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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是指市机关实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并确认为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科(股)长及其以下职务人员。
第二条中层科(股)长及其以下职务的具体名称,按各部门(单位)“三定”方案确定的名称执行。
第三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职,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建设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符合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和一人一职的规定。
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四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命职务: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2、转换职位的:
3、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4、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
5、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任职条件
第五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晋升职务,须同时具备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1、能坚定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勤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3、业务水平、知识学历、工作能力达到本职位《职位说明书》规定的条件、标准;
4、近两年年度考核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定为称职以上;
5、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任职的资格条件是:
1、科(股)长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股)长二年以上。
2、副科(股)长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二年以上。
3、科员职务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具备中专、高中文化程度的,须任办事员职务三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须在机关工作满一年以上。
第六条新录用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应办理任职定级,一般定为办事员,其中,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德才表现突出的,可任科员职务;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文化程度和原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时间确定相应职务。
第七条军队转业干部按安置部门确定的职务予以任职。其后晋升职务按上述第五条规定办理。
中层职务转任
第八条担任正、副科(股)长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闲工作需要,可转任为科员,相应明确正、副股级。
第九条担任正、副科(股)长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达到市机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副职退二线年龄的,原则上应转任科员,相应明确正、副股级。接近科(股)长转任年龄的科员、办事员,一般不再提拔担任正、副科(股)长职务。
任职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冈职位空缺晋升正、副科(股)长职务,或按规定进行正、副科(股)长职位轮换,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职位外,均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人选,然后再任命职务。确因条件特殊形不成竞争的职位,也可直接任命职务。
第十一条公开竞争选拔正、副科(股)长应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转发的《江苏省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吴人发[2000]字第5号)规定的程序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并附《职务任免(职数平衡)审核备案表》(一式二份),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其中中层正职、组织人事科(股)副职和参照管理单位的中层副职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其他中层副职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二条直接任命正、副科(股)长职务,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结合年度考核,所在部门(单位)择优提出拟任职人选;
2、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形成书面意见;
3、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人选;
4、填写《职务任免(职数平衡)审核备案表》(一式二份),按第十一条规定的分工,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经同意后,由单位发文任命。
第十三条科员、办事员职务的任命,由部门(单位)根据任职条件,在考核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所任职务,填写《职务任免(职数平衡)审核备案表》(一式二份),报市人事局备案后,再由单位发文任命。
第十四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不再担任现职的,应办理免职手续,填写《职务任免(职数平衡)审核备案表》(—式二份),按任职管理权限,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免职务,所在单位应填写《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免呈报表》,其中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职定级的,填写《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任职定级审批表》,经单位盖章后,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晋升中层正、副科(股)长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应进行任职培训。
任职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中层以下国家公务员(上作人员)的职务任命,必须在各部门(单位)“三定”方案核定职数限额内进行,按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丁作程序,坚持标准,规范操作。注重优化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的队伍结构,有计划地进行补缺、轮换、晋升。
第一条为发挥职位管理在公务员制度中的基础作用,促进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位管理应当遵循规范设置、相对稳定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级机关公务员职位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对本级机关公务员职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和监督。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的职位管理,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职位的管理,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变更
第五条各级机关应当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数设置比例内,按照科学高效、职责明确的要求设置职位。
第六条职位设置的内容包括:职位名称、职位层次、职位数量、职位职责、工作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等。机关职位设置文件是公务员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职位设置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但可以根据机关职能、编制、职数等的变化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设置或变更职位:
(一)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设立机构、增减编制、调整职能及内设机构的;
(二)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调整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位层次或数量的;
(三)机关接收安置干部及其他政策性人员,增加编制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设置或变更职位的。
第八条职位设置或变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机关制定拟设职位或变更文件,并附设立或变更职位的有关依据,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申报机关的拟设职位或变更文件进行审核后,按管理权限书面批复;
(三)申报机关按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复,调整机关职位设置。
第三章职位审核
第九条各级机关晋升、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其人选应当具备拟任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省直机关晋升、录用、调任、转任处级以下(省辖市科级以下)职位的公务员,须填写《公务员职位审核表》(附表),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空缺职位审核手续后,再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机关因转任、调离、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免去公务员职务,应当及时将职数变更情况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修改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各级机关每年11月底将本部门职位设置及使用、变更、空缺等情况进行汇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作为本机关下一年度职位管理的依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的职位情况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职位情况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
第四章职务管理
第十三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各级机关的领导职务在编制部门“三定”方案核准的领导职数范围内设置;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比例设置。
第十四条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占相应职务的职数。
第十五条各级机关应当坚持以职位定人员的原则,在确定或晋升公务员的职务时,应与其职位要求相一致,按公务员所在职位任命职务。
第十六条各级机关对公务员任职实行任前空缺职位和任职资格审核制度。
各级机关任命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须将机关职位空缺情况、公务员任职资格条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第五章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下列规定对公务员职位进行监督:
第一,明确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条件,规范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方式。明确公务员队伍入口条件,这既是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又是严把公务员入口关的重要制度措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年龄条件、品行条件、文化条件、工作能力、身体条件等七项条件;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拟任职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法定条件;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正式担任公务员职务的编制、职数、职位空缺条件。通过这些规定,从制度上设置了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门槛,从而为严格入口,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公务员法》还进一步规定了公民成为公务员的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与以前的公务员管理条例只规定考任、调任作为录用公务员的法定方式不同,《公务员法》规定了考任、选任、调任、聘任四种成为公务员的法定方式。首先,对依法需通过选举产生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通过选任方式产生。其次,《公务员法》规定了聘任制公务员的录用方式和程序,即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进行公开招聘”。确定人选后,机关与被聘任的公务员要签订书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聘任制为机关吸引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的渠道,为使用辅、操作性的人员提供一种灵活、便捷的方式。再次,考试是公民成为公务员的主要方式。《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凡录用不属于聘任制范围内的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都要通过考试。通过公务员考试、考察,被新录用为公务员的,有一年的试用期,期满考核合格的,才能被委任为正式公务员。最后,对于通过调任方式担任公务员的,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详细规定了调任的条件和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在考任制选拔方式中,初任法官、检察官单独公开选拔是公务员法的一个亮点。鉴于法官、检察官与一般行政系统公务员的职业属性差异在选拔任用上应区别对待,充分发挥统一司法考试在选拔司法系统公务员方面的作用,《公务员法》确定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人员只需参加司法考试即可,不需要再参加公务员考试。同时,法官、检察官的任用有从事法律工作年限等特别要求,其任命机关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政府机关;初任法官、检察官也没有试用期的规定。
对于在考试录用中容易引发争议的两个相关问题,《公务员法》也作了相应的处理。其一是关于报考资格问题。考生是否具备考试资格,在实践中往往会发生争议,如实际发生的“乙肝歧视”案、“性别歧视”案、“身高歧视”案、“文凭歧视”案。对于资格争议应如何处理?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争议的处理渠道。通过行政诉讼来处理报考资格案,这已经没什么异议。二是处理的实体标准。这实际上涉及到了国家对公务员条件的管制与公民宪法权利的冲突。从宪法的角度来看,任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均有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不论其身高、性别、职业、文凭、是否患某种疾病。《公务员法》确认了考生的资格条件,实际上表明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该法一定的限制。在宪法监督机关对该限制未作否定性评判前,应遵行立法的规范。《公务员法》授权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报考资格作出具体规定(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这些具体规定实际上就成为处理报考资格争议案件的实体标准。其二是关于录用争议的处理方式。对于考试、考核合格而未被录用发生的争议应通过何种渠道处理,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公务员法》明确了因取消录用而产生的争议由内部申诉方式处理(见第九十条),而对“不予录用”的争议由什么方式处理并未作出规定。总之,上述这些问题,应在《公务员法》施行过程中逐步予以完善。
第二,完善辞职辞退退休制度,创造公务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
1、辞职制度是《公务员法》制度创新的一大亮点。关于公务员辞职问题,《公务员法》明确了辞职的两种不同情况,即辞去公职与辞去领导职务。公务员在不违反《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辞去公职,该法第八十条规定了申请和批准程序。
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规定,是公务员立法的重大制度创新。《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详细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四种不同情况:因工作变动辞去现任职务、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和被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在这四种情况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近几年推行问责制,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是领导干部承担领导责任的重要方式。如何规范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既是我国政治生活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问责制权威化、合法化的必然要求。《公务员法》借鉴了国外的制度实践,并结合我国的成功经验,对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条件作了规定,如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引咎辞职:“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第四款规定了责令辞职:“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这就使得实践中存在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行为,既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又有了操作上的准绳,还为这些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开辟了法律上的空间。
2、辞退公务员是公务员重要的退出机制。《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被辞退的公务员的法定条件,第八十四条规定了不得辞退的法定事由,第八十五条规定了辞退公务员的程序以及公务员被辞退后的待遇。这些规定对于建立公务员的退出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强化了公务员的勤政意识、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公务员被辞退后,“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规定,可以减低公务员被辞退的抵触情绪,使得这项制度能够较为顺畅地实施。
3、公务员退休制度。《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退休制度,第八十八条规定了提前退休制度。与以前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在退休制度上明显的区别就是《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而是授权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对退休作出灵活规定。这实际上是考虑到我国即将步入老龄社会,职工的退休年龄可能延长,不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退休年龄,正是为了适应这一情况。
其次,公务员法明确规范了公务员的“出口”。新法在第十三章中以较大的篇幅,列明了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予以辞退”、“不得予以辞退”的具体条件或情形,既确立和彰显了公务员管理的严明纪律,又保护了公务员的个人权益不受侵犯。尤其是针对领导干部,公务员法还引入了“引咎辞职”和“勒令辞职”制度。
再者,公务员法把公务员的交流与培训提升到了突出的位置。第十章规定了对公务员的分级分类培训,并将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与公务员的考核、任职、晋升挂钩。第十一章中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交流制度,公务员交流可以在内部进行,也可以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之间进行。
公务员法将促进对公务员的全面管理
第一,公务员法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暂行条例》中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公务员法第三章特别规定公务员职位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不同于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的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的划分形式。
关键词:应届毕业生;公务员;适应性培训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政府部门的精简裁员,公务员在机关中的人数有所减少,但总的工作量却有增无减,这样分摊在每个公务员头上的工作量就相应增多,一定程度上造成工作效率提升缓慢,这与公民迫切需要建立一个高效运转的政府格格不入。对于初任公务员而言,由于工作环境不熟悉、心理调适不到位所面临的工作压力就更大。为帮助应届毕业生尽快实现从学生到公务员的角色转换,减少初任工作的陌生感,对他们进行公务员的适应性培训就显得意义重大。
一、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存在的不适应性问题与原因分析
当前,随着《公务员法》及其他各项规范措施的出台,初任公务员的培训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初任公务员的理论水平和基本业务等方面的知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这批刚由学生而来的初任公务员对工作内容不熟悉、工作环境不适应的情况屡屡发生。许多调查显示,当前我国初任公务员,特别是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在结束初任培训进入实际工作后,仍存在许多不适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业认知的错位导致职业理想与工作现实之间的差距。近年来,报考公务员的人数不断攀升,愈来愈多的人希望加入到公务员队伍中,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据统计,2001年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人数为三万多人,到2005年,五年之中,报考人数增加了10倍。另一项涉及7,000多名毕业生的调查显示,选择到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占到37.6%,名列第一。由此可以看出,公务员这个职位在当今炙手可热,许多毕业生都对其梦寐以求。然而,这些报考公务员的应届毕业生有谁认真地了解公务员这一职业?有谁理性地思考过自己是否真的适应公务员这一职位?还有,以往“学而优则仕”、“官本位”的官僚意识残存不死,使许多毕业生不能摆正自己对公务员的心态,认为公务员是一种权力,不仅是权力的所有者更是权力的使用者。这种职业认知的错位显然是与当前我国公务员职业化趋势相背离的结果,也是跟我国对公务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脱离的后果。种种的错误认知,导致应届毕业生即使能顺利被录取并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也势必会在具体工作中出现工作现实与职业理想之间的落差。
(二)角色转换带来的心理不适应阻碍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健康成长和顺利发展。心理调适能力是指人对其工作和生活环境中的诸种变化采取心理和行为上的调整策略,使自己能够适应这些变化,从而达到和谐与健康的心理状态的一种能力。公务员的心理调适能力是其职业适应性的重要方面。然而,由于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在由学生转为公务员的身份转型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导致他们的心理调适能力较弱。首先,目前多数应届毕业生对自己的职业去向模糊不清,也不知自己适合什么工作,一旦进入公务员队伍,并不能立即消除这种不稳定情绪,心理上不能尽快调适过来;其次,公务员队伍中有其自身微秒的利益群体。刚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必定不熟悉其中各种情况,有可能会被暂时孤立,而应届毕业生更有可能因为“初生牛犊不怕虎”无意中得罪某些人后却不知情,以致在以后的工作中一筹莫展,这也严重影响他们从心理上对职业的适应;再次,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公务员所处的客观环境对他们有特殊的要求,比如政府组织的非人格化、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生活压力等等,使公务员要承受着越来越多的心理压力,对应届毕业生而言就更甚了。总之,这种从单纯、浪漫的学生生涯到复杂多变、关系微秒、利益复杂的工作环境的转变,给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带来了诸多心理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调适。
(三)岗位专业技能的不熟悉造成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工作效率低下。一方面从象牙塔里出来的学生,或多或少带着一点书生气,对公务员所必需的基本技能很少接触过,或根本没有接触过。与曾有过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相比较而言,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实践能力比较弱,缺乏工作经验。比如,有些工作要重做三四次才能符合规定,更严重的是发生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据报道,某政府机关部门由于一个初任公务员的操作失误,该部门的公务员工资数据重建了,没有办法恢复,致使该部门员工的工资数据库受到严重破坏;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全球一体化、电脑的广泛应用、电子政务的普及、WTO的加入等,这些都对公务员的职业技能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而很多应届毕业生在初任培训中还没有来得及全部吸收和实际把握就已经投入工作,致使在实际操作中频出各种技能掌握不到位、工作效率跟不上的现象。
(四)工作的兴趣、爱好不匹配导致对公务员工作失去热情。正确的职业选择应该兼顾兴趣、爱好和未来的发展空间。调查数据显示,在众多高校毕业生中,仅有17.5%的人在择业的同时考虑了这两个因素。相反,即有82.5%的毕业生在择业时没有考虑自己的兴趣、爱好。另据一项对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人群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目前在职者中有55%的人群感觉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出现错误,认为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不太对口”和“完全不对口”的人分别占15.7%和11.4%,两者比例高达26.1%。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对工作没有兴趣的人,很容易产生对工作的倦怠感甚至厌恶感。如果对公务员工作不感兴趣而只贪图薪酬福利的话,可以预见,应届毕业生在不到一年的试用期内,就会对这份工作丧失热情和激情,最后沦为安守本分、平平庸庸的一个普通公务员,这都极大地影响政府工作效率和破坏政府形象。
二、对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进行适应性培训的必要性分析
针对政府机关和应届毕业生两者之间存在的差距和不同的需求,如何使这两者能更好、更快地融合在一起呢?笔者认为,对应届毕业生进行适应性培训是架起两者之间的最好桥梁。
(一)应届毕业生自身的特点是对他们进行适应性培训的内在条件。应届毕业生对自己是否具备适合行政机关工作需要的个性特征缺乏深刻认识;而且也不能排除有些应届毕业生掌握了较好的应试技巧和面试技巧而轻松过关,但却在实际工作中能力低下。这种种情况,往往容易导致政府机关招考录用和实际使用的脱节。针对应届毕业生职业定向盲目、缺乏对自我认知和职业了解的状况、或在录取中投机取巧的情况,对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进行适应性培训就显得迫在眉睫。
(二)政府机关在录取过程中的弊端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适应性培训的外在条件。一般来说,一名应届毕业生能够身经公务员录用的各道“关卡”,最终取得公务员资格,其自身具备的各项能力和基本素质是出类拔萃的。但是,经过层层选拔是不是就等于应届毕业生真正具备公务员应有的素质呢?被正式录用是不是就等于“一定终身”呢?在招考公务员的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所限,用人单位对应届毕业生的了解和掌握不可能非常全面。为了弥补政府机关在录取中的缺陷,对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进行适应性培训是必不可少的。
(三)适应性培训可以填补应届毕业生经验不足的空白和克服“水土不服”的状况。科技日新月异,国内外政治环境变化多端,公共管理事务突发各异,要求各国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能迅速适应,这就需要有一个高效运转的政府,需要有一支灵敏迅速、有较快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的“掌舵人”。而对于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而言,可能在这方面还是一片空白,即使曾经有过在政府部门实习经历,进入公务员队伍对他们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开始。普通的初任培训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务员对机关的认识,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应届毕业生刚进入政府机关所出现的种种普遍又特殊的问题与矛盾,也不能从根本上让应届毕业生对自身的工作岗位有全面的、深刻的认识。
(四)政府部门的“经济人”特性要求应该对应届毕业生进行适应性培训。从实际的角度看,政府并非不是“经济人”,政府是一直在寻求公共成本最小化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不折不扣的“经济人”。政府公务的重要性要求政府机关的每一个公务员时时刻刻都能熟悉自己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一旦工作不熟练或者出现差错,都会给政府机关带来严重的后果甚至丧失公民对政府的信任。这些都要求每个公务员能适应自己的岗位,这也是对应届毕业生公务员的一大挑战。而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应对挑战最好的办法就是进行适应性培训,缩短角色转换时间,降低因不适应而给政府部门带来的潜在公务风险,对政府而言这是利大于弊的。
三、对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进行适应性培训的构思
适应性培训主要是为了让应届毕业生公务员了解和熟悉与岗位相关的制度、程序、定位等,尽快熟悉新的环境、适应新的人际关系,所以也可以称为“工作环境适应性培训”。在当前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加强适应性培训是实现减员增效工作根本性转变的需要,更是使应届毕业生加快适应公务员工作岗位的最佳途径。
(一)提供必要的立法保障。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保证公务员顺利工作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有一套与公务员相适应的法规体系。我国从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到《公务员法》,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这是一个好的开端,但是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的法规体系并不完善。比如,《公务员法》在公务员培训方面缺少一种人性化管理。外国公务员管理实践证明,对公务员实行人性化管理,对公务员更好地自律、更好地执行公务是一个颇为有效地促进。笔者建议,应就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存在岗位不适应这方面尽早建立一系列配套法规或实施细则,对初任公务员的不同背景有选择的进行培训,使应届毕业生公务员的适应性培训能具体而有效地进行。
(二)对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进行适应性培训的内容
1、加强应届毕业生公务员的职业认知。应届毕业生公务员不仅需要适应环境的培训和有关其工作岗位的一些基本情况,更需要那些有助于他们更快、更好地融进工作角色的培训。针对应届毕业生存在职业认知模糊、职业定向不清的情况,可以在他们上岗前每人分发一份关于他们自身工作岗位的工作说明书,清楚界定和详细规定他们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拥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等,使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对岗位有进一步的认识。
2、加强应届毕业生公务员的心理调适能力。面对巨大的工作压力,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具有良好的心理调适能力是极其重要的。第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教导他们正确对待权力和是非得失,正确使用手中权力,时刻铭记为人民服务。淡泊名利、宁静致远,保持乐观主义精神,提高对心理冲突和挫折的忍受能力和调适能力;第二,在工作中培养积极的情感。情感对人的思想、行为、工作、身心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应尽量克服工作的消极情绪。在实践中还要学会科学制定工作的期望值,根据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对期望值进行适当调整,避免因目标期望过高或过低而带来挫折。一旦出现挫折,要学会合理地通过正当手段宣泄情绪,缓解压力;第三,提高工作自制力。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体制的转轨和社会结构的变迁导致社会冲突加剧,公务员面临诸多诱惑,容易心理失衡,为防止欲望恶性膨胀,防止滥用权力,应届毕业生公务员特别需要提高自制力,排除外部干扰,约束自己的行为。
3、加强应届毕业生公务员的人际交往能力。在现实中,公务员这一特殊群体对人际关系有很高的要求,这也就要求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要有比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然而,大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在大学阶段尽管还没有成熟,但已经基本定型。加强这方面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只能靠应届毕业生公务员的主体努力,尽量摆脱学生时期简单化的逻辑与依赖的心理;另一方面管理者可从主观意识上强化人际交往的重要性,使应届毕业生尽快摆脱“师生”、“同学”之间简单、淳朴的关系,尽快适应并接受政府部门里“上下级”、“同事”之间的关系。
4、加强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制定职业生涯规划的能力。对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应届毕业生而言,搞好职业生涯规划无论对政府还是对个人都非常重要。首先,培养应届毕业生公务员积极的职业生涯发展观。在充分了解他们个性的基础上,对他们的个人需求加以适当引导,使其职业规划方向与政府组织发展方向相结合,谋求“双赢”意识;其次,辅助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在工作职责中,根据应届毕业生公务员的个人特点,帮助其分析在组织中可供发展的职业路径,减少对工作前途的盲目性。
5、加强应届毕业生公务员工作的满意度。很多公务员把“晋升”当作工作的唯一目的,似乎只有晋升才能给自己带来满足感。针对这一问题,必须疏导应届毕业生通过其他的方式来增加工作的满意度,比如工作扩大化、经验丰富化等。
四、小结
身份的转型,使得应届毕业生公务员的适应性问题成为当前初任公务员队伍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进行适应性培训是为了适应政府部门当前和未来竞争环境的需要,与政府发展战略目标相吻合的、长期的、持续的培训体系,是以缩短应届毕业生融入公务员角色的时间为目的的培训体制。因此,这类研究还应不断深入,更加全面、系统地探究应届毕业生的公务员适应性,引导应届毕业生更好地适应公务员这一角色。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外语教学中心)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立兴.工作环境适应性培训[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1.8.
命运给来自农村的丁铱了个玩笑,她不仅需要复读才能圆大学梦,而且在第二年填报高考志愿的时候被“撞”到了安徽大学的哲学系。怀着火箭设计制造梦的丁遥不得不重新考虑自己的职业生涯。
摸准方向之后,对从政格外热心的丁遥在毕业那年参加了省公务员考试并被录取,至今已经工作了5年。丁宜担当时的公务员考试(以下简称“国考”)还没有现在这么激烈,很多年轻人拿国考当成自己的唯一追求,耽误了考研和找工作。
对于很多人理解的“一杯茶、一份报”式的公务员生活,丁疑罡幸恢直晃蠼獾奈弈巍!八淙蛔诘ノ凰奚幔但是我每天6:30就得起床。8:00准时上班,12:00吃饭,13:00又开始上班。很多时候,大家基本上都是在单位吃晚饭,吃完了又继续加班。”尽管如此,丁一故嵌宰约旱难窀械叫牢浚骸耙幌氲阶约翰斡氲墓ぷ骺赡芑嵩谌国范围内产生一定的影响,那种兴奋劲儿是无法言喻的。”
坚持・一直勤勉工作
国家公务员分为中央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虽然中央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在地位上完全平等,“但在待遇和条件上,各省之间也都有区别。上海的公务员一般年收入在8万至15万元之间,安徽省的公务员每个月能拿到手的工资在3000元左右。级别不一样,工资待遇也不一样” 。
提起公务员,很多人容易联想到“铁饭碗”“吃皇粮”,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加,国考大军的数量有增无减。事实上,根据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等级的公务员将被辞退。“公务员其实并不像外界想象的那样清闲,我们的工作并不轻松,很多地方都是定人定岗的,尤其是年轻人刚刚参加工作的时候,工作量很大。考进来以后还得不断学习,不断适应工作的变化,否则就会被淘汰。” 丁叶宰约旱墓ぷ魉亢敛桓倚傅
哪些人适合报考公务员
“中央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部、委、署、总局招考的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招考条件比较苛刻、严格,一般要求全日制本科应届、历届毕业生,部分职位要求硕士研究生并通过英语四级、计算机二级。地方国家公务员也基本上要求全日制本科应届、历届毕业生。如果是市直机关,一般要求本科以上,如果是县级机关,则要求大专以上。”
第二条培训学分制是由培训管理部门确定每位公务员在规定的周期内(一个周期为三年)必须达到的学分,并给每一培训课程规定一定的分值,期末以学分累积的方式来评价培训效果的培训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培训学分制,鼓励公务员参加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公务员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三条*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员培训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市机关各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完成本部门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四条培训课程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组成。
必修课是指每位公务员在规定期限内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公务员初任、任职和更新知识培训的主要课程,MPA的主干课程,及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其它必修课程。专业知识课程由市机关各部门,在每上年年底报市人事局核准,纳入下年度必修课计划。
选修课是指公务员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课程及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每上年底前,由具备举办选修课条件的单位申报,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纳入下年度的选修课计划。
每位公务员在规定的周期内必须累计达到60学分,其中必修课必须达到45学分,其余可以为必修课学分,也可以为选修课学分。每三年考核一次,超过规定部分的学分可以作为下一轮规定周期内的学分。
第五条每年年初,由组织、人事部门公布本年度所有必修和选修课程科目及学分分值,采取"菜单式"培训方法,下达培训计划。
市机关各部门根据组织、人事部门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按照本单位公务员三分之一人员比例,确定参加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培训人员,并报市人事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名单,分期下达调训通知。
第六条本周期内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含学位教育、党校学历教育),与公布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相同的,凭高等院校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成绩单),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所获得学分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予以登记。
1、参加市行政学校(市委党校)组织的培训考核,由市行政学校(市委党校)负责登记学分,并加盖登记部门印章。
2、参加规定的学历教育,凭主办的高等院校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成绩单),由市行政学校(市委党校)核准后负责登记学分,并加盖登记部门印章。
3、参加规定的专业知识课程培训,由本市组织的,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学分,并加盖登记部门印章;由上级部门组织的,凭主办单位的文件通知(成绩单),由市人事局核准、登分。
4、其他临时组织的培训,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分,由举办单位负责登记学分,并加盖登记部门印章。
5、学分登记部门要高度重视学分登记工作,建立学分登记数据库,每年年终上报组织人事部门。
组织、人事部门要对登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除取消违规登记的学分外,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
每年年末,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市机关各部门公布每位公务员的培训学分。
第八条培训学分与公务员个人年度考核、单位目标考核相挂钩。
在规定每三年期限内,没有修满学分者,第三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其中没有完成必修课规定学分者,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
超过规定的学分者,在同等条件下,作为年度考核优先评“优秀”等次的依据之一。
每年公务员培训完成情况列入单位目标考核的内容。没有完成年度培训计划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扣除该单位目标考核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dministrativeAptitudeTest,简称AAT)是指专门用于测查与行政职业上的成功有联系的一系列心理潜能的标准化考试。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性质是一种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要对这个概念作深入全面的了解.我们先要明确知识、技能、能力和能力倾向这些相关概念:
一、知识、技能和能力
知识涉及一个人知道什么,它是通过后天的学习和实践所得。从整体而言,知识是指人类在从事各种社会认识与实践活动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对客观事物运动规律的系统认识成果;对个体而言,知识是指一个人对事实、理论、系统、惯例、规则和其他一些与工作有关的信息理解。它既包括处于零散、个别、孤立、肤浅或不完整的感性认识阶段的感性知识,也包括达到理性认识高度的理论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的理性知识。
能力和技能涉及一个人能做什么。能力可以概括为能胜任某种工作或完成某项任务的主
观条件,这种主观条件可以是由先天因素决定的,也可以是由学习和实践获得的。不论能力是来自先天遗传还是后天学习,都是指当时已经具备而不需要进一步训练的主观条件。技能则可以定义为通过一定练习而形成的,使个体得以完成一定任务的动作和智能的操作系统,常体现为一定的熟练性。
二、能力倾向
能力倾向(即潜能)是指经过适当训练或被置于适当的环境下完成某项任务的可能性,而
不是当时就已经具备的现实条件。换言之,能力倾向是指一个人获得新的知识、能力和技能的潜力如何。
能力倾向是一种潜在的能力素质,它既不等同于人的智力,也不等同于人在某方面由教育和训练而获得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它有如下特点:
第一,相对广泛性。我们通常所谓的“智商”即智力水平,可以影响一个人从事一切活动时的效率,但通常都是间接的;而我们所说的“能力倾向”则可以直接影响到一个人在某一职业领域中多种甚至全部活动的效率;而专业知识技能则仅仅影响某种具体的活动。
第二,相对稳定性。它不像人的智力水平那样很难改变,一个人的知识技能的积累很难影响到他的智力水平,但却会影响到他的能力倾向。能力倾向又不像具体的专业知识技能那样容易通过强化训练而在短期内提高或遗忘。
第三,潜在性。它表现为一种成功的可能性,而不是已有的水平和现实。一个人的手指灵活性很强,我们可以预测他在许多与手部动作有密切关系的活动领域中有取得成功的可能,但这仅是可能而已,这个人也许并没有条件或机会发挥他的优势。
从理论上讲,认知能力结构的各个部分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测评工具,如测验来进行评价,
而能力测验考查的就是处于人的能力结构中间层次的能力要素。
它不同于一般的智力测验,也不同于公共基础知识或具体专业知识技能的测验,它主要是通过测试一系列心理潜能,预测考生在行政职业领域内多种职位上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是预测一个人在行政管理职能领域中成功可能性的一种考试。这种考试测试的是一个人在多年生活、学习和实践中积累而形成的能力。性质是一种基本潜在能力的考试,功能是通过测量一系列的心理潜能,进而预测考生在行政管理职业领域里的多种职位上取得成功的可能性。
因此,作为一种为公务员职业选择合适的从业人员的评价手段÷公务员录用考试必须把行政职业能力评价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它有利于帮助人事部门了解考生从事行政工作的潜力与差异,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性。
第二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特点
一、题目数量多
要测量考生的行政职业能力,仅凭一两道试题是难以奏效的,必须设置大量的试题。
一般说来,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会设计135~140道试题,各省、市地方公务员略有不同,但都不低于。l20道题。测试内容以文字、图形、表格等多种形式出现,因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具有题目数量多的特点。
二、时间紧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还具有时间紧的特点,它要求考生在120分钟内,答完所有试题。由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涉及内容比较简单,如果时间充分,一般考生都会取得高分;但在时间紧、题量大的条件下,就能有效地反映考生反应的快慢,区分考生运用自己的知识积累和理解能力快速解决问题的水平。
三、内容覆盖面第三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作用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是公务员录用考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公务员录用考试总体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不同的功能。
我们可以看出,通过考前报名资格审查,可以了解考生的学历、经历、工作表现以及其他背景信息,以此来考查考生一般智力水平和社会适应性。通过体检,可以了解考生的身体状况。在面试中,通过结构化的面谈答辩,我们可以了解考生在社会适应性及个性倾向方面的能力,如人际交往能力、应变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及求索精神;通过精心设计的情景模拟作业可以考查考生的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综合性品质;通过操作演练可以了解考生与具体工作职位有关的操作技能。在笔试中,通过专业科目考试,可以考查考生具体的专业知识;通过语文、数学、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自然科学知识、中国近现代史、时事等科目的考试,可以了解考生对行政职业有关的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等。以上这些环节看起来已经有很多内容,也很复杂,但是如果在考试程序中没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那么就会很不全面,或者存在致命的缺陷。
因为从能力的层次结构来看,如果只测查考生的一般能力和知识技能而不测查其职业能力,就不能知道考生在行政职业方面是否有发展前途,考取的考生即使暂时表现得适应工作,
也很可能是一种“高分低能”的人,没有发展后劲。因此,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是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概括起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具有否决权。
通过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说明应考人员具备了进入国家机关工作的必要条件之一。公务
员职业能力测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公务员的最低限度要求,它通常配合其他考试和
测评手段一起使用,相互补充。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成绩应规定一个最低限度,高于此限度的,可将得分与其他方面的测评结果结合起来考虑;低于此限度的则不能被录用。这就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的否决权原则。
二、对用人部门来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可以作为早期筛选测验来使用。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是一种纸笔施测的团体性测验,全部采用客观化、标准化试题,因而可以使用机器阅卷。经过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初选后,不具备基本能力素质的人就不可以进入以后的评价程序,从而可以大大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性。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有利于帮助人事部门了解考生从事行政工作的潜能与差异,避免出现“高分低能”的现象,以达到“人适其职、职得其人”的目的。
四、从人才的选拔制度上说,有利于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部采用标准化试题并由机器阅读,从而使这种考试具有极大的客观性。在我国录用考试发展的现阶段,它可以作为一个有力的盾牌,有利于打破选人、用人中的人情阻力,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有利于提高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是由国家公务员局组织有关专家精心编制的,它原理科学、材料精确、施测严密、结果客观,因而有利于提高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内容结构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所要考核的是与行政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潜在的基本能力,这些能力决定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的内容。
根据国外公务员录用考试一百多年的经验和国家公务员局部有关专家的研究成果,我国
确定了在职业能力方面,机关行政工作要求有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资料分析等最基础的素质能力。只有当这些基本能力达到一定程度并得到一定知识经验的支持后,才能形成综合判断、组织与人际协调能力以及资料分析能力等较高层次的职业能力。另外,考试内容设计上还充分考虑到要适应大规模选拔性考试的可操作性。
基于这些认识,国家公务员局选择了上述能力要素中最基本、最主要和便于实际测查的方面,即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资料分析五大内容作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内容。只有当这些基本能力达到一定的程度并得到一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支持后才能形成综合判断、组织与人际协调能力等较高层次的职业能力。这五种能力只体现了对国家公务员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并不代表行政机关职业能力和所有方面,因此,能通过测验只是说明应试者具备了做好行政工作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下图为2014年和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试卷构成,包括了各部分的题量与时间分配,及各部分内容的测量目标概括。(仅作参考)
国家公务员的工作要求具备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资料分析等多层次的能力素质。因此,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必须能够考查考生这些方面的能力素质,这就决定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必然包括相关内容知识,覆盖面广也就相应成为其特点之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这种特点要求考生必须了解这一测验的性质和方式,熟知各种题型和答题方法,以避免因不了解考试的形式而影响考试的成绩。
四、目标、功能和特性界定明确,旨在选拔公职人才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是考查一个人的行政管理潜在能力的考试。其作用是通过测试一系列的题目测验考生在公共管理职业领域里的多种职位上取得成功的可能性,从而发现和选拔那些适合从事公务员工作,特别是政府等部门工作的人才,以充实、更新和优化公务员队伍。
年份
部分
内容
题量(道)
时限(分钟)
测试目标
言语理解与表达
40
30
中文词句含义理解能力、文章段落的准确理解掌握运用程度
数量关系
20
20
基本数量关系的快速理解和计算能力
判断推理
35
40
图形推理、类比推理、定义判断、逻辑
判断的基本能力
2014
四
常识判断
25
10
涵盖法律、政治、经济、人文科技等方
面,考查应试者在这方面应知应会的
最基本知识以及运用基本知识分析判
断的基本能力
五
资料分析
20
20
较简单的图、表、文字资料的阅读理解
和分析能力
合计
140
120
言语理解与表达
40
30
运用语言文字进行交流思考、迅速而
又准确地理解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
数量关系
20
20
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
关量问题的技能
判断推理
35
40
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
2014
四
常识判断
25
1O
法律知识运用能力
五
资料分析
20
20
对各种形式的文字、图形、表格等资料
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的能力
合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11月25日至1998年11月25日期间出生);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全日制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分别按大专、本科毕业生对待;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