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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意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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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意义

第1篇:植物保护意义范文

关键词:植物保护专业;卓越农艺师;培养模式;研究

引言

对植物保护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和实践,激发了学生对该专业的学习兴趣,增强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也使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学生就业率逐年提高,受到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充分肯定,对具有较强实践创新能力、高素质植物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植物保护专业卓越农艺师培养现状

1.1师资队伍素质有待提升

一是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照本宣科的填鸭式教学依然是当前教师授课的主要方式,对学生没有太大的吸引力,不利于创新式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二是教学改革功利化、形式化,教师进行教材立项、教育课题及精品课建设等大多是出于对评职晋级的要求,缺少踏踏实实的研究,难以真正提高教学效果。此外,青年教师实践能力相对薄弱,也是制约卓越农艺师培养的一个要素。植物保护专业多数课程的讲授必须紧密结合农业生产过程,而多数青年老师没有经过严格的实践技能培训,参加生产实践的机会和时间也比较少,所以缺乏实践经验,授课内容通常不能与生产实际有效结合,满足不了卓越农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1.2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不能协调统一

植物保护专业的培养目标要求毕业生要具备植物保护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农业及其他相关部门从事植物保护工作的技术与设计、推广与开发、经营与管理、教学与科研等工作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这就要求毕业生要能胜任与植物保护专业相关的四个方面的工作,这四个方面也可以说代表了四种类型的能力。但学生由于个体之间的差异和不同的个性,很少有人在四个方面都能得到很好的发展,不同的学生应有不同的发展方向和学习重点。而实际上同样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计划则导致学生共性较多,没有个性,缺乏对相关专业的了解,知识面狭窄,缺乏学科交叉知识。培养规格与教学计划不能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形成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和教学计划不相一致甚至背离的情况,致使制订的教学计划不合理、不科学,不能起到培养本专业合格人才的目的,这一切导致这一复合型多层次多类型的培养目标难以实现。

1.3实践教学内容滞后,基地建设薄弱

第一,实验室条件落后。经费不足是很多学校实验教学面临的具体问题,造成人均仪器设备拥有量较低,更新速度较慢或多年没有更新,仪器设备老化且不能满足实验教学分组的要求,只能通过演示实验来完成教学过程,导致实验内容无法更新,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内容少,创新性实验匮乏,培养的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差;第二,实习基地偏少偏小,实习经费不足。校内实习基地面积小,投入不足,配套设施不完备,配套服务不健全,根本不能展示现代农业的整体状况,学生实习效果差;校外实习基地少,或者档次水平低,不能满足实习学生人数和质量的需求;实习经费不足,实习费用还是执行多年前的标准,导致实习内容和实习时间不得不压缩。

2植物保护专业卓越农艺师培养模式研究

2.1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第一,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全面历练和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目前国家大力提倡创新型及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与其相应的课程、教材建设及教学方法的改革也必须深入探索。为了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作为教育事业核心要素的教师就必须积极投入到课程、教材及教法的改革实践中,结合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和需求,在教学的各个环节中与时俱进,加强历练。通过集体备课、定期研讨等方式,进行优势互补,全面提升教师的整体素质,打造优秀的教学团队;第二,注重培养青年教师的实践能力。除了通过各种方式对青年教师进行培养和提高外,在培养卓越农业人才的特殊要求下,必须着重培养青年教师生产实践能力。给予青年教师更多参加生产实践工作的机会;发挥老教师传、帮、带作用,引导和鼓励青年教师参加生产实践过程;建立学校与农业生产单位在科研、人才培养方面的联合培养机制,选派青年教师到生产一线参加生产实践工作。

2.2优化卓越农艺师人才培养方案

2.2.1人才培養方案的比较与分析

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前,通过各种方法搜集国内外现有的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历史和现状对这些培养方案进行横向、纵向、国内、国外比较与分析,总结出现阶段、符合国内外本专业卓越农业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和符合本地区域特点和卓越人才的具体要求,形成人才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继而形成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

2.2.2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基本程序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应遵循以下几个程序,即由系主任、专业负责人组成的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本专业全体教师讨论、修改征求用人单位、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其他院校同行专家、毕业生意见和建议方案修改、完善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方案修改、完善提交学校审批方案执行。

2.3加强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

首先,积极改善实验教学条件,整合校内实验室资源,加强公共实验中心的建设,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增加实验经费的投入,物价上涨,适当提高原有学生实验经费标准。此外,建设完善的农科教结合实践教学基地是多元化实践教学平台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卓越农业人才培养的最关键环节。鼓励学校、学院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把科研、教学和人才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利用这些单位的良好条件完成学生的实践教学任务,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结束语

卓越农艺师的培养是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高等农业院校植物保护专业在进行卓越农艺师人才培养时面临着很多的问题,需要国家、社会和学校根据农业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求来不断地加以调整和完善。

参考文献 

第2篇:植物保护意义范文

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信息资源,也是历史的真实见证。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的经济、文化全面协调发展意义重大。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受到了比较大的冲击,所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是刻不容缓。

2、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4、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植物保护意义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校;音乐教育;传承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5)11-0201-01

加强对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不仅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更需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到高校的音乐教学体系中,在教学过程中,加入音乐文化遗产的相关内容,使当代大学生在学习中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培养学生对自己家乡的音乐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将有助于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久保护,并不断进行传承。

一、高校音乐教育能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高校音乐教育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和不可估量的作用。首先,高校经过多年的建设,具有大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字、音乐、图像等资料,能够使学生从各个方面了解认识非物质音乐文化遗产;其次,高校是学识渊博的学者的聚集地,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可以讲授各种音乐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还可共同协作,组建科研团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各方面的调研;再次,高校所培养的大学生具有较高的文化层次,同时还掌握一定的音乐理论知识,对事物的理解能力较强,加之对本专业的喜爱,因此有助于开展传统民族民间音乐教育,唤起当代大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意识。同时,大学校园不仅是一个文化载体,也是一个社会化的场所,学生拥有较多的实践机会,可组织参加各种与音乐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认识独特的民间艺术,领略其中的艺术价值,对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阻碍非遗在高校音乐教育中发展传承的因素

笔者通过访谈、问卷调查、查找资料等方式对河北省近十所高校进行调研,较为全面地了解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音乐教育中的传承情况,并对其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从当代大学生的兴趣来看,大学生最喜欢流行音乐,从几年前的“超级女声”到“快乐男声”,再到现在的“中国好声音”,备受当代大学生喜爱,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民间传统音乐却极少融入到学生的生活中。

其次,传统的民族民间音乐课程在高校音乐教育中缺少重视。高校的音乐教育虽然在向更专业化的方向前进,却忽视了中华民族本土的音乐文化,传统的民族民间音乐在渐渐消失。因此,弘扬民族音乐文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音乐教育中进行传承势在必行。

再次,教师业务水平仍不能驾驭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课程的传授。目前,河北各高校音乐专业的师资队伍较雄厚,教师的专业水平较高,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但具有传授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专业课程能力的教师仍很匮乏。

三、在高校音乐教育中传承非遗的意见与建议

(一)配备高水平的师资队伍。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知识种类繁多且地域性强,学校应选拔优秀教师,鼓励其外出学习进修,并要求其积极参加专业院校和社会中举办的相关课程培训,积累相关的文化遗产知识,迅速提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教授能力。

(二)精心挑选,组建适宜的教学材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繁多,地域性强,可供课堂教学选用的教学资料可谓琳琅满目。各高校可根据本校所处的地理环境,选取适宜的教学材料,在为学生学习专业课程提供充足的音响材料的同时,也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呈现出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音乐形式种类繁多,内容丰富,因此在教学形式上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模式,以便与教学内容相符,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讲授”“讲座”等方式可以作为学生学习“非遗”内容的基础形式,教师通过讲解基本知识内容,表演相关的音乐作品,使学生认知并记忆。

“观摩表演”是一个有效连接两个学习过程的教学形式。首先学生通过观摩民间艺人的现场表演,学习表演者的表演形式、动作要领等,并与表演者交流、请教学习,获得直接的体验。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淀了人类历史文明的智慧结晶,是我们民族的文化魂宝。高校音乐教育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势在必行,作为一名高校教师,传承优秀民族民间音乐作品的使命是责无旁贷的。我们会不懈努力,在今后的教学实践中寻找、总结更多、更好的传承经验。

参考文献:

[1]裴培.当代城市社区音乐文化研究――许昌市城市社区音乐活动的音乐社会学考察[D].北京:中国艺术研究院,2005.

第4篇:植物保护意义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26-0200-01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头或无形遗产,指的是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其强调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具有浓厚的活态流变特点。主要包括民间信仰、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传统体育竞技和医药等。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的国家,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2011年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一直以来,在政府的主导,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各地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渐趋恶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情况相当严重,特别是一些依靠口头传授和行为传承的传统民间技艺正在不断消失,许多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更甚者,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各地政府在发展规划中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缺乏对文化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上力度不够,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也相对偏低。二是时代不断在进步,传统的经济形态和生产、生活方式日益改变,许多原有的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物品、习俗逐渐退出社会生活,加之人民群众自身在现代化进程中,缺乏对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自觉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所需的群众基础日益薄弱。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人类历史的真实见证,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而且较之物质文化遗产,其保护和传承难度更大,一旦消失,即不可再生。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不仅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而且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的基本依据。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的经济、文化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的社会转型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尤显严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是刻不容缓。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

(一)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俗话说:“思想是行动的基础”。要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要搞好相关知识的普及工作,创造保护、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一方面是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各种媒介途径广泛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知识宣传,加强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意识,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人民群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加及时、有效的保护。

(二)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程,要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以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一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比重,促进经济、文化的同步发展。二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

(三)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第5篇:植物保护意义范文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州 510006)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本文是在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和制定障碍,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5-0257-02

我国传统文化丰富多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传统艺术销声匿迹或被历史的浪潮推向边缘。保护传统艺术刻不容缓。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热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首次出现的官方文件是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而真正明确详细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定义的,是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UNESCO)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第二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其具体范围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则出现在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2]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由以上的概念我们可以概括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有:

一是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二是传承性。非物质文化并不是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所能创造的,它的完成和完善是需要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的原始创造,或者是同一时代许多人共同创作而成, 加之后来的努力和改进, 才能达到今天极具饱满和精华的技术状态。

三是民族性。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3]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其民族性,它是一种通过某个民族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造活动而产生的结果。

四是公权与私权兼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都有着相似的无形性,而且都是智力劳动成果,而知识产权则是私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这些民俗、传统常常表现为该民族所独有,是一种群体性、地域性特征很明显的“公有领域”,但这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集体私权”。[4]

二、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其本质是信息,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从某种程度上讲,客体决定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取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法律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无形性,是知识财产的一种。就工艺品而言,古代匠人制作的工艺品属于物质文化遗产,现代人制作的工艺品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而现代人掌握的关于工艺品的某种制作工艺技能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代人从前人的技艺中不断学习而来的智力成果。从民法的客体理论看,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用物权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应划归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 对其保护应采知识产权制度。

(二)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障碍

1.知识产权制度的客体范围过于狭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著作权法里,保护的仅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和风格。”我们从上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可以看出,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各项客体并不能完全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范围。

2.权利的性质不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特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过程中,倘若以保护私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不利于其继续流传;若采用保护公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又恐难以防止权利主体的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在非物质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中面临着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的矛盾。

3.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知识产权制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要求受保护的对象具有独创性,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几代或十几代人经过不断模仿、学习而传承下来的文化成果,首位创作人或许早已消失,而后人在模仿、学习的过程中也有不断地创新和改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创造性活动经历了一个持续而缓慢的过程,创作主体具有群体性与不确定性,其独创性和权利人都难以确定。

4.保护期限的冲突

著作权法第21条、商标法第38条、专利法第42条均对作品、商标、专利的期限进行规定。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其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世代相传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具有创造性的产品,并且在一代又一代的流传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不断地加工、补充和完善。如果为其设定保护期限,就不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传承和保护,甚至会造成断层。

三、对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法律思考

(一)做好排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多种形式散落在民间,明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和数量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工作。2004年8月,我国政府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要求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国家名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落实到地方,乡镇文化站作为最基层的文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排查统计工作;提倡各地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妥善保存和展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实物、资料;积极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建立各级(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地数据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依据。

(二)完善权利人认定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民族性,因此它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从而成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道障碍。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通过传承人的表达才能让人们感受到它的存在,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传承人的离世,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失去了遗产生存的环境而慢慢消亡、流失或退化,最终可能导致其灭绝。因此,要适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先完善其权利人的认定标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把权利主体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是指根据某群体、部落或社区的习惯法和做法,得到该群体、部落或社区人民认可,委托由其作为文化表现形式的监护人或保护人的群体、部落或社区或人群、或个人。[5]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性质,因此,在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时,依据具体情况,该权利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某个群体或组织,甚至是国家。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三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完善意见

1.专利模式

专利权模式主要适用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第四类和第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公约》第2条的规定,第四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主要指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包括有关大自然和宇宙的观念( 如时间和空间观念和宇宙观) 、农业知识和实践、生态知识和实践、药物知识和治疗方法、航海知识和实践等;第五类为传统的手工艺,主要指世代相传的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对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而产生的新发明最适合专利保护模式。[6]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和群体性,所以依据专利模式保护仍然存在难以新颖性和难以保障权利人利益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第一,应当在完备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基础上确定其新颖性;第二,建立专利申请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声明制度。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利益,对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知识产权的申请者应该明确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处,并提供证据表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获取和使用是经其来源国或社区事先知情同意的,而且与该来源国或社区分享利益,否则专利申请应被驳回。

2.著作权模式

著作权模式主要涵盖《公约》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民间文艺。根据《公约》第2 条的规定,第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主要指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第二类为表演艺术,主要是指在文化群体的节庆或礼仪活动中的表演艺术,包括肢体语言、音乐、戏剧、木偶、歌舞等表现形式。以上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部分适用著作权保护模式,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相关濒危的语言”除外。[7]

对于著作权保护模式,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存在着权利的二元性特点,即区分为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权利拥有者应该属于一定区域内群体共同所有。财产权利是与精神权利相对应的,在实践中,财产权利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将抽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某种形式具体表现出来以获得财产;二是通过邻接权的方式实现的。这样便出现权利的享有者分离和权利主体不确定的现象。笔者建议可以采取确立以权利代管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的管理,即无论精神权利还是财产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全权转让给权利代管机构,此机构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占权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甚至转让的权利,将所获的收益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分配给权利人。

3.商标权模式

商标权模式适用于商业开发中的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适用于保护土著群体特殊符号和标记。商标权保护模式具有很多优点,比如说成本低,可以提供一个能够续展的保护期,更大的优势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化开发。商标权保护模式可以借鉴我国商标法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把一些特点的符号申请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这样不仅能够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以及特定品质,而且还可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利用时不被歪曲、变形。

参考文献: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11-01-01). 载于找china.findlaw.cn/fagui/guojifa/gj/22/19334_4.html.

[2]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3] 田圣斌、蓝楠、姜艳丽. 知识产权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思考[J]. 湖北社会科学. 2008年第2期,第148页.

[4] 张邦铺. 知识产权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年第6期,第78页.

[5] 严永和. 民族民间文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评价与反思[J]. 民族研究. 2010年第3期,第20页.

[6] 齐爱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J]. 电子知识产权. 2007年第6期,第20页.

第6篇:植物保护意义范文

关键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J6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4)03-0084-01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很大的作用,音乐作为人类的一种精神活动,有很强的非物质性,尤其是在情感表达、交流等方面,承载着人际关系、人与神、人与大自然等多种因素,对于整个文化发展脉络的研究,尤其是在历史音乐、地域音乐等方面,对于整个音乐文化与中国历史文化的联系性有着很大的效果。

一、简述加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一)艺术表达的整体功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种独立的音乐表演形式,在整个价值的表现中,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结合舞蹈、曲艺、依戏剧等多种因素的过程中,突出在地方性、时序性、时令性等特点,在融人音乐礼仪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独具特色的的音乐表现形式,在这些音乐艺术中,融入了更多的情感元素,并在多种乐器的基础上,对于整个音乐的艺术魅力有很大的作用,

(二)继承发扬的重要载体。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尤其是对于其中不同的艺术表达方式,在挖掘民族特色音乐,并通过对于不同音乐文化中的传统节会、礼仪等文化方面的人文内涵,并在唤起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年龄阶段的音乐文化自觉表现,形成本民族、本地区的特有音乐类非文化物质遗产的保护氛围,对于其中涉及到的生产方式、人文习俗等多种音乐表达形式的继承与发展,并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相关的音像、曲谱、乐器、服饰等形成文化背景的研究资料,将更有利于对整个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发展。

二、分析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

(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生态环境塑造。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构成生态环境的整体氛围,尤其是在音乐中表现出来的不同群体的生活环境与特定生产方式的表达,在孕育音乐类非物质文化的过程中,这些各民族、各地区独有的生产模式与音乐的发展史分不开的,有些地区在文化活动中,呈现出宗教祭祀有关的音乐文化,譬如傩戏等,也可以在江南民族音乐的发展中,呈现出同宗民歌的演绎方式,这些都是与地域文化分不开的,尤其是其中涉及到的生态化音乐环境,对于整个保护将很大的要求,尤其是在资料整理、现有音乐表现形式的创新继承,这些都要更好呈现出与时展相吻合的环境。

(二)外来文化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的保护要求。随着现代化音乐文化鹅丰富性与多样性,在多中音乐文化的冲击中,形成改革的力度与发展方向,对于整个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更高要求。因此,在整个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要最大程度的继承传统的音乐艺术形式,抛弃一些洋化、商业化的炒作形式,并深入的挖掘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返璞归真。

三、多角度的加强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音乐本体风格的文化气质保护。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本体风格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具有群体文化的基础上,这些文化遗产具有很强的音乐性,尤其是具备有地理、宗教、生产生活、习俗等相关的艺术形式,这些独有的群体音乐文化,形成独特的音乐审美观念,这些审美艺术同时还能与整个乐音的高低、长短、色彩、格调等形成完整的统一。因此,在整个艺术表达过程中,对于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不同乐器的取材、制作、演奏技巧等都能形成有很大艺术魅力的形式,并且在地域性的表达中,形成音乐的不同旋律、曲调、节拍、节奏等,对于音乐的表达速度、主题展现等都有很强的艺术性。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人进行保护。对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人具有很强的个性代表,尤其是这类继承人不单是技术上的继承,更多的是讲文化表达形式融入其中,这些痴迷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人,整个音乐的研究中,既能与以往的音乐表达方式相融合,也能与现代化的表现技术进行创新突破突破。

(三)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充分认识不同人类群体音乐文化之间存在“各美”的必然性,善于待已,更善于待人,充分发挥音乐文化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过程中所能够起到的独特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7篇:植物保护意义范文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领域中,进行研究着一个永恒不变的课题,那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这个问题困扰了学术界多年,直到现在还被列为重要的主题进行思考研究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范围较广,包括的内容渊博,种类繁多、众多的民族有着关联。阶段、区域、种类、民族的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存在差距,具有的主要特征及继承方法都是没有可比性的,它们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不能使用同种方式进行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1.无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不占有任何实质性的空间,是不能看见,不能触碰到,存在人们脑海的潜意识中,随着人们的感觉去认识这个事物,获得它的意义所在,这就体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例如“端午节”,这个节日就充分的体现出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这个节日的来源没有建立任何有具体概念的物质基础上,只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一种庆祝方式,在人们的文化生活中占有主导的地位。我国在20世纪初期,就把“端午节”设定为国家法律规定的节日之一,这个节日的设定充分的探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们心中的位置,针对于这种无形的理念进行有效的保护,使用独特的开发模式进一步的进行挖掘,在内容含义上更加丰富多彩,可以作为一种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继续流传。 

2.传承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内,随着周围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也会依据自然的协调关系和当时的历史变化的条件进行沉淀流传下来的。归根结底,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任何一种传承下来的文化形式,必须经过历史的演变进程,其中记载了当时人们的精神境界和所要表达的文化特点,具有这些方面的优点才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流传。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必须把这些特点考虑进去,并且创造出良好的气氛有利于这种文化遗产继承传承下去,流传千古。 

三、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专门的保护和开发区域,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及空间的格局进行总结分析,从中发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布局情况具有显著特点。 

(1)增加宣传范围,提高宣传力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可以使用媒体进行大范围的宣传,在大肆宣传的过程中,开始就让群众了解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目前的社会发展具有的积极意义是什么,应怎样进行开发和保护?当今的社会,有较多的人根本不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有哪些属于文化遗产范围内,更不用谈论保护和开发文化遗产的深远意义,这些方面的因素就会给将要进行的工作带来诸多不利环节,在一定的程度上会阻碍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工作的发展。 

(2)提高文化自觉。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过程,是全民上下的文化自觉的行动方式,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这种行为应该严格的落实到每个人的头上,广大人民群众自发而成的行为去保护和开发,自己民族遗留下来的传统文化,只有这样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3)采用地区人、文化、生态三点融合,整体进行保护和开发。在地方区域的文化体系中,人作为流传文化的主体,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必须进行保护、培养,并制定出管理制度,还要进行保护和开发地理环境,地理环境主要保护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所谓区域环境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来存在的区域土壤上,进行保护和开发时,一定要注意协调自然生态的平衡,促进文化生态环境。进行开发文化遗产时,必须进行整体的保护,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基础,两者相互融合,相互协调。 

(4)对于分跨多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需要多省协调管理。由于地理位置的划分,把民族文化在空间上进行分裂,即使是相同的民族处在不同的区域,也会产生相同的影响。例如,侗族的分布形式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侗族主要分布在贵州省两个地区、湖南省的八个不同区域,也就是横跨两省分布在十个不同的区域,但是侗族的文化并没有受到任何的影响。这是因为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开发的过程中,从大局出发,进行全面考虑,对文化区的整体保护和开发加以注意,根据区域进行全面的考虑,可以有效的保障文化遗产顺利的发展。 

(5)建立奖励模式,鼓励社会力量进行参与。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进行保护与开发。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社会的进步正渐渐的消失,例如在偏远的农村地区,为了维持生活较多的年轻人走出家门在外打工,与城市先进文化充分接触,逐渐的遗弃传统文化,传统文化是否消失,主要是取决于当地人的生存环境,所以,我们必须对当地的居民生活水平进行提高,是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才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有力保障。 

(6)对于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采用发展文化旅游的形式。使用这种方法一方面可以保护和开发的当地的传统文化,另一方面使当地的经济水平得到提高,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水平,这是个互利的局面。采用这种方法时,一定要谨慎行事,不可莽撞,传统的文化不能完全的体现在民间表演的形式上,适得其反,失去真正的含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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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贺学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J].江西社会科 学,2015,(2):103-109. 

第8篇:植物保护意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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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植物保护意义范文

一、实施保护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特定民间社区群体世代相传,反映该地区群体历史渊源、生产方式、生活习俗、观念形态、及其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特征的文化表现形式的总称,是民族个性特征与独特精神的重要表征及民族情感和理想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文化的根基和源泉,也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非物质文化,对于建设先进文化,传承中华文明、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护工程的总体目标、方针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保护工程建设,到2020年,使市内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

按照分级保护、分类实施的原则,确定一批分级保护项目和单位,并建立保护名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培养一支专兼职结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收购保护珍藏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精品实物;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收藏展示阵地;挖掘整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优秀成果;保护一批民族民间文化艺人和传承人(传承单位);建立一个全面反映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网络平台,最终形成一整套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保障措施和工作机制。

(二)保护方针

坚持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确保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

(三)实施原则

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坚持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保护工程的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与实施内容

(一)保护对象

一是特有的民族语言及记音符号。

二是口述文学(神话、传说、故事、寓言、笑话、歌谣、史诗、谚语、俗语、谜语、歇后语、民间叙事诗、民间说唱、民间说唱文学、民间戏曲文学等)。重点对《宝卷》,与长城文化、丝路文化相关的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进行整理。

三是民间艺术,包括民间美术、民间工艺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民间音乐、宗教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戏曲、民间曲艺、民间杂技等。重点对舞蹈《霸王鞭》、《地蹦子》,戏曲《张户卖水》、《小黄牛》,打夯号子等民间艺术、野麻湾堡防风沙技术、长城建筑技术等民间建筑技术进行挖掘、整理。

四是民间工艺,如器械制做工艺、金属工艺、陶瓷工艺、木作工艺、髹饰工艺、织染工艺、造纸印刷工艺等;重点对民间工艺《绒盒》、大轱辘车、石砚、驼绒画、风雨石雕、芨芨草编织工艺、赶毡工艺等民间工艺进行挖掘、整理。

五是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等文化、体育、娱乐活动。重点对出关仪式、腊月三十烧纸的过程及口中念词、八月十五千层饼做法、八月十五孙猴猴盘、体育活动拔棒子等进行搜集、整理。

六是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手稿、典籍、谱牒等)、实物和场所以及传统的生产生活习俗、服饰、器具、用具等。重点对饮食类:小羊羔焖饼子、羊头煮麦子、灶干粮、烤羊肉串、酿醋、烧壳子、麻腐等;农具类:撂抛子、抬把子;服饰类:牛鼻子鞋、三寸金莲鞋的制作方法进行挖掘、整理。

七是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传统文化。

(二)基本保护方式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立档。

2、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妥善收藏保存或展示。

3、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非物质文化艺术之乡,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郁特色的文化区域,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

4、通过对传承人的资助扶持和鼓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三)主要实施内容

1、全面普查,摸清全市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底数。

2、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3、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4、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的抢救和保护。

5、建立起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6、整理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系列丛书,把我市民族民间优秀文化,用文字、图片形式完整记录下来,为后续研究提供翔实的资料。

7、摄录市非物质文化绝技、民间优秀艺人、民间艺术分类系列录音、影视资料。

8、比较全面完整地征集收藏具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民间艺术精品实物。

9、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采取资助扶持等措施,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10、命名一批市民间艺术大师,通过给优秀民间艺人命名“大师”、“名艺人”、“传承人”等荣誉称号,鼓励民间艺人传承技艺,提高我市优秀民间艺人在省内外的文化品位和竞争力。

11、建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收藏保护、宣传展示的阵地和窗口。

12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培养一大批热爱非物质文化、专业技术精湛、具有奉献精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

13、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方法,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特别要培育当地民众对本土文化的认同感和保护责任感。

14、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推动优秀非物质文化融入现代生活;在发展非物质传统文化事业的同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文化资产,发展非物质文化产业,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业的有机结合。

四、实施步骤

(一)实施时间

保护工程分三期实施:第一期(2007—2008年),普查试点和抢救濒危文化阶段;第二期(2009—2013年),全面开展保护工作和重点保护阶段;第三期(2014—2020年),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阶段。

(二)第一期(2007—2008年)阶段性目标和工作任务

1、开展普查。在已有的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我市非物质文化保护遗产资源现状和濒危程度,参照甘肃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办公室编印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手册》,制定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方案和手册,查清我市非物质文化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分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保护名录档案,确定传承单位和传承人;制定当地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制作濒危项目、重点保护项目及其代表人物的声像作品,为实施保护工程奠定全面、科学和规范的工作基础。

2、开展试点。通过调查摸底和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确定市级试点项目。

3、建立和申报保护名录。在全面普查,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建立市级保护名录,从中筛选一批珍贵、濒危、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积极申报,争取列入省级和国家级保护名录。

4、建立传承机制。研究和制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命名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单位)的标准规范与命名办法,命名一批传承人(传承单位)。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传承人(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称号。初步建立政府、学校、研究机构、企业、个人多元化运作的传承机制,培养一批传承人(传承单位)。

5、教育培训。研究和制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长期教育与培训规划和短期培训计划,分级分批对与保护工程相关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人员进行培训,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学科和多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才教育培训机制。

6、宣传展示。从2008年开始,分期举办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展演、保护成果展览和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节等活动,扩大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省内外的影响。充分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工程,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激发和培养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7、建立保护阵地。在保护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中心。“展览中心”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档案馆、艺术精品收藏展览馆、资源网络库、非物质艺术演示、学术研究、人才培训等功能为一体,做为展示宣传市优秀非物质文化的窗口。

8、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保护组织。成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吸引从事非物质文化研究和保护的社会各界人士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列,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

9、加强交流研究。加强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心和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联系,积极开展与各地方、各有关单位的协作交流,采取举办研讨会、交流会等方式,借鉴工作经验,拓展保护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研究水平。

五、组织形式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顺利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成立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委员会和保护中心。

(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

李兆华市文物景区党总支书记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有关政策,对有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审定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审定工程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并对有关事项做出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侯金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保护工程提供专业咨询与业务指导,论证、评审保护工程试点项目。

(三)成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机构设在市文化馆,由市文化馆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主要承担保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联络交流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规政策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保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区办法,为保护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保障。

(二)设立专项资金。市财政设立保护工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建设;保护工作的普查、调研、论证及珍贵资料与实物的征集和收购;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影视作品的整理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展示;对省、市级试点和重要保护项目的支持及保护工作队伍培训工作。另外,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每个项目另外申请专项费用,确保我市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担负起责任,并积极主动地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关注、保护和挖掘非物质文化;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鼓励个人、集体、民间组织,乃至国内外人士和社团,共同参与保护工作。要充分发挥文化系统、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的作用,建立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

(四)制定标准,应用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保护工程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保护方面的有关标准。要充分发挥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的咨询、论证和专业指导作用,利用各项科研成果,加强现代技术的运用,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手段和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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