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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衡水市私立幼儿园 教师流失 原因分析 稳定对策
近年来,随着学前教育改革的开展,在追求教育公平和谐发展过程中,私立幼儿教师流失现象在经济发达地区有所缓解,但衡水市私立幼儿园教师流失现象有增无减。幼儿教师的流失可分为外部流失和内部流失两种情况。外部流失是指幼儿教师在整个社会职业体系中各职业间的流动,即幼儿教师放弃原来的教师职业,脱离幼教工作,选择其他职业;内部流失是指幼儿教师在教育机构内部的流动,即幼儿教师从一所幼儿园调到另一所幼儿园。[1]
一、衡水市私立幼儿园教师流失现状
通过对衡水市大、中、小规模各6所私立幼儿园,共18所幼儿园的调查发现,衡水市私立幼儿园教师流失现象很普遍,大量私立幼儿园优秀年轻的教师向规模较大的私立幼儿园、公立幼儿园甚至大中城市流动,导致衡水市幼儿园教师资源严重不均衡,私立幼儿园教师队伍不稳定,教师无序流动严重影响和制约私立幼儿园管理、教学及教育质量的发展。当前衡水市私立幼儿园教师流失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私立幼儿园教师流失率逐年增加。
在被调查的18所私立幼儿园中,2007年幼儿教师流失率共计2.1%,2008年幼儿教师流失率约为6.5%, 2009年幼儿教师流失率约为10.8%,2010年幼儿教师流失率达到15.5%。据2011年不完全统计,截止到8月,已经约有10.9%的幼儿教师流失。从被调查的数据看,衡水市私立幼儿园教师流失率逐年升高,流失现象逐年严重。
(二)专业性幼儿教师较非专业性流失严重。
调查结果发现,流失的衡水市私立幼儿园教师中,所学专业为学前教育专业的流失比例占89.7%,非学前教育专业的流失教师中,所学专业为中文、音乐、美术等师范类专业的占7.9%,而其他非师范类专业的流失仅占2.4%。由此可见,衡水市私立幼儿园教师中学前教育本专业的较非专业的流失显著。而比照18所被调查私立幼儿园的师资情况,由于专业性教师流失严重,专业性教师在师资结构中比例缩小,非专业性教师比例逐渐升高,为私立园的幼儿教师培训与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三)中青年骨干幼儿教师流失频繁。
被调查数据中,近五年18所私立幼儿园流失的60多名幼儿教师中,35岁以下流失的占85%,35岁至40岁流失的约占14.5%,仅有约0.5%的流失幼儿教师超过40岁。其中刚入职的私立幼儿教师流失约占总流失人数的58.3%,工作三年以上及担任骨干教师的私立幼儿教师流失人数约占总流失人数的39.2%,其余约占2.5%。可见,衡水市私立幼儿园中青年骨干幼儿教师流失频繁。
(四)私立幼儿园规模越小,幼儿教师流失越多。
调查显示,被调查的18所私立幼儿园中,6所较小规模的私立幼儿园教师流失率占64.3%,6所规模居中的私立幼儿园教师流失率约占21.6%,6所规模较大的私立幼儿园教师流失率约占14.1%。衡水市私立幼儿园教师流失情况与幼儿园规模有一定相关,即规模越小,幼儿教师流失越多,相反,规模越大,越有助于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二、私立幼儿园教师流失的原因分析
我们在获取私立幼儿园教师流失数据的基础上,结合深入衡水市私立幼儿园与其管理者、幼儿教师的深度访谈,梳理总结衡水市私立幼儿园教师流失的原因。
(一)个人因素。
从衡水市私立幼儿园流失教师的个人因素分析看,首先,与个人职业兴趣有关。部分流失的幼儿教师对幼师专业、幼教职业并没有太大兴趣。尤其是本专业流失的幼师,之所以选择学前教育专业是因为就学分数低,学习要求难度低,等等。其次,职业信念较低,职业承诺欠缺。这与其职前教育有关,衡水市私立幼儿教师主要来自衡水、石家庄、保定、沧州等地区的幼儿中等师范院校、部分大中专院校,少数本科类院校,其中以幼儿中等师范类院校为主。传统的幼师院校在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中,由于重点强调幼师“弹、唱、舞、美、讲”等应用性技能而忽视了对其职业价值观的正确引导,忽视其入职后的适应性培养,导致新入职幼儿教师特别是私立幼儿园教师流失现象显著。最后,个人职业倦怠较严重。在与私立幼儿园教师深度访谈中,我们发现绝大部分教师带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在私立幼儿园中超负荷工作。私立幼儿园管理过于要求“关注园所效益”、“注重幼儿安全”、“追求特色教学”、更高效的“服务家长”等,使私立幼儿园教师增加了很多职业重负;私立幼儿园教师在每日高付出与低收入待遇之间的矛盾,在个人追求专业发展与园所现实提供发展环境之间的矛盾中,逐渐产生职业倦怠,进而选择离职。
(二)职业因素。
衡水市私立幼儿园教师流失除了个人因素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即与私立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因素有关,其根源在于学前教师教育体制及私立幼儿园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私立园幼儿园教师专业化程度不高。一方面,总体看,学前教师教育体制存在弊端。学前教师教育体制的不完善体现在人才培养类型与规格、职前培养与继续教育模式等方面,学前教育理论与实践脱节使得培养出来的学前专业人才素质结构不完整,特别在职前、初入职及职业高原期等关键时期缺乏对幼儿教师职业生涯的规划与指导,由此导致幼儿教师各个工作期的不适应,工作压力剧增,进而选择离职。另一方面,私立幼儿园管理体制存在不足。虽然国家近年来注重学前教育,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切实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等。”关于私立幼儿园的开办等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但是对民办私立园教师招聘、教师地位和待遇等问题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致使私立幼儿园的幼儿教师入职门槛低,在职工作缺乏专业发展意识与动力。
(三)园所因素。
对于幼儿园而言,衡水市私立幼儿园也对幼儿教师流失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衡水市属于河北省地级市,城乡经济发展以软实力项目为主,经济欠发达。衡水市私立幼儿园与大中城市的私立幼儿园、衡水市公立幼儿园等相比,在幼儿教师的经济社会地位和待遇,园所规模和园所文化,园所管理制度,以及为幼儿教师提供的专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
园所发展对幼儿教师的发展与成长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在中国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社会阶层重新分化与整合引起人们价值观的重组与变化。对教师群体而言,经济转型期多元价值观并存的现实对教师职业价值观的影响突出表现为教师价值取向出现二重性:教师在追求社会价值时,开始重视个体价值的定向;在为教育事业奉献的同时,比过去更重视创造个人财富。[2]立足“经商者”的视角,一切向“钱”看的经营管理势必会制约在园幼儿教师工作的积极性。而唯有“以儿童为中心,服务儿童、家长与社会”,并辅之以一定的经济地位待遇,才能从根本上坚定私立幼儿园教师对幼教职业的信念。
三、稳定私立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对策
(一)增强对私立幼儿园教师的扶植力度。
首先,落实提高私立幼儿园教师的地位与待遇。积极制定并贯彻相关法律,明确保障幼儿教师特别是私立幼儿园教师经济及法律地位与权益。重视解决私立幼儿园教师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解决。不仅仅停留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文本中,还要结合相关法律与河北省衡水市私立幼儿园实际,制定河北省衡水市私立幼儿园管理制度与监管制度,切实保障私立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
其次,为私立幼儿园教师提供晋升机会。立足河北省衡水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衡水市私立幼儿园教师准入制度、聘任制度等,全面落实衡水市公私立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及专业发展的权利,确保其发展权。
(二)建立公私立幼儿园共同体,促进区域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在衡水市公私幼儿园中组建衡水市公私立幼儿园区域共同体,共享优质资源,通过衡水市学前教育论坛、衡水市公私立幼儿教师优质课评比、公私立幼儿园环境创设与玩教具评比、衡水市幼儿教师沙龙等活动提高现有资源利用率,增进衡水市公私立幼儿园的交流,为衡水市优质学前教育提供新的发展机遇。
(三)完善私立幼儿园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幼儿教师流动规范化。
稳定的师资队伍是私立幼儿园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与基础,而高效的管理制度是保障人员稳定的重要因素。衡水市私立幼儿园在管理过程中,应倡导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好的园长是园所成功的一半,私立幼儿园园长应以身作则,激发和增强幼儿教师专业成长的内在动力,将园所专业发展要求自觉内化为自我专业成长的内部动力,以有助于幼儿教师个人及园所发展。应为幼儿教师进一步在职发展提供机会,帮助其确立不同阶段职业发展目标,鼓励幼儿教师将个人发展与幼儿园园所发展目标相结合,在幼儿教师实现自我价值同时,能与幼儿园组织目标实现达成共识。
幼儿教师流失问题是制约学前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逐步落实,有关稳定幼儿教师队伍,提升幼儿教师专业化的研究会受到更广泛关注,并得到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1]母远珍.幼儿教师流失的社会学分析[J].教育导刊,2006,(11):7.
一、积极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满足高等教育的个人需求和社会需求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而逐步壮大的。民办高校创办之初,对于这种不同于公办高校的教育组织,无论实践、理论还是政策上,都存在着质疑甚至反对的声音。其时,一方面是大批高考落榜生无学可上,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民间财富的增长,许多民间有识之士敏感地捕捉到其中的教育机遇和商机,开始兴学办校。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思想禁锢和教育制度阻碍着高等教育新的供需调节形式,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之路迂回曲折。
早在1990年,针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思想困惑和设想,柯佑祥专门撰文呼吁:无论从高等教育的外部需求还是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需求来看,无论从高等教育发展史还是从现实出发,兴建和发展民办高校都是很有必要且非常有益的[5];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并行发展有利于实现高等教育的最优化,民办高校通过灵活的自主办学机制为社会培养合格的专门人才,可以避免公办高校办学的诸多弊端。
通过国际比较和现实分析,陈敏明确提出,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有以下积极作用:(1)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社会和个人对高等教育的需求。(2)有利于推进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和管理体制改革。[6]她建议,可以将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考虑,让部分已有较好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社会需求量大的专业的部属单科高校,由政府和社会力量联合办学,逐步转变为以学生缴纳全部培养费用和社会集资为主、国家拨款为辅的民办高等学校,即走公办和民办混合型发展的道路。
无论从我国高等教育数字背后的隐忧,还是从知识经济对我国高等教育提出的严峻挑战,都凸显出加快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迫切性。别敦荣指出,必须像发展国民经济那样,最大限度地发展多种形式的高等教育,形成百舸争流的高等教育繁荣局面。[7]事实和研究表明,民办高等教育在解决重大社会经济矛盾中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缓解社会经济发展对多样化高层次人才需求越来越多而现有公办高校的培养能力不能满足需要的矛盾;二是缓解高等教育投入不足与政府财力负担不起的矛盾;
三是解决广大社会青年要求接受高等教育而公办高校不能满足需要的矛盾。
凭借多年深入研究国内外私立(民办)高等教育的经验,柯佑祥非常重视对民办高等教育地位的分析。他提出,在《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被看作公立高等教育的补充,起拾遗补缺的作用。在这一时期,民办高等学校经受了巨大的困难,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从而阻碍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第一,社会歧视和不公正对待民办高等学校,侵权行为经常发生。第二,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办学质量问题。第三,民办高等教育的经费问题。第四,民办高等教育的盈利性与公益性的矛盾冲突。第五,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问题。[8]要解决如此众多的问题,必须明确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是我国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新生力量;不断提高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使民办高等教育走入社会的中心;利用经济、法律手段贯彻“十六字方针”,建立高效、科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民办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进入21世纪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在规模扩张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对此,我们及时地作出了回应,客观地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各地经济、文化和公立高等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和地区政策差异,导致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非均衡发展。[9]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应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建立有效的质量保障系统,实现民办高等教育成本的合理分担,以促进民办高校的持续发展。该研究成果被大量引用,成为民办高等教育研究领域高频次引证文献之一。
针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问题,我们还专门组织力量,在《高等教育研究》上以笔谈、专谈等形式进行有关理论探讨、政策分析,掀起了民办高等教育研究的热潮。
二、创新体制机制,建设高水平民办大学
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民办高校在办学体制、内部管理体制、投资体制等方面的多元化及其灵活的市场运作机制。新的体制和机制既是民办高校的优势,为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这种新的体制和机制的不完善,也导致了民办高校发展存在障碍,影响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进程,及其办学水平、办学层次的进一步提升。特别是民办高校在20世纪80至90年代的粗放式规模效益型发展模式,进入21世纪以后,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面临着发展的新问题。如何转变观念,持续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是建设高水平民办大学的迫切要求。别敦荣、张应强先后从不同层面关注到这一重要的研究课题,并发表了有关学术论文。
相对于公办高校而言,别敦荣认为,民办高校的最大优势在于民办机制。但是,许多民办高校并没有充分利用自身的这一优势,却在不知不觉中走入封闭办学的窠臼。其主要表现是:过分看重政府的政策支持及其他实际的资助,而忽视了开拓市场、发掘社会资源、走社会化发展之路;过于依靠家庭亲缘关系维持学校的办学秩序,而忽视了社会化管理机制对学校发展所具有的特殊作用,致使学校成为家族的势力范围,丧失了社会性,发展举步维艰;过于重视办学的短期经济效益,缺乏长远规划。[10]
别敦荣提出,建立全面开放的办学体系是民办高校走出困境,走向繁荣的根本保证,是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前提条件。首先,民办高校要有开放的办学理念。只要是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就尽最大努力去做;只要是社会需要的,就尽可能去满足。第二,民办高校应当建立开放性的社会办学投资保障机制。第三,民办高校应当建立灵敏的市场反应机制,自己去了解社会的需求,并从中作出自己的选择和判断。第四,民办高校应当建立社会化用人机制,敢于在用人制度上大胆探索,使学校的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建立在自己的人才基础之上。第五,民办高校应当建立社会化的现代管理机制和社会化的决策机制,制定相应的决策原则、规范与程序,并确保决策机制发挥应有的功能。
对于民办高等教育前20年来的发展,张应强作出了中肯的评价: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经过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已成为国家高等教育系统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民办高校发展的数量与规模均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民办高校整体办学实力不强,社会认可度不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比较弱,繁荣背后潜藏着深层危机,面临着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公办高等教育系统的全方位竞争与挑战。民办高等教育要得到进一步发展,取决于民办高等教育如何进行体制和制度创新,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11]
为此,张应强主张,应制定相关法律,促进、保障与规范民办高等教育。立法的宗旨应该是“促进和保障”,即在促进民办高等教育整体发展的同时,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系统尽快产生名牌高校,增强办学和竞争实力;保障民办高校的合法地位和权益,保障政府和社会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评估与监督;促进和保障民办高等教育进行制度和体制创新,探索新的办学模式,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把民办高校做大做强,用提高竞争实力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在尽可能争取积极的政策环境的同时,练好内功更为关键。采用多种形式,利用市场机制促进民办高等教育走集团化发展道路,以增强办学实力和竞争实力,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社会声誉,改变社会形象。
建设高水平民办大学,既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民办高校办学者的梦想。在经历了规模扩张阶段的发展以后,如何提高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建成一批优秀的重点民办高校,满足人们对优质民办高等教育的需求,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应该说,我院学者从理论上呼应了时代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
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民办高校办学的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民办高校主要依赖市场配置资源,遵循效率优先的市场运作规则获得生源、财力、师资等。其突出表现是:大量设置和发展热门专业,追求办学的低成本高效益,在财力资源的安排上重点投向短平快的办学项目;为节约经费开支,大量聘用公办高校的兼职教师或低成本的人力资源,满负荷使用专职教师,机构的设置、人员和设备设施的配备也是力求精简,能省则省等等。在民办高校发展的初创时期,这种控制办学成本的资源配置模式有利于民办高校快速积累办学财富,为民办高校的持续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但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系统的迅速扩张,高等教育的供给能力急剧扩大,高等教育生源增加缓慢甚至有可能下降,高等教育的生源竞争日趋激烈,生源竞争作为一种传导源也加剧了高等教育教师资源、财力资源等的竞争,对于民办高校的发展秩序、资源配置原则、方式、结构、发展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合理竞争,遵循效率、公平、充足、质量的原则配置办学资源,实现民办高等教育的供需均衡,是壮大民办高等教育实力、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共同发展的现实选择。
1.民办高等教育盈利问题
民办高等教育盈利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课题,也是重大的现实问题和急待解决的政策难题,涉及高等教育产业与民办高等教育盈利、非盈利组织视角下的民办高等教育盈利、民办高等教育的成本与效益、民办高校经营状况、国外私立高等教育经营、民办高校的管理和经营、民办高校产权、民办高等教育盈利的思想和政策等问题。为此,柯佑祥呼吁要全面正确认识对民办高等教育盈利问题,主张民办高等教育适度盈利,办学者可以获得合理回报。[12]
2.民办高等教育的供需调节和市场竞争
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供需调节,我们力图寻找其不同于公立高校的特征。在考察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成就之后,我们发现,经过了20世纪90年代的旺盛需求期,民办高等教育开始出现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其原因,主要在于市场机制在发挥作用———学费和收益率的调节作用,突出表现为接受民办高等教育者的个人收益率偏低。我国在校生规模较大、办学水平较高的民办高校,主要是通过在民办高校内部的竞争逐渐发展壮大的,与我国一流大学的发展历程完全不同。而且,我国优质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优质民办高等教育总量不足,满足不了日趋扩大的个人需求和社会需求。其次,优质民办高等教育具有区域性,主要集中在西安、广东、浙江、江西、北京地区。第三,学校类型和结构单一,缺乏旗舰型的民办高校。即使是现在办得比较好的民办高校,也基本上是一些以人才培养为主的教学型机构,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职能有待进一步加强,品牌民办高校还未完全形成,国际化的程度不高。第四,财力资源保障不充分。经费来源渠道过于单一,过分依赖学费影响到个人的教育收益率,不利于获得优质生源。第五,软投入不足,影响到优质民办高校的持续竞争力。[13]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由于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民办高等教育竞争的范围逐渐扩大,竞争的程度不断加剧,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恶性竞争、过度竞争现象,严重影响了民办高等教育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削弱了民办高等教育的整体竞争力。柯佑祥认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过度竞争主要是由于外在环境因素造成的。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不利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不利于民办高校竞争优势的形成,主要表现是有关高等教育发展的“游戏规则”不公平、不合理。根据现有规则,一方面,有些高等教育领域,如研究生教育、高校科学研究等,民办高校是无法进入的;另一方面,公立高等学校对民办高等教育市场过度进入,如职业培训等。与此同时,民办高校投资回报的限制、产权流转的不顺畅等,使得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的投资办学者退出成本较高,致使民办高校竞争加剧。鉴于过度竞争的危害和局限性,柯佑祥呼吁,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必须履行自己的公共责任。一方面,通过公共财政加强对民办高校所从事的高等教育这一公益性活动的支持,适当分担民办高等教育的成本;另一方面,对高等教育市场进行有效的经济性规制,建立开放的、公平的、成本较低的高等教育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规范的民办高校产权流转制度和灵活的学费制度,减少进入和流动的资源限制,建立民办高校预警机制,降低民办高校经营风险,通过有效竞争,增强民办高校的竞争优势。对民办高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政府有责任给予指导,以市场的方法在发展中规范。与此同时,民办高校自身也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律,遵循教学教育规律,做到依法办学。[14]
3.民办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充足性
民办高校资源配置的充足性,主要体现为民办高校在资源的要素配置上的充足程度。柯佑祥指出,我国民办高校资源配置严重不足,对民办高校办学质量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如何提高资源配置的充足程度呢?柯佑祥建议,其一,必须建立民办高校资源配置的多元混合机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财富的多元化,要求民办高校改变资源配置渠道过于单一的弊端,由个人、财富集团、公共财政、民办高校自身共同配置民办高校资源,实行计划、市场、第三部门共同作用的优化的多元混合机制。其二,增注核心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结构。作为民办高校的投资者和办学者,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缩减一般业务资源开支,加大对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图书资料、教学设施设备、教学改革等核心业务的投入,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经营学校。其三,根据需要调整质量成本标准,充分发挥核心教师资源的巨大功用。[15]
4.民办高等教育产权
产权是民办高校投资办学者最为关注的元素之一,民办高校产权有哪些特征,产权是否明晰、权属是否合理、产权效益是否显著等,直接影响到投资办学者兴校办学的积极性和产权功能的发挥。我院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民办高校产权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究。
柯佑祥认为,民办高校产权比较复杂,其主要特征之一是具有双重属性,民办高校“公权”与“私权”兼备,具有事业法人和类似企业法人的双重身份。民办高校产权的第二个重要特征是,不同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形成的产权结构多元化,民办高校产权主体多元化。第三,民办高校是一种特殊的产权组织,其资源的配置依照一定的产权制度安排进行。从产权效率的视角看,办学经营权对于民办高校比对公立高校的作用更重要、更直接、更迫切。
相对来说,民办高校产权要素中占有权主体、使用权主体是比较明确的(虽然并不完整),是最具活力的产权要素。民办高校的办学经营者、内部管理者行使占有权和使用权,在办学中具有较大的自和灵活性,促使民办高校自主通过调整专业设置、精简机构和人员以及降低成本等,形成自身的办学特色。按照实际运作情况,民办高校产权存在的问题不仅是产权的不明晰,更主要的是产权的不合理分割,产权要素重组的不对称,部分产权要素主体虚置。[16]
从教育服务的准公共品和私人品属性出发,别敦荣、郭冬生认为,民办高校产权具有公益性和非公性。我国民办高校的产权主要包括四种表现形态:国有民办高校,公有民办高校,民有民办高校,私立高校。归纳起来,我国民办(私立)高校按照产权性质,大致可以划分为公有性民办高校和私有性民办高校两类。部分民办高校兼具公有性和私有性双重性质,但其公有性财产和私有性财产应当而且能够分别核算。
我国不同性质的民办高校,其产权和运作则存在界限不明、原则不分、规章制度依据不足等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范。首先,应当明确民办高校财产的所有权性质。公有性民办高校的财产属于社会公有资产,私有性民办高校的财产属于私人或私法人所有。对公有性民办高校,可以采取类似于对待国立高校的办法来规范其产权的运作,而对私有性民办高校,则可以采用类似于对待企业法人的办法来调节其产权的运作。其次,加强民办高校的产权管理和资产审核。第三,规范民办高校的分配制度。应坚持公众利益优先、兼顾投资人利益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来维护公众的利益。第四,严格制定和审核民办高校的办学资格。[17]
民办高等教育盈利、供给与需求、市场竞争、产权等都属于民办高等教育领域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直接影响到民办高校的经济基础和生存能力,是研究的难点,也是极富挑战性的问题。我院学者们迎难而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解析和探索,希冀解决有关的理论迷惑和发展难题。
四、利用名校办民校,完善民办高等教育体系
独立学院作为一种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办学形式与系统,自创办伊始,就一直备受争议。为了解决有关独立学院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我院学者们背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学术使命感,立足独立学院发展的实践和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从组织发展、制度、学科建设等层面客观、深入地进行探索和思考,产出了一批极具影响力的有关独立学院的研究成果。
冯向东为了在独立学院问题上正本清源,以“独立学院‘独立’之辨”为题,从独立学院从何而来、独立学院何以得名、独立学院何以独立、独立学院何时能独立四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他认为,中国高等教育规模扩张的需求是“二级学院”问世的机遇,各方利益的汇聚创造了“二级学院”,尤其是公办高校、地方(省级)政府、社会投资者、考生家庭,这四方的积极性汇聚到一起,就创造了“二级学院”,换言之,“二级学院”能够在矛盾中满足各方的利益,使各方的收益均大于成本。冯向东指出,公办高校是否属于独立学院的举办者,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冲突,从法律上确认独立学院拥有自己的法人财产,是独立学院能够独立的经济基础,在现阶段,独立学院还是一种处在发展中的尚未定型的学校,因此存在着一个独立学院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办学主体转换问题。独立学院何时能真正独立,取决于下述条件何时具备:独立学院渡过了办学资金的“瓶颈”制约期,独立学院获得了学士学位授予权,民办高等教育的立法比较完备,公办大学的退出机制趋于成熟。他强调,正是因为中国的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不足、不快,才要扶植独立学院这种依托公办高校的民办教育机构,使其成为民办教育中的一支生力军。在民办教育立法尚不完备的环境下,如果独立学院离开其所依托的公办高校,原有的优势会迅速失去,而民营的活力却姗姗来迟,这将使独立学院陷于困境之中。[18]
针对独立学院新一轮的发展,冯向东特别要求,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其中,法人财产权是独立学院独立办学最基本的制度保障,应依法既保护独立学院举办者的投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又保护独立学院自身的利益。消除独立学院发展面临的体制,首先要解决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办学中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其次,帮助独立学院摆脱在计划体制与市场机制的“夹缝”中生存的困境;第三,建立完善的骨干教师从公办高校向独立学院流动的机制和制度。政府作为高等教育制度的供给者,在这场制度变迁中握有主动权。[19]
在独立学院的办学体制和制度确定之后,学科专业建设就是决定的因素。在这一重要的研究领域,刘献君提出了许多新的想法和建议。他发现,独立学院创建初期,学科专业基本上是“带土移植”,从申办高校直接移植过来。[20]移植时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能支撑当时招生的人数,满足扩大规模的需要;二是办学条件要求不太高,办学成本比较低;三是好招生,好就业,首选热门专业。
凭借自己在大学多年主抓学科建设的丰富经验,结合独立学院的实际,刘献君在分析学科建设内涵及其功能的基础上,果敢地提出,随着独立学院的发展,其学科专业建设必须坚持人才市场需求导向、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原则,“去土留根”,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为此,独立学院在规划学科专业建设时,应该充分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它是学科专业建设的前提;完善专业结构,这是学科专业建设的基础;着力课程建设,这是学科专业建设的核心;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这是学科专业建设的关键;完善实验实训基地建设,这是学科专业建设的依托。这些观点进一步明确了独立学院学科建设的重要性和发展思路。
五、比较、研究国外私立高等教育,借鉴经验,揭示规律
日本、菲律宾等国是私立高等教育较为发达的国家,这些国家私立院校发展的历程、曾经产生的问题、政策等有许多正为中国民办高等学校所遇见,私立院校在历史上所处的教育地位和社会地位与当今中国民办高校非常相似。政府如何调整有关政策,调动民间发展私立高等教育的积极性,满足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需求,引导私立院校利用市场机制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在私立高等教育发展中,有关国家存在哪些经验、教训等等,这些问题的回答对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出于这一目的,柯佑祥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专门对菲律宾、日本等国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进行分析、比较,发表了大量有关国家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学术论文。
柯佑祥认为,日本现代意义上的私立高等教育产生于明治维新时期。在明治前期,私立高等教育自由发展,但是日本向现代化教育制度的过渡是在国家强权的主导下进行的,学校教育是以国立为主体实施的,私立学校只不过是弥补国立学校之不足,所以,当时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即专门学校并没有得到明治政府的承认。明治后期,国立、私立高等教育双重结构形成。帝国大学处在金字塔的顶端,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私立专门学校则位于金字塔的底部,地位很低。直到大正和昭和前期,私立大学的地位才得到法律的承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颁布实施《教育基本法》,首次承认私立高校的公共性质,其地位得到很大提高。但是,日本政府的经费资助偏向国立、公立大学,一直保持到20世纪70年代为止。20世纪60年代,在日本政府放任自流政策的作用下,私立高等教育急剧膨胀起来,私立院校的规模两极分化,办学质量受到挑战。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政府依法实施对私立高校的资助。
在研究中,柯佑祥发现,日本私立高等教育经历了一条艰难曲折的道路,最终才形成了这种公立(包括国立)、私立高等教育各得其所的体系。他从中概括总结了日本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经验教训:首先,制定合理的教育政策是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关键。二战前日本私立高校尤其是私立大学受政府的限制比受生存环境经济条件、社会地位的限制要大得多。战后,日本政府采取开放的、功利主义的政策,尊重私立高校的独立自主性及公共性,充分调动了私人办学的积极性,提高了私立高校在整个高等教育中的比重。其次,依法治教是维护私立高校权益、地位的主要手段和根本保障。第三,依靠社会支持是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基础,学费办学,校外捐赠、捐款等不可或缺。第四,“面向学生”,“面向市场”,适应社会需要,主动调节办学形式和专业设置,是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内部动力或机制。[21]
私立高等教育在菲律宾的高等教育系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菲律宾私立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与其有关私立高等教育政策的支持和调控密切相关。柯佑祥将菲律宾政府的私立高等教育政策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私立高教的不干预政策———放任自流;二是70年代的私立高教政策———控制、不资助,严格控制私立高校规模,以提高私立高教的质量,例如,施行认可制度;三是80年代的私立高教政策———适当资助。鉴于私立高等教育的巨大作用,菲律宾政府在1982年的《教育法》中公开承认,资助私立教育是合法的,决定将“公费资助私立高校”作为重要的事情来处理。柯佑祥认为,在市场导向和政府政策影响下,菲律宾私立高等教育形成了以下较为明显的特征:学校类型多样化———教会院校和世俗的私立院校,盈利性和非盈利性院校等;学校规模两极分化;以满足市场需求为主,大量开设商业管理、法律、人文、医护等学科专业,培养各种专门人才。[22]
关键词:幼儿教育;小学化;原因;对策研究
幼儿教育小学化现象在我国的幼儿教育体系中是普遍存在的,这种现象的发生充分说明了我国教育体系出现的漏洞,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应试教育根深蒂固、幼儿园办学宗旨不明朗、幼儿教师教学素质不达标以及家长对幼儿教育产生的误区是最主要的原因。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持续发生,我国教育体系应该对幼儿教育的规范化提上具体议事日程,保证儿童的健康快乐成长。
一、推行素质教育,打破应试教育弊端影响
应试教育对我国教育体制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社会上对人们的认识形成了错误的诱导,使得人们认为只有教会孩子更多的汉字、参加舞蹈比赛或者算数比赛获得较好的成绩以及会背诵儿歌,会讲故事的幼儿园才是好的幼儿园,导致现在一些家长都争先恐后地向这种幼儿园看齐,甚至有些家长挤破头非要让自己的孩子在这种幼儿园学习。这种错误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归根结底还是人们对应试教育体制的放不下,最终将幼儿教育引导到错误的道路上。为了转变这种现象,国家和社会应该重视素质教育,在升学考试或者教学质量评估中将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技能进行综合评估,正确引导社会的价值观,让孩子受幼儿时期应受的教育。
二、规范幼儿教师队伍,提高幼教整体素质
长期以来,国家在普及义务教育的同时忽视了对幼儿教育的重视,使得一些私立幼儿园在没有制度监管的情况下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建立起来,这些私立幼儿园聘请一些不具有幼儿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来作为幼儿教师进行幼儿的教育工作。这些幼儿教师对幼儿教育不具备系统科学的认知能力,更不具备教育指导学生健康成长的能力,更有些教师觉得孩子们先进行小学化的学习是为升入小学打基础。还有些教师为了能够得到家长和校领导的认可,生硬地教孩子语文、算数。为了改变师资力量在幼儿教育中的严重缺乏现象,国家将幼师的培养作为教师培养中一项艰巨而重点的任务进行,为幼儿教育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推行素质教育,还孩子一个快乐的童年。
幼儿教育小学化的现象是一种病态的幼儿教育现象,应该引起社会和学校的高度重视,并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遏制。
关键词:均衡化 义务教育 择校 教育公平
一、明确义务教育均衡化的内涵与追求
(一)义务教育均衡化的内涵
工业化发展的需要客观上要求高效率的人才培养模式,为提高办学效率,我国采取了对一些地区重点倾斜的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教育的价值和政府的教育职能相违背的。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公共性强调的是教育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举办义务教育,理应向所有纳税人提供同等的教育,而不是根据公民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提供不同等级的教育。学校之间教育质量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这与历史发展以及学校本体努力有关,教育均衡化就是要努力缩小这一差距,加强对薄弱地区,薄弱校的财政支持力度。然而对重点校的倾斜政策却是人为地拉大了地区间教育质量的差距,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这一政策当然无需过多苛责,但是在教育公平的范畴内,它是违背义务教育的根本目标的。
(二)义务教育均衡化之公立与私立的界限
当前各种补习班、“奥校热”、“考证热”已成为基础教育阶段儿童的一个噩梦,然而却又无可奈何,趋而从之。虽被国家令行禁止,但是作为获取优质教育资源的“敲门砖”,各种“考证热”、“择校热”之风仍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义务教育呼唤均衡化发展主要是对公立学校提出的基本要求。这里所谈的公立教育是与私立教育有着严格界限的。公立教育旨在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它不具有竞争、筛选、淘汰的功能。私立教育仅仅是教育多样性和选择性的一个体现,旨在满足不同人群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学生可以在政府提供的公立学校中享受的基本的合格的教育,如果有更高的教育需求,可以在教育市场上,在多样化的私立教育机构、补习学校中去满足。私立教育多样化是体现着教育内容,教育特色上,譬如各种特长的专业发展训练,而不是建立在社会成员经济地位的差距上提供的有等级层次的教育。
二、优质教育与教育公平
(一)“重点校”制度与“择校热”
在教育投入不足,工业化飞速发展人才短缺以及优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的情况下,我国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实行了重点学校制度,在教育经费、生源、师资等各方面向重点学校倾斜,形成了一些学校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这一教育领域中的“马太效应”又引发了日益严重的“择校热”,不断高涨的择校费问题成为为教育界所诟病,家长学生和社会怨声载道的原因。
(二)优质教育背后的反教育性
教育,成人之学也。教育的价值除了让优秀的人才向更高层次提升之外,她还有一个根本的使命,那就是让那些成长欠佳的儿童得到更充分的发展,达到或超过优秀。同样,衡量一所学校教育质量的优劣,不应该看它有多少高分状元,有多少奖励表彰,而是看它是否让那些所谓的后进生成长为杰出的人才,让迷茫的少年坚定了梦想。
(三)叩问教育公平与效率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效率优先”在短期内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通过财政倾斜扶持,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兼顾公平”。效率成了实现公平的基础,因为只有高效率才有可能实现高水平的社会公平,可谓效率决定公平的发生;然而公平才是效率实现的保证,所谓“低效率不是由于公平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公平造成的”。当今的择校现象能否成为解决教育中公平和效率问题的一个可行途径,是颇值得我们思考论证和实践检验的一个难题。
三、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的内在诉求
(一)比较视域下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化之必然选择
义务教育呼唤均衡发展是教育发展过程的一个必然现象,它是世界性的一个问题,只是处在不同的发展节点而已。这里通过比较日本和韩国教育均衡化实施的经验,借以思考我国当今的教育改革。针对义务教育学校间差距以及日趋激烈的升学竞争问题,日本通过实行统一的办学基准,对公立学校的老师、校长采取定期更换的措施,改革公立学校入学选拔方式,促进考试机会“复数化”,提倡推荐入学;而韩国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就推行了“教育平均化”政策,撤销一批“名门中学”,对一些薄弱学校曾加教育资金投入,以缩小学校之间的差异;日本和韩国针对应试教育的弊端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解决中小学教育“畸形化”问题,保证了教育公平。从国外实践的成果来看,在合理有效地管理体制保证的基础上,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教育引入市场运作机制,也许会成为解决当今教育公平问题的一条可为之径。
作者简介:胡成功,长江大学大学发展研究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湖北荆州/434023)
*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国后大众化时期高等教育多样化模式研究”(FFB090566)的成果之一。
摘 要:在“后大众阶段”,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作为基本保障条件的高等教育资源变得更为稀缺,各国因为国情的差异而在分配上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美国:大众化承担机构——公立高校教育资源有基本保障;日本:大众化承担机构——私立高校教育资源缺乏保障。两国都通过新的办学力量的参与,进一步推进了高等教育的发展。我国即将跨入“后大众阶段”,高等教育必须实行多元筹资,并多方给力,切好高教资源这块蛋糕。
关键词:高等教育;后大众阶段;资源分配;经费;师资
美、日作为最早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国家,率先成为“后大众阶段”的先行者,两国在高等教育发展路径上做出的探索、积累的经验是多方面的,本文拟对两国“后大众阶段”的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作初步的探讨。
一、相关背景
日本广岛大学有本章教授在考察日本20世纪90年代高等教育发展过程时发现,传统适龄青年入学增长出现停滞,而非传统的成人学生入学增长迅速并多次进入高校接受继续教育,这是马丁·特罗所列举的大众化阶段和普及化阶段特征所不能涵盖的。于是,他将特罗所说的大众化阶段的“后期”与普及化阶段的“初期”,称之为“后大众”(post-massification)阶段。他还进一步认为,“大众化高等教育”通过“后大众”这个阶段的过渡之后,有可能转变为“终身学习阶段”,而非传统大学适龄青年的普及教育阶段。[1]
1998年,特罗在《从大众高等教育走向普及》一文中,对普及化阶段的内涵作了新的阐释:普及高等教育的关键之处不是入学而是参与;这种教育多半不在传统的大学或学院里进行,而是通过远程教育的方式接受继续教育;学位和学分不再是大多数学生追求的目的,而是为了保持和提升在就业市场中的职位,或者是为了自我消遣。其形态接近于“学习社会”。[2]至此,来自美、日的国别观察与国际视野下的理性思考相互补充、呼应和提升,在认识上达成一致。
2005年,特罗撰文指出,当高等教育系统开始快速向普及入学发展时,它必须再次创造新的高等教育形态。他认为,普及阶段新的高等教育形态(或特征)主要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对入学机会的态度;高等教育的功能;课程与教学形式;学生生涯;机构、特性与边界;权力和决策中心;学术标准;入学和选拔;学术管理形式。[3] “如果要适应这种需求,就要拆除制度化了的教育与其以外的人生经历之间的障碍。” ① 但也并不是要将原有系统推倒重来,因为,从精英到大众或从大众向普及的发展并不意味着前一类型一定会消失或转型。相反,系统在朝着承担更加广阔和多样化的功能的下一个类型演化时,在有些高校中每种类型都存在,或者说每种类型都存在于其他类型中。系统中最新的高校往往具备下一类型的特征。事实表明,在大众系统中,精英机构完全可以存活并愈加繁荣,精英职能也将继续在大众院校中起作用;同样,随着国家朝普及高等教育发展,精英和大众院校也会继续保留。[4]换言之,“后大众阶段”,应在保留并继续发挥原有类型作用的同时,适时发展新的类型。
美国面向普及化的高等教育体系是由私立大学、州立大学、社区学院三种类型、三个层次的高等教育机构,分别对应精英、大众和普及三种“理想型”而构成;日本经过调整和完善,也形成了由国立大学、私立大学和短期大学、高等专科学校、专修学校构成的三层结构。随着后大众阶段的发展变化,作为基本保障条件的高等教育资源变得更为稀缺,各国因为国情的差异而在分配上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到 2020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将达到40%。而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早已超过这一比例,我国整体跨入“后大众阶段”也为期不远。因而,有必要对美、日高等教育资源分配进行研究,为我国“后大众阶段”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借鉴。
二、美、日“后大众阶段”高等教育资源分配 这里,主要从基础资源——经费和核心资源与教师两方面进行考察。
1.美国:大众化承担机构——公立高校教育资源有基本保障
(1)经费
美国高等教育经费来源具有多元化特点,主要由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地方政府的投入,学生所交的学费,大学通过销售和服务而得到的收益,捐赠收益及其他共同构成。由于高等学校的归属和特点不同,经费来源的渠道及其所占份额,存在显著的差别,这主要表现在公立大学与私立大学差别上。美国公立高等学校的经费来源一半以上依赖政府的财政性拨款。联邦政府投入的高等教育经费一般占整个高等教育收入的12%左右,州政府通常提供本州公立高等学校的40-60%的经费[5],地方政府也给所办高校拨款,但所占比例不大。由于有三级政府拨款,公立高校的学费通常比较低。私立高校得到的政府拨款一般只有公立高校的1/3多一点,因而学费比较高。
进入“后大众阶段”,情况有所变化。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出现了长达数十年的以高失业、高通胀和低增长为特征的“滞胀”现象,广大高校不仅要应对持续的通货膨胀,还要面对政府拨款增长缓慢甚至减少的窘境。据统计,1975—1976年度,联邦政府提供的经费占本年度经费总额的18%,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占61%;1994—1995年度,联邦政府占11%,州政府占36%,地方政府占4%。[6]上调学费是必然的选择,但初期学费增长比较平缓,20世纪80年代后期迅速上扬,到1994年,公立高校学费的涨幅也达到了与私立高校同样的水平,是1965年规定收费额298美元的十倍[7],其增长幅度超过了通货膨胀率[8]。有研究者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讲,大众化标志着美国高等教育的‘公有化’,后大众化则标志着‘私有化’。”[9]
(2)教师
为了节省开支和充实教师队伍,美国公立高校采取了灵活的聘任制度。一是减少终身雇佣资格,增加临时雇佣资格。在两年制社区学院,大多采用3-5年期的合同聘任制。二是减少专职教师,增加兼职教师的比例。1970 -1991年,兼职教师所占百分比几乎翻了一倍。[10]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兼职教师的增长趋于平稳,且新增部分基本为专任兼职人员,这表明兼职人员的质量是有保证的。
美国高校生师比之低居世界前列。高校全体学生与全体教师的比例从1976年的5.4 ∶ 1下降到2005年的5.0 ∶ 1,专任专职的生师比从9.8 ∶ 1降到了7.3 ∶ 1。在美国,公立和私立高校生师比有较大差异,虽然二者都呈下降的趋势,但私立高校更低。公立高校的生师(专职)比1976年为10.5 ∶ 1,1993年为8.8 ∶ 1,2005年为7.9 ∶ 1;私立高校的生师(专职)比1976年为8.8 ∶ 1,1993年为6.4 ∶ 1,2005年为6.1 ∶ 1。在公立高校中,两年制社区学院的生师比要明显高于四年制大学。[11]
2.日本:大众化承担机构——私立高校教育资源缺乏保障
(1)经费
在日本,通常国立高等学校的经费由国家负担,公立高等学校的经费由地方政府财政负担,私立高等学校的经费由学校法人负担。20世纪60年代,日本私立高校数量迅速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但经费严重短缺。1976年,日本政府大幅度提高了对占高等教育人口近3/4的私立院校的财政援助,其额度占经常性经费的23.2%,1980年达到29.5%,[12] 此后则呈下降趋势。政府的资助只是缓解了私立高校的经营危机,但仍有大部分经费需要自行筹措,而且在“后大众阶段”,学生构成的多样性和就学形态的多样化,使办学成本进一步提高。因此,日本私立高校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就一直通过提高学费来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营。
进入20世纪90年代,日本推行了推进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将竞争机制引入资金分配过程的改革。对于前者,国立大学采取了加速提高学费、引进企业或财团等民间资金、开展专利转让等方式,私立大学则被鼓励引进外部资金或开辟自己的事业收入渠道。关于后者,文部省提供的科学研究费必须通过竞争才能获得,只有少部分流向私立高校,而且几乎与教育、设施设备的充实等毫无关系;文部省给私立大学的资助经费也不是一律平等,而是采取有重点分配额度的策略。上述举措进一步加剧了高校之间为获得资金而展开的竞争。
(2)教师
日本高校在师资管理上长期实行终身雇佣制和年功序列制,这样可以确保教师的社会、经济地位,有利于队伍稳定和教师充分发挥才能,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为了兴利除弊,各高校采取了相应措施,其中之一就是严格控制教师正式编制。确定编制的重要依据是不同层次、类型、规模高校的生师比。以1980年至1990年这一时段为例,国立高校的生师比总体在8.5 ∶ 1至9.6 ∶ 1之间;公立高校的生师比总体在8.8 ∶ 1至9.9 ∶ 1之间;私立高校的生师比总体在27.9 ∶ 1至24.6 ∶ 1之间。[13]可见,教师在日本的大众高等教育系统中是稀缺的资源,学生难以得到应有的指导。
日本各高校为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一般并不随着学校规模的扩张而扩大教师编制,而是增加在职教师工作量,或大量聘请兼职教师。一般来说,国立、公立高校专任教师的比重较大,私立高校兼职教师比重较大。据统计,1987年,日本国立高校中兼职教师占全体教师的31.4%,私立高校中占47.9%。[14]由于私立大学里聘任一名兼职教师,支付的工资仅是专职教师的1/3,因此兼职教师在私立高校中呈增长趋势。例如,日本关西学院专职教师369人,而兼职教师776人,兼职教师是专职教师的两倍。[15]
三、美、日“后大众阶段”高等教育资源分配比较 伯顿·克拉克认为,如果有多方面力量来建立高等教育,那么,更有可能出现多样化的高等教育系统。[16]一个国家的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状况是变化不定的,这种变化既受外部制度环境的影响,也为高等教育发展的内部变革需求所左右;不仅“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会发挥作用,不同发展主体自身的约束条件也会导致不同的分配特点,并在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选择与进程。
1.办学力量的消长变化
早期,美国高等教育是私立高校一统天下,州立大学的创建,标志着政府开始介入高等教育。19世纪末,美国高等教育迅速发展,毛入学率从1890年的3%跃升至1940年的16%,1970年,这个比例上升到50%。[17]与之相伴,美国三级政府跃升为办学的主导力量,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占高教经费的比例由1909-1910学年的35.6%上升至1975-1976学年的79%。[18]但在“后大众阶段”,美国政府投资锐减,学生学费大幅上涨。美国高等教育办学力量的消长变化为:民间为主——政府为主——个人分担。
日本具有“学在官府”的传统,早期的大学几乎都由中央政府设立。1918年《大学令》颁布后,各学校财团法人也可设立私立大学和院校,但得不到政府的财政支持。在后来的大众化进程中,私立高等教育异军突起,迅猛发展,不仅学生数在全国总学生数中占到了3/4以上,非官方的经费收入与政府对公、私立高校拨款和补助款的比例由1971年的1.04 ∶ 1上升至1990年的2.3 ∶ 1。[19]尽管如此,私立高校的办学经费还是捉襟见肘,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政府开始对私立院校提供财政援助,到目前为止,其比例大约维持在经常支出的10%左右。[20]日本高等教育办学力量的消长变化为:政府为主——民间为主——政府分担。
在“后大众阶段”,大学被要求接收具有多样化的学力、学习要求和工作经历的学生,以及以他们为对象的、开放的、有弹性的教育结构。它比起过去整齐划一的标准化的教育,需要更高的成本。同时,这一阶段出现的新的非传统型学生和学习者阶层,在各方面(包括学习成本的负担能力)都可能是有着种种不利条件的人群,因此,对于接收他们的高等教育机构来说,在多数情况下,其成本要超出传统型的学生。在这种情况下,高等教育规模越大,应追加的投入越多。因此,任何国家的政府、团体与个人都无法单独承担该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普及化的重任,而必须由依靠社会某些力量办学向依靠整个社会力量共同办学的方向发展。只是由于一国的历史与起点不同,具体路径会有所差异。
此外,日本大众化教育机构投资主体多元程度远不如美国,除去学费收入和政府资助,其他来源的收入很少。
2.资源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前者是指总体教育资源如何分配于不同类型、层次的高校,后者是指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既定的条件下,同一类型、层次的高校如何组织并利用这些资源。
从宏观层次看,在“后大众阶段”,美国三级政府给承担大众化和普及化任务的公立高等教育系统提供了得以维持运营的财政拨款,各州政府“向全体州民开放并且保障了用低费用进行学习的机会”[21]。1965 -1966、1975 -1976、1994 -1995三个学年,学费收入分别只占公立高校总收入的14%、16%、18%。[22]与此相反,日本的私立高校只从政府那里得到占经常性经费百分之十多一点的经费资助,基本财产和设施设备全靠“自己的资金”来解决,而“自己的资金”几乎都是学生缴纳的学杂费。美国公立高校和日本私立高校的学生都是接受大众性、普及性的教育,前者的学费不足私立大学平均水平的1/4,而后者的学费却是国立/公立高校平均水平的1.5倍。[23]可以认为,在宏观层次上,美国的效率与公平达到了某种程度的统一;日本则以牺牲公平为代价,获得了较高的效率。
不论国内还是国外,教育在传统上均被视为公共物品。199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中的第十四条为“高等教育这一项公共服务的资金问题”,其中指出,“高等教育需要国家和私营部门的资金,但国家的资金是主要的”。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决定了市场不能成为其有效的提供主体。可见,日本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方式本身就存在缺陷。事实上,“日本由财政支出的高等教育经费占GNP的比重仅为欧美国家的二分之一左右”[24]。如果换一个角度看,日本的特别之处也在这里,其GNP水平远低于美国,而毛入学率却达到了非常高的水平。
从微观层次看,尽管美国高等教育资源比较丰富,但规模的持续扩张还是让大众性教育机构感到了巨大压力。于是,学校采取聘请兼职教师、提高生师比、减少新开课程、开设暑期课程、扩大班级规模等措施节省开支。由于高等教育资源严重不足,日本私立高校在加强经营、降低成本上下足了功夫。一是大量开办实用性的文科专业,利用大教室上大课;二是聘请兼职教师,提高生师比;三是为非传统学生开设夜间课程和短期课程,既增加生源也提高设施设备利用效率;四是适应新的升学需求,在增设各种学部、学科之外,增设其他各种学校,不断谋求多种经营。显然,两国都实行效率优先的原则,也因此增加了教育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说,促进了教育公平;但是,对于广大在校学生来说,他们的权益缺乏保障,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这又是有损于公平的。美国的情况明显要好一些,至少我们通过生师比可以看到,美国公立高校生师比只有日本私立高校的三分之一多一点,学生可以占有更多的资源,得到更充分的指导。
四、对我国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观察与思考 2003年,特罗在与邬大光对话时,曾不无困惑地说:“我不知道中国为什么会对15%的入学率如此感兴趣,并列出了达到这个目标的时间表。这也许是由于一种思维模式,或者是中国有其自己的特殊情况。”如今,斯人已去,我们已列出达到40%的时间表。围绕目标,我们将如何配置资源?
第一,高校办学经费二重变奏。1997年,我国实行高校收费制度改革,学生上大学由不交学费改为缴纳约占教育成本25%的学费。1999年扩招后,高校学费持续攀升,学费在高校收入来源中的比例由1999年的17.4%,跃升到2006年的30.73%;而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则由1999年的62.07%,下降到2006年的42.60%。[25]而美国在与当前我国大众化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1950年左右(以1949-1950年度为例),其公立高校经费收入的69%为政府拨款,25%为学费;在跨入后大众化门槛之际(1965-1966),政府拨款占77%,学费占14%;直到基本走过后大众阶段(1994-1995),政府拨款也没有低于50%,学费也没有超过20%。[26]
应该说,我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一直在增长,根据《中国教育事业统计年鉴》数据,2003―2007年高等学校财政性经费投入年增长率分别为11.4%、15.2%、11.8%、15.4%、26.5%。由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和令人瞠目的发展速度,即使到2020年全社会教育总投入达到GDP的7%[27](美国和韩国目前均为7.5%),也恐难以满足后大众化阶段巨大的投入需求。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高等教育为国家提供高级专门人才,国家是最大的受益者。20世纪90年代末,美国有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投资的首要受益者是个人,而非集体”[28](罗伯特·吉姆斯基的研究则表明,在后大众化阶段,公众对大学教育“付出的越来越多,而得到的回报越来越少”)。当然,可以笼统地说,国家和个人都是受益者,都应分担经费,但在老百姓普遍还不富裕的情况下支付难以承受的高额学费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在二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或“最佳区间”。
第二,多元筹资需要多方给力。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教育经费来源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由纳税人(企业和公民个人)纳税形成的公共财政经费;二是由社会、企业捐资投资、学生缴纳学费和学校服务性收入所形成的多渠道教育投入。我国在推进大众化的过程中,高校经费来源状况可以概括为:政府投入降幅太大,家庭投入增长过快,社会投入比例偏低,高校营运收入不高。这种多元筹资多方不给力的局面必须改变。首先,政府必须发挥主渠道作用。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不仅长期低于美国、日本,甚至低于印度和古巴。[29]故来自经合组织的有关评估报告认为,中国“高等教育乃至整个教育应该在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占更大的份额”[30]。我们不必以美国为标尺,但政府必须尽其所能。其次,大力开拓非财政性渠道。当前,我国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社会各个层面蕴藏着巨大的资源,其中不乏很多组织、团体及个人有投资高等教育的意向,我们应从“后大众”的视角重新认识《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动员社会资源,加快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从美、日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的构成比例来看,我国高校在吸纳社会投资、捐赠、为社会服务等筹资渠道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但需要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国家要有政策和立法,二是社会的支持、配合,三是学校用心去做。第三点很重要,从1965年到1975年,美国公立高校社会捐赠收入一直没有突破8%,但90年代初政府拨款锐减后,1994-1995年度,猛增到31%。[31]
第三,切好高教资源这块蛋糕。美国精英教育学费高昂,大众教育和普及教育学费低廉;日本精英教育学费不高,大众教育和普及教育学费不菲。我国目前的情况更像日本。部属重点大学收费标准一般为5000元左右,高职高专也在5000元左右,独立学院则高达10000-15000元。民办高校不仅可以按培养成本收费,还允许有适当的盈余。这是一种通过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而获得的公平,如果说这种“公平”在现阶段还有一定合理性的话,那么,到“后大众阶段”,就没有多少适切性可言。天野郁夫指出:“如果不努力为教育费(包括机会费用)负担能力低的阶层扩大升学和学习的机会,高等教育的普及化就将难以实现。高等教育系统的开放化无论多么发达(尽管确切地说还不充分),如果不降低接受高等教育所需的成本,那么,‘普及化的对接’和‘普及化的参与’都将无法实现。”[32]
在“后大众阶段”,我国政府应提高对承担大众化和普及化任务的两类高等教育机构的拨款标准,直至向全体民众提供可承受费用的学习的机会,从而使人们的关心“转向要让大多数的学生做好在高度产业社会生存的必要准备”,“让受教育者能够适应这种急剧变化的社会”。②精英教育由于大众化的发展才彰显其重要性,如果国家无视大众化的存在而继续加大对精英部分的财政投入,迟早会受到广泛的反对和抵制。精英教育机构应减少对政府拨款的依赖,开辟“补充性财源”。一方面,适当提高收费标准,精英教育本身就是一种稀缺资源,且人才培养成本高,毕业生成本收益率可观;另一方面,利用自身声望和实力,吸纳各类社会资金,并通过专利转让等方式打开财源。
在广大地方高校,教育资源状况普遍不尽人意。2009年,普通高校生师比为17.33 ∶ 1[33],看似维持在教育部规定的办学合格线(18 ∶ 1)之内,但不少学校在计算方法上做了技术处理,且不说高职高专、独立学院,即使一些省属本科院校的生师比也高于这一比例。此外,教育设施设备、教学经费投入、图书文献、互联网、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情况都不乐观。这既有资源短缺的原因,也有学校内部在资源分配管理上的原因。总体来说,用于教职工的多,用于学生的少;用于日常办学活动的多,用于人才培养的少。这些都对教育质量和办学质量有直接的影响。进入“后大众阶段”,非传统型的学生将明显增多,如果根据针对性、个性化的培养需要,提供多种多样的教育项目,其成本往往还会高于传统型的学生。因此,地方高校在争取更多的教育资源的同时,还要与时俱进地改进资源分配与管理方式,让有限的资源产生更大的教育效益。
马丁·特罗认为,中国高等教育“扩张获得政府的全力支持,其政府在任何地方集中资源而不必周详地考虑公众情绪或学术团体的观点”[34]。这一说法不无偏颇,但如果政府调控能力强而又谋划得当,举措科学合理,效率与公平兼顾,也可能是我国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普及化的优势所在;反之,则会事与愿违。
美、日“后大众阶段”高等教育的就学形态③、体系结构,是两个与资源分配紧密相关的问题,限于篇幅,将另文探讨。
注释:
①②出自马丁·特罗《高学历社会的大学》,天野郁夫、喜多村和之编译,东京大学出版会1976出版;转引自天野郁夫《日本高等教育走向普及化之路》,《大学教育科学》2009年第4期。
③就学形态是指求学者的入学形式和在学状态,包括这样一些内涵:在后大众阶段,求学者在什么年龄段、以何种身份进入高校学习;入学后学习状态是连续的还是断续的,是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毕业还是将在校学习期限延长,等等。就学形态的变化是“后大众阶段”高等教育规模扩张而引起的系统性质变化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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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外招生”是学校创收的主要途径之一。
自80年代后期开始,几乎所有的名牌大学法学院(系)都纷纷降低入学标准,竞相增加招生人数,全然不顾招生人数是否超过了学校师资、图书、校舍所能承受的最大极限。
如今,本科生和研究生都分为“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计划内招生”人数仍然由国家教委控制,国家按照学校“计划内招生”人数拨给教育经费:“计划外招生”人数由学校自行决定,收入归学校所有。因此,学校增加“计划外招生”人数的冲动极其强烈。一般来说,重点高校的“计划外招生”规模要大大超过一般高校,热门学科的“计划外招生”规模要大大超过冷门学科,法学在近几年恰巧正是热门学科之一。
自从“计划外招生”的闸门打开之后,入学标准、学制和学习业绩各不相同的学生可以得到完全相同的学位证书,以致无法按照学位证书对毕业生进行可靠评价。同一学位证书掩盖了以下实质性的差异:
(1)本科生分成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三类,但都得参加全国统一的大学入学考试。
公费生属于“计划内招生”。公费生的入学考试最低分数线不仅必须达到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而且要达到他所申请的大学在当地招生的最低分数线,后者高于前者多少,取决于大学的等级(如:是否国家教委认定的“重点大学”)和申请该大学的考生人数,但决不可以低于前者。
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属于“计划外招生”。前者由自己支付学费,后者由“所在单位”支付学费。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的入学考试最低分数线也需要达到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的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但可以大大低于他所申请的大学在当地招生的最低分数线,具体标准由招生学校定夺。最近几年的一般情况是,“计划外招生”的录取分数要低于“计划内招生”30-50分。一个按照“计划内招生”标准只能进入一般大学的学生,可以通过“计划外招生”而进入重点大学。当然,通过“计划外招生”进入重点大学的学生不仅要有能力支付较高的学费,而且要有能力“说服”学校派出的招生官员从众多的申请人中挑选自己,因为,申请“计划外招生”的人通常要大大超过学校录取的人数,而如何挑选是没有确定标准的。
自费生、委托培养生每年的学费是3000-8000元不等,公费生每年的学费是600-1000元不等。公费生每月有50元左右的粮油补贴,享受免费的医疗保健,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则没有这样的待遇。公费生的户口迁入学校的“集体户口”,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的户口仍然在原籍,因此,公费生毕业后在学校所在地选择职业的可能性要超过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
在有些法学院(系),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的人数达到公费生的两倍(例如:政法大学93级国际经济法系本科生)。
法学本科的学制大约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四年制项目;二是两年制的双学位项目,双学位学生在攻读其他学位的同时,攻读法学学士学位,最终取得两个本科学位;三是专科升本科项目,即读完三年制大专(无学位之大学项目)之后,再经过一次入学考试,合格者继续学习一年到两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2研究生也分为“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
“计划内招生”又分为两年半到三年的硕士学位项目和一年半到两年的研究生班项目,前者在毕业的同时取得硕士学位,后者在毕业离校后完成硕士论文,但能否取得硕士学位,取决于学校当局是否愿意安排他们的硕士论文答辩。
“计划内招生”的研究生学历得到国家认可,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级别和职务晋升年限与学历相联系,证明学历的文件是毕业证书,而不是学位证书。“计划外招生”的研究生不能得到毕业证书,但是有可能得到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与工资级别、职务晋升没有必然联系。
没有一所大学公布过“计划外招生”的人数。对北京市几所重点大学法科研究所招生情况进行非正式调查之后,作者的印象是,在1994-1995学年,研究生的“计划外招生”超过“计划内招生”人数5倍左右。
通过以下途径,以较低考试分数、甚至不必经过考试就可以参加研究生项目:
a由学生本人或供职单位支付较高学费的“自费研究生”和“委托培养”(亦称“定向培养”)研究生,这些学生参加“计划内招生”的入学考试,但是考试成绩低于“计划内招生”。
b学制一年半到两年的“同步进修生”。此类学生也属于“计划外招生”,学费由本人或供职单位支付,他们既不必是法学本科毕业,也不必参加“计划内招生”的入学考试。入学之后,他们一面攻读硕士学位课程,一面补考本科课程。他们在毕业后完成学位论文,但是获准参加论文答辩的可能性较小。
c学制一年半到两年的、函授性质的“校外研究生班”。这些学生的录取标准与“同步进修生”相同,但是他们不必入学,而是在校外某一地点集中上课;一门课60-80课时的课程,通常由1-2名教师在一周内突击讲授完毕。
d学制一年半到两年的、函授性质的“海外研究生班”。这些学生通常是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律师、商人,只要参加象征性的入学考试,就可以被录取。然后,学校不定期地派出教师到香港、澳门进行短期讲授,学生只是在听课期间暂时脱离工作一周左右,经过若干次简单的考试之后,他们大多能够得到硕士学位,当然他们也得用硬通货支付数额较高的学费。
e在学校注册的海外学生和国际学生。这些学生参加单独安排的入学考试,然后,入校攻读硕士学位。一般说来,只要已经取得本科学历而汉语尚可应付的,都可以被录取。
除此之外,自1995年起,又增加了一种新的法学研究生项目,叫做“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对象主要是非法律本科毕业的在职官员、律师,学制2年。申请者经过专门为该项目设置的考试而入学。设计这一项目的官员声称:这是模仿美国的J.D.项目。
与本科招生相比,研究生招生中的舞弊现象要严重得多。本科招生是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所在地规定有统一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舞弊或多或少受到限制。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有5门,其中外语和政治是全国统一考试,专业考试由各校自行组织;计划外招收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录取标准均由各校自行定夺,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入学考试五花八门、舞弊现象更容易发生、更难得到控制。
大学办企业是另一条创收途径。
到1993年上半年为止,北京市海淀区47所院校在海淀区工商局管辖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就多达605家,其中:北大100家,清华110家。 除了少数例外,动用本来就不足的教育经费进行风险投资,非但没有使学校摆脱财务困难,相反,各种原因导致的经营亏损或不断追加投资,加剧了教育经费的短缺。
教育经费不足常常成为放任违规行为的理由。然而,把一切问题都归结为教育经费不足,则或多或少地妨碍人们关注那些更为严重的问题。例如:效率低下和教育经费滥用决不是增加教育经费可以解决的问题。每个学校都有叠床架屋的行政机构和众多的行政人员,而行政机构的数量与行政管理的效率总是成反比例。人们不得不为了一件事而奔走于众多的机构,由此而产生的不便常常使人们放弃许多本来想做的事。行政机构减少工作的艺术就是使简单的事务复杂化,从而阻吓人们向之求助。这样的局面使人不得不产生疑问:本来已经不足的教育经费,究竟有多少被真正用于教育?创收给教育本身带来多少利益,这些利益是否足以补偿学校为之付出的代价?创收究竟是高校摆脱困境的途径,还是让高校更深地陷入困境?
然而,创收已经被证实的作用是:多标准招生和追求短期利益的大学教育商业化,既损害了学校声誉和优秀学生的利益,也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教育质量随着“创收”活动的升级而一步步下降,挽回局面比造成损失需要长得多的时间。
(六)结论和建议
大学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部分。不改变整个高等教育,法学教育难以单独改善。然而,中国公立大学的改革远比国有企业困难得多,后者面临私有企业、合资企业强大的竞争压力,不改革则无法生存;前者至今未有竞争对手,仍可高枕无忧。清一色的公立大学不仅导致学术机构官僚化、资源巨大浪费和教育水平的普遍下降,而且使这些问题日趋严重。本文无意就如何解决问题提供系统建议,因为,只有在政策判断确定之后推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才有现实意义。本文以下建议,只是想表明一种基本思路:推动高等院校之间的竞争,应当是改革方案追求的效果,政府管理教育的措施应当是鼓励竞争,而不是相反。
竞争所产生的优胜劣汰机制是法学教育走出困境的最为经济、最为简捷的途径。优胜劣汰机制依赖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因为,优劣差别只能在比较中显示,没有信息则无从比较。建立一个透明度较高的法学教育评价系统是成本较低而又具有可行性的选择之一。
法学教育的评价标准似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本科生(包括大专生)的平均高考成绩和录取率;(2)研究生来源的多样性和录取标准的一致性;(3)教师人数、学历和人均授课时数;(4)教师与学生比例;(5)教师的教学方法和学术成就;(6)试题和评分标准的合理性、考试的公正性、学生的淘汰率;(7)图书馆藏书数量和借阅的方便程度;(8)法院、律师所、政府机关等用人机构对毕业生的评价;(9)学校管理费用在学校预算和开支中所占的比重,学校行政机构办公用房与教学用房的比例;(10)本校师生对学校管理的评价。
当然,以一定的标准对法学院(系)进行公开评价,涉及信息的披露、信息可靠性审查、信息的综合分析,这一切都无法脱离法学院(系)之间的沟通。
为此目的,那些承认最低行业标准法学院(系)应当建立一个协会,从而区别于不受最低行业标准约束的院系。最低行业标准似可包括:(1)本科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2)学士、硕士项目的最短年限;(3)教师的最低学历;(4)必修课程最少学时数。
公立法学院与现有教育体制合为一体,其问题的症结,在于教育体制,其问题的解决,牵动教育体制,因此,公立法学院能否摆脱困境,受制于教育体制本身的改革。如果允许存在一种和现有教育体制较为疏远的教育机构(就像80年代初允许建立较少受到固有经济体制约束的经济特区一样),也许能够摸索出改革教育体制本身的方案。因此,建立私立法学院,至少值得一试。私立法学院能否避免公立法学院的弊端、能否较为合理地利用教育资源、能否尽快提高中国法学教育的水平?组建私立法学院是否比改革公立法学院更为经济?政府对私立法学院较为宽松的控制,能否在私立法学院内部形成一种优于公立法学院的机制?诸如此类的问题,只有等待试验结果才能得出结论。但是,这一试验不需要政府进行资金投入,只需要政府给予设立许可、提供学校持续存在所必需的法律保障,而试验的结果则对公立法学院和整个教育体制的改革具有参考价值。
在中国组建私立法学院已经不再是“天方夜谭”:
(1)根据税法,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之内、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之内的公益性捐赠,均可从计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使私立大学具有潜在的资金来源。
(2)1995年,国家教委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 外国大学、基金会、公司、个人与“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建大学正式合法化,尽管在此之前全国已有70多个“中外合作”的教育机构。
(3)法学教育已经恢复18年之久,对于优秀的中、青年教师来说,产生学术成果所必需的知识积累和方法训练过程已经完成。在今后的10年之内,中国法学界将会出现一批学术水平较高的专门人才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因此,这是法学教育机构吸收优秀人才而又能够尽快受益的时机。
随着住宅市场的出现、食品计划供应制度的取消,大学教师对“单位”的依赖越来越小,户口管制对人员流动的限制作用被大大削弱,这又为私立大学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优秀人才扫除了障碍。
(4)如今,对教育的社会评价并不完全取决于教育机构是否可以颁发政府认可的学历证书。如果教育机构本身有良好的声誉,即使其学历证明尚未政府认可,仍然可以生存。随着教育的社会评价能够代替单一的政府认可,私立法学院将有足够的生存空间。
关键词:幼儿教育;信任危机;策略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竞争力也不断增强。家长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送进幼儿园进行教育。但是在实际的幼儿教学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包括系教学信任危机。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幼儿教育健康持续的发展。与此同时,这种现状现状也让家长增加了沉重的心理负担。
1幼儿教育信任危机的现状
1.1教育方式上产生了信任危机
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中国90%以上的幼儿园都属于私立幼儿园,因而幼儿教育在方式方法上存在着诸多弊端。与此同时,对幼儿教育方法的选择,也引起了家长的疑虑。这些私立幼儿园在教学质量上处于薄弱地位,教师素质整体相对较低。因而在教学过程中对教学方法的使用缺乏科学性,综合性,从而使教学发展不能适应幼儿的成长需求。当然这种教学模式也不利于教学水平的提高。从而使幼儿教育在教学方式上具有信任危机。
1.2幼儿教育在安全方面存在危机
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上大部分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因此家长对孩子的成长非常重视。但是,随着新闻媒体的不断增多,幼儿校车教育安全问题频频出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引起了家长的恐慌,以至于对幼儿教育产生了信任危机。
1.3教育信任危机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幼儿教育作为孩子成长路上的启蒙教育,在孩子未来人生成长道路上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与此同时,幼儿教育阶段是幼儿形成学习习惯和思维方式的关键时期。但是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许多幼儿并没有受到公平的教育,由于家庭经济发展情况或者是城乡发展差距,导致幼儿教育中在教学中出现了教育公平失衡的现象,从而使幼儿不能接受到良好的幼儿教育,阻碍了幼儿的健康成长,为幼儿成长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因而解决幼儿教育信任危机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需要相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
2幼儿教育出现信任危机的原因
2.1家庭的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多,与此同时社会竞争力也在不断加大。家长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过早地让孩子去接受教育,这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盲目性从众性。不能结合孩子的成长规律去进行教育。这种模式不但没有对孩子的成长起到帮助作用,恰恰相反却会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有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影响。因而家长要结合孩子成长的客观规律,正确的对待幼儿教育,从而让孩子在合适的时间段去接受教育,促使孩子健康成长。
2.2教育机构在发展过程中缺乏完善性
近年来,幼儿教育不断被社会关注。与此同时,许多幼儿教育机构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继而幼儿教育机构不断增多,而这种发展模式对原有的教育机构在办学中产生了一定的冲击。许多私人幼儿教育机构为了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在市场经济中占据有利地位,把以盈利为目第的理念作为教育机构办学的出发点。这种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教学水平的不断下降,并且私人幼儿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存在着教师师资力量不足,素质不高等现象,从而与幼儿教学目标相悖而驰。這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教育幼儿教育信任危机。
2.3政府机关监管不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化改革,市场经济主体逐年增加。但是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政府在市场经济监管方面却出现了诸多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由于监管力度不够时,许多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出现违规办学的现象,但是政府没有在第一时间给予制止。从而为私立幼儿园教育不合格不达标埋下了隐患,但是政府并没有在第一时间予以制止,监管智能不到位,从而引发了幼儿教育信任危机。
3幼儿教育信任危机的解决措施
3.1家长要转变思想观念
幼儿教育要想更好的发展,需要家长转变思想观念,家长不能盲目的让幼儿过早地接受教育,应该结合幼儿的身心发展,再来做出让幼儿接受教育这一决定。这就要求家长思想观念要不断更新,与时俱进,从而作出科学合理的抉择。
3.2幼儿教育在教学中方式方法要不断完善
在幼儿教学过程中,幼儿老师要充分尊重幼儿的自然成长规律,并且结合幼儿的性格特点开展教学工作。这就要求幼儿教育机构要根据孩子的成长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案。但是在以往的教学中,人们对幼儿教育认识不足,从而导致幼儿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信任危机,因而学校相关领导要重视这一问题,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对幼儿不再进行单纯的知识教育,更重要的是要做好孩子的启蒙教育,从而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孩子健康成长大写坚实的基础。当然科学合理的教学方式有利于激发孩子学习的主动性,激发学习兴趣,从而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学习习惯,为将来升学打下基础。
3.3政府要提高监管力度,
幼儿教育信任危机的解决,离不开政府的监管作用。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幼儿教育要解决信任危机,需要政府加大政府对幼儿教育机构的监管力度,与此同时也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这就要求政府对于偏远地区的教学进行财政投入,从而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和区域发展差距,从而促进幼儿教育质量不断提高。要加大对私人教育机构的监管力度,从而使幼儿教育在教学中合理合法化,消除信任危机,继而促使幼儿教育健康持续的发展。
结语:
幼儿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信任危机,需要家庭、学校、政府联合起来,家长要转变思想观念,学校要更新教学方式,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从而消除信任危机,继而促使幼儿教育健康持续的发展。
作者:杨冬冬
参考文献:
目前民办中小学师资来源的几个方面:一是招聘退休教师和校长。这部分人年龄偏高,精力欠佳,难以胜任当前的教学重任,但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能为教育事业继续发挥力量,所占比例最大。二是从公立学校辞职的教师中引进,这是私立学校以高薪和优厚待遇“吸引”过来的骨干教师。这部分人教学能力强,精力充沛,是民办中小学师资队伍中的骨干力量,但也是极易被别的民办中小学“挖”走的人才。三是刚毕业或毕业不久即来应聘者。他们有热情、有理想,思想新、也肯干,然而经验不足。这些教师心目中都有“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的潇洒观念。但这部分人多半以民办学校作为“跳板”,一有机会就远走高飞,往往工作投入力度不足。以上原因促使民办教师队伍不稳定也就成了必然。故社会上流传说“私立学校的学生天天变(指人数),私立学校的教师月月变。”
师资队伍的结构、教师流动大直接导致了师资队伍缺少凝聚力。调查显示,民办学校的教师普遍缺乏凝聚力,表现为各自为战,缺少交流等不利于教育教学的现象。具体地讲是因为:
民办学校的教师多为“名师”,这些教师的独立教学能力强,但缺乏整体上的协作意识。
民办学校的教师来自五湖四海,且变动频繁,彼此交往不多,相互间难以建立融洽的人际关系,加之来民办学校任教的部分教师受利益驱动,真正专心教研的意识不强。
民办学校的学生质量大多不如公办学校的生源质量好,这会使教师上课“有力无处使”,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一部分教师的积极性。
民办学校的激烈的竞争压力,促使同一学科教师之间的竞争加剧,有的学校会在学期结束时,因为同年级之间的教学成绩的差距,辞退个别教师,使教师没有安全的保证,致使教师之间本来就很松散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张。
二、相关对策
改善民办中小学教师的来源,需要多方面的措施。
1.认真贯彻与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预示着我国民办教育步入了一个依法办学、依法管理、健康发展的新阶段。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过程中的许多问题将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首先应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制定民办中小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将民办中小学教育纳入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法制化轨道。其次,应理顺管理体制,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政府和办学者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做到统筹管理,分类指导。把民办学校归口成人教育或计划、法规处室管理的状况应该改变,这种管理体制是导致“只批不管”的一个重要原因。民办中小学应与公办中小学一同归入有关业务处室管理,这样民办学校教师在住房、保险、资格的认定、职称的评审、业务的培训、进修、评优、教研等方面都有了保障,问题就迎刃而解,才能保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与提高。
2.建立统一的教师人才市场
利用市场机制配置教师资源,是民办学校进入市场的前提,否则很难说民办学校真正进入了市场,很难说市场在民办学校发展中发挥了最大效率。当前,不少地区,师资没有彻底进入市场流动,大学生不能直接分配进入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到民办学校工作存在种种障碍。尽管民办学校之间,形成了有限的相对封闭的师资市场,但由于与大市场不相通,教师人才市场极为不健全。很明显,教师人才市场的种种制度性分割,阻碍了市场作用的正常发挥。
教师资源配置市场化的实质是把教师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遵循价值规律,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民办学校教师队伍老龄化、兼职多、流动性强等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现代人才管理制度的弊端所致。长期以来,教师由国家“统购统销”,缺乏开放的教师人才市场,公办、民办学校的关系尚未理顺,难以形成两种教育体制之间的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机制,阻碍了教师在公办、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即使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传统体制下国家指令性计划配置方式所导致的强制性、非流动性和非竞争性的缺点仍然存在。因此,打破民办与公办学校教师流动的壁垒,疏通教师在不同学校之间流动的渠道,建立统一的师资市场,就显得非常重要。
3.健全教师社会保障体系
一、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的危害
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危害比较隐蔽,往往不容易被人发现,但从教育规律来看,这种危害是潜在或隐性的。
(一)小学化倾向不利于幼儿的身体发育
幼儿正处于发育期,全身的肌肉发育还不完善,骨骼还比较稚嫩。过早小学化,容易给身体造成不良影响。比如让幼儿书写生字,幼儿手臂肌肉群还没有很好的控制能力,久而久之,幼儿长期低头书写造成视力下降,身体颈椎变形,为幼儿今后发展埋下祸根。
(二)让幼儿产生厌学心理
幼儿有自身的一套教育规律和措施,过早介入小学的教学内容,幼儿面对有难度的问题不能解决。而且教师还不厌其烦去教,去强迫记忆,会使幼儿不喜欢课堂,就会讨厌课程,进而产生厌恶上学的情绪。这种负面影响会影响幼儿一生的发展。即便幼儿有一些收获,但从今后的长远来看也是得不偿失。
(三)让幼儿产生不良的心理
学前教育小学化,让幼儿过早接受不适合他们心理发展水平的教育,影响极坏,而且容易产生不良心理。幼儿心理发展不成熟,还不具备系统的学习能力,此时的幼儿是用“动”来感知和接触这个社会的,让他们在玩中学,乐中学,在游戏中学到一些知识,但这些知识不是小学数学或者语文知识,应该是纲要中规定的那些知识,比如行为习惯,身体协调能力、感知系统的培养等等。研究表明,幼儿过早进行学前教育,扼杀了幼儿玩的天性,极易导致心理发展畸形。
二、学前教育小学化的成因
(一)当前中国的教育体制与教育模式的影响
幼儿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备受社会和家长的重视,在当下教育体制与考试模式的影响下,中小学“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延伸到幼儿园,社会上的一些培训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抛出“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理论,蛊惑一些家长纷纷就范,而且逐渐形成市场,成为时尚。究其原因,还是考试制度中以分数论英雄、定成败的价值观影响,给幼儿的身心造成不良影响。
(二)家长的教育观的影响
在社会考试制度下,一考定终身依然决定着幼儿的命运,谁也不敢含糊和懈怠。社会竞争的激烈使得家长越来越重视教育,尤其是学前教育。在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影响下,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风气越来越重。于是,家长不惜血本,给孩子买一些小学学习的教辅材料进行辅导,更有甚者,有的家长利用周六或周日让自己的孩子上辅导班,美其名曰是对孩子的未来着想。其实这些做法是违背教育规律的,从长远看,弊大于利。
(三)学校教育观被裹挟,不能自我把持
学前教育中,应以游戏化的形式组织教学,在教学中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来进行教学。但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受当下不良教育思潮的影响也在慢慢实施小学教育,让学前教育小学化堂而皇之地成为了现实。究其原因还是受家长的影响,好多家长纷纷要求幼儿园开设小学课程,如果不开设,大有不让孩子上幼儿园或者转园的举动。无论教师如何解释,家长就是不听,甚至拿出一些其他地方的例子做说明,这些例子中多为被媒体吹捧的较好的幼儿园,而且当做先进典型在推广。幼儿园和教师迫于家长的压力不得已而为之。这种被家长不良教育观裹挟后不得已做法,也是违背了教育规律,这种外行领导内行的做法让教师失去了自我的价值判断,让教师失去教育的权利与自由。
三、解决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的对策
明晰了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危害及成因,我们应该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便尽快解决,还幼儿正常的教育。
(一)社会要加大管理力度,提高幼儿教育的正确认识
面对当前学前教育小学化的严重倾向,社会要集合力量进行宣传报道,让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幼儿教育观,明确幼儿办学意义和宗旨。通过科学的制度建设、评估考核、督导等各种形式规范办园行为,纠正当前不良现象。鉴于当前私立幼
园教育小学化形势严峻,教育行政部门也要规范私立幼儿园的办学行为,让这些所谓优质园的办学得到进一步规范,让全社会认识到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弊端,形成“学前教育小学化”人人喊批的局面,让其无藏身之处。
(二)转变家长学前教育的观念,严格按照国家幼教法规施教
要解决小学化倾向,家长这一关非常重要。由于社会竞争的激烈以及用人单位考核标准还是以分数论英雄的情况下,家长对孩子进行教育是一种必然的需求,都想让孩子尽早学到更多的知识,这样就无形助长了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倾向。在社会监督下,办园单位也要利用家园互动的形式,对国家幼儿教育的政策进行宣传和讲解,真正认识幼儿教学的意义和特点,树立正确的幼儿教育观。幼儿园要摆事实,把一些学前教育小学化失败的例子通过讲座或看视频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和讲解,真正从思想认识到位,这样才能彻底清除家长的认识误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
(三)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