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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植物保护专业;卓越农艺师;培养模式;研究
引言
对植物保护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和实践,激发了学生对该专业的学习兴趣,增强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也使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学生就业率逐年提高,受到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充分肯定,对具有较强实践创新能力、高素质植物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植物保护专业卓越农艺师培养现状
1.1师资队伍素质有待提升
一是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照本宣科的填鸭式教学依然是当前教师授课的主要方式,对学生没有太大的吸引力,不利于创新式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二是教学改革功利化、形式化,教师进行教材立项、教育课题及精品课建设等大多是出于对评职晋级的要求,缺少踏踏实实的研究,难以真正提高教学效果。此外,青年教师实践能力相对薄弱,也是制约卓越农艺师培养的一个要素。植物保护专业多数课程的讲授必须紧密结合农业生产过程,而多数青年老师没有经过严格的实践技能培训,参加生产实践的机会和时间也比较少,所以缺乏实践经验,授课内容通常不能与生产实际有效结合,满足不了卓越农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1.2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不能协调统一
植物保护专业的培养目标要求毕业生要具备植物保护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农业及其他相关部门从事植物保护工作的技术与设计、推广与开发、经营与管理、教学与科研等工作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这就要求毕业生要能胜任与植物保护专业相关的四个方面的工作,这四个方面也可以说代表了四种类型的能力。但学生由于个体之间的差异和不同的个性,很少有人在四个方面都能得到很好的发展,不同的学生应有不同的发展方向和学习重点。而实际上同样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计划则导致学生共性较多,没有个性,缺乏对相关专业的了解,知识面狭窄,缺乏学科交叉知识。培养规格与教学计划不能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形成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和教学计划不相一致甚至背离的情况,致使制订的教学计划不合理、不科学,不能起到培养本专业合格人才的目的,这一切导致这一复合型多层次多类型的培养目标难以实现。
1.3实践教学内容滞后,基地建设薄弱
第一,实验室条件落后。经费不足是很多学校实验教学面临的具体问题,造成人均仪器设备拥有量较低,更新速度较慢或多年没有更新,仪器设备老化且不能满足实验教学分组的要求,只能通过演示实验来完成教学过程,导致实验内容无法更新,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内容少,创新性实验匮乏,培养的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差;第二,实习基地偏少偏小,实习经费不足。校内实习基地面积小,投入不足,配套设施不完备,配套服务不健全,根本不能展示现代农业的整体状况,学生实习效果差;校外实习基地少,或者档次水平低,不能满足实习学生人数和质量的需求;实习经费不足,实习费用还是执行多年前的标准,导致实习内容和实习时间不得不压缩。
2植物保护专业卓越农艺师培养模式研究
2.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一,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全面历练和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目前国家大力提倡创新型及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与其相应的课程、教材建设及教学方法的改革也必须深入探索。为了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作为教育事业核心要素的教师就必须积极投入到课程、教材及教法的改革实践中,结合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和需求,在教学的各个环节中与时俱进,加强历练。通过集体备课、定期研讨等方式,进行优势互补,全面提升教师的整体素质,打造优秀的教学团队;第二,注重培养青年教师的实践能力。除了通过各种方式对青年教师进行培养和提高外,在培养卓越农业人才的特殊要求下,必须着重培养青年教师生产实践能力。给予青年教师更多参加生产实践工作的机会;发挥老教师传、帮、带作用,引导和鼓励青年教师参加生产实践过程;建立学校与农业生产单位在科研、人才培养方面的联合培养机制,选派青年教师到生产一线参加生产实践工作。
2.2优化卓越农艺师人才培养方案
2.2.1人才培養方案的比较与分析
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前,通过各种方法搜集国内外现有的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历史和现状对这些培养方案进行横向、纵向、国内、国外比较与分析,总结出现阶段、符合国内外本专业卓越农业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和符合本地区域特点和卓越人才的具体要求,形成人才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继而形成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
2.2.2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基本程序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应遵循以下几个程序,即由系主任、专业负责人组成的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本专业全体教师讨论、修改征求用人单位、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其他院校同行专家、毕业生意见和建议方案修改、完善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方案修改、完善提交学校审批方案执行。
2.3加强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
首先,积极改善实验教学条件,整合校内实验室资源,加强公共实验中心的建设,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增加实验经费的投入,物价上涨,适当提高原有学生实验经费标准。此外,建设完善的农科教结合实践教学基地是多元化实践教学平台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卓越农业人才培养的最关键环节。鼓励学校、学院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把科研、教学和人才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利用这些单位的良好条件完成学生的实践教学任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结束语
卓越农艺师的培养是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高等农业院校植物保护专业在进行卓越农艺师人才培养时面临着很多的问题,需要国家、社会和学校根据农业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求来不断地加以调整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信息资源,也是历史的真实见证。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的经济、文化全面协调发展意义重大。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受到了比较大的冲击,所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是刻不容缓。
2、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4、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校;音乐教育;传承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5)11-0201-01
加强对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不仅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更需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到高校的音乐教学体系中,在教学过程中,加入音乐文化遗产的相关内容,使当代大学生在学习中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培养学生对自己家乡的音乐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将有助于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久保护,并不断进行传承。
一、高校音乐教育能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高校音乐教育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和不可估量的作用。首先,高校经过多年的建设,具有大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字、音乐、图像等资料,能够使学生从各个方面了解认识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其次,高校是学识渊博的学者的聚集地,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可以讲授各种音乐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还可共同协作,组建科研团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各方面的调研;再次,高校所培养的大学生具有较高的文化层次,同时还掌握一定的音乐理论知识,对事物的理解能力较强,加之对本专业的喜爱,因此有助于开展传统民族民间音乐教育,唤起当代大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意识。同时,大学校园不仅是一个文化载体,也是一个社会化的场所,学生拥有较多的实践机会,可组织参加各种与音乐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认识独特的民间艺术,领略其中的艺术价值,对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阻碍非遗在高校音乐教育中发展传承的因素
笔者通过访谈、问卷调查、查找资料等方式对河北省近十所高校进行调研,较为全面地了解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音乐教育中的传承情况,并对其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从当代大学生的兴趣来看,大学生最喜欢流行音乐,从几年前的“超级女声”到“快乐男声”,再到现在的“中国好声音”,备受当代大学生喜爱,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民间传统音乐却极少融入到学生的生活中。
其次,传统的民族民间音乐课程在高校音乐教育中缺少重视。高校的音乐教育虽然在向更专业化的方向前进,却忽视了中华民族本土的音乐文化,传统的民族民间音乐在渐渐消失。因此,弘扬民族音乐文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音乐教育中进行传承势在必行。
再次,教师业务水平仍不能驾驭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课程的传授。目前,河北各高校音乐专业的师资队伍较雄厚,教师的专业水平较高,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但具有传授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专业课程能力的教师仍很匮乏。
三、在高校音乐教育中传承非遗的意见与建议
(一)配备高水平的师资队伍。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知识种类繁多且地域性强,学校应选拔优秀教师,鼓励其外出学习进修,并要求其积极参加专业院校和社会中举办的相关课程培训,积累相关的文化遗产知识,迅速提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教授能力。
(二)精心挑选,组建适宜的教学材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繁多,地域性强,可供课堂教学选用的教学资料可谓琳琅满目。各高校可根据本校所处的地理环境,选取适宜的教学材料,在为学生学习专业课程提供充足的音响材料的同时,也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呈现出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音乐形式种类繁多,内容丰富,因此在教学形式上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模式,以便与教学内容相符,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讲授”“讲座”等方式可以作为学生学习“非遗”内容的基础形式,教师通过讲解基本知识内容,表演相关的音乐作品,使学生认知并记忆。
“观摩表演”是一个有效连接两个学习过程的教学形式。首先学生通过观摩民间艺人的现场表演,学习表演者的表演形式、动作要领等,并与表演者交流、请教学习,获得直接的体验。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淀了人类历史文明的智慧结晶,是我们民族的文化魂宝。高校音乐教育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势在必行,作为一名高校教师,传承优秀民族民间音乐作品的使命是责无旁贷的。我们会不懈努力,在今后的教学实践中寻找、总结更多、更好的传承经验。
参考文献:
[1]裴培.当代城市社区音乐文化研究――许昌市城市社区音乐活动的音乐社会学考察[D].北京:中国艺术研究院,200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公众意识
中图分类号:J129文献标识码:A
自古暨今,中国文化的主导者们“教民追孝”,“孝性”是中华民族精神最重要的特征,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和民族像中华民族这样如此偏爱传统文化和祖宗留下来的器物,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正是基础这种“孝性”,这一行为能够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终于形成气候并引发出一系列重大的实践行动,并不是偶然的,或“头脑发热的”。20世纪初期,有识之士就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并呼吁民众加以保护,且提出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但由于战乱、络绎不绝的社会动员和革命运动使人们无暇顾及这一领域;随着改革开放深入,西方文化的冲击,民众对自己是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的探寻更加迫切,极力寻求打下生命烙印的记忆,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留住这一记忆之一,它“不仅是一项系统工程,而是一项举国上下全民参与代代接替的、长期的宏伟的历史性任务。”)参见刘愧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整体性原则》一文,《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然而,从近些年的保护状况来看,虽然出台了非常细致的、具有法律效益的保护策略和措施,却并没有有效的抑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的速度。笔者认为,问题的出现除了关乎有形的“政策”,更关乎无形的公众保护意识。
一、重视“上”“下”层的协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是民族或族群,它属于该民族或族群的全体人们,它具有很强的公众性。而公众意识就是这些民族或族群的自我意识,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保护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持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举措,这也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但是目前在国内许多单位或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容以及重要意义认识不充分,他们不知道保护什么?能不能保护?怎样保护?
一个世纪以来,不少研究者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研究之中,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做了许多有益有价值的工作。然而,专家、学者们的保护往往带有一定的功利性,他们热衷于“填补空白”,戴着“艺术之墨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某些因素加以改造和利用,以“变异”的形式存在于“象牙塔”层面的交流与合作。“然而,在民间艺术活动被大量地用以为创作材料而遭到掠夺性开采的同时,它们本身却仍然被视为落后的、原始的、粗糙的,被视为必须以精英文化的模式加以改造才能拥有艺术价值的对象。”(注:参见傅谨《艺术学研究的田野方法》一文,《草根的力量》,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这种漠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态,脱离保护主体的基础意识层即公众保护意识的所谓“保护”,跟不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的速度。
政府的政策有利于保护,也有利于公众保护意识的提高,然而,过于的依赖政策,也会导致公众保护意识的淡薄。2004年8月28日,中国政府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公布了5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07年6月确定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26名。应该说,国家政府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然而,鲜明的“等级制”保护策略,有时会削弱民众的保护意识,他们会认为名录下的遗产才是需要保护的,或者“高等级”的遗产才是保护的对象。我们似乎走入了一个两难的境地,“公布名录和传承人”本意是要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而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反而却消减了这种意识,因而,关键不是政策的出台有多少前瞻性,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有多重大的意义,而是实际操作中,重视政策、研究成果与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的协调,告诉人们为什么要保护并热爱这一类型的文化,增进保护的紧迫性的认识。
二、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的三层举措
提高公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国家社会的自觉意识)其实就是一个全民性“文化自觉”的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不是‘死文化’而是‘活文化’,其区别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点就是依附于特定的民族、群体、区域或个体存在,并流传至今。”(注:参见乔晓光《关注母亲河》一文,《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剪纸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山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讲究“活”性,以“人”为本,离开了对人的关注与重视,就是舍本逐末。提高“人”的保护意识虽然是针对全体公众,但具体操作还应具有科学性和循序渐进的过程,笔者认为应该有三个递进的层面,它们所针对的受众不同,得到的效果有差异,而结合实施则可以提高全民的保护意识。
1、提高传承人和相应的专业人员的保护意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部分领域是由传承人的口传心授而得以代代传递、延续和发展的,他们“掌握着祖先创造的精湛技艺和文化传统,他们是中华伟大文明的象征和重要组成部分。当代杰出的民间文化传承人是我国各民族民间文化的活宝库,他们身上承载着祖先创造的文化精华,具有天才的个性创造力。……代代相传是文化乃至文明传承的最重要的渠道,传承人是民间文化代代薪火相传的关键,天才的杰出的民间文化传承人往往还把一个民族和时代的文化推向历史的高峰。”(注:参见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编《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调查、认定、命名工作手册》,2005年版,第11页。)保护和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关键是要保护传承人,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由于传承人的声誉和所处的特殊位置,除了要传授特定的“文化”外,还需传播延续这类“文化”的意义。然而,对于部分传承人而言,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是我们所认为的“文化”,这种最直接的能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的途径应是要得以重视的。此外,近两年政府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遗产和传承人名录后,有部分没有被列入名录的传承人通过媒体渠道道出了自己的抱怨:“国家不重视,我们如何来传承”,过于依赖政府政策和带有功利性的保护意识,不仅不能使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更会加剧它的消亡。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从对濒危形态的抢救,到对消亡形态的搜集整理研究,再到活态形式的扶持振兴与开发利用,都离不开相应的专业人员参与和必要的理论知识指导。较之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艰巨任务,其研究的专业队伍及其分布状况很不均衡,传统文化艺术研究领域比较合格的专业人员,大多集中于部分大都市和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且年龄普遍偏高,他们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来长期进行实地调研。而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绝大多数集中在“地方和基层”,其保护只有等待“有识之士”来发掘,或利用地方仅有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在维持,这使得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处于“非专业”状态,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功利性。培养专业人才输入基层、培训地方固有的人才以及成立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是有效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由之路,也是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的有力保障。
2、重视教育的传播方式
教育是人类文化记忆传承的重要方式,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教育活动也成为支持、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严重缺乏专业研究队伍,一些教育机构尤其是高等院校开始设立相关专业,开展本科、硕士甚至博士学历教育,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培养急需人才,发挥高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桥梁作用。同时,鼓励和支持一些优秀的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知识纳入中小学的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等,来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传统文化的热情,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但是,在地方专业人员极度匮乏,特别是在一些较为偏远的乡村,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源地,教育工作者自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不足,没能力从理论上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课程做系统规划的情况下,就在学校教育全线铺开,极有可能使效果“事与愿违、南辕北辙,甚至有可能在实施保护的良好愿望之下,由于不能按照科学思想办事,缺乏必要的专业理论指导,带来不必要的遗憾,酿成不必要的祸端。”(注:参见吴文科《以人为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根本性原则》,/main.jsp.)
重视教育,更应该重视教育的传播途径。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应采用自上而下的传播方式。一方面要培养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级专业人才,在全国范围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调查、登记、摄像、录音、认定、建档等工作,摸清家底;另一方面,要在本科、专科教育层面大力宣传和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因为这一层面的很大一部分毕业生都将是面对基层和地方的;再次,要对中小学有志教授和传播的教师进行培训,创造和提供机会让其再学习,他们是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的“传承人”。只有提高了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的人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才能避免“一哄而上”,进而从整体上提高全民的保护素质。
3、保存与建立原生态生存环境
保存和建立原生态生存环境与提高公众保护意识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是隐含在物质层面之后的宝贵的精神内涵和历史传统,这就离不开它的原生态环境。事实上,在市场经济的制约下,要想完整的保存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生存环境是不可能的任务,只能是有限的条件内相对的实施,设立生态博物馆提供了这一相对的可能性。
生态博物馆是将自然生态资源与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相结合实行整体性保护的一种新型博物馆,又称作“没有围墙的活体博物馆”。建立生态博物馆,越少参与经济利益,就越有利于保护原生态环境,一方面要唤起原居民保护与保存传统文化的精华的意识,加大政府和民间的经济投入;另一方面,它能提升原居民的责任感、遗产内聚力和保护意识。此外,这种“博物馆公园”的形式,必然会吸引大量的海内外游客及来访者,除了在进园前的强制性“教育”外,生态博物馆还以其独有的魅力促成和提高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及其保护的意识。
【关键词】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桑植地处武陵山脉腹地,湖南省西北部,隶属国际旅游新城――张家界市。全县总面积3474平方公里,拥有28个民族,总人口45万人,其中以土家族、白族、苗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92.6%。地理区位的相对闭塞、历史的悠久以及多民族文化的相互融合等因素,形成了形成了桑植县独特而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陈俊勉、侯碧云的《守望精神家园:走进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书中,归纳了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共分为了12类:民族语言类、民间文学类、民间美术类、民间舞蹈类、民间音乐类、戏曲类、曲艺类、民间手工技艺类、人生礼俗类、民间信仰类、民间知识类以及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类。笔者在对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中了解到,截止2014年底,桑植县共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项,省级5项,市级13项,县级20项。其中,桑植民歌和白族仗鼓舞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除这两项外,桑植傩戏,桑植白族仗鼓舞、桑植白族游神、桑植花灯、九节鞭等被列入桑植县重点保护名录。
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桑植人民世代相承,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族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桑植千百年来积累和传承的古老文化财富,具有珍贵的现实及历史价值。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这些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遇了人们的忽视。近年来,出于对传统文化保护的理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的保护更是迫在眉睫。自 2005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来,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特别是2006年桑植民歌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以来,桑植县政府和部分民间人士,对桑植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表现出了极高的热情。
二、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分析
(一)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取得的成就
政府对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有效的推动了非遗的保护。桑植县人民政府在发展文化产业的过程中,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原则,有组织、有次序、分步骤地对桑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工作,对非遗的普查有效地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桑植县人民政府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分六个片区对桑植民间信仰、人生礼俗、民间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摸底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并对全县面临濒危、具有较高价值、影响力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抢救性的保护。对桑植县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系统的整理,并强化了各项保护措施,有效的推动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民族旅游促进了非遗的可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巨大的精神财富,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逐渐的淡出人们的视野,也丧失了其原本的价值功能。民族文化旅游业的兴起,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文化价值得以重现近年来,随着民族旅游业的兴起,民族旅游在推动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有效的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在桑植县,旅游资源中最具特色的为白族风情、土家风情、苗族风情等人文旅游资源,这些旅游资源历史文化厚重,带有浓厚的民族气息,传统文化保留的较为完整,这些传统民族文化是一种最能吸引异域游客的资源。桑植县保护非遗的过程中,让非遗项目巧妙的融入到节日庆典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的节日里得到“复活”。通过举办民歌节、三月三文化节、赶庙会等活动,桑植民歌、白族仗鼓舞、白族游神等非遗项目都全面生动地展示在旅客面前,使桑植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节会活动中得以展示和传承,在促进桑植县经济文化发展的同时也达到了保护“非遗”的目的。
(二)桑植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
桑植人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淡薄。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接传承者,如果他们不能有效的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就不能达到全社会共同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通过我们的实地走访调查,我们了解到目前的桑植地区,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淡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种现象更是极为严重,他们对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在桑植县,由于经济落后等原因,大多数的年轻人迫于生计外出打工,这样一种外出务工的现象并不能够增强他们对本民族非遗保护的意识,他们在外来主流文化的影响下,认为这些都是过时的,不被需要的东西。民众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更是加大了桑植非遗保护工作的困难度。
传承人数量的减少。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的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在桑植县,初步确定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共有206人,这些传承人中年龄大多在60岁以上,他们大部分生活在农村,生活条件非常艰苦,有的传承人的收入甚至只能解决温饱问题,这样的艰苦生活导致了年轻人不愿意从老一辈的手中传承这些古老的文化及技艺,伴随着老年传承人的离世,传承人数量的减少是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参差不齐。在桑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大多放在国家级及省级非遗的保护上,对于民间其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没有引起政府及民众的注意,民间手工技艺、民间文学、传统医药等领域的保护力度更是微乎其微。比如对传统医药类的针灸技艺、治包药方、治蛇斑疮等方面的民间医药知识并没有得到注重,导致了一些土偏方的失传。这种在保护力度上的参差不齐的现象导致了很多弱势民间非遗面临失传困境。
文化空间的缺失。随着现代化的发展,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娱乐活动不再单一化,使得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适应人们的现代化生活。现代的娱乐活动渐渐被电视、电脑、手机等所取代,古老的民谣、戏曲、编制技艺等民间文化及技艺逐渐在人们的生活中失去了活力。同时,生产方式的现代化,使得物质利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观念,传统的娱乐和技艺不能给人们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为谋生计的人们外出打工,无暇顾及这些传统的文化,更不愿意去学习和传承这些古老的文化和技艺,开始出现对自己本民族文化的忽略甚至背弃。
缺乏相关政策法规支持。随着社会民主法制的发展,运用法律法规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各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主要遵循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相关法律。虽然中央政府的法规能够给非遗的保护提出指导性的意见,但是,由于各地区非遗保护的情况不同,国家层面的法律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当地的非遗保护。各地区应该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本地非遗保护情况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桑植县出台的《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划》和一些相关的文件,对桑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对非遗保护的相关法规的不健全,使得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还不能走上一条法制化的道路,导致了非遗保护的“无序无规”。
三、保护桑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
充分发挥非遗保护过程中的政府角色。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一般都是由政府充当保护的主题,政府的行政支持直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效。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发挥其行政支持的作用,比如直接组织人员对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开展丰富多彩的节日活动来展示和宣传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拥有法律的支持;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等。
加大对未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宣传工作。目前,桑植的非遗保护及宣传工作主要集中在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非遗保护项目上,对桑植民歌和白族仗鼓舞的宣传力度较大,而对于县级及以下的保护及宣传力度较小。应该以桑植县文化保护为出发点,进一步加大对未申报的非遗的挖掘及整理工作,并对其进行宣传,选择具有特色的项目,下大工夫申报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增加桑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
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的培养。文化的主体是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核心是对传承人的培养。桑植县目前已经注重了对各个乡文化干部的培养,并定期的组织培训,然而并没有注重对传承人的培养。培养文化干部并不等于培养传承人,因此应该注重对传承人队伍的建设,建立专门的机构,进一步培养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所需要的各类各级人才。对于某些后继乏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建立专门的保障基金,由乡级政府负责培养传承人才。而对于生活环境困难的传承人,应该在生活上给予一定的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且制定一套奖励政策,给非遗文化传承人量身定价,也给年轻人一个鼓励,促使他们加入到非遗传承人的行列。
增强青少年的民族认同,使其愿意传承本民族的文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要增强青少年的民族认同感,关键的是要他们认同本民族的文化,让他们切身的感受到本民族文化的价值,成为非遗保护的接班人。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青少年对本民族的文化的认识缺失严重,他们往往成为主流文化的一个受众,追求时髦的、现代的东西,而忽略了自己文化的核心价值。在桑植,为了加强青少年的对本民族文化的认识,有关部门已经把桑植白族仗鼓舞列入到中小学校操的行列,但是这还远远不够,他们学习到了仗鼓舞的跳法,却不了解其内涵价值,没有增强他们对非遗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在增强青少年对非遗的保护意识方面,应该开设一些相关课程,加深他们对本民族历史及传统文化的理解,给中小学生提供接触传统文化的机会,培养他们对传统文化的爱好,使青少年教育背景里增加非遗保护这一理念,为以后非遗的保护工作打好基础。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海南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34-0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于2011年颁布实施,使非遗保护工作有法可依,非遗法本身立足于行政保护的规范。著名非遗专家乌丙安称,在非遗保护工作中,要严加防范并打击借生产性方式保护之名,行以假乱真、粗制滥造、见利忘义之实等一切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行为。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现有制度在适用中尚存在诸多问题,很多学者认为要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创设出新的制度来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是,对具体改革措施的采用,学者观点不一。并且这些争论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下去,新制度的创建还有待时日。因此目前切实可行的做法是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寻找可以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以满足现实之需。为此对海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样态及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笔者试从以下角度展开。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态多样,涉及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及物化空间,如此形态各异的表现形式很难不加区分统统纳入知识产权体系保护。其中物化空间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相关的工具、实物,比如需要承载黎族船型屋居住习俗的船型屋就不适用知识产权保护,而应用物权法或其他法律保护。与特定空间地域环境密不可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如黎族的多种手工技艺、民俗等,其所存在的场域黎民聚居区也不能用知识产权法保护。此外传统生活方式比如海南换花节、府城镇元宵军坡节、黎族传统婚礼、苗族传统三月三节等不包括表演内容的实质意义上的传统生活方式本身,因其有悖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而不适用知识产权法保护。
除此之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畴。包括。
1.民间文学艺术
民间文学:如琼侨歌谣、黎族民间故事、海螺姑娘、临高渔谚、黎从六之歌。
民间音乐:如崖州民歌、儋州调声、海南八音器乐、黎族民歌、黎族传统器乐、海南军歌、海南临高“哩哩妹”渔歌、海南斋醮科仪音乐、临高渔歌、黎族方言长调、疍家调。
民间舞蹈:如黎族共同舞、海南苗族盘皇舞、黎族面具舞、苗族三元舞蹈、黎族老古舞、虎舞、麒麟舞。
传统戏剧:如木偶戏、琼剧、海南公仔戏、海南斋戏。
民间美术:如海南椰雕、海南龙塘雕刻艺术、海南澄迈民间炭画像、花瑰技术。
杂技与竞技:如黎族传统游艺与体育竞技活动。
2.传统知识
传统手工技艺:如黎族原始制陶技艺、黎族树皮布制作技艺、黎族钻木取火技艺、南海珍珠传统养殖技艺、海南洋浦盐田传统日晒制盐技艺、海南陵水黎族藤编技艺、黎族絣染技艺、黎族双面绣技艺、黎族泥片贴筑制陶技艺、黎族独木器具制作技艺、海南苗族传统刺绣蜡染工艺、海南黄花梨木家具制作手工技艺、后安刀锻造手工技艺、椰胡制作技艺、黎族织锦纺染工具制作技艺、传统土法制糖工艺、黎族藤竹编技艺、文昌鸡养殖与烹调技艺。
传统食品的制作技艺:如海南粉、陵水酸粉。
3.传统识别性标志
传统识别性标志包括传统老字号和传统地理标志。中华传统老字号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内贸部评选的中国(内地)的老牌企业。在1991年进行的评定中,全国共有1 600余家老字号企业获此殊荣。2005年6月,中国商业联合会公布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征求意见稿,老字号的评审工作在延续。现在全国经过认定的有2 000多家中华老字号企业。老字号的认定无疑是对传统的保护与传承,也是对企业经营信誉的认可,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老字号企业也在浮浮沉沉中经历着严峻的考验。以海南为例的传统老字号培育和申请认定工作都还不成熟,但其他省份的老字号的认定保护及对企业和集体发展的促进作用给海南地区以很大的激发和借鉴,随着发展进程的加快,具有浓郁历史人文风情的文化经营也将会申请以老字号的方式保护。
传统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依此判断能够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非遗种类很多,此处不一一列举。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1.个人
如果按照传统工艺制作出工艺品则著作权人为个人。如果只是秉承传统,没有任何创新,也可作为文化的传播者,作为个人享有邻接权,比如传统民间说唱艺术的传承人。具体哪些个体享有相应的权利,需要对海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做进一步分解研究。
2.群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多具有民族性或区域性的特点,并且通常经过长期的流传,因此很难确定具体的创造者或保存者,这也说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或一个社区,世代相传、集体完成的创造或传承。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是该民族或该社区的全体居民。权利主体可以确定,但群体性权利的行使应当借助一定的中介力量。比如对于进入国家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由申报单位代行权利。其他尚未进入名录的准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委托集体组织、相关社团或者基金会等行使。
三、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对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适用分析
1.著作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述及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其中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就是国务院、国家版权局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型社会建设的最新努力。条例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主管机关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自愿登记、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付酬以及侵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负法律责任等内容。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从著作权法的视角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判例。
2.专利权保护
《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必须具备的条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可专利性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可专利性为新颖性、合法性和美观性。据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狭义——未经过改良创新的传统知识的保护很难满足现代专利制度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认识。但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了国内外出版公开、国内使用公开的在先技术认定标准。即传统知识可以通过在先技术化方式得到保护。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应建立数据库。其操作操作方法是按照一定的分类规则把传统知识文献化、数字化、网络化,建立各国专利行政和司法部门易于检索的数据库,使之成为专利法上可以消解他人发明新颖性的在先技术,使任何他人都不可能就传统知识直接获得专利授权,达到保护原住居民利益的目的。
3.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方法较之专利保护具有更好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对于一些有价值的而又没有进入公有领域的传统科技是可以采取保密的方法加以保护的。例如,椰胡制作技艺、文昌鸡烹饪技艺。该秘密的持有者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则防止秘密的泄露,不需要任何申请登记的手续、成本的支付或者其他程序上的要求。但作为保护的条件,法律要求控制该信息的人在相关情况下必须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使该信息处于保密状态,特别是当传统科技为原住群体中的少数人拥有时。但同时传统科技也有可能掌握在特定的原住民社区内部,只要未使所有人及外部人员普遍知晓,也不一定会导致秘密性的丧失。对传统科技采用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专利权保护可以同时运用,互为补充[1]。
4.商标保护和地理标志
根据我国《商标法》,可以申请商标权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第一,原住民社区的工匠、艺匠、技师、商贩利用传统资源经过传统工艺加工的商品、工艺品,或者反映原住民社区特性的特别的服务,适于商业开发的,可以注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比如海南的椰雕产品和竹藤编制产品可通过注册商标加以保护。第二,传统识别性标志也可以注册商标。但如果未经原住民社区许可,原住民社区以外的人不允许将原住民社区的原有标记、徽章、符号等注册[2]。
此外,笔者也在探寻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的防御保护。即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禁止他人将有关标志注册为商标。典型案例是海南“冼太夫人”案。
“冼太夫人”商标由李茂林于2003年3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8月28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3481555号,“冼太夫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面粉、麦片、咖啡、茶、糖、蜂蜜、饼干、玉米(磨过的)、酱油”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14年8月27日止。2005年10月12日,电白县人民政府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2010年8月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18240号裁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李茂林于2010年9月25日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初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8240号裁定。北京市一中院和高院两审判决意见统一,没有分歧和歧义。判决意见表明冼太夫人系真实的历史英雄人物,被总理誉为“中国巾帼英雄第一人”。冼太夫人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不宜成为谋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李茂林出于商业使用目的在第30类“米、面粉、酱油”等商品上注册“冼太夫人”商标,会对中华民族和文化产生消极的、不利的影响。法院判决依据是《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商标法》第41条第1款和第43条的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为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如果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中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因素,那么该文化遗产就可以通过申请地理标志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比如海南椰雕、海南澄迈民间炭画像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0条第2款中有相关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中也规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注册登记制度。
参考文献: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领域中,进行研究着一个永恒不变的课题,那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这个问题困扰了学术界多年,直到现在还被列为重要的主题进行思考研究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范围较广,包括的内容渊博,种类繁多、众多的民族有着关联。阶段、区域、种类、民族的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存在差距,具有的主要特征及继承方法都是没有可比性的,它们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不能使用同种方式进行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1.无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不占有任何实质性的空间,是不能看见,不能触碰到,存在人们脑海的潜意识中,随着人们的感觉去认识这个事物,获得它的意义所在,这就体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例如“端午节”,这个节日就充分的体现出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这个节日的来源没有建立任何有具体概念的物质基础上,只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一种庆祝方式,在人们的文化生活中占有主导的地位。我国在20世纪初期,就把“端午节”设定为国家法律规定的节日之一,这个节日的设定充分的探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们心中的位置,针对于这种无形的理念进行有效的保护,使用独特的开发模式进一步的进行挖掘,在内容含义上更加丰富多彩,可以作为一种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继续流传。
2.传承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内,随着周围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也会依据自然的协调关系和当时的历史变化的条件进行沉淀流传下来的。归根结底,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任何一种传承下来的文化形式,必须经过历史的演变进程,其中记载了当时人们的精神境界和所要表达的文化特点,具有这些方面的优点才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流传。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必须把这些特点考虑进去,并且创造出良好的气氛有利于这种文化遗产继承传承下去,流传千古。
三、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专门的保护和开发区域,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及空间的格局进行总结分析,从中发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布局情况具有显著特点。
(1)增加宣传范围,提高宣传力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可以使用媒体进行大范围的宣传,在大肆宣传的过程中,开始就让群众了解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目前的社会发展具有的积极意义是什么,应怎样进行开发和保护?当今的社会,有较多的人根本不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有哪些属于文化遗产范围内,更不用谈论保护和开发文化遗产的深远意义,这些方面的因素就会给将要进行的工作带来诸多不利环节,在一定的程度上会阻碍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工作的发展。
(2)提高文化自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过程,是全民上下的文化自觉的行动方式,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这种行为应该严格的落实到每个人的头上,广大人民群众自发而成的行为去保护和开发,自己民族遗留下来的传统文化,只有这样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3)采用地区人、文化、生态三点融合,整体进行保护和开发。在地方区域的文化体系中,人作为流传文化的主体,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必须进行保护、培养,并制定出管理制度,还要进行保护和开发地理环境,地理环境主要保护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所谓区域环境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来存在的区域土壤上,进行保护和开发时,一定要注意协调自然生态的平衡,促进文化生态环境。进行开发文化遗产时,必须进行整体的保护,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基础,两者相互融合,相互协调。
(4)对于分跨多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需要多省协调管理。由于地理位置的划分,把民族文化在空间上进行分裂,即使是相同的民族处在不同的区域,也会产生相同的影响。例如,侗族的分布形式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侗族主要分布在贵州省两个地区、湖南省的八个不同区域,也就是横跨两省分布在十个不同的区域,但是侗族的文化并没有受到任何的影响。这是因为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开发的过程中,从大局出发,进行全面考虑,对文化区的整体保护和开发加以注意,根据区域进行全面的考虑,可以有效的保障文化遗产顺利的发展。
(5)建立奖励模式,鼓励社会力量进行参与。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进行保护与开发。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社会的进步正渐渐的消失,例如在偏远的农村地区,为了维持生活较多的年轻人走出家门在外打工,与城市先进文化充分接触,逐渐的遗弃传统文化,传统文化是否消失,主要是取决于当地人的生存环境,所以,我们必须对当地的居民生活水平进行提高,是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有力保障。
(6)对于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采用发展文化旅游的形式。使用这种方法一方面可以保护和开发的当地的传统文化,另一方面使当地的经济水平得到提高,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水平,这是个互利的局面。采用这种方法时,一定要谨慎行事,不可莽撞,传统的文化不能完全的体现在民间表演的形式上,适得其反,失去真正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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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保护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特定民间社区群体世代相传,反映该地区群体历史渊源、生产方式、生活习俗、观念形态、及其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特征的文化表现形式的总称,是民族个性特征与独特精神的重要表征及民族情感和理想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文化的根基和源泉,也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非物质文化,对于建设先进文化,传承中华文明、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护工程的总体目标、方针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保护工程建设,到2020年,使市内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
按照分级保护、分类实施的原则,确定一批分级保护项目和单位,并建立保护名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培养一支专兼职结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收购保护珍藏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精品实物;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收藏展示阵地;挖掘整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优秀成果;保护一批民族民间文化艺人和传承人(传承单位);建立一个全面反映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网络平台,最终形成一整套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保障措施和工作机制。
(二)保护方针
坚持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确保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
(三)实施原则
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坚持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保护工程的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与实施内容
(一)保护对象
一是特有的民族语言及记音符号。
二是口述文学(神话、传说、故事、寓言、笑话、歌谣、史诗、谚语、俗语、谜语、歇后语、民间叙事诗、民间说唱、民间说唱文学、民间戏曲文学等)。重点对《宝卷》,与长城文化、丝路文化相关的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进行整理。
三是民间艺术,包括民间美术、民间工艺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民间音乐、宗教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戏曲、民间曲艺、民间杂技等。重点对舞蹈《霸王鞭》、《地蹦子》,戏曲《张户卖水》、《小黄牛》,打夯号子等民间艺术、野麻湾堡防风沙技术、长城建筑技术等民间建筑技术进行挖掘、整理。
四是民间工艺,如器械制做工艺、金属工艺、陶瓷工艺、木作工艺、髹饰工艺、织染工艺、造纸印刷工艺等;重点对民间工艺《绒盒》、大轱辘车、石砚、驼绒画、风雨石雕、芨芨草编织工艺、赶毡工艺等民间工艺进行挖掘、整理。
五是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等文化、体育、娱乐活动。重点对出关仪式、腊月三十烧纸的过程及口中念词、八月十五千层饼做法、八月十五孙猴猴盘、体育活动拔棒子等进行搜集、整理。
六是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手稿、典籍、谱牒等)、实物和场所以及传统的生产生活习俗、服饰、器具、用具等。重点对饮食类:小羊羔焖饼子、羊头煮麦子、灶干粮、烤羊肉串、酿醋、烧壳子、麻腐等;农具类:撂抛子、抬把子;服饰类:牛鼻子鞋、三寸金莲鞋的制作方法进行挖掘、整理。
七是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传统文化。
(二)基本保护方式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立档。
2、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妥善收藏保存或展示。
3、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非物质文化艺术之乡,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郁特色的文化区域,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
4、通过对传承人的资助扶持和鼓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三)主要实施内容
1、全面普查,摸清全市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底数。
2、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3、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4、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的抢救和保护。
5、建立起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6、整理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系列丛书,把我市民族民间优秀文化,用文字、图片形式完整记录下来,为后续研究提供翔实的资料。
7、摄录市非物质文化绝技、民间优秀艺人、民间艺术分类系列录音、影视资料。
8、比较全面完整地征集收藏具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民间艺术精品实物。
9、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采取资助扶持等措施,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10、命名一批市民间艺术大师,通过给优秀民间艺人命名“大师”、“名艺人”、“传承人”等荣誉称号,鼓励民间艺人传承技艺,提高我市优秀民间艺人在省内外的文化品位和竞争力。
11、建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收藏保护、宣传展示的阵地和窗口。
12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培养一大批热爱非物质文化、专业技术精湛、具有奉献精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
13、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方法,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特别要培育当地民众对本土文化的认同感和保护责任感。
14、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推动优秀非物质文化融入现代生活;在发展非物质传统文化事业的同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文化资产,发展非物质文化产业,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业的有机结合。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时间
保护工程分三期实施:第一期(2007—2008年),普查试点和抢救濒危文化阶段;第二期(2009—2013年),全面开展保护工作和重点保护阶段;第三期(2014—2020年),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阶段。
(二)第一期(2007—2008年)阶段性目标和工作任务
1、开展普查。在已有的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我市非物质文化保护遗产资源现状和濒危程度,参照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办公室编印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手册》,制定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方案和手册,查清我市非物质文化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分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保护名录档案,确定传承单位和传承人;制定当地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制作濒危项目、重点保护项目及其代表人物的声像作品,为实施保护工程奠定全面、科学和规范的工作基础。
2、开展试点。通过调查摸底和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确定市级试点项目。
3、建立和申报保护名录。在全面普查,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建立市级保护名录,从中筛选一批珍贵、濒危、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积极申报,争取列入省级和国家级保护名录。
4、建立传承机制。研究和制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命名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的标准规范与命名办法,命名一批传承人(传承单位)。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传承人(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称号。初步建立政府、学校、研究机构、企业、个人多元化运作的传承机制,培养一批传承人(传承单位)。
5、教育培训。研究和制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长期教育与培训规划和短期培训计划,分级分批对与保护工程相关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人员进行培训,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学科和多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才教育培训机制。
6、宣传展示。从2008年开始,分期举办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展演、保护成果展览和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节等活动,扩大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省内外的影响。充分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工程,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激发和培养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7、建立保护阵地。在保护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中心。“展览中心”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档案馆、艺术精品收藏展览馆、资源网络库、非物质艺术演示、学术研究、人才培训等功能为一体,做为展示宣传市优秀非物质文化的窗口。
8、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保护组织。成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吸引从事非物质文化研究和保护的社会各界人士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列,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
9、加强交流研究。加强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心和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联系,积极开展与各地方、各有关单位的协作交流,采取举办研讨会、交流会等方式,借鉴工作经验,拓展保护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研究水平。
五、组织形式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顺利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成立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委员会和保护中心。
(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
李兆华市文物景区党总支书记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有关政策,对有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审定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审定工程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并对有关事项做出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侯金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保护工程提供专业咨询与业务指导,论证、评审保护工程试点项目。
(三)成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机构设在市文化馆,由市文化馆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主要承担保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联络交流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规政策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保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区办法,为保护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保障。
(二)设立专项资金。市财政设立保护工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建设;保护工作的普查、调研、论证及珍贵资料与实物的征集和收购;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影视作品的整理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展示;对省、市级试点和重要保护项目的支持及保护工作队伍培训工作。另外,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每个项目另外申请专项费用,确保我市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担负起责任,并积极主动地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关注、保护和挖掘非物质文化;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鼓励个人、集体、民间组织,乃至国内外人士和社团,共同参与保护工作。要充分发挥文化系统、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的作用,建立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四)制定标准,应用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保护工程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保护方面的有关标准。要充分发挥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的咨询、论证和专业指导作用,利用各项科研成果,加强现代技术的运用,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手段和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