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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的根源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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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的根源

第1篇:校园暴力的根源范文

【关键词】校园暴力;未成年人;惩戒;教育

一、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

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内或学生间的、长时间持续的,个人心理或身体遭受的恶意攻击。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2013~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首次针对校园暴力事件建立了调查报告,这些案件集中代表了校园暴力及审判工作的特点,对其简单概括如下。

(一)校园暴力的罪名呈现集中化态势。从报告中可以看出,校园暴力犯罪在针对人身伤害方面占比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和1%。

(二)校园暴力犯罪中未成年人被告比例最高,且多为年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报告统计的159名被告人中,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55人,占比34.59%;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104人,占比高达65.41%。

(三)判刑多为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致人重伤的32起校园暴力案件中,缓刑及免于刑事处罚的占比高达75%;致被害人死亡案件的35起案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比28.57%,不足三分之一,罪罚明显不相适应。

二、我国法律对于校园暴力行为的缺位

(一)立法者对校园暴力施暴者主观恶性估计不足

我国的立法部门与管理部门对未成年施暴者的主观恶性认识不足,习惯性地认为校园暴力是理性不足孩子们的嬉闹,其发生原因是施暴者的认识错误,因此立法者主张以教育而非惩戒为主的应对方式。但是就世界范围而言,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明显较高。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意味着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已经自动免除了刑事责任,且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除八类严重暴力犯罪外,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与之相对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早已远远高于立法者最初的设想,这也是校园暴力恶性案件频发的一大根源。对此,立法者明显估计不足。

(二)立法者对校园暴力案件的影响结果估计不足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处罚有严格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其思路主要是从未成年人有无造成恶劣性后果为前提,来针对校园暴力的影响结果进行判断,其无法正确区分不同类型的校园暴力事件,其中一些校园暴力事件虽无物理上的暴力伤害,但对受害人心理往往造成极大程度的创伤,此类案件的影响后果甚至远超普通的暴力伤害,但在这类案件中,因刑法无法对其追责使得施暴者免于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受害者所遭受的心理创伤仅停在口头道歉或者极少的营养费,但对于遭受校园暴力的未成年人来讲,其心理阴影往往会伴随一生难以愈合。

三、对我国校园暴力犯罪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修改刑法相关条款,重新确定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八类具体的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所根据的时代背景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继续坚守十六周岁的年龄限制显然已无法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调查显示,青少年犯罪年龄与九十年代相比提前了三至四岁,低龄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5%,未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犯罪率上升260%。也就是说,未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已经成为未成年犯罪的主体,而法律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却缺乏约束力,致使刑事责任出现了缺位,无法实现其价值。故将承担有限刑事责任年龄的区间调整为十二至十四岁,在此年龄段针对特定的严重暴力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刑事责任的承担应与刑罚相区别,重点以教育性改造的措施为主,力争使其改过从善。

(二)构建校园暴力惩罚机制,建立未成年犯罪纠错体系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建立其分级惩罚机制,法院依据案情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恶性程度给予其不同程度的评级,其恶性程度不大的可以采取教育批评的举措,令其明晰自身e误,同时强制其接受教育培训,改正自身错误;而针对恶性程度较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则可以进入特定未成年犯罪人管理机构,接受教育改造,根据其表现情况,决定其是否能够回归社会。

2.赔偿制度及责任承担应当明确。对于遭受校园暴力的未成年人,对其赔偿不能仅停留在物理伤害上,更要对其心理伤害加以补偿,抚慰其内心所遭受的痛苦。此外,在校园暴力中,对于施暴者父母也应承担相关责任,督促其加强对子女的教育。

3.纠错体系的建立一方面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校园暴力的专项法规,另一方面需要打造社会改造的体系。只有拥有法律制度性框架,相关措施才能得以顺利施行,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是保障未成年人权力的宣言书,可以有效应对当前校园暴力屡发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司西霞.浅析校园暴力案件中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惩处.中国检察官,2015(18)

[2]杨伟荣.谈何以破解校园暴力之殇.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6)

[3]李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建议.西南政法大学,2011

第2篇:校园暴力的根源范文

2015年,校园暴力在多地上演。浙江庆元县初中几名学生将一名小学一年级小孩关在黑屋子里暴力殴打,并用香烟头烫伤小孩;江西永新县女初中生打架视频在网络上曝光,视频中一女生被逼下跪,并被扇17次耳光。

2015年6月21日,浙江庆元县多名初中生将一名小学一年级男孩捆绑后拳打脚踢,用烟头烫,并拍摄视频。“浙江初中生暴打小学生”事件发生后,中央政法委宣教室副主任陈里等人牵头在微博建立起“校园暴力举报台”话题,呼吁曝光校园暴力行为。陈里等人的呼吁马上取得了成效,而在24日,又一起名为“网曝江西永新县女初中生打架”的视频在微博广泛传播。该视频时长5分33秒,多名初中生模样的女生出现在视频中。视频开始,1名穿着牛仔裤的女生跪在地面面向其余5名女生。随后,5名女生轮番对下跪女孩扇耳光,打人过程中一边嬉笑,一边骂着脏话,而被打女孩一语不发,上身挺直,双手护着不断被打的脸,受害同学最终无法承受选择跳楼。而此后,江西永新县公安局介入调查。

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并非偶然,4月24日,福建漳州市芗城区北斗中学一女生,上学途中被5个女孩领到校园小巷子里群殴并扒光上衣;4月27日,浙江金华市读技校的小高和小李被手持棍棒的小学生围住殴打;5月初,福建平和县两名女子因对方多看自己几眼,就拳脚相加;南京一名初一男生被该校初三男生围堵索要钱物,拒绝后被扇耳光;广东海丰女中学生遭脱衣殴打拍摄;5月8日,安徽怀远县一班干部持续3年勒索同班同学并逼迫同学吃屎喝尿;5月24日,安徽怀远县一高一女生恶意侮辱老师,致使老师不堪受辱而动粗;6月5日,云南丽江一高三学生挥拳毒打一高二老师,导致该老师眼角出血; 6月12日,福建某中学一初中生无故殴打两名老师,百名老师联名要求道歉……

【多维解读】

1.亟待法律强力介入

近年来,针对同学和老师的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事件不断挑动着人们的神经,撞击着人们的道德底线。接连发生的未成年人“校园暴力”透露出一个十分危险的信号:提高未成年人的道德素养和人文素养,遏制歹毒残忍的“校园暴力”已不是仅靠单纯的学校教育就能解决的问题,处置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我们绝不能再手软。小小年纪,为何一身戾气?本该亲密无间,何以拳脚相加?没有谁天生是恶人,那些未成年施暴者不可能一开始就贪恋暴力,他们的过错,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有关。虽然法律不是解决校园暴力问题的成功途径,但通过完善的立法和增加其惩戒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遏制学校“小霸王”的气焰,还校园一片安宁,是迫切的治理课题。

2.让教育丰润起来

校园暴力,是法治问题,更是教育问题。发生这么多校园暴力事件,应为中国的教育制度感到揪心和悲哀。我们从小学到中学到大学的教育,更多的是在教知识、技术、专业,但都忽略了培养学生的人文情怀,因此我们培养了很多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很多高学历的野蛮人,他们是冷冰冰的。从社会深层次原因来看,如今,“独生子女”式的社会结构、过分溺爱或放任不管的家庭教育、缺乏道德评价的学校教育等问题更值得深思。一项调查显示,施暴少年中,不少曾是留守儿童,他们缺乏亲情抚慰,享受不到家庭温暖,他们人生观最需要正确塑造的时候,却没有人及时扶一把,他们的人生轨道偏离了,没有人及时矫正。于是他们便如荒草野蛮生长,甚至误入歧途。用真善美涵养青少年的价值观世界,用科学的教育培育健全人格,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校园暴力的土壤。

3.矫治比严惩更迫切

家庭是教育的起点,也是预防校园暴力的基点;学校是教育的主阵地,是预防暴力的关键。这些年来,西风东渐,刑法的谦抑性、司法人文主义以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在我们的立法中得到了应有的重视。但总的来看,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理念强调颇多,实质的措施却很少。预防校园暴力必须让家庭、学校、社会乃至政府、司法各司其职。

4.教育惩戒功能缺失

把殴打和伤害视为“恶作剧之类的小事”,这便是国内校园暴力产生的根源,也是其始终未能得到遏制的真正原因。当下最大的问题在于,受立法缺失、惩戒机制缺失和教育体制的缺失,导致校园暴力并没有上升到一个法律议题,而仅仅停留在道德层次。当然最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教育惩戒功能缺失后,催动了畸形心理的自由萌发,使得丑陋和猥亵都变得无所畏惧。因而除了要求学校必须承担应有的教化功能之外,赋予其必要的惩戒功能依然十分重要。若是教育的权威无以树立,那么学生就不会心中存畏。

5.改变“丛林法则”观念

青春期的男生女生,正处于叛逆期,带着心中的逆反心理,并且通常对自身和世界都缺乏足够的认识与判断。然而这些都不是造成校园暴力事件如此多发的最根本原因,其根本还在于这些青少年心中的“丛林法则”观念。“丛林法则”是自然界里生物学方面的物竞天择、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的规律法则,这种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观念,缺乏对弱者权利的保障,否定了现代社会的公平、平等原则。许多未成年人往往在学校中把“丛林法则”视为黄金法则。因此在众多校园暴力案件中,许多施暴者都具有“丛林法则”心理,喜欢依靠暴力来显示自己的强大,对相对较弱者,也缺乏对其基本权益的尊重。

第3篇:校园暴力的根源范文

女生校园暴力行为常表现为一群女生(加害者)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女生(受害者通常是一个)的虐待、折磨和,其时间少则一两个小时,多则通宵达旦,手段更是花样繁多,从谩骂到殴打再到性,无所不有,给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理都造成难以治愈的伤害和痛苦。这些暴力行为的性质都已经触犯了刑法,而且这种犯罪性质的少女校园暴力行为近年一直呈现增长态势。

校园女生暴力事件层出不穷

据调查发现,少女暴力犯罪在数量上呈直线上升趋势。她们实施暴力的手段比起男孩子有时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在校园暴力案件中,施暴者与被害人多为同学、邻居关系,以女性为受害者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60%,犯罪地点多集中在学校的宿舍、校园隐蔽地区和上学放学的路上等。

人们一般认为,实施这种暴力行为的女生应是所谓的“差生”和“不良少女”,然而大量案例表明,优等生也加入了施暴者的行列,而且施暴手段之残忍不在前者之下,并且,施暴女生有低龄化的趋势。据相关研究者的统计,最小的女生仅为9岁。职业技术学校、艺术学校等住宿制学校是此类事件的多发地。

女生的这种校园暴力行为与一般的打架斗殴、勒索钱财或男生间的暴力冲突等校园暴力相比,有其独特之处。首先,女生的校园暴力行为往往是群体行为,表现为一群女生对一个女生施暴,加害者在数量上比受害者多得多,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或由其轮流对受害者进行攻击,或虽然只有少数几人或一人攻击,但群体中的其他人均保持冷漠的袖手旁观态度,放任或容忍对受害人的攻击。

调查显示,女生的暴力多发生在寄宿制学校。女生暴力行为多带有游戏性质,表现为虽然手段多样,方式残酷,但仍摆脱不了游戏型攻击的影子。对受害者的攻击并无功利目的,只是内心某种不良情绪的发泄。同时,将攻击他人作为一种娱乐方式,从受害者求情、告饶、痛苦和挣扎中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女生校园暴力行为中经常出现迫使受害者、强迫受害者做猥亵动作、拍摄记录受害者遭受的过程并加以传播等现象,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粉拳”为何成“铁拳”

1 暴力文化为催化剂

暴力文化是女生校园暴力行为发生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电视、电影、动漫和网络世界传递的“有仇必报”、“暴力至上”等观念,以及部分家长“不要示弱、不要吃亏”的过激教育,使得青少年无论男女一有机会便在现实生活中大打出手。在当前的女生校园暴力事件中,往往伴随着为数不少的旁观者,他们或袖手旁观,或起哄助威,甚至还冷静拍摄予以解说。这些现象表明,当前的青少年已经开始接受弱肉强食的暴力逻辑,潜意识中已经开始以强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而无视弱者受欺侮时的感受。

现如今,暴力文化的传播已经不限于传统媒介了。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各种网络暴力视频、图片、游戏等拓展了暴力文化对青少年影响的广度与深度。暴力文化中的主角也不再仅限于男性,各种视频、音像、游戏等都开始宣扬女性暴力,塑造出一大批威风凛凛的“大姐大”、冷酷无情的女杀手、歇斯底里的野蛮女友等形象。这些形象俨然已经成为许多少女心中的偶像和某些不良少女竞相模仿的对象,受这些人物的影响,女孩子们也把使用暴力作为了解决问题的最终手段。

2 缺失的性别教育

有专家认为,女生暴力事件增多和近年来愈演愈烈的独生子女“中性化”有关。身为女孩子,却想象男性那样变成强势,于是模仿男性那样抽烟、爆粗口甚至打人,这折射出青少年群体价值观的变化。

女生中性化的出现,主要是受娱乐界、媒体界的影响所致。青少年追求个性以及盲目从众的心理特质,导致了她们的追星行为。但事实表明,青少年模仿的往往是明星或异性的服饰、装扮、发型、行为举止等外在表现,即一些表面化的内容,但却可能忽视了学习明星或异性的内在优秀品质以及适应社会的人格特征,忽视人格的完善,误读了中性化的意义,导致性别模糊。如女生理寸头、穿男装,说话大声吼叫,完全失去了女人的温柔淑女形象,这样的情况在校园里已经不是少数现象。

由于青春期女生的性别认同常常出现模糊所致。从幼儿园开始,女生就常常担任班干部等职务,比较强势,进入青春期后,她们潜意识里拒绝承认相对弱势的女性角色,于是出现了“姐妹党”,讲义气论姐们,但遗憾的是这种“义结金兰”多没用在正能量上,常常是“粉拳”变“铁拳”了。

从这里折射出我国中小学生性别角色教育的缺失。

3 忽视的心理问题

女生校园暴力还有着深刻的心理根源。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指出,校园暴力的加害者常属于低自我控制者,具有冲动性格和暴力倾向,学生被害人常属于低自尊和低成就感者。具有病态人格特质的学生,因为不具有罪恶感,缺乏良好的人际关系,以自我为中心,缺乏爱和被爱的能力,无社会适应人格,其行为经常与社会规范相抵触,常常被本能的欲念所驱使,导致发生暴力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女生校园暴力事件,大多是出于嫉妒、报复的心理,其中,所谓的“情感纠纷”更易引发暴力事件。而学校和家庭也从来没有告诉过她们产生嫉妒和报复心理的原因是什么,应该怎样认识自己与别人的差异,怎样处理心理上的不平衡感。女生群体暴力行为正是这种长久以来积累的嫉妒心理无法疏导而爆发的结果。加害者施加于受害者的暴力行为不过是为了平复加害者因嫉妒产生的不平衡心理,而群体性的暴力手段则更能满足加害者的这种看到受害人被轮流折磨而倍感痛苦所获得的“补偿性”的心态。

4 缺乏“爱”的教育

相关研究发现,具有校园暴力行为的学生家庭具有这样一些特征: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家庭破碎,家庭不和谐,家庭的经济水平低于一般家庭,父母染有恶习或者犯罪行为,等等。据某少管所调查统计,在210名少年犯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不健全导致无人管教或心理变态的有87人,占41.7%。可见,女生校园暴力行为的出现与家庭关爱的缺乏、父母不良习性的影响有着较大的关联。

当前社会环境的一个不良倾向是人文关怀越来越少,不尊重也不关爱作为个体的人,自私自利泛滥,功利主义盛行,这些反映在教育上,就是以应试教育为核心的教育模式。课程围绕升学考试设计,缺少人文教育和人性教育,忽略道德和法制的教化;老师和家长只看重孩子的考试成绩,只以成绩优劣来判断孩子的好坏,漠视他们的情感和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久而久之,孩子被同化或者说被训练成只对学业满腔热忱,而对道德素养、情感需求和付出都极其冷漠的人。

第4篇:校园暴力的根源范文

校园霸凌层出不穷,数字触目惊心。花季少年的这等嚣张和无所谓,不得不令人深思:校园霸凌何时休?暴力充斥,霸凌频繁,致使校园戾气弥漫。校园暴力不仅会影响受害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也会使得受害学生由于受到暴力伤害的投射反应,出现各种违纪和越轨行为,甚至反过来去欺凌别的弱小同学,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校园本应该是一块净土,任何形式的侵害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班级管理应勇敢地向校园霸凌说“不”,巧接理性与情怀教育的双翼,让正气的劲风吹散校园戾气弥漫!

一、法律自警:培育法治信仰,敬畏恪守规则

一起起校园暴力事件中,施暴者一律以众欺寡、恃强凌弱,下手之狠、情节之恶劣,让人震惊。归根到底,还是对于法律缺乏敬畏,丧失对规则的信仰。法无禁止即可为,拒绝霸凌,法律不能缺位;校园管理,法制教育难辞重责。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崇,纵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难以形成法治国家,校园亦然。学校定期开展法治教育,班级管理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范学生行为,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底线思维;对违反规则要求、触碰规范底线的学生,应设定明确的教育处罚,对于校园霸凌事件第一时间主动介入。立足于未成年人的长远发展,宽容但不纵容,于犯了错的未成年人能够更好地促进其反省;于万千学子,培养一种对法律的敬畏;于校园,加一道安全的保障;于社会,添一分和谐与友善。

二、道德自律:涵养道义思维,提高自律意识

综观校园霸凌,它往往携带着浓厚的帮派特征,弥漫着“江湖”气息。班级管理要让孩子懂得道德的边界和法律的底线,懂得善恶,增强责任意识,涵养道义思维。

在养成教育的同时,班级管理要重点关注学生的思想道德观念教育,向学生宣传道义精神,不可让公平良善教育“边缘化”,从而有效提高自律意识。正义、良知、纯真和博爱,这些美善的品质常常被践踏,面对不公,班级管理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教给学生坚守、捍卫人类道德底线的情怀。仰望英雄,讴歌伟人,输入正能量,传递“守护者”情怀,守卫人间一切良善的东西,这不正是教育追求的至高境界吗?班级管理,要经常对学生进行责任、义务和爱心等方面的教育,使他们从小树立关心他人、帮助他人的仁爱之心,培养学生知美丑辨善恶、见善不欺、见恶不惧、见义勇为的正派人生观,提升他们勇担道义、自强不息、传播正能量的涵养,加强自律意识,努力塑造成合格公民!

三、悲悯自省:开展生命教育,感受暖心情怀

悲悯是人类表达对苍生万物不幸命运的最真挚的情感,是一种普遍关注人类生命价值和生存质量的人道主义情怀。悲悯是对生命的敬畏、对弱者的帮扶、对草根的怜悯、对人性的关怀,对健康人格的守望。校园霸凌的实质是学生之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受害者多是校园中的一些弱势群体,而这正是施暴者漠视生命心理的折射。

每一个施暴学生的身后都有一个问题家庭:家长的溺爱使许多孩子是非不分,形成了自私、冷酷的性格;部分家长怕孩子吃亏,向孩子灌输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等错误观念;个别家长自身行为失范,在潜移默化中教坏了自己的孩子……专制或放任的家庭教养方式很可能引发孩子的不良言行;孩子偶尔模仿父母的攻击行为而没有得到有效纠正,久而久之,人生观就会发生扭曲,欺凌者惯于用暴力解决问题,被欺凌者而选择了孤僻抑郁、逆来顺受。生命教育的弱化和惩戒功能的退化,无疑对校园霸凌现象多发频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警醒班级管理要加强生命教育,培养学生热爱生活、珍爱生命、关爱生灵的意识。

四、理性自励:追求良法善治,维护公平正义

校园是学生成长的摇篮,友善的同学关系助力每一个学子的成长,也为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环境植下良善的种子。校园霸凌给校园平添暴戾之气,根源在于学生丧失理智,情绪失控。

第5篇:校园暴力的根源范文

对于类似的新闻,近年来可以说常见于报上。仅统计近三个半月公开报导的,就有17起事件浮出水面,而且手段之残忍,都跟这起案件不相上下。

为什么会愈演愈烈?大概是因为对于未成年人,处罚手段还是太轻了,以至于他们对施以暴力不以为然,在他们看来,自己的行为在法律定性上不过是“小事一桩”。

美国:立法先行,依照法律进行规制

在美国,校园欺凌被称为“bullying”,根据美国教育部门2015年5月公布的最新报告,发生在12-18岁孩子身上的校园欺凌事件在减少,2014年大约有22%的学生被欺凌,是2005年开始收集这类数据以来首次显著下降。一名独立于该调查的欺凌预防专家称,学校进行的各种反欺凌项目和努力收到了效果。那么美国在预防校园欺凌方面,都采取了哪些措施呢?

明确校园欺凌受害者的法律救济和施害者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不断完善有关欺凌的法律法规。早在2000年到2002年,加州等15州就通过了禁止校园欺凌的法案。美国绝大多数州也在现实中不断通过立法来加强对校园暴力行为的预防和惩罚,使学校安全成为法律规定的政府目标。,

美国官方有专门的反校园欺凌网站,和各类预防欺凌、研究欺凌的机构,很多公益性组织和专家也参与其中。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防控体系。除此之外,美国近年来也向部分州的学校派驻警察,警察除了维护学校秩序外,还负责督学工作。

前不久,一群中国留学生在美国因为群殴、欺辱同学而面临最高终身监禁的新闻也引发广泛关注。而当事人之一翟云瑶直到出庭时,还没弄清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在她看来,这不过是在校园司空见惯的学生恶作剧或打群架之类的小事。

她从未想过竟然闯了一个可能“终身监禁”的大祸,因为同样的群殴行为,在美国加州被定性为“酷刑折磨”重罪,对酷刑的惩罚是判处终身监禁,并处最高1万美元罚金。同样都是面对未成年人,都具有保护的天然责任,然而在最后的处理方式上却差距悬殊。

英国:学校为主,结合家庭、社会、司法的综合模式

在国家政策上,英国制定了专门针对校园欺凌的政策法规。在社会层面,创造出有助于有效治理校园欺凌的社会环境,从2005年起,英国每年的11月会举行反欺凌周活动,集中开展各种宣传活动,

在教育者层面,强调教育工作者在关注青少年学生成长上的法律责任。近年来,英国教育当局高度重视老师在服务管理学生行为上的地位和作用,拨付专项经费用于老师的培训,帮助老师掌握识别校园欺凌和进行早期干预和行为矫正的方法。

学校不仅关注学生的校内行为,也关注他们校外的表现,对学生校外行为进行管理,如果学生家长发现老师在校园欺凌方面处理不当,就可以向校长乃至地方教育当局申诉,以追究教师和学校管理疏漏的责任。

2007年,英国启动了一项小学自助反欺凌工程,主要是请高年级学生帮助低年级学生,协同老师,一起反对同学间欺凌行为。

德国:从人性入手,从源头上解决

德国对校园里出现的恃强凌弱的“小霸王”关注态度鲜明,打击力度也很大,其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包括美国在内的不少西方国家。在对两次记过后仍不思悔改的校园“小霸王”,校方有权把他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给予强制管教,

德国特别重视从根源上寻找问题解决之道,幼儿园和小学一开始就对孩子进行“善良教育”。“善良教育”是德国儿童接受人生启蒙的第一课。从爱护小动物开始,通常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环。这种以亲自动手喂养小动物为载体的“善良教育”,已经成为德国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孩子进行“善良教育”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同情和帮助弱小者。对于身边需要帮助的人,都要尽力相帮,培养他们做人的基本公德。

挪威:政府支持,学校干预,全民行动

在挪威,政府鼓励学校对包括网络欺凌在内的校园欺凌问题采取全校范围的干预措施,学校建立了全校范围的反欺凌政策。

例如,对学生行为进行限制,组建教师职业发展小组,与学生开展有关同辈关系与行为的班会活动,为欺 凌者、受害者及其家长提供心理咨询等。

第6篇:校园暴力的根源范文

关键词:语言暴力;教师;中小学;述评

新修订的《未成年保护法》于2007年6月1号正式实施,该法律明确规定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随着新版《未成年保护法》的实施,我国中小学校园中教师体罚学生的这种行为暴力现象也在逐渐减少,但与之相随的是一些诸如侮辱谩骂、讽刺嘲笑等方式逐渐呈上升的趋势。这种方式被称为语言暴力。它虽不是体罚,但却比体罚更能对学生的心理造成伤害。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于教师这种语言暴力现象和其导致的后果也常有披露,希望借此让人们对语言暴力这一现象有足够的重视。但即便是这样,教师语言暴力在目前的中小学校园中也仍然是一种普遍现象。本文以中国知网为资料来源,对所搜集的近十年来15篇关于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的研究文献进行分析综述,以期帮助人们深入了解教师语言暴力现象,为应对教师语言暴力的研究提供参考。

一、关于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问题研究的概况

研究方法主要运用的是文献研究法。对近十年来15篇关于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的文献进行分析后发现,除了河南大学孙彩霞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问题研究》运用了文献研究法并辅以调查法、案例研究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和张雪梅撰写的《教师语言暴力调研报告》运用了调查法这个研究方法外,其余的13位研究者都是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来研究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这个问题。

研究视角是社会立法、执教环境这个社会视角、教师自身素质积累与提升这个学校视角和家长监督反馈这个家庭视角相结合。社会视角的文章有《教师语言暴力调研报告》、《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问题研究》和《教师课堂暴力浅析》;学校视角的文章有《小学教师语言暴力成因及消解对策》、《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问题研究》、《校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教师课堂暴力浅析》和《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浅探》;家庭视角的文章有《教师语言暴力的危害及其对策》、《校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和《教师语言暴力调研报告》。由于研究者们在进行问

题研究时所采用的是多视角相结合,所以文章的视角分类也是有交叉的。

从所搜集的15篇文章来看,除了张雪梅所撰写的《教师语言暴力调研报告》,研究者们的研究路径基本一致。开篇先对语言暴力的内涵进行界定,然后分析它的成因和对策。张雪梅的调研报告则是以调研情况和对应的统计图表开篇,然后对统计图表进行分析,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问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的内涵研究

对于语言暴力概念的内涵界定,研究者们的观点基本一致,主要从表现形式、表达途径及形成后果这三方面来进行综合界定的。但桑青松的界定更为科学、全面。他认为,语言暴力是指诉诸口头或书面语言的暴力行为教师语言暴力是教师在学校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地对学生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语言, 致使学生的人格尊严、个人名誉和心理健康遭到侵犯和损害。[1]

(二)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的成因研究

关于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的形成原因,研究者们的分析虽然或宽泛或细微,但其观点都基本一致,综合起来有教师自身素质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两大方面:

1.教师师德修养缺失。

相当一部分研究者认为,社会的急剧转型和快速发展,导致教师和学生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多元化。这样的大环境,使得教师综合素质和人文精神匮乏和缺失,师德素养出现了“知行背离”。[1][4][5][6][11] 在执教过程中,教师的个人本位的思想占据了主导,甚至会把自己的个人负面情绪宣泄在学生身上,对学生施以语言暴力。除此之外,受传统师生观念的影响,许多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对自身角色定位不当,[2]认为教师就应掌控一切话语权,在师生关系处于绝对的主导者、权威者。

2.教师心理压力过大

由于生活待遇相对较低,生活节奏较快,以及社会、学校和家长的过高期望和要求,教师普遍心理压力过大。[2][4][13] 由于缺乏一个有效的缓解途径,教师便把对学生使用暴力性语言作为一个宣泄压力的出口,以对学生实行语言暴力这种方式来排解自身压力,以此来求得心理的平衡。这也是几乎所有研究者都关注的一个因素。

3.现行教育体制的束缚

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中存在一些与实际的教学不相吻合的方面,对教师的要求也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因素。 [5] 教育的功利化和工具化,使得学生成绩的好坏与否,以及在校表现的良好与否都与教师的晋升和职称等挂钩。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对屡教屡犯的学生失去耐性,进而采用语言暴力就不足为奇了。[6]同时,我国的“应试教育”造成的激烈的教育竞争,使得教师对成绩差的学生往往容易恶言相向,使他们更容易成为语言暴力的受害者。[6]

4.传统文化观念的负面影响

传统教育观念认为,教师在师生关系中有绝对的权威,学生对教师的一切言行必须无条件服从,稍有冲撞和冒犯都是大逆不道,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同时,家长也要求教师对学生严加管教,认为教师的责骂是理所应当,天经地义的。在这种大的社会期望中,教师对学生的语言暴力也就持续并生长着。

这一点在桑青松的《小学教师语言暴力成因及消解对策》和陈燕红的《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浅探》都有所提及。

(三)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的对策研究

对于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的对策研究,归纳研究者们所提出的种种对策,可综合为教师自身方面研究和社会环境方面研究两个大方面:#p#分页标题#e#

1.提升教师师德修养

在教师的再教育过程中要以德育为重,德育的加强是减少教师语言暴力的基础。因此,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的学习,[2][4]培养教师个性品质的健康。同时,教师应树立对话意识,培养对话精神,追求人性化和创造性的教学。[5] 此外,教师在面对学生时,还应研究批评的艺术,充分认识语言暴力的危害,共创师生和谐。

2.缓解教师心理压力

健全的心理机制,良好的心理状态是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的保障之一。要使教师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就应该在学校建立心理辅导机构,每个老师要上好心理辅导课,并聘请心理老师帮助化解潜在危机。[6]对于教师的心理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注重培养教师解决实际问题的、有针对性的心理呵护方面的知识、技能、方法和技巧。[5]

3.营造良好的执教环境

良好的执教环境是减少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的一个有效的途径。因此,学校社会要通过政策调控为教师提供一个良好的执教环境,引导社会更新教育理念,[4]改善教师聘用机制,完善教师评价机制,变应试教育为名副其实的素质教育。完善教师交流机制,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4]

4.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中,能够看到对教师行为包括语言的一些限制性规定,但没有明确将禁止语言暴力纳入其中,相关条款亦缺失。在立法遏制教师语言暴力方面,地方法规已先行了一步。《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 23 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不得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9]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应更完善外,教师也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家长则要依法实行监督机制,[1]对于学生,更应该加强他们权利意识教育,进一步落实依法执教。[4]

三、关于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问题研究的局限与展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研究者们已有的研究对将来针对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成因和对策问题的深化和细化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相对来说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弥补和克服这些不足也是未来研究的一个走向。

(一)缺乏深入的理论探讨

研究者们对于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问题的研究普遍缺乏有效的理论支撑,只是研究者凭借自身的经验和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来得出自己的研究结论,缺乏将教育事实或教育现象的研究与相应独立学科的理论间的合理联结。教育科学研究在理论层面首先应该指向教育理论本身,如果没有适当的概念框架,科学研究要么是盲目的,要么是无效的。因此,在今后对此问题的研究过程中,应该寻求适合的理论来支撑所进行的研究过程及所得出的研究结论。

(二) 研究方法比较单一

对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问题的研究绝大多数多采用定性描述分析,只有河南大学孙彩霞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问题研究》和张雪梅所撰写的《教师语言暴力调研报告》采用了定量方法进行实证研究的,但她们所做的定量研究的调查范围小、样本少,其结论不一定具有普遍性与代表性,而且这些定量研究大部分停留在简单的统计描述和比较分析上,假设检验式的量化研究相对较少,这不利于研究的深入、细化。今后的研究有必要将定性讨论与简单的描述分析提升到更为严格的参数估计和模型检验。

(三) 多学科综合研究不够

从研究学科看,介入对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问题研究的学科还较少,且大多数研究都是在某一学科的范畴内进行,缺乏多学科的综合研究。这使得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问题的研究视野较为狭窄,不利于研究的全面与深入。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问题是一个具有多学科性质的领域,单从某个学科介入研究虽有重要的学科意义但也难免存在本学科的局限性,因此需要加强各相关学科的交融,在突出教育学、心理学和社会学分析的同时,也应考虑采用经济学、伦理学等其他学科的理论与方法。

(四)缺乏对教师人文关怀的研究

纵观有关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的所有文献,每个研究者在进行问题研究时的着眼点都是学生,都是站在学生的立场,谋求学生的利益最大化的。所分析的原因大都是教师自身素质问题,所采取的对策也大都是如何从教师自身做起。对教师自身的身心、教师的执教环境和当前的教育制度虽然都有所涉及,但对教师的人文关怀还是有所缺失,今后的研究中,可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可行性对策来加强对教师的人文关怀。

(五)深入的个性化研究不足

现有的所有研究都是基于中小学教师这个群体进行研究的,缺乏分层分类的视角。群体的研究注重了共性,但同时也忽视了群体不同成员的个性。这使得研究结论的科学性受到质疑。例如在对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的问题进行研究时,可以对于教师的性别、年龄段、教龄、学历和职称做一个分层研究。显然,不同层次的教师对学生所采取的语言暴力程度是不同的,暴力的成因和需要采取的相应的措施也是不同的。研究者们现有的研究还没有对此问题做出区别性的分析探讨。今后,对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问题可采取分层研究,可使研究成果更具科学性、可行性。

对于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问题,学界的研究成果颇丰。这些成果体现了研究者们严谨的态度和开阔的思维。但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这个现象仍然存在,并且,会在将来的一段时期继续存在着。研究者们所分析的原因是否透彻,所提出的对策是否可行,这些仍有待检验和反思。也正因为如此,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这个问题仍有很大的研究空间,仍值得我们去做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 桑青松.小学教师语言暴力成因及消解对策[J].教育科学研究,2007,12.

[2] 辛学伟.教师语言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浅析[J].当代教育科学,2010,23.

[3] 张雪梅.教师语言暴力调研报告[J].中国教师,2006,2.

[4] 孙彩霞.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08,5.#p#分页标题#e#

[5] 付志娟.教师课堂暴力浅析[J].教师教育探索,2008,12.

[6] 陈华安.校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J].现代教育论丛,2007,4.

[7] 曹虹青.教师的语言暴力现象及根源探析[J].当代教育论坛,2007,12.

[8] 文清.教师语言暴力源于心理压力[N].北京科技报(健康•心理),2004-02-25(B26).

[9] 朱磊.立法应向教师暴力说不[N].法制日报(立法•人大),2006-02-28.(003).

[10] 韩宏莉.幼儿教师“语言暴力”现象探析[J].教育探索,2009,1(211).

[11] 陈燕红.中小学教师语言暴力浅探[J].教育理论研究,2008,1.

第7篇:校园暴力的根源范文

一、国际规则中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通过国际规则,确立了少年司法保护的一系列基本原则:[2]

(一)强调少年幸福原则

对少年幸福的促进是由《北京规则》明确提出并在其他法律文件中也有所体现。《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所有由公共或私人的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机关或立法机构来实行的有关儿童的行动,首要是为了满足儿童最大的利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规定少年司法系统应致力于保护儿童权利和安全,提升儿童身心健康。

(二)相称原则

《北京规则》明确提出对少年犯的审判和处理,不仅要与犯罪的情节相称,而且要与少年和社会的需要相适应;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包括独立的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和司法程序,以避免少年因为年龄和心理脆弱,在受到惩罚的过程中,受到不利影响。《儿童权利公约》明确缔约国应致力于推动设立特别法律、程序、机关和机构,以专门适用于被指控违反刑法的儿童。其他两部国际规则也强调了这一原则。

(三)保护少年权利的原则

《北京规则》明确在诉讼中要保障少年假定无罪的指控需通知本人、沉默、聘任律师、父母或监护人在场、对抗证据等权利。在所有阶段尊重少年儿童隐私,避免进一步的损害。《儿童权利公约》全面设置了少年生存权、保护权、发展权、参考权和被推定无罪权。被剥夺自由少年在被指控过程中享有告知权、法律援助权、沉默权、保护隐私权等。《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对此也予以明示。

(四)开放性司法原则

《北京规则》明确进入监狱对于少年总是最后一个手段,而且应该是尽可能短的时间。看管、监护和监督,缓刑、社区服务、罚款、补偿和赔偿,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寄养或其他教育设施都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儿童权利公约》也明确了对儿童的逮捕、拘留和监禁应当是最后的措施。《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明示对少年的拘留应当尽可能保持开放性完全不存在或很少警备,以确保少年最大程度与外界接触。

(五)减少法律干预原则

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应遵循谦虚原则,社会各阶层均参与,实行综合管理。《北京规则》提出采取积极措施,调动一切可能的社会资源,在少年司法中减少法律干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表明成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整个社会都需要努力。预防战略的重心应促进全部儿童和青少年的交融,家庭、社区、伙伴、学校、职业培训、司法系统以及各种自愿机构需通力合作。

二、国际规则标准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缺失

立法方面,我国已有一系列法律保护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少年刑事案件作了特别规定;[3]司法方面,执法单位通过司法解释保障司法过程中少年的保护。在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指导下,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根据国际规则的规定,当前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缺少全面性

对于实施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我国已经注意在司法过程中予以一定程度的特殊保护。但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矫正部门和矫正方法,而是一般性地规定由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学校教育,导致大量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在流动人口中少年司法保护存在一定的困境: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由于人口流动而得不到有效监管,更谈不及少年司法保护;人口的流动导致对违法犯罪的少年难以适用家庭、社区帮助、缓刑等开放性司法保护措施,作为最后手段的监禁在流动人口少年中大量采用。

(二)缺少适应性

相称原则要求少年司法有别于成年人,对少年的行为做出司法反应前要对少年的个人情况进行调查,以利于做出相适应的司法决定。我国法律仅明确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弹性调查制度,没有建立强制调查制度,不利于对少年做出与其个体情况相适应的司法反应。同时,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机构和专业的司法人员,少年法庭具体办案人员缺乏相关的医疗、心理、教育和社会学专业知识。我国少年司法仍处于浅层次的状态,没有真正做到少年司法的个性化与人性化。

(三)缺少充分性

首先,一些少年司法保护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的司法程序有特别规定,但这些规定原则性过强,具体操作时容易留于形式。其次,有些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但没有提供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法律规定在判决前,媒体网络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如何处罚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单位,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最后,有些国际规则确立的少年司法保护原则,我国法律还没有规定,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少年司法中的沉默权。

(四)缺少开放性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主要有治安处罚、强制戒毒、社会帮教、工读教育,刑事处罚等不同形式。各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在不同程度上,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自由,导致少年司法保护缺少开放性。工读学校本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少年矫正机构,但由于其严格的管理制度,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受到严格的自由限制,与外界处于实际隔离状态。

(五)缺少综合性

虽然我国已经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综合治理的方法,但是法律保护仍然是我国少年保护的主要形式,其中刑事法律保护更是占了主要地位,应当由家庭、社会、帮教组织承担的少年保护工作,更多地近于空置状态。即使在司法保护的现行制度中,除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其他非司法组织在少年司法保护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没有建立起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机制。

三、国际规则标准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

在总结各国经验的基础上,联合国提出了少年司法保护的国际规则,引导并促进了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在具体制度构建过程当中,也应当根据这些原则,创建与我国国情相符的少年司法制度。

(一)谙熟少年司法国际规则的内容,深化国际化的少年司法保护理念

对于少年司法保护国际规则的内容和要求,我国负有少年司法保护职责的各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部门及工作人员需要深刻了解、准确体会相关少年司法的国际规则,有利于更好地达成对少年的保护。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以国际规则为指导,建立起与各国能够交流与互补的国际化少年司法保护制度,不断提高我国少年司法保护水平,促进少年幸福的实现。

(二)制定统一法律,从立法上保障建立与少年相称的司法保护制度

中国已经有了一系列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少年司法制度,但是这些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没有对少年司法的实体、程序和执行法等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完成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与国际规则的交融,吸收我国现有少年司法制度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少年司法制度法律。微观上可以对于国际规则标准下少年权利的缺失与不足作出弥补,促进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的具体建设;宏观上可以为少年司法提供法律保护,明确少年保护与社会治安的关系,既保护少年的权益,也不损害社会利益,实现少年保护与社会利益的一致。

(三)落实各项具体制度建设,保护少年司法中各项权利的实现

就目前中国的现实情况而言,较为可行的是加大少年司法保护中具体的制度建设。第一,可以考虑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符合少年身心特点的违法犯罪案件强制调查制度。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工作要么省略,要么留于形式、调查不充分。强制调查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作详细、具体的分析,从而作出个性化的裁决。第二,深化我国少年污点取消制度。对于受过刑事处罚的少年,我国目前实行附条件的记录制度。在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明显下降的情况下,不以未成年人的刑罚高低为前提条件,建立起更广泛的取消少年刑事污点制度,对犯罪的少年以宽容信任之态,促进其悔改与回归。[4]第三,建立少年司法保护专业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少年司法人员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以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实现少年司法保护专业化。

(四)加大少年处遇的开放程度,采取多元化的司法保护措施,促进少年回归社会

在我国少年司法措施,有显著的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特点,处遇的开放程度不能满足国际少年司法规则的要求。在现有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下,提高少年处遇的开放性可以增大工读学校的开放程度,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少年保护中的作用,放宽少年减刑和假释的适用条件。在各种保护措施创立和发展中,一方面要结合我国的情况,创立和发展多种开放性司法保护措施;另一方面也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可行性经验,[5]从而建立起符合少年司法国际规则要求的多种开放性处遇形式。

(五)加强社会力量在少年保护中的作用,加大司法外保护的力度,促进少年司法保护的综合化

根据国际规则的要求,降低法律在少年司法保护中适用的比例,扩大社会教育,以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净化社会总体环境,增强对网吧、酒吧、KTV等场所的管理,加大对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处置,减少不良环境的诱因。加强对少年不良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综合治理,加强家庭、学校、社区、各级基层组织在少年保护中的作用,尤其要加大对流动人口中少年的保护。坚持司法在少年保护中的最后使用原则。对于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要首先考虑运用法律之外的手段予以救治,重视非司法组织的作用。

四、结语

当前对于频发的少年各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我国社会各界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许多人将其认为是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忽略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及有可能在未来进一步恶化的危险性,缺少建立全面少年司法制度的认知。在尊重自身传统和国情的前提下,依据少年司法的国际规则,参考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少年司法制度,不仅是对违法少年的惩戒、教育和挽救,也是对守法的被害人(包括被伤害的未成年人)的安抚和保护。

注释:

[1]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上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从2013年-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多件典型案件样本表明,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抽查样本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被告人占35%;已满16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占65%。

[2]到目前为止,集中体现对少年儿童保护和司法制度方面的国际规则主要有:《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和《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四部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提出了有关少年司法制度方面的一些国际性的基本原则。

[3]这些法律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8篇:校园暴力的根源范文

困境:心理辅导机制存在的问题

校内辅导力量各自为政,无法形成合力。在学校中,科任教师、班主任、心理教师、德育处(政教处)、保卫科等都是学校的辅导力量,这些力量若未能有效沟通、相互支持、分工合作,辅导工作效果往往不尽人意。常见如学校处理校园危机事件时没有通知心理教师参与辅导。心理教师遇到学生遭校园暴力的咨询时,刻板遵循保密原则,没有及时向学校反馈,导致学生一再遭遇暴力或使更多学生受害。又如在对待学生犯错问题上,班主任倾向于严格严厉、强调规则,心理教师则倾向于理解接纳,强调个体差异与人本主义。理念不同往往使辅导失去合力,甚至彼此抵消。

校外力量未能密切配合,无法有效运用。学校是教书育人机构,在学生健康心理的形成中起支柱作用。家庭是学生生活、成长的地方,家庭环境和教育方式对学生影响颇深,许多问题表现在学生,根源却在家庭,所以需要家庭的参与和支持;社区是学生休闲活动、接触社会的主要场所,对学生心理成长的作用潜移默化。然而,当前家庭、学校、社区三大辅导层面之间未能密切配合、整合发展,家庭辅导有心无力、社区社会停在呼吁,于是学校成为唱独角戏的一方。面对日益复杂的学生行为,单靠教师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引进家庭和社区辅导资源,并使这些资源与学校辅导措施密切配合,才能更好发挥以辅导为主、管教为辅的学校辅导功能。

突围:构建有效的心理辅导机制

建立健全学校组织机构,明确分工与职责。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这是辅导得以进行的支持和保障系统。首先要确立校领导为首以及相关部门参加的心理领导组织,成员包括校长、各处室主任、教研组长、专职心理教师、家长代表、专家学者等。其次要建立心理辅导中心(或辅导室等),以专职教师为业务主导,以班主任和专兼职心理教师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心理辅导工作。

在管理上,各部门需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以厦门市金尚中学(以下简称“金尚中学”)为例,校长领导下分管德育的副校长负责心理工作,心理辅导中心作为一个独立处室,业务和管理独立,工作开展上则依托德育处。校级领导及专家顾问团队拟定学校心理辅导整体规划。学校心理中心规划全校性心理辅导工作、校内教师培训及心理咨询等。德育部门落实班主任辅导责任制,对学生违规问题的处理、建立学校危机处理机制等。教务处保证心理辅导课课时及贯彻学科渗透心理教育精神。教研部门开展相关心理课题研究,推广优秀科研成果。总务处充实校内辅导相关软硬件设备,提供各项辅导工作所需各项支持。辅导具体业务上实施三级管理体制,初级辅导以一般预防为主;二级辅导是早期问题处理,主要针对濒临问题行为边缘的学生进行较为专业的辅导;三级辅导是专业咨询与辅导,主要任务是针对问题行为及严重适应困难学生的咨询。学校明确逐级向上转介和各方相互配合辅导制度。

统合家长、社区辅导资源,形成教育合力。学校要结合社区及家庭资源,如学生家长及退休教师、社工专业人员、心理卫生人员、公共卫生护理人员、片区民警、公益团体、校外辅导站等,建立学校辅导网络,协助学校工作。开展如课外辅导、交通导护、校园安全、亲子教育咨询服务等工作,以学校为纽带,利用学校所在社区的社会资源,寻求家长的支持,创造更好的心理辅导氛围,使校内校外协调一致,最大化发挥心理健康教育的作用。

金尚中学在结合社区及家庭资源方面做出了大胆探索,以学校牵头,开展心育进社区、进家庭活动。首先,学校心理教师给家长或社区居民开展各类心理主题讲座;其次,利用“幸福心学堂”网站、每月编辑一期心理小报等媒介;第三,学校帮助金尚社区建立心理咨询室,由社区负责预约,学校专职心理教师每周固定时间为居民做义务咨询;第四,把家长会开到社区,所在社区的村委会、居委会共同参与家长会,方便家长,提高实效;第五,开展心理辅导进社区专题活动等。除了走进社区和家庭,还开展请进来活动,例如成立家长义工队;邀请辖区民警、消防警察进校开讲座或协助处理个别学生的矫正工作等等。这些走出去与请进来的形式,有效统合了各方资源开展心理辅导。

建立协调一致运作模式,发挥叠加效果。虽然学校内的教职工及校外资源都已启动心理辅导,但各方资源必须协调一致整合发展才能产生“相加”甚至“相乘”的辅导效果。例如,学校利用大课间做户外团队游戏。每周两次的体育大课间活动,由体育老师组织全校学生做户外团队游戏和心理放松操,班主任具体负责班级游戏开展,德育处再对班主任进行考评。每年的校运会,德育处组织各班进行大课间游戏比赛,根据创新、持续性、趣味、速度、效率、安全、分享等指标进行评比。正是基于各部门的统一协调,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才使心理辅导发挥了叠加效果。

第9篇:校园暴力的根源范文

为保障校园师生的安全和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强化师生的安全文明意识,努力创造安全文明有序和谐的育人环境。现根据我校工作的实际,制定2020年度春学期安教办工作计划:

一、明确分工,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

认真学习和领会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校园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责任意识,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做好安教办工作分工:

(一)主任主要负责:

1、服从学校安排,努力完成分管校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2、制定每周安教办专项工作行事历,并督促相关人员对各项工作的有效完成。

3、督导包点年级保卫人员做好违纪学生的调处工作,严重事件及时上报分管校长。

4、加强门卫工作,督促门卫保安按学校相关制度做好门卫的安全管理。

5、加强并协助有关人员做好重点时段校门口及周边学生的安全防范工作。

6、负责学生“校风校纪督查组”值日生的培训及值日安排和管理工作。

7、做好“校园教学楼及学生活动场所设施安全隐患自查整改情况周报表”的发放,统计工作,如有隐患,及时协同有关处室落实整改,较大问题上报相关领导。

8、每周汇总统计并上报各年级教师大课间、放学期间安全值日情况的检查结果,为各年级每月发放教职工安全奖提供依据。

9、做好保卫人员轮流值日、午间值日、校外巡查、节假日护校值班等安排和到岗情况的督查考勤工作。

10、负责本处室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主任主要负责:

1、服从学校安排,努力完成分管校长及相关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2、开学初制定学校学期安全工作计划。

3、完成学校及上级文件要求的各类材料的汇报工作。

4、按要求完成有关部门建立的信息平台及相关信息的上传工作。

5、做好各年级有关学生安全教育主题活动材料的汇集、整理工作。

6、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各类值班、加班任务。

7、配合处室同事共同完成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

二、狠抓常规,把各项安全工作做细做实

1、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工作有关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构建层层负责的校园安全防范网络。

2、安全教育办公室明确专职保安队伍分工,各负其责,轮流进行主值日、课间值日、午间值日及校外巡视,负责维护校园早读之前、中午放学至下午上课期间的校园及周边的安全秩序,并确保学生放晚学后学生安全离校清场管理。

3、时时处处加强各项安全教育,结合实际以横幅、电子显示屏和宣传展板的形式在校园开展“防溺水”、“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校园欺凌暴力”“防灾减灾”“应急疏散”等系列安全教育和演练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安全氛围,全面提升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4、加强门卫工作,规范管理校园出入人员安全和学生上下学的分流秩序,认真执行门卫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正常上课期间学生家长来访、外来人员、车辆的查询、核实、验证、登记工作;严禁任何人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入校园;严防不法分子进入校园进行破坏活动;规范外来车辆进入和存放的管理;规范正常上课期间学生离校的管理;遵照学校的要求,耐心合理地向来访者传达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信息。

5、加强食堂安全管理。

(1)大课间学生就餐人数较多,安教办安排初二年级各班学生轮流负责在大课间食堂售卖窗口等有关场地进行安全督查,维护学生校园卡充值和就餐秩序。

(2)保卫人员负责督促、检查食堂做好安全工作及初二值班到岗情况,共同维护学生就餐安全。

6、加强人防,加强物防、技防建设,及时更新安全设施设备;加强对教职工安全值日情况检查并每周上报检查结果。

7、关注校园的公共设施和财产的安全,实行24小时专人负责,不断完善防偷、防盗设施,严防公共财物被人为破坏造成损失。

8、严格执行自行车的管理办法,要求学生进出校园的自行车一律推行,并在指定的地点上锁停放。

9、本学期继续实行全体教职工“一岗双责”制度,保卫人员主值日制度、专项工作制度和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周报制度,安全工作每日简录制度。

10、切实做好学校各项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安全工作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11、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定时检查校园教学设施与学生携带违禁物品(如管制刀具、仿真枪、不良书刊等),建立整改台账,并认真落实整改。

12、重视学生青春期心理健康教育,不断增强学生的心理素质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教育,切实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

1、加强学生安全知识的教育。

校园安全重在预防,学生安全防范教育尤为重要,我们将根据学校的实际,编辑各类安全防范知识教育材料,在开学初印发至各年级部、各班级,并在开学后适时开展对学生进行各类安全防范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2、违纪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

为维护学校纪律,端正校风,安教办本着对学生的未来负责,从学生的发展出发,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说服教育、批评纠正,心理辅导等,力求从学生思想根源上解决问题,对反复违纪的少数学生,我们争取家长或监护人的配合,通过课间观察,学生反映、家校沟通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帮扶,把他们从困境中拉出来,逐步走向健康成长之路。

3、督促各年级认真落实主题班会安全教育活动,如:重大疫情防控知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饮食安全教育,预防溺水教育,防震减灾教育、防火灾、放煤气中毒等意外伤害事故的教育。

4、三月份定期开展安全管理月活动,层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强化安全责任,加强学生文明礼仪和行为规范的教育。

5、加强楼梯口安全管理,制定学生疏散路线图和室外课行走路线图,强化上下学楼梯口安全值班和分流疏导。

四、突出重点,创新工作力争有效解决问题

1、加强安全预防和安全监控,提升校园安全技防能力,加强对纪律差生的摸排疏导,建立教育档案,化解矛盾隐患。

2、成立各班级安全管理小组,安排楼层长,发挥学生安全委员和安全督查员的作用,及时发现问题,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3、组建以初二学生为主体的“校风校纪督查组”,定人、定岗、定时地在校园站岗,维护学生大课间活动秩序,预防学生之间的矛盾激化和打架斗殴事件的发生。增强学生安全文明的自我管理,主动参与的自我意识。

4、继续开展“护学岗”活动,加强校门口及校园周边安全值日与管理,加强学校与相关职能部门(如公安、城管、工商等)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校园周边安全。

(1)严禁摊点、流浪、乞讨、非法传单、广告推销人员在校门口干扰学生正常上学、放学的安全通行。

(2)加强学生上学和放学期间校门口学生的安全和疏散的管理,同时关注学生在校门口附近的交通安全,严防精神疾病患者和社会不法分子在校门口及附近危害师生的安全。

(3)加强教育学生,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外的无证摊点购买饮品、食品,不断增强学生饮食卫生安全的防范意识。

5、加强学生上下楼梯及课间的安全管理。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管理始终是我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为此,我们将继续在以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加强保安人员、值日教师、学生安全委员共同参与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保卫人员定责、定点、分片包干教学楼学生放学和课间上、下楼梯的安全管理,督促和指导学生安全委员及安全员的值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从而确保课间活动、放学时上下楼梯的安全。

(2)学生安全委员、学生安全员分楼层值日对班级学生在课间走廊活动、上下楼梯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发现同学中有不安全的言行举止及时进行制止,并在第一时间内向保卫人员报告。

6、创新学生午间活动的安全管理。为加强学校午间安全管理,根据我校实际,要求各年级午间将学生集中管理,定人定位,点名拍照,及时反馈给班主任。保卫人员将继续配合各年级部值班教师共同做好中午放学后,至下午上课时间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五、关注细节,积极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不断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如:积极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系,共同治理校门口不安全因素,确保学生上学、放学时的安全有序。

2、加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仪容仪表管理。我们将根据各年级学生心理发展不平衡性的特点,全面规范初一学生的行为习惯,着重加强初二学生遵纪守法的培养,积极预防初三个别学生极端行为的发生。

3、加强思想教育和突击检查,重点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我们将结合学校安全工作的实际,适时地对学生进行应急疏散、交通安全、预防溺水的教育;加强防范管制刀具、危险品等进入校园,防止校园暴力等危害师生安全的事件发生。不断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觉抵制不良文化的侵蚀。努力营造健康、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4、全体教职工一岗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强化各层级的校园安全值班和督查记录,强化安全绩效考核,并与教职工的奖金发放挂钩,奖惩分明,形成了校园安全人人有责,全员管理的良好风气。

六、明确责任,计划好相关主要工作安排

2月份:主要落实疫情期间校园消毒和门卫管理制度。(落实人:)

3月份:校园“安全管理月”活动。

(落实人:)

4月份:校园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活动。

(落实人:)

5月份:防震减灾教育和疏散演。

(落实人:)

6月份:防溺水教育和假期其它安全教育。

(落实人:)

校园安全工作任重道远,相信在学校领导的正确决策下,在安教办全体保卫人员的共同努力和广大师生的支持配合下,我校的安保工作将越来越富有成效,我校的良好人文环境和安全质量将会得到更大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