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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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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第1篇: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范文

如今好多公司都有帮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其中就包含有住房公积金。这对于好多购房者来说都会申请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利息要划算很多,并且还款方式也比较灵活。那么,3万公积金余额能贷款多少呢?一起去科普一下。

公积金贷款利息 据了解,3万的公积金额度可贷金额最多为30万,因为公积金的贷款额度要低于公积金余额的十倍,以夫妻名义申请,且二人都有按要求缴纳公积金,一般贷款额度不会超过50万。但具体申请贷款的额度,还需要根据申贷人的还款能力决定。

此外,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根据还贷能力、房价位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的。也就是说,贷款人的的还款能力越强,可贷的额度就会越高,同时申贷人所在城市的相关政策也是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因素,大家可以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询问。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范文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四大问题

业界专家向记者分析,首先,大部分的购房者都没有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资格。据北京市各大中介公司统计,目前市场上有公积金帐户的购房者只占到所有二手房购房者的10%左右。如果没有公积金帐户,或是由于没有连续6个月缴存或累计12个月缴存公积金而失去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客户,一旦没有足够的现金用于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就只能选择用商业贷款来买房。

其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程序复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买房人首先要了解自己缴纳公积金的所在单位由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哪个分支机构管理,然后由该机构咨询办理申请者资格初审的相关事宜,并审查申请者是否符合6个月连续缴存或累计12个月缴存公积金的硬性条件,并填写申请表。之后,办理人将自己的有效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首付款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交到相应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者做贷款资质审核,并由评估机构对所购房屋进行评估并交纳相关费用。此后相关文件再交由住房担保中心进行审核,经同意批准后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且放贷必须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拿到房产证并在住房担保中心办理完抵押登记后才能最终发放贷款。办理这一整套繁琐复杂的申请流程,令很多购房者望而却步。

另外,申请贷款时间较长。由于公积金贷款不仅申请程序复杂,而且还要求房屋过户、拿到房产证明,并做完抵押登记后才能发放贷款;而发放商业贷款的银行则只需要见到过户证明,证明该房屋已经完成过户就能够发放贷款了。因此公积金贷款比普通商业贷款办理的时间要长许多,并由此导致了业主拿钱难的问题。

最后,没有市场竞争机制。在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单位都处于垄断地位。(1)作为唯一的公积金贷款放贷主体,其贷款产品无法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2)公积金贷款的评估单位只有一家。由于处于垄断地位,评估事务所的服务水平、与客户沟通的能力方面都有所欠缺。而且评估事务所收取评估价的5‰做为评估费用,远高于商业贷款评估费用的3‰。(3)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单位也只有一家,而且北京市住房担保中心是一家有着北京市政府背景的事业单位,既没有市场化运作,也没有其他单位与其竞争,因此在服务态度、服务费用等方面都令二手房购买者不甚满意。如费用方面住房担保中心每年收取1‰的担保服务费;在放贷时间方面,其两个月的放贷时间远高于普通商业银行的十五天甚至是当天放贷。

利率低是公积金贷款唯一优势

既便公积金贷款存在很多问题,但大部分想买房的消费者却都希望能够进行公积金贷款。针对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区别,房地产著名经纪专家康胜介绍说,这两种贷款方式有以下几个不同点:

    第一,放贷主体、担保单位与担保方式的不同。商业贷款的放贷主体是各商业银行,而公积金贷款的放贷主体则是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商业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单位一般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即中介公司;而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单位则是北京市住房担保中心。中介公司给申请商业贷款的个人做阶段性担保,而北京市住房担保中心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个人所做的是全程担保。

第二,贷款申请的条件不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个人除需满足申请商业贷款所需满足的条件外,还必须满足贷款前6个月曾连续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或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而在申请商业贷款时则没有此项硬性规定。

第三,抵押权人不同。普通商业贷款,申请人是将房产抵押给银行,即抵押给放贷方;而公积金贷款则是由申请人将房产抵押给北京市住房担保中心,即抵押给担保方。

第3篇: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应遵循本办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和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

公积金中心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托银行违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受托银行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省职工,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省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缴存不在本市公积金中心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八条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等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得高于所购建房价格的70%。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工龄,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但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有贷款偿还能力的,其贷款期限可延长1-5年。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月*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借款人婚姻证明;

(四)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低于30%的首期付款证明或自筹资金证明;

(六)购买住房合同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七)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前款规定的资料交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在收到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及时转送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并在受托银行收到贷款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并准予贷款的,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用房屋作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的,还需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房产抵押或有价证券冻结手续。

抵押房产的《他项权证》及有价证券的有效凭据由受托贷款银行收押保管。

第十六条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根据受托银行出具的证明,开具贷款划拨通知书。受托银行凭贷款划拨通知并按照借款合同的时间、金额和帐户,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住房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十八条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一)用现房抵押的,借款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收押;

(二)用期房抵押的,借款人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期房抵押证明》和经注册的房屋预售许可证确认书交受托银行保管。

(三)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四)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

(五)在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但无权出租、拆毁、转让、变卖、馈赠、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管、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

(六)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的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由受托银行保管,并办理质押冻结手续,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提前支取。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解冻,退还给借款人;

(七)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作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九条借款人以家庭其他成员、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担保质押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保人自愿提供属于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担保,并签订担保书;

(二)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连续缴纳,担保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也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三)担保人只能为一名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帐户内的公积金在借款人未偿清借款之前,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支取或再担保;

(四)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时,公积金中心有权从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依法划扣。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保险,由借款人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经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的,由财产继承人或代管人应当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可在按月还贷的基础上,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还贷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照中国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或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七章贷款监督

第二十六条售房人出具虚假购房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售房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发放的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4篇: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范文

子女可以用父母公积金贷款买房吗

有自己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够,所以,想知道能不能父母的公积金。而小编了解到,只要父母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地都在当地,以及目前你未婚且和父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就可以申请提取父母公积金贷款。

虽然是可以使用父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但也是有前提条件的!条件就是你的父母名下没有两套房贷或两套房,如果首套公贷已结清,也要满两年后二套房才可以再次申请公贷。

第5篇: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范文

张女士是北京一家国企职员,她在2012年换了一套大房子时,二套房不得不接受上浮10%的利率贷款。她和老公一直缴存公积金,买第一套房子没用公积金贷款,而且贷款早已还清,但是依然只能按二套房的标准用高利息贷款,让她颇为无奈。

最近,银行大声嚷嚷要降低利率,放宽二套房贷款条件,但是“雷声大雨点小”,各家银行基本维持基准利润,能打9折的都很少,相反,公积金贷款确实放宽了条件。张女士看到其他地方能把商业贷款转成公积金贷款,想了解一下北京是不是也有这个政策。

答案让张女士失望,虽然全国很多城市开通了“商转公”,但是北京、上海等城市都还不能办理“商转公”。她跟深圳的表妹诉苦,结果表妹发现深圳从去年9月开始可以“商转公”了。表妹算了一笔帐,如果“商转公”,自己的60多万元贷款可以少付10多万利息。

那么,以深圳为例,办理“商转公”有什么条件呢?

《投资与理财》记者了解到,深圳商转公业务从2013年9月16日开始上线试运行。《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明确,申请商转公纯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先向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再向深圳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申请;而申请商转公组合贷款的,需在向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去受托银行确认能够发放商转公组合贷款,之后再向公积金中心申请。

据介绍,深圳单套住房最高可贷90万元。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的计算标准为,以申请人账户余额的倍数为基础计算,同时对申请人在还贷能力、可贷额度不超过国家政策规定可贷款比例、单套住房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个人50万元、共同申请90万元等方面进行了要求。每月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公积金缴存基数底50%。

目前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为6.55%,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5%。为了方便读者,我们不妨以贷款100万元为例,算算“商转公”能省多少钱,结果还真吓人一跳。

通过网上的贷款计算器可以算出,等额本息贷款法,100万元商业贷款按基准利率6.55%计算,20年需要支付利息79.64万元;如果用公积金贷款的话,利率只有4.5%,20年利息只有51.824万元,两者相差27.816万元。

第6篇: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范文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 银行贷款 库存

一、住房公积金向银行贷款的规模日益扩大

在房地产去库存措施影响下,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一系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有效刺激了该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需求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问题也开始突显出来,特别是2015年下半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急剧增长,资金利用率逐年增加,至2015年末住房公积金利用率达到76.94%,较同期增加了11.75个百分点,资金缺口从0.47亿元上升到6.15亿元,流动性出现严重不足。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提取的正常支付,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了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其贷款方式主要有:

(一)存单质押形式

截至2015年底,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11.63亿元,其中1年以内定期(含)1.31亿元,1年以上定期8.84亿元,因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急剧增长,为避免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给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大额利息损失,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定期存单分别向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湘潭分行申请质押贷款1.96亿元和1.9亿元。至2016年4月末,已合计偿还1.72亿元,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余额2.14亿元。

(二)信用贷款模式

2016年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要求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贷率要提高到83%以上,至2016年3月末,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已达到了81.99%,较年初上升了5.05个百分点,在满足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同时,流动性不足问题越发突出,为此,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向银行申请了信用贷款以满足短期的流动性需求。2016年初,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湘潭分行分别向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授信2.5亿元和2亿元,目前,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向交通银行湘潭分行实现了授信提款5700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缺口原因分析

(一)监管要求下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迅速提高

近年来,房地产面临较大去库存压力,为发挥公积金在去库存的积极作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要求,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贷实际额度。在一系列住房公积金政策刺激下,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明显提高,同时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要求湘潭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个贷率目标均提高到85%以上,后期可能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资金缺口。

(二)住房公积金运用与筹集的稳定性不匹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150号文规定,住房公积金运用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贷款发放、购买债券、上缴廉租房补充资金及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筹集渠道则限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由于运用方面受上述监管政策影响迅速增长,而公积金归集面有限、资产证券化尚未成熟推广,导致资金运用与筹集的稳定性不匹配,影响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流动性。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向银行贷款存在的潜在风险

(一)政策未许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筹资行为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规定,在拓宽贷款资金筹集渠道上,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以上法规文件都未明确许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银行贷款进行筹资。

(二)还贷来源指向职工个人财产存在明显法律瑕疵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质押的4.06亿元定期存单,来自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的4.5亿元授信,还款来源也指向公积金归集资金,上述两种贷款方式均侵犯了职工个人的财产权。

(三)利率倒挂导致收益损失违背住房公积金增值原则

根据人总行最新利率政策,从2015年8月26日起,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从2015年10月起,一年期以内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4.35%。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获得的银行贷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高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利率1.1个百分点,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银行贷款进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将带来1.1个百分点的损失,违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保值增值原则。同时目前“公转商”、信贷资产证券化等筹资方式也会因利率倒挂的原因导致收益损失,只能成为暂时缓解流动性问题的短期融资手段。

四、政策建议

(一)尽快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筹资行为

建议总行联合相关监管部门,尽早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筹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在规定出台前,建议暂停该行为以规避风险。

(二)控制住房公积金使用上限

在资产证券化融资渠道尚未全面推广的前提下,建议总行与相关监管部门在鼓励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同时,控制住房公积金使用上限,以防发生流动性风险。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金调剂机制

建议总行联合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调剂机制,资金拆借利率可参照银行同业利率管理。

第7篇: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范文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规避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体,已成为职工个人购房贷款首选的贷款方式。很多城镇居民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自住住房,改善了长期困扰人们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规模不断扩大,贷款时间的推移,贷款逾期率也不断上升,贷款风险不断增强。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不断地加强,管理风险与规避方式显得格外重要。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形成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住房贷款既拥有共性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同时又有其自身独特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而管理风险是目前各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较为突出的风险。

(一)运行体制带来的管理风险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房改资金中心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应当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只能以委托方式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并由房改资金中心承担风险。也就是同一贷款业务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受委托银行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的经济实体,虽有手续齐备的合同要求和约定,但仍无法回避自身利益的驱动,和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利害冲突之间的矛盾。

1、受委托银行自身的风险及利益。在受委托银行在自营业务与委托业务之间,存在将风险较小、利润较高的贷款项目留下,而将风险相对较大的项目以委托贷款方式留给房改资金中心,大力推荐商业贷款,甚至出现对只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不给予按揭签约的现象,这样,房改资金中心一方面失去了资质较好的开发商,另一方面又失去了资信较好的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

2、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繁琐。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的冲击,加之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相比为业务受委托银行所带来的利益不均衡,购房者选择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其利息全归受委托银行所有,若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只能收取5%作为手续费,且失去了许多贷款客户。正是由于受委托银行自身利益的驱使,往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采取一些消极拖办和误导的手段,抵制或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高效、快速发展。而其自运营的商业贷款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要快的多,并且程序简捷。当然无论是对开发商还是借款户来说,都希望资金快速及时到位,惧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遥遥无期。有些开发商甚至还打出实行商业贷款给予优惠,或用先贷商业贷款以后再转公积金贷款等等方式。使许多客户由公积金贷款转为商业住房贷款,继而使房改资金中心失去了许多优质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3、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滞后。由于我国许多地方房改资金中心的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建立健全和更新,致使许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受委托银行力争主导地位和强调自己的网络优势,往往会采用其通畅、便捷的程序,进行贷款人员信息登陆和计息扣款,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统计信息滞后,贷款程序无法正常运行,双方数据无法统一。而且房改资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群体,业务发展趋势以及经营状况等重要商业秘密都无法对外保密,既不利于市场的竞争,还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4、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在贷款资金的回收方面处于被动地位。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受委托银行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委托银行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贷款的回收力度不够,贷款发放到位后,银行既不能及时通知客户还款,也不实行跟踪服务,导致客户逾期还款比比皆是,甚至对逾期户不及时还款视而不见。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因贷款业务审核后就不再直接面对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又与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信息交流不够,致使有些贷款逾期户根本不知贷款已逾期,还有原准备一次性预还多月贷款本息的客户,因受委托银行以计算机程序不便、不畅等多种推托为由拒绝,由此也形成了逾期还款。由于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是由政府或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即使受委托银行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收贷职责,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也无力对银行进行制约和追究,处于承办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之间的被动局面,没有保护广大职工的利益。

(二)政策取向和金融市场形成的管理风险

由于政策取向的特殊性决定了个人住房贷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的中低收入城镇职工、居民,同时也决定金融管理风险。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下降的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借款人中相当一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债能力有限,甚至有的单位濒临破产,职工随时会面临着下岗或买断工龄,严重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风险性,如遇央行利率上调,职工的还款负担还会加重,逾期率就会上升。

2、存贷不挂钩导致资金缺口的风险。我国许多城市在住房公积金配贷时,只注重借款人的还款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满足贷款的其他条件,却很少评估借款人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率,住房公积金配贷既无最低储蓄年限(仅一年)要求,也无最低存款额限制。从现在现阶段看,这种信贷方法似乎有利于解决和改善居民的住房,刺激居民的有效消费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信贷规模。但从长远看,今后可能会导致资金缺口,而且加大住房公积金储蓄长期融资的风险。

3、国民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城镇职工、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贷款期限长,在长期的贷款期限内,社会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如发生通货膨胀等,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相对固定利率,这就会使住房公积金蒙受贬值的风险。同样数额的个人住房贷款,如果贷款期限延长一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可达20年,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容易产生市场风险,并其风险将增加一倍以上。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单一性使它缺乏银行通过多项业务组合分散风险和规避风险的机制,更加剧了其风险性。 4、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带来的风险。地方政府为拉动住房消费,许多地方对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任务目标,过分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增长,往往忽视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加大了产生不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能性。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措施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理应正视和竭力规避,避免出现大的风险损失,根据上述风险的分析,规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8篇: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城镇居民;住房需求;影响

中图分类号:F299.23;F8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1

前言

房子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基础需求,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建设中,人均经济收入水平差距在不断扩大,我国人口数量众多,造成房子的价位在不断上涨,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建设。我国各地区政府部门相继退出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解决收入水平较低的家庭居住问题,保证我国经济建设可以稳定开展。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概念及性质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内涵

我国城镇企业中的员工在购房中主要的资金来源就是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这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同地区的银行单位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委托方向企业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这种贷款业务需要城镇企业员工缴纳足够的公积金,并且贷款业务的利息较低,政策性较强。本文研究所分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指的就是企业单位员工在购房中所缴纳的公积金后的贷款业务[1]。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性质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制定中就是希望帮助房地产行业及城镇单位员工解决买房住房难的问题。住房公积金资金是由专业的性的管理机构将员工缴纳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保持资金拥有稳定的来源,对于城镇企业员工购房时发放公积金,并适当放宽贷款政策,这样可以将是城镇企业员工在购房时的经济成本,提升城镇企业员工购房水平。

目前,从购房公积金政策总体角度分析,整体呈现开展水平差距加大的情况,这是由于我国各区域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不同。大城市的购房公积金政策较为完善,但是二线、三线城市的购房公积金政策存在政策制度不规范、资金使用率较低的情况。现阶段我国的购房公积金政策还是受到了相关制度的影响,仅仅有一小部分人可以真正享受到实际的利益,也在无形中加大人们的生活水平[2]。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需求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主要的针对人士还是公司企业单元员工购买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房两种购房公积金,房地产企业在住房设计时设计多种住宅类型,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分别为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高档住宅。本文就将对城镇企业员工在购房时不同的需求进行全面分析。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经济适用房市场的影响

我国经济建设水平较快,但是整体而言我国依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也受到一定的约束,主要的购房还是以自主需要作为主导。我国现有的经济适用房针对的人群主要为城镇中收入水平较低或者是群体消费住房人群,可以保证该类人群能够承担起购房的经济压力,对于这类人群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审核政策也较为严格,最为明显的就是二手房市场,对于该类人群在购房的制定的严格的条件约束。城镇收入水平较低人群在申请住房公积金后,经济适用房的经济成本在国家政策的影响下将会下降,明显提升了该类人群在购房方面的积极性,如果价位相同的情况下,更容易购买面积较大的经济适用房,也能承受价位较高的经济适用房。房地产行业想要保证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有时不能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行情设计住房,房地产行业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经济利润较低,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积极性较低。经济适用房的主要购买人群为城镇中经济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群,经常容易受到收入水平或者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影响,造成对于经济适用房的需求性受到限制,发展水平有限[3]。

经济适用房主要针对的人群为收入水平较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房主要为自主性,通常不会选择房地产市场中的商品房及高档住宅,这种情况将增加我国的住房供给需求,提升我国城镇收入水平较低人员的住房条件,但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于经济适用房市场的影响水平较低,并没有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真正效果进行发挥。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普通商品房市场的影响

普通商品房是房地产市场中的主要产品,也是主要的消费群体。购买商品房的人群具有较高水平的购房能力,对于住房的需求也不再单单限制为自主,还有可能包含经济投资的可能。我国的普通商品房市场制度较为完善,对于某些价位较高的住房也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来解决,因此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的时通常都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将购房中的经济水平提升。商品房在购买时具有一定的保证,消费者已经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也较高,提升消费者的购房需求。普通商品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量远远超过经济适用房的商品需求量。现阶段由于我国政府的调控及市场体制的双重影响下,普通商品房市场普遍呈现疲软情况,想要保证区域经济的稳定发展,不同区域的政府及房地产行业也纷纷推出了一系列的经济政策,最为明显的就是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进行提升。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高档住宅市场的影响

我国收入水平较高的人群在购买房子时通常都会选择高档的住宅,该类人群具有较高水平的购房能力。高档住宅并不适用与我国的大多数人群,因此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于高档住宅市场的并没有直接性影响[4]。

三、结论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于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需求的影响因素较多,在实际制定是还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结构及发展情况等,只有不断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完善,才能真正将我国住房需求问题进行解决。

参考文献:

[1]陈艳.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需求的影响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5,No.37916:355-356.

[2]贾康,刘军民.我国住房改革与住房保障问题研究[J].财政研究,2007,No.29307:8-23.

第9篇: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范文

《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资产安全,根据《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是指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须满一年以上;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三)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十二个月以上。

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

对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连续欠缴超过三个月的借款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三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住房主要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自建住房。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内容是指:1、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60%,但所购住房房龄在10年(含)以内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70%;(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概(预)算的30%。2、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60%;(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40%。3、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当已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且借款人购买的成套商品住房应在《合作协议》范围内。

第六条 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存量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售房人已就该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龄不超过29年;

(三)售房人对该交易房屋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

(四)该交易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一般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抵押或抵押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以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需要评估的,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由借款人到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办理,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

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所称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如果借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但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加上所购住房房龄不得超过29年。

第十条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公积金款利率的1.1倍。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借款人(配偶)的户口簿、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未婚的,需提供单身证明或声明;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而事实单身,还需提供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合同中已确定的还款方式不再变更,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变化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新的还款卡(折)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新的还款账户自办完变更手续时生效。

借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以便中心及贷款银行与借款人联系。

第十三条 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偿还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公积金贷款偿还不足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规定数额是指人民币五万元。借款人办理部分还款后,可以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缩短,也可以选择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借款人或担保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贷款银行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在还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期限一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出租、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根据中心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将抵(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