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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学研究方法论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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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学研究方法论

第1篇:人类学研究方法论范文

本文作者:银浩单位:四川大学文新学院

在西方19世纪中后期,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B•泰勒(1832~1917)提出了宽泛的“文化”定义。在他的影响下,人类学家弗雷泽(1854~1941)完成了长篇巨著《金枝》,使人类学对文学的研究得到了很大推进。接下来,法国的列维•斯特劳斯(1908~2009)进一步发展了这种以神话为主要对象的人类学文学研究,缔造了一套影响深远的结构主义哲学。在文学方面,弗莱的原型批评理论对当代文学研究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到了20世纪70年代,以“文学人类学”为题的学术研究不断面世。1978年美国学者伊瑟尔出版了题为《从读者反应到文学人类学》的文集,明确号召“走向文学人类学”。

从中国,文学人类学的发展也经历了自“西学东渐”到逐步本土化的过程。在早期的萌芽阶段中,王国维提出了二重证据法的方法论。茅盾、闻一多等借鉴西方的图腾和神话理论,对中国神话、图腾、仪式进行研究,建构著名的“龙图腾”等理论。由周作人、朱自清等倡导的“歌谣运动”开始了对中国口承传统的研究。林耀华的人类学报告《金翼》则开创了中国的“小说体民族志”。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后,中国学术界出现了明确以“文学人类学”为标志的一系列突破性成果,原型批评和文学的人类学批评成为新时期文学批评的潮流,并由此引发了寻根文学热。21世纪,中国文学人类学有了令人振奋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诸如萧兵、方可强、叶舒宪、徐新建、彭兆荣等为代表的致力于中西对话的优秀学人,使该学科发展进入了一个关键和重要的历史新阶段。随着学科发展的不断推进,传统的文学概念受到了新的挑战,文学研究的眼光也从原有的文字文本,扩展到文字之外的广阔世界,研究对象也从书写文本转向了民间的活态文本、口头传统、仪式展演等人类文化层面,这为人类学在文学中的“合理进入”提供了有利的契机。从本次中国文学人类学青年学术论坛的代表发言中,笔者发现了两大转向:第一,研究对象的转向。传统的文学研究者,在研究对象的选择上有所拘泥,他们很少关注文字文本之外的世界,造成了一种眼光的缺失。文学作为现实生活的反映,与其社会文化背景有着紧密联系,如果不关注文字文本之外的文化世界,那么任何一种文本的解读都是有失偏颇的。因此,在本次论坛的代表发言中,年轻的文学研究者们把目光更多地转向了文本之外的文化。从重庆文理学院教师王先胜对中国古代纹饰的历史解码,到四川大学梁昭老师对民族志小说的文本解读,研究的“触角”都已伸向了传统文学之外,他们将人类学的视野引入具体的个案研究中,为既有的文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第二,研究方法的转向。研究对象的拓宽,势必带来研究方法的延展。传统文学的研究方法,在资料的获取及整合方面,偏重于“务虚”。而人类学方法的进入,则弥补了这一方面的缺失。人类学作为一门“务实”的学科,在方法论上强调实证,将个案研究与具体史实相结合,把田野考察作为获取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手段。因此,不论是厦门大学博士生张馨凌对鼓浪屿家庭旅馆的人类学阐释,还是四川大学博士生杨骊谈考古学方法论的启示等等,都自觉地将人类学的学科范式引入具体的个案研究中,从不同角度颠覆了传统文学研究的窠臼,让我们感受到了文学与人类学两门学科联合起来所释放出来的理论魅力。所以,人文社会科学的人类学转向并非偶然,它是学术发展历程中“破学科”探索的理论诉求,这一转变将对未来的学科发展带来划时代意义。其次,“人文社会科学怎么向人类学转向?”笔者认为这是两个向度的问题,即人文社会科学的人类学转向并不是单维度的,两者不是孤立的对象,从学科发展史上看,两者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渗透关系。人文社会科学在借鉴人类学的学科范式,对旧有理论进行补充的同时,也会将自身学科研究中的优秀方法提供给人类学,充实人类学的理论基础[2]。

在与会代表的发言中,笔者感受最深的是人类学方法论对文学研究的启示。从文学研究上升到文化研究开始,学者研究的对象势必要从书斋走向田野,接触的材料也从文本文字变成口头文本、古迹碑刻、仪式展演等等来自民间的活态资料。如何将纷繁复杂的文化事项收集整合起来,这是传统文学研究无法突破的瓶颈。但人类学方法的进入,使这类问题迎刃而解。结合笔者的田野经历,田野调查前的文献田野固然重要,但是田野调查中遇到情况是无法通过前期的文字准备所能预知的,这时就必须运用人类学的方法论进行指导。比如研究一个民族的神话,与之相关的民族文化背景、民族生活环境、民族社会的构成等等都是一个研究者必须关注的。说到细微处,假如我们对某一个碑刻进行文化解读,除了要对碑刻中的文字进行破译外,还需要保持碑刻原有的存在状态,通过考证其所处环境、风水朝向、实际用途、树碑年代等,还原一个“真实的存在”①,这些都是传统的文学研究无法处理的。因此,正如水涨船高的道理一样,随着文学研究对象的不断扩大,文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创新,需要人类学方法论的进入,为学界提供新的思维方式。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人文社会科学的人类学转向不是单向度的,人类学的方法论同样需要借鉴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的优秀传统。本次中国文学人类学青年学术论坛还讨论了一个如何让学术研究“落地”的问题。人类学作为西方世界的“舶来品”,有着悠久的学术发展史,其学科范式自成体系。当用人类学的方法来处理中国具体的个案时,贴标签式的研究是行不通的。特别是中国的传统社会,任何一个文化事项,都有其固有的言说方式。而两套不同话语的碰撞,必然无法回避学术研究的“落地”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单纯的人类学研究如果脱离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支持,也无法为现实的社会所接受。在追求效率和功利的今天,尽管人类学是一门强调田野考察、实证的科学,但是如果不能很好地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样是一纸空文。人类学的学科史上,本尼迪克特所写的《菊与刀》为何被奉为经典,除了著作本身对日本民族性格淋漓尽致地展示外,更重要是这本书受益于美国军方的支持,为战后美国管理日本提供了重要的“文化指标”,仅凭这一点,我们能分清其中人类学与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等等人文社会科学的关系吗?“在地化”②是人类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术语,在此形容人文社会科学向人类学靠拢的过程再贴切不过。人文社会科学需要人类学的理论补充,用以处理具体的文化事项,人类学同样需要尊重人文社会科学在地方性叙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因此,人文社会科学的人类学转向不是一个单纯的过程,它包含了两者不断融合、不断互动的历史。

综上所述,所谓“人文社会科学的人类学转向”并不是单一的过程。首先,人文社会科学与人类学不是两个孤立的存在,两者是交集关系。其次,人文社会科学的人类学转向,不是要废除某个学科的研究范式,教条地将某种理论强加于研究对象之上,而是充分地运用各学科在各自领域上的理论优势,完成既定学术目标。因此,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一种“破学科”的张力。学术研究不能拘泥于学科间的限制,不能闭门造车,而应该在尊重既有学科范型的基础上,打破成规,合理地将人文社会科学和人类学并置起来,才能找到未来学术发展的正确之路。

第2篇:人类学研究方法论范文

关键词:文化;人类学;危机;生命文化学

众所周知,人类学家宣称,人类学是关于人类历史的科学。美国的人类学研究传统分为四支(特别是在Boasians的研究推动之后):生物人类学、考古人类学、语言人类学和文化人类学[1]。Robert Borofski(2002)的研究揭示出来,在文化人类学的子分支之间的联系已经非常薄弱[2]。人类学的分支越来越专一化。过度的专业化是人类学面临的一个问题。

人类学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文化”这个词本身。20世纪初,人类学家把人类学界定为关于文化的科学,而现在人类学家逐渐变为文化研究方面的专家[3]。人类学家把文化界定为他们用来研究世界上不同人类群体的生活方式的理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工具。大量关于文化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的上半个世纪[4]。尽管文化的概念众多并且没有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人类学家普遍承认这样的假设:文化是后天习得的,基于符号的历史产物。换句话说,文化与自然相对,拥有自己存在和进化的方式。

而到了20世纪下半叶,文化达到了一种滥用的程度,尤其是被“种族中心论”的人误用。Adam Kuper陈述了它的成功:“现在每个人都进入到文化中来。”[5]换句话说,我们正在见证这个世界的文化膨胀。

Keesing在1974年预测了未来的研究热点:“‘雅诺马米文化’、‘日语文化’、‘文化的发展’、‘自然与文化’:我们的人类学家仍然使用这个词,我们仍然认为这意味着什么。但是从灵长类动物存在的学习传统,使用工具和操纵符号,我们再也不那么肯定文化符号的习得性遗传是人类所独有的了。”

仅仅一年后,Edward Wilson出版了《社会生物学:新的综合》。他定义社会生物学为“所有社会行为生物学基础的系统研究。[6]”同时,他宣称社会生物学的目的是“利用当代综合进化论的成果重新规划社会科学。[7]”

自从70年代以来,所谓的进化派社会科学一直在学术界中发展和传播。我用“进化的社会科学”这一标签来称谓用进化论的方法来研究人类文化的那一派研究。这个标签反映了在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前沿的交叉,现在有很多学者使用这个词。在进化的社会科学领域最先进的无疑是社会生物学、进化心理学、人类行为生态学,人类行为学,模因论、以及“基因――文化”共同进化的的方法。上述学科的代表发展了他们自己关于文化的概念,我们称之为文化进化论。

那么,早期文化人类学家把文化定义为一种后天习得的基于符号的历史产物,而社会生物学家的定义则是完全对立的,他们认为文化是一种生物学上的适应性,或者说文化是符合“自私的基因”的利益的。进化心理学和人类行为学中也有关于文化的类似表达。

人类行为生态学和“基因――文化”共同进化理论,都在文化人类学对立的角度使用文化的概念,但是在研究方法上两者有所不同。他们认为文化不是生物适应的产物,基因并不能操纵文化。

在行为生态学中文化是在某种特定的生态环境下生物最大化自己繁殖度的适应性策略。他们在人类行为的水平上研究文化;他们认为文化是一种对于当地生态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的适应型策略(SmithWinterhalder1992).那么,文化是一种行为的适应性。

共同进化方法包括基因和文化之间的相互动力系统。例如,William Durham已经列出了基因与文化作用的五种关系(1991):cultural mediation(文化调节),genetic mediation(基因调节),enhancement(增强),neutrality(中立)and opposition(反对).前三种是互动的,后两种是比较的(Durham 1991,205207)。总之,他认为两者在互动中可能会影响到对方。基因与文化的关系将参照:(1)相同的目标(增强);(2)矛盾的目标(反对);(3)不同,但目标并不矛盾(中立)。文化不能解释为基因进化的产物。在协同进化理论中,文化是基因与社会文化环境协同进化的产物。

在前面的论述中,我概述了目前的被看作是整体科学的人类学中的危机。首先是,人类学的过度强调分支化和跨人类学的薄弱的合作性。其次,危机的根源是,文化概念在人类学中的滑坡,它被指责将西方的工具加在非西方的社会中的一种中心主义的建构。第三个根源是,“文化”这个概念的膨胀,人类学成功地给出“模因”,并认为它承载了一个更为宽泛的意义,它最终将涵括任何东西。并且如果是在这种意义上,文化实际上是一个空洞的词汇。危机的最后一个根源是,在进化社会科学中对文化这个概念的宽泛的讨论。它的表征是从人类学意义上来使用这个概念,但是一般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合适的背景。

基于文化学理论框架的生命文化学,方便了人们对进化社会科学和人类学的理解,生命文化学是一个文化学的分支。生命文化学这个概念是由美国人类学家伊诺・若斯在1980年提出的,它是一个物理人类的分支的标签,主要是从文化人类学的观点,来关注文化和生物现象。生命文化进化从文化属于非生物学的适应性这个前提出发,将人类与其它生物区分开来,但是它并不意味着,人类独立于他过去的进化。

相反,文化有它进化的根源,人类是被他的特征所决定的,并且建立在人类基因的生物进化过程中。另外,生命文化学处理一种更为宽泛的主题包括动物和人类的不同。生命文化学进一步研究的是生物和文化适应性及进化之间的关系,分析社会生活的主要因素,并关注后天PK先天讨论的结论。生命文化学可以从文化人类学的传统这一方面和从进化社会学另一方面,为了支持人类作为生命文化个体的整合性研究。简单来讲,生命文化学采用了从科学和社会科学中认识的相关的发现并从文化角度来进行解释。

生命文化学对于目前的人类学在三个方面的难题起作用。首先,生命文化学支持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性学科的合作性研究。其次,它将文化看作是在科学对人的研究中理论上、认识论上和方法论上的工具。最后,它方便了对人类学和进化论方法在文化的研究上,对人类本质的二分的难题的克服。

[参考文献]

[1]Kuper,Adam(2000):Culture:Anthropologists’Account.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Kuper,Adam(2000):Culture:Anthropologists’Account.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3]Borofski,Robert(2002):The Four Subfields:Anthropologists as Mythmakers.American Anthropologist,104(2),s.463480.

第3篇:人类学研究方法论范文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健康服务研究(healthserviceresearch)的兴起,英美医学界逐渐关注源自社会科学(以社会学和人类学为代表)的定性研究,倡导将定性研究引入医疗及健康服务研究,而心理卫生领域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英美医学界对定性研究的兴趣主要来自两个方面:首先,定性研究能够弥补定量研究的不足,探讨定量研究不能回答的问题;其次,定性研究能够桥接研究与实践之间的鸿沟,更好地将知识转化为有效的服务[2]。在此基础上,英美医学界对定性研究的倡导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从使用定性研究作为定量研究的补充,整合定量与定性研究,到建立以多学科合作为基础的综合研究体系。然而,时至今日,整合定量与定性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停留在倡导和探索层面,建立多学科合作的综合研究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当前医疗和健康服务领域中运用定性研究存在的问题

医疗及健康服务研究在引入定性研究的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以及整合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障碍,在当下医学与社会科学的探索性接触中表现为:一方面,医学界在引进定性研究的过程中既有对“异域风情”的热望和期待,也有一种基于丧失自我而产生的忐忑和焦虑,禁不住追问定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另一方面,社会科学界在输出定性研究的过程中既有被认同的自豪与满足,也有一种基于“嫁女”而产生的疑虑和不安,为定性研究可能在转介过程中变得面目全非而焦虑。这种相互怀疑和张力构成双方合作的潜在障碍。出现这种局面,医学和社会科学双方都难辞其咎。一方面,医学界在一定程度上将定性研究的方法与理论视角进行切割,将定性研究简化为一种资料收集方法和分析技术,并移植到自身领域。这种移植的实质是在维系本学科传统(自然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合法性基础上的削足适履。其后果是采用定性方法收集资料,却又希冀对定性资料进行定量处理和分析。另一方面,社会科学界在潜意识里将定性研究的具体方法上升到理论层面,淡忘了定性研究本身存在一个历史变迁的过程,不仅怀疑其他领域的研究者理解、接受和操作定性研究的能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拒绝“他者”发展定性研究的可能性和合法性。

2关于定性研究的认识误区

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在方法层面(包括资料的收集和分析)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从资料收集的层面来看,定量研究使用统计抽样法则确定研究对象,采用问卷、量表等结构化调查方法收集数据资料;定性研究则采用理论抽样规则确定研究对象,采取参与观察、深度访谈、文献档案等半结构或开放式方法收集文本类资料。从资料分析的层面来看,定量研究基于数理统计使用推论的方式对研究问题及假设进行检验;而定性研究则基于对现象的描述和解释(文本分析和话语分析等)使用归纳的方式得出结论。深入考察,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区别绝不仅仅存在于方法层面。换句话说,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张力虽然更多表现为方法上的大相径庭,但双方基于不同知识传统建构了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的具有意识形态意味的对立才是形成这种张力的根源。借用人类学的视角,这种对立构成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互为“他者”的局面,也是阻碍双方相互理解、认同和接纳的根本原因。20世纪90年代中期,部分医疗及健康服务领域的研究者已经意识到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之间在方法差异之外还存在着更深层次的区别[1]。在他们看来,这种深层区别主要体现在研究问题、研究目标以及秉持的社会理论这三个方面。

在研究问题方面,定量研究回答的是数量的问题(例如某种现象出现的频次和频率),定性研究回答的是定性的问题(例如某种现象的性质和实质,发生的原因和机制);在研究目标方面,定量研究侧重可靠性,定性研究侧重有效性;在社会理论方面,定量研究的出发点是结构理论,定性研究的基础是行动理论。这一比较分析不能说完全精准,但不乏洞见,已经触及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各自的方法论和认识论问题。研究问题关涉的是问题的类型和意义:什么样的研究问题是有意义的?研究目标是关于知识生产和评价的标准:什么样的回答是有价值的?社会理论则指出了研究者的世界观对研究本身必然产生的影响:研究问题和方法背后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更重要的是,这一洞见揭示了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分属两个不同的知识传统,各自有着自己生产问题、知识的路径以及评价标准,同时暗示并不存在一个共同的、普遍的衡量和评价标准。医疗及健康服务研究领域对定性研究的重新认知意味着崇尚科学主义的自然科学霸权的一种内省,这为开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平等对话提供了可能。这种平等对话应该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基础之上:定性研究不仅仅是一种技术层面的研究方法,比方法更重要的是指引和设计具体研究方法的理论视角。因此,如果医学研究者希望引入定性研究,那么他们不仅需要了解和掌握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技术的定性研究,更需要理解、认同和采纳定性研究背后的理论视角。

3定性研究的理论视角

从历史起源来看,定性研究源自西方文明与非西方文明的接触和碰撞,具体表现为西方文明在认同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试图理解非西方文明的努力。19世纪末,伴随人类学的学科地位的确立,定性研究也被确认为必要且合法的研究方法。相对于西方文明来说,非西方文明是作为一个异文化的“他者”而存在的。人类学强调以“他者”的视角来理解“他者”,而西方文明在理解异文化的过程中逐渐习得并借助“他者”的视角来反观己身,实现对本文化的理解。20世纪20年代,经由芝加哥社会学派的努力,定性研究被引入社会学作为研究西方社会、城市文明的一种必要研究方法;60年代之后,定性研究逐渐扩展到经济学、文化研究、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等领域。梳理作为人类学分支之一的医学人类学的发展脉络可以清晰地透视定性研究的理论视角。早期的医学人类学致力于描述和理解异文化(包括现存的原始部落、非西方文明传统)的医学知识体系,比如疾病名称、分类、病理解说和治疗手段。在与西方的生物医学比较之下,这些非西方社会的疾病知识往往被认为是非理性的迷信,而相应的治疗方法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毫无科学依据的巫术。

文化相对论的出现使得西方文明能够将非西方文明置于特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中重新考察,从“他者”的视角,而不是从西方中心主义的立场出发,想当然地以简单-复杂、落后-进步、原始-文明的框架来解释非西方与西方的差异。当然这一过程对于西方文明来说也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经历过两次大战的冲击,西方文明内部的问题逐渐凸显,在扩张和殖民过程中得到强化的文明自信受到挑战,西方社会秉持的信仰、价值甚至科学体系越来越受到来自内部的质疑和批判。后现代主义社会思潮兴起则进一步促进了针对西方文明以自我为中心建构的真实、客观与科学的反省和解构。医学人类学通过跨文化研究,将西方的生物医学体系与非西方文明传统(比如中国、日本、印度和伊斯兰)中的医疗体系进行比较,得出了一个基本结论:医学知识和实践是一个社会-文化系统,是特定社会与文化的历史产物。在此基础上,医学人类学通过反思、批判西方生物医学体系(包括教育、临床、科研、技术和卫生政策诸方面),揭示了生物医学体系背后的西方中心主义,暗示了生物医学体系的相对性。简单地说,从医学人类学看来,生物医学只是西方文明在工业化基础上建立的一套关于健康、疾病的解释和应对方法,并不具有所谓的普遍真理性。医学人类学认为,以工业化逻辑为基础,生物医学的一个核心特征是将人看做一部机器,疾病则是导致人这部机器抛锚的问题,其结果是将“病人”与“正常人”区分开,将“病”与“人”分离开来,将生物医学的疾病知识与患者的疾病体验切割开来,使用生物医学意义上的疾病范畴替代患者的疾病体验,并且赋予生物医学定义、解释和应对疾病的霸权,相对剥夺患者感知、叙述、解释和应对自身疾病的合理性。最终将“治病”和“救人”切割开来,或者将医疗的终极目标从“救人”转化为单纯的“治病”。

医学人类学家凯博文指出病(disease)与疾(illness)分别是医生和患者对于同一现象(疾病)的两种解释模式:前者是基于生物医学的概念和理论的解释模型,后者则来自患者基于疾病体验(具有社会及文化内涵)的解释模型。不同之处在于,科学主义赋予前者以描述、定义、解释和应对疾病的唯一合法性。病与疾的分离以及对后者的忽略甚至否认是生物医学面临的核心问题。要纠正这一问题,凯博文认为,必须在承认生物医学建构疾病体验的相对性的基础上,关注患者关于疾病的叙述和体验,即从患者的视角出发,通过患者关于自身疾病的解释模型来理解患者的疾病知识与体验。这一理念显然是以人类学的基本理论视角(从“他者”的视角出发来理解“他者”的生活世界)反映在医疗及健康领域中运用的产物。其实质是承认和恢复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主体性和能动性。近年来,生物医学包括精神医学愈来愈强调患者参与医疗的过程,强调从“治疗”到“康复”的理念转换,包括提倡社区康复及同伴教育,不能不说是西方社会沿着这一脉络反思整个生物医学体系的产物。

4定性研究的实质

当下,经由多种学科(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诸多学科)的参与和发展,定性研究的运用领域大大扩展,具体方法也不一而足,包括参与观察、深度访谈、焦点小组、文献法、话语分析等等在内的研究方法都被贴上了定性研究的标签。不论这些方法的形式如何变化,定性研究的实质在于如何通过研究对象的视角来理解研究对象。现代人类学的奠基人之一马林诺夫斯基根据自身在异文化地区的研究经历提供了如下方案:学习当地人的语言,长时间(至少一年)与当地人生活在一起,参与他们的日常生活,了解并掌握当地人的风俗和习惯,才能学会从他们的视角出发来理解他们的生活。这种研究方法被称为实地工作(fieldwork,人类学领域常见的另一个译法是“田野工作”),其核心是参与观察。简言之,参与观察的实质是把研究者当做研究工具投入到研究对象的生活世界中,以参与的方式进行观察,通过研究者与研究对象的日常生活互动,经由研究者的亲身体验来收集研究资料,最终实现对研究对象的理解。人类学认为,只有通过研究双方的高强度互动,才能帮助研究者摆脱基于自身文化价值观念的先入之见,实现对研究对象的真正理解,而不是从研究者的视角出发,使用研究者既定或预设的概念框架去剪切、翻译研究资料。不难看出,人类学实地工作的方法论与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存在重大不同。在自然科学中,研究工具是可校准的、外在于研究者的;而在实地工作中,主要的研究工具就是研究者,是一个活生生的人。在自然科学中,研究者对研究对象的影响是必须避免的,以期获得客观的资料;而在实地工作中,研究者和研究对象的互动被视为获取有效资料的唯一途径。在自然科学中,研究场景是受到研究者高度控制的(比如实验室,或者通过结构化问卷的方式进行控制);而在实地工作中,研究者应该尽量避免施加控制,使研究在接近自然的日常生活场景中进行。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研究者得以聆听研究对象在日常生活状态下的叙述,观察研究对象在日常生活状态下的行为,了解研究对象在日常生活状态下的思维模式,而不是通过结构化的问卷获得研究对象在特定时点和场景下对自身的观念、态度和行为的公开表达(publicstatement)。在人类学看来,日常生活是复杂的,作为行动者的人是具有能动性的,人的语言、行为和思维既受到社会规范和文化价值的形塑,同时也必然操弄、改变和塑造社会规范和文化价值。研究对象在特定情境下的公开表达往往并不反映他在日常生活中的言行和思维,很多时候只不过反映了他对社会规范的认知,或者对研究者需求的感知。

因此,人的语言、行为和思维之间既不具有一致性,也不具有可替代性。参与观察强调通过研究双方的深度互动来收集资料就是希望在最贴近日常生活的状态下,综合比照考察研究对象的叙述、行为和思维,以期获得对研究对象的完整理解。这一点对于医疗和健康服务研究来说可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以治疗依从性的问题为例,在人类学看来,人的知识、态度和行为的改变并不具有同步性。掌握正确的知识不一定带来态度的改变,而态度的改变也不一定就会表现为事实上的行动。因此,患者治疗依从性的状况既不完全取决于患者对疾病、药物知识的掌握和对服药重要性的认知,也不完全取决于对治疗效果的感受,而是很可能受制于其他诸多因素,比如医患沟通、患者的工作性质、生活模式、家庭关系和人际交往等等。相应的,如果要改善患者的治疗依从性,单纯强调疾病和药物知识教育的干预模式显然是不够的。当然,定性研究的方法并不局限于实地工作,并且由于学科制度和规范的原因,在医学及健康服务研究中引入原汁原味的民族志(ethnography)研究方法必然存在诸多客观限制。比如人类学要求的长时间的参与观察,在特定的医疗及健康服务研究中可能就不具有可操作性。事实上,民族志的研究方法也经历了发展和变迁,被引入到不同研究领域(包括健康服务)中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研究方法[5]。重要的是,在具体方法差异和变迁的背后,定性研究的内涵和实质是一致的,那就是不仅不回避研究双方的互动,相反就是借助这种互动,通过研究者的亲身经历来收集研究资料。比如在深度访谈中,定性研究强调访谈双方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对话者,访谈是对话性质的双向交流,而不是由研究者按照预先拟定的问题向研究对象收集自认为需要的信息的单向调查过程(即研究者主动提问,研究对象被动回答)。同时在访谈过程中,研究者需要收集的也不仅仅是访谈对象讲述的口述信息,还应该结合观察的方式,通过观察访谈对象的表述方式、表情和肢体语言来实现对叙述的综合理解。

5医疗和健康服务领域运用定性研究的价值和方向

回顾历史,医学与定性研究的第一次亲密接触并不是由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健康服务研究催生。公共卫生与社会医学理念的诞生早就将医学置于更大的社会背景,甚至世界体系中进行考量,健康、疾病和医疗等概念也早已扩展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范畴中得以重新定义。医学与人类学的合作与20世纪中叶的国际公共卫生项目不无关系,50至60年代,西方工业化国家致力于向发展中国家及贫困地区推介先进的医学知识和技术,以期改变这些地区糟糕的健康和医疗状况。在此过程中,具备生物医学、公共卫生专业训练的西方医疗专家遭遇了意料外的困难:这些“落后”地区不是欢迎、接纳先进的医学知识、技术和设备,而是表现出强烈的拒绝和抵制行为。在西方专家看来,这是荒谬和不可理喻的:难道这些人不想改善自身糟糕的健康和医疗状况吗?他们认为,这些落后地区的人们由于无知和迷信表现出拒绝和抵制的不理。如何改变这一状况?既然人类学是研究“落后”的“异文化”的专业领域,那么让人类学家参与到这些项目中来就顺理成章了。人类学家认为,首先需要反思的是这些项目的目的,其次需要理解的是当地人的需求。在人类学家看来,国际公共卫生项目的理念实质上是西方文明秉持的技术至上的意识形态:技术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而当地人未必认同这一理念。因而,国际公共卫生项目失败的根源是文化冲突,具体表现为地方医疗文化与西方生物医学文化之间的冲突。因而,在传递和接纳生物医学知识和技术的这一文化互动中存在着一种文化障碍(cul-turebarrier),解决的办法则需要从当地人的视角出发,理解当地人面临的问题和需求,发展具有文化适应性(culturaladaptability),具备文化能力(culturalcompetence)的国际公共卫生项目。人类学介入国际公共卫生运动的这段历史对医疗领域运用定性研究具有相当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在今天看来,如果把这一历史事件的国际背景置换为一个特定国家甚至地区,并且承认不同人群(比如以性别、年龄、民族、社会阶层和生活地区等特征进行划分)之间存在或多或少的文化差异,不难发现各种疾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健康意识和服务模式的推广项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当年国际公共卫生项目的遭遇是如此的相似。医学、公共卫生与社会科学在历史上的交汇不仅证明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合作的可能性基础,而且展示了定性研究的引入带来的实质性变化是研究视角和分析框架的扩展,让研究者可以看到原有的视角和框架忽视甚至否认的那些因素和变量实际上与研究主题有着至关重要的关联。在医疗及健康服务研究中引入定性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并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孰优孰劣的问题。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有着各自擅长回答的问题。定性研究的特长在于通过类似解剖麻雀的个案方法来回答“是什么”和“为什么”这一类的问题。这就意味着并非所有问题都可以,或者适合采用定性研究。

第4篇:人类学研究方法论范文

[关键词]跨文化研究 比较文学 跨文化主题系统 核心层面 范式

[中图分类号]I01;G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1)10-0127-07

当下的比较文学研究,越来越开放也越来越复杂,涌现出许多新的概念和方法,深刻地改变了比较文学原有的版图。从总体趋势上看,随着跨学科研究和文化研究的兴起,存在着一个从比较文学向跨文化研究的转向。这一转向一方面给比较文学研究带来新的发展空间和新的思维,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新的困惑。面对这一转向,我们有必要重新反思比较文学原有的构建,从相关学科的跨文化研究的成功经验和范式中寻找文学的跨文化研究的方法论新资源。

从现状来看,在不同学科里涌现了许多不同的新领域和新方法,如比较政治研究,比较法律研究,比较文化研究,交互文化(或文化间)研究,比较文明研究等。这些新概念的背后隐含着复杂的理念和方法论。比如,交互文化研究强调一种超越西方中心论的新思维;比较政治研究针对其比较方法的长短提出了系统的看法,特别是提出了无法处理价值观问题;以艾森斯塔为代表的比较文明研究,注重于把比较方法和社会学的核心问题关联起来,提出了多元现代性的概念。如果说比较文明的研究立足于社会学的话,那么,跨文化的研究则更多地与人类学相关。在这方面,美国人类学家默多克可谓先驱者。他反对包阿斯的文化相对主义和历史特殊论,坚信跨文化研究之所以可能是因为通过对不同文化的比较分析可以做出有关文化的科学概括。从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看,跨文化研究要建立在可做系统比较分析的数据资料基础之上,这就形成了人类学的文化与人格学派。这些发展都说明,跨学科的和跨文化的各种研究日益兴盛,不同学科之间的互渗日益频繁,它们为比较文学向跨文化研究的转变提供了可资参照的丰富资源。

一、跨文化研究溯源

严格地说,跨文化研究(cross cultural research)并不是一个学科,而是指涉一种方法和理念。跨文化研究的历史久远,可以追溯到“轴心时代”(亚斯贝斯语),当人类各大文明成熟、文化间的交往促使人们用不同的视角和观点去审视他者文化时,跨文化思考随之就出现了。有学者认为,现代跨文化研究的真正鼻祖是意大利哲学家维柯,而这一研究在启蒙运动时期得到了较多关注和讨论。然而,作为一个有更严格界定的学术领域则是20世纪的事。跨文化研究首先在人类学中得到了发展,尔后在心理学中得以拓展,晚近在管理学、传播学、教育学、语言学、社会学、医学、国际关系、政治学和文化研究等领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通常认为,跨文化研究出现在“一战”前,兴盛于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最初在人类学中发展成一个重要研究领域。20世纪40年代在耶鲁大学成立了“人类关系领域档案”机构,有8所美国大学加入并资助了这一项目。1957年人类学家默多克在主持这一机构时,整理出版了著名的《文化素材主题分类目录》(Outline of Cultural Materials),列出了跨文化研究的88个专门领域,包括从饮食到婚姻,从行为到艺术等。目前,耶鲁大学办有《跨文化研究杂志》(Journal of Cross Cultural Research)。

继人类学之后,心理学也逐渐发展出专门的跨文化心理学。一般认为,在20世纪60年代,跨文化研究进入了一个学科化和体制化的时期。60年代初,《社会心理学杂志》开始发表跨文化研究的专题论文,1966年《国际心理学杂志》继续讨论这一问题,70年代出版了《跨文化心理学杂志》专业期刊。从那以后,国际学术界召开了不少学术会议,出版了很多相关著作,其中有不少是从法文文献翻译的。1972年成立国际跨文化心理学学会(IACCP)。一年以后,《心理学年度评论》第一次列出了“文化和心理学”一章。70年代以降,跨文化心理学作为一门学科降生了。与跨文化心理学同时并用的还有其他一些概念,如比较跨文化心理学(comparative cross cultural psychology)和文化心理学(cultural psychol-ogy)等,术语上并不统一,但跨文化心理学的概念更常用。

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跨文化研究已经成为一种带有跨学科性质的学术研究。总体上看,跨文化研究有一些值得关注的发展趋势:跨文化研究与全球化、民族国家的兴起、国际政治、经济和文化交往的增多密切相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跨文化的诸多问题才凸显出来,因此成为一个越来越受关注的研究领域。在跨文化研究领域,越来越倾向于达成如下共识:在当今文化冲突和危机不断的世界里,推进我们和他者文化的理解是各门学科最迫切的需要,而跨文化研究有助于这项工作。今天,跨文化研究出现了各门学科相互借鉴、互相推进的局面。虽然最初跨文化研究发轫于人类学、心理学等学科,但目前各门学科之间互相影响却很明显,这就加强了跨文化研究的跨学科特点。

二、如何“跨”文化研究

那么,如何理解跨文化研究的方法论特征呢?

人类学把跨文化研究与特定文化(及人种学)研究相对应。前者是对一种以上的文化的比较研究,而后者则是对一种特定文化的研究。两者的关系如同医学中的流行病学和具体病症诊断的关系。流行病研究针对广泛的人群特征,关注病毒在人群中的变异和差别,而特定文化和人种学则是针对具体个案的研究。“跨文化研究的兴趣在于跨越了广阔区域(通常是世界范围)的文化变化的因果关系。”心理学对跨文化研究的理解大致相同,即探究不同文化中人类心理组织和功能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它面对的是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世界上人类行为的多样性,二是个体行为与其方式的背景之间的关系。

不同学科尽管对跨文化研究的理解有差异,但有一个焦点问题是一致的,那就是跨文化研究着重于探讨不同文化间人们的观念、行为、文化的异同及其因果关系。这就带来了两个难题。

第一个难题是如何看待共同性与差异性。强调共同性或强调差异性的不同指向,会导致全然不同的跨文化研究和发现。尽管和而不同人所共知,但强调同中之异或无同之异是一种观念,而提倡异中有同则是另一种策略。不同的理论其实隐含了全然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比如,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存在着无数差别,但总体上看,人类行为和思想的共同性远大于所发现的和所想象的差异性。如果依循这

一观念,研究重心就会落在共同性的焦点上。然而进一步的问题接踵而至。究竟何为共同性?有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共同性吗?更进一步,共同性是不是暗含了西方中心论?这就引发了相反的看法,认为所谓共同性就是普遍性,其核心是源于西方启蒙理性的普遍主义,说穿了,它不过是西方中心论的另一种表述。因此,跨文化研究要关注的不是普遍性和共同性,而是差异性和地方性。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跨越不同文化的语境和地方性条件的普世或普适价值并不存在。

那么,相关学科是如何解决这一矛盾的呢?跨文化心理学提出了四条跨文化研究的原则:1、人们是从自己文化的视角来看其他文化的;2、有些心理学原理是普遍的,有些具有文化上的特殊性:3、一些核心文化层面有助于我们对跨文化现象的理解和研究;4、尽管跨文化研究者们发现了许多文化差异,但不同文化中人们的共同性要多于差异性。这四条原则其实是一个相关的系统。第一条指出了任何人看待他者文化不可避免的出发点,但接着第二条又指出了心理学原理的两面性――共通性和特异性同时存在,第三条彰显出跨文化研究的关键所在,那就是文化的核心层,最后一条则作为一个方法论的基点,指出了跨文化研究对共同性的关注要甚于差异性。遗憾的是这四条原则没有涉及到核心层与普遍性之间的关系。不过,作为跨文化研究的基本原则,它们具有很大的适用性。

晚近兴起的交互文化美学,也同样主张审美价值和经验的普遍性。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研究一方面强调不同文化之间的审美共通性远大于人们所设想的差异性,另一方面在对审美的普遍性解释上,它力避西方中心论,而是注意从非西方文化中寻找资源来互补。比如交互文化美学尝试把康德美学的“共通感”概念和印度美学的“rasa”概念相结合,探索一条阐释审美普遍性的新路径。

跨文化研究的发展呈现出一些值得关注的新理念。其一,通过跨文化比较,确证存在着广泛的跨文化的价值或规律的共同性。其二,这种共同性促使人们去寻找西方和非西方的不同资源在跨文化研究上的互动与参照。但是,如何实现跨越不同文化来展开文化研究?这就出现了第二个难题:如何调整无可避免的“我”之视角和他者文化理解的关系。严格地说,跨文化研究的核心是“跨”。我认为,“跨”在研究中乃是一个动词性的方法论概念,意在强调越出某种局限而获得更大视角的努力。其实,它也是我们据以比较不同文化的内在要求。知名的比较文学家吉兰指出,比较方法其实就是对地方性和普遍性(或特殊性与一般性)之间紧张的自觉,因为任一比较者总是处于两者的张力之中。他说:

本土、场所――地点――,并不是民族――民族性、国家、地区、城市,因为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概念的两极性,它们涵盖了适用于不同情境的一系列普遍对立:特定环境与整个世界(或多重世界),在场与缺场,经验与其感官,我与非我,感受到的与所期望的,某物与该是某物,当下存在的和永恒存在的等。

处理好这一张力显然是实现“跨”出特定文化去看他者文化的关键所在。同于我们的偏狭视角是无法理解外部世界的,它最终会把跨文化研究变成自我本土文化的偏狭想象和投射,如庄子《秋水篇》中的河伯那样,必见笑于大方之家。

这里,我认为伽达默尔解释学的“视域融合”(the fusion of horizons)理论对跨文化研究有所启发。转换为跨文化研究的表述,张力的一方是研究者自己的地方性视角(相当于阐释者当下的视角或期待),另一方则是他者的视角(相当于被阐释文本出现时的历史视角或期待),视域融合就是超越两者之间的紧张而努力寻求融合性的更大的新视角。用伽达默尔的话来说,将文本的历史视角与研究者当下视角融合,就克服了我们和他者各自的局限性而实现了“跨”文化的更大视域。在后现代哲学中,有人概括出一个方法论的要素,那就是需要一种constitutive otherness(建构性的他性)来参照。人们所病诟的东方学(orientalism),就是缺少“跨”文化的视角而成为文化偏见的产物。人类学的跨文化研究提出了一个比较辩证的模式,没有人种志的特异性研究也就没有跨文化的共同性研究,如同前面提到的流行病学和具体病症诊断之间的关系一样。因此,对于跨文化研究来说,自我的本土性和地方性视角不是要抛弃掉,而是要与他者视角不断地融合。当然,我们需要在视域融合的理论基础上,提出更加复杂的互动性视域设想。不妨把跨文化研究看作是一种不断在自我和他者文化间的往返运动。从自我看他者,然后到从他者看自我,再到视域融合后再反观两者,这样反复地、交互地看便形成一种复杂的交互解释。交互参照和反观越是频繁,所看到的东西也就越具有“跨”文化性。因而可以断言,跨文化研究不是要取消前面提到的张力,而是在张力中达到某种动态的平衡。晚近域外汉藉研究提出的“从周边看中国”就是这方面的一种可贵尝试。

另一种哲学“解释多元论”(pluralism of interpretation),与视域融合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芝加哥学派”哲学家麦克基恩认为,解释多元论力图区别于相对主义、虚无主义和怀疑论。它主张在文本解释的漫长历史中必然有许多不同的解读,一种解释的重要性在于它提出了其他解读所忽略的意义,因为特定的解释存在于其他解释很少提示的语境之中。因此,解释的要旨不是区别不同解释的高低优劣,而是关心更丰富的意义、思想、见解、感悟、体会和满足。“批评的多元论打开了一个解释延续历史的通道,它在不断的解读中将丰富我们对那些尚未确定的作品之意义,丰富无限可能的意义和价值。所以,批评的多元论是某种连续的和关联的方法。”布斯进一步细化了这种方法论。他指出多元论既不是皈依一元论也不是无限多样性,而是在解释中尝试两种不同解释模式互相参照并行的思路。由于任何探索都有其语言的局限性,解释者只能看到其解释工具允许看到的东西,因此,一种模式所长往往是另一种模式所短,它可以揭示其他模式未能揭示的东西。诚如布斯所言:“完全意义上的批评多元论是一种‘方法论的视角主义’,它不但确信准确性和有效性,而且确信至少对两种批评模式来说具有某种程度的准确性。”他关于理解的经典界定可以看作是跨文化研究的基本目标:

理解是这样一种目标、过程和结果,即无论何时一个人心灵能成功地进入了另一个人心灵,或

者同样可以这样说,无论何时一个人的心灵能成功地融入另一个人心灵的任一部分。

回到跨文化研究的主旨上来,我认为,跨文化研究所面对的是如下三个方法论问题。第一,具体历史语境中的交互主体性。从某种角度来看,交互主体性是跨文化理解的根据。哈贝马斯曾把交互主体性形象地表述为我们一你们、言者一闻者、述说――倾听的角色的平等性和可交换性。平等是角色可转换的前提,角色可转换性是跨文化理解的条件。越来越多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给我们提供了交互主体性的范本,值得文学的跨文化研究所借鉴。一方面,我们要考虑作为研究主体的研究者的交互主体性:另一方面,要探究跨文化视域定文化主体如何操作这种角色互换性,进而使得理解他者文化及其我们成为可能。

第二,具体历史语境中的互文性。文学研究所面对的是特定文学文本,而文本从来都是交互影响和互为存在的。跨文化研究所面对的是文本的复杂交互关系,因此,互文性既是文本跨文化关系的事实,也是其跨文化研究的方法论。依据通常的理解,互文性是指一个特定文本对其他文本的引用、借鉴和利用。在跨文化研究中我们有必要拓展这个概念的内涵,从多种文化交互影响的复杂性状态来加以理解,因此“互”在此也就是跨文化的文本相关性。它呈现为处于理论旅行或文本迁移过程中的文本的跨文化的意义生产性、并通过交互主体性来实现和理解。

第三,具体历史语境中的交互解释话语。意义及其解释乃是人文学科尤其是文学研究的基本工作。跨文化研究不同于某个文化中对文本的地方性解释,而是在一种不同文化相关性的复杂历史语境中对文本意义生产的比较研究。因此,在交互主体性理解基础上的互文性意义的跨文化生产,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文本的交互解释问题。所谓交互解释是指特定文本在不同文化间解释的转译、旅行、反馈及其相互影响。某一文本的地方性解释与文本旅行的目的地文化中的他者性解释的差异、渗透、融合和抵制等复杂关系,以及从输出文化到接受文化再返回到原输出文化,特定文本的解释和理解出现了交互影响的后果。比如《道德经》在中国本土文化中有其独特的解释,翻译成其他文字后在目的语文化中产生了本土的解释,这些解释反过来又成为中国学者研究的参照。于是,对道家哲学这一经典文本的解释就形成了一种交互作用和影响的局面。前面我们提到的“视域融合”与“解释多元论”,就可以看作是交互解释关系的不同表述。在今天高度全球化的语境中,在全球知识流动、渗透、关联和变异愈加频繁的条件下,地方性的文学文本的交互解释也变得日益频繁,它构成了一个意义生产的复杂网络,任何封闭的、孤立的、自我参照的文本解释都难免有其局限性。交互解释为我们跨文化的意义生产开拓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三、跨文化研究的主题层级系统

文学的跨文化研究可谓海阔天空,无所不包:从爱情到罪恶,从历史到神话,从流浪汉到宫廷秘史等等。也许是人文学科性质使然,文学研究有点天马行空式的不确定性和研究自由。较之于社会科学等经验研究,文学研究更多地受制于研究者个人偏好和兴趣。如果我们从社会科学研究中汲取一些有益的经验,也许可以加强文学的跨学科研究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在人类学的跨文化研究领域,默多克设计的《文化素材主题分类目录》(缩写为OCM)是一个很有用的研究数据库。这个数据库是一个跨文化研究的主题分类系统,涵盖了人类行为、社会生活、习惯、物质生产和生态背景等诸多方面。这个目录系统对于研究和教学都非常有用,它既可以从主题分类检索,又可以从字母排序检索。其基本主题分类有: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历史,史前史和文化变迁(History,Prehistory,and Culture Change)/语言和交往(Language and Communication)/经济、饮食和可用资源(Economy,Food,and Resource Exploitation)/技术和物质文化(Technology and Material Culture)/婚姻、家庭、亲族和社会组织(Marriage,Family,Kinship,and Social Organization)/社会关系(soeial Relationships)/生命周期、和繁衍(Life Cycle Sexuality and Reproduction),政治组织和行为(Political Organization and Behavior)/公正、法律和社会问题(Justice,Law,and Social Problems)/国际关系和种族间关系(International and Interethnic Relations)/宗教(Religion)/健康、疾病、医疗和死亡(Health,Illness,Medicine,and Death)/教育和知识(Education and Knowledge)/艺术(Arts)/娱乐(Recreation)/信息资源和研究(Information Sources and Research)。

在每个大类下又有一系列的基本主题词,在这些基本主题词之下又分为有若干相关的次主题,比如,第53个基本主题词是Arts(艺术),在艺术这一基本主题下又关联了若干次主题词:531装饰艺术(Decorative Art)/532写实艺术(Representative Art)/533音乐(Music)/534乐器(Musical Instruments)/535舞蹈(Dancing)/536戏剧(Drama)/537口传艺术(Oratory)/538文学(Literature)/539文学文本(Literary Texts)。

如果进入耶鲁大学HRAF(人类关系领域档案库),在这个系统内可以看到每个大类下次主题的解释和相关的其他次主题,每个主题和次主题的解释中都包含了对其他不同层级的相关主题的丰富链接(例略)。这样,通过对某个主题的一步步链接,就与更多的相关次主题联系起来,形成了一个内容广泛的主题系统,为人类学的跨文化研究提供很多方便和思路。在确定了主题和语言之后,了解这一主题的相关资料并加以分析整理和评估,然后比较这一主题下的其他有关的资料,就可以进行跨文化的比较研究,并获得自己的发现和结论。

尽管对这一系统存在不同的评价,有的学者也努力发展了自己的系统,但就人类学的跨文化研究现状来看,这个系统(OCM)发挥了巨大作用,成为人类学跨文化研究科学性和系统性的重要方法、工具和路径。比较文学似乎还没有一个这样被广泛接受的研究主题系统。不同的学者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方案,且常常争论不休,人言言殊。如果说不同学科的科学性和成熟度有所不同的话,那么,较之于更加经验性研究的社会科学来说,比较文学研究的确有可以向人类学跨文化研究学习的地方。因此,发展出一个类似的文学研究的跨文化主题系统是很有必要的,而且比较文学领域迄今已经有很多研究成果――从主题学、文体学到形象和话语分析等,这就需要更多的学者来合作研究,形成文学的跨文化研究主题系统。在我看来,要实现比较文学向跨文化研究转型,这样的基础性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当然,作为人文学科的文学研究不同于社会科学,如何基于文学研究的特性来发展其自己的比较文学跨文化OCM,的确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四、跨文化研究的核心层面

OCM的主题涉及到人类学和人种志的方方面面,几乎涵盖了人类社会和文化的所有领域。但问题在于,这些主题和次主题多为平均地分列,虽然相关性已经非常完善了,但隐藏在这些主题后面的核心文化问题并没有被深刻地揭示出来。于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难题是,跨文化研究的核心层面在哪里?

在跨文化研究中,一个共识性的看法是,人类文化有表层和深层之分。前者是我们感官经验到的事

物和现象,而后者则是深蕴在这些事物和现象后面的观念、价值和意识形态等。如果跨文化研究只触及到社会和文化的表层,那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揭示其深层才能完整地把握不同文化之间的异同及其因果关系。

在比较文学研究中,有很多讨论涉及到这些核心层面。不同的学者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并形成了很多争议。如何确立这些核心层面?如何将这些核心层面的问题系统化?如何在具体的跨文化研究中分析和讨论这些核心层面?对比较文学来说是未有定论的难题。在这方面,其他学科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可资借鉴的思路和做法。

据我观察,人类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跨文化研究,已经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具有共识性的基本问题,它们反映了特定学科对人类社会和文化核心层面的看法。比如,在跨文化心理学研究中,已经形成共识的跨文化研究的核心层面(the key dimensions),最初是由荷兰社会学家霍夫斯特1980年提出的,包括五个层面,后来又被很多人发展和完善。它们是:1、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IC),即多大程度上个体感觉自己摆脱了群体的压力,亦即自己的目标和群体有多大的相似性和差异性:2、权力距离(PD,power distance),即群体成员在多大程度上接受不平等的权力分配,亦即权力多寡不同的成员间权力的差异;3、避免不确定性(UA,uncertainty avoidance),多大程度上一个群体发展出可以降低不确定性和含混性、以及处理日常生活中危机的过程;4、男性特质和女性特质(MA),性别角色和区分在多大程度上是传统的,多大程度上欣赏男性气质(比如攻击性)或女性气质(比如合作性):5、长期导向(LTO,longterm orientation),即一个文化的成员心甘情愿地放弃短期回报而关注长期的目标。当然,跨文化心理学的这五个核心层面反映了这一研究领域目前的研究现状和问题意识,随着研究的发展和变化,新的问题必然会涌现,旧的问题也必然会被淘汰。

社会学家艾森斯塔的“比较文明和多元现代性”研究也是一个可资借鉴的范例。他从社会学角度提出,比较文明的基本层面,是社会学家从跨文化研究的特定观察角度看到和想看到的东西,也受制于社会学研究的进展。按照艾森斯塔的描述,比较文明的研究就是把比较方法和社会学的主要理论问题关联起来。它由两条线索构成,其一是把历史分析和社会学分析结合起来的宽泛的比较研究,其二是现代化及其发展研究,两条线索在文明及其动力学的比较研究中融合了起来。进一步,这些比较文明的研究始终以如下社会学及其现代性研究的主要理论问题为核心:1、劳动社会分工的建构;2、权力规则:3、诚信(团结)、意义的建构及其对体制和文化发展的影响。这些问题都是社会学和现代性讨论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它们在不同文明中有不同的构成,正是多元现代性的表征。

第5篇:人类学研究方法论范文

【摘 要 题】理论经纬

【关 键 词】比较法/法律文化/解释学

【正 文】

随着人类的进入崭新的21世纪,比较法这门学科迈入了其发展史上的第三个世纪。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比较法并未能取得与其历史相称的理论成就。同很多与之同产生的学科相比,比较法的发展显得相当迟缓落后。社会学、人类学与比较法一样都是在19世纪中期左右兴起的学科,但是比较法如今已根本不能和这两门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学科相提并论,远远没有获得这两门学科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和认可。①即使同法律社会学、法律学等晚于其出现的法学学科相比,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也显得相形见绌。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比较法一直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倍受冷落的“灰姑娘”式的学科。那么,比较法的究竟出在什么地方?比较法怎样才能走出发展的低谷?任何关心比较法事业的人们都不能不认真地思考这些事关比较法如何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一、比较法的批判

正如一个人只有经常自我反省、自我批评,才能发现和纠正缺点,不断走向进步一样,一门学科也只有经常对自己的研究活动和理论成果进行反思和批判,才能发现和纠正失误,更快更好地发展。批判是人类思想发展的主旋律。人类的思想史就是一部不同的思想家相互批判从而新思想不断涌现的历史。②这里所说的“批判”,不是对被批判对象不加的一概否定,而是表现为辩证性地对被批判对象进行揭示、辨析、鉴别和选择的过程;也不是对被批判对象怀有敌意的吹毛求疵,而是建设性地推动被批判对象向更高更好的方向发展。比较法学家们埋头于琐屑的比较工作,缺乏对整个学科的批判意识,是比较法研究一直踯躅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比较法学家应该多一些批判意识。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概念、角色定位、理论和方法论四个方面对既往的比较法做一全面的、系统的批判。

(一)比较法的概念:比较中心主义

什么是比较法?这无疑是比较法和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但是,这个问题的重要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它是步入比较法领域首先就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更主要在于,它是比较法所有问题中的原点性、基石性问题。思考和解答这个问题,其意义绝不仅仅是为了给这个问题提供一个确定的答案,而是给整个比较法研究提供一种明确的思路和方向。对于一个比较法学者来说,对比较法是什么的回答,将直接其比较法研究的思路、重心以及学术追求,直接影响其对比较法其他各种理论问题的思考和解答。而比较法研究中存在的各种重要的理论争论,最终都可能起因于或归根于对什么是比较法的不同理解。因此,从地位上来说,这个问题不是比较法中的“一个”问题,而是比较法中的总体性、根本性问题。任何真正自觉的比较法学习和研究,都应当以对什么是比较法的提问和回答作为出发点。任何对以往比较法的有意识的突破和创新,都必须从对什么是比较法的反思和重新界说开始。

然而,比较法学家们大都不深究这个问题。大部分比较法学家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根据自己的兴趣或需要给比较法下一个简单的定义。日本学者大木雅夫道出了这一点:“由于比较法没有独立的法的领域,所以在最初的起点上就被视为一种形式因人而异的、即所谓可以人为构成的研究部门。……每个人都从比较法应有的目的或功能中,根据其与自己最重视的事物的联系对其加以定义,结果是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而不是统一的比较法概念。”③另外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这个问题没有什么意义,采取一种置之不理的态度。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认为,比较法的概念、性质等问题仅仅是比较法的开创时期讨论的问题。“现在,比较法已经牢固地扎下了根,这些讨论已无现实意义,不需要再多费笔墨了”。④正是对这个问题的轻视或忽视,使得比较法学家对自己的工作缺乏一种明确的自我认知意识和自我批判态度,使得比较法研究停留于经验式的、现象层面的比较而踯躅不前。

从文字表述上看,比较法学家关于比较法的定义⑤似乎是各不相同的,但从实质上看,这些形形的比较法定义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认为比较是比较法的特殊性之所在,强调比较在比较法中的核心地位。⑥即使是那些对“比较法”这个术语颇不满意而试图寻找新的术语取而代之的学者,他们所创造的各种新术语,如“比较法律体系”、“比较法律传统”、“比较法律文化”、“法律的比较研究”,仍然不得不在这些新术语中保留“比较”这个词。在以往关于比较法是一种方法、还是一门学科的争论中,无论是否认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还是主张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对比较法与比较的直接关系都坚信不疑,认为比较法是对不同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这种比较中心主义的比较法概念直接决定和制约着人们对比较法的学术空间、学科角色、研究目的等基本问题的看法,对比较法研究及其发展产生了很多有害的影响。首先,它极大地限制和缩小了比较法存在和发展的学术空间。按照这种比较法概念,只有对各种法律体系及其规则的比较活动以及对此种比较活动中的方法论问题的探讨才属于比较法的范畴。在研究各种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法的性质的一般理论,提出关于法的发展的一般理论等活动,都不属于比较法的范畴。其次,它导致对比较法的一种工具主义的理解和角色定位。比较法由于被认为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比较活动,因而它被认为没有自己独立的研究目的,其存在价值仅仅在于为其他学科和法律实践服务。如果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话,它也不是独立的学科,而只是一门工具性的、辅的学科。因此,套用一句时髦的歌词来说,比较法学科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都是“比较”两个字惹的祸。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比较在人类的认知活动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比较不仅是人类认识事物的一种基本方法,而且构成了人类一切认知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因素。人类在认识某一事物时,必然要拿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进行比较,在比较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这一事物的特殊性。在法学领域,比较实际上贯穿于一切法学研究活动中。美国比较法学者库兰(V.G.Curran)指出:“正如比较是理解过程的核心一样,比较是一切法律分析的核心。比较就是对照其他的事物、领域来理解某一事物、领域。只要存在其他的、不同的东西,比较事业就一定存在。比较的存在不过在比较法这一领域表现得更为明显。在比较法领域中,由国家的疆界和语言所导致、并为官方所承认的各种区别突显了法律分析中的比较因素。”⑦尽管比较方法很重要,但是在比较法中,我们不是要突出和强调比较方法的地位和意义,恰恰相反,而是要弱化和淡化比较方法的地位和意义。不过,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不一定就是给比较法学科换一个更贴切的名称。比较法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我们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只是不能为其字面意义所迷惑。

(二)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批判

从理论上讲,每一门有生命力的学科在人类的科学大厦中都占有一席其他学科所无法取代的位置。但这并不象去戏院看戏,位置预先都已安排好,只要对号入座就行了。每门学科的学者们必须合理地确定本学科在科学大厦中的适当位置。正如一个人只有找到最适合于自己的社会角色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价值一样,一门学科只有找到本学科的合适位置才能充分发掘本学科的发展潜力。而且,对一门学科作出什么样的角色定位,直接影响这门学科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正是因为如此,学科的角色定位对于一门学科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比较法以一个反面的例子证明了这个道理。

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的学科角色的看法包含在关于比较法的目的或功能的讨论中。从这些论述⑧可以看出,传统的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定位具有两个明显的倾向:一是把比较法视为一门工具性学科。在理论上,比较法为法(法)、法律史、法社会学等学科提供有关其他国家的法律的资料,使这些学科能够超脱本国法律体系的限制,得出关于法的普遍性认识。在实践上,比较法通过介绍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情况,为本国法律改革、法律解释、律师执业、协调各国法律等各种法律活动提供帮助。二是把比较法视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中,传统的比较法学家显然对比较法在法律实践方面的功能更感兴趣,更为重视。他们更多地从比较法的实践功能来论证比较法存在的合法性。

尽管传统的比较法学家都极力鼓吹比较法的重要意义,但他们并没有为比较法找到正确的位置。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他们忽视了比较法的科学属性。科学的目的是提供有关研究对象的普遍性知识。比较法作为一门科学,其主要的、根本的目的是获得有关被比较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普遍性知识。⑨传统的比较法学家认为,提供法的普遍性知识和理论仅仅是法理学、法律史等理论学科的任务。因此,他们主动放弃了对法的普遍性知识的追求和对比较法自身理论体系的建构,而把理论建构的希望完全寄托于法理学等理论学科。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这种定位,注定了传统的比较法理论薄弱、思想贫乏的命运。

(三)对比较法理论的批判

比较法在理论上的缺陷受到了比较法学界内外很多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批评。⑩在这里,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传统的比较法在理论上的缺陷和不足:首先,传统的比较法研究主要是一种事实层面的考察,而缺乏理论层面的研讨。(11)比较法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块:一是以各种法律体系或法律秩序的具体规则、制度为比较对象的微观比较,二是以各种法律体系或法律秩序为比较对象的宏观比较,三是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在以往的全部比较法研究中,微观比较占绝大部分,其次是宏观比较,再次是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各种冠以“比较法”之名的杂志,如美国的《美国比较法杂志》、英国的《国际法与比较法》、的《比较法研究》等,发表的论文绝大部分是有关微观比较的论文。在作为世界比较法研究集体智慧结晶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中,从第3卷到第17卷都是有关微观比较的内容,第1卷及第2卷的大部分是有关宏观比较的内容,仅仅第2卷中的部分章节可算作是有关比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内容。无论是微观比较,还是宏观比较,基本上都是分析或陈述不同法律体系及其具体规则、制度的异同。这样,比较法实际上成了一个搜集和储存法律异同之事实的仓库。事实的考察当然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环节,但事实的堆积并不是科学,正如石头的堆积并不等于房子一样。(12)科学研究更重要的环节是理论命题的确证,即从搜集的事实中归纳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命题,或者用搜集的事实证明或证伪作为假说的理论命题。比较法学家很少上升到科学研究这一层次,而是象德国学者宾德所说的那样:“弄来了一大堆砖石,然后就扔下不管了。”(13)

其次,比较法没有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任何一门科学为了解释或分析其所面对的现实或社会现实,都必然要发展出一套概念。譬如,经济学家创造出了市场、交换、成本、价格、效率、供给、需求等一系列经济概念,用它们来解释或分析社会的经济生活和人们的经济行为。而在比较法中,由于比较法学家认为比较法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法律比较工作,无须创造一套自己的概念,而只须使用被比较的法律领域的概念,因此比较法一直没有形成自己所特有的概念体系,而是一门寄生于其他法学学科之上的学科。但如果比较法不仅仅是对各种法律体系进行纯粹的比较,而且还要提供有关法律体系如何运作的普遍性知识(这是科学的主要任务),那么它就必须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以提供观察和思考各种法律体系的分析框架,提炼或升华有关法律体系如何运作的理论认识。

其三,比较法只有一些零散的理论观点,而没有形成理论范式。理论范式的形成是科学研究的最高层次和境界。范式是指某一科学领域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思维模式和分析结构,以及以这种思维模式和分析结构观察、思考和分析问题而产生的理论体系。在比较法研究中,虽然一些比较法学者也提供了一些理论观点,如法系的划分、法律移植等,但这些观点只是一堆没有内在联系的命题。虽然比较法学家在一些问题上也存在争论,如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之争,法系划分标准上的争论,但这种争论主要是具体问题和具体观点上的争论,并未形成研究范式、学术思想、方法论和理论体系上的根本分野。比较法迄今为止未能象法理学等学科那样产生在研究范式、学术思想、方法论和理论体系上有重大区别的不同学术派别。不同学术派别或理论范式的存在,是一门学科理论研究走向深入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一门学科进一步繁荣发展的动力。没有形成不同的学术派别或理论范式,是一门学科在理论研究上肤浅和稚嫩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对比较法方法论的批判

德国著名的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一句引用率很高的话:“某些科学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就是有病的科学。”(14)我的观点恰恰与拉德布鲁赫所说的相反:如果一门科学很少探讨自己的方法论,一定是有病的科学。科学认识区别于常识性认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科学认识是按照某些客观的、程式化的方法而获得的认识,常识性认识则是在个人的情感、感觉、经验的支配下获得的认识。方法论是指一门科学的各种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方法论对于一门科学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用于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是否正确、有效,直接决定科学研究活动的成败和理论认识的正确性。其次,是否确立起自己的方法论,是衡量一门独立的科学是否形成的标志。第三,方法论的不断完善或更新,是推动一门科学向前发展的基本动力。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科学的发展过程是科学家们不断地检测、改进、充实、更新方法论的过程。什么时候方法论的思考停止了,什么时候科学的发展就终结了。

各种比较法教科书或著作对方法论问题不可谓不重视,一般都有专门的章节讨论比较法的方法或方法论。尽管这些讨论已经相当的深入细致,但其所涉及的问题实际上只有一个,即如何有效地进行比较。把比较当作比较法的唯一方法,或者仅仅关注比较中的方法论问题,这是传统的比较法在方法论上的重大缺陷。这一缺陷是由于传统的比较法学家往往将比较法视为一种纯粹的比较事业所致。反过来,这一缺陷又导致比较法成为一个单纯卖弄比较技巧的场所,使得比较法被排斥于其他社会科学乃至法学之外。任何一门科学不可能只有一种研究方法,或者仅仅依靠一种研究方法。美国比较学家威德勒根据比较政治学的发展经验指出:“将这一事业(比较政治学)等同于唯一的一种方法(比较)的看法是错误的。从整体上看,良好的研究在方法论上是兼收并蓄的。”(15)比较法应当努力寻求各种有用的研究方法,特别是要大量吸收其他社会科学、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丰富、充实自己的方法论体系。这样,才能真正扩大比较法的理论视野,从根本上改变比较法理论匮乏的状况。

当今法学乃至所有科学的发展趋势是多学科、跨学科研究的兴起。(16)在法学领域中,最近几十年里涌现一批以“法律与

”为名称的新兴研究领域或学科,如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政治(批判法学)、法律与妇女(女权主义法学)、法律与种族(批判种族理论)等。这表明法学家的科际开放意识越来越强烈。但是,比较法学家对这种趋势的反应相当迟钝,因而比较法学家也往往被排除在这些跨学科研究之外。

二、比较法的重构

(一)比较法研究的新思路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一些有见识的西方比较法学家已经清醒地认识到比较法存在的严重缺陷,并且正在积极地探求摆脱困境的发展新思路、新方向。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种新思路是以法律文化研究为导向的思路。(17)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比较法学领域出现了一批以比较法律文化为研究主题和研究思路的论著。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的《比较法律文化》(18)是将比较法研究引向法律文化研究的最早努力之一。但他不过是将比较的对象从作为制度的法转变为作为文化的法,扩大了比较的范围,而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比较法学的传统格局。德国比较法学家格罗斯菲尔德认为,“将比较法看用法律文化的比较”是“处理比较法的唯一可行的方式”。(19)他的《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一书试图打破法系(法律体系)比较的传统格局,从比较的角度揭示法律与文化、自然、语言等因素的普遍联系。虽然格罗斯菲尔德已经表现出理论建构的努力,但他并未能建立起一种关于法律文化比较的系统的理论模式。他甚至都没有明确解释他所说的“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比利时学者霍克等人明确提出将法律文化的研究思路作为比较法研究的新范式。(20)他们认识到传统的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的缺陷,试图引入法律文化概念及其理论为区分和比较不同法系提供一种坚实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显然,他们仍然是把法律文化理论作为服务于法系比较的工具,而不是认为比较法就是研究世界的各种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研究思路可能并不是重构比较法的唯一出路,但也许是最有成功希望的出路。在下面,我将沿着上述比较法学家开创的研究思路继续前进,提出一种以法律文化为基石范畴、以法律文化研究为中心内容的比较法新模式。我相信,这一新模式可以使比较法从前述的种种困境和问题中摆脱出来。当然,由于篇幅所限,在这篇论文里,我只能对这一新模式作一些简要的勾勒,具体的工作留待以后再做。

(二)比较法的新概念

我对比较法的解释是,比较法是研究人类的各种法律文化的科学。这一解释包含着两层意思:其一,强调比较法研究的对象是作为文化的法,而不仅仅是作为规则的法。只有站在文化的角度上,我们才有可能真切地理解和把握各个民族的法律现象,才有可能真正认识和感受到人类的法律文明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文化的角度显然是以考察和研究各个民族的法为己任的比较法所应当采取的最好的学术角度。其二,强调比较法对各种法律文化的研究是一种全方位的研究,而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比较研究,尽管这种法律文化研究经常暗藏着一种比较的立场,经常使用比较方法。所谓全方位的研究,是指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包括对各种特定的法律文化的情况的研究、对各种法律文化之异同的比较研究、对人类法律文化中的普遍性问题的研究等。只有彻底摆脱比较中心主义倾向,比较法才能充分发掘自己的学术潜力,才能脱胎换骨地以新的形象出现在学科之林。不过,这一比较法概念一提出来,可能会遭致一些人的反对或异议。

第一种反对意见是,这一解释篡改了比较法的本来意义。在持这种意见的人看来,比较法就是比较法,它总是意味着对法的比较研究,尽管作为比较对象的法可以作各种理解,如法律规则、法律体系、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对于这种反对意见,我们可以用解释学的例子来加以回击。解释学最初是一门研究理解和解释的技术、方法的学问。(21)解释学(Hermeneutik)一词的希腊文词根赫尔墨斯(Hermes)本是希腊神话中神的信使,他的职责是通过他的解释向人们传递诸神的信息。基督教的神父们为了获得对《圣经》的确切的、统一的解释,而发展出来了一门正确理解和解释《圣经》的技术学,即神学解释学。当这种学问被用于法律的解释时,便产生了法学解释学。(22)后来,经由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之手,解释学从各种具体形态的解释学发展成为一种关于理解和解释的普遍的、系统的理论。这是解释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此时的解释学理论仍然没有超出方法论和认识论研究的范畴。解释学发展的第三阶段是20世纪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创造的哲学解释学。哲学解释学与传统解释学的根本分野在于,它使解释学从方法论和认识论研究转变为本体论研究。哲学解释学把理解作为人的存在方式来把握,试图通过探究和分析一切理解现象发现人的经验方式,在人类有限的历史性的存在方式中发现人与世界的根本关系。解释学的发展历程对于比较法具有直接的启发和借鉴意义。比较法和解释学一样,都是从系统地思考各自领域的方法和技术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学科。但是,与解释学相比,比较法到为止仍然停留在对法律比较的方法论研究上,(23)而没有进一步发展为法律比较的本体论研究。所谓法律比较的本体论研究,是指对作为比较的前提条件的人类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的性质的研究。人类的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具有什么样的性质,直接决定我们怎样对人类的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进行比较。本体论研究是法律比较的方法论研究的不可省略的前提。因此,比较法不能将这种本体论研究视为与自己无关的事情。恰恰相反,只有深入进行本体论研究,才能扭转比较法理论匮乏的局面,使比较法研究进入新的学术境界。本文所设计的以法律文化研究为特点的比较法模式正是一种关于比较法的本体论研究的尝试。既然解释学通过重新界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即“篡改”解释学的最初意义)而成功地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比较法同样也可以通过重新界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即“篡改”比较法的最初意义)而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另一种反对意见是,这一解释无法将比较法与其他学科区分开,因为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法律社会学等学科都研究法律文化问题。的确,在比较法的发展史上,确定比较法的独特研究对象一直是让比较法学家们大伤脑筋的事。(24)人们通常都认为,一门科学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领域。比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存在,必须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独特的研究领域或范围。(25)那些否定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提出的主要根据是,比较法没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26)然而,这种从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来界定一门学科的做法并不可取。(27)在学科间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大量交叉学科兴起的今天,这种“划地而治”的做法更不合时宜。各种交叉学科(如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的兴起表明不同学科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地域界限。不同学科的区别并不在于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而在于观察视角、研究取向和思维方式。同一主题或领域可以同时被多个学科共同研究,只不过由于不同的学科的观察视角、研究指向和思维方式不同,所看到的问题、研究的方式、得出的结论不同。譬如,文化哲学、文化人类学、文化社会学等学科都是以文化作为研究对象。它们并不因此就变成了同一个学科。它们仍然是不同的学科,因为它们是以哲学的、人类学的、社会学的等等不同方式来研究文化。因此,要确证比较法的独立学科地位,关键不是有没有独特的研究对象,而是有没有独特的观察视角、研究指向和思维方法。在我看来,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虽然都研究法律文化问题,但它们的研究重心和研究方式有所不同:法理学是从总体、普遍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关心法律文化的概念、本质、构成要素等基本问题,更多的是一种哲学的、抽象的、思辨的研究;法社会学是从法律文化与其他法律现象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为关心法律文化在社会中的地位与功能;比较法学是从多元的、比较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为关心法律文化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及其。正是因为比较法有自己特有的研究视角和理论优势,它对法律文化的研究不仅不会与其他学科的研究重复,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三)比较法的理论体系

将比较法界定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学科,有助于克服传统比较法理论研究薄弱、缺乏理论体系的局面,建构起比较法自身的理论体系,即以法律文化的理论研究为中心的理论体系。具体而言,这一理论体系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正如法律是什么,是法理学的本体论问题一样,法律文化是什么,是比较法的本体论问题。在法学领域,关于法律文化的概念问题的研究并不缺乏。中外的很多法理学家、法社会学家、法史学家对这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了形形的答案。然而,我们缺乏对这个问题的一种比较法立场和视角的思考和回答,从而也失去了一种深刻地理解法律文化的机会。这是一种其他学科所无法取代的研究立场和视角。从比较法的立场和视角来理解法律文化,我们能够看到容易被其他学科所忽视甚至抹杀的东西。如,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大部分法理学家和法社会学家都试图提供一种具有普适意义的法律文化概念。这类抽象的法律文化概念,且不说是否真正普遍适用于所有的法律文化,至少客观上掩盖或抹杀了人类历史上法律文化的丰富多样性。尽管一些法社会学家(如千叶正士)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试图提供一种能够揭示社会内部多元法律文化图画的法律文化概念,但是社会内部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毕竟是有限的,这种多元性远远不能与人类法律文化的多元性相比。从其可能性上说,人类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是无限的。比较法所理解的法律文化始终是一个复数的概念。只有比较法才能真正展示法律文化的这种复数性和多元性。

第二,法律文化的制约因素。当人们面对各种各样的法律文化时,往往会问这种法律文化为什么是这样的,那种法律文化为什么又是那样的。比较法学必须回答这个问题,而不能让人们失望。这就要求比较法学家通过对各种法律文化的比较去考察决定或制约法律文化之样式或个性的各种因素,如宗教、语言、道德、民俗、政制、地理等。研究作为文化的法律与宗教、语言、道德、民俗等其他自然、社会因素的关系,既是作为一门科学的比较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作为一门科学的比较法能够大显身手的领域。

第三,法律文化的分类。如同生物学家试图给成千上万的生物物种进行分类,绘制一幅生物谱系图一样,许多社会科学家也尝试对形形的人类文明或文化进行分类,提供一张人类文明或文化分布图。在法律领域,比较法学家是许多社会科学家从空间的维度对法律文化进行形态学考察。但与生物学家的生物分类相比,比较法学家对法系的划分显得相当简单、粗糙、任意。首先,生物学家对生物的分类是一种按照界、门、纲、目、科、属、种等由高到低的多种层次而进行的系统分类。每一种生物都能在这个分类系统中找到其相应的位置。而比较法学家由于缺乏对人类法律文化的全面的、细致的了解,对法律文化的分类仅仅是一种宏观上的一两个层次的分类。不仅很多影响较小的法律文化被排除在分类系统之外,而且每一法系中的各种具体的法律文化也没有在分类系统中反映出来。其次,生物学领域建立了各种专门探讨分类原理、标准和方法的分类学,如植物分类学就有细胞分类学、植物化学分类学、数量分类学等,(28)这使得生物的分类有坚实的科学依据和基础。而比较法学家们没有对其所选择的划分标准、方法提供科学的论证,因而其划分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武断性。再次,生物学的分类是以生物的进化链条为线索所作的分类,生物分类系统同时也是生物的谱系结构图。因此,生物分类系统不仅能够反映地球生物的总体数量及其空间分布,而且也能反映地球生物的历史演变过程以及不同生物之间的历史联系。而比较法学家显然缺乏这种谱系意识,他们的目的仅仅是揭示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种主要的法律文化,而未考虑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历史联系与谱系结构。尽管生物现象与文化现象有着重大区别,我们不可能照搬生物学的分类标准、方法,但是生物学确实能给法律文化的分类提供很多的启示和思路。比较法要深化法律文化的分类研究,必须同时开展两项工作:一是加强对法律文化分类理论的研究,甚至有必要建立一门法律文化分类学,为法律文化分类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全面考察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种具体形态的法律文化。不了解各种具体形态的法律文化的特质,就无法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文化分类系统,正如生物学家如果不全面了解各种生物的特性,就无法建立起生物的分类系统一样。而要对现存的或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成千上万种法律文化进行考察,显然不是少数几个学者或一两代学者所能完成的事业,而需要很多代学者的集体努力才能完成。

第四,法律文化的变迁。比较法不仅关注法律文化在空间上的分布格局,也关注法律文化在时间上的变迁过程。早期的一些比较法学家将历史研究的维度纳入比较法的概念中。法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朗贝尔将比较法律史作为比较法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并认为比较法律史“努力将支配法律制度演变的社会现象延续之规律或自然法则带入普遍的法律史建构中”。(29)比较法通过对多种法律文化的历时性考察,主要解答这样三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1)法律文化的变迁模式。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回答这样几个问题:人类的各种法律文化是否具有共同的历史变迁模式?如果有,那么是什么样的变迁模式;如果没有,那么各种法律文化又是如何发展变化的?在人类学和历史学研究中,不少学者认为,人类社会具有共同的发展规律和变迁模式。这其中又有进化论和循环论两种主张。进化论认为,人类社会普遍遵循着一条由简单向复杂、由低级向高级、由落后向先进的线性发展道路。进化论又有单线进化论和多线进化论之分。前者认为所有社会都遵循同样的进化路线,后者认为不同社会遵循不同的进化路线。循环论认为,人类社会是循环发展的。譬如,斯宾格勒认为,每个社会都无可选择地重复着一种从生长、成熟、衰退到死亡的命运。另外一些学者认为,人类社会根本不存在普遍的发展规律和变迁模式,每一个社会都有其特殊的历史发展道路。比较法学家可以对这些理论假说进行检验,建立关于法律文化变迁模式的理论。(30)(2)法律文化变迁的原因。影响法律文化变迁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进步、经济发展、政治改革、法制创新、外来法律文化的传入等。(3)法律文化变迁的机制。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说明法律文化的各种变迁是如何发生的。功能主义和冲突论对社会和文化变迁机制提供两种不同的解释。在功能主义看来,均衡和稳定是社会的常态。社会变迁不过是社会为了克服社会体系内部各部分之间或者社会体系与外部环境之间出现的暂时的紧张关系从而恢复正常的均衡状态所作的自我调整。在冲突论看来,冲突和变迁是社会的常态。社会变迁是由各种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及其相互斗争所引起。这两种理论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变迁提供了两种理论假说。

第五,法律文化的传播。法律文化运动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跨时间的纵向的运动,即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一种是跨空间的横向的运动,即法律文化的传播。法律文化的传播是我们理解法系概念的重要切入点。真正意义上的法系都是某一种富有影响力的法律文化从其发源地(法系的中心地带)向其他地区(法系的边缘地带)扩散和传播的结果。譬如,中华法系就是古代中国中原地区的法律文化向周围的其他地区、邻国传播而形成的。普通法系则是近代英国法律文化向传统意义上的英联邦国家传播而形成的。正是由于某一种法律文化的传播以及对这种法律文化的共同继受,构成同一法系的众多地区的法律文化才表现出内在联系与共同特质。一些比较法学家提出的所谓“非洲法系”,(31)只是一个地理概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法系。尽管非洲各国法具有一些共同特质,但这些特质绝不是同一种法律文化影响的结果,而是相似的自然条件、社会发展水平所导致的,就象很多处于不同大陆的古代社会由于自然条件、社会发展水平相似而在文化上表现出某些共同特质一样。法系的基础不是表面相似,而是文化同源。因此,正如古代奴隶制国家在法律上表现出很多相似特征却不能归为同一法系,在各个地区相对独立地发展起来的非洲各国法也很难纳入同一法系。法律文化的传播也是我们考察各种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所不可忽视的因素。(32)不少比较法学家都承认借鉴与移植在法律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意大利比较法学家萨科认为:“借鉴与模仿是理解法律变革过程至关重要的因素”,“在所有法律变革中,或许只有千分之一是原创性革新”。(33)美国比较法学家沃森明确提出了一种以法律移植为核心的法律变革理论。他认为,法律的发展是通过法律规则的移植而实现的。(34)近年来,法律移植成为比较法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法律移植不等于法律文化传播。法律移植只是法律文化传播的一种途径和形式。除了法律移植外,人口迁移、军事占领、学术交流等都是法律文化传播的途径和形式。法律文化传播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法律文化传播的途径、制约或促进法律文化传播的因素、法律文化传播的意义与作用、法律移植的选择标准、法律移植的效果评价等。

第六,法律文化的互动。传统的比较法研究往往把世界上多种法律文化的共存视为一种彼此孤立、各不相干的共存,因而仅仅注重揭示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异同。与世界上存在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这一基本事实并存的另一个基本事实是,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之间不断发生交流、沟通、碰撞、竞争、排斥、渗透、融合等种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现象,即法律文化的互动。后一个基本事实对前一个基本事实具有重要的影响,因为法律文化的互动必将改变处于互动关系中的各种法律文化,从而改变这些法律文化的共存格局。原来在比较封闭的状态下独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各种特色鲜明的法律文化,由于在互动过程中彼此汲取对方的文化特质或文化因素,逐渐丧失了原来所特有的某些文化特质或文化因素。譬如,比较法学家所津津乐道的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通过取长补短、相互移植,已经没有了过去的那些明显的区别。比较法学家苦心描绘的那幅世界法律文化的图画在很多方面都已陈旧过时了,必须重新审视和解释当今世界的多元法律文化格局。如果比较法不对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动现象给予充分的关注,它失去的将不只是一块理论阵地,更重要的是其学术地位。当然,多元法律文化之间的互动往往以复杂多样的形式、微妙难辨的过程、犬牙交错的结果表现出来,因而这是一个更有难度、更具挑战性的课题。

第七,全球化与当代法律文化。尽管人们对全球化的理解和评价不尽相同,但全球化之为当代世界格局和人类生活的标志性特征,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了日益强劲的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这使得以人类生活为终极关怀的各门人文社会科学不得不正视和探讨全球化问题。在法律领域,以西方殖民者的全球扩张为起点的全球化大潮,已经并且仍在深刻地改变或影响人类法律文化的总体格局和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比较法学者应该比法学其他学科的学者更能觉察到这一点,也更有责任从理论上揭示了全球化对当代法律文化的影响。在“全球化与当代法律文化”的研究中,至少有这样四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和探讨:(1)全球化背景下人类法律文化的总体演变趋势。譬如,人类法律文化的演变趋势是趋同,还是趋异,或者两者兼而有之?(2)全球化对民族法律文化发展的一般影响。譬如,全球化加剧了民族国家内部法律文化多元化的格局,促进了法律文化上的民族意识的形成或增强。(3)全球化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自全球化运动之初起,西方法律文化就一直以一种强势法律文化的面目出现,在全世界广泛传播。但是,法律的全球化并不是西方法律文化独霸天下或者一枝独秀。全球化也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西方两大法系逐渐融合、接近,西方国家对某些非西方法律文化因素的吸纳。(4)全球化对非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全球化对非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强有力的冲击。在全球化以及其他因素的直接作用下,非西方民族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文化冲突,诸如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文化、外来法律文化与固有法律文化的冲突,不得不对其法律文化进行(某种意义上是痛苦的)根本性变革与重构。

(四)比较法的方法论

将比较法界定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学科,有助于突显比较法的多学科或跨学科的特性,有助于扩充和改进比较法的方法论。法律文化这一桥梁不仅能够使比较法与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以法律文化为重要研究主题的法学学科互通有无,也能够使比较法与哲学、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以文化为主要或重要研究主题的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往来。研究主题上的相似性,为比较法借鉴或引进其他法学学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在法律文化或文化研究上的理论和方法论提供了基础与可能。比较法也只有大量地吸收或引进其他法学学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大幅度地丰富和改善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才能打破传统比较法研究以比较方法为主的单一格局,走出比较法研究的困境。现代哲学中的实证主义、结构主义、解释学、现象学、分析哲学等哲学流派的方法论,现代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人类学、民族学、符号学、社会学、心理学、语言学、文学等学科的方法,都或多或少对比较法研究具有或借鉴意义。下面仅以几种方法为例说明其他学科的方法在比较法研究中的可能性及前景。

其一,解释学方法。解释学是一门探讨理解、解释活动的性质以及理解、解释的适当方法的学问。比较法与解释学有着密切的关系。比较法研究实际上就是一种理解、解释各种法律文化的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比较法就是法律文化解释学。在此,比较法学家是解释者,各个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化是需要解释的文本。解释学所探讨的各种问题在比较法中以更具体甚至更典型的形式存在。譬如,如何看待或对待解释者的先见或前理解问题,是解释学要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在比较法中以更明显的形式存在着。比较法学家对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的考察和研究,往往自觉或自觉地受本民族的法律文化所提供的法律概念、价值观的影响。这样,比较法学家本民族的法律文化就成了他的先见或前理解。如何看待或对待这种先见或前理解,同样是比较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解释学的理论在比较法研究中具有应用价值,解释学的方法对于比较法研究具有直接的方法论意义。

其二,符号学方法。符号学是20世纪兴起的一门专门研究人类的符号现象的科学。符号就是人用来表达或传递各种信息的事物,如语言、文字、图画、、徽标、雕塑等。(36)文化与符号有着如影随形、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符号是文化的媒介,文化是符号的意义。法律文化同其他文化形式一样都是以各种符号为载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院的司法文书、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意义的公文都是以书面文件(符号)来表达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各种法律职业者的身份是以各种服饰(符号)来表达的;审判、行刑等各种法律活动是以一定的仪式(符号)来表达的;民众对法律的认识、态度、情感体现在各种俗语、谚语(符号)中。当我们面对一种陌生族群的法律文化时,我们只有通过了解和把握其所创造、使用的各种法律符号及其意义,才能真正了解其法律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比较法就是一种以各个民族的法律符号为研究对象的符号科学。因此,符号学理论和方法可以为比较法研究开启一种新的研究思路,提供一种新的研究方法。

其三,结构主义方法。结构主义是二战以后在哲学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兴起的一股学术思潮。在结构主义看来,世界是由各种关系(结构)而非各种事物构成的。任何事物只有能够被整合到一定的结构中,才是有意义的,才能为人所理解。因此,结构主义者的目的是发现组织和支配各种事物的永恒结构。(37)结构主义方法在比较法研究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比较法学家可以通过揭示制约人们的法律心理和行为的无意识的、超稳定的文化结构,从而译解各种法律文化的密码。此外,将结构主义方法引入比较法研究中,有助于使比较法从搜集材料的工作状态中摆脱出来,成为一门善于思索、富有理论的理性科学。当代著名的人类学家格尔兹曾经高度评价施特劳斯将结构主义引入人类学的意义:“他使人类学得到一种理性的训练。他使人类学成为理论的、理性的、哲理的,他把人类学与世界的理性大潮联系了起来,他使人类学脱离了手工艺的模式。他使人类学摆脱了经验论的数据收集式的事务,并且将法国的理性,也就是是通常所说的理性特色引进了人类学。……从列维-斯特劳斯以来,人类学家们才认识到他们应该去思索,这的确是前所未有的情况。”(38)我们同样希望结构主义方法的引进能在比较法中产生同样的效果。

其四,文化模式分析方法。文化模式这一概念和研究方法是由美国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在《文化模式》(39)一书中提出来的。在本尼迪克特看来,任何一种文化并不是一大堆杂乱无章的文化现象或特质的集合体,而是在某种模式的支配下整合而成的统一体。因此,对一种文化的研究,就是发现或建立该种文化的模式,并根据这种模式解释该种文化的各种具体特质或现象。文化模式的分析方法避免了两种倾向:一种是对文化的现象式描述,这种现象式的描述使人无法深入把握一种文化的总体特征;另一种是对文化共相的一般分析。这种共相分析使人看不到文化的多元性、多样性、差异性。在法学中,前一种倾向在比较法研究中表现得比较明显,后一种倾向是法理学研究法律文化的基本倾向。因此,将文化模式的分析引进比较法对各种法律文化的研究中,既可以克服比较法以往存在的不足,又可以克服法理学研究的局限性。

①关于比较法与人类学的比较,参见梁治平编:《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第2版,第40-41页。

②家们非常强调哲学的批判精神。霍克海默认为,“哲学的真正功能在于它对流行的东西进行批判。”见[德]霍克海默著,李小兵等译:《批判》,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50页。马尔库塞认为,“理智地消除甚至推翻既定事实,是哲学的任务和哲学的向度。”见[德]马尔库塞著,刘继译:《单向度的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66-167页。黑格尔曾经很形象地把哲学史比喻为“厮杀的战场”。[德]黑格尔著,贺麟、王太庆译:《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页。正是因为哲学始终保持着这种批判精神,它才能执人类思想之牛耳。

③[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比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④[法]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8-9页。有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关于比较法是一种纯粹的、还是一门学科这场讨论,是一种学究式、毫无实际意义的讨论,不如搁置不论为好。见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60-62页。

⑤关于比较法概念的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参见沈宗灵:《比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何勤华:《法律文化史》,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5-219页。

⑥何勤华先生在介绍了西方学者的比较法概念之后指出:“上述各位西方学者关于比较法的表述尽管不同,但其中心是一致的,即比较法是对不同的法律制度(或法系)进行的比较研究。”见前引⑤,何勤华书,第218页。

⑦Vivian Grosswald Curran,“Culture Immersion,Difference and Categories in U.S.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45.

⑧有代表性的论述参见[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47页;前引④,达维德书,第9-15页;Peter De Cruz,“Comparative Law in a Changing World”,Cavendish Publishing Ltd.,1995,pp.17-26;前引⑤,沈宗灵书,第50-59页;朱景文:《比较法导论》,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57-80页。

⑨见Rodolfo Sacco,“Legal Formants:A Dynamic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39,1991,pp.4-6.

⑩参见[德]弗兰肯伯格著,贺卫方、王文娟译:《批判性比较:重新思考比较法》,载《法律的文化解释》(梁治平编),三联书店1998年第2版。弗兰肯伯格认为,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研究的不足导致这门学科处于学术的边缘地位,存在明显的缺陷。另见John Bell,“Comparative Law and Legal ory”,in W.Krawietz,N.MacCormickand G.H.von Wright(Eds),Presciptive Formality and Normative Rationality in Modern Legal Systems(1995),pp.19-31。贝尔指出,理论洞见对于比较法的是必不可少的,比较法现在需要补法律理论课。我国学者梁治平亦指出:“理论上的反省和深入始终是比较法学家们至为欠缺的东西,这种情形不可避免地导致比较法研究理论上的贫弱和实践中的肤浅,并使得有识见的批判和建树益发显得急迫。”见前引①,梁治平书,第11页。

(11)美国学者夏皮罗指出:“我认为,说比较法是一门有点让人失望的学科并无不妥。在很大程度上,它仅仅是指出不同国家的程序法或实体法在某些方面相同或不同,或者说,比较不过是相互对照地描述不同法律体系,而不带有任何特定的目的。”转引自Jennifer Widner,“Comparative Politics and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740.

(12)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63页。

(13)转引自Bernhard Grossfeld,“The Strength and Weakness of Comparative Law”, Clarendon Press,1990,p.4.

(14)Gustav Radbruch,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wissenschaft,1969,S.253.另参见前引⑧,茨威格特、克茨书,第53页;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81页。

(15)Jennifer Widner,“Comparative Politics and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744.

(16)参见Ugo Mattei,“An Opportunity Not to Be Missed:The Future of Comparative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

(17)这一点已经引起中国学者的注意,参见前引⑤,沈宗灵书,第44-46页;前引⑤,何勤华书,第234-236页。

(18)Henry Ehrmann,“Comparative Legal Cultures”,Prentice-Hall Inc.,1976.中译本见[美]埃尔曼著,贺卫方、高鸿钧译:《比较法律文化》,三联书店1990年版。

(19)Bernhard Grossfeld,“The Strength and Weakness of Comparative Law”,Clarendon Press,1990,p.8.

(20)参见[比利时]霍克、沃林顿:《法律文化、法律范式与法律原理:走向比较法的一种新模式》,《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版),1998年第2期。

(21)伽达默尔称古老的解释学为“一门关于理解的‘技艺学’”,参见[德]伽达默尔著,洪汉鼎译:《真理与方法(上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22)这就是西欧中世纪时期的“注释法学”。关于注释法学的情况,参见[葡]叶士朋著,吕平义、苏健译:《欧洲法学史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3)即使作为一种方法论研究,比较法也远未达到解释学所曾达到的水平。

(24)H.C.Gutteridge,“Comparative Law:An Introduction to the Comparative Method of Legal Study and Research”,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nd ed.,1949,p.5,note 2;Alan Watson,“Legal Transplants: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4,Chapter 1.

(25)前引⑧,朱景文书,第4页。

(26)参见前引⑤,沈宗灵书,第7页;前引⑧,朱景文书,第1页。

(27)我曾经在解说什么是法学时,对这种做法提出过批评。参见黄文艺:《“法学”释义》,载《吉林大学社会学报》2000年第3期。

(28)参见杨世杰主编:《植物生物学》,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5-293页。

(29)转引自Alan Watson,“Legal Transplants: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4,p.3。

(30)受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的英国比较法与法律史学家梅因,通过对古罗马法、古印度法等古代法发展史的比较研究,提出了一种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律变迁模式。参见[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1)如瑞典学者马尔斯特勒姆,参见前引⑧,茨威格特、克茨书,第124页。

(32)在人类文化的发展史上,究竟是独立发明还是传播或借鉴重要,是人类学家长期激烈争论的一个。传播论学派认为,传播更为重要,全部人类文化史就是文化传播、借鉴的历史。极端的传播论者甚至认为,人类所有的文化都起源于一种文化,是这种向世界各地传播的结果。参见夏建中:《文化人类学理论学派:文化研究的历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章。

(33)Rodolfo.Sacco,“Legal Formants:A Dynamic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39,1991,pp.394-398.

(34)关于沃森的思想的系统评述,参见William Ewald,“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Ⅱ):The Logic of Legal Transplants”,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3,1995,pp.489-519.

(35)对中国所发生的多元法律文化互动问题所进行的探讨,见黄文艺:《多元法律文化互动的多元透视》,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1期。

(36)关于符号对于人的重要意义,德国哲学家卡西尔曾提出了一个很著名的命题:人是符号动物。参见[德]卡西尔著,甘阳译:《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

(37)参见[英]霍克斯著,瞿铁鹏译:《结构主义和符号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

第6篇:人类学研究方法论范文

英国人威廉·莫里斯领导“工艺美术运动”的本意是“手工艺的复兴”,最终却衍变为现代艺术设计的开端:柳宗悦倡导的日本民艺运动,更多地带来了手工艺品的量化;德国工业联盟和包豪斯所追求的“艺术与手工艺的结合”在今天看来依然是一个未完的命题。工艺美术作为黑格尔所说的“次要艺术”,在机械文明和城市化进程中,似乎很难通过其“亲切温润之美”,“反映民众的生存活力”。

几千年来,历代能工巧匠及其匠心独运的传统工艺大多依靠师徒口传,工艺美术作为延续文化记忆和文化想象的造物形式,对它的理论研究不但在当今学术界存在被边缘化的趋向,就是在日常生活中也没有发挥出其在现代社会中应该呈现的价值和尊严,也就更难以被推动为立足于中华民族文化根基的艺术本原的思考。但我们无法否认的是,作为延续历史最长的一种民族艺术与文化传统,工艺美术研究面临的问题和理论求解的复杂性也是其他艺术领域所无法相比的。

虽然我们在工艺美术方面的研究传统积累丰富,但与积淀丰厚的民间工艺美术资源相比,理论研究仍然显得单薄,甚至对于工艺和设计的理论区分都存在着解释的模糊性,对于理论的失语,杭间教授在《手工艺的“新美学”释义》一文中指出:“当代主流社会强调手工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思想属性,这样做本质上是片面和‘功利’的,因此传承人被宣布保护后接下来如何做,无人知晓。”在如此的设问之下,杭间教授进一步指出了“强调微观的、实证的、调查的、小中见大的研究”对工艺美术研究的重要性。

更有研究者认为,传统工艺美术更加具备文化创意产业的资源和条件,并遗憾于国内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机构对传媒、影视、动画等已然市场化的艺术门类的青睐。我们可以认为,工艺美术作为活着的传统既被认为和国家、地域、族群的文化表象形式有关,又可能是现代性及后现代性的得已建构的文化产品。即使如此,笔者仍然认为,虽然理解社会的现代性,物质文化与都市消费是不可忽略的重要侧面,但是与贴近实务的业界前沿问题的解决相比,完成中国工艺美术从古典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化,在理论方面的建设显然更为重要。相对于设计美学研究的“高空作业”和工艺美术研究的“在地生根”,我们也许更需要一种“在路上”的行走方式。

实际上,我国的工艺美术研究领域除了关注其艺术本体的艺术学研究范式之外,也出现了将工艺美术视其为子系统的文化人类学的研究范式。文化人类学对艺术学、民俗学包括工艺美术等相关领域的辐射,最终促成了路径指向不同但却可以同归一途的“艺术人类学”生成。复旦大学郑元者教授在其《艺术人类学的生成及其基本含义》一文中指出:“事实上,从史前艺术演化至今,人类艺术总是与特定的生活状况,生活经验、生命感受和生存理解直接相关,从而在最大的情境性上呈现出复杂的观念、动机,目的和行为,表达多维的功能和价值意味。”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原在性东西的思考,发现其原初意义的审美品格和文化符号背后的隐喻,是工艺美术研究应该承担的责任。工艺美术应该成为大工业时代背景下探索人与社会,传统以及未来之间关系的中介物。工艺美术的时代价值不应该只关注艺术品和其现象本身,不应该为工艺而工艺,而应当关注其所产生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体系,并通过对艺术品、艺术表现形式以及各种艺术实践、审美活动的民族志描述,进而探讨或揭示其中蕴含着的文化意涵。

传统的工艺美术品是艺术人类学研究的“活化石”,艺术人人类学在包括传统和现代工艺美术在内的诸多专题领域,均相继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作为新兴的学术领域,其文本框架不是古典人类学的模型,而是现代人类学的哲学进路。不是对“小型社会”的艺术现象的基本描述,而是对艺术与人类存在关系进行的思辨与阐释。从当代人类学的视角激活工艺美术研究,让工艺美术成为“流动的水”,同时让工艺美术研究进驻艺术人类学的学科平台,从而促成学科间的交叉互渗,增强各自的伸展活性。

工艺美术的艺术人类学方法研究,不仅仅意味着研究者身处研究对象的实体空间,更意味着精神性的“在场”。在研究方法上,艺术人类学的研究主要是以实证性的田野工作为基础来展开,强调艺术活动及艺术品生产过程的个案及其具体细节的重要性。这种集考证、归纳与文化阐述为一体的研究方法,突破了实证主义艺术学研究将艺术活动量表化以及忽视艺术创作内在体验的研究倾向,以富含活性的观点考察民族审美心理的形成,并从工艺美术资料中获得关系到民族大文化的历史信息,让文化得以传承和再生。

第7篇:人类学研究方法论范文

关键词:人类学

民族志诗性

自我

社会展演

作者刘珩,首都师范大学外语学院副教授。地址:北京市,邮编100089。

一、问题与语境

西方启蒙运动之后,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成为社会科学现代性的标志,客观的研究方法、对事物和现象的“真实性”及“普遍性”的分析与认识分别成为纯粹的科学研究的手段和目的。现代社会科学出于客观性的需要,似乎一味拒斥个体的主观意识,而不能面对社会实践中千差万别的人的主体性。其实,对真理和事实的探究并非一定要去除“人”这一极其不稳定的因素,也并不一定要简单地将其限定为能理性思考的人。对个体及其主观意识的研究正是社会科学真实性的重要维度,因为社会科学归根到底还是有关“人”的科学,无法脱离且必须勇于面对生产知识的主体及现实语境。

包括人类学在内的社会科学对“人”这一维度的关注极大地推动了民族志诗性(ethnographic poetics)这一概念的提出和讨论。首先,自我的主体性、他者的主体性和二者的关系等有关“人”及其能动性的要素,是人类学在漫长的田野调查中必须面对和反思的问题,同时也是民族志诗性需要考察和阐述的主要方面。其次,民族志诗性一方面强调社会结构对自我的塑造和影响,另一方面也强调个体推己及物的认知社会、表述历史的方式和途径。这些展示自我的策略和途径在构成地方性知识的同时,也是文化他者的诗性的重要成分。这种诗性在人类学家看来就是人们认识自我,参与社会和历史进程的技艺形式,是日常经验的有效行为,是性格和人品的表现手段,同时也是自身优越性的展示。再次,民族志诗性这一概念使人们得以深入到民族志的文化表述、文本分析及写作风格(genre)的讨论中,力图重新审视叙事、手势、音乐、受访者的解释和表述策略等被忽略的方面,并重构“道德”的而非“科技”的民族志撰述方式。总之,民族志诗性相对于传统民族志研究中的所谓实证性和物质分析而存在。

根据费尔兰德斯(James Fernandez)和赫茨菲尔德的观点,民族志诗性有两个重要的来源:一是维柯有关“诗性智慧”的认识,二是雅各布森“诗”的论述。人类学家相信,那些被称之为诗性的自我的社会展示及其实现的手段和策略同时也是知识得以形成的途径,是理解和认知事物的基础。这一认识对于人类学家及其田野调查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一,“诗性”的民族志研究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被现性所遮蔽的他者的最初智慧,重新发掘一种久已隔绝的知识考古意识。“知识考古学”式的探究使赫茨菲尔德探寻到了人类学之“原罪”的根源,他认为人类学部分源自对人类愚昧无知这一“本源”的确认,正是试图消除他者“邪恶”一面的冲动才使得这门学科得到发展。⑤显然,人类学学科的知识考古同样旨在消除学者们认为文化他者愚昧无知并试图对其加以拯救的虚骄讹见,力求重新认识他者的诗性智慧,并将其作为自身的经验、知识和理论的一个重要的源泉。总之,人类学的诗性在赫茨菲尔德看来是对粗鄙的结构主义、民族主义、欧洲中心主义及林林总总的笛卡尔式的二元体系的一种反抗。

其二,民族志诗性强调了感官、感觉、想象甚至情感在获得善和知识这一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这对当下人类学的理论实践有重大启示。它改变了经验和实证的民族志对文化和社会理性观察、客观分析并进而加以实质性把握的知识范式。“文化他者的凡俗智慧能发现多少,观察者的玄奥智慧才能发现多少”不但拓展了民族志“诗性”的认识论维度,而且也是人类学反思他者与自我的重要理据。民族志“科学/诗学”的认知和反思的维度及其张几取代了传统的“自观/人观”、“客观/主观”等取决于观察者智力水平和理性深度的研究范式。人类学家通过社会交往直接进入“诗性”所要彰显的他者的智慧,平等并且有感觉地对待他者这种“想象出的玄学”,因为这是知识得以建构的基础。

其三,民族志诗性是有关人们认知的经验来源的智慧,因此,文化他者表述自我、认知事物的修辞策略,村俗语言及行为实践成为理解他者和地方性知识的重要途径和文化手段。民族志诗性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也相应地建立在对他者主体性的重新考察这一基础之上,人类学家的个人经验应该时时同他者经验所依存的社会、文化和历史语境进行比较和反思,从而在自我与他者两种类型的经验之间真正建立一种共通的关系。

本文论述民族志诗性的目的,首先在于从伦理和学理角度对文化他者的创造性和自我意识加以确定,其次强调“诗性”的手段类似于民族志研究所借助的种种文化的手段,借助它可以将人类学的理论实践置于可操作、可比较及可反思的经验层面。民族志诗性这一概念经过人类学家的田野调查和民族志撰述实践,逐渐演变成一种新的知识范式和理论实践方式。

二、民族志诗性与人类学知识范式的转向及实践

第8篇:人类学研究方法论范文

关键词:音乐人类学、中国扬琴、民族、风格

音乐人类学,是音乐学与人类学的交叉学科,其最根本的学科目的是研究人的音乐理念、音乐行为和音乐文化形态。《乐记》中写道:“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那么,研究音乐必然要分析人类音乐实践活动的背景、表象及意义,诸如生存环境、习俗、文化等要素。人类学是从生物和文化的角度对人类进行全面的研究。音乐人类学的产生使研究者们走出了以往只对音乐作曲与演奏技术理论,他们把目光投向了更为广阔的领域,深入到人类文化的层面进一步研究人的音乐行为。文化与人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不同的人由于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思维方式、道德观、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会创造出各具特色的文化,正因人类有众多各不相同的优秀文化,才孕育了今天五彩斑斓的音乐世界。

中国扬琴自传入至今,走过了约四百个春秋,在众多扬琴前辈的不懈努力下,形成了自己特有的风格,创造出既有中华民族特色,又具世界性水准的扬琴音乐,自成体系、匠心独具。本文旨在从音乐人类学的角度研究中国扬琴音乐的民族性。

一、中国扬琴的民族化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所有艺术的根基,研究一个民族的音乐,需了解该民族的文化。著名音乐人类学家汤亚汀在《文化研究与音乐人类学——一种研究范式的构建》的学术讲座中指出:从方法论来说,音乐人类学要研究学科各个时期及当今的各种思潮和理论框架;从地区研究来说,它是研究各民族具体的音乐文化;从理论意义上讲,音乐作为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音乐风格实际上是民族文化的体现。中国作为东方文明古国,有着极其深厚的文化积淀,音乐艺术更是源远流长,在西汉时期曾诞生了第一部音乐美学专著《乐记》,明代大音乐家朱载堉最早向世界提出了十二平均律,“曾侯乙编钟”的出土,更是震惊世界,这些引人瞩目的成就,使中国民族文化的魅力不显自彰。

扬琴作为外来乐器最初传入我国约在明朝万历年间,距今大约四百余年的历史。一经传入,便植根于中国文化生态的土壤中,广泛吸收养分,经过长期的碰撞、改良、融合,才得以跻身于中国民族乐器的行列。初入中国的扬琴,从名称、器型、音列,到演奏器具、技能、技巧,以及作品创作风格、手法等方面都进行了中国化改良,同时吸收了各地的“方言土语”,逐渐从伴奏行列走上了独奏的舞台。可以说在极短的四百年里,“中国扬琴”已名副其实,形成了自己鲜明的民族特征,成为民族音乐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与欧洲扬琴体系,西亚、南亚扬琴体系形成三足鼎立之局面。

二、中国扬琴音乐中的地域风格内涵

“风格”是很难用精确语言来界定的一个概念。赫尔佐格把风格描述为“特征”、“特点”的集合体。音乐风格实际上是民族文化的体现。纵览中国扬琴发展历程,自广东传入到内地,再到边疆,所到之处无不扎根于当地厚重的文化土壤中,与地方的乐种结合,在吸取了充足的养分后,羽翼逐渐丰满,遂形成了极具地方文化特色的广东音乐扬琴、江南丝竹扬琴、四川扬琴、东北扬琴等风格流派。

广东是“粤文化”的故乡。勤劳、质朴的广东人用活泼淡雅的音乐语言描绘着家乡的秀美山川。扬琴入主广东音乐绝非偶然,若不具备优美的音色和丰富的表现力及统领乐队之用,是无法担当此重任的,一旦引入便有了长足的发展,在经过长期的摩擦与融合,吸收了广东音乐的精华,形成了以严老烈、丘鹤俦、吕文成等扬琴大家为代表的“粤韵”十足的广东音乐扬琴流派。

“江南丝竹”是流行于上海、苏浙一代的丝竹乐,是“吴文化”的瑰宝。自古以来,苏浙地区就有“鱼米之乡”的美称,地方方言更是呢哝轻柔、婉转清脆。扬琴是“江南丝竹”的合奏乐器之一,因丝竹乐秀丽、雅致的风格特征,扬琴在演奏上力求纯净、圆润、柔婉的“一捧烟”的音色,辅以特殊竹法,各种旋法的巧妙运用,形成了余音袅袅、悠远飘逸的艺术效果,风格独特,韵味清新,脱颖而出,自成一派。其代表人物为任悔初、张志翔、项祖华等扬琴演奏家。

第9篇:人类学研究方法论范文

虽然ethnomusicology(音乐人类学或称民族音乐学)在将音乐安放在文化背景中来研究这一点上学者们都是达成共识的,但是,事实上,这一点并不是一个学科的性质。作为一个学科,它要有一个非常具体的研究对象、内容和范围。如自然科学的数学,其实一个研究空间形式和数量关系的学科,研究对象是数;人文科学的心理学,其研究的是人的认识、感情、意志等心理过程以及能力和性格等心理特征,研究对象是心理活动。那么,ethnomusicology研究的是什么呢?无疑,其研究的是“音乐”,也由于它的前缀ethno字面指向为“民族”,具有了“文化”属性。也许正因为此,ethnomusicology在国内的不少论述中被翻译成为“民族音乐学”。但是,音乐、民族和文化并不是ethnomusicology的专利,音乐学大学科中所有的研究对象也同样都包含了这三项内容。哪一种音乐不具有民族性?哪一种音乐与文化没有关联?

虽然在过去相当一段时间里,ethnomusicology的研究范畴主要集中在欧洲古典音乐以外的音乐传统和文化现象上,主要关注于依然存活着的口头音乐传统。但是,随着该领域研究的发展和深入,它的研究对象已经涵盖了人类所有音乐活动的类型、方式和事项,不仅是当下的内容,而且历史的音乐传统同样也已经成为重要的考察对象。因为传统是一种历史的继承和发展。任何一样音乐现象,包括西方古典、偏远乡村、城市流行和远古遗址的,都脱离不开民族和文化的关联。

从方法论的角度,更是体现了ethnomusicology的多元性和人文性。其非常年轻,也因此富有活力。由于年轻和具有活力,它是那种接受型的。ethnomusicology的发生、发展是与许许多多的人文思潮的理论和其他学科密切相关的。例如,19世纪前的文艺复兴的人类学、启蒙运动的人类学和“人的科学”、和谐的普遍性、音乐的共性历史,19世纪的人种学、人类学、进化论、比较音乐学,20世纪初期的人种描述主义、田野工作和参与地观察、文化区域和音乐文化、扩散论、功能主义和结构功能主义、心理人类学、行为主义,20世纪晚期的文化变迁、文化生态学和新进化论、结构主义、认识人类学/民族科学论、符号人类学、演奏、经验和沟通、人类学、反映论的人类学、批评人类学等等①。然而,事物总有其两方面的特性。其得益于众多学科,同时也受制于它们。即便是译谱和音乐分析这两种音乐技术性最突出的手段,目前也还没有形成ethnomusicology“专利性”的方法。更不用说所谓“学科”特征性的“田野考察”,那是人类学的专利。

在这样的情形下,从其性质、方法、范畴来看,ethnomusicology作为一门“学科”是难以界定的。

那么,ethnomusicology是什么呢?笔者曾不止一次地提出,确切地说,它是一种观念、一种思维和一种思想。它的观念、思维和思想主要来自于人类学。

笔者在不少场合和叙述中,一再强调2001年版《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词典》中有关“音乐学”界定的意义,即音乐学研究不仅针对音乐自身而且应该包括与之相关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中的音乐人的行为。而且,音乐学的研究视角已经从对音乐作为产品而转向为关注包括作曲家、表演者和音乐消费者在内的音乐活动的过程。音乐学的这种新趋势在极大的程度上受到了社会科学的影响,特别是人类学、民族学、语言学、社会学和其他文化研究的影响,而且与ethnomusicology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

正因为如此,笔者提倡以音乐人类学的称谓,并以其为一种观念、一种思维和一种思想来理解、倡导和从事ethnomusico

logy领域的研究,将以整个人类的音乐文化背景为范围,以研究人、研究社会、研究文化作为音乐人类学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基于这样的学科认识,本着“宣传音乐人类学学科理念、培养年轻学人对音乐人类学研究领域的认识和参与”的宗旨,于2008年9月27至29日,由上海高校音乐人类学E-研究院主办、南京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承办举行了第1期“音乐人类学专家讲习班”。

出席讲习班的八位专家皆为在国内的音乐人类学E-研究院的成员,即上海音乐学院的洛秦、萧梅、韩锺恩、汤亚汀教授,南京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的管建华教授,中国艺术研究院/南京航空学院艺术学院的薛艺兵研究员,以及中央音乐学院的杨民康、宋瑾教授。来自上海音乐学院、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以及长三角地区的南京师范大学、南京艺术学院、浙江师范大学、苏州职业大学、南京晓庄学院,以及山东师范大学、郑州大学音乐学院、新疆师范大学、安徽师范大学、马鞍山师专、淮阴师范学院等高等院校的70余位学人参加了这次讲习班。

讲习班采用“专家演讲”、“专家对学生论文点评”以及“自由互动交流”的方式,对音乐人类学研究领域的众多问题进行了演讲、点评和讨论。演讲专题涉及了国际视野、中国国情、区域特色和个体经验几个方面:1.哲学基础――音乐学/音乐人类学哲学,韩锺恩的《通过人类学与历史学材料读解》,使用哲理的、哲学的解读来阐释对史料的理解,从而提出了思想推理的方式;管建华的《音乐学与音乐人类学的哲学基础之比较》,在哲学基础上对音乐学和音乐人类学进行比较。2.世界音乐多元化理论――文化价值取向,汤亚汀的《博尔曼〈世界音乐〉译后:后现代的空间意义与文化地理学若干概念解读》,通过对《世界音乐》这本书的理解,加上自己的实践,谈及了音乐人类学出现的新理念与新思维,特别提出了在后现代语境下的文化地理学;宋瑾的《音乐人类学研究中的价值立场冲突》提出了多元文化背景中的对待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观的取向问题。3.历史与当代――城市音乐专题(上海/群体),洛秦的《新历史主义与区域音乐社会研究――论音乐人类学视野中的上海音乐历史和文化研究的理论与方法》,从一个专题的视角,特别集中在城市的区域,讨论了史学与人类学的关系;薛艺兵的《音乐造神运动――对歌星崇拜现象的人类学阐释》同样集中在城市的区域,谈及了历史崇拜、原始信仰在当今社会中的新的解读方式。4.传统与当代――仪式音乐个案(族群/类型),杨民康的《音乐民族志的理论构架及研究方法――以布朗族音乐文化志研究的“社会-个体”两维视角为例》,从社会群体的角度探讨了布朗族音乐文化丛系统,提出了较好的仪式音乐的研究模式;萧梅的《巫乐研究新探》通过“巫”这一群人,从一个案例解读了音乐是如何唱的唱给谁听的,体现了一个完整的信仰认知中的宇宙观,探讨了音声的意义。

讲习班上,专家对10位博士、硕士研究生所宣读的论文进行了点评。学生们的论文有:上海音乐学院的博士研究生胡斌的《古琴文化群体差异及其变迁――以20世纪30年代以来上海古琴发展为例》、陈超的《江苏省姜堰市里下河地区清明节气中的会船与龙会》、黄婉的《飞地音乐:一种民族认同的表达――以上海韩国离散群体的传统音乐经验为个案的考察和研究》、高贺杰的《错位・接受・认同:谈鄂伦春族民歌〈高高的兴安岭〉》、南京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博士研究生刘咏莲的《音乐人类学家视野下的音乐教育――约翰・布莱金的个案研究》、硕士研究生唐Z的《湘西龙山县土家族“打溜子”传承的研究》、陈培刚《邵伯锣鼓小牌子之文化哲学研究》,南京航空学院艺术学院的硕士研究生高舒的《八寸戏偶 五指乾坤――传统漳州布袋木偶戏艺术特征研究》、刘继方的《论中国传统音乐的大众传播》,以及苏州职业大学杨海滨的《同里宣卷音乐研究》。专家们对学生们的论文从选题、田野手段、问题意识、研究方法与论述结构、学术规范、陈述方式以及结论等学术思考、学术逻辑、学术表达等进行了点评。

讲习班取得了与会者一致的认可和好评。它介绍了当前音乐人类学学术发展新趋势、研究新理念,其所处的国际学术环境和新思潮。音乐人类学作为一门外来学术思想和方法,如何使得其更为适合于中国本土的社会文化、音乐传统,探索中国经验的音乐人类学理论和实践,尤其重要的是使在学术理念和方法上培养年轻学者和接班人将其发扬光大、薪火相传,希望E-研究院的讲习班能为音乐人类学在中国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为上海高校音乐人类学E-研究院建设计划项目资助,编号0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