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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会计学专业本科教学培养目标为:“培养能在企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经济管理部门、学校、研究机构从事会计实际工作的本专业教学、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这一目标强调了会计学专业培养目标的职业性和专门性。而从目前财经专业大学生的就业情况来看,企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是财会专业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也是最需要大学生和最能发挥大学生特长的地方。因此,如何培养在校大学生,并使其毕业后能在基层单位发挥其专业技能,尽快适应社会需求,成为财会专业教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中,从业人员不但要掌握会计知识,还要熟知税法。正如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一书中写到:“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并促进一般会计实务的改进及一致性的保持。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此外,根据我国国家人事部披露的一份人才需求预测显示,会计类中的税务会计师成为需求最大的职业之一,由此可见开设税法相关课程的必要性。在这里,“税法”相关课程主要包括《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等课程。而这些课程该在哪些专业开设,如何开设,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都值得在教学中认真探讨。
一、高等工科院校税法课程的开设现状
高等工科院校相对于高等财经院校来说,在培养目标上更应侧重于培养实用型而不是研究型的专业人才。而目前高等工科院校在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上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开设“税法”课程的专业偏少,普及性不足
目前,税法课程一般只在财会专业开设,其他专业并未开设相关的课程。实际上税法的相关知识不仅是财会专业必不可少的,对于其他专业也有普及关于税法基本知识的必要。因为不论是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还是个人的日常生活,都与税收息息相关,让大学生熟悉了解税法的相关知识,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既有利于日后的实际工作和个人的日常活动,同时也有助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在财会专业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未成体系,专业性不强
在会计专业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中,有的院校是《税法》,有的院校是《税务会计》,还有另再开设《税收实务》课程的;而在财务管理专业有的是《税法》,有的是《税收筹划》,有作为考试课的,也有作为考查课的,从而导致所开设的课程在内容上比较混乱,专业性不足,缺乏系统性。特别是有的院校所开设的课程缺乏“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的系统知识,而这正是实际工作中最常用、最需要用的,“税务会计师”也是社会最需求的职业之一。
此外,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企业对外贸易日益增多,海外投资也日益增多,相应地,社会和学生对于国际税收知识的需要也更加迫切,因此也有必要增设《国际税收》课程,介绍有关知识。
(三)缺乏实践环节或实践环节偏少
税法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强调的是涉税的实际操作,即对企事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个人日常生活首先要分析其是否涉及到税收问题,进而对所涉及到的税种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在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能充分享有纳税人应有的权利。社会普遍需要的是实用型的人才,而大学生缺少的正是实际工作的经验,所以应在教学中加强实践环节,为学生尽快适应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开设《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课程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的需要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目的不同,使得按照会计方法核算的会计收益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收益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和不可避免的,而且随着会计体制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不断的加大。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和税收的法律法规,如颁布实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2006年颁布于2007年施行的39项会计准则,在税收方面也不断地在修订调整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执行都使这一差异愈加明显。由此要求企业纳税时,必须合理准确地计算企业的应税所得,以保证企业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有效行使税法赋予的权利,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为了适应纳税人纳税的需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会计必须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二)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税法的逐步健全以及税收征管的加强,企业越来越感觉到税款的缴纳在整个资金运作中的重要性。纳税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需要对纳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事前筹划、事中核算和事后分析等。一方面,纳税人对纳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必须符合税法要求,按税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通过税务会计课程的开设系统地进行研究;另一方面,纳税人也应保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合法合理地“节税”。纳税筹划是我国税收法制逐步完善情况下企业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这就需要开设“税收筹划”课程加以引导和研究。
(三)是加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
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对于加强税收法制,强化税源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纳税人首先应按照税法的规定核算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补等与纳税有关的经济活动,准确、及时地进行纳税申报,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检查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提供依据。这要求企业会计人员不但要掌握会计专业知识,还须熟知税法,熟悉税务会计的知识。此外,国家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采取税收筹划进行认可的同时也在积极引导纳税人正确进行税收筹划。因为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意识的办法是让纳税人充分享有其应有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有纳税筹划。因此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都是重要的必修课程。
三、税法相关课程的专业设置及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根据税法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建议在高等工科院校的不同专业方向开设不同的课程,建立合理的课程体系。
会计专业(会计学方向)应开设《税务会计》必修课程,至少60学时;《税收筹划》作为选修课程,30学时;28学时的《国际税收》为选修课。另外,应增加《税务会计》课程设计的实验环节。《税务会计》课程的选修课为《会计学原理》课程,平行或选修课为《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和《成本会计》等课程。
会计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依然开设《税法》必修课程,50学时;《税收实务》40学时的必修课;28学时的《国际税收》选修课。同时增加《税务实务》课程设计的实验环节。
财务管理专业应开设《税收筹划》必修课程,安排40学时;40学时的《税务会计》必修课程;28学时的《国际税收》选修课。另外,应增加《税收筹划》的实验环节。《税收筹划》课程的选修课为《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等课程。
其他财经专业如市场营销专业、生产管理专业等,应开设《中国税制》30学时的选修课程,主要是普及“税法”的基本知识。
四、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会计》课程的主要内容
《税务会计》主要介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涉税业务的税务会计处理,而《财务会计》课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原则上不需再作介绍了。
1.税务会计概述。主要介绍税务会计的概念、对象与目标、基本前提、一般原则和税收制度等。
2.主要税种的税法及其税务会计处理。这部分是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内容。分别按各具体税种介绍我国现行各税种税法的基本内容、应纳税款的计算及其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有关纳税凭证、纳税申报表的填制与审核,税款的申报、缴纳和补退及如何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其中重点介绍流转税和所得税。
(二)《税收筹划》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收筹划概论。主要介绍纳税筹划概念、原则、形式和种类等。
2.税收筹划的技术与方法。主要介绍国内税收筹划的基本技术和方法;简要介绍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3.我国现行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介绍各税种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4.企业经济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企业的设立、并购与重组、投资决策和融资决策的税收筹划。
(三)《税法》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法概论。介绍税法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等有关税法的基本理论。
2.主要税种的税法。主要介绍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主要税种的税法相关规定,包括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3.税收征收管理法。介绍税收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
4.税务行政法制。简单介绍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四)《税务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务实务概述。简要介绍税务的概念、范围与形式、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基本概念。
2.税务登记实务、发票的领购与审查实务。
3.建账建制、实务。
4.企业涉税会计核算。主要介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税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重点是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5.纳税申报实务。介绍各税种的纳税申报,重点是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6.纳税审查实务。
7.税务咨询。简单介绍税务咨询的形式、内容,详细介绍税收筹划的有关内容。
(五)《中国税制》课程的主要内容
从税收制度的角度介绍有关税法的基本概念及现行税法体系各税种税法的基本内容,侧重于有关税收制度的基本知识的普及。
(六)《国际税收》课程的主要内容
了解和熟悉国际税收学的基础知识,掌握国际税收学的基本理论与实务。
五、改进教学方法,增加实践环节
在开设以上课程的教学中,适宜采用多媒体教学与板书相结合的方法,可以更好地提高教学效果。一方面,由于“税法”中大量的内容是有关的税收法律条款,而且这些法律规定又在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具体教学内容变化又快又大,利用多媒体可以更好地适应这种变化,可以提高授课的信息量和讲授速度,充分利用有限的上课时间;另一方面,“税法”的实务操作性强,需要具体运用法律规定,需要学生自己进行分析计算。例如,根据某一生产企业一个月内发生的销等具体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增值税进行计算,就需要针对每一项经济业务进行分析计算,这时,利用板书对学生逐步进行引导、分析,从而得出最后结论,这样的教学效果比单纯用多媒体的效果要好。因此,在教学中现代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板书相结合,更能提高教学效果。
[关键词]税收筹划 避税 联系 区别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特征
税务筹划是作为一门边缘学科,其综合性非常强,涉及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对其定义的表述也各不相同,但基本含义大致相仿:
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的认同,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国际税收辞汇》是这样下定义的:“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所著《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提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可见,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通过财务、经营、投融资等涉税事项的安排或选择,对纳税义务做出筹划。
通过对上述税务筹划定义的分析,可得出税务筹划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合法性。当存在多种合法的纳税方案可以进行选择时,纳税人可以选择低税负方案,这也正是税收政策引导经济、调节纳税人经营行为的重要作用之一。国家刺激、抑制经济活动往往利用或高或低的税负来加以宏观调控,因而,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点,无疑可以促进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从而使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得以实现。政府也可以根据生产经营者谋求最大利润的动机和目的,有意识地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以实现政府的某些经济或社会目的。因此,税务筹划是生产经营者追求最大利润的重要手段,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体现,多数情况下它与政府的政策导向是同向的。
2.筹划性。众所周知,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收益实现后才缴纳所得税。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前做出税前筹划或安排的机会,也就是说,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进行的,具有超前性。
3.目的性。税务筹划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取得“节税”的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的税收成本,低的税收成本意味着高的资本回报率;另一层意思是拖延纳税时间。纳税期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也许可以降低资金成本,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也有相关成本的增加,企业在税务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断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和必要。一般来说,企业规模越大,经营范围越广,业务越复杂,涉及的税种越多,税务筹划空间越大,所需筹划成本越高。
4.综合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如不着眼于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惟一标准,有可能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同时,企业税务筹划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因为各个税种是相互关联的,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要多缴。
二、避税的概念及特征
一般地说,避税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这种做法并没有违犯法律。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纳税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的性质。
国际财政文献局的《国际税收辞汇》中避税的定义是:个人或企业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或其他不足钻空取巧,以达到避税目的。
按照前面所列的比较权威的定义,可以归纳出避税主要具有下面几个特征:
(1)合法性,即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纳税人行为不具有欺诈的性质。
(2)避税的手段表现为巧妙地利用税法的漏洞来减轻税负。交易的安排不完全出于正常交易动机,或者纯粹是出于税务动机,或者既包含商业动机,也包含税务动机。
三、两者的联系和区别
避税的目的性、方式上的合法性、筹划性和税务筹划相同。
就效果而言,避税就是一种节税的方式。但因为避税是利用税法的漏洞节税,而税法漏洞可能在近期税法完善中得以修补,从而使得由原来的合法行为变为违法行为,由避税沦为偷税。
从成本来看,避税的成本要比其他节税手段大的多,因此,进行税务筹划时,不会把避税列为首选方法。当通过其他节税方法能达到同样的目的时,纳税人不会选择避税。
税务筹划是与立法意图一致的行为,而避税则是与立法意图相悖的行为。税务筹划既合法又合理,而避税则合法但不合理,这里“理”即是指立法的意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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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茶叶企业的发展也更加快速,为了保障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经济收益,顺利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做好财务管理。近些年来,我国在企业税收方面的政策不断调整,财务管理视角下的茶企税收筹划也需要随之完善和优化。本文首先对财务管理视角下的税收筹划进行了分析,接着对基于财务管理视角的茶企业税收筹划展开研究。
关键词:
财务管理;茶企税收;筹划
企业发展与财务管理密不可分,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我国市场经济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对企业的税收管理力度也在不断加强,为了能够顺应市场发展,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更多贡献,同时实现企业的平稳、持续发展,企业管理者必须要结合国家战略发展、企业发展目标,制定更加合理的税收筹划制度,强化企业财务管理,顺应时展趋势。茶叶企业同样如此。下面以茶叶企业为对象,对其财务管理视角下的税收筹划进行具体研究。
1财务管理视角下的税收筹划分析
在财务管理中,企业税收筹划是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1.1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为了紧随世界经济一体化模式,我国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系,也才能更好地应对日益繁重的管理任务。目前国营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十分复杂,管理者除了提高个人管理能力以及综合管理素质以外,还需要在财务和税收管理方面,不断采取科学的管理办法,才能确保企业拥有良好的口碑,也才能让企业完成制定的目标。以一定的考核标准为基础,通过不断的调整企业管理政策,让实施了科学有效的税收筹划办法的企业,可以完成风险的评估以及规避任务。企业为了尽可能地减轻税收所带来的负担,在全面增强整体竞争实力的同时,要保证企业可以按照现实发展要求完成目标的制定,目标内容也要符合企业发展方向和发展策略。管理者为了让企业可以蒸蒸日上,需要明确整体的税收筹划计划,确保提高企业管理效率以及完成整体的税务管理职能。针对不同的税收筹划计划,企业需要作为管理的重点内容进行对待,通过良性的管理办法让税收方案可以带动企业健康发展。
1.2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
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是企业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作为财务管理职能的重要表现形式,税收筹划可以有效的保证企业整体财务收支的平衡。管理者为了有效地实施税收筹划政策,就需要按照企业的生产需求和发展需要,不断加强筹资、投资的经营管理过程,按照企业的需要合理分配利润。要将税收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就需要在众多方案中挑选一个最佳方案,才能让财务管理工作更有效的扶持企业的发展。其次,税务筹划已经成为财务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于筹划中所涉及到的各个管理方面,需要有明确的记录。企业的总体资金流向和风险评估都要由财务部门进行管理。整体的税收账目要核算清楚,所要缴纳的税务金额也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才能确保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尽量将风险控制到最低。
2当前我国茶企所得税税收筹划现状与问题
大型茶企在中国为数不多,九成以上的茶企都属于中小型企业,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茶企也担负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针对税收筹划计划,我国出台了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法律规定了更为详细的税收筹划计划以及标准要求,增添了一部分优惠政策的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发展的机会,企业需要不断改变税收筹划方案,全新的筹划模式更利于企业的发展。虽然有相应的政策进行管理,但就目前来讲,我国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并不是十分理想,由于处于初级试验阶段,因此,其理论与实践无法良好的融合,促使目前国内外有许多因素对我国茶企的发展造成了影响。为了确保筹划计划可以顺利实施,茶企需要有效解决以下几点问题:
2.1对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概念理解错误
懂得税收计划的人都明白它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就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现状来看,处于初级阶段的税收筹划政策歪曲了传统对于政策的定义,将这种筹划政策认为是一种不正当的躲避税收的手段,因此,需要通过大量的资料来证明税收筹划的概念以及特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全体人民需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筹划任务合理缴纳税务,对于偷税、漏税等现象,应通过法律予以制裁。为尽可能减缓税收筹划政策对经济带来的负担,企业需要不断增加收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的采取正当的竞争手段,而不是运用躲避税收的办法来提高企业收益。国家也会不断更新和修改原有的《税法》政策,并鼓励人们以及企业积极提出合理的宝贵意见来完善法律内容。
2.2缺乏税收筹划风险意识
顺利的实施税收筹划计划,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获得更大的收益,也可以帮助企业在筹划的过程中尽量避免风险。为了保证企业可以拥有完美的筹划方案以及策略,需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尽量规避错误的想法,由于实施方案存在许多内在或外在的因素,终究会导致税收筹划政策无法顺利开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税收筹划的风险。茶叶企业需要不断降低在筹划过程中所产生的损失,降低风险成本的同时,让税收筹划政策更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市场调查可以发现,茶叶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会损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这对茶企本身而言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为了尽可能解决这一问题,茶企需要不断通过尝试来完善税收筹划计划,降低在筹划过程中所消耗成本的同时,让企业可以有效避免筹划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茶企还需要在法律监督下完成税收筹划任务,本身所执行的筹划制度要按照税务机关制定的方案执行。针对不同地区所采取的税收办法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保证税收筹划政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需要制定统一的标准,让税收管理办法可以有效避免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风险。
2.3只想着降低税负却忽略了整体效果
茶企在减缓税收的过程中一味的只顾眼前利益,而没有为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考虑,认为短期的降低税收负担可以有效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这种想法是片面的也是具有局限性的。对于茶企制定的各种税收方案以及筹划计划,都需要有一定的成本作为依托,在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方面也都会有明显的体现。对于显性成本中所涉及到的实际投资使用的费用和筹划方案的选择要详细具体,企业为了发展而实行的学习培训机构会使用一定的费用,咨询也会存在一定的费用支出。隐性成本则包括在选择一个筹划方案的过程中,会放弃一定的利益。风险成本则是指在具体实施某一项筹划方案之后,可能为企业造成的损失。这些成本都需要计入企业纳税的总成本当中,由此可见,茶企通过税收筹划而获取的利益需要远大于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之和,才能促使企业有更为持久经济收益,也才能帮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3基于财务管理视角的茶企税收筹划措施分析
从上文的研究中我们能够发现,当代经济背景下,我国茶叶企业在财务管理,税收筹划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可忽视的问题,下面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
3.1正确认识税收筹划
茶企利用税收筹划计划以达到降低税收压力、增大企业收益的目的。企业需要不断完善税收筹划计划,在有效规避风险的同时,企业要明确区分税收政策与逃避纳税之间的关系。在尽可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的同时,让税收方案和税收计划更加符合法律规定。以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考虑,税收方案的制定要有效的符合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最大限度减少税负压力的同时,促使企业可以按照税收筹划方案提高企业收益。
3.2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机制、防范税收筹划风险
不断完善税收筹划机制,才能确保茶企可以有效的防范筹划过程中所带来的风险。为了尽可能的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使税收筹划机制能够对风险起到警示作用,需要明细筹划各个流程,对于其中可操作的内容有明确的计划方案。筹划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完善筹划管理制度,对于企业内部实施一定的管理办法和制裁手段,才能避免企业出现重大损失。茶企在选择筹划方案的过程中,需要由高层领导统一决策,一致表决同意后,才能实施该筹划方案。筹划者必须具有较高管理能力,且是综合性管理人才,才能以科学的角度和公平的态度去完善筹划方案的细节。
3.3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
税务机关针对不同茶企所执行的税收筹划政策,需要全程进行监督和管理。茶企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的同时,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以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为主,在向税务机关提供有效且真实的管理方案的同时,配合机关工作人员完成筹划方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每一项制度都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能执行。
3.4注重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
茶企为了保证利用税收筹划政策来加强对企业的管理,需要不断培养有筹划和管理能力的人才,在众多高校中聘请具有系统化管理能力人士的同时,也要在企业内部加强培训和管理课程的开展。以个人的绩效考核成绩为标准,在实行高难度、综合性较强的税收管理办法的同时,确保中介机构可以不断地为茶企提供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让企业以最经济、最直接的方式收获最大的利益。企业在培养税收筹划管理专业人才的同时,要符合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需求,在不断完善税收筹划制度的同时,让专业人才可以辅助茶企完善企业管理工作,对于内部的管理制定和筹划方案可以提出更多积极宝贵的意见,为完善筹划管理制度贡献绵薄之力。
4结束语
从现阶段我国茶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来看,其中税税收筹划的概念理解错误,缺乏税收筹划风险意识等问题还普遍存在,针对这些问题,茶叶企业管理者必须要强化管理意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进行税收筹划,这样才能够促进茶叶企业的顺利发展,使其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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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筹划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存在多年,有“皇冠上的明珠”赞誉。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改革开发的深入,近年来我国税收筹划工作取得了可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本文从采购、生产、研发和销售环节,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进行了简述。
关键词生产经营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存在多年,有“皇冠上的明珠”赞誉。我国的税收筹划工作,因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企业基本上不需要进行操作。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改革开发的深入,近年来我国税收筹划工作取得了可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其包涵了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的内容,要求筹划者须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功底和实务操作经验。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内涵
关于税收筹划的概念,目前我们很难从一本词典或教科书找出统一而准确的定义。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DF)编写的《国际税收词汇》中是这样定义的:“税收筹划(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会计学》中,对税收筹划作了如下阐述:“人们合理而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款和递延纳税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
由此可见,税收筹划实际上要做的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地少纳税和延迟纳税,同时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合法、节税效益最大化、预先性和统筹兼顾等原则。总之,税收筹划必须在企业战略管理的框架下进行操作,战略管理决定着企业的命运,而税收筹划是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自身规模的壮大,税收筹划工作就会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二、采购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物资采购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做好物资采购的税收筹划,要求我们必须从确认供应商发票种类和提供的发票时点、交货时间、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货款结算方式、运费负担方式及票种等方面进行周全考虑。因为它们最终都将影响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净利润,影响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
例: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对发运货物的运费有好几种处理方式:
(1)运费由购货方支付;
(2)供应商在物资采购合同中单独一行列示运费金额;
(3)供应商将运费在物资采购合同的每种产品上进行分摊;
(4)其他。
在上述情形中,购货方在签订物资采购合同时最好采用(3)模式,理由是购货方采购人员在填制材料入库单时比较简单,同时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金的抵扣金额,也避免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
三、生产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生产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涉及企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式、国定资产采用的折旧方法、是自行购买还是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是大修国定资产继续使用还是提前购买新国定资产、生产过程中的部分环节是委托加工还是自行加工等等。上述几种情形中采取不同的方式,会给企业的现金流和成本费用的账务处理带来变化,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留下了操作空间。
例:甲企业有一台机床,原价100,000元,残值按原价的5%预计,折旧年限为5年,则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19,000元,5年累计折旧额共95,000元;如果企业将折旧年限延长为8年,则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11,875元,8年累计折旧额共95,000元。从表面上看,上述两个方案均不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也未多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但是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企业第1-5年共提前交纳8,906.25元[(19,000-11,875)*5*25%=7125*5*25%=35,625*25%]企业所得税就显得不划算了。如果企业处于“二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期间,折旧年限越长对企业越有利。
四、研发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研发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有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且在1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等。
做好技术转让和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工作,一方面可以节约企业的现金流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实现研发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另一方面也是为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资格的基础。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认定后,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将会上升到一个新的平台。
五、销售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论企业在内部控制流程、产品技术和工艺先进性等方面做的如何好,而企业最终无法将产品推广出去,那么企业所做的一切都是徒劳的,所以说市场营销决定企业的生死。销售活动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有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的区分、销售返利、关联方交易定价、捆绑销售、货款结算方式等。
例:A企业拟委托B企业进行一项定制软件开发,且合同内容还涉及采购DELL服务器1套。在此情形下,B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有两种:(1)与A企业签订1份定制软件开发合同,再签订一份DELL服务器销售合同;(2)与A企业签订1份定制软件开发合同,DELL服务器由A企业自行采购。
本例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针对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可以享受国家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免税等政策。
总之,税收筹划贯穿于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我们应及时学习和掌握国家颁布的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素养,在企业整体战略管理的框架下,尽最大可能地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蔡昌.财税名家蔡博士精解税收筹划.中国市场出版社.2010.10.
对于税收筹划,国际上尚无统一,权威的定义。不过,以下几种解释颇具代表性: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在其编著的《国际税收辞汇》中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1]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2]
美国南加州大学的WB梅格斯博土在与RF梅格斯合著的,已发行多版的《会计学》中写道“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交税和递延交纳税收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说“在纳税发生之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所得税,这个过程就是税收筹划”。[3]
综合以上几种意见可以看出,尽管人们对税收筹划具体含义的认识不尽相同,但是都认可了税收筹划具有三个共同特性:第一,税收筹划的前提是遵守或者说至少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规范,如梅格斯博士在其定义中使用“合理而又合法”进行描述;第二,税收筹划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交纳最低的税收”,或者“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第三,税收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它通过对公司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事先规划和安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当然,对税收筹划仅做以上理解还远远不够。实际上,要把握税收筹划的内涵,就必须弄清楚税收筹划和与其具有同样目的性的偷税、避税、节税等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偷税,即逃税(taxevasion)或称税收欺诈(taxfraud),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上的解释为“偷税一词指的是以非法手段(unlawfulmeans)逃避税收负担,即纳税人缴纳的税少于他按规定应纳的税收。偷税可能采取匿报应税所得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假报正确的数额”。[4]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税”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非法性,即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欺诈性,也就是说,偷税的手段往往是不正当的。这与税收筹划完全不同。税收筹划是通过事前安排避免应税行为的发生,其本身不具有欺诈性。而偷税却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以后,纳税人未如实履行支付税款的义务,偷税属于欺诈行为。
避税(taxavoidance)与税收筹划关系密切。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对避税的解释是“避税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不明确的概念,很难利用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作出定义。但是,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其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5]从这个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避税具有和税收筹划相似的特征;即合法性(避税的方式是合法的,至少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事前筹划性(避税是在应税义务发生以前事先安排自己的事务)和目的性(减轻税收负担或延迟纳税)。
对避税和税收筹划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些学者试图从是否符合立法精神来进行区分。他们认为税收筹划与政府立法意图一致,而避税则与政府立法意图相悖,二者之间是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对此,笔者并不认同,原因有三: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税收筹划和避税具有共同的特征,虽然其表述形式有所差别,但经济实质相同,都是纳税人为减轻税负而进行的事前筹划行为,都没有违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其次,避税和税收筹划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两面一样。避税指向的行为就是税收筹划行为。只不过税收筹划是从纳税人角度进行的界定;侧重点在于减轻税收负担,而避税则是从政府角度定义,侧重点在于回避纳税义务。由于征纳双方立场不同,纳税人从个体利益最大化出发,在降低税收成本(包括税收负担和违法造成的税收处罚)而进行筹划的过程中会尽量利用现行税法,当然不排斥钻法律漏洞;而税务当局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贯彻立法精神,必然反对纳税人避税筹划的行为。但这种反对仅限于道义上的谴责。只要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完善税法,就不能禁止纳税人在利益驱动下开展此类活动。因此可以说,对税收筹划和避税的严格区分,仅仅是体现了一方当事人即政府的意志。如果考虑另一方当事人,则这种区分不仅变得毫无意义,反而会限制税收筹划的开展。
再次,假使我们在理论上可以将二者区分开来,在实际中也难以操作。大量事实告诉我们由于避税和税收筹划之间界限相当模糊,对于一项节约税收计划中是否有避税因素,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看法。税务当局总是倾向于认定存在避税,而纳税人则极力反驳。结果常常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应理解为纳税人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的一切旨在节约税收的计划,而避税则应理解为政府对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进一步划分。避税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子集,是其中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行为,是政府下一步完善税法的重点。只不过由于避税具有相当大的风险,它所利用的税法漏洞可能在近期税法修订中得以修补,从而使其由合法行为变为违法行为。因此,避税不是税收筹划的首选。如果通过其他手段也可以达到目的的话,纳税人不应当选择避税。
节税(taxsaving),亦称税收节减,是指以遵循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合法方式少交纳税收的合理行为。所谓的合理行为是指符合法律精神的行为。[6]多数人认为,节税与避税的区别在于节税符合政府的法律意图和政策导向,是应当鼓励的一种税收行为,而避税相反。节税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实现途径是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政策。由于节税与税收筹划特征相同,因此有些人就把税收筹划狭义地理解为节税。目前国内学者多持这种看法。鉴于上文对税收筹划与避税关系的分析,我们认为节税也只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子集。
通过对以上与税收筹划相关的概念阐述,我们认识到,税收筹划的内涵,实际上就是纳税人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对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事前安排,实现减轻纳税义务目的的行为。如果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可以将其分为节税与避税。
二、各国立法对税收筹划的评价
税收的存在给市场经济造成了某种程度的扭曲。为减少这一影响,必须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确定其纳税地位。不同的纳税地位对应不同的纳税义务。因为税收筹划的本质是纳税人通过特定的安排使其纳税地位最低,所以对税收筹划行为法律界定的关键问题,在于明确可能的纳税义务人有没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纳税地位。节税因其与政府立法精神一致而受到各国政府的一致赞同,因此争论的焦点就集中在如何看待避税。
世界各国立法对避税的态度大致可分为三种,即肯定评价、否定评价和未作评价。
英国、美国、德国、阿根廷、巴西、日本、墨西哥、挪威等国认可纳税人拥有进行税收筹划(包括避税)的权利。1935年,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指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交税。”[7]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的普遍认可。此后,许多国家在税收判例中都援引这一原则。正如1947年,美国著名法官汉德说的那样“法院一直认为,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的。以道德的名义要求税收,不过是奢谈空论而已。”[8]美国大法官GSuthorland也曾郑重宣告“纳税人以法律许可的手段减少应纳税额,甚至避免纳税,是他们的合法权利,这一点不容怀疑。”[9]不过,尽管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在这些国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却并不意味着政府会对一切税收筹划行为听之任之。事实上,各国政府在承认税收筹划整体合法的前提下,往往针对一些频繁发生且危害严重的避税行为制定专门的反避税法规,如转让定价税制、避税港税制等等。通过反避税法规的不断完善,这些国家实际上已经大大缩小了利用避税方式来进行筹划的空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国家法律意图的实现。
少数国家认为避税行为是非法的。如澳大利亚,通常将避税和偷税等同。该国《所得税征收法》第231条规定“通过恶意的行为,通过不履行或疏忽纳税义务,通过欺诈或诡计”来避免纳税,均属违法行为。1980年颁布的《制止违反税法法案》又进一步规定,妨碍公司或受托人交纳所得税、销售税的行为,或唆使、协助、商议或介绍上述行为者,均属违法。[10]在这些国家,任何使法律意图落空的做法都被视为触犯法律。他们否认避税的具体理由是,如果避税合法,那么税收的公平原则将被破坏。澳大利亚政府对避税非法的认定,尤其是将其与偷税并列的作法,受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
有些国家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避税是否合法。如我国新颁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避税或税收筹划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任何表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著的《2002中国税收实务手册》认为“对于逃税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广义的逃税,指纳税人采用各种合法或非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一种是狭义的逃税,指纳税人采用非法手段少交税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通常认为,采用合法手段减轻税负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为‘避税’,采用非法手段少交税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为‘逃税’。”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而在宪法第56条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因此税收筹划(包括避税)在法律上处于空白地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税收筹划是我们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税收筹划的法理分析
对税收筹划法律界定不明确,一直以来影响着税收筹划在国内的发展。在法律未作说明的情况下,税收筹划尤其是避税究竟应被视为合法还是违法呢?对此,国内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认为,避税具有社会危害性,虽然没有直接违法,但却违背了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因此不能视为合法;另外一些学者则坚持避税合法,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对这个问题应如何看待,让我们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说起。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最早产生于英国。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明确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而任意征税是非法的,只有国会通过法律才能向人民征税。此后,这一原则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宪法或法律接受,成为保障人民权利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一般认为,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采取强制手段从企业和公民手中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三个特征。也就是说,从个体来看,税收是财富的转移,是一种负担。作为税法当事人的政府和纳税人地位不平等,征税是国家的权利而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纳税人的财产权免遭非法侵害,避免税务机关任意执法,必须要求税收严格依法课征,这就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实质。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课税程序合法。通俗地讲,就是一切税种的开征、停征、征税范围,包括征税的程序,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表现,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许多国家将这一原则作为宪法原则予以确认。我国虽然未把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引入宪法,但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这实际上是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承认与采用。另外,在近些年颁布实施的一系列实体法中,也都明确规定了各种课税要素,充分体现了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尊重。
以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为基本立足点,我们可以推出以下结论:
首先,为防止税法被滥用而导致人民财产权被侵害,对税法解释应作严格限制。原则上只能采用字面解释的方法,不得作任意扩张,也不得类推,以加重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当出现“有利国库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解释时,应采用“有利纳税人推定”。当税法有欠缺或存在法律漏洞时,不得采用补充解释的方法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纳税义务。税收立法的过失、欠缺与不足应由立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来解决,在法律未经修改之前,一切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国家负责,不能转嫁到纳税人身上。
其次,国民只应根据税法的明确要求负担其法定的税收义务,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国民不应承担纳税义务。由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侧重点在于限制征税一方过度滥用税权,保护纳税人权利,它要求构成课税要素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歧义。因此凡规定含糊不清或没有规定的,都应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理解。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违背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内容,纳税人无论是利用优惠规定也好,还是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也好,都是纳税人的权利,是合法的,应当受到保护。所谓“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反映在税法领域就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法律不禁止的一切行为均为合法行为。避税即属此列。
【关键词】税收筹划;纳税最小化;理论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的规定和许可的范围之内,通过对公司财务中涉及到税务方面的活动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政府部门和税法中提供的优惠政策和可以选择的条款,来减轻公司税收负担的行为,也被称为纳税筹划。
1 企业税收筹划理论的起源
目前在发达国家中税务筹划已经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据记载,税务筹划的诞生追溯到19世纪的意大利,但是现代税务咨询成立于1959年的欧洲税务联合会,这是由从事税务方面的专业人员和团体组成,其联合会成员遍及欧洲各地国家。欧洲税务联合会提出在联合会中的税务专家是以事务咨询为中心开展税务方面的服务,因此在税务方面真正形成了税务筹划的出现,从而不断地发展起来的。而在我们国家,税务筹划方面的发展较晚,其发展速度比较缓慢。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才在不断地担负起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人们收入分配的职能,也是税务筹划的概念在企业中运行,为企业的良好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企业税收筹划理论的发展现状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关于税务筹划方面的理论研究很少。这主要是由以下二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在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为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的经营自受到极大限制;同时,企业每年为国家所贡献的利税作为国有企业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企业没有税务筹划的压力和动力。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上对税务筹划存在错误认识,特别是税法详细地规定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却很少、甚至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这使很多人把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等同起来,使纳税人从事税务筹划承担了过高的涉税风险,因此阻碍了税务筹划理论的研究及其实际应用的发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筹划受到了重视,企业税务筹划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悄然兴起并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其研究的成果日渐增多。
我国税务筹划的相关文献基本上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逐渐出现的。《税收筹划》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税务筹划方面的专著,《避税与反避税全书》中谨慎地介绍了避税和反避税的一些技术。随后,关于税务筹划理论和实务的相关著作才大量出现。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现代企业的合理避税筹划》、《纳税筹划宝典》、《国际税收筹划》、《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原理与实务》,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中用到的每年的指定教材《税务实务》等等,这些著作主要从理论的角度谈论了关于税务筹划的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税种税务筹划等内容,个别著作还从企业的业务环节的角度对公司税务筹划进行了探讨。此外,《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也对我国税务筹划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理税顾问》中采用分税种的结构,详细地讲解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纳什么税,应该交多少税,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如何计算应纳税额,纳税申报的途径,怎么样才能享受到那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才能申报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等内容。该书的目的是能够帮助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社会上的个人和家庭学习和掌握税法知识,正确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张美中(2005)的《最优纳税方案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从税收实务的角度分析,书中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涉及到的主要税种为主线,依次介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以及其他税种纳税方案的选择;同时并在介绍每一种税的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给出了案例和对案。贺志东(2002)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中,主要从分税种的角度来介绍了税收要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企业在各个环节中所涉及到的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纳税筹划的提议。文中对房地产企业所涉及到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其他税种的涉税环节进行了纳税方面的提议。梁云凤(2006)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中,通过介绍房地产行业中涉及到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房地产企业业务流程中涉及到的税收筹划进行了一些探讨。
3 企业税收筹划理论的不足
从以上对税收筹划方面的研究现状的回顾我们可以知道,尽管国内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企业税务筹划方面的理论研究已经比较全面,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筹划研究方面也有所涉及。但我们也发现,现有的研究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首先,更多的是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对税务筹划进行探讨,而不是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展开;首次,在税务筹划的制度基础方面,仅局限于对税收政策的介绍,没有从更深层次的、从法系的角度进行分析,这可能使税务筹划的理论与方法得不到很好的理解;最后,现在的研究大多没有从企业战略或财务战略的层次来讨论企业的税务筹划,而仅仅从企业经营的层次来讨论税务筹划,这可能使企业税务筹划的效果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1]丘艾莉.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研究[D].广西大学,2004.
摘 要 主客观两方动因共同促进了国际税收管理的产生与发展,纳税人综合采取各种合法、发展的方法,做出适当的税收筹划,以规避或减轻国际纳税义务。本文从产生原因角度进行解读并分四主题由远及近地研究其方法策略,关注最新发展,为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关键词 国际税收管理 国际企业 避税筹划
一、引言
随着金融市场化、贸易自由化,国际企业作为全球化载体,正不遗余力地寻求着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资源配置以及生产要素流动,这使得疆域的约束作用开始弱化。国际企业的经营活动需面对多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区域性的税收倾斜政策、国际间差别化的税制、双边或者多边税收协定以及国际反避税政策趋同提出的制约,因而在境外投资时,不确定性大,风险与机会并存。
国际企业将价值最大化作为终极目标,要求资本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而税收在企业中则是以一种成本、费用的形式存在,对收入有抵减作用;同时,税负要求以现金支付,直接增加现金流出,降低流动比率。另一方面,如果企业采用非法手段,就会面临受惩威胁,此时纳税人需考虑:一是当局惩罚力度,二是被查处概率。构造一个简化函数来分析跨国纳税人税收管理行为的理智性:追缴税款和处以罚款是当局惩处避税行为的常用手段,设t为避税数额,P为被查处概率,则惩处函数为:
同时满足(1)(2)为无风险理性,国际避税行为无成本。当 ,能获得溢余收益。
由各国税法可知 ,当 ,恒有 ,此时最好不采取任何筹划行为而仅是遵从纳税,但这仅是使长期税负最小化的一种暂时性妥协,是与税收管辖权的一种递延性博弈。
当 ,(2)式存在解空间,因而在占领解空间、积极寻求税后溢余收益的理性心理驱使下,国际纳税人甘冒P值风险,在相对利益最大化与避税风险最小化间权衡。
客观基础也为国际税收管理方法、策略的不断丰富创造了外部经济条件。
(一)国际税收差异
国际税收赋有鲜明的国家性,各国以具体国情为出发点制定法规,必然存在诸多差异,主要表现在:
1.主张的税收管辖权不同
按属人原则划分为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按属地原则建立地域管辖权。各国现在一般以一种为主,再辅以另一种;或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美国实行三权并行。
2.税负不同
课税程度、方式以及税率、税基、征税范围、优惠减免措施的不同。
3.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不同
抵免法、免税法、分国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以及税收饶让在现实中都有被采用。
4.各国征管水平不同
税务当局的实施效率、管理水平、国家法规发挥作用的程度不一致,实际与名义税负存在差异。
5.使用的反避税措施不同
各国根据经合组织(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指导原则制定本国反避税措施力求税漏空间最小。
6.法规条例、保密制度等的宽严程度不同
(二)税制漏洞真空
税收法规的语法、字词存在歧义和忽略甚至顾此失彼,且有滞后性。
(三)复合要素投入
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形成、发展、壮大,相关的专业筹划公司也应运而生,自行组建筹划专部或聘请筹划公司运作,客观上都增加了复合要素的投入,反作用于外部经济条件。
综合主客观两方动因,国际税收管理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作为影响企业价值的主要因素,国际税收管理方法、策略至关重要且亟待总结、翻新与发展。
二、国际税收管理传统方法研究综述
(一)窄税基、轻税率倾向
将总部或者子公司设在国际避税港可使税款免除或被降至极低,如瑞士小城楚格,注册公司高达2.9万个。楚格这座“避税天堂”是国际避税港的典型代表,注册手续简单,只需一周左右,注册公司“总部”都设在楚格邮政局大堂,上千个邮箱,分别属于各个外国公司。注册公司只需据来源于瑞士境内收入缴税。若国际企业在高税国拥有子公司,其需与第三国商行交易,则可先将货物低价卖给避税港子公司,再以正常市价卖给第三国商行,等同于货物由高税国子公司直接运至第三国,且利润转移至避税港子公司,合理避税。
利用国际避税港将国际企业在居住地的收益进行转移,主要有四种方式:
1. 转移投资收益
将股票、债券等转移至避税港子公司,继而进行证券或不动产投资,以取得利息、股本或资本利润,收益保留在子公司。
2. 转移无形资产
3. 转移利润
4. 向避税港子公司支付手续费
(二)利用税收优惠
1. 直接利用税收优惠
2. 挂靠避税
可通过挂靠某些能够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产业、行业,进而获取税收优惠资格。
3. 成为高税国非居民或临时纳税人
各国政府对于非居民或临时纳税人都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跨国纳税人可借助于这两个身份享受优惠。
4. 利用双边或多边税收互惠协定
国与国间签订互惠协定,且这种互惠优惠政策往往具有递推性质,因而纳税人除在互惠国投资可享受到较大税收优惠外,在互惠国的另一互惠国投资,并可将投资收益通过互惠国关系转移。
5. 避免成为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标准现在已被许多国家用来判定是否对非居民征税,因此企业要采取一定方式,消除部分特征,使企业不能成为实际管理中心、注册地总机构或控股机构,避免在该非居住国纳有限税。
(三)租赁或利用租赁
此方式除了可起到节税作用外,还可冲减企业利润,降低纳税额度。将原先预对子公司进行的直接投资转为租赁,增加子公司费用的同时,减少纳税,还可享受租金减免优惠。
(四)利用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作为一种书面协议,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税收权利义务做了确定,以协调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数据:截止2011年5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6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3个已生效。利用税收协定的主要节税方式有:
1. 利用常设机构
2. 利用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于预提税的优惠
3. 利用未明确规定的国际租赁折旧问题
4. 设置外国低股权公司
(五)利用税收漏洞
1. 利用延期付税
2. 利用税收临界点
3. 利用其他税收漏洞
比如将一些不太容易划清名目的所得归进扣除项目,从而减小计税依据。
(六)利用税收真空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企业在国际竞争与合作中不断创新,而税法的制定修改都无法及时跟上,这种滞后性导致税收的真空在所难免。
三、国际税收管理实效有限的理论方法研究综述
(一)收取管理费
通过转移避税地公司管理费,增加高税国公司的营业成本,进而使国际避税地公司分摊一部分应税收益,从而减少税金。
(二)转移租赁费
通过在国际避税地建立“挂名”的财产租赁项目,从属于高税国公司,从而转移收入和费用。
(三)收取咨询、技术服务费
通过咨询、技术服务起到转移收入和费用的目的以节税。
(四)转移利息
以小部分注册资本和大部分贷款的方式为高税国子公司提供周转资金,将原先的收入和费用转化为现在的利息,通过降低高税国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减税。
四、国际税收管理现今普遍使用方法研究综述
(一)利用转移定价
国际转移定价是指国际企业结合经营总战略目标,为使最大化实现公司利润而制定的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间内部结算购销产品、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资金信贷等活动的异于市价的一种内部价格。
可用以通过调整利润分配状况并结合各国企业所得税差异来降低总体税负。跨国公司跨越税境触及多个国家,高税国减少的税收收入由转化后的低税国税收收入和整个企业直接增加的税后所得构成,减轻了税负。
借由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管理主要表现为:
1. 实物交易定价
2. 劳务定价
3. 资金利息定价
4. 无形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转让费定价
(二)回避税收管辖权
跨国公司可将子公司注册在遵循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国家,在使用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国家设立实际管理机构,而在注册地标准、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施行的国家构建总机构,从而回避相关的税收管辖权。
(三)税收协定滥用
税收协定滥用,也称作选择条约,可理解为非条约受益人凭借条约享受优待,这一现象是伴随着双边税收协定的大量签订而出现的。
通过构建中介实体,享受经济法律优惠,基本类型有:
1. 直接导管公司
2. 间接导管公司
3. 直接用双边协定避税
(四)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指跨国企业用扩大向筹资关联企业提供贷款来代替股份资本以达避税目的的行为,还包括由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外借资金作担保的融资行为。简言之,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
但针对此种策略,OECD有相关指导原则:“关联公司贷款与子公司资本比不应超1:1”。
五、国际税收管理避税新方法研究综述
(一)利用受控外国公司转移利润的衍生新方式
通过资本证券化规避税收,即构建一家受控离岸公司,将资产以极低价售给此中介,继而再以BMS(按揭抵押债券)转售。离岸公司接收转移来的利润。
(二)融资与资本弱化相结合
人为改变融资利率,利用企业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差额实现避税。
(三)非居民企业项目经由税务人筹划
(四)缺乏透明度、欠情报交换且“围栏”伴随混乱
商业规则正不断遭受新型国际税收管理手段的冲击,现今的一些避税港国家正以其混乱的财务制度和完全无法调查的保密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大行其道而非低税率。
(五)跨国电子商务
跨国电子商务不受传统概念约束,比如:常设机构、固定基地、属地管辖权等,具有无界、无址、虚拟化等特点,经营性活动非地理化,活动发生地点与参与人等都无法确定,也使得纳税人身份跨境所得性质很难确定,跟踪审计难度大。
但对于跨国纳税人则是一种新途径,且由于其本身固有的虚拟特点以及计征方式的难以确定,电子商务在相对长的一段时间内,当局无法真正降低其漏税空间。国际企业可通过电子商务灵活调整关联企业间的货物销售、劳务提供以及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生产成本得以在网上交易中分摊,加密技术更是掩盖了真实交易情况,令当局无法切实监管。
六、小结
新型避税方式里转移定价的对象日益虚拟化,已不再局限于实物资产,现金流不再是必不可少的参与要素,甄别难度加大;交易中的关联方隐蔽性增强;相关信息采集、分析的难度上升;转移定价不再只是以居民企业为主,非居民企业也开始进入筹划的视线,利用非贸易方式事前调整,使原有的事后调整遭受冲击。
从内在动机和客观基础两方面分析了国际税收管理的产生,继而全面研究了国际税收管理的方法与策略,采用四主题式研究布局,由远及近,总结过去,分析现在,并着眼于新趋势新方法的研究探索,进而得到以下启示:
国际税收管理始终是为跨国企业战略目标服务的,这一原则不可动摇,因而须综合考虑经营投资活动中的筹划行为,全面关注投资因素,而不仅仅局限于税收,如良好的公共服务,完善的基础设施,充足的熟练劳动力,低劳动成本,接近原料供应地和销售市场以及对外资友好的政府等。整体把握、设计企业税务筹划,避免陷入税收陷阱或违反法律法规。
同时,不应忽视各种避税方法的协同效应,可单独使用,也可综合使用,由需求和预期效果共同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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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际税务筹划的客观基础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筹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认识。因为国际税务筹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税制之间存在着的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别是由税收管辖权、税率、课税对象、计税基础、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组成的:
1、税收管辖权上的差别
各国税制上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三种类型:居民管辖、公民管辖和所得来源管辖。各个国家或地区一般是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情况和法律传统,选择及行使税收管辖权,其中多数国家是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的。由于各国家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从而为国际税务筹划创造了机会。
2、税率上的差别
税率差别是指不同的国家,对于相同数量的应税收入或应税金额课以不同的税率。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
3、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不同的国家税种的课税对象可能不同,不同国家对于每一课税对象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计税基础也会存在差异。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的税收处理进行税务筹划。
4、税收优惠的差别
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对于国外投资者在征税上给予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优惠。如减免税、各种纳税扣除等。一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跨国纳税人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上述的分析可见,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二、 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依据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和其它相关因素,可以大略总结出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途径如下:
1、税收管辖权规避
正如上文所论述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或公民管辖的国家发生人身法律关系,或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所得来源管辖权的国家发生联系。这就是所谓的税收管辖权规避。
对外投资的企业可以通过避免成为一个国家的常设机构来降低税赋。许多国家对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是课税的,因此在短期跨国经营活动中,尽量不要成为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则可避免向东道国纳税。这种规避可以通过控制短期经营的时间或是通过改变在东道国机构的性质来实现。
2、利用税率差别
由于不同国家规定的税率存在差别,在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时,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据统计,美国跨国公司持有资产总额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税率低于20%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资产收益率普遍较高。
通常实践中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有几种:
(1)企业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关系一但成立,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委托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就切断。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而且在全权信托中,信托的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也不享有所有权,所以只要受益人不从信托机构得到分配的利益,受益人也不用就信托财产缴纳任何税收。在税务筹划中可以利用这种规定来避税,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该国企业就可以以全权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设在境外的避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通过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彻底摆脱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由于信托财产是委托避税地信托机构管理的,当地政府对信托财产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
(2)企业也可以通过向低税率国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方法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关联企业中实现。实践中跨国公司在税务筹划中这种方法最为常见。
(3)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利用内部保险公司可以进行跨国税务筹划。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课税。
还有其它一些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这些方法在实践中被有效地运用在国际税务筹划中。
3、在税务筹划中注意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在税务筹划中,要注意考虑所选择投资地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根据投资地在存货计价与成本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各类准备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税制规定的不同来进行筹划。
在国际税务筹划中,要注重对于进口税的分析。进口税通常会附加到产品价格中,低进口税率或免进口税将使产品价格有利,而高进口税会导致投资成本的增加。但是,如果外国投资者将向某国出口货物改为直接投资,则在高进口税率国,高税率其将可以阻止竞争对手对投资所在地出口商品。所以,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对于直接投资和出口贸易所采取的策略应该是不同。
4、筹划时考虑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税收优惠是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比如: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条款。但这种协定本不应使协定签约国之外的非居民企业受惠,但企业可以通过在其中一个协约国内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所控制。这样,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关联关系把受益传递给母公司。
在国际税务筹划时,在考虑税收优惠时,要注意税收优惠往往是在经济不发达、劳动力素质低的地区力度更大。所以不能只考虑税收优惠,忽略该地区基础设施制度落后所导致的高成本负担及政治和经营风险。
三、 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对策
(一)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现状
税务筹划在我国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但是税务筹划在我国企业中的实行情况并不理想。
首先,我国大部分企业税务筹划意识缺乏。我国企业的领导由于欠缺财务、税收知识,因此当提及减少纳税成本时,往往使用偷逃税款、找税务人员等方法,而不是通过自身的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地节税。而企业的财务人员也因而不能利用税收知识和会计水平为做企业税务筹划。
对于我国很多企业来说,税务筹划工作缺乏良好的基础。而从我国部分企业财务管理现状来看,存在严重的不规范现象:比如管理活动不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未经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未经必要的财务预算就由企业领导主观决定,这种情况更不用提对此进行税务筹划了。
同时,税务筹划主体在我国企业中,至今还不甚明确。会计人员只关注会计核算、会计报表,不关心税收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而管理人员则认为税收筹划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这样就形成了税务筹划工作无人负责的情况。
我国存在相当一部分管理不严、体制不善的企业。这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素质低,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账目不准确、账实不符、不履行会计程序等现象严重,这使得税务筹划无从入手。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的不健全,使得税务筹划成效始终不理想。这样的企业,更无从去熟悉国际税收和金融知识,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很难完成国际税务筹划工作。
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我国企业对于国际税务筹划的迫切需求。截止到2001年底,我国累计批准了海外投资企业3091家,累计投资额43.33亿美元,遍布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将进人一个新的阶段,不仅是出口事业蓬勃兴盛,跨国经营事业也必将取得更加令人瞩目的发展。因而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税务筹划的水平,以适应自身发展的需求。
(二)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对策
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水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研究国际税收因素作为税务筹划的重要依据
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国际税务筹划是以国际税制的差别为基础的,因此要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水平,就应该加强对国际税收制度的研究。
企业应研究有关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根据各国不同的税收制度和政策,选择有利的投资地点。这就要求企业做到了解各国税制差异,并关注各国税收政策的动态和发展。在选择投资地或市场时,要从该国的税收结构、优惠条件等多方面充分认识和考虑。我国已经有一些企业基于税务筹划来选择对外投资地点的实践例子,如我国中信、首钢、中旅等在香港设立基地公司或控股公司对外投资。
2、恰当安排企业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
在税务筹划中,也要考虑企业组织形式的因素。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这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因此,如果是在国外投资组建企业,就要选择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减少纳税。如美国税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企业设立时注意满足这种小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就可以按合伙企业交纳所得税以节约大量的税款。
同时,企业的资本结构也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内容。由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水平不高,企业的资本结构容易出现不合理现象。例如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个人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要注意首先熟知与筹划目标相关的经营国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法规的内容及其变化。选择采用适当的不同比例负债,本着税后净利润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政治风险,最终选定可行性方案。
3、选择符合国际税务环境及运作机制的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的方法会影响应税收益。为减轻对外投资建立的公司的税务负担,我国企业要注意对东道国税务会计的研究,选择适当的会计核算方法。
例如,对于存货计价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筹划:当处于不同的物价状况下注意在可能的情形下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当存货历史成本与市场价格背离时,许多国家允许企业选择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再如,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筹划,要注意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较直线法多提折旧,但后期如果企业每年均有盈利,则加速折旧法具有延缓纳税的好处。同时,加速折旧法并非总是对企业有利。只有在企业不趋于亏损状态或者并非处于享受公司所得税减免期间,才是最有利的选择
[关键词] 税收筹划;税法;纳税人权利;合理避税
[中图分类号] F810.4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10-0190-03
[作者简介] 张英馥,广东佛山市立生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研究方向为财务与会计理论。(广东 佛山 528200)
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是企业相关利益主体采取合法的手段,实现企业最大利益。它是企业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之上,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选择能使企业、最优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作用。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企业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具有依法履行纳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税收筹划的权利。税收筹划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充分利用税收法律法规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下,纳税人有可能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税收筹划得到保障的基本前提之一要求承认并尊重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在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前提下,也即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纳税人当然有权利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选择对自己最低的税负。
2.企业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目标的要求。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企业的目标之一。实现该目标的途径总体来说有两条:一是增加企业收入,二是降低企业成本费用。税款作为一项费用,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税务支出,就等于降低成本费用,从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开始建立并得到迅速发展,税收管理机制不断得到完善和提高,企业通过违法或者不规范的手段来降低税收成本付出的代价将越来越大,甚至产生无法估量的损失,而税收筹划则能有效地规避纳税风险。另一方面,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纳税人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利用有限的经济资源回报社会,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对企业产品或服务市场份额的抢占起着积极的推进作用,有利于企业良性的循环和发展。
3.企业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自我意识和主体利益观念日益加强。在企业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情况下,税负实际上是企业既得利益的流失。这就启发和刺激了企业作为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运用各种税收政策,达到税负最低的目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外资的涌入,我国跨国、涉外企业的增加引发了大量国际税收管辖和冲突的问题;各国税法制度和法规的差异,刺激了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从而促进了税收筹划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税收筹划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税收筹划要求企业守法经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管理程序,精打细算、节约支出、减少浪费,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实现良性互动。
二、税收筹划遵循原则
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1.全局性原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呈现多元化、多渠道的趋势,税收筹划不再是一种单纯的筹划活动,而成为触动企业发展全局,减轻企业总体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税后利润的一种战略性筹划活动。随着企业合并、分立、重组不断涌现,税收筹划的全局性显得尤为重要,通过税收筹划缩小税基,适用较低税率,合理归属企业所得的纳税年度,延缓纳税期限,实行税负转嫁,进而降低整个企业的税负水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了解自身从事的业务从始至终涉及哪些税种,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税率各是多少,采取何种纳税方式,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可能存在哪些税收法律或法规上的漏洞,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纳税人要考虑如何准确、有效地利用这些因素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预期目的。进行税收筹划,还要考虑企业空间和时间经济效益的统一,前瞻性是税收筹划的显著特点之一。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是一个整体概念,从企业的建立至企业消失,从企业的总体税负到企业的个人税负。降低税收负担,要从横向、纵向、空间、时间上谋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2.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权利,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接受和运用。但一味追求税收筹划,为筹划而筹划,不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最大化是其根本目标。要想实现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最大化,必须降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筹划而增加的成本。税收筹划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节税是其目的,但同时要纵观全局,充分考虑节税与筹划成本之间的关系。忽略筹划成本的税收筹划,结果往往得不偿失。税收筹划是一项应当全面考虑、周密安排和布置的工作,“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体现出“筹划”这一特点,从资金、时间、业务类型、办事人员素质等各个方面统筹规划,达到最终目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目的是使企业财富最大。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三、税收筹划的应用
1.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在筹资过程中,应首先比较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资金成本,包括资金占用费和资金筹集费。不同的筹资渠道资金成本各不相同,取得资金的难易程度也不同,因此,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包括税收在内的各方面因素,才能比较出哪种筹资方式更有利于企业。其次,企业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如果合适,就可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获得财务上的良好效应,即达到资本结构优化。如果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主要靠负债经营,则为资本弱化,对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解释为: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我国税法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一般要被征两次税,一次是分配前作为企业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股东的股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支付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企业可以设计资本来源结构,加大债务资本比例,制造“资本弱化”模式,降低自有资金的比例。即使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使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负债筹资虽然可以极大地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负债越多越好,企业的负债筹资应该以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有效地控制风险为前提,否则有可能使企业陷于财务危机甚至破产。
2.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第一,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第二,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当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3.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集中在对产业的优惠和对地域的优惠上。
第一、通过投资产业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目前,我国对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利用“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解决社会性就业及福利性企业,西部大开发地区;国家鼓励投资的产业如交通、电力、水利、邮政等基础设施,以及为农业、科研、高新技术服务的一些产业。因此,要把握国家政策的宏观走向,顺应国家的产业导向,对政府政策作出积极反应,尽量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是税收筹划的首选。
第二,通过投资地点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企业在投资经营中,除了要考虑投资地区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也应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要选择整体税负较低的地区或税区投资,在我国国内一般可以考虑以下重点区域: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西部大开发地区等七大地区。
第三,延期纳税。延期纳税可以把现金留在企业,用于周转和投资,从而节约筹资成本,有利于企业经营。在利润总额较高的年份,延期纳税可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同时,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纳税人得到的延期税收收益等于延期缴纳的所得税乘以市场利率。
延期纳税的方法一般有:一是根据税法“在被投资方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的规定,可以把实现的利润转入低税负的子公司内不予分配,同样可以降低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二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的规定,纳税人可事先预测企业的利润实现情况,如果预计今年的效益比上一年好,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反之,则按实际数预缴。三是税收筹划应有系统的观点,纳税人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用系统的观点统筹考虑和安排。
第四,选择从属机构的税收筹划。当企业决定对外投资时,其可选择的组织形式通常有子公司和分公司(分支机构)两种形式。子公司一般为独立的纳税人,可享受较多的税收减免优惠。但其组建成本高,手续比较复杂,并需具备一定条件,开业后还要接受政府的严格监督;在分配股息时,需要预提所得税。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则比较简单,一般不要求其公开财务资料,在组建初期发生亏损时可以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者变动,不必负担税收。但采用分公司形式不能享受政府为子公司提供的减免税优惠及其他投资鼓励。
第五,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当同一经济行为可以采用多种方案实施时,纳税人尽量避开高税负的方案,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以获得税收收益。如某综合性经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建筑装饰材料的同时可提供装修服务,这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提供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见,若这两项业务不分开核算,将合并征收17%的增值税,而由于劳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使得企业的税负加重;如果经过税收筹划,将装修施工队变成独立的子公司,则按照现行营业税征收规定,装修业务的税率将由原来的17%降为3%,税负明显降低。
第六,职工工资的筹划。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工资的办法有两种:一是计税工资法,发放工资总额在计税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另一种是工效挂钩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在这两种办法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效益不佳的企业可采用第一种方法,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以采用第二种方法,尽可能地把职工工资控制在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范围内。
第七,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股利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得现金股利,按规定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对现金股利的发放比例进行筹划。
4.其他税收筹划形式
(1)转移定价避税。内部成员企业之间转移定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零部件、产成品的销售价格影响产品成本、利润;二是通过在成员企业之间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回扣、佣金等来转移利润;三是通过成员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购置价格和使用期限来影响其产品成本和利润;四是通过成员企业少收或多付劳务费来转移利润,从而影响收入和成本。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间一种颇为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但其应用必须有两个前提:一是各纳税企业税率存在差异,有转移的空间。二是各纳税企业盈亏存在差异,有转移的条件。必须注意的是,转移定价不能违反国家政策。
(2)电子商务避税。第一、规避税收的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发展给行使地域管辖权带来了很大困难。例如,服务所得通常以服务提供地作为来源地行使税收管辖权,而通过网络可以轻松地进行跨区培训、教育、娱乐等服务,使提供地难以确定。第二、规避常设机构,外国企业只有在我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被认为在我国取得应税所得,我国方可行使地域管辖权对其征税。国际上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为:该外国企业是否在本国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业所等,专门用于储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设施一般不构成常设机构;该外国企业是否在本国利用人进行商业活动,如果该人能够代表该外国企业签订合同、接受定单,也可认定该外国企业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网络的出现,使营业机构所在地、合同缔结地、供货地等发生改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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