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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定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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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定义

第1篇:公共建筑定义范文

第二条其中包括:设施老化需要更新改造的室内外采暖系统;公企用户与居民住宅公用的室内外采暖系统;原设计或施工不规范的室内外采暖系统;室温偏低、热费收缴难的采暖系统。本规定适用于榆树市区由供热公司供热的已建楼房各类采暖系统。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将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资金筹集等情况演讲有关部门检验。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将改造工程的时间、预算、进度、要求等通知居民。

第五条让广大用户懂得分户供热改造的好处,做好分户供热改造的宣传动员工作。理解、支持分户供热改造工作,营造一个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分户改造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分户供热改造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

第七条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设计,分户供热改造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确需更改设计的要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卦手续。

第八条要做到文明施工、礼貌服务,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尽量减少室内、外设施的破坏。

第九条自行恢复。分户改造的资金由供热单位、产权单位或个人共同筹集,各用热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分户供热改造工作。室内装修及室外各种牌匾有碍施工的应自行拆除。产权单位或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承当15元,余下的由供热单位承当。

第十条由热用户维修管理,改造后的用户室内用热设施。室外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改造工程结束前应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演讲报给建设局备案,改造工程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月末竣工验收,分户供热改造工程从每年取暖期结束开始。系统调试结束,保证如期供热。

第2篇:公共建筑定义范文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各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地予以落实。

(二)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五)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六)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七)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八)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46号)的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20*年各地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年的水平以内。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九)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十)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一)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要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20*年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

(十二)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各地要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十三)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3篇:公共建筑定义范文

关键词:连续梁 砼浇筑 工艺实践

一、 工程简介

丁田特大桥是新建杭州至长沙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段)站前工程的一座连续梁特大桥,于DK736+935.52处与袁州区彬江镇开发区规划路交叉,斜交角度为38度,以一联(32+48+32)m连续梁跨越该路,即新建桥梁34#墩~37#墩段。34#墩~37#桥墩墩身高度分别为3m、5.5m、5.5m、3m,其截面尺寸分别为:A×B=650×330cm、750×330cm、750×330cm、650×330cm;上部结构为(32+48+32)m现浇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箱梁长为113.3m,梁高为3.25m,箱梁顶板宽12.0m,梁体为单箱单室、等高度、变截面结构,顶板厚65~45~30cm,腹板厚为67~110~130cm,底板厚47.5~65~85cm,在端支点、中支点共4个横隔板,隔板设有人洞,供检查人员通过;连续梁混凝土设计强度为C50。

本连续梁长113.3m,梁体的砼标号为C50,梁体混凝土方量为1334m3,采用搅拌站混凝土,混凝土原材料管理、配合比设计、搅拌必须满足《客运专线高性能混凝土暂行技术条件》的规定。根据现浇连续梁的特点及施工经验,本连续梁混凝土一次浇注成型。

二、 现浇箱梁砼浇筑施工方法

1. 砼浇筑前准备工作

(1) 交通准备

修通丁字路口至37#墩的施工便道,并利用现有至35#墩道路确保在砼运输过程中道路顺畅。

(2) 用电准备

利用现有电源,并在现场、2#搅拌站及宜春梁场各备用200KVA发电机一台。

(3) 搅拌站准备

利用我工区1号搅拌站90型一套、2号搅拌站120型一套以及宜春梁场搅拌站120型两套。

(4) 混凝土原材储备

由于梁体砼浇筑为一次性浇筑成型,需由我工区1号、2号搅拌站主要为浇筑储备充足合格的一级粉煤灰、水泥等原材料,水泥原料均需采用华夏品牌。宜春梁场备用800?砼的原材料,我工区1号搅拌站备用200?砼的原材料,2号搅拌站备用600?砼的原材料。试验室要及时将梁体砼配合比提供给宜春梁场,粉煤灰进场后试验室要及时检验,准备好钢绞线、波纹管等试验报告。

(5) 机械设备配置

由物机部赵孟铜协调准备好4台砼输送泵和12台砼罐车,浇筑过程中4台砼输送泵布置如下图所示,同时浇筑;34#墩旁的天泵配置3台罐车(运输路线为2#搅拌站至34#墩),35#墩旁的天泵配置3台罐车(运输路线为2#搅拌站绕镇上转盘至35#墩),36#墩旁的天泵配置4台罐车(运输路线为宜春梁场至36#墩),37#墩的天泵配置2台罐车(运输路线为宜春梁场至37#墩)。

(6) 劳力准备

施工过程中分4个作业面,每个作业面安排3个班组,每个班组安排4个砼捣固手及浇筑手,计48人;模板维护、钢绞线及波纹管检查以及支架检查人员配置2班,每班5人(其中模板维护2人、钢绞线及波纹管检查2人、支架检查1人,必要时可相互支援),计10人;施工队人员共计58人。

项目部现场安排测量员2人、试验员2人、质检员2人,计6人;安排项目部总工、副主任、赵家里及丁田架子队长、工程部1人、安质部2人现场定时巡检,计7人;项目部人员共计13人。

(7) 测量准备

测量队需在浇筑前对连续梁进行精测,检测支架、支座的沉降、变形以及梁面的标高。

2. 砼浇筑过程中的施工安排

(1) 砼浇筑顺序

本连续梁要求一次性浇筑成型,因梁体砼有1334 m3,梁体混凝土数量较大,为了确保在12小时内完成梁体砼连续浇筑,支架受力均匀,砼浇筑时,要求采用4台砼汽车泵同时浇筑。因连续梁为等截面梁,混凝土浇筑顺序为底板腹板顶板,在纵向可由跨中向两端支座处分层浇筑,竖向先浇筑两侧底板处的倒角处、底板,然后浇筑腹板、顶板、翼板。混凝土浇筑顺序如图所示中数字编号顺次进行。

混凝土纵向分段浇筑顺序

浇筑梁段底板砼时,泵车浇筑顺序:1号泵车先从34#、35#墩跨中位置向34#墩方向依次浇筑,直至浇完34#墩底板砼后再浇筑35#墩底板砼;2号泵车先从34#、35#跨中位置向35#、36#墩跨中位置方向依次浇筑,之后再浇筑35#墩底板砼;3号泵车先从35#、36#跨中位置向36#、37#墩跨中位置方向一次浇筑,之后再浇筑36#墩底板砼;4号泵车先从36#、37#墩跨中位置向37#墩方向一次浇筑,直至浇完37#墩底板砼后再浇筑36#墩底板砼。浇筑梁段腹板砼时,1号泵车浇筑34#、35#墩之间腹板砼,2号、3号泵车浇筑35#、36#墩之间腹板砼,4号泵车浇筑36#、37#墩之间腹板砼。浇筑梁段顶板砼时,泵车浇筑顺序与浇筑梁段底板砼时相同。

(2) 砼浇筑施工工艺

先浇筑梁段底板和腹板,再浇筑顶板。梁端两腹板混凝土浇筑时,采用同步对称浇筑腹板混凝土,防止两边混凝土面高低悬殊,造成内模偏移或其它后果。梁段底板中部由于混凝土流淌速度过快所产生的三角形缺口,由辅助下灰补充。底板及腹板混凝土浇注时由低处向较高处分层、分段浇筑,分层厚度不大于30cm,上层砼必须在下层砼初凝前浇筑完毕。浇注过程中先浇筑箱梁底板混凝土5m,返回浇注腹板和顶板,长度为5m,如此循环,混凝土浇注过程中确保新旧混凝土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混凝土浇注能力不得低于50m3/h。当两腹板槽浇平后,开始浇筑桥面板混凝土。

浇筑两腹板梗斜处,为保证底板与腹板交接部位及其附近区域混凝土密实,设专人在底板插入振捣棒沿周围振捣。振捣时避免振动棒碰撞波纹管。

梁体腹板、底板采用插入式振动;顶板混凝土用插入式振动,辅以平板振动器振动。操作插入式振动棒时宜快插慢拔,垂直点振,不得平拉,不得漏振,谨防过振;振动棒移动距离应不超过振动棒作用半径的1.5倍,每点振动时间约20s~30s,振动时振动棒上下略为抽动,振动棒插入深度以进入前次浇筑的混凝土面层下50~100mm为宜。浇筑过程中注意加强倒角、交界面以及钢筋密集部位的振捣。混凝土振动时间,以混凝土表面不再下沉、没有气泡逸出和混凝土表面开始泛浆为度。

顶板混凝土浇筑到设计标高后用提浆整平机抹平,保证排水坡度和平整度。收浆抹平执行两次,以防裂纹和不平整。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随机取样制作混凝土强度及弹性模量试件,其中强度和弹性模量试件应分别从箱梁底板、腹板和顶板取样。施工试件随梁养护,56天标准试件按标准养护办理。

浇筑完毕,移走振动器,拆除并清洗混凝土输送管及混凝土输送泵。梁体混凝土浇筑完毕后,需覆盖土工布洒水养护。

砼浇筑后应立即进行养护,在养护期间,应使混凝土表面保持湿润,防止雨淋、日晒。梁体养护用水为饮用水,水温与表面混凝土之间的温差不得大于15℃。洒水次数以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状态为度,一般情况下,白天以1~2h一次,晚上4h一次。洒水养护的时间不少于14d。因此,对砼外露面,待表面收浆、凝固后即用土工布等物覆盖,并应经常在土工布及模板上洒水。混凝土在养护期间或未达到一定强度之前应防止遭受振动。在强度未达到1.2MPa以前,应禁止通行,并应禁止扰动支撑结构。

用于控制拆模,落架的混凝土强度试压块放置在箱梁室内,与之同条件进行养生。

在养护期内,严禁利用桥面作为施工场地或堆放原材料。

三、砼浇筑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在梁体砼浇筑过程中,设专人检查模板和钢筋,发现螺栓、支撑等松动及时拧紧和打牢。发现漏浆及时堵严,钢筋和预埋件如有移位,及时调整保证位置正确。

(2)在梁体砼浇筑过程中,为防止波纹管损坏,水泥浆进入波纹管内堵管,梁体两端要设专人负责采用卷扬机抽拔钢绞线。

(3)梁体砼浇筑过程中测量人员要及时测量支架的沉降及变形,梁体砼浇筑完成后要严格控制梁面标高、梁面排水坡度,对梁体砼表面要及时进行抹面,并设专人负责梁体砼的养护。

(4)混凝土灌筑入模时下料要均匀,注意与振捣相配合,混凝土的振捣与下料交错进行。为使上下层砼结合牢固,在振捣时将振动棒伸入下层砼10cm左右,移动间距不得超过振动棒作用半径的1.5倍,振动棒不得碰撞模板、钢筋、预埋件等,并应与模板保持5~10cm的距离。

(5)混凝土浇筑中,做好同条件试件的制作,试验人员要全力做好配合工作,中心试验室要做好统一安排,并安排人员做好现场旁站跟班,及时解决发生的问题。

第4篇:公共建筑定义范文

1、有限期限,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内申请,员工本人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申请。

2、注意材料齐全,需要材料有有首次病例,诊断证明,劳动关系证明,伤者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伤认定申请书。

3、在书写工伤认定申请书时需要写清楚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以及过程。

4、如可能存在纠纷,请保存好原件以及收集证据保存。

第5篇:公共建筑定义范文

盈盈月光,我掬一杯最清的;落落余晖,我拥一缕最暖的;灼灼红叶,我拾一片最热的;萋萋芳草,我摘一束最烂的;漫漫人生,我要采撷世间最重的--意志。

小时候有一次参加钢琴比赛,这个比赛可不是我自愿参加的,而是钢琴老师硬给我报的。虽然学了几年钢琴,但我对它似乎一点儿好感也没有。回家后,我把这事儿跟妈妈说了,妈妈只给我一句答复:“把选好的曲子好好练练。”“是啊,学这么多年,一次比赛还没参加过呢。”我心想“这次一定要获奖。”

于是,我每天的作息时间多了一点变动。大多数的休息时间都用在练琴上,好几次因为辛苦都不想再练了,但是一想;“不是已经下决心要获奖了吗?再练,接着练!”我在心里为自己加油。晚上7点准时坐在钢琴前,2个小时的练习已经累得我肩膀发酸,手指发麻。实在受不了了,我就躺在床上,心里想着曲子的旋律,还有什么地方需要修改一下。

2个月的准备时间转瞬即逝。比赛那天,我和妈妈跟着钢琴老师来到比赛地点。坐在屋外,听着屋内的选手演奏着优美的音乐,不由得有些羡慕的意思,而且还有点紧张。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了。“下一位参赛选手进来。”啊!到我了,我不由得哆嗦了一下。“别紧张,好好弹。”老师在后面拍拍我的肩膀说。

第6篇:公共建筑定义范文

关键词:工程;施工合同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is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construction, claim for compensa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cost and completion settlement basis, and provide the possibility for the transfer of risk, so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timely,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 in order to reduce the cost of enterprise risk control of enterprise. In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conclus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and sums up the contract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 and some signed skills.

Key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1.1 合同是项目施工的依据。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组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报表、竣工结算等要按合同的约定编制、报送,工程的质量、进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工程的材料、设备等应按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价格进行购买。1.1.2 合同是发生纠纷时企业进行索赔的依据。索赔合同索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主要指业主未按《示范文本》规定完成应该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时拨付预付款、工程款、拖延图纸审批、拖延对承包方提出变更、索赔的答复等;二是由于工程项目本身变更引起,如工程量的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现场签证等;三是由施工条件和环境变化引起,如一周内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连续大雨不能进行室外作业等。

1.3 合同能够有效转移企业风险。《示范文本》中有违约、索赔、争议、保险、担保等转移风险条款,如能将这些内容协商并写进合同,那么就可将业主违约、工程变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发生的一些意外伤害向业主或第三方转移。

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过上述对合同作用的研究可以看出,合同关系到施工企业的工程进度、风险转移和争议处置等涉及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对施工企业意义重大。因此,对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和技巧进行归纳和总结是十分必要的。

1合同内容的严谨性和合法性。(1)确保合同措辞的严谨性。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也有使用业主与承揽方协商起草的其它合同文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其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如果使用由业主起草的合同文本,则更应该仔细研究,对关键词和关键语句含义要达成共识,避免在理解合同条款时产生多义性和随意性。(2)确保签订合同的合法性。签订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内容的合法性具体表现在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中。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反映了当事人对合同的要求,工程合同价款中,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关系到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各项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考虑全面、细致,避免出现责任不清。对于合同各项条款的规定,在文字表达上应当严谨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词。否则,会造成合同履行中的困难和产生纠纷。

2.2审查发包人和分包人的资质等级及履约能力和信用。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和分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和顺利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房产开发的企业或从事工程监理、建筑施工的企业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发包方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情况。在现实工程中对分包方的审查相对审查发包方更为重要,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纠纷在工程中最为普遍也最为棘手,如何防止各分包单位的违约对施工单位来说至关重要。

2.3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几项内容。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施工企业的最重要问题,因此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必须详细考虑和制定。(1)对工期的规定。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或“合同签订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那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的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做出约定。(2)对工程质量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3)对工程造价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能避免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因此,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将对后续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依据。

2.4施工合同法律纠纷的地域管辖问题。由于工程施工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多元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受社会关系及环境等不可遇见因素影响非常大,使得在实际的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合同相关纠纷普遍存在,大部分的纠纷通过双方协商和调解基本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而一些无法调和的合同纠纷付诸法律后,人证物证的采集认定,法律程序的履行所产生的成本,有可能因合同法律纠纷管辖属地条款约定的不合理而耗时耗财损失巨大。当前,工程作业跨地区跨行业的多方协作非常普遍,而各地区合同纠纷的处理往往也存在区域性的差异和处理方式,不可否认的是也同时存在地域的法律亲缘性。根据合同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合同双方未就合同法律纠纷地域管辖进行约定的,按工程所在地作为法律合同纠纷管辖属地。所以如何约定合同法律纠纷解决的管辖属地应从工程本身和法律途径的便利条件进行慎重考虑,签订人要予以高度重视。

2.5施工合同签订的审核程序保障。施工合同涉及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管理、进度、预结算、材料及设备的采购以及法律关系等诸多内容,所涉及的专项之多、范围之广是一般合同所无法比拟的,同时也存在相当大的合同风险,因而在合同的管理和审查把关方面要有组织程序上的保障措施,避免因合同起草人和签订人员个人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不足造成合同缺陷和隐患。目前管理规范的施工单位采用的是组织集中有丰富经验专业人员对各专项内容分别审核,各审核人员承担相应审核责任,通过层层把关降低合同风险。

第7篇:公共建筑定义范文

关键词:教学做一体化;情境教学;定额预算

0 引 言

《建筑工程定额预算》 这门课程,是工程造价专业的核心课程,该课程阐述的造价原理,不仅是建筑工程预算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是其他专业课程的理论基础,是一门专业性非常突出的课程[1]。针对《建筑工程定额预算》课程内容丰富、综合实践性强的特点,从造价专业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根据我校“工艺非学不兴,学非工艺不显”的办学理念,秉承“开放办学、产学结合、崇尚实践、强化应用”的办学特色,通过加强对《建筑工程定额预算》理论教学与实践环节有机结合,我们对其进行了“教学做一体化改革”,对课堂教学内容进行了重新整合,改变过去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模式,多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注重培养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

1 根据建筑行业发展需要构建教学模式

《建筑工程定额预算》这门课程的目标使学生通过“边学边做,学做结合”,深入理解并掌握各个工程构件的造价计算和灵活掌握定额原理。我们通过分析建筑行业企业的发展需要,根据造价员工作岗位所需要的知识与素质要求,确定了本门课程的教学体系。基于专业人才培养能力体系的要求,通过分析编制预算书的工作过程整合选取了本门课程的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情境,选择教学模式。我们修订了课程标准,改变了以往单纯的按照课本章节授课的教学模式,根据造价员岗位的实际工作内容,将课程内容分为三个学习情境:砖混结构工程定额预算、框架结构工程定额预算、剪力墙结构工程定额预算。每个学习情境学生有不同的学习任务,教师为学生提供足够的学习资源与引导,学生在老师的讲解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习任务,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收获相应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为使授课内容符合建筑行业发展需要,在授课过程中采用最新的行业标准,这样学生能够在步入工作岗位后,以最快的速度适应工作的需求。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使教学内容、教学环节、教学情境与工程造价专业的职业标准相一致,实现教学体系与行业职业要求的良好衔接。

2 “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改革

“教学做一体化”概念最早是由我国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提出的[2]。“教学做一体化”的模式中,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的导演,对学习目标和学习任务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将专业知识很好的融入到学习情境的设计中。

《建筑工程定额预算》这门课程采用任务驱动、项目导向教学模式——三个工程项目即三个学习情境,递进技能训练。整个课程的教学,选取三套典型实际结构工程的施工图纸作为教学载体,构建三个学习情境,每个学习情境的过程包括:接受工作任务和工程图纸、施工图识读、工程量计算、费用计算、造价汇总五个主要过程。每个学习情境都是一个完整的工作过程,其工作任务都是按照由简单到复杂,采用递进式的技能训练,使学生能够从“在教师指导下完成简单工程预算”到“学生能够熟练完成复杂工程预算”的操作能力。如在学习情境2中,将教学内容划分为4个任务(见下表1),每个任务都设定了具体的任务目标,学生按照熟悉图纸、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项目、确定工程造价、编制预算书的程序,将所学的专业知识融入到各个具体的工作任务中,以获得相应的专业能力,为以后步入工作岗位打下基础。课程改革以学生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 以工学结合为手段,实现“教学做一体化”,增强课堂教学内容的知识性与可接受性,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态度。

3 教学方法与教学评价

在教学过程中,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针对课程内容和学生特点,灵活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如:多媒体课件教学、板书教学、角色扮演、实景教学、案例教学、任务驱动教学等,让学生在学习中参与,在参与中学习,增强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改变以往仅仅以期末试卷成绩决定学生成绩的做法,实行过程控制与考核,采用笔试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根据学生在平时课程中的表现,如:课堂提问、出勤、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等;采用学校考核与社会认证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将造价员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获取,作为课程考核的要求,全面综合地评价学生的能力。

4 结束语

《建筑工程定额预算》课程的“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改革,以实际工程图纸为教学任务,学生在教师的讲解与指导下,最终能够完成一套完整的土建工程预算文件。在整个过程中,学生通过自主学习,自主解决问题,能够更好的掌握专业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得到很好的提高,比以往传统的仅仅依靠教师讲授的教学模式效果提高很多。

参考文献:

第8篇:公共建筑定义范文

【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执行监督 机制构建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七十三条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疑是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但在具体执行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却因我国现行立法不够完善、制度设定过于原则等原因出现了执行主体混乱、案件适用范围不明确、执行监督乏力等现实问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是否规范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人权的保障,而且对于规范办案程序,提升办案质量,减少办案安全隐患都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亟需引起重视。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执行主体混乱

新《刑事诉讼法》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主体定义为公安机关。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自侦职务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则事实上基本由检察机关自己在派员执行,或者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派员执行。究其原因:一是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允许检察机关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二是检察机关对于自侦案件担心公安机关介入会对案件泄密而不愿公安机关介入;三是公安机关由于人少工作量大等因素,不愿介入检察机关决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四是经费落实不明确,公安干警参与到检察机关决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生活补助等相关费用由谁承担,目前仍无法律法规或政策加以明确。

(二)执行场所安全隐患多,难以符合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三项条件,即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由于上述规定较为原则,加之不能是羁押、监管场所以及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实践中很难找到既满足上述条件,又能与外界有效隔绝,保证侦查顺利进行的居所。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为节约成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定的居所往往是固定的小宾馆、小酒店等,这些场所普遍缺乏必要的安保设施,且执行中也存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规范发放药品等安全隐患,很容易形成变相羁押,也很难保证办案安全。

(三)适用案件范围模糊,难以准确把握

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案件范围。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认定界线。虽然这些规定表面上看很全面、完善,但由于规定还不够细致,实践中办案单位仍然出现了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认定数额是以举报的还是初查认定的或是以实际查证的为准;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该如何界定在理解和把握上不一致等情况,容易导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扩大使用。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中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案件信息渠道不畅通,各业务单位、部门之间协作不到位

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赋予检察机关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条则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权赋予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侦、公诉部门,人民法院在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要通知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监督;对于检察机关侦监、公诉部门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监督的结果也没有规定向监所检察部门予以通报。且在实践中,办案单位由于考虑案件保密要求等因素,当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时也不会主动通知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开展执行监督,导致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实践中及时、准确掌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源信息仍然存在较大障碍,且对信息不畅缺少有力的监督手段。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影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成效

监所检察部门在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时必然要对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以衡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是否规范。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并不完善,监所检察部门也就难以有效开展监督工作。例如:由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允许检察机关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且公安机关究竟该如何执行目前也无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执行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很难区分谁是真正的执行主体,公安机关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也就难以有效开展监督。又如: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和案件适用范围,如前所述,由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或较为原则或不够细致,监所检察部门在开展执行监督中对指定居所“保证办案安全”条件的认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认定数额是以举报、还是初查认定或是以实际查证为准等也难以准确把握,也就难免影响监督的成效。

(三)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程序不健全,监督力度弱

目前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的内容和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只规定了五种违法情形监所检察部门可以提出纠正意见,但对于执行监督中发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就超越了五种违法情形的范畴,是否可以提出纠正意见,是向决定机关、执行机关还是协助执行的检察机关法警部门提出都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具体问题。此外,《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虽规定了对五种违法情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但却没有规定具体有力的监督手段。由于纠正意见本身没有强制性,违法行为能否纠正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被纠正单位的认识、配合程度,导致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四)监督方式和手段单一,监督效果有限

目前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主要还是依靠不定期现场巡查、查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文书、询问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嫌疑人等手段,监督方式不够深入,监督手段相对单一,而且实践中还往往受到办案单位以正在讯问嫌疑人不便开展监督等理由加以推脱。这种监督方式和手段虽可以发现一些表面的程序性问题,但对于更深层次的为被监视居住嫌疑人、被告人通风报信、私传信件、物品;对被监视居住嫌疑人变相体罚虐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中止对案件的审查办理等违法情形则很难被发现。

三、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和机制构建的几点建议

为切实解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和监督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笔者对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完善执行监督机制构建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立法,细化规定,提升法律适用性

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案件范围不清的具体问题,建议对“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以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及“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等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运用立法或司法解释进行具体规定,细化适用条件,避免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常态化强制措施扩大使用。

同时,针对现行立法对于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的内容过于狭隘,监督程序不明确,监督手段缺乏强制力的弊端。建议运用立法或司法解释完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的具体监督内容,明确监督程序。同时,建议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增设监督的强制措施。如规定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不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应在十日内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回复的,检察机关应督促其纠正和回复等,提升监督的法律效果。

(二)加强内外沟通,提升实践操作性

检察机关一方面应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联席会纪要,出台会签文件等形式,明确各自职责。完善公安民警调配制度并由财政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期间的相关费用予以保障。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建设,尽快建成既能满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活需要又有较好安全防范设施,便于监督管理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专用场所。建立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落实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于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抄报决定机关同级的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决定机关变更、解除或者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抄送相关法律文书等。

另一方面,应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信息互通机制。监所、侦监、公诉、职侦、案管等部门联动,及时互通掌握的办案机关有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信息,以便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及时启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活动。

(三)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监督成效

目前检察机关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还存在手段单一,监督方式不够深入,监督效果不明显等弊端。为此,建议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一方面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通过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监督机制等方式不断提升自身的监督能力;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开展执行监督时除应坚持传统的书面审查与实地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外,也要拓展、创新自己的监督方式,如建立办案机关定期向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通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期间办案相关情况制度;实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全程录音录像并定期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审查;通过设立检察信箱等方式畅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和辩护人的申诉渠道等,不断拓宽违法线索发现渠道,增强发现违法线索的能力,进而提升监督效果。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作为检察机关一项全新职能,对于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依法维护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应不断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规范的制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促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更加规范。

第9篇:公共建筑定义范文

张百如

充分认识依法治会的意义,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工会的自觉性《决定》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各级工会要借依法治国的东风,更加坚定自觉地推进依法治会实践,全面提升工会工作法治化水平。

坚持依法治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建设法治工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工会历来是党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执行者,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工会必须走在时代前列,坚决服从服务于建设法治中国大局,大力推进依法治会,努力使依法治国方略在工会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坚持依法治会是工会履行社会职能的客观需要。《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明确了中国工会的建设、参与、教育、维护四项社会职能。严格履行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工会履职的“尚方宝剑”。当前工会在依法履行社会职能方面还普遍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不敢依法维权、不会依法维权。这就需要工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思维,主动依法履职,严格依法治会。

坚持依法治会是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已进入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社会利益矛盾和劳动关系矛盾比较突出,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迫切需要工会发挥“大学校”作用,引导职工群众正确对待改革发展过程中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依法表达合理诉求;需要工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协助党政处理好劳动关系纠纷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依法治会是推动工运事业蓬勃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民主政治权益等还没有得到全面实现,新生代职工和农民工价值取向更加务实,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工会维权的要求更加迫切。我们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会法治化建设,全面提高工会干部依法维权能力和水平,才能更好地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工运事业不断发展。

坚持依法治会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重要保障。法治是治国之重器,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必须坚持依法治会,才能保证工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进。各级工会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自觉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用法治手段破解工会工作难题,用法治方式建设工会,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准确把握基本原则,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依法治会之路

中国工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高度的政治性。各级工会要从自身特点和性质出发,把坚持党的领导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结合起来,把对党负责与对职工群众负责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会情的法治道路。

要把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作为依法治会的核心。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的政治原则,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根本要求。坚持依法治会,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绝对领导,决不能照搬西方工会治会模式。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依法治会的根本原则,旗帜鲜明地批驳工会“中立化”、“非党化”的错误立场和错误言行,从法规制度上捍卫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要把坚持社会主义性质作为依法治会的根本方向。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坚持依法治会,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性质这一根本方向,决不能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另搞一套。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工会建设,把依法治会纳入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坚持依法开展工作。

要把坚持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作为依法治会的长期战略任务。工人阶级是改革发展稳定的主力军,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力军。依法治国方略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职工群众的法律素质,取决于职工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理解与掌握、遵守与运用。各级工会要始终把坚持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作为依法治会的长期战略任务,在职工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通过普法教育、普法培训等形式引导职工群众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模式和良好习惯,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要把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依法治会的经常性任务。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也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工会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各级工会要始终把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依法治会的重要任务,积极协助党政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协商、协调、沟通等方式和办法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依法治国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要把坚持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依法治会的关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依法治会,就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离开了这一点,工会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积极推动健全党政主导的职工群众权益维护机制,始终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要把坚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依法治会的强大后盾。法律法规体系是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的依据,也是工会依法治会的强大后盾。各级工会要抓住国家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和劳动立法的有利时机,按照顶层设计、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推动劳动合同、民主管理、社会保障等法律政策的健全完善,逐步建立和形成以《工会法》、《劳动法》为主体,各项具体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努力形成有利于职工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的法治环境。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加大工会立法参与力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涉及工会和职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建议,将工会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正确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为工会履行社会职能提供法律支撑。

要把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作为依法治会的重要保障。打铁还需自身硬。依法治会必须从工会自身建设抓起。要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工会内部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民主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实现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要推进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切实保证依法维权的深入开展。

加大依法治会力度,发挥工会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依法治会、依法维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工会要主动服务依法治国大局,加大依法治会力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加大源头参与力度,促进科学立法。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加强与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衔接与沟通,推动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出台维护职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相配套法律法规,促进科学立法。要充分发挥工会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基层情况的优势,及时掌握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状况,积极代表职工群众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强化劳动法律监督,推动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健全职工利益表达机制和劳动关系协商沟通机制,确保法定劳动标准的实现和依照法定规则争取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要积极支持、配合并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审判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大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保障职工各项合法权益在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真正落实。主动配合并积极参与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推动解决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并对政府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推动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