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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是职工有就业欲望,因企业经济裁员、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辞退以及不适应原工作岗位而被迫下岗,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交劳动局待业中心待业期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享受的社会保险福利。
主动辞职和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是放弃就业权利,因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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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有3条,即第39条(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第40条(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第41条(经济性裁员)。本期我们就重点分析采用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条款解聘员工时应注意的问题。
什么是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本身没有主观过失,但是由于劳动者自身的客观原因或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在履行法定程序、付出相应的成本后,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非过失性解除需具备怎样的条件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法定的,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也有相应的条件和程序,并且还会受到法律的限制,这也正是用人单位需重点把握的。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可见,劳动能力欠缺、工作能力欠缺和情势变更就是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全球经济发展并不乐观的阴霾下,中国经济也难以独善其身。适当减员也许会成为~些企业的无奈选择,那么在解聘这些本身并没犯错的员工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劳动能力欠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可以简称为因劳动能力欠缺而解除劳动合同。利用劳动能力欠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 医疗期届满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下称“4-79号文”)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当然,这里指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法律是不限制的。这里所说的医疗期,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而是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而是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
关于医疗期,4-79号文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详见表1)。此外,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该通知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这里所说的1个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此外,4-79号文还规定,医疗期的起算从病休日开始算,并根据在相应周期之内的累计病休时间是否达到规定的病休天数来判定医疗期是否届满。与医疗期对应的计算周期详见表1。从表1可知,对于一个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来说,如果其从2011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这6个月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有关医疗期的计算,应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应根据劳动者总的工作年限和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医疗期。
其次,根据医疗期的期限确定医疗期的计算周期。
再次,从员工休病假第一天起记录员工的病假天数。
最后,在医疗期计算周期内汇总劳动者的病假天数,并判断医疗期是否届满。
典型案例
高某2004年7月毕业,同年9月进入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2007年12月20日起因患病开始休假,其中2007年12月休11天,2008年1月休31天,2008年5月休9天,2008年6月休30天,2008年7月休31天。2008年8月1日,高某前往公司上班,并找人事部门要求对其从2008年5月23日以来的住院费按规定报销。结果,却收到公司以其医疗期超过3个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那么,高某的医疗期届满了吗?
案例分析
根据前面介绍的知识,高某实际工作和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都少于5年,因此,其医疗期应当为3个月,而其从2007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的医疗期,应当在2007年12月20日到2008年6月20日这一期间累计计算,结果为71天,不足3个月。因此,从2008年6月21日起,高某的医疗期应当重新计算。故高某的医疗期并未届满,公司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有个别地方(如上海)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是有具体规定的,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2 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医疗期届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的,用人单位仍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只有给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仍不能胜任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医疗期届满后,怎样判定员工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呢?《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届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这就意味着,医疗期届满后,企业要证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需
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这道程序。由此可见,利用劳动能力欠缺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比较严格,程序比较复杂。不过,地方性规定对此有一定的突破,比如上海有这样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的医疗期后,不能上班工作的,视为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这就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开了个小小的“口子”,只要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不能来工作的,就视为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能力欠缺
除了因劳动能力欠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也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可以简称为工作能力欠缺解除,是用人单位常用的解聘理由。按这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不能胜任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有证据表明,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这就要求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特定行业的,还需要明确工作量。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工作量的,只能参照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来确定,一般来讲,应参照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不能参照最高标准。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的管理人员很困惑这一条件,认为很难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笔者认为,要想简化这一问题的证明责任,用人单位需要将绩效考核制度与“不能胜任工作”挂钩,如考核实行百分制的,可以事先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连续两次月度考核在60分以下或年度考核在60分以下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再如考核结果分为A、B、C、D、E档的,可以在绩效考核制度中规定D档及以下属于不能胜任工作。但是,将绩效考核制度与“不能胜任工作”挂钩后,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将一个员工考核为不能胜任工作,而是要有公平的考核标准、严格的考核程序。否则,用人单位随意出的考核结果,不会被员工认可。
2 培训或调岗
如同医疗期届满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用人单位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也不能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而是要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了工作能力欠缺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有两个,即培训或调岗,而这两个程序选择其一即可,而且选择权在企业一方。那么,企业该选择哪一种方式好呢?这要根据员工以及企业的情况进行分析,如果企业有岗位可以调,可以选择调岗,无岗位可调则只有选择培训。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从简便操作的角度来说,可以选择培训,因为法律对不能胜任工作而需做出的培训安排没有特殊的要求,公司内部的人也可以为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进行培训。而如果选择调岗的话,还会涉及到调岗的合理与否等问题,容易引起纠纷。
需要指出的是,为防止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发生举证不能的风险,企业需在调岗或培训时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如调岗的书面协议、培训的材料等。
3 仍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调岗的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简言之,用人单位需要第二次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某公司与黄小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黄小姐负责该公司华东区的销售工作。同时,公司与黄小姐还签订了关于销售目标的协议书,其中约定,若黄小姐无法完成销售目标,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经考核,公司发现黄小姐无法完成预定的销售目标。公司遂提前一个月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给黄小姐开出了辞退通知书。黄小姐不服,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黄小姐赔偿金。
案例分析
该公司败诉的原因是没有履行工作能力欠缺解除劳动合同的全部程序。公司与黄小姐事先设定了销售目标,黄小姐无法完成,可以视为不能胜任工作,但公司并未给黄小姐安排法律规定的培训或转岗,而是直接将其辞退。显然,这样的决定是无法得到劳动仲裁委支持的。
情势变更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属于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法领域的应用。劳动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其履行亦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规则,对于维持市场道德秩序,平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消除履行合同中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显失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合同法》采用情势变更原则,目的则在于追求劳动关系上的公平与正义。适用这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所谓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比如自然条件、原材料或能源供给条件、生产设备条件、产品销售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再如劳动者丧失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须的资质等,也属于客观情况。所谓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未为当事人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预料的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或国家经济调整、企业兼并、迁移、资产转移等。上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还必须达到足以使原劳动合同发生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变化。如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劳动合同履行没有影响,或达不到足以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的,均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就某一种情形出现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认识不一致,则应由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裁定。
2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并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走一个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中止劳动合同的程序,当事人对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与员工的沟通和协商。
典型案例
谢某于2007年9月1日进入某货运公司,从事船务出口操作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劳动合同期限是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0日止。货运公司主营业务为台湾某公司在上海的独家订舱,因受世界经济低迷影响,双方于2011年9月20日终止权。在货运公司经营模式发生了重大改变的情况下,谢某原有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于是货运公司解除了与谢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按照法定标准向谢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但是,谢某对此赔偿并不认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谢某的请求
未予支持。谢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货运公司因经营业务发生变化,致使与谢某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货运公司理应先与谢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货运公司并未经过协商程序,而是单方面与谢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确属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货运公司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谢某支付赔偿金,故谢某要求货运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请,应予支持。由于货运公司已经向谢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最后法院判决货运公司支付赔偿金差额17500元。
案例分析
该案例的焦点就在于当发生了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后,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程序,比如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如果双方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按照新的约定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即可;如果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A单位并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走一个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中止劳动合同的程序,当事人对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用A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此时与劳动者协商可能往往都是徒劳,因此就不愿再作协商,便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也有的用人单位认为,用人单位不愿意跟劳动者进行协商就代表着协商不成,因此在发生了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后,不经过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就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属于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观上没有过失,该条的立法精神是,在发生了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后,法律不鼓励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义务,这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经过该协商程序而直接解除,就构成了违法解雇,需要承担违法解雇的法律后果。
如果员工的工作比较重要且工作交接事项比较多,最好选择提前1个月通知员工,以便留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工作交接事宜;如果员工的工作不是很重要,且在离职前留在单位有可能会做一些对单位不利的事情,则最好选择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立即让员工离职。
非过失性解除应走怎样的程序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仅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还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过失性解除需要履行的程序包括通知工会、通知个人、内部程序和特殊程序等四个方面。
通知工会
通知工会的程序仍然是《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因为非过失性解除也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遵循第43条规定的程序。有关这一程序的内容,这里就不再赘述。
通知个人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涉及劳动关系的终结,因此同样需要通知个人,否则就达不到解除劳动关系的效果。这一点无需赘述。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不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另行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至于到底是选择提前30天通知员工本人,还是选择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而立即让员工离职,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员工的工作比较重要且工作交接事项比较多,最好选择提前1个月通知员工,以便留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工作交接事宜;如果员工的工作不是很重要,且员工个人的素质不佳,在离职前留在单位有可能会做一些对单位不利的事情,则最好选择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立即让员工离职。
内部程序
这里说的内部程序,与过失性解除中所说的内部程序一样,均指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有关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程序规定。因此,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有相应规定,用人单位也必须履行内部的程序,否则,会引发相应的法律风险。
特殊程序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也有自己的特殊程序,这些特殊程序因解除的条件不同而有所区别。比如,当员工劳动能力欠缺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员工工作能力欠缺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为员工培训或调岗;情势变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上述“另行安排工作”、“调岗或培训”、“协商变更”等是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程序,其实这也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注意相应的程序规定。
什么情况下不能采用非过失性解除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主观上没有过错,只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客观原因或外在环境的变化所致,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受到限制的。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运用非过失性解除的条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员工属于上述六种人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非过性解除的条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相对的不得解除,即用人单位只是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双方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受限制。
・典型案例1
康某2007年9月职业高中毕业后被某服装厂招收,与该厂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康某在职业高中期间学习的不是服装裁剪工作,该厂服装品牌又多,所裁剪的服装有时出现尺寸不准确,缝制后出现不合格等技术问题,但鉴于康某工作努力,2010年6月,服装厂送其与另外两名女工在一家培训机构学习服装裁剪两个月,学习结束后,康某所裁剪的服装还是时有出现尺寸不准确,缝制后出现不合格等技术问题。2010
年9月,该厂以康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康某向厂里说,自己已怀孕两个多月,厂里不能解除合同。该厂认为不胜任工作可以解除合同,坚持原决定不变。康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厂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
・典型案例2
何小姐大学毕业后,进入了某公司,后来她觉得工作压力大,便萌生了想换家单位的想法。但离终止劳动合同还有半年的时间,因此何小姐想还是等到合同到期再说吧。不久,公司找何小姐谈话,与其协商,因近来公司经营情况变化,想与其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何小姐觉得这正是个好机会,于是双方谈妥条件后,签订了解除劳动协议书。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何小姐便离开了公司。一周后,何小姐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推算是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前的事,于是何小姐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典型案例3
某公司上个月刚招聘了一名会计人员,现在试用期内,但经过一个月的试用,发现该员工的会计知识基础较差,经常出现一些基础性错误,几次提醒后仍未见改善,据此公司认为该员工不符合作为专业会计人员的录用条件,拟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该员工却拿出证据证明其已怀孕,说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相对的不得解除,即用人单位只是不可以按照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或第3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4
曾小姐系某公司员工,后来,公司因经营业务的调整,与曾小姐就工作岗位变动问题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曾小姐对此表示不满,在此期间多次与公司领导吵闹,后在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几天不到公司上班,公司人事部多次电话通知曾小姐到单位,并警告如果连续10日不请假又不到公司上班,公司将按照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曾小姐在电话里向公司表明,自己已怀孕两个月,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但之后曾小姐既未向公司提交医院的建议休息证明书,也未到公司上班。在曾小姐连续10日未到公司上班后,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了与曾小姐的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上述四个案例涉及“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解除限制及例外。案例1中,康某不能胜任裁剪工作,公司依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了两个月的培训,还仍然无法胜任裁剪工作,本已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解除条件,但由于康某怀孕,该服装厂则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选择调岗等其他途径处理安排其工作。案例2中,看似企业应当恢复劳动关系,其实也不需要恢复劳动关系,因为公司当初选择的并非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选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受法律的限制。案例3和案例4中,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都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受任何限制。因此一旦劳动者出现上述情况,用人单位对任何人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失性解除涉及的成本有哪些
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运用非过失性解除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运用非过失性解除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如果未提前的,则需要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医疗补助费
“房子非常满意,惟一美中不足的就是离我的工作单位太远,坐车上班至少也要两个小时。”小张这样对妻子说道。
“活人还能让尿憋死,将来你调到一个离家近的单位工作不就行了。”妻子的这句话解决了小张难题。
住进新房后的一天,小张向自己所在的公司递交了一份辞职报告,全文如下:“各位公司领导:因我刚搬的新家距公司路途遥远,又加之交通堵塞,造成我上班十分不便。故我申请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请公司领导予以批准。”
一个月过去了,小张的辞职报告仍然没有获得公司领导的批准。就在他为此事着急的时候,一位朋友告诉他:“劳动法说了,员工辞职只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不管单位同意不同意,30天以后劳动合同就算解除了。你给单位的辞职报告已经超过30天了,现在有权让单位给你办理离职手续了。”
小张听了这话非常高兴,立即前往公司人事部,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可谁知,公司人事经理却说:“你递交的辞职报告还没获得领导的批准,所以你的劳动合同还不能算解除,现在不能给你办理离职手续。”
面对上述两种说法,小张茫然了。
到底哪种说法正确呢?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提出的程序要求。一般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附加其他约定的话,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时,只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30日后即会产生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法律效力。应该说,本案例中小张的朋友所说之意,就在于此。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案例:
评析:
小贾于2006年7月3日入职某网络公司,双方于2007年12月17日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小贾的岗位为信息部主任,工资标准参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并将公司岗位职责及员工手册作为合同的附件。员工手册中规定,公司员工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1月8日公司公布了关于员工薪酬管理的实施办法。2009年1月10日,公司公布了包括小贾在内部分员工任职的决定,将小贾岗位调整为网络部技术总监,工资标准按主管待遇执行。2009年3月2目,小贾称不同意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及工作待遇,停止工作。3月18日,公司以小贾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了公司工会,工会未提出异议。
小贾说,自己不同意公司关于其岗位及工资待遇的单方调整,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09年3月2日停止工作,并于3月4日以邮寄的方式给公司发了一份不同意调整岗位和工资待遇函,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向劳动局仲裁委员会提讼,请求公司支付2009年2月份工资6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8000元;未提前30日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个月工资6000元。
企业申辩
网络公司表示,2008年11月,公司因经营需要及经济形势的不良影响,决定在内部进行机构改革,同时对公司员工岗位工资待遇进行调整。2009年1月8日,公布了《公司关于员工岗位工资待遇的实施办法》。2009年1月10日公布了《公司关于部分员工任职的决定》。1月15日,公司领导就小贾的岗位调整事宜与小贾进行了面谈,小贾未提出异议,并继续在公司进行工作。按照小贾调整后的岗位工资待遇,自2009年1月起每月工资为2800元,但公司已于1月按调整前工资6000元支付,经与小贾协商,在2月的工资中扣除1月多支付的部分,2月支付了小贾41.62元。3月2日,小贾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就不到公司上班了,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于3月19日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仲裁结果
网络公司支付小贾2009年2月份工资差额5958.38元;驳回小贾的其他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者合同约定的内容。该公司以公告形式作出与小贾变更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的表示后,小贾已通过信函形式明确表示不同意,表明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协商未果。在此情形下,公司单方变更小贾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二,劳动关系的解除。
本案中,小贾虽主张其已向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依据公司收到的其关于不同意公司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待遇函表明,小贾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做出明确的意思表明,仲裁委对其主张难以采信。小贾于2009年3月2日停止工作后,并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无不妥。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作出的决定已事先经公司工会同意,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与小贾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持经济补偿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形,仲裁委不予支持。
2017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
由于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共同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时截止。
2、乙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周之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全部的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移交,资产的回收,工作的汇报,转单的签返,付清对甲方的应付款项,提供客户信息等,与此同时,双方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
3、因乙方在职期间曾担任二级公司的总经理,为保障甲方的权益,乙方保证在离职后遵守如下约定:
(1)继续遵守和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外泄在职期间从甲方获悉的任何商业秘密;
(2)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二级公司主营业务相冲突的商业活动。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损于甲方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的行为。
4、为弥补乙方因上述约定而有可能出现的损失,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补偿金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税后)
5、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后,甲方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第一个发薪日,将50%的补偿金直接划到乙方的工资卡上。
6、如果乙方严格遵守第3条中的约定,甲方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将剩余的50%的补偿金支付给乙方;如果乙方出现了违反约定的行为,甲方可以不支付该50%的补偿金。
7、乙方承诺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继续承担的其他义务。
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以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10、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17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二
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劳动者: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在签订本协议后即予以解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协议生效后全部予以终止。
第二条、薪酬、社保及经济补偿金
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甲方已履行用人单位全部义务,依法向乙方足额发放薪酬、办理社保及支付各种经济补偿金。在签订本协议之后,乙方不得因劳动关系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三条、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
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甲乙双方已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乙方的社保由乙方自行接续办理。
第四条、保密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乙 方:____________(员工工号: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____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
二、____方支付____方经济补偿金(违约金)______元;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公司 乙方(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旷工解除劳动合同(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劳动合同,双方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结清以下款项:
a) 月份工资:共计¥ 元
b) 相应比例年终奖:共计¥ 元
c) 经济补偿金:共计¥ 元
d) 乙方尚欠甲方欠款及资产损失赔款:共计¥ 元;
e) 其它:共计¥ 元;
f) 其它扣款以员工离职交接表中所列资产移交情况为准。
3、甲方为乙方缴交社会保险金至 年 月 日
4、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1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6、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7、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专家解读】
一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变化:
A、协商一致;
B、提前30天通知;
C、试用期提前3天。
二劳动者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变化:
A、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了劳动者权益的;
E、因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无效合同的;
F、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专家解读】
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的范围调整:
A、患病或非因工受伤;
B、不胜任工作;
C、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D、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E、裁员
二、企业解除条件的限制:
(1)特殊行业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A、离岗检查;
B、疑似医学职业病诊断期间;
C、疑似医学职业病医学观察期。
(2)职业病、工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医疗期;
(4)孕期、产期、哺乳期;
(5)连续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不足五年。
三、解除程序限制:
A、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与省条例的区别);
B、通知工会;
【应对策略】
1、善于利用劳动者的过失解除劳动合同;
2、慎重使用除名、开除和辞退;
3、完善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4、充分利用协商一致与期满终止的原则;
5、解除程序的意识增强。
6、要通过相应措施预防劳动者的被动解除;
7、善于利用30天的问题;
8、员工提出解除的签字问题重视;
张某于1994年2月7日与某寻呼台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1994年8月1日张某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诉,寻呼台予以批准。在此期间,张某曾向寻呼台交纳200元保证金,寻呼台未支付其7月份工资,张某向仲裁委提出:要求寻呼台退回200元保证金,并支付其7月份工资。仲裁委在调查核实后进行了裁决:寻呼台收取张某的200元保证金及7月份工资返还张某。
[案例评析]
此案涉及4个法律和政策性问题:
第一,《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张某于劳动合同签订后的半年向单位书面提出辞职申诉,单位予以批准,所以,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张某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用人单位无须发给张某经济补偿金。
第三,《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个劳动者本人。”张某是8月份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7月份是付出了正常劳动的,因此单位应支付张某7月份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