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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所得课税 国际税收 风险 经济全球化 管理途径
随着国际经济合作和交往的迅速发展而出现的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促使税收分配关系超越了一国的疆界而进入了国际范围。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很可能同时有多个国家对其行使税收课税,从而使它同时成为多个国家的纳税义务人。
一、所得课税
所得课税即指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的总称。在多挣多征的计量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方法,征收的所得税作为国家的所得包括对跨国所得税的征收以及利用所得课税对国际间的直接与间接投资,从国际角度看,它一定程度上将对整个国际税收产生影响。
二、目前所得课税国际税收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税制结构因素的影响
目前,各国对居民身份的确认还没有一个国际统一的标准,受不同税制结构的影响,跨国公司运营管理中,产生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国际逃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等问题越发突出。例如,国际避税在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中也猖獗起来,避税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制约,但是它却足以侵害了其他没有避税国家的经济利益,并且使不正当的资本流入本国,虽然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经济的发展,但是这不正常的资金流动也危害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对国际税收的平衡也没有帮助,并且对纳税者的权利与义务认识产生不对称的引导作用。
(二)政治风险与经济因素
由于跨国公司往往在各种政治制度(体制)之内或之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可避免的要承受政治风险。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面临的政治风险不仅在种类上而且在程度上也有增无减。货币控制、征用、税法变更、当地附加要求等都是更为有形的政治风险的表现形式。然而,这些风险的共同特征却相同:即皆因国家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而难以辨认。
金融危机对国际经济的影响以及不良的国际竞争与资本弱化,对国际税收的影响向着不利的方向发展。在经济危机到来之时,全球各国的普遍做法就是注重通过减税提高人们的工作积极性,拉动储蓄与投资,对本国经济产生良性的影响。世界经济在金融危机以及资本弱化的共同影响下,税收收入的减弱不仅表现在所得课税的减少还表现在财产课税的降低,各国迫切需要更加有竞争力的环境鼓励外资投入,国际上也需要各国提供的国际税收以完成其所要解决的国际方面的问题。
(三)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跨国公司的增多加大了经济的不确定性,使所得课税变得相对复杂起来。在封闭经济的条件下,国际间的交流甚少,市场只是在一个国家中,不涉及各国的竞争与合作。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一国的经济将会对另外一个国家的经济产生深远影响,由一国带来的经济流动与经济收益对国际间的资本配置与资源合理运用的程度越来越大,并且带来了国际税收征管的难题,税收的管辖权和税收政策因经济全球化变得模糊起来,国家的税收政策已经远远不是单独的国家可以自己决定的,还要充分考虑其他国家以及更深层次的因素。再加上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通过推出各类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各种转让行为,使得不同的交易形式对一国的税收征收也变得更加困难。
(四)各种新型交易方式层出不穷
随着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的日益发展,网络贸易悄然兴起,已成为现代社会贸易活动的重要贸易形式之一。网络贸易的兴起对传统的商业形态、流通体系和营销方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网络技术对于税收管理的挑战和对传统的社会行为规范发出挑战,一方面是收入来源地的确定有一定的困难,即使是异国的交易在网络上面呈现出的不同的虚拟交易,这更加使得国际间逃税避税问题日趋严重。在跨国电子商务中,必定需要一个有效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方来确保国际税收公平公正的保障。
三、加强所得课税对国际税收影响控制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税法
各国税务当局既要深入研究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又要研究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措施。应积极采用各种应对措施,例如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严格按照制定的规定来,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且严加监督,对于其他国家的不正当的行为给予警告,并且要积极与国际贸易组织等一系列的国际公平公正的组织建立联系,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国家与他国的正当利益。各国的相关税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成本等各种有效信息,增加税务机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外语能力,从而在国际税收争端上能够清楚的认识到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二)加强国际合作
各国在刺激国内需求的同时也要积极地寻求国际其他国家的帮助,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以及对外政策,对主要税种即增值税进行改革与完善,将生产型增值税逐渐向消费性增值税转型。并且在出口退税问题上与征税的多少保持一致,从而在根本上减缓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最终以增值课税以及其他税收的持续增长奠定基础,最终增加国际税收的持续增长,使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
(三)加强对产生所得课税国际税收新课题的研究
要扩大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逐步到区域经济全球化,并加强对产生所得课税国际税收新课题的研究。各国政府要充分抓住经济全球化的有利影响,积极探索,与其他国家开展深层次的合作,面对经济的不稳定性要协调发展,对国际税务的征收要听取不同的意见,达到大多数国家的共赢。根据国际税法的要求,要承认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地位,这样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征管规则不会混乱。对于跨国电子商务中的逃税避税现象,加强网络监管,密切关注各种大额现金流的国际间流动,建立健全跨国电子商务规范体系。
参考文献:
[1]王传伦.国际税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2]彼得林德特,查尔斯金德尔伯格,国际经济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 对策
一、 电子商务及在我国的发展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其内容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一般来说是指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电子化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是指商务活动的电子化、网络化。广义而言,电子商务还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各种内部业务的电子化。电子商务可被看作是一种现代化的商业和行政作业方法,这种方法通过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传递速度,满足政府组织、厂商和消费者的降低成本的需求,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加快信息交流以支持决策。电子商务可以包括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各项社会活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充实和扩展。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起源于90年代,并率先在外贸、海关、运输等领域得到了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了解,交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单位已经成立了EDI中心,专门从事行业内的电子商务管理。从1994年开始,企业开始涉足电子商务,并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今天,证券交易网覆盖全国,有效地保证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金融结算系统覆盖全国,大大的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此外,中国商品交易网、中国商品订货系统等电子网络相继建立。由外经贸部主办的因特网上的“中国商品市场”于 1998年7月 l日正式推出。进出口企业可以通过连接在外经贸部官方主页( moftec.gov.cn)上的“中国商品市场”进行网上推销。
二、电子商务中的税务问题
据报道,1995年至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营业额达到250亿美元,预计2000年至2010年网上交易额将达到4500亿至6000亿美元。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对于全国将近700多万互联网用户而言,电子商务必然会象雨后春笋一般,以难以预料的速度向前发展,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带有MODEM的计算机,一条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入口提供的服务便可参与互联网贸易。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进入互联网;任何企业向网络服务商(ISP)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后,即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城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因此,我国税务部门将遇到如下问题。
1.纳税义务人难以确定传统的贸易模式下,交易双方是明确的,很容易被界定;而在网络贸易尤其是国际间电子商务中,情况则复杂得多。就我们现有的税法而言,税务人员征税是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中,目前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是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标准。而在电子商务中,一个企业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个国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国家,这就给税务人员判定法人居民身份带来困难。对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言,在国际间网上贸易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时所涉及到的常设机构判断原则也遇到了障碍。传统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而在因特网中,一国在另一国设立的用以开展商务活动的服务器能否被视为常设机构尚未可知,有待进一步确认。
2.离线现金交易造成的税收障碍 这是我国最具特色的电子商务税收难题。严格的说,网上看货。离线现金交易并未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商务电子化。但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这种现象是极为普遍的,其主要原因是信用卡、储蓄卡等银行卡在我国的普及率还很低。由于在传统税收的征管和稽查中需要税收凭证,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本身就已给国家征税带来诸多难题,再加上我国电子商务支付方式落后,即使在技术上解决了网上追踪稽查的难题,也难以避免网上现金交易导致的税收流失。美国税务局(IRS)关于电子商务的文件中提出了国际互联网影响征税的几个特点是:①消费者可以匿名。②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③税务机关该不到信息,无法判断电子商贸的情况。④电子商务的交易性质本身也容易隐藏。在网上传递的数据流中,税务机关难以分辨何为销售所得,何为劳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资,划分工联网贸易所得性质困难重重,从而导致税务处理相对混乱,加之各国之间的税务处理方法存在很大差异,使纳税人往往利用所得性质的混乱而逃避税款。
3.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国际互联网被称为世界第洲——“虚拟洲”,是没有国界的全球共享性网络,具有的信息能力和传输能力打破了空间地域的限制。企业可利用设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外国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使“避税港”成为税法规定的经营地。因为各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应税行为征税,纳税人选择“避税港”建立网站这个“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交易,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避税,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税收管辖权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课税时,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优先,在出现难于确定管辖权等疑问时,各国往往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的方法解决,然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及支付方式的多样化,使交易场所、使用地等难以判断。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策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速地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地调整国际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地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转贴于
4.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程度造成影响。电子商务的交易手段是高科技的,结果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由于存在“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结,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对于税务检查部门而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检查部门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措施的建议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属新兴事物,它所带来的税收难题也是前所未有的。我国可以借鉴一些电子商务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好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税收政策。
1.积极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初期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式,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过渡。
2.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应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性,对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法规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这里有两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一是电子会计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可参照联合国1996年通过的法律范本《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明确作为有效法律证据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递过程是可靠的;有关责任人(包括交易业务的各方)已以某种加密数字签字确认;执行数据专人管理和确保其完整性。二是关于常设机构原则的具体政策。非居民企业在我国设立的网址并不构成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服务器如果满足关于固定营业场所的要件,并且其所从事的营业活动是非辅或准备性的,应定位常设机构;网络服务供应商凡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均应被认定常设机构;对传统有形商品交易和数字化商品交易在常设机构认定问题上应采取统一标准。
3.可适当实行税收优惠,并建立单独的核算体系。即对目前的电子商务采取轻税政策,也可考虑对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减免增值税政策或采取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及运用其他鼓励科技创新或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便于税务机关稽查,要求企业必须对网上交易单独核算,否则不予优惠。
4.借助计算机网络,加快税收征管改革。一方面必须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的网络建设,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他国税务机关的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同时大力推行税收征管现代化、科技化进程,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能自动统计交易类别和应纳税额的征税软件,并逐步实行在智能器上设置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管软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关键词] 企业税收 税收管理 项目登记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国家继续采取扩大内需的经济方针,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在工业化大发展、经济增长日益明显的社会背景下,企业获取了极大的发展机遇和空间。此种状况下,完善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现有问题,寻找相应对策,成为企业税收管理当务之急。
一、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
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设置尚待规范,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施工单位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机关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单位的总体经营情况,但对单个工程项目价格构成不能准确掌握,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往往选择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帐外循环。某区地税局在建筑业税源普查中发现,该区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18亿元,建筑行业实际纳税8000万元,漏征税款3000多万元。
2.税源控管范围狭窄,部分项目控管缺位,税源大量流失
传统的企业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对企业项目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仅能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在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具体施工项目的纳税状况难以准确掌握,造成大量项目税收管理缺位。例如,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企业2006年度先后承建了2 处商品房开发工程和某开发园区的排污沟渠施工工程,该公司只对商品房的土建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对其它较为隐蔽的收入则未进行申报纳税。
3.欠缺部门配合机制,管理措施乏力,税收政策执行困难
在企业的前期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先期参与权利,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工程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约等相关情况,这就限制了税务机关职能作用的最大发挥。
二、加强税收管理的措施
1. 项目登记,双向申报,严密税源监控机制
(1) 实行项目登记,规范管理流程。项目登记管理应包括项目开工登记、项目变更登记、项目注销登记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先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项目登记手续;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如出现停缓建等情况,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并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以及代扣代征税款凭证。
(2)双向申报,细化管理内容。项目被纳入税收正常管理轨道后,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分别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纳税申报。相关单位由汇总报税转向定期明细申报。分项目申报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以及工程材料供给和代征税款等情况。建立代征税款台账,并按月解报税款。对企业除了按照法定要求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外,还要按工程进度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报送《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通过按项目细化纳税申报,不仅延伸了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2. 各负其责,双向管理,建立有机协同的工作格局
(1)科学定位,明确职责。按照双向管理的要求,明确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企业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企业的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不仅负责监督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的申报、解缴、保证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还要负责施工过程、货款结算过程、开工与竣工验收过程的监督,负责对项目的注销清算、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传递税收信息等。企业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主要负责监督纳税人严格按照项目预算与工程进度进行纳税申报;监督财务核算及税款缴纳情况,协助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做好项目注销、税款清算等工作,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传递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比对工作。
(2)专业管理,动态控制。为了强化对项目的管理,税务机关应采取专人、专职和专责的方式,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代扣税款,准确掌握项目的进度情况,对涉税动态信息进行监控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同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 协同配合,相互制约。定期对纳税申报进行比对分析,以便及时发现有无漏项及申报不及时等情况。项目所在地分局要与企业机构所在地分局联合进行税款清算。
3. 依托信息化平台,整合管理资源,全面提高管理效能
(1) 利用平台信息集成功能,整合内外信息资源。为了最大限度地占有税源信息,准确把握税源变动情况,应建立多元化的信息来源渠道,形成开放式的税源信息系统。通过平台对各类信息按应税项目和潜在税源项目进行细分,以满足不同岗位和管理环节的需要。
(2) 利用平台比对预警功能,对税源进行智能化管理。通过数学的和智能的方法,对业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随时发现和处理各个部门与各个环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有的放矢地采取监控措施,达到流程控制、超前预防的目的,使税源监控由静态监控、事后监控向动态监控、实时监控转变。
(3) 利用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促进管理效能提高。平台多元化查询可以使各个职能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全面、及时地监控、了解税源状况和组织收入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预测税源的变化趋势,大大提高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程度和使用价值,促进管理效能的提高。
参考文献:
摘要:资产证券化是资本市场上创新性的投融资工具,作为投融资成本的税收直接影响着其效率的发挥。特殊目的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构,作为融资安排的通道,特殊目的机构在主体上仅具有形式意义,不必作为纳税主体。我国应给予特殊目的机构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以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1970年代美国的抵押贷款证券化。1968年美国国民抵押协会为了缓解流动性不足,首次公开发行过手证券,它的推出使银行一改资金出借者的身份为资产出售者,从而创造出一项新型融资技术[1]。如今,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品种和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它不仅仅作为商业银行解决流动性不足的手段,并成为在金融市场投资者和筹资者有效联结,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有力工具。2005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启动,而在之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发展缓慢,税收问题是阻碍证券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税收直接决定了各参与主体的投融资成本,决定了证券化融资结构是否有效[2]。为配合试点工作的开展,2006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发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不过《通知》只针对国内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而制定,另一个更活跃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却不在税收优惠对象之内。因此在实施细则和新的规定出台之前,本文着重对证券化过程中的核心机构??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框架
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所下定义[3],资产证券化是 “将企业(发起人)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存量资产被卖给一个特设机构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然后SPV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资金。”
资产证券化操作的基本步骤是:(1)进行资产组合。支持证券化的资产组合应属于同一种类,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现金流;(2)将资产组合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SPV通过发行以资产组合为支持的证券为购买该资产提供融资。设立SPV目的在于使发起人实现表外融资,隔离发起人与投资者法律上的关联。在这一阶段,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通常会为发起人提供咨询,分析资产的信用质量和设计交易的结构;(3)服务人和受托人的参与。服务人通常为发起人负责收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本息还款,扣除服务费后将其交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代表投资者行使权利。
二、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问题及其影响因素
资产证券化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税收问题:第一,发起人的纳税问题。发起人向特殊目的机构转让资产,该转让行为在税法上是属于需要确认收益和损失的销售行为,还是只作为担保融资。为了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一般要求“真实出售”。第二,特殊目的机构的纳税问题。就实体层面的纳税而言,是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殊目的机构是否有纳税的义务。目前我国作为特殊目的机构有 信托形式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两种形式。根据《信托法》,设立信托作为特殊目的机构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否必须作为税收实体缴税尚不明确;同样问题也出现在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纳税行为。第三,投资者的纳税问题。一般来讲,投资者持有证券的利息收入(债权性证券)和资本利得(权益性证券)应当缴纳所得税。特殊目的机构是证券化中的核心机构,其税负的大小直接决定了证券化融资的成本,所以本文主要讨论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问题。
为证券化而设计的特殊目的机构最好能够避免或减少被征收实体层面的税款,因为任何形式的课税都会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有可能使证券化变得不经济。在诸多税中,最重要的是企业所得税。若不精心策划,证券化所产生的一些或全部收入将要缴纳两次税款:一次由持有资产的特殊目的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次由持有证券的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产生重复征税。
为了使特殊目的机构所得税负最小化,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特殊目的机构尽量采取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组织形式,如在美国,有限合伙、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均是避免实体层面税负的理想形式。第二,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类型也影响特殊目的机构的税负。如果特殊目的机构发行债务类证券,它所支付的利息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如果发行权益类证券,它所支付的股息和红利则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因此,发行债券可以更好地规避所得税。关于前两点,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将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限定在采用信托方式和发行债券的方式上。所以,整个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应该是成本偏低化的。第三,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净收入进行征税,因此,如能使特殊目的机构的净收入最小化,也可少交甚至免交企业所得税。例如,可采取发行票据的方式使特殊目的机构的利息和其他收入尽量等于票据利息和其他可扣除费用支出,从而使特殊目的机构的净收入为零或接近零。不过这样一来,特殊目的机构就无力吸收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迟延支付本息而造成的损失,为此就需要采取相应的资金流动性支持和信用增强措施。虽然采取流动性支持和信用增强措施的成本很高,但实践证明这是一种很十分有效的方法。第四,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对象也会影响特殊目的机构的税负。如果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对象是外国投资者,那么特殊目的机构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部分就要缴纳预提税。第五,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地点也是一个可考虑的因素。特殊目的机构最好设在没有企业所得税的地方。一种在国际证券化中虽然复杂但却常见的避税方法是利用海外“税收天堂”[1],即通过将特殊目的机构设在没有所得税或在一段时间内向发行人提供税务延期缴纳待遇的避税天堂,从而避免或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4]。
三、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地位
之前提到重复征税,这里要对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地位进行探讨。作为证券化载体和投资通道的特殊目的机构,其基本业务内容是消极地受让并持有证券化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和处分证券化资产、收取资产现金流并分配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特殊目的机构从事证券化相关业务需要各方面费用的支出,但其自身一般并不从事各项投资经营活动获取收益。在形式上,特殊目的机构是一个法律实体,但实质上这只是一种资产销售的交易安排,而不是旨在从事普通的经营贸易和投资活动。因为证券化交易其实并不是产生的一种新的交易,只是为了降低风险、提升信用,对已存在的交易主体进行一种转换,从而将交易的执行和交易结果的承担加以分离。特殊目的机构是为这种转换和分离而设立。因此对特殊目的机构按实体水平征税,将会使证券化交易因成本过高而变得不可能。
实际上从所得税角度来看,信托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不是独立的应税单位,但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特殊目的机构受让资产的现金流与向受益人还本付息的时间不相匹配,而需要再投资来获得收益进行还本付息,这就产生是否要对这种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进行征税的问题,而特设机构又不是税收实体。本文认为,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应简化税收环节,特殊目的机构进行再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还本付息,在规范其投资行为后,可把特殊目的机构不作为税收实体,而由投资者最终来缴纳相应税收,从而简化整个税收过程。
另外,资产证券化是一项能够给参与各方带来利益的制度安排,特别是有助于金融机构管理风险资产,化解金融风险。但对特殊目的机构征收实体层面的所得税将会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成本,降低资产证券化的现实可行性,甚至使其变得不经济而被扼杀。因此,如果仅仅因为税收问题而使市场主体丧失了一种有益的制度选择,这也是社会福利的减损。
总而言之,为特殊目的机构提供免税政策支持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力求中性,避免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地降低特殊目的机构各个环节可能涉及的数量不菲的税收支出,是使理想中的证券化设计方案变为现实的必由之路,也是通过减少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增加其投资收益的必然要求。
四、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应简化税收环节,可把特殊目的机构不作为税收实体,而由投资者最终来缴纳相应税收,从而简化整个税收过程。当然,不把特殊目的机构作为税收实体,但需要对其进行严格规范,以防止其利用税收优惠功能进行避税,具体包括:(1)规定资格,即对特殊目的机构规定形式、规定持有资产性质等;(2)规范投资行为,即严格限制特殊目的机构的交易目的、交易范围、交易品种等。通过严格规定使特殊目的机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功能单纯化,只是为资产证券化服务的一种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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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外“税收天堂”大概可以分为三种:(1)没有所得税、法人税的税收天堂,如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地;(2)虽在境内所得有通常的纳税,但在境外所得免交或采低税率的避难所,如香港、巴拿马等地;(3)在特定领域方面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胜地,如卢森堡等地。
【关键词】税收遵从;税收遵从度;税收遵从成本;优化;定量分析
一、影响我国税收遵从的因素分析
(1)信息因素。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沟通和掌握对遵从度是关键。这因素体现在:一是征税人对纳税人应税信息的掌握;二是纳税人对税法的认识和对办税服务的满意程度;三是纳税人对办税程序的了解程度。(2)税收成本因素。税收管理成本和遵从成本越低,税收遵从度就越高。(3)税制因素。税制设计越简明、合理和稳定,税收遵从度会越高;税制越复杂、不合理和变化越多,税收遵从就越低。澳大利亚实施合并评估制和修正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减少了纳税人隐瞒收入的机会和动力就是很好的证明。(4)查处因素。也就是纳税人对处罚率和查获率的估算。如果税收检查频繁且惩罚很重,纳税人认为逃税所受的罚款很大,被查处的可能也很大的时候,纳税人就依法如实纳税或者减少逃税,就会越遵从。(5)博弈因素。这包括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征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互动影响。在此因素中,税务部门处于优势地位,如果能主动围绕税收遵从采取措施,那么,遵从度的提高就会有保证。从三个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都认识到税收遵从的重要性,把促进纳税人长期遵从确立为目标,并围绕这个目标建立起新型的影响纳税人遵从行为的模式。
二、税收遵从度的衡量
1.客观税收遵从度指标体系。OTC(Objective Tax Compliance)代表客观税收遵从度,本文将从正面比率测定和侧面总量估算两个角度进行综合衡量。从正面角度,参照美国国内收入局(IRS)提出的NRP(The Nation Research Program)系统,本文同样采用三项指标:申报遵从率FC(Filing Compliance)、支付遵从率PC(Payment Compliance)、报告遵从率RC(Report Compliance)进行比率衡量评估区域性税收遵从,建立DRP(The District Research Program)。这三项指标分别按以下四个公式进行测算。
从侧面角度,采用某地区税收缺口(Tax Gap)的总量估算衡量客观税收遵从度。基于税收缺口=公开经济中的逃避税+地下经济中的逃避税,本文分别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全面估算税收缺口,以期能更加客观真实的反应税收的流失规模。对于地下经济规模的估算,可采用国内外常用的现金比率法;对于公开经济中的逃避税规模的估算,主要是通过分别计算该区域非农部门逃避税、关税逃避税和个人所得税逃避税,并对其进行加总,求得其地上经济中的逃避税规模(熊鹭,2006)。本文旨在提供一般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具体计算方法不再详述。
图1 客观税收遵从度的一般分析框架
2.主观税收遵从度指标体系。STC(Subjective Tax Compliance)代表主观税收遵从度。税收的客观遵从度和主观遵从度衡量的是两个层面的概念,客观遵从度高不代表主观遵从度就一定也高。纳税人只有同时具有高的客观遵从度和高的主观遵从度,我们才能说纳税人具有真正高的税收遵从度。主观税收遵从度的测算可通过用STC(主观税收遵从度)评价指标体系所构建的层次分析模型得到。其中,STC表示主观税收遵从度,A~N分别代表选取的各种指标,Ai~Ni分别代表所选指标中各个备选答案的分值,ai~ni是所选各个指标的权重,k是各个指标备选答案的个数。关键影响因素及其指标的选取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结合理论研究采用层次分析模型对区域纳税人税收遵从行为进行多因素分析,筛选关键变量,进而设计科学的调查问卷对STC进行有效评估。
表1STC(主观税收遵从度)评价指标体系表
根据层次分析法,结合已建立的STC评价指标体系,构建STC评价模型。层次分析法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决策分析方法。将STC评价问题分成3个层次,将每个层次按类进行评价,最后再对评价结果进行层次间的综合评价。设要素层因素集为(A......N),指标层因素集为(A1,A2......Ak),……,(N1,N2......Nk)。
三、提高税收遵从的基本思路
(1)保持最低限度的税收遵从收益的政策选择。从税收遵从收益的构成看,相当部分是有必要给予纳税人的,或者说是不可避免的。首先,以税前扣除收益来说,合法的税收遵从成本无疑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其次,从现金流量收益来看,在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后,为了使其有必要的时间核算和准备申报,也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纳税人在这段时间内所获得的现金流量收益(换句话说是政府在这段时间内的现金流量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应当进一步调整纳税申报期和提高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比例。(2)最优处罚率的确定与税务罚则。最优处罚率的确定应当与违法行为被查获的概率相适应。如果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概率高,则处罚率可降低;反之,则要提高处罚率。提高那些目前法定处罚偏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同时进一步细化税收罚则,最大程度地确保税收罚则的具体性和确定性,最大程度地限制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目前我国税收罚则中模棱两可的条款的条款也必须予以明确,特别是对于那些可以实施也可以不实施的处罚,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应当予以明确。(3)新一轮税制改革税制设计与税收遵从。在税收立法方面:首先,更新税法理论,树立保护纳税人权利、强化国家义务的税收新观念。纳税人权利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得到的或应当得到的法律确认、保障与承诺。其次,适时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是税收领域的根本大法,它是统领税收实体法、程序法等税法的母法,是对所有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税收基本法应围绕处理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三大类税收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法律规范。再次,完善税收实体法。虽然税收法规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有税无法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的强制性,故国家应尽快将一些可以预见长期适用的税种完成立法程序。最后,修订税收程序法。(4)完善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系统。在整个监控系统的建立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常规管理与重点监控的关系。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强化对税源的管理。
参考文献
[1]刘东洲.《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看税收遵从问题》.税收研究.2008(7):75~77
关键词:财政税收 问题 应对措施
财政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其最重要和做主要的来源,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需要财政税收来平衡贫富上的差距,使之来调节居民收入。当前我国的税收存在问题,所以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一、了解财政税收存在的重要性
(一)国家的产生就意味着财政的产生,密不可分
财政最主要的目的是对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然而,财政还有其特有的职能,具有调配、分配、稳定经济的职能。合理的调配能够对社会的经济效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分配则是经济与社会的公平分配。稳定经济则是对稳定社会平衡收支,对总供给的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时对社会的总需求有一定稳定的目的。
(二)税收包括税制和体系
它是征税的依据以及需要遵循的规范,它是财政的基础,它在我们国家是不可缺少的,它关系着我国的经济以及社会建设,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他是社会建设的基础,没有了税收哪里来的建设,而这建设又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是非常重要的。然而税收制度的完成是需要法律的参与的,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完成的。
(三)财政税收是建设我国财政税的重要环节,也可以称之为最关键的组成部分
财政税收对于我国市场经济有很行之有效的调节作用,提高财政税收的征集管理水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经济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也这会让我国的经济得到平衡。因此,财政税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要想提高财政税收的水平就少不了工作人员的热心的工作,需要足够的热情来对待其征管,这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它作为财政税收的基础环节。能够更好的确保财政税收的完成任务。
二、我国财政税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纳税手续繁杂,重复的现象比较严重
我国对于财政税收是相当重视的,但是也因为这重视,导致其不断的改革,就出现其机构出现繁杂、重复的现象。虽然在改革的过程当中都是又新的东西出现,但是,若是一个纳税人是在国地税的同时管理的范围之内,这时纳税人就要有两个纳税机关了,这就意味着他要去两个纳税的机构办理两次手续,当然就要走两个程序,然而这不仅仅是过程繁杂了,也会给纳税人加大了负担以及成本。这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管理人员也会相应的增加,对国家上也加大了不必要的负担。
(二)偷税漏税的现象
目前,偷税漏税的现象尤为严重,在基层上就有许多的不法分子伪造一些增值税的特用的发票,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偷税漏税的现象。导致实际的税收和名义上的税收有很大的差别。偷税漏税的现象不只是表面上的税收减少的问题,同时还是将我国的经济的统计失去其准确性。没有其可靠的依据来表明国民的经济了。
(三)我国财政税收制度具有不完整
税收设置没有完善具有不完整性,税收体制当中没有对调节资源对其有用的并没有建立。对于改善环境污染以及浪费资源的现象,都没有设立其税种,假如提出这些税种会更加的让人们有所意识到期重要环境以及资源的重要性。而且我国的税收的税制是有一些缺陷的,主要是我国以间接税为主的,其过程是很复杂的,并且计算也和繁杂,没有与国民的收入相配合,当然其作用就不能充分的发挥出来,而我国的直接税则是出于初步阶段,其影响自然也就没有间接税广泛。
(四)税收质量不断下降,加大了其成本的提高
我国税收的质量在不断的下降,据统计,我国每年在税收犯罪这一事件上就达到上万起。一般情况下税收的成本高就代表税收的效率低,据统计,我国从1994年开始税收的收入由原来的3%降低到2%,且在这之后还在不断的下降,这就说明我国税收的质量在不断的降低,就导致我国的成本加大了,这种种表明问题在不断的变严重。对于税收的征管模式在不断的改革与创新,但是仍然没有较高的效率。
三、我国财政税收所存在的问题的改革措施
(一)对于手续的复杂性进行解决
为了更好的解决国地税的繁杂的问题,应该将两个合理的进行融合、综合的利用,建立简单的机构,从而实现减少一步中间环节,剩去了不少环节,也为纳税人建立了切身的利益,因为这不仅是减少了手续的问题还对纳税的成本也减少了。这是对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最实际的利益。
(二)对会计的核算要有明确的制度。严禁弄虚作假现象的出现
对于基层,对其明细账的重视,将会计核算落实到收核的最起点。这对基层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对于企业单位的假账现象,就要加大严惩了,指定比较严厉的会计核算的制度,列出奖罚的制度,从侧面严打这种现象。
(三)对于其局限性应尽量的将之完整
应针对我国的发展观来制定财政税收的制度。我国主要是间接的收税,所以我国应该加大直接税,对分税和直接税要合理的安排。必要的时候加以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对我国税收的局限性加以完整。合理的分配地方和省的税收。从而进一步的促进我国经济上的发展。
(四)采取奖惩的制度来提高税收的质量
奖惩的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人们人的积极性,也会对工作人员对待工作也会认真、负责产生积极的作用,能够提高税收的效率,但是有奖也同样有惩罚。有些不干实事的员工就应给一些警告,或是惩罚,若是有较严重的就将其辞退。这种制度会对不良的分气有一定的作用,这会从根本上来提高税收质量的。也会将税收的成本降低。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人们的消极性,对办事效率有一个更好的提升,从而降低税收的成本,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四、结束语
所以对待财政税收当中所存在的问题,国家一定要有所重视。针对财政税收当中所存在的问题一一解答,以上只是对我国财政税收的一点意见,以便更好的实现财政税收。最终能够实现我国财政税收更加顺利的进行,希望对我国有的经济发展有着较好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志华.当前我国地区财政税收政策分析[J].知识经济,2010,10
耕地占用税是乌鲁木齐市地方税税种之一已经开征多年,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具有征收基数大和一次性征收的特点,强化耕地占用税税源管理,有助于公平税负、鼓励平等竞争,培植新税源,今后将成为乌鲁木齐市地方财政收入和税源增长的一个重要增长点,乌市地税稽查局2013年第4季度耕地占用税核实、清欠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就对如何强化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谈一点看法和建议。
2013年第4季度,乌市地税稽查局按照乌市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对乌鲁木齐市所管辖的67户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进行了核实清缴,经核实应补税款为19,981万元,已入库7,502万元,尚欠12,479万元。
一、耕地占用税存在的问题
㈠耕地占用税新开工手续不全的建设项目管理难度较大,耕地占用税征管过程中,由于占地行为大多数未取得批准手续,土地占用手续不能及时审批,对占地面积等无法准确确认,影响了计税,造成税款不能及时入库。如:新疆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纳税单位。
㈡建设单位的机构所在地在异地,建设单位的资金支付均在异地,造成征收管理难度极大,给当地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清缴欠税及强制执行都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尤其是异地催缴,加大了税收的征收成本。如:喀什行署驻乌办事处、多晶硅等纳税单位。
㈢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土地,因当时没有将耕地占用税这块税金纳入或完全纳入资金预算上报财政等部门审批,造成纳税单位以没有资金来源为借口拖延或不予缴纳耕地占用税,尤其是20__年以前就动工但审批手续在20__年以后才审批下来的工程,因耕地占用税新法与旧法在征税范围和单位税额上差别很大,造成纳税单位的预算资金缺口,形成难以清缴的欠税。如:兵团机构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纳税单位。
㈣有些工程根本就不办理国土部门的审批手续,仅办理占用林地批准书,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计税依据与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相抵触,造成管理难度加大。如:新建升晟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恒昌(新建)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纳税单位。
㈤因耕地占用税是地税部门从以前的财政农税部门移交过来的税种。虽然近年开征后在征收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因缺乏充足的征管经验,稽查人员在清欠过程中也是边干边学,耕地占用税业务知识和征管经验有待提高。
二、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建议
㈠完善税收征管 征收管理局主动与占用耕地企业联系,及时登记造册。在获得国土、草原、林业部门批准占用耕地、草地、林地的批文后,为确保耕地占用税及时、足额入库,及时与有耕地占用行为的企业进行联系,对应纳耕地占用税数额较大或由于新旧政策计税依据不同,造成企业超出预算、资金周转困难或在筹建期的企业一时无力缴纳的这一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做出分批缴纳税款计划,并及时进行催缴保证税款足额入库。
㈡抓住重点税源,不放零散税源。落实管理员制度,实行项目追踪管理,定期清漏,及时了解大型工程招标、立项、审批、开工情况,及时准确了解重点工程项目占用土地情况及占用土地的性质,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耕地占用税事宜。对零散耕地占用税难以控管的实际情况,及时与国土部门签订代征协议,有国土部门代征,可以起到抓大不放小的作用,对财务核算、财务制度健全的单位实行的是纳税人自行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征收。
㈢加强减免税审核把关,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对耕地占用单位上报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进行层层审核把关,派专人实地落实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是否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操作,努力做到税源向税收的转化。
㈣加强政府部门协作配合,建立政府部门间信息传递制度。与国土、林业、草原、城建等部门进行信息互换,及时采集信息,准确和科学的掌握情况,做到了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实现耕地占用税源头控管。一是各部门设立联络员,具体负责各类信息的收集、传递、汇总和分析,以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化;二是不定期召开联络会议,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增进沟通,完善协作制度。通过以上耕地占用税治税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拓宽税源控管渠道,丰富税源控管手段,延长税收征管链条,为发挥税收职能开辟更宽广有效的空间,税源监控、堵塞漏洞等举措及其力度,实现耕地占用税税收精细化管理和税收收入的及时入库。
㈤强化对部门工作协作。一是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在办理开工、放线等手续时,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及时将实际占地面积、占用土地性质等数据的传递工作,否则不予办理;二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验收部门应依据施工单位出具的税务机关税收完税证明(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出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方可预以验收;三是建设项目审批,与县发改部门密切联系,对新立项的项目建设、发改委立项批复,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递批复项目基本情况、占用耕地情况,便于税务部门及时、全面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和工程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四是国土资源及房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时,对耕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提出,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要求总局对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的样式、大小、加盖位置、执行时间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代码戳记内容及规格?
(一)代码戳记内容为:CTAIS版本“金税三期”规定的9位代码;?
(二)代码戳记规格为:长45mm,宽10mm条形印章。?
二、代码戳记加盖位置?
(一)对于使用非机打版统一发票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销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时,将代码戳记加盖在统一发票报税联(第五联)的“备注”栏内。?
(二)对于使用机打版统一发票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提供设置打印代码的程序,由车辆经销商或直接销售车辆的机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开票企业)自行在统一发票“备注”栏打印代码戳记。?
三、代码戳记加盖时间?
[关键词] 税收司法 独立性 税收司法保障
司法,本质上是一种法的适用行为,一般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行使国家司法权,具体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各种案件的活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法律权威,落实立法意图和目的,排除法律运行中存在的障碍。按照我国司法机制对于司法机关职能分工的划分规定,刑事司法权的国家机构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机关包括行使国家审判权、检查及法律监督权利和司法行政管理权力的国家机构,即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仅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由于税收司法的本身特性,本文中的司法机关采狭义概念,即司法权仅限于国家审判权,司法机关也仅指人民法院。
世贸组织原则上要求各成员方必须建立起健全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增加税收征管与稽查的透明度,同时对我国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普通民众纳税意识的培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说,如果不对中国现有的税收司法运作机制进行改革,中国的税收司法现状必然无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在WTO协议框架内非但不能起到促进中国改革与开放的作用,反而会妨碍中国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情况,中国应当从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入手,首先,规范行政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转变税务机关的执法理念,深化整个税务征管体制的改革。其次,要努力培养大众的纳税意识,尊重普通民众的纳税知情权,提高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的程度,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增加,为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宏大战略提供财政上的有力支持。
综合考察我国税收司法多年的运行情况,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司法缺乏独立性,税收司法机关受制约程度过高
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是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干扰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中国的国有企业人员多,摊子大,经营效率比较低是一个长久以来一直存在的问题,同时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运转对于地方政府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所以在很多牵涉到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偷漏税案件上,各级行政机关往往会以国有企业历史负担重,生存能力差,需要“特殊保护”作为理由替偷漏税国有企业向法院说情。
二、税收行政权力过大,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和范围存在诸多的不合理性
现实中税务机关权力过大,对比各种纳税人,税务机关的强势地位过于明显,整个税收征管程序随意性较大,税收行政权被滥用的情况普遍存在,具体表现在:
1.税务机关掌握过多的行政权力,行使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拥有税收征管权,客观上有多征税的冲动,为了保证自身征税任务的完成,税务机关对于很多涉及偷税、漏税、骗税的刑事案件也都通过补缴税款和处以罚款的形式结案。另外,由于税务机关对司法审判本身的预期不足,或者处于行政权不愿让位于司法权的想法,在许多案件的处理中甚至与纳税人讨价还价,以和解的方式代替国家法律的权威结论,这极大地冲击了国家税收的整体利益,也在世界上给中国的税收制度留下了弹性大、可操作性强的不佳印象。
2.纳税人利益虽然经常受到税收行政权滥用的侵害,但却很少有纳税人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纳税人面对税务行政权力滥用的司法救济手段,但实践中当纳税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却很少有对税务行政决定提讼的情况,大多数纳税人选择忍气吞声,放弃了自身的合法的司法救济权利。
三、税收司法制度建设缺乏合格人才,人员质量制约税收法治建设进程
中国经济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第四大经济体,经济总量的大幅度增加伴随着经济成分的日益复杂。中国入世后受到全球经济影响越来越大的现实情况也导致纳税人进行偷税、漏税、骗税和抗税的手段越来越多,并且越来越带有国际化的特点。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应景由传统情况逐渐向高度智能化、高度隐蔽化的新方向发展;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法律的研究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细致程度,各种利用法律漏洞进行逃避税的现象层出不穷。要解决当前税收司法领域的人员素质问题,必须从问题的源头入手,下大力气培养加强税收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要舍得投入大量成本对税收司法人员的法律、经济、财会知识水平进行培训提高,并且鼓励办案人员在实践中学习,通过具体税务案件的侦办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同时,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树立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专业业务的税收司法人员的榜样,惩戒不求上进,不注意提高专业素质,胡乱办案的税收司法人员反面典型。
四、税收法律的规定存在某些不明晰不明确的问题,在实践中客观上导致了税收司法的困难
首先,关于税收代位权的规定存在一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券的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一规定对于一般处于平等受偿地位的债权没有问题,但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了税收优先权,所以当代位权的债权人是税务机关时,就有可能出现疑问:如果涉税案件中的纳税人的其他债权人限于税务机关提起地位权诉讼,那么税务机关是否还可以行使代位权?如果行使代位权,但纳税人资产不足以清缴税款又如何处理?
其次,税收优先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1)税收优先权实践操作上存在困难。主要问题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有意逃避税收,在税务机关实际进行征税前,突击清偿各类无担保债权或者实践上发生在后的抵押权、债权,导致税款不能或者不能足额征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通过何种手段行使税收优先权,保护国家的税收权益,我国现有的法律尚没有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2)税收优先权能否在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上行使?保全措施的效力能否排除优先权,彻底冻结财产?如果可以行使税收优先权,那么税务机关税收优先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怎样的程序,税务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协调?法律对于这些问题均没有明确的规定。(3)担保物权设定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权利人占有或者控制着的纳税人的财产,税务机关能否采取行政措施来对该财产行使税收优先权,用这些财产冲抵税款?针对担保物权权利人控制的财产行使税收优先权时,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程序?
五、税收司法操作上存在着受案范围过窄的问题,税收司法权面临着税收行政权的蚕食
我国目前为止构建的税收体系中,司法救济是纳税人权益的重要保障,可以是纳税人在权益受到国家税务机关不法侵害时得到国家公权力的救济。但目前《行政诉讼法》对于税收司法权的受案范围规定过窄,严重妨碍了纳税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市区的司法救济权利的行使。《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只能审查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审查其合理性;基于此,也否认了法院对于具体税收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合宪性的审查权力。
六、税收司法机构组织上存在不合理性,没有体现税收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
税收司法因为涉及的领域多,各种专业知识都掺杂其中,因此对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般法官如果没有经过专门的训练,很难适应涉税案件审判的需要。有人提出,仿照海事法院、铁路法院的先例,设立专门的自成体系的税务法院。这样固然可以保证税务案件审理的专业性,但目前恐怕还不适合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机关组织的现实情况。原因在于:首先,海事法院和铁路法院涉及的社会经济领域属于局部性,而不是全局性,税案除了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外,还具有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关系紧密的特点,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不符合税务案件牵涉面广,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特点。其次,如果在现行体制内架设本身自成体系的税务法院,将涉及现有司法体制和行政体制的巨大变动,会出现税务法院与现行法院之间的关系、税务法院与税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等问题。再次,设立税务法院还必须考虑到财政保障的问题。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以及与之配套的税务检察院,将会在全国范围内增加大量需要财政供养的机构和人员,虽然目前我国财政收入伴随着经济增长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如此多数量的机构和人员需要供养还是会对各级财政构成不小的压力。
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须以国际通行标准要求中国的税务司法机构,要建立专门的税务司法保障组织,作为税收司法保障制度充分、有效发挥作用的保证。经济全球化浪潮已经将中国和世界紧密联系在一起,中国的大门打开后,外国跨国公司大量资本的涌入和国际货物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使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与税收有关的争议和诉讼也将日益增多,这就需要我国创造一个公正透明的税收司法制度,维护税收征管双方的权益,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