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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人事保险;工作流程
人事保险即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它既是人事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又是各项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随着企业基础管理模式的深刻变革,人作为一项资源变得越来越重要。以人力测评、绩效评估和薪资激制度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只有对人力资源管理进行新的定位,才能真正使人力资源管理成为整个企业管理的轴心。
一、参与社会保险的原则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剧,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保险支付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在现有的养老保障制度框架内,明确定位养老保障体系,迎接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
办理人事保险是依据当地社会保险办理中心的有关政策,只要是已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再结合本单位职工一个月的工资总额,每个月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为其办理增减、申报缴费以及保险享用的综合性业务。以下对人力资源管理的人事保险工作流程进行分类介绍。凡是与用人单位或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按照合同的有效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参与社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失业、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时,给劳动者本人或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类。
(一)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单位或者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并由原单位或者企业或个人自理社会保险费用的,应与原单位或者企业签订聘任合同以及出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二)与原用人单位或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已参保的,要补齐欠缴保险费用后才能转至新用人单位或企业的参保地。
(三)对于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原又未参与社会保险的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参保之日开始办理。
三、每月正常缴费
(一)申报要求
用人单位或企业在获得社会保险费登记的批准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以下就相关规定进行介绍。
1.缴费比例:社会保险费用基数是由用人单位或企业上个月的实际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上个月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组成的。其中若职工的月工资低于本市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就按照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以一定的比例进行缴纳;若超过本市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就按照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以一定的比例缴纳。由于每个地方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缴费项目和比例有所不同,用人单位或企业需按照《工资、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来筹划工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或企业发放工资时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总额以一定的比例代缴。
2.申报、缴费时间:在每月5日以前,用人单位或企业应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参与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缴纳相关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和批准后,用人单位或企业于每月10日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缴纳足额的社会保险费。每月的11日至13日是催缴期,用人单位或企业若逾期没有缴纳或者缴纳为足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了依法催缴欠费数额外,还应按日收缴从11日起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3.申报材料:参与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或企业如没有人员增减或者在办理完人员增减手续后,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企业还应提供本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本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盘表,其中社会保险申报表一次三份,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即时审核。
(二)申报流程
对于用人单位,在成立、变更、消注的情况下,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手续。
1.参保登记
对于缴费单位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之内,按照注册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障登记,其分支机构也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缴费单位,根据所属地管理原则单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必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及其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件、资料,如实填写社会保障登记表。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过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障登记表进行审查,建立参保单位登记档案,确定该单位劳动保障正好,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已通过审核的缴费单位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确定该单位的参保险种及时间,通过对缴费单位参保职工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2.变更登记
当缴费单位遇到下述变更时情况,必须依法向原社会保障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以及邮政编码;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和联系电话);
(4)单位类型(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事业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银行或银行账号;
(8)参加社会保险险种。
缴费单位应当字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30日之内,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携带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对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进行审核,更改相应材料,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重新打印发放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注销登记
当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时,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
缴费单位应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提供工商局注销证书或行政注销通知书、法院裁定破产单位破产等情况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其复印件、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终止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和批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核实以上材料后,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参保单位在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后,封存单位参保信息,并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人员增减办事程序
人员增减:依据社会保险关系由劳动关系决定的原则,用人单位在或企业在建立、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时,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人员增减手续。
(一)人员增加申办材料
1.需办理增员手续时,用人单位或企业需提供与新增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方才办理;
2.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打印的增员表,复印件一式一份,增员表一式两份;增员办理手续随着每月的申报缴纳一起进行;
3.参与社会保险的人员在两单位或企业之间进行调动,若没有与原单位或企业办理减员手续的,在新单位或企业是不能办理增员手续的;
4.对于异地转入的人员,在办理保险基金转移之前应先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和转入正常的缴费。
(二)人员减少申报材料
参与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或企业在办理减员手续时,应提供减员表和按减员原因提供被减人员的相关资料。
1.正堂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在办理减员时需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2.提前退休:由于病退、特殊工种退休以及享受伤残体恤金的人员在办理减员手续时,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提前退休审批表;
3.其他情况减员:对于与原单位或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对于死亡人员,应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
人员增减手续的办理时间应以合同开始或终止时间为准,对于减员要在缴纳本单位或企业当月的足够的社会保险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在下个月申报前予以减员。
五、缴费方式
参与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或企业的缴费方式可以是支票、信用卡等,征缴部门在确认缴费后给予发票,用人单位或企业凭发票到本单位或企业的财务部门报销。
六、保险享用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等的原则,缴纳足额的费用就应该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这就根据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规定来执行各项保险的享用。
七、结束语
人事保险工作是一项规范且有必要的工作,它关系到用人单位或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所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好人事保险工作,保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企业之间关系呈良性发展,进而发挥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在整个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贾俊玲.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J].中外法学,1999,(1).
[2]王怡.从企业保障制到社会保障制的思考[J].当代经济研究,2000,(11).
[3]张秀川.知识管理时代的人力资源管理[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6).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2号)、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审改发〔*〕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惠府办〔*〕71号)和《关于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惠府办〔*〕75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提高机关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便民利民为宗旨,按照建设科学发展的和谐博罗的总体要求,以涉及民生事项为重点,认真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起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体制。
(二)工作目标:通过清理和确认我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按照“从规范流程向规范环节细化、从要求时限向要求质量深化”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将非行政许可审批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使我县的审批方式更加科学、审批监管更加严密。
二、清理范围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登记、备案、年审检及各类事业单位的执法和收费事项,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内部审批);
(二)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
(三)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及招生择校等管理的审批;
(四)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国有资产变动的审批;
(六)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七)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的执法审批和收费;
(八)各类年审检、备案事项;
(九)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事项。
三、工作重点
(一)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设定依据。
非行政许可审批原则上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惠州市人民政府、博罗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县直各部门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不得重复审批和越权审批。
县级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对审批内容、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受理和决定机关、实施方式和程序、办理时限、审批的效力、收费、年审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的,由县政府予以规定或者由实施机关按照本规定拟定实施办法报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机关。
非行政许可审批由具有非行政许可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行非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便捷、高效原则,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也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代为受理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
有权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名称以及非许可审批项目,由县政府予以公布。未经县政府公布的机构,不得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
县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依法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非行政许可审批权。按照集中办事制度的要求,非行政许可审批可以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应该进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统一办理和联合办理。
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初审的,行政机关不得为其他行政机关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进行初审。
行政机关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的结果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布法定的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标准。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应当逐步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三)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实施程序。
1.建立方便申请者办事的受理机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采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合同范本等申请材料文本,应经非县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查后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使用复印的或者从网站下载的符合规格的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合同文本等申请材料文本。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材料,行政机关无论是否受理申请,均应当根据情况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回执。
行政机关接收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补办通知书。
2.设定便捷高效的审批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将其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审计、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审批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应当出具不予审批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寻求有关法律救助的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审批的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在办事大厅或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年11月1日-11月30日,工作部署和部门自查清理阶段。各单位根据要求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自查清理工作,并于11月底前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表》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表》(详见附件1、2)一式两份报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
第二阶段:*年12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事项清理阶段。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非行政许可保留事项进行严格审查,提出拟保留和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审批流程规范阶段。县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逐项进行规范,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规范表》,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行为。
(二)组织领导。
1.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服务、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县政府成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徐云枢为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法制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为小组成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精力做好清理规范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一、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20亿元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贴息、风险投资、贷款担保、补助、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企业和重大项目建设。
二、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重点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和困难企业,重组后的企业弥补被兼并重组企业以前年度亏损,视同当年实现利润,并按被兼并重组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10%给予补助。支持优势企业、关联企业联合重组。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土地、房产权属变更中缴纳的契税给予适当补助。对并购拥有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的国外科技型企业,按并购实际发生额20%给予补助。支持国有骨干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战略重组。
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重点扶持3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项目,按投资额10%给予补助。对辅导期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相当于企业缴纳所得税10%的额度给予补助,用于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独资或合资创办研发机构给予500万元补助。对我市承担的IC装备、R0110合成气重型燃气轮机、高档数控机床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给予资金匹配支持。
四、加快企业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全面提高产业竞争力。对工业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按相当于新增地方税收留成部分20%的额度给予奖励,用于促进企业改造升级。对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重大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补助。支持和鼓励企业争取国家重点项目。
五、加强工业园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对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农网改造等重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按投资额20%给予补助。
六、鼓励生产使用国产首台(套)装备。建立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风险补偿机制,对使用我市自主研发的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企业,按设备价格20%给予补助。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给予研发生产企业1000万元奖励。
七、推进节能减排。对工业企业利用先进技术开展节能降耗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2%-8%给予补助。支持生态市创建重点工程项目,对热电厂和工业供暖锅炉减排脱硫工程建设费用给予每吨位1.34万元补助;对13个区、县(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给予每万吨100万元补助;对72个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每百吨15万元补助;对区、县(市)新建12个垃圾处理厂和14个大型中转站给予每万吨100万元补助。
八、积极引进地区总部。对世界500强和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地区总部,按实际开办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区总部,包括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按相当于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20%的额度给予奖励。对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租用办公用房,按租金40%给予补助。
九、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比照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给予补助;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培训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培训,并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每人500元补助。对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和服务外包企业创建品牌、取得国际资质认证等给予补助。鼓励政府部门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对年薪5万元以上服务外包人才,按相当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给予奖励。
十、支持企业出口。对先进装备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以20**年出口额为基数,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补助0.15元人民币。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30%给予补助。对企业每取得一项国际认证或海外注册商标,按实际费用50%给予补助。帮助出口企业提高自身检测能力,免费为企业培训质量检测人员,为企业创造条件享受分类管理、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优惠待遇,缩短检验检疫周期。
十一、扩大市场份额。鼓励金融机构放宽住房、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信贷条件,对金融机构按新增消费信贷额度1%。给予奖励。对在创建品牌、服务企业和扩大内需中有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当年新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按投资额30%给予奖励。
十二、搭建投融资平台。市财政注入资金40亿元,整合国有优良资产,组建注册资本120亿元的**基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整合国有工业资产,组建注册资本100亿元的工业发展投融资公司。加大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建立投融资规模8亿元、担保规模30亿元的农村投融资机构。市财政出资8000万元,支持“一市三县”搭建投融资平台,用于工业园区土地整理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十三、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市财政筹资10亿元,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对信用担保机构按担保贷款总额比上年新增部分2%给予补助。扩大农村有效抵押物范围,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林权、大型农机具等抵押物贷款试点。
十四、增加信贷投放。鼓励设立各类金融机构,对在我市新设立注册资本金10亿元以上金融机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5-10亿元,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金1-5亿元,奖励500万元。对在我市贷款投放余额高于上年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余额1%。给予奖励。
十五、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上市的融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300万元。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分阶段补助,完成企业改制后与境外上市中介机构签约或通过省证监局备案登记的,给予50万元补助;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境外证券管理部门或证交所正式受理的,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补助。对在科技“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六、发展新型金融机构。鼓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科技银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年内设立20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注册资金5亿元,逐步扩大规模。
十七、稳定就业岗位。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每人每月500元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统筹部分社保补助,补助人数最多不超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50%。鼓励企业开展待岗职工培训,参加失业保险企业在坚持不裁减人员、确保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组织待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或委托培训,按人均3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十八、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用负担。以20**年为基数,今年不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今年少征收城镇参保单位和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1个月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对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缓缴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十九、实行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对招用农民工企业,按2%费率建立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和工伤待遇。
二十、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在国家、省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基础上,我市再取消、停止和减半7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二十一、允许困难企业延缓缴税。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十二、提高退税效率。对出口业务在一段时期内较为集中或单笔出口退税额2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可暂缓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实行即报、即审、即退。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力度,对软件、生产集成电路产品企业的增值税超税负退税办法,由原来半年退税改为按季度分期退税,全年汇算清缴;在20**年所得税汇算之前,已取得高新技术证书的第一批企业,在汇算期内将20**年超缴的所得税额返还企业。
二十三、实施便捷通关措施。积极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多点报关、口岸放行”,“快速转关”等区域通关模式;对辖区AA、A类企业经申请采取门到门服务、提前报关、加急通关、快速转关、适用较低查验率等便利通关措施。缩短减免税项目备案和审批时限,登记备案时间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用汇额度超过100万美元项目复核时间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二十四、实行多元化海关税收担保制度。对AA类企业和进出口总值超过1000万美元的A类生产型企业,加速办理企业担保验放审批手续。在企业提供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前提下,采取先放后税等快速通关措施。对辖区内提供银行担保确有困难的大型生产型企业,争取实施资产质押担保;对大型央企争取实行在银行总担保下,子、分公司先放后税措施。对资信度良好的大型企业内销,在有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前提下,提供最高3个月缴税宽限期并可分批次缴纳。
二十五、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对改制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公司、分立与合并存续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允许改制国有企业、分立与合并存续公司以净资产出资。对筹建期较长大型企业,试行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可先确认法人资格,核发筹建执照。机械装备、汽车、航空等优势产业企业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0%,即可办理工商登记,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允许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国护照但取得外国居留证明的留学人员创办外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公司,可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允许其分公司超出总公司经营范围,涉及经营条件、经营资格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只由分公司办理。
二十六、鼓励组合出资。实行公司股权出资和出质登记,探索公司债权转股权模式,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农民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设立涉农服务型公司。
二十七、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赋予“一市三县”、国家级开发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相应的市级行政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位。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各地区和市直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和变相设定审批项目前置条件。
二十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启动市区联动工作机制,企业设立所涉及的前置审批部门一律实行联合办理制度。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即到即审、即到即验、即到即办,对重大项目实行现场办公。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整体规划、分期环评、分期核准。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可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一次性完成各分支机构的所有审批手续。基本建设项目总体审批时限控制在1个月内。企业设立的总体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50%的审批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免收企业年检费。
二十九、优化招投标流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重点基本建设项目,采取平行运作招投标方式。只要基本符合招标条件,先期进行招标,待手续完备后再予以备案。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受节假日和作息时间限制,即时组织评标和开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