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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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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条例

第1篇:志愿服务条例范文

【关键词】基层医院;内科;护理服务质量;调查;分析

【中图分类号】R47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3-0202-01

近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地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1]。然而人们对医院的治疗和护理服务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在基层医院中,谁的服务和技术好,谁的信誉就越高,收入也就越高。然而,在基层医院中,内科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科室。并且护理服务质量的好坏则决定着医院的发展情况。为了更好地了解基层医院内科护理服务质量的情况,此次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对护理服务质量进行调查,并进行了分析,如下报道。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此次研究的对象为我院2012年1月~2013年12月期间就诊的1000例患者。其中男性为560例,女性为440例;年龄在18~65岁,平均为(45.0±2.0)岁。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420例、高中及中专400例、大专及以上180例。

1.2方法

此次调查主要是采用自制问卷调查表进行调查。然而此次制作的调查表则是根据内科工作的实际情况来设置。主要涉及到的调查内容为:护理服务内涵、就诊环境、护士仪表仪态、内科最需要改进的方面等[2]。调查时采用无记名的方式进行,并指导患者进行填写。对于存在疑问处,则由调查者进行解释。然而对于文化程度较低和年龄较大的患者,则由患者口述,让调查者代为记录。现场发放填写并当场回收,此次发放1000份,回收1000份。

1.3统计学方法 数据采用SPSS18.0软件处理。

2结果

2.1满意度

3讨论

在内科服务质量管理中,主要是将患者满意度来作为质量管理的主要目标。经过调查发现,基层医院内科护理服务质量满意不及格的情况主要表现为: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不到位和护理人员没有主动维持就诊的秩序,使得就诊秩序不好以及护理人员没有使用文明礼貌性用语等方面[2]。因此,在基层医院中,内科护理服务质量还存在很大的不足,同时也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3]。

经过此次研究发现,患者最希望医院进行改进的方面主要为:缩短就诊的时间和提供相关健康教育咨询和服务以及护理人员态度需要改善等方面[4]。经过研究发现,这几个方面在基层医院内科护理服务中亟需进行解决和改善[5]。

经过分析后发现,在改进内科护理时,需要从护理部人力资源来着手,对护理人员进行护理专业知识的培训,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通过开展讲座和专家讲学等方式来举办各种教育讲座,同时组织护理人员到先进的医院进行参观和学习以及进修。进而有效地提高整个医院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以及健康宣传能力。对于基层医院内科护理服务中所存在的薄弱区,则应该着重从接待和理解以及帮助等方面出发,要强调护理人员接待和护理的主动性,要营造一切以患者为服务中心的理念。同时还需不断地营造温馨的人文服务环境,要重视患者对服务以及信息的需求。完善和建立相关的服务公示制度,明确好护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在工作要求上实行个人责任制,做到严格奖惩。实行预约制度,以减少患者就诊时间。护理人员在接到相关的信息之后,要做好相关的接诊准备,并安排好抢救设备。此外,护理需要对患者的相关资料进行尽快地收集,并对患者的病情情况进行及时的判断和评估。对于I和II类患者,需要将患者立即送入到抢救室进行及时的抢救。由于I类患者主要为危急重患者,患者的生命体征十分不稳定,如果患者得不到及时的抢救,则会威胁到患者的生命健康。比如患者出现休克和大出血以及急性重度中毒、昏迷等。II类患者主要为一些急重症患者,患者存在一定的潜在性危险,同时患者的病情可能会出现急剧性的变化,需要对患者进行紧急处理,同时对患者的病情进行严密的观察。这些患者主要为严重性创伤和烧伤以及突发剧烈头痛等。抢救的护理人员要与医生进行积极的配合,保障各项抢救顺利地进行。要保持患者的呼吸通畅,给患者及时地吸氧,迅速建立起静脉通道,对患者的生命体征进行严密的监测,并准备好必要的抢救药品,对抢救的记录要进行详细记录。要加强对危重患者进行管理护理,要保持各种管道的通畅,同时使得管道保持稳定,不能出现扭曲的情况。要做好标识,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流程,在进行操作前,要严格执行洗手制度,防止发生交叉感染。

参考文献

[1]陆琴.关注病人满意度 持续改进护理服务质量[J].医学信息(中旬刊),2010,01:108-109.

[2]李红,贺美华,李玲.Servqual标尺与满意度联合测评护理服务质量[J].护理杂志,2010,07:481-483+498.

[3]许章英,董紫云,杨建茹,程洁曼.护理技能培训在提高社区护理服务质量中的作用[J].现代临床护理,2010,04:65-66.

第2篇:志愿服务条例范文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

答:《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条例》实施至2009年底,认定工伤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080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万人。《条例》实施至2010年9月,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89亿元,累计支出649亿元,累计结余440亿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蔷。

问:《决定》对《条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决定对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问:这次修改为什么要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2005年,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对这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未作规定,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目前多数地方未作规定,己出台的规定也不统一。

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决定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样在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问:《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问:目前社会上关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反映比较大,《决定》在简化程序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诚如你所言,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条例》这次修订,对简化程序问题进行了研究,作了3处修改:

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决定》提高了哪些工伤待遇标准?

答: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约为三、四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此,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同时,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决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问:《决定》减少了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增加了哪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

答: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决定作了两处修改:

第3篇:志愿服务条例范文

关键词:志愿服务;志愿组织;政府角色定位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8-0217-03

全球化时代,政府和非营利组织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两大主体,然而在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政府不是万能的,试图让政府承担社会事务的全部责任和风险难免捉襟见肘。而志愿组织作为典型的非营利组织,它在提供公共服务、完善社会保障、救助弱势群体等方面能够起到巨大的作用,能极大地推进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脚步。政府作为公权力的载体,对志愿组织的扶持和规制将直接影响到志愿组织的发展。因此,是时候为政府在志愿服务发展过程中的角色进行定位,使其成为中国志愿服务蓬勃发展的坚强后盾。

一、志愿服务相关概念与政府行为的界定

(一)志愿服务相关概念

本文采用的是学者邓国胜对志愿服务所下的定义,即“志愿服务是指任何非政府组织或个人自愿贡献时间和精力,不为物质报酬,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体能或财富,通过各种服务性的行动为邻居、社区、社会提供非营利、非职业化援助的行为,实现对社会事业的服务与奉献,实施对有困难的社会群体及个人的服务”[1]。

志愿服务组织是指拥有正式组织形式、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志愿参与为特征、以公益产权为基础、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的非政府组织。①

(二)政府和政府角色的界定

要研究政府角色,必须先明确政府的概念。政府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政府仅指国家权力机关中行使行政权力的那部分政权机构,即行政机关;广义上的政府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总和。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的政府和政党是一体的。因此,本文中所用的政府一词指的是行政机关和执政党之和。

至于政府角色,所有人应该都认同,政府的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陈振明教授将政府的作为概括为五大角色: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外在效应的消除者、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收入及财产的再分配者[2]。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探索政府在发展志愿服务中的角色定位。

二、中国志愿组织发展现状及主要存在问题

(一)现阶段中国志愿服务中的政府角色

政府在现阶段在中国志愿服务中主要扮演了三大角色:

1.组织者。政府目前本身就是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共青团下的青年志愿者和民政系统领导下的官办志愿者组织是中国当前志愿活动中规模以及影响较大的两股力量,他们都是在政府的领导和授意下进行活动的志愿组织。中国目前的志愿者组织政府干预的比重很大,行政色彩过浓。

2.赞助者。志愿组织很大一部分的资金来源依靠政府的赞助。中国政府对志愿组织的财政支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直接拨款和减免税。据有关资料统计,2008年度中国经调查的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以及相关的补贴,该项来源几乎占了收入来源的53% [3]。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大致分为两大类:一是对志愿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对向志愿组织捐赠的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

3.管制者。国务院在1998年10月25日颁布实施了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条例中均规定对组织实行“归口登记、双重管理”,即国务院民政部门为其登记管理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为其行业、业务范围里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时,管理机关有权对组织运行的财务状况(愿组织实施财务监督的内容包括对组织预算、收入、支出、财产物资等)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年度检查。中国还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预算会计制度》和《基金会管理条例》。2006年12月,团中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二)中国志愿服务中政府角色存在的问题

1.对志愿服务行政主导性过强。中国志愿者组织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获取自上而下发展起来的,据调查,只有不到30%的非营利组织是通过民主选举选出组织管理人员的[4]。中国青年志愿者组织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其行政上直属于共青团,其活动都是在党和政府的统筹下开展并接受党和政府的监管。志愿服务开展初期运用这种方式的确较易取得较好的成效,但这一带有强制性的形式发展到中后期,容易使志愿者产生依赖性和服从性,会产生主体性缺乏、自发性弱等状况。

2.对志愿服务的立法保障缺位。中国当前针对志愿组织管理的立法混乱,地方与国家不同步。地方上各地相继颁发了条例法规,但这些法规多是原则性、鼓励性的,无法很好地运用到实际操作中去。在全国层面上主要是遵循1998年10月25日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虽然2006年团中央了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注册志愿者激励和表彰机制,但没有提及在志愿者利益受到损害时是否应当及如何进行补偿[5]。

3.对进一步发展志愿服务的政策引导不足。中国志愿服务的领域中帮困助残类和环境保护类占很大比例,文化娱乐、医疗救助、专业咨询等内容所占比重很小。这些新兴领域成立的志愿组织规模较小、内部管理不够规范,政府对其扶持力度不够,也严重阻碍了中国志愿服务的多样化发展。随着人们生活方式逐步多样化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志愿服务也应该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中国政府在实现志愿服务多元化方面的引导不足,并没有出台一些积极的引导和鼓励政策。

4.志愿组织准入制度苛刻但监督力度不够。对志愿组织的管理实行条块分割、归口登记和双重管理,志愿组织的准入门槛较高,在同一行政区如有业务类似的则不予同意成立的这一原则不仅限制了志愿组织的发展,也影响了志愿组织内在质量的提升。高标准的准入机制并未给政府管理带来便利,反而造成了大量隐性和“非法”的社团存在。政府对志愿组织除了统一的年检之外,几乎没有必要的评估和社会监督机制制约,资金得不到专款专用,甚至去向不明,组织内部的一些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制度缺陷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志愿组织的公信度。

5.社会对志愿组织的捐赠税收制度不健全。政府鼓励社会捐赠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减免税政策来实施。根据中国2007年《企业所得税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个人捐赠则为30%。虽然新税法将税前所得的3%提高到了12%,但这仍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企业捐款越多,纳税越多的不合理现象。其次,对于志愿组织的税收减免政策也不完善。按现行政策规定,只有25个通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许的非营利组织可以直接接受捐赠,其他非营利组织直接接受的捐赠,捐赠者不予扣除。这个数字相对于全国数十万公益组织来说相去甚远。

三、政府在志愿服务发展过程中的角色定位

较之当前政府在志愿服务发展中充当的组织者、管制者和赞助者,通过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政府应承担的角色应当从管制者转化为监护者、从组织者转化为培育者、在担任赞助者的同时成为志愿组织的合作者。

(一)从管制者转化为监护者

政府应逐渐转变职能,在志愿服务发展过程中扮演引导和推动的辅助角色,依法保障志愿服务,强调志愿组织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1.志愿服务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律保障。必须加快制定国家志愿服务的专项法,明确政府和志愿组织的关系,以及各自在社会发展中承担责任和义务。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活动的范畴、规定中不明确的条文予以明确说明,同时增加条例的可操作性。完善志愿组织的登记制度,打破双重管理体制的限制。此外,在志愿者管理方面,必须对志愿者的招募与权责、服务对象的范围、物质与政策保障、损害补偿机制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范。

2.志愿服务发展需要合理的捐赠及税收制度保障。对志愿者组织的税收优惠包括:一是对志愿者组织自身享受免税优惠的待遇;二是向其捐赠的纳税人享受税收扣除优惠待遇。必须增加免税比例,扩大优惠税种,扩大税收优惠对象。可以调整税收政策吸引更多社会捐赠。比如社会企事业及个人的捐赠部分可以免税或税前全额减免;另外,政府应当简化捐赠流程,打开志愿组织直接接受捐赠的渠道。同时加快实现税收优惠制度在各地、各个部门的规范和统一配套措施。

3.志愿服务发展需要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应当建立起第三方的权威评估和监管机构。前期对申请注册的志愿组织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确认;对志愿组织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以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为基础,必要时也可以对志愿组织的财务进行突审,以防资金的不当使用;要求志愿组织向社会各界公布自己的财务状况、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等。同样,该第三方机构作为志愿组织的监督者,必须承担起责任,一旦发生问题,必须进行问责。

(二)从组织者转化为培育者

志愿服务的主体是公民社会,因此政府对其他社会行为主体的管制应减少,应从最初的组织者转化为培育者,引导公民共同参与到社会的建设中来,并对其行为进行指导。

1.志愿服务的发展需要专业的管理和执业团队。志愿服务的发展前景应该是在服务项目开发、服务人员培训、服务监督与评价等方面拥有一套相对完善的系统,并且能够针对特殊团体提供一些专业服务。政府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到志愿服务的培训中来,指导、帮助志愿活动的开展,为志愿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危机管理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建议。政府还应鼓励加强国际社会间志愿服务的合作与交流 ,为中国志愿组织未来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

2.志愿服务发展需要全社会对志愿精神的认可。政府可以将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作为媒介,广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地对志愿行为进行宣传。除继承中国古代优秀慈善文化传统外,政府还可考虑将志愿服务纳入现代教育体系,在学校基础教育体系中设立志愿服务课程,注重志愿服务意识与行为的从小培养。考虑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为志愿者设立参与志愿服务的特殊的“时间账户”,把志愿者参加服务的活动次数、累次时间记录在案,志愿者自身在需要社会提供帮助的时候可以提取这一“时间储蓄”,优先得到相应的志愿服务[6]。

(三)既是赞助者又是合作者

要扶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政府必须采取措施为志愿组织拓宽资金来源。但一味地给予并不是长久之计,应当采用更为多元的形式。而志愿组织和政府最理想的关系就是合作来共同解决社会问题。志愿服务发展需要政府“新型”财政支持。所谓“新型”支持就是通过竞争和合作来获得政府财政支持。除去对志愿组织基本的财政拨款和补贴,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政府应遵循市场规律的原则,通过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和服务质量的优劣来决定哪个志愿服务组织获得资助。

参考文献:

[1] 邓国胜.中国志愿服务发展的模式[J].社会科学研究,2002,(2).

[2] 陈振明.公共管理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162.

[3] 王名.清华发展研究报告2003:中国非政府公共部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75.

[4] 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48.

第4篇:志愿服务条例范文

关键词:志愿服务    立法保障    政策建议

一、问题提出

志愿服务是一项全球性的、高尚的社会公益事业,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志愿服务活动是个人全面发展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载体。志愿服务是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是志愿精神的具体体现。志愿服务有一个最基本的中心思想,即个人或团体通过参加社会活动以促进社会和公共福利。它表现为个人或团体,为追求社会利益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在志愿精神的感召下,自愿献出自己的时间、精力和体力,通过志愿服务为他人乃至整个社会提供服务。

就我国志愿服务而言,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开始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志愿活动和志愿者。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支志愿者队伍在共青团系统中形成,并产生了全国性志愿者组织。1998年底,经中央编委同意,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正式成立,负责全国青年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我国的志愿服务开始启动。截止到2008年4月,我国已有12个(自治区、直辖市)、8个城市制定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深入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和谐社会的构建亟需通过志愿精神与志愿服务来融合与发展。

二、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志愿服务在我国已逐步成为一项具有广泛公众基础、蓬勃发展的社会事业,社会对志愿服务的需求和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但是由于我国志愿服务的各种规章制度还很不健全,志愿者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尚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一)志愿服务行为主体立法残缺

志愿者是志愿服务的直接实施者,由于我国缺少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立法,对志愿者没有标准的定义。目前出台的相关条例在志愿服务行为主体方面的规定都各不相同。而对于志愿者技能的培训,大部分条例都没有相关规定。如果志愿者没有通过专门的培训直接上岗,在很多情况下就会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这不但影响到志愿服务的质量,而且可能危及到志愿者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从事技术性较高危险性较大的志愿服务,这个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而在志愿者的保护规定上,由于缺少专门的、权威的、统一的法律规范,现实中才出现了许多让志愿者寒心、让服务对象不安心的情况出现。目前看来,虽然个别地方有相关的规定“青年志愿者组织要为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志愿者进行人身保险”,但由于经费问题也没有落到实处。

(二)志愿服务行为主体与客体的法律关系模糊

志愿者在参与社会服务中时,其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服务对象往往把志愿者作为无偿劳动力而随意使用。第二,部分志愿者把志愿服务作为是对受助者的一种怜悯,服务态度不端正。志愿服务作为社会公共服务,不能被作为无偿劳动力乱用,志愿者服务过程应该受到尊重。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就总体而言,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还不十分明确,志愿服务过程中问题的解决、纠纷的处理、救济的实现等,都需要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予以明确的法律界定。

   (三)志愿服务组织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

首先,在志愿服务的管理工作中,由于没有出台统一的管理体系,造成了各地方性条例各自为政的情况发生,形成一定程度的混乱情况。党政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争相设立志愿者组织,使得政出多门、管理紊乱的弊端,不利于志愿服务的科学管理与规范发展。政社不分的管理体制已经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阻碍了志愿组织内在活力的发挥。其次,志愿服务被行政干预严重。作为社会转型时期的新事物,我国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现有的志愿者组织大多数是借助政府和党团的力量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因此,这些组织在管理体制方面,很自然地沿袭了许多党政的做法。所以,我国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并未摆脱行政干预,在活动领域和活动方式上也未获得足够宽松的制度空间,因此也就失去了最原始的意义。

以上种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志愿服务的发展,不利于志愿者队伍的发展壮大,要解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要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使志愿服务走上有序的发展道路,立法无疑是最有效的手段。

三、完善我

国志愿服务立法的政策建议

(一)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志愿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很大的互补性,在理论根源和社会功能上具有相当的一致性。首先,志愿服务以扶贫济困为主题,以社会困难群体为主要扶助对象,而社会困难群体主要是社会弱者。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社会弱者,志愿服务在社会功能和服务对象方面与社会保障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为志愿服务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作为社会减压的一支重要力量提供理论前提。其次,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资金不足、内容有限、覆盖面狭窄和服务保障薄弱等问题,志愿服务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为生活苦难的群体提供社会服务,无疑给社会保障注入了新鲜血液,对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出积极的贡献。第三,我国目前的志愿服务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资金不足,这就严重影响了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是单向的,主要由国家和社会来负担,将志愿服务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由国家财政的支持,必将会推动志愿服务的发展。

(二)明确志愿服务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首先,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的关系。志愿者组织是社会团体,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成立,它与志愿者不具有行政上的管理关系。志愿者是纯粹的无偿劳动,他不从志愿者组织领取工资和报酬,他与志愿者组织既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其次,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无偿劳动的志愿者与接受服务的一方是一种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善意关系,他不从服务对象收取报酬,不适用于劳动法规。如果出现有关问题,可以比照民法来处理。第三,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当服务对象申请服务时,服务对象与志愿者组织之间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

     (三)明确志愿服务的法律地位

目前影响我国志愿者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严重缺乏,并且来源很不稳定。志愿者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非营利性决定了志愿服务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这是志愿者组织在组织活动时其经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组织大型的公益活动以及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时更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志愿者组织在开展活动时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社会性质以组织的名义必要的成本费用,但这种费用不能分配给志愿者,以维持志愿者组织的生存和活动的顺利开展。其次,志愿者作为志愿服务真正的参与者,是实际上的行为主体,比如在为大型企业进行活动宣传时志愿者组织可以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第三,由于现阶段我国志愿服务的组织机构十分混乱,不便于统一管理和开展各种活动。因此,应由共青团统一组织和指导,因为共青团有一套强大的服务组织网络,并且志愿者行动最先由共青团组织发起,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四、小结

我国志愿服务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志愿服务的实践中存在不少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当前中国的志愿服务事业,我们首要的任务就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志愿服务法律体系,只有在这样一个服务网络之下,那些弱势群体才能够在改革中受益。我们可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有这样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和推动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使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能够与民间社会的力量相互辉映,成为社会主义法制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邓国胜.中国志愿服务发展的模式[j].社会科学研究,2002(2).

[2]江汛清.关于志愿服务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青年政治学报,2002(4). 

[3]陈东.浅论美国志愿服务经验及其借鉴价值[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20). 

[4]柏耀平.志愿服务立法研究[j].法律论文资料库.

第5篇:志愿服务条例范文

中国的志愿者活动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中国政府曾经以派遣志愿人员的形式对亚洲、非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进行了大量的国际援助。中国自己的志愿者则是出现在改革开放后的80年代后期。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志愿者组织得到了蓬勃发展,其数量急剧上升社会团体从1978年前的6000多个猛增到2002年底的13.3万个,其组织机构、服务范围涉及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影响力不断扩大,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角色。但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志愿精神等文化环境不完备,全社会还缺乏较强的从事社会服务的意识,也缺乏强烈的、能持久支持人们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志愿精神,因而造成了从事社会服务还没有成为公民经常性的自觉行为。

1、志愿者管理体制不顺

我国志愿者活动最大的组织者是共青团,其在行政上直属于共青团系统,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在英美等西方国家,志愿者往往自发成立各种民间的非营利组织,它们是处于政府与私人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从事的是政府组织和私营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

2、培训专业性差

青年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是业余性质的,大多数缺乏所从事服务工作需要的技术和知识,志愿者表现的热心有余但专业知识不足。西方的志愿者活动,则比较注重志愿者本身的学习和发展,它涵盖了长期的志愿者素质培训和短期加强式的技能培训。

3、活动资金医乏

我国的志愿者组织对政府存在着很大的依赖性。尽管志愿者组织的建立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但自身缺乏社会公信度,没有得到社会泛的认可和支持,公众对志愿者组织缺乏足够的信任,不愿意捐助。资金缺乏的另一个原因是志愿者组织筹集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能力有限。

4、服务领域狭窄

目前我国志愿者活动服务项目少,而且大多内容单一。如针对青年志愿者的活动大多是在单位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活动的,如开展一助一活动,结对子、献爱心、送温暖等。同时开展一些助残活动,且形式较为单一,服务领域较为狭窄。

二、中国青年志愿者激励办法

随着志愿服务在中国进一步的发展,志愿者管理出现了诸多问题,尤其是青年志愿者激励问题。因此,对青年志愿者的激励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法规政策支持

中国政府具体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分别在文件和法规中对开展志愿者活动作了一些要求。1994年4月,民政部和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把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推向一个新阶段。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国际老人年活动意见的通知》中对于志愿者活动的意义又给予充分肯定要求“组织机关干部、青年志愿者队伍和大、中、小学的学生积极开展面向老年人献爱心、送温暖、扶老助困活动,以体现党和政府及社会对于老年人的关心和爱护。”我国最早制定的志愿者服务条例是广东省于1999年通过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2001年8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规定》,2005年6月6日成都市也正式实施《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于2006年11月7日颁布《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其明确规定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权益。探索和完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2、共青团倡导奖励

近年来,动员青年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工作,为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如联合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实施了暑期大中学生志愿者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每年暑期都动员大中学生深入农村贫困地区、受灾地区,开展扫盲和文化、科技、卫生等志愿服务。

全国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由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和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依据己认定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和奖章授予制度结合注册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我国青年志愿者激励研究达到3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达到6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3、志愿服务技能培训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志愿者有接受相关志愿服务培训的权利。我国部分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活动的内容展开相关培训,提高了青年志愿者服务的能力。如2004年中国青年志愿者北京拔萃双语学校培训基地挂牌成立。它是公益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培训机构。培训基地主要开展“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扶贫接力计划”等长期项目并进行社区服务项目志愿者培训、各级志愿者组织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2004年初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大学生环保志愿者培训营,免费轮训大学生环保志愿者。

第6篇:志愿服务条例范文

完善顶层设计

启动

2014年3月,市文明办对全市各区县的志愿服务工作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调研,形成了5万多字的调查报告,分析了重庆本地以及国内外志愿服务工作的发展现状,出台了《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实施意见》。

部署

2014年6月,我市召开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建立完善招募注册、教育培训、服务记录管理和评价激励等4类志愿服务制度。

建制

由市文明办牵头,构建起具有重庆特色的“三枢纽(市、区县、镇街)一终端(社区、村)”志愿服务工作运转机制,同时相继出台《志愿服务记录方法》《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重庆市“志愿之区(县)”创建办法》等规章制度,形成了健全的志愿服务工作机制体系。

建立三大阵地

建立志愿服务工作站

按照有工作场所、有专门人员、有稳定队伍、有常规项目、有必要经费的“五有”标准,抓好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站建设,并逐步向农村覆盖,着力打通志愿服务“最后一公里”。

建立志愿服务岗亭

各区县依托治安岗亭、市政亭等,在商圈、广场、车站等公共区域人流密集地建立志愿服务岗亭,配置相关志愿服务设施,安排志愿者轮流守岗,为市民提供便民志愿服务。

建立志愿服务信息平台

针对以往志愿服务信息无法转移和共享等问题,重庆构建了“志愿重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了互联互通,实现了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信息化管理、对志愿服务活动供需的有效对接,确保志愿服务活动信息真实有效。

活动巩固拓展

注册年

重庆通过大力投放公益广告普及志愿服务精神,大力发挥媒体作用,宣传志愿服务工作,将社区打造成志愿者注册的主阵地,依托“3・5”学雷锋日、“12・5”国际志愿者日、全国助残日等时机扩大志愿服务工作的影响力,使全市注册志愿者人数快速攀升。

第7篇:志愿服务条例范文

关键词: 独立学院 医学生 志愿服务 长效机制

志愿者是一个没有国界的称号,是在不计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的人。在我国各种志愿服务力量中,大学生一直都是主力军。独立学院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新生力量,如何创造条件调动独立学院学生积极参与到志愿活动中来,尤其是如何发挥医学生专业优势为社会进步贡献力量,为学生身心全面发展提供平台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自2003年建校以来,一直致力于独立学院大学生的志愿服务的探索,并逐步建立了完善的长效的志愿服务机制。本文从我校实际情况出发,对独立学院如何为医学专业学生建立志愿服务活动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对策。

1.当前独立学院医学生志愿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医学生的志愿服务形式主要有认识型、锻炼型、服务型三种模式[1],三种模式虽然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存在明显的不足:一是志愿服务的目的性不明确,很多的志愿服务都是为了完成上级的任务,应付了事;二是覆盖面不够广;三是专业性不够强,很多学生尽管参加了专业性的志愿服务,但大多限于卫生宣传、分发健康指导资料、测量血压等,这些工作基本是短时的、阶段性的,效果并不明显。四是缺乏系统的教育培训,导致志愿者们对活动缺乏深刻的认知,对专业技能掌握不够。

2.建立独立学院医学生志愿服务长效机制的意义

独立学院是伴随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改革而出现的新生力量,它很好地缓解了我国高等教育供需矛盾,近年来,随着独立学院招生规模的扩大,独立学院学生已经逐步成为我国大学生志愿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重视独立学院医学生的长期志愿服务的问题。

2.1建立独立学院医学生志愿服务长效机制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独立学院医学生参加我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既有利于校园内的和谐稳定,同时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走向社区、走向基层,又有助于形成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有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责任感,维护社会的稳定,持久地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2.2建立独立学院医学生志愿服务长效机制有利于学生自身素质的提高。

与一本、二本学生相比,独立学院学生大都家庭条件较好,娇生惯养,加之“90后”学生普遍以自我为中心,因此独立学院很多医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相对淡薄,而卫生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殊而又重要的方面。在此方面,志愿服务是一个重要的平台。志愿服务行为是一种基于道德、良知、社会责任等因素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无偿行为[2],志愿服务行为动机单纯,特别有利于在校医学生特别是独立学院学生熏陶道德品质,丰富阅历;医学是一门实践与经验科学,对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经验要求很高,而独立学院的学生的文化知识和动手能力也与一本、二本学生存在一定的差距,志愿服务可以给独立学院医学生提供了解国情、开阔视野、丰富人生阅历的机会,给他们提供理论结合实践,提高自身素质,加强专业技能的过程。

2.3建立独立学院医学生志愿服务长效机制有利于学校知名度的提高。

随着高校的扩招,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已经十分突出,独立学院尤甚。通过志愿服务,可以提升所在学校的知名度,进而提高学生就业率。

3.建立独立学院医学生志愿服务长效机制的对策

志愿服务在独立学院医学教育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应将志愿服务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载体加强学生的职业教育,建立完善的长效机制,保证其作用的发挥。

3.1着力形成高效协同的组织体系,提高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水平。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目前设有中西医结合临床、针灸推拿、骨伤、药学、护理等六个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同时设有英语及心理专业,为充分利用学校专业优势和专业互补资源,我们成立了包括学院团委书记、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各系团总支书记为领导小组的医学志愿服务队,服务队由学院团委直接领导。并制定了《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医学志愿服务管理条例》,《管理条例》对成员招募、组织培训、活动开展、评估激励、宣传报道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志愿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为服务队设立了专职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必须具备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有至少3年以上的学生管理经验。这样指导老师可以在总体上为志愿服务项目把关,为志愿者提供积极有益的参考,并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医学生要进行医疗志愿服务必须有一名讲师职称的老师亲临现场,这既保证了志愿服务的质量,又尽量避免了医疗志愿服务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

3.2加强志愿者基础建设,形成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队伍。

志愿者是完成志愿服务的根本保证,因此必须要高度重视志愿者的招募工作。为了让潜在志愿者充分了解志愿服务项目和具体需求,我们加大招募过程的宣传和动员,通过宣传栏、校报、网络媒介等张贴志愿者招募公告,通过各级团学组织、辅导员下发招募通知,并在每年九月新生入校报到时,让服务队的志愿者开展相关的志愿服务调动同学参加的积极性。对有志向参加志愿活动的同学要求填写“志愿者登记表”,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专业、详细特长、实践经历等)、服务意向、希望工作日程和方式、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等。通过登记表,我们对志愿者进行初步筛选。

我们还为志愿者建立个人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志愿者某一方面的技能达到了更高的水准,获得了某方面的技能证书等)。并为志愿者制作了《志愿者服务手册》,用以记录每位志愿者每次的帮助对象、服务时间、服务质量、意见反馈等,在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后签字确认服务质量。每次进行志愿服务工作时,均有受过培训的人员就服务人员、服务内容和成效等进行记录,每月召开经验交流总结会,并根据具体情况完成新闻稿件,通过媒体予以发表和传播,提高服务队的知名度。

3.3健全教育培训机制,培养高素质志愿者。

志愿行为是自愿贡献自己的时间、精力、知识、技能甚至财物,在不计较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去帮助别人,对于没有收入来源的大学生来说,志愿行为没有利益的驱动,志愿精神不同于“激情”,绝对不是转瞬即逝,而是要在学校里生生不息地传承下去,因此必须加强志愿者的教育。我们对新成员首先进行一次志愿服务的基本理论和常识教育。内容包括志愿服务的起源、历史沿革、发展趋势,以及高校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宗旨和理念。其次,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注意志愿精神的渗透与强化,尤其注重团队合作精神的培养。再次,加强对志愿者组织纪律和人生价值观的教育,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淡化了青年志愿者的纪律观念,影响了他们的价值取向,我们有针对性地对志愿者进行了教育,使他们形成“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优良品质。最后,不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任何志愿活动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因此我们反复对志愿者进行安全教育,强调安全重要性,保护自身安全。同时,定期邀请专家或者优秀志愿者有针对性地进行以下方面的培训:一是医疗技能和方法的指导与训练,我们参照卫生部印发《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大纲》,来指导志愿者开展医疗志愿服务,通过培训使志愿者基本掌握了全科医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了治疗模式,提高了对社区常见疾病和健康问题的能力。二是根据志愿服务队每周末服务的反馈情况,有目的地对志愿者进行培训,使医疗志愿活动能够高效进行,以提高服务质量;学生志愿者也能在志愿服务中得到受助对象的肯定,很好促进志愿者保持服务的热情。

3.4健全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志愿者服务的积极性。

志愿服务虽然重在奉献,但高校学生志愿者从事志愿活动,希望可以赢得社会的支持和学校的认可,独立学院的学生尤甚,他们更需要社会对自我价值的肯定,因此要使独立学院医学生志愿服务活动能够继续下去就必须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我院从三个方面对优秀的志愿者进行激励:一是机构激励。志愿者大多希望得到组织的认同及激励,因而我们为医学志愿服务队安排了单独的志愿者工作间、资料室、文件柜、储物柜等。二是榜样激励。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我们注重发掘和培养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先进典型,用他们的先进事迹来激励更多的大学生。三是荣誉激励,荣誉是对个人或群体的积极评价,是激励人奋进的重要手段,我们每年两次对志愿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并且创新了目前单一的奖励项目,设立了各项单项奖,如年度最有亲和力志愿者、年度最佳服务奖、十佳爱心天使奖。同时,在原有评先评优基础上,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和内容作为“推优入党”的重要参考指标。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在学校网站、校报上给予宣传报道,这既是对志愿服务行为价值的认可,又能激发志愿者的自豪感和成就感,促使他们持久地、广泛地参与。

3.5建立实践基地,保证志愿服务有序进行。

要将志愿服务工作长期开展下去,积极推动志愿服务的实际效果建立实践基地势在必行,通过建立稳定的实践基地可以争取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工作的认同和支持,满足大学生社会实践的要求。从2004年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医学志愿服务队成立以来,我们就致力于建立社区医疗志愿服务基地,同时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每周六我们的志愿者都会深入社区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志愿服务,随着服务的扩展,志愿服务基地也从刚开始的一个增加到现在的六个。同时我们还加强了与学院附属医院在志愿服务方面的合作,定期邀请专家开展社区出诊活动,配合学院的志愿服务,这既方便了社区居民就医,又对不具备行医资格的学生进行了很好的指导和监督,为学生提供了很好的学习实践的机会,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志愿服务热情。

3.6创新服务形式,着力打造品牌项目。

随着独立学院规模的扩大,志愿者组织规模也日渐增长,加之“90后”大学生活跃的思维,原有的单纯的志愿服务形式与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学生的要求,需要大力推进志愿服务形式与项目的创新和拓展。我们从社会需求出发,结合自身优势,建立了可持续运作的品牌项目。同时积极主动地做好宣传工作,注意树立形象,充分发挥志愿者品牌的影响力和感染力。并积极保持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密切沟通与合作,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于2006年取得江西省红十字会的支持。服务队每周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保健,特别是充分发挥中医的特色与优势,将中医的养生保健思想传播到服务社区的每个角落。同时教给社区区民中医保健操,服务队还为有慢性疾病的区民进行中医的推拿按摩和穴位按摩等。逐渐形成了凸显了中医治疗的优势,形成了志愿服务的特色和品牌,深受当地社区居民的欢迎,品牌服务项目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服务队有多名同学获得“江西省优秀志愿者”称号,服务队也获得“江西省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奖。服务队的人员也由最初的20人扩展到今天的近1000人,服务队得到了持续长久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志愿服务条例范文

[关键词] 城市社区;老年人志愿者;激励机制;困境及对策

[DOI] 10.13939/ki.zgsc.2015.08.

1 城市社区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概述

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0243万人,占总人口14.9%,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161万人,占总人口9.7%。[1]预计2050年中国人口预期寿命将达到80岁,健康状况佳的老年人占41.3%, 中等的占41.4%, 70岁以下身体健康且具备劳动能力的低龄老人占70%以上, 依赖性老人仅占1%。[2]在老年福利需求日益增加而服务供不应求的现状下,城市社区中的老年资源却不受重视。

城市社区志愿服务是社区服务的一部分,老年人志愿者又是其中更细小的分支,他们参与走访、调解等志愿活动,并表现出独有的特征和优势。城市社区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限定了激励的客体是城市社区老年人志愿者,手段是政府、社会、公众、志愿者组织等相关群体对其一系列激励制度设计等。

2 相关激励理论及要求[3]

激励理论主要分为内容型激励理论、过程型激励理论和综合型激励理论。三者各有侧重,特征鲜明,可为完善城市社区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对策提供指向性参考。

内容型激励理论主要研究是围绕如何激发动机因素和满足需要来开展的。过程型激励理论主要研究动机从产生到采取实际行动的心理过程。综合型激励理论认为,激励是一个动态、循环的过程,包含组织成员的努力程度、工作绩效、奖酬、满足感四个主要变量。

内容型激励理论启示我们,针对志愿者不同的动机采取不同的激励手段和方法。过程型激励理论告诉我们应协调好各群体间的激励利益关系,注重他们的博弈关系,努力提高老年人志愿者的公平感,通过内在激励的方法调动其积极性。综合型激励理论启示我们,有效激励老年人志愿者就要不断增强其角色认同,挖掘其潜能,增加其内心满意度,充分发挥老年人夕阳红的余热,再次实现他们的社会价值。

3 城市社区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的发展困境

3.1 激励意识淡薄

受传统人事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城市社区对于激励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的意识淡薄,束缚了低龄老人展示夕阳红的魅力,弱化了他们继续实现社会价值的能力。总体来说,退休老人对物质欲望呈边际效率递减的趋势, 转而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富有和社会的认同感,这是激励老人参与志愿服务很好的切入点,不会掺杂较多的功利心和复杂的人际关系。此外,相比其他在职的社会群体,老年人拥有更专业更扎实的知识、更熟练的技能、更充裕的时间、更独到全面的见解、更宽阔的胸怀等优势,能够大大降低在服务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概率。所以,应让退休老年人主动、自愿参与志愿服务, 实现退休前后生活的对接,弥补社会组织系统发展中志愿者服务中的不足。

3.2 激励制度的缺陷

第一,缺乏针对性的培训机制。现有的城市社区志愿组织未能较好地综合考虑老年人志愿者退休前的岗位特点、专长优势和知识水平等方面,针对大致情况甚至想当然地制定“一刀切”的培训计划,导致培训制度缺乏针对性和目的性。

第二,奖励制度落后。城市社区志愿服务的奖励形式不过种种,主要是表扬、表彰等精神层面的鼓励,缺乏有效的物质奖励,如提供适当奖金和补贴等。自愿服务不代表无偿,虽然老年人志愿者有积蓄或者养老保险,但是我们不能一味依靠老年人自己无偿出资,有的人可以出资但因各种原因无法身体力行,有的愿意出力但资金有限。现有的奖励方式没有针对老年人志愿者需求的差异来采取灵活的奖励方式,不能很好地满足其多元化的需求,久而久之可能降低其长期参与服务的期望与热情。

第三,政府主导,缺乏民主管理的氛围。首先,我们必须意识到志愿组织非个人所有,而是由多人参与的组织,形成的基础是志愿者共同的价值观。受“自上而下”管理观念的束缚,我国城市社区志愿组织仍采取“家长制”的管理方式,导致老年人志愿者服务组织的独立性与自治性较低,实质上变成了准政府组织,这与志愿服务组织的初衷相背离。[4]其实,注重精神追求的老年人更希望通过志愿服务与周围人沟通,缓解内心的空虚而不是被居委会强制安排任务,缺乏自主性的命令式管理只会压制他们的积极性,俗话说,“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长期的束缚会导致志愿服务效果不佳的恶性循环,一旦陷入了这样的怪圈,就很难再以旁观者的姿态抽离。

3.3 缺乏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一,专门性的社区志愿服务法制建设缺失

1999年,广东省率先制定了全国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随后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等十几个省市相继颁布了青年志愿服务条例。但青年志愿者不能完全等同于社区志愿者,更不能代表城市社区的老年人志愿者,城市社区老年志愿服务有其服务的重点领域及组织运用的特殊性,忽视这些特殊性容易造成志愿服务的随意性、盲目性和无序性。[5]

第二,对老年人参与城市社区志愿服务的社会认同感缺乏

我国城市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历史较短,加上老人年志愿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不被全面了解,产生许多误解和偏见,质疑他们的参与目的,舆论压力使老年人不愿投入到志愿服务中。

4 完善城市社区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的对策建议

城市社区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着老年人志愿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影响着城市社区志愿服务的科学化、常规化、规范化发展。

4.1 宏观方面

4.1.1 走出传统的认识误区,树立正确的现代城市社区志愿服务价值理念

现有的志愿服务组织大都有一个通病,即青年志愿者没有固定的时间,无法经常处在城市社区中参与服务,不能形成行之有效的组织体系,积极性充沛而行动力不足,相比之下老年人机动的活动时间有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在提供走访、调解等志愿服务方面有更好的环境适应性。

4.1.2 健全城市社区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的激励制度

首先,健全培训制度,根据内容型激励理论的要求,应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全面性,力求符合老年人志愿者的需要。考虑到老年人工作经历、经验和培训意愿的差异性,削减对其熟悉领域的培训,更加注重合格志愿者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进行心理辅导,让他们提供服务的同时也能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其次,丰富组织的奖励制度。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已相对多样化,物质奖励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少量的经济补偿,提供一定的物质成本费、交通补贴费、餐饮补贴费和通信补贴费等;二是实物性奖励,发放一定的服装、食品饮料、荣誉证书等;三是无形的物质形式,运用志愿服务的时间储蓄制度、等时储蓄制度和道德银行形式,保障其未来受到同等待遇,以实现“助人自助”的效果。[6]

再次,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一健全参与机制,二注重工作自主性并适当授权。[7]让老年人志愿者有被信任和成就感的感知,充分发挥个人能力。

4.1.3 优化社区志愿服务激励的外部环境

第一,加快立法进程。首先应加快全国性志愿服务法律建设工作,确保志愿服务组织能够在社会上获取足够的地位和权威,保障此类志愿服务的资金来源;其次,制定城市社区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的专门性的法规。

第二,营造宽松积极的志愿服务氛围。为此,应发挥政府人才政策的导向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离退休等具有高素质和专业技能的人才从事社区志愿服务,扩大城市社区志愿者队伍,引导退休低龄老人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

4.2微观方面――建立并完善自我激励机制[8]

首先,坚持自我激励。克服外界偏见的干扰,坚定为大众服务的信念,这是提高志愿者自身认知、保持志愿人才服务热情的内在动力和基本要求。

其次,加强自我学习。城市社区志愿老年人志愿者要保持主动学习、自主成长的精神追求,本着“活到老,学到老”的态度,努力学习城市社区志愿服务相关知识,主动参加有关的教育培训,增强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实现自身的持续性成长。

5 结语

本文主要着眼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城市社区中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的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文章概述了相关激励理论及要求,指出城市社区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的现状和发展困境,包括激励意识淡薄、激励制度不健全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应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包括宏观和微观方面,宏观方面主要涉及树立正确的激励理念、健全相关的激励制度、采取相应措施优化激励环境;微观方面主要指老年人志愿者的自我激励,从学习知识和技能到心理状态的自我调试。建立健全城市社区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和谐社区及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国老年科学研究中心[EB/OL].(2014-1-21).http:///index.jsp.

[2]杨珂,刘典文.老年人参与社会组织志愿服务问题探微[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83-85.

[3]丁元竹,江汛清.志愿活动研究:类型、评价与管理[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54-56.

[4]谭建光.中国社区志愿服务的组织与激励[J].北大学术期刊,2005(12).

[5]袁明符.我国社区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1.

[6]陈茗, 林志婉. 老年志愿者活动的理论思考和实证分析[J].人口学刊,2003(4).

[7]王思斌.制改革中的城市社区建设的理论分析[J].北京大学学报,2000(9).

第9篇:志愿服务条例范文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微公益是人人可行的善举,是时时可为的文明,是事事可做的志愿。响应省文明办、省志愿者协会、省志愿服务基金会号召在全院范围内开展“1元微公益行动”,鼓励和动员我院师生,利用手机短信捐赠平台,奉献爱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

“**微公益”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各地开展关爱空巢老人、农民工、残疾人、留守儿童以及保护山川河流等三关爱志愿服务活动。省志愿服务基金会以捐款手机号段为依据,按季度统计资金的募集情况并在省志愿服务网上进行公布。同时,基金会按各设区市募集款项的**%,通过项目申请的方式,下拨各设区市作为开展“三关爱”志愿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省直机关、各大中专院校所属志愿服务组织按属地原则,向所在设区市文明办申请志愿服务项目经费。各县

(市)、区委文明办(志愿者协会)向所在设区市申请志愿服务项目经费。各地入选的服务项目、项目责任人、经费使用、项目完成情况均按照基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捐款方式:**、**、中国联通用户发送手机短信“**”到“**”,订制活动包月业务。订制成功后,通信运营公司按月扣取一元钱手机话费并转入省志愿服务基金会账户。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捐出一元钱,这是人人可行的慈善。只要有爱心,我们每个人都有机会投入公益。作为学生,我们也能日行一善。让你我伸出援助之手,把微弱渺小的力量凝聚成照亮黑暗的正能量,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需要帮助的人的生活带来改变,用我们最真诚的爱心带去温暖的光。

机关各位党员、干部职工:

公益事业是中国优良传统的延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只要有爱心,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投入公益。比如随手清理路边的垃圾,甚至,只是给迎面而来的路人一个微笑,给无助的人一句安慰的话这些都是微公益。微公益正是倡导每个人在平常不过的生活中,从自己做起,从微不足道的事做起,以自己微博之力,用爱心、用善意来帮助别人,回报社会。

让我们组织起来,在本单位开展微公益活动,以微薄之力,让泉州更美。遇到迷路的人打听地址,碰巧你又知道,就热情主动告诉一声,要知道,对一个泉州以外的人来说,你代表着我们泉州的形象上车遇到老弱病、孕妇,主动让个座,留出空位子给需要的人。

带头遵守交通规则,不要闯红灯,即使是夜间无人少车,也要等到绿灯才行。遇到聚餐,提前招呼开车者不要饮酒,坐车者不要劝酒,奉劝喝酒的不要酒驾。

生活中,养成节约的好习惯,节约一滴水,节约一度电,节约一张纸。尽量自带水杯,用完水后及时拧紧水龙头,避免大开水龙头;随手关灯,电器不使用时关闭电源;夏天到了,空调温度尽可能调节在26度到28度之间;节约用纸,多用手绢、抹布,打印材料尽量两面使用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