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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采访了“伟嘉安捷”顾问,他给予了详细解答。
部分中低收入借款人将受益
(1)公积金贷款上限额度提高,更多贷款购房人群将受益
从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率来看,随着央行的不断加息,尽管公积金贷款利率也有所调整,但是相比于商业贷款利率还是低了1%,所以,公积金贷款也就成为越来越多中低收入购房群体所使用的贷款方式。而此次公积金贷款上限额度由40万调整到60万,对于大多数准备贷款买房的人群来说也将会受益较多。
(2)公积金贷款上限额度的提高,将会促进其使用人群比例的增长
以往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求,所以才会转向申请商业贷款,而今公积金贷款的上限额度提高至60万,对于大多数购房人群来说,还是愿意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公积金贷款使用人群比例的增长。
(3)案例分析:
唐先生,40岁,国家机关公务员,月收入3000元。目前,在亚运村一带看中一套面积70平方米的二居室,评估价60万。唐先生夫妇多年积攒20万元,购买这套房屋需要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可能为40万元。唐先生拿不定主意的是,选择公积金贷款买房还是选择商业贷款买房?“伟嘉安捷”专家列表如下:
“伟嘉安捷”顾问指出:依上表所见,以唐先生贷款40万元买房为例,如果其贷款年限为15年,那么,在基准利率下,公积金比商贷共节省91099.29元;在优惠利率下,公积金仍比商贷节省约48120.30元。
如果唐先生的贷款年限为20年,那么,在基准利率下,公积金比商贷共节省129698.79元;在优惠利率下,公积金仍比商贷节省约68279.74元。可见,公积金贷款买房省钱优势明显。
对二手房市场影响不大。
(1)目前,并非所有购房者都能享受贷款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根据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借款人如申请公积金单笔最高贷款额度,需对其个人信用进行评定,如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A级的贷款申请人,那么其贷款额度可以在原来可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30%;AA级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可以在原来可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15%。另外,如个人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还要根据借款人的月收入确定其偿还能力,并设置具体的贷款金额。所以,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即便是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上调至60万,也并非所有购房者在贷款买房时都能享受到此优惠政策。
(2)公积金贷款申批时间较长,部分业主不愿接受买房人申请。就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而言,公积金贷款利率低、还款方式灵活等特点,是许多购房人贷款买房时较为愿意使用的贷款品种。但是,对于大多数卖房业主来说,却不希望购房人通过公积金贷款来支付其总房款。因为,公积金贷款审批程序较为复杂,涉及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保中心和银行三个单位,通常情况下,公积金贷款全程办理时间大概为一至二个月左右。正因为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时间较长,银行放款时间不如商业贷款那样快速、及时,所以,造成了多数业主更愿意将自己的房子卖给那些全款付清或者选择商业贷款买房的客户。
2、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 加强 群众
近几年来,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在住房建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据调查显示,公积金贷款仍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具有很多显著的优点,住房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同时,由于现时国内住房价格和其他因素,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一个热点关注问题,人们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进行购房融资,在使用过程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劣逐渐暴露出来,虽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也进行了多次的改革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缺陷。
(一)覆盖面低
公积金是国家对于住户困难的群众提供的低息贷款,这种贷款制度是国家通过政策颁布实施的,它的目的在于让低收入者、住户困难的家庭能够享受到这种待遇。但是目前出现了一个很普遍的问题,由于公积金只针对参加工作已经就业的员工,所以它的覆盖面积非常的狭小。很多住户困难的家庭恰恰是没有收入的下岗员工,或者是一些经济困难的企业中的员工,还有一部分是无法就业的城市居民以及来城市打工的农民工,这些人完全无法参加公积金,享受不到这种优惠的政策,这样一来公积金实际上只是符合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已。除此之外,公积金贷款还存在着一个缺陷,它的贷款条件非常严格,城市中很多收入较低的人无法交付房款的首付资金,所以根本无法通过公积金贷款这个渠道来获取融资买房,因此可以看出这部分人虽然也缴存公积金,但是公积金并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他们无法通过这个方式来购买住房,只能等到其退休之后才能领到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政策只能对一部分人群优惠,对于低收入家庭而言,这种低存款低贷款的政策反而会适得其反,让这些家庭受了利息损失,因此低收入群众对于公积金贷款只能是望尘莫及。
(二)没有优惠低收入群体
在各个城市房价大涨的今天,就全国而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多位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家庭,属于收入中等或高收人人群,低收入者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较少,造成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用自己的公积金储蓄为少数中高收入者购房提供补贴的局面。因此,对于已经拥有住房的职工一旦其多次申请公积金购买住房的时候,应该要求其多付一些成本,例如增加其公积金贷款利率等,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一定程度上制约这些高收入者买房的欲望,使得住房公积金能够在低收入群中发挥最大的价值。
(三)缺乏灵活性
公积金贷款的主要目的是让住户困难的群众能够收益,但是目前在许多工作单位之中,都会让内部员工购买,并且对员工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种有关住房的强制储蓄模式。不仅如此,在贷款住房公积金的时候,并不是轻易就能贷到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的时候必须要本人有购买住房需要的时候才能申请贷款,而且在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时候也有限制,特别是员工在第一购房和第二次购房的时候有严格的规定,这样一来会造成员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困难,让一些员工无法普遍的享受到这种优惠政策带来的便利。由此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诸多,缺乏灵活性。
二、解决对策及其建议
(一)加强公积金管理
国家政策规定员工的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员工收入范围内,因此不需要像个人收入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很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就会利用这一政策,提高企业公积金缴纳的数额,特别是在某些国企或者垄断企业中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企业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实际上是为了让员工的福利增加,而且还可以让企业所得税和员工个人所得税锐减,很多企业都开始相继的模仿。因此各个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公积金管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切实的将工作做到实处。具体做法是要严格的审查当地的各个企业是否按照规范来缴存住房公积金,必须规定好缴存的上限,对于某些擅自的超过公积金应缴比例的企业,应该严惩不贷,要严格的杜绝这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来规避所得税的行为。
(二)减少限制条件
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是政府的优惠性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也是属于事业单位,它是以服务群众为目的的,不具有盈利性质。这样就导致了其在工作之中难以与银行协调好,因为银行和公积金管理处的利益、职责存在着差异性,在公积金贷款这一工作上,两方互相限制颇多,这对公积金贷款效率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公积金管理处、相关银行以及其他的中介机构应该互相协调一下,实现联合办理制度,将贷款公积金的障碍扫清,让贷款工作效率提高,让其贷款的手续简化,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门槛,减轻员工负担,让公积金真正的用于购房困难的家庭使用。
(三)实现跨区域
由于区域间的限制,导致公积金闲置,因此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应该实行区域间的融通,让公积金可以跨区域的流通。这样就可以让公积金使用率低的区域将公积金向资金不足的区域流动,两方可以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使得公积金流动性均衡,提高其使用率。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解决公积金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公积金贷款管理人员必须得完善公积金贷款制度,降低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减少限制性的条件,让公积金贷款业务能够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琼.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J].贷款,2007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住房保障功能 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由职工所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蓄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职工住房费用的一种社会性、政策性、互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在上海率先建立,199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肯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城镇住房改革中的重要价值,并作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定。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至今二十余年,发展迅速,日臻完善,对于提高职工购房住房能力、增加住房保障资金、推动房地产业发展进步等意义重大。根据住建部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截至2008年末,我国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同比增长7.75%;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同比增长27.54%。①随着住房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深化,我国住房公积金住房金融作用逐渐浮现出一些问题并日趋严峻,严重制约其住房保障功能的发挥。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是建设并完善中国特色住房保障体系必须面对的一项课题。
住房公积金在发挥住房保障功能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旨在提高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支付能力,助其解决住房问题。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缓解日趋严峻的供需结构矛盾,国家在住房公积金保值、利率、税收等方面给予诸多优惠政策。尽管如此,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挥住房保障功能方面仍不尽人意,住房问题日趋严峻,甚至引发出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制约着社会的和谐发展。总结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偏低。一方面,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外资企业为主,这些单位的职工多属于具有稳定收入的高收入群体;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同工、自由职业者和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不在国家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有限的覆盖范围决定了受益人群多为高收入者,资金的使用难以惠及广大中低收入人群。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即为中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然而,就当前实际情况而言,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显然没有被遵守和实现。
另一方面,截止2008年底,我国住房公积金应缴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而实际缴存人数只有7745.09万人,覆盖率仅为69.25%,也就是说,在全国“在职工”中有30.75%的职工未按照国家规定如期缴存住房公积金。②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情况并不乐观,这种现状也是造成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偏低、住房保障功能难以切实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整体不高。截至2011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余额总计2.1万亿元,这个看似巨大的数额让人们再次感受到中国房地产市场规模的巨大。然而,中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整体不高,2008年末,住房公积金使用率72.81%,同比下降1.78%;住房公积金运用率53.54%,同比下降3.51%。③究其原因,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式的单一是造成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偏低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大部分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由此又衍生出公积金使用公平问题,高收入群体具备购房能力,自然也成为公积金贷款主要受益者,而中低收入群体缺乏购房能力,不仅难以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还要承受低利率强制储蓄利息损失。
区域与行业发展不平衡,住房公积金实施效果差异较大。一方面,我国住房公积金发展水平呈现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发展水平等息息相关。我国区域经济差异悬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差距。东部地区经济发达,财政收入增长迅猛,公积金制度配套资金充足,为公积金制度的切实履行和全面推行提供了经济和政治基础,因此东部地区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广、资金使用率高。而中西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尚未摆脱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经济发展较慢,财政配套资金紧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以及资金使用率普遍较低。
另一方面,不同行业间经济效益不同,职工的工资收入自然也不同。通信、金融、烟草、电力等国家垄断性行业职工工资收入较高,属于高收入群体,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偏高;而其他一些普通行业职工工资收入较低,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相对较低,进一步拉大了不同行业间住房公积金的差距。
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的对策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和监管力度。一方面,很多企业和职工对于住房公积金的价值、意义以及相关规定缺乏认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广和实施效果。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提高大众认知水平,以获得广泛的理解和支持,这也是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的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已经立法,但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诸多问题,大量“在职工”被排除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外,难以享受住房制度带来的利益。因此,国家应加强执法的严格性,明确界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范围,严格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公积金缴纳情况,要求单位构建并完善公积金制度,切实保障职工权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鼓励员工积极争取并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职工举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违背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给予惩处,对迟缴单位要求交付滞纳金,拒缴单位通过司法部门强制执行。
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政策向中低收入者倾斜。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同工、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基本不在国家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内,自然也难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实惠。国家应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逐步将他们纳入到住房公积金体制中。对于已经被覆盖的群体,应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强制性,确保应缴尽缴,真正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
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对象多为高收入群体,严重违背了住房公积金为提高中低收入人群住房支付能力而设立的初衷。为使政策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在相关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本着普遍受益的逆相关原则:提高过低的缴存比例,划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出台限制政策应对高收入者多次低息购房贷款的情况;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中低收入人群的政策性住房保障功能,对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给予政策倾斜。
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结构,拓展其使用方式。为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应根据保障群体的实际要求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结构,拓展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式。例如,低收入者在买不起房子的情况下,可以动用住房公积金交付房租,确保低收入者具有容身之所,使住房保障功能得到多角度的呈现。2011年10月,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住建部正积极联合各个相关部门,研究修订住房公积金条例,放宽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作为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旨在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式,进一步发挥住房保障功能。
协调住房保障措施,抑制房价不合理上涨。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提高人们的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如果房价远远高于购买力的话,对大多数人而言买房仍然是一个难以实现的梦。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日趋严峻的住房问题,当务之急是抑制房价的不合理上涨。房价调控是一项庞大、复杂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不能急功近利,应注重调控的长期性和宏观性,采用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另外,为解决低收入人群难以承担高昂的市场化房价费用的现状,政府应大力给予土地补贴、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减免等政策倾斜鼓励经济适用房、廉价房的开发建设,确保稳定的廉价房源。
结语
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深化住房改革、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推动房地产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住房市场化和商品化的发展使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浮现出诸多问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资金使用效率低、实施效果差异大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功能的发挥。面对这种形势,国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结构,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式,协调住房保障措施,采用经济手段抑制房价不合理上涨等,切实发挥其住房保障功能。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徐州))
【注释】
①胡秀芬:“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4期。
②王帮敏:“论住房社会保障性制度的现实性选择”,《现代商贸工业》,2007年第10期。
1、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管理不规范
住房公积金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为职工缴纳的住房长期储备金,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既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也包括普通私营单位、外资企业、集体企业、社会团体。在实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管理中,各地政府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导致住房公积金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使用政策不同,国企与私企使用政策不同,出现了不公正的局面。许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管理责任制度和审计制度,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松散,甚至将公积金推向股票、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不仅可能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带来巨大的损失,更会给民众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2、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低下
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财会信息化管理进程推进十分迅速,财会行业呈现出会计电算化、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的趋势。而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不高,许多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实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会计信息化进程的推进。还有部分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经营管理理念落后,即使有能力实现信息化,却对信息化推进的意义认识不够,只注重眼前利益,对财务管理信息化给住房公积金体系带来的长久的效益视而不见。而随着住房公积金覆盖规模和普及规模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工作量不断增大,才发现由于会计信息混乱和会计信息沟通不及时,导致财务管理混乱,严重制约了住房公积金的推广和应用,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二、提高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途径
为了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制度,解决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应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合法使用,便于群众监督,使更多的民众享受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利益、福利,因此提高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内部实行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稽核制度是通过会计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报表等方法审查和监督财务工作的进行。内部牵制制度通过财款分工处理,钱账分管责任制度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有利于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科学管理,避免滋生违法行为。应当建立高素质、正规化的财务管理队伍,财务管理工作者应当熟练掌握会计专业知识,懂法律、懂财务,还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工作作风。
2、应当规范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住房公积金是一项为民造福的重大基本国策,要实现住房公积金为民众谋利,使民众得利,必须切实做到规范使用和管理住房公积金。要制定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政策和规章制度,要千方百计地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积,使更多的民众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利益,使更多的民众能够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使民众生活安定、居有定所。
3、在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与时俱进,掌握会计电算化、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应当通过信息化技术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管理效率,通过信息化技术提高民众在住房公积金提现、贷款以及存储过程中的效率,简化、优化贷款、提现的流程,吸引更多的民众参与、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享受住房公积金带来的效益。
三、结语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额度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8003701
随着我国住房购买价格大幅度提高,人们在购买住房时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购买已成为一个首选途径。如何更好的利用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有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更好的开展相关工作。本文就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结合多年的从业经验进行详细的探讨。
1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国务院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在购买房屋、修建房屋、租赁房屋以及偿还贷款、出境旅游等多种情况之下都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之后才能在购买房屋时同时办理公积金贷款以及提取账户内的余额,而不是随意的进行。在我国,有明确的规定对此进行规范。首先,如果职工不仅要提取账户内的公积金的余额同时还要办理住房贷款,使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被取走这样就会不能满足别的职工贷款的要求。其次,我国三个部委在2005年开始颁布实施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条例中规定,在建造、购买、大修和翻修其自住住房的时候,如果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原则上面可以允许职工以及其家庭配偶在一年以内可以凭有效的身份证明可以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对于账户内的公积金进行提取,但是提取的全部额度不可以超出实际用于房屋上面的支出。同时,在19条中也规定,职工使用的个人住房贷款,职工本人以及其配偶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用于进行贷款利息的偿还,但是每一次提取的总额度不可以超过当期需要还款的额度,如果要进行提前还款,其额度也不可以超过公积金贷款的余额。
2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那么如何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结合我国管理条例,本人作以下阐述:
首先是购买住房时公积金的提取问题。从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在职工进行自住住房购买时,可以提取公积金。在我国的个别地方,在这一个执行的过程中通常会将拥有使用权的自住房规定为自住住房,对于租赁或者是仅仅有使用权的房屋不算入其中。在本人看来,这是对条例不正确的解读。我们国家允许职工在购买能够支付得起的使用权的住房时,可以通过提取公积金来解决他们的住房的问题,这应该是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其次是租房提取公积金问题。相关条例认为,当职工的房租超出了其家庭总收入的规定的比例时可以提取使用账户内的余额。伴随着我国房改政策的深入和完善,职工的租住房管局直管公房的现象逐渐减少,但租住农民房以及城市私房的现象却逐渐增多。房租日益高额,这也逐渐的成为了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和经济负担。目前,我国家庭的收入是多元化的发展的,对于家庭的收入在计算和核算时比较困难的。加入规定其房租超过家庭总收入的特定比例后,才可以提取和使用公积金用来支付房租中多余的部分,这一规定在当前收入多元化的背景下实现起来相对较难。
最后是关于购房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条例规定对于那些购买住房的职工能够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是很多地方限定提取人为夫妻双方,有的地方也将提取对象扩大了——涉及到所有住房的家庭成员,这样就使得公积金在提取范围涉及了更多人。本人认为可以适当的对这种范围进行推广,允许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帮助购房人进行购房,这不仅不会加重其经济负担,还能降低购房成本,给生活带来很大的利处。
3 住房公积金提取探讨
(1)非本市户籍职工的公积金提取。现阶段,公积金制度在非公有制单位中相对是较弱的,这主要是由于其对公积金的重视不够,个别的单位甚至认为这涉及到财政支出,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财政负担,这些资金不如用来直接发给员工以刺激其工作的积极性。再加上职工没有对公积金形成正确的了解,对于公积金缴存以及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认识还是不够,所以才出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以及催促缴存的重视不够。这些现象会影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2)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频次。提取频次主要是涉及了偿还贷款本息,各地对于公积金提取频次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认为每年可提取两次,有的则规定自购房日开始的三年之内可以每年进行公积金提取两次,最多为六次。也有的地方认为,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直到购房者的贷款还完,夫妇二人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能超过偿还本息额,还有的地方认为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对首次付款和贷款偿还本息,而且可以先用公积金的余额来偿还贷款,但是不规定提取的次数频率。作者认为,当住房的贷款还没有还清前,可以每个月缴存当月的划转来还贷款,管理中心需要能够接受委托个人进行按月的代扣,这样可以给职工提供很大的方便,也能对贷款的回收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3)公积金的提取额度问题。对于公积金的提取主要分为本金提取和销户提取。销户提取由于是关系到职工销户问题,所以提取不存在太多问题。而本金提取由于各地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同,可保留一定额度也可进行一次性提取,所以需要具体情况按照各地规定和政策进行相应的提取额度的操作。
参考文献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供需;风险;灵活性;公平性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2月5日
近几年来,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热度一直居高不下,随着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出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运而生,不仅拓宽了住房金融业的业务渠道,也凭借它特有的低利息而灵活的贷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不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新兴金融工具,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从2008年末至2009年金融危机及危机后的一系列救市政策使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度紧张,到2012年实施限购政策后的又一轮市场井喷,致使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再度紧张。在2013年“国五条”出台前后,市场的又一次井喷导致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压很多贷款业务受理量而无法放贷,最严重的时候,不仅引发了流动性不足的问题,而且还出现贷款轮候的现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管是作为一种融通资本的金融工具,还是实现政策需要的“购房救济粮”,在当下具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从理论方面来说,公积金贷款是近年来银行推出的一种创新性贷款品种。通过研究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发放对象、利率等,可以分析公积金贷款对贷款市场资金流动的影响,为进一步发展房地产金融和实施相关调控政策提供理论支撑;从实践方面来说,在我国,自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以来,伴随着“炒房热”的高温,有大部分中薪阶层因此沦为“房奴”。研究公积金贷款现状及探究“福利陷阱”背后的原因,有利于认识和解决我国中低收入者“贷款难”的问题,并进一步改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的不均衡,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平衡。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国家的政策和市场定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满足大部分中低阶层买房的需求,不过实际操作中,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以及公积金贷款机制的疏漏,使得公积金贷款在具体发放和使用中受限,并没有达到良好的政策效果。具体分析如下:
(一)公积金贷款的地区差异性很大。一方面在东西部和南北部经济发展的差距下,各地区的工薪水平也有很大的差异;另一方面由于各地环境、社会文化的不同,也影响了各地的公积金中心政策的执行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机制具有很大的不适用性,大大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模糊。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住房储金,相关条例中规定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然而,“自住住房”的定义却很模糊。地区、文化、收入不同的人们对这种模棱两可的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像这样的制度缺陷,很容易造成一些投机的人“免费占用”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两性”失衡。在一定程度上是“共有基金”,即所有缴存人共同出资建立的,故在考虑差别性的基础上,还应顾及到互的要求。这也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和规模不断扩大下的必然要求。现阶段,二者的失衡也从一定意义上阻碍了一部分中低薪阶层利用公积金贷款的渠道。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现状根源分析
(一)市场均衡。由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的供求情况可知,现阶段,该市场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由于短期内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不会大幅度增加(供给方),而中低薪阶层对住房以及公积金贷款的需求会大规模地增加,故从定性上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供给弹性要小于需求弹性。如图1所示,目前市场状况如点O1,公积金贷款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一个差额,要达到市场的供求均衡(O2点),理论上来说,应不断增加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源或是调整贷款方式使得整体需求下降。在实际情况中,造成市场不均衡的原因很复杂,且各个因素相互影响,现具体分析如图1所示。(图1)
1、在需求方面,目前人们对住房的需求是刚性需求,即需求收入弹性较大而价格弹性较小。短时间内,中低薪阶层的收入不可能快速提高,因而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完全满足自身的住房需求。然而,在进行公积金贷款时,由于公积金的缴存与工资挂钩,这样收入较低的中低薪阶层无法享受公积金低利率贷款的好处。这种“低存低贷”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一些人过度借贷,“夺取”了真正需要住房贷款的低收入者的贷款资金,反过来又影响收入分配,引发社会不公平等问题的发生。
2、在供给方面,应尽可能地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然而,由于管理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的融资渠道很窄,利用金融工具进行保值增值的方式受限;另外,公积金贷款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其流动性较差,不能及时将贷款资金变现,资金利用率低。
3、在其他方面,如政策性因素也是影响公积金贷款市场均衡的原因之一。根据有关条例规定,目前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必须为职工本人申请,金额是50万,职工及其配偶申请贷款的金额是70万,这个数字远低于现在按市价算出的购房资金差额,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职工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或按鞔款,从而减少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场份额。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风险。据调查,近年来全国平均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稳步上升,已经达到并超过了商业银行存贷比为75%的临界点,这意味着资金流向开始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有可能面临着较大的支付风险。因而,控制和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风险是很有其现实性和必要性的。目前,我国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主要风险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制度风险和稽核风险、抵押物风险等。
1、信用风险。据有关研究,贷款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对违约风险有着一定的影响。即在还款期内,贷款额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越高,购房者的还款压力越大,违约概率也随之提高;若所贷款项期限长、额度大,则当借款人的收入或其家庭状况包括离婚、重大疾病等发生变化时,贷款偿还压力增大,相应地,其违约的几率也会增大;借款人采取各种手段故意欺诈,伪造个人信用资料骗取贷款等。
2、操作风险。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由于贷款管理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不认真审核保证人的资格及借款人的收入、信用和贷款用途,也忽略了对借款人、保证人身份证明的仔细核对;贷款后期管理的跟进,对借款人归还贷款情况的掌握以及对逾期贷款的及时催收与否,都会影响贷款风险。
3、制度风险和稽核风险。造成制度风险和稽核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岗位设置不合理、内部衔接监控不到位、人情贷款的发放以及与房地产开发商勾结。
4、抵押物风险。抵押风险主要是由抵押物的市场价格变化所带来的风险。贷款房价比是衡量抵押风险的一个比率。当社会经济不景气、房地产市场萧条,抵押房屋的市场价格就会下跌,故此时贷款市场价值大于房屋抵押市场价值,贷款房价比大于1,在这种情况下,若忽略交易成本和其他因素,借款人倾向于违约的可能性增大。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福利陷阱问题。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这样一个怪像:一方面大量资金处于闲置状态,而另一方面真正有购房需求的中低薪阶层却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无法享受低利率贷款的政策优惠。这便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福利陷阱”。
对于中低收入家庭来说,住房公积金的难提取导致它有一个很流行的别名――养老金。这是“低存低贷”的作用效果。由于上述现行公积金条例规定的限制,很难取得公积金贷款,使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闲置资金,只能等退休后领取成为养老金。而另一方面,尽管不能获取公积金贷款买房,却还要强制性地每月缴纳一些款项,造成大多数中低收入者变相为少数中高收入者购房提供补贴的局面。此外,这些存在公积金账户里的款项远比同期存在银行里的资金要大大缩水。这无疑对中低收入者是雪上加霜的打击。
三、相关政策与建议
(一)在政策和制度方面
1、切实注重社会公平。从这一角度出发修改相关条例;改革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取消单方面与工资挂钩的贷款条件,解决“福利陷阱”的问题,并简化和完善贷款程序,增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障性。
2、灵活利用住房公积金。可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信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证券化,也可向专业的SPV公司转让住房公积金贷款债权,增强贷款资金的流动性,也从一定程度化解了由非专业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将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统一纳到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上来,在有关监管的同时,防止住房公积金的过度贬值。
(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方面
1、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机制,加强政策调整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控制市场风险的评估机制,根据市场风险及时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从宏观调控方面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场平稳运行,并使其效用最大化。当市场出现资金流动性紧张时,应迅速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增加资金来源渠道,缓解资金紧张;当市场出现资金流动冗余时,可以从宏观上适当调度部分资金用于投资,并请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2、完善住房公积金信贷程序。(1)实现“存贷挂钩”制度个人化。近年来,业内推行将住房公积金“存贷挂钩”、“以存定贷”,即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总量来决定发放的贷款总量。在此基础上,应该将“存贷挂钩”等方针具体到个人账户上,根据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和年限来决定其贷款额度,这种微观化的预算管理方式使得每个人会根据自身情况获得贷款,减少了公积金贷款的浪费,促进了社会公平;(2)将消费贷款压缩,部分转型为发债定向支持建设的贷款或增加其他的资金使用和增值渠道,形成渠道多样化、余度可调节化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随市场“时紧时松”的流动性现状。
3、挖掘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从制度上增强住房公积金的互助,允许以一个家庭作为贷款单位,家庭成员可以共享公积金贷款,这样以组合的形式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整体的需求,有效整合公积金资源,促进公积金贷款市场的均衡。在设定贷款限额上,应充分考虑人们的需求,即除了买房贷款的需要,还要顾及到人们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由很多因素综合影响,其中房屋的市场价格和人们的收入占主导地位。因此,贷款限额应与市价和收入相适应。
(三)在控制公积金信贷风险方面。应切实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贷款工作的规范化、流程化和制度化。做好“加强贷前调查,防范源头风险;加强贷中审查,严格控制风险;加强贷后管理,有效化解风险”的工作。其中,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务。
1、加强控制信用风险。(1)提高借款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能力。增加对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息的收集量,提升信息收集的质量,提高信息分析结果的准确度,严格把好个人贷款审核审批关,及时预防和控制贷款中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2)完善对借款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审查机制。①在了解和掌握借款人收支状况、学历水平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基础上,结合借款人家庭的实际状况如家庭成员构成、从事的职业类型,来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贷款偿还能力和信用;②可以采取将月工资收入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相结合的办法,强制性地将借款人月还本息额控制在家庭月收入的50%以内,这样可以为借款人划定合理的贷款额度和年限;③加强对所了解的借款人信息核实的能力,对借款人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向工作单位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核实,同时要注意审查借款人及配偶是否有其他未还清的贷款或债务。(3)建立健全借款人资信管理动态系统。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变化情况来判断其个人工资收入情况并进行实时评估,及时预测借款人由于还款能力下降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
2、防范操作风险。根据贷款的流程,分别从贷前、贷中和贷后等环节入手防范,检查和控制相关风险点,并制定具体的管理职责和实施细则,实行贷款审核、发放、管理、回收等各个环节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化;建立健全贷款首接责任制、贷款内部管理规定、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贷款档案,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建立健全审贷程序分离和风险监管分离机制,保证贷款审核审批和风险控制的独立性;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制度和逾期贷款催收办法,实现动态管理,使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3、注意控制制度风险和稽核风险。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实现制度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激励机制的完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使其严守岗位,互相监督。另外,要注意加强业务人员尤其是稽核人员业务素养和专业技能,实行竞争上岗,明确业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控制风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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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考量政策的价值问题,是政策的制定中意义深远的问题,各种纷繁复杂利益关系问题的解决,如果不从法的价值根本上着手,其他任何手段都无能为力。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定位
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公平程度是提高其效率的内在要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不仅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还含有社会伦理学的意义。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就体现在其住房保障功能上的社会公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目标是保证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其管理及运行程序来实现这一目标,达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市场取向的政府主导型住房制度变迁过程中,权衡各方因素所作出的住房资金安排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制定的原则
(一)依法规范,公开透明
正因为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福利性的储蓄资金,这也决定了住房公积金虽属个人所有,但个人却只享有限制性的所有权。这种限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专项管理储金
住房公积金虽然由单位和在职职工按一定比例共同缴存,实际上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权具有一定的限制性,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
2、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在未被所有人以销户形式提取前,所有人除可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分权。
住房公积金本来就是“众人拾柴火焰高”,我们也不难设想,如果能随意提取使用,“储水池”的“水”越来越少,低息贷款何以保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无论是以现金购房还是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为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都是以住房消费行为的发生为前提的。
3、住房公积金严格遵守定向使用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应当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随个人意愿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国家政策规定统一保值。政策的规范作用可以起到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的效果。《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条,“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这不仅仅是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提取范围,与上位法冲突,更重要的是价值和作用的双重冲突,造成不良的导向作用,即住房公积金可以解决其他社会问题。这就不难理解,不少人治病想到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资金,却要让它承载其他社会责任,这是法理学上的严重不对称。因此,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专款专用,不宜扩大使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
(二)资金归集与运用的平衡
互助共济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特征,为了能体现为一种错时性的“今天我帮你,明天你帮他,后天他帮我”,确保能有稳定的资金专项用于职工的政策性贷款,帮助广大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既要让住房公积金起到对职工的资金支持作用,同时也要兼顾资金的沉淀用于解决其他职工的政策性贷款问题,让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三)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问题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中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出发点就是解决城镇居民买房、建房资金短缺问题,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
(四)严惩威胁管理秩序的行为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困境 改革措施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惠民的制度,凡是在单位工作,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为员工以后的买房提供了保障。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建立的,并且是沿用了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模式,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的一项社会住房保障制度。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日趋成熟。在公积金制度实行的二十多年时间里,确实起到了明显的作用,给处于高房价情况下想要买房的人民群众提供了较好的福利。但是也有很多较为突出的不足之处,需要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对公积金制度进行不断的改革。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存的问题
(一)没有明确的管理主体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是社会的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主要是受控于政府。可以办理金融业务,但是又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出现了很多不便,比如,利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业务就出现许多麻烦,其中包括,巨额资金的安全问题、资金监管问题以及通货膨胀所带来的贬值问题等等。这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却没有一个明确的主体单位进行管理。因此,为了更好的解决上述问题,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主体进行确立,规范管理单位的身份属性,使相应的问题有对应的单位进行监管和解决。
(二)公积金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
公积金是一笔较为庞大的资金,这笔资金通常是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来监管。按理说,资金的管理应该交由金融机构来管理,但是公积金却不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督,而是直接受银行的审计监督。就导致了公积金在使用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漏洞。公积金的组成是由单位和个人缴纳一定比例的金额共同构成住房公积金,但是目前,对于个人来说,只有缴费,没有资金的监督权力。这就比较容易导致某些人员利用管理漏洞来获取私利。所以,公积金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是当前的又一问题。
(三)公积金缴纳的主体范围不合理
目前,我国享有住房公积金的群体主要是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中的在职职工,而广大的农民工群体却享受不了这样的福利。要知道,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之所以这么迅速,很大程度上都的归功于农民工,而这群为城市做出巨大贡献的群体却得不到这方面的保障,住房成为他们亟需解决的问题。当然,有些城市为了促进城乡的统一发展,也为部分的农民工缴纳了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但是还远远达不到要求。
二、基于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困境提出的改革措施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当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就像当初我们国家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候也经过了长时间的磨合才得以建立。但是,针对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巨大漏洞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有效的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受益人群,最大程度的利用住房公积金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进而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改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应该有一个中立的、客观的机构进行监管。总的来说,如果要想有效的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就必须要对现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进行彻底地改变,进而使相应的监督体系也得到完善。当然,现在社会中还有一种较为有意义的提议,就是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变成为国家政策性的金融机构,这样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规范了公积金本身的管理,而且更能保障住房公积金缴纳主体的利益,让住房公积金发挥其更大的社会功用。
(二)加强监督力度
几年来,利用公积金作为抵押进行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且涉及的金融巨大,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例如:2013年3月至4月期间,广东多次出现有人用虚假购房合同、虚假房产证等一套完整模式非法提取套现公积金。经过警方的摸底排查,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现场缴获公章36枚、空白房产证9本以及伪造材料等一批作案工具。据查,该团伙作案达十余宗,涉案金额约百万元人民币。因此,加强对住房公积的监督力度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实,在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是有相关规定的,财政、银行及缴费的单位和职工都可以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全面的监督,但是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数量有严格的限制,其中免不了极个别人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无视法律,进而谋求私利。所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不仅要让相关单位行使自己的本职权利,还应该使住房公积金透明化,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开支进行公布,做到透明化,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可以更好的防止公积金案件的发生。
(三)完善法律法规
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由于相应的监管机制不健全,人们对住房公积金的概念还不明确,对于公积金出现的违规情况不知道怎么解决。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要对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监管渠道和监管方式。虽然我国在2013年对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修订,但是仍旧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所以,针对当前的公积金管理情况,进一步的完善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同时要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可行性,进而最大程度使住房公积金缴纳主体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现在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要想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走出目前的困境,就应该用发展的眼光和从全局着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在当前房价居高不下的前提下,使更多的群体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所带来的效益。同时,要不失时机地促成住房公积金的受惠面积,使公积金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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