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国际税收工作建议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试行大企业管理的初衷
1、将分类管理新理念运用到税收征管中,解决“眉毛胡子一把抓”的问题。无锡国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征管户数有2900多户,2003年完成涉外税收收入45.79亿元,今年的指导性计划是55亿元,占全市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其中70%的税收收入是由5%的大企业贡献的,大企业在税收贡献中的突出位置不言而喻。而在日常税收征管中一贯的做法是不分大小,同样对待,“眉毛胡子一把抓”,导致对大企业情况了解不够、税源变化监控不力、纳税服务不到位等状况。2002年国税总局在上海国际税收会议上提出了分类管理的新理念,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大企业管理的现实性思考。经过多次讨论,以分类管理理念为引导的大企业专业化管理在无锡国税国际税收工作中实行,把大企业管理放在突出位置,进行专业化管理,集中最优势资源对大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和最优化服务,把大企业管住管好,是我们的初衷之一。
2、适应税收征管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的需求,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疏于管理,淡化责任”在近年的税收工作中一直是困扰我们的一个大问题,如何加强税源税基监控、提高征管水平,保证国家税收足额按时入库,成为新形势下税收征管必须研究的问题。过去的粗放型、低层面的税收征管显然无法适应新的征管形势,尤其是大企业,对税收、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当成为我们税收征管的重中之重,通过深入企业、强化分析、实时监控、纳税评估等征管手段,提高征管工作质量。我们试图通过实行大企业管理,探索一条税收征管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的路子。
3、强化服务意识,解决“管事制”下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服务纳税人、服务经济也是我们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管事制”下我们对纳税人的服务往往浮于表面,对企业并未产生较大的影响。加强对大企业的纳税服务,为其提供个性化、贴近式服务能够更好地加强税企沟通,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推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4、适应无锡外向型经济发展,解决国际税收事项管理与涉外税收管理统筹发展的问题。无锡地处“长三角”经济开发区、沿江开发区,近年来招商引资热势不减,外商投资蓬勃发展,大型跨国公司纷纷抢滩落户,日资高地、韩资板块应运而生,世界500强企业在无锡设立了50家公司。这些大企业大多具有跨区域经营、整体规模大、内部结构复杂、信息化程度高、兼有专门税收筹划等特点,我们的国际税收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我们在涉外税收中尝试大企业管理,就是要探索一条集日管、审计、反避税等多项外税特色工作于一体的立体式管理方法,着力统筹国际税收事项管理与涉外税收管理,强化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国际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试行大企业管理的具体实践
年初,我局把大企业管理摆到了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全国国际税收工作会议和省、市局国税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了《关于加强涉外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实施意见》,并在实践中付诸实施,具体做法如下:
1、周密制定前瞻性目标。试行大企业管理,首先我们确定了“税收管理现代化、基础管理规范化、税收服务客户化、管理人员专业化”四大前瞻性目标。一是突出信息化手段在大企业管理中的运用,实现大企业管理的现代化。突破传统的重点税源户管理方法,摒弃“人海战术”、“手工作业”等管理方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大企业的各项经济税收指标进行采集、筛选、对比、分析,达到监控税源的目的。二是强调大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效应,强化基础管理。针对当前大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从基础管理着手,加强税收管理规范化建设,提高对大企业的征管质量。三是确立“客户化”服务理念,提高对大企业的服务水平。四是锻炼、造就一支高素质、复合型、专业化的税务干部队伍,增强干部的核心竞争力,提高我局国际税收管理水平。
2、努力实行一户式管理。大企业管理的核心就是“一户式”管理,围绕“一户式”管理的总体要求,我们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设立大企业管理专门机构。市区涉外税务分局成立了大企业管理科,专门从事大企业的税收管理和大企业的业务扎口。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及新区均设专人负责大企业相关管理工作。大企业管理机制的确定,使我们有能力保证按照一户式的要求对大企业进行精细化管理。如,我们市区涉外分局大企业管理科配置四位同志,征管35户大企业,每人管9户左右,而过去他们人均要管100多户企业,相比之下,大企业的管理机制保证了充分的人力来做好这项工作。二是锁定大企业管理对象。我们在现有征管格局不变、税收收入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选定了80户外资企业作为涉外大企业管理的对象。在大企业的选择与确定上突破了传统重点税源户的选择方法,借鉴了国际经验,采用了综合标准。如世界500强在我市投资的企业、投资规模超过3000万美元的企业、外国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投资二个以上的关联企业、在我国境外具有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与避税港有联系的较大规模的企业、特定行业的跨区域(国)性经营企业等都是大企业的首选目标。三是建立“一户式”电子台帐。我们依托大企业数据平台,把大企业的详细资料纳入“一户式”电子台帐,加强了对其的基础管理。在大企业“一户式”电子台帐中涵盖了我们能够采集到的该企业的各种信息数据,分基本情况、税收政策、国际税收、纳税情况、评估分析等几大模块,各大模块都有十分详细的企业数据,这些数据有的是从现有的软件系统中调取,有的是税务干部深入企业后获得的动态情况,有的是通过大企业信息系统自动分析提示的监控数据。这些数据不仅为我们加强基础管理提供了依据,更重要的是为我们分析、预测、监控提供了一个强大的平台。如纳税评估模块中包括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调查及测试、纳税评估分析、税务审计情况、企业损益分析、增值税金及税负分析等内容,为我们做好大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了十分有用的信息。
3、着力打造智能化平台。我局确定大企业管理的思路后,对于如何开展这项工作进行了探讨,经过充分的调研,并征求了各方意见和建议,确定了“站在高起点,打造高平台,创出高水平”的大企业管理方向,同时决定开发“无锡市涉外大企业税收分类管理一户式信息系统”。2003年10月,我局以市区涉外税务分局为开发基地,成立了业务需求编写组、技术开发组,开始了第一阶段的软件开发工作。2004年2月,软件开发初步成功,我局完成了全市80户大企业的初始化信息录入,并开始了软件的试运行。这个集中了我局业务骨干的智慧与技术尖兵的智力大企业管理智能化电子平台,试运行期间得到了省局外税处领导的肯定。系统突出体现了三大优势。一是集中优势。它集成了CTAIS、反避税软件、所得税软件、出口退税软件等多个系统的数据,可以高效率地收集占有信息,解决了大企业信息归集问题。二是智能优势。该电子平台首次具有了税务专家系统功能,能够对搜集到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智能分析、增值利用。如系统能根据回归性分析、时间序列分析等原理进行税源预测与统计分析,为税收分析提供素材。系统对一些重要指标(如税收负担率、行业利润率)设计了警戒线,如果突破警戒会以不同颜色提醒管理者重点分析,为税源监控提供预警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三是效率优势。由于进行了大企业数据的归集,该系统能够节省搜集信息的时间,如对大企业审计前的案头准备工作可以从原来的1到2天缩短到2个小时,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为了进一步提高软件的适用性,从整体上优化、完善软件功能,充分发挥其涉外大企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今年5月,我局又决定启动大企业管理系统第二阶段的开发工作,并加强了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了由张群星局长任组长,蔡俊宝副局长、曹建伟总经济师为副组长,国际税收处、征管处、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软件开发领导小组,专门立项开发、升级“无锡市涉外大企业税收分类管理一户式信息系统”,预计今年9月升级版将上线运行,届时,该系统将更好地为大企业管理服务。
4、全面实施个性化服务。确立“纳税人就是客户”的服务理念,根据大企业实际情况,为纳税人量身定做服务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一是通过对大企业开展“调查问卷”活动,了解纳税人目前办税过程中碰到的最大的麻烦是什么、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对税务部门在纳税服务方面有什么要求等等,有针对性地开展预约服务、纳税提醒辅导服务、绿色通道服务、政策直通车服务、局长接待日服务等。二是开展“阳光办税,诚信服务”活动。今年4月税法宣传月,我局邀请了全市80户大企业及各级政府有关领导来局参加了国税局“阳光办税,诚信服务”信息会,公开了我局开展大企业专业化管理的重要信息,同时向与会大企业推出32项服务举措,包括八种宣传方式、八种软件服务、八种硬件设施、八种联系方式,服务项目一应俱全,为大企业精心制作了一道服务大餐。三是设立“纳税大户室”,专门为大企业提供咨询导税、政策解析等服务,并公示服务投诉及涉税维权电话、税收政策及征管业务咨询电话、大企业专用通道电话等等。四是建立大企业税收联系制度,定期举行大企业税收政策与有关征管规定的咨询会、通报会。每年举行一次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座谈会,征求他们对税收管理、纳税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试行大企业管理的思考
试行大企业管理,是我局在国际税收管理领域的一个新尝试。通过半年来的试运行,我们深深体会到:一是抓住了税收征管中的重中之重,对占绝对税额的少数大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抓住了税收工作的主动权。二是对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提高了数据的增值利用程度。利用大企业信息系统提供的各种实时数据、分析数据,加强了对大企业的税源税基的日常监控。三是促进了日管水平的提高,目前纳入大企业管理的单位共有80户,均有专人负责,税务人员有更多的精力投入了管理中,对大企业的分析更精到,管理逐步由粗放型转到精细型。四是提高了税务干部的责任性和创造性,较好地解决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然而我局大企业管理目前尚处于探索性阶段,我们的根本目的是想通过大企业管理,探索一种税收征管的新模式、新方法,更好地强化征管基础建设,更好加强对税源税基的监控。
1、以大企业管理为主线,探索一条集日管、涉外审计、反避税于一体的立体式管理方法,着力统筹国际税收事项管理与涉外税收管理。目前大企业管理还只停留在大企业管理部门,而涉外税收工作的特点,要求我们外税各部门必须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特别要加强在反避税、涉外税务审计、所得税汇缴、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和管理等工作上作好衔接,做到内部信息适时共享,外部情报及时通报,以大企业管理为主线,将国际税收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整体的管理效能。
2、以现有的大企业一户式管理软件为基础,不断丰富、提升大企业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的内容和功能。将更多大企业动态信息数据纳入信息系统。如企业的投入、产出比,相关行业的平均税负,水、电煤、气用量等能够反映企业生产状况的相关数据信息都将被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利用信息系统强大的分析功能,帮助我们寻找企业的薄弱环节,排查一切可能存在的问题,减少税收风险。
3、建立行业分析师制度。加强行业分析,能够使国税部门掌握税源变化情况、行业经济指标、动态情况、发展前景等,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信息,为其它中小企业的税务管理提供一个参数,从而抓住税收的主动权。因此我局将逐步建立行业分析师制度,大企业管理部门要履行自身的职责:一是注重日常的行业资料搜集,建立行业数据库,包括行业的基本现状、发展前景、存在问题与机遇,以及该行业的各项经济指标,如生产、销售、利润等指标。从中了解和熟悉行业的普遍性情况与发展趋势。二是深入大企业,掌握企业动态,建立大企业税收管理电子台帐,包括企业的生产情况、销售情况、盈利状况、纳税情况、发展动向,从中掌握大企业的个性与特点。三是将企业特点分析与行业分析、区域经济分析结合起来,由浅入深、由近及远、由小到大,研究企业和行业的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切合实际的分析与预测,提供决策依据,防范各项税收风险。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税收 征管 建议
一、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概念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相对于居民企业而言的,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主要包括提供劳务收取劳务费的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以及在我国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是我国的居民企业,蒙古国PRESTIGE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蒙古国注册成立而没有在我国注册成立或者只是在我国设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即为非居民企业。蒙古国PRESTIGE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派设计师来为华为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工程设计服务,蒙古国公司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这部分工程设计费在我国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即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收入包括主要外国公司在中国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承包工程施工收入、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收入、监督管理收入、客运和货运收入、人员培训收入和技术培训收入、业务咨询收入、质量检测和质量认证收入、海洋运输收入、审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收入、修理修配收入、文体娱乐演出等劳务收入、出租有形资产的租金收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财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转让收入、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等。又例如:新加坡百胜亚洲有限公司(非居民企业)向郑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居民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非居民企业新加坡百胜亚洲有限公司在我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应就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缴纳预提所得税,郑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居民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承担代扣代缴新加坡百胜亚洲有限公司的预提所得税的义务。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
1、税收协定、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发展。由于信息掌握不及时、证据难以掌握,相关的税收协定、法律法规规定不够严密,出现一些政策漏洞,这些很容易被外国企业利用。如,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很多行为都通过互联网连接两头合作完成,如设计劳务、委托管理等,这样就很难界定该服务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中国的属地管辖权很难得到实现。
2、税务人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缺乏认识。基层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对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存在认识上的不足,特别是在面对复杂情形时,在政策把握和理解判别上存在不足。有一个燃气公司从德国引进设备,该燃气公司对引进的设备提出了特殊需求,德国企业根据该燃气公司提出的特殊需求进行设计,该燃气公司须向德国公司支付150万美元的费用。在二者签订的设计合同中,对设计内容的使用附加了一些限制条款,这些限制条款则判定该设计属于境外劳务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的关键所在。根据中德两国的税收协定,构成常设机构的必须在中国交税,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就无需在德国本国交税。协定规定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即德国企业在国内提供劳务时间超过183天,没有超过183天的,德国企业提供的境外劳务取得的设计费收入在我国是免税的,而如果该笔收入是特许权使用费,德国企业应就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而国内的这家燃气公司则须履行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义务。基层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对费用的性质难以进行正确的判断。显然该基层国税与税务人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政策把握和理解判别存在严重的不足,征税与否、如果征税很难界定这会造成我国税款的流失。
3、扣缴单位对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缺乏认识。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的国内企业、团体对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缺乏足够的认识。基层税务机关曾经咨询过这样一个问题:非居民企业向我国企业转让一项专有技术,从我国企业取得的200000元的技术转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征税?应如何征税?显然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国内企业、团体对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税收管理等国际税收知识缺乏认识。由于我国对外开放、对外经济交流是逐步进行的,加之税务机关关于非居民的相关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宣传内容缺乏针对性,这使得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国内企业、团体对非居民企业在华提供的劳务服务、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是否需要在中国国内履行纳税义务缺乏了解,这不仅会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还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会导致国内企业、团体在国际交往与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相关部门之间尚未形成管理合力。相关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难以形成管理合力。非居民的税收管理存在税源分散、业务复杂、耗时费力等特点。其一,在税务机关方面,对于很多涉及的单位不属于国税管辖范围,管理难度大,基层税务机关缺乏积极眭和主动性,业务较多集中在市局层面开展,造成对纳税人连续监控不够彻底,加之各级存在不同程度的等靠思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其二,在企业方面,税务机关在实施对非居民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的调查过程中,部分国内企业、团体对税务机关的调查持不合作态度,除涉及对外付汇的单位外,多数采取回避、敷衍的态度,甚至出现部门干预的情形,而国内企业、团体也以政府组织为理由既不愿意提供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甚至不愿意接收《限期改正通知书》。其三,在社会的协税与护税方面,国税、地税、工商、教育等相关部门尚未联网,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及协调配合机制,这也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取非居民的涉税信息。
5、征纳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非居民的税收征管中,征纳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使得在非居民的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非居民对于对自身的关键涉税信息掌握着比较完备的信息,处于信息优势;而税务机关则无法及时、确切掌握外国企业在华提供劳务类型、来华人员的劳务实施进度、来华人员的来华服务时间、该外国企业在华
服务期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上述信息难以取得,征税与否就很难界定,处于相对的信息劣势,也会造成国家税收利益的流失。
6、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不高。目前,缺乏既具备专业性很强的国际税收业务知识、外语知识、国内外财务会计知识,又懂合同、外汇、贸易和法律知识,具备国际税收专业和经历的从事非居民税收征收管理的专业人才,难以保证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及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人力资源需求。因此很难达到对非居民企业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要求,对非居民企业管理工作停留在有税就征的层面上,并没有深入开展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这样致使对非居民企业监控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作用。
三、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建议
1、修订相关税收协定。修订税收协定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改变非居民税收监管的不利情况。随着科技特别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很多外国企业都通过互联网完成对国内企业的服务项目,因此,符合税收协定相关规定的“常设机构”的数量会不断越少,符合税收协定相关规定的境外劳务的数量会不断增加,国家应站在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的角度,重新修订国际规则,在制定税收协定的过程中,使相关的税收条款更具有操作性。
2、加强非居民税收知识的普及。目前,我们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薄弱之一就是我国公民缺乏非居民税收知识,如果我国公民能够掌握足够的非居民税收知识,就能有效促进信息不及时、征税判断、代扣代缴等问题的解决,同时再辅以“代扣代缴手续费”以提高国内企业的代扣代缴积极性,非居民税收管理就有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因此,要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非居民税收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职业敏感性,进一步增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责任心与使命感。其次,要切实加强售付汇、代表处管理、涉外演出、预提所得税等非居民税收政策、工作特点、流程等各个方面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结合实际案例指导税务人员掌握调查方式和技巧,增强识别和判定能力,达到有效控管跨国税源的目的。
3、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获取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无法掌握的信息,对于其他一些政府部门比较容易获得的信息。譬如:从外汇管理部门获取费用支付情况、从公安部门获取出入境情况、从商务部门获取技术引进情况、从国土部门获取建筑施工情况,通过加强与这些部门的合作,努力完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对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会提供一个非常有效的保障。
abstract:theinterneteconomyhaschallengedthetraditionalpracticalityandresearchontaxion;therefore,theinfluenceandcorrespondingmeasuresneedtobescrutinizedandresearchedmoreandmorethoroughly.
[关键词]网络经济时代,纳税人,转移定价,常设机构,货币计量
keywords:eraofinterneteconomy,taxpayer,transferprice,permanentestablishment,monetarymeasurement
一、网络经济对税收的巨大影响
人类逐步进入了网络经济时代。其特征是:互联网在全球迅速普及并且向经济不断渗透,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全球商业增长速度最快的领域之一。网络经济对税收的影响是深刻而广泛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纳税人带来的深刻变化。
纳税人是指具有纳税义务的特定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只有明确了纳税人,才能将特定纳税义务对应的人与其他经济实体区别开来,才能保证税负公平,从而保证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然而在网络经济中,纳税人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对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影响。
首先,纳税人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刷卡消费、电子汇款、异地通存通兑、网上证券业务、网络越来越多,企业之间边界越来越模糊,越来越体现出一种相互依赖、难分你我的整合关系;企业内部任何一个部门再也难以封闭起来独立经营了,而是同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越来越多的经济事项很难从明确判定究竟属于哪一个或哪几个企业的活动。代表国家宏观利益的税务机关,作为财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在税收工作中及时判定收益的归属显得日益困难。
其次,纳税人的稳定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挑战。税收稳定性一方面建立在税法的“固定性”上,另一方面建立在纳税人的“持续经营”会计假设基础上,即在可预见的将来,企业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增加或削减业务。然而,在互联网经济中,越来越多的临时性结盟企业(尤其虚拟公司)之间的兼并和分解日为常见;另外,随着竞争的加剧和技术的进步,企业更多地执行顾客导向型战略,企业内部长期稳定的生产活动和存货储备大大减少,而更多地采用“零存货”和“适时生产”制度,根据定单即时进行生产,业务量波动较大,企业时而膨胀、时而缩小甚至解散,呈现出即时性和短期性的特点。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等性质的稳定性大大减小,这对于税收征管的标准和手段都提出了挑战。
第三,纳税人传统的依靠账表凭证的计税方式受到冲击。因为传统的税收征管是以纳税人真实的合同和会计资料等有形依据为基础的,而“网上交易”经常是通过“无纸化货币”的数字信息或匿名的电子信箱实现的,可以随时修改且不留痕迹,使得税收征管失去可信的计税依据,使得税务机关对于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甚至交易本身都难以把握,因而税收监管工作受到了严峻挑战。
(二)对时间性差异和纳税期限的深刻影响。
传统税收分期征管,是与会计分期紧密相关的,因为在手工做账和报税条件下,会计和纳税循环中的每个步骤都需要耗费一定数量的人力及笔墨和纸张,信息提供的成本也较高,工作的效率低、周期长,不可能随时供人查阅会计和税务信息,必须划分出一定的会计期间,分期纳税和报告,进而出现了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以及应收、应付、递延、预提、待摊等会计方法,而这些会计方法却不一定符合税法的原则,这是会计核算和税法之间存在差异(尤其是时间性差异)的重要原因。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计算机强大的数据记忆、处理和传送功能,消除了手工做账高成本、低效率和低质量的障碍,从而在信息成本和信息时效性上,都可能缩短会计期间、提高纳税的及时性,如果有需要,无需等到会计期末,只需点击鼠标即可随时获取所需的财务信息,甚至是某个时点的会计报表。这就减少了传统会计分期的时间断点,弱化了会计期间的意义(当然不是完全消除会计期间),期末报告的重要性大大降低了;而且对那些与会计期间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发生一系列的影响,比如,电子货币的普及使结算渠道更加通畅,因而应收、应付、递延、预提、待摊等会计方法,逐渐减少,界定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必要性也会逐渐弱化,长期内来看,会计核算和税法的时间性差异会逐渐减少。
同时,税务机关可以积极利用网络技术随时掌握纳税人信息,实现即时监控、即时征收。这样,纳税期限有望缩短,比如,企业所得税可以实现按月(或周)预缴,而不必按季度预缴,从而增强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平稳性。
(三)对税种确认和税额计算的深远影响。
比如,对现行所得税确认有深刻影响。现行所得税法主要立足于有形产品的交易,对于有形商品和无形财产的销售和使用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和适用税率。然而在网络经济中,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交易与传输,使得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如网上信息服务和数据销售业务中,电子书籍、报纸、cd及计算机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易被复制和下载,就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有关税务机关很难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易于造成课税对象的混乱,从而难以判定其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的手段。
又如,对增值税确认有巨大影响。现行的增值税都是根据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确认销售目的地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但就数字化商品和信息服务而言,销售者不知其用户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尤其是服务)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交增值税;当然也不纳关税,从而影响了本应缴纳增值税的税基,进一步对于非网上形成的进口业务构成了不公平竞争。此外,由于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并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使税务机关清查供货途径和贷款来源变得更加困难,难以明确征税还是免税,进而影响了税额的计算。(四)对现行税法体系的挑战。电子商务等企业只有成了合法的纳税人,才可能明确地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其经济利益才是可预测的,因为税收本身是任何一项商业活动都必须负担的一种费用,因而税法对税收的规范程度和执行情况也将直接影响着这项商业活动的最后利益。然而,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这就使得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处于一种不确定性之中。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适当修改现行税法,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专门的立法。
(五)对转移定价的影响。在网络交易中,厂商和消费者拥有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的机会,大大削弱了中间商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减少了税务监管的环节,使得全球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企业集团为了逃避税收或降低成本,越来越多的应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更易于实现转移定价,在不同税负地区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从而转移利润,以实现避税或逃税。
(六)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在国内税收中,由于国家的唯一性,网络经济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还不是太大。然而,对于国际税收的影响却极其深刻。首先,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冲击。在国际税收中,现行的税法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判定其是否为本国居民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商家只需要在互联网上拥有一个自己的网址、网页,即可向全世界推销其产品和服务,并不需要现行的常设机构作保障,因而也就难以判定是否为本国居民。其次,引起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根据属人和属地原则,现行的国际税收管辖权一般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一般以所得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优先。而在网络经济中,“一址多机”的电子信箱使得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地址难以判断,因而所得来源地难以判断。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多数是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如果只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其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甚至完全丧失,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重要的税收问题。第三,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挑战。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商品、技术、服务在全球的流动,客观上要求各国在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上进一步采取统一的步骤与策略,但各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差异又使得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七)对货币计量手段的巨大冲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充当了一般等价物,也是税收的主要计量手段。然而,网络经济中,知识和人才日益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企业和公众越来越重视经营战略、技术开发、信息沟通、人才储备、地理位置、产品的信誉度、环境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等非货币性因素,网络导致信息的畅通,进一步导致企业形象宣传的地位大大上升,由此增加的“商誉”成了企业最重要的经济收益之一,然而,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这些因素和相应经济收益却是难以用货币简单度量的,也谈不上纳税,对于货币性收益业务构成了不公平竞争,冲击了税负公平原则。
二、应对网络经济的若干税收对策
税务实践和理论是特定经济环境的产物,应当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笔者认为,税务立法应该首先体现鼓励网络经济的精神:对于网上形成的有形产品的交易,可以参照传统税法征税,而对于无形产品的电子商务,则应该尽量体现既完善税法、又“轻税薄赋”的思想。建议税收对策遵循以下原则:
1、纳税人的认定要遵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税人实质上是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的范围的一种限定,要从以往强调形式上的静态纳税实体的观念转变为本质上的动态纳税实体观念。比如针对网上形成的应税交易,不管其有多少个部门或多少个独立的企业所组成或参与,或者是虚拟公司之间,只要存在经济利益的转移,或曾经发生过应税行为或项目,其实质就是纳税人;针对“无纸化货币”交易的特点,税务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设想建立“网上交易即时税务监控系统”,跟踪记录电子商务;对于虚拟公司等纳税主体的不稳定性趋势,可以采取“逐日网上纳税”方法,力求做到“即时公平征税”。
2、针对税种确认和现行税法体系受到的挑战,应该及时加强相关的研究,适时制定相应的税务法律规定。总的来说,确认税种时,应该体现交易的实际收益者承担税负的原则,而相应的税法体系应该体现鼓励电子商务的精神。
然而,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税务立法是与世界紧密相关的。目前各国关于网络经济的立法问题仍然存在分歧。从1999年wto美国西雅图会议看,美国作为世界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极力主张除了有形商品外,销售无形产品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另外关于居民税收管辖权问题,美国等发达国家认为,居民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难以适用。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遭到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反对。但国际上达成共识的是税收中性原则,即反对针对电子商务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种,以确保税收的简便、中性和稳定,以及鼓励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方面积极研究相关税务方针政策,切实维护自身在国际电子商务中的利益,不能够“永久免税”;另一方面,也不能让过高的税收负担成为其发展的阻碍,否则,会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被淘汰出局。因此,既要遵循国际上已达成共识的税收中性原则,保护合理的商业预期,促进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又要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利益出发,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努力进行相关税收问题的研究,并且密切关注国际动态,吸取国际上先进经验,构建适应我国网络经济的税法框架,以求维护国家利益。
3、对于利用网络手段实现转移定价和有关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尤其是针对网络形成的有形商品交易,应该加强国内各地区和各国之间的协调,加强统一的网络税务监控和征收管理。
4、对于单一货币计量手段在网络经济中对于税负公平等税收原则造成的冲击,由于一方面非货币性经济因素影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非货币性计量手段却不够成熟,所以,这既是一个复杂的税务问题,又是一个难以简单回答的会计学和经济学难题,需要我们在坚持货币计量为主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入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1、刘飞焱《管理会计技术方法的变迁基于网络经济冲击的思考》(《财会月刊》2001年第2期)
2、孙铮、韦华宁《试论信息时代会计假设受到的冲击与影响》(《财经研究》2000年3月)
3、符大海、龚丰产《会计主体假设初探》(《财会月刊》2000年第6期)
4、贾绍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学报》2001年第4期)
5、程永昌、王君《国际互联网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税务研究》,1998年第3期)
关键词:税务稽查;政策取向;执法环境;稽查管理体制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其目的是通过查处各类税务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其监督惩处作用,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税收征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税务稽查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有序运行。保证了税收财政职能和经济调节职能的有效发挥。便于发挥税收监督职能,促进企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以确保税收征管质量,推动税务机关提高征管工作水平。总之,税务稽查工作是界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履行程序的有效工具,是完善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体系的信息反馈系统,是促进企业发展,推动税务机关提高征管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完成税收任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环节,是维护税法权威、严肃税收法纪、惩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培育良好纳税观念、实现依法治税的基础保证。同时,我国税务稽查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我国税务稽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务稽查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工作仍停滞于以查增收或以查促收的阶段。国家为了应付财政支出的高速增长,将税收任务指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下达给税务机关,税务部门不得不在完成收入任务上狠下功夫,税务稽查围绕收入任务转的现象大量存在。大量的稽查对象是针对那些易于查出问题的有利可得的企业,而对那些隐蔽较深,有严重偷逃税现象的企业却没有进行有效查处。税务机构分设以后,国、地两税机关为了各自的利益,互不联系,加之纳税人存在缴纳税款时划分税种不清、申报资料不全等原因,造成大量重复稽查。此外系统内部征收与稽查为了完成各自任务发生磨擦,出现征收不能及时给稽查提供线索,稽查出来的问题也没有反馈到征收工作中去的现象。
2.税务稽查模式的改革不彻底,实施起来不到位。
随着1997年我国征管体制的全面改革,新的税务稽查模式也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施。但是现行税务稽查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由于税务稽查职责在范围上划分不够明确,使得上下级稽查机构之间相互争夺范围,抢夺税源,甚至出现两份稽查通知或处理决定下达同一企业,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这既造成了纳税人对税务稽查机关依法行政认识上的误解,有时又使稽查出来的问题因下达处理决定的不同而扩大化或者缩小化;(2)由于目前稽查的收入型模式和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稽查不深入,力度不够大,为收入而稽查,从而出现了对一些违法行为查而不清、决而不刚的现象,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极大地削弱;(3)由于多级稽查格局的原因,一个年度内企业接受二级稽查十分普遍,部分企业甚至接受三级稽查,乃至更多级的税务稽查,从而造成了重复稽查的问题,如果再加上地税部门的稽查,企业确实不堪重负,生产经营难免不受影响;(4)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整体模式中征收、管理与稽查三者之间职责划分不清,征管也搞稽查、稽查又兼征管,相互混淆,又相互脱节,从而出现税收工作“盲点”。加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法律仍不够健全,社会上“拜金主义”等不良影响。目前在税务系统内部仍存在个别腐化堕落者,他们大肆利用手中的税收执法权力,以税谋私,索贿受贿,贪污挪用税款,乱征滥罚,擅自减免各项税款,甚至与纳税人内外勾结,代开、虚开、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巨额损失。
3.税务稽查队伍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行,一部分纳税人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小团体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思想有所滋长。现在一些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方式十分隐蔽,手段更加多样化,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具备反偷避税收的能力。但目前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少青年干部经验不足,岗位技能差,不能独挡一面地开展工作。有的稽查人员不会查帐,不善于从帐实上查找蛛丝马迹,挖掘隐蔽的深层次的问题,做出的稽查决定缺乏实在的内容,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
4.稽查工作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扭曲。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工作的规范,是每一个税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但是在很多基层征税机关,他们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的目的,人为地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调整,以达到以查增收,以查促收,完成税收任务的目的,人为地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调整,以达到以查增收,以查促收,完成税收任务的目的。比如在稽查选案阶段,由于税收收入任务重,税务机关强调稽查查补收入的责任目标,以致选案不是通过计算机系统科学选案,而是急功近利地瞄准那些经济运行较好的企业为重点稽查对象,重复稽查同一企业的现象时有发生,经济情况较差的企业却很少去查去管。5.税务稽查的正常执行受到执法环境的制约。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滞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加之“拜金主义”、“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从而出现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开展税务稽查时,经常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扰,各种说情接踵而至,更有甚者,部分单位的领导直接给稽查人员施加压力,致使稽查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不良社会风气,严重破坏了税务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此外,税务稽查经费投入不足,装备落后,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缺乏,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的进度、深度和广度。
二、关于我国税务稽查改革的政策建议
1.规范稽查工作程序,严格按照规程执法。
(1)科学地开展稽查选案工作。建立以计算机选案为主、人工选案为辅的科学选案体系,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建立税务稽查选案信息系统,将重点行业,异常申报企业,重点税源户的纳税申报资料输入该信息系统,从而科学地挑选税务稽查对象,从根本上避免纳税人的重复选案。(2)认真做好稽查实施阶段的各项工作。稽查工作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法治管理,防止人为变通了结。关键要做好以下两点:第一,稽查程序要合法。第二,稽查取证要合法。(3)严格逃选审理人员,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的把关作用。稽查审理工作承前启后,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税务机关最后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是否准确合法,因此审理人员在挑选上必须具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特点。他们必须对稽查文书的格式制作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完整,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准确,附属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等具体事项进行严格认真审核把关,从而防止稽查决定出现不必要的差错和失误,尽可能避免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4)加强稽查执行工作力度,捍卫税务稽查的权威性。稽查执行工作是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的最后一环,也是稽查成果得以实现的关键步骤,要充分体现税法的刚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已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中涉及纳税人的有关补缴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和调帐等事宜,一一贯彻落实到位。改变对偷税漏税处理查得多补得少,征纳双方讨价还价的作法,督促纳税人将相关税务处理决定落实到位。必要时,税务稽查执行部门可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等措施,维护税法的尊严。
2.理顺稽查管理体制。
理顺的稽查管理体制应符合几个有利于:(1)有利于加强稽查工作的规范领导,掌握工作主动权,摆脱单纯任务观点的束缚;(2)有利于稽查组织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摆脱地方不适当干预和说情风干扰;(3)有利于发挥当地税务机关对征收、管理、稽查、复议四个系列的综合协调作用和监督作用,减少稽查组织内部非业务性机构,节省人力物力,集中搞好稽查。现行稽查管理体制改革,要突出稽查机构能独立行使执法权及掌握规范性工作主动权,可考虑对稽查机构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人事经费及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在各项征管综合协调、实务、工团、纪检、监察等方面由当地税务局领导。
3.培养高素质的稽查队伍。
税务稽查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涉及会计、审计、法律、企业管理等各个领域和税收征管工作全过程,客观上要求有一支训练有素的稽查队伍。(1)从稽查力量上予以保证。各级稽查组织人员的配备要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各地税务机关还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配备稽查人员,从数量上保持稽查队伍的稳定。(2)保证稽查队伍的质量。稽查人员应该是集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于一体的优质人才,政治上事业心强,为政清廉、拒腐防变、有高度的责任感;业务上精通税收政策,懂法律,会查帐,办案能力强。作为领导,在选人用人上要把好关,要建立一套稽查干部队伍管理制度,把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选拔到稽查工作岗位上来。(3)建立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着重在现代会计实务、检查技巧和计算机技术上进行强化训练,每个稽查员要掌握多种形式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办法。(4)把鼓励竞争机制引进稽查管理,实行稽查人员等级制和稽查主检官制,坚持奖罚分明,坚持个人收入与稽查业绩挂钩。充分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关键词:税收课程;会计专业;教学研究;高职院校
随着法制社会的规范化进程的深入发展和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力度的加强,税务行为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关系将日趋密切,社会对能独立处理各种涉税事物的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同时税务咨询、税务等涉税服务将成为未来社会服务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
一、市场需求和教学现状
(一)市场需求。首先,在会计专业人才市场需求的现场问卷和网络调查中发现,16家企业中要求“熟悉国家和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有9家,占58.33%;要求“熟悉各项税收业务的工作流程”的有12家,占73%;要求“具有较强的纳税筹划能力或擅长纳税筹划”的有10家,占63.69%。由此可见,企业对既懂会计实务又熟悉税收法规和纳税业务的会计人才是有较大需求空间]。此外,根据我国人事部披露的一份人才需求预测显示,会计类中的税务会计师将成为需求最大的职业之一。其次,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各类企业数量统计表反映:现代企业仍以中小型企业占较大比重,为节约企业运营成本,其财务部门一般只设置会计和出纳各一名,其实企业设置会计的真正目的正如美国著名会计学专家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一书中写的“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因此是否具备税务知识已经成为各用人单位衡量会计类专业人才素质的重要参考标准。会计岗位的综合化也使得会计人员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会计理论知识和操作核算技能,还要具备全面的税务专业理论知识和综合的涉税事物处理能力。
(二)教学现状。近年来,部分高职院校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在培养会计专业应用型人才方面做了些改革。但目前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育仍拘泥于传统会计岗位人才的培养,普遍存在“重会计类课程,轻税务课程”的现象,造成会计专业毕业生大多数会计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扎实,税务理论和税务操作技能欠缺、匮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多岗位性、综合性理念缺乏。首先在教育理念和人才培养方向上缺乏对税收相关知识和技能的重视。殊不知会计专业主要面向的岗位群,税费计算、纳税申报及涉税会计处理也其主要的职业岗位能力之一。其次是不了解在经济、法制社会下,市场对会计综合人才需求。部分高职院校在对会计人才培养的方向上还局限于传统的核算岗位,人才培养定位于完成经济业务的分类、归集,整理、核算。只把税收教学相关课程作为会计专业选修课,甚至认为税收相关教学课程可有可无。 2)税收教学课程开设不足、设置不甚合理。笔者在对重庆市26所开设会计专业的高职院校进行问卷调查后,发现各个院校开设的税收教学课程不尽相同,有“税收会计”、“税法”“企业税务筹划”“税法与税务会计”“税务实务”等等,大部分院校仅开设其中一门课程,这样导致所开设的的课程在内容上比较混乱,专业性不足,缺乏系统性;在税收课程安排方面缺乏按照知识的递进性开设课程,课程设置片面为满足招生和就业需要而开设的热门课程。存在没有任何税收基础理论知识情况下开设纳税筹划课程情况等等不合理情况。税收课程本身知识点多,学生掌握慢,遗忘快,税收教学课时又严重不足,大部分高职院校仅安排一个学期,课时安排在30学时左右,税收课时间紧张税收知识老师讲解起来只能一带而过,学生学起来也是略知皮毛。3)税收实践教学环节仍然薄弱。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备受企业欢迎的是他们实践操作能力和动手能力,这是高职与普通高校学生竞争的最大优势,在税收教学方面,教学形式已经由传统“粉笔+黑板+教案+教材+嘴巴”的教学模式逐渐向多媒体教学等多元化教学转变,单一的教材教学逐渐转向老师的案例教学和互动式教学,但陈旧的教学思想还根深蒂固的影响着部分教育者,任然存在着理论教学占到80%以上,实践环节很少,课堂上教师讲的多,学生练得少,知识训练量总体偏小,教学效率低下。有的毕业生工作后,甚至最基本的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填开都不会。4) 考试考核方法单一,有待改进。税收课程在课程教学结束后考核方式较多还是采用卷面考试,更多关注的是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记忆程度,虽然考试也是一种培养学生能力的途径,可是多方位、多角度、灵活的考核方式也可以促进人才多方面能力的培养。
二、教学改革建议
(一)创新教学理念。一方面,在人才培养理念方面要将市场需求和学生的专业知识理论体系有机的结合,准确定位会计专业所面向的岗位群,深入分析岗位工作任务,全面认识会计专业面对的多岗位和综合性岗位的适应力,创新教学理念。另一方面,从税收与实际生活联系紧密的角度,从会计专业的职业规划以及社会需求等角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科学设计教学课程和组织教学内容。对于税收课程的设计总体思路必须以办税员岗位工作任务为依据,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企业要求和学生职业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教学内容;根据工作程序和事物认知的规律组织教学内容。1)根据税法相关课程特点,科学课时安排,递进知识掌握。根据税收课程本身知识点多,学生掌握慢,遗忘快特点按照专业方向科学设置课程内容,合理课时安排。如:会计专业(会计学方向)应开设《税务会计》课程至少60学时,作为必修课程,课程开设层次由《基础会计》到《财务会计》递进到《税收会计》,《税收筹划》作为选修课程,安排30学时;《国际税收》课程安排28学时,作为选修课程。另外增加《税务会计》实训课程。会计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依然开设《税法》必修课程,50学时;《税务实务》40学时,必修课;《国际税收》安排28学时,作为选修课程。同时增加《税务实务》实训课程。2)根据高职教育特点,按照岗位工作过程组织教学内容。把课程内容的组织直接与工作过程衔接,打破单一的按税种分类的教学方法,采取分行业、分经营业务大类设置专题方式,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方便学生进行多税种有机联系的学习,提高其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对于与制造业、流通业联系紧密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资源税等的计算与会计处理,以购销业务为专题串联讲授实践、操作;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通常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相联系,可将相关税种的学习以房地产开发为专题串联学习。又如《税务筹划》可以以企业投资、筹资、日常经营以及资产重组等各主要经营活动类别为主线排列知识,会让学生更容易形成清晰的思路,也可以更贴近工作实际、更能满足高职学生实践应用的需要。 3) 规范和完善实践教学体系。由于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实践教学普遍存在缺少系统教学大纲,因此实践教学环节实施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为了防止税收实践流于形式,高职院校应明确实践教学的内容、组织方式和方法,制定系统的实施方案,加强对实践教学的有效监控。实践教学内容的设置要具有层次性、渐进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还要注重按照社会对会计专业人才的就业素质的要求、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和拓展实践教学内容。
(三)跟进市场,发挥优势,深度推进实践教学。1)整合资源,有效利用。利用现有的会计手工模拟实验室和会计电算化实验室,在财务会计模拟实验中增加税务会计的实训内容,具体可以是依据同一套业务资料,增加全面的涉税业务,要求学生同时做两套账,一套是依据会计准则提供反映投资、融资和经营活动信息的账簿,一套是以税法为准绳的,反映纳税义务的账簿,并且填制配套的纳税申报表,模拟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业务,以此保证学生锻炼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2)加大投入,缩短适岗期。首先要加大税收实训经费投入,建立仿真性强,能全方位模拟税务工作流程、工作环境职能岗位的税收模拟实验室,税务会计课增加模拟电子报税训练,购买仿真电子报税软件,建立电子报税实验室,由学生独立完成电子报税业务,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让学生熟悉电子报税的流程,增强动手能力,缩短就业适岗期。3)真刀实枪顶岗实践,满足多方需求,把税收工作有创新、有成果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民营企业作为首选目标建立校外实训基地,让学生走出校门在企业办税员或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税务岗位上进行的半年顶岗实习,真项目真做。由于周边地区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必须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周边的事务所在每年的1-5月人手非常紧张,学生实习的及时加入,既为事务所及时补充了人力资源,也让学生们真实的体会到了现代化企业的职业要求,实现了税收实务操作与企业的零距离。
(四)改革考试方法,完善评价体系。考试内容的变化,可以起到导向教学的作用,促进在一般课堂教学中贯彻实践性教学的思想,重视技能教学,改进考试模式和方法。改变常规卷面考试内容,加大对技能的考核。课程结束后考核方式可采用理论与实践结合比例考核方式,对基础的理论知识采用试卷考试为主,对技能考核方面,采用随机抽取税收工作任务,通过纳税申报表填报、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等涉税工作项目的完成情况,考核学生,从而完善评价体系,全面灵活评定学生成绩。
总之,课程建设与改革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核心,也是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因此,我们需要采取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对反馈会的信息科学分析等方式,掌握市场需求,了解人才培养的大体结果,发现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及教学过程及考核评价中的缺陷和问题,积极思考,探索出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税收课程教学的新思路。
参考文献:
[1] 费兰玲 .高职会计专业税收教学改革初探 合肥学院学报[J] 2010(5)
[2] 何晓岚. 会计专业税收课程教学探讨 时代教育 2011(8)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国家征税应有法律依据,要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确,征税必须合法。诸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减免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其具体内容也必须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为权利的滥用留下空间。而征税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的税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
(一)不宜开征新税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是否开征新税。实际上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主张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认为对其征税将会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与此相对的是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于1994年提出“比特税”构想,即对网络信息按其流量征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和欧盟的反对,原因是他们认为“比特税”不能区分信息流的性质而一律按流量征税,而且无法划分税收管辖权,并将导致价值高而传输信息少的交易税负轻,价值低而传输信息多的交易税负重,从而无法实现税负公平。笔者认为,经济发展是税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开征新税的前提应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例如,在以农业为最主要的生产部门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农业税便是主要税种;进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后,以商品流转额和财产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取代了农业税成为主要税种。电子商务也属于商品经济范畴,与传统贸易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仍应以现行的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财政税收的风险,也不会对现行税制产生太大的影响和冲击。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便值得借鉴,其并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加入电子贸易一栏,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二)明确各税收要素的内容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突出地表现在征税对象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以流转税为例,网上交易的许多商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来传递并实现转化的,使得现行税制中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对象变得模糊不清,对此既可以视为有形商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归属为应缴营业税的播映或服务性劳务。这就需要改革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实体法,制定电子商务条件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税对象类别的判定标准,从而消除对应税税种、适用税率的歧义。就纳税地点而言,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实行经营地原则,即以经营地为纳税地点,然而高度的流动性使得电子商务能够通过设于任何地点的服务器来履行劳务,难以贯彻经营地课税原则。由于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以消费地为纳税地不仅符合国际征税原则的趋势,而且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为此,应逐步修改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经营地原则并过渡为以消费地为纳税地点的规定,从而有效解决税收管辖权归属上产生的困惑。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税法基本原则。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原则在经历了亚当·斯密的“自然正义的公平”①和瓦格纳的“社会政策公平”②理论之后,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进一步将公平划分为两类,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税收横向公平要求相同经济情况和纳税能力的主体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税收纵向公平则要求不同经济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不相等的税负。
纳税人地位应当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和要求。电子商务是一种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有别于传统贸易的虚拟的贸易形式,它具有无纸化、无址化以及高流动性的特点。高流动性使得企业的迁移成本不再昂贵,企业由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必像传统企业那样大量重置不动产和转移劳动力,若想要在低税或免税地区建立公司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税地安装服务器等必要的设备、建立网站并配备少量设备维护人员即可。其他为数众多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世界各地为企业服务,从而可以使纳税人通过避税地的企业避免或减少纳税义务。而电子商务的无形性和隐蔽性则让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交易信息并实施征管,使得网络空间成了纳税人轻而易举地逃避纳税义务的港湾。上述种种都导致了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与从事传统商务的纳税主体间的税负不公。但是税收公平原则却要求电子商务活动不能因此而享受比传统商务活动更多的优惠,也不能比传统商务更易避税或逃税。因此,为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第一,改变对电子商务税收缺位的现状,避免造成电子商务主体和传统贸易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税法对任何纳税人都应一视同仁,排除对不同社会组织或个人实行差别待遇,并保证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一切组织或个人无论其收入取得于本国还是外国,都要尽纳税义务。
第二,贯彻税收公平原则还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制度,首先应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表中填写网址、服务器所在地、EDI代码、应用软件、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提供电子商务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应建立电子发票申报制度,即以电子记录的方式完成纸质发票的功能。启用电子发票不仅可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崭新的手段。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开具并传递发票,实现网上纳税申报。其三,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税收征管的领域和触角,开发电子商务自动征税软件和税控装置,建立网络稽查制度,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要以不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基本出发点,即税收不应影响投资者在经济决策上对于市场组织及商业活动的选择,以确保市场的运作仅依靠市场竞争规则进行。
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在交易的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税负也应该是一致的,从而使税收中性化。税收制度的实施不应对网络贸易产生延缓或阻碍作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才刚刚起步,而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与传统贸易相比,其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其税收政策的制定应避免严重阻碍或扭曲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视性的税收政策,通过完善现行税制来规制并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不开征新税不仅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体现。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时,也都认为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例如,美国于1996年发表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议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及税务管理措施时,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为此,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平等地对待,而不去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文件认为,最好的中性是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是通过对一些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而经合发组织1998年通过的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框架性意见的《渥太华宣言》中也强调,现行的税收原则将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课税,对于电子商务课税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税收形式。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观点是,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或附加税。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我国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也不宜实行永久免税,而应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不断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保证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和发展继承,并能够降低改革的财政风险,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稳步发展。
四、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障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税收的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金之间的比率来衡量,表现为征税收益与征税成本之比。这一比率越大,税收行政效率越高。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收益。简言之,就是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确定、便利、简化和节约,以达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标。
虽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免去了批发、零售等中间环节,使得税收征管相对复杂,但是为了应对这一崭新的交易形式,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将会运用到税收工作的实践中,使税务部门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凭借电子化、信息化的税收稽征工具,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也将大大降低,为提高税收效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五、社会政策原则
国家通过税法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税收杠杆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不仅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为国家推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手段,于是税收的经济职能便体现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财政收入原则
贯彻这一原则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网络贸易,现行税基日益受到侵蚀,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保证对应税交易充分课税,使得财政收入稳定无虞;另一方面,针对目前我国企业信息化程度普遍较低,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的现状,为了使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跟上世界的脚步,应当对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财政收入原则的确立,不可避免地冲击和影响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但是为了从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它又是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并且有利于社会总体利益的。正如前任财政部长项怀诚在“世界经济论坛2000中国企业峰会”上所表示的:“不想放弃征税权,但又想让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更快点。”
(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原则
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是电子商务的进口国,无法照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而是应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收的税制模式。同时,还应该考虑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为国际经济贸易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环境和更加规范的秩序。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将会影响各国家对货物和劳务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跨国投资等问题的基本态度。只有合理分配税收利益,才能为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因此,我们应该在维护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税收政策,从而实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参考文献:
[1][美]施奈德.电子商务[M].成栋,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2][美]特班,等.电子商务管理视角[M].严建援,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3]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国家—税法学研究文库[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刘剑文.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刘剑文.财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6]石景才.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J].中国税务,2000,(7).
[7]靳东开,罗天舒.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国际比较[J].涉外税务,2002,(2).
关键词:电于商务;税收政策;征收管理。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电子商务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具体来讲,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交易行为的最新方式。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尽管电子商务活动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间接电子商务方式。
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音乐、软件、图片、VCD等内容的在线(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在这种场合下,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间接电子商务方式是指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创建“虚拟商店”、“在线(online)目录”,提供货物信息,客户通过电子函件系统向销售商发出订购单,在互联网上完成必要的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后,销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传统的邮寄方式或直接送货上门的方式完成产品的交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实体产品,如消费产品(服装、餐饮、鲜花)等。在这种场合下,互联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交易效率,而在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如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电子商务的特点是指电子商务的实质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之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于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社会进步和科技水平提高在商务活动实施过程中质的飞跃。它的涉税事项管理与传统商务活动的税收管理有着巨大的区别,甚至原有许多税收政策及管理方法无从适用。正因为如此,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提供了机会。从实质而言,现行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活动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具有无地域性。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型的,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通过超级链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导航手段,人们能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声音、图像等多媒体信息,人们不必亲临现场,就能了解产品性能,进行价格、服务谈判,完成许多交易过程。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限止的新型贸易。如许多跨国商务交易活动不受海关检查就可以自由进行,没有出、入境限制,缩短了供需双方的距离,但同时也跳出了税务监督管理的范围,使原有的税收征管方法和税收监控手段失去了作用。
(二)具有货币电子性(ElectronicMoney以下简称EM)。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交易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有国家严格的制度限制,而且现金交易数额也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交易形势下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而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三)具有实体隐匿性。
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非常强的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税务主管机关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四)具有实体虚拟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经营使用的场所、机构、人员都可以“虚拟化”。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可以虚拟的方式出现。在税务征收管理上,难以确认准确的对象。
(五)具有单据无形性。
在传统的交易活动中,资金流动需要真实、合法的票据作核算的证据,但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是方便、快捷、节约成本。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载体被数字化了。人们被授予识别号、识别名或识别文件作为其在网上活动的标识,手写签名、图章被电子签名代替,纸质凭证、记录被电子表单、记录、文件所代替。由于电子数据不直观,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容易被删除、修改、迁移、隐匿,这就给税务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电子数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再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这也给税务监督管理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六)具有商品来源模糊性。
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储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交通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当然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来源情况如何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务当局的工作难度。
二、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监控的主要对策。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上述特点,给原有税制要素的确认带来了困难,也使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征管面临新的挑战。近年来,因国际互联网商务活动的快速发展,产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和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就此进行了积极广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许多相应的对策。近年来发达国家的主要对策有:
(一)电子课税原则的确定。
电子课税原则是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规则,在这方面,欧盟于1998年底制定的电子商务征税五原则,与其他国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内容包括:(1)对网上贸易除致力于推行现行增值税外,不开征其他新税。
(2)从增值税意义上讲,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是科技、信息进步的表现形式。(3)现行增值税的立法必须遵循和确保中性原则,不应加重电子商务活动正规经营的负担。(4)税收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必须易于遵从,并与电子商务经济相适应。(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应确定网络税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规定将可能实行的无纸化电子发票。
从上述可以看到,欧盟制定的适用课税的五原则是在对网络贸易主要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提出的,虽然谈及税收中性原则,也只是从增值税的角度出发。而美国对税收中性原则的解释有所不同,他们的宗旨是要求对类似的经济活动行为在税收上给予平等对待,强调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时应采取中性原则,以免阻碍新技术、新科学的发展与应用。
(二)是否课税的确定。
对电子商务是否课税,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国是世界网络贸易最发达的国家,是最大的输出国,信息产业已成为其第一支柱产业,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为保持其在这一领域的主导地位,美国政府于1997年7月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就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张对国际互联网商务免税,但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国的这一做法世界上许多国家持有异议,如日本、法国、德国等作为全球网络贸易的主要消费国则主张征税,理由是不征税会丧失大量税收收入,丧失税收,最终将无法改变其在网上贸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或地区对其税收征收管理的权限范围,世界各国通用的税收管辖权有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许多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权限,几乎都同时采用了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美国等一些国家认为,新技术和网络贸易的发展将促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已难以有效适用,并从其贸易输出国经济利益角度考虑,主张废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四)常设机构的确定。
常设机构的确定是实施居民管辖权的基础,在国际间有着重要的地位。日本认为,对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主要应依据其在日本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来定,如提供者仅是通过设在该国的电话公司来提供连接服务,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如提供者被作为国内服务的服务者则应该被认定为有常设机构。目前,这种认定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许多国家认可。
三、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是电子科技发达的表现形式,由于我国电子科技发展较晚,10年前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涉及税收方面的矛盾和问题虽然存在但还不十分明显。但近几年我国经济得以高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也十分迅速,涉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从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不难预计,将很快出现电子商务活动的大量交易行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税收管理将处于重要地位。
从实际而言,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较权威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具体的法规,实际情况是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从历史看,我国的电子商务是从1999年开始的,至今已有10年,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法律环境建设,网上支付体系、配送服务体系以及经营者内部信息系统的建设等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系统环境的完善还有相当长一段路要走。但笔者认为,我国应对电于商务的税收政策及其相对应的法规的确立刻不容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家应制定以下相关对策:
(一)实施鼓励、支持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是高科技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科技进步的表现。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电子信息、工商部门的推广作用,同时也要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突出体现鼓励、支持政策,特别是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我们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忽视和限制其发展。否则,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将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电子商务的实践中去调查,找寻电子商务活动的实质,以利于鼓励、支持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具有针对性。
(二)实施公平、公正的税收政策。
对于发展中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制订积极、稳妥的税收政策,跟发达国家一样,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活动形式造成歧视,更不能由于征税阻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限止网上交易,不应区分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别征税。对相类似的经营收入在税收上应公平对待,不应考虑其收入是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还是通过一般商务形式取得的。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应给予电子商务一些优惠政策,以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三)实施适应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
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税收政策要做到精细化、科学化,不能按照传统的商务活动制定税收政策和具体的税收法规。制定政策、法规前要摸清电子商务的实质,掌握交易活动发生的全过程,要以高技术手段解决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要紧跟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步伐,研制开发跟踪、监控和自动征税系统。采取技术政策,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要考虑到未来信息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目前科技发展的速度来看,我国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智能化征管。超级秘书网
(四)实施协调、配套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虽然有其特点,但其运行过程有其综合性,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不可能独立进行,必须融入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的大环境中去考虑。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支付规则以及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标准等方面亟需规范。制定税收政策、法规时要与其他法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否则难以将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落实到位。除此这外,还要考虑国际上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协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是其组成部分),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存的生活方式,并触及了现行的法律(包括税收法律)、制度、体制等社会规范。因而,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十分关注网络经济的发展,并适时研究、制定、完善本国和国际的经济贸易法则,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全球化。
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并涉及国际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等一系列有关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问题。
一、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目前,各国(主要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生产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
1 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然而,美国在是否对国内电子商务暂不征税(主要是销售税)的问题上,至今未达成共识。目前,在美国围绕对国内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已形成两大阵营,双方各执已见:一些联邦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正在酝酿提出永远(而不是暂时)禁止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对网络征税的法案。据分析,提出这一法案的理由是,在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中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征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对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甚少,(虽然电子商务在美国的发展十分迅速,但1999年网上交易额约200亿元,仅占全部零售业总额1‰)却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进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产生新的税源。而一些州、地方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则对此持疑义,提出对电子商务以及其它远距离销售(如邮购、电话和电视销售)征税(美国多数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机构支持这一提议),其理由,一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是销售税)将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财政收入(在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销售税等间接税占50%左右),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征其它税种;二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将使传统商务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有违税收“中性”、“公平”的原则。据报载,2000年,美国的一些州政府,如密西根州和北卡罗莱纳州已规定纳税人在填写1999年所得税表时须列明其网络花费金额,并以此支付地方销售税。佛罗里达州和其他一些州已在酝酿类似的做法。除上述两种对立的意见外,一些国会议员提出了一种妥协、折中的方案,即:将对电子商务3年内不征税的期限延至5年,以给美国政府足够的时间研究制定适合各种商务的税收政策并协调联邦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凡种种争论,在美国尚无最后定论。
美国制定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一是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和税收管制给电子商务造成不利影响,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至于州、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因免征电子商务税收而减少的部分,可通过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予以弥补);二是为美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目前,在世界上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公司中美国企业约占三分之二;在世界电子数字产品交易中美国占主要份额(仅1997年美国出口电子软件达500亿美元)。若免征电子数字产品关税,即可使美国企业越过“关税壁垒”,长驱直入他国而获利;三是美国国内的相关法律(美国联邦政府税法与州及地方政府税法,州与州之间税法不尽一致)、征管手段等尚不统一和完善,难以对电子商务实行公正、有效的监管,故而美国政府制定并坚持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而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电子商务最发达国家的美国,其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趋向,对各国及国际间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将产生重要影响。
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2 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1998年,一些国家政府和一些专业人士,在联合国会议上提出,除对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征税外,新开征“比特(Bit电子信息流量的单位名称)税”。此提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欧盟的反对:美国政府多次提出报告,强调国际税收制度不应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如“比特税”);1998年,欧盟通过决议,原则上同意不向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强调现行税法应公平适用于电子商务;OECD于1998年了“电子商务:课税框架条件”的报告,虽未明确表示反对开征“比特税”,但着重指出,各国应实施公平的、可预见的税收制度,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目前,世界各国在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这一问题上的意见已趋于一致,即不同意开征“比特税”。
实际上,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存在诸多问题:根据电子信息流量,能否区分有无经营行为(目前,因特网提供一些免费服务)?能否区分商品和劳务的价格?能否区分经营的收益?答案是:根据电子信息流量是无法区分上述问题的。何况,一个网络公司的电子信息流量大,即表明该公司使用通信线路时间长、支付使用通信线路的费用多,而费用之中已含有税款。在笔者撰写此文的前几天(2000年2月7日),据报载:美国的“雅虎网站”受到“电脑黑客”的攻击。在攻击的高峰时刻,“雅虎网站”每秒种收到的查询请求高达“1吉比特”,比一些网站一年收到的信息量还要多!如按信息流量征收“比特税”,“雅虎”这个世界上最大的网络公司将不堪重负(注:雅虎网站在正常情况,每天访问该网站的次数约3.5亿次)。此一例,可作为不宜开征“比特税”之佐证。
3.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这主要涉及有关常设机构、劳务活动发生地、电子交易数据法律效力、转让定价等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1)常设机构的认定。现行的税法,对常设机构有明确的定义,即: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的固定场所(包括分支机构、工厂、车间、销售部和常设机构等)。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通过在一国(地)的因特网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租用一个“空间”(即设立一个网址)而进行网上交易,它在服务器所在国(地)既无营业的固定场所,也无人员从事经营。在国际税收中,一国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对其营业利润是否征税的界定依据,而现行税法关于常设机构的规定已不适用电子商务交易中常设机构的认定。对此,有的国家提出把网址或服务器视为常设机构,在网址或服务器所在国(地)征税,其依据是:一是企业租用的服务器是相对固定的,企业对其拥有处置权;二是企业租用的服务器可被看作类似位于一国(地)的销售机构;三是企业通过租用的服务器在一国(地)进行了经营活动,因而可把网址定为常设机构。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在国际上尚未定论。
(2)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如今,因特网的普及使人们可以坐在家中的电脑前,为另一国(地)的消费者提供诸如会计、法律、医疗、设计等劳务,而不需要象传统劳务活动那样,在另一国(地)设立从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也不需在另一国(地)停留多少天。因而,现行税法有关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停留时限”的规定,已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因此,对独立个人和非独立个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则需重新予以确定。由此可见,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不受或较少受空间地域的限制),已使常设机构、劳务发生地的认定发生困难。
(3)转让定价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转让商品更为容易,更易于跨国公司将利润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因而,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问题日益关注。欧、美等国和OECD对此进行研究,指出,电子商务并未改变转让定价的性质或带来全新的问题,现行的国际、国内的转让定价准则基本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摆脱了物理界限的特性(不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使得税务机关对跨国界交易的追踪、识别、确认的难度明显增加。因此,各国在补充、修改、完善现行有关转让定价准则的同时,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设施(包括硬件、软件、标准等)的建设,提高对电子商务的电子数据核查的数量和质量。
(4)数字化产品性质的认定。对于通过网络下载的数字化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性质如何认定?在1998年10月召开的OECD财政部长会议上,欧盟提出了鉴于大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体制,因将数字化产品的提供视同劳务的提供而征收增值税的提议,并且迫使美国接受了此提议。欧盟的提议明确规定:通过网络提供劳务,如果消费者或供应者的任何一方在欧盟国境之外的,以消费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如果消费者和供应者都在欧盟境内,则以供应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这实际上是欧盟对美国提出的免征数字化产品关税政策的回应和对策。
(5)税收征管体制问题。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或者说是以监管卖方、买方为主)的基础上的。而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无法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巨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对此,欧、美等国提出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金融机构)为主的电子商务税务征管体制的设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卖方、买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器中。以支付体系为监管重点,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欧、美国家为此还设计了监控支付体系并由银行扣税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型。
此外,国际上在讨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时,还涉及到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欧美等国已通过立法,确认了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并可将此作为纳税凭证)、对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增值税)是实行消费地原则还是实行来源地原则(大多数国家倾向实行来源地原则,即由供应方———卖方所在的国家征税,其理由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很难确定消费者所在地)、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避税与反避税等一系列问题。
综上所述,概括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可主要分为二大类:
一是由电子商务涉税概念的重新认定而引发的问题,即由于电子商务“虚拟化”而出现的“交易空间”概念模糊所引发的有关税收规定的重新界定问题。在现行税收法规中不适用电子商务的规定,几乎都涉及“经营场所”、“经营地点”等物理意义上概念。而这必将导致税收管辖权重新确定和选择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确定税收管辖权,有的是以行使属地原则,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辖权原则进行税收管辖,发达国家凭借技术先进的产品和服务优势,将会不公平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收益,而发展中国家的涉外税收几乎为零。如果以所得来源地原则进行税收管辖,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会使所得来源地确认困难,属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难度增加。
二是由电子商务交易“隐匿化”而引发的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商务的纸质合同、帐簿、发票、票据、汇款支付等均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而税收征管电子化相对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税务部门如何追踪、掌握、审计有别于纸质交易凭证的电子数字交易数据,进而对交易隐匿的电子商务进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现在,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在一些问题上已达到一致,或趋于一致,有些问题则尚未定论。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网络和通信新技术的采用,还会出现一些涉及电子商务税收的新问题,因此,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还将继续深入,我们应予以密切关注。
二、关于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由概念到现实的转变过程中,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网上支付,也有到货付款,交易额大体与2个大型商场的年营业额相当。在此,我们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具体状况,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我们首先应对是否同意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的决议作出决策,我们应采取何种对策?是否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是否视无形产品为有形产品继续征收关税?或是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无形产品视为劳务征收增值税?还是把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这需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回应。
2.我国应制定对国内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应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我国不应对我国尚十分幼稚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另外,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不会对我国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我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我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1)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提供电子贸易服务的企业(网络服务商)给予税收优惠,如免征营业税;
(2)对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行业,给予供政策优惠,如减免营业税;
(3)对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型产品销售或服务加大鼓励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税税率),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4)对企业进行内部技术更新、提高自动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资;尤其企业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给予税收优惠,如实行投资抵免;
(5)对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销售自产商品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征有关的税收;
(6)利用税收政策,促进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技术产业,包括生命科学、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海洋开发技术、环境技术等无污染、可持续发展产业的发展。总之,对我国刚刚起步的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可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3 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定之后,税收征管电子化和高素质税务队伍建设就是决定的因素,这是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应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统一和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不仅提供了高技术产品和信息承载处理手段,而且以此为基础,诞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学。它能改变组织结构、增强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办法。我们应运用这一科学,建立新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体制,形成新的税收管理模式。
(2)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政府间的信息共享网络(目前这一网络已初步形成),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3)在城市一级建设现代化的、以广域网络为依托的、充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的税收监控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已建立了国家、省、地(市)三级联网的广域网,并正向县级税务部门延伸),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完善的全国各级宏观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信息库,形成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分析、预测、计划体系和机制。
(4)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5)加强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既懂得信息网络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队伍。
三、关于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路和原则
目前,在我国研究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严峻论”,认为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应对现行税收制度作较大变动;一种是“简单论”,认为现行税收制度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无需作什么修订、补充。我们认为,二者都有失偏颇。我们认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原则和思路应是:第一,立足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充、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存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其内容实质未发生变化。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第二,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特征和本质,研究制定税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电子商务亦不例外。尽管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使人感觉电子商务交易似乎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实际上电子商务只是缩短了交易的时间,取消和减少了物理意义上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店仓库等而已),然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人(卖买双方)、钱(贷款)、物(有形的、无形的)仍存在于一定空间和时间之中,绝不会因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而“虚拟”得无影无踪。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联系的环节中有主要环节。在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三个环节中,资金流是主要的环节。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我们应抓准“人”、“钱”、“物”特别是“钱”这个环节(如欧美国家建立监管支付体系的征管体制的设想,即是一个有益的启示),研究、制定相应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人们既然能够创造出传输巨量数字信息流的网络通信技术,也就能够发明管理、控制数字信息流的方法与措施。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第三,当前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包括税收法规)的进程中,已呈现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立法且欧美等发达国家居主导地位的趋势,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我们应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文件和资料(欧、美、日等国已许多有关电子商务税务政策的文件,如欧盟提出了“电子商务征税指南”,日本公布了“电子帐簿保存法”,OECD颁布了“电子商务与税收———阶段性报告”,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紧紧跟踪、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和趋势,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总之,只要我们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关注世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调查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制和征管问题,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够制定出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1.《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美国政府,1997年7月1日
2.《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综合报告》,邓寿鹏,1999年12月28日
3.《电子商务入门》,钱世德等编著1998年5月
4.《全球网络经济》,萧琛著,1998年10月
一、立足浙江实际,努力夯实提升税源管理能力的基础
经济是税源的基础,经济发展是税源增长的基本前提。提升税源管理能力,必须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深入分析税源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查找税源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夯实提升税源管理能力的基础。
(一)浙江国税税源的基本特点。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2003―2007年,全省GDP均保持在12%以上的年增长速度,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进出口总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指标连年大幅增长。2007年全省GDP18638亿元,人均37128元,均居全国第4位。全省进出口总额1768.4亿美元,其中外贸出口1283亿美元。全省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3239.89亿元。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7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26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连续23年居全国各省区第1位,主要经济指标持续好于全国平均水平。
1.蓬勃发展的民营经济。20世纪90年代以来,浙江民营经济飞速发展,成为推动浙江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2006年浙江省民营经济增加值为9898.85亿元,占全省GDP的62.9%。在2006年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浙江占203席,上榜企业总数已连续9年居全国首位。
2.发达的区域块状经济和完善的专业市场体系。改革开放30年来,浙江逐步形成了一批以区域特色产业为支柱、具有产业集群特征、与专业市场良性互动的块状经济形态,如绍兴纺织、义乌小商品、永康五金、海宁皮革、嵊州领带等区块,已经成为全国乃至世界相关产品的重要加工制造基地。同时,相当一部分块状经济已经开始转化为现代产业集群。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省共有年产值超过亿元的块状经济601个,总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64%,其中最大的绍兴纺织区块年产值超过1000亿元。与区域块状经济相对应的是发展完善的专业市场体系,2007年全省共有各类专业市场4096个,年成交额9325亿元,其中年成交额在亿元以上的市场574个,10亿元以上的市场133个,百亿元以上的市场15个。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绍兴中国轻纺城2007年成交额分别达348亿元和332亿元,在全国名列前茅,其中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连续17年居全国工业品市场之首。
3.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浙江的中小企业取得了长足进步,部分中小企业做深专业化,成为“专精特新”的“小巨人”企业。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浙江企业中,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成了推动浙江经济发展和税收增长的主力军。
4.高速增长的外向型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的对外贸易持续高速增长,全省进出口总额从2003年的614.2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1768.4亿美元,增长近2倍。即使考虑人民币升值因素,2007年全省外贸依存度依然高达69.3%,比2003年上升了14个百分点,其中出口依存度为50.3%,比2003年上升了12.6个百分点。
(二)浙江国税系统加强税源管理的主要做法。近年来,浙江国税系统紧紧围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这一目标,着力推进税源管理“六化”工程。
一是管理机制一体化。通过推行税源一体化管理,加强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环节之间的联动,建立和完善各部门之间横向的综合协调机制和各层级之间纵向的任务分配机制,有效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整体效能,减轻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二是监控手段信息化。以综合征管软件V2.0为基础,提高集中数据的应用水平,建立定期数据分析制度,推广应用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征管质量监控查询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监控分析系统、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等应用系统,形成了对税源的综合有效监控。
三是纳税评估模型化。建立行业税源监控评估模型,根据行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投入产出规律及指标,测算出产品产出数量,并结合库存变化,计算出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及应纳税额,并与纳税人实际纳税额进行比较,对其是否足额纳税进行评估。实施纳税评估模型化,创新了纳税评估方法,提升了税源管理手段,实现了堵漏增收,促进了减负增效,降低了执法风险,推进了纳税评估的规范化和税源管理的精细化,为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理念带来了革命性的转折。
四是基础管理规范化。通过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加强户籍管理,推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的分类管理,税源管理的基础不断得到夯实。
五是管理协作社会化。通过推行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税务工商“一窗式”办证等手段,加大部门协作力度,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协税护税作用,协同开展税源管理工作,形成了税源管理的合力。
六是管理创新制度化。紧紧围绕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重点,大力开展管理创新活动,通过对创新成果的评审、宣传、表彰和推广,营造更加浓厚的抓创新、强管理、求实效的工作氛围,推动了全省国税系统整体征管水平的提高。
“六化”工程的有效实施,促进了税源管理能力的不断提升,推动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显著提高,确保了国税税收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2007年浙江国税征管质量主要指标继续保持较高水平,其中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分别为100%、99.73%、99.86%、-8.52%,滞纳金加收率按户次和金额均为100%,处罚率按户次和金额分别为99.81%和66.74%。全省国税收入从2003年的1139.61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2525.18亿元,年均增幅达24.32%,远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
二、当前税源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一多一少”、“一高一低”的矛盾比较突出。“一多一少”是指纳税人户数多而税收管理人员少,“一高一低”是指税源管理要求高而税收管理员整体素质较低。2003年以来,浙江省纳税人户数连续突破了90万、100万、110万和120万户大关。截至2008年6月底,全省国税系统共有各类纳税人122.74万户,税收管理员4300余人,税收管理员人均管户达280余户,部分区域经济比较发达的市县局人均管户甚至超过了700户,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严重超负荷,致使管户工作难以到位。同时,目前的税收管理员队伍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经验不足等问题,与管理员的高要求不相适应。
2.税源管理的基础有待进一步夯实。从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情况看,一是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不够清晰,工作规程不够规范;二是管户制度不够健全,分类管理的要求落实不够,“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三是作为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的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在地区之间应用程度不平衡;四是缺乏科学合理的税收管理员考核评价制度。从征管质量考核制度情况分析,现有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侧重于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和处罚率等“六率”,但“六率”并不能完全反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纳税能力的真实情况、宏观税负和行业税负水平、纳税评估开展等情况。
3.税源管理的工具手段相对落后。一是漏征漏管户仍然存在;二是纳税评估不深、不细、不实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三是普通发票管理手段落后,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四是征管信息化建设统筹性差,资源共享度低,数据管理和应用水平不高。再者,《征管法》及相关配套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4.传统手段对新兴经济活动的税收管理相对乏力。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种新兴经济活动不断涌现,用传统的税收管理手段对新兴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很难奏效。同时,各行各业经营业务创新层出不穷,给税源监控、税基确认、税法适用等带来了不确定性,特别是许多业务的创新和金融领域的创新交织在一起,使得税收事项更加复杂,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在组织形式的创新方面,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壮大及经营业务的多元化,企业集团越来越多,如何加强对母子公司、总分机构、连锁经营等形式纳税人的管理,成了税收管理的新课题。
三、紧扣发展主题,正确把握三个关系
(一)正确把握科学化与专业化、精细化的关系。科学化管理就是要从征管实际出发,不断探索和掌握税收征管的客观规律,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体系,与时俱进地应用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管理理念和方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征管工作,提高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就是要在科学化的指导下,把各项制度、办法落实到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中,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严格环节考核,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实现税收管理的“零缺陷”。在强调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要求加强税源管理中,必须坚持以科学化为目标,专业化为途经,精细化为手段,本着“有利于加强征管、有利于优化服务、有利于方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防止简单地将精细化理解为精耕细作,将精细化演变为繁琐化。通过目标的科学化、程序的专业化和考核的精细化,提高税收征管的整体效能,最终实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的税收征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