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稳定粮食生产采取的措施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粮食市场的波动性是实行粮食价格保护的主要依据。我国从1978年开始对粮食流通体制进行改革,先后经历了“统购统销”、“合同定购”、“保价放量”等阶段,市场化取向日趋明显,市场机制在粮食生产资源配置和粮食价格形成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同时也使粮食价格大幅波动。我国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的特点,一是我国粮食商品率相当低,产量上的一定幅度的波动,往往会造成市场上商品可供量的更大幅度的波动。二是我国粮食市场主体行为,容易加重粮食价格的波动性。简单说,就是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往往逆向调节,“卖跌不卖涨”,“买涨不买落”。这些特点又加剧了国内粮食市场的波动。
(一)粮食供给特性就一国范围来说,一种农产品的供给量是由如下方程形成的,即:供给量=国内产量-农民自留量±库存的变动量+进口量-出口量
在这个方程中,国内产量和农民自留量对于粮食的供给起决定作用。国内产量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它受自然、技术和经济三方面的影响,国内产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市场上的供给量。另外,农民自留口粮部分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我国是一种半自给经济,农户在粮食安全保障问题上对市场有一种特殊的不信任。无论从经济效益上合算与否,他们都倾向于通过自己种粮和自己存粮的方式,为其家庭的粮食安全提供保障。农民的这种行为特点,对农产品供给形成和价格形成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口粮自种倾向,主要影响粮食产量的形成;粮食自存倾向,则主要影响商品粮食的即期供给,特别是自存部分,相当于一个蓄水池,起调节粮食供给量的作用。
相对于其他商品来说,粮食的供给弹性较小。粮食的供给受生产周期的限制,当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对粮食产量的调整只能在下一个生产周期进行;同时粮食生产的调整还受到土地、资本以及技术等方面的制约。因此,价格变化时,粮食供给调整的余地相当有限。
由于粮食价格供给弹性较小,因而,其价格的灵敏度(价格灵敏度等于供给弹性的倒数)较大。即粮食生产很小的波动,会导致粮食价格的大幅波动。
(二)粮食需求特性由于粮食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粮食的需求主要受人的生理条件限制,有一定的极限,短期内对粮食的需求比较稳定。当人口数量不发生很大变化的条件下,粮食的需求不会大幅度地随着价格的变化而变动,即粮食的需求价格弹性很小,说明粮食需求的灵敏度较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的价格弹性的大小决定着生产者的收入的多少。当需求弹性小于1时,则增加产量,不仅不会增加收入反而会使收入降低。由于需求弹性小,增加供给量,只有降低更多的价格才能把增加的部分销售出去。
(三)粮食供给弹性与需求弹性的比较尽管粮食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都比较小,但供给弹性要大于需求弹性。蛛网理论显示,如果某种商品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时,其蛛网模型一定是发散型蛛网。换句话说,产量变化越来越大,供求缺口波动也越来越大,从而导致价格变动越来越大,越来越远离均衡点。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粮食供需的特点,决定了如果按粮食的市场价格配置资源,调节粮食生产,结果会导致粮食供给的大起大落,在粮食市场上将出现供大于求和供小于求相互交替的周期性波动。
正因为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它的波动将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需要采取措施来防止价格的大幅度波动,稳定社会。
二、关于粮食价格保护的几个问题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粮食价格调控体系由于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保护粮食市场的稳定,国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各地的情况不同,地区优势存在差别,若分散决策,则不仅不利于生产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且会存在“搭便车”的可能。因此国家应制定统一的粮食保护价格,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一定幅度内浮动,这样可以发挥地区的资源优势,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
(二)明确粮食价格保护的目的不同国家,其各自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所以,采取的粮食价格保护政策的目的也不同。如美国,面临的主要是生产过剩的问题。因此,其粮食政策目标是通过减少播种面积,维持农产品一定的销售价格水平,使农场主不致因生产过剩,价格过分下跌而受害。我国以前粮食价格政策目标是追求产量的增加,现在产量仍是一个主要的目标;但保持粮食价格的稳定,保护农民种粮食的积极性,也就是要保障农民种粮有适当的收入,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我国有8亿农民,出售粮食的收入是农民现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收入下降,直接影响到其生活水平和生产投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加粮食的供给和增加农民的收入是相互矛盾的。粮食产量的增加,会使市场上的粮食价格下跌,由于粮食市场是一种发散型的蛛网,要想吸收掉增加的供给,必须下降更多的价格,必然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三)粮食价格保护体系的内容粮食价格保护主要是对粮食的收购进行保护,因此应包括目标价格、干预价格等一系列价格。目标价格是预期市场上粮食的价格,其应该是粮食的最高价格。干预价格即最低价格,是粮食价格变动的最低的界限。市场价格在这两个价格之间随着供求而变化。当粮食的市场价格下降到低于干预价格时,由国家的专门机构按干预价格进行收购,防止粮食价格的继续下跌。当市场上供给大于需求时,粮食价格上涨超过目标价格时,国家就抛售粮食,按当时的市场价格抛售,以下抑粮食价格。在目标价格和干预价格之间,市场机制发挥调节作用;而当价格波动超过这个区间时,则由政府进行调节。
(四)确定粮食价格保护的水平粮食价格保护其实质是一种经济利益的分配机制,即通过价格手段协调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如下图:SS为供给曲线,DD为需求曲线,按西方经济学原理,对于生产者来说,价格线以下和供给曲线以上的面积为生产者剩余;而对于消费者来说,需求曲线以下和价格曲线以上的面积表示消费者剩余。当价格由P1到PE时,消费者剩余由F增加到F+A,增加了A部分,而同时生产者剩余由A+B+C减少到C,减少了A+B部分,其中A部分转移到消费者手中。通过价格的上下波动,就可以调节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利益。所以制定一个恰当的价格水平十分重要。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工农业协调发展的阶段,已经不需要农业支持工业的发展,应当把农业剩余留在农业领域中,来支持农业自身的发展。所以粮食价格不能定得太低,但也不能太高。粮食价格应等于粮食生产成本、平均利润和税收,即c+v+m。m则决定着粮食价格保护的水平和规模。但还必须同国民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做好粮食生产的预测工作由于我国的市场小,粮食的商品率低,价格对供求的反应十分灵敏。只有准确的了解粮食生产的情况,了解居民粮食需求的变动,才能通过国家的宏观政策,有效地调节粮食的供求,减少粮食市场的波动,稳定粮食价格,使农民收入保持稳定的增长。
(六)制定粮食收购的季节性差价我国出现供大于求的情况,许多情况是由于粮食的集中收购,往往在几个月内,把所需求的粮食都收购上来,这不仅给粮食企业带来负担,而且也给国家财政带来很大压力。通过制定季节差价,考虑粮食的储藏费用,推迟粮食的销售,不但可以减少国家的损失,而且可以抑制粮食价格下跌。
(七)做好粮食保护价格收购的基础工作改进粮食储备体系和风险基金制度的管理工作,这是实施粮食价格保护制度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手段。(1)制定合理的粮食储备规模,进行科学的吞吐调节和管理。保护价格政策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粮食储备库存的吞叶管理,因为价格保护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稳定市场供给和防止价格超常波动,只有通过粮食储备的吞吐调节,才能达到此目的。(2)落实风险基金的来源,这是实施粮食价格保护必须具备的资金条件。
参考文献
[1]柯炳生:《中国粮食市场与政策》,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12
[2]郭玮: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保护制度,《中国农村经济》19977
即使在充分市场竞争的条件下,粮食市场容易受“蛛网效应”的影响而处于频繁波动之中,难以收敛于均衡状态[1]。因此,政府需高度介入粮食市场以稳定粮食供给。由于政府干预的基本着眼点在于针对粮食市场供求不稳定的特点,力求保持粮食供给和价格稳定[2]。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农业税减免、“四项补贴”、“一奖励”、价格支持(最低收购价政策)等。其中,价格支持政策无论从覆盖地理范围、财政规模,还是对农业生产、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效应,以及农户参与程度等方面看,都表现出鲜明的特点与特殊地位。2010年全国托市收购粮食3065万吨,依据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将负担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当年粮食价格形势,中央财政在这批收购的粮食上很难获利。如果一年内不能顺价出售,则保管费用、利息依然照付,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小。甚至有些收储企业为赚取保管费用,把托市收购演变成“抢粮”大战,严重干扰了粮食市场的正常运行。由此看出,不当的价格干预政策会导致数额不定的额外财政支出,有可能引发一定的财政风险[3]。考虑到价格支持政策如此巨大的规模和影响力,政策整体的有效性问题就特别值得关注。粮食价格支持政策通过促进粮农增收、提高种粮积极性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目前,我国粮食价格支持政策已施行了多年,从理论层面看,有必要在深入分析价格支持政策对参与农户生产、粮食市场的影响后,提出下一步的完善思路;从实践层面看,有必要总结这些年国家托市收购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提出具体完善措施。这样对我国粮食市场稳定运行具有积极支持和引导的意义,不仅有助于提高面对粮食危机的政策反应能力,而且有助于更准确地理解市场运行和不同主体的行为。当前,我国价格支持政策的实施对象分别是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白麦、红麦和混合麦。但几乎所有的地方统计年鉴数据中,都把小麦作为一个完整的统计对象,而稻谷却区分为早稻、中稻和晚稻。因此,本文将以稻谷为研究对象,利用倍差法(Difference-in-DifferencesEstimation)分析价格支持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况且价格支持政策的最早实施对象即为稻谷。由于篇幅与数据的限制,尚未讨论价格支持政策在决策和政策操作的整体逻辑,也没有涉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中央—收储企业博弈和地方治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文中使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稻谷主产省(自治区)的统计年鉴和农村统计年鉴,尤其是广泛查阅了上述省(自治区)的地级行政主体的统计年鉴。
一、价格支持政策实施情况
(一)政策背景从我国粮食市场波动轨迹来看,经常在连续丰收之后伴随着减产,即存在着“两丰一平一减”的周期循环。除了一些不可控因素之外,最重要的在于谷贱伤农的情况发生。连续丰收导致了粮食相对过剩,使得卖粮难现象一再出现,极大地抑制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从而导致丰歉有序循环。同时,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仍是农业农村问题的关键环节,工业反哺农业已提到政策实施层面。为此,2004年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支持粮食生产的宏观调控措施。在出台了粮食直补等一系列惠农政策后,又对重点粮食品种在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通过实行“三补贴”政策,鼓励粮食生产,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而通过实施价格支持政策来稳定粮食生产,引导市场粮价和增加农民收入。
(二)执行情况2004—2007年期间,稻谷最低收购价没有调整。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内粮食生产成本上涨的速度和幅度较快,国家一年内两次提高最低收购价格,第一次提高后的价格分别为早籼稻0.75元/斤、中晚籼稻0.76元/斤、粳稻0.79元/斤,表1中所列数据为第二次提高后的价格。2009年为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合理水平,国家大幅提高了最低收购价水平,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分别提高16.9%、16.5%、15.9%,是该政策实施以来提价的最大幅度。2010年在稻谷主产区延续了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适当提高了最低收购价水平。2011年以粳稻提价尤为显著,提高幅度达22%,充分反映了国家调整稻谷品种结构、维护粮食安全的力度。
(三)主要操作模式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设计的出发点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施宏观调控,即国家每年确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并制定相应的执行预案。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有四个条件:(1)当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粮食最低收购价的预案才启动。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最低收购价政策则处于休眠状态。(2)政策执行主体是中储粮总公司和其委托公司。当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时,中储粮总公司和其委托公司必须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而其他粮食企业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自行收购。(3)政策实施范围有限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只限于规定品种的重点主产区,早籼稻的实施范围是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四省,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的实施范围是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七省[4]。(4)政策运行时间有规定。最低收购价政策并不是全年实施,而是按照粮食收获季节和农民售粮习惯规定了一定的时间期限,农民在此时间内售粮可以按照最低收购价进行收购,超出期限则按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价格[5]。
二、价格支持政策对粮食生产的影响分析
(一)短期粮食供给函数在既定的市场环境和生产技术约束下通过比较不同作物之间的相对收益,生产主体能充分合理利用其最为稀缺的要素,使最稀缺要素的收入极大化,以达到个人或家庭预期收入的效用最优。决定稻谷播种面积既是对粮食未来预期相对收益和粮食与替代作物预期相对价格的反应,也是对自身过去决策的适应性修正。通过建立短期粮食供给函数,来分析价格支持与粮食生产之间的交互作用。假设短期内稻谷生产变化主要取决于以下主要因素:1.要素投入数量变化要素投入中土地是最主要的投入品和资源约束,对作物生产影响最大,稻谷播种面积决策主要表现为根据技术条件和市场条件改变种植比例。因此,研究中将其他竞争性作物的相对播种面积作为粮农的决策目标。还要考虑资源约束影响,资源约束应该包括很多方面,例如水利条件、土地面积和劳动力等,资源约束变量以各地区有效灌溉面积比重为代表指标。2.作物预期收益在收益极大化的驱使下,生产主体在参考、修正过去决策的基础上,会进一步比较稻谷与替代作物的预期相对价格,进而做出当年的播种面积决策[6]。
(二)价格支持政策调整效应倍差法是政策分析中广为使用的用于估计一项政策给政策作用对象带来的净影响的一种计量经济方法。其基本思路是将调查样本分为两组,一组是政策作用对象,即所谓作用组,一组是非政策作用对象,即对照组。根据作用组和对照组在政策实施前后的相关信息,可以计算作用组在政策或工程实施前后某个指标(如收入)的变化量(收入增长量),同时计算对照组在政策实施前后同一指标的变化量,然后计算上述两个变化量的差值(即所谓的倍差值),就可以反映政策对处理组的净影响。可见,政策实施前后稻谷平均变动dif2=(α0+α1+γ+δ)-(α0+γ)=α1+δ,。如果调查样本是随机选取的,剔除作用组地区和非作用组地区之间的系统差异(由是否受政策影响虚拟变量控制),则假如某地区不受影响,其生产变动应该与非作用组地区之变动相当,平均变动为α1。但实际上作用组地区在政策实施前后的平均变动为α1+γ,因此价格支持政策对地区生产的净影响为:dif=dif2-dif1=(α1+δ)-(α1)=δ所以,模型(1)中参数δ即代表了价格支持政策对地区生产的净影响。假设要分析价格支持政策对地区粮食生产的影响,其中A组(作用组)地区是政策覆盖范围,B组地区(对照组)是政策未覆盖范围。这样,就可以建立以下地区稻谷的简单DID模型,本研究的实证分析基本模型为:ERICEareai=αi+δSUPPricei+εi(模型一)其中,i指第i个地区,ERICEarea为稻谷面积,SUPPrice是指该地区是否属政策实施范围(若是,则SUPPrice=1,否则SUPPrice=0),此处的δ就是本文关心的系数,即价格支持政策对稻谷生产的影响程度。考虑到地区种植基础的差异也会影响到稻谷面积的变化,进一步控制各地区2004年的稻谷面积,采用模型二来估计。此外,为了控制地区的其他一些特征对稻谷面积的影响,分别引入模型三和模型四进行估计。模型三和模型四的差别在于模型三没有控制地区2004年的稻谷面积比重;而模型四在模型三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了这些地区2004年的稻谷面积比重。
(三)模型的估计结果我们考察了2004~2006年价格支持政策对稻谷生产的影响①,有效灌溉面积程度越高,稻谷面积也能相应增加,尤其对于早(籼)稻更明显。在我们的研究结果中,由于模型四有更高的拟合度,反映了控制2004年的稻谷面积(作为种植基础的变量)的重要性。所以,在下面的讨论分析中,将侧重关注模型四的结果。表2和表3的估计结果表明,我们无法接受价格支持政策对稻谷生产带来的明显激励作用,在所有四个模型中,价格支持政策虚拟变量虽然是正数,但都不显著。因此,我们没有发现价格支持政策对鼓励稻谷生产起到相应作用。换句话说,至少在我们的样本数据范围内,价格支持政策并没有像很多人所想象的那样,对稻谷生产有着很好的促进效果。如果能改善灌溉条件,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稻谷种植面积增加,尤其对于早(籼)稻而言。从表2模型四回归结果表明,2004年早(籼)稻谷面积比重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且在10%的置信水平上显著地异于零,反映了早(籼)稻主产区的种植基础与生产传统的惯性作用,表明如果2004早(籼)稻相对播种面积的变化增加1%,2006年早(籼)稻相对播种面积的变化将增加0.18%;而表3模型四中晚稻却相反情形,如果2004中晚稻相对播种面积的变化增加1%,2006的中晚稻相对播种面积的变化将减少0.43%,主要是中晚稻比较费时费工以及土地资源紧缺,劳动力价格快速上涨致使中晚稻生产有缩减的压力,也表明需要更强的政策激励才能保障中晚稻生产。有效灌溉面积增加对稻谷生产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贡献相对较小,早(籼)稻有效灌溉面积每增加1%,早稻面积比重会提高0.0006%;对于中晚稻而言,也有正向作用但不明显。为此,大力加强农业抗灾能力建设刻不容缓。农村农业劳动力因素对两种稻谷都有一定的负向作用,如劳动力减少1万人,中晚稻面积比重会下降0.01%,主要是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农业劳动力呈现结构性紧缺,新生代青年农民大多外出务工,留守劳动力以中老年人为主,影响了粮食生产。粮食价格支持政策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无法有效收购农民的商品粮。2004—2006年间,稻谷最低收购价基本上低于市场价,且不少地方发生了压级压价的现象,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掌握粮源的设想很难实现。在政策决策过程中,要降低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存在着极大困难,因为任何一个部门都不愿意承担因为降低托市价格而可能引发的粮食利润下滑风险。除此之外,为维持这样一个粮食收购系统,国家用财政力量维持了一个耗资巨大的国有粮食部门[7],即保管费用补贴(3.5分钱/年•斤),收购费用补贴(2.5分钱/年•斤)[8]和贷款利息补贴①,以及1.5潮粮扣量所产生的100元/吨的变相补贴以及70元/吨的耗材补贴。不少国有收储企业又重新享受到政策性补贴,受委托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的压力和动力被削弱了。
【关键词】粮食 贸易 大国效应
我国是粮食生产大国,也是粮食消费大国。正是由于国内粮食消费需求的日益扩大,从2002 年开始我国粮食进口出现大幅度增长势头,2010年粮食净进口量更是达到了5600万吨的历史高位,我国作为粮食净进口国的地位更加明显。粮食进口量的迅速增长加大了国内粮食市场对国际市场的依赖,使我国粮食贸易更容易暴露在国际粮食市场的供给风险和价格风险中。国际以四大粮商为首的跨国粮食集团更是通过压低粮食收购价格、抬高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各种形式攫取高额垄断利润,不仅对我国粮食贸易收益及国际地位产生了冲击,也对我国的粮食安全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我国粮食贸易现状
(一)我国粮食贸易占世界比重
我国粮食贸易数量占国内粮食生产和消费总量的比重不大,但是在国际粮食市场上却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从进口上看,我国占世界粮食进口的比重在1995年之后比重一直在下降:就出口来看,我国占世界粮食出口的比重在1995年之后占比有缓慢上升的趋势;总体而言,我国粮食的进口占比高于出口占比约3个百分点,但进口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出口的比重则有缓慢上升的趋势。
(二)我国粮食进口现状
从粮食进口品种结构分析,中国粮食进口以玉米、大米和小麦三大类产品为主,其中大豆进口远高于其他品种,且进口量一直居高不下。从1950年到2003年,中国从国际市场上进口的粮食品种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5年以前,进口品种结构比较单一,最主要为小麦。以1997年为界,大豆此后取代了小麦之前在粮食进口中的主导地位,1996年,大豆由原来的净出口转为净进口,净进口贸易量也逐年递增,进口比重也逐步增大。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大豆进口国,2008 年大豆进口达到了最高3744万吨,比2000年增长2.59倍,年均增长了17.6%,而且未来仍存在较大的供给缺口。
(三)我国粮食出口现状
粮食出口方面,玉米、大米是中国主要的粮食出口品种。1983-2007年,这两种粮食出口总量占所有粮食出口量的71.5%。中国不仅是世界玉米生产、消费大国,也是世界主要贸易大国之一,出口量居世界第三位。玉米自1984年开始出现大规模出口,其后随着国内良种玉米的推广,中国玉米产量迅速增加,玉米出口量也随之上升,现在玉米已经取代大米成为中国出口第一大粮食品种。2003年玉米出口达到历史最高,占全球出口量的20.75%。而大米进出口贸易属于国家一类管理商品,国家对其实施严格的出口计划和配额管理。1997年也是我国粮食出口品种结构变化相对显著的一年。该年玉米出口突然大幅增加,出口量占全部粮食出口比重为78.5%。大米出口也呈缓慢增长势头,2000年大米市场出现滑坡,我国大米出口量仅为当年粮食总产量的0.64%左右,到目前为止各年的大米出口量均较低。
二、我国粮食供需发展预测
粮食在未来的供求状况如何,本文根据参考资料对2022年的粮食的供给和需求进行预测。
(一)粮食供给预测
供给是指生产者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每一价格水平上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一定数量的商品或劳务。在本文中,中国的粮食供给的预测是相对于国内粮食生产而言的,也就是粮食总产量的预测。土地资源是制约中国粮食产量增加的重要因素。虽然中国的可耕地面积排在世界第三位,但是人均可耕地面积只有0.22公顷/人,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尽管政府三令五申,可耕地面积仍然在下降。不过经合组织(OECD)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联合的《2013―2022年农业展望》报告中指出,未来十年中国可耕地面积下降的趋势会减缓,但是耕地质量也会下降,最终导致中国未来十年粮食产量增速放慢。根据报告的预测,到2022年,中国小麦产量将达到1.27亿吨,大米产量是1.37亿吨,粗粮产量为2.57亿吨。粮食总产量将达到5.21亿吨。
(二)粮食需求预测
经济学上需求指的是在一定的时期,在一既定的价格水平下,消费者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商品数量。粮食的需求包括口粮、饲料用粮、工业用粮以及种子用粮的需求。由于种子用粮占粮食需求的比重较低。对于未来中国人口的预测采用的是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的预测结果,即到2022年中国人口将达到14. 25亿。
(三)粮食供需均衡分析
粮食供需的均衡是考量一国粮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于像中国这种粮食消费大国而言,粮食供需均衡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以往历年中国粮食的供需缺口占当年产量和消费量的比重都比较低,这说明中国的粮食安全状况是比较良好的,但同时进口是弥补供需缺口的重要手段。再来,从供需预测的结果来看,到2022年粮食供需缺口是0.56亿吨,而届时的自给率为90%。预测的结果表明未来中国粮食依靠完全的自给是不可能的,粮食的进口是填补供需缺口,也是保证中国粮食安全的需要。
三、我国在粮食贸易中的“大国效应”争议
(一)何谓大国效应
大国效应,通俗意义而言是指一个国家某种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较高的份额,其进口量的多少将直接影响着国际市场价格的高低,也就是说,这个国家此种商品的大量进口将导致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但是根据价格理论,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一方面引起国内生产供给的增加,同时价格上升的挤出效应会减少国内对该种商品的需求,因此,两方面的共同作用将使该种商品进口的减少并进一步使该种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降,所以,可以说“大国效应”并非一定就对贸易进口国不利。但是作为我国粮食进口来说,粮食的大量进口引起了国际市场价格的攀升,但反过来,国际市场粮食价格的攀升并没有对中国粮食的进口起到抑制作用并进一步促使国际市场粮食价格的下降,也就是说,在国际市场粮食价格上涨的情况下,我国仍然在大量进口粮食,这明显违背了经济学规律,对我国粮食进口贸易造成了相当不利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中国粮食进口贸易中“大国效应”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对中国能否利用国际市场保障中国粮食安全及如何才能获得较多的比较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中国粮食贸易大国效应争议
Brown 首先提出了“大国效应”这一概念,他预测中国在2030年粮食将大量依赖进口,并将助推国际粮价大幅上涨。李晓钟等以小麦为例认为,粮食进口贸易中的“大国效应”不明显。杨燕、刘渝林认为粮食的“大国效应”是扭曲的。范建刚认为我国对国际粮食价格的冲击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才能实现。杨俊伍等认为,中国谷物会对国际粮食价格具有一定的正向影响,对稳定粮价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陈传兴、李静逸认为,大豆的进口贸易与玉米出口贸易具有“大国效应”,而在大米和小麦的进口市场则没有。
四、粮食贸易的大国效应影响分析
粮食贸易的大国效应的影响因素,本文主要从大米、小麦、大豆、玉米四种粮食进出口量和粮食价格进行分析。
(一)粮食贸易的进出口量
1992年以来的进出口情况来看,大米、小麦、大豆、玉米四种粮食作物在进出口结构中所占的地位是不同的。我国是小麦的净进口国,只是在“入世”之后出现过一次较大规模的出口(2003年出口224万吨)。
(1)玉米方面,我国是玉米的净出口国,只有1995年有较大规模的玉米进口518万吨,1992年以来的累计出口量大约是同期累计进口量的15倍。大米方面,我国是大米的净出口国,1992年以来我国稻谷和大米的累计出口量大约是进口量的4倍。
(2)大豆市场在这个时期内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1996年以前我国是大豆的净出口国,但是出口量占全球大豆贸易量的比重比较低;而到了19%年我国开始成为大豆的净进口国,且进口量迅速上涨并很快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大豆进口国家。
基于以上分析,本部分研究选择了小麦的进口量、玉米的出口量、大米的进口量和出口量、大豆的进口量分别与对应的国际市场价格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大豆的进口量和大豆国际市场价格的相关系数最高,这说明一方面说明大豆市场的开放程度较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大豆市场上国际价格和我国大豆进口量有密切的关系。另外小麦的进口量和国际市场价格之间的相关系数也比较高,结合我国对小麦进口量比较小且进口管制还比较严格,所以这很可能是由于国际市场对中国小麦进口反应比较敏感所致。此外,玉米的出口量、米的进出口量对国际市场价格的相关程度还不高。
(二)粮食贸易的价格
(1)小麦市场上价格的传递方向是从国际市场价格传递到国内市场价格。如果某些因素使得国际小麦市场价格升高(比如小麦的全球性减产),那么中国也增加小麦进口,从而又支撑了世界市场上的小麦价格,也使得国际市场价格随着小麦的进口传递到国内;反之,国际市场上小麦价格下滑的时期,我国的进口量也减少,从而对国际市场价格的进一步跌落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向下的拉动作用。但是这并不足以支持小麦市场上中国具有大国效应,中国对国际小麦市场价格的支撑或者下拉的作用是否明显还需要进一步验证。
(2)在大米市场上的价格传递方向是,国内价格的变动先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动。当国内价格升高,大米进口增多,出口减少,从而在增加国际市场上大米需求的同时减少了国际市场上大米的供给,拉动了国际大米市场价格的提高;反之亦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在大米市场上的大国效应。
(3)中国进口粮食且相关系数为负值的情况。我国大豆的进口量与国际大豆市场价格的相关系数为负,即我国大豆进口量与国际市场价格呈反方向变动。当国际大豆市场价格升高(或降低),我国的大豆进口需求就会减少(或增加),符合需求量与价格反向变动的一般经济学规律。这说明我国在世界大豆市场上对价格的影响力并不明显,大国效应并没有明显出现。
(4)中国出口粮食且相关系数为负值的情况,玉米出口和大米出口均是如此。中国的出口量和国际市场价格呈反方向的变动,也就是说我国出口量越大国际市场价格就越低,或者说国际市场价格越低中国就会逆市场规律而动增加进出量。在玉米和大米市场上,国内价格变动领先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动。因此,当国内价格提高促使出口量减少的时候,国际市场上也会由于中国出口量的减少而供给量减少,从而可以抬高国际市场价格;反之亦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大国效应也可以得到一定的体现。
五、我国粮食贸易的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当前粮食不同种类出现的进出口大国效应,为了避免其消极影响,本文有如下建议:
(一)立足国内,增强粮食生产能力
在中国粮食供求关系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的背景下,解决粮食结构性供给缺口问题,必须继续坚持以我为主、立足国内,通过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生产的支持与保护力度特别是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支撑,加快发展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粮食生产,着力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和口粮绝对安全。然而,面对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约束,中国适度利用国际市场和国外资源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内粮食供给不足已不可避免,但也应看到,国际市场调剂空间较为有限,并且近年来中国部分主要粮食进口的持续增长已对其国际市场价格产生了一定影响,而这也会影响其他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欠发达国家获得稳定的粮食进口来源。中国应尽快制定并实施粮食对外贸易中长期发展战略,掌握并控制好粮食进口的时机和节奏,既避免引起国际粮食市场形势出现较大波动,又避免国外低价粮食大量进口对国内粮食市场秩序和粮食生产发展形成较大冲击。
(二)加大农业投入,转变粮食增产方式
国家要从财政、信贷、生产资料价格等方面给农业部门提供帮助, 改善粮食生产的基本条件,集中力量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产业, 促进种粮农民增加收入,保护和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大力发展中国粮食生产。此外,转变粮食增长方式,改革、优化产业结构和耕作制度,加强科学管理, 提高粮食生产集约化程度和农业资源有效利用率, 依靠科技进步,加快科教兴粮步伐, 走高产、优质、高效、低耗的路子, 努力提高粮食增产中的科技含量。
(三)公开粮食安全信息,健全粮食价格制度
众所周知,粮食价格的剧烈波动是影响一国物价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粮食价格指标多样而分散,如收购价格、生产价格、批发价格及零售价格等,这些价格指标波动的不一致会妨碍粮食政策调控,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调查口径与调查手段,从而使粮食安全和预警有一定的针对性与及时性。另外,粮食安全信息有待进一步公开化、透明化,频率需更高、更及时,以便更好地对粮食价格与信息进行实证分析和预测。
(四)建立粮食安全预警系统
粮食安全预警系统是粮食购销市场化后各级政府为确保粮食安全应该考虑并要抓紧实施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一个突破口。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责无旁贷地负起筹建粮食安全预警系统的重任。粮食安全预警系统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但它的指导思想就是在出现粮食不安全时,立即启动系统中相应的调控措施,确保粮食市场稳定、社会稳定,确保粮食安全。当然,系统采取的措施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因此,粮食安全预警系统是应对粮食不安全警报而建立的,用来消除、防范、抵御粮食不安全,实现粮食安全。
关键词:水稻机插秧;高产栽培;优势;推广意义
中图分类号 S5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06-141-02
水稻是我国南方地区主要的粮食作物,在农业生产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种植具有生产环节多、季节性强、劳动强度大、种植规模限制、效益低等特点。因此,为了增加收入,越来越多的农民放弃了水稻种植而选择外出打工。在目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的前提下,为保障市场上粮食供应的充足、维护粮食市场的稳定,加快推广水稻机械化技术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水稻机插秧暨超高产栽培技术是重庆市江津区的技术优势。该技术能大大地减轻劳动生产强度、降低生产成本、大幅度提高水稻单产和总产,是一项处于全国先进水平的现代化水稻生产组合配套技术,具有省工、节本、增产效果明显的特点。具体来说就是在水稻生产全过程中采用机耕、机插秧、病虫害机械统防统治、机械收割等农机生产技术,结合增窝增苗、科学水浆管理、测土配方施肥等水稻超高产技术而形成的一整套组合配套技术。现将该技术的优势及推广的意义简述如下。
1 水稻机插秧暨超高产栽培技术的优势
1.1 产量上的优势 在水稻生产上采用机械化是近年来重庆市江津区引进并推广的新技术。经过在同一季节、相同田块上选择相同的水稻品种进行人工插秧、抛栽及机插秧几种方式的对比试验,结果表明,在江津区采用机插秧技术,增产效果明显,稳产性较好,一般一季稻的产量平均可增加750~1 500kg/hm2,增幅达10%~20%。与人工插秧、抛栽的方式相比,机插秧在增产稳产上具有以下几大优势。一是株行距是实现根据水稻的品种、稻田的肥力水平提前设计好的,较稳定,栽植深度浅且较为一致。采取机械插秧的方式,每穴栽插的秧苗数量均匀,一般在3~5株,立苗的根系扎的深且稳,株间的通风性较好,生长较人工栽插、抛栽的更为协调;降低了水稻的分蘖节位,使有效分蘖的总数增加,为增大穗粒、高产、稳产提供了较好的基础。而手插秧、抛秧的具有较大的随机性,栽植深度不好控制,深浅不一致,且栽植的密度也不好控制,一般密度比机械插秧的大,田间采光条件稍差,不仅不利于水稻的分蘖,使无效分蘖的数量增加,降低产量,还会造成水稻植株长势较弱,抵抗病虫害的能力降低。二是不损伤秧苗的根系,促进秧苗尽快返青。机械插秧方式主是带营养土栽插,对秧苗根系的损伤极小,为水稻移栽后尽快返青、早生快发创造了较好的基础。人工插秧方式是先将秧苗拔起来,再洗秧、栽插,对根系的损伤大,不利于栽植后秧苗的尽快返青,导致营养生长的时间缩短,不利于水稻产量的提高。人工抛栽虽然也是带土,但是受到天气的影响较大,一旦遇到风雨等不好的天气,抛秧的效果就不理想。三是机插方式采取的为宽行窄株。一般株行距可以适当调节,控制在12~15cm即可;行距固定在30cm,不可调整。这样的栽植方式,保证了田间的良好透风透气性,秧苗长势健壮,对倒伏、病虫害等具有一定的抗性,为水稻生长、实现高产创造了先决条件。四是秧龄短,利于早分蘖。机插秧在栽插时秧龄一般比人工栽插、抛栽的短,一般叶龄仅在4叶左右,使其移栽到大田后营养生长的时间延长,利于早分蘖,促进有效穗数的增加(一般比人工插秧每穴增加2~5株),提高产量。五是基本苗充足。机插秧的栽植密度均匀,保证了基本苗的数量。一般人工插秧的平均密度约为18.75万穴/hm2,每穴栽插的秧苗数量不均匀,在2~5株不等;而机械插秧栽植的密度控制在21.0万~28.2万穴/hm2,每穴栽植3~5株,较为均匀,利于实现水稻的高产。
1.2 品质上的优势 对机插秧与人工插秧、抛栽的方式进行比较,由于前者栽植的株行距较为合理,比例协调,田间的透气性较好,光照充足,光合作用强,产量高。机插秧育秧的时间短,较人工插秧相比,生育时期有所延迟,错开了病虫害的发生周期,发病少,发病程度轻,药剂使用量少,提高了稻谷的品质。
1.3 效率及成本上的优势 水稻生产上的成本包括很多方面,笔者主要从土地、秧盘、人工3个方面对成本进行分析。一是土地方面的成本。采取人工抛栽的方式,1hm2秧田可以插大田40~50hm2;人工插秧,1hm2秧田可以插大田8~10hm2,而采用机械插秧1hm2秧田可以插大田80~100hm2,由此可知采取机械插秧方式,可以大大节约秧田的面积,降低水稻生产中的土地成本。二是秧盘方面的成本。机插秧和人工抛秧的方式育秧均采用的是塑料软盘,2种方式需要的秧盘面积差别不大,但是机插秧、人工抛秧方式采取的分别是密集整盘育秧、单蔸育秧,1hm2大田需要的秧盘数分别为300、900盘,由此可知,与人工抛秧相比,机插秧可节约秧盘600盘/hm2,按照0.6元/盘的单价计算,可节约秧盘费用360元/hm2。三是人力方面的成本。采取人工插秧的方式,1个劳动力每天可栽植0.033~0.047hm2,人工抛栽的方式下1个劳动力每天可栽植0.067~0.133hm2。采取机插秧后,效率大大增加,1台机器每天插植面积达到1.00~1.33hm2,分别是人工插秧、人工抛栽方式的30倍左右、10~15倍。由此可知,机插秧推广后,可以大大节约人力成本。
1.4 经济效益上的优势 在水稻生产上,推广水稻生产机械化暨超高产栽培技术与人工插秧的方式相比,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据保守测算,人工方式插秧与机械插秧的成本分别在1 050~1 200、600~750元/hm2,后者较前者节约
450元/hm2左右,产量可增加1 500K/hm2左右,约2 550元/hm2;人工方式下牛耕地的成本为2 250~2 400元/hm2,机插方式下旋耕的成本为1 650~1 800元/hm2,后者较前者节约600元/hm2左右;人工方式与机械收获方式下的成本分别为4 500、2 250~2 400元/hm2,后者较前者节约2 100~2 250元/hm2,合计节约成本可达到5 700~
5 850元/hm2。目前市场上的手扶式插秧机的单价在1.5万~2.0万元,可获得政府6 000元的农机补贴,购买户购买的实际支出是0.9万~1.4万元,一个季度大约可承包插秧10.67hm2,除去秧盘、油费、维修费等,1台机械1a纯收入约8 000元,一般2a内即可收回成本。而且插秧机的精度高,维护方面的费用不高,使用的寿命长,因此采取机插秧的方式在水稻生产上是可行的。
2 水稻机插秧暨超高产栽培技术推广的现实意义
2.1 稳定和提高粮食产量、确保粮食安全的需要 近年来,粮食生产受多种因素和频繁的自然灾害影响,一些地方产量呈下降的趋势。尽管重庆市、江津区各级政府都采取了一些有力的稳定粮食生产的措施,但仍然未能阻止粮食产量逐年下滑的趋势。因此,大力推广水稻机插秧暨超高产栽培技术,是粮食产量提高、确保粮食安全的重大战略举措之一。
2.2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需要 以推广水稻机械化生产暨水稻超高产栽培技术为契机,江津区经过几年的努力,改变传统的水稻生产方式、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和生产技术水平,带动粮食生产技术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从而大大提高了粮食产量,增加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2.3 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当前农村的劳力缺乏,劳动力价格高,农民种植水稻普遍管理粗放,未投入较多的精力,导致产量不高。按水稻高产要求,应栽植15万窝/hm2以上,这就导致栽插多用工、收割多花钱,成本高。推广水稻机插秧暨超高产栽培技术,可实现包括机耕、机插、机防、机收等的全程机械化,不仅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劳动力不足的问题,还节约了大量的生产成本,促使水稻产量的大幅度提高,从而增加农户的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2.4 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水稻生产机械化暨超高产栽培技术的推广应用,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同时又涉及千家万户,需要大量的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去组织、实施并进行技术指导。通过水稻机插秧暨超高产栽培技术的大面积推广,无疑将会打造出一支技术过硬、掌握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的队伍,并培养出一代掌握现代化水稻生产技术的新型农民,从而为粮食持续稳定的增产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耕作、插秧、收割、植保机械的推广运用,可以促成农机市场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壮大,进一步提高农机化水平,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3 结语
通过对机插秧的优势及推广意义的分析,机械化插秧可有效地节约生产成本、增加生产效率,可使农民的劳动强度大大降低,同时,也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该技术的推广无论在局部地区还是在全国,在眼前发展还是长远利益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性意义,是通向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桥梁。因此要大力推广该技术,并在生产中不断进行改良。
参考文献
[1]张杰明.浅析水稻种植机械化发展趋势及对策[J].农机推广与安全,2006(12):40.
[2]李杰,余显权.金沙县水稻高产栽培技术研究[J].耕作与栽培,1999(1):27-29.
关键词:供应链;储备调节制度;粮食市场;粮食安全
中图分类号:F3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1-0130-02
在2008年7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刚刚通过了《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对保证粮食安全、粮食生产、粮食供应、粮食爱护等提出了九大举措。这是为了适应国内外粮食生产和粮食市场的变化,采取的必要措施。当前的中心工作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粮食供应链。
一、国内外粮食供应链的变化
1.我国粮食供应链形势并不乐观
(1)自然灾害依然是影响我国粮食供应链的重要因素。粮食由于生长周期较长,在整个生长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时常会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病、虫等因素也经常影响农作物。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水、旱、雹、虫是影响我国粮食生产的主要灾害。
(2)我国粮食种植面积锐减。1996―2007年土地利用变更结果显示,历年耕地面积共计减少49681.78公顷。我国耕地面积已经减至18.26亿亩。江苏、浙江等粮食产区,工业的发展占用了大量耕地。
(3)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不高。在粮食产区,种经济作物获利远远大于种粮。另外,外出打工收入远高于种粮收入。再加上种粮成本不断上升,农民种粮积极性越来越 低。
2.国际市场粮食供应链动荡不安
一方面,不利的天气条件导致许多国家收成减少。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增加生物燃料产量,也提高了对粮食的需求。特别是以玉米为原料的乙醇生产,约占2006年至2007年全球玉米消费增长量的3/4。目前,国际大米价格达到19年来最高,小麦价格创下28年来最高。
3.粮食走私日益严重
由于国际粮食市场价格持续走高,尽管我国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已经对小麦、大麦、燕麦、玉米、稻米等粮食作物的出口加征5%~25%不等的出口税,但是价格仍然远远低于国际市场的价格。不少粮食走私分子向国外大量走私粮食。最近,全国各地海关都相继查获粮食走私出口案件。满洲里海关破天荒地一次就截获了350吨企图走私出口的粮食,而在此之前,深圳、拱北、昆明、南宁、杭州等海关今年也相继查获粮食走私出口。
二、我国现有粮食供应链的若干不足
由于我国粮食生产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弱,劳动生产率比较低,导致粮食供应链还存在时间上、空间上和结构上的矛盾。因此必须借助粮食储备调节制度来完善我国的粮食供应链,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目前,我国的粮食供应链存在下列不足。
(1)粮食储备调节成本过高。目前,国家每年通过国家农业发展银行向粮库提供低息贷款,按高于市场价的保护价敞开收购的农民余粮,作为粮食储备来源。粮食储备调节的成本主要包括建设仓库、收购粮食的资金和贷款利息、粮食日常保养的费用、粮食储备系统人员开支、粮食调运的费用等。如1997年中央财政通过补贴专储粮的利息费用、补贴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过去老挂账消化的利息等,一共是290多亿元。与此同时,补贴农业发展银行亏损127亿元,几项加起来达到420亿元。
(2)储备粮库布局不够合理,储备设施、技术和管理方式落后,运输能力严重不足。首先,从全国的储备粮库布局来看,布点过于分散,一些储备粮库远离铁路等交通线,增加了储备粮轮换、运输成本,而且储备库规模偏小,铺底粮多,经营管理成本高。仅国家专储粮食点就有2800个,由于每个仓库都需要一定的铺底粮,所以专项储备低于150亿公斤就很难调出。其次,目前我国各地粮食储备的仓储设施、技术和管理方式还十分落后,现代化的圆筒金属仓、水泥仓较少;缺乏机械化装卸设备和电子计算机管理监督设备,也造成我国粮食供应链十分脆弱。最后,全国粮食的铁路运输能力严重不足。由于目前我国铁路线客货混跑,运输能力严重不足,尤其是运输粮食的车皮严重不足。东北每年都有大量的粮食需要通过铁路运输到关内,但是很难申请到车皮,东北大量粮食积压在仓库里变质、浪费。而浙江、广东等粮食主销区却粮价波动,影响到全国粮食供应链的区域协调和统筹兼顾。
(3)粮食供应链调节能力不强。中央政府对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有明确要求,规定主产区要保持3个月的销量储备,主销区要保持6个月的销量储备,但是不少地方政府纷纷减少甚至取消地方粮食储备,破坏了我国粮食供应链的完整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1984年、1990年、1996年的三次“卖粮难”,以及1993年和1995年两次粮价大幅上涨,我国的粮食储备调节制度在保护粮食生产和稳定粮食价格方面运行效率不高,调节能力不强。
三、完善我国粮食供应链的若干对策
(1)建立储备粮轮换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储备粮实行的是静态化管理方式。储备粮规模一经落实,非经法定部门批准,不得出库。在粮食轮换时也需要经相应的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可轮出,轮换补贴是固定的,轮换计划集中向承储企业下达。国家承储企业夹在计划和市场之间,完全处在一种被动地位。笔者建议可以核定一部分储备粮为静态库存、另一部分为动态库存。静态库存由政府掌握,企业不得动用,必须确保任一时点都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动态库存由企业单独运作,用于循环轮换。把掌握轮换时机和经营的主动权放给储备企业,由企业综合考虑粮食市场行情和库存粮食的品质变化,灵活运作,适时吞吐,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的运行机制。为保证我国粮食供应链的顺利运行,国家建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粮食风险基金用于补偿各地储备粮食收购、储存、销售中的正常价格损失和仓储损失,各地粮食风险基金是由同级财政预算拨出并专户存于农业发展银行,专款专用。目前在不少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缺乏保障,严重影响了粮食收储企业储存粮食的积极性,也影响到我国粮食供应链的正常运行。笔者建议,第一,要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的运行的审计和监督。严禁拖欠、挪用和挤占粮食收购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的行为。第二,进一步规范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正常流动。将粮食风险基金与粮食收购资金结合起来包干使用,以弥补跨省区粮食收储销的损失。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在[2008]15号文件中明确要求“粮食局要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尽快下达地方储备粮规模指导性计划,并督促地方根据市场情况逐步充实到位。市(县)级粮食储备利息、费用可以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3)必须完善跨省区粮食供应链。随着我国粮食生产专业经济带的逐步形成,通过跨省区粮食购储销来完善我国粮食供应链是必然选择,但是跨省区的粮食市场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主销省与主产省不能形成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特别是在粮食紧张时,主产省不能保证主销省的粮食货源。第二,主产区的粮食补贴太多,一些主产区的国有粮食企业为了拿到超储补贴和各项补助,不愿或不能将库存粮食降价销售,影响了主销区粮食企业的顺利采购。第三,农发行对粮食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钱随粮走。各地农发行担心对资金运行无法保证监控,因此对跨省收购或跨省销售粮食的企业一般不给予贷款,这给跨省购销粮食的企业带来了很大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国家要加快跨省区粮食购销市场建设,对跨省区粮食购储销要在政策、资金、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便利,允许跨省区粮食购储销企业使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食收购贷款,允许粮食风险基金跨省区合理流动,以满足跨省区异地储粮的必要开支;为减少粮食的铁路运输费用,可以开设跨省区粮食流动的“黄色通道”;各省区要打破地方主义观念,依法维护跨省区粮食购储销的合同关系,促进全国跨省区粮食供应链的形成。
作者单位:孙大为河北经贸大学马列教学部
魏博洋河北金融专科学院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
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前言
随着城市的发展,工业与人口的数量增多,环境与发展相冲突的问题日益尖锐,尤其是在土地资源的利用与开发上。因此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对保障粮食安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土地整治的目标
目前,我国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主要是通过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水土保持等工程建设,达到田成方、渠相连、路相通、旱能灌、涝能排的高标准农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和农村人居环境,确保农民增产增收,确保区域粮食安全。具体目标一般有:
1.增加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
2.搞好灌溉与排水工程建设。
3.完善田间道路系统。
4.实现村庄综合整治目标。
5.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6.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
7.合理调整土地权属关系。
二、土地整治工作的意义
(一)、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根据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近几年明确提出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综合生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大幅度增加高等级耕地的比重,明确将“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列入提高现代农业装备水平,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容之一。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整治已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战略部署,成为保发展、保红线、促转变、惠民生的重要助手和基础平台,对于严守耕地红线,提高耕地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土地整治对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至关重要
我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同步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快布局合理化、农田规模化、生产机械化、环境生态化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土地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经营,为周围地区的农业发展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为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贡献力量。
(三)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粮食始终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可以有效解决农业水利设施配套、低产田改造和农田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增加农业抗灾能力,提高粮食综合产能,巩固粮食安全基础。通过整治积极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有效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通过整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项目实施后为当地农民摆脱贫困、解决剩余劳动力就业提供了机会。
三、土地整治主要方式
(一)土地平整
一般土地平整工程其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田坎修筑、利用地、废弃坑塘水域、低效率利用的园地等,通过开发其它草地、优化沟渠路网、规整田块等土地整理工程措施,调整土地利用布局,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二)加强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加强水利设施配套建设,提高田间灌溉保证率,开展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推广节水措施。建设高产稳产农田,建立一个能及时供水排水的系统工程。一般的灌排系统工程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排水工程、灌溉排水系统上的水工建筑物等。
(三)田间道路整修
田间道路的建设一般以现有道路为基础,结合建设区自然、社会、经济状况进行规划设计。按其主要功能和使用特点分为田间主道、田间次道和生产路。以达到合理布线,满足人流物流的需要,提高农产品的流通速度。同时也在山地丘陵地区地形较复杂,满足安全行驶的要求。
(四)加强农田防护
加强农田防护主要针对坡地或缓坡地等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区域所采取的工程措施,地面坡度在15°以内的耕地,宜修建水平梯田;坡度25°以内的耕地,修建坡式梯田或隔坡梯田。
四、土地整治的主要影响
(一)有利影响
1.通过土地平整及土地整治,使项目区的荒地得到开垦,使耕地数量得到增加,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高效的开发与利用。将改善区域生产条件,可有效提高单位面积粮食产量,稳定粮食生产,促进项目区的良性循环和发展,促进项目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
2.通过土地整治措施,改善土壤性状,提高土壤肥力,减少水土流失,变中低产田为高产、稳产的高等级良田,提高土地质量。通过合理配套田间灌排系统,能增加农田水利设施灌排能力,提高灌溉保证率;通过完善的田间道路布局和田间基础设施,能便于群众生产生活、便于农产品收获和对外运输。提高区域的生产、生活条件,从而提高农民人均收入。
3.通过土地综合整治,能增加对土地的资本、技术投入,推动农业土地向一种更能适应现代化要求的土地集约化经营模式发展。通过整理后土地的合法、合理的权属调整,将减少今后土地利用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种纠纷,有利于保持当地的社会稳定。
(二)不利影响
1.土地整治后,改变土地格局,土地生产力的提高,农业生产系统的完善,尤其是对原来以旱作物的山区、丘陵区,在水稻种植条件改善后,农业生态结构的斑块将由原来比较种植作物多样化变为相对大面积及品种的单一化,对农业生态结构产生一定影响,从而使得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将有可能增大。
2.土地整治的施工过程占用土地,在建设过程中将永久占地的工程范围内的植物清除,对项目所经区域的陆生植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3.土地整治的施工过程中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如不经处理任意排放,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漫流至周边农田的话还会造成对当地农业生产的影响。同时将引起粉尘和飘尘、施工生活区的油烟、施工噪声等问题。
五、对策措施
1.土地整治要与区域环境和水资源承载力相适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从实际情况出发,以工程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因势利导,切实可行__为原则,对不同工程类型区合理确定其工程布局和建设标准。同时大力推广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的发展,减少农药化肥的影响。
2.优化土地整理相关工程的设计方案,减少和充分利用挖、填方,搞好绿化,美化景观。减少占用农田和林地,各施工场地必须及时恢复植被或农用地。
3.要加强环境管理;有必要时需建设完善的排水系统,建立巡查制度、灌渠在线监控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
4.加强水土流失控制,根据不同的土地整治方案设计相应的水保方案,使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的控制,并建立有效的水土保持动态监测网络,及时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对当地环境的不利影响,为维护区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县委、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全县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工作电话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政府抗灾救灾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通报当前我县农业生产灾情,总结前一阶段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工作,进一步安排部署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工作,为夺取今年农业生产的胜利打好基础。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近期灾情情况
*年1月25日以来,我县连续遭受二十余天的雪凌天气,极端最低气温达到-7℃以下,凌冻持续时间之长,气温之低,是自1959年以来损失最为严重的一次罕见灾害,影响范围广,危害程度深,给我县的交通、电力、通讯、林业、农业等造成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遭受了严重损失。
截至2月20日,全县16个乡镇160个村民委员会2586个村民小组33428户117000人受灾,造成53280人饮水困难,38560人被困,紧急转移安置80户608人,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4827.38万元。
农业种植业方面。全县农作物受灾74600亩,成灾46900亩,绝收4930亩。其中:豌豆受灾9800亩,成灾6500亩,绝收300亩;蚕豆受灾7500亩,成灾5400亩,绝收300亩;冬早洋芋受灾24800亩,成灾13500亩,绝收1000亩;蔬菜受灾20500亩,成灾11700亩,绝收1230亩;冬早玉米受灾12000亩,成灾9800亩,绝收2100亩;大棚受损65个7800平方米;大春马铃薯种薯受冻12000吨;红苕种薯受冻2100吨。造成经济损失2338万元。
畜牧业方面。因灾造成牛死亡126头,猪635头,羊2573只,家禽2583羽,马165匹,圈舍倒塌53间2105平方米,饲草损失72749吨,冻死罗非鱼及种苗21.3吨。造成经济损失1950.14万元。
林业方面。因灾造成苗圃、苗木受冻、寒害面积500亩,受损苗木300万株。其中,固定苗圃50亩,受损苗木40万株;临时苗圃450亩,苗木260万株;苗木中,膏桐苗240万株,核桃苗60万株;华山松采种基地9000亩,雪折受损12000株,折合木材1000立方米;树木受损945万株14333公顷,经济林果受损360万株5333公顷。直接经济损失6365万元。
甘蔗生产方面。受雪灾影响,已砍的新植甘蔗蔗桩全部受冻,不能宿根,面积1000余亩,损失25万元;已砍好的甘蔗种子500多吨,80%受冻,损失达10万元;因大雪不能及时抢收,造成甘蔗糖份转化,一般压倒甘蔗糖份损失1—2%个百分点,面积4800亩;折断甘蔗糖粉损失2—4%个百分点,面积2700亩。此次受灾造成公司损失367.2万元,蔗农损失35万余元。
蚕桑生产方面。受连续雪凌、冷冻灾害的影响,低二半山区的桑树无法适时嫁接,部分桑树冻死、冻坏,已育桑苗长势减缓,桑树发芽率低,萌芽推迟,*年的蚕桑生产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烤烟生产方面。由于出现大面积的大雪和低温冷冻,部分烟用物资不能及时运输到乡镇及烟区。截止2月18日,全县还有912吨复合肥、229吨硝酸钾没有运输到种烟乡镇和烟区。育苗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现有集中拱架育苗27亩、漂浮育苗1767个育苗池未播种;已播种的漂浮育苗有1667个育苗池籽种已冻坏急需补播,育苗棚受损1667池需修复,还有7547亩的草签种植合同没有签订。烟水工程三面光沟渠凌塌3520米,塌方淹埋1280米,倒虹管凌裂两段,调节池冻裂3个,取水池冻裂2个,灌桩冻裂21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万余元。
水利方面。受损毁人畜饮水管网23件,损坏管道长度81.602km,损毁厂房100平方米,水池、水窖、水井损毁307口,减少蓄水1.143万立方米。造成16个乡镇17.21万人生产生活困难,直接经济损失1407.2万元。
灾情发生后,县委、政府和灾区乡镇党委、政府以及县直各部门把抗灾救灾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和物资,组织力量投入抗灾抢险,安抚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民;广大群众也积极主动地开展生产自救,尽量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了最低程度。通过全县各级各部门、广大灾区群众的共同奋战和艰苦努力,灾区群众思想稳定,生活、生产秩序井然,生命线工程和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救灾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加强领导,组织到位。灾情发生后,县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及时成立了以县长任组长,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和在家值班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抗雪救灾工作领导组,并组织了抢险救灾工作组、“五通”工程工作组、医疗卫生工作组、物资供应工作组、宣传报道工作组、纪律督查工作组深入灾区一线指导抗灾救灾工作,确保了灾区稳定,灾民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灾害损失。
二是迅速反应,及时处置。灾区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灾区,对灾情进行调查核实,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减少灾害损失,稳定灾民情绪,维护灾区秩序。
三是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县直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各司其职、迅速行动,组织人员、协调资金、调配物资,切实做好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四是措施到位,处置有力。面对严重的灾情,县委、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及时下拨了救灾资金和物资。截至目前,共向重灾乡镇下拨了30万元雪灾补助资金;疏散返乡旅客2000余人;累计出动养路工人和民工200余人次,机械8台次,疏通公路100余公里;走访慰问受灾困难群众3000余人次,发放救灾资金3240元,救济粮食11000公斤,寒衣340件,棉被20床,毛毯250床,棉衣114件,发放方便面1500盒,矿泉水3100瓶。
前一阶段,我县的抗灾救灾工作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个别乡镇对抗灾救灾工作认识不到位。切实抓好农业抗灾救灾工作,是当前“三农”工作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真正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而个别乡镇对此缺乏深刻的认识,抗灾救灾工作还有待深化。
二是个别乡镇收集、上报灾情不及时。灾情的准确、及时上报,关系着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推进,而个别乡镇拖沓马虎,敷衍了事,给抗灾救灾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
三是个别乡镇采取的抗灾救灾工作措施不力。个别乡镇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组织领导不到位,工作力度不够,各项措施未得到全面落实,影响了抗灾救灾效果。
二、广泛动员,深入实际,全力以赴做好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工作
前一阶段我县抗灾救灾工作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灾民基本得到了安排,但灾区要尽快恢复生产,我们仍然有许多工作要做。而且目前雨雪冰冻天气还在继续,低温天气还有可能发生,全县抗灾救灾的工作任务还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工作作为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抓紧抓落实,努力减轻灾害损失。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清当前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全力做好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冰冻灾害,其持续时间之长、发生强度之大、影响范围之广、受灾程度之深、经济损失之重,是几十年未遇的一场雨雪冰冻灾害,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也给农业生产带来极其严重的影响。灾情发生后,中央、省、市非常重视抗灾救灾工作,号召广大干部身先士卒,到灾区第一线,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作风,排除万难,夺取抗灾救灾的最后胜利。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防雪救灾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工作。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得到落实。要层层落实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到位、人员到位和措施到位。要多方筹措资金,保证灾后恢复生产的需要。在县“两会”召开前,各乡镇要及时派出工作组,由领导带队,深入灾区查灾核灾,召开会议,深入农户抓好农业生产,及时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重点地区、重点作物和困难农户,努力推进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在县“两会”召开前,县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烟办、热开办等县直相关部门也要由1名领导带队,及时组织人员深入灾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和核实好灾情,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关心支持。县直扶贫挂钩部门也要由领导带队,组织人员及时深入挂钩村开展抗灾救灾,统计核实好挂钩村灾情,帮助挂钩制定灾后重建方案。发挥部门优势,为挂钩村协调争取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同时,组织动员本单位干部职工积极踊跃向挂钩村贫困户捐款捐物献爱心,帮助贫困户渡过生活难关,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凡因工作不力使群众生产生活发生重大问题、出现非正常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深入实际,进一步抓好抗灾救灾工作
一是要全力以赴安排好受灾群众的生活。各乡镇、各部门要把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以灾民有饭吃、有住处、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医治“五有”目标,做实、做细、做好紧急转移安置群众的各项救助工作,保障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二是要全力以赴做好查灾核灾工作。目前,灾情仍然在继续,各乡镇、各部门在深入灾区帮助抢险救灾的同时,要认真反复地核实统计既成灾害造成的损失,并且要注意对预期灾情的把握,及时上报灾害损失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三是要全力以赴做好灾区社会稳定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用一个星期的时间解决交通、防盗、治安、防疫、治病等工作,做到大灾之后无混乱、无大疫,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保证,确保人心稳定。
(三)研究对策,抓好抗灾救灾措施的细化与落实
农业部门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作物和不同灾情,组织人员制定方案,提出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为灾后农业生产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一是在江边河谷冬季农业开发重点区域,要切实加强以蔬菜为主的灾后恢复生产,迅速组织修复损毁蔬菜棚架等设施,确保早春蔬菜尽早恢复生产。
二是要组织菜农抢收商品性成熟的蔬菜,增加市场供应,降低灾害损失。
三是要抢育茄果类、瓜类、豆类蔬菜苗,在有条件的地方,组织统一集中育苗,确保春播用苗。
四是要对绝收地块,迅速组织抢种速生商品蔬菜,争时间,抢季节,填补3、4月份蔬菜市场的供应缺口。
五是要对果园进行修剪枯枝、处理伤口、清除死叶,对已经冻死的果树,及时进行补植,搞好更新改良。
六是要进一步加强冬季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组织和指导农户进行田间清理,确保沟渠通畅,降低水位,减轻渍害。
七是要抓好小麦、油菜等作物的追肥提苗、病虫害防治,促进冬季作物灾后恢复生长。
八是要抓好畜禽厩舍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加固,指导农户搞好倒塌厩舍的重建。
九是要指导农户适时补栏、恢复草地草山建设,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十是要组织抓好种子调拨和化肥、农药、农膜、饲料、兽药、农机具等物资供应,重点组织抓好农用物资和烟用物资的调剂、调运,为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提供物资保障。要组织各种作业队、维修队、技术服务队,帮助农民尽快恢复生产设施、设备和农机具。要多途径、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技术培训、技术示范,促进恢复农业生产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林业部门要积极主动,对于已育苗木,应用草垫进行覆盖,采取保暖措施;要及时开展苗圃地整治和播种育苗;要尽快完成灾害木的伐出和枝丫清理,提高种籽质量。
水利部门要安排专人及时了解各乡镇水利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加强受损水利设施、灌溉设施等的抢修,发动群众投工投劳恢复各类水利设施,以保障灾区人民群众恢复正常生产生活。要加快农村饮水和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进度,及时补充防汛物资,加快完善应急处置预案体系,进一步提高防灾抗灾综合能力,确保春耕生产用水和今年的防洪安全。
烟办及烟区乡镇广大干部职工要分片包村、包组深入烤烟生产第一线,动员和组织群众全力以赴开展烤烟防冻救灾保苗工作。要采取一切措施,增加苗床和育苗池防寒、增温能力,力保籽种不冻坏,确保已播种的集中拱架育苗和漂浮育苗的成活率。对于未播种或播种下去已冻坏的苗床和育苗池暂时不宜播种,各种烟乡镇和烟站要指导好育苗户,待冰雪融化、气温回升后再及时播种,以保证烟苗的成活率。
热开办和公司要切实解决好受灾地区甘蔗良种供应和新种蔗地膜物资的供给。各有关乡镇要切实做好所需种籽和物资的统计工作,在2月30日前将统计数据上报公司及县热开办,以便储备好低海拔地区的种源,确保受灾地区甘蔗用种。各有关乡镇要克服恶劣天气的影响,注重生产安全与加快砍运入榨甘蔗相结合,全力降低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要根据气候情况,在气候好转时及时组织发动群众在清明节前完成种蔗任务,确保甘蔗生产正常有序进行。
蚕桑方面。要抓住气温升高的时期,在3月上旬及时组织做好春嫁工作,做到能嫁接的桑树全部嫁接。对冻坏枯死的桑树,要选择好节令,列为大面桑认真组织补栽,防止毁桑改种。同时,要加强桑苗苗床地的管理,做好除草施肥防病害工作,促进苗木长势正常。公司要加强外购苗木的联系,确保样板桑苗木的需要,顺利完成样板桑的种植任务。
(四)抓好监测,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近段时期雨雪天气的持续,各种灾害隐患不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好监测,密切关注滑坡、塌方等事故易发地段,防止灾害发生。随着温度回升和冰雪融化,田间湿度增大,受灾作物抗病能力下降,农业部门要密切关注病虫害发生动态,加强预测预报,及时病虫害信息,强化应急防治,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切实将病虫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各地要特别防止因低温冷冻造成畜禽免疫能力下降,引发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免疫,指导养殖户搞好厩舍消毒,对死亡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检疫监管,防止病死畜禽流入市场,保障畜禽产品安全。
(五)广泛动员,众志成城抗灾救灾
各乡镇、各部门要弘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固结有爱,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本单位的干部职工积极踊跃捐款捐物,帮助受灾户度过生活难关,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按照让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水喝、生产能正常进行的要求,积极主动参与抗灾救灾,有针对性地帮助灾区拟定重建方案。要进一步发挥单位优势,采取有钱出钱,有物出物,尽力帮助受灾困难群众解决好当前最急需的问题,让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雪灾无情人有情、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暧,众志成诚、共度难关,努力夺取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工作的全面胜利。
(六)严明纪律,保障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在抗灾救灾工作中,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按照这一要求,各乡镇要尽快建立健全抗灾救灾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落实责任。县直各有关部门不仅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而且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抗灾救灾各项工作全面开展。二是统一口径,做好灾情上报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一把尺子、一个标准”核灾和报灾的要求,认真开展灾情核查,及时、准确向县委办、政府办和县直相关部门上报,待县委、政府审核后,各部门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三是坚守岗位,严格请假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领导带班、干部值班制度,出现重大灾情和突发事件,主要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一线,实施现场指挥,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各乡镇、县直部门的领导要坚守工作岗位,特殊情况须请假的,必须经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外出,一般干部职工外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对在抗灾救灾工作中失职渎职、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七)各司其职,同心协力救灾
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尽力为灾区解决实际困难。民政部门要安排好灾民的生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不发生非正常情况;气象部门要做好天气预测预报,发挥气象防灾减灾作用,为群众生产生活和领导决策服务;水利部门要密切注意骨干水利工程的损毁情况,加强核实,高度重视抢险排险工作,做好受损水利工程的抢修,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农业部门要指导灾区做好农作物的补栽改种工作,储备、安排、调运好农用物资,保证灾区农业生产的需要;卫生部门要协助灾区做好因灾伤病人员的救治和医疗、疫情的防治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灾区饮用水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确保不发生疫病;交通部门要组织力量迅速抢修受损路段,确保道路畅通,并加强对边坡边沟的治理;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职能分工,共同做好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汇总全县灾情,积极向上级对口部门报告,反映困难和问题,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
(八)提前谋划,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同志们:
县委、县政府召开这次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省市新农村座谈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前段全县新农村建设情况,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强化措施,进一步动员全县各级各部门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真抓实干,推动我县新农村建设再上新水平、再上新台阶。今天上午,我们参观了相邸、坊前、坪上、朱芦、团林、壮岗等6个乡镇新农村建设情况,并听取了他们的经验介绍,应该说,这几个乡镇的工作各有特点,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希望大家互相学习借鉴,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下面,结合全县新农村建设情况,我讲三点意见。
一、抓住机遇,有所作为,切实增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新农村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一系列会议精神和部署,把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业农村发展环境、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作为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着力点和突破口,以农村路水电医学和村庄整治为重点,全面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农村面貌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特别是各级在工作中大胆探索不断实践,在新农村建设方面总结积累了不少好经验、好做法,全县新农村建设工作呈现出良好态势。一是农业结构调整特色效益凸显。全县今年新发展果园2万亩,茶园1万亩,瓜菜2.5万亩,板栗6500亩,杞柳6000亩,完成造林6.3万亩,苗木花卉1万亩。各乡镇在农业结构调整中不断形成了各自的“招牌菜”,农民靠发展特色经济作物增收的比例逐步扩大。坪上镇发展大樱桃“万元园”3000亩,其中,大山河村500亩大樱桃亩产值均超过15000元;洙边镇东袁山村大棚茶亩产值达到120__元;道口乡宏伟村大棚草莓最高价格卖到10元/公斤,亩收入过万元;团林镇貂、狐、貉特色养殖发展到12个村近千户,年存、出栏特种动物分别达到3万只、20万只,每年可加工生产优质皮毛30多万张,仅此一项可增加农民人均收入1000多元。二是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进一步改善。截至目前,全县已累计投资1900万元,完成水利工程270处,改善和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6万亩;新开工建设“村村通”自来水工程84处,其中联村集中供水3处,管网延伸工程3处,涉及村庄93个,受益人口8.89万人;新开通有线电视村210个,架设主干线285公里,发展用户1.1万户;完成农村公路改造工程15.4公里,老油路改造16.2公里,农村公路桥梁建设6座,新增通客车里程890公里,新增通客车村庄480个;改造中小学C级危房4.11万平方米、D级危房1.6万平方米,新建校舍8万平方米;全县新建沼气池5100多个,“一池三改”沼气池2562户。三是农村社会保障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扎实推进,全县参合农民70.99万人,参合率达到88.8,其中,筹措资金27万元为全县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农村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实现了集体参合。截至目前,新一轮报销共筹集资金4259万元,报销医药费用316.6万元,受益农民达32万人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农民达到8.93万人,乡镇覆盖面达到100,村庄覆盖面达到65,基金滚存积累达到4515万元,社会化发放率100;建立了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694户失地农民办理了养老保险;出台了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暂行办法,县乡财政以每人每年20__元的补助标准,对农村424户五保老人全部实行了集中供养;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年102元。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得看到,我们的新农村建设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农业结构不够合理,传统农业的种植管理模式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产业化、标准化水平还不够高;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不大,档次不高,带动作用不强,内部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比较突出。二是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对缓慢。农民行路难、饮水难、看病难、上学难等问题仍然存在。全县“村村通”油路工程大部分乡镇只通了县乡主干线,村与村之间基本没有开通;“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至今还有358个村、37.82万农村人口没有用上自来水;农村教育资源匮乏,贫困家庭还存在失学、辍学现象,全县农村中小学仍有C级危房1.7万平方米、D级危房1.4万平方米需要改造;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不够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集体垫付参保资金问题比较突出。三是村庄建设布局凌乱,管理滞后,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禽畜乱跑“五乱”现象仍然存在。农村新技术的推广和使用范围比较小,农村沼气建设技术力量薄弱,专业技术人员少,社会化服务跟不上。四是落实土地承包政策还不够到位,农村不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面对这些问题,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大局意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新农村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跨越发展的突破口,抢抓机遇,乘势而上,确保我县新农村建设取得扎实成效。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加快我县新农村建设进度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发展战略,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着眼长远,立足当前,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地抓,一件实事一件实事地办,努力取得新农村建设新的更大的实效。当前要着力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一要扎实推进农业结构调整。要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内部结构,积极发展高产、高效、特色农业。当前,要重点做好秋季农业结构调整工作,各乡镇要充分结合自身特点,早打算、早安排,科学制订实施规划,切实把发展特色 种植业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主攻方向,着力发展优质瓜果、蔬菜、花生、茶叶、桑蚕、黄烟、杞柳等特色农业生产,确保今年全县新发展苹果0.5万亩、杂果1万亩、大樱桃0.5万亩、茶叶1万亩、瓜菜5.69万亩、草莓2.5万亩、食用菌1万亩、花卉0.2万亩。二要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要进一步完善产业化运行机制,强化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引导农户通过合同或契约的形式与企业建立紧密型的合作关系,形成市场牵龙头、龙头联基地、基地带农户的产业化发展体系。要进一步培植壮大龙头企业,不断完善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机制,力争今年全县新增1家国家级、2家省级、8—10家市级龙头企业。三要进一步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农业监测和农产品评价三个体系,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部纳入标准化管理轨道,逐步形成与国际、国家和行业相配套的标准体系。要大力实施农业品牌战略,通过制订和完善质量认证标准和产品评价标准,打造出一批品质好、规模大、效益高的名牌农产品。四要积极培育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要按照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坚持农民自主兴办、民主管理、互助互利和多形式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快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逐步形成“公司 合作经济组织 农户”的产业化经营体系。要鼓励和支持村“两委”、农村能人、龙头企业、乡镇涉农站所、基层供销社以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离退休干部、企业下岗职工领办创办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各类农技推广人员到合作经济组织干事创业;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经济组织自办加工流通项目,形成“农户 合作经济组织 公司”的模式,使农民更多的获得加工流通环节的利益。要加强对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引导和有效管理,积极引导专业合作组织自主选择经营服务项目,创立具有各自特色的农副产品品牌,真正使其发挥好的作用。五要努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继续抓好“百万农户致富工程”,力争年内新增4万户,户均增收600元以上。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5251”工程,重点抓好“两后双百工程”、“绿色证书培训工程”、“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新型农民创业培植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等富民工程,打造“技术型、商贸型、服务型、求新型”农民,力争输出前培训率达到80%以上,年内有序输出劳动力5万人以上。
(二)进一步搞好村庄规划和整治,努力改善农村面貌。要抓住规划这个关键,发挥好规划的引领、规范、协调、促进作用。积极探索以中心镇、中心村为主要载体的农村居民社区化管理的新路子,加快实施“农民向城镇集中、居民向社区集中、农村住宅向城镇集中”,进一步完善大店、板泉、坪上三个中心镇和洙边、石莲子等重点镇的规划布局及小康示范村总体规划。这方面,38个试点村要先行一步,还没有完成规划的必须按要求尽快完成,同时,在未完成规划编制前,要暂缓宅基地和建设项目审批。对已经完成建设规划编制的村镇,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的制度,严格按建设规划要求审批农民宅基地,确保村镇规划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快旧村改造步伐。重点抓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县城周围和乡镇驻地等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以学习借鉴兰山、罗庄的做法,打破村庄界限,按照“居住进公寓、经营进市场、生产进园区”的原则,统一规划建设新社区。对符合规划要求、经济条件一般的村,要重点进行村内空闲地填实改造,对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实施分阶段置换,逐步消除“空心村”;对村外占用耕地建房必须从严控制,促进土地集约利用。要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好“百村美化”工程,下大力气整治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重点搞好“五清五改”,改水、改厕、改灶、改圈、改院,清理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禽畜乱跑“五乱”现象,真正使农村居民“走上平坦路,喝上干净水,用上清洁灶,住上整洁房”。
(三)加快推进“六通两保”,进一步拓展农村公共服务。重点抓好村村通有线电视、村村通油路、村村通自来水和沼气建设。“村村通有线电视”方面,要坚持一手抓未联网乡镇的干线联网,一手抓有线电视信号进村入户,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对覆盖面广、容易联网、受益群众多、群众积极性高的村镇要先规划先建设,能做的先做,能通的先通,形成带动效应。对入网积极性不高的村,可先发动一批示范户,以优质的传输信号、丰富的节目内容吸引群众入网,确保年底前18个乡镇和所属行政村全部联网,新发展用户5万户。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村要建立村级广播电视服务室,搞好广播电视通村入户后的配套服务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村村通油路”要在前段工程通到行政村的基础上,下大力气抓好“村内通”,凡具备条件的村,要对村内主要街道路面实施硬化;“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要进一步把计划落实到乡镇、落实到村庄,集中劳力、集中机械、集中资金,年内解决76个村、7.38万口人的吃水问题,确保通自来水的村达到60以上;沼气建设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积极推广洙边镇“一池三改”模式,并结合各乡镇养殖专业村和规模养殖小区建设,推行“种植—养殖—沼气—种植”循环农业模式,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这项工作,各乡镇必须要高度重视,积极搞好引导和规划工作,可采取先干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沼气建设加快发展,确保年内全县不留空白村。同时,要严把质量关,县农业局要在配合各乡镇搞好技术指导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和办法进行验收,并对新建沼气用户实行户户编号、一户一卡制度,逐户登记编号,建立档案。确保建成一个村,验收一个村,规范管理一个村。要进一步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农民工失业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逐步完善农村教育、灾害、住房和老年人生活救助制度。下一步,要提倡有条 件的村率先实行养老保险集体参保,努力做到让农民群众贫有所扶、困有所帮、老有所养、灾有所救。要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积极推行建立个人账户和用报销医疗费预缴下年度参合资金等做法,适当提高报销比例,扩大报销限额,简化报销程序,确保年内农民参合率达到90以上。
(四)深入开展平安文明创建活动,维护农村和谐稳定。要进一步加强平安村镇建设,建立健全群防群治队伍,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在广大农村普遍实行乡镇联防、农村站岗巡逻等多种措施,确保一方平安。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调解中心建设,深入开展不安定因素排查调处活动,及时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以开展“美在农家”、“文明村镇”、“文明户”、“文明一条街”等创建活动为重点,积极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树立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农村新风尚。要深入开展农村形势、政策和公民道德教育,在农村广泛宣传“八荣八耻”荣辱观,引导广大农民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风尚,力争年内有30%以上的村成为市级“生态文明村”,村村有“文明一条街”。要加强基层管理规范化建设。扎实开展好以村务大事村民公决、财务全程公开、村干部集体办公、民情答疑和民主评议干部“五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村级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好农民群众对农村重要事务、重要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提高农民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加快村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积极采取供销社创办、社会化联办、多元化投资的方式,从涉及农民最广泛、最需要的项目做起,逐步将综合服务中心建成村级双向物流平台、经济发展平台、文化平台和生活服务平台,建成贴近农民生产生活的经营服务体系。同时,要切实搞好为民服务大厅建设。按照“三服务”、“三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受理、承办、回复等制度,对群众的服务申请,服务人员要随时受理、限期办结、及时回复,实现为民服务向生产领域延伸、向弱势群体延伸、向科技领域延伸、向流通领域延伸,让农民群众享受到多方位的服务。
(五)认真落实各项惠农政策。今年是新农村建设的开局之年,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一要切实抓好土地承包政策落实。目前,全县178个重点村中,已有131个村上报方案,其中已完成48个村。但仍有83个村的整改方案和报告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47个村未上报整改材料,2个村没有完成土地延包任务。对此,有关乡镇一定要高度重视,抓紧开展工作,决不能拖了全县的后腿。其他乡镇也要抓住这次整改完善机会,进一步搞好排查摸底,凡是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承包地块没有落实到户、没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没有发放经营权证书、超5多留机动地和存在“两田制”的,一律都要按政策规定进行整改。同时,要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正确引导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保护好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二要进一步落实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前段时间,市里对我县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个别部门和乡镇乱收费、搭车收费和不按程序办事的现象仍有发生,“一事一议”筹资仍还存在先征后议,不报批、超限额筹资等现象。对这些问题,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逐一进行排查摸底,并限期进行纠正,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对于超标准、超范围收取的费用,要坚决清退,一时无法清退的,要限期拿出整改措施,逐步进行纠正,确保法规、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结合九月底省里对各县区的检查,进一步搞好自查自纠工作。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准备好相关档案和资料,本着缺什么补什么、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抓紧整改完善,确保不留死角,不出纰漏。特别是对中央和省市出台的粮食直补、良种推广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柴油补贴等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要结合实施“一卡通”工程,逐项兑现落实到农户,确保不出任何问题。对措施不力,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我们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坚决给予“一票否决”。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