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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临床心理学;心理危机;防范干预
中图分类号:C9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069-02
一、社会心理问题和心理危机现状
随着社会的进步,现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竞争压力急剧增加,再加之一些如失业、离婚、人际冲突等针对个体的负性事件,人们时刻面临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问题的威胁,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出现痛苦、焦虑、抑郁以及无助等心理问题,严重者甚至可能导致自杀、报复社会等极端行为。由社会和个人导致的心理健康问题及可能引发的心理危机令人担忧。目前已有许多心理学领域正试图通过从心理层面的多种角度来进行防范和干预。在临床心理学理论框架下,心理学家认为心理问题和心理危机都是由负性事件或应激状态引发的病态心理导致的,病态心理是问题的关键和核心,所以临床心理学更加适合对社会心理危机和社会恶性事件防范和干预。因此本文考虑从临床心理学角度出发,借助该学科的专业优势,试图对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心理问题的防范干预模式进行一些尝试和探索,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二、临床心理学及其作用
临床心理学是应用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通过心理测定、分析、观察等方法对个体的行为能力和行为特征进行明确的理解,并且将从个体身心诊断和生活史所了解到的情况与对个体生活状况进行的观察、分析综合起来,并对个体的心理适应问题进行咨询和治疗。临床心理学的目标就是要矫正那些导致心理问题病态心理,它不仅关注人们的心理健康发生了什么问题,更关注这些心理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要了解当事人的成长环境、行为特点、心理状态、人格特质以及社会事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还注重对心理问题相关的信息进行测评和矫正,从而帮助存在心理问题的个人调整心态、改善人格和适应行为,提高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感。在构建临床心理学对社会心理问题和心理危机的防范与干预模式过程中,要注意采用评估与干预相结合的思路,从人格特质、心理状态以及自尊等多方面去评估预者在社会、家庭环境中的心理状况,了解他们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在此基础上根据预者所处的特殊环境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将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如何进行防范和干预
从临床心理学角度构建社会心理问题的防范干预机制就要注意评估和干预的结合。心理评估是按照心理学的原则和方法,对人的心理特质、心理状态和水平做出评价和估量,确定其正常或异常的原因、性质和程度,从而为临床心理诊断提供依据的一种方法,它是开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础。如果说心理评估的任务是发现导致心理问题的原因,那么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则是就问题原因本身而进行的干预,能对人的心理产生直接的影响。通过咨询与测量,结合当事人的生活环境,人际关系,人格特点及成长经历等信息帮助当事人发现和认识自己心理问题的根源,并教给他们正确的应对方式,从而改善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当今人们面临着如此巨大的社会压力以及承受着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即使是健康人群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心理问题,当他们在面临升学、就业、家庭、养老等方面的问题时,各种心理问题也是会出现的,问题严重者甚至可能出现自我伤害或伤害他人及社会的极端行为。因此,从临床心理学角度出发,把这些人纳入到心理咨询的对象中,运用临床心理学的理论和技术对其进行干预,帮助他们顺利地度过人生的各个阶段,获得自我发展的能力和更好的生活。
要从临床心理学的框架里来建立上述对社会心理问题和心理危机的干预机制,应该考虑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1.建立事前的社会心理问题信息收集网络
由于许多社会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具有一定的潜伏性和突然性,如果当诱导事件已经发生再进行心理干预的话其效果往往会大打折扣。因此,建立能够识别潜在预兆信息的机制是十分必要的。运用临床心理学的心理测量和评估手段,在收集社会心理问题信息时具有以下特点,即收集心理问题信息的渠道广泛,收集心理问题信息具有时效性以及收集心理问题信息的准确性。这样,可以根据问题前提,在诱导事件发生前就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干预,将这些可能导致心理问题出现的信息结合社会大背景、个人的生活环境和成长经历等多方面的因素加以分析,从而及早发现可能会出现心理问题或心理危机的人群并进行帮助,降低人们对负面情绪的主观感受,尽可能地将心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2.建立事后心理辅导和干预机制
临床心理学对人们心理问题的干预最好能在心理问题预警阶段进行事前辅导和干预,从而避免一些由心理问题引发的暴力事件。但是目前来看,我国对心理问题和心理危机的事前预警机制以及辅导干预机制的建立还不完善,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些具有不确定性和突发性的事件,我们往往难以预测和掌控,也就无法将其会带来的心理危机消灭在摇篮中。因此,由诱发性事件导致的人们心理问题和心理危机继而引起的社会问题和冲突等不良事件频繁发生在人们身上,并且对人们所带来的冲击力还十分巨大,这又将进一步导致人们心理出现更大的问题,形成恶性循环。从临床心理学角度考虑,需要加强人们在应激事件后出现的心理问题的辅导和干预,建立事后心理辅导和干预机制,尽可能地保护当事人在应激事件过后的心理伤口,帮助他们愈合心理创伤。在进行心理辅导和干预的同时,也应该本着“预防”的思想提前建立心理应激预案,这样可以防止一些处于心理混乱状态的人突然地爆发出应激,尽可能地减少破坏性。
3.建立提高当事人自我调适能力机制
自我调适能力是指个体在面临不良事件带来的影响时能够对自己的认知、行为、情感等心理因素进行合适的调整,以防止自己出现心理混乱或心理应激。如果说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是被动参与,那么自我调适则是当事人积极主动地参与对自己心理状态的管理。然而,通常人们面对压力或不良事件时,自我调适机能往往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究其原因有二,其一是对心理学知识知之甚少,缺乏运用心理学相关理论和技术(例如改变认知策略技术)帮助自己进行自我调适;其二是在压力较大的社会大背景下,人们通常会倾向于选择一种消极反应(例如逃避、攻击)。因此,从临床心理学角度出发,应该考虑通过普及心理学基本常识以及心理咨询来帮助被试提高自我调适能力,用这种能力武装自己的心理,避免在出现不良或应激事件时手足无措或者采取自杀等极端行为。
4.建立社会支持系统对当事人恢复的助力
人的生长与生活都离不开他所处的社会环境,因此人的心理必然受着环境的左右,环境对人的心理健康可谓影响巨大。社会支持系统就是,当人们在需要帮助时可以从人际关系中获得的相应资源。临床心理学应该考虑通过为人们建立强大的社会支持来帮助人们应对不良事件。首先,当事人会有一套自己的社会支持系统,那么临床心理学就应该运用心理学手段建议或传授当事人巩固和发展现有的社会支持关系网络;其次,临床心理学还应完成的一项任务就是建立一套面向全民的公共社会支持系统,这个社会支持系统应该比个人社会支持系统的规模更大而且更加稳固,也将会对人们带来更大的心理安全感。
5.临床心理学学科建设和专门从业人员培训
临床心理学作为对心理问题和心理危机进行防范和干预的应答性学科,从临床心理学角度构建社会心理问题的防范干预机制和社会上已有的慈善组织与爱心帮助有着质的区别,其具有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的复杂属性,如果没有进行过系统的理论知识学习和专门训练的技能,是无法完成这项工作的。因此有必要从学科体系的层面出发,加强临床心理学的学科建设,注意突出侧重理论科研训练和侧重临床训练。
四、困难和展望
要在临床心理学框架下构建对社会心理问题和心理的防范干预模式,我们面临着这样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一,临床心理学服务管理方面,由于宣传和监督力度不够,缺乏有力手段,使得从业人员资格和职业道德等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违规操作时有发生。第二,缺乏对预者未来生活的关注和追踪反馈。因为许多心理问题和心理危机都有着长期的影响,因此,在干预时不能只关注当前问题的解决更应该关注对当事人未来的长远影响。第三,对社会心理问题和心理危机的防范干预绝对不是临床心理学一门单独学科的任务,需要多学科、多部门的协调运作,以及政府对社会环境、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关系的管理和调整。总而言之,从临床心理学角度构一套建社会心理问题和心理危机的防范干预模式的对国家和公众的意义是重大的。尽管经过改革开放以后几十年的发展,临床心理学已经有了巨大发展,但与国际水平比较和从社会需要来看还有一定差距,若要构建一套完善的临床心理学对心理问题的防范干预模式还有待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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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学数学习题课;思维能力;变式教学
变式教学是一项价值极高的教学途径,同时也是一种实用的思想方法。数学习题课的变式教学,是教师针对数学教学领域的例题、习题进行不同的转变,令学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理解所学内容,并且能够很好地运用所学知识的一项数学教学模式。
1.变式教学对小学数学教学的作用
(1)变式教学让学生更理解数学知识。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将广义的知识分为陈述性与程序性两种。其中的陈述性知识就是指实际性的知识,而程序性的知识就包含了对外以及对内办事的程序性的知识。假如想让陈述性的知识变为办事的能力,就要让其在变式的条件之下,能够得到一定的联系,这样就能够让它们在新环境中进行变化。美国心理学家奥苏波尔认为,要想令新旧知识有意义地相互关联,就要做到两点:一是知识点间合理的联系,二是变换另一个形式去检查,基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变式教学可以让学习的效率更高。
(2)变式教学提升学生数学思维能力。思维定势是数学教学过程中,教师常常提到的一个名词,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积极性和消极性,思维定势也不例外。简单地去理解思维定势就是按照一个惯用的思路去思考问题。在惯用思维和问题解决的思路不相同时,思维就会被框定在一个框架之下,问题也无法得到解决。但是这一惯用思维和问题解决的思路相同时,问题就很容易得到解决。教师需要做的就是通过对小学生的变式教学,提升其数学思维能力,令小学生的数学思维更加的敏捷、灵活。
2.小学数学习题课变式教学的方法
(1)根据知识结构进行变式。在许多小学生的思维里,数学是枯燥的,并且在考试的时候又很不容易得分,因此想要让学生学好数学,将枯燥的习题进行变式就显得尤为重要。经过变式之后的习题,能够让知识点之间产生联系,让学生更容易掌握知识结构的本质。例如,学习了比这个知识点之后设计习题:( )3=69;56=25( );7( )=4956……这类习题就是帮助学生掌握分数和除法两种知识点之间的联系。
在学习圆柱体的基本性质后,学生普遍对圆柱体高的认识还不准确,这时教师可以在习题课通过实物向学生提出高所在位置的问题,并通过学生的思考得到正确的认识。例如,硬币的高在哪里?就是指硬币的厚度。问题的设计不但能够令学生将圆柱体的高牢牢记住,还能够令圆柱体高的概念更加丰富,从而让学生加强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能力。
(2)根据习题形式进行变式。实践证明,要使学生掌握好知识的本质,除了多练习常见的习题形式外,变式题型的多样化更能激发学生的感知比较,增加学生的认识。例如:工厂AB车间共有400名工人,A车间人数占总人数的30%,再次招工后,A车间人数占总人数的45%,问再次招工多少人?变式后:工厂AB车间共有400名工人,A车间人数占总人数的30%,此时从A车间向B车间调一批人后,A车间人数占总人数的25%,问AB车间现在各有多少人?题目简单令基础差一些的学生也能够产生积极性,知识点由浅入深,同时也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3)合理设计一题多解型题型。例如:从A、B两地相对开出的两辆汽车,经过5小时后相遇,其中一辆车速度为55千米每小时,另一辆车45千米每小时,A、B两地相离多少千米?解法一:先求一辆车行驶距离55×5=275(km),再求另一辆车行驶距离45×5=225(km),A、B两地相离275+225=500(km);解法二:先求两辆车每小时行驶多远55+45=100(km),再求A、B两地相离多远100×5=500(km);解法三:先设A、B两地相距X,X÷5=55+45,最后求得距离X=500(km)。此类题型可以检查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是习题课中常见的一种变式题型。
综上所述,素质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人才的创造性思维,而变式教学就是创新思维的体现。小学数学教学不单是让学生了解数学基本常识,更是要让学生的数学思维得到深入探索,从不同的教学角度令学生体会求知的全过程,从而增加学生对知识的渴望,提高主观能动力。因此习题课的变式训练,不但能够令学生产生发散性思维,更能够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对知识大胆创新的探索精神。
参考文献:
【关键词】心理教育 中学教育 学科渗透
一、心理教育的提出及其必要性
现代社会是一个科技飞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我们需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努力培养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的高素质人才。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人的全面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人才素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当代中学生是跨世纪的一代,他们正处在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他们随着生理、心理的发育和发展、社会阅历的扩展及思维方式的变化,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和自我表现意识等方面遇到或产生各种心理问题,尤其是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学习竞争压力增大,新旧观念不断撞击,各种新现象、新矛盾纷至沓来,使如今的学生在不同程度上产生心理障碍和精神疾患的机会增多。在校生因病休学、退学的病种中,心理疾患已大大超出其他疾病,名列榜首。更令人悲叹的是在校生自杀事件、离家出走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都向我们表明了,我国青少年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已十分严峻,重视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已是件刻不容缓的大事。
中学心理教育是根据中学生生理、心理发育特点,运用有关心理教育的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和素质全面提高的教育活动。首先,心理教育是教育本身应有的内涵之一。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全面发展包括身心两方面都要健康发展。当前中学教育要实现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心理教育占有一定的重要地位。其次,现在人们逐渐达成了这样一种共识,健康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身体健康,还包括良好的精神状态、健全的社会适应能力。当教师、学校乃至整个社会都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新的健康观念时,就迫切需要中学开展心理教育。最后,中学生越来越多的心理问题,妒忌、自卑、任性、孤僻、逆反心理及至犯罪、自杀等,也迫切要求开展学校心理教育。
开展青少年心理教育,不仅对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改善素质教育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提高全民素质都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强调素质教育的今天,心理作为人的整个精神世界活动基础,其健康状况如何在诸素质的培养中具有特殊意义和作用。只有通过心理教育,使学生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其他素质才能得到充分和健全发展。总之,我们不得不承认心理教育的意义。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我们必须走出重知识教育,忽视学生心理健康,良好个性培养,巨大潜能挖掘的教育误区,把心理教育尽快纳入学校教育的日程上,并当做一项重要任务下大力气去抓。
二、心理教育的几种形式
学校工作是心理教育的中心环节。心理教育政策的落实,工作的开展,最终要归结到学校一点一滴的具体工作中去。开展学校心理教育有两条途径:一是面向全体学生,通过一定的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学习、人际交往与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心理素质,充分开发学生潜能,促进其健康发展。另一条是针对有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适当的心理治疗,防止心理疾病,使其保持心理健康。两条途径功能互补,各有侧重。学校应以此为依据,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心理教育。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1.开设心理教育课程
将心理学的基本常识直接引进课堂,是学校实施心理教育最直接的一种手段,它为所有学生能直接接受基本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了保证。心理教育课程应包括学习辅导、人格辅导、生活辅导、职业辅导等课程。同时,可以根据不同年级的特点有所侧重,如对高一学生就应侧重“学生适应新环境,改变学习态度与方法”的心理辅导。
2.团体心理辅导
团体咨询是指对同类心理疑问或行为问题的学生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具体地说,就是在心理咨询老师的主持或参与下,小组成员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自由讨论,利用团体的相互影响、启发、引导和帮助,形成团体的共识和目标,产生良好的心理暗示效果,使学生对自己的问题有所领悟和了解,进而改进自己的态度和行为。
3.个别心理咨询
学校个别心理咨询工作首先要宣传心理咨询的意义,改变在学生中存在的心理问题,鼓励需要的学生进行个别咨询;其次,设置心理信箱,成立心理咨询室,开设心理热线电话,多渠道开展咨询工作。既可采取学生与教师直接面谈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心理信箱让学生不记名反映问题。
【关键词】 教材统整 优化资源 减负增效
我国自从1985年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实施“一纲多本”、并且建立起编、审分离的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随着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教学理念不断更新,教材也不断完善。但同时我们课题组发现,许多学校初中英语使用的教材比较单一,老师们对新课程理念的了解和掌握情况不是很令人满意。大多数老师甚至还以教材为上课的唯一准绳,对新课标的理解还不到位。
对于那种学生的英语基础较好,语言学习方面的能力较强,不管是从词汇量还是各方面的信息量输入都不能很好地满足大部分学生的学习的需求。初一上学期所学的语法基本上是小学三四年级学过的,学生上课觉得太简单,好象没什么东西可学,对学习英语失去兴趣。
正是基于这样的研究背景,我校着手寻找一个教材统整,优化资源的途径。我校英语教研组结合我校实际,做了“教材统整”的课改项目。
1. 具体做法
1.1 教材使用情况
通过调查或访谈了解广州市教材《牛津英语》在教师中的使用情况和在学生中的使用情况,同时研究其它教材如: 《剑桥英语》、《新概念英语》,同时包括一些主要的教辅资料。
1.2 课题组研制出统整教材的原则及具体的统整内容
以广州市统编教材《牛津英语》为主,结合其它几套教材(《剑桥英语》、《新概念英语》,同时包括一些主要的教辅资料)词汇、句型的侧重点不同,主要研究以下工作:
其一,单元话题为单位将同范畴词汇与句型加以互补与完善:从宏观角度来看,广州市牛津初中英语要求掌握的词汇共1600多个,7A单词217个和7B单词214个,初一共计单词447个,而《剑桥英语》每一级(学校计划是初一级完成一级教学内容)教授词汇1000―1300个活用词,第一级核心词汇843个。这样,通过整合《剑桥英语》扩大学生掌握的词汇量近一倍多,教材的统整为培养学生扎实的词汇功底提供了可能,在学生的能力范围内,让语言更贴近生活。
其二,以功能为线索对多套教材进行增减:功能大纲往往与语法大纲并行。牛津英语教材以语法体系为主线,侧重语言学习的激励性、工具。《剑桥英语》以交际功能为主线,侧重口语、听力学习的交际功能。《剑桥英语》每一级介绍50 到65种语言功能。这两本教材在选材及内容上相得益彰。为了更好地发挥多套教材的优势,在教学中达到减负增效。具体表现为:相关内容的合并:有涉及到相同话题不同材料的可以加以汇编,浓缩等,加大同一题材的信息输入量;相关主题的补充与完善。同时,在强调外国文化的同时,还可渗透一些乡土文化,如广州的地理、节日和文化习俗的(中秋节、龙舟节、花市)等有广州特色的文化活动;在教材整合的时候,还可以有意识地补充相关内容,比如西关小吃、羊城新八景等以突显地方特色文化。同时还可以将辅助教材里有关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文化特色补充进来进行拓展。在教学中,我们根据学生的特点、地域特点,对与现实生活不是特别贴近的内容进行局部删减或把它们做泛读教材,目的是让孩子们了解基本常识;课型的选择,按照基础型课程和拓展型课程划分,整合中基础型课程几本教材的结合点主要体现在词汇与句型上,而拓展型课程则把重点突出在东西方文化的渗透中。
2. 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
2.1 课程统整给教师研修活动提出了挑战
课程统整,对教师的专业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统整的前提是教师要熟稔教学目标与教材,把得住教学目标,理得清教材本身的脉络,找得到统整的切入口,才能有序落实,这对我们在平时的教研活动,备课组活动中究竟“活动什么内容”提出了要求――让教师静下心来了解学生,研读目标、研读教材、研究具实可见的课堂教学是关键;其次,教师要有过硬的学科素养,如英语要从文学、文章学、语用学、甚至哲学、美学、心理学的角度对学科的本质和教学的本质有清晰深刻的认识。
销售人员的心理问题,虽然说在企业也有引起一定的关注,但明显重视度不足。其主要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认为这是销售人员自身的问题,应该自己解决;一是由于缺乏足够的方法,解决困难,干脆放弃。正因为如此,目前我国销售人员离职率奇高,造成企业与销售人员双方都受损严重。
那么,应该如何解决销售人员的心理问题呢?“‘心’病还需‘心’来医”,对付销售人员的心理问题,还是应该采用心理学的方法来解决。解决的基本路径应该是:认知问题-正确归因-端正态度-养成良习-环境创设-制度保障。
一、直面内心,认知问题
销售人员的心理问题要想解决,必须要让他们先对他们的问题有认知。只有认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人们之所以会有恐惧等心理存在,其实主要是由于对事物缺乏了解。如果我们能够让销售人员认知他们的问题,解决起来就容易得多。认知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指导认知法,即由负责心理指导的专门人员来帮助问题人员,让其了解其心理问题的实质。很多销售人员由于自身素质不够,对心理问题或者全然不知,或者认知有限。由具备心理常识的专门人员的协助,可以使他们更容易了解其问题所在。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文化水平较低的和基本缺乏心理学知识的销售人员。
一是自我认知法,即由有关销售人员通过阅读有关的心理学书籍、报刊杂志,或者到有关的心理学网站浏览、咨询等途径,自己了解其心理问题是怎么回事。目前我们中国人由于缺乏心理方面的基本常识,对心理问题心存畏惧,一般不愿意承认自己的问题是属于心理问题。由他们自己通过阅读、浏览、咨询等途径来发现问题,了解情况,是相对而言更能让他们接受的方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文化水平较低的和基本缺乏心理学知识的销售人员。这种方法一般更适用于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心理学知识的,善于自我学习的销售人员。
一是综合法,即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自我学习,或者在自我学习的基础上加以辅导。这样内外结合的方法,效果应该更加显著。
找到心中的魔鬼,认知它们,分析它们,就能找出战胜它们的方法。想象中的敌人远比真实的敌人可怕!如果销售人员能够认识到,他们的各种问题是源于他们内心深处的自卑感、恐惧感和孤独感。而这些情感属于人类正常的情感,并没有他们想象中的那么难以对付。只要鼓足勇气,方法适当,人们就完全可以超越它们,战胜它们。
二、拒绝借口,正确归因
人们在出现问题后,通常会找一些替罪羊,来以此转移自身存在的问题。销售人员也不例外,在出现问题后,通常会找各种借口,企图用不合理的归因,掩饰自身的问题,以此逃避现实。现实中销售人员的问题一般归因于这两类:
一是外界因素。由于自利偏差,大部分销售人员必然倾向于将销售失败,归因于不可抵抗的外界因素。比如,归因于企业外部的政府政策不利、竞争对手太强、行业不景气等因素,或者公司内部的产品不好、销售支持不够、价格不优惠、支付条件太苛刻等因素。
一是自身因素。由于自卑,部分销售人员会将销售失败,归因于自身素质较差。比如,认为自己缺乏能力,知识不足,技巧不够,不具备销售人员的从业素质。
如果销售人员将失败归因于外界因素,就会导致逃避责任;如果销售人员将失败归因于自身因素,就会导致信心丧失。这两种情况都是企业不愿见到的。因此,让销售人员合理归因相当重要,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必须告诉他们外部环境的问题无论任何行业,无论任何企业,无论任何时候都有可能遇到,它们是必然会出现,难以避免的事情,逃避现实是没有用的。所有的销售人员必须勇于面对外部环境的挑战,否则就不配从事销售这种职业。一个销售人员业绩最大的障碍是他自己,而不是外界因素。而对于那些习惯将问题归因于自身的销售人员,应该教会他们把失败归因于自身努力不够,而不是能力、知识和技巧的缺失。只要努力足够,完全可以补足其它方面的缺陷。
三、正面思维,端正态度
努力不足,其实就是态度不够好。要提升自己的销售素质,必须从态度开始。虽然说大多数企业的销售人员都有经过销售培训,但对技巧的培训远远多于对态度的培训。因为态度要想端正过来,绝非一朝一夕所能看到效果。许多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为了省心省力,通常注重技巧的培训。态度培训就算有,也是简单带过。其实,销售人员的基本问题应该是态度问题。不解决态度问题,其它问题就算解决了,也不会对业绩产生革命性的影响。销售这棵大树的根应该是观念与态度,而销售能力和技巧只能算是枝和叶而已。无根的树是很难长大的,对于丧失了斗志的人,有再多的本事都是没有意义的。
转变思维方式,从而端正态度的基本流程与方法如下:
(一)问题不重要,看法才重要。很多人在遭遇问题时,通常会关注的是问题本身。销售人员遇到困难时,也通常是强调困难的棘手。其实,事情的本身并不重要,关键的是你是看待事物的。销售人员要学会跳出问题,看问题。事物本身并不会困扰或激励人们,困扰或激励人们的是人们自己对这些事情的看法。
(二)转换角度,正面看待。任何事物都有阴阳两面。如果我们总是看到事物的阴暗面,自然会引起心理的不舒服;如果我们乐于看到事物的光明面,我们自然心情愉快。大多数人,销售人员也不例外,看待事物的角度都是有问题的。人们一般都习惯于看事物的阴暗面,消极面。真正一贯积极、正面地看待任何事物的乐观主义者并不常见。作为销售人员,必须学会从正面角度来看事物,以培养自己良好的心态。
(三)转变思维,积极人生。既然事物都是有阴有阳,既然人生有消极、积极,痛苦也是过一生,幸福也是过一生,那么为什么我们不可以做出更好的选择呢?销售人员要学会做出正确的选择,选择正面积极的思维方式。销售人员应该建立把困难视为挑战、把危险视为机遇的正向思维模式,学会将所有的负面词汇全部改为正面词汇,彻底告别消极因素,建立积极快乐的人生态度,从而彻底走出心理阴影。
要想改变销售人员的思维模式并非易事,需要销售人员从心底里真正认可新思维,平时落实新思维,有偏差时专业人员应及时提醒、促进,以保证其改变能真正持续地完成。销售人员的自我塑造中,技巧是最容易的,能力其次,态度最难。只有拥有健全销售心理、态度端正的销售人员,能力、技巧才真正能发挥出应有作用。所以,改变销售人员的思维模式,端正其态度是必须做的,而且是必须持之以恒做下去的事。
四、积极行动,养成良习
思维改变会促使行为改变,良好的行为对思维的改变也有良好的促进作用。行为科学的研究表明,如果每次你都能按某种方式行事的话,那么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你如今的行事方式将慢慢占据你的脑海。重复次数越多,你过去的行事方式就越来越模糊,而新行事方式将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所以,我们前面既然已作了一个改变思维的决定,就要马上行动,在日常工作、学习与生活中落实它,慢慢地把它们变成一种习惯。当思维转化为行为,再转化为习惯后,转型才算是真正成功。
如何将思维与态度的转变化为行动,把它落于实处呢?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一)树立目标,制定计划。要把想法变成现实,一定要定下可以实现的目标,并通过具体的计划把它化为实现路径。比如,我们要克服恐惧感,过去我们不敢上门去找客户。现在我们必须定下目标,每天必须去拜访10个客户。而且将要拜访的客户的时间、地点与方式都化为具体的方式,然后再去执行,这样我们就能把改变由“想要”变成“一定要”。
(二)执行计划,积极行动。行动的意思应该说是,“行了就动”,即既然认可了,就要坚决执行。要立即付诸实施,绝不能等待明天,否则易被惰性和其他事情冲淡。碰到挑战,绝不能轻言放弃,否则一切都将落空。其实,成功并没有那么困难。只要选择的路径正确,剩下的就是“JUSTDOIT”了。永远不要小看自己,只要肯踏出行动的第一步,再一步一步地前行,就一定会有可能成功。
(三)不断重复,形成习惯。习惯的建立在于重复。习惯就是由于经常这样做,所以变得容易的动作。当然,改变习惯并非易事,它要经历一个不舒服的过程。为了消除不适,大家可以用积极强化来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销售人员能坚持地将积极的思维方式化为具体的行动,不断地自我提升与自我确认,就会慢慢地接受这种新的做事模式。
人是按习惯做事的。好的习惯成就事业,坏的习惯毁坏事业。与其让坏习惯拖累我们,何不培养新的好的习惯取而代之?好习惯养成,并非是难以实现的,只要开始时多付出一些就可以。心理学家阿克苏姆认为,你为某件事情的付出越多,你将会越喜欢它。越喜欢它,就越容易接受它。如果我们的销售人员能够行动起来,将积极、正面的思维与态度成为日常的行为习惯,各种心理问题将迎刃而解。
五、环境保护,团队互励
人是群居动物,环境对人类的行为方式影响巨大。“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我们必须在企业内部创设良好的组织环境,确保我们的销售人员能保持积极正面的成功心态,保持积极向上的行为方式,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经营成功。
在现实中,由于我们国人向来是“一人成龙,三人成虫”,严重缺乏团队意识。而销售人员由于较多时间处于单打独斗的状态,团队的合作更是不易,若想合作一直持续下去,就需要精心维护。通常维护团队的方法有:
(一)共同讨论,形成共识。大家一起讨论,明确团队互励的好处,形成共同合作,一起成长的目标共识。只有经由团队成员的集体讨论,大家才能更好地理解团队的共同目标,了解合作的好处与不合作的坏处;才能形成共同认可的目标,增加团队成员之间的凝聚力。只有大家认可的目标,才是大家愿意实现的目标。
(二)良好沟通,互相激励。好的团队应该像朋友一样,成员间经常往来,互相沟通;好的团队应该像家庭一样,成员间互相给予无私的支持与鼓励。当团队成员感觉斗志减退时,要能找到一个能帮助他的人,或是能凝神倾听,让他能有宣泄的对象;或者能跟他说些鼓励的话,鼓舞他产生继续前行的勇气。良好的团队合作气氛,有益于发展团队成员的健康心理。
(三)规范行为,有效奖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尤其是在团队形成初期,制订大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很有必要的,它能促使团队的快速形成,减少形成阻力。行为学家斯金纳认为,人们学会一种特别的行为是因为这种行为经常伴随着愉快、能满足某种需要,或者可以避免某种不愉快的后果。所以,有效的奖惩可有效促进人们形成符合团队需要的自我图式。
人都是需要归属的,我们所处的团体和组织对人们的心理与行为有着极大的影响。消除有害的精神污染,维护良好的团队合作气氛,形成一个积极向上的团队图式,是销售人员心理健康的必要保证。
六、专员负责,制度保障
现今,大多数企业对销售人员的业绩的关注度要远高于其本身。企业对员工缺乏人文主义关怀,是导致销售人员离职率高的重要原因。企业的经营业绩是由销售人员创造的,良好的业绩必须有一个强大的销售团队。为了让企业的经营业绩有保证,企业应该在组织制度建设上,对销售人员的心理问题解决提供正规路径。
我们国人对组织、制度与权威具备较多的崇拜与依赖,而对问题解决者的崇拜与依赖是解决心理问题的最重要前提之一。销售人员的心理问题解决的组织与制度建设主要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制度,防治结合。应该建立新员工的心理培训制度,让所有入职员工,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的预期予以结构化,在心理上有准备后,可以有效阻止心理问题的发生。还应该建立企业预警制度,销售人员的心理问题在哪些时期、哪些任务、哪些环境等容易出现,企业应该及时派人出面加以解决,以防患未然或将其消灭于萌芽状态。
(二)政策重视,资金保证。销售人员不是机器,他们在高压环境下工作一段时期后,就需要减压,以保证心理健康。如果公司管理层对此未给予足够重视,销售人员的心理减压就不容易实现。因为,好的心理减压方法,如建立减压室,如休假,如团队活动等,没有相应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方面的保证是不容易做到的。
(三)规范路径,专员负责。必须建立销售人员的心理解决的组织路径,让销售人员知道出了问题后,应该找谁去解决。大企业可以专门聘请心理咨询师,小企业的销售主管,应由他们承担起销售人员的心理问题解决之责。
情感态度 师生关系 渗透 培养 评价
近年来,随着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兴起和发展,语言教学中的情感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现行的《英语课程标准》已把情感态度作为课程目标之一,这就要求我们在英语教学中不但要重视学生的语言知识和语言技能,更要关注学生情感态度的发展。
一、语言与情感态度有密切的关系
《标准》中的情感态度指兴趣、动机、自信、意志和合作精神等影响学生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的相关因素。如果学习者受消极情感影响太大,再好的教师、教材、教学方法也无济于事。与此相反,积极情感如自尊、自信、动机、愉快、惊喜等能创造有利于学习的心理状态。
二、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为了了解学生的情感态度,帮助他们培养积极的情感、克服消极情感,教师首先必须与学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一位教师如果从不关心、爱护和研究学生的心理和情感,即使他的课上得再好、教学水平再高,教学效果也难以预测。教书与育人如果不能在一个教师的整个教学活动中完美地统一起来,教书便失去了其灵性和神韵。
那么,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如何才能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呢?
1.教师提高自身修养,以人格魅力感染学生
在一切教育过程中,学生永远都不会只是被动地接受教师所“给予”的东西,他们总是通过自己的观察、模仿和体验,主动从教师身上去“索取”东西。因此,教师不仅要“言传”,更应作出表率进行“身教”。在平时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我总是礼貌用语:“Thank you”“Sorry”不离口,哪怕事情再小。课堂上,学生发言、回答问题,无论好坏对错,讲完我都先说“Thank you”。我以自己的身教提升了自己在学生心中的形象,也拉近了彼此的距离,使接下来的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注重教态和体态语言
教师的教态和体态语言是英语教学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教态和体态语言可以减轻学生的心理负担,从而充分发挥其学习的主动性;对发展学生的形象思维以及听说读写和表演能力也非常有利。随教学的内容而产生喜、怒、哀、乐,随教学情境与学生发生情感共鸣,都可以使教学丰富、生动而具充分活力和吸引力。
3.不断学习,力求博学多才
多才多艺的教师容易获得学生的尊敬与信赖。教师要博学,要当“杂家”。这不仅是专业特点的需要,也是沟通师生情感的需要。因此,作为一名英语教师,不仅英语要说得棒,还要通晓体育、娱乐等方面的常识,以促进师生的情感交流。情感的力量是巨大的,教师应充分发挥人的情感潜能,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了解学生的情感,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不断提高英语教学的质量。
三、结合英语学习,渗透积极情感态度的培养
把情感态度的培养渗透到日常的英语教学中,也是培养学生积极情感态度的重要过程之一。这要求我们每位英语教师认真研究教材,精心策划每一节课。
1.精心设计任务,激发学生兴趣
英语教学欲达到良好的效果,重要的是引起学生的兴趣。只有以学生生活经验和兴趣为出发点,提供真实的情景,创设贴近现实生活的任务,让学生有源可思,有话可说,有题可作,才能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语言综合应用的任务中来。例如,以打电话为例,在学习如何make phone calls之前,先用多媒体放一段打电话的示范对话,学生在真实的会话氛围之中会产生很强的好奇心,他们想象自己也能用英语打电话该有多好啊!在这种情况下,教师抓住契机反复播放几次录像,学生就会根据录像的情节和人物的对话自己总结出一些打电话用语。然后,利用这些打电话用语安排学生自编对话。这样,我们就在学生的好奇心中实现了教学的预期目的。只有经过一定的接近真实的情景教学,才能使学生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即在环境中用活语言的能力。
2.开展丰富的合作学习
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适时引导学生开展采访、表演、辩论、演讲及研讨等体现学生主体作用的活动,激活学生思维,让学生有更多时空表现自我的合作活动,激发学生观察、想象、探究、实践及合作互助等的欲望,培养积极的情感。在学习“虚拟语气”时,让学生以4人小组为单位,将出现该语法现象的英语与相应的汉语进行比较,自己归纳出语法规则,最后汇报各组的学习结果,实现了探究合作中的自主学习。
3.借助教学内容,有效开感资源
英语教材课文有丰富的思想教育内容,许多鲜活的人与事能引起学生思想情感的共鸣。如有关Benjemin Franklin等名人文章的学习领悟,就是一种情感教育过程。他们的人格魅力对学生的震撼是巨大的,因为他们所取得的成就不仅靠的是他们的智力水平,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勇气、惊人的毅力、信心等因素。
4.发挥例句的引导作用
英语教学中为引起学生注意、帮助理解、加深记忆语言现象,列举例句是十分必要的。举例讲求质量,富有艺术性。举幽默风趣的例句可以活跃学习气氛,结合时事的例句可以让学生有新鲜感,而一些英语名言警句可以陶冶情操,迁移积极情感,使学生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我在举例句时就特别注意。如Success depends on hard work.
5.利用多媒体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在英语教学中,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发英语教学资源,拓宽学生学习渠道,改进学习方式,提高学习效率。如有一单元的主题是First Aid紧急救助,我采用多媒体播放CPR救助法真人演示短片,让学生们既学习英语又了解了CPR救助法的基本常识。学生们先是全神贯注地把短片反复看了三四遍,接着还有两对学生在课堂上进行模拟操作,课堂气氛十分活跃。
四、讲究评价策略,激励学生
皮格马利翁效应及教学实际亦证明,教师的肯定性评价,对学生的学习信心能起到较好的鼓励作用。我们可以尝试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并重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客观全面地评价学生。在课堂上,教师应对不同的学生采取不同的评价标准,在不同的场合采取不同的评价形式。教师要善于发现每个学生的闪光点,多使用一些激励性的评价:Believe yourself;Never mind, Never give up; You’re really so good…鼓励学生“异想天开,标新立异”。对于回答错误的学生,不马上说“No ,you’re wrong.”而是说“Think it over”。只有做到真正地关爱每个学生、欣赏每个学生,全面评价每个学生,才能将学生潜在的能力得到充分地发挥。
总之,在英语教学中要关注学生的感受和需要,把英语教学与情感态度的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观,充分调动学生的内在积极性,使每一个学生通过英语这一学科的学习,在情感、态度和知识、技能各方面得到积极向上的发展,达到发展学生智慧与潜能,培养创新意识和创造才能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孙玉琨.教育评价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高等教育走上了一条持续扩张的道路。近年来国内外关于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研究表明,10﹪~30﹪的大学生存在心理问题。目前,有关高职高专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研究日趋增多,尤其随着高校的扩招,大众教育热潮的不断高涨,高职生来源更加广泛,素质参差不齐,更需要对这一层次学生,特别是其中的“问题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予以关注。但是由于高职院校对心理健康教育认识还不够深刻、教育目标把握不明确,导致高职院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出现误区,影响了高职院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顺利开展,其成果甚微,实效性并未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一、高职院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误区
高职院校心理健康教育存在以下的几点误区:
(一)学校对心理健康教育的错误认识:
1、心理健康教育就是开设心理健康课
心理健康课有其独有的特点:影响范围广,针对性强,它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最有效的途径之一。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作用日趋明显,但高职院校如何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大问题。不尽如人意的是,现在的心理健康课学科化的倾向日益突出。心理健康教育的学科化,主要是指将心理健康课作为一门学科,按照传统课堂教学模式来上课。其课程内容为枯燥乏味的心理学理论知识传授,教学评估也是通过单一传统的笔试形式来完成。一些高职院校认为心理健康教育就是让学生掌握心理学常识,他们积极地开设心理健康课,配备专职教师和教材,但由于一些教师对心理健康教育的曲解,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化”,领着学生在课本上划记号,课后让学生背条条框框,学生们考试成绩很高,但实际上只是增加了一门课,其他的任何作用都未发挥出来,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的兴趣逐渐淡化。有些高职院校重心理课程的开设、轻心理训练活动的进行。他们热衷于开设心理知识类的课程,将心理知识教育简单等同于心理健康教育,而轻视心理活动的训练。总之,这种学科化的心理健康课的弊端在于:教育实效性差,高职生学习兴趣下降,学业负担加重,导致他们不能把更多的精力花在自己的专业学习上。高职院校应该明晰的一点是:心理健康课与传统文化课程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心理健康课应以高职生的心理体验和感悟为主,其重要的评价标准是高职生心理体验的深浅和感悟的多少。
2、心理健康教育就是进行心理咨询
由于高职心理健康教育除主题心理健康知识内容外,还包括许多属于非知识性的内容,如测验、咨询、班队会活动、野外训练等等,这些内容是无法由心理课来涵盖的,它需要让学生通过活动、实践、训练等亲自体验才能获得,而心理健康课所能提供的活动空间、实践机会也是极其有限的。再者,一般性、整体性及共性的心理问题可以通过心理课来解决,而特殊的、个别学生的心理问题是心理健康课无法深入地解决的。与此同时,也为响应各级教育部门加大心理健康教育力度的号召。因此,越来越多高职院校的心理咨询室应运而生。各高职院校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他们派教师外出考察学习,并要求教师尽快面向家长、学生开展心理咨询。在很多高职院校看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就是开展心理咨询。事实上,由于专业能力、时间及精力的局限,很多心理教师根本无法承担这一责任。这虽然使心理健康教育在就高职生个体问题解决上有了保证,但是从目前各高职院校开展的的情况来看,仅仅开设心理咨询室是难以保证高职院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整体效果,心理咨询室的开设并不是高职心理健康教育的“万能药”。
3、心理咨询师就是心理教师
目前高职院校中对高职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人员主要有心理辅导教师、德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和其他管理人员,而且大部分是兼职人员。因为各方面人员的配合较少,所以心理健康教育效果并不如人意。尤其是心理健康教育队伍中一部分专兼职教师,因没有参加过心理辅导的专业训练,对心理学知识了解甚少,对心理测试技术和心理辅导的方法不熟悉,在教育过程中经常受德育思维模式的影响,违背心理健康教育的原则及其特有的规律和要求,给高职生的心理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所以心理健康教师的专业化是高职进行心理健康教育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更要丰富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实践证明,高职院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其特殊性,教育的对象、教育的手段、教育的目标都应该与社会上的心理咨询工作有所区别。对高职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前提是把他们看成正在成长发育的孩子,他们的问题大多是发展中的问题,对他们的问题应该以预防和疏导为主。因此,高职院校对心理教师的要求应该比其他学科的教师更高,合格的心理教师首先是合格的教师,他们应该更了解高职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能够跟学生平等对话,这样才更容易被学生所接受。
(二)高职生对心理咨询的歪曲认识
1、心理咨询就是简单的宣泄、倾诉、亦或是聊天如今,很多高职院校都建立了心理咨询室。学生们来到咨询室,只是为寻找一个很好的倾诉对象。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他们认为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淡漠,很难找到一个可以交心且相互倾诉的好朋友,又因心理咨询具有一定的保密性,所以,高职生选择心理咨询更多的是寻找一个可以简单宣泄的场所。他们不需要心理咨询师帮助解决具体的问题,只是希望心理咨询师是他们最好的听众。这固然是一种情绪宣泄的方式,也是一种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但不是最好的方式。心理咨询的目的在于帮助来访者妥善地解决心理矛盾,更好的认识自己和社会,开发潜能,促进个性的全面发展和人格完善。所以,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心理咨询并不是简单的听高职生的倾诉,更不是简单地聊聊天,而是通过咨询来解决自身心理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从而更好地完善自己。
2、咨询者就是神经病或精神病患者由于历史的原因、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以及一些传统思想的影响,多数高职生对接受心理辅导还存在着偏见和误解。很多高职生还分不清“神经”与“精神”、“精神”与“心理”以及“思想”的区别,他们将心理问题当成“心理病态”、“思想问题”等,将前往咨询辅导的学生看成神经病或精神病。他们普遍认为,前往咨询辅导的同学很可能有什么不正常或有精神病,要不就是有见不得人的隐私或道德品质方面有问题。正因为这些误解和偏见,高职生对心理辅导的求助率相当低,很多同学宁愿饱受精神上的痛苦折磨,以至影响正常学习、生活、工作,也不愿或不敢前去接受辅导。据笔者调查,高职院校中有心理问题的学生约占总数的15%~25%,而各高职院校心理咨询一年接待的学生只占学生总数的4%左右。#p#分页标题#e#
二、高职院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改进对策
针对以上所提出的心理健康教育的几大误区,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高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开设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高职院校应把心理素质教育作为职业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有计划、有措施,使广大教师认清心理素质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职院校在对全校性的素质教育实行正确导向和严格监控的同时,还应该搞好心理素质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培养基层领导骨干,组织教师系统学习,教师要学习并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知识,组织专业人员编写高职院校心理素质教育教材、大纲,把发展智力、培养能力和培养人的情感、意志、性格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纳入整个素质教育目标中去,逐步积累心理素质教育经验。心理健康教育是一种以体验性学习为主的教育,它必须突破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课程教学模式。高职心理健康课程应以个体经验为载体,以活动为中介,通过精心设计的活动,通过角色扮演、情景体验、经验分享、谈话沟通、行为训练等丰富多样的活动形式,通过师生共同的参与,引起高职生相应的心理体验,从而施加积极影响。在活动中建立起为高职生所认同和接受的规范和价值,并以其促进他们达到自我认识、自我成长。与此同时,要开设丰富多彩的寓教于乐的心理活动课,构建青春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心理活动课是以普及必需、适量的心理学等学科知识为手段,以全面促进学生心理素质的迅速提高为目的,以课堂教学为形式的教育活动。通过心理活动课的开设,可以将生理、心理学的基本常识直接引进课堂,帮助学生初步认识心理发展的一般规律,正确认识自己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生理、心理特点,从而更好地了解自我、认识自我,树立正确的自我意识与社会认知。其具体方法有:情景体验法:即给高职生提供一种情景或氛围,让他们从中有所感受和体验;角色扮演法:结合教学内容,让学生准备小品表演与即兴表演,使学生体验所扮演角色的情绪,并学会扮演角色的行为技巧;讨论分析法:根据教学内容,让学生在小组中相互交流个人看法,集思广益,相互学习;实践锻炼法:结合教学内容,组织各种实践活动,在活动中训练和培养学生优良的心理品质;自评自述法:即让学生对自己的某种心理水平和品质进行叙述和评论。
(二)加强专业化的心理健康师资队伍建设
高职院校要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培训。我国传统的教师教育、特别是师范教育长期以来只注重对教师知识传授技巧的培训,而忽视心理健康教育技术、方法的培训,致使许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忽视学生的心理需求,传授了知识,却伤害了心灵。学校要帮助教师完善这一课,让广大教师掌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所必需的知识、技术、方法,使他们在教给学生知识的同时,完善学生的情感、意志、个性等心理品质,使学科渗透真正落到实处。尤其是高职院校的心理咨询教师,他们更应该凸显其专业的特殊性,高职院校应适时地安排他们进行培训,通过培训学习,不断地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将所学的专业知识不断系统化、深化并运用到学生咨询的实际工作中,从而提高自己的咨询技能。
(三)开展成效性的心理咨询工作
关键词:高职学生 文明素养 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3)12-0029-02
近年来,我国高职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为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高级技能型人才。但随着社会快速发展,高职学生的文明素养缺失现象时有耳闻。高职学生是我国科教兴国的重要力量,他们的思想到底状况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本文围绕高职学生文明素养问题略作探讨。
1 高职学生文明素养现状
随着我国高职教育的不断发展,从主流上看高职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是积极健康向上的,是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然而不容否认,在现阶段部分高职学生社会公德水准低下、文明素养缺失的问题还较突出,主要表现在:
1.1人文修养不足、缺乏文明礼仪等基础常识
部分学生忽视思想道德修养,我行我素,缺乏文明礼仪的基本常识。例如坐车抢座位,就餐挤位置,教室内接听手机、高声喧哗,人际交往中语言粗俗、行为不雅,公共场所言行粗鲁、乱扔垃圾、奇装异服,男女交往过分亲昵、举止不雅等行为比比皆是,实在有伤大雅。
1.2个性心理品质不成熟、心理承受能力差、意志力不强、易受外界影响
大多数高职学生在过去的学生生涯中并不成功,而面对将来的就业相对于本科生来说也是困难重重,他们心理负担是很重。常常都会产生苦闷、失落、自卑、抑郁等情绪直接会导致逆反报复和绝望。部分独生子女娇生惯养,从小在父母创造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环境中成长,自私自利,唯我独尊,对新环境、新人际关系模式不能很快很好地适应,因而感到迷惘,从而产生对社会交际的抗拒,甚至恐惧产生自我封闭的倾向。在集体生活中常因小事发生摩擦,斤斤计较,不懂得宽容别人,不关心集体和他人,缺乏爱心和感恩情怀。自我封闭、自卑心理等不健康的心理状态得不到及时疏导,导致许多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意志力不强。越挫折越怕挫折、越怕挫折越无法面对挫折、越无法面对挫折就越挫折;越孤独越怕孤独、越怕孤独越无法面对孤独、越无法面对孤独就越孤独。在这样的心理状态下,所以很多学生都会选择逃避,长期沉迷于游戏、谈恋爱、虚拟的网络世界,极易受外界的影响。
1.3认识分辨能力弱,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偏差、扭曲
改革开放带来了很多不同的观念,它已经渗透到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领域。由于受商品大潮的冲击,一些人唯利是图,在利益的驱动下利用青年人的猎奇心理、模仿心理等从影视书刊到网络都充斥着大量许多坏人心智的东西。同时国外一些腐朽的生活方式和有害的意识也或多或少的影响着高职学生。现在的年轻人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崇洋心理、都很严重,有些学生认为“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了”,追求所谓的“潇洒”,比如追求超前消费,把讲虚荣、摆阔气、穿名牌、互相攀比,看作是一种派头、一种个人价值的体现,从而导致言行失范、消费大手大脚、追求个性,传统道德滑坡等不良现象的存在。
1.4法纪观念淡薄,精神生活缺乏
部分学生逆反心理强,对学校的管理抵触情绪较大,无视学校的管理,自由散漫。经常出现夜不归宿、通宵上网、打架斗殴、破坏公共设施等现象。
1.5学习动机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职业道德素质水平低
大多数高职学生录取分数较低,文化基础差、厌学情绪严重;部分基础较好的学生考入高职院校后,存在失落心理,对所处现状不满,对自身缺乏信心,失去学习动力,自暴自弃,
得过且过。所以迟到、旷课、上课不听讲、作业不完成考试作弊等现象比比皆是。
2 高职学生文明素养缺失的原因
2.1学生的主观原因
由于高职学生生源的特殊性,部分学生缺乏基础文明教育与道德素质教育,对提高文明素养的认识不到位,甚至错误的认为进高职院校只要学好专业技能,其它都是次要的,那些都是小事。他们没有意识到既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又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人文素质才是社会需求的人才。
2.2社会环境原因
社会环境对高职学生文明素质的影响是多方面、多渠道的:
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各种物质的、金钱的、精神的、文化的诱惑较多,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伦理观念和思想意识要经历一场革命。现实生活中一些消极的、落后的思想观念和行为现象渗透到校园,高职学生由于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还有局限性,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其盲目地接受和模仿各种不文明的言行和生活观念,造成校园学生不文明行为的出现;不健康网页和大众传媒中不健康节目的误导,使校园学生不文明行为得以蔓延;校园周边环境的恶化,学校四周网吧比比皆是,为学生不文明行为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因兴趣爱好聚集到一起的学生群体,互相影响,互相渗透,即所谓近墨者黑,导致一些不文明现象在学生中流行。
2.3家庭教育缺失
家庭是孩子受教育的第一场所,家长是学生的启蒙老师,高职学生之所以学习基础与文明素质较差,与家庭教育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家庭结构、父母的文化程度、家庭气氛、教育方式、父母的情绪都直接影响孩子的心理发展。
家长对孩子的百般宠爱是导致孩子养成许多不良习惯的关键因素;家长不良的嗜好和行为习惯对孩子言传身教、潜移默化的影响较大;家长不合,关系紧张,父母离异,造成孩子心理自卑,性格孤僻,逆反心理增强,是导致孩子认识扭曲言行失范的主要原因;父母长期在外打工或经商,在金钱上满足了孩子,但忽视和放松了对孩子的家庭教育,
2.4学校、教师对学生的影响
目前的高职院校大多处于建设发展的时期,学校的校园环境、教学活动场所、校园文化氛围、师资力量、教育管理体系等软硬件条件,还不能完全满足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要求。
部分教师存在“重教书轻育人”的观念,认为高职教育是技能教育,重授技轻育才,甚至把学生文明素养缺失的原因单一地归结在生源素质差等主观原因上。自身不注重仪表端庄和言谈举止的文明,不能以身示范,对学生不文明现象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学生辅导员多为聘用的刚毕业的大学生,政治素养、教育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还不完全成熟,缺少教育学、心理学的理论基础和学生工作的实践经验,具体工作中方法不多,措施不力,注重约束管理,忽视教育引导,不能将教育和管理有效地融合在一起。
3 提高高职学生文明素养教育路径的选择
文明素养是高职学生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是学生思想面貌品德修养和精神境界的具体体现。高职学生文明素养方面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到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和人才的培养,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研究采取有效的对策,以提高高职学生文明素养水平。
要提高高职学生精神文明素养,就笔者看来不仅要依靠社会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社会风气的净化等客观条件,还要做好学生工作。
3.1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培养学生的自律意识
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会自发产生,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长期培养和修养。首先要学生加强学习,加强思想政治修养和科学文化修养。孔子曰“哀莫大于心死”,理想是人的精神支柱和动力源泉,如果一个人没有理想的就像没有了灵魂。其次,要投入社会实践,深入实践才能有真切感受,看到自身的不足。再次,要不断提高自觉性,只有严格自律,才能不断克服自身的不足。
培养学生的文明意识和行为,教育是前提,管理是关键,只有把教育和管理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凸显教育成效利用新生军训、主题班会等活动,解读制度与文明规范,明确要求,增强学生辨别美丑、分清是非的能力,让学生行动有规矩,做事有准则。同时要制定严格执行制度来规范学生的行为,寓教于管,加强检查和考核评比,树立典型,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将自律和他律、内在约束和外在约束、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结合起来,唤起学生的自尊性和自觉意识,使学生文明素养在激励、约束机制的调控下不断得到提高。
3.2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实践活动
健康、文明、有序、向上的校园环境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熏陶效果,有利于学生克服自身的不文明习惯。因此高职院校应重视校园文体设施、文化景点的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站、校园网、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文明素养教育。使学生受到审美情趣的陶冶,增强自我约束力。学校积极开展报告会、学术讲座、辩论赛、音乐欣赏等为主要形式的校园文化活动,发挥校园文化的熏陶作用。
3.3学校德育工作与心理健康教育有机融合,在实践中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理念
现今,高职学生中存在“外面的世界很精彩,这里的生活很无奈”的心理,加上不良网络文化对学生的毒害,面对这些新问题、新课题,教师过去的经验显然已经不足以应对,简单说教、强行灌输,完全忽略了学生的主动性和主体地位。高职院校教师必须有新的思路、新的观念、新的方法。教育者的工作不是仅仅去阻止,而应该去疏导,从心理上帮助学生。我们一方面要深入分析和解决其思想道德问题发生的个体、家庭和社会原因,另一方面要运用心理学知识,有针对性地进行及时有效的了解和干预,从而增强学生心理承受能力和心理自我调节能力。因此学校德育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使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相互依托。把那些思想教育的内容内化为学生自身的自觉行动,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爱情观,做到情趣美、谈吐美和仪表美。
3.4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理念,突出文明素质教育内容
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创新理念,既要遵循高等院校学生工作的一般规律,同时要突出高职教育自身的特点。要充分正视学生知识行为的基础,按照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在全面落实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突出学生文明素质教育的内容。对于高职学生,先成人后成才。因此,教育工作要大处着眼,小处入手,以学生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为切入点,以形式灵活的道德实践活动为载体,引导学生从身边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努力使基本的文明礼仪转化为学生的内在品质。
3.5加强师德建设,以教职工表率影响学生
《礼记》中说“善教者使人继其志”,可见教育者在学生发展,尤其是学生的精神塑造中有重要作用。教职工在教学、管理和日常生活中的言行举止可以反映出他的文明素养,这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因此学校的每一位教职员工应自觉树立育人的观念,要落实“育人”的职责,自觉把育人的责任体现在自己的工作和行动中,真正以正确的价值观念,优良的工作态度、优质的服务质量、优雅的个人行为、文明的言行举止和人格的感召力来影响教育和引导学生。
3.6完善德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高等职业学校近年来快速发展,但由于高职院校大多数由中专校改制而来,与本科院校相比德育工作基础较为薄弱,存在一定差距。随着社会发展和变化,高职学生所呈现出来的问题日渐增加,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德育工作领导体制与运行机制极为紧迫。为此,要从优化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入手,建立以党委决策领导,职能部门督查落实,教职工全员参与的组织体系和保障机制。
提高高职生文明素养是一个系统工程。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要齐抓共管,需要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通过落实各种切实有效的对策,提高高职学生的文明素养,必会增强高职学生在社会中的竞争力,满足学生走向社会的需要。在日趋激烈竞争的社会中拥有立足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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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自首;禁止重复评价;法律义务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1.06
引言
近年来,我国重大、恶通肇事案件频发,民众对此反应强烈,也引起了司法实务界对此类案件的特别关注。为统一司法尺度,2009年8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作为内部指导意见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法院在交通肇事案件缓刑的适用、自首的认定、人身损害赔偿与量刑、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该《意见》一经公布,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专家、媒体、网友普遍对《意见》提出质疑,而质疑的焦点就在于《意见》有关于交通肇事自首认定的规定。其具体内容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
笔者在数年前曾接触过一个与《意见》内容相似的案件,基本案情为:2002年4月2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万某驾驶其单位凤凰派出所的警车,与同事钟某从石桥铺办案后返回单位。当车行至沙坪坝区碚青路青木关镇中心小学路段时,正逢天下大雨。被告人万某因会车时处理不当,将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瞿某、张某、肖某等人撞倒。万某随即抢救伤员,并打电话向陈家桥交警中队、沙坪坝区公安分局指挥室、凤凰镇政府报告出事情况。后被害人瞿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张某、肖某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及所在单位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损失。经交通管理机关认定,被告人万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万某交通肇事后抢救伤员、打电话报警的行为应否认定为自首,当时在实务部门工作人员中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打电话报警、抢救伤员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自首条件,理当认定为自首;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打电话报警、抢救伤员是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自首。显然,《意见》持否定论,而重庆市司法实务界则普遍持肯定论。笔者赞同前述第二种见解,即认为肯定论有失偏颇,《意见》之见解并无不妥。
一、认定为自首确有重复评价之虞
针对《意见》有关自首认定的批评,《意见》起草者的回应是:“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当事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将这种当事人本来就应该做的事情也认定为自首,那就等于对一件事作了双重评价,不符合立法精神。”该回应立即遭到有些专家学者们的反驳,例如,中国政法大学的邬明安教授驳称:“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义务并不是自首的例外规定,履行报警义务并不能排斥自首规定的适用;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与主动去司法机关投案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因此,是否存在重复评价便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禁止重复评价是刑法在对犯罪行为进行非难时应当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违反该原则将导致处罚上的不公正。何谓禁止重复评价?我国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指出,所谓禁止重复评价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法律评价。重复评价之禁止必须发生在同一诉讼之内就同一犯罪构成事实而言,且数次评价具有同质性,即均为刑事评价。《道路交通安全法》因系行政法律规范,故其对肇事者之义务评价不属于刑事评价之场域;换言之,即便《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规范就同一事实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评价,其中所牵涉的也只是司法者的规范选择问题而不属于刑法禁止重复评价之讨论范围。可见,《意见》的起草者在刑法禁止重复评价问题上存在误解,此等误解势必使其回应浮于皮相而缺乏说服力。因此,将肇事者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是否有违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应当立足于刑法规范场域,藉此审视刑法规范的内在逻辑,从中得出肯定抑或否定之评断。
如若撇开《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单就《刑法》总则有关自首的规定而论,交通肇事者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行为无疑符合自首之成立条件,但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不应断章取义、割裂法规范间的内在关联,否则便不能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由于刑法总则与分则间系一种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在分则规范无除外规定时,总则的一般性规范适用于所有罪刑规范(含刑法典分则规范);反之,分则规范之规定将排除总则规范的适用。可见,对于交通肇事者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关键就在于《刑法》分则有关交通肇事罪的罪状描述中是否包含了此种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情节,若已为其所包含再认定为自首则显然属于对同一情节进行了两次评价进而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反之则否。
依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过对该法条的逻辑结构辨析可知,适用第3个法定刑幅度(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是“因逃逸致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解释》第5条还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此可知,交通肇事逃逸之实质是对责任认定及救助义务的逃避,而不应简单地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相反,对于那些肇事后仅仅滞留于事故现场,不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含报警)以及不保护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肇事者,依据《刑法》的规
定及《解释》之精神,依然可以将其认定为与“逃逸”等价的“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适用第2个法定刑幅度(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是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未致被害人死亡(含被害人的死亡与肇事者之逃逸无因果关联情形)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本罪基本法定刑幅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适用情形是: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没有逃逸或者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由于逃逸是对责任认定及救助义务的逃避,故“没有逃逸”就应当是指肇事者肇事后及时履行了救助义务且未逃避责任。而“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表现形式,《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对此明确规定。在现实中,笔者认为,除了肇事者丧失报警及保护事故现场能力之外,难以找到其他的适例。这样,仅就本条规定而言,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就只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肇事者未逃避责任认定和及时履行了救助义务,即实施了报警以及保护事故现场的行为;二是肇事者丧失了实施报警和保护事故现场的行为能力。但众所周知,最为常见的是前种情形,后种情形在现实中是较为罕见的,因此,若认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的适用情形不包含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之情形将有使本法定刑的适用被架空虚置之虞;再者,作出如此认识也势必使得此时自首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参照的将不应是基本法定刑而只能是第2或者第3个法定刑。推导至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适用于符合自首条件之情形,根据刑法总则规范与分则规范间的一般与特殊关系,特殊规定排除一般规定的适用。因此,对于交通肇事者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行为不能另行认定为自首,否则将导致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进行两次评价进而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二、同质罪间的法定刑比对可否定自首之成立
我国刑法虽然将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置于不同的犯罪类型之中,交通肇事罪属危害公共安全之犯罪类型,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则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之犯罪类型,但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规定,两罪均有在特定情况下排除自身适用之规定,即都规定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之见解,“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对其他因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如失火致人重伤或死亡、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或死亡、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等。换言之,交通肇事罪与普通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是发生场合有别而已,在本质上仍具有一致性。
基于上述认识,通过对比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配置我们可以发现,交通肇事哪怕致人死亡,只要没有逃逸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仍应在基本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即只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仅相当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刑)。反观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配置,依据我国《刑法》第233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本法定刑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惟有在情节较轻时,方得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交通肇事罪所侵犯的客体系作为公共安全内容的交通运输安全,即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故一般来说,发生于公共安全领域内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至少不会小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点也可以从其他多数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法定刑配置中获得验证,如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等,这些罪的基本法定刑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本法定刑完全一致,均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逾两倍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同质罪间如此悬殊的基本法定刑配置使得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确信,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适用情形中应当包含了实施该罪后的自首情节。
三、立法赋予过失犯罪主体以自首义务有其心理学基础
《意见》的起草者指出,因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肇事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故不能另行认定为自首。换言之,自首并非犯罪人犯罪后的法定义务,法律一旦为犯罪人设定了义务,该义务就将阻却自首之成立。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该理由几乎是迄今为止所有持否定意见的论者提出的支撑其论点的唯一论据。但持相反意见的论者早就对该理由进行了批驳,论者指出,其他部门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不能与《刑法》相冲突或者直接违背《刑法》的明文规定,固然肇事后的抢救以及保护现场等均为相关法规规定为因肇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但这并不能成为阻却自首成立的理由。其言外之意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为肇事者设定的报警、保护事故现场及抢救伤员之类的义务由于违反了《刑法》的明文规定,故刑事法官在认定此类行为是否成立自首时完全可以不理会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直接依据《刑法》有关自首的规定评断即是。
通过分析否定论与肯定论各自所持的论据,不难发现,二者事实上都立足于一个共同的逻辑前提,那就是否定犯罪人犯罪后具有自首之义务。只不过肯定论者基于该前提否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为肇事者所设定的义务的合理性,由此得出成立自首之论断;而否定论者则是在肯定自首并非犯罪人之义务的同时,也肯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设定义务的合理性,进而得出不成立自首的结论。基于同一逻辑前提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依据逻辑学的基本常识,其中必有正误之定分。笔者认为,就肯定论与否定论现有的论证来看,肯定论无疑更具说服力,因为只要肯定自首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犯罪人之义务,那么其他法律、法规把原本属于自首的行为转化为义务行为就必然缺乏论据;而否定论者即或找到所谓的论据也必将与该逻辑前提相抵触。如此看来,欲避免理论内部的根本性冲突,否定论就有必要对该逻辑前提进行重新审视。
不容否认,在绝大多数犯罪中,自首不能成为罪犯的法律义务,其理由在于:根据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行为人之所以实施犯罪多是因为在实施犯罪之前心存侥幸,自以为犯罪后不会被发觉,可以逃避刑罚处罚。在此种心理状态支配下的罪犯在犯罪后往往都会千方百计地掩盖犯罪事实,如遁逃、毁灭罪证、窝藏赃物等,因而罪犯一旦具备此种心理状态就将不再有期待他针对已然罪行实施合法行为之可能性,刑法此时也并不会因为罪犯的此等罪后行为而加重其刑事责任,这便是刑法中的“事后不可罚行为”。显然,在此种类型的犯罪中,自首确实不应该成为罪犯之法律义务,否则无异于要求罪犯在罪前即否定其犯罪行为。但是很明显,为罪犯设定自首义务所引起的心理悖反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而不存在于过失犯罪中,因为过失犯罪的行
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是一种反对、否定的态度,因而,即便立法为行为人设定罪后自首之义务也并未违背该心理事实。因此,我们不能完全否定立法为特定类型的罪犯设定自首义务的合理性,而且通过考察我国现有立法将发现,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犯罪主体以自首义务的并不为交通肇事罪所独有。在其他过失犯罪中,如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立法同样赋予了这些犯罪的主体以自首之义务。通过对比这些罪的法定刑我们还将发现,但凡立法赋予主体以自首义务的犯罪,其法定刑配置便与交通肇事罪完全相一致而异于其他同质罪的法定刑配置,这再一次印证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的适用情形中应当包含实施该罪后的自首情节。
四、其它部门法义务阻绝自首之成立契合整体法的精神
虽然立法赋予过失犯罪主体以自首义务有其心理学依据,但事实上,我国的现行立法仅仅将该义务赋予了少量的过失犯罪主体,那么立法仅赋予这少量的过失犯罪主体以自首义务的依据又何在呢?这也是否定论最后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笔者认为,该问题的答案潜藏于我们所处的时代背景之中。我们所处的时代境况是:伴随着工业社会的步伐,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在为人们带来巨大便利及创造巨额财富的同时也大规模地制造出各类风险,这些风险随时威胁着不特定群体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对此,德国社会理论家乌尔里希・贝克使用了“风险社会”一词描绘了我们所处时代的特征。“社会运动既是实践性搏击的原初动力又是其表现形式,它不仅表现为社会运动,还包含建立积极的社会机制。”在风险社会,“建立积极的社会机制”表现为风险应对机制之构建,其基本价值理念是“既不妨害现代化进程又不超出‘可以容忍的’界限。”风险应对机制构建理论投射于法学论域就是“被容许的风险理论”,被容许的风险理论的基本内容为:随着交通工具的发达,矿山、工厂、土木建筑等规模的扩大,以及科学试验的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各种危险行为明显增加。要维持现代化社会生活,这些危险行为就是必不可少的。其要旨在于:为使现代社会生活得以维系和发展,社会对于制造风险的行为本身不应过于严苛,而应抱持一种适度宽容的态度。这种宽容在刑法规范领域就体现为诸如交通肇事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的基本法定刑明显低于其他过失犯罪的基本法定刑。不过在被容许风险行为的理论架构内,社会规范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无条件地对风险纵容姑息。正如德国学者雅格布斯所指出的:“制造风险的人,虽然法律基于相对利益的考量而容许其制造风险,但还是有义务随时控制其风险。”可见,风险的容许附设条件,它以风险制造者随时控制风险为条件,其中就包含风险制造者在实施风险行为时应尽适当注意之义务以及在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防止其进一步扩大之义务。据此,交通肇事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均因系发生在风险领域内的犯罪,此类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皆因主体未尽适当注意之义务,而立法之所以赋予主体以自首义务则正是使其担负防止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之义务!
综上所述,其他法律、法规将原本符合自首条件的行为转化为责任者的义务行为不仅有其心理学基础,而且契合作为整体法的内在精神,而且即便在刑法规范内考察否定自首之成立也并未违反刑法的明文规定。因此,此等义务的设定具有阻绝刑法自首成立之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