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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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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

第1篇: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范文

国际贸易融资的系列风险中,信用风险是最关键的风险因素之一。对此,作者根据多年的从业生涯,论述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的特点和危害,探讨其产生的原因,据此分析管控信用风险的有效模型和路径,点明商业银行在这个过程中的角色及应该起到的作用。

在当今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的日益全球化和普遍化的背景下,保理、福费廷、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等基于应收账款转让的新型贸易融资产品迅速崛起,国际贸易融资风险也日渐复杂化,其中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面临的最大风险莫过于信用风险

一、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的本文由收集整理表现和特点

所谓的信用风险,顾名思义就是基于各种因素而不能及时、适当、充分地履行承诺的可能性。过去,在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有两种内涵,就法律视角而言,是债权风险,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违约风险;在赊销过程中是指买方到期不付款(还款)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造成货款拖欠或无法收回的可能。无论哪种角度,都通常被定义为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风险。

如今,从组合投资的角度关照信用风险,已不仅仅是单方面损失的问题,投资者(银行)的投资组合不仅会因为交易对手的直接违约而发生损失,而且交易对手履约可能性的变化也会给组合带来损失。一方面,一些如信用等级被降低、投资失败、盈利下降、融资渠道枯竭影响交易对手信用水平的事件一旦发生,公司的市场价值就会下降,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另一方面,现代资产估价和风险衡量技术的发展也使得贷款等流动性差的金融产品的价值能得到更恰当和及时的衡量,其发生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可以及时地在资产估价中得到反映。故此可以说,现代银行在贸易融资服务中的信用风险应该包括交易对方的直接违约和其违约可能性变化而对银行产生的风险。

作为国际贸易融资中的关键风险,信用风险具有与众不同的显著特点:一方面信用风险多数情况下取决于用款方向、借款人经营管理能力、借款人财务状况甚至借款人还款意愿等与借款人明确相联系的非系统因素的影响,具有明显的非系统风险的特征;另一方面,由于贸易融资等信用产品的流动性差,缺乏二级市场,信用风险的观察数据少,不易获取。这两大特点的存在提升了管控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的力度。

二、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探源

国际贸易融资本身涉及的领域、范畴、事务、层级繁多,其信用风险背后的影响因素也比较复杂,从整体来看主要由如下四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一)就国内环境而言,国人信用意识淡薄,企业信用制度不够完善

传统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缺乏信用意识酝酿的基础,有的只是朴素江湖义气。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普通的信用观念和意识依旧比较淡薄。特别是国有、集体企业在资本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带着实用理性的思维向银行贷款,对如何还贷考虑不足,甚至没有认真正视这个问题。微观领域的忽视影响了宏观体制的构建,目前国内企业信用制度漏洞百出,问题贷款和资金比比皆是。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截至2000年末,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犯140户,占改制企业的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虽然,近年的数据有所下降,但问题依旧相当严重。

(二)从国际环境方面来看,海外企业单位鱼龙混杂,信用情况也比较复杂

虽说以欧美为代表的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区域在金融信用方面的制度、法律支撑和信用意识等方面比较到位,但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用问题,尤其是在其强势经济的地位造成的制度霸权的情况下,地区之间的国际贸易融资实际上存在着违背合理公平信用问题的因子,在逆反心理的作用下容易引起弱势经济区域企业组织的刻意恶意不守信用的动机。另外,欧美之外的亚、非、拉等其他区域,基于人文地理等方面的不同,在信用方面也存在着程度不一的问题,是滋生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的温泉。

(三)就法律规程方面而言,担保法和票据法的冲突和缺陷是信用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

目前的社会和世界是法律社会,法律是规范国际贸易融资的主要武器,也是管控信用风险的重要依据。不过,信用风险也容易从法律的漏洞中产生,其中对此影响最大的当属担保法和票据法的冲突和缺陷。对于担保法,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对保证人的义务及应有行为能力及义务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实际上是“担”而不“保”。对于票据法,由于各国票据法差异很大,在国际贸易融资过程中由于票据适用所产生的冲突不可避免,信用风险由此有了猖獗的空间和可能。

(四)就微观事件而言,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是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产生的直接因素

应收账款债权作为新型国际贸易融资的核心和法律基础,如果其转让中存在隐患,也就是说债权在转让的合法性和可转让性上存在问题,势必影响作为新型国际贸易融资的顺利进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违约风险与债权的合法性和可转让性直接相关,如果债权的转让人即出让方的债权不合法抑或债权不可转让,而转让

人却转让了债权,那么信用风险就应运而生了。

三、管控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的路径分析

对于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通过在国际金融市场融资追求利润的企业或金融单位在实践过程中摸索出系列途径、方法和模式,其中切实有效且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最保底的原始对策

信用风险衡量标准。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管理的首要问题是信用风险评估,在此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具实践操作价值和公正意义的衡量标准的存在与否及适合与否,所以构建科学、有效的信用风险衡量标准。对此,特定个体企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应该根据自身所涉及的国际贸易融资的具体情况,开发、完善、持续改进判断“违约与否”形成信用风险的分类评估模式的模型与方法,进而确立更为科学、有效的信用风险衡量标准。

(二)最舒心的管控模式

企业信用评级管理。由于国际贸易融资的复杂性,信用风险衡量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始终具有滞后性及有限性等特点,一个更有效且贴现的管控模式是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在国际贸易融资中强化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动态管理,不但在交易发生时进行信用评级,在交易发生后也定期考察该贸易的进展及借款企业营业情况和财务状况,随时评价其信用等级。国际风险管理协会、全球风险协会、国际内部控制协会等全球性的专业协会及各国内审、金融、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机构组织应该注意关照各个企业组织参与国际贸易融资的表现,以权威第三方的角度进行信用评级,并定期公开评定情况,为相关组织涉入国际贸易融资作参考。对于我国,应该积极培育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以便强化提升评定企业信用的话语权,为国内企业的国际贸易融资事务保驾护航。

(三)最得力的辅助手段

各种信用衍生工具。信用衍生产品是指以贷款或债券的信用状况为基础资产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有违约互换、收益率全额互换和信用相关票据。信用衍生产品可增强银行调节和管理信用风险的灵活性,可使银行资产的纯粹信用风险可以上市交易,进而使得对信用风险管理有了直接的数据来源和市场参考。利用信用衍生工具将信用风险剥离出来,可避免将投资撤出或转卖对客户造成的不利影响,是管控管控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最得力的辅助工具。

(四)最直接的有效举措

出口信用保险机制。无论哪种方法和模式,在管控管控国际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有限性,融资主体很难避免剩余风险的存在。对此,如果不想主动接受,可以求助于出口信用保险机制。借助于信用保险损失补偿机制,出口商收汇有安全保障,银行愿意提供资金融通,便于企业获得出口融资;通过投保信用险,出口商可以了解买家信用情况,加强应收款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五)最彻底的根本路径

探索深入国际金融领域的中国化道路。对于国际贸易融资而言,曾经封闭了几十年的国内企业还是一个摸索路子的新兵。入世以来,中国企业融入国际市场的深度越来越深,但相关配套体制却没有及时跟上和对接,是系列风险容易滋生的根本因素。对此,应该在国际贸易融资的实践过程中,借鉴海外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国内企业国际融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扬弃目前的制度、法规和法律,形成与世界接轨同时又尽量争取国际市场话语权的体系,持续探索深入国际金融领域的中国化道路。

第2篇: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范文

金融危机冲击进出口贸易,直接影响我国进出口企业的出口收汇、进口换汇问题。本文明确信用风险的内涵,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分析信用风险内在机制和我国外贸企业通常遇到的信用风险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建议企业构建内部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提升企业业务人员专业素质、完善外部风险规避及担保体系等具体路径与措施来防范信用风险。

关键词:

后危机;进出口企业;外贸风险;防范

一、导言

2008年美国次级贷款危机所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其波及范围、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力被学者认为是“二战以来最为惨重的国际金融危机”。1虽然危机之后,欧美国家出现经济复苏的情况,但是认为世界经济进入“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2的观点比较普遍。据海关总署统计,虽然自2012年起已经连续三年未实现外贸全年增长预设目标(7.5%),但仍然同比增长2.3%,2014年我国进出口总值26.43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出口14.39万亿元,进口12.04万亿元。3在这令人略感喜悦的数据背后,还有一个数据让人触目惊心,自2005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国际风险分析报告》以来,犹如打开了企业信用风险评价的“黑匣子”,报告揭示中国日益面临严峻形势考验的外贸风险,企业平均坏账率高达5%,甚至局部区域企业达到30%。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管理部主任韩家平提到2011年商务部给出直观数据,中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4笔者认为这个估算数据其实离实际情况应该还有一定距离。因为,按照我们出口贸易总额和出口企业平均坏账率估算,单是出口企业每年坏账数据就应该超过商务部的数据。金融危机爆发之初,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业务资料显示,中国对美国出口额为955.1亿美元,而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还不足10%,据此推算,金融危机爆发后的半年时间,我国出口企业自行承担对美贸易的出口损失风险超过20亿美元。目前,美国已经逐渐走出金融危机的阴影,2014年第四季度的破产总数为6219件,比上年度同期下降17.7%,经济有复苏的迹象。但是出口信用险赔付的比例和金额并没有明显的下降趋势,而是呈现不稳定的状态(详见图1)。5这表明在后危机时代,盲目地乐观为时过早,世界经济的回暖和稳定还需要较长的时期。

二、进出口货物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和信用风险

1、国际货物贸易“风险”概述“风险”英语为“risk”,牛津词典引证该词由“risqué”演化而来,最早源于阿拉伯语。最初的意思是“在工作中获得收入和利润”,后来该词语的意思演变为“遭受损失、损害的可能性”。ISO组织在《ISO31000-200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中将风险定义为“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在学术界,1901年美国学者威雷特认为,风险具有客观存在性与不确定性。6美国学者威廉和汉斯在他们合作的《风险管理与保险》中把主观因素引入风险分析。日本学者武井勋认为风险除了具有不确定性和客观性外,还具有可测算性。总之,通常在国际贸易领域,人们理解的风险就是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存在和发生的不确定性,在某种程度上可预测和防范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国际货物贸易远涉重洋,在加工生产、进出关境、远洋运输、交货、国际货款支付等各环节都有发生风险的可能。如某外贸工厂不能在圣诞节之前履行节日商品交货义务,进口商拒付货款。一度猖獗的索马里海盗盘踞于苏伊士运河必经之地抢劫过往商船。浙江永康某五金厂依客户要求缴纳数万美元合同保证金后,所谓的中东大客户消失得无影无踪。某国有烟草公司从东南亚进口一批价值百万美元的特级烟叶,信用证支付,付款赎单提货发现是一船完全不能用于生产加工的次货。以上各种外贸风险如果就其本质属性,可划分为价金风险(对价风险)和给付风险(履行风险)。前者是讨论货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原因毁损或灭失,买方是否有付款的义务,即货物损毁或灭失的可能性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后者实质是一种违约责任,是由于合同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给合同相对人带来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2、外贸业务中的“风险转移”问题(1)贸易术语与风险转移。进出口业务中,尤其是确定贸易术语的洽谈过程中,进出口商都很关心“风险转移”的问题。这里所指的“风险”是上文所提到的“价金风险”,通常是指货物发生损毁或灭失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就是在双方都尽到合理义务(如卖方履行货交承运人义务、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等)前提下,由谁承担可能会发生的货物损失的问题。贸易术语中提到的风险转移点,通常就是货物损毁或灭失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时点。“风险转移”不涉及公平的问题,与费用无关,而是风险负担规则的界定与明晰。例如按照《2010通则》,CIF的风险转移点是以装运港装上船为界,这就意味着虽然卖方支付货物到目的港的远洋运费和保险费,但是货物装上船后,价金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货物在远洋途中发生损失,卖方可以将保险单转让给买方,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因风险造成的损失实际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如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2)合同条款影响风险转移。外贸书面合同条款(虽然我国政府2013年撤回《CISG》第11条保留,承认国际货物合同口头形式的有效性,但是为减少争议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通常包括品名、品质、包装、数量、装运期、运输与保险、支付、检验、异议索赔条款等。条款具体明细内容,关乎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直接影响风险的转移。比如在CIF贸易合同支付条款中约定,货款的支付以货物到港为前提条件,这时CIF合同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由装运合同转变为到达合同,风险转移的地点由通常的装运港后移到了目的港,卖方要承担远洋运输的风险。此外,在不同的国家法律制度中,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并不一致,大致有几种情况:买卖合同成立转移风险、所有权转移带来风险转移、交货(象征货的交单)转移风险等,在此不再赘述。

3、对外贸易“信用风险”的本质“信用风险”不同于以上提及“风险转移”问题的“风险”,它并不是货物损毁或灭失风险,而是给付风险(履行风险),是因违约而带来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在本质上是违约方违背“契约精神”的后果。信用风险本质特征是违约性、欺诈性和破坏性。首先,信用风险具有违约性。如卖方违反“品质担保义务”(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卖方延误交货期影响买方的销售或转让(买家往往不是实际的商品消费者,而是中间商,他们买断进口或进口,还有下游合同义务)、出现数量短少或质量瑕疵导致买方延期付款或拒付货款。据邓白氏统计,在国际贸易货款纠纷中,产品质量和交货期有争议的比例占到总案件的25%。此外,有些延迟付款或拒付可能出于企业自身的资金困境、连环债务、货物市场行情急剧下跌等原因。其次,信用风险具有欺诈性。据统计,货款拖欠案件中,有意欺诈的占比为60%。由于国际贸易缺乏统一的监督体系和制裁机制,因此交易恶意欺诈案件频发。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欺诈案件有些是极度卑劣的陷阱和圈套,贸易公司的成立目的就是骗取货物或金钱,如非洲某国的外汇储备三分之一来自外贸诈骗,这些外贸公司往往故意设置支付陷阱(如信用证“软条款”)、伪造单据或是利用其所在国海关政策使我方失去货物控制权。最后,信用风险具有破坏性,现代商业社会经济交往的基石就是“信用”(Credit)。如果破坏基础,交易方违约甚至欺诈,人与人之间失去最基本的信任,那将极大地阻碍商品交易,破坏企业生存的“经济生态”环境。最终所有人将会为此买单,交易成本增加、商品价格突增、经济停滞发展,整个社会将陷入“滞涨”的陷阱中不能自拔。

三、进出口贸易中信用风险的形成机制

1、结算方式与信用风险外贸结算方式是进口商付款的方式,实际业务中常用的是电汇(T/T)、托收(包括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信用证(L/C)。这几种支付方式中,只有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意味着银行(开证行、保兑行)具有付款责任。对于出口商而言,信用证风险是最低的,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取决于开证行信誉。但对于进口商而言,信用证有一定风险,因为银行只处理单据,不管货,如果货物出了问题,进口商不能找开证行交涉,不能向出口商索赔。而电汇和托收都属于商业信用,信用风险的大小取决于买卖双方自身的商业信誉。商业信用风险在双方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当进口商在出口商装船前支付较高比例订金时就承担较高信用风险,相反情况则出口商承担较高信用风险。案例:2015年4月商务部官网上有一则《关于意大利公司通过付款交单D/P进行贸易欺诈的紧急提示》,详细内容如下:最近我处(商务部驻意大利经商参赞处)收到数起涉及金属硅、镁等金属原材料的贸易欺诈案件投诉,意方公司操作手法非常相似,多通过提供虚假银行地址直接骗取获得国际快递公司所投递的海运单据,然后通过港口货代公司提货,之后拒绝付款并失联。我方公司核查意方公司所提供银行地址后发现,当地并无此银行。由于国际快递公司在意境内递送函件时,一般并不严格核查收件单位和收件人身份信息,导致此种诈骗手段屡屡得逞,我相关公司往往蒙受损失。请我国内公司通过付款交单D/P方式开展贸易活动时,务必提高警惕。7案例分析:通常来说,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信汇、票汇、电汇,最常用的是电汇T/T)、托收(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信用证。对于出口商结汇最为安全的是信用证,因为在以上主要三种结算方式中只有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即银行(通常是开证行、保兑行)具有付款责任。电汇要区分是前T/T还是后T/T才能评估交易信用风险,国际贸易中电汇结算通常是30%前T/T和70%后T/T的结合,即签订合同后,客户电汇30%货款。发货后,出口方取得提单,将提单传真件发送给买方,收到剩余70%货款,再将正本提单邮寄给对方。整个交易过程完全凭借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信用风险较高。在托收中,托收行接受出口商委托向代收行(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发出指示,进口商付款后才能收到全套单据即付款交单D/P,比承兑交单D/A(进口商承诺会付款,但没有实际付款时,可从代收行处获得单据)风险要小,因为通常代收行要接受托收行指示,进口商付款后银行才能放单。但是上述案例中,意大利进口商虚构了银行的地址,即代收行的地址,骗取货运单据,导致我国出口商货、财两空。在这种情况下,我出口方几乎不能向国外代收行追偿,原因有二:其一是托收是商业信用(银行没有付款责任,出口商自行承担信用风险)。其二是我出口方与国外代收行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在司法界争议很大(国际贸易传统观念认为出口方与托收行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是关系,但出口方与代收行之间无法律关系),并且涉及国外代收行的跨国诉讼将是成本及其高昂的事情。那么,出口方是否可以向我国的托收行索赔,这个问题确实值得商榷。在《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中对于银行的义务规定得非常笼统和含混不清,原文是“银行将本着诚信的原则、尽合理的审慎来办理业务”。我国的托收行在选择代收行时,通常会依据出口商提供的账户名称来权衡确定(在实务中,如果账户名称是托收行熟悉的业务往来银行,就会选定代收行为进口商账户银行。如果账户名称是托收行不熟悉的银行,往往会调阅进口商账户银行资料,来确定是否合作)。也就是说按照国际贸易惯例,通常代收行是由托收行选择的,作为信息不对称和弱势的出口商是很难查询到进口国银行信息的。因此,托收行如没有利用其信息获取的优势地位,严格核实代收行真实地址,没有做到“合理的审慎”,笔者认为托收行在一定程度上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托收行对国外账户银行有疑义,而出口商一意孤行,坚持依照进口商要求选择进口商账户银行作为代收行,甚至出具“担保书”表明自担风险,那么国内托收行可以免责,对于该笔业务的损失完全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在不同支付方式下,存在不同级别的信用风险,即使是有银行参与到国际贸易支付过程中,也并不意味着信用风险的降低。尤其是电汇、托收支付方式下,出口商要自行承担在商业信用下的信用风险,一定要谨慎核实交易伙伴的情况,遵循KYC(KnowYourCustomer)规则。

2、外贸单据与信用风险国际贸易通常不是实际的货物买卖,而是单据买卖,一批货物往往经过多个进口商转手,中间的交易过程就是单据的流转过程。通常在进出口业务中,谁控制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其信用风险就会大大降低。货物所有权的实际控制人往往取得全套单据,尤其是取得其中的运输单据,拥有提取货物的权利。此外,单证还会通过改变实际的结算方式而影响信用风险。如在信用证业务中,如果外贸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规定(背后的原因可能是出口商单据业务能力弱,缮制单据出现失误;也可能是进口商的“软条款”陷阱,如信用证规定须我方提交进口商签字的商业发票、货物到港进口商出具品质认可证书等),银行拒付,银行担保付款的职责消失,开证行转嫁付款风险,信用证付款通常就转为托收,银行信用转为商业信用,出口商信用风险就陡然增加。案例:广州佛山某家具商与迪拜某批发商形成了长期的交易模式:批发商到厂看样订货,确认货号,工厂出具形式发票,依据形式发票开立信用证,工厂发货后到银行付款赎单。在交易的七年时间里,工厂每次交单后都是收到一份列举大量不符点的拒付通知,然后打电话给客户,客户很快去银行赎单。这样的模式一直很顺利地进行,双方的业务量也越来越大。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工厂像往常一样发运100多万美元的家具,接到拒付通知后,客户提出其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要求出口工厂指示银行放单,过几天再付款。工厂依照客户指示办理后,客户提货后,一直未支付货款,直至破产。8案例分析:不论选择任何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都会涉及外贸单据的问题。尤其是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果单据出现问题,出口商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单证不符”、“单单不符”,银行拒付后,银行信用就转变为商业信用,这时出口商承受的信用风险陡然增加,在金融危机之前的凭借双方信任建立的关系瞬间土崩瓦解,异常脆弱。因此,出口企业一定要高度关注单证缮制和单据管理,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对于信用风险的控制,在全套单据中,运输单据的选择最为关键。空运单、铁路运单、海运单、电放提单都要谨慎选择,因为以上单据都不是物权凭证,无需出口商指示,通常进口商很容易提取货物,一旦货物被合法提取,回款就很可能出现问题。因此,如果对于不熟悉的贸易伙伴,应首选海运提单,并在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填写“TOORDER”(凭指示)或“TOORDEROFSHIPPER”(凭托运人指示),便于出口商控制货物所有权。在进口业务中,如果采用手续最为烦琐、收费最高的信用证结汇方式,进口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单据与货物不符的问题。单据完美无缺,但是货物以次充好、货不对板。如果进口企业能事先得知货物欺诈的消息,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协助开证行办理“止付令”,避免损失。此外,除结算方式、外贸单证外,外贸政策也会影响信用风险的形成。金融危机后,一国的贸易保护政策会加大出口商的信用风险,如印度、土耳其等国海关规定,货物到港超过期限后即被海关查扣,没有进口商的弃货声明,出口商不能处理该批货物,这时出口商往往财货两空。国家的进出口限制政策,也会让进出口商风险居高不下。因此,进出口商要熟悉交易双方所在国的外贸政策和相关制度,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四、进出口贸易中信用风险规避的具体路径与方法

1、企业应根据自身类型,构建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对于不同规模的外贸企业,应建立不同的信用风险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大中型外贸企业应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设立专岗评估合同风险(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结算方式、合同条款隐性风险等)、动态监控客户信用状况(客户应收账款管理与信用分级、生产型客户生产能力预估、客户所在国经济政治风险———可参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14年《国家风险分析报告》)、重视单证管理工作(建立每一票货物的全套单据档案资料、设置合理保存期)、积累企业自身信誉,提升企业管理、产品和服务质量。小微企业,应明确财务人员和外贸业务员的权限与信用风险防范职责,财务人员评估融资与回款风险,外贸业务员对业务回款承担明确责任。

2、树立终身学习意识,提升业务人员综合素质不论制度如何完善,人是规避信用风险最大的因素。因此,企业要鼓励和帮助业务员、单证员、财务人员进修和学习业务知识,熟悉国际贸易惯例(如国际商会制订的INCOTERMS、UCP、URR、ISBP等规则),重视单证缮制与管理,关注各个国家进出口政策调整以及国际局势等。具体而言,业务人员可以经常登录商务部官网(“公共服务”可查询贸易法律、政策、国际标准;“信息公开”有政策解读、市场检测、预警监测等栏目)。关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关业务司公开信息,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运用海关总署官网上的“境外通关指南”、“在线服务”等信息,熟悉报关知识和掌握货物通关动态信息、外贸论坛等方式来学习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获取信息。

3、借助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专业金融机构,构建信用规避与担保体系出口企业规避信用风险最为有效的路径之一为投保出口信用险。2014年山东某贸易公司的乌克兰客户受货币贬值影响,无法收回货款,得到中国信用保险公司270万美元的赔款。目前,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包括最早的中国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五家企业,短期出口信用险的保费为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通常可以降低出口企业90%以上的风险,提高80%现金流比率。此外,还可以运用国际保理、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构建信用担保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出口信用风险。进口商可通过预付款保函(银行应出口商申请开立的在出口商未能履约或全部履约的情况下退还全部或部分预付款的承诺)、履约保函(银行应出口商要求对出口商履行合同所做的保证)、投保进口信用险(进口信用险最早于2008年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试点)等综合手段来规避进口信用风险。最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遭遇客户违约,不论是出口无法收取货款还是进口货物出现异常,我方企业一定要积极行动,利用多元救济渠道维权。具体而言出口企业应及早启动退运、寻找新买家、联系专业国际商业债务追收机构等。进口企业应注意搜集违约证据、运用检验索赔条款等保障交易安全和弥补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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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邹根宝.外贸信用风险管理及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2-39.

第3篇: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范文

关键词:国际贸易拖欠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有所增加。其中国际贸易拖欠,即在对外贸易中应收款不能及时安全收回,大量外汇滞留损失在外,成为困扰我国众多外贸企业的一大难题。而且随着人民币的升值,这一难题造成的损失也在扩大。支付结算是进出口贸易业务链上最关键的一环。伴随着科技的发展,支付结算工具日渐增多,这给贸易双方带来了周转与交易的便利,但由于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存在,其中也潜伏了风险。以托收方式为例,若买方违约,拒绝赎单,卖方便无法收回货款。

一、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从国外统计数据上我们可以分析一下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1.从国际贸易拖欠案起因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直接起因以恶意欺诈为主。具体结构为: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产品质量、数量或交货期有争议的占25%;属于我方外贸企业交易严重失当及管理失误的占15%;交易人员私下默契台底交易占2.5%;其他性质占2.5%。我国对外贸易的过半货款拖欠是由客户的恶意欺诈引起,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主要是由诸如产品质量或货期等贸易纠纷引起。

2.从国际贸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看:(1)海外华人公司(包括我国港、澳、台公司)占50%;(2)不良外籍公司占20%;(3)纯为货物有争议的公司占20%;(4)驻外机构占5%;(5)其他占5%。

3.从外贸企业性质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导致的国际拖欠所涉及的企业以国内的全资中资企业为主体。具体结构为:80%来自国内的企业,其中的50%为国有外贸企业,30%为私营外贸企业;另外20%来自三资企业。

4.从客户新旧特征看,过半数的国际货款拖欠由老客户造成。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国际货款拖欠主要由资信不良的新客户造成。

二、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人们经过对几十起不同类型国际贸易拖欠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在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不重视对外商资信调查。资信调查是我国外贸公司对外成交不应缺少的一个环节,外商资信状况直接关系到外贸公司能否严格履行合同,安全收汇、收货。有些外贸公司在进出口贸易中,对外商既不做资信调查,又轻率采用对出口方具有极大风险的付款方式(D/A、T/T),给国外一些不法商人欺诈行骗造成可乘之机。在对外贸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也并非一成不变。当老客户付款出现异常时,如果缺乏警觉,不及时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目前营运状况,便会丧失避免风险的机会。

2.货物质量有问题,履约不严肃。出口中不按时交货,货物品质、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导致外方索赔现象时有发生。

3.合同条款有纰漏,业务操作不规范。有些合同货物品质规格不具体,违约责任不明确,支付条款不对等,出现争议难以解决。在信用证条件下的交易中,由于不严格审证,操作不慎,出现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的不乏其例。

4.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对外贸易中“重关系,轻索赔”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宁可国家利益受损失,也不愿或不善于拆诸法律,有的公司选择国外不良讨债公司追款,反受其害。

从上述现象和存在的客观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国际贸易拖欠的形成,既有国外原因又有国内原因。就国外原因而言,海外一些不良公司利用我国开放之际,积极扩大对外贸易,但相应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外贸公司业务人员与管理者还未完全熟悉国际操作规范,又有急于求成的心态,用人情或小恩小惠等方式,将我外贸公司仅有的一些原始警戒攻破,或在合同条款和操作方法上设下圈套,为今后拖欠制造理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企业逾期未收汇属于国外方面诸多原因中,进口商信誉差和我驻外机构有意拖欠约占50%的比重。另外,造成我国外贸企业风险损失的原因除了企业主体信用管理观念的严重缺乏外,来自企业产权制度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成因

具体来说,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贸公司体制与现代化的国际经贸发展要求不适应。我国外贸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制,虽经转换经营机制,扩大自,但在经营、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没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制度,对业务人员和业务活动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既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又不能妥善解决问题。外贸企业产权不明晰,使得很多国有外贸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不顾企业长远利益,盲目赊销;有的企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单纯追求销售额增长,盲目打价格战。这些行为导致了企业应收账款上升,销售费用上升、负债增加,呆账坏账增加,效益下降,偏离了最终利润这一企业最主要的目标。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就是要在销售收入增长和风险控制这两个目标之间寻求协调一致,保证最终利润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2.相关部门缺乏信用风险管理意识,由于从政府到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都比较淡漠,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导致政府对企业缺乏政策引导和有效支持;有的企业虽然感到信用风险管理需要,但苦于所知不多无从下手,且成本较高,在本来利润率不高的情况下不愿为此支付费用,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干脆漠视不管。目前中国出口企业的坏账率超过5%,而发达国家企业却只有0.25%至0.5%的水平,国际平均水平也只在1%左右。中国企业出口中遇到的很多困难,一开始并不是对方存心拖欠,而是中国企业自己出现制度和管理失误。

3.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在我国外贸企业现有的管理职能中,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是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这两个部门承担的。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部门却常常职责分工不清,不能形成协调与制约机制,容易造成外贸企业在客户开发、信用评估、合约签订、资金安排、组织货源、品质监督、租船订舱、制单结汇等诸多贸易环节出现决策失误并导致信用损失。外贸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已成为企业账款拖欠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的根本原因。

4.一些公司管理水平低和业务人员素质差是造成国际贸易拖欠的直接原因。近年来,过分强调国际市场开拓,忽略了国际市场的复杂性和对风险的防范;过分强调开拓面和追求成交额,放松了对国际拖欠的管理。对外商进行资信调查在我国外贸公司中没有制度化,业务过程中随意性大,在调查的案件中,我外贸易公司以D/P或D/A成交的占50%,以T/T、银行转账形式成交的占25%。

5.对外贸企业运作中的行为规范管理不严格。有些外贸公司以承包、放权为名,实际是放任自流,致使内外串通、损公肥私、的事件屡禁不止。

6.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企业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不敢于、不善于动用法律手段解决对外贸易中的问题。有的公司在明显是外方违约或欺诈,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也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

7.国有资产自我保护机制不健全。在财务和考绩制度上不能及时反映企业逾期未收汇的状况,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也无相应的惩治措施。主管部门不了解国际拖欠的问题,因而无法设立预警线,难以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8.信用管理方法落后。目前我国外贸企业业务人员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单一,没能掌握或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缺少评估和预测,交易中往往是凭主观判断做决策,缺少科学的决策依据。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由于缺少信用额度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销售人员违规经营、违章操作,甚至与客户勾结留下可乘之机。在账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少专业化的方法。

由于经营和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国际贸易拖欠问题不断发生,被拖欠的企业不愿意将事情暴露,所以问题难及早发现,形成一个逃避监管的死角。如不及早研究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必然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四、避免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深化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加快外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使外贸企业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得到彻底改善。对此,应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国际拖欠案件的发生,并逐步建立起国际贸易风险的预防、监控、治理机制。

1.提高外贸业务人员素质是当务之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际贸易风险的研究,外贸企业要注重业务人员防范国际拖欠能力的培训,对刚刚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和近年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尤为重要。外经贸院校也应开设有关课程,同时各进出口商会应对本行业进出口公司提供国际市场开拓与风险管理的咨询服务。

2.建立外贸风险管理的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外商资信调查,是避免发生国际拖欠的主要措施。尤其以D/P、D/A成交的贸易,需要进行严格的评审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调查。从实际经验看,坚持对新客户先资信调查后成交,对老客户定期进行调查或发现疑点及时调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下降50%。我国外贸企业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一直是进出口业务风险防范中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特别是在出口贸易中,我国外贸企业因诈骗而受到的损失是很大的。所以,今后我国要新增设信用管理部门,从规范客户资信管理体系入手,多角度、多方位、动态了解客户状况,统一整理分析客户信息资源,评定客户资信类型或等级,并随所掌握信息的变化及时更新评估结果,尽量做到知己知彼。接着要完善客户信用控制体系,对不同资信类型或等级的客户应在预付款、信贷担保、货款拖欠时间等方面予以不同的对待。

3.外贸公司在无法确定交易风险程度的情况下,应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用险;货款逾期三个月,一定要有追索行动。发现对方逾期不付款,如三个月自己追收不回,应积极寻求外部途径解决(包括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国际贸易经验表明,在货款逾期三个月时即进行追索,损失可以减少70%左右;外经贸管理部门应对外贸企业逾期未收汇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加强对国际经贸法律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问题。从事国际贸易涉及到广泛、复杂的法律,贸易的每一种方式,交易的每一个环节,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是一种法律关系的体现,涉及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合同,注重发挥律师的作用,这是被国际贸易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经验。

4.我国外贸经营权下放以后初次涉足外贸领域的为数众多的私营企业,可考虑直接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外包”给信用管理咨询公司。与企业自己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相比,实行信用管理委托制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具有快速性、专门性和灵活性等优点;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降低外贸信用风险。我国外贸企业在建立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在对外贸易的实践中应该学会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风险管理的先进做法和手段。

虽然外贸信用风险还将长期存在,但只要我们认真地正视和研究这个问题,就完全可以把货款拖欠的难题解决。

参考文献:

第4篇: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范文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主要包括:授信开证、打包放款及进出口押汇等。近些年在不断增长的国际贸易拉动下,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也取得了空前发展。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的同时,同样也存在着一些诸如没有充分认识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存在的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缺乏足够的前期调查等风险管理问题,这些都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关键词】

贸易融资;信用风险;外汇风险

0 引言

国际贸易融资是以国际结算中的各环节为基础,银行提供给进出口商的资金便利或短期融资的总和。贸易融资具备重复性、短期性和高流动性的特点,注重的是操作控制,有助于银企之间形成长久稳定的合作关系。在我国近些年国际贸易得到空前发展,以及商业银行之间激烈的竞争,这就必然使得商业银行为了拓展业务越来越多的将目光投向国际贸易融资上。它与国际结算操作紧密相联,是用国际贸易单据、凭证及货物充当抵质押的一种融资方式。国际贸易融资为商业银行创造手续费、业务利息收入,促进其他业务的发展,使银行的综合效益得到提高。但是伴随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使得该项业务不断暴露出潜在的风险,这值得我们去关注。本文阐述了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一些解决风险管理问题的对策。

1 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风险

1.1 进出口商存在的信用风险

进出口商信用风险指的是国际贸易过程中,交易活动中的任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有可能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风险,从而导致提供资金给进出口商的银行蒙受损失的风险。我国的进出口企业大多数都存在融资押汇、结算、多头开户及管理混乱等现象,其信用状况不良;经常由于资金的短缺原因,借助打包贷款、押汇等方式来获得银行资金支持,最终用到其他业务上。更有甚者与外资企业串通,虚列贸易背景向银行申请信用证,然后利用汇率变动赚取汇率差价,使银行经营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受到严重影响。

1.2 存在的贸易风险

国际贸易从一开始的谈判到合同签订后的履行,这整个过程都属于一种商业信用,不但要注重进出口商的信用度,还要注重贸易活动中商品的质量、市场行情、交货及汇率变动等因素,在交易活动中还会存在贸易纠纷与索赔,这就产生了贸易风险。所以有很多方面都会影响到贸易活动的进程,如进出口双方的经营能力,货物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汇率变动、市场行情及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等方面因素都能影响到贸易能否完成。这时只要出现一个不利因素,就可能造成经营危机,导致贸易纠纷,形成贸易风险,最终出现风险贷款。

1.3 存在的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指的是在一段时间内的经济贸易交往中,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债权债务,因汇率、利率的不断变动,引发相关货币价值上下浮动,致使任一方都有可能在国际贸易中遭受损失的风险。外汇风险大致可分为折算风险、经济风险和交易风险。折算风险指的是以本国货币对以外币计价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进行折算而产生的外汇风险;经济风险指的是预料以外的汇率变动,对企业的成本、价格、生产数量产生影响,造成企业的现金流量和收益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减少的潜在损失;交易风险指的是由外币计价的未来应付款、应收款,在用本币对其进行结算时,受汇率变动影响使其收益、成本面临风险。

2 国际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风险管理问题

2.1 没有充分认识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近些年,尽管贸易融资业务在改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方面的作用逐渐被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但缺乏对其存在的风险的充分认识,在具体风险管理方式的落实上没有做到位。有的人以为在贸易融资中只要开出单据或信用证就能赚取客观的手续费,在此期间实际资金不会被动用,是一个既是一本万利又是无风险的产品;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贸易融资执行的规则是国际惯例,具有刚性的付款承诺,所以对贸易融资业务夸大了其难度和风险,他们对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持有保守态度,使得业务的发展受到一定限制。

2.2 缺少复合型人才开拓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对专业性的要求比较高,这就要求业务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但当前在我国商业银行中符合开拓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专业人才相对匮乏,稀缺的人才资源大多都集中在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并且他们大部分知识结构单一。在各家商业银行中都在独立经营国际业务品种,所以从内部机构设置来看,贸易融资业务和国际结算都是由国际业务部来负责。这就导致了有关从业人员虽然熟悉国际结算,但对信贷管理和财务核算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严重缺乏,难以从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财务资料中准确分析和判断出其资信情况,不能充分把握国际贸易融资整个过程中的各环节,使得国际业务的市场效果和产品功能降低,也缺乏对其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2.3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缺乏足够的前期调查

在以往的信贷评估模式中,我国商业银行过于看重企业本身的财务能力,对企业的上下游实际情况和贸易背景缺少必要的前期调查,即便调查了也只是走马观花。当前不少客户经理对企业的实地调查研究相对较少,即使去了企业进行调查大多都是一种流程或形式,缺少对企业实质的了解。他们对企业提供的资料比较看重,如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资料上体现的数据或指标是否满足银行的要求等,缺乏对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管理的深入调查研究,特别对上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状况的了解更是寥寥无几,更有甚者对进出口货物的市场前景、用途等了解甚少,信息这般不对称,必将极大的提高银行的融资风险。

3 解决国际贸易融资中风险管理问题的对策

3.1 充分认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的风险

在当前的国际经济贸易环境中,防范规避风险应该成为商业银行的首要任务,在金融危机中关注主要客户受到的影响程度,关注客户在市场中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应该加强银行系统内部及时有效的沟通联系,联合排查风险问题,共同挖掘业务新契机。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风险管理要求,国际业务部应保持与风险管理部的密切沟通联系,此外还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联系,要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产生的不良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政策,在保持风险控制为中心的基础上,有效处理好防范风险与发展业务之间的关系。根据《巴塞尔协定》相关原则规定,在开展业务时,商业银行必须能够识别、评估出相应的风险,并通过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将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等风险降低到可控范围或最低水平。商业银行评估贸易融资风险指的是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预测和判断出可能存在的贸易融资风险的后果和影响,这样做的关键就是能够及时、准确、全面的了解融资风险及其风险控制情况,以便对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给予及时解决。

3.2 提高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相关人员的素质

国际贸易融资是操作复杂、技术性强及知识面广的业务,它对相关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素质要求。这项业务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较短,当前急需既精通信贷业务、国际惯例,又掌握操作技术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从商业银行之间竞争国际结算业务的市场份额看,其本质就是银行相关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竞争。所以要想使贸易融资相关人员的素质得到提高,当务之急就是要强化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意识,应投入大量精力培养出一支熟练掌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及相关法律等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一要引进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可以利用培训机构的特点优势,与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合作,选择一些重要的课题邀请培训机构的专家作专场讲座,条件允许的商业银行可以选派优秀员工到国外大型银行学习。二要在实际工作中注重对案例的总结分析,充分积累经验,并且还要特别加强学习保险运输业务和国际贸易专业知识,对国际贸易市场的具体动态要随时关注,了解商品的市场行情变化,提高识别和判断潜在风险的能力,培养自身对市场的洞察力、敏锐力,以便使自身业务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三要做好岗位培训,使员工的道德品质和服务质量得到提高。四要强化员工风险意识,提高他们识伪和防伪的能力,切实防范、规避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

3.3 在国际贸易融资中加强前期调查

首先,对于控制贸易融资的风险来说,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加强前期调查具有现实意义。通过对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上下游具体情况及贸易的真实性着手调查,有利于银行全面详细的掌握企业贸易融资的真实背景,从而有效掌控风险。此外对贸易背景要加强审核,对客户越是全面系统的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信息不对称在银企间存在的程度就越小,就越有助于商业银行降低风险。客户经理需要时常回访客户,对客户的主营业务情况要随时掌握,充分了解市场行情,熟悉国际市场贸易动向。其次,国际贸易融资与一般贷款的最大区别就是其自身的有偿性,从单个企业角度看,为其提供贸易融资的银行面对的往往只是整个贸易流的其中一端,而要想掌握贸易活动的全过程仅从整个贸易流的其中一端出发是不够的,那样只能将单个企业的经营状况视为考察的依据。当今,伴随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快国际化,使得商业银行有条件、有能力通过与境内外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对进出口双方同时监控,掌握整个贸易中的资金流、物流等,进而现实防范风险,最终达到整体收益得到提高的目标。

4 结论

综上所述,伴随我国国际贸易规模逐渐扩大和银行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进出口企业就更加迫切对贸易融资的需求,但是在贸易融资业务的实际发展中不管是在法律的完善上,还是业务数量上和方式上都难以满足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现实的需要迫使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正视国际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风险,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充分认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的风险、提高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相关人员的素质、在国际贸易融资中加强前期调查,这样才能在合理有效防范、规避贸易融资风险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吕耀明.《商业银行创新与发展》[M].人民出版社,2003

第5篇: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范文

关键词:新兴市场 信用风险 出口贸易 内部控制

一、新兴市场出口贸易信用风险及特征

(一)新兴市场的风险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美、欧、日等传统市场外销市场需求不断减少,国内出口企业开始积极开拓新兴市场。新兴市场是相对美、欧、日等传统市场外销市场而言的,泛指一些正在发展中的国家和地区,如南亚、中东、中亚、南美、非洲、东欧、大洋洲等。中国企业产品无论从价格还是产品质量上都有较大的竞争优势,还是比较受新兴市场欢迎的。据宁波海关统计,2010年上半年宁波市民营企业对除美、欧、日之外的薪兴市场的出口达到61.4美元,占比达到49.5%;同时宁波市民营企业对新兴市场国家的增幅远远大于对欧美日等传统市场的出口增幅。受贸易保护、国际市场需求萎缩、金融危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面临的基于新兴市场的出口贸易收汇风险明显加大,信用风险较高,部分地区出现进口商拖欠货款、出口企业坏账增加、出口报损案件增长较快的情况。有效地防范基于新兴市场的出口贸易信用风险是开发海外新兴市场迫在眉睫的任务。

(二)新兴市场出口贸易信用风险的特征 (1)国家或地区风险较大。由于有些新兴国家或地区政局不稳、经济相对于传统市场欠发达,加之法律体系不完善,政府操作不够透明,有时可能与部分当地企业勾结,信用环境普遍偏差,导致我国企业信用风险大大增加,出险后收回欠款的难度也显著加大。如出口到非洲的贸易出险的几率大大增加,风险出现的国家较为分散。(2)资信调查难度大。由于有些新兴国家或地区信用环境普遍偏差,公共信用信息难以取得,判断买家的资信情况年度普遍比传统市场困难。(3)应收账款增长快。由于新兴市场发展较快,市场份额不断增加,非信用证交易也大量增加,应收账款增长较快。主要是一些企业为了抢占新兴市场,扩大市场份额所致。(4)货款拖欠日益严重,坏账比率不断上升。新兴市场常常是先货后款,客户拖欠日益严重,有的买家故意已种种理由拖欠货款,缺乏诚信。宁波市小家电行业出口到新兴市场国家的货款屡屡遭到拖欠。(5)货款追讨难度较大、成本高、成功率低。面对新兴市场,企业单个案件境外追讨耗时较长;因为我国的判决不一定能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所以国际贸易诉讼更多地选择在被告所在国家,但去国外诉讼成本过高,出口企业往往难以承受。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应收账款回收的成功率低。

二、新兴市场的出口贸易信用风险形成机理分析

(一)国际因素 (1)政治环境的影响。政治风险,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外贸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表现为政府更替、发生国家(地区)间的政治冲突、战争、发生阶级冲突、种族冲突及宗教冲突等当事人无法控制或影响的国家或政府行为,由于进口国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出口国无法出口、不能回收货款也都属于此类。如中东、非洲等一些新兴市场国家政局不稳,发生出口贸易信用风险的概率也加大。(2)经济环境的影响。经济形势的恶化,如经济滑坡、消费需求下降、金融危机、汇率变动、外汇管制、贸易管制、歧视性的贸易政策、国际性危机因素、反倾销政策等必将影响到出口贸易的正常进行,也将导致出口贸易信用风险。2007年以来,金融危机造成中国企业在新兴市场的应收账款成倍增加。浙江省有近千家企业遭到新兴市场国家拖欠货款。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很多新兴市场国家的当地法院甚至帮助、纵容国外客户申请拖欠货款。(3)法律特别是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环境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差异、不同的法律、不同的习惯、法律规定不健全、信用欺诈司法约束的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出口贸易信用风险的产生,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国际上信用欺诈者的气焰。

(二)国内因素 (1)出口企业间恶性竞争。当前国内一些企业在新兴市场上打价格战,恶性竞争。一些企业在价格无回旋余地的情况下,冒险采用优惠的信用条件和灵活的付款方式。对新兴市场出口中采用信用证方式的比重不断下降,采用承兑交单或放账等付款方式的比重则不断提高,导致风险急剧增加。(2)信用管理服务行业发展的缓慢。目前我国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和信用产品,但其不仅市场规模很小,而目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尚未起到信用风险的防范、控制作用。信用管理服务行业发展的缓慢使出口企业无法获取真实、全面、准确的海外新兴市场资信信息,对海外企业的资信难以做出正确判断。

(三)微观因素 (1)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危险。从客户的角度分析,新兴市场出口贸易信用风险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客户企业的经营不善,管理水平低,无力偿还货款;相互拖欠货款,在新兴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的行业中,一些进口商暂时没有资金归还货款,也不主动承担还款的义务,相互拖欠货款时有发生;欺诈行为,有的企业一开始就没有还款意愿,以种种借口恶意拖欠出口方货款,逃避债务,逃避责任。这种人为欺诈所导致的出口贸易信用风险行为危害最大,欺诈的目标可能是定金、预付货款、货款、货物、保险金等。(2)出口企业缺乏科学的信用管理制度。一些企业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的原因,盲目接单,不客观的评估风险;在外贸合同文本上根本不重视运用国际法律保护自己,甚至沿用以前早已过时的外贸范本,以及简单通过传真回传而没有任何客户的签字确认就下单操作;众多出口企业使用的形式发票或者售货确认书等外贸买卖合同的文本,很多都是条款欠缺、条款不明、过于简单的。大单交易不去使用信用证,甚至使用信用证而不去重视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不重视出口信用保险;―些企业对于新兴市场客户的追讨并不是十分积极,扭心对客户逼得太紧从而失去订单,当企业醒悟时客户的经营状况可能已经严重恶化,错过了追讨的最佳时机,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3)信用管理人才和知识严重缺乏。目前企业信用管理人才比较缺乏,尤其是熟悉新兴市场的出口贸易信用风险管理人才。一些企业原来主要面向传统市场,对新兴市场的特点缺乏必要的了解,对新兴市场的信用风险认识不足,缺乏系统性的管理思路。我国企业目前还严重缺乏了解新兴市场商务、文化的信用管理人才。(4)货物质量纠纷。通常国外客户拒付货款或者提出折扣要求多处于中国出口企业货物质量问题。中国出口企业的货物质量问题也是导致海外应收账款的增加的客观原因,甚至还面临国外索赔。但新兴市场买方客户并不都是秉着诚信原则,而是利用中国出口企业的对自己出货产品质量不自信的心理通病,以质量问题拒付货款甚至勾结当地法院通过信用证止付令拒付货款。而在此时,出口企业没有及时对货物进行及时有效的封样,或者对货物质量证据保全措施没有做充分,也是出口企业缺乏辩解理由的重要原因。

三、企业出口贸易信用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事前控制 (1)设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构或专门人员。面对不断发展的新兴市场,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尤为重要,信用管

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客户资信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和管理客户信用档案;负责建立、管理企业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制定企业的信用政策;审查业务部门与客户签订的合约;监督业务部门的操作流程;对应收账款进行跟踪监控和追收等。对于小企业而言,不必要设置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可以设立信用管理岗位或考虑信用管理服务外包。(2)及时关注新兴国家或地区状况。相对于欧美日等传统市场国家,及时关注买方所在国别风险对于出口新兴国家显然更加必要。只有买方所在国家稳定、和平,才能给出口企业提供有力的收汇保障。非洲多国政局不稳,腐败较严重,政府效率不高,有些公职人员与企业勾结串通,导致出现因政治风险或商业与政治风险并存的案件几率增大。如开证行拖欠出口企业款项、实行外汇管制以及国家大选导致政治动乱等情况均时有发生,这些都给正常收汇带来了更大风险和困难。因此企业在出口前应充分关注买方所在国家的形势和具体情况。而且交易对象所在国家的贸易风险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是随着该国经济、政治环境的变迁而有所不同。对国家贸易风险等级评估,每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报告中都要公布,出口企业可以多途径了解这类情况,评估交易对象所在国家贸易风险等级。(3)开展客户资信调查,合理确定信用额度。科学的客户信用评估手段能有效地排除劣质客户。准确的客户信息收集就是防范信用风险的源头。面对新兴市场,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掌握、了解的客户信息开展;也可通过国内商务机构、国外贸易协会、我驻外使馆商务处、银行保险机构、专业资信调查机构等多种渠道收集有关信息,及时掌握和了解客户经营情况、资信偿付能力,做出分析判断,以此来制定或衡量对客户所采取的经营策略。同时,对所有往来客户逐一建立档案。根据客户付款情况。评定信用等级,制定相应的信用政策,给予客户不同的信用额度。对客户的档案管理应采取动态更新管理制,及时补充新资料,避免由于客户信息陈旧、过时所带来的信用风险。(4)加强信用管理培训。是否拥有高水平的管理人员对伍和造就专业人才的教育环境,关系到出口贸易信用风险管理的成败。要对销售人员、信用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良好的信用管理培训,使其了解新兴市场的商务、文化知识、市场特点、信用管理的相关知识。信用管理教育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结合,开展适合企业新兴市场发展战略的信用管理培训。

(二)事中控制 (1)严格订立国际贸易合同合同。合同是在国际营销过程中企业和客户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必须认真对待。企业必须对合同实施严格的管理,合同必须合法和符合国际惯例,必须条款完整、语言规范,合同资料要严格保管。合同签订人员要不断提高国际市场营销管理水平,增强签订合同的技巧。出口企业要特别注意销售合同中和质量有关的条款,确保和买方在产品质量问题上不出现争议。尤其需要注意销售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检验条款。按照各国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按照合同检验条款得出的结果,是确定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等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同时是买方对货物品质、包装等提出异议、拒收货物、提出索赔的依据。合同文本的使用语言最好使用国外客户的当地语言或英文。(2)投保出口信用险。出口信用保险在提振出口企业信心、增强出口商品竞争力和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等方面,发挥着有力的政策杠杆作用。投保出口信用险有助于我国出口企业规避对外贸易的信用风险,开拓新兴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经历国际金融危机后,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的重要性。出口企业与保险公司在做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否则在单证方面的缺失可能造成作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这需要谨慎处理好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协议,以及选择适合的保险险种。(3)使用福费延业务。福费廷业务目前在国际商品出口贸易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福费廷又称包买票据,指金融机构从出口商处购买由进口商承兑、并经进口地银行担保的、无追索权的中长期应收票据的融资行为。福费廷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便利,出口商一旦取得融资款项,就不必再对债务^偿债与否负责,同时不占用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改善了企业的现金流量,将远期收款变为当期现金流入,有利于出口商改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从而避免资金占压,进一步提高筹资能力;节约了管理费用,出口商不再承担资产管理和应收账款回收的工作及费用,从而大为降低管理费用;可提前办理退税,办理福费廷业务后客户可立即办理外汇核销及出口退税手续;可以规避出口贸易信用风险,叙做福费廷业务后,出口商不再承担远期收款可能产生的利率、汇率、信用以及国家等方面的风险;增加了贸易机会,出口商能以延期付款的条件促成与进口商的交易,避免了因进口商资金紧缺无法开展贸易的局面。(4)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保理业务即保付业务的简称,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保理银行首先对国外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和与出口企业签订保付协议后,出口企业按买卖合同规定发货后,有关提单或空运单径直寄交国外买方客户,而将应收账款的单据卖给保理银行,由保理银行通过其在国外客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机构向客户收款,保理行收到货款后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将货款交给出口企业,同时其也须承担100%应收账款收回风险责任。同样,出口企业与保理公司在做出口保理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保理公司的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否则在单证方面的缺失可能造成作后保理公司不予理赔。(5)债权担保。为了减少出口贸易信用风险,企业可以采用债权担保的手段转移风险。债权担保是债务人委托保证^为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的风险转移方式。债权担保能够保证债务履行,降低出口贸易信用风险,一旦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担保^索偿,或通过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受偿,从而减少和转移信用风险,保证出口贸易的持续增长,促进资金流转。(6)做好出口应收账款的核算工作。虽然出口应收账款的核算和内销应收账款的核算在原理上并无相异之处,但由于出口应收账款涉及出口报关、外汇核销、外汇汇率、出口退税等方面,所以对出口应收账款的核算工作要求更高。在核算过程中做好原始记录的保存管理工作,建立经常性对账制度,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出口企业应该经常与客户保持沟通,按月将往来款清单发给客户核对,以保证应收账款的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应收账款账龄分析,监督应收账款的回收。(7)产品质量证据保全。很多新兴市场的客户经常以质量问题为借口拒付货款甚至采取信用证止付的手段。出口企业必须做好出货产品的质量证据保全,首先出口企业可以和国外客户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适用哪个具体的质量标准,满足何种客观要求。同时在很多产品适合封样的情况下(生鲜货物、成套设备不适用)在合同中约定货物质量问题纠纷双方产生争议,一切须以封样为准判断该批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在出货的时候,按照一定比例抽取货样由双方封存,且该封样文件需要外方或外方验货代表签字确认。这样如果质量没有问题,在证据上出口企业已经做到了妥善保全。

(三)事后控制 (1)制定合理的收款制度并严格执行。对应收账款管理要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决策,包括多角度的账龄分析,将应收账款

列入信用管理档案,跟踪各客户的动态欠款水平,进行动态监控,对逾期的账款做出原因诊断和收款策略诊断以及设定授信额度,以此作为警戒线,防止损失扩大,并与其他部门合作尽可能地弥补已发生的损失。出现逾期账款早期积极自行追讨并采取有效的债权确保措施,如信函、电函、E-mail、专人催收、仲裁、委托专业机构追讨、提讼等,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应收账款的回收。出口企业要针对不同的客户采用不同的催收方法。由于非洲等新兴市场大部分国家经济不发达、法律不完善,导致出口企业遭遇买家拖欠、拒收甚至破产等不利情况时追讨难度增加。如果企业凭借自身力量短时间内仍难以追回欠款,应尽早将案件委托专业机构代为追讨。专业人员会根据买方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成本、效果及可控性最优的追偿方案,必要情况下要求买方国家当地律师介入处理,综合利用谈判、上门拜访、诉讼及仲裁等多种手段向债务人施压,以获得最佳的追偿效果。(2)通过专业收账公司或机构。企业通过专业的收账公司解决应收账款问题,是欧美国家企业通行的合法手段。据美国收账者协会统计,美国共有6000多家追账公司,德国也有3000多家。专业收账机构派出去的追账人员,熟悉当地的法律,掌握着大量的信息,追讨手段灵活,往往能把拖欠的账款要回来。收账公司根据“不追回账款,不收取佣金”的原则,消除了企业对于投人追讨成本却拿不回账款的顾虑。追账公司事后收取的佣金及费用较高,低则收回款项的10%,高则达到收回款项的40-50%。而目超过账龄过久的应收账款,收账机构考虑到成本因素往往事先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3)诉讼途径。诉讼途径有通过国内法院和国外法院诉讼两种途径。在浙江省内出口企业通过内地法院并执行,成功达到了追讨应收货款的目的。但国内法院的涉外诉讼程序繁杂,从到判决出来平均要一年半左右的时间甚至更长。而且由于司法判决在国外基本上得不到承认执行,只能通过限制离境、扣留护照、缴纳保证金等方式来执行。一般仅适用于国外客户在国内有财产,且能掌握法定代表人的情况。通过国外诉讼追讨货款,司法判决在国外能得到承认执行,但国外诉讼成本偏高,国外律师事务所需要先付费,不太愿意接受风险模式。因而委托国外律师在当地诉讼追讨应收账款,一般适用于案件标的金额巨大,且对方财务资信状况理想的情况。现在有一些国内律师事务所采用风险模式,即只有成功收回应收账款,才支付佣金,为许多企业成功收回欠款,如浙江海泰律师所对宁波出口企业的商账危机专门立项,积极整理和分析相关企业的信息材料,并对不同类型的海外商账进行专门的分析研究,成功为宁波出口企业在新兴市场追回多笔海外商账。(4)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最大好处在于裁决书在《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基本上能够得到顺利承认与执行。中国出口企业在与国外客户之间的外贸合同文本或者结算材料,如果约定了仲裁条款,特别是约定在本国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既可以节省成本,同时能够产生实际效果。裁决书作出后,如果在程序上没有问题,一般就可以直接交给国外客户所在国当地律师事务所去办理裁决书承认与执行的程序事项或者只须经过简单的实体审理程序便可执行。我国出口企业要应对国际市场变化保持可持续发展,必须采用多种有竞争力的贸易方式以开辟新兴市场,开发新用户,但同时也要规避新兴市场的出口贸易信用风险。出口企业要科学地制定信用政策、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信用管理流程,有效地防范新兴市场的出口贸易信用风险,以便企业更好地达成企业战略目标,真正向国际化企业迈进。

参考文献:

[1]北京博升通管理咨询公司:《全程信用管理实务与案例》,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版。

[2]法国科法斯公司:《世界贸易信用风险手册》,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

[3]冯斌:《出口风险管理实务》,中国海关出版社2009年版。

第6篇: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范文

一、国际保理的概述和发展现状

1.概述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国际保付的简称,发端于19世纪末的美国,继而兴起于欧洲,今日更向全球发展。它是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掘起的一种界于托收和信用证之间的、兼具商业和银行双重信用功能的货款收付方式。由于各国和各地区的商业习惯和法律规定不同,国际保理的定义不尽相同。国际保理是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贸易提供销售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资金融通便利中一项或多项服务,并办理相应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或担保手续的综合性金融业务。

2.发展现状 保理业务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近几年随着各贸易国家信用证的使用率降低,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呈现喜人的发展趋势,但与主要贸易伙伴仍有明显的差距。由于现阶段美元持续疲软,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正在削弱,而采取保理这种国际贸易结算工具是改善这一窘境有效的途径。

二、保理业务的风险 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我国已经遵守当时加入时所作的承诺,将金融业全面放开,作为一项盈利能力较强的中间业务,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控制保理业务的风险也势在必行。

1.信用风险 保理商买断出口商应收账款,便成为货款债权人,同时也承担了原先由出口商承担的应收账款难以收回的风险。债务人由于自身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等原因,拒绝付款、拖延付款或无力偿付商务合同债务,使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完全或部分实现的风险,即为信用风险。保理业务的信用风险既有来自保理业务本身操作中的内部风险, 也有来自外部商业信用环境下的外部风险,信用风险的分类及产生的原因如表2所示。

2.国家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中,买方国家的政治、法律、经济政策的变化,随时影响到保理商的利益。国家信用风险给国际保理业务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延迟付款、暂停付款或没收付款。由于国家信用风险一般不易预测,一旦出现,往往对进出口商和银行保理商造成巨大损失。影响国家信用风险的因素纷繁复杂,主要有政治、经济、法律、战争等多方而的因素。

3.法律适应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由于涉及多方当事人及跨越不同法域,因此每一方当事人不可避免地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我国的保理业务起步较晚,至今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虽然在实务中我们已经接受了FCI的《国际保理管理规则》,以及国际上颁布的《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仲裁规则》等国际统一的操作规则,但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和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开展。 “南京爱立信事件”的发生,其核心问题之一在于保理业务的一些通行做法与国内法律环境“不兼容”。发生争议时,不同国家的法院将依据各自不同的冲突规则确定适用于该问题的法律,而法律选择的不同会导致争议解决结果的根本不同。这使得保理业务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适用风险。

4.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是指因合同必要条款的缺失而不成立或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或因合同约定有法律许可但不利于保理商的事项,或因合同约定有与国内保理业务本身不相匹配条款即保理商不应承担的义务而产生的交易危害或损失。不利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一是保理商没有在保理合同中明确约定销售商的合同义务,如售后服务、产品质量、交货方式、交货日期、交货地点等不因债权的转让而转让,从而因债权的转让而承担保理商本身无法承担的合同义务;二是保理商在客户的选择上没有注意到销售商与买方的买卖合同中是否约定合同应收帐款可以转让的条款,导致买卖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在保理商与销售商之间不能转让;三是保理商没有要求销售商与买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禁止行使抵消权,使得买方可用先于转让 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对销售商的债权抵销转让的应收账款,导致在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收益直接遭受损失。

5.款项被索回或反转让的风险 一般情形下,在发票到期后90天内债务人未付款,出口保理商会将款项扣除相关保理费用后支付给出口商,保理业务至此宣告结束。但也有可能因为进口商提出争议,或出口商没有严格遵守保理合同的有关规定,保理商拒绝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并索回或反转让预付款或贸易融资。可见,由于贸易争议的产生导致进口保理商不对进口商的不付款承担赔偿责任,而出口保理商也可据此向出口商索回或反转让预付款或贸易融资。

6.信用额度被取消或被缩减的风险 保理商在核准信用额度后通常要承担核准额度内的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但在面临尚未发生但比较确定的风险时,保理商有权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以适当的方式单方面降低或撤销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的取消或缩减是GIRF赋予进口保理商酌情行使的一项权利,但这也出口商最难接受的的条件之一。

三、保理风险的控制

1.信用风险的控制 针对信用风险,出口保理商应当首先明确界定信用风险。承担信用风险是保理商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所提供的一项基本职能,信用风险常常是与争议对应出现,发生信用风险时,出口保理商要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然而在发生争议时,被核准的应收账款债权自动成为未核准债权,出口保理商无需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可见,面对信用风险,出口保理商最为把握的防范措施就是在出口保理协议中尽可能限制信用风险的范围,而尽可能扩大争议的范围。另外,保理商加强财务报表分析。根据企业每月的财务报表,采集相关的财务信息,判断企业在财务方面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关注债务人的业务开展并对其发展前景有一个合理判断。再次,实地考察客户。通过对企业的实地考察,发现客户在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变化,并对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做出判断,及时进行贷后风险分类认定。作为保理商, 国内商业银行还要完善授信管理及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 加强保理业务的控制与管理, 这些基础工作是确保保理业务顺利开展的关键。

2.国家风险的控制 保理商一般都会避免选择在政治、经济、法律环境动荡的国家开展保理业务,并建立国家风险的防范机制。

3.法律适用风险的控制 针对法律适用的风险,出口保理商可以在签订出口保理协议时与供应商做出如下约定:供应商同意遵循出口保理商先前与进口保理商订立的相互保理协议,以及GRIF相关规定来办理相关业务,具体业务程序遵循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会员间业务联络的标准程序。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法律适用上风险的产生。

4.合同风险的控制 针对合同有效性的缺失,以及该合同未被履行或不当履行带来的风险,出口保理商应当在开展保理业务时认真审核供应商资信程度,包括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审查,对供应商与债务人交易历史的审查,如果遇到双方互负有债权债务关系,就要慎重考虑是否开展保理业务。此外,还要对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做细致审查,包括对发票,商事合同本身真实性的审查。原则上,出口保理商不应对供应商与债务人为“关联企业”所开展的关联交易做保理。做到了必要的审查后,出口保理商还可以要求供应商自己对商事合同的有效性做出承诺,保证自己的履约行为,保证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不会遭到抗辩、抵销或反索。如果供应商有违承诺,出口保理商将不对相关的应收账款债权承担责任。对于商事合同限制债权让与问题,出口保理商不仅要注意审查商事合同是否约定有限制债权让与的条款,还要注意审查该商事合同是否具有法定限制债权让与的情形,以及合同性质上是否具有不得让与的情形。出口保理商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应收账款债权的可转让性做出承诺,如果有违承诺,供应商将承担违约责任。 5.款项被索回或反转让的风险的控制 随着保理商对债权的购买,对出口商而言,减少争议的措施就是控制款项被索回或反转让风险的措施。

而贸易争议通常是针对货物的规格、质量、数量、服务水平,以及交货期限等提出。因此出口商除了严格履行合同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尽可能充分地了解进口商的诚信问题;拟定严密、严格并符合国际惯例的买卖合同条款;全面切实地履行买卖合同和保理合同;争取在合同中规定进口商提出争议的时间限制;注意单据质量和保存。 6.信用额度被取消或被缩减风险的控制 这种风险主要是GRIF对保理商的保护性规定造成的。要规避这种风险,出口商在 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时应排除GRIF中进口保理商有权无条件的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的规定,而改为何种情况下才可缩减或撤销的明确规定,以防止保理商滥用这项权利。并明确在此种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失由哪方负担,并明确订立出现哪些具体事由时才可以撤销信用额度。此外,出口商在收到保理商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时应切实做好有关协助工作,停运在途货物、尽可能的减少损失,因为GRIF明确规定出口商有此义务。

最后,出口商也应密切注意和监测进口商,出现保理商缩减甚至撤销信用证额度,一般都是进口商的财务状况等出现不利情况,这时出口商可以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适当控制商务合同的履行;最后,出口商可以在买卖合同及发票上注明“货权在货款全额支付前仍属于卖方所有”,这样就可以避免在进口商拒付时货款两空的局面。

第7篇: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范文

阿里巴巴公司日前宣布,为维护客户第一的价值观,捍卫诚信原则,2010年该公司有约0.8%、即1107名“中国供应商”因涉嫌欺诈被终止服务,该公司CEO、COO为此引咎辞职。在公开信中,马云提到这一个月来自己很愤怒,也很痛苦,并且称面对现实,要有勇于担当和刮骨疗伤的勇气。

对于这则发生在B2B领域的重大新闻,其背后隐藏的企业欺诈行为更是值得探讨。商业领域的欺诈形式可谓多种多样,其中能够形成持续多次欺诈的最常见的途径就是内外勾结。在当今快速发展的商业环境下,如何保证企业内部健康的发展,合作方贸易的顺畅并非易事。撇开阿里巴巴事件,我们从一个企业如何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中国企业的信用管理之路应如何继续。自中国加入世贸以后,中国企业如今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一份子,中国企业如何在国际贸易中减少损失,规避欺诈行为且不断提升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呢?除了不断提升自己的核心产品和服务竞争力以外,也要充分利用外部的工具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有交易行为,就有信用缺失而带来的风险,交易过程中的买家信用信息收集及风险评估也因此成为企业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信用信息的采集大体分为三种:公司业务人员、公开的官方或公共渠道、专业的征信服务机构。三种渠道各有优势,最佳方案就是三者同时使用,以便企业进行信息的比对,并做出更准确、客观的判断。

信用信息最终是为信用评估和信用决策服务的。换句话说,我们需要利用这些信用信息,评价一个买家信用风险的大小。有了这个判断,才能决定“我允许你在多长时间内欠我多少钱”,才能决定今后要花多少精力去关注和管理这些欠款。同时许多企业在面对大量的买家信用信息时,对如何评价买家的信用风险感到茫然。很多时候,这种评价是根据当事人或决策者的个人经验和主观感觉进行的。这样做的弊端在于,评价往往过于主观,缺乏一致性和说服力,很难有效地规避信用风险。因而需要我们使用相对标准的方法对买家的信用风险做出评估――即“信用风险评估模型”。

什么是“风险评估模型”?“风险评估模型”是怎样建立起来的?我们可以把“风险评估模型”理解为一套标准打分体系。对买家信用风险的评价,就是把与买家信用风险相关的因素列出来,分别打分,再将这些分数按照一定的规则汇总起来,得到一个总分。最后按照总分所在的不同范围,划分买家的风险等级。

“评估模型”的四个关键

“风险评估模型”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每个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符合自身买家信用管理要求的“打分体系”。建立一个买家信用风险的“评估模型”,涉及以下四个关键问题:信用风险因素是如何确定的?

由于信息的采集渠道多种多样,各类信息所反映的内容又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原始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和整理,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分类上,信息有“定量”和“定性”的区别,有的信息可以量化,如净利润,有的则无法量化,如市场信誉。此外有些信息与买家“有没有钱”相关,如注册资本;有些与“愿不愿意还钱”有关,如该买家以往的还款记录。最后我们要对信息进行筛选,挑选那些来源可靠、更有代表性的因素,作为买家信用风险的考察指标。

打分的标准是什么?

评价的标准可根据行业经验结合已有的买家数据来制定,如按照5分制为“注册资本”打分,可规定“小于100万元”的打1分,“500万元~1000万元”的打3分, 大于1亿元”的打5分,2分、4分为中间情况。对于那些定性的指标,可以通过一些参考性的描述,对不同分数进行界定,如对“诉讼记录”指标,可规定“诉讼较多且败诉”的打1分,“有未决诉讼或胜诉但难以执行”的打3分,“无诉讼”的打5分,2分、4分为中间情况。描述上要尽量客观、全面,才能保证评价结果更加逼近事实。

按照什么样的规则计算总分?

不同的因素,对于买家信用风险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因此一般情况下,在计算总分时,不会把所有指标的分数简单相加,而是给他们各自分配一个权重,对重要的因素分配以较高的权重,对影响较小的因素分配以较低的权重。我们可以通过整理历史数据,从历史数据中发现规律,必要时结合数理统计等技术,最终确定权重。将不同因素的得分加权求和,就得到了买家的信用总分。

风险等级是怎样划分的?

风险等级的划分,是模型设计的最后一步,可以根据历史买家信息计算所有买家的总分排序,然后按一定的比例分组,如0分~40分为D组,41分~60分为c组,61分~80分为B组,81分~100分为A组。A―D就是我们所说的“信用风险等级”,是买家信用风险的最终评价结果。

以上只是一个概括性的描述。事实上,要建立一个即科学又适用的“风险评估模型”,需要多种数据和与技术的综合运用。专业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可以通过理论分析与经验判断决定上述问题的方向,现代数理与统计分析技术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难题。

由“买家信用风险评价模型”计算出的结果主要用于信用政策的制定,简言之就是定期采集买家信息,经过模型计算得到每一买家所对应的信用风险等级,对信用风险小的买家可以放大赊销的数额、放宽还款的期限,反之则

需要收紧。以下以某家国内石油企业为案例做简单剖析。

A公司像许多企业一样,在许许多多的经营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被迫或自愿地产生了难以避免的赊销行为;又像许多企业那样,营销人员对赊销买家没有经过信用调查与评估程序,只凭主观臆断便同意买家申请赊销;也像许多企业那样,相关管理人员缺乏客观、全面的买家资料,在不了解买家经营情况、财务及资产状况、偿还能力、行业特点等信息的情况下盲目对赊销进行审批;一系列的“误操作”,在忽略了买家信用风险评估职能的企业发生了一系列“连锁”反应,终于使一些企业的应收账款“债台”高筑,拥有2000多员工的A公司,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高达2300多万元。其实究其背后的根本原因就在于A公司没有完整的买家信用档案,没有根据产品、区域、性质对赊销买家进行分类管理,致使风险预警能力不足;由于应收账款、赊销管理、合同管理之间的协调严重不足,致使营销信用管理漏洞百出;由于应收账款管理不明晰,致使公司平均收账期呈明显上升趋势,赊销比率的均值增加了100%。

国际贸易信用管理“两步曲”

第一步:建立准确的买家信息数据库

建立买家信用信息动态数据库,按授信额度、赊销期限、信用级别等分类进行管理。仍以A公司为例:作为买家

信用信息收集的第一站,A公司要求属下各油站站长、经营部的业务员,必须对买家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买家的企业性质、生产规模、设备及人员配置等基本情况,并填写《买家赊销评分表》,递交《买家赊销申请表》,同时必须附上买家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证明书、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方可进行下一步有关工作。

而信管部信息管理员的工作则应该更为挑剔。1、他们审核经营单位所递交的资料时,要通过工商网、信用网、税务网,查询买家是否存在、是否有偷漏税及诉讼等不良记录;2、利用已建立的财务数据库,了解买家是否有延迟付款、是否与公司发生纠纷、是否在公司多个经营单位进行赊销等;3、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买家信用评估报告》里面行业信息掌握各行业的负债率、流动资金比率、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行业发展平均水平,为评价同行业的其他买家提供借鉴;4、还要向经营单位通报付款有不良记录、法律纠纷等买家的名单。

例如,信管部通过新华信的《买家信用评估报告》中的买家档案资料得知,一家农机公司的经营即将期满,于是及时通知与之交易的公司经营部,告知营销人员密切关注买家公司的经营状况,落实买家是否延续工商登记。结果避免了以往由于没有对买家的密切监控而导致大量清欠款项发生后“找不到人”、“企业失踪”、“欠款单位破产、停业”而无法追收的现象。

又例如,某经营部上报一家运输公司车队35万元、50天赊销期限的申请,并附上该车队名下所有权的大型货运车的执照复印件。信管部人员凭着对买家情况的熟悉了解到,该买家曾因拖欠加油站1万多元货款而被提讼,于是及时通知营销人员,避免了新的赊销风险。

至此,A公司建立了所有买家信用信息动态数据库,全辖区共有4054个买家记录在案,其中核心买家有160户,重要买家有583户,普通买家有1240户,小型买家有2071户。

第二步:信用风险评估

根据公司盈利能力与赊销额度,新华信对A公司的核心买家/重要买家进行信用调查,在根据收到的买家经营情况、财务及资产状况、偿还能力、行业特点等信息并出具了《信用风险评估报告》,A公司参考新华信建议的信用额度授予其赊销的信用金额和期限。

例如,海外一家著名集团对其所属的五家公司提出统一采购的想法,每月采购3000吨的0号柴油,开出六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赊销金额达6000万元。评估报告显示,该集团公司由于快速扩张,生产大量占用资金,付款期限长达60天以上,其资产已全部抵押给银行;且上述五家企业均已独立核算,彼此信用状况相差较大,法律上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新华信公司在考虑到应收账款规模控制、资金安全回收等因素后,对五家公司分别授予信用额度,并强调信用额度不能并用。这样把买家信用额度有效控制在其短期偿付能力内,使A公司实现了理性扩大销售。

在取得信用风险管理良好效果的同时,A公司的总销量由实施前的9万多吨逐月上升,到2009年1一季度月均达约13万吨。实施信用管理后,公司的赊销量占总销量比例为73%,比实施前还增加了28%,真正实现了有效销售的扩张。事实证明,买家信用风险评估使A公司正常周转的应收账款不断增加,风险控制明显好转,扩大的信用销售呈良性循环。

第8篇: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范文

一、重视国际贸易的综合风险管理

传统国际贸易在获利观念上的“价格驱动”和在实践流程中的“纸上贸易”的理念使商业信用的风险由来已久,也产生了诸如信用证、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等信用保障机制,其主要目标是保障出口方的收汇风险;出口方本身的交货信用风险通常是外生的法律和惯例管辖的范围。“马肉风波”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警示,即随着现代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异质性的日益凸显,越来越需要一种内生化于贸易标的物之中的更加优化的信用保障机制,将出口方对贸易品的责任直接与贸易流程中的重要环节挂钩。这种信用保障机制应当以市场运作为特性、以综合风险管理为目标,对“价格驱动”下的贸易商形成足够有力的信用保障和欺诈制约,确保经济与社会的动态均衡与协调发展。金融危机留给人类最重要的教训之一就是,不管是对一个企业来说,还是对一个行业甚至一个国家来说,经济学上讲的“成本—收益分析”都必须建立在对风险源、风险容忍度以及风险可控性等问题认真、深入、全面分析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资源,减少成本、获取收益,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基于现代国际贸易风险的综合性、交叉性、动态性特点,我们应当尽快建立起一套综合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管理系统。使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分析当前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潜在和显性的风险因素,建立经济、社会、政治、环境等风险指标子系统。对各种风险的载体、主要风险诱发因素、风险的传导机制、风险的容忍度等进行认真研究,探讨防范、控制和管理风险的各种有效措施,由此为完善现代国际贸易的信用保障体系提供系统的思维框架和可靠的科学依据。

适应现代国际贸易异质性特征需要的综合风险管理的核心任务是,要从系统的角度来认识、识别、防范和管理国际贸易风险,从而对贸易商的恶性利益膨胀形成有效的制约,对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形成合理保护,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马肉风波”揭示了当前国际贸易的风险源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首先,高度复杂、联系广泛且信用保障机制并不健全的贸易体系无法保障现代异质性突出的国际贸易健康发展的需要;其次,金融危机、欧债危机等世界经济困境冲击着国际贸易的道德底线,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国际贸易秩序可能恶化乃至崩溃;再次,不协调的发展和失衡的结构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从而使国际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缺乏长久的动力。基于以上分析,当前国际贸易中有效的综合风险管理机制应当具备以下功能:第一,以全球化的视野和高水平的监管识别风险点,建立风险防火墙,例如在经济危机严重时期,应提高综合风险管理的意识和水平。第二,辩证地认识风险,动态地识别、防范和管理风险,具备与时俱进的自我更新能力,结合生产、消费、贸易的适时特征,调险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力度。第三,以高效率的协调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形成超越国家发展程度的综合风险管理社区,缓解国家之间不平衡发展的矛盾,增强贸易发展的动力[2]。

二、综合风险管理的模式选择与信用提升效应

顺应现代国际贸易异质性的特征,综合风险管理要为现代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应当选择异质社区风险管理模式。为此,可以在传统国际贸易信用保障机制下强化异质性特征,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贸易商形成合理的奖惩分明和自我完善的制度,同时激发信用提升效应。在综合风险管理机制的选择上,国际货物保险具有独特的优势。国际贸易的流程中通常会涉及保险,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和补偿原则为综合风险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投保人应履行主要事实申报的义务:投保时应将自己知晓或在通常业务中理应知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同意承保或决定承保条件。从补偿原则出发,保险社区内被保险人正当行为过程中的损失、费用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在传统保险原则的基础上引入对贸易商异质性的界定和信用评级制度,并以保险费率、投保加成等直接的保险利益形成信用保障的内在动力,在一定保险社区内促进信用提升效应,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具体而言,在传统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如果能够强化投保贸易合同双方的信用评级,并将之与保险费率、投保加成等直接利益挂钩,就能够有效地促进贸易商的资信保障和信用提升[3]。

三、结论与前瞻

第9篇: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范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外贸出口的进一步加快发展,外贸客户信用风险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上的欠缺造成的债务拖欠等问题已成为外贸企业发展的瓶颈。本文首先对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特征进行结构分析,然后剖析其成因,进而从新的视角为我国外贸企业防范客户信用风险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外贸客户;信用风险;风险管理;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

1前言

加入WTO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给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之相伴随的却是,中国出口企业日益陷入海外应收账款“黑洞”。相关统计资料显示,中国出口企业的海外应收账款累计至少超过1000亿美元,相当于中国2004年总出口额的五分之一,而且这种海外呆坏账正在以每年150亿美元的速度增加。外贸企业的很多利润被坏账所吞噬,许多外贸企业不堪重负,甚至破产倒闭,有的即使能够维持经营,在经营中也常常进退维谷,阻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另一种极端情况就是部分外贸企业由于惧怕坏账风险采取非常谨慎的信用政策,甚至宣称对非信用证业务一律不做,结果限制了业务的发展。

在与各国经贸往来中我国外贸企业并未充分重视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在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上的欠缺造成的债务拖欠和应收账款问题已成为外贸企业发展的瓶颈。

2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特征

下面笔者结合美国邓白氏公司中国代表对我国外贸企业大量逾期应收账款问题的调查报告数据,对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特征进行结构分析,从更深层次上理解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现状。

从来源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来源以海外华人公司为主。从我国国际贸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性质看,我国的外贸信用风险主要是由海外华人客户带来的。笔者认为这些为数不多的海外华人,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华人以及少数原籍中国大陆后来移居海外的华人具有与中国同族同种和语言相通的优势,他们对中国的国内经济环境比较熟悉,了解到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各方面的管理仍不完善,存在着各种法律、管理漏洞,外贸企业内部的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薄弱。同时他们又抓住我国部分外贸企业领导存在着的一定急功近利和或多或少的崇洋的心态,使得部分海外华人进口商可以肆意拖欠我国外贸企业货款,或诈骗屡屡得手,诈骗成功率要高于一般外国进口商。

从起因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直接起因以恶意欺诈为主。具体结构为: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产品质量、数量或交货期有争议的占25%;属于我方外贸企业交易严重失当及管理失误的占15%;交易人员私下默契台底交易占2.5%;其他性质占2.5%。我国对外贸易的过半货款拖欠是由客户的恶意欺诈引起,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主要是由诸如产品质量或货期等贸易纠纷引起。

从外贸企业性质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导致的国际拖欠所涉及的企业以国内的全资中资企业为主体。具体结构为:80%来自国内的企业,其中的50%为国有外贸企业,30%为私营外贸企业;另外20%来自三资企业。从企业结构中,我们可以明显了解到我国外资外贸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相对要优于中资的外贸企业。

从客户新旧特征看,过半数的国际货款拖欠由老客户造成。根据邓白氏国际(上海)信息咨询公司1997年度受理的我国398件国际应收账款追讨案件的统计显示,其中的200个案件是由老客户产生的,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国际货款拖欠主要由资信不良的新客户造成。

3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成因分析

透过以上表面数据,我们可以看出造成我国外贸企业风险损失的原因除了企业主体信用管理观念的严重缺乏外,来自企业产权制度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具体来说,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部门缺乏信用风险管理意识

由于从政府到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都比较淡漠,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导致政府对企业缺乏政策引导和有效支持;有的企业虽然感到信用风险管理需要,但苦于所知不多无从下手,且成本较高,在本来利润率不高的情况下不愿为此支付费用,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干脆漠视不管。目前中国出口企业的坏账率超过5%,而发达国家企业却只有0.25%至0.5%的水平,国际平均水平也只在1%左右。中国企业出口中遇到的很多困难,一开始并不是对方存心拖欠,而是中国企业自己出现制度和管理失误。

2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

在我国外贸企业现有的管理职能中,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是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这两个部门承担的。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部门却常常职责分工不清,不能形成协调与制约机制,容易造成外贸企业在客户开发、信用评估、合约签订、资金安排、组织货源、品质监督、租船订舱、制单结汇等诸多贸易环节出现决策失误并导致信用损失。外贸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已成为企业账款拖欠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的根本原因。

3外贸企业产权不明晰

产权不明晰使得很多国有外贸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不顾企业长远利益,盲目赊销;有的企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单纯追求销售额增长,盲目打价格战。这些行为导致了企业应收

账款上升,销售费用上升、负债增加,呆账坏账增加,效益下降,偏离了最终利润这一企业最主要的目标。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就是要在销售收入增长和风险控制这两个目标之间寻求协调一致,保证最终利润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4信用管理方法落后

目前我国外贸企业业务人员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单一,没能掌握或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缺少评估和预测,交易中往往是凭主观判断作决策,缺少科学的决策依据。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由于缺少信用额度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销售人员违规经营、违章操作,甚至与客户勾结留下可乘之机。在账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少专业化的方法。

4加强外贸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清晰地看出现今我国外贸企业已不是单纯的信用管理技术、手段的缺失,还包括有企业组织结构不协调,和相应企业文化落后等诸多因素制约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的建立和实施。

我国外贸企业可依据自身条件选择实施以下的对策:大型外贸企业可成立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专职机构来建立健全并贯彻实施科学的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中小型外贸企业可考虑实施信用管理委托制。中小型外贸企业,尤其是我国外贸经营权下放以后初次涉足外贸领域的为数众多的私营企业,可考虑直接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外包”给信用管理咨询公司。与企业自己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相比,实行信用管理委托制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具有快速性、专门性和灵活性等优点;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降低外贸信用风险。我国外贸企业在建立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在对外贸易的实践中应该学会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风险管理的先进做法和手段,诸如国际保理、福费廷和出口信用保险等。这些在西方国家中相当成熟并行之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做法虽然在我国正逐渐得到应用,但还远远没有普及,因此我国商务部应大力推广。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