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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应急预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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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应急预案

第1篇:无线电应急预案范文

一、2012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注重加强制度建设,落实防震减灾工作责任

认真筹划“十二五”防震减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编制了《市“十二五”防震减灾规划》。

建议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对做好“十二五”时期我市防震减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对《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实施后评价,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重新印发。

组织市、县(区)地震部门对《省防震减灾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并和市法制办共同研究提出21条修改意见,配合省法制办、省地震局完成防震减灾立法调研工作。

加大对县区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全市防震减灾目标管理工作,逐级签订防震减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了考核细则,加大定期督查力度,增强了全市各级政府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严格落实震情跟踪监视制度,做好分析研究工作

今年以来,市地震局不断加强对地震台网软件和设备的维护,确保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的不间断运行。制定了《2012年全市震情跟踪方案》,坚持做好24小时震情值班制度,完成2012年全国地震目录及前兆、测震资料的收集整理;进行了地震预报月会商和半年会商,做好震情跟踪和分析研究工作,完成《2013年度市地震趋势研究报告》;注重加强地震宏观测报工作,按我市地震带分布情况,对全市地震宏观测报点进行合理调整,建成30个骨干宏观测报点,并对宏观测报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强化抗震设防管理,加大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力度

注重加强地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为进一步规范地震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11月3日,市地震局在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会议室举办地震行政执法培训班,市及各县区地震局共31人参加了培训。

不断创新行政执法管理模式。一是加强督查检查,定期到四个城区巡查是否有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先后对江淮盐化有限公司开发的同科-汇丰高层建筑、海滨疗养院3万平方米扩建工程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问题,上门对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法律法规的宣讲、教育,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二是省市联合执法检查。11月17日,省地震局与市地震局联合检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对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蓝天置业有限公司、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工程设计单位进行了检查。

推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和城市地震安全示范小区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全市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市、县地震局加大督查推进力度,参与选址,提供图纸,举办农村工匠培训班,提供技术指导等,在四县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区建设。指导各县区积极开展城市地震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经过评审9个“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全部达到市级验收标准。

扎实做好地震科普知识宣传工作。以“5.12防灾减灾日”和市第二十三届科普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共投资10余万元制作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图板130块、地震知识宣传材料12万份、地震科普光碟200套、科普书籍2000套、挂图160套分发各县区,推动科普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相继开展送地震科普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和进家庭活动。

突出抓好学校地震科普工作。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分别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日”宣传教育活动,我市国家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和13所省、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全面向社会各界开放,举办了全市青少年地震知识作文竞赛,全市共有230多所学校参加,收到竞赛作文5.7万多份,指导相关学校创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工作。

市地震局主要领导亲自带头深入到县区政府、党校干部培训班、中小学及多家企事业单位开展防震抗震科普知识讲座。在赣榆县华杰双语学校举办全县中小学校园地震应急演练及安全工作培训会,邀请省地震局专家邓民宪为全县所有中小学校长、中心幼儿园园长,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人防办、县消防大队、县红十字会领导进行培训,组织与会人员观摩了学校地震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

通过新闻媒介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活动。在广播电台开设了“地震科普知识之声”栏目,在市电视台播放中小学生地震安全教育知识讲座,在苍梧晚报开设了“防震减灾,避险自救”专栏,借助手机短信平台,向广大手机用户发送地震科普知识,每月定期向全市防震减灾助理员和联络员发送地震信息和地震知识短信,利用庙会开展广场宣传活动。

(四)扎实推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地震应急预案建设。市地震局制定了《2012年度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方案》,指导各县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工作,规范了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地震应急预案,为基层应急疏散演练有序进行具体指导。

强化学校演练。在“5.12”前后,市、县(区)地震局会同教育、民防部门指导全市所有中小学校集中开展一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并对部份中小学校进行现场指导和检查。

组建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市地震局联合团市委,在大中院校学生中招募防震减灾青年志愿者近100人,市政府董春科副市长为志愿者队伍授了队旗,市地震局为青年志愿者配发了服装,组织了培训等。市地震局与市体育局共同努力,以市无线电体育运动爱好者为骨干,组建了1支市无线电地震应急通讯志愿者队伍,并参加了全国、全省无线电演练和比赛,分别获得全国第三名和全省第五名的好成绩。

加强地震应急综合演练。市地震局指导各县区积极开展地震应急演练,组织新浦区、海州区所辖的17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防震减灾领导、防震减灾助理员以及新浦区浦南镇、新海办事处和海州区锦屏镇、洪门办事处所辖的44个村、社区防震减灾联络员约100余人开展地震应急桌面演练活动。11月15日,市地震局组织开展全市地震应急实战演练,以赣榆县罗阳镇、东海县白塔镇,新浦区新海街道办事处、浦南镇,海州区洪门街道办事处、锦屏镇以及所属学校、村、社区、企业、医疗卫生等和市县区地震局作为参演单位6800余人,重点演练了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及各县、区地震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市地震局应急指挥系统收集灾情信息;各县区灾情速报员进行地震灾情速报;无线电志愿者队伍利用无线电台进行灾情速报、图片传输;各县区有关中小学校、村(社区)开展避震和应急疏散演练;各县区所属有关志愿者队伍、应急救援队、抢险救灾队、医疗救护队开展应急救援和应急抢险演练。通过本次地震应急演练,检验了全市地震系统工作人员的应急反应和指挥能力,检验了基层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反应能力,检验了各级地震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检验了灾情速报员队伍和无线电通讯队伍的通联能力。

二、2013年工作打算

(一)继续推进市级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评价及县级地震小区划工作,为城市建设和国土利用、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依法加强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推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和城市地震安全示范小区建设。

(三)继续做好震情监视和分析研究工作,确保地震监测台网安全运行。

(四)加大工作指导力度,不断提高县、乡做好防震减灾工作能力。

第2篇:无线电应急预案范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六条 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 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第九条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十条 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十一条 运输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 运输机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运输机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十三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由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

(三)使用空域、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已经批准;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

(五)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运输机场投入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通用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场地;

(二)有保证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四)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通用机场投入使用的,通用机场的管理者应当向通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运输机场作为国际机场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口岸查验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外公告;国际机场资料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运输机场,不得擅自关闭。

运输机场因故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需要临时关闭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航行通告。

机场管理机构拟关闭运输机场的,应当提前45日报颁发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经批准后方可关闭,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运输机场的命名或者更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运输机场废弃或者改作他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运输机场应急救援的演练和人员培训。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运输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运输机场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改正。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组织制定机场安全运营规章制度,保障机场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运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影响运输机场安全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运营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监督检查。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不得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行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取得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运输机场的生产运营,维护运输机场的正常秩序,为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在生产运营、机场管理过程中以及发生航班延误等情况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候机、餐饮、停车、医疗急救等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及时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准确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保证航班正常运行。

航班发生延误,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旅客和货主服务,及时通告相关信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机场范围内的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

对于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参与经营。

第三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送运输机场规划、建设和生产运营的有关资料,接受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十一条 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经营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航空燃油供应设施、设备;

(三)有健全的航空燃油供应安全管理制度、油品检测和监控体系;

(四)有满足业务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申请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航空燃油供应企业供应的航空燃油应当符合航空燃油适航标准。

第四十四条 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设施应当公平地提供给航空燃油供应企业使用。

第四十五条 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企业停止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应当提前90日告知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航空运输企业。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四十六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本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五十四条 设置、使用地面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应当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五条 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十六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五十八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五十九条 在民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航空器噪声和涡轮发动机排出物的适航标准。

第六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声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航空器噪声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产生影响的情况,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

第六十二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民用机场周边地区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并实施控制。确需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民用航空器运行时对其产生的噪声影响。

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在民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引发的相关问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运输机场内进行不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实施未经批准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或者将未经验收合格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投入使用;

(三)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行施工。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使用运输机场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关闭运输机场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因故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临时关闭运输机场,未及时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或者经批准关闭运输机场后未及时向社会公告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或者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后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机场管理机构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作出限制使用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造成运输机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者严重事故征候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在运输机场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航空燃油供应企业供应的航空燃油不符合航空燃油适航标准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企业停止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业务,未提前90日告知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航空运输企业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机场管理机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候机、餐饮、停车、医疗急救等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参与经营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业务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送运输机场规划、建设和生产运营的有关资料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未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民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不符合国家有关航空器噪声和涡轮发动机排出物的适航标准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相关航空运输企业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

(四)、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本条例所称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飞行区指标为4D的运输机场是指可供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大于1800米、翼展在36米至52米之间、主起落架外轮外侧边间距在9米至14米之间的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机场。

本条例所称飞行区指标为4E的运输机场是指可供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大于1800米、翼展在52米至65米之间、主起落架外轮外侧边间距在9米至14米之间的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机场。

第八十六条 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管理除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4月22日《经济日报》)

第3篇:无线电应急预案范文

组长: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主任

区供电公司经理

成员:区建委主任

区教委主任

区经委主任

区商务局局长

区公安分局局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区旅游局局长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区广电中心主任

街道办主任

街道办主任

开发区主任

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区电力夏季迎峰度夏联合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由督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二、工作原则

政府督查有保有限和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尽可能不拉路"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强化我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三、工作措施

结合电力供需形势逐级投入使用,年月至月为全区电力迎峰度夏期。按照"总量平衡、多措并举、有序管理、倡导节约"原则制定系列化调控措施。并优先采取预控措施。

(一)预控措施

1.利用价格杠杆。整体出台、分步实施电价结构性调整政策,采取调整峰谷从分时电价时段、扩大峰谷电价比价、实施尖峰电价、扩大峰谷电价实施范围四项措施,并继续执行季节性电价的政策,引导用电单位主动降低高峰的用电负荷,引导企业在负荷低谷期间用电,减少高峰负荷。

2.高温分批休假。非连续生产型工业企业应当按照供电企业高温避峰用电的要求,按需求侧调控任务分解表安排职工进行为期一周的停工休息,避开高峰用电生产。

3.实行轮流周休。非连续生产型工业企业,除应当按照供电公司高温避峰用电的要求,安排职工停工休息外,应当按照行政区域和供电安排,安排职工轮流周休。

4.统筹设备检修时间。对具备300千瓦及以上用电设备的大企业、大用户,年月日至月日期间,集中统筹安排设备检修,减少大负荷期间用电。

(二)应急措施

若短时间内仍存在电力缺口,采取上述预控措施后。供电公司按照工作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1.负控限电。

启动无线电负控装置,执行第一套负控限电方案。安排一定数量的用电大户参加负控限电。由供电公司负责提前1天通知用户。

2.紧急避峰用电。

按照协议提前2小时通知第一批用户紧急避峰用电。启动第一套紧急避峰用电方案。供电公司负责与用户签订协议。

(三)紧急措施

由供电公司按照工作预案、结合实际采取以下措施:采取应急措施后仍不能平衡用电负荷。

1.负控限电。

启动无线电负控装置,执行第二套负控限电方案。安排一定数量的用电大户参加负控限电。由供电公司负责提前1天通知用户。

2.紧急避峰用电。

按照协议提前2小时通知第一批用户紧急避峰用电。启动第二套紧急避峰用电方案。供电公司负责与用户签订协议。

3.暂停施工用电。

暂停一般施工工地用电。对局部严重超负荷地区,除区重点工程外。由供电公司提前1天通知用户。

(四)应对突发状况措施

仍存在超出供电能力的不可控负荷,以上调控措施全部投入使用后。为保证电网整体安全,由供电公司按照"先工业负荷,后其他负荷;先企业次要负荷,后企业主要负荷;先乡镇,后城区"原则,将启用第三套负控限电方案和限荷拉路方案。同时准备启动本区重特大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力迎峰度夏工作涉及全区多领域多部门。密切协作,相互配合,落实各项措施,发挥表率作用,加强本单位节电工文秘家园作,同时,要按照职责权限,对本单位本系统落实电力迎峰度夏措施,提出明确工作要求并监督执行,确实把电力迎峰度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完成好。

党政机关带头执行各项调控措施,全区各级机关部门要率先垂范。节电节能,减少夏季高峰用电。

针对各项调控措施,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制定配套应急措施。

合理安排生产,各电力用户应认真执行各项调控措施。自觉错避峰用电,为缓解全区用电紧张形势做出贡献。

(二)明确责任。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能。

区政府已成立电力迎峰度夏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负责原则。统一负责全区迎峰度夏工作,指导用电指标的综合平衡工作,并将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和工业开发区,同时将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电力平衡方案执行到位。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夏季电力需求侧管理办公室。由乡镇主要领导牵头,按照区年夏季电力需求侧管理方案要求,负责本地区相关单位的需求侧管理方案落实及监督检查工作。

(三)加强舆论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系列报道,区发展改革委要配合区广电中心等新闻部门。认真做好迎峰度夏各项工作措施的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的良好氛围。同时,将月份的节能宣传周活动与夏季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加大宣传力度,达到宣传目的

(四)制定完善迎峰度夏方案。

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供电公司要提前和用户签订避峰协议和无线电负控协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最大限度降低停电影响,指导用户合理安排用电负荷。月份,区供电公司就平谷区电网线路倒塔造成大面积停电和北

进行电力突发事件预演,京市对我区拉路两方面做事故假想。以进一步提高应急抢险能力。

给予理解和支持,各电力用户要提高对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认识。顾全大局,积极配合电力公司做好负控、避峰协议的签订以及设备的集中检修工作,各用户要在迎峰度夏期间,提前安排生产计划,确保年夏季电力需求侧管理方案落实,尽量减少高峰集中用电,降低停电损失;空调负荷集中的单位,要加强科学用电管理,实行室内最低温度控制,避免电能过度消费。

(五)认真做好电力安全生产。

各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电力迎峰度夏工作中。预防为主"思想不放松,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夏季高峰负荷到来前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加大巡线检查与设备维护。区电力办和供电公司要共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4篇:无线电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应急预案;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 P6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引言

《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尤其是发生“12.23”特大井喷事故后,各油田企业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这项工作已经较普遍地开展,目前油、气勘探开发应急预的编制与应急管理都还存在某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应急预案编制前,缺乏对潜在危险的风险分析和危害识别,尤其对一些设施复杂的重大危险源。

(2)应急预案内容不完善,应急程序不清楚,可操作性不强。一些应急预案缺少应急组织及职责、通讯、物资装备和器材、救护等基本内容。

(3)由于风险分析和危害识别工作不全面,因而评估出应急事故种类不全面。如有的油气生产企业联合站、处理站锅炉压力容器不少,但制定的预案仅有防井喷、防火灾、防油气爆炸、防硫化氢中毒等,没有编制防洪涝、防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等应急预案;

(4)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培训和演练少,职工的应急思想认识及应急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

上述问题反映应急预案未得到落实,一旦发生突发事故,还不能及时组织有效的救援,控制事故的扩大。对此油气勘探开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一些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1 油气勘探开发应急预案编制和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1)编制应急预案是《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企业正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按《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必须编制应急预案。

(2)由油气工业生产特点所决定。油气勘探开发具有明显的高温、高压和产品易燃、易爆,生产和施工作业中的危险性比较大,可能导致井喷失控、火灾、爆炸、中毒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因受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还有可能遭受台风、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且这类事故多半具有突发性、急迫性,一旦这类事故发生,后果极其严重,可能造成财产的巨大损失和人员的重大伤亡,影响也特别重大。当应急事故发生时能在短时间内组织起有效的抢救,控制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加强应急管理。

2 应急预案的定义、编制范围及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1)在应急预案编制前,首先应对本企业的危险源进行辩识,再根据危险源的情况来编制应急预案,同时,要与当地政府及外部应急救援服务机构取得联系,进行调查,以取得支持;

(2)应以努力保护人身安全、防止人员伤害为第一目的,同时兼顾设备和环境的保护,尽量减少灾害的损失程度;

(3)应急预案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作为重大危险设施维持安全运行状态的替代措施;

(4)应急预案应有充分的人、财、物的保证;

(5)应急预案应经常检查并修订,以保证防灾减灾措施的科学性和应急设备的先进性。

3. 编制油气勘探开发应急预案的要求

(1)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油气生产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和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场所及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袭击)都应编制一个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大型储油罐应做到一罐一案;

(2)企业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故的潜在后果进行评估;对于设施复杂的重大危险源,应充分考虑每一个重大危险源性质、规模以及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它们之间可能的相互影响和可能引起的连锁反应;

(3)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由企业生产综合部门组织安全、环保、技术、公安、消防、工业卫生、医疗、设备、物资等相关部门制定;

(4)应急预案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机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处理程序简单,步骤明确,措施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尤其是设施复杂的重大危险源更应如此;

(5)应急预案应包括保证有关设施受影响部分的安全规定(如紧急停车等),同时制定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6)应急预案应考虑各种特殊情况下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施(设备、用品),以保证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7)企业应保证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中现场能采取的措施和决定具有灵活性;

4. 应急预案编制的内容

根据石油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关于应急预案编制的有关标准及上述应急预案编制的原则和主要要求,油气勘探开发(陆上)应急预案编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1)编制的目的、原则。明确指出本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原则。如编制井喷失控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了在高压油气井井喷失控事故发生后,能在很短的时间内组织起有效的抢救,控制易燃易爆物品及含硫有毒气体的扩散,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并迅速控制住井喷,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其救援原则应是以努力保护人身安全、减少人员伤害为第一目的,同时兼顾设备和环境的保护,尽量减少灾害的损失程度。

(2)生产及施工作业区(或现场)情况概述。主要包括:① 工区地理位置(含地理图),自然环境、气象资料等;② 装置、设施概况(含平布置图),工艺流程等;③ 周围地区可提供支援的机构简况,如应急服务机构等。

(3)应急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应明确各级应急组织的名称、人员组成及其职责。应急组织分三级进行管理,一、二级单位建立应急指挥中心,三级单位建立应急指挥小组;各级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和应急指挥小组组长由相应级别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应级别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级应急组织应编制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各级应急组织应建立相互联系的应急工作网络图,图中标明各级应急组织名称、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联系人

员的地址、电话、传真等;应急组织和有关人员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包括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和协调职责以及现场的有关应急人员的职责。

(4)应急事故或险情。经过危害辩识后列出本企业或工区内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中可能遇到的需要进行应急抢险的重大突发事故或险情的种类,以便分别作应急救援方案和应急措施。

(5)应急报告的基本程序。应明确应急事故发生后现场及各级应急组织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基本程序及报告负责人、报告方式、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种类、严重程度、报告时限、地点、原因、概况、救援、求救要求等)。

(6)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基本程序。明确事故或险情在什么样的状态下开始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基本程序、下达指令的负责人及指令下达的具体方式,应急状态解除的人等。如井喷失控一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应在高压油气井发生井喷事故、现场经采取措施已无法控制的情况下才启动,发生一般的井涌、井喷,经现场采取措施就能得到控制,就不必启动一、二级应急预案。

(7)各类事故或险情的应急救援方案和应急措施。该项内容应对本企业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或险情的应急救援方案和应急措施分别进行编制,应包括:① 报警措施。明确报警程序、报警方式、报警人等;② 现场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包括在突发事故或险情发生初期现场人员的行为规定,所采取的报警、扑救、消防、逃生、个体防护、人员救护措施以及紧急关断和停止设施设备运行的工艺处理措施及程序等,尽量控制事态扩大;③ 应急救援方案。包括各种事故或险情发生后需要上级应急组织救助的施救方案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含抢险和救护、其它危险源潜在危险的控制、人员的撤离、危险区的隔离等);

(8)应急救援设备、器材。

(9)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出应急培训和演练计划要求,定期组织演习。

(10)附录,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图表。

4 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应急救援设备、器材是进行事故应急救援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手段。为了保证应急预案的落实,企业应根据应急预案中各类事故或险情种类所采取的方案和措施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这些设备、器材平时就应予以配备。现以含硫高压油气井井喷失控应急事故为例,需要配备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如下:

(1)报警和通讯设备、器材,主要是各种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和仪器、电话、传真机、无线电通讯等应急通讯设施;

(2)井控装置及液压控制系统,抗硫井口装置和管材,足量的压井材料及相应密度的压井液等;

(3)与油气井压力级别相匹配的压井装备,如压裂车等;

(4)井口装卸及切割用的设备、工具(防爆型)等;

(5)消防设备及器材,如消防车、灭火器、灭火剂、消防水等;

(6)发电机、探照灯、照明车等应急电源及器材;

(7)个体防护用品,如防静电和防火工作服、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护目镜、耳塞等;

(8)人员救护设施及药品,如救护车、担架及其急救药品;

(9)其他设施和器材,如运输、装卸、拖、铲、挖设备及其他应急器材等。

(8)应急预案的检查。各级应急组织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的检查,其内容包括应急报警和通信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应急事故处理人员能否准时准确到位,各种抢险救护设备(设施)和器材是否齐全、有效,人员撤离措施和步骤是否适宜,相关人员对应急预案是否已掌握,职责是否清楚,对应急程序和措施是否熟悉等。并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各项应急措施得到真正落实。

参考文献: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安全监督.北京:石

油工业出版社.2003.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浅海石油作业安全应急

计划编制要求(SY/6433—1999).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0.

第5篇:无线电应急预案范文

关键词: 电力应急、voip、sip

The design and realization of a mobile power emergency telecommunication system based on IP

Hu Rui , Cui Wei , TANG Yi , XIE Zhang-bin , WANG Hua-bin

(Hefei Electronic Engine ering Tnstitute)

Abstract: With great mobility and strong interconnected capacity, the mobile power emergency telecommunication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emergency communications role in natural disaster、 emergency and security incident.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project implementation plan, we discuss the structure、principle、the key technology involved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ystem.

Keywords: power emergency、voip、sip

1 引 言

在电力系统日常会商、重点工程建设、重大事件等工作中,经常会牵涉到不同地域分支机构和多个公共应急行业部门,如气象、武警、电信、交通、物资、民政等,怎样将这些部门集中到一个统一的通信平台并进行集中调度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另外,在电力应急、设备抢修工作中,当发生台风暴雨等重大灾害,基础电信设施遭受破坏时,常规的通讯手段往往显得非常脆弱,如何结合常规通信手段、专有电台以及卫星等通信手段,通过融合提高可靠性,确保重大电力事件现场救援各部门、公众和后方上级决策指挥部门相互间的通信,也是电力应急工作中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结合电力行业特定需求,本文设计了一种基于IP的移动式电力应急通讯系统,实现多部门综合指挥调度,不同通讯方式的互连互通,以及综合组网等功能,可在应急条件下提供通讯支持。

2 移动式电力应急通讯系统构成以及相关技术

当前,国内外现有的基于传统电路交换的通讯调度系统中,绝大多数是单一通信方式的通信系统,其中大部分还是传统的电路交换的模拟电话网调度系统,只能实现电话网内调度,且操作繁琐,成本高,灵活性差,可扩展性低。本系统基于IP分组交换的异种网络互连技术,为电力系统所涉及到的多种通讯制式和终端,提供集中、统一、便于操作的通信网络平台。系统组成如图1。

其工作原理如下:无线电台接入模块主要是完成各种电台的单双工转换、语音信号的模数转换,经IP打包后与IP交换中心通信;PSTN公网接入模块是将目前的移动通信公网和固定通信公网的终端接入IP交换中心,为公网与专网提供通信的通道;互联网接入模块是提供VOIP落地及设备远距离组网的通道;用户终端接入模块提供本地电话接口,也可以通过外置VOIP网关进行用户扩展;调度管理模块为调度员提供多种调度方式,可以是安装调度软件的PC、调度电话机、PDA等,利用调度软件及调度电话机可以完成快速拨号、自动接听、多方通话、录音、监听、强插、强拆、多制式通信终端之间多方协商会议等功能。

系统相关性能参数如下:支持30路用户并发;500个用户注册;3种无线电台频段接入(可扩展);提供模拟中继8路(含GSM/CDMA通道各1路);支持RFC-2833、In-band DTMF、SIP INFO三种方式的DTMF;支持G.711、GSM、G.729语音编码。

2.1IP 交换中心模块

IP 交换中心模块的作用是:终端用户的注册、会话建立、媒体流转发、会话终止等功能;提供调度接口,实现各种调度功能;实现与多种网络和终端的对接,包括无线电台、模拟集群、数字集群、对讲机、网络电话、固定电话、手机、卫星电话等。

图2是IP交换中心模块的结构图:核心是一个基于SIP的IPPBX,包括注册服务器、信令服务器和媒体服务器三个部分,功能如下:

注册服务器响应终端用户的注册请求,完成UA的注册和撤销功能;信令服务器实现通话连接的建立、挂断,调度管理等功能;媒体服务器完成对音视频等媒体信息的转发。

传统的PBX利用电路交换的原理来实现集团电话的功能,而IP PBX则使用了TCP/IP协议,利用包交换的原理,在以太网上实现了更加强大的功能,不仅能进行语音通话,还能实现文本、数据、图像的传输,将电话网和计算机网统一成一个整体,另外不同地区的IP PBX网间借助Internet网,还可实现远距离通信。

IPPBX通过语音转接模块的FXO口连接PSTN/GSM/CDMA/集群/卫星电话,分别实现与电信网络、手机网络、电台、卫星网络的连接,实现IP网络与这些网络的互连互通。

SIP (Session Initiation Protocol 会话初始化协议)用来建立,改变和终止基于IP网络的多个用户间的呼叫连接。在此连接的基础上很方便的实现多方语音、视频、文本等各种类型的媒体会话。参与会话的成员可以通过组播方式、单播连网或者两者结合的形式进行通信。图3是一个完整的SIP会话的建立和关闭流程。

User agent(用户)A和B首先向Sip Proxy(SIP注册服务器)发起注册,成功后A向B发起包含SDP结构的INVITE请求,B返回180响铃消息,然后B返回包含SDP结构的200OK数据包表示同意接听,并且进行媒体协商,最后A向B发送ACK确认包,此时通话建立;通话结束时,A向B发起BYE请求,B返回200OK数据包,则会话终止。整个过程的所有信令都需要经过信令服务器转发,媒体传输可以独立进行也可以通过单独的媒体服务器实现。

2.2调度管理平台

调度管理平台的作用是融合不同部门,不同类型的用户,并且进行统一管理。主要功能有:呼叫、强插、强拆、代接、监听、强挂、呼叫转接、通播、组播、会议、语音等。 调度软件主要包括两个模块:数据库管理模块和调度管理模块,如图4。

调度软件连接到远程的管理数据库上,获取当前系统中的用户信息以及组织机构信息并且在软件界面中实时显示,授权后允许对数据库进行增删改等操作。

调度软件和IPPBX上的Manage模块的控制端口进行套接字连接,通过ManageAPI 或CLI(Command Line Interface)指令调用SIP模块和Channel模块,实现相应的调度操作,同时接收并分析Manage端口返回的数据,实时显示当前系统的状态。

2.3无线电台接入设备

无线电台接入模块的关键技术是电台和SIP 网络的接口设计,它可以使不同的电台设备和使用SIP 协议的通讯设施互连互通,再通过一些辅助设施(比如语音卡,手机模块,SIP PBX等),实现半双工下的电台、手持机、车载电台和固定电话,手机、卫星电话,软电话互相通讯,实现互连互通功能。网络和电台设备互连关键要解决以下几个信号的运算与处理, 音频输入(Audio in),音频输出(Audio Out),载波检测(COR),按键发射(PTT),辅助音频输入(Aux In),辅助音频输出(Aux Out),还有VOX(声音控制PTT)电路和静噪电路的设计。其工作原理如图5。

无线电接入模块将无线电台的模拟语音信号进行电压转换、放大,然后送入DSP信号处理单元,进行模/数转换,降噪处理,最后将语音数据打包成UDP包送入IP软交换单元,供IP调度系统进行交换处理。同时DSP单元还提供一条PTT信号用来协调与半双工电台的收发同步。

2.4 多种通讯网络的互连互通

本系统可以实现多种应急通信接入、交换和管理。不同的通信终端如固定电话、手机、对讲机、无线电台等设备,借助移动通信,卫星、WiFi/WiMAX等网络接入系统,统一于IP架构进行融合和处理,能够提供集中指挥和信息。

各种通讯方式都需要和IPPBX连接,连接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作为SIPUA注册到SIP信令服务器中,另一种是连接到语音模块的FXO接口,如图6。

网络电话通过唯一标识的SIP号码注册到IPPBX的SIP注册服务器上;

对将机的通讯距离是有限的,无线对讲机网络中继模块可以把对讲机的模拟语音数据数字化、压缩后发送到IP网络上,实现远距离无线对讲通讯;

通过语音转接模块的FXO接口可以实现IPPBX和CDMA/GSM、PSTN、卫星电话、集群等通讯网络的连接,实现IP网络和传统通讯方式的互通。

3 系统实现以及应用

依据上述原理,本文设计出了一种基于IP的移动式电力应急通讯系统,系统能够把电力部门和政府、交通、公安、武警等各种频段对讲机、短波电台等通讯手段整合,把电力分系统集中起来,从而有效、快速的联动相关机构,解决电力事故,降低甚至避免损失,保障电力服务可靠运行。

3.1结构设计和系统外观

根据系统指标,在结构设计上采用了标准19寸机箱,根据功能分别采用3个1U机箱叠加,方便生产和维修。

结构图和系统外观如图7、图8所示:

3.1.1主控交换单元

3.1.2综合业务单元

3.1.3电台接入单元

3.2 系统功能如下:

建立电力应急临时呼叫中心:系统利用IVR提示抢修、报警或求助人员,将不同类型的呼叫路由到中心设置的对应处理坐席,以便专家会商,对其做出快速反应。

现场指挥调度:提供应急预案通信接口,同电网运行监测、应急指挥等信息系统全过程互动,辅助生成调度决策并予实现,配置调度对象,管理调度作业。支持的调度作业有基本呼叫、强插、强拆、代接、监听、群呼、联动广播、跨网会议、一号通、短信、语音短消息等。

级联和分布式组网:通过卫星IP链路或现场紧急搭建IP网络,实现调度中心分布式多点组网,通过网络、数字或模拟中继,和上级部门及其它现场应急单位共同组成上下级通畅、多部门协作、全方位的应急指挥调度通信网络平台。

4 总 结

本系统利用先进的IP软交换通信技术和DSP信号处理技术能快速将不同频段的无线电台、模拟集群、数字集群、对讲机、网络电话、固定电话、手机、卫星电话等通信设备组成一个统一的通信平台,实现不同部门和应急现场之间快速组网以实施综合指挥调度、信息交换并实现互连互通。已经在宁夏电力、奥运保障、武警指挥、重点工程阵地、气象应急、公共应急指挥领域成功实施。

参考文献:

[1]张智江,张云勇,刘韵洁.SIP协议及其应用[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

[2] [美] Daniel Minoli 等. IP网上的话音传递技术[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3]张登银,孙精科.VOIP技术分析与系统设计[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

胡瑞:女,山东济宁人,硕士毕业于海洋大学,助教,从事通信系统研究

崔巍:男,河北河间市人,毕业于华北电力学院,高级工程师,从事电力通信技术和管理工作

唐毅:男,安徽合肥人,博士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后,从事通信与信号处理研究

第6篇:无线电应急预案范文

创新机制,转变管理方式

第一,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安全播出监管工作机制。集中统一安全播出监管,就是有线统一监管、无线及卫星统一监管、全区统一监测监管。

一是有线的安全播出,由广西广电网络公司统一负责,统一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彻底改变过去由于网络分散而难以统一管理的状况。

二是对广西广播电视技术中心直属无线台站、卫星地球站和西新工程、村村通发射台站统一由广西广播电视技术中心统一管理。

三是建立全区广播电视播出监测监控网络,对全区所有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无线、有线、卫星及新媒体平台播出进行监测监控,由广西广播电视监测中心统一负责监测监控和调度指挥。

实行安全播出集中统一管理后,明确了安全播出的责任主体、监控业务主体和行政监管主体,按照“谁播谁负责”的原则和“全区统一监测监管”的要求,各负其责,真正把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各单位和各发射、传输、播出环节。

第二,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安全播出管理水平。广西广电局充分利用五级贯通的广电网络资源,以联网监控技术手段,建立有线、无线及卫星、技术监测监控三张全区统一的安全播出管理网络。

一是有线网络实现全程全网监控。广电网络公司对全网进行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网络规划、设计、改造和设备更新,统一安全播出管理,特别是乡镇、村网络纳入县分公司管理后,取消乡镇、村网络小前端,过去播出质量低劣、安全播出事故时有发生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

二是无线台站实现远程智能化统一管理。在各台站与有线网联网的基础上,我们自主研发了广西全省(区)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运行支撑管理系统。实施远程智能化监控的无线台站,可以实现故障自动报警、备份自动播出,所有台站播出的监控工作都集中在首府南宁的传播枢纽成实现,实现了无线台站“无人值班,有人留守”的管理。目前,技术中心在没有增加人员的情况下,除了管理43座直属无线台站和卫星地球站,还管理125座西新工程、村村通台站。过去村村通台站由于点多面广,而且当地县广电局维护能力不足,导致停播率高居不下,现在管理分散的问题得以解决,维护水平和质量有了较大改观,停播率大幅下降。

三是全区统一监测监控。监测中心建立了自治区、市、县三级贯通的安全播出监测指挥调度系统,利用有线网对全区所有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网络公司及各分公司前端、各无线台站及卫星地球站、各新媒体播出平台等发射、传输、播出、转播的节目进行监测。系统能自动、实时地将广播电视异态监测信息发送给播出单位,对及时处理、减少停播劣播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降低了停播率,实现了从结果管理到过程管理的转变,实现了对全区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测监控、调度指挥、预警。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前端还与总局监管平台相联,纳入了全国有线网络统一监管、监测体系。广西广电局按照全媒体、全业务监管的要求,还建立了广播电视监听监看平台、广告监管平台、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管平台和广播影视网络信息综合平台,正在抓紧建设IPTV监管平台和手机电视监管平台,把新媒体、新业态纳入安全播出的监管。

经过近几年来的努力,安全播出工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2011年广西所有播出单位监测总停播率下降到22秒/百小时,比2010年68秒降低了46秒。县级及县以下无线发射台站总停播率1分32秒/百小时,实现总局低于3分钟/百小时的要求。2012年上半年全区重要播出单位(自治区两台播控、卫星地球站、有限网络前端)的停播率为0秒/百小时,重要转播单位(区直发射台、广电网络各分公司、各市局属发射台)的停播率为1.4秒/百小时,县级及县级以下无线发射台站总停播率为22秒/百小时,停播率再创新低。广西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连续4年实现0秒停播。

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确保安全播出

确保党的十期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是下半年安全播出工作重中之重。为做好十安全播出工作,广西广电局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高度重视,加强对安全播出工作的领导。年初广西广电局就下达2012年度安全播出任务指标,并将十安全播出工作作为主要考核项目与各市广电局和直属播出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目标。自治区广电局还专门就十安全播出工作召开4次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局领导亲自动员部署,并带队到各单位进行检查。广西广电局要求各单位每半月上报安全播出落实、整改情况,编印十安全播出工作简报,督促各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整改。

第二,突出重点,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认真按照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和各专业实施细则的要求,要求各单位落实资金、落实人员、落实设备限期整改。为确保十安全播出,仅区直各单位就投入近1亿元资金,对供配电系统、信号源系统、自台监控系统、制播系统、总控系统,以及卫星地球站上行系统、无线台站发射系统、光缆传输系统、有线网前端播出系统等进行更新、备份,提高保障能力,不断完善新媒体安全播出保障体系,以应对新媒体、新业务、新业态所带来的安全播出风险。

第7篇:无线电应急预案范文

1.1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水库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切实做好水库遭遇突发事件时的防洪抢险调度和险情抢护工作,力保水库工程安全,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抢险应急措施。

1.3工作原则

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以体现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全力抢险、力保水库工程安全为原则。

1.4适用范围

当水库遭遇以下的突发事件时,启动本预案:

1.4.1当水库遭遇局部性特大暴雨,出现超标准洪水时;

1.4.2当水库隐患扩大到危及工程安全时;

1.4.3当水库遭遇地震灾害时;

1.4.4当水库遭遇山体滑坡、大坝沉陷移位等地质灾害时;

1.4.5当水库大坝可能出现溃坝时;

1.4.6当水库遭遇战争或恐怖事件时;

1.4.7其他

2.工程概况

2.1流域概况

2.1.1水库简介

四堡水库位于我市沙坪河龙口支流上游,距市政府所在地沙坪城区约13公里,距龙口镇政府所在地约7公里,属西江水系,库区在四堡村委会,南、西、北三面环山,东面筑坝,坝址位于五福村委会石龙村后飞鹅山之狭谷,地势大致由西向东倾斜。

水库集雨面积27.3平方公里,河长10.6公里,干流平均坡降0.0241,总库容3333万立方米,是一座以灌溉和防洪为主,结合发电,供水和养殖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库。工程始建于1958年10月,1960年12月土坝基本完成,并开始蓄水控制运用,发挥效益。水库设有溢洪道,库区现有水工建筑物包括:主坝、副坝各一座,均为均质土坝,输水涵管和坝后电站各一座。

四堡水库是我市重点中型水库,水库担负捍卫龙口镇、沙坪街道、古劳镇和桃源镇等20.52万人、耕地8万多亩,工农业总产值92.3亿元;以及325国道、佛开高速公路及规划兴建的广珠铁路等重要交通设施的防洪任务。四堡水库安全与否,直接影响全市工农业生产发展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水库辖区为亚热带气候,受海洋性气候调节,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多年平均气温21.6℃,最高气温37.5℃,最低气温0℃。库区主风向为东南偏南风,最大风力11级,风速25.5米/秒,瞬间阵风12级,风速35.05米/秒。

2.2工程基本情况

2.2.1四堡水库是一座以灌溉、防洪为主,结合发电、养殖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库。该水库是沙坪河上游的中型蓄水枢纽工程,是沙坪河流域防洪体系“上蓄、中防、下排、外挡”中“上蓄”的骨干工程之一。每年汛期利用四堡水库的调洪库容,可削减洪峰流量,减轻沙坪河下游的防洪排涝压力。四堡水库灌区是我市最大的灌区,原设计灌溉面积3.15万亩,现实际灌溉面积1.6万亩,2002年工程加固达标后实际灌溉面积可增至2.55万亩,增加灌溉面积0.95万亩,是灌区农业稳产高产的保障。四堡水库加固达标后可拦蓄10年一遇洪水的不下泄,减轻水库下游的洪水威胁和沙坪河的防洪排涝压力,对水库下游城镇和工农业生产提供了防洪保障。我市于2002年进行四堡水库工程加固达标建设中,对坝后电站进行改造,使多年平均发电量由88万千瓦增加到1*.1万千瓦,提高了发电效率。

四堡水库正常水位为69.8米,相应库容2570万立方米,设计洪水位为72.02米,相应设计库容3079万立方米,校核洪水位为72.96米,相应校核库容3333万立方米,按《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和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本工程属Ⅲ等,主要建筑物为3级,临时性建筑物为5级。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1000年一遇,溢洪道消能按30年一遇洪水设计。

水库主要水工建筑物包括主、副坝各一座,溢洪道一座,输水涵管一座,坝后电站一座。

(1)主坝为均质土坝,坝顶高程75.4米,坝顶宽度6.0米,最大坝高36.2米,坝顶长度123米,迎水坡采用干砌石护坡0.4米厚,上铺0.1米混凝土,背水坡设草皮护坡,坡脚设反滤体。

(2)副坝为均质土坝,坝顶高程75.10米,坝顶宽5米,坝顶长320米,迎水坡和背水坡坡度均采用1:2.0,迎水坡采用混凝土护坡0.1米厚,背水坡采用铺草皮护坡,背水坡坡脚设排水沟。

(3)溢洪道为有闸门控制的开敞式有坎宽顶堰,堰顶高程69.8米,闸孔净宽3孔×5米,净高4.5米,中间闸墩厚1.0米,闸室总宽20.5米,为钢筋砼结构。采用3扇5.46×3.27米平板钢筋砼闸门控制,由3台QPQ2×8吨卷扬机控制。闸顶设交通桥,设计荷载按汽-10。

(4)输水涵管为上段方形1.2×1.2米,下段圆形直径1.2米的有压砼涵管,设有检修闸门和拦污栅,采用20吨手、电两用螺杆式启闭机启闭。

2.2.3历次重大改建、扩建、加固等基本情况

四堡水库于2002年开始进行全面加固。根据《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四堡水库属中型水库,采用50年一遇洪水设计,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的标准加固。工程加固项目包括:(1)主坝坝身充填灌浆,迎水坡进行砼护坡,重新安装测压管;(2)输水涵管两侧充填灌浆加固,增建检修闸门;(3)新建副坝;(4)新建溢洪道;(5)改建坝后电站;(6)库内防汛公路改造;(7)新建办公楼。

2.2.419*年9月,市水利局组织专家对四堡水库大坝进行安全鉴定。安全鉴定专家组认为:四堡水库大坝没有正常的溢洪道,且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评定为二类坝,建议对四堡水库进行安全加固。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见附件。

2.2.5四堡水库于20*年全面完成除险加固,工程防洪不存在安全问题。但非工程措施有待加强,主要是目前水情信息的采集系统易受外界条件影响,远程网络信息传输可靠性比较差。这一状况与三防指挥信息全面、快速、准确、及时的要求差距较远。

2.3水文

2.3.1四堡水库所在流域属于珠江三角洲暴雨区,集水区为低山丘陵区,属亚热带,区域内雨量充沛,受台风暴雨影响较大,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756毫米,变差系数0.23,降雨年内分配不均,最大年降雨量为2569.3毫米(1*1年),最少年降雨量为10*.7毫米(1956年),历年最大日雨量为233.6毫米(1964年5月28日)。汛期(4月-9月)降雨量约占全年降雨量的80%,多年平均径流深913毫米,多年平均蒸发量1585毫米。

2.3.2四堡水库的水文测站为无线遥测测报系统,共有两个雨量站和一个水位站,其中一个水位和雨量站设置在主坝输水管检修闸室,另一个雨量站设置在副坝闸室。

2.3.3水库报汛方式原则上汛期每天8:30向市三防指挥部汇报雨量、水位一次,非汛期逢“一”向市三防指挥部汇报雨量、水位一次。遇暴雨及其他特殊天气,视情况加密至每天3-4次上报。

水库洪水预报方案:主要为人工预报,预报期一般为24小时。

2.4工程安全监测

2.4.1水库安全监测项目主要是主坝沉陷、位移、浸润线和渗流量等观测项目。主坝观测点有24个,均匀分布在坝体面上,大坝沉陷、位移观测每年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观测;测压管和渗流量观测每年观测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观测。每年汛期浸润线观测设备要正常运行观测,记录坝体浸润线过程,所有大坝观测资料随时向市三防指挥部和市水利局报告。

2.5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四堡水库是多年调节的水库,最大特点是库容量大,集雨面积相对较小。根据水库现在工程情况,汛期控制运用方案:4月-10月防限水位为69.8米,相应库容为2570万立米;当沙坪河关闸防洪期间,遇10年一遇洪水不下泄,当水库水位超过71.71米时,溢洪道闸门逐渐开启泄洪,保持水库水位71.71米不变;当水库水位低于71.71米时,闸门逐渐减少泄量,减轻沙坪河的防洪压力。

2.6历史灾害及抢险情况

至目前为止,水库流域未有重大洪水灾害记录。

3.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

3.1重大工程险情分析

3.1.1水库工程出现险情的主要因素是在汛期或平时高水位时,水压力、风浪加大,或因局部特大暴雨发生超标准洪水,引发泥石流,山体坍塌。水库各类水工建筑物均有可能存在隐患,出现险情。

3.1.2水库可能出现重大险情种类主要是大坝滑坡和坍塌、输水涵管发生渗漏;溢洪道闸门启闭失灵等。

3.1.3当水库大坝出现渗流、滑坡和坍塌时,如果险情继续扩大,直接危及到大坝安全,严重时会导致大坝溃坝。

3.2大坝溃决分析

3.2.1根据水库实际情况,可能导致水库大坝溃决的主要因素:

(1)挡水建筑物:如发生严重的大坝裂缝、滑坡、管涌等危及大坝安全的险情。

(2)泄水建筑物:如紧急泄洪时溢洪道启闭设备失灵,危及大坝的安全;输水涵管断裂或泥沙堵塞,启闭设备失灵也可能危及大坝的安全。

(3)超设防标准地震导致大坝严重裂缝、基础破坏等危及大坝安全的情况。

(4)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导致水库水位严重雍高等危及大坝安全的情况。

(5)人为破坏及恐怖事件危及大坝安全的情况。

(6)其他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大坝安全的情况。

3.2.2可能发生在水库溃坝的形式是瞬间局部溃决至河床底部,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大坝遇到超标准特大洪水,水位猛涨并超过坝顶高程,抢护不及而垮坝。

(2)大坝隐藏的白蚁、鼠、蛇等在大坝内穴居,使大坝出现薄弱部位和隐患,发生渗水、管涌、漏洞、塌陷等险情。

(3)地震灾害导致大坝倾斜、裂缝、沉陷、崩塌造成险情。

3.2.3溃坝洪水计算:

四堡水库有主、副坝各一座,应分别计算其坝址处断面溃坝最大流量和水库下游控制断面溃坝最大流量。四堡水库主、副坝均为均质土坝,计算时按瞬间局部溃坝情况计算。

(1)主坝坝址断面溃坝最大流量,采用《水利工程实用水文水利计算》(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水文处著)介绍的圣维南公式计算:

QME=8/27(B/b)1/4b√gh03/2

式中:QME--主坝溃坝时坝址处的最大流量(m3/S)

B-----主坝坝址断面的平均宽度,取主坝坝顶长度B=123m;

b------缺口宽度,按b=k1V1/4B1/7h01/2估算,其中k1为坝体材质系数,对粘土类,粘土心墙或斜墙以及土、石混凝土等k1=1.19,V为水库蓄水库容,按四堡水库的校核库容考虑,取V=3333万立方米,ho为坝前水深,四堡水库主坝坝底高程为39.6米,按校核水位72.96米计算:

ho=72.96-39.6=33.36m

b=k1V1/4B1/7h01/2=1.19×3333×123×33.36=1*m,

ho—溃坝前的坝前水深(m),取33.36m。

(2)计算下游控制断面溃坝最大流量:

四堡水库下游最重要的城镇是沙坪,距四堡水库13公里,下游控制断面取沙坪为计算断面。计算公式为:

式中:Q控M-----控制断面处溃坝最大流量,(m3/s)

V------水库溃坝时的蓄水库容(m3),取四堡水库的校核库容V=3333x1*m3

QM主---主坝坝址断面溃坝最大流量,(m3/s)

L------主坝坝址断面至控制断面的距离,取L=13km=13000m。

VM---洪水期河道断面的最大流速(m/s),考虑到四堡水库处于平原区,取Vm=2.0m/s

k----经验系数,取k=0.90

(3)四堡水库副坝坝址断面最大流量采用与主坝相同的计算公式:

QM副=8/27(B/b)1/4b√gh03/2式中:QM副--副坝溃坝时坝址处的最大流量(m3/s)

B-----副坝坝址断面的平均宽度,取副坝坝顶长B=350m;

b------缺口宽度,按b=k1V1/4B1/7h01/2估算,其中k1=1.19,B=350m四堡水库副坝坝底高程为65.1米,按校核水位72.96米计算,ho为坝前水深=72.96-65.1=7.86m,

b=k1V1/4B1/7h01/2=1.19×3333×350×7.86=58.5m,

QM副=8/27(B/b)1/4b√gh03/2=8/27(350/58.5)1/458.5√9.817.863/2

=0.3x1.56x58.5x22=602.7m3/s.

3.2.4水库溃坝洪水对下游防洪工程、重要保护目标等造成的破坏程度和影响范围:

根据有关资料分析,水库溃坝时洪水可能导致水库下游的沙坪城区及龙口、桃源、古劳等镇(街)的企业、学校、村庄、农田和鱼塘受淹浸,摧毁房屋及其他公共设施,冲毁水陂、渠道,325国道*段中断,损失严重。

3.2.5水库溃坝对上游可能引发滑坡崩塌的地点、范围和危害程度

根据有关分析,导致四堡水库对上游可能引发滑坡崩塌的部位主要集中在主坝,其危害程度可能造成滑坡。

3.3影响范围内有关情况

3.3.1影响范围内的人口、财产等社会经济情况

四堡水库设计灌溉龙口、古劳两镇农田面积1789公顷(2.68万亩),防洪捍卫中下游20.52万人口,工农业总产值92.3亿元,以及佛开高速公路、325国道、厂企、商店和学校等。

3.3.2防洪重点保护对象

四堡水库防洪重点保护对象是龙口、沙坪、古劳等镇(街)的人口及农田、佛开高速公路、325国道、厂矿、商店和学校等。

3.3.3影响范围内的工程防洪标准以及下游河道安全泄量

根据下游的实际情况,确定影响范围内的工程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为126.5立方米/秒。

4.险情监测与报告

4.1险情监测和巡查

4.1.1水库险情监测按目前的监控水平,主要巡查的部位以大坝建筑物为主,内容包括:

(1)观察坝体有无裂缝,对于可能导致重大险情的裂缝应加强观察,分析和判断发生的原因,密切注意其变化趋势,并对裂缝加以保护,防止雨水注入和人畜践踏。

(2)对背水坡、坡脚一带注意观察有无散浸、漏水、管涌等现象。观察测压管、反滤排水沟内渗水流量、浑浊度、水温及水色有无异常变化。

(3)观察坝体及坡面有无塌陷,护坡块石有无翻起、松动、垫层流失或风化变质等现象,护坡草皮的生长情况。

(4)观察有无白蚁、老鼠等活动痕迹,发现后应及时加以处理。

(5)对表面排水系统,应注意有无裂缝或破坏,沟内有无障碍阻水及泥沙淤积。

巡回检查的时间和次数一般一月两次,汛前和汛后要对水库工程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有效的抢险措施。

4.1.2监测、巡查人员由水库工程管理处的主任或副主任以及一名技术人员组成。

4.2险情上报与通报

水库巡查人员要对主坝及副坝的主要建筑物进行定期现场检查,每次将巡查结果记录在案。如发现异常情况,报告水库工程管理处,并将险情报告上报到市三防指挥部,再由三防指挥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险情进行复查,确定抢险措施,并迅速实施。

5.险情抢护

5.1抢险调度

5.1.1根据水库设计的各项安全要求,四堡水库汛期(每年4月15日-10月15日)防洪限制水位为69.8米,相应库容为2570万立方米,设计水位为72.02米,相应库容为3079万立方米,校核水位为72.96米,相应库容为3333万立方米。设计水位时下泄流量为74.5立方米/秒,校核洪水位为126.5立方米/秒。

5.1.2水库抢险调度操作规程:

根据四堡水库及下游沙坪河的防洪要求,(1)当沙坪河关闸防洪期间,四堡水库遇10年一遇洪水不下泄,当水库水位升至71.71米时,闸门逐渐开启泄洪;当水库水位低于71.71米时,闸门关闭。(2)当沙坪河在防洪期间水位较高,且四堡水库遇超10年一遇洪水时,水库在71.71米水位以上,来多少,泄多少。(3)当沙坪河水位较低,且上游遇超10年一遇洪水时,开闸泄洪,将库水位尽量降至防限水位69.8米。当水库开始溢洪前,应通知下游各村镇(街)。当水库水位超过校核水位时,水库管理处应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启动溢洪道闸门时,必须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并通知下游有关镇(街)和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溢洪道闸门启闭采用三孔同时启闭方式。水库防洪调度权限由市三防指挥部调度,四堡水库工程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5.2抢险措施

根据险情及抢险调度方案,执行相应的抢险措施:

水库一旦出现险情,危及大坝安全时,将对下游造成重大威胁,由市政府发出紧急通知,成立四堡水库抢险救灾指挥部。抢险救灾指挥部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抢险救灾工作。在险情紧急的情况下,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一)当四堡水库水位达到69.8米至72.02米时,水库必须按照调洪原则放水发电排洪,同时,水库工程管理处要加强值班,水文、气象人员要加强观测,按“4段4次”(即2、8、14、20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汇报雨情、水情(必要时再加密汇报次数),大坝的安全监测按需要相应增加观测次数,随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大坝安全状况。

(二)当水库水位到达72.02至72.96米时,四堡水库利用溢洪道泄洪,以确保水库工程安全。同时,四堡水库抗洪抢险指挥部的全体成员要集中到四堡水库工程管理处现场指挥防洪抢险工作;市和龙口镇基干民兵组成的抢险队伍及时进驻库区,四堡水库抗洪抢险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每隔1小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汇报雨情、水情、工情(必要时再增加汇报次数),水库24小时派员巡逻,检测大坝、泄洪道以及发电站等设备的情况。

(三)当水库水位达到72.96米以上,或水库大坝出现沉陷、断裂、喷渗等异常的险情时,四堡水库抗洪抢险指挥部必须立即实施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三防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要在15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和江门市三防指挥部报告,市三防指挥部立即通知辖区内可能受灾的群众迅速转移到安全地方。

(四)加强和健全气象、水文观察,经常收听省市气象台的天气预报,及时提供雨情、风情、水情,结合水库情况作出预报(由水库气象水文组负责)。

(五)落实各建筑物的管理责任人,明确岗位责任。落实检查巡逻防守制度,随时掌握工程的状况和变化,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5.3应急转移

5.3.1水库出现重大险情,经水库抢险指挥部认定将会对下游造成重大威胁时,抢险救灾指挥部即报市委、市政府及市三防指挥部,并通知有关镇(街)和单位。各有关镇(街)和单位应在抢险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有组织、有顺序地疏散转移。

5.3.2应急转移方案(见附件一)。

5.3.3人员转移警报条件、形式、权限及送达方式:

(1)转移警报条件、形式、权限

当水库抢险救灾指挥部确认可能出险时,水库抢险救灾指挥部报请市三防指挥部,由市三防指挥部下达转移命令,水库抢险救灾指挥部转移警报,按应急转移方案,有组织、有顺序地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2)转移警报送达方式

一般情况下用有线、无线电话和电系,当电话或电台中断时,设立通讯联络站,派出通讯员进行逐站传报,各联络站的人员由镇(街)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并同时发出鸣锣警报,声音为当当当……连续响10分钟。下游有关单位也同时鸣锣。

5.3.4组织和实施受威胁区域人员和财产转移、安置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见附件一)。

5.3.5人员和财产转移后的警戒措施,由水库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的治安保卫组负责实施:

由市府办牵头,市公安局安排足够的警力,加强抢险救灾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社会治安良好。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6.1.1当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库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水库抢险救灾工作。

指挥长:市分管水利工作的领导。

副指挥长:市府办主任、市人武部部长、市水利局局长、龙口镇政府主要领导。指挥部成员由市三防指挥部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成员为市外经贸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市电信分公司总经理、四堡水库管理处主任,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物资供应组、后勤保障组、治安保卫组和宣传组。各小组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府办、市三防指挥部组成,负责协调各组之间的联系,及时掌握险情情况,传达市领导的指示,信息,上报情况。

(二)抢险救灾组:由市人武部牵头,水利、武警、公安、消防、交通、建设、农业、水产、供电、电信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工作。

(三)物资供应组: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经贸、林业、财政、石油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所需的各种物资供应。

(四)后勤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受灾遇险人员抢救、卫生防疫、对灾民的安置和救济等工作。

(五)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做好抢险救灾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宣传组:由市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组成,负责宣传抢险救灾知识、采访报道抢险救灾的现场情况。

6.1.2水库应急抢险专家组由市水利局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市水利局局长担任,副组长为主管基建的副局长,主要成员由机电技术人员及水利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6.2队伍保障

水库抢险队伍由市和龙口镇基干民兵1000人组成。其中抢险救灾组300人;抢险队伍由市人武部主要领导负责,联系方式以有线、无线电话和无线对讲机为主,抢险任务按险情情况现场分工。

6.3物资保障

6.3.1根据抢险要求,抢险物资种类有砂、大石、碎石、编织袋、救生衣、锄头、铲等,其数量按规范要求由水库储备供给。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数量不足时,由三防物资仓库和物资供应组补充供给。运达时间:水库储备料可以在半小时内运达;三防物资仓库和物资供应组的抢险物资可以在一小时内运达。

6.3.2水库自备和可征调的抢险物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见附件二)。

6.4通讯保障

6.4.1在紧急情况下,水情、险情信息的应急传送为有线、无线电话和无线对讲机为主。

6.4.2抢险指挥的通信方式以有线、无线电话和无线电台传送,当电话或电台中断时,设立通讯联络站,派出通讯员进行逐站传报。

6.5其他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交通、卫生、饮食、安全等其他保障措施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协调和安排。

7.《*市四堡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启动与结束

7.1启动与结束条件:

当水库遭遇突发事件(1.4所述)时,启动《*市四堡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下称《应急预案》);当险情全部排除和善后工作全部完成,水库已正常运行时,结束《应急预案》。

第8篇:无线电应急预案范文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带有本条第二款所列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电磁辐射,是指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讯设施和雷达等在信息传递中发射的电磁波,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行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应用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电力、信息产业、民航、铁路、卫生、轨道交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市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定期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负责确认本市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的豁免水平。

前款所称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应用或伴有电磁辐射活动免于管理的限值。

第六条建设电磁辐射项目或购置电磁辐射设备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的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备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建设项目或设备的电磁辐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电磁辐射的种类、强度、用途、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污染防治方面的有关资料。

电磁辐射在种类、强度、用途、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等方面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国家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第九条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拆除或闲置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电磁辐射强度和防护距离能够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在20日内予以批准。

第十条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电磁辐射的监测方案,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中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市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电磁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防止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故。

第十四条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在污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接受处理。

第十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市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及时组织监测,确定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的控制污染措施。

第十六条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查明事故原因,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原因、性质、污染程度和范围、危害后果和责任等进行全面调查,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排放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报、谎报或瞒报有关申报登记事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制定电磁辐射监测方案或在监测中发现异常未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无线电应急预案范文

渔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行业,是农村经济的优势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促进渔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是由于渔业作业地点分散,个体生产经营单位众多,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大,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等,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受水上海上生产运输活动日益活跃以及极端天气事件多发等因素影响,各类渔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改进技术装备,健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渔业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十一五”末,扩建新建一批安全避风、配套完善的渔港,使全国海岸线平均200公里以内有一个一级以上渔港,能够为45%的海洋渔船提供服务;在重点渔港配备港口安全监控设备,建设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动态监控系统、渔船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基地和渔业船员培训基地;使重特大渔业船舶事故得到明显控制,事故死亡人数比“十五”末明显下降。到201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渔业安全生产支撑保障体系,渔业安全监管和防灾减灾能力显著增强,从业人员素质有一定程度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加强渔业安全设施和装备建设

(三)加强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2006〕53号)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城乡规划,合理规划渔港建设布局,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尽快形成以国家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和内陆重点渔港为主体,以地方二、三级渔港为支撑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新建、改扩建渔港要突出避风防灾功能,提高码头、防波堤和护岸建设质量,完善航标、港口监控系统、港口消防和照明设施、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施设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大力提高渔船安全质量。严格渔船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生产资质的企业,加强对制造、改装、进口渔船以及船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强化渔船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鼓励、督促企业和渔船船东更新淘汰有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探索推广应用安全系数高、抗风险能力强的先进渔业船舶,禁止无船舶检验证、登记证、捕捞许可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入海作业。

(五)积极推进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建设。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完善卫星、短波、超短波、移动电话“四网合一”的安全通信网。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扩大近海和内陆水域无线电信号覆盖范围,远洋渔船要配备卫星电话,为安全信息播发与接收、紧急遇险报警、搜救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加快大中型渔船船位卫星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作业渔船的动态监控和实时跟踪。

(六)努力改进渔业安全技术装备。研究和鼓励有条件的渔船装备适用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助航设备,提高渔船防碰撞、防触碰能力。加大渔船自救设施设备配备力度,在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的基础上,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提高渔船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渔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七)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生产操作规程。各级渔业部门要严格落实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要合理规划渔业作业区,尽可能远离商船习惯航道。在商船航道和渔业作业区域交叉航段、作业渔船密集区域,渔船和商船要严格遵守值班瞭望等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碰撞事故发生。

(八)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责,充实和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队伍,探索在重点渔业乡村建立和推广渔业安全员制度。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法。要以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等场所为重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加强涉外渔业安全管理。渔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在重点敏感海域的巡航护渔、监管检查工作,禁止渔船违规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外交、渔政、海事、公安边防、海洋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渔业安全事故。

(十)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实行特殊安全强制培训,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加强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内容,重点加强渔船航行技能、避碰规则、科学装载、养殖排筏安全措施、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的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

四、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

(十一)加强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和完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气象、海洋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和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啸、海冰等灾害信息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及渔业部门。渔业、海事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无线电台、海岸电台、手机短信等各种渠道,及时将灾害气象预警信息传递给渔区、渔业企业和渔民,并同时渔船避险路线、避险操作规程、养殖人员撤离注意事项等,为渔民提供充分的气象预警和避险信息服务。

(十二)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制订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特别要根据本区域自然气候条件等,进一步细化渔船和渔业养殖设施防避台风、风暴潮等灾害的预案,明确具体的防灾避险措施,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十三)加强渔业救助力量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综合考虑渔业生产特点,合理布局救助力量,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各级渔业部门要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加强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的辅助救助能力建设,为执法船(艇)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备航制度,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参与海上应急救助行动。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作业,赴中远海作业船队要指定带队指挥船进行统一指挥管理,加强渔船之间的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五、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渔区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规划相衔接的平安渔业建设规划,加大渔港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水上搜救、预警信息系统建设投入力度。对渔港、安全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渔业安全监管、渔民安全宣教培训、海难救助等项目所需投资和经费,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通过基建投资或一般性财政预算大力支持。对老旧渔船更新改造和安全设施配备,有条件的地方要给予政策扶持。引导、鼓励并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

(十五)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一步研究完善渔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以及渔船、渔港和渔业船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快制订事故预防和控制、应急救援和处置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渔船、渔机、网具、养殖机械、渔业通信导航及防灾救生等渔业装备安全标准,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把渔业安全生产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十六)推进渔业安全科技进步。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力度,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上的应用。鼓励渔业企业和渔政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相结合,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大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理论研究,加强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培养渔业安全科研和管理人才。

(十七)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要充分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鼓励渔船雇主购买船东责任保险,引导和鼓励渔民积极参加保险。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全面落实责任制。渔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认真落实县、乡等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实施责任目标逐级考核制度。强化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船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建立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十九)加强协作联动。农业(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交通运输、渔业部门要完善遇险渔船搜救联动机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处置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渔船事故的善后处理。充分发挥各类协会等中介组织在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引导、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作配合、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格局。

(二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渔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平安渔船”、“平安渔村”、“平安渔港”等创建活动,营造全社会特别是渔区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并自觉参与渔业安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