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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趋势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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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趋势

第1篇:国际政治趋势范文

【关键词】 城市圈 行政区经济 经济区经济 转化 区域发展一体化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之一:城市圈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也是全球热切关注的一个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成为利益主体,城市竞争与城市经营成为必然趋势。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突飞猛进,从城市之间的城市竞争(主要表现为“行政区经济大战”),到“城市区域竞合”、“城市区域一体化”,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经营的三个阶段。

参考已建立的国际间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区域精进联合体,我国内部区域经济一体化可定义为: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地域上较接近或地理特征较相似的省区之间、省内各地区之间、城市之间,为谋求发展而在社会再生产的某些领域,实行不同程度的经济联合与共同经济调节,形成一个不受区域限制的产品、要素、劳动力及资本自由流动的统一区域的动态过程,它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实行区域内各地区合理分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促进联合体共同繁荣。区域经济一体化实际上是一个建立在区域分工与协作基础上,通过生产要素的区域流动,推动区域经济整体协调发展的过程,通过深度参与经济分工和合作,发挥“1+1>2”的聚合效应,从而赢得竞争优势。

城市经济圈是现代经济中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概念,由法国地理学家戈特曼首创。城市圈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形式,就是指城市集团式发展战略在不同层级上的空间表现形式,是由核心城市及其周边城市和地域共同组成的联系紧密的层次不同的一体化区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国内学者是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研究推广城市经济圈理论的。虽然对城市经济圈的概念颇有争议,但大多数学者都将城市经济圈定义为:以一个或多个经济较发达并具有较强城市功能的中心城市为核心,包括与其有经济内在联系的若干周边城镇,经济吸引和经济辐射能力能够达到并能促进相应地区经济发展的最大地域范围。城市经济圈的基本特征是高聚集、高能级、开放型。

与城市圈有关的名称还有很多,人们一般把若干密集城市构成的经济区域称为“城市经济圈”或“城市经济群”、“城市经济带”。不过这三个概念是有严格区别的,它们分别反映了密集的城市在地理空间上的不同分布形态。一种是环状的,一种是点状的,一种是带状的。然而,从经济关系比较,“城市经济圈”最具有经济学意义。经济学意义上的“城市经济圈”可以定义为,由一个具有较高首位度的城市经济中心,和与中心密切关联且通过中心辐射带动的若干腹地城市所构成的环状经济区域。但目前国内也有学者认为,城市圈(群)是不同于城市带的一个概念。从空间分布形式上看,城市圈呈块状分布,一般只有一个2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城市带则呈带状分布,一般有两个或两个以上2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城市圈主要是集聚效应作用的结果,而城市带则主要是扩散效应作用的结果;城市圈所造成的人口过于集中、交通拥挤、环境恶化等现象,使两个或多个地理位置相近的城市圈沿交通轴线,通过扩散作用形成都市带,从而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因此,城市圈和城市带都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阶段,城市带是由城市圈发展而来。城市圈域经济发展模式的基本内容是:以比较发达的城市为中心,通过极化效应造成的经济吸引,并通过扩散效应造成的经济辐射,形成统一的生产和流通渠道,带动周围次级城市和农村共同繁荣。该模式提出,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的内在联系和自然地理特点,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在已有的经济布局基础上,以中心城市和交通要道为依托,进一步形成若干个跨省级行政区的经济区域。城市圈是由于科技进步、集聚经济效益促使产业与人口在空间上集聚与扩散运动的结果,交通运输和信息化的高度发展是城市圈(群)发展的主要动力。

二、城市圈发展中行政区划引发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区域协调发展中区域一体化、圈层化特征日趋明显,跨省市经济圈已成为区域经济发展主要的空间组织类型。但在当前我国行政区经济运行中,跨省市经济圈经济运行并非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区经济,仍然属于各城市行政区划范围的行政区经济。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行政区经济因其过渡性质而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行政区经济越来越严重地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分工发展,阻碍了跨省都市圈的发展。所谓“行政区经济”是指由于行政区划对区域经济的刚性约束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区域经济现象,是我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区域经济由纵向运行系统向横向运行系统转变时期,出现的具有过渡性质的一种区域经济类型。行政区经济最突出的特点是社会经济活动渗透着强烈的地方政府行为,具有强烈的地方利益倾向;受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生产要素跨区域(行政区域)流动受到人为的限制与阻隔,经济运行秩序比较紊乱。

在我国国内区域经济发展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因行政区划而导致的区域经济分割现象。由于特定的历史和体制背景,行政区的经济功能十分突出,并且,在地方政府强烈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驱动下,政府对经济的不合理干预行为十分严重,使区域经济行为带有强烈的政府行为色彩。这种政府行为就往往容易演变为地方本位主义和保护主义。中国20世纪50年代就提出“六大经济区”的概念,80年代也曾划分过经济区。但由于我国的管理体制是以省为基本单位的,经济区大多跨省,因此这个思路很难贯彻下去。之后,国家改从产业方面制定发展计划,这条道路应该说是正确的。但目前我国的基本行政区划单位仍然是省,在跨省的协调机构缺失的情况下,区域经济的发展实际上还面临着和从前同样的行政分割的问题。地区间的疆界仍然无法逾越,这就难以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区间资源的有效配置,形成优势互补、协调发展。中国地方政府现阶段的主要任务便是发展经济,而发展速度则是衡量各级政府及官员政绩的一个重要标准,于是各级地方政府便采用经济、行政甚至法律手段干预企业生产,干预资金、人才和劳动力的流动等等,隔断区域间的经济联系以保护本地市场与本地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区域经济的行政区分割现象表现得十分严重,表现出一种与区域协调发展相悖的运行态势,行政区经济进一步强化。

然而城市如此的“行政区经济”发展态势是我们必须阻止的,因为这非但不是在进步、发展,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是倒退、落后。首先,从城市发展的本质上看,城市本来就具有扩张性,行政区经济理应向经济区经济发展。新区位理论根据杜能的农业区位论、韦伯的工业区位论、泰勒的中心地理论以及廖什的市场区位论的研究成果,从交易成本的观点对企业的生产组织进行分析,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美国著名的经济地理学家艾伦・斯科特把交易成本理论(科斯,1937)引入城市和区域研究,形成了新工业区位论,通过对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及其空间分布的分析来解释城市化的进程与特征。斯科特(1988)认为,企业为了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往往采取组织和空间上都分离的生产方式,即向外扩散的趋向。但组织与空间上都分离的生产方式必然带来交易成本上升。因此,在其他因素同质的条件下,企业通常都在一定城市群范围内聚集。由此可分析我国珠江三角洲城市群,随着外资的大量涌入,劳动密集型产业纷纷转向这些区域和城市,而这些地区的工厂不断地从市区迁往郊区,它们都是在寻求空间上的分离或组织上和空间上都分离的最佳生产方式,以求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由于运输费用、联系费用的增加,这种分离的组织方式在空间上不可能离得太远,都在一定的城市群地域范围内集聚。可见,正是在这种分散与聚集的力量作用下,沿海城市逐渐形成连绵城市向腹地扩张,即形成城市群。从中不难发现,跨界是城市发展的必然结果,可是城市群跨界需求与行政区分割的障碍之间存在不小的冲突。城市群的形成和发展是一系列复杂的经济、自然以及各种内在规律相互作用的经济社会过程。城市群是一个集合体,是多层次中心城市集聚和扩散的结果。从城市群的形成与演化机制可以看出,无论城市规模大小,城市发展都有跨界需求。城市群的发展必然导致跨行政区现象的出现,与行政区划产生的矛盾也越来越明显,跨界的区域性需求项目也随之增多。我国长期的条块分割所形成的各自为政的局面,使政府只考虑和解决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事务,很少考虑提供跨界需求服务。这就使得城市群中的城市难以形成统一的整体规划和开发、发展政策,使地区间协调合作难度加大。例如,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的城市分属三个省级行政区,一些区域通基础设施和工程因缺乏统一协调而进展缓慢,成为影响城市群发展的主要障碍。

除区域发展理论上城市发展跨界的特点之外,城市圈经济也是市场经济与经济全球化的内在要求。企业成为区域经济的利益主体,市场运行的主流将是经济规律而非政治规律,城市行政区的直接经济职能将大大淡化,城市政府很难对地方经济进行直接控制和封锁。随着我国全面加入WTO以及许多跨国公司的入驻,大都市圈地区的市场肯定是一个跨越城市行政界线的统一区域市场,市场和企业的跨界扩张直接取决于城市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不是行政命令;随着信息化、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城市网络化程度日趋明显,相互依存度强化。因此,未来的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政府作出更适合这开放、自由环境的决策。从实践规律看,我国区域经济合作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东南沿海经济带三大区域快速发展更加验证这一点:谋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合作共赢的热潮越来越高涨,区际间的经济合作已成为一大趋势。在这合作大势之中逐步显现出一条规律:区域经济的发展,必须实现从行政区经济向经济区经济转变。

三、城市圈整合发展的新思路

针对中国跨省都市圈内部的“行政区经济”格局,有些学者习惯于从行政区划的大一统来考虑跨省都市圈经济的整合问题,提出在长江三角洲大都市圈建立以上海为中心的“统一的行政区划”――“上海省”、“特别经济区”、“上海经济特别行政区”、“大上海行政区”等观点。这种随意变动现有省区边界的区划调整方案不可取。这是因为,当今体制转轨时期,国家对行政区划的兼并或调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促进政府间横向关系的刚性整合,减少区域内耗,但当前中国在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市场法制体系不甚健全、区域社会力量比较薄弱的格局下,各级省市政府实际上依然占据着地方经济利益主体的地位,行政区划的经济功能依然十分突出,行政区划界限依然像“一堵看不见的墙”,阻隔着应有的区际经济联系。所以说,在跨省都市圈范围内,大一统的行政区兼并,虽然是一种空间整合的刚性行政手段,但它只能解决一时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跳出“区划调整―竞争膨胀―区划再调整”的怪圈。

实现跨省都市圈经济整合与全面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下述内涵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在保持行政区划合理适度调整或不频繁变动的前提下,顺应市民社会的转型,切实转变省市政府职能,弱化行政区划的经济功能,回归其政权建设和社会公共管理功能;积极借鉴西方大都市圈治理经验,通过区域政治、区域社会、区域文化、区域规划、公共参与等综合制度体系创新,充分发挥中央政府、跨省都市圈成员省市政府、私营企业、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个人等多元力量,构筑一个既保持各级政府的治理能力,又发挥各方力量的主动性,平衡各自利益,切实有效的跨界协调与治理体系,依此来解决区际矛盾和冲突,形成相互开放、互惠互利、优势互补、联动发展、公平高效的跨省都市圈利益共同体,提高区域整体竞争力。具体的政策建议如下。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管理制度创新

一方面,要变“计划”为“规划”。“复合行政”的新理念是颇具价值的,可按照政府管理范式从统治向治理转变的角度,为解决当代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与行政区划冲突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在区域发展上,政府近年来给予了许多关注与支持。随着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发改委职能也从以往的审批为主,转变为目前的规划先行。2009年以来,国家相继批复了十余个区域振兴规划,超出之前4年的总和。实际上,从“十一五”规划开始,我国已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家认为,“计划”改“规划”虽一字之差,但内涵有很大变化,因为后者不仅更加重视国土空间的规划和管治,也强调了中长期规划的指导性和约束性。而应对金融危机的工作也加速了政府职能从审批到规划的转变。2009年以来,为应对金融危机冲击,国家相继出台了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和一系列区域规划,在带动中国经济复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由于这些重点区域所具备的优势条件,加快其开发步伐,不仅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还能够通过一些重大项目的建设带动更大区域的发展,减弱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该人士还指出,虽然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已经明显好转,但今后还会继续“通过规划和政策来引导区域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政府应以整体为重,注重区域分工。政府应着眼整体利益,打破传统的以“零合”和“竞争”为基础的区域竞争思想,建立以“共赢”和“协同”发展为核心的区域经营理念;把产业发展、城市体系和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区域环境整治结合起来,从区域的角度进行总体的规划。一要打破现有的以行政区划为主导模式下的区域功能分工,超越行政区划的界限对经济区的功能进行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从城市群和经济区的发展着眼,从整体上考虑全区域的发展问题。同时,对经济运行效果的度量和考虑也应当更多地突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应当引入全区域效益最大化的概念。二要通过区域内部的统一协调,打破在资金、人才、技术、资产重组、人口和产品流动方面的各种障碍,确保形成区域内部的统一大市场,实现区域内部的市场开放和要素的自由流动,促进区内以及与区外之间的交流合作,形成竞争、有序、统一、开放和面向世界的开放型经济合作区。地方政府要打破部门、地域界限,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结构优化、效益优先”的原则联合起来,推动城市间、地区间的规划联动、产业联动、市场联动、交通联动和政策法规联动,通过整合区域资源,调整区域产业结构,壮大跨区域的龙头产业,以较低的成本促进产业优势的形成。另外,政府应当将城市圈核心城市的主导产业定位在第三和第四产业上,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其强大的辐射和对外联系作用,在国际社会中发挥其影响力。如作为美国东北部大西洋沿岸大城市圈、日本东海岸城市圈和英国大城市圈中心的纽约、东京、伦敦都是世界上第三、第四产业最为发达的城市,它们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在世界上起到巨大作用。但是中国的上海、广州、北京、天津、沈阳、大连等大城市的第三、第四产业则不够发达,不但不能与世界上的大都市相比,还落后于自身其他产业的发展水平,目前国内只有香港才具备城市圈中心城市的条件。所以,中国上述大城市圈中心应该主要发展金融、贸易、信息等第三、第四产业。

2、强化跨省区域治理,建立专门机构与体系

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网络化已经成为国内外区域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作者认为,以市场化为导向,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区域制度创新,树立“区域治理”理念,建立健全“跨省区域治理体系”,才是真正推动“行政区经济”向“都市圈经济”转变。

多个行政区之间自觉的区域一体化,需要国家层面上的协调、多个相关地方政府的参与,需要统一的区域一体化决策与协调、监督机构。根据市场为不同行政单元所分割的现实特征,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相应的跨区管理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调控权,专门负责跨行政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战略资源开发、跨区生产要素流动和生态恢复重建等工作,处理区域发展中的一些重大区际冲突和相关问题,并通过这种协调管理机构寻求一种每个地区都能够受益的利益协调新机制,实现地区间整体利益最大化。

这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英国伦敦―伯明翰―曼彻斯特城市群。该城市群由伦敦大城市经济圈、伯明翰城市经济圈、利物浦城市经济圈、曼彻斯特城市经济圈、利兹城市经济圈所组成,英国大约80%左右的经济总量集中于此,伦敦既是英国的首都,又是这一巨大城市群当之无愧的经济中心。1964年,英国创建了“大伦敦议会”,专门负责大伦敦城市群的管理与发展问题。1980年初期随着大伦敦和其他大都市郡议会的废除,几乎不存在任何中央批准或赞助的区域规划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一巨大的城市群就没有协调性的管理。依据1985年《地方政府法案》,中央政府实际是通过当时的环境部承担了这一地区的战略规划职能。但是,撒切尔夫人当政期间,在公共政策领域提倡依靠市场规律来提高政策的协调性和战略性,结果收效甚微,直接造成了一些大型项目规划无法实施,投资无法加以协调,环境无法得以保护。种种迹象表明,重新确立一种新型的城市群协调机制势在必行。1990年代初期以来,大伦敦地区又先后引入了战略规划指引(strategic planning guidance,SPG),以维持整个城市群战略规划的一致和协调。事实证明,这样一种机构与体制对区域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3、设立非官方的合作组织

根据大都市圈管治的理论,大力培育和发展具有跨界服务功能的非政府组织(或第三部门)可以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中间领域,这不仅有助于大都市圈内跨地域、跨所有制的资源整合,又能创造出一种相互谦逊、容忍、信任、合作的新区域文化。当前中国普遍存在的诸多非政府组织往往依托于政府管理部门。它们与当地城市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浓厚的部门化和政府化色彩,缺乏具有跨界服务功能的区域型非政府组织。在培育跨省都市圈的非政府组织体系方面:首先,按照“政社分离”的原则,加快各种行政化非政府组织的脱钩和改制,让其回归为真正的自治民间组织;其次,加快跨省都市圈非政府组织的统一立法工作,依法明确其功能和职责,全面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再次,统一制定跨省都市圈非政府组织发展规划,逐步组建和完善覆盖跨省都市圈范围的大型跨界区域型非政府组织,如建立跨省都市圈联合商会、跨省都市圈主要行业协会、跨省都市圈非政府组织服务中心等。以长江三角洲为例,江苏、浙江、上海三省市的主要领导之间已经建立了定期沟通和协商机制,共同处理产业协调、基础设施、环保等重大问题;长江三角洲所有成员城市的市长联席会议,已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协商活动;所有成员城市自愿组建了联合协调组织――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进行重大事项的相互协调;许多非政府组织,如长江流域发展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长江三角洲发展中心(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合作论坛(浙江大学)等均已经成立,并且成为向地方政府提供决策建议、施加社会影响的重要组织。

4、为城市圈发展创造契机

除去以上三个主要方面之外,一些得天独厚的资源或者说契机也可以为区域发展增添动力。在大都市圈内积极开展各省市都能受益的重大合作项目,能使区域中的各个城市变被动型合作为主动型合作。例如长江三角洲大都市圈的洋山深水港建设、长江河道统一整治、2010年世博会等大型工程,已经给江浙沪三省市带来了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共同经济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带动了各省市相互之间的主动合作与支持,这是目前解决我国大都市圈行政区经济问题的一剂良方。

从历史上看,世博会的举办都能推动以举办城市为核心的经济圈的形成。日本太平洋沿岸城市群就是由1970年成功举办大阪世博会而最终形成的,以大阪为核心的关西经济带造就了日本经济长达十年的辉煌;英国伦敦世博会促成了以伦敦―利物浦为轴线,沿泰晤士河扩展的产业密集带和经济核心区的产生;芝加哥世博会紧密联系了北美五大湖城市圈――底特律的汽车工业、匹兹堡的钢铁工业和托莱多的玻璃工业。“在筹办世博会的未来七八年间,上海城市发展的功能定位、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将对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体系产生的功能辐射影响巨大”。上海在八年的世博筹备过程中做出了种种努力,上海在优化城市形态、完善城市功能的同时重点发展微电子、装备制造、会展、金融、房地产等产业,对周边城市产生了巨大的带动作用,长三角形成了人才、管理、技术、资金等诸多要素的优势互补互动。型展会的辐射作用和商机溢出效应会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强有力的“推进器”,世博会的成功举办一定会加速建设上海国际化大都市圈的进程,为以上海为龙头的长三角联动发展提供了一台大马力的“引擎”。不仅仅是旅游,在展馆工程建设、世博礼品生产等等世博衍生的领域,这种各城市“共荣”也已经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浙江嘉兴多个企业中标世博会定点生产合同,并成为世博会农产品的供应基地之一;江苏南通市的建筑企业一举包揽了英国馆、爱尔兰馆、中国航空馆等场馆的建设等。可以预见,世博会这块“大蛋糕”将为长三角经济科学整合创造更多增量。同时,它也必将成为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催化剂和推进器,为地区一体化协调发展提供动力。通过共办、共享,世博带给长三角区域的不仅是发展的“量”的提升,更有发展的“质”的突破。

四、结语

21世纪是城市圈的世纪。城市圈之间的分工、合作和竞争将决定21世纪世界经济、政治的格局。能否形成牵引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大城市圈,是中国能否在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激烈国际竞争中取胜、能否使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不仅要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间的区域经济合作,努力发挥自己的作用,而且在国内也需要十分重视、扶持区域经济发展。可以看到,城市圈的发展是必须以摒弃陈旧的行政区经济、形成成熟的经济区经济为前提的。综上所述,要真正实现城市圈的全面、优质的发展,就必须打破行政区经济,促进区域分工协作,淡化行政区划色彩,强化经济区域功能,调整政府角色,引导行政区经济向经济区经济方向发展。只有有效地实施这些改变方案,才能为实现城市圈区域合作和一体化寻求到更好的出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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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国际政治趋势范文

一、美国金融危机及其对全球国际贸易的冲击

(一)美国金融危机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开始向全球蔓延,其来势之大之猛令人生畏,各国纷纷采取措施以应对可能带来巨大损失。随后,世界许多国家采取了贸易保护政策,世界经济进入寒冬,全球贸易出现负增长。

(二)金融危机对国际贸易的冲击

金融危机向全球蔓延后,西方各国纷纷采取贸易保护政策,贸易膜材频发,阻碍了全球贸易的发展。同时贸易方式也有传统的贸易方式向电子商务方向发展。各国央行纷纷不断降息,以加大各银行的流动性,可是企业并没有性对容易的在银行取得融资,货币传导机制失效。由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主要是通过短期信贷融资,没有了资金,国际贸易额锐减,导致金融危机开始传导到实体经济上来。

(三)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冲击

中国经济作为世界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不能脱离外部世界而存在,在这次经济危机中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其中2009年是我国经济最为困难的一年。2009年,我国出口增幅明显下降,由于经济危机西方各国人民都减少了消费,造成外需下降,我国出口随之回落,中国内需又不足,经济发展速度减慢。同时,由于各国纷纷让自己国家的货币贬值,导致一些国家通货膨胀,其中美国为甚。美元作为我国的主要外汇储备货币,使我国外汇储备严重缩水。

二、当前的国际贸易政策及其新取向

(一)国际贸易逐渐回暖

随着各国救市措施的实施,各国纷纷恢复了对未来经济增长的信心。世界经济逐步恢复增长,国际贸易总额不断上升。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国际贸易体系中来,比如刚刚加入的俄罗斯,贸易壁垒正逐步降低,全球化加速。

(二)新兴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增加

从国际贸易总量上来看,新兴国家市场份额不断增加,发达国家所占比重逐渐下降,国际贸易正趋于平衡。2011年世界贸易增长慢于预期,只要是因为呈现双速增长的格局,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疲软拖累了全球的生产及贸易活动。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赠速高于发达国家。全球贸易放缓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其中有一些是自然灾害和政治动荡,这些原因造成了地区经济短期内的动荡。其次,由于世界经济的发展弱于预期,负面消息增多,造成经济放缓,生产和贸易降低。

(三)科学技术、服务贸易、技术密集型产品成为重要的贸易对象

科学技术正成长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高科技产品不断涌现,甚至成为一些国家的主导产业。各国纷纷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力度,不断优化自身经济结构,提升服务产业所占比重,加大对高新科技产品的引进力度,同时加大对科学技术发展的支持力度。提升其在自身经济中的地位,随着各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科技密集型产品正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主流产品

(四)电子商务正逐步成为未来国际贸易方式的主流

出于成本和效率考虑,在国际经济危机时其优势逐步显现出来,并被人们不断地用于国际贸易实践中来,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还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并且不受时间地域限制,拥有巨大的灵活性。由于电子商务有以上的巨大优势,不久之后,其必将引起一场深刻的贸易革命。

(五)区域经济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凸显出来

虽然世界经济仍然没有摆脱经济危机的困扰,但世界各地区域经济合作加快,彼此来往更加频繁,个地区之间成立了各种各样的经济组织,彼此之间合作深度和合作广度不断加大,投资贸易自由化,促进了本地各国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地区贸易额的提高。

三、危机后的治理措施

(一)优化经济结构,促进贸易结构的调整

目前世界经济尚不稳定,要想降低我国企业的对外依赖性,必须从现在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向内需导向性的经济结构发展,不断扩大内需。各国目前都在不断加大对本国经济的优化力度。我国也应该加快调整经济的力度,优化产品结构,实现贸易产品的多元化,提高贸易的稳定性,引导我国企业向价值链的高端转移。

(二)构筑多边自由贸易体系,加强区域合作

每逢经济危机,贸易保护都会尾随而至。贸易保护并不能解决经济危机问题,反而使其雪上加霜。为了有效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的蔓延与泛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必须加大对多变自由贸易体系的构筑。降低经济危机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

(三)稳定外贸政策

加大国家的政策支持,继续使用各种鼓励走出去,引进来的外贸政策,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力环境,解决中小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四、结语

虽然目前世界经济正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但从2011年表现看出,当前经济尚不稳定,仍有经济再次下滑的危险,所以我国仍应实施基本稳定外贸政策,转变当前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贸易质量,推动贸易的平衡发展。

第3篇:国际政治趋势范文

关键词:行政审批 制度 改革

党的十指出,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再次提出“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细化审批流程监管,严格把关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审批行为,推进行政审批公开运行”。新一届中央政府把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作为开门第一件大事。

一、我国行政审批改革现状

1.政府职能大幅缩减

2001年9月,国务院成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先后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6批次的清理。2013年以来,新一届中央政府继续加大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审批事项,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可以看出,从2001年改革至今,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度缩减,从各变迁事件来看,“完全取消”占压倒性优势,“合并新增”占比很少,这体现政府职能大幅度缩减,放松政府管制取得了重大的突破,社会和市场获得了更大的自。

2.审批收费逐步取消

改革之前,我国各项审批收费的且额度比较高。经过改革,伴随着审批项目的取消,对应的收费亦不复存在。财政部和发改委共同出台了《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决定撤销103项收费项,湖南省又一次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62个项目进行取消,这一举措使政府少收费十多亿,广州市取消包括自学考试在内的22个行政事业性收费,此举为本市企业和市民减轻负担约1.7亿;山西省对小微企业进行为期三年的免征登记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新疆2016年全面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等。

3.服务中心广泛建立

目前各地普遍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推行“一站式办公、不断创新、项目阳光、高效”的发展模式。利用这种审批模式,不仅能够使服务更加的透明,而且异常的便捷和迅速,缩短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服务中心设立服务咨询台,为群众提供咨询,代填写服务,最大限度实现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进一步推行政府职能转变,实现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到为民办事的良好效果,着力构建便民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二、我国行政审批改革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行政审批改革仍未完成

虽然经过数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但行政审批改革事项在绝对数量上保留下来的仍有不少,目前还有770项行政审批项目运行,还有一定的精简余地。社会和市场可以自治的职能送还给社会主体和市场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不过就目前所剩行政审批事项来说,仍存在一些社会和市场能够自律管理的审批项。这些审批事项的存在都表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仍存在着很大的空间,职能转变的任务还应继续。

2.行政审批职责体制不健全

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尽管有数字上的重大变化,但在实质落实上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在行政审批权力下放过程中,普遍存在有利益的事项抓住不放,无利益的事项尽量推到下级部门,相应责任也向下推诿,权责不对等造成下级部门往往由于不用承担最后责任而审查不严、敷衍了事,而具有终审权的上级部门又由于不了解具体情况无法把关。由于审批事项下放权责体系不清晰,监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甚至采取放而不管的态度,事后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出现监管难和假下放,实际上群众办事并没有真正得到方便。

3.行政审批监督体系不完善

我国行政审批只重视审批环节,忽视后续市场监管。项目审批的质量和效果非常的低,导致最终的效益不好。行政审批由于具有多个监管的主体,所以监督在实施上并没有非常大的效果,只是外在的华丽,很多监督也都是形同虚设,起不到强有力的监管作用,所以,人民群众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积极性性和信任度都不高。监管不利且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盲目审批、乱审批、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在相关的领域造成混乱。

第4篇:国际政治趋势范文

【关键词】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变迁政府网站发展趋势

我国政府网站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以中国政府网为龙头,部委、省、市、区县各层级全面覆盖的政府网站体系;政府网站从单纯的信息平台,成为围绕信息公开、在线办事、政民互动三大功能定位建设的政府在互联网的工作平台。政府网站已经成为公众眼中政府机关的网上代言,是政府履行职责的主要渠道之一。打造一个权威公正、亲民友好的政府网站,既是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也是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要求。2002年,我国开始对各级政府网站进行绩效评估,每年一次,通过以评促建、以评促用,极大的推动了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绩效评估指标特征与变迁

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在年初进行指标制订,根据当年国家对于信息化、网站工作的政策方针,对照前一年的指标设计和评估结果,结合互联网发展趋势和用户需求,经过意见征集及发展趋势研讨,形成当年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该指标也成为指导政府网站建设的标准。

2005年评估在促进电子政务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方针下,提出网站的三大功能定位,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指标制定主要推动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实效性,兼顾准确性和完整性,引导在线办事功能建设,建立公众参与的各种渠道,体现参政议政的效果,及时处理与反馈公众意见和建议。网页设计要简洁大方,体现三大定位,尽可能方便用户使用。2006年依然围绕“三大定位”,引导形成各层级政府网站间的指导与整合关系,进一步提高内容保障能力,提升政府网站的拥有率。指标设计以用户为中心,站在用户视角反映用户感受,不断引导政府网站满足用户需求。通过信息公开目录的梳理,推动信息公开;以行政职能为基础,拓展公共服务内容和数量;提升互动效果,为用户使用过程提供最大方便。2007年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下,以加强网站建设指导为出发点,指导各级政府网站遵照《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断完善信息公开体系,提高政务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开展日常监测,促进网站内容更新维护;开展用户认知度和满意度调查。贴近公众实际生活需求,推进“百件实事网上办”活动,提高服务的人性化程度,以用户为中心,加强资源整合。2008年在继续推进“三大定位”建设和网站设计同时,加入网站性能和网站安全指标。引导政府网站紧跟时政热点提供针对。2009年继续推进以“三大定位”建设,同时关注网站日常保障、用户认知度和满意度水平以及网站性能和设计。推动互动保障机制建设。2010年的评估强化“以用户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核心、以用户满意为根本目标”的办站理念,引导政府网站更加重视需求量大面广的实用型服务内容建设。指标设计旨在深化“三大定位”,全面整合服务资源,加快构建用户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网站。2011年继续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网站的要求设计指标,深化信息公开、办事服务资源的深度整合和人性化展现、政民互动效果持续提升,以及网站内容和技术运维保障的日常化。加强日常保障机制建设,提倡积极探索利用新技术满足公众在获取信息、互动交流等方面的新需求。2012年结合上年指标,建立运行管理的基础保障机制,强化运维管理机制的建设。新增政策引导要求,推动各级政府网站利用主流新闻网络媒体的交流渠道,以及微博客等当前主流的互动工具开展舆情引导工作。2013年从推动服务型政府网站建设出发,提升网站对内容更新维护和用户需求响应的能力;强化对落实信息公开条例和信息公开工作重点要求的评估;强化重点领域服务资源整合,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强化新技术应用,提升用户体验。加强对移动政务APP客户端、无障碍建设和网站智能检索功能和效果的评估。关注利用其他新技术服务社会公众的能力,将是否利用维基、微信向网民提供服务纳入了评估范围。2014年主要促进网站形成“建设--运维--应用”闭环。深化重点政府信息公开,优化重点办事服务;正确引导网络舆情,促进资源便捷化获取;提升用户体验,加强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应用,旨在引导网站积极应用新媒体,及时各类权威政务信息,尤其是涉及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方便用户及时获取政府信息和服务;继续完善无障碍评估指标体系设计。

二、绩效评估指标变迁情况分析

2005年以前,政府网站拥有率较低,网站主要是信息。2005年网站绩效评估提出政府网站建设的三大功能定位,推动全面及时的信息公开,引导政府网站建设在线办事,建立公众参与渠道。2006年提出以用户为中心的网站建设思想,2007年,国家提出了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的崭新命题,同年《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从2007年至今,一直将网站三大定位、用户为中心,服务型政府建设理念相融合,推动政府网站建设。虽然从2007至2009年,政府网站建设无论从网站拥有率,还是网站的内容建设、性能维护有了质的飞跃,但“2009年中国政府网站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83.7%的网民对政府网站“很不满意”。这一现象将政府网站所提供的主要内容与网民日常生产生活中最普遍最集中的需求之间严重脱节的问题揭示出来,使得在2010年政府网站建设回到探索让人民满意的主题上。此时,我国政府网站发展也正处于一个转型提升的关键时期。其后几年的网站建设,更注重内容保障、网站内容和技术运维、网站运维管理机制建设。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越来越多的机构、个人,利用网站、(微)博客、视频等渠道公开信息、发表主张、提供服务。从2011年起,政府网站建设开始探索利用新技术满足公众在获取信息、互动交流等方面的新需求;2012年提出政府网站应进行政策引导,同时开展舆情监测。特别是2013、2014两年,网站建设更突出新技术应用和新媒体的接入,如移动政务APP客户端,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应用、推进网站无障碍建设和网站智能检索,也倡导利用其他新技术服务社会公众。正确引导网络舆情,特别是在出现社会热点事件时政府网站的响应情况,加强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在网络舆情引导中的应用。2014年评估显示网站防篡改,防攻击能力亟待提升。

三、政府网站发展趋势的探讨

1.政府网站将继续加强信息公开、在线办事、政民互动三方面的建设,提供公众密切关注和感兴趣的信息、服务和互动形式,搭建政府和公众之间连接和互动的平台,打造服务型政府,。

2.政府网站作为网络舆论引导的主阵地之一,未来将以做好网上舆论引导,权威信息,在突发事件出现时,第一时间抢占舆论阵地,做好热点问题回应,政策解读为工作重点,与政务微博、微信等形成联动机制,妥善有效地引导网络舆论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3.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提升网站防篡改,防攻击的能力,从制度和技术等方面保障网站安全。

4.政府网站将深化以用户为中心理念,广泛应用新技术为公众服务,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无障碍网站建设,为公众提供方便。

5.建立健全网站运维管理机制,确保网站运行维护的稳定有序。

第5篇:国际政治趋势范文

关键词 机构知识库 信息政策 开放存取 权益管理 数字存储 Dspace

分类号 G250.7

Open Access Policies and Interests Management and Revelation of Foreign IR

Wang Qing

Abstract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 is one kind of digital storage systems which is to promote academic exchange and knowledge-sharing. Over 100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more than 2,400 different types of institutional repositories up to now.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operations and facilitate the management of IR, Dspace, UIR, SHERPA and EUA have developed the crafting policy systems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best practices, which providing a good operating environment for knowledge sharing and scholarly communication.

Keywords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 Information policy. Open access. Interests management. Digital storage. Dspace.

1 IR及其政策层级

机构知识库(Institutional Repository,IR)又称为机构典藏或简称为机构库,至今没有统一的定义,SPARC高级顾问Raym Crow(2002)认为IR是获取并保存大学社区智力产出的数字化集合,是学术机构面临的战略问题的具体回应,即通过分类出版结构的激励创新提供学术交流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并充当有形机构的质量指标以提高其知名度、信誉和公共价值,机构知识库的内容由制度界定(Institutionally defined)、学术性(Scholarly)、永久累积(Cumulative and perpetual)以及开放和互操作性(Open and Interoperable)等要素构成,IR的出现为学术界提供了三大发展契机:(1)草根教职员(Grassroots Faculty)和学术图书馆(Academic Libraries)的态度转变;(2)学术期刊(Scholarly journal)的经济适用;(3)互用协议(Interoperability Protocols)和元数据标准的技术方案[1]。

IR是一个面向特定群体的开放存取政策规范和应用系统,目的是为了促成更大范围的学术交流和知识共享。从OpenDOAR①网站统计数据可知,截至2013年9月初,全球已有106个国家或地区的2 419个机构加入,其中美国以304个(占总量15%)位居第一,英日德分列第二至四位,台湾排名第十一。从建立之初发展至今一直呈现线性增长规律,从2005年12月初至2011年9月初中国大陆加入OpenDOAR的机构库数量一直处于缓慢的增长期,由2个增至10个,但2011年10月初迅速扩充至32个,发展至2013年9月初达到35个,台湾从2011年初的56个已增长至58个。为了响应开放获取运动并向机构库提供通俗易懂的语言,同时为了方便机构库管理员制定或提交机构库政策,OpenDOAR的政策涵盖了“元数据、数据、内容、提交和保存”等五类关键政策选项,其中,内容(Content)和提交(Submission)政策从低到高共分为未知的(Unknown)、未申明的(Unstated)、不明确的(Undefined)、含糊不清的(Unclear)和明确的(Defined)等五级,元数据再利用(Metadata Re-use)政策则分为未知的、未申明的、不明确的、非营利的(Non-Profit)、盈利的(Commercial)和其它(Other)等六级,全文数据再利用(Full Text Data Re-use)政策则有七个等级,内容保存(Preservation)政策有五级,通过对每个等级所占总量比例的比较可知,所有政策项目中等级为“不明确的”比例均超过60%,明确了利用政策的机构库比例均低于20%,说明政策机制并没有引起所有入选机构库的足够重视[2]。

2 IR的开放存取政策

2.1 Dspace的OA政策

DSpace@MIT是麻省理工大学图书馆(MIT Libraries)向教师和研究者提供的一项知识存储服务,以支持社区稳定,长期保存数字化研究和教学输出成果,最大限度地向世界范围内的用户开放信息资源。内容包括会议论文(Conference Papers)、图像(Images)、同行评审的学术文章(Peer-Reviewed Scholarly Articles)、预印本(Preprints)、技术报告(Technical Reports)、毕业论文(Theses)、工作底稿(Working Papers)、研究数据集(Research Datasets)等等,DSpace@MIT经由社区(Community)专门管理并指派协调员,已被公认为跻身世界一流的学术机构库,共收录了60 000份高质量的作品,并接受平均每月100万次的下载申请。为了更广泛地传播科学研究成果,2009年3月18日MIT教职员全票通过开放获取政策(MIT Faculty Open Access Policy),教职员在保持承诺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政策:(1)在法律条款方面,MIT可以非独占的不可撤销的许可使用各成员的学术文章,并依法行使著作权以达到公开传播或开放分享的目的。(2)在内容传播方面,任何媒介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或出售内容并授权他人作出同样的行为。(3)该政策的例外条款有三项,一是采用政策之前完成的学术文章可以不受约束;二是成员已签订不相容的许可和转让协议,可以事先约定制度的规则,确定作品的存储和利用方式,豁免政策要由作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首席副校长或教务长的批准。为了协助MIT、利用和管理学术文章,各成员要将最终定稿的电子版(如PDF格式)提交教务办公室,由教务办统一送存开放存取机构库。在学部委员会与图书馆系统协商一致后,将负责解释这项政策,解决学术文章的诠释和应用等纠纷,并送达作者本人。在政策立即生效的五年后由学部政策委员会进行审查和报告,并对图书馆系统的服务和机制进行监督以贯彻IR政策的有效执行[3]。

2.2 UIR的OA政策

UIR(Ulster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是阿尔斯特大学研究人员创建的旨在展示所有学科和科目学术产出的数字化机构知识库,首要目的是扩大学术影响,共享知识和提供开放存取并将信息反馈给研究人员、大学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UIR制定了包括内容(Content)和提交(Submission)等两大版块的开放存取政策,内容政策涵盖四个方面:(1)UIR人员负责制定易于接受的有效元数据;(2)鼓励全文典藏或全文链接;(3)尽可能包含英文摘要;(4)支持文本格式转换或软件开源以确保持续的可读性和可用性。

提交政策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制度体系。(1)创作者/存储者/出版商/资助者(Creators/Depositors/Publisher/Funder)。鼓励经过UIR认可的创作者及时地提交自己的项目,确保遵守与出版商和资助者签订的包括自存储(Self-Archiving)在内的各项既定协议。(2)版本/质量控制(Versioning and Quality Control),最终版本应包含足够的有效元数据,创造者应承担项目内容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责任,并在开放存取之前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3)版权/许可(Copyright and Licence)。项目副本可在未经事先约定或收费的情况下允许复制、展示、执行或授予第三方机构进行个人研究、学习、教育以及其它非盈利性目的活动。(4)保留/保存(Retention and Preservation)。UIR将无限期保留在职人员的项目,即使提交者撤回项目,该项目也仅从公众视野中消除而不会从机构库中彻底删除,UIR将根据当前的最佳实践定期备份并尽最大努力以避免灾难性事件的发生。(5)通知/下架(Notice and Takedown)。UIR督导组(UIR Steering Group)将根据有效的投诉审查下架或撤回项目的请求,包括违反出版政策或法规、国家安全、大学守则以及病毒或技术问题等,同时UIR还公布了UIR督导委员会(UIR Steering Committee)的组织结构、成员、职权范围和处理流程等管理制度[4]。

3 IR的权益管理政策

3.1 SHERPA的权责管理政策

SHERPA Plus项目是支持英国高等教育机构知识库发展的一大重要举措,并通过收集、分析人口使用战略来提供宣传支援。在SHERPA提供的《E-prints存储许可报告》(Report on a Deposit Licence for E-prints)中,E-prints被定义为研究论文的电子印刷版本以提高研究成果的开放共享,为了建立创作者和机构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SHERPA对存储许可协议设定了较为完备的政策规定,包括以下几点。(1)寄存人(Depositor)的权利和声明(Rights and Declaration)。E-prints的寄存人无需放弃自己的版权以支持作者自愿提交作品,并以此作为一项重要的激励措施来促进档案开放。利益相关者的声明主要有三个作用:一是为了保障各方的权利和明确法律责任;二是授予机构库复制、改造和转换电子印刷数据的权限;三是提示机构库未来应主动联系的服务对象。(2)机构库的权利与责任(Repository Rights & Responsibilities)。为了保护机构库的法律行为并建立长期的保存要求和持续存取,需要对存储许可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存储许可应明确机构库在电子印刷过程中的错误、遗漏和侵权等法律责任(Legal Responsibility),同时对寄存人提品的信息准确度和时效性作出制度规范;二是为确保持续性的开放存取,存储许可应对机构库改变电子印刷的数据格式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作出授权。(3)退出战略(Exit Strategy)。机构库可对寄存的材料进行适时保存并允许寄存人在合理诉求的情况下撤回材料,但须保证关联元数据记录的可用性。其中涉及两个重要处理方式:一是由于机构库早期草案或合同文本的制度约束而产生的保留期限(Retention Period)问题;二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Specific Circumstances),例如材料有伪造、中伤和破坏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保留关联元数据以应对法律纠纷等不时之需。对于机构库而言,许可协议提供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正式框架;对于作者而言,其提供了作品权利属于创作者的再保证(Reassurance),同时提高了作者对机构库所提供服务类型的认知度[5]。

3.2 EUA的版权管理政策

由850余所大学组成的欧洲大学协会(European University Association,EUA)一直重视大学社区的开放存取问题,2007年初即成立开放存取工作组(Working Group on Open Access)并集中召开三次研讨会,就开放存取出版模式、版权法律归属、国家数字化机构库及资助机构权益等关键性问题展开政策辩论,大学部门被正式确认为开放存取政策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经过一年多的过渡期,EUA 在2008年3月26日专门召开会议讨论成立EUA工作组并向所有成员政策建议以促进机构知识库的发展及其网络化建设。政策立场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大学的核心责任是守护研究知识这样一种公共产品(Public Good);(2)受到公益资助的研究成果应及时公开;(3)学术出版的前提条件是要经过同行评审,以保证质量并作为数字出版模式的关键要素,但不包括科学研究数据和技术材料等;(4)大学应制定政策和战略来保证学术文章或其他产出以最大化其可用性和可获取性;(5)应在遵守OAIPMH协议①的基础上依据当前的最佳实践来建立和管理机构知识库;(6)大学机构政策应要求研究者必要的自存储且授权公开的时间应以开放存取规定为准而非存储日期;(7)大学政策应将开放存取的版权纳入知识产权(IPR)管理范畴,以确保数字化研究内容更广泛的共享和再利用,并清晰界定所有权和管理权以确保机构有权进行研究成果的教育教学活动;(8)大学机构政策应开发各类资助和保障措施,以支持类如“作者支付模式”(Author Pays Model)等新兴的开放存取模式;(9)所有EUA成员应贯彻执行上级资助部门的约束条款,以保证自存储的运行效果和OA授权的执行力度。倡导不同区域和行业间的部门协作以促进科学信息的存取、传播和保存。同时,建议书附录了EUA开放存取团队的成员名单[6]。

4 IR的政策框架及启示

4.1 IR的政策框架

通过对Dspace、UIR、SHERPA 和EUA等典型IR有关建设和运行中的政策规定和制度安排分析可知,IR的运行实质上是一个涉及创作者、机构库、出版者和利用者等诸多信息主体的、复杂的博弈过程,政策制定的背后掩藏着利益争夺和风险分摊,也暗含着资源分配和信息战略等多项经济机制,从信息资源的流动和利用方向出发,将IR运行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主体纳入一个整体性的政策框架内,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创作者是整个作品开放利用体系的第一主体,若在提交作品前已经和出版者达成共识或签订某项版权协议,则可直接将作品送交出版,同时在不违背合约并尊重出版者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将作品以预印本的形式提交机构库保存,待正式出版后可以向用户开放,机构库在专门的管理团队的运行之下,依据当前的最佳实践调整政策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最大限度地保护作品不受非法侵害。创作者与作品的利用者一般不产生直接的利益关系,利用者只对IR制定的相关许可使用协议负责,且出版者不能对IR中的作品以任何盈利性商业行为作出决策,即IR排除了非公益性使用目的。在作品提交IR一定期限后,由不同知识结构组成的监督小组将对IR运行的现状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开放存取政策的有效施行,IR的管理者也定期向督导组反馈信息,并将形成的汇报制度送达作品的利益相关者,共同维护这样一个为了良好的学术交流和知识共享愿景。

第6篇:国际政治趋势范文

关键词:城市;社区;思想政治教育

城市社区的范围,是一定区域内由特定生活方式并且具有成员归属感的人群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共同体。社区作为城市的基本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人们从事生产生活的基础,是人们精神归属的家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事业,而社区的和谐发展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社区思政教育是 指由政府的相关部门或社会群体自发组织,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以便实现建设社区和使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目的,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我们只有牢牢把握社区思政工作的特点和重要性,才能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更加创新的方法来开展社区思政工作,才能使社区思政工作得以有序健康的发展,使社区思政工作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我国社区教育发展研究虽然时间还不是很长,可在总体上取得了较快的突破和发展,具体的研究主要涉及有:发展模式的研究、发展环境的研究、社区教育资源的研究、社区教育的管理研究、社区教育特色发展等。但是就目前来看中国的社区教育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社区教育模式单一,缺乏特色,很容易流于形式,不能发挥自己的作用,特别是作为社区教育核心的社区思想政治教育,从教育模式、教育内容、教育人员以及教育经费等各个方面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对社区思想政治教育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并分析其如何发展更好以及如何突出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无疑成为当前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大的任务。

现阶段我国城市社区思想政治教育主要面临四大瓶颈,那就是经费缺乏、科普资源缺乏、科普活动场所缺乏和科普专业人才缺乏。

首先,社区思政教育的内容较单一,方法落后。现阶段的社区思政教育内容大多是关于居民文明道德水平的提高和知法守法意识的提升。但是社区思政教育的内容却涵盖了更多内容,比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人生理想、爱国主义观念的实现等等都属于思政教育的范畴。而这些内容往往被忽略,即使有时候进行相关教育活动,但是由于内容的单一、形式的单调,无法发挥其对社区居民思想的指导作用。同时社区思政教育的对象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原来主要是老年人和家庭妇女,到现在下岗人员和流动人员的大量增加,这就使得社区思政工作内容渐渐显得落后,不能有针对性的对不同人群展开教育活动。并且在教育方法上还是以传统手段为主,比如:宣传栏、广播、文体等,没有从思政教育的特点出发,将思政教育落到居民的实处,造成了思政教育时效性不强的现象。

第二,思政活动开展场所缺乏问题较为突出。缺乏位于社区内部、能够容纳足够多的人进行思政讲座等集体活动的场所。这一问题的出现,与社区工作的本质和传统有关。在中国,城市社区长期以来并未给思政教育活动的开展预留空间。当思政任务进入社区以后,以思政活动为主的各种设施和活动空间的需求增加,这就使得原本就不富裕的空间更加紧张了。

第三,思想政治教育资源缺乏,主要是指能够邀请到社区来进行讲座和科普活动的思想政治教育讲师和工作人员的缺乏。这一瓶颈是否存在,取决于社区负责思政的工作人员与科普人士之间的关系。如果社区工作人员了解各个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思政工作人员,那么社区就有更大的几率邀请到他们参与社区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但是,对于大多数社区来说,邀请这些思政人才仍然面临不小的困难。

第四,就是能够组织社区思政教育活动的专业人才缺乏。思政教育活动与社区原来的传统工作有很大的区别。思政教育活动以思想认知和思想指导为主,或者说,以适合社区不同居民的需求,进行思想政治方面以教育为主的活动。这些活动需要接受过一定思想政治教育的知识分子来组织,而他们最好还要接受过思政活动和项目设计方面的基本训练,方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但是,目前在社区里,这类人才还比较缺乏。这是因为,社区工作人群中 年纪大者居多,很少受过专业的思政教育,不能很好的开展相关活动。

开展城市社区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有着重大的社会意义和人文价值,它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城市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居住环境的改善,还有利于全民素质的提升。因此针对我国现阶段城市社区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路径,将我国城市社区思政教育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高度。

第一,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进行“面对面“的思政教育。尽管我们正在迅速进入到信息社会,但是大多数社区居民还是希望知识能够“派送”到自己的“门口”来。这是因为,社区居民们倾向于认为“派送”来的知识有一定的针对性,是根据他们的需要“量身定做“的,比如对于老年人、妇女、青少年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不同的社会团体,就要有针对性的从国家政策方针、思想品德提升、行为习惯整改以及社会价值体现等等不同的方向来进行思政教育,只有这样才能让城市社区思政教育发挥它最大的价值和作用。同时,“面对面”的传授过程也很重要,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社区居民能够与将作者面对面交流,因此通常可以更快的接受所传达的思想。同时,提供思政讲座和培训的授课者也可以得到来自听众的直接反馈,这有助于他们在现场和随后的讲座中调整授课内容,提高授课质量。

第二,挖掘人才,整合场馆,让高校资源服务社区思政教育。高等院校蕴藏着参与思政教育工作的巨大潜力,可以成为引领思政教育潮流和创新思政教育形式的重要力量。每一所高校都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如果能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面向社会、基层和群众,积极开展思政教育工作,将是一支战斗力极强的生力军。社区思政教育可以充分发挥高校师生智力密集优势,以及实验室等设施条件,促进高校科教资源转化为优质的社区思政资源,组织开展有特色、有亮点、有影响的思政教育活动,让高校资源服务社区,提高社区居民的科学素质。同时,一些名校的著名教授和可信专家进行的讲座,都会令社区居民感到满足。

第7篇:国际政治趋势范文

关 键 词:医务界,举证责任倒置,误区

2001 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第4条第8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于我国过去司法实践中所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医疗举证责任而言,《规定》将医疗举证责任纳入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之内,这显然上是加重了医方在医疗诉讼方面的举证责任。那么,《规定》的该种做法是利是弊呢?对此,医学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尽管该《规定》的出台可能会在短期内对我国医疗机构带来不小的冲击,但从长远来看,它是有利于解决我国日益尖锐的医患矛盾并最终也是有利于我国整个医疗事业的发展的。而有些医务工作者甚至也包括法学工作者之所以认为该《规定》的出台弊大于利,其主要原因,我们以为,是在思想认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误区。为此,我们拟就《规定》实施以来医务界在医疗举证责任倒置方面所存在的几种不恰当认识浅作分析,以期澄清某些不应有的误区,保障《规定》的顺利实施。

我们以为,《规定》实施以来,在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认识方面,医务界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误区:

第一种误区是认为《规定》加重了医方的责任,可能会有碍于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该种观点认为,《规定》的出台将使很多医疗机构开始谨慎的接收病员,排斥甚或歧视某些容易置医疗机构于不利境地的病员,从而违背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性,妨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我们以为,这种认识其实主要源于媒体宣传的误导以及对诉讼法律知识的欠知。事实上,尽管《规定》将医疗纠纷诉讼纳入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举证倒置的范围之列,并在这一点上也确实加重了医方的责任,但这种责任的加重更多的是为了实现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地位的平衡,是对过去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能很好地保护病人这类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这一显性缺陷的一种立法补救。过去,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都没有将医疗纠纷诉讼明确纳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之内,而在病人接受治疗的过程中,由于医疗活动的高专业性和高技术性,绝大多数病人根本就难以甚或无法获得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确切证据。而这一点,无疑使得医方与患方在具体进行医疗民事诉讼时,在举证的难度方面出现明显的不对等;具体来说,医方在诉讼中将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而患方则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患者的合法权益未能在诉讼中获得较好的保护。《规定》将医疗纠纷诉讼明确纳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之内,无疑真正平衡了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弥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原有的缺陷。另一方面,《规定》对医方举证责任的加重仅仅是一种有限加重,并不像某些媒体所大肆渲染的那样:医方在该《规定》施行后将承担近乎全部的举证责任。事实上,《规定》仅加重了医方在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方面的举证责任;而在其他方面,则依旧应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所以,医方对于《规定》的出台不应该产生太多的顾虑,更没有必要认为《规定》的出台会阻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二种误区是认为《规定》的出台加大了医方对医疗事故进行赔偿的可能性,从而加重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甚至可能会使医疗机构落入“赔不起”的惨淡局面。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很片面的。这是因为,尽管《规定》的出台加大了医方对医疗事故进行赔偿的可能性,但其所加大的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已,而且这种可能性的加重未必就会加重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因为,《规定》对医方举证责任的加重会加强医方的责任感以及进行医疗管理体制改革的紧迫感,从而使其自觉地强化对医生的管理和教育,提高自身的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从而也减少了医方对医疗事故进行赔偿的可能性。而且,退一步讲,即使《规定》确确实实地增大了医方对医疗事故进行赔偿的频率,可能会使其经济负担加重,医方也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加以有效补救。首先,医方可以提高医疗费用(在某些地方,不少医院已经采取了这一做法),用提高后的医疗费用与原医疗费用之间的差额来建立一项医疗事故专项处理基金,专门用以赔付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物质或精神损失。其次,医方可以要求或者建议患者购买医疗保险;或者退一步讲,即使医方没有权利要求或建议患者购买医疗保险,那么,在《规定》出台所必然导致的医疗费用上涨这一结果的影响和推促下,患者自身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也往往会主动购买医疗保险。这样一来,实际上就通过医疗保险把医方本来应当赔付的那一部分费用转嫁给了整个社会,而不存在所谓的加重医疗机构经济负担的情况,更不会出现“赔不起”的情况。从这一点上来说,担心《规定》施行后会加重医方经济负担的顾虑是没有多少必要的。

第三种误区是认为《规定》的施行可能会使某些患者借机钻法律的空子,给医方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例如,在进行手术前,医方要求患者或者其家属签字的时候,某些病人经常会以种种借口(如不识字)等拒不签字,而在手术出现一些医方本已告知过的可能损害情况时,则又借口手术未经本人或家属签字而要求医方予以赔偿。这种认识虽然不乏道理,但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实际上在《规定》出台以前就已经存在,它并不是《规定》本身所必然带来的一个结果。而且,在当前个人信用问题备受社会各方关注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一个显性要求的情势下,国家必然会重视并加大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尤其是诚信教育,并会因此而强化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整个民商法尤其是民法中地位,加强该原则的具体实施机制,如直接明确或加重对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的惩罚等。而所有这一切无疑都将有利于公民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从而促使人们诚实做人、信用立世,并在全社会形成“无信不立”诚信氛围,使人们羞于、耻于或惧于失实或失信,并最终杜绝某些患者钻法律空子的可能。所以,上面的这一种顾虑显然也是不必要的。

第8篇:国际政治趋势范文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现将劳动部《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的通知》(劳险字〔199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搞好企业劳保医疗制度改革,推动我市大病医疗统筹试点工作,各区、县、局、总公司要积极开展大病医疗费统筹试点,并不断扩大试点面,可将按(92)财工字第120号文件规定提高的3%福利基金作为职工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的部分来源。

附件:劳动部《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的通知》(略)

第9篇:国际政治趋势范文

[关键词]左旋多巴;综合疗法;青少年;屈光不正性弱视;视功能;P-VEP值

[中图分类号] R77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6)10(a)-0123-04

[Abstract]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effects of Levodopa combined with comprehensive therapy in treatment of youth with ametropia amblyopia and the effects on patients′ visual function and P-VEP level.Methods 84 cases youth which were diagnosed as ametropia amblyopia in Department of Ophthalmology of our hospital from August 2012 to March 2015 were selected and randomly divided into two groups.41 patients in control group were treated with combined therapy,while 43 patients in treatment group were treated with Levodopa combined comprehensive therapy,6 months as a course of treatment.After 6 months,the visual acuity,P-VEP,visual function before treatment and after treatment,clinical effects and adverse reactions between two groups were compared.Results After treatment,the patients′ P-VEP P100 amplitude and the contrast in different spatial frequency increased,while P-VEP P100 wave latency shortened,the improvement of the treatment group was more significant (P

[Key words]Levodopa;Comprehensive therapy;Youth;Ametropia amblyopia;Visual function;P-VEP level

屈光不正性弱视是弱视的一大类型,约占弱视发病率的30.76%,一直是眼科研究的重点及热点[1]。儿童时期积极采用综合疗法治疗可使大多患者取得显著效果,使视力恢复正常[2]。但是对于病情较重者综合疗法效果则往往不理想,加之部分患者依从性差,或失治误治,导致青少年患者的治疗难度往往更大[3]。研究表明,左旋多巴可延长视觉发育敏感期,有助于患者视力恢复。现报道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联合左旋多巴治疗的效果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将2012年8月~2015年3月于我院眼科确诊为屈光不正性弱视的84例青少年患者纳入研究并随机分组,其中对照组41例,总眼数72眼,治疗组43例,总眼数73眼。对照组中,男性21例,女性20例;平均年龄(15.83±2.92)岁,病程(24.52±6.79)个月;病情程度:轻度36眼,中度22眼,重度14眼;发病类型:旁中心注视25眼,中心性注视47眼。治疗组中男性20例,女23例;平均年龄(15.37±2.82)岁;病程(25.36±6.45)个月;病情程度:轻度38眼,中度23眼,重度12眼;发病类型:旁中心注视23眼,中心性注视50眼。屈光不正性弱视诊断标准及病情程度标准参照《弱视诊断专家共识(2011年)》[4]。纳入标准:①符合诊断标准,均为初次就诊并已知情同意者;②所有患者均经我院医学伦理会审核通过;③近期未服用本研究以外治疗药物者;④年龄12~18岁者;⑤矫正视力≥0.01。排除标准:①不符诊断标准者;②肝肾功能及凝血功能严重障碍者;③严重精神病不配合者;④随访时未遵医嘱退出研究者;⑤孕妇等不便纳入者;⑥药物过敏者;⑦眼部器质性疾病者。两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治疗方法

1.2.1对照组 行常规眼科检查,根据验光结果选择眼镜,并采用以下综合疗法。矫正眼镜:根据散瞳验光结果进行矫正,外斜视合并近视采取足矫,外斜视合并远视低矫,内斜视合并近视适当低矫,散光行全矫正。遮盖疗法:双眼弱视者根据病情行双眼交遮盖,单眼患者每天将健侧眼充分遮盖。所有患者均行CAM(computer aided manufacturing)视觉刺激仪进行视觉刺激,并均行穿针、穿珠、绘图等精细训练[5]。

1.2.2治疗组 在对照组基础上联合思利巴(吉林省大峻药业,国药准字Z20044024)250 mg,其中每片药物含有左旋多巴125 mg。思利巴剂量为2片/次,2次/d,治疗6个月。

1.3观察指标

比较两组治疗前后视觉敏感度、图像视觉诱发电位(pattern visual evoked potential,P-VEP)和视功能(包括矫正辐辏范围、矫正分开范围、矫正近立体视锐度)。P-VEP检测:室温维持在20~25℃,在枕骨粗隆上方皮肤采用25%乙醇进行脱脂,于枕骨粗隆上1 cm处放置盘状电极,定为正电极,负电极则为前额正中,接地电极为乳突处。刺激参数:采用黑白棋盘翻转的刺激模式,放大20 000倍;刺激频率:2.00 Hz;刺激数目:100;对比度:100%。视觉敏感度:采用MFVA-100型视功能测试仪在不同空间频率下测定患眼的对比度,测定视功能情况[6]。所有检测项目均由同一个操作人员完成。

比较两组临床疗效及不良反应差异,测定治疗前后患者5 m距离的矫正视力(依据国际标准E视力表)。疗效标准:显效,矫正视力>0.9;有效,矫正视力提高>2行;无效:经治疗,视力未发生变化或趋于严重[7]。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7.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用百分率(%)表示,采用χ2检验,以P

2结果

2.1两组患者P-VEP改善情况的比较

两组患者治疗前各指标水平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两组波幅较治疗前明显升高,潜伏期则缩短,但治疗组改善更显著(P

2.2两组患者视觉敏感度改善情况的比较

两组患者治疗前视觉敏感度水平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不同空间频率下对比度较治疗前均升高,但治疗组改善更显著(P

2.3两组患者视功能改善情况的比较

治疗组矫正辐辏范围、矫正分开范围较对照组均更大,矫正近立体视锐度则明显小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4两组患者临床疗效的比较

组间临床疗效比较,治疗组总有效率更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961,P

2.5不良反应

对照组患者未发现不良反应,治疗组有1例出现眼干程度轻且未经特殊处理干预而缓解,总发生率为2.32%(1/43),两组不良反应发生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993,P>0.05)。

3讨论

弱视是临床常见的眼科疾病[8]。目前,积极的传统综合疗法仍被视为最有效且最常用的治疗方法,对于视觉发育的可塑期有一定效果[9-11]。但研究表明,随着年龄的增长临床疗效会不断降低。因此,通过药物干预提高临床疗效已成为研究的重点及热点[12]。

多巴胺是人体单胺类中枢神经递质,多巴胺可以影响视觉敏感度、视力、色觉、光适应性、空间信号等方面,且对于大脑的视成像过程也有一定的影响[13-14]。作为多巴胺的前体,左旋多巴可通过血-脑屏障转化为多巴胺而起效。P-VEP常用来评估弱视程度,屈光不正性弱视患者的P-VEP潜伏期延长,波幅则明显减小,反映出对外界视觉信号的敏感性降低[15]。本研究显示,经治疗患者P-VEP潜伏期均缩短,波幅则增大,但治疗组改善更显著。视觉敏感度反映了人体对于平均亮度下不同可见区域差异程度的辨别能力。在对比时采用对比度视力进行评价,比较患者眼睛对各图形在不同空间频率时的鉴别能力。研究表明,视觉系统由复杂且独立的神经通道组成,特定空间频率内的视觉功能与每一条通道相关,对比度视力则对不同频率下的视力水平进行评估,因而较传统视力表而言对于评价患者视功能意义更大,作用更全面[13]。本研究显示,治疗组不同空间频率下的对比度均升高更明显。立体视觉功能是视功能的重要指标,患侧眼的黄斑中心凹成像模糊,减弱了视觉中枢神经冲动传导,不利于立体视觉的有效建立。辐辏功能反映了两眼视线平行运动时内直肌收缩的运动功能,收缩不利被视为导致视疲劳的重要因素,而此可通过矫正辐辏范围得到有效解决。人眼可感知的最小深度视觉差值是立体视锐度,而弱视是导致立体视锐度发育障碍的重要因素,且近立体视锐度提高可显著改善患者视觉敏感度。治疗组矫正辐辏范围、矫正分开范围及矫正近立体视锐度改善均更显著。临床疗效方面,治疗组总有效率更高,与化志娟等[16-17]的研究结果相一致。

本研究还发现两组患者不良反应发生率无显著差异,且仅有治疗组出现1例程度轻且未经特殊干预而缓解的眼干患者。表明治疗组治疗方案不但效果显著,还具有安全可靠的优势。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治疗组治疗方案效果显著,其中综合疗法是基础,左旋多巴的应用则起到了疗效催化剂作用,体现出良好的协同作用,可作为此类患者的常规治疗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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