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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买卖双方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资金周转的“中间平台”,主要是指针对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的基础与应用支持的服务平台,属于第三方的服务型中介机构,该类机构不直接从事具体的电子商务活动。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银行监管之下,但独立于银行、网站以及商家。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以其特有的低成本、跨地域、随时随地与个性化等优势,正在逐步取代传统商务模式,成为网络时代的一种新兴生产力。同时,电子商务也对人们的商务观念和生产生活产生着深刻的影响。虚拟支付是当今电子商务顺利运行的必由之路,也是现代商务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网上信息浏览、网上购物、网上交易等,随着宽带等IT技术的普及,已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对于网络卖家,传统的支付方式,如银行汇款、邮政汇款等,都需要买家去银行或邮局办理汇款业务,相对繁琐;而如果采用货到付款方式,则会给卖家带来了昂贵的物流成本和一定的风险。于是,网上支付平台应运而生并逐步得到发展。信用卡支付、网上银行、手机支付正在逐渐取代传统的付款方式,成了电子商务交易的便捷工具。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优点
(一)安全性。以目前国内普遍使用的支付宝为例,安全性一直是支付宝用户坚持使用支付宝的关键。首先,支付宝账户拥有两个密码来保障安全性,一是登录密码,用于一般性操作,如查看账户等;二是支付密码,用于资金变动过程;一个完整的支付过程必须要有两个密码,缺少任何一个密码都不能完成资金流转;同一天内密码若输错达三次,账户将被系统自动锁定,三小时后方可自动解锁。其次,支付宝通过手机短信提醒设置,在发生修改密码、使用支付宝账户余额付款、申请提现、取回密码、更新登记的银行账号、修改E-mail地址等操作的时候,向账户发出短信提醒;如果用户收到短信提醒中的操作非自己所为,可以及时对账户进行检查并与支付宝联系,以保证账户的安全性。再次,支付宝对所有卖家至少进行了身份证认证和银行卡认证的双重身份认证,利用银行实名制信息来校验用户姓名和银行账户号码的准确性,保障资金周转的安全性。
(二)公正性。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清算模式能够最大限度降低拒付货款和欺诈行为发生的风险,为买卖双方提供基于彼此信任基础上的良好的交易环境。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网站与银行间的二次结算的方式,使其不仅仅作为各银行支付网络的连接通道,而成为第三方机构,对买卖双方的信息进行有效保留,对有力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关键性作用。
(三)便利性。买方在进行网上支付时,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已与各大电子商务网站和银行建立起合作关系,可为其提供统一的支付界面,无论用户的户头属于哪一家银行,都可以通过该界面进行支付,无需往返于各个网上银行的才做界面,对用户操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帮助卖方提供实时交易查询和交易系统分析等增值服务,方便商家网站的电子商务交易操作。
(四)开放性。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绝大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都能够支持全国范围内的大多数银行的多种银行卡和全世界范围内的国际信用卡的在线支付,这有助于缓解目前我国银行卡在线支付各自为阵所带来的银行卡壁垒;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终端也呈现多元化趋势,目前已从PC终端发展为可使用手机、电话进行终端支付操作的阶段。多银行、多卡种、多终端的特点,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更加具有开放性。
(五)低成本。商家与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达成合作,对于商家而言,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于银行而言,直接利用第三方服务系统提供服务,有效降低了银行网络开发的成本。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面临的问题
(一)以支付宝为代表的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更倾向与保护买方利益,资金的二次转账流程对于买方几乎是绝对安全的;但对于卖方而言,仍存在较大的风险:如买方较长时间不进行收货确认;买方由于非质量原因以不满意为由要求退货,卖方为了维护信誉不得不接受退货请求,甚至承担退货运费;买家顺利收到货物后没有给出好评,影响卖方信誉。
(二)第三方盈利问题一直是困扰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一大问题。支付宝能够成为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除了以淘宝网为依托,更重要的是以“免费”为其营销手段,快速占领市场。但“免费”毕竟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商业发展占领。淘宝网等大型电子商务网站曾经采取竞价排名等手段希望能够解决盈利问题,却遭到用户罢市的反对。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盈利方式为植入网页广告,但仍有不少用户对此提出抗议。面对习惯了“免费”环境下的用户,采取何种方式支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可持续经营,对电子商务的继续发展仍旧是一个重大挑战。
【关键词】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影响;对策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本质是互联网在线支付服务平台,一方面连接银行,办理资金结算、客户服务等一系列工作。另一方面连接商户和消费者,使客户的支付能顺利接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资金划转双方提供了信用担保,有效保证了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并且不向资金划转双方收取担保费用,成本低,使用方便快捷,受到用户的广泛欢迎。我国现阶段的第三方支付产品种类繁多,其中主要有: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网银在线、汇付天下、网易宝、盛付通等等。
一、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
随着涉及领域和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第三方支付已抢占了商业银行的很多客户资源,并在很大程度上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及存款业务构成了威胁和替代。
(一)影响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冲击,商业银行以存贷利差为主的盈利方式受到了严重影响,中间业务的发展引起各大银行的重视。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迅速发展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存在挤出效应,支付结算业务和基金代销业务是中间业务的重要来源。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其自身优势不断延伸业务领域,以较低甚至免费的价格提供与银行相同或相近的服务,更具吸引力,深受长尾客户的喜爱。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丰富的基金产品、较低的费率、方便快捷的支付流程,打破以银行代销为主,保险公司代销以及基金公司直销为辅的传统基金销售模式。同时,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开展一些现金充值、线下收单等业务,挤占了商业银行传统的线下支付业务,形成了强劲竞争态势。
(二)影响商业银行存款量
虽然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部分资金会以各种形式回流到银行系统,但由于漏出效应的存在,商业银行的存款来源不可避免地受到削弱。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使客户的整个支付行为可以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导致商业银行作为借贷中介脱媒之后又面临支付脱媒的挑战。2013年6月由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与传统货币基金不同的是,天弘增利宝的销售起点是1元而非1000元,适合于在支付宝中留剩小量余额的客户。按照支付宝约8亿注册用户来计,若平均每位支付宝用户往余额宝内转存1元闲置资金,那么余额宝将会有8亿元的资金沉淀。余额宝的过人之处就是较好地运用了经济学中的“长尾效应”,分流了商业银行存款。
(三)分流商业银行客户群
客户资源是银行最核心资本。现在,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了虚拟网关,可以直接获得客户信息,这意味着商业银行最大的竞争优势,庞大客户群被第三方支付共享了。支付宝的实名注册账户规模已接近3亿,如果包含非实名认证账户,支付宝的注册客户数甚至已超过同期农行、建行、工行的个人客户数。随着第三方支付业务范围的延伸,产品及服务不断创新和丰富,客户的粘性也将进一步加强。目前,用户注册第三方支付账户后,即可采用快捷支付等多种方式通过互联网、手机等完成账户资金的转移支付,甚至用户无需注册银行网银就能便利地实现大部分支付需求。当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中,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服务形成替代时,其对商业银行客户分流的作用必将愈发凸显。对商业银行而言,留住老客户和进一步拓展新客户的难度都将越来越大。
二、商业银行应对第三方支付的对策
(一)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首先,积极开拓个人理财业务市场。银行可以适当降低理财门槛以满足中小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不断丰富银行产品的品种,适当减少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开发,对于理财产品的宣传介绍要尽量清晰明了,把握住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其次,发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银行应该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发利率衍生品和汇率衍生品,对于银行自营金融衍生品交易,要严控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完善银行的内部控制系统,杜绝投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专业人才的培养。
(二)创新业务范围
与第三方支付企业相比,商业银行创新能力明显不足。一家银行推出一种新产品后不久就会被其他银行争相模仿,银行业整体缺乏自主创新意识。然而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原动力,对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积极开拓中小企业市场。银行要转变观念,树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意识,建立与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相适应的贷款审批程序,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加大实地调研和贷款产品创新力度,在满足中小企业贷款需求的同时也要不断降低银行的风险。再者,加强产品创新。创新移动支付工具,抢占移动支付市场,不断丰富手机银行的服务种类,满足用户支付、消费、理财、信贷等多样化的需求,逐渐提高用户的渗透率。加强营销力度,创新营销方式,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信息平台,不断创新营销手段。
(三)加强与第三方支付企业合作
面对发展前景广阔的第三方支付市场,商业银行应加强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在监管许可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国外金融业经验,直接参股或控股第三方支付公司,使其发展成为商业银行集团下的一个子公司,充分整合双方优势资源,扩展相关业务。例如,在电子商务流程中,第三方支付企业掌握着大量中小企业的销售和信用信息。银行可充分利用其可以开展多种融资业务的优势,与第三方支付企业积极合作,在充分合作的基础上为银行营销吸纳新客户,为资质良好的中小企业客户提供应链融资服务,达到“双赢”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超.关于淘宝网上支付结算体系的探讨[J].海南金融,201O(3),
[2]李仁杰 新常态下银行的经营转型.中国金融 2014(20)
[3]丁皓,赵赞宽 商业银行如何应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带来的挑战.中国集体经济 2013(3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商业银行 改革 创新
我国当前的部分商业银行的创新意识还是比较高的,创新的步伐也是比较迅速的,但是在创新过程中,其存在的创新目标并不是很明确,到创新处于被动趋势,进而影响到业务的发展的平衡性。商业银行要想顺利地实现创新,需要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充分的挖掘,并且结合最先进的技术,转变传统经营理念,并在创新过程中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一、互联网自身特点及对商业银行的冲击
(一)互联网金融自身特点
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技术与移动终端设备被人们所广泛使用。所谓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互联网与金融之间的有效结合,现如今,大量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层出不穷,这些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利用大数据挖掘客户信息,并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点对点的直接交易,提高交易配置与效率;第三方支付与资金的转移作用在不断成长起来。
(二)互联网金融的冲击
分流商业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存在延迟支付功能,并沉淀了部分客户的资金,这部分资金属于结算资金。资金最终会回到银行,但第三方支付将资金回流的渠道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散,进而导致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根部分流。
掠夺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互联网的安全管理越来越完善,交易成本也有逐渐降低的趋势,互联网本身还具有强大的信息检索功能,并且能对用户的资质进行详细的判断,上述能充分体现出互联网金融的超高安全性,并存在一定的技术保证。因此,投资人可放心大胆地利用互联网金融,从而使商业银行的使用率严重下降。
挤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包括很多,例如支付结算、交易与咨询等。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在崛起的过程中拓展的领域也越来越广,与此同时,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也存在一定的关系。
第三方支付的价格要比银行网上支付便宜的多,第三方支付相比于银行支付还具有更快捷等特点,因此,第三方支付与银行之间存在线下的竞争,从而积压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二、商业银行在创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目标不明确
商业银行为了针对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冲击,推出了一些列不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在利用这些金融理财产品的同时,会出现部分资金分流的现象,导致分出去的资金回不到银行的存款中,而是变为资金,并进入理财产品中去赚取收益。商业银行的此做法只是顺着当下的趋势而退出相应的理财产品,并没有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来制定标准,进而使商业银行的创新目标没有一个标准存在,导致目标不明确。进而影响到商业银行的整个创新过程与创新效果。
(二)缺少足够的主动性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影响着商业银行对自身业务的开展,因此,银行的业务创新脚步才能进一步提升速度。互联网金融根据自身的特点在进入信贷领域之后,商业银行开始效仿互联网金融,进入信贷领域,并加大对该领域的资金与人力的投入。由于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脚步等原因,商业银行进入信贷领域较晚,其业务开展范围也相对狭窄。商业银行属于传统的金融机构,但互联网金融佛纳甘的创新却领先于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这体现互联网金融从一定程度上消灭了商业银行的主动性。
(三)创新结构不合理
从各大商业银行之间的中间业务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相比于其他发达国家,还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上。中间业务的创新发展还处于严重落后的阶段。从外国的商业银行来看。外国的商业银行主要推动中间业务的发展,并存中获取非常多的盈利。这部分盈利金额要明显高于利息所带来的收入金额。因此,不合理的结构严重影响着商业银行的盈利。
三、推动银行创新的相关策略
(一)明确目标,挖掘客户需求
金融机构要想在当今的社会上赖以生存,就必须满足客户的基本需求。商业银行需要针对用户所反馈的信息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措施,并将用户的问题放在首位,将其视为创新的重点。市场调研在现如今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需要加大市场调研力度,尽量的去满足客户的基本需求。
(二)借鉴外国经验,提高主动性
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该加快创新的脚步,结合自身的优点,主动的去开创创新业务。商业银行在开创创新业务的同时,需要借鉴外国的创新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大胆的创新。商业银行还需要及时了解市场的情况,增加自身的主动性,采用先进的技术结合市场以及用户的需求,进行创新。
(三)转变传统关键,改变创新结构
国外的经验足以表明,发展中间业务是现在金融企业创新工作中的重点,商业银行需要将现有的传统盈利方式做出改变,加大中间业务的创新发展,将中间业务视为未来创新的唯一方式,并在创新过程中实现结构的转型。积极的创新中间业务,并加大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充分满足客户的各种合理需求,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的整体创新。
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产生了严重的冲击效果,这种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商业银行的发展、盈利、与未来的创新。商业银行面对这种冲击需要采取相应的回应措施,并结合自身情况与我国的实际国情,尽量将互联网金融冲击降到最低。总之,商业银行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创新,提高盈利,降低外界的干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郝身永,陈辉.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短期冲击与深远影响[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5,(13).
[2]张晓宇,宋扬,纪金金,等.互联网金融冲击下的商业银行应对策略研究[J].现代商业,2015,(11).
当前,互联网金融已成为时下热门词汇之一,2012年甚至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阿里小贷异军突起、“三马”试水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数量激增、十家较大的商业银行分别开设网上综合商城等。互联网社区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交友和生意方式,实现了虚拟社区和现实生活的完美结合,虚拟货币、虚拟金融与现实金融之间的转换。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强劲,网络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第三方支付、网络保险销售,以及网络小额信贷等多种形式应运而生;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直接匹配平台,与客户实现开放、交互和无缝接触,改变了传统货币金融理论框架。以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为代表的新一代互联网技术,将社会融资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二维模式,延伸至第三种融资模式――互联网融资。传统银行的概念正在被颠覆,传统金融生态链面临重大变局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
(一)重新审视金融战略,适应互联网金融模式带来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为中小银行提供了与大银行竞争的契机。如果能够利用好这一模式,积极创新,将在一些新兴业务上赶超大银行,形成竞争力。传统银行业可能因为互联网金融模式发生竞争格局的改变。一些互联网企业已不满足只做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而是凭借数据信息积累与挖掘的优势,直接向供应链、小微企业信贷等融资领域扩张,未来可能冲击传统银行的核心业务、抢夺银行客户资源、替代银行物理渠道,颠覆银行传统经营模式和盈利方式。
(二)拓展银行业务的客户和渠道。
客户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基础。互联网金融模式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展客户基础。2012年,全球互联网用户达24亿人;我国互联网用户为5.65亿人,网购人数1.93 亿人。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商业银行可以与自身战略结合,一方面挖掘、吸引新客户;另一方面增加客户粘合度,拉近与客户间的业务关系。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银行传统目标客户群可能发生改变,传统物理网点优势弱化,追求多样化、个性化服务的中小企业及个人客户更倾向于通过互联网参与各种金融交易。商业银行传统价值创造和实现方式将发生改变,能够提供快捷、低成本服务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市场青睐。
(三)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互联网金融企业拥有大数据、云计算和微贷技术。这三项技术可以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全面了解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经营行为和信用等级,建立数据库和网络信用体系。在信贷审核时,投资者将网络交易和信用记录作为参考和分析指标。贷款对象如违约,互联网金融企业还可利用网络平台搜集和信息,提高违约成本,降低投资者风险,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及个人贷款具有独特优势。因此,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超越传统融资方式的资源配置效率,大幅减少交易成本,有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四)价格发现功能,推动利率市场化。
互联网金融模式能够客观反映市场供求双方的价格偏好,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对利率市场化的有效方式。互联网金融作为交易平台,资金借方报价,贷方依据对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偏好选择贷款对象,双方议价成交,交易完全市场化。随着利率市场化推进,金融机构不能完全依赖央行的基准利率指导,应主动在市场上寻找利率基准。互联网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市场利率走势,判断特定客户群的利率水平。如果还能够深入研究挖掘数据,甚至可以形成完全由市场决定的“利率指数”,从而完善贷款定价基础。
(五)加速金融脱媒。
传统银行在金融业务往来中,主要充当资金中介的职能。互联网金融将加速金融脱媒,使商业银行的资金中介功能边缘化。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互联网企业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金融搜索平台,充当资金信息中介的角色。从融资角度看,资金供需双方利用搜索平台寻找交易对象,之后的融资交易过程由双方自己完成。从支付角度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已能为客户提供收付款、自动分账以及转账汇款等结算和支付服务,与传统银行支付业务形成替代。
早在1993年3月,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控股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利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97.3%与四通集团下属的北京四通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建立了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最终,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一系列商业协议达成了前者对后者的实质控制。2000年4月13日,“”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SINA"。这便是新浪当年在美国上市时,所采用的特殊模式VIE(协议控制模式)。
新浪成功上市后,这种模式为众多互联网公司所效仿,甚至被称为“新浪模式”。这种通过协议达成上市实体对业务实体控制关系的结构被称为“VIE结构”,其中的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可变利益实体)。
由于中国对申请上市的公司要求必须盈利,这将很多尚未盈利但同时具备高成长性的中国企业挡在了A股上市的门外。相比国内,美国的上市要求则显得宽松得多,比如纳斯达克就没有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做出要求。
以今年5月于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京东为例,京东在2009年至2013年连续5年处于亏损状态。这种财务状况根本无法叩开A股上市的大门。
而之所以VIE模式广泛被迫切需要融资的互联网企业采用,更在于我国法律对于外资股东介入国内的互联网产业的限制。外商不能直接参股中国的互联网企业,但是A股并不能满足内地的互联网公司的上市需求。
迄今在美股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几乎无一不是采用了VIE结构的模式。这样的模式还能继续吗?
在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看来,VIE模式可能为公司经营失利埋下伏笔。梅新育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协议控制模式由于具有先天而且致命的弱点,其带来负效应的风险只会更大。”
2011年的支付宝事件便是充分暴露VIE脆弱性的“经典案例”。支付宝本是阿里巴巴的全资子公司,和阿里巴巴一样属于中外合资。但2010年央行出台2号令,其中针对进入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外资作出了一些限制,马云为规避这一限制,让支付宝顺利获得支付牌照,于2009年6月和2010年8月分两次把支付宝的股权转移到自己名下的纯内资公司。
这引起了阿里巴巴的两大股东软银和雅虎的不满,但最终此事通过协商得到了解决。在梅新育看来,正是协议控制模式本身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让软银和雅虎在诉诸法律途径上有所顾虑,最终选择低调和解。
“因为协议控制模式本身一起步就违反中国的法规、政策,而如果选择在国外打这场官司,即使赢了,外国司法机构也无法迫使中国接受这样的裁决。”梅新育说。
有分析人士指出,如果控制协议一旦被认定无效,境内实体公司向境外上市公司输送利益的通道即告关闭,境外投资人买到的只是上市公司的一个空壳。此时,上市公司将几乎不具备投资价值,这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股价暴跌,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目前,中国政府尚未对VIE模式提出明确的态度。但在“支付宝事件”后,商务部于2011年8月25日了《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虚拟货币是否会冲击金融秩序
虚拟货币可能会冲击央行地位。如果允许虚拟货币自由流通,那么它就成为一种非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这种电子货币的发行和使用,目前在我国还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如果网络服务商发行的网络货币可以替代人民币在网络世界甚至在现实世界进行流通,充当虚拟物品和服务甚至实物产品的等价物,成为一种电子货币后,这就使网络服务商在一定意义上获得了货币发行权,从而对央行的货币垄断发行权形成冲击。
虚拟货币流通可能会影响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央行以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必要前提是稳定的货币乘数及流通速度。一方面,随着电子货币数量和使用规模不断扩大,货币乘数变动随机性增强,预测货币乘数将变得更加困难,央行通过控制基础货币来控制货币供给总量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把货币总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指标需要稳定的货币流通速度。以上理论虽然都是基于电子货币的研究,但是如果允许虚拟货币像电子货币一样流通,则会对货币政策产生类似的影响。
目前虚拟货币尚处于成长期,其规模和使用范围在整个经济活动中所占比率还比较小,其对货币乘数、货币供应量的影响微乎其微,而互联网渗透进人们的休闲、娱乐、商务活动乃至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经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一旦虚拟货币的规模从当前的几百亿元到未来的上千亿元、上万亿元且如同现在的银行卡一样普遍并能够自由流通时,极有可能冲击现实金融体系,届时其对货币乘数和货币供应量的影响就不可小觑了,甚至会成为制定货币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尽早地将其纳入监管视野,防止其冲击金融秩序。
虚拟货币交易和回赎:允许还是禁止
利用虚拟货币赌博。允许虚拟货币在同一个网络服务商的不同账户之间交易,引发的最大问题和隐患就是各种利用游戏之名行赌博之实的网络赌博行为,如果同一个服务商既从事发行业务又从事交易业务,网络赌博则更为便利,这种情况下,游戏玩家输赢的虚拟货币很容易变现。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允许虚拟货币交易,不法分子可以通过伪造交易的方式洗钱,另外,虚拟货币并没有实行实名制,再加上缺乏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第三方监管,不法分子可以随时修改或删除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加大了监管部门的取证难度。
此外,虚拟货币交易为网络盗窃和伪造提供了销赃渠道。任何存在交换价值的事物都可能会成为非法行为的对象,虚拟货币也不例外,虚拟货币存在着巨大的市场需求,盗窃者和伪造者实施盗窃或伪造行为,通过系统内交易平台或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获取法定货币。
我国立法明令禁止通过网络虚拟货币赌博并采取了相应的防范和打击措施。文化部、商务部的《通知》对于虚拟货币交易采取的措施是:在禁止同一个企业同时经营发行业务和交易业务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允许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有正当的市场需求,这种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市场竞争、激励创新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我们不能为了防止虚拟货币交易产生危害而完全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合理的途径应该是加强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和有输赢性质的游戏的监管,防止利用虚拟货币赌博或洗钱,既能满足市场需求,又能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的危害。
打击利用虚拟货币赌博或洗钱要坚持以下几点:建立审核制度。服务商的每一款产品须通过审核才能进入市场,对于支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账户间转让的运营商实施重点监控;服务商自身只允许提供从人民币到虚拟货币的单向流通服务,禁止由虚拟货币回流到法定货币,终止服务时除外;对于带有输赢内容的游戏,运营商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只支持在游戏中输赢虚拟货币,禁止虚拟货币在游戏外以其他方式在账户间流动;设立单一账户交易上限和日交易次数;加强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
回赎意味着虚拟货币可以在消费者和发行商之间双向流通。在虚拟货币成为一种电子货币之前,除非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赌博,否则发行商自身足以有效规制虚拟货币回赎问题。就目前来说,虚拟货币回赎对于金融的冲击远没有虚拟货币自由流通的危害大。和虚拟货币不同,电子货币发行者的盈利方式是鼓励用户使用电子货币而从中按比例收取服务费,电子货币本质是一种新形式的通货,所以必须要求其能够回赎;而虚拟货币发行商发行虚拟货币的目的是卖虚拟货币本身,能卖掉一块钱其就能收入一块钱,其和电子货币的盈利方式截然不同。所以说,回赎是虚拟货币发行商很不愿听到的词。对于发行商来说,他们会力争让用户花在游戏或其他服务上的钱只进不出,他们会想尽办法让消费者使用完购买的虚拟货币,坚持单向流通,这样既可以增加盈利,又可以规避虚拟货币回赎给发行商造成的经营风险。如果虚拟货币能够回赎,发行人就相当于一定范围内的资金融通部门,一旦虚拟货币发行商出现系统漏洞或者被攻击,将会产生大量虚假虚拟货币,发行人将面临是否回赎其虚拟货币的两难选择,如果不接受回赎,将损害发行人的信誉并很可能产生恶性循环。网络之间的数据移动只需一个账号密码即可,网络环境的隐蔽性和快捷性能够迅速放大风险,发行商很可能来不及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来应对,这样可能会导致发行商资金链断裂、引发恶性挤兑,最终导致整个虚拟货币发行体系的全面崩溃,发行商破产。
另外,虚拟货币可以回赎成法定货币,会进一步诱发虚拟货币盗窃和伪造,提高发行商技术防范成本。
虚拟货币发行商将不予回赎写进服务条款,并和消费者达成合意,这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和市场规律,监管部门不应该横加干涉。但是,目前虚拟货币毕竟不是一种通货,网络服务商一旦终止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账户中的虚拟货币将没有任何价值,如果此时不能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回赎成法定货币,那么将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盗窃、伪造虚拟货币和第三方交易的监管
虚拟货币能否成为违法犯罪的对象?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途径:一是用法定货币购买,二是通过使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获得。这里需要讨论的是通过玩游戏等非直接用法定 货币购买的方式取得的虚拟货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这种虚拟货币一旦以商品的形式进入现实社会进行交易,便具有财产属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伪造虚拟货币是指侵入他人服务器通过修改虚拟货币数据库增加账号上的虚拟货币数额。因为目前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伪造虚拟货币的行为并不符合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有学者认为,对于数额较大的伪造行为,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罚比较妥当。虚拟货币在我国受到法律的保护,盗窃、伪造虚拟货币的行为已经被纳入我国相关法律的打击范围,这对于打击虚拟货币违法犯罪,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净化我国的网络环境,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该履行哪些必要的法律义务,以便有效地防范虚拟货币盗窃、伪造和洗钱等非法行为。目前,网络销赃的产业链可以表示为:盗窃、伪造虚拟货币、网络赌博――第三方交易平台销赃――达成交易――套现。从这个产业链我们不难看出,打击网络盗窃和伪造最有效的方式是斩断这个产业链,而通过规范第三方交易平台来切断盗窃、伪造者的销赃途径是最可行的手段,理由如下:一是目前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相对集中在5173、淘宝等网站上,可以集中有效地打击盗窃和伪造虚拟货币行为;二是交易商有能力可以通过一系列技术措施例如身份认证,交易审核来进行监管。
第三方平台需要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并建立实名认证制度、交易审查制度、交易备案制度。如果第三方交易平台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对于发生在交易平台上的侵权行为持不作为态度,第三方交易商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虚拟货币交易有一定的控制力,如果明知或应知其交易涉及侵权而仍然提供服务,需要承担过错责任。这与我国目前在网络方面的立法中的价值取向保持一致。
用户权益保护问题和立法对策
随着虚拟货币使用群体和使用范围的扩大,有关虚拟货币的纠纷越来越多,特别是虚拟货币用户的利益缺乏保障。无论是用法定货币购买的虚拟货币还是玩游戏获得的虚拟货币,只要其在现实生活中有交换价值,其都应该视为消费者的合法财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用户账号里的虚拟货币如果因为各种原因遭受了损失,该由谁来负责,怎么负责,这是本章要讨论的问题。
消费者购买虚拟货币或玩游戏获得虚拟货币,其与发行商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用法定货币购买虚拟货币是一种买卖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原理,购买实物卡充值的,合同应该自交付时成立,而不论是否将虚拟货币充人账号,而通过诸如电信或互联网这类电子方式充值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这种合同是一种“点击合同”,是电子商务的一种常见形式。虚拟发行人事先拟定好合同的“服务条款”和合同订立方式,消费者同意时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鼠标点击订立。通过玩游戏获得虚拟货币可视为发行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一种服务合同,消费者同意发行商的游戏服务条款,注册账号进行游戏,二者即已经达成协议。
现实生活中发行商为了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在协议中规定了许多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违法了公平原则。这些条款是欠缺法律效力的。如果用户没有过错而虚拟货币被盗窃、因虚拟货币发行人软硬件故障导致用户损失、因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导致用户损失,虚拟货币发行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这些事件是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发行商仍然应当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发行商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用户支付相应对价购买或使用虚拟货币,发行商则有义务按约定提品和服务并采取各种技术措施,持续在安全设备上投入技术和资金,抵御黑客攻击和计算机病毒,保障用户账户的安全,不得随意变更、终止虚拟货币服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必须赔偿用户的损失。
虚拟货币的立法探索
我国的虚拟货币发展有着自身的特点,其在规模上已经居于世界前列,并引起了其他国家的关注。目前我国的虚拟货币立法主要是部委的通知、决定,法律的效力层次较低,对虚拟货币的性质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这样,在发生虚拟货币纠纷时,为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我国亟需制定一部统一的网络法来调整各种互联网法律关系,在网络法中对虚拟货币作出专门规定,确立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监管职能部门需要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切实有效地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
目前我国的立法规定文化部为主要的监管主体,而虚拟货币之所以需要监管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其可能冲击我国的金融秩序,故应该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文化部门和商务部门辅助的监管体系,立法应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文化部、商务部门在虚拟货币监管中各自的职权职责,各部门各司其职,不可越位或缺位。
现行的立法只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作出了规定,并且只限于“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之外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网络微型支付手段,广泛使用在各种网络产品和服务当中,并不仅仅限于网络游戏,我国现行立法对虚拟货币的定义过于狭窄,这会导致很多网络游戏之外的虚拟货币不受现行立法的监管,出现了法律空白。不同类型的虚拟货币影响的领域不同,立法有必要对用法定货币购买的虚拟货币(如Q币、网易一卡通)和玩游戏获得的虚拟货币(如打怪后得到的金币等)进行区别,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问题;办法
一、P2P平台模式简介
自2005年世界上第一家P2P平台zopa在英国成立,2006年我国P2P平台开始发展,历经十年,发展迅猛,并产生了多种类型,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复合型、中介型和公益型。
复合型:复合型平台最典型的特点是既是借贷双方的中介,又提供贷后管理服务,是国内的P2P平台的主要形式。在借款逾期的情况下,平台需对出借人进行代偿。贷款额度相对较小,提供贷款的依据一般是借款人能否提供足额的担保。借款人要支付高额的利息,利差是平台主要盈利方式。此外,根据贷款担保类型的不同,平台会要求借款人采取不同的还款方式。借款时间较短,通常不超过2年,普遍在3月至1年之间。
中介型:国际上最大的中介平台为美国的Prosper,国内代表平台为拍拍贷,它最大的特点是只提供交易平台,不参与双方的交易,对于交易结果也不负任何连带责任。此类平台收入依靠收取借贷双方手续费。由于不具备美国完备的信用监管体系,纯中介平台在国内很难取得借款人的信任。平台为自身发展考虑,很少采取这种模式。
公益型:Kiva是全球最早的公益型P2P平台,成立于2005年,通过P2P平台将欧美国家出借人与发展中国家借款人联系起来,以消除贫困为目标,提供跨国的贷款服务。公益型平台利率很低,一般都有相应的合作机构负责寻找合适的出借人,他们要向借款人收取相对较高的利率,并承担风险。国内最早的公益型平台为齐放网,主要为在校大学生发放助学贷款,在成立5年后因经营不善倒闭。
二、P2P平台迅猛发展的原因
目前公认现代小额借贷的起源为孟加拉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纳斯教授创办“乡村银行”。在我国,各类地下钱庄、高利贷公司和典当行都是小额借贷的积极参与者。在注入互联网基因后,小额借贷迅速转变为各类P2P平台。截止到2015年3月,全国可查的P2P平台已经超过2500家,发展形势异常迅猛,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P2P平台是现有商业银行体系借贷系统的有力补充。大银行机构庞大,本身运营成本高,再加上审批程序复杂,使得他们经办小额贷款的收益无法补偿成本,因此放弃小额贷款对大银行来说是明智的选择1。P2P平台流程简化,能够简单、快速、及时的解决需求者的资金问题,满足了市场需求。其次,P2P平台利率高于商业银行,但低于传统高利贷公司。国内平台依托于互联网,平台对于信息的获得和传递极大地降低了成本。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些声誉良好的平台,在借款邀约发出后,几乎可以达到即刻“满标”,全部通过网站完成交易,有效降低了成本,吸引更多人通过P2P平台进行融资。再次,P2P借贷平台对于风险控制和信用评级有别于传统商业银行。P2P平台主要依靠两种手段:一是完全抵押或质押式的做法,即以抵押或质押物为主要标准进行放款审核;二是与担保公司合作,对于每笔贷款进行信用担保。通过上述做法,平台大大简化了商业银行贷前调查的环节,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
三、P2P平台在国内发展的问题
(1)利用高息收揽资金,投资风险巨大。P2P平台为了争取更多的资金,会给出很高的利息甚。高利分成若干部分呈献给出借人:包括借款合同标明的利息,以及各类投资奖励、提成等。有些年利率折算后能够达到40%甚至更高,从而造成巨大的投资风险。(2)“专业”出借人利用信用卡套现借贷严重。P2P平台出借人资金的支付通过第三方支付平成。网上一些“专职”出借人为追逐收益,利用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投资。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商业银行无法完全控制此类行为,国内P2P平台的管理者默许信用卡套现行为,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不管理款项用途,从而“专职”出借人利用信用卡套现无任何阻碍。根据第一网贷的《2014年中国P2P网贷年度报告》,2014年我国P2P交易额达到3291.94亿元,尽管无法准确计量信用卡套现的比例,但此类现象的存在的确对我国金融体系安全造成一定隐患。(3)P2P行业欺诈现象严重。2014年,我国P2P平台因倒闭、“跑路”、提现困难等各种问题而主动停业的平台共计287家,较2013年75家增长282.67%。部分公司存在严重的欺诈现象,其目的就是以高息为诱饵,采取“庞氏骗局”的方式骗取出借人的资金。P2P平台本身是给金融行业的一项创新,欺诈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声誉,抑制了行业的发展。(4)P2P平台经营普遍较为艰难。国内的P2P平台,经营普遍较为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P2P平台因为依托于互联,进入门槛低,激烈的竞争,包括大量的推广费用,使得平台在短期内很难盈利;第二,由于我国征信系统不够完善,平台风控能力较弱,逾期现象严重;第三,由于对贷款客户的信息无法准确核查,P2P网络借贷极易为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不法分子诈骗资金的新渠道2。借款人利用虚假信息进行骗贷时有发生,2014年,老牌平台红岭创投就因此类原因一次性损失1亿元;第四,网络安全存在隐患,P2P平台经常成为黑客的攻击对象,或篡改数据实施偷窃,或者威胁平台经营者缴纳一定“保护费”;第五,P2P平台本身的经营风险较大,即使借款人款项用途正当明确,无法偿付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而各类抵押或质押物品变现需投入一定时间和精力,一旦造成资金链断裂,平台信誉崩塌,则只能关闭。
四、国内P2P平台问题的根源及应对办法
首先,任何金融监管都是落后于金融创新的,但我们要尽量缩短之间的间隔。当务之急是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提升该行业的规范性,杜绝非法集资、高利贷等现象的出现。同时明确监管主体,将其作为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监管4。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代表,当局应规范其经营范围,使其回归到作为资金中介的本质,而不是传统的高利贷行业网络化。还可以在政府的指导下形成行业组织进行自我规范,使整个行业良性发展。由于互联网金融严重依赖各大搜索引擎供应商,可以将搜索引擎供应商纳入监管主体之中,对于违规的平台一律屏蔽,遏制不良平台的发展空间。其次,加强管控第三方支付平台。截止至2014年年底,我国共发放269张第三方支付牌照,预计在2015年数量会进一步增加。P2P平台一般都采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款项的划拨,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入手,可以有效控制信用卡套现,从而降低对金融体系安全造成的风险。再次,创新的业务需要创新的风险管理手段。大部分平台贷前管理手段较为单一,无法有效甄别出借款人真实的信用情况。P2P平台可以尝试与第三方评级机构以及数据分析公司合作,在客户风险甄别中加入客户消费行为、社交评价等维度,全面、有效地实施风险管理,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第四,平台经营者应加强自身网络安全能力。网站对于P2P平台来说,就如同网点对于商业银行一样,如果商业银行的网点失窃或遭到破坏,对银行的声誉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P2P平台。P2P平台一般的风险保证金为待收金额的0.5%,一旦因声誉风险造成挤兑,对与平台的打击是毁灭性的。因此,注重网络安全,维持网站的平稳运行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关键词:网络团购;同质化竞争;信用缺失;担保机制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已经受到实业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自从美国团购网站Groupon的盈利模式被国内企业认可以来,各方企业蜂拥而起,短时间内形成了“千团大战”的局面。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商务模式,充当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媒介,在为商家节省了大笔的销售渠道费用的同时也降低了消费者的购物成本,并通过提供中介服务为团购网站带来收益和发展,实现了多方共赢。但由于其在国内刚刚兴起,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一、网络团购概况
团购即一个团队向商家采购,指的是一定数量的消费者联合起来与商家进行谈判,以求得优惠价格的一种购物方式。网络团购是与电子商务B2C和SNS平台营销相结合的新兴网络销售模式,指消费者通过网络渠道面向商家采购,即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网络渠道组织成团与商家进行谈判,以求得优惠价格和优质服务,实现参与群体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购物方式。
这种商务模式可以称为C2B(ConsumertoBusiness),该模式的消费人数介于零售与批发之间,是以消费者可以获得低于零售价的团购折扣以及单独购买得不到的服务。和传统的B2C、C2C模式有所不同,这种模式要求团购网站事先确定产品标的和顾客数量,再进行组团交易。因此对消费者而言,团购是一种网络购物方式,可获得物美价廉的产品和服务;对商家而言,团购则是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
团购市场发展至今所形成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消费者自发组织模式,即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组织成团,向商家购买产品或服务,以获得优惠价格。二是第三方发起模式,即由商业网站提供的第三方服务平台来组织团购,该模式比自发团购更有吸引力、受到团购客户的欢迎。三是商家发起模式,即商家通过各种网络工具来组织购买团体的模式。本文主要研究第三方发起的网络团购模式,在分析网络团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发展对策。
二、网络团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市场壁垒低,同质化竞争激烈
团购网站由于其建站门槛低且运营成本低,在极高的盈利期待下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使得网络团购企业数量呈爆发式增长。目前我国大多数团购网站的经营模式都是模仿Groupon,即团购网站每天推出相应的特价商品,并给出参团要求人数,未达要求人数则团购取消,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通过聚合消费者吸引商家,在经营上同质化现象严重。团购对于消费者最大的诱惑便是低廉的价格,在所有的团购网站同时争抢有限的客户资源时,价格便成了招揽客户的重要因素,这必然会带来价格战,很多商家不惜以零利润的方式来吸引顾客,甚至是赔本挣吆喝。团购网站目前尚未找到一种成熟的盈利模式,事实上,团购网站只有具备成熟的赢利模式、独特的经营特色才能长期可持续性的发展,而缺乏自身特色、同质化经营的团购网站将举步维艰,最后只能被市场淘汰。
(二)商业信用缺失,消费者利益受损
1.商品与实际不符。目前我国网络团购市场存在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现象,给整个团购市场带来混乱的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一方面,团购模式一向以低价格吸引消费者的眼球,而低价也会导致部分网站销售低质产品,这些团购网站为实现其自身利益,与实际产品不符的商品信息,或是故意将产品消费的限制条件等相关信息模糊化,造成消费者在消费时遭遇诸多额外限制条件等。另一方面,许多团购网站利用消费者的从众及求廉心理,虚标参团人数和商品价格。如团购网站在后台修改参团人数,通过抬高参团人数来制造商品哄抢的效果。另外团购网站标出的商品原价一般是在商家给的销售底价的基础上抬高的价格,然后再通过折扣价格来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而这一折扣价格往往也是商家给的销售底价。
2.缺乏服务保障。团购网站作为一个销售渠道,自己并不提供商品及服务,其获利方式主要通过与商家分成和消费者参与团购但未进行消费的沉淀资金。但在组织团购时,团购网站与商户之间的职责往往不明确,对团购网站来说,产品折扣越高越好,卖得越多越好。这一现象也相应地给团购带来问题,一方面,一些不法商家和团购网站企图通过团购骗取消费者钱财,在团购网站发起团购成功后商家和网站就会“消失”,导致消费者的消费不能兑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另一方面,由于团购网站给商家带来用户数量的爆发式增长,而这一数量远远超过商家的实际承载量,这种超额现象导致商家服务质量下降,进而导致消费者体验度变差。面对不断涌现的投诉纠纷,售后服务保障问题已成了团购网站、商家、消费者之间亟待探索解决的重中之重。
(三)提前付款模式,缺乏消费担保机制
目前我国大多数团购网站都是采取提前付款模式,即消费者不是在确认收到商品满意后而是在此之前通过支付宝等支付平成付款。而在网络团购这种新的购物方式下,消费者到团购网站进行团购仅是消费的开始,而到商家体验消费才算是团购的结束。因此,若没有相应的消费担保机制,购买跟消费环节的脱离往往会给不法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提供机会。如在消费者需要退款时,一些团购网站则以商家为由拖延或拒绝退款,使消费者对这种“无确认”付款存在诸多顾虑。另外就是消费者在付款之后,发现产品与实际不符或者收不到所购产品,最终导致上当受骗。随着网络团购的普及和日渐壮大,这种提前付款模式的风险也会随之增大,这不仅打击了消费者参与团购的积极性,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常利益并阻碍了整个团购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资本市场筹资
1.对投资者的影响
证金公司评级资信高,有政府背景,其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具有信用风险低、收益低但收益稳定的特征。对于风险厌恶、期望稳定收入的投资者,购买证金公司的股票和债券是优先选择。
2.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一般而论,证金公司发行债券和股票,将会使资本市场证券的供给增加,资本市场扩容会导致价格指数下跌。但在中国居民高储蓄率背景下,证金公司所发行的信用风险较低收益较高的债券和股票,可以成为居民银行储蓄的替代品。优质资产可以激发资本市场的有效需求,所以转融通业务不一定会对资本市场整体平均价格水平形成负冲击,相反,由于其特性所吸纳的新增入场资金,可能会稳定市场甚至推动价格指数上升。
(二)货币市场筹资
1.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
对于货币市场的资金供给方,金融机构投资者如商业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来说,由于借款人证金公司的信誉级别高,其转融通业务具有市场垄断性质,该项借款是较安全的。为金融机构创造稳定收入流的同时,合理规避了资金的应用风险,符合金融机构的合理、分散化资金配置要求。
2.对货币市场的影响
中国的现状是货币市场资金盈余,资本市场资金短缺。证金公司从货币市场筹资而将资金应用于资本市场,打破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长期以来隔绝的局面,使资金能够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合理调节盈余,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自由化、一体化的发展。同时,证金公司作为控制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源头,其授信规模能够较大程度影响到资本市场资金的规模,便于防范、控制以及化解金融风险。
二、从资金应用看转融通业务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一)对投资者的影响
1.新的盈利方式
在转融资业务推出以前,投资者只能做多。转融资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预计市场下跌时做空,同样可以盈利。
2.风险对冲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合理配置投资组合进行风险对冲。多元化的投资策略,做空做多方式的应用提供了新的风险防范方式。
(二)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1.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转融资业务为证券公司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首先,扩大了的交易量和换手率势必会增加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其次,证券公司转融资支付给证金公司的利息小于其收取客户的利息,该利息差利润占经纪业务收入的比重有逐渐放大的趋势,成为证券公司未来收入的重要来源。再次,新业务的开展有利于证券公司客户的维护和挖掘工作,这会促使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提供给客户更全面更综合性的服务。
2.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办法》规定转融资业务须在商业银行开通专用账户,这为商业银行提供了短期资金。但证券第三方存管保证金是否从商业银行转出,是否由证金公司直接掌控,会对商业银行的资金存量造成一定影响。
(三)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1.有利影响
(1)价格发现功能。在做多和做空两种势力的对比下,市场能够将更多信息融入价格。被市场低估的证券会被大量做多,而被高估的证券会被大量做空,这使得市场定价将回归到合理区间,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将得到完善。(2)提供市场流动性。证金公司为资本市场注入资金,资金供给的增加会产生对证券的需求,提高市场的交易金额。同时,转融资模式下的一买一卖,也必然加大市场交易的换手率,这将提高资本市场的活跃度,为市场提供流动性。(3)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证金公司能在源头上控制资金的规模,便于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过热泡沫严重时,证金公司可以收缩转融资的放款额,减少资金供给,以缓解过热经济。证金公司可以按照资本市场对资金的需求强度调节资金供给,也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和指示对市场进行监控,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2.不利影响
(1)降低市场效率。证金公司作为转融资资金供给方的垄断者,垄断势必会造成价格即融资融券整体成本的上升。再加上证券公司申请转融资业务时,在利率、期限等方面的谈判能力有限,是确定性条款的接受者,不能发挥市场供给需求双方决定价格的功能。(2)增加监管成本。证金公司既是融资融券市场的参与者又是该市场的监管者,参与者和监管者双重身份合一,这使得其有为了自身利益而放松监管的动机。(3)信息滞后性。客户的需求是直接反映到各家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向证金公司融入资金,是根据自己对客户融资需求的预期,而预期可能和实际情况有很大背离。预期大于实际时,证券公司要为多余的资金支付额外利息。而预期小于实际,不能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在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中,客户盈利机会的流失也意味着客户资源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