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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与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关系可能最为密切,因为纺织品与服装的生产、加工程序多,生产与加工所涉及的国家或地区也多。我们现在介绍的印度就美国纺织品原产地规则提起的诉讼,是WTO建立以来有关原产地的唯一案件。撰写此文的目的除了使读者了解原产地规则,专家组对印度各项诉求的裁决之外,还希望能从中悟出一些原产地的真正含义与功能,从而能对我们的立法与实践有所启发。另外,也希望从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决中能使我们悟出一些在WTO打官司的技巧和道理。
2002年1月11日,印度政府依据DSU的第4条、GATT1994第22条和原产地协定的第7条规定,就《美国1994乌拉圭回协定法》(URAA of 1994)的334节、《美国2000贸易与发展法》的第405节和相关的美国海关的实施细则进行磋商i。印度认为美国上述关于纺织品与服装的原产地立法违反了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的第2条。经过近一个月的磋商,双方未取得满意结果。同年5月7日,印度要求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2002年6月24日DSB成立专家组。2003年6月20日专家组正式散发其报告。同年7月21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召开例会,通过了此案的专家组报告。由于双方都未上诉,故我们现在介绍的专家组报告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案件裁决报告。
美国关于纺织服装的原产地规定
美国在乌拉圭回合之后,为履行WTO各项协定通过了URAA of 1994,并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第334节是对纺织品原产地的规定。该节规定纺织品、服装原产地的总原则是:产品的生长、生产、制造地为其原产地。其中又细分为:
(一)完全获得原产地原则,亦称为“单一国家规则”(single country rule),即指产品全部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得或生产,该地即为产品的原产地;
(二)纤维纺成地原则,指纱、线、绳等编织物,为其纤维的纺成地,或丝的挤压地,亦称“纱后规则”(yarn forward rule)。上述(一)与(二)项与美国过去所适用的海关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没有任何变化。
(三)纺织地,即织品或织物(指在漂白、印染之前处于本色布状态的织品与织物)的原产地为其纺织地,称“织物形成地规则”(fabric formation rule 或称纺织地规则)。这一规定与美国过去所适用的规则不同,过去规定是:纺织品经过印染以及另外两项以上的完成工序(DP2),则视纺织品已转换成一项新的产品,印染地将视为其原产地。
(四)缝制地规则,其它的纺织品或服装的原产地为产品的缝制地。因此,仅是对布匹进行剪裁不再给予原产地待遇。
美国在该总原则项下还设定了两项特殊规定(例外规则),一是对16个协调税则下的纺织产品,可按前述的(一)、(二)或(三)项的规定来确定其原产地;二是针织品,依其针织发生地为原产地。
另外,该节还规定了“多国规则”,即当根据前述总原则和例外规则仍不能确定产品的原产地时,产品的原产地应是其“最重要的缝制地”或“制造地”,或者是其最后的“最重要的缝制地”或“制造地”。
然而,美国为了执行它与欧共体就原产地问题达成的协议,2000年由国会通过了《美国2000贸易与发展法》,其中第405节对URAA of 1994的第334节做了修改。与本案争端相关的是405节对334节规定的两项例外:(一)对丝、棉、人造或植物织品,其原产地为印染地;(二)某些纺织产品除缝制规则外,也可依印染地赋予原产地待遇。
印度的指控
首先印度认为美国的原产地规则是属于一般适用的规则,即不涉及多双边优惠安排情况下所适用的原产地规则问题。其次,鉴于WTO的非优惠的原产地协调规则尚未完成,故本案应适用《原产地规则协定》有关过渡期规定的第2条。
印度指出协定2(b)明确规定,原产地规则虽然与一国商业政策的措施或法律文件相联系,但它本身不能直接或间接地作为推行贸易目标的工具,而只能是实施这些措施和法律文件的一个机制。原产地规则不能用来限制进口竞争,保护国内产业,或者对一国的进口产品给予优惠待遇,而歧视他国的进口产品。原产地规则不能是贸易政策的工具。正如协定前言所提到的“期望保证原产地规则以公正、透明、可预测、一致和中性的方式制定和实施”。然而,美国URAA of 1994的第334节规定的对原产地的确定,却既不以产品的增值,也不以产品性质的转变为基础,而是依据商业政策文件中普遍使用的标准来确定其原产地。从美国原产地规则的设计与结构看,它是追求贸易目标的法律文件。例如,在334节的特殊规则中,除“缝制地规则外”,又对某些税则号项下的“平面纺织品”,规定了“原坯织成地原则”;“织物形成地规则”也不同于欧共体和加拿大等美国贸易伙伴的制度。
据印度了解,纺织品如继续加工、做成平面纺织品,则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采用美国的“织物形成地规则”,因为它们更注重于对织物的剪裁和缝制。原坯织物,包括已经印染后的织物可以用于各种加工用途,而一旦织物经过剪裁和缝制,则该织物就不能用于其它任何目的;而第334节规定的“织物形成地规则”,原产地赋予原坯织物的纺织地,适用于广泛的非服装产品,包括床上用品、房间装饰品以及时尚用品等。该规则不考虑织物的后续工序,如印染、其他完成工序、剪裁及缝制等。印度认为,这是对此类产品原产地规则的重大改变,是在推行美国的贸易目标。
印度政府指出,印度出口的大部分纺织品是原坯织物,在进口国继续加工后再出口到美国。根据过去的规则,这些制成品均不被视为原产于印度的产品,但是根据第334节的规定,同样的制成品却要被视为印度产品,要受到有关纺织品数量配额的限制。
同样,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的第405节也是用来追求美国贸易目标的工具,因为从该节的设计与结构看,它只有益于欧共体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经过加工而再向美国出口的产品。印度指出,在美国通过URAA of 1994的第334节之后,欧共体在1997年5月曾要求与美国就该节进行磋商,认为美国新的原产地规定影响了欧共体纺织品,特别是丝织品的对美出口,因为这些产品原来可自由进入美国市场,现在却由于被视为是纺织地国的产品(印度等国),要受到配额的限制。欧美经过磋商,美国同意修改其立法,以解决欧共体关心的丝巾、丝织品以及印染后的棉织品的向美出口问题,双方并就此达成协议。后来美国法律的修改与欧美协议的内容完全一致。因此,该节的立法背景清楚地显示美国修改URAA of 1994第334节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与欧共体在纺织品原产地问题上的纠纷,完全是为了欧共体的贸易利益,是为了解决与欧共体的贸易纠纷。
印度特别指出,第405节制定的例外规则是极端荒唐的。例如, 如果印度的棉坯布出口到葡萄牙,葡萄牙经过印染后再出口到美国,依据405节的规定该印染后的棉布应视为葡萄牙产品,可自由向美国出口,不受任何数量的限制;而如果该印染后的棉布继续在葡萄牙加工,做成床单,然后出口到美国,此时产品的原产地却要返回到印度,要受到纺织品数量配额的限制。
印度还指责美国对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是主观武断的,而且极为复杂:第334节对纺织品规定的是以织品形成地为原则,不考虑印染等工序;2000年为了满足欧共体的要求,以405节对334节规定了例外,丝、棉、人造或植物等纺织品,主要是床单、头巾和桌布等欧共体大宗出口商品,以其印染地为标准来确定原产地;然而,该印染地规则又不适用于毛织品。毛织品仍适用织物形成地规则(纺织地规则);对缝制地规则,美国也规定了例外规则,即规定对16个税则号项下的产品仍适用纺织地规则。但是,欧共体认为这项例外规则损害了其贸易利益,美国便又修改法律,规定16个税则号中的7个税则项下的产品,不适用纺织地规则,而适用印染地原则;在例外之外的7类产品之中,美国又以不同产品为依据,规定了不适用印染地原则的例外,即如产品是由羊毛、棉或含16%以上棉的混纺材料制成,则其原产地又退回到纺织地。
印度认为,美国的原产地规则违反了《原产地规则协定》的第2(c)款,存在限制、扭曲和扰乱国际贸易的作用。美国通过原产地规则限制了印度纺织品向第三国的出口,因为产品要受到配额的管制 ,而在这些新规则实施之前印度可以自由向第三国出口,这是限制贸易;美国为了有利于欧共体纺织品对美出口,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将原产地由印染地改为纺织地。另外,以纤维的构成是棉、丝,还是羊毛为条件,对某些类别的产品提供优惠的市场准入,而对其它产品进行歧视,这是扭曲国际贸易;美国把原产地规则定得十分复杂,使用主观武断的标准,对国际贸易起了扰乱作用。
另外,印度还指控405节在法律和事实上违反最惠国待遇。美国在通过产品分类,即把紧密相关的产品分成不同的类别,从而适用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以达到有利于欧共体的出口,不利于印度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例如如果产品是丝巾,则原产地按DP2定;而如果是棉头巾,其原产地则按织物形成地规则定。这完全是主观的分类。
依据上述理由,印度要求专家组认定美国的原产地法的第334节和第405节的规定违反了《原产地规则协定》的第2条,要求美国修改法律,履行其原产地协定项下的义务。
美国的反驳
美国首先指出,《原产地规则协定》在前言中为其成员的原产地的制定与实施规定了指导原则,即制度应清晰、提供可预见性,其适用应能促进国际贸易;原产地法规及适用应具有透明度;原产地的制定与实施应公正、透明、可预见、前后一致并保持中性。但是,原产地协定并没有规定WTO成员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具体的原产地规则。而这恰恰是本案中印度所争论的问题,印度试图强加一套WTO协定没有规定的原产地规则。美国指出,印度在WTO协定生效后8年都未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现在指控美国的法律,其根本目的是它不喜欢美国的这套规则。
其次,美国指出,印度并未证明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如何违反了《原产地规则协定》的第2条,相反,它指控的是美国确定原产地的各种不同的方法,不同意美国把原产地规则从依据“实质改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原则的个案处理,修改为更为清晰、可预见的,并予公布的规则。印度实际上是要求专家组从协定中找出原产地的具体标准,解释出如何赋予原产地,但实际上协定并无这方面的内容,协定不允许专家组这样做。相反协定规定在协调制度完成之前WTO成员可以改变其原产地的标准。
美国还抗辩道,新的原产地规则是为了制止对配额的规避,防止非法转运,促进协调税则,并科学地确定新产品的原产地。另外,第334节和第405节都是在最惠国待遇(MFN)基础上适用,符合WTO的要求,不存在违反《原产地规则协定》的地方。
对于印度的具体指控,美国反驳说:协定的2(b)-(e)并未规定在统一的协调税则制出台之前,成员必须采用特定的原产地规则;第2条也未规定要对某个特定的加工程序,或某项产品必须使用某项特定的原产地规则,例如并未禁止采用缝制地规则,也未禁止依原料或产品种类规定其原产地;其次,第2条也未规定禁止成员改变其原产地规则,相反第2条(i)款还预测到了可能的改变问题;美国还指出,《原产地规则协定》并未阻止成员之间以达成修改原产地规则的协议方式来解决其贸易纠纷。美国认为印度并未证明美国的原产地规则不符合《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条的(b)、(c)和(d)。
专家组的裁决
1.本案适用的条文及含义
专家组指出,印度的所有请求都是基于《原产地规则协定》的第2条。第2条规定的是在有关协调原产地规则制订之前,也就是在过渡期内,WTO成员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方面应遵守什么纪律。协调原产地规则完成之后,WTO成员就应按第3条履行义务。鉴于此项工作至今尚未完成,故印度有权依据协定的第2条提出主张。
第2条从(b)到(d)规定的是在过渡期内原产地规则不能做什么,例如原产地不能用来推行贸易目标,不能具有限制、扭曲或扰乱国际贸易的作用,不能施加过严的要求,不能要求履行与制造、加工无关的条件,或者在成员间进行相互歧视待遇。但是,第2条并没有规定成员必须做什么。因此,第2条并不限制成员制定赋予原产地待遇的标准,不时改变这些标准,或对不同产品实行不同的原产地标准。因此,在过渡期内WTO成员在运用原产地规则方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2.334、405节是否是美国推行贸易目标的工具 (即是否违反《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条(b)项)
《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条(b)规定:尽管原产地规则与商业政策的措施或法律文件相联系,但原产地规则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作为推行贸易目标的工具。
专家组认为,印度对贸易目标的理解符合2(b)的宗旨。原产地规则可以用来执行或支持贸易政策,但不能替代或补充贸易政策的功能。允许成员使用原产地规则“保护国内产业,反对进口竞争”,或“对一个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优惠,而歧视另一个成员的进口产品”,将构成对贸易政策功能的替代或补充,是对第2条(b)款的违反。这些作法原则上可以构成贸易目标,原产地规则不能用于这些目标。现在的问题是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即第334节和第405节,是否是用于了这些目标。
对于印度指控的美国通过“织品形成地规则”实行保护其国内产业,推行贸易目标的问题,专家组指出,印度称除美国外其它WTO成员没有采用这一规则的,但专家组并未被提供这方面的信息。相反,在制定协调税则的工作中却有很多成员支持对平面纺织品采用这一规则。即便美国采用非正常的规则,也与本案无关,因为协定第2条并未要求成员必须采用哪种特定的规则。至于该规则的合理性问题,专家组说第2条并未就哪一道制造工序是平面纺织品的最重要的工序做出规定,因此WTO成员具有充分的自主性来决定哪一道工序对他们最适合。专家组指出,“无论如何,我们没有看出美国的观点认为平面货物(床单)表面上基本就是织物有什么不合理。我们的确已经注意到,在协调工作中织物形成地规则获得了大量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认为织物形成地规则存在固有不合理性。
至于印度提到的美国不考虑原坯织物的后续工序,如印染、剪裁及增值(印度曾举例说一件织品成本仅几个美元,而后续增值却高达200美元)问题,专家组指出,印度并没有指出协定要求原产地的授予必须是产品最高增值程序的国家;第2条也未要求成员应将原产地授予对产品赋予重要的,甚至是最重要的经济贡献的国家。专家组说:我们看不出原产地未赋予增值最高国家的事实如何能证明美国在运用这一规则保护自己的国内产业。
有关因纺织品实施织品形成地规则而使发展中国家本不受配额限制的出口纺织品受到美国纺配限制问题,专家组指出,采用这一规则肯定会使有关平面纺织品的原产地定位于织物形成地的国家,而且如果那个国家的纺织品在输美时受到美国的配额管理,该产品还要受到美国的进口配额限制。然而,专家组并未被提供下列证据与数据:哪些国家的出口纺织品在美受到配额限制?配额水平如何?配额使用情况?哪些国家是这类产品的重要供应者?那些国家的生产能力,以及产品的价格和质量如何?专家组也未被提供美国配额制度设计的具体信息、这类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的市场信息以及两类产品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专家组很难评估印度在事实指控上是否正确、重要及确切含义,因而专家组没办法得出任何结论。
专家组还指出,尽管自1996年由于美国对某些纺织制成品实行了织物形成地规则,从而使该类产品受到了配额限制,但是那些不实行配额或配额比较宽松、又是织品形成地国家的产品,却可以增加出口。如果更多的纺织成品因织物形成地规则而受到配额限制,这也只能说明实行第334节的原产地规则后美国的进口较前更具限制性。由此就不能说明如何能用织物形成地规则来保护美国的纺织品产业。协定第2(b)的宗旨是防止成员利用原产地规则替代或补充有关贸易政策。如果原产地规则与配额相关,它就不应加大已经由配额本身提供的保护程度。“印度的辩论集中在原产地规则改变的方向上,而未集中在改变的终点上。就是说,印度忽视了用原产地规则执行和支持配额制度与使用原产地规则补充配额制度的保护功能之间的区别。通过原产地规则使配额制度更具限制性,这与通过原产地规则来执行和支持配额制度是不矛盾的”。专家组指出,“另外,我们注意到不能仅仅因为使配额制度更具限制性的事实就谴责织物形成地的规则。一项限制性的织物形成地规则可以用来推行合法的目标。”
印度还指控美国试图以反规避为借口,从而使美国的配额更具限制性。专家组指出,印度未举出《原产地规则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中的任何条文,禁止成员对配额规避行为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印度还例举美国在修改原产地规则时的立法资料、美国参众两院的有关报告、参议员的讲话、美纺织品进口商的声明以及一些学者和律师的文章,试图证明美国修改原产地规则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美纺织品进口配额更具限制性,是为了保护美国的纺织产业,专家组说这些都不是美国原产地规则第334节本身的内容,也不能说这些就是织物形成地的目的。
专家组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印度未能证明第334节是为了保护美国纺织工业,是推行贸易目标的工具;印度未能证明第334节不符合《原产地规则协定》2(b)的规定.。
对于印度指控美国原产地的405节是为了解决美欧贸易争端,仅有利于欧共体纺织品的对美出口,而不利于其他WTO成员的出口,是在推行贸易目标的问题。专家组指出,405节是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适用的,怎么能证明它是在推行印度所说的贸易目标呢?虽然美国为了欧共体的出口利益,制定了一项例外规定(405节),但是例外本身不能证明它就是有利于欧共体的进口,而不利于他人的进口。印度在本案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405节在实践上只对欧共体的相关产品有利。另外,通过双边协议贸易纠纷并不意味协议的当事方是在歧视其他的WTO成员。
关于印度提到的美国有选择地将某些纺织品的原产地由“织物形成地规则”又退回到“印染地规则”,从而导致“荒唐”结果的问题,专家组指出,即便印度说的是事实,也对印度指称的405节在推行美国的贸易目标没有任何帮助,因为美国修改334节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与欧共体的贸易矛盾。即便405的适用客观上具有对欧共体的进口有利,对其他成员的竞争性产品进口不利,这也是偶然的,而不是国际性的。专家组说“换句话说,我们不认为仅仅有利于欧共体的进口而不利于其它成员的进口的后果,其本身就能证明美国在制造推行一项目标的推断。”
根据上述考虑,专家组认为印度未能证明第405节是在用于推行美国的贸易目标,印度也未证明第405节违反了《原产地规则协定》的2(b)。
3.第334、405节是否限制了贸易、要求过严(《原产地规则协定》即是否违反了2(c))
专家组指出,协定的2(d)并不要求WTO成员对不同的货物,尽管密切联系,适用同一原产地规则。因此,2(c)提到的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就不应包括对不同种类制成品贸易的负面影响,应仅指对适用同一原产地规则之货物的贸易的负面影响。对于国际贸易,虽然两个成员之间的贸易也可以称为国际贸易,但是一项规则仅仅对一个成员的贸易有影响,就说对国际贸易造成了负面影响,似乎总不是很充分,具有结论性。
对于限制贸易问题,印度也承认这是一个事实限制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限制问题。专家组指出,过去另一个专家组曾经裁过对事实上的限制,要更注重于一项措施在事实上对贸易的影响。然而,印度却没有提供什么事实证据,证明织品形成地规则对上游产品,特别是对原坯纺织品造成了哪些限制后果。印度只提供了一份“孟买棉纺织品出口促进会”的传真,其中称由于334节的织物形成地规则使印度向斯里兰卡出口的原坯纺织品遭受重大打击。但传真中没有任何文件证据或贸易数据。专家组认为印度未证明其原坯纺织品对斯里兰卡的出口存在下降,或者印度所称的原坯纺织品的出口下降与第334节的织物形成地规则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即便印度的原坯纺织品可能存在下降,但印度未必是唯一的这类产品的出口国,其它成员能生产有竞争性的这类产品,却可以增加出口。因此,专家组认为印度未能证明美国织物形成地的原产地措施限制了国际贸易。
对于扭曲贸易问题,专家组指出仅仅是一个成员改变其原产地的事实,即将进口到该国的某些制成品(例如床单)的原产地由一个国家改为另一个国家,不足以证明是对国际贸易的扭曲。而且如果不允许成员改变原产地规则,也不符合2(i)的规定。至于因改变后的原产地规则对不同产品造成不同后果的辩论,专家组说,印度如果想辩论成功,起码应证明新的规则对相互竞争的产品造成了扭曲。然而印度没有证明所谓享受优惠进入美国市场的欧共体的丝巾与欠优惠待遇的印度的棉巾之间存在竞争。对印度指控由于美国的新规则导致进口商改变了购货渠道、打乱了贸易格局的问题,专家组指出,原产地不是唯一决定购买渠道的因素。即便是,也不能说这项措施扭曲了国际贸易。因此,专家组的结论是,印度未证明美国的措施扭曲了国际贸易。
关于印度称美国的原产地规则极为复杂、主观标准、扰乱国际贸易的指控,专家组指出,原产地规则其性质本身就复杂。印度并未说明相关措施如何不必要的复杂,没有证明出口商因原产地极为复杂而停止向美国出口,也未说明所谓的复杂如何影响了国际贸易。相反,专家组不认为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对出口商来说有多么复杂,有多难去理解。专家组还指出依产品的类别制定原产地规则不能说是主观标准。退一步说,即便是主观标准,印度也未证明它如何扰乱了国际贸易。因此,专家组驳回了印度的指控,认为美国的原产地规则不存在扰乱国际贸易的作用。
印度还指控美国原产地规则附加了与生产和加工程序无关的条件,也是对协定2(c)的违反。专家组指出,印度所说的条件不过是前面提到的产品的分类,美国维持这些分类是为了不同的产品适用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一项产品要适用某项特定的规则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除非对所有产品适用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否则产品分类就不可避免。协定2(c)第2句话的意思是:在决定原产地国时不得要求履行某些先决条件,但这句话并没说在适用某一特定原产地规则时不要履行某些先决条件。因此,专家组的结论是,美国对纺织品进行不同分类,从而适用不同的规则,未违反2(c)的规定。
印度还指控说,如果床单含86%的化纤和14%的棉,则要适用DP2规则(印染地规则);但如含84%的化纤和16%的棉,就要适用原坯织成地规则,这是“过分严格”,而且与被赋予原产地的国家和床单没有什么“重大经济联系”。专家组认为这不是“过分严格”,不过是在规定产品适用的范围,而且,协定的第2条也没有规定在赋予原产地待遇时,要证明产品和原产地国之间应有“重大的经济联系”,因此,驳回了印度的指控。
4.405节是否违反了协定的2(d),即在法律与事实上违反了最惠国待遇
印度指责美国原产地的405节通过人为的对产品的分类-依纺织品的不同原料构成、将紧密相关的产品分成不同的类别,从而使其对欧共体的贸易有利而歧视其它WTO成员。专家组认为,2(d)只是规定“无论有关货物生产者的从属关系如何,不应在其它成员间造成歧视”,但并未规定不得在紧密相关的产品之间造成歧视,条文的直白含义并不支持印度的理解。因此,专家组驳回了印度的立场:即对从不同成员进口的紧密相关的产品应适用同一的原产地规则的主张。专家组在做出这一结论之后,对于印度所称的法律和事实上的歧视问题,以司法经济做了处理。
总之,专家组最后驳回了印度对美国原产地规则334与405节违反了《原产地规则协定》第2条(b)、(c)和(d)的全部诉求,对美国的法律和实践没有提出任何修正的建议。
评论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尤其是在双边或多边优惠贸易安排中更是如此。它不单单是国际贸易统计的依据,即便是按现在WTO的纪律,它还是执行一国经济与贸易政策的机制。因此,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比较全面、具体的原产地规则无论对进口还是出口,乃至国家的政府采购,都是十分必要的。另外,认真、严格地实施国家的原产地规则更加重要。仅仅把原产地问题看成领证、发证,或是收费,而不去认真地核查、验证,这可能是当前最严重的问题。原产地既然与经济贸易政策相联系,那么这项法律制定的水平如何,执行如何,就必然影响到经济贸易,甚至产生问题。
[关键词] 国际贸易 环境效应
在经济全球化和环境全球化的趋势下,国际贸易、经济增长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影响可持续发展的主要议题之一,环境问题已成为构成未来世界格局以及国家发展和安全的重要影响因素,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虽然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的终极目标都是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在具体实现过程中却产生了很多冲突。由环境保护引发的贸易争端已成为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的焦点,绿色壁垒成为贸易变化的新形式。
一、国际贸易的环境效应研究概述
长期以来,斯密的绝对优势论、李嘉图的相对优势论,以及赫克歇尔―俄林的资源禀赋论是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础和核心,为国际贸易研究提供了经典的理论框架,但这些理论都没有把环境资源作为独立的要素考虑在内。以这些理论为依据进行国际贸易时,国家只考虑通过国际贸易获得比较利益,却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特别是在跨国资本流动频繁的现代经济中,发达国家通过投资将“三高”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增长、贸易与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学术界开始将环境纳入到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框架下,对传统的贸易理论进行扩展。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大众经历了三个阶段:环境本位阶段、贸易本位阶段和新环境本位阶段。第一阶段环境本位阶段以探讨最优环境保护政策为核心。20世纪60年代,发达国家兴起了绿色运动并很快波及到全球,贸易与环境问题引起了广泛重视,经济学界开始关注经济增长、国际贸易与环境的关系。这一阶段的研究着重于环境问题,侧重研究环境标准和政策、通过税、费、许可证制度解决环境外部化问题,对于环境政策和标准如何对国际贸易、社会福利和比较优势的影响是这一时期主要争论的内容。
第二阶段即贸易保护阶段,研究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核心。这一阶段的研究焦点是贸易自由化对福利和环境、对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竞争力的影响,以及不同环境标准所引发的污染转移。
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新环境阶段的研究重点又回到了环境保护上,围绕跨国界的污染和国际环境问题的探讨比第一阶段更为深入和广泛。这一时期的研究侧重于研究解决国际环境的外部性、探讨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等国际环境问题的贸易政策、制度以及对贸易自由化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对环境的影响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即贸易有害论和贸易有益论。有害论认为,国际贸易是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贸易规模的扩大加速了环境破坏,促进了有害物质和生产过程向环境管制宽松的发展中国家的转移,加速了全球环境的恶化。持这一观点的代表人有Cropper和 Grifiths等。贸易有益论则认为,基于比较优势的国际分工可以优化资源配置,而通过贸易限制措施来解决环境问题只能造成进一步的扭曲。贸易通过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了环境保护技术,促进更有效的环境管理,加强了环境变化的国际合作。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Keynes.J.M., Ayres, Grubel, Koo 和Stevens等。
二、国际贸易环境效应的理论研究
1.国际贸易环境效应的机制
Grossman & Krueger建立了国际贸易的环境效应分析模式,将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归结为三个效应: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规模效应(scale effect)指贸易和经济扩张对环境的影响。一方面,贸易扩大了经济规模,对环境和资源造成更大的压力,如果生产结构和技术水平不变、又缺乏有效的环境政策法规的监管,经济规模扩大的结果会引起了资源的过度利用和污染排放量的增加,产生环境恶化的负效应;另一方面,经济规模的扩大提高了国民收入,消费者更偏好于标准高的环境质量,人们更有兴趣和能力进行环境保护的投资和技术创新,产生环境治理改善的正效应。研究表明,一国在经济发展初期,规模的环境负效应影响可能更大,污染会上升,但当经济水平达到一定的繁荣程度后,环境污染就会趋于下降。
结构效应(composition effect)是指贸易所导致的生产结构的变化对环境的影响。开放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会随价格的变动在各部门间重新配置,具有比较优势的出口部门的生产扩张而其他部门的生产规模下降。一般而言,一国在经济发展早期,贸易会导致经济结构向污染更为严重的部门转移;在经济发展后期,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贸易促进经济结构向低污染部门调整。即在经济规模和技术水平不变的前提下,贸易的结构效应是使环境污染水平先提高、后下降,环境质量呈现先恶化、后改善的趋势。
技术效应(technique effect)指国际贸易和对外投资可能改变生产过程的技术应用从而改变单位产出的环境损害水平。技术效应取决于传统技术和外来技术的经济效益的比较。如果有利于环境改善的外来技术更具有经济效益,就会替代传统的恶化环境技术,环境质量得以提高;否则,如果导致环境恶化的外来技术更具有效益,传统的改善环境的技术就会退出生产领域,恶化环境质量。
2.污染天堂说
Pua & Esty1997年提出的“污染天堂学说”指出,贸易自由化的结果之一就是,各国为了维持或增强本国竞争力,纷纷降低各自的环境标准,出现“向底线赛跑”的情形。如果各国发展水平不同从而在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也存在差异,随着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不断扩大,污染产业会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发展中国家成为“污染避难所”。在经济发展早期,出于经济或其他考虑,发展中国家往往降低环境管制的标准,更多地生产资源密集型和污染密集型产品,而环境管制严格的发达国家也会通过贸易和投资的方式将这些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贸易将环境成本从进口国转移到出口国,贸易自由化加重了这一问题:发展中国家专业生产并出口资源和污染密集型产品,发达国家通过“合理”的贸易形式将污染“卖”给发展中国家,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环境的恶化。
三、国际贸易环境效应的实证研究
在对国际贸易的环境效应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大量的学者也进行实证的研究检验理论,分析贸易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
1.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nvironmental Kuznuts Curve, EKC)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是贸易与环境问题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Grossman & Krueger通过对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研究发现,人均收入和环境恶化之间存在一个倒U型关系,即,尽管短期内国际贸易对环境的影响是消极的,但长期将改善环境的质量。在经济发展水平低、人均收入较低时,环境质量随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下降;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收入水平超过临界值时,收入水平的提高使环境质量趋于改善。由于各国污染源和类型不同,这个拐点也不相同。这意味着环境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收入水平的提高,社会可以通过经济增长解决环境问题,而低收入国家没有必要实现环境保护措施,这使得发展中国家陷入了EKC的陷阱。这一研究结果很快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自Grossman & Krueger,包括Rock , Hannes, Seldon, Song 及张晓、范金和胡汉辉、陈文华和刘康兵等学者也进行了实证研究。这些成果表明,主要大气污染物与收入呈倒U型关系。学者对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所揭示的环境质量的运行轨迹是认同的,但运用不同类型的变量和数据实证的结果并不完全相同。
2.“污染天堂说”的检验
虽然有较为严密的理论逻辑,但对“污染天堂说”的实证研究结果却相对混乱。支持这一假说的有Robinson, Low & Yeats, Mani &Wheeler等,他们的实证结论表明,发达国家的贸易活动趋于更多地进口污染密集型产品;富裕国家严格的环境标准和政策迫使其污染产业向环境管制宽松的发展中国家转移。然而,Tobey, Lucas, Birdsall & Wheeler,Grossman & Krueger等人的研究结果却持相反的结论,认为环境标准和政策对贸易模式不存在显著的影响;缓慢发展的封闭经济体的有害污染强度的增长更快,而快速发展的经济体的有害污染排放增长缓慢。
四、结论
国内外关于贸易、经济增长和环境问题的研究,理论性研究和是实证性研究并重,取得了很多有价值的成果。第一,贸易自由化不是环境恶化的根本原因,贸易保护手段只能进一步加强市场扭曲;第二,收入与环境质量之间倒U型的关系说明,贸易提高了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需求,同时也改变了产出的结构和生产技术;第三,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难以制定统一的环境标准和政策,而这一差异导致可能通过贸易和资本流动转移污染产业,但在其影响程度和范围领域里尚无定论;第四,反映环境质量的指标很多,难以建立反映整体环境状况的综合标准,因此污染标准的选择影响了实证结论。
参考文献:
[1]任建兰等:基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贸易与环境[M].商务印数书社,2003
[2]胡青红傅京燕:论环境成本内部化[J].生态经济,2001(4)
一、环境与国际贸易发展的关系
人们的生产活动都不开对环境的依托,在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中,环境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经济的发展势必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避免的影响。目前各国纷纷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经济的发展不应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并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来保障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平衡。自从“绿色浪潮”进入了人们的视线,绿色变成了所有健康、环保的代名词,这不仅使人们的生活观念有了一定的转变,而且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年来,环境问题频发,全球变暖、水土流失日益严重,这引起了世界各地人民对环境问题的普遍关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进行,人类发展并不能摆脱对环境的依托与利用。尽管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环境,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和谐发展,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环境与国际贸易并未达到一个平衡点,并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首先,国际贸易的发展确实给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存在一些不协调的因素,另外,一些国家往往会在贸易过程中对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进行干预,这实际上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形成了贸易壁垒,发展中国家在科学技术以及生产经验方面都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在很多方面达不到环境的标准,再加上一些国家制定了双重标准,这就对其他国家的贸易形成了一定的环境贸易壁垒。
二、环境贸易壁垒问题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
1.对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产生了影响
近年来,环境贸易壁垒的蔓延日益加快,这与国际贸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当前的情况看,国际贸易发展速度较为缓慢,这使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出口贸易受到了极大的制约,也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就拿我国的发展实际来说,2003年我国的高档消费品出口总额达到了684亿美元,与5年前相比,足足增长了20多倍,并且所占比重达到了31.2%。然而,我国的出口贸易之所以陷入了困境,是因为一些发达国家对我国实行了环境贸易壁垒,他们所制定的一些相关环保的标准,超出了我国目前的生产能力范围,因而,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速度呈现了缓慢的趋势。
2.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产生了制约
一直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依赖性比较强,这些国家的生产技术水平有限,与发达国家有着明显的差距,一些产品的输出主要是靠直接从大自然进行掠夺,而发达国家往往以较低的价格对这些资源实施购买,然后再利用自身现有的技术水平与先进生产技术,对这些生产资料进行加工、改造,从而将能源产品转换为具有较高技术价值的新产品,并将这些产品重新定价,以超高的价格销往各大发展中国家,获取高额利润,这之间的价格差是难以想象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生产所必须的能量与资源,又不能在这期间获取相应的补偿与回报,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另外,发展中国家在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较为宽松,因此,一些发到国家更愿意将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逃避本国的环保法律的限制,这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恶化更加严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霸主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尽管近年来已经实现了充分有效的发展,仍然处于弱势,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3.环保产业得到了有效发展
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下,世界各国对环境保护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来保护环境,并对一些高污染企业进行了限制,倡导绿色企业、环保企业,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许多新兴的环保企业实现了充分有效的发展,形成了完整的发展体系,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并落实在具体的行动中,使环保产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目前环保意识已深入人心,人们的思想观念与消费心理都有了一定的转变,为绿色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支持。环保产业也为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指明了一个新的方向。
一、环境贸易壁垒问题分析
1.产品的出口问题
我国2004年的主要出口地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地,这些出口份额占我国外贸出口总额的4/5。这说明了我国的出口市场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对环保行动的发展比较早,公民的环保意识强,环保技术也在世界上有着较高的地位。这些国家如果凭借自身的环保优势在世界贸易组织上要求将环境和贸易联系在一起,那么将对我国的出口贸易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
2.影响出口的增长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快出口额是我国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同时也面临着发达国家的一系列出口标准要求。例如防污标准和噪音标准等,这些标准对我国的电子市场出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此外,如果发达国家在贸易体制中肆意的更改环境壁垒要求,那么对我国的出口战略目标将产生较大的影响,直接影响着出口的增长速度。
3.对出口产品的成本和企业效益造成严重影响
环境壁垒的制定所产生的影响不仅影响着出口,同时也影响着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等过程,一定要将产品控制成为无公害、无污染?O产品才能进入到环保行列。但当前,我国很多的企业资金严重缺乏,环保技术也比较落后,为了能达到国外的环保质检要求,不得不开始增加相关的环保检验程序和其他的程序,这种方法使得产品的成本大大提升,严重影响着产品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国际贸易中环境壁垒问题的对策
1.加大环保意识的宣传力度
为了使我国的经济和进出口贸易的正常发展,环保意识需要在全民中进行普及和宣传,使我国人民全面的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以及环保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推动我国的环保事业发展。其次,应建立起绿色观念,倡导人民群众进行绿色消费,以此为我国的绿色产业发展奠定基础。此外,应不断地强化在环保技术方面的研究,以此来形成环保优势,增强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打破环境贸易壁垒的限制。
2.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近年来我国推出了相关的环保法律和环境保护规定,基本上形成了法律、法规的完整体系。但世界贸易环境问题逐渐的发展,并日益变得复杂,对此,我国应不断的对就环境法制体系进行完善和修改,并加大执法力度,从而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得到良好的发展,为我国的出口贸易奠定法制基础。
3.积极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环保产业的发展能有效地推动我国的环保事业发展,并为我国的环境污染做出保护措施,推动我可持续发展。同时环保产生的大力发展能为其产品突破贸易壁垒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并推动相关行业的建设和发展。此外,应积极改变传统的企业发展模式,使每一个企业都能建立起环保、绿色的概念,推动我国贸易往来的健康发展。
4.发挥绿色营销的作用
所谓绿色营销指的是环境保护意识和市场营销观念二者融为一体形成的一种营销观念。这种观念的发展使得消费者产生一定的信赖,从而推动企业在市场的中竞争力增强。绿色营销的营销策略主要讲究的是产品、渠道和价格等方面的绿色组合特征。在我国绿色营销有着很大的发展潜能,在出口贸易上可以借鉴绿色营销的观念,为打破环境贸易壁垒提供帮助。
一、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相互关系
1 目前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同时,环境保护正在走向制度化和法律化,并渗透在国际贸易的规则和国家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之中,于是在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冲突日益突出。在冲突中寻求协调统一是发展国际贸易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2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是全人类的责任和目标,环保因素也影响和制约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绿色贸易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潮流.环保法律、法规融入国际贸易规则:“环境壁垒”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形式:环保水平影响着各国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的地位。
3 随着世界贸易中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主题的深入,贸易与环境的关系越来越成为世界贸易领域的热点问题,绿色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一股强大潮流。绿色国际贸易与绿色国际贸易壁垒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绿色国际贸易壁垒往往表现为对国际贸易有关环境的规定的滥用。只有正确认识绿色国际贸易和绿色国际贸易壁垒,才能有的放矢、积极应对,跨越绿色贸易壁垒。
4 环境保护对贸易自由的制约正是由于贸易自由带来了新的环境问题,所以整个国际社会都试图在贸易中考虑环境保护,来协调好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具体来讲,是在贸易规则中考虑相关环境因素。在环境规则中对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进行规定、限制。甚至禁止一定的国际贸易。这样,环保措施在实现其环境保护目的的同时,对国际贸易必然构成一定的障碍。
二、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产生的影响
1 由于为了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措施中往往利用贸易手段,所以环境也不可避免地影响着国际贸易。人们形象地把这种影响称为“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是以严格的环境标准和其他环境要求为内涵的一种贸易壁垒,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它成为我国发展对外贸易的最大障碍。从绿色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以及其与以贸易自由化为理念WTO多边贸易规则相对立。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探讨我国冲破绿色壁垒应采取的对策。
近年来,绿色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越来越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并成为新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
2 易壁垒以鲜明的时代特征正日益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关卡。这种贸易保护措施可有效地阻止外国,特别是环保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为本国市场形成巨大的保护网。西方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工业,借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筑起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外贸产生了不良影响。从绿色壁垒产生的条件及特点出发,分析我国农产品频遭绿色壁垒的原因,并提出了如何跨越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的对策建议。
3 随着世界贸易的快速发展,以技术壁垒为核心的绿色壁垒门槛日益增高,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为扭转当前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不利局面,必须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增强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的持续性发展。我国农产品出口到欧盟时,屡遭其绿色壁垒的阻碍,给我国造成了很大损失。
三、环境保护对贸易自由的制约
1 我国国际贸易和环境的应对措施面对这些环境措施,我们不可能一味地要求发达国家迁就对环境不友好的产品,更不可能要求发达国家降低环境标准。促进发展中国家与环保产业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的建立和完善,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联合国环发会议的进程,环境、国际贸易与可持续发展问题被突出地提了出来,同时,环境作为一种新的贸易资源与一种新的贸易产业而被认识,从而在环境与国际贸易关系上开始了新的纪元。但是,环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远未达到协调和融洽的完美境地,而且会随着两者的发展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引起新的关注,需要我们去面对和解决。
2 环境与贸易的冲突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冲突,且这种冲突短时期内不会消失。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表面目的的不一致和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环境与贸易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决定了这两者必然会发生交叉和冲突,并最终协调融为一体,但这个协调过程也是漫长的。所以,现阶段,一旦发生冲突,还是要有相对完备的救济机制,妥善解决环境一贸易纠纷与争端,促使两者走上良性循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地球环境,实现全球的共同繁荣和可持续发展。3 调整贸易结构和产业结构。在绿色贸易制度的安排下,随着环境和绿色产品的损益外部性的内部化,出口企业和产品的比较成本优势将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一些污染严重,环保技术落后,环境成本高昂的产业,其比较成本优势将弱化以至消失。而一些少污染以至无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绿色环保产业的比较成本优势将得到强化。
三、综述
关键词:国际贸易 劳工标准 全球化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历程和特点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也不断增长,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联系在日益增强,国际贸易中的国际劳工标准问题日益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国际劳工标准”(InternationaILobourStandards)是指为了促进对全世界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而由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ILabouOrganization,IL0)制定的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的目的是促进对全世界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其发展同经济的全球化进程联系在一起。国际劳工标准的内涵,狭义上应该指与贸易利益相关的劳工条件标准,包括工人的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环境、福利待遇等,广义上还包括禁止强迫劳动、结社自由、组织和集体谈判权、清除剥削童工和消除就业歧视等。
从性质上看,国际劳工标准属于国际法范畴,但它同一般国际法相比,又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体现了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合作共同改善劳动条件的精神,较好地照顾到三方的利益。第二,国际劳工标准的适用的绝大多数公约和建议书都是以调整成员国国内劳动关系为目标的。而且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虽然是由全体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劳工大会上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的,但通过以后并不直接发生效力,必须经过成员国政府批准才能对批准国产生约束力。
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相挂钩这一建议具有较长的历史渊源,早在WT0的前身GATT时期就已经提出过。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2O世纪90年代,国际社会又掀起了新一轮关于劳工标准的激烈争论。国际劳工标准具有双重功能,调节会员国国内劳动关系和调节国家间贸易竞争的作用。国际劳工标准通过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主导下的贸易协定,试图逐渐在WTO组织中形成与国际贸易挂钩的机制。
二、国际贸易实践中的劳工标准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WTO内对贸易与劳工问题争论的核心是劳工标准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程度逐渐提高的情况下,发达国家提出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斗争日益激烈的表现。
劳工标准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尽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但是,劳工标准正在一步步地被纳入多边贸易讨论领域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西方发达国家试图将劳工问题纳入到WTO框架内并在区域性或双边贸易协议中订入劳工条款或附加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以及在国内法中加以规定,使劳工问题和国际贸易挂钩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并使其合法化,这些都对发展中国家不利。
西方国家还通过SA8000认证等方式将二者挂钩。SA8000社会责任标准在企业发展的同时,更多地考虑了人的发展,这与经济发展的目的就是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发展进步的好处相吻合。但是SA8000作为贸易壁垒的工具,内容就是劳工标准,其具有隐蔽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劳工成本是其最大的比较优势,而SA80O0将大大削弱发展中国家的这一优势。特别在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不断被削减的今天,其非常容易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工具。如果在短期内,强制实施统一的劳工标准,将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对优势荡然无存,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速度从根本上受到影响。
劳工标准被发达国家作为非关税壁垒的工具之一加以运用,是发达国家实行的一种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发达国家将劳工标准以尊重人权为由与国际贸易挂钩,推行全球性劳工标准,以改善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这在表面上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如果通过WT0规则强制执行劳工标准,低劳工标准的国家将会受到制裁,而这只能会加剧贫困和推延工作条件的改善。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对劳工的尊重要从其客观的历史发展出发,尊重其特有的人权状况,只有这样,才能根本上改善其劳工状况,国际贸易才能真正健康发展。
因此,尽管从法律上,还有实践中,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联系在日益增强,都有国家期望将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挂钩,但笔者认为不宜贸然将这二者相挂钩,应使两者渐进的和谐统一。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保护劳工权益,促进公平贸易。全球经济一体化是历史的必然,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必定也是顺应历史的潮流向前发展的。
三、我国对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同囊的应对措施
中国是世界上的贸易大国又是WTO的成员之一,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劳工标准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应当承认,中国的劳工标准不但达不到发达国家所提出的劳工标准,即使同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劳工标准相比,中国也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从长远来看,中国应当逐步与国际劳工标准达成一致,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社会处理国际劳工标准问题,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加快批准国际劳工公约。我国在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方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数量偏少,二是批准公约的进度较慢。中国适当多批准一些条件基本具备的公约,从根本上说,加快批准国际劳工公约,有利于中国在国际劳工领域中争取主动,有利于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使我国在国际劳工组织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同时也有助于中国发展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技术合作并获得其援助。我国应紧密关注国际劳工标准及劳工标准和贸易问题方面的新动态,收集和翻译主要贸易对象国已和实施的劳工法规和标准。
【关键词】中小企业 国际贸易 优势 问题
一、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优势
(一)市场全球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已在经济状况允许的条件下提升了一个新的高度,使传统市场不得不在夹缝中生存。因此,企业未来的发展势必要通过创新技术、管理与营销等方式来占领与拓展新市场。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际,外贸经营权的开放政策成为中小企业正式步入国际市场的商业渠道。在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逐步接轨的时代,市场空间得以不断拓展,市场边界不断由国内向国际延伸,打破了市场边界模糊的概念,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变化而长远立足于国际市场的舞台。
(二)中小企业的获利性
在电子时代的快速来临之际,网上交易已成为普遍发展之势。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一般相对较小,产品种类齐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受传统国际贸易方式的制约,当利润在贸易的名义下被瓜分的所剩无几时,不但增加了成本,还降低了经营效率,因此不建议开展规模较小的贸易。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实现了中小企业与国外客户的直接交流,减少了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从而更加稳固了中小企业的营销渠道,增强了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为中小企业带来了高额回报。
(三)中小企业的价格成本优势
一般的,处于国际市场环境中的大企业生产都是离不开机器操作的,单位产品的固定费用高,成本难以控制,虽然可以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来缓解产品的成本,但是,基于对当前市场性质、操作的考虑,很难完全体现出大企业工业生产的优越性。而中小企业是以半机械化作业的生产方式为主,有的还停留在手工作业阶段,规模小、投资小、设备简单、便于调整以及机动性强,所以单位产品成本远不及大企业的机械生产成本。我国由于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且成本低廉,对中小企业而言占有很大的成本优势。特别是依靠外贸进出口的中小型工贸公司,更以低成本、生产灵活的特点而融入了这个国际大市场。
二、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问题
(一)对国际贸易环境的认识不够深入
当前,我国有很多中小企业缺乏对贸易合作国的经济发展政策以及对于某行业国际贸易发展的动态认识,而且迟感于国内颁布的有关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以致错失了发展的良机,甚至由于不了解贸易合作国的政策而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导致经济的困顿,鉴于此,中小企业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中小企业缺乏融资能力
资金短缺常常制约着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虽然在经营方式与市场开拓方面更具灵活机动性,但在融资方面却远远不及大企业。主要因为目前我国政府不能增强对中小企业的大力度扶持,而且中小企业缺乏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导致信用度过低,难以实现贷款。同时,由于资金的匮乏,难以开展产品创新与拓展行销渠道,从而对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三)缺乏高水平的经营管理
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是由乡镇企业凭借经营管理能力及改革开放之势发展而来。这种传统的管理方式虽然有益于企业初创之时,但是与国际化经营还相差甚远。在日趋国际化的大经济环境下,大部分中小企业由于严格缺乏对财务及市场运营方面的管理和深入研究,还保留着粗放式经营手段而停滞不前,其整套经营管理方式仍属于初级经营阶段。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表现出明显的劣势,距离国外的中小企业也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三、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应用策略
(一)加强中小企业市场信息化建设
中小企业进行外贸经营的关键在于掌握国际市场的信息需求,否则只能停滞不前。因此,重视国际市场信息的收集是中小企业的首要任务。当然,中小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稳步推进市场信息化建设,而不能在追求信息全面化时过于盲目。中小企业要有自己的信息渠道,及时有关企业的产品信息,与此同时,也要及时掌握国际市场的信息需求。
(二)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展
政府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对于信用等级高及市场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应当鼓励国内商业银行适当提高其贷款额度,将融资服务面向中小企业定向开展。站在中小企业的立场,应努力提高企业信用等级,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力求吸纳更多的民间资金注入。然而,银行贷款和政府扶持虽然可以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但从企业发展的长远角度分析,拓展更多的融资渠道方为发展良策。(1)中小企业应以合理的方式融资吸纳社会闲散资金致力于企业的发展,同时积极联合金融机构,争取融资。在贷款过程中要主动寻找担保方,力求获得政府扶持。(2)加强企业汇率风险的预知防范能力,随时准备应对汇率的变动。应不断深入学习关于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的专业知识,熟悉掌握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及授信审批过程。能够灵活运用各类融资产品,使企业的经营成本有效降低。
(三)开展合作经营
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中小企业因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而逐步形成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从而引发了了价格竞争和贸易条件恶化的情况。针对此问题,尝试开展合作经营来合理解决。基于目前的贸易格局,企业要发展对外贸易应形成与同等规模企业进行合作经营的模式。此模式能够使成本有效降低,使价格协商体制建立形成,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不良竞争,从而扩大了外贸出口,增加了经济收益。
四、结语
中小企业虽然在国际舞台中面临着众多机遇和挑战,但在国际贸易的发展带动作用下必然会得以长足发展,并且在此过程中不断茁壮成长。在这个市场全球化的时代,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适应市场政策的变化,审时度势,充分体现中小企业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存潜力。只有不断地在国际市场中参与竞争,加速拓展渠道,采取相应的经营措施,才能增强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自身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铁峰.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分析[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01).
[2]周晓红.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途径优化策略剖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9(03).
[关键词]案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实务
[中图分类号]F74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5)01-0010-03
[作者简介]夏冰(1982-),男,黑龙江肇东人,国际贸易教研室主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基金项目]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教育教学改革类一般项目“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高职国际贸易课程开发与实践”(项目编号:Hjjg2013-6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13年4月,广州裕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国外客户签定了一份使用CIF贸易术语制定的运输合同。该合同条款中规定:
PRICE TERM:“USD 2000 CIF PER M/T NEW YORK CITY” INSURANCE TERM:“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 FOR 110% OF INVOICE VALUE AGAINST FPA AS PER OCEAN MARRINE CARGO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OF CHINA DATE 111980”SHIPPMENT:“DURING CARRIAGE BY THE SELLER FOR FCL-DOOR”。
这样一个简单的条款在签订之后引发了争议,其中贸易术语的使用成为了争论的焦点,对于CIF贸易术语的使用引起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
CIF术语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三大贸易术语(FOB、CFR、CIF)之一,该贸易术语在《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通则》)中是这样规定的:“卖方负责把货物交到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且卖方负责运费和保费。”
一、案例争议解析
案例中对于CIF贸易术语的使用与《2010通则》的规定显然是有出入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购买保险当事人的争议
无论是《2000通则》的13个贸易术语,还是《2010通则》中的11个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购买保险都是有明确规定的,CIF贸易术语是一个典型的由卖方来购买保险的贸易术语,而合同中出现的却是由买方购买保险,是合同错还是《通则》错误,这是该案例最大的争议所在。
如果从表面上来分析,合同里规定买方购买保险与《2010通则》不符,肯定是合同错误。很多人都持该种观点,实际上则不然。在分析哪一个正确时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要对《2010通则》的性质有一个深刻的认识。所有的国际贸易文本一般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国际贸易公约,一类是国际贸易惯例。对于国际贸易公约,从性质来进行划分相当于法律,因此具有极强的法律强制性,比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就属于此类文本。而对于国际贸易惯例而言,与国际贸易公约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可由买卖双方自行决定遵守或不遵守,完全取决于对自身的有利程度,如果不想遵守该惯例中的部分条款,当事人可以把该内容写进合同中。合同与惯例相比,合同的强制力要高于惯例,所以惯例中的一些条款如果与合同中规定的某些条款不相符,应该按照合同的条款来执行。
尤其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卖方投保遇到了困难,可以委托买方进行投保,如果是委托买方,那么保险就由买方来购买,但是保险费却是由卖方来出,这样的前提下就会出现CIF贸易术语,但是属于买方购买保险的情况。另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买方买保险为什么不选择CFR,CFR贸易术语虽然是属于买方购买保险的贸易术语,但是从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上来说,却不能解决上面列举的卖方委托买方保险的情况(价格构成要体现卖方付运费),这正是《2010通则》在该方面体现出的不足。类似的,对于FOB贸易术语,虽然规定由买方购买保险,但是如果买方投保有困难的话,也可以委托卖方购买保险,两者是同样的道理。
因此,在上述案例的CIF贸易术语中,虽然《2010通则》规定CIF贸易术语应该是由卖方来购买保险,但是合同中规定买方购买保险,应该依据合同来执行。
(二)关于是否购买保险的争议
在《2010通则》中所规定的所有贸易术语里都指定一方购买保险,要么买方,要么卖方,但是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却有一些特殊情况。
保险费和运费是国际贸易实务中最重要的两个费用之一,但是保险费和运费不同有其自身特殊性,运费是买卖双方之中一定有其中一方需要支付给承运人的,但是保险费不同,保险是属于防患于未然的,如果双方对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的预期相同,如都认为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出现货物损失和质量差别,或是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因此没有必要购买保险,但是在《2010通则》中没有任何一个贸易术语不需要双方购买保险的,实际操作中就需要在合同中增加补充条款,这也是《2010通则》的缺陷之一,需要后续的版本进行完善和补充。
(三)关于运输方式的争议
本案例中使用的运输方式是FCL-DOOR,即集装箱运输方式中的“场到门”业务。对于CIF贸易术语是否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本身就是有争议的。
在《2010通则》中对每一个贸易术语都规定了适用的运输方式,如有的适用于海运,有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在本案例中CIF贸易术语属于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但对于CIF贸易术语是否适用于多式联合运输存在争议。
集装箱是典型的适用于多式联合运输的集合运输工具。在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多种运输方式,如“门到门”业务,去收货地取货和去目的地送货的过程要通过公路运输,因此要涉及至少两种运输方式的多式联合运输。按照上述理论,CIF贸易术语不适合多式联合运输,也自然不能使用在集装箱运输上。但是在实际业务中,不论是不是多式联合运输,很多时候都采用FOB、CFR、CIF这样的只适用于海洋运输的贸易术语来代替FCA这样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四)关于合同性质的争议
外贸合同按照性质可以分为装运合同和到达合同,对于装运合同而言,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中不能体现出到达时间,但是到达合同却一定要体现出到达时间。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些情况下合同性质都是由该合同中使用的贸易术语来规定的,对于贸易术语来说,《2010通则》中E组、C组、F组都属于适用于装运合同的贸易术语,只有D组的贸易术语才适用于到达合同。在本案例中使用的CIF贸易术语是典型的适用于装运合同的贸易术语。如果在合同中规定了具有类似于到达时间等涉及到目的港内容的条款,就容易引起争议。往往对于这种争议最常用的解决方法就是更改贸易术语。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理论和实践脱节问题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各个版本在几十年的使用过程中已经在外贸行业深入人心,得到了企业的广泛认可。然而,实际操作中也经常出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条款规定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情况。课题组针对此情况深入行业和企业进行广泛调研,随机选择了20家外贸企业,对这些企业的性质和公司规模进行了抽样调查,在对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的情况下,得出如下结论:
(一)企业规模小,民营企业居多
通过该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在所调查的20家企业中,小型企业占绝大多数,20人以下规模的企业占总数的70%,而100人以上的企业则占很少一部分(见表1)。
在所调查的20家外贸企业中,70%是民营企业,而外资公司和国企只占30%,这也体现出我国外贸公司的结构现状(见表2)。
(二)企业人员层次参差不齐
本次调查抽取了20家外贸公司,每个公司抽取一定人数,共计150人,进行调查。
表3企业员工专业调查表员工所学专业1人数1员工所学专业1人数1财务管理131码头操作实务18国际贸易实务191电子信息工程15国际商务1111商务英语123报关与国际货运171日语14航海工程141俄语12经济学131韩语11物流管理161文秘110企业管理1111计算机14工商管理191转业军人17会计141未接受过高等教育14电子商务181其他17合计1150通过表3可以看出,由于外贸行业的从业人员成分复杂,基本上涵盖了大部分专业,甚至还有很多公司的从业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或者没有参加过正规的培训,还有许多企业的管理人员也缺乏专业培训。
三、建议
在外贸行业中,很多新入行的员工甚至在已经工作一段时间后却连《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什么都不是很清楚,更不用说让这样的员工讲出里面的具体内容了。人的素质就决定了行业水平,随着我国外贸业务量的持续增长,外贸地位的不断提升,该行业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必然会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也对外贸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只有加快培养懂得外贸行业规范的专门人才,才可以有力支持我国外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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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启示
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一) 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
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因此,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
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就目前所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加大专利技术所有者对自身新产品保护的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遏制其他企业对其新产品的模仿和伪造,从而加剧企业产品市场规模的加剧扩张,加大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
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产品的组装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中进行就是为了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廉价的劳动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成为他们产品的制造者,而将核心技术在本国自己开发,就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 从而可以利用知识产权拥有垄断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又可以利用新产品的垄断优势扩大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贸易利益。
(二) 拥有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然而,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而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者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创新者的垄断受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就日益削弱,这样继续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妨碍经济的增长,而且会打击企业的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知识产权的主要持有者是现代产业,而现代产业的特点之一是大多数企业的销售市场跨越多个行政区域,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受益者与成本承担并不完全重叠。受益者是企业,销售地政府则需要为此承担较高的执行成本,而受益企业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未必都由支付执行成本的销售地政府获得,从而产生了利益转移问题。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上述问题可以部分地通过某种转移支付机制解决,但在国际之间并不存在这种机制。纵所周知,在我国主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而从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享受了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同时其偷漏税规模也相当可观;假如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单纯强化令其收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国公司母国的利益转移。
第三,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贸易争端。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挂钩是国际的新动向,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各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形成的贸易壁垒的合理性、复杂性、隐蔽性和合法性,现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通过其本身所具有技术上和知识产权上的优势,加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在贸易领域的巧妙应用, 利用专利、标准等建立本国的贸易技术壁垒体系,使得其他国家非知识产权人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临着诸如专利申请被设路障、已生产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市场进入受专利阻挠等困难,就如我们现在看到的一样,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进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中国起步是比较晚的,一直到20 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的,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里走完了其他国家几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开始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专利等知识产权占领中国国内市场,并控制中国的海外投资和出口扩张,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在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竞争为主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之一,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人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第四,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 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第一,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政府要为企业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制度保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只有这样做,才能调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知识产权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快又好地创造和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一定的自身优势。
第二,国家提供资金扶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很多企业面临着资金不足的困扰。因此,国家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形成提供资金支持以此来壮大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利用外贸发展基金、优惠信贷利率、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创收投资体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及其产品的出口。
第三,鼓励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培养。目前的知识产权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 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 成员,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 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
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而曾经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消极应诉,最后要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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