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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七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来源合法;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二)进出口批准文件;
(三)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第十三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不予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需要咨询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意见,或者需要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等有关内容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咨询意见或者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有关内容。咨询意见、核实内容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作日之内。
第十五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时,除收取国家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的,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禁止或者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中国领域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进口的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外来物种管理的,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种质资源管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
第二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动。
第二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关监管。
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关资料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年度进出口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进出口批准文件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印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申请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组织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出口、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意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没的实物移交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罚没的实物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经检疫合格后,予以处理。罚没的实物需要返还原出口国(地区)的,应当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移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照公约规定处理。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议定书》缔约国之间的受控消耗臭氧层质进出口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及生产和消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相关设备和产品。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对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制定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列入《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制定并禁止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第四条申请《名录》中所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三个月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书面申请,并提供1995-1997年及提出申请时上一年度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销售和使用情况及其证明。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确定《名录》所列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家年度进出口配额总量和申请企业的进出口配额量;受理企业对《名录》中所列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配额申请;签发《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以下简称《进出口审批单》)。
第六条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发的《进出口审批单》的企业,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发的《进出口审批单》,签发《进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关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企业,须持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回收证明,直接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请出口许可证;
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容器上必须贴有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标志,并准确标示物质名称和含量。
第八条海关对《名录》所列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监管验放。
第九条经营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企业,必须按照《议定书》有关规定,进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贸易;不得转让或买卖进出口配额和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有权对经营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根据管理需要联合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该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装船通知单?
1.依照境内订单的规定交货日期1个月至1个半月前开始作业,由装押助理按外勤人员的报告或直接与工厂联系后填写装船通知单。?
送货柜场者:共四联?
第一联:寄工厂,由装押助理写好厂商信封交营业助理签字后再送收发。?
第二、三联:
(1)寄有关外务员,在第二联上填妥确定出货日期、
净重、毛重、体积、未能如期交货原因后寄回经理,再交装押助理协
调安排出货。
(2)如每一item超过美金5千元者,第二联交有关科长,第三联仍寄
交交外务员。?
第四联:装押助理存查。?
货送仓库者:填"送仓装船通知单",共二联?
第一联:寄工厂,由装押助理写好厂商信封交营业助理签字后,再送收发。?
第二联:装押助理存查。?
如重要订单未能如期交货,得填写"重要订单逾期追问单"交有关科长协助处理。?
2.如境内订单规定收到l/c后才通知生产者,收到l/c当日即发出装船
通知单上注明"l/c已收到"船期通常以s/d期限前三星期为宜。(弹性应用)(schedule delivery)?
3.如境内订单规定须等样品确实通过才生产者,当收到客户确认或回电时,由营业助理填写确认函交工厂,并将留底联交有关装押助理签收,并在境内订单装运联上登记后,再交回营业助理,以便安排船期。?
4.如出口美、日地区,应将经济部商品检验局的原料来源加工处所切结书空白数份填妥,可随同第一联装船通知单寄往工厂或交外务员盖章填写后寄回,以便向"经济部"商品检验局申请产地证明书。?
5.需确实注意出口货品是否含有须办冲退税进口零件,协调报关行后与有关工厂办理手续。?
催货?
1.送货柜场之装船通知单发出后一星期内如无回音交货,应立即会同营业助理向工厂或外勤业务人员催货。?
2.退税资料寄回本公司时,应先告知工厂填写承办人姓名,否则经常很多助理有同一家工厂的货,退税资料往往误传,而发生工厂不能退税的麻烦。?
收到仓库送来的进货单?
1.装押助理收到进货单应立即核对所列之唛头、数量、包装情况是否与境内订单符合,如需更正即刻通知仓储科长处理。?
2.收到进货单后,需通知助理前往仓库验货,并制订"营业部订单货款支付核准单"。? 3.如未通知送货柜场而擅自送到仓库的,应扣运费。?
签订s/o?
1.依据出货明细表及境内订单装运联所示大约材数计算体积重量。?
2.向拟装运之船公司或报关行查询是否确实签到s/o(shipping order)。?
3.船期如有提前或延后,应立即与工厂联系务必配合。?
4.打s/o时须查核是否每张均打,如有漏打,应立即补上,以免报关行在船公司重打,浪费时间。?
5.签s/o的时间应提早一星期或两星期,或事先以电话与船公司联络订船位。?
6.如装整台货柜时,货物实际重量不可超过船公司所规定的重量,如超过时应立即请示主管经理处理。?
结关前?
1.如由仓库装货柜出货者,应提前将出货明细表一份交仓储科科长,以便送货(货未到尚未验货,应在明细表上注明)。?
2.如由仓库出卡车者,须在结关前二天将出货明细表交押汇科长,以便及时通知卡车,货未到或尚未验货必须在明细表上注明。?「 1
3.须密切注意仓库出货时间、车号、唛头、数量及送货地点,等确定时应立即通知报关行。?
4.于船期结关前一日,确定出货明细表之正确项目、数量,如所出之货有配件印刷工厂的,须在出货明细表上注明。?
5.打packing list六份,并于其中三份抬头改成invoice并于其上注明每家工厂正确全名,统一编号、发票号码,交营业助理核阅。并填写出口登记本四联,第二联(财务)连同packing list三份和invoice二份送交押汇科长盖章后,连同退税资料交报关行,一份交会计科长,其中另一份invoice自行留底。?
6.出口登记本上所列规定送件日期及预计入帐日期,应填写结关后七天,如有延误应写原因。?
7.送货当天早上必须联络工厂确定出货时间,卡车号码及到达时间,等确定时立即通知报关行。?
8.结关当天如没有工厂确定能够出货的把握者,须立即修改资料,勿将该货报关。?
9.货如未依时间送达,所发生海关费用及规费应有记录,并于签订单支付核准单时填上应扣数目,注意清款时扣除。?
10.装押助理如当日有结关之货,须算所有货确实到达并报关完毕,才可下班。?
11.装押助理必须待进货柜场的货确实已送达无误才可制"营业部订单货款支付核准单"。
12.工厂的出货发票一定要开送货当天之日期、配件如分批出货,亦需于每一次出货(送货)即开当天的发票,不可延迟于送货后的日期。?
从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外贸已取得了全面性的发展,对外贸易的对象也从几家逐渐扩展至更多。而这种良好的发展形势,与我国外贸进出口企业的自身特色、自身竞争优势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同时受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与金融危机影响,使我国进出口贸易企业在发展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尤其以财务风险问题最为突出,这也阻碍了各进出口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导致进出口企业利润大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增长。
一、金融危机下进出口企业的财务风险问题
(一)进出口企业主要面临的财务风险
1.筹资风险
受美国次贷危机、欧债危机的持续影响,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一路下滑,由此导致了失业率不断增加以及严重的通货膨胀问题,并使普通民众的消费需求与消费能力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这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直接导致我国对欧洲各国的贸易额度被不断压缩,对我国进出口企业的规模造成严重影响。我国出口的机电产品、金属制品、纺织品等产品销售量大幅降低,企业利润下降,使得债务利息占利润的比重不断增大,出现筹资风险问题,进而导致企业亏损;其中,以珠三角地区较为典型。
2.汇率风险
金融危机与全球经济的间接作用,使得我国进出口企业面临人民币升值、原材料涨价、人力成本上升等一系列不利因素冲击。有数据统计,金融危机期间,英镑兑人民币持续下跌,从前期10.90跌至8.60左右,其贬值的幅度远远超过2%;在此期间,人民币对美元市场汇率也出现连续跌停,同时进出口企业生产成本又持续增加。当成本增加与收益降低双向作用时,导致企业面临严峻的汇率风险问题,这无疑让我国进出口企业面临更大的发展压力。
3.流动性风险
进出口企业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主要有应收账款、现金、存货等项目,若企业没有充分意识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手头持有现金量过多或过少,库存量不合理,应收账款较多时,均有可能造成流动性风险,影响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二)导致进出口企业财务风险的原因
目前形势来看,导致我国进出口企业财务风险发生的大前提便是金融危机。除了金融危机造成的财务风险问题外,企业融资困难、资金周转能力低、预测财务风险的方法落后、缺乏面对风险的应急能力、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以及财务风险管控意识淡薄等,也是导致财务风险进一步加剧的主要因素。以广东省为例,该省一般贸易出口,其出口信用保险投保率仅占7,而其他发达国家约占20%一30%左右。
二、加强进出口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有效策略
(一)谨慎筹资,合理地调整负债结构
进出口企业在筹资活动中,应该谨慎地利用多种筹资渠道,合理调整负债结构,尽量使筹资成本降至最低,以规避筹资风险。例如,基于美元贬值、人民币升值的现象,可通过提高美元在负债结构中的比例来获得美元负债贬值带来的汇兑收益;还可针对人民币升值的形势,适当提高人民币短期负债比例,降低人民币长期负债比例,以达到降低人民币长期负债;而对于美元负债则可采用相应的对策,来提高美元长期负债。此外,进出口企业可采取向金融机构借债或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等多种途径结合的方式,达到安全筹资融资的目的。
(二)做好信用调查,加快应收账款回收
基于金融危机下对进出口企业流动资产造成的风险,企业应该进一步做好信用调查与管理工作,对原有信用政策重新审核,采用较保守、安全的信用政策,选择相对安全的结算方式,严格控制信用期限。对所有客户的信用进行详细、严格的调查,并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提高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在做好信息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应收账款的催收,避免坏账、烂账过多,规避财务风险。
(三)多管齐下,共同应对汇率风险
进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外部环境的变化,多种途径配合使用,共同应对汇率风险。
1.正确选择货币种类
在收人外汇或借人外债时,尽量要趋于升值的货币;而在偿还债务或外汇支付时,应该尽量支付趋于贬值的货币;尽可能将还款与贷款,付汇与收汇的币种选择一致。
2.卖出远期外汇合约
出口企业多拥有大量的外币债权,应该及时卖出远期外汇合约,以免未来外币汇率走低时使企业遭受损失。
3.调整外币资产与负债结构
时刻关注汇率走势,当某种货币汇率趋于下降应尽量减少该货币资产项目,增加负债项目;反之,若某种货币汇率趋于上升,应尽量增加该货币的资产项目,减少负债项目。
4.货币市场套期保值
进出口企业还可通过外汇市场,借人与债权期限相同、数量相等的债务,将汇率变动造成的风险抵销。
(四)健全风险管控体系,进一步深入风险管理
1.加强企业内控
不断完善进出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便能进一步提高企业财产的安全性,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为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打好基础。
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企业针对财务风险的不确定性、客观性等特点,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加强财务风险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管控。
3.培养高素质财务管理人才
进出口企业财务风险的管理实效与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高低有着直接关系,因此,培养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才也是时势所需。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对财务风险的敏感性与准确性的职业判断能力,对金融、法律、财政、税务、管理等相关知识熟悉,为防控财务风险奠定基础。
一、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之问题
自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总量持续扩大,相关法律制度相继完善。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建立了风险预警制度。2015 年实施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监管的主体地位,厘清了尚无国家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检验程序,明确了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进口商的义务,并规定了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对措施,同时建立了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进出口食品危机监测预警制度、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信用管理制度等。
此外,TBT 协议和SPS 协议都规定了各成员国在制定和修改相关食品安全贸易措施时要告之利益相关国,并允许其提出质疑。如利益相关国提出要求,该成员国还应提供制定和修改的理由。对WTO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限制条件的利用,原本可以有效减少我国食品进出口企业在面临食品安全危机时遭受的损失,但是我国在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应对措施中却缺乏与以上两个协议的衔接,往往避开WTO 另辟解决途径。这样不仅耗时耗力,不利于危机的顺利解决,也让WTO 的相关规则在实际操作中成为了一纸空文,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发达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之分析
在机构设置上,日本设立了独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以此为核心,协调与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针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危机管理的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同时通过搜集、分析国内外食品安全危机信息,向国民提供科学建议。在制度保障方面,通过修订《食品安全基本法》和《食品卫生法》,规定了政府的危机应急管理体制的事项,设立了进出口食品身份认证制度。美国采取由中央政府各部门按照食品类别或环节进行分工、共同管理的模式,由多个部门组成的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和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及环境保护署(EPA)则分别负责食品的安全管理与执法,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处理外来动植物疫病传入和残留农药标准的制定。在法律体系上实行权力分立,使立法、司法、执法机构在出口食品安全体系中均承担责任。同时重视出口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建立了预防、处理和食品召回制度。
三、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之改
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涉及准入标准、检验检疫、贸易壁垒等问题。改进与完善我国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机制,应当立足于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的特殊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特殊的食品经济体系与具体国情来设计。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平息之后,通常会出现危机受害者的经济损失问题、食品进出口企业如何重新进入正常的发展轨道等一些衍生性问题。我国虽然经历多次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但却没有形成危机的善后管理体系。因此,有必要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管理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客观评价,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此外,由于进出口食品安全危机有时会持续较长时间,对进出口企业而言往往要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有必要形成以企业出资为主、社会出资为辅,行业协会主管、政府监督的专项危机管理善后基金,通过该基金对进出口企业予以经济安抚,减轻物质损失。
同时,对损失严重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一定的扶持,帮助其反思食品安全危机发生的原因,扶持企业重新进入正确的发展轨道。
[关键词]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降低成本;工作效率
[中图分类号]F830.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1-00-02
一、引言
进出口外汇核销制度创建于20世纪90年代,其特征是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可以有效遏制不法企业逃汇、套汇、骗汇和非法将外汇截留境外等行为。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进出口贸易规模的不断增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本着“稳妥安排、循序渐进”的原则从2005年起开始积极探索推进核销制度改革,2010年12月先行实施了进口核销制度改革,并取得了积极成效。2011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局联合了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2011年12月1日在江苏、山东、湖北、青岛、内蒙古和福建等七省市正式启动。基于上述试点的成功,国家外汇局决定从2012年8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实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
1.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监管的转变。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外汇管理模式。外管局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等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流与资金流进行总量对比,实现动态分类管理,实现非现场监测预警,从而推进了贸易便利化进程,简化了企业收付汇手续,降低了企业成本,使合规企业经营活动更加有效、畅通。同时外管局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对风险加以防范和化解,严厉处罚违规企业。
2.大幅减少行政审批程序,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行政许可项目由过去的19个小项目简化为4个小项目,共废止了116件与贸易外汇管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完善内控制度,提高了行政效能。
三、进出口核销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1.符合规定的进出口企业将享受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从而可降低企业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企业往返外汇管理部门现场办理核销的次数和现场等候办理核销的时间明显减少,凭相应单证可直接去银行办理收付汇业务,节约了企业的人力与物力成本。企业在进出口货物收付汇、核销等方面的工作量至少降低了70%以上。根据新的改革内容,企业一旦被列入二、三类企业名录,则对其开展国际贸易产生重大影响,促使企业转变外汇管理思路: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转变过去依赖于外管局催促、监督核销;协助外管局核查企业逾期未核销明细,并按照明细逐一匹配单据;转变以往完全采用核销单作为资金流、货物流匹配管理的方式。进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以企业自查为主,以此推动外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推动了企业内部监管制度改革,进一步细化了进出口工作人员责任和义务,明确了企业各部门职责,优化了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提升了企业管理水平。
进出口核销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以前,为了办理核销业务,企业相关业务人员每月多次往返外管局,不仅劳心费力,而且不利于企业降低成本;改革后取消核销单,公司不但可以节约成本,也可将更多时间与精力投入到处理商务函电、单证等其他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下面以出口贸易为例,详见图1
图1改革前出口收汇核销单工作流程图2.改革后,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简化了出口报关流程,出口货物报关及申报出口退税无需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企业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从而企业可大幅缩减交通成本、通讯成本和人员费用,提高了进出货物通关速度,减少了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因此,企业应牢牢把握改革机遇,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3.改革后银行办理收付汇业务更加简便、灵活。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时无需查询外汇局公布的进口企业名录,解决了网点登陆名录难的问题。只需在第一次为该进出口企业办理业务时留存其营业执照等文件即可。银行也无需审核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法规审核相应商业单据即可。改革简化了进口付汇业务和出口收汇业务流程,企业对外贸易收付汇时间明显缩短,人力成本减少了1/3,并且工作效率大幅提高。从而也促使银行更加灵活自主地开展业务,将更多人力、物力投入金融产品开发、分析、研究和创新等工作上来,提升涉外金融服务水平。
4.操作性工作大幅减少,核销管理模式步入快车道。此次改革将促进收、付汇核销管理模式和管理重心的转变,操作性最强的核销工作将在网上核销的过程中逐步淡化。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将从具体操作和一般性审核逐步转向技术性更高的核查工作,根据监测网上的核销数据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分析和预警等,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关注个别异常资金流动,研究、完善系统及提高数据质量等方面。外汇局与税务局、海关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综上所述进出口核销外汇制度的改革,有效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了企业、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的“三方共赢”。
[参考文献]
“实在是不好意思,今天又聚不成了,还有笔货要报关,光是缴关税就跑了三趟了。”在一家进出口公司负责报关工作的小孟这个月已经是第二次放了朋友的鸽子,他经常需要为了缴纳税费而在海关和银行之间来回跑。
因为报关工作的繁琐,当下许多进出口企业的货物进口业务都是委托报关公司来做的,尤其是异地进出口业务。因此需要同报关公司之间产生大量非贸易的资金结算,这非常不利于企业的财务管理。
另外,在传统的进口业务流程中,企业往往忽视了进出口环节中尤为重要的一环――税费缴纳。致使缴税环节成为进口业务流程中的软肋,存在着通关效率低下、财务支出成本较高、资金及单据安全性差等问题。
随着我国进出口需求的逐步增长,进出口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是,金融危机的到来却使我国的进出口量锐减,促使进出口企业间的行业竞争也日趋激烈。许多进出口企业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面临生死抉择。提高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是摆在进出口企业面前的头等大事。
在这种形势下,各物流企业在继续完善仓储、配送和电子网络的时候,开始不约而同地瞄准供应链的另一个关键环节――资金流。通过在物流服务中增加金融服务,成为物流企业争取客户和提高利润的一项重要举措。
银关通加速缴税和通关
近年来,“银关通”这项金融产品已逐渐被进出口企业所接受,只要轻点鼠标就能轻松付款,缴税和通关速度大大提高。
专门为进出口企业服务的“银关通”业务,它是银行为进出口企业实现电子化报关和无纸化通关而专门开发的一款金融服务新品,属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明显提高企业的通关效率,简化支付手续,优化业务流程,并能有效促进企业资金流、信息流和货物流的紧密结合。其最大优点是安全快捷为企业提供“7天×24小时”不间断的电子通关服务和异地报关、异地支付等服务。
企业在使用“银关通”业务后,只需要报关公司在货物到港后先进行电子申报,将打印出的报关单号码告知企业财务,企业财务人员在办公室里便可以立即通过电子口岸平台进行缴税,而且财务人员在外出时、节假日以及非工作时间同样可以进行缴税,在实时的缴税成功后,报关公司当时就能到海关办理货物通关放行手续,不需要查验的货物当天即可通关,并且资金始终在公司的掌控下,再电不需要和报关公司间进行频繁的财务结算。
目前网上支付的税费种类包括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反倾销关税、进口增值税、罚没收入、关税缓税利息、消费税缓税利息、增值税缓税利息、进口消费税、邮递物品、监管手续费、滞报金、保证金、滞纳金等。
三大便利助推物流金融
可以看出,对于进出口企业而言,使用“银关通”的最大好处便是在于提高了通关效率。如果企业使用的是传统的柜台支付方式,那么需要将现场海关审验货物后出具的税费交纳凭证,提交至银行柜台进行税款缴纳,再将由银行转讫确认的完税凭证交回海关,才能完成货物通关放行。通过“银关通”业务,企业可以省却往返海关与银行之间的环节,直接通过电子口岸完成税费支付指令的发送,现场海关接收银行确认信息后为企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整个流程在数分钟内即可完成。
其次全天候办理通关手续也大大方便了企业,同时节约了一定的成本。进出口外贸企业往往需要在货物运抵港口后快速办理货物通关放行,通过“银关通”业务,企业可在网上全天候办理税费缴纳,即便是节假日和银行营业时间之外,也能迅速完成货物通关验放,减少货物滞留港口所带来的高额费用。
再次,以上海为例,作为中国最大的外贸口岸,在上海口岸通关的企业中有近三分之二为非本地企业,“银关通”允许异地通关并缴纳税费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当企业在异地进行货物通关时,在异地产生的海关税费,可以在本地使用“银关通”业务在网上进行支付,相应税费由系统自动扣划并缴纳。
帮助企业盘活资金
“银关通”只要轻点鼠标就能轻松付款,大大提高缴税和通关速度。但如果企业突遇账户余额不足,临时头寸无法周转而货物又急需通关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尤其是遇到报关集中、应付税额巨大的情况,会使得缺少弹性的资金周转面临脱节的风险。
近年来,各大银行纷纷与海关总署合作推出网上支付担保业务,将传统的银行保函业务嫁接引人“银关通”业务中,其作用就是对症下药,解决上述难题。所谓“银关保”即网上支付银行担保业务,是银行在“银关通”网上支付业务原有平台上新增的一项业务功能,对于资信状况良好的客户,银行可给予一定的“银关通”关税(费)支付担保额度。获得担保额度的客户,在货物通关时可在线使用银行的担保额度,借助银行信用先通关后缴税,在海关宽限期到期日之前缴纳关税费即可,海关宽限期内客户获得的银行担保融资享有免息待遇。
较之普通客户都可以申请“银关通”业务,“银关保”的企业客户需要符合申请银行保函业务的条件,银行按信贷流程进行评估,对企业现金流、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考虑。同时,海关对企业也要进行审核,如评估对企业历年付费是否及时等。银行对企业的授信能力要求,主要看企业是否具有还款能力。简而言之,企业使用“银关保”产品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客户必须是“银关通”业务用户;二是必须签署综合授信协议和担保协议;三是依据协议在海关进行担保备案。
企业在银行获得相应的“银关通”关税(费)支付担保额度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直接向银行提交支付关税费的电子指令时,银行系统将实时响应,在企业担保额度充足的条件下将自动启用网上担保服务,实时返回担保成功信息,企业便可前往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企业在银行申请银关担保额度时,一旦审批通过,在额度项下便可以分笔多次使用,且额度为逐笔释放,循环使用。每笔通关业务在获得银行担保成功后,企业即可随时实缴关税费款,或在宽限期到期日由银行主动代扣税费款,支付成功后该笔业务所占额度将自动恢复,并再次循环。
在海关允许的缴款宽限期内,企业可在部分银行完全享受免息待遇,为满足企业的短期头寸调拨提供最大的便利,大大提高企业的通关效率,同时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在外资的企业的带动下,我国出口数量有了极速的增长,这对我国出口竞争力的提升有重要作用,但是出口竞争力不仅表现在出口绝对数量的增长上,也体现在一国出口产品占世界该产品市场的相对份额上。这就要求我国出口的产品不仅要具备规模,还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才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脱颖而出。那么大量FDI的流入,在促进了我国出口绝对数量的同时,能否促进我国出口的竞争力的提升呢?
我国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资本形成不足,而是如何改变我国过去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粗放方式,转为由技术创新拉动的可持续的增长方式。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不仅弥补了我国在资本形成上的弱势,同时,金融市场对资金的配置效率提高,也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企业的技术进步。这些方面的进步能否对我国企业的出口竞争力有积极作用呢?
最后,FDI与金融发展都能通过东道国的资本形成发、产业结构升级以及技术进步等方面影响我国出口竞争力的提升,那么二者之间又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这都是需要我们研究的问题。
二、 FDI、金融发展影响我国出口竞争力的机制分析
就目前为止,关于出口竞争力还没有统一的定义。Lall(2000)认为出口竞争力是指一国的商品在设计、开发、生产、营销、使用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在国际市场上与他国同类或相关商品竞争中表现出来的满足消费者需求、占领市场、并以此获取利润的能力。传统上衡量出口竞争力的方法是测度某国或地区的某产品(或产业)出口额占世界市场上该产品(或产业)出口总额的比重。本文认为,从另一个角度看,出口竞争力是指一国出口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以本国企的核心竞争力获得的市场份额与利润的综合反应。这一核心竞争力包括特有的资源、生产要素禀赋、专利技术、成本控制能力,最终的竞争力体现不仅体现在出口的绝对数量上,也体现在一国出口产品占世界该产品的市场份额的相对比例上。从市场的占有率的角度看,一国的出口竞争力同出口产品的生产规模是相关的。但出口产品的生产规模只是构成出口竞争力的一个条件,产品规模大,还需要有一定的质量来更好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质量的竞争主要体现在生产的技术水平上。也就是说,产品生产出来是否能够打入国际市场还要看的质量。
(1)FDI对我国出口竞争力的影响机制。
①从资本形成看,FDI通过资本形成对我国出口竞争力的影响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一是FDI通过增加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扩大了企业的生产规模,新增厂房、设备与生产线能够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在企业出口比例不变的情况下,生产规模的扩张必定带来企业出口的增长。从产业关联的角度看,FDI也能够通过上下游的产业链来带动产业的投资,上游产业的FDI促进了上游产业产品的生产,这等于增加了下游产业的中间产品的投入供给,比如会带动下游产业的投资,而类似的,FDI进入下游产业比如带动上游产业对中间产品的供给,从而带动上游产业的投资;二是FDI作为资本要素的流入,本身就具备了缓解企业融资压力的能力,而企业融资压力的的缓解对企业的出口竞争力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这不仅使得企业有了扩张生产的资金,也使得企业能够在更大的风险收益比例下进行项目选择,而这些新纳入选择范围的项目不乏一些具有更高收益潜力,但是企业在融资约束下无法进行的项目。这些新的项目能够产生新的产品,或者是在原产品的基础上的改进,都能够进一步的促进企业获得新的国际市场份额。
②从产业结构升级看,一国的出口竞争力同该国的出口结构是紧密联系的,商品的出口结构越高端,该国在国际市场中的话语权也越大。根据传统的比较优势,发达国家的比价优势在资本与技术,而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在于劳动力。发达国家出口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发展中国家出口劳动力密集型的产品。发展中国家必须调整出口商品的结构,而非单纯的依靠劳动力密集型的产品出口。而要提升出口商品的结构,首先要对国内的产业结构进行升级。从FDI对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FDI对我国新型产业建立的带动作用。FDI进入我国的行业选择,并不一定建立在我国已有的产业基础上,FDI也可能带来我国处于空白期的产业,FDI的进入不仅帮助我国建立了该产业,同时也通过产业关联(回顾效应、前瞻效应、旁侧效应)带动了上下游产业的形成,从而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二是FDI选择了我国已有的产业,但是提升了原有产业的价值链。相比我国的本土企业,FDI企业在技术上更有优势,在产品的结构上也更为高端,而这种更高附加值的产品生产线的引入,必然也会带动我国产业链价值的提升。三是FDI能够促进我国主导产业的发展与升级。主导产业是一国或一个区域中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产业,该产业占整体产业的比重较大,同时产业的关联度也较高,能够以较小的变动带动其他产业与整体国民经济的发展。而FDI进入我国的主导产业后,能通过先进的技术促进东道国主导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
③从技术进步看,影响产品出口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包括价格与非价格因素,而技术对于一国出口竞争力的影响也主要表现在这两个方面。首先,从价格因素看,在竞争市场上,当企业生产同质产品时,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在价格的竞争上,因为对消费者来说,在产品质量没有差异的时候,购买哪家企业的产品则根据价格的高低来决定。这时企业的竞争则体现在各自对生产产品的成本控制上,技术水平、水平高的企业自然能够依靠这些优势以相对更低的价格来生产产品,从而能够在卖出的价格上低于竞争对手,获得市场份额。其次,从非价格因素看,虽然企业生产的是同类型的产品,但是在产品的质量、功能、特性上具有一定的区别,这时消费者会根据自身的需要来选择最优、最能满足其需求的产品,因此,企业间的竞争体现在产品的质量和特性上,而产品的质量与特性又取决于企业特有的专利技术,技术水平高、拥有的专利技术多的企业自然能够生产出质量更高、更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自然也能够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
FDI对我国技术进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技术外溢效应上,技术外溢的途径主要包括专利技术 转让、人才流动、企业交流、产品模仿等方面,这些方面包括主动外溢与被动外溢,从主动外溢看,外资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必然也需要我国一些配套企业的服务,如零配件、产品组装加工等方面,而要获得这方面合格的产品供应与服务,首先要通过专利转让、培训等方式让这些关联的企业掌握一定的生产技术,从而才能更好的为其生产服务,当然随着市场竞争性的提升,为了保持竞争力,跨国公司能够主动转让的一般是非核心技术,因此通过跨国公司的主动的技术溢出效应较弱。从被动外溢看,主要是本土企业通过与外资企业的交流、人才流动等方式来“偷学”知识,从而促进技术进步。被动的溢出效应的大小,同本土企业的技术吸收能力有很大的关联,当本土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技术水平相差不大时,本土企业能够从外资企业学的的知识相当有限,技术外溢效应也小,但当本土企业同外资企业的技术水平差距过大时,本土企业没有吸收外资企业技术的基础,同样技术外溢的效应也有限,因此,技术外溢效应的最大化需要外资企业与本土企业的技术水平差距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不能过大,同样也不能过小。
(2)金融发展对我国出口竞争力的影响机制。
①从资本形成看,资本形成的一个主要的途径是投资,包括政府和企业投资,政府的投资资金主要来自于税收,但政府的税收受经济波动的影响较大,在经济不景气时,政府需要扩张投资来推动经济复苏,但经济不景气也意味着政府的的税收的下降,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政府可以选择采用赤字政策,即通过接待来凑集投资的资金,而这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借助金融市场的融资功能来实现。从企业投资看,首先,资金是企业的运行的血液,企业的正常运作需要资金的支持,但是企业所面临的市场不确定性较大,企业的产品销售与经营业绩都会市场的波动而波动,因此在市场淡季的时候很企业的现金流可能无法维持正常的运作,这时就需要借助金融市场的融资功能来进行。而一旦企业无法获得融资,企业就要选择缩减产量,甚至破产,这等于减少了社会的资本形成。②从企业的规模夸张看,规模扩张是企业成长的必经之路,但是企业规模扩张所需要的资金要远大于维持现有状况的资金,而这也要依赖金融市场的融资功能。对此,金融机构的规模扩张也意味着融资能力的增强,金融市场为政府和企业提供的融资能力也越强,这直接促进了政府和企业的投资,从而也促进了社会的资本形成。
从产业结构升级看,产业结构的升级可以有两种实现的方式,一种是现有产业的升级,也即在原有产业的基础上提升产品的质量,另一种是放弃现有的产业,转而投向另一高端产业或者是全新的产业。金融发展对这两方面都具有促进的作用,因为无论何种方式,都需要资金的支持,而金融市场融资规模的扩张,能够为原有产业的升级以及新产业的兴起提供有效的资金帮助。
从技术进步看,金融市场融资能力的提升,对企业的技术创新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这表现在:①金融市场融资能力的提升缓解了企业的融资压力,使的企业有更多的风险收益投资组合选择,而这些组合在融资约束下是无法实现的,这增加的许多投资组合也包括企业对技术的研发,人力资本的投资,而技术研发与人力资本投资则是决定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因素。②金融市场的规模扩张能够带来规模经济效益,这会使得企业的融资成本下降,而融资成本的下降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融资风险,使得企业能够更多的选择边际收益高,但是不确定性较大的技术研发活动。③金融市场融资规模提升的同时,参与融资的主体也更多,这意味着风险承担的单位增加,在风险总量不变的情况下等于将风险分散到更多的单位中,从而降低了单个企业所承担的风险,这不仅有利于企业的风险控制,也有利于单个企业无法实现的研发项目,通过合作的方式来解决。
三、 FDI、金融发展的相互协调性分析
如前所述,FDI与金融发展都能通过我国的资本形成发、产业结构升级以及技术进步等方面推动出口竞争力的提升,因此,两者在对东道国这三方面的作用上也必然存在一定的相互关系。
从资本形成看,金融发展通过提升为企业融资的能力,从而促进了企业的规模扩张,进而提升了企业的出口增长与出口竞争力。FDI同样也是企业外部资金的重要来源,通过引入FDI,企业也能够缓解融资压力,进而增加投资,促进出口。但两者是有区别的,FDI进入的目的同国内金融发展的是不同的,FDI到我国为的是我国的廉价劳动力、自然资源、或是先进的技术水平,FDI本身是建立在母国公司更好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FDI是否进入一国的决定因素是我国是否有优化其全球资源配置的条件,而不会更多的考虑是否能够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而我国的金融发展则主要是为了该国经济更好发展而进行的,因此,我国金融发展对资本形成的作用更加符合我国的综合经济发展,而FDI则主要根据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进行投资选择。在对资本形成的作用上,两者可能形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也可能形成相互替代的关系。当我国某一领域资金缺乏时,FDI的进入与国内金融市场融资都促进这一领域产业的形成,这时两者能够增加该领域的资本规模,从而形成规模经济效应,从这个角度看,这两者是相互促进的。但是当该领域规模已经足够大,国内金融市场的选择将会降低对该领域的投资,从而保持东道国整体资金的利用效率,但FDI的选择却并不依据该规律,无论这个领域是否投资过剩,只要该领域能够满足FDI企业的投资目的,那么FDI还会是继续进入这个领域,从这点看,金融发展与FDI又是相互抑制的。
从我国的情况看,我国金融市场化虽然还没有完全成熟,我国金融市场的行政抑制仍然是当前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但是我国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干预也是基于全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的,但由于政府的效率依旧比不上市场效率,因此,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对资本形成虽然有较大的作用,但是对我国资本优化配置的效率并不高,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依旧是遵循优先发展高端产业,而逐渐淘汰低端产业的趋势发展的,而FDI的产业选择则依旧是以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为主,大量的FDI依旧主要进入低端的制造业之中,因此从这点看,FDI同我国金融市场规模发展的替代作用 要大于互补作用。
四、 政策建议
1. 要改变引资的传统思路,鼓励技术寻求型FDI的进入。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我国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由投资拉动的粗放型增长转向有产业结构升级、技术进步拉动的集约型增长方式。而从外资利用看,我国要着力于吸引资本与技术密集型的外商直接投资,而限制劳动力密集型的外商直接投资,同时要逐渐放开服务业对外资的进入限制,引导外商的直接投资来促进中国服务业的发展;合理的引导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行业,限制外商投资进入房地等“过热”;要鼓励跨国公司在华的人才、研发、采购等方面的本土化行为,要鼓励人才在跨国公司和本土企业之间双向流动,促进中国本土企业人力资本的建设;加强跨国公司同本土企业、高校等科研机构的合作研发,强化跨国公司对本土企业的技术外溢效益。
2. 加强专利保护,为技术寻求型FDI提供良好的环境。专利技术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谋求长期发展并形成竞争优势必不可少的利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专利对于其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的巨大作用,逐步重视企业专利的战略布局、经营管理和维权保护。对外资企业来说,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如果不完善,那么不仅意味着东道国分公司技术得不到保护,还可能影响母国技术的保护,这会直接影响外商的投资热情,而建立好完善的专利保护制度能够使得外商企业免除后顾之忧。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专利制度保护过于严密也不利于FDI对本土企业的技术溢出,因此,必须要对专利的保护时间以及方式进行限制,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制定一个技术溢出与技术保护的最优专利保护体系。同时要加强对外资企业的专利申请审核,杜绝某些跨国公司将一些国内早已使用的技术通过申请在国内获得专利授权,导致国内企业要么付费,要么无法使用,或者只能通过漫长的无效程序撤销后才能使用,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的现象。
案例一:因未规定检验条款而引起的货款纠纷
(一)案情介绍
我国甲公司为了向马来西亚乙公司出售休闲款衬衣,分别于2008年5月16日、9月3日和9月18日与马来西亚乙公司订立了3份总金额为829352美元的售货确认书,约定付款方式为D/A90天,双方在售货确认书中保证严格按照确认书的规定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
甲公司在确认书签订的情况下,按照合约的要求较好地履行了供货义务,而马来西亚乙公司并没有严格按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付款,仅仅支付了300000美元的货款。马来西亚乙公司声称这样做的理由是甲公司提供的休闲款衬衣在质量上存在不少问题,如同一批货的休闲款衬衣的颜色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休闲款衬衣的尺寸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出入,休闲款衬衣的重量要比被申请人规定的轻一些等。马来西亚乙公司曾就以上问题提出过一些解决办法,如将剩余货物退回甲公司或将货物打折,但均遭到甲公司的拒绝。由于马来西亚乙公司不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上述理由的真实性,甲公司经多次向乙公司交涉无结果后,根据售货确认书中的仲裁条款向有关部门提起仲裁,除要求马来西亚乙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及甲公司的费外,必须支付529352美元的货款及3320.80美元的货款利息。
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定:马来西亚乙公司须向甲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共计532672.80美元;对马来西亚乙公司提出的诸如退货、折价等主张不予支持;由败诉方马来西亚乙公司承担全部仲裁费;由于甲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仲裁庭对于甲公司所提出的律师费的请求未予支持。
(二)案例评析
1. 本案例涉及到索赔的依据即商品的检验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马来西亚乙公司单方面所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能否成立。从本案例的具体情况来看,质量争议问题应依据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标准及检验条款来处理,因为甲公司向马来西亚乙公司所提供的商品不在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之内。
2. 关于货物质量的异议能否成立的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第39条第1款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3. 关于对买方仲裁的依据问题。仲裁庭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检验条款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据《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中的有关规定来判断。依据《华沙—牛津规则》第19条的规定:“如果买方没有被给予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和进行这种检验的合理时间,那么不应认为买方已经接受了这项货物。这种检验是在货物到达买卖合同规定的目的地进行,还是装船前进行,可由买方自行决定。在完成此项检验后3天内,买方应将他所认为不符合买卖合同的事情通知卖方。如果提不出这种通知,买方丧失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由此可知,在本案中,仲裁庭对被申请人提出的退货、折价等主张均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因为被申请人始终未向仲裁庭提交任何可以证明其所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检验证书,特别是在其接受货物后,未在检验后的3日内向卖方发出检验不合格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
案例二:未在规定时间检验货物而失去索赔权
(一)案情介绍
香港甲公司和中国内地乙公司于2010年3月20日签订了总金额为9万美元,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台湾生产的电脑部件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在4月10日前发运,且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地后12个月为甲公司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4月7日,甲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乙公司提品。4月20日,乙公司在货物到达后请检验部门对产品进行了检验,并获取了由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
1个月后,乙公司突然致函甲公司要求换货,如果甲公司不能换货则要求退货,并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及损失,其理由是乙公司在使用由甲公司提供的产品进行生产的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提供的部分产品在质量方面存在问题。而甲公司在回函中声称,货物大部分已投入生产使用,且在入库前乙公司已对其进行了详细的核对、检查,因而拒绝了乙公司有关赔偿的要求。由于乙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在2010年6月2日,即在收到货物13个月后,自行到中国商品检验机构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了检验。根据中国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批货物在6个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且在发货前已存在,是由于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监管不力所导致的。6月5日,乙公司据此提起仲裁,向甲公司索要6万美元的赔偿费。而甲公司以第二次商检的时间已经超过了索赔有效期,商检证书不能发生效力,以及乙公司不能证明第二次送检的产品系交货时的产品为由,拒绝向乙公司进行赔偿。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对乙公司没有赔偿责任,对乙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理由是乙公司未在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质量进行检验,因此便失去了索赔权。
(二)案例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