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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非公有制企业 原因 相应对策
一、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的成就
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1994年7月国发43号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定,1999年进一步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并于2002年对该条例做了进一步的修改。该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通过职工个人和单位每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但广泛地推行了个人住房储蓄,还可成为一笔可观的住房社会保障资金,既提高了职工的购房能力,又增加了住房资金的的积累,特别有利于提供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低于商业银行,也带有住房社会保障的性质,有利于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住房公积金在我国取得了持续而广泛的发展,尤其是近五年,资金流量明显加快,年平均缴存额增长额都在3000亿元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达16000亿元,缴存余额9600亿元,通过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累计帮助4700万职工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突破20000亿元大关,缴存余额达到12116.24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
二、非公有制企业成为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薄弱环节
显然,缴纳住房公积金应该是保障每一个职工住房条件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缴纳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漏洞,非公有制企业绝大多数没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使实行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面前遭遇困境。乌日图委员说:我们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是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的,近年来出现了一个重要问题: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小,引发社会困难人群对我们这个制度的取向产生了怀疑。截止到2012年9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多万,我们国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人群就是6000多万,再加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这说明现在参加人中绝大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而大量的中小企业低收入人群所在单位没有为他们建立这项制度,我们的条例本身也不像社会保险的五项保险一样,不具有强制性。实际上,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一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各地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企业寥寥无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78%,另外还有340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这两项加起来中小企业总数达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每年新吸纳就业人数占全国新就业人数的90%左右。而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实有企业876.1万户,非公有制企业则首次达到520.5万户,占企业总户数的59.4%。个体工商户2621.4万户。不难看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速。例如山西,截止2010年底,山西省私营企业突破15.87万户,从业人员118.77万人,注册资本(金)4533.16亿元,个体经营企业总量首次突破100万户,加上3.17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3665户外资企业,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总数达到103.66万户,占到全省市场经济主体的94.33%。而2006年数据显示:山西省共有非公有制企业8.76万户,投资者20.49万人,雇工84.52万人。非公有制经济已占到山西省经济总量的52%。非公有制企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当然,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对祖国的繁荣富强同样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面对目前高房价和住房的商品化,大量在中小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更迫切地需要得到这项制度的扶持。可是,在公积金制度中,这些职工并没有和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一样享受到这个制度带来的好处,相反,我们的这个制度为我国的贫富差距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很多人戏称这项制度是劫贫济富,是为这些中高收入的人锦上添花。
三、原因探讨
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之所以成为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薄弱环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住房公积金对非公企业的吸引力不够。虽然《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费用可在税前列支,但毕竟要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营业成本,减少企业的经营利润。这对企业所有人来说,也意味着,如果执行这个制度,势必会增加企业的负担,降低收入。尤其是大型的企业,这笔支出的绝对金额会很大。除非,这个制度不会减少收入,否则,很难从主观上积极的予以缴纳。同时,按《条例》规定,所有单位的职工每月也要按相同工资基数、缴交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特别是城镇私营企业中,大多数职工的工资水平较低,每月在职工工资中扣除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实发工资相对较少。另外,住房公积金利息低,根据《条例》规定,上年结转的按三个月定期利率结算,结合物价上涨指数,这个金额就成了负增长。因此说,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对这些企业和职工吸引力不够。
2.认识不足。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够,没有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保险同等对待,往往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看作是增加企业负担。有的经营者甚至认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还不如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表明这些人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作用缺乏了解。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足,认为非公有制企业规模小,人数不多,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否不影响整个制度的贯彻实施。
3.宣传力度不够。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制度涉及了所有的职工,不论是国有、集体还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但是,在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在城镇大部分职工中确立,其宣传力度有所减弱,与非公有制企业的迅猛发展形成差距,因此,非公有制企业的多数职工不了解这个政策。
4.现实就业状况不容乐观。2004年4月26日,我国发表《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题阐述就业现状和就业政策的白皮书。该书提到我国的就业基本状况是:中国劳动年龄人口众多,国民教育水平较低,就业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
根据201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结果,中国内地总人口133972万人,全国劳动力资源人口为92148万人,比10年前增加了近1亿人,就业劳动力为78500万人,劳动力资源利用率为85%,人口就业率为58.6%(其中一部分在农业和农村表现为隐性失业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41%,在村镇就业的劳动力比率为59%。
我国的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在这种情况下,能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不容易,“饭碗”在前,公积金在后。
5.规模小的企业不易归集。规模小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由于没有专人负责,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国家大力提倡农民工也应缴纳公积金,但是,怎样落到实处需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因此,许多人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农民工来说就像“画饼充饥”毫无实际意义。
6.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了管理机构有行政执法权,但是这个权利形同虚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拒不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可以予以罚款,但是对于大型企业罚款数额与不交住房公积金的数额相比,那简直是小菜一碟,即便罚款也心甘情愿,毕竟省下的是罚款额的几倍乃至更多。况且,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明确的惩罚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具体实施起来很难办。按规定,处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但管理中心却没有相应的检查权,没有检查权,就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关的具体证据,所以就无法对拒缴企业实施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审计、税务等部门都有权检查企业账目,但目前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这几个部门共同参与公积金管理,各部门的管理合力难以形成。因此,公积金中心的处罚力度是纸上谈兵。
7.提取和贷款门槛高。《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中小企业的职工,面对目前的高房价,一般无能力购建住房,而对于高收入阶层来说,个人账户中住房公积金额对于房价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较高,手续繁琐,即便交了住房公积金,也未必符合其他的贷款条件。因此,这些职工对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积极性。
四、相应对策
造成非公有制企业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针对这些原因,笔者认为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一薄弱环节进行完善。
1.税收抵扣。中央党校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提到:从世界银行近几年对中国的调查看,中国创业和小企业发展的环境在世界上属于较差的国家。改进的主要工作是要对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对小企业要减税减费,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并大力发展对小企业贷款的城乡社区小银行,对小企业和小经济案件给以司法关怀和便利,净化和营造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但是,从近几年的情况看,似乎进展不大,或者没有进展。
从上面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较差,税负较高,笔者建议,在不减少企业利润的情况下,只能将单位补贴部分的公积金通过折抵税款来缴纳,这样的做法对于企业来说,这笔支出不是用来缴纳税款,而是用来缴纳公积金,企业总的支出没有改变,相当于国家给企业减免了部分税款,企业的积极性会增强,因为,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利于吸引人才,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那么,这部分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能否负担的起?以山西省为例,2010年,非公从业人数按120万人算,月工资人均1200元,一年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公积金为1200*1200000*10%*12=17.28亿元,山西省2010年的财政收入为1800多亿,这部分优惠占不到1%。
2.加大宣传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没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与宣传力度不够有直接的关系。应坚持把住房公积金的宣传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召开会议、印发文件资料、刷标语、办简报、开专栏、组织宣传车上街宣传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专题报道等方式,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3.加强培训。有的单位工作人员对这个业务不熟,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够了解,甚至有的单位没有设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这个制度是较新的制度,有关院校还没有设立相应的专业。但是,它涉及职工的利益,所以生命力非常旺盛。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举办培训班,以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也便于及时掌握公积金动态。
4.加大执法力度。目前,住房公积金的执法状况从全国各地来看都不容乐观。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一是与工商部门年检配合,凡是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得年检;二是与房地部门配合,可以将审核公积金作为建房、售房的前置手续,没有正常缴纳的不得建房、售房。作为政府部门,相同的目标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增长,所以,为了这个共同的目标,各部门互相联系,加强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5.借助社会中介机构促进归集。中介机构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而兴起的第三产业,是社会服务的中坚力量,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才交流中心、婚介所等。这些机构在高速发展的今天给广大人民带来了便利。因此,在住房公积金归集的问题上,可以借助于中介机构来促进这项事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行业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备案、工商局注册进行中介机构的审批。这些中介机构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防止风险的发生对个人造成的损害。有了这样的机构,个人、没有专人负责的非公有制企业等都可以委托其缴纳公积金。让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行业化后,同时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
6.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公积金中心要转变观念,摒弃“官本位”思想,强化服务意识,一切以缴存人的利益出发,降低提取和贷款门槛,简化手续。如提高贷款额度,公积金可以提取现金等,拓宽多种服务渠道,想老百姓所想,减少人为障碍。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范文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叫,在单位工作,已婚,月收入xxxx元人民币。本篇文章来自。为了提高住房待遇,我在购住房一套,约xx平方米,价值约xx万元。
因本人靠拿工资维持家济,多年来,仅有十多万元积蓄,资金不能达到购住房的需要。为此,特向贵中心申请贷款xx万元,分xx年还清。请领导审批,以解燃眉之急,不胜感谢!
申请人签名: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范文2
尊敬的领导:
本人XXX,XXX年XX月XX日入职。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我已具备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故特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望有关负责领导审阅并批准我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XXX年XX月XX日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范文3
xxxxxxxx 公司:
本人就职于手续。本人相关提取信息如下: 1、 用于公积金提取的本人户名的银行卡 (存折) 为 账号为: 银行的卡 (存折) ,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曾)
(公司) ,现申请贵司协助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为保证提取工作顺利进行,本人承诺:
1、上述信息准确无误;
2、如提交本申请后,上述银行卡(存折)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将及时通知贵司, 并填写《卡片遗失帐号变更申请书》提交贵司。
3、联系方式:手机: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范文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 : 本人 账号 ,身份证号码 ,现在 市 (转入地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公积金 ,个人公积金账号 。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还保留住房公积金明 细账户,单位名称 账号 额 ,单位公积金账号 ,缴存凭证号 元。 ,个人公积金 ,尚有住房公积金余
本人委托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内存储余额转入我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 明细账内,请贵中心协助办理。 特此申请。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范文5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叫xxx,20xx年x月入职。根据有关规定,我已具备购买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本篇文章来自xxx。故特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望有关负责领导审阅并批准我购买住房公积金为盼!
申请人:xxx
2、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满足国家提取条件的时候,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3、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4、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险一金”可多可少,有利有弊,关键看你是否真的了解它们。
比如,你可能不知道——“五险一金”里基本“没用”的要数失业险。
想领到失业金是件很不容易的事。首先,你必须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后被老板开除或者企业倒闭。然后,你要有坚强的毅力带上一大堆材料回到户口所在地,办理一大堆手续。此外,你还得积极参加街道举办的再就业招聘大会。最后,你才能领到一个月可能只有几百元的失业金。
不过,也有很好用的险种。
不必自己出钱上医院
医疗保险是“五险”中最实际、最有用的,通常由单位缴纳10%左右,个人缴纳2%,这笔钱会进入个人医保账户。
每个上医保的人都会被发给一个医疗存折或者一张医保卡。你缴纳的医疗保险,还有你的单位为你缴纳的医疗保险的一部分,会被存进这张卡里,以供你需要看病又没有达到医疗费报销标准时取用。
而所谓的报销标准,各个地区不同。北京就规定门诊费用在1800元以上的部分才可以报销,比如花了2300元,只报销500元的50%—70%(医院不同,报销比例不同)。当然,一些昂贵的进口药是不能报销的。
报销的手续非常简单,把医院的缴费单留好,交给单位即可。
但也不是每次上医院都能获得医疗保险赔付。如果是人身意外还是得找肇事者赔;而整容、减肥、增高、精神疾病、在国外看病等等,医疗保险都不会管。
生育险是由单位全额缴纳的,基本涵盖了一切和生育相关的费用,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等。如果你在公立医院通过常规途径生孩子(私立医院、特需病房不在此列),从产检到完成生育,只要你缴过一年以上的生育险,那么大部分费用都可以报销。
生育险不只和女性有关。上了生育险的男青年不仅能给没上险的妻子报销一半的生育费用,自己也能享受一定的假期和津贴。
买房、养老——缴的多
拿的多
养老保险在“五险”中所占比例最高。单位会缴纳高达个人工资20%的数额进养老统筹基金,个人则需要缴纳工资的8%进入个人账户。
事实上,养老保险的确是缴的越多、得的越多。
按规定,养老保险必须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如果没有缴满15年,退休时国家只会把你个人账户上自己给自己存的8%的养老金退给你,但单位为你缴纳的20%的钱就会被国家养老统筹基金继续、永远持有。
和上述“五险”不同,“一金”并不是法定的。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积金管理条例》,所有的国家机关、国企、集体企业、外企、私企和各种非企业单位,都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一金”也同样具有强制力。
另一个不同点是,住房公积金不是福利保障,而是工资的一部分——国家规定你的这部分工资只能用于房子。
企业和个人会分别缴纳一定额度的公积金存入个人住房专用账户。在一些地区,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比例,比如,个人和企业各缴12%。但总的来说,个人缴的越多,企业缴的也就越多。
准备买房的人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比普通的商业贷款利率要低好几个百分点。公积金贷款有上限,一般是80万元。超过的话就要申请“组合贷款”,将商业贷款结合进政策贷款——还是能省不少利息。此外,公积金还能用来还房贷。而对于不打算买房的人,应该把公积金都提取出来。因为公积金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来获得银行利息的,最多也不会高于3个月的定期存款利率,利率非常低。哪怕是把这笔钱转存到银行的定期账户上,也比原来收益高。
除了购房以外的其他项目——比如装修、交房租等都可以作为提取公积金的理由。单位出具证明并盖章同意后,公积金会定期打入你的账户。
“五险一金”能断档吗
除了医疗保险,“五险一金”大都是可以中断的——在你需要跳槽,或“间隔年”时。其中,养老金随便中断都无所谓,它是累计年限的,能达到15年就行。住房公积金类似于存款,更是无所谓断档。而基本“没用”的失业保险虽然必须缴,但实际上断不断差别并不大。生育险也可以断,但请保证怀孕之前已经缴满了一年。
养老金需要打出转移单交给新单位;住房公积金需要先在新单位开账号,拿账号给老单位,让老单位把原来账号里的钱转入新账号。其余的险种办理转移都没有特别的手续,直接续上即可。
为进一步扩大我县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是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是党和政府心系民生、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项重大决策。我县自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在改善城镇职工住房条件、调整住房消费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距全市平均水平仍有较大差距,覆盖范围尚未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多数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能满足广大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因此,全面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住房消费水平,增强住房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快构建幸福的高度,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按照全县安排部署,迅速行动,抓好落实,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顺利实施。
二、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工作力度
(一)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努力做到应缴尽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建立公积金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积极主动地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今年,根据我县实际,确定以企业为重点,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
(二)明确缴存基数和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漏缴和少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和上级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实施好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限。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执行原标准的在月底前按照要求调整到位。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单位,要于月底前按照要求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建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从以前年度补缴。
(四)确保资金来源。工资全额由财政负担的单位,其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由财政负担,由县财政部门每月统一拨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个人负担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每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工资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其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由所在单位自筹解决,个人负担部分由所在单位汇总缴纳,个人承担。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其单位负担部分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个人负担部分由单位汇总缴纳,个人承担。
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和个人负担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属职工个人所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一次结清,退还职工个人。
(五)加强资金管理。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我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运营管理工作。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全额缴存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三、加强领导,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县监察、财政、审计、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合作,齐抓共管,积极推进。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住房基金进行强制储蓄,并由政府集中支配定向用于住宅建设和住宅融资的管理制度,它具有社会性、互、保障性、政策性的特点,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从1991年在上海市率先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已有了15年的发展历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根据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多次制定下发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面的条例、规定等,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有序、快速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1999年4月3日,国务院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了公积金的性质、缴纳比例、管理机构、使用主体、使用范围、存贷利率等,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强化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国务院于2002年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先后制定并实施《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等。特别是2005年1月10日,建设部和人民银行等部委颁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意见》对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作出规定,确定了公积金住房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功能之间的转化关系,对有关住房公积金重大政策制订、作出相关民主程序要求的规定,在强化和巩固公积金制度现有框架和强化职工维权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新措施。
另外,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条例》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及相关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政策,大大促进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
总之,经过15年的发展,我国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有了大幅度增长,个人贷款额逐年稳步增加,贷款资产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快速发展。据国家建设部办公厅2004年8月19日的《二四年六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的通报》(建办金管[2004]68号)数据,截至2004年6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为6367.6亿元,归集余额为4306.7亿元,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5987.5万人。按照国家统计局2003年统计年鉴在岗职工人数口径计算,覆盖率为56.6%,个人贷款总额为2817.2亿元,累计向376.54万职工发放了个人贷款。《东方早报》2005年9月22日 报道“上海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达到1000.54亿元,上海成为全国首个归集突破1000亿元的城市。”以上数字能够充分说明我国公积金事业的发展。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顺利,发展迅速、成绩显著,但在具体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除了由于地区差异存在的具有局部性的个别问题外,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有:
(一)公积金发展不平衡
公积金各项业务在大城市、沿海发达地区发展较快,中小城市、欠发达地区发展较慢。公积金归集方面,上海、北京市和江苏省的归集总额超过500亿元,广东、浙江省超过400亿元,五省市合计数占全国归集总额的44%。陕西、青海两省年增长率低于9%。上海、北京市和江苏、浙江、广东、山东、辽宁省的归集余额超过200亿元,七省市合计数占全国归集余额的51.7%。公积金提取方面,上海、北京市和山东、江苏、浙江、广东、辽宁五省的累计提取额超过100亿元。其中,上海占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的50%。公积金贷款方面,截至2004年6月,全国累计向376.54万职工发放了个人贷款。其中,上海74.8万人,江苏、浙江、天津、北京超过20万人……上海、北京、天津市和浙江省的个人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均超过70%。资金运用方面, 全国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归集余额的比例)为54.5%。其中,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福建等六省市超过60%,河南、甘肃、河北、贵州的资金运用率不足30%,海南、西藏甚至不到12%。
(二)公积金归集额不足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低。《条例》中规定的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应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但是,目前各地区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外,很大一部分单位未缴公积金,虽然在一些大城市的公积金覆盖率在90%以上,但全国仍有相当一部分省市的公积金覆盖率不到50%,还有不小数量的职工尚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二,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来源仅为城镇在职职工,没有建立自愿式住宅储蓄制度,融资渠道狭窄。第三,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均,特别是经济落后、欠发达地区和小城镇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低、数额少。第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场意识不强,市场宣传推广力度弱,很多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公积金贷款的市场。
(三)公积金贷款手续复杂,风险多
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手续复杂、步骤多、拖延的时间长。另外,公积金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随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喻凤平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及防范对策》一文中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总结为物产权风险、信用风险、欺诈风险、贷款条件风险、流动风险、运作风险、小可抗力风险、法律风险等八种,分析的比较全面、准确,因此本文中不再作详细的分析。 (四)管理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处罚力度不够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隶属关系不明确。《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不少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直接隶属城市人民政府,而是隶属于城建部门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2.不少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缺乏内部管理,资金管理分散,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个管理中心的现象,职责不明。
3.资金管理不规范。《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不少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用公积金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坐吃利差、或把住房公积金大量用于城市建设或挪用到与住房无关的项目的现象,甚至有些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通过委托机构用公积金购买国债。
4.监督不严,处罚力度不够。虽然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比较健全的管理规定和监管机制,但实际执行中确实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国家还制定实施《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但执行不严,力度不大。加之由于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短,目前尚未形成一个有效运作体系,监督机制不健全,违规使用公积金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查出的违规行为处罚不严,严重抑制了公积金作用的正常发挥。
(五)管理手段落后,员工素质亟待提高
绝大多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公积金管理工作中虽然实现微机化管理,但有的管理软件老化、功能不全,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中小城镇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不管是硬件还是软件均有较大差距,大大落后于当今金融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员年龄、学历、职称比例不合理的问题,有些员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影响工作效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干部职工要转变观念,调整思路,强化金融意识,主动学习新知识,不断充实自己,加强对经济发展态势的观察和分析,拓宽思维,为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建言献策。
对于公积金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公积金管理工作者和金融业人士从不同角度作了不同程度的分析并提出了很多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在这里不一一列举。各地区也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例如,郑州市将对应缴住房公积金但未给职工缴纳的单位采取严厉制裁措施,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外,还将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南京市下发《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农村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为农村教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要求未完全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区县必须从今年1月起为农村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0%,等等。
三、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趋势
分析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缺陷,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不断完善经营体系,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健康发展是摆在政府面前的迫切任务,也是每个公积金人的神圣的使命和严峻的考验。从发展的角度理性思考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趋势,提出以下见解: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是指职工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条件时所处的一种状态。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规定为封存户。
公积金封存之后在办理贷款是有要求的,因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本要求是公积金缴存时长已满1年以上,一旦公积金账户被封存,也就是处于停止的状态,那么是不符合要求的。公积金账户被封存后,需再次启封重新恢复正常,但是缴纳的时间是重新计算的,只有在缴纳满1年便可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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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必须交。
2、根据我国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积金与社保一样为必须缴纳的项目之一。
3、如果有单位未履行或者逾期其职工缴存公积金时,将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在实际中,只有部分有条件的单位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如今的公积金政策也只属于条例,未向社保一样达到立法的程度。
而且若公积金本人达到了退休年龄,可以将公积金一次性提取出来,作为养老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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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资金管理运作模式的由来
根据2002年国务院第350号令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10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级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县级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
自2002年开始,全国各地按此规定的要求,重新调整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至2003年末,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工作基本到位。
由于《条例》中还规定,各地管理中心要根据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管委会的决策执行,也就确立了各地管理中心资金独立运作管理的模式。
(二)当前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结构特点
1.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的基本构成
资金来源:《条例》规定的在职职工必须缴纳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
资金提取:缴存职工有购房需求时,可以提取自己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退休或死亡的继承人也可以提取,等等。总之,最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还是要归还给缴存人。
资金使用:当在职缴存职工有合理的购房需求并自有资金不足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存在一个明显的资金流。资金流入=缴存归集资金+贷款归还资金;资金流出=提取资金+贷款资金;资金净额=流入资金-流出资金。
2.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收益构成
资金收入:贷款人有义务按时归还贷款,并支付一定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贷款利息收入是住房公积金资金收入的主要部分。
《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资金必须在银行专户存放,由此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也是住房公积金资金收益的重要构成。
成本支出:管理中心每年6月30日还必须根据每个人账户资金的日均级数,向缴存职工支付利息(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这也是管理中心最主要的成本支出部分。
住房公积金业务必须委托商业银行审批业务、实施资金的转移手续等,也必须向业务委托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用,这是管理中心重要的成本支出部分。
由此可见,资金运作的净收益主要构成=贷款利息收入+沉淀资金利息收入-向缴存职工付息-向业务委托银行支付的手续费。
3.住房公积金资金收益的使用
住房公积金资金收益按规定上缴财政,支持当地廉租房的建设。
二、目前资金管理模式的困局
(一)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缴存归集虽然是政策规定的,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有的地区一定时间内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可能出现困难。
(二)有的地区经济发展过热,住房需求突然异常旺盛,资金存量可能无法满足所有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
(三)由于购房热或职工年龄断层等原因,很可能造成某一时间段里住房公积金提取异常。
(四)由于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要相应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也要调整,这就会极大影响管理中心资金运作收益。
(五)由于宏观调控中,利率杠杆是重要的调控工具,国家调控银行利率之后,管理中心向缴存职工支付的利息以及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也可能受重大影响。
如果管理中心能够自主运作住房公积金资金,便可以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状况,制定比较合适、合理的政策规定,提供有效的住房保障与发展政策,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可是管理中心运作的资金规模太小,在动态变化中保持整个资金流的稳定是有一定困难的,且由于没有规模效应的保障,管理中心就不一定能够保证每期收益都有盈余。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时期,各地管理中心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一定的资金困局。
三、解决目前管理问题的方法探讨
为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的困局,有人提出全国集中管理资金和各地管理中心结余资金集中管理的解决思路。笔者认为这两个都是解决目前问题的好办法,但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特点,必须有相应的配套组合,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
(一)实施全国集中管理模式,将资金完全集中统一管理
实施全国集中管理,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1.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一旦要求住房公积金资金全国集中管理,那么全国各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额度、缴存比例、个人贷款额度、贷款使用配额设定的难度就会很大。
2.必须与行政机构垂直管理模式匹配
目前的住房公积金机构管理模式是与2002年的《条例》相匹配的,如果保持目前的行政管理模式不变,仅仅将资金集中管理,由于利益划归体系发生重大变化,那么今后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可能会难以开展。资金全国集中管理模式,必须与行政垂直管理模式相匹配,才可能发挥最佳效力。这样的机构调整难度,也是很大的。
(二)实施各地管理中心部分结余资金全国集中管理的模式
这是为调剂各地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不平衡(尤其是东西部不平衡)、解决资金归集与使用不对称的一种方法。在现实中,东部城市(南京等)在楼市升温、放贷需求很大、自有存量资金不足时,的确有融入资金的需求;而西部某些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不高,由此沉淀资金收益也成问题,必然存在融出资金的需求。如果可以建立国家级的资金调剂中心,便能够调节这种资金不对称。但还必须处理好以下问题。
1.必须要设定规范性细则,确保拆借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归还
资金拆借时如何担保、违约后如何承担责任等,这些都要有详尽的规定才行。如果这个机制没有建立好,就将资金调剂中心搞起来了,今后也可能会出现诸多隐患。资金的安全和回收保障是资金调剂中心的根本基础。
2.参考银行间拆借市场的管理方法,设定合理的资金调剂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