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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法律依据主要为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而立法层次直接决定制度的束力。由于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缺乏最高层次的立法,一方面,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困难。据1998年下半年的统计,全国企业拖欠保险费总额达365亿元;另一方面,导致各种挪用、挤占、截流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层出不穷。从影响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妨碍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就业促进方面的支出。因此,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度的实施需要立法层次的保证,这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基础。
二、谨慎的扩大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
(一)适用对象扩大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合同制农民工。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主要限于城镇劳动者,而不包括乡镇劳动者和城市农民劳务者。考虑到失业保险的本质特征--普遍性,从理论上讲,所有的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就业的劳动者均应包含在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失业保险的对象应包括各种劳动者。
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之时,尤其是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在制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或修改条例时,应适当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充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农民劳务,应该允许在城市从事较固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属地原则加入失业保险。
(二)考虑大学生的失业保险问题。大学生失业成了一种普遍存在、相对存在且将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它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因为这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规定,则刚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又是不可能领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虽然《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将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纳入“低保”范围,但是领取“低保”程序繁杂,条件苛刻。所以有必要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再就业,创造财富,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三、强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功能
如前所述,失业保险制度应该包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两个方面。相比之下,促进就业更为重要。所谓促进就业是指通过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帮助失业者提高就业能力,创造就业机会,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失业者的就业问题。
(一)加强职业培训。中国劳动力具有绝对数量多而相对综合素质低的特点,普通劳动力供给严重过剩,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技术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严重匮乏。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必须加强再就业培训针对性,提高再就业培训效果,提高再就业率。有关部门在开展培训前,必须及时掌握劳动力市场的相关信息,同时加强对培训对象具体情况的分析,采取个性化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在培训方式、培训课程、培训时间等方面,为失业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提高培训效果。另外,应该把失业登记部门与劳动部门、职业介绍部门合在一起,在失业人员进行失业人员登记,办理失业金申领程序的同时,进行职业介绍登记,参加劳动技能的培训,以提高再就业率。
(二)加大基金对再就业的倾斜。加强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基础便是有资金作保证。对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比例均应显现出倾斜性,以协助失业保险的这一功能的更好发挥,体现失业保险在治理失业方面的主动性。
1、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出比例
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上,中国偏重单纯的生活保障,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不能有效为促进就业提供资金上的保证。由于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用于职业培训项目的基金支出比例,所以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再就业上的资金就具有较大的弹性,从而对再就业支出方面难以有足够的资金保障,使再就业的实质性进展受到影响。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失业保险基金对再就业的支持力度很大。如德国政府使再就业培训经费放在各项失业投入的首位。中国的失业保险法规应扩大保险基金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费用的提取比例。在立法上把当前的不确定比例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促进再就业和基本生活方面的法定比例,使再就业方面的支出比例具有刚性。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扩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积极加大促进再就业的支持力度。
生存分析(survivalanalysis)是将事件的结果与事件所经历时间结合起来分析的一种统计分析方法,可用来分析不同影响因素(称之为协变量)与生存函数间的关系,分析某种因素对生存率或生存时间的影响作用。由于失业持续时间数据中包含截尾(删失)数据,且具有右连续性特征,故其他常用的分析方法不适用于分析协变量对失业生存函数的影响。生存分析方法有三种,分别为参数法、半参数法和非参数法,本文将运用半参数法中的COX比例风险模型及非参数法中的Kaplan-Meier法来进行研究分析。
1.COX比例风险模型的建立及分析在生存分析法中,COX回归用于分析协变量与失业时间长短的关系,失业人员若实现重新就业,即为“失业状态死亡”。本研究中,将性别、民族、年龄、文化水平、婚姻状况、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月工资收入、家里是否还有其他人失业、原工作单位性质、是否接受过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列为待定协变量,运用SPSS17.0统计软件,把以上影响因素作为自变量,设置多分类变量的哑变量,采用向前逐步回归法(最大似然估计)构建COX比例风险模型,对偏回归系数进行显著性检验,判断协变量与失业者失业持续时间的长短是否具有显著关系,输出结果见表2。根据表2可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的变量有5个,分别为“年龄”“文化水平”“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是否接受过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信息获取程度”。
2.Kaplan-Meier法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影响因素的分析描述生存分析中的Kaplan-Meier是一种描述性统计方法,用生存曲线描述失业者再就业的影响因素与失业生存的关系,其基本思想是:将样本统计的失业持续时间由小到大依次排列,计算各类失业者在某一时间点的失业生存函数。年龄方面:根据COX回归检验结果进行分析,自变量“年龄”的偏回归系数为负,表明该协变量属于保护因素,即保护失业状态的因素,意味着失业者每增加一岁,则其再就业的概率和可能性会下降3.1%。由此可见,随着失业人员年龄的逐渐增大,其再就业的难度也将增大。文化水平方面:“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中职(职高、中专、技工学校)”这四种文化程度偏回归系数均为负值,表明这四种文化水平为保护因素。通过Kaplan-Meier法分析可知,随着时间的增长,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的失业者的生存概率递减最快,即“失业状态死亡”最快,其再就业的概率最大。高中与中职(职高、中专、技工学校)就业情况整体上趋于一致。总体来说,失业者的文化水平越高,其再就业的概率和可能性就越大。失业保险方面:该自变量的偏回归系数为负值,表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再就业的概率和可能性会降低32.5%。通过分析得出,在相同的“失业状态死亡”时刻,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生存函数低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即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可能性较大。相较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来说,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缺少必要的经济收入,因此会有更强烈的动机和意愿来摆脱自己的失业状态,更加积极主动地去寻找工作。再就业技能培训方面:该自变量的偏回归系数数值为正,意味着接受过再就业技能培训的再就业概率会提高40.8%。分析表明,接受过再就业技能培训的失业人员失业状态生存函数较低,即再就业可能性较大。失业人员接受再就业技能培训,能够在短时间内掌握一项工作技能,通过社区、培训机构向有用工需求的单位推荐介绍,可以大大缩短失业者搜寻工作的时间,增加失业者再就业的机会。再就业信息获取方面:在以失业者再就业信息获取多为对照组的情况下,再就业信息获取少的失业者的再就业概率会降低0.717(1-0.283)。分析表明,获取再就业信息多的失业者的失业状态生存率较低,说明失业人员获取的就业信息越多,其再就业的可能性就越大。
二、结论及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表明,随着失业者年龄的逐渐增长,劳动者的技能和求职紧迫感都在下降,再就业可能性会逐渐降低。在劳动力市场中,失业者的文化程度与其再就业的可能性成正比。领取失业保险金可能会降低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积极性,接受过再就业技能培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可能性较高,获取再就业信息多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可能性更大。社区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促进失业人员观念转变目前,越来越多的大龄失业者对重新就业持消极被动的态度,许多青年失业者的择业观念仍受工作期待过高、追求稳定工作等传统思想主导。此外,因低学历所造成心理上的自卑与不自信,也影响再就业的态度消极。面对不断增长的就业指导与心理辅导的需求,扩大具有专业知识的职业指导队伍是非常必要的。应该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社区促进就业的服务质量。通过对失业人员就业观念上的专业指导,从根本上帮助实现积极就业。
2.充分整合各类教育资源,积极开展社区教育技能培训随着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的素质与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加强对失业者的技能培训。社区作为教育工作的有效载体,应充分发挥其教育服务功能。社区教育应把技能培训作为其工作的发展方向,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内容的技能培训以迎合市场需求,增强培训的实用性。通过国家的政策引导,充分整合社会各类资源,激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区教育服务中来。通过共建、合作等方式,形成社区特有的培训网络。
3.将失业保险与就业培训挂钩,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参与在开展培训的过程中,应注重激发失业人员的学习欲望和热情,培养其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以通过政策引导,将失业金体系与再就业培训挂钩,避免领取失业保险金会降低失业人员再就业积极性的问题。通过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在已参加再就业培训并且能出示相关证明的情况下,才能领取到失业救济金。还可以给培训合格的失业者一定的奖励以提高其积极性,如免除培训期间的学费、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等。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劳动供给;劳动需求;福利
一、引言
自法国1905年建立世界上最早的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失业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经过了百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和功能强大的体系。然而,失业保险制度受到经济学理论上的青睐和重视却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众多经济学家惊奇地发现:只占据国民经济极小份额的失业保险,①会直接作用于经济中的每一个微观个体;它的每一项内容②变化都会直接改变人们的行为决策,进而对宏观经济产生巨大影响。
大量细致的理论研究围绕着失业保险制度展开。研究的领域涉及劳动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研究的方法也逐渐从建立理论模型转向更多的实证计量分析。具体而言,研究工作大体集中在三个方面:(1)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研究,这是吸引众多经济学家目光的起始点;它引发了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全面讨论。(2)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研究。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税,探讨失业保险税收政策对企业劳动需求的影响也是重要内容之一。(3)失业保险制度对福利影响的研究。失业保险究竟如何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增进个人和社会福利的作用值得仔细思考。本文拟按照这三个方面,回顾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们对失业保险制度的探讨和争论,并对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作出评述,同时也指出了这些理论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非常有益的。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研究
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影响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西方国家的失业率一直徘徊在较高的水平上,人们开始怀疑这一现象是否与失业保险政策有关,③并开始重新审视和评价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同时出于财政问题的考虑,一些国家的政府开始着手对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福利制度实行改革。对现实的思考激发出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相关文献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一)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探讨
在研究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理论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搜寻理论(searchtheory)。该理论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劳动者能够理性地选择放弃可以得到的某些工作机会并保持失业状态,等待在未来出现更好的工作。那么,是什么因素决定劳动者放弃或接受新工作提议呢?搜寻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上关于工资等信息是不完全的,失业者搜寻和获得工作必须付出成本。失业者会根据劳动力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大致估计搜寻工作的成本和收益,以决定出去工作的心理底价或可接受的最低工资水平,即保留工资水平。除此之外,劳动者的效用是工资收入和享受闲暇的函数。搜寻工作行为可以带来未来工资收入,增进劳动者的效用水平,但这实际上也是放弃了闲暇机会,劳动者的效用水平受到损害。任何一个理性的劳动者都会以满足效用最大化为目的,选择适当的工作搜寻努力程度。因此,保留工资水平和工作搜寻努力程度是直接决定人们劳动供给行为的两个关键因素:保留工资水平越低,搜寻工作越努力,失业者结束失业状态的概率较大;反之,失业者就业机会较小。失业保险正是通过改变它们,进而影响人们的失业时间和就业状态。
1.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负面影响。Feldstein(1976)和Topel(1983)等人认为,搜寻工作的劳动者会根据劳动力市场提供的信息,估算找到新工作机会的概率、成本和收益,形成搜寻工作的预期边际收益与预期边际成本。失业者的搜寻行为将一直持续到两者相等的时候为止,此时的工资水平恰好等于保留工资,失业者接受工作提议。劳动者的储蓄、借款和失业保险金等非劳动收入会改变搜寻工作的预期边际收益,进而影响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当失业者获得较丰厚的失业保险金时,其搜寻工作的预期收益以及保留工资会相应提高;失业者不仅变得更加“挑剔”工作,而且也会降低寻找工作的热情和减少寻找工作的时间,进而延长失业时间,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也随之上升。[1-2]
2.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的影响是不确定的。Feldstein等人的分析暗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只要处在失业状态,劳动者就可以无限期获得失业保险金。然而现实情况是,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必须具备相应资格以及享受失业保险的时间受到严格限制。考虑到这些制度特征,一味指责失业保险会增加失业的结论便具有片面性。
将失业保险的制度特征引入理论模型的开创性工作是由Mortensen(1977)作出的。他赞同Feldstein等人的理论并进一步指出,失业保险还具有激励和促进人们积极寻找工作的“资格效应(entitlementeffect)”,故对个人劳动供给的综合效应是不确定的。这表现在,经济中总是有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失业保险会增加其成为资格享受者的吸引力。另外,对于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快要结束的失业者,即将丧失的失业保险会直接导致其保留工资水平迅速下降,从而激励他们努力寻找工作。对于这些失业者,失业保险的资格效应往往占主导地位,他们的失业时间会因此而缩短。[3]Meryer(1990)延续Mortensen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观点:在失业保险期限之内,较高的失业保险金的确会延长人们的失业时间;而在接近该期限结束时,失业者结束失业状态的概率会极大提高。因而,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行为产生的影响并不能一概而论。[4]
3.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积极影响。如果将失业保险放在更广范畴或更长时间内来考察,会得到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积极影响的结论。首先,失业保险产生影响的范畴并不仅仅限于劳动者。Hamermesh(1982)认为,失业保险会增强人们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性。因为参加工作之后,即使被解雇也能得到失业保险金,这比不参加工作、没有任何收入要好得多,所以失业保险会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总体劳动参与率。[5]其次,按照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计算失业保险金的方法,意味着失业之前的工资收入越高,失业者获得的失业保险金也就越多。在失业风险无处不在的情况下,这种联系会促使就业者愿意增加劳动供给来获得更高的工资收入(Yaniv,1982)。[6]最后,失业保险金能够影响工作搜寻类型,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Kahan和Low(1991)按照失业者搜寻工作的方式,将其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系统搜寻,即失业者根据自身条件和兴趣,有针对性地收集某一类工作信息;另一类是随机搜寻,即失业者毫无目的地广泛搜寻市场上的各种信息。这两种类型的搜寻方式比较起来,系统搜寻虽然更花费时间和金钱,风险也较大,但是其目的性较强,失业者能够容易并快速地找到合适的工作。[7]失业保险提供的现金与时间补偿能够支持失业者选择系统搜寻的方式去获取相关的工作信息,并在较短的时间里找到满意的工作。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个人劳动供给影响的实证分析
失业保险制度到底是增加还是减少劳动供给并没有在理论上形成统一的结论,而理论上的争论激发了大量围绕着失业保险对失业影响展开的实证研究工作。与尚有歧义的理论结论所不同的是,几乎所有实证分析的结论都支持失业保险会延长失业者的失业时间和提高经济中的失业率这一观点。
1.失业保险会提高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及降低工作搜寻力度。Feldstein(1982)对1976年5月美国失业者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如果失业者可以在失业期间获得失业保险金,那么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每上升10%,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上升4%。[8]失业保险对人们搜寻工作努力程度的负面激励效应,通过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得以证实。美国西北大学经济系的Meyer教授在美国伊利诺州做了着名的“奖金实验”(thebonusexperiments)。他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者随机划分为两组:一组是按照正常途径获取失业保险福利的控制组;另一组是承诺失业者在11周内找到工作并持续工作4个月以上就给他们就业奖金的试验组。结果显示,试验组的平均失业时间要比控制组的失业时间缩短了一周左右,并且节省下来的平均失业保险津贴总数要多于支付给他们的奖金总数(Meyer,1995)。[9]
2.失业保险金水平的提高和领取期限的延长增加了失业者的失业时间。Feldstein(1976)实证检验发现:当时丰厚的失业保险金导致绝大部分失业者安于现状并乐于享受闲暇,造成了经济中接近一半的暂时失业(layoff)。[1]如果将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增加10%,Katz和Meyer(1990)估计美国失业者的平均失业期会增加1.5个星期。[10]因此,检验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对失业的影响取得了一致的结论。Moffitt和Nicholson(1982)等人发现,如果失业保险享受的潜在期限延长一周,失业者的失业持续时间将会增加0.1~0.8周不等。美国失业保险享受期限最长为26周,可能导致平均失业时间延长2.5周。[11]
3.失业保险领取资格对失业的影响符合理论上的预期。Card和Riddell(1996)证实了失业保险领取资格的容易程度与失业率呈正相关关系。[12]加拿大和美国的经济环境等各方面都非常相似,经济发展水平也相差无几,但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加拿大的失业者能够领取失业保险的可能性比美国失业者高出3倍以上;到了80年代末期,这种可能性增加到3.5倍以上。相应地,加拿大的失业率较之美国的失业率更高,上升得也更快。对Mortensen关于即将结束的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失业者就业积极性的观点,并没有在实证分析中得到更多的验证,其原因就在于系统区分和收集这些失业者的个人信息非常困难。但是,仍然有Carling和Holmlund(1996)对瑞典的数据作出了大致的估算:当失业保险期限快结束时,失业者脱离失业状态的可能性的确是上升的,但是计量结果并不显着。[13]
尽管理论上还存在争论,但是建立在西方国家现实数据上的实证检验,已经证实了失业保险对个人劳动供给产生负面影响并提高失业率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前提条件是一国经济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能够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其次,它们的研究对象是短期公开失业,并且绝大多数失业者可以享受政府为之提供的较宽裕的失业保险。这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大相径庭。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大量长期结构性失业和总量过剩失业群体、许多劳动者被排斥在失业保险体系之外以及失业保险金标准过低等情况。因此,考察失业保险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还需要结合这些特殊条件和背景。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借鉴这些理论的研究成果,考虑和认识在一个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调节的劳动力市场上,失业保险制度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去影响人们的劳动供给行为,进而对经济中的失业率产生巨大影响。这对于衡量发展中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如何影响劳动供给继而失业现象,也起到了一定的参考、比较和借鉴作用。
三、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研究
大多数西方国家规定,失业保险费用的承担主体是企业,其做法是企业按雇员工资总额的某一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按照缴纳失业保险税的不同比例,失业保险税收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制度;另一种是等级税率的失业保险制度,又称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experienceratingofunemploymentinsurancesystem)。
(一)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理论探讨
1.探讨固定税率方式对企业劳动力需求的影响,主要是在竞争市场工资理论和效率工资理论基础上完成的。Kelejian和Black(1970)等人认为,失业保险税实质上是一种工资所得税,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分摊,导致劳动供给和劳动需求同时下降。然而,失业保险扮演着对失业风险补偿的角色又会吸引人们参与劳动力市场,增加劳动供给。在劳动供给无太大变化和劳动需求减少的情况下,市场均衡工资和均衡就业水平则降低。[14]Stiglitz(1986)采用效率工资理论来分析失业保险税对劳动需求的影响。他认为效率工资实际上是企业无法确切掌握劳动者实际工作能力而通过高工资政策进行甄别的一种方式,失业保险税并不一定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其原因是,失业保险金抬高了劳动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一方面会导致企业进一步提高工资来吸引劳动者就业,同时也减少对劳动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会促使低效率的失业者宁可呆在家里也不愿意出去工作。于是,在某一给定的市场工资水平上,寻找工作的劳动者的平均技能水平和质量都会普遍上升;相应地,企业也会节省部分筛选和考察工作申请者实际能力的信息成本和雇佣成本,增加对劳动者的需求。[15]
2.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是在企业工资总额基础上,按照企业解雇历史制定不同的税率。解雇人数较多的企业适用较高的税率等级;反之,适用较低的税率等级。美国是采用这一制度的典型国家,几乎所有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工作都是围绕着美国相关情况展开的。该制度的设计原则和目的是企业完全承担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从而抑制企业解雇劳动者的随意性,降低经济中的失业率。然而,这一目的在现实中难以实现。这是因为,一方面失业保险税率有最低等级和最高等级的限制;低于或者超过界限的企业,其解雇劳动者的人数与失业保险税的税率不再有任何关系。另一方面,许多研究已证实,即使在失业保险税率随解雇人数增加而上升的范围内,多数企业只支付前雇员获得的部分失业保险金。所以,现实中的失业保险税收制度通常是不完善的(称为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
Feldstein(1976)和Baily(1977)认为,企业在市场需求下降和经济萧条时期会解雇劳动者,这一点众所周知。不存在失业保险制度时,企业必须提供较高的工资来补偿失业风险,这样才能吸引劳动者前来就业。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如果采取的是固定税率和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政府实际上承担了部分失业补偿金;而本该由企业支付的高工资,就缩减为就业时期的工资水平和失业时期的部分失业保险金。这样,失业保险无意中鼓励了企业的解雇行为,导致经济萧条时期产生更多的失业。[1][16]Albrecht和Vroman(2003)也支持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更加有利于就业的观点。[17]尽管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会提高企业的解雇成本和降低它们雇佣劳动者的愿望,但是,现代企业一般采取效率工资来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一方面,较高的效率工资会促使劳动者勤奋努力工作以减少失业的风险;另一方面,高昂的解雇成本也迫使企业不会轻易解雇员工。一旦所有劳动者和企业都这样做了,就能够带来高产出、低失业和高工资的结果。
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还会影响劳动力资源在不同企业之间的重新配置。Topel和Welch(1980)发现,失业保险税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对于不会或者很少解雇劳动者的企业而言,其缴纳的失业保险税通常高于其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故失业保险成为了这些企业的额外负担,降低了它们扩大劳动力需求的愿望。另一方面,对于解雇经历频繁的企业,其前雇员获得的失业保险金远远大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税,失业保险转化为对企业解雇行为的补贴。故在经济繁荣时期,这些企业扩大自身规模,毫无顾忌地雇佣大量劳动力;在经济萧条和市场不景气时期,这些企业又会无情地解雇大量的劳动者,导致失业率大幅上升。[18]
(二)失业保险制度对企业劳动需求影响的实证分析
失业保险对劳动需求和劳动力资源配置影响的实证检验,引起了经济学家们的广泛兴趣;大部分研究支持固定比率和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会导致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上升的结论。
一些经济学家直接对失业保险税收与失业率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Topel(1980)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完全根据企业的解雇历史来决定它们的失业保险税率,美国的平均失业率将会下降大约1/4。[18]Anderson和Meyer(2000)通过研究1972-2000年美国华盛顿州失业率的波动状况,证明了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抑制企业解雇劳动者的动机和行为。华盛顿州在1985年之前实行是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1985年开始推行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相应地,该州的失业率在1972-1984年处于6.8%~12.1%之间;而在1985-2000年,该州的失业率呈明显下降的趋势,波动范围在4.8%~8.2%之间。失业率不仅在总体上低于1985年以前的失业水平,并且失业率波动幅度也趋于缓和。[19]
另一些经济学家则从失业保险税收制度与劳动力资源配置关系的角度,检验了失业保险与失业率的关系。Anderson和Meyer(1997)分析了美国1978-1984年八个州的相关数据,发现许多企业只承担了其前雇员的部分失业保险金。这种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鼓励了企业的解雇行为,特别是促使劳动力资源大批地从雇佣关系相对稳定行业流入了失业风险较高的行业,经济中的整体失业率也随之上升。[20]Deere等人(1991)比较和检验了1957-1967年美国各行业的失业率、失业保险税和失业保险金的数据,其结论是:建筑业的雇佣关系最不稳定,是失业保险的最大受益者;制造业次之;采矿业和服务业的就业关系相对稳定,承担了失业保险的额外成本。如果失业保险税率和失业保险金水平都增加10%,采矿业和服务业的就业份额则会下降1%左右;而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就业份额则会分别上升2.3%和0.09%,经济中的暂时失业率会因此上升5%。[21]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哪种失业保险税收制度,都会对企业的劳动力需求行为发生作用,进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水平,只不过这两种方式的影响程度不同而已。固定税率的失业保险税收政策,实质上是一种极度不完善的失业保险经历评估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仅仅单纯地从数量上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并没有深入到将产生失业的风险与责任同各个企业联系起来。这种做法不仅会降低企业的劳动需求,还会增强劳动力市场就业关系的不稳定性。为了增加就业机会和减少解雇现象的发生,设计失业保险经历评估机制不失为一良策;它让多解雇劳动者的企业需缴纳更多的失业保险税,承担较大的责任,避免了随意的解雇行为。与此同时,该制度又可以减轻就业关系稳定企业的成本负担,激励它们适当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从而起到稳定经济的就业水平和相对降低失业率的作用。
四、失业保险制度对福利影响的研究
以上大部分文献的结论是,失业保险制度会减少个人劳动供给和企业劳动需求,提高总体失业率。接受这一观点将会导致我们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帮助所有劳动者分担失业风险。分析失业保险改善微观个体和整体经济福利的相关文献,基本上是从以下三个方面针对各国具体数据而展开的实证分析。
1.失业保险制度能够平滑个人消费,增进个人福利。劳动者因为失业而丧失劳动收入的情况尽管是暂时的,但是或多或少地降低了其福利水平。特别是失业者失业持续时间越长,其消费水平随之下降更多。Browning和Crossley(2000)证明,当加拿大的失业者持续失业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他的消费水平会大幅下降14%左右。[22]
维持个人在失业期间的福利水平,尽管依靠储蓄以及参加私人保险市场可以缓解个人在失业期间的消费水平下降;但是,储蓄实质上是牺牲现期消费来换取未来消费的一种形式,取决于个人的储蓄意愿和收入水平。因此,储蓄作为预防失业风险的功能极为有限。此外,个人的失业原因和搜寻工作的努力程度属于私人信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巨大监督成本阻碍了私人保险市场参与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在保障劳动者福利不受未来失业风险的损害方面,失业保险制度有着储蓄和私人保险市场无法替代的优势。Browning和Crossley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的确对维持失业者的福利有很大帮助。失业保险金的多少与失业者的消费水平高低呈高度的正相关:失业保险金每下降10%,会引起失业者的平均消费水平下降0.8%;而对于没有任何资产或配偶没有工作的失业者,失业保险金的下降对他们的打击是巨大的,其家庭消费水平分别下降了11.55%和17.71%。[22]同样地,Gruber(1994)模拟1968-1987年美国各州的消费数据发现:失业保险金替代率越高,失业保险平滑消费的作用越显着。据他的估计,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消费水平较失业之前下降了22%,比享受到失业保险保障的失业者的消费水平下降幅度(7%)高出3倍之多。[23]
2.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失业者再就业的整体水平。Feldstein(1982)的研究表明:失业保险条件越慷慨,失业者的保留工资水平也会越高。[24]较高的保留工资水平能够激发失业者坚持寻找具有资本和技术含量的高工资的工作,失业者再就业收入的整体水平会因此得以上升。[24]Meyer(1990)的研究更为具体,他估计失业保险金水平每上升10%,尽管会导致失业者平均失业持续期增加一周左右,但是失业者再就业后的工资比失业前的工资水平平均上升了1.2%。[4]Crémieux和Audenrode(1995)对加拿大有关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获得失业保险金超过30周以上的失业者,其再就业后的工资收入比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再就业后的收入普遍高出7%~9%。[25]
3.失业保险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一方面,失业保险支持失业者花费更多的时间来积累人力资本或寻找具有更高劳动效率的工作,能够改善工作与劳动者匹配关系,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总产出水平。Enrenberg和Oaxaca(1976)发现,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增进了所有劳动者的福利,进而提高总产出水平大约为0.5个百分点。[26]Marimon和Zilibotti(1998)强调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应当根据比较利益的原则进行匹配。一方面,失业保险能够促使劳动者等待更适合他们的工作,从而起到改善资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失业保险能够提高工作结构的层次,产生更有效率的工作,提高总产出水平。[27]Acemoglu和Shimer(1999)认为,低工资和低效率工作的失业风险相对稳定,而具有高工资和高效率工作的失业风险相对较高。大部分劳动者是风险规避者,他们都愿意从事相对稳定和低效率的工作。企业苦于招不到合适的劳动者去填补高失业风险的岗位,往往会顺应要求创造更多的低工资和低资本密集程度的工作,因而经济中的工作结构是缺乏效率的。失业保险能够帮助劳动者分散失业风险,鼓励他们从事更具冒险的工作。相应地,企业也愿意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创造这些工作,从而起到改善工作结构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这样,不仅劳动者可以获得更高的工资,整个社会的总产出和总福利水平也会得以提高。[28]
五、简要的结论和启示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它提供时间和现金补偿,帮助失业者及其家庭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改善劳动力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等;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干扰了劳动力市场的自身运行机制,扭曲了企业的劳动需求和人们的劳动供给行为,可能会造成更多的失业现象。失业保险制度产生的最终影响取决于以上两种效应的强弱对比,这也使得失业保险政策陷入两难境地:慷慨的失业保险金以及相应的失业保险税收,会减少人们就业机会和增加失业;而过低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税收,尽管可以降低对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程度,却达不到保障失业者正常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目的,失去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几次改革,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与我国庞大的劳动力市场规模和失业人数相比,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仍然是落后的,表现为失业保险覆盖面窄、参与率低和缴费困难等等。因此,认识和了解西方失业保险制度的理论和具体设计是非常有益的。通过对以上文献的研究,我们认为至少存在以下两点启示。
首先,基于失业保险制度最根本目的是对劳动者消费起平滑作用的认识,我们认为应当将失业保险金与失业之前的工资收系起来,成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率,以保障不同层次失业者的生活需求。这一比率不能过低,否则它保障不了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福利和失业者的再就业培训,也吸引不了劳动者参与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者再就业的收入水平以及社会经济效率的作用更是无从谈起。这一比率也不能过高,否则会出现类似于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扭曲微观个体劳动供给的行为。同时,这一比率的计算还需要配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失业特点,确定合理的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和享受资格等具体内容。
其次,鉴于设计合理的失业保险税收制度能够发挥减少劳动者失业风险以及降低失业率的作用,我们认为政府应当根据企业的解雇经历和潜在的失业风险,制定有个体等级差别的费率制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体税率,解决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保证充裕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缓和失业保险对企业劳动力需求产生的不利影响,约束失业风险高的企业在使用劳动力资源方面的随意性,保障劳动者的利益。随着我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固定费率制度向失业保险经历评估制度的转变,能够帮助劳动者特别是低工资和低技能劳动者实现相对稳定的就业;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力市场上弱势群体频繁失业的现象。
注释:
①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0-1996年的统计,失业保险支出在各国GDP所占比例大约在1%~3%之间。
②在西方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失业保险金水平、失业保险享受期限、失业保险享受资格和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等等。失业保险金多少用失业保险金替代率(失业者失业前工资收入的一定比率)来衡量。失业保险享受资格是指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规定。失业保险享受期限是指具备失业保险资格的失业者并不能永久性的获得失业保险金,超过了规定期限的失业者不再具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是指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者缴纳的失业保险税以及政府的财政支出构成。
③西方国家的失业保险金替代率普遍较高。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55%,法国和德国为60%左右,丹麦、瑞士等国甚至达到了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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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分析
从1986年颁布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善,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失业保险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失业社会保险是对遭受失业风险,暂时丧失工资收入的失业者设计的,因而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主要应是劳动者。由于条件限制,我国最初的失业保险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这就忽视了对非国有企业职工的保障。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的提高,我国在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中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这就使得更多的劳动者能够参加失业保险,保障自己的权利,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未将乡镇企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乡镇企业职工以农民职工为主,人员众多,数量很大,在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并不是每一个农民都有足够土地耕种的情况下,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缓解了这一困境。但乡镇企业经营状况极不稳定,一旦这部分农民职工失去工作,而又暂无其它谋生渠道,又将产生众多失业人员。不但使这部分农民生活难以维持,还会给社会造成不稳定。此外,还有一批非农民职工在乡镇企业工作,由于乡镇企业不参加失业保险,使这部分人群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也未纳入保险范围。目前,我国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数目越来越多,而按照《条例》规定,却未将这部分雇员纳入保障范围,只是在附则中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纳入失业保险。有的省份在制定本地相关规定时,未将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纳入范围。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本身就流动频繁,失业现象时有发生,如不参加保险, 则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如何加强立法至关重要。
三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完整的失业保险待遇。目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了许多具有农业户口的合同制工人。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保费,原则上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但目前用人单位在缴费时,工资总额中已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因此《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的补助。而从各地实施情况看,一次性补助标准都不是很高。这样规定显然有失公平,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业户口工人,都是为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应享受同样的失业保险待遇。可考虑农业合同制工人个人也适当缴费,而失业后享受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是“职工”范围法律界定不明。目前许多企业为了逃避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职工为“临时工”,拒绝为其办理失业保险。而实际上国家对临时工的相关问题早有定论:“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但在条例中对职工的界定不明,使得一些企业钻漏洞,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
五是新增失业群体。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所指的失业人员只限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而在现实中,尚有一类人群是从未参加工作的劳动力,其中又有一个颇为引人注目的群体———大学生失业群体。这部分人群没尽缴费义务,原则上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但据一些国家的做法,对不能立刻找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作特殊规定,给他们发放失业津贴。我国是否可借鉴类似做法:对其基本生活先做一定保障,帮助其就业,待其正式工作后,再支付相应保费。当然这种做法会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而且对当事人的诚信也很难认定。
六是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巨大,这其中一部分人进入城镇工作,而大部分仍留在农村,基本上处于失业状态,但目前却并未纳入失业保险。
七是即使是《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参保,但到目前为止参加保险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其他性质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参保率不高。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条例》中对缴费基数及比率作了相应规定,但缴费基数并不规范。《条例》中规定:“应参保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费”。而对工资总额时间界定不明,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平摊到本年各个月份作为基数,还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各地目前做法并不统一。
而且在基金筹集中,欠费现象比较严重,分析其原因:一是一些企业经营不善甚至无力付薪,更不用说缴纳失业保险费了;二是有些效益的企业主观上不愿缴费,觉得本企业职工失业不多,如果缴费,是在背别人的包袱;三是强制性不够。对某些企业拒不参保,拖欠保费的现象,相关机构更无有效措施解决,导致应收未收,基金筹集困难。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尽管各国都规定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但并非参加失业保险的人都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于失业保险制度担负着促进就业的责任,因此各国对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都很严格,中国也不例外。《条例》中规定,失业人员要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此条件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特性。但在现实中,某些用人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参保或拖欠保费,缴费期限不足一年,那么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呢?有的省份规定:“用人单位拖欠保费的,职工失业后,按累计实际缴费年限发放待遇,所欠保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清缴。”但仍然未明确说明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使缴费期限不足一年应如何处理。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非本人意愿”一般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等。但其中规定并不明确,如职工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影响正常工作,危害他人利益而被开除也能享受失业保险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对“非本人意愿失业”应详加规定。
(三)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如果超过这一期限,算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权利,以前所累计的缴费年限在下次失业时不再计算”。此条规定过于苛刻,如果失业人员发生一些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60日内(有些省份规定为30日)办理申领手续,却因此不能享受相应待遇,显然其今后生活难以保障。可否条件放宽,减额发放保险金或保留其以前所累计的缴费年限在下次失业时计算。
四、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我国对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项目规定较为详细,除了按累计缴费年限的长短领取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外,还规定了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其它待遇,如:医疗补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和抚恤补贴,以及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等,但这一规定尚不完善。由于失业保险制度作用不仅在于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更重要的是承担了促进就业的这一重任。因此,应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提供更多措施。目前有些地区已经采取了相应方法,如对选择求职的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应在60日内提供可供选择的岗位2次。但这对促进就业来讲却并不全面。可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一些做法,比如台湾法规定给予失业者创业补助、提前就业奖励以及给雇佣失业工人企业奖励。此外,可适当对一些特殊困难的失业者如伤病失业者,老年失业者以及孕妇失业者等特殊的弱者给予额外失业补助。
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我国规定应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样既可以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又可促进其再就业。从各地执行情况看,有的省份一般标准都在最低工资70%-80%之间,有的省规定为当地低保金的120%,但此项规定并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公平效率的原则。一些失业人员在职时工资收入较高,自然比低工资收入的劳动者缴费要多,而在失业时,却只能领取相同的金额,这显然并不合理。因此可适当考虑以个人失业前收入的一定比例发放,例如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失业保险金不低于原工资的50%;同时可以规定一个最高限额,以避免以前高收入者的失业金仍然很高,丧失劳动积极性。此外,有些失业人员家庭经济不好,负担重,可借鉴少数国家的做法,适当调高失业保险金,以保障其实际生活水平。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并不同于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它主要是对那些暂时失去工作的人群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因此,给付并非无期限的。我国针对累计缴费年限的不同而制订了不同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这样的规定既鼓励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积极性,又能促使失业人员尽快寻找新的工作。但由于失业严重程度经常进行变化,而且不同年龄段的失业人员寻找工作的机会并不均等,因此,可考虑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随失业率高低做调整,并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失业人员规定不同的领取期限。
五、失业保险待遇的停领规定
由于失业保险主要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及促进其就业,因此,当失业人员的一些情况发生变动时,就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了。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以下情形:重新就业,不过《条例》并未明确解释重新就业的内涵。如果失业人员只是暂时打零工算不算重新就业呢,而且如果重新就业人员不及时通报就业情况,相关机构很难知道实际情况,会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但当这类人群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不能立刻找到工作,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待遇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相关机构介绍的工作,何为“正当理由”,并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实际操作很困难,可以借鉴国际劳工组织44号公约提出的参照标准:提供的职业与失业者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相适应,必要时考虑年龄等。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省、自治区可以集中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但仍有的市并未实行市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而且各省的省级调剂金比例大不相同。因此,应努力提高统筹层次。
七、有关数据统计不准确
失业保险是针对失业人员提供保障措施,因此失业人员的数量关系到失业保险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因此,失业率这一统计指标能否准确和及时极为重要,但我国失业率却不能完全反映我国失业情况。我国失业率指的是城镇登记失业率,那些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工及农村无活可干的劳动者并未统计在内;而且也并非全部城镇失业人员都会到相关机构去进行失业登记。根据这样统计出来的失业率制定政策必然影响失业保险的实施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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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原料人社厅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所需资料方法/步骤1登录福建省人社厅网上办事大厅官网,官网首页界面。
2在右上角的搜索栏中输入“失业金”,快速查找所需办理的业务,以福州市鼓楼区为例,搜索界面。
3在搜索结果列表中,选择“失业保险金申领”。
4在跳转页面,查看申领失业保险金所需满足的申领条件。
2、影响缴费年限。如果只是3个月内中断医保缴费,那么在继续缴费的时候还可以算连续参保时间,但是如果超过了3个月,那么缴费年限就会清零(个人账户不会清零),缴费年限为何辣么重要,对大家有什么影响呢?
3、影响大病门诊待遇。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小伙伴,在治病中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都是可以报销的,不过报销比例跟你连续参保的时间有关。假如你生病时产生这两种费用花了20000元,原来参加了36个月以上的医保,报销比例为90%,可以报销18000元,但是如果有一天断掉了,缴费年限清零那么报销比例就成了60%,只能报销12000元,一下就多花了6000块!是不是很痛心。
4、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额度。每个医保年度的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也跟大家的参保时间有关,时间越长,支付限额就越高,如果一直以来都有交医保,中间突然断掉了,那么你的支付限额也会跟着降低。
5、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度。与基本医保基金支付一样,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也是有额度的。支付额度从1万到100万,这个跨度也是蛮大的,想想生病花了几万块,本来可以报销几万的,最后却因为医保断交只能报销1万,也是亏的不要不要的。其实对于医保来说,只要别断超过3个月就好了。
6、补缴医疗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为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可以办理补缴,不过补缴医保不能超过2年,补缴后年限可合并计算,但是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7、失业保险金支付医保。如果你已经缴纳过1年的失业保险,并且是被公司辞退,而非本人意愿离职的,那么就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基金会给你交2档的医保
基于中国国情以及失业保险制度难以回避甚至无法解决的矛盾,我们提出一种新的失业保障思路供研究讨论:放弃失业保险制度,将对失业者的生活救济、就业指导与培训服务等项保障职能进行分解,由雇主、政府及社会公益组织等不同责任主体分别承担,形成社会力量共同支撑的组合式保障体系。我们所建议的基本体制框架是:
1.全面推行雇主补偿制度
雇主(用人单位)是产生失业问题的责任主体之一。放弃失业保险后,雇主不必再缴纳保险费用,但雇主仍必须承担相关责任。我们的意见是全面推行解雇补偿制度。即,如果雇主要解雇员工并使之成为失业者进入社会,则必须按照职工的服务期限等条件支付被解雇职工一定数量的补偿费用。鉴于目前已经比较全面地实施了劳动合同制,解雇存在合同到期解雇(不再续签)及合同不到期解雇两种基本情况。我们的意见是,合同到期,只要雇主不愿继续续签合同,均应给予补偿;雇员个人不愿续签合同的不予补偿。合同未到期时,因雇主原因提前解雇员工的,除给予解雇补偿外,还应另外追加雇主违约责任赔偿。当然,雇员违约也应承担相关责任。
全面推行雇主补偿制度的意义有二:一是通过给予失业人员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可以对失业者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变化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二是要求雇主承担解雇补偿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雇主随意解雇员工的行为,有助于缓解失业压力。
毫无疑问,雇主补偿制度的实施必须以修改现行法律为基础。1994年7月通过的《劳动法》及某些具体政策,如1994年12月由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只涉及到合同未到期的解雇问题,而且也不够规范。因此,《劳动法》的有关条文需要修改。在此基础上才可以制订出具体的雇主补偿实施条例。将来出台《劳动合同法》时,也应当将雇主非违约补偿作为重要内容写入;对解雇程序、赔偿责任、赔偿标准的规定要尽可能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雇主补偿及违约赔偿的具体标准可以进一步研究。
除雇主应对被解雇人员进行补偿外,政府还可以研究制定其他对雇主裁员行为有约束的政策,比如对集中过量裁员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有较大就业贡献的企业则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等等。
2.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由社会救济体系承担
对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是失业保障的核心问题。根据中国的国情,有关问题可以通过强化社会救济体系来解决。即放弃失业保险后,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形成一套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目前主要是城镇居民)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社会救济体系。只要社会成员因失业陷入贫困,就由社会救济体系提供救助。与失业保险有区别的是,社会救济体系所提供的救助只以家庭人均实际生活(收入)水平为标准,而不以就业状态为依据。
其实在保留失业保险的情况下,社会救济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也是必须组织好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因此,放弃失业保险,在生活保障方面代之以社会救济,突出的意义在于它能够在持续的高失业水平下,避免失业保险可能面临的收支不平衡危机;同时还能够确保包括失业者在内的城镇所有居民的基本生活。虽然由社会救济体系承担对失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职能,会提高对社会救济体系的压力,但与失业保险、社会救济并存的体制相比较,总支出水平应当会大幅度降低。这是因为失业保险通常只根据受益标准为失业者提供保险金,并不考虑失业者事实上贫困不贫困;社会救济则以居民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为根据,实际需要救济的人员数量较少,支付标准通常也低于失业保险金的水平。
推崇失业保险的人士通常强调失业保险的缓冲作用,即通过给付一定时期高于社会救济金的失业保险金,可以避免失业人员家庭生活水平的急剧下降。我们认为:第一,通过雇主补偿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第二,考虑到中国劳动力参与率较高的现实,对这一点没有必要过分强调。西方很多国家居民家庭通常是一个人就业,如果这个人失业,就会导致家庭收入水平的急剧下降。中国家庭成员不工作的很少,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保障意识较强,失业家庭的自我缓冲能力明显高于西方国家。因此,只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不仅可以被接受,也有利于强化人们的自我保障意识,弱化人们对政府和社会的过分期望,具有更强的再就业激励机制。
从管理角度看,在同时存在失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的情况下,不仅要对失业者的失业状态进行认定,还要对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认定,并分别进行管理,两套制度的管理成本加在一起是很高的。放弃失业保险制度,将基本生活保障职能交给社会救济体系承担,虽然提高了社会救济体系的管理成本,但省去了失业保险制度的管理成本。总的来看,管理成本必然大幅度降低。此外,制度本身也更具有开放性。考虑到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力流动及就业方式的多元化,失业保险通常会有较大盲点。而实行统一的社会救济制度,则可以尽量避免此类矛盾。
放弃失业保险,还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而且能够为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提供较为为宽松的“费率”空间。
3.就业指导、培训及相关服务由政府职能部门及社会公益组织承担
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及其他有关服务是失业保障的另一重要内容,这些职能应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公益组织承担。
基本就业信息、就业政策指导以及就业过程中劳资双方义务和责任的规范,特别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属于政府的基本职责,必须大力发展。有鉴于此,同时基于放弃失业保险的思路,可以考虑对现有各级失业保险机构的职能进行全面的调整,改为政府直属的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直接承担就业信息、政策指导、咨询及法律服务等项职能,同时承担结构调整过程中对特殊群体的就业保护职能。例如对弱势群体及涉及人数较多的结构性职业变动提供培训,通过以工代赈等实施特殊就业安置等等。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预算解决。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因需求量大且种类繁多,单纯依靠政府是难以完成的。从目前中国的情况看,绝大多数的职业介绍、培训工作是由非政府组织甚至私人部门提供的。存在的问题是管理混乱,过于商业化甚至存在大量欺诈行为。因此,改革的方向不是由政府揽过来,而是应结合政府机构改革以及即将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以现有的社团组织和有关的事业单位为基础,通过政府政策支持及提供适当经济援助,扶持、培育非营利的公益性职业介绍及培训机构,并使之逐步成为职业介绍与培训服务的主要力量。以非营利的公益性机构作为职业介绍与培训主体,既可以解决政府能力不足问题,也有利于减少市场失灵问题;既可以发挥政府作用,也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在这一问题上,发达国家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
上述体制框架较之与失业保险、社会救济并存的体制,总支出水平会大幅度降低。当然,社会救济系统的经济负担水平会有所提高。由于多方面原因,本报告来不及提供量化的估算结果,但可以肯定幅度不会太大。因为社会救济体系所增加的保障对象只是有失业人员的家庭中的一部分,即哪些无经济积蓄、家庭人口中就业参与率很低、失业者本人失业前的收入为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经济支柱的家庭。根据现实情况,此类家庭的数量并不大。在社会救济系统的经济负担水平有所提高的同时,企业的负担则会明显降低,政府税收基础也会得到某种程度的改善。此外,放弃失业保险也意味着政府不必承担实施失业保险时失业保险制度本身可能面临的风险。总之,我们认为上述建议的体制框架是一种更为经济而合理的制度体系;也是在持续的高失业率条件下,守住社会稳定底线的审慎选择。
【关键词】失业保险/社会保障/再就业
【正文】
一
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和失业率通常被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它们也是政府选择正确的宏观经济目标和确定适宜经济发展政策的主要依据。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宏观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失业问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80年代中期之前主要表现为城镇新增劳动力人口不能得到全部安置而形成的“待业”问题;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大量流动,特别是1993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一些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以及关、停、并、转,“下岗”和失业逐渐成为新的特点。根据近年统计资料显示,1993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6%,1994年为2.8%,到1997年则增长到3.1%左右。而实际失业率则远远超过这些数据。据估计,1997年,我国的实际失业率已达到6.9%。降低失业率已成为今后我国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如何在更高层次上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再次成为摆在我们目前的重要课题。
自从1905年失业保险制度在法国首创以来,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失业保险是从1986年正式开始的,虽然起步较晚,但在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机构普遍建立,规章制度逐步完善,既有中央一级的基本法规,又有地方一级的补充法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对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健全劳动力服务市场体系,促进企业的经营机制特别是用人机制转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尽管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取得了上述成就,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其缺陷也日益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劳动制度乃至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较窄,保险能力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在国有企业中,现在,虽然一些地方政府将实施范围扩大到非国有企业,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而大多数非国有企业的员工却还没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畴之内。据统计,1995年末,全国有9500万人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约占全国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总数的78.7%。目前,不少地方的失业职工中,有相当多的人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社会上既存在“有险无保”的问题,同时又存在“有保无险”的现象。从失业保险对登记失业人员的救助方面看,我国的失业保险体系也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保障功能。1996年全国被救济的330.79万登记失业人员一年内人均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只有418.8元,而当年全国职工人均工资为6210元,被救济人员平均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只相当于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6.74%,远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均水平(一般为在职职工工资的50%),这在当年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8.8%的情况下,连失业者本人的最低生活水准也难以维持,其保障功能是很脆弱的。
2.统筹层次低。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规律是:风险的承受能力与基金的统筹层次呈正比,统筹层次越高,社会保险的互济性就越有保证。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绝大部分是由市县统筹,而从实行失业保险的国家看,大部分是由国家一级统筹。失业保险范围过窄,导致地区之间的调剂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如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失业保险费征集困难,一旦出现问题又很难调剂使用,而地方政府的财政往往也都比较困难,没有能力对匮乏的救济金予以补足,致使一些地区不能按期支付失业人员的救济金。
3.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不足,管理不善。社会保险的普遍性要求覆盖面要大,还要求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是企业缴费,国家财政在特殊情况下提供补贴。实际上,仅仅只企业是按低于职工工资1%的比例交纳失业保险费,国家财政补贴的情况几乎没有发生过。由于资金来源狭窄,救济也就只能是低水平的。根据劳动部门统计,1986~1990年,全国享受失业救济保险金的职工只有20万人,年均不过5万人;到1994年和1995年虽达到170万人和250万人,而实际上即使是把全部上缴的失业救济金仅用于救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也只能救济其中的一小部分。如果通过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将现在由企业承担的下岗人员和富余人员全部推向社会,纳入失业救济对象,失业保险基金的缺口就更大了。基金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许多地方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善。据有关部门调查,许多地区提取的管理费用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2%的标准。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现象也比较严重。4.再就业难以落实。一些地方的失业救济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相互脱节,给再就业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在不少失业人员中还存在着“三不就(非国有不就、非机关不就、待遇不高不就)”的择业观念,而其中很多人的文化素质、专业技能偏低,从而出现有业不就、有业不能就的情况,这给再就业工作带来很大的障碍,使再就业问题越来越难以解决,从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加大了完善失业保险的难度。
以上所述仅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我国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更多的企业下岗人员和富余人员将被纳入失业救济的范围,对我国建立不久且尚不十分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必将是一个十分严峻的考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
二
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总体上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立足国情,提高我国失业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二是要向国际通行做法靠拢,借鉴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经验。为此,我们认为,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加大保障力度。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国际劳工条约》的约定,失业救济保险适用于所有工薪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很广,几乎覆盖了全社会所有企业的职工。目前从我国企业改革的目标看,凡是有可能失业的劳动者,无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还是集体企业的职工、外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私营企业的雇员、事业单位中订立了劳动合同的职工,都应纳入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应享受失业救济金。这既符合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也有利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必须尽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失业保险制度。在此过程中我们还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必须打破覆盖壁垒。从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来看,存在两个壁垒:一是所有制界限,二是城乡界限。目前我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选择了乡镇企业为就业主渠道,在乡镇企业就业的人数已达到1.13亿,要将这么大一块劳动力排除在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外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失业保险必须跨越这些界限。
(2)享受失业保障的资格条件。失业者必须是劳动者,并且收入中止;必须达到规定的资格期限,包括就业期和受保期;必须有劳动能力,又有劳动愿望。
2.扩大个人承担份额,建立失业保险社。失业保险基金采用何种负担方式往往取决于多种因素,如一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历史传统和相关政策,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对失业应负责任的认识以及承受能力,等等。当今世界各国对失业保险金的筹集采用多种不同方式,根据我国国情,借鉴世界上大多数大家的经验,由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方面作为承受失业主体,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筹集失业保险基金较为适宜。扩大失业保险中个人承担的份额,是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尝试建立“失业保险社”。失业保险社的资金由员工和企业或雇主根据行业风险的大小缴纳,国家给予适当补助,资金以基金制运作。
3.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失业保险具有集中资金,分散风险的功能。为了充分发挥出这个功能,同时结合我国在不同地区失业的不平衡,应当最大限度地提高统筹的层次,建立并尽快完善“省级统筹,中央调剂”的目标运行模式,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资金的集中程度,又能减少管理环节。
4.强化失业者的再就业。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要从根本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必须和再就业工程密切结合起来。因为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促进失业者更快的重新就业。失业保险的立足点就是再就业。在构建失业保险的同时,必须致力于创造再就业机会,包括就业咨询、指导,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信息沟通提供便利,举办各种专业、技能、上岗培训,举办各种以工代赈工程和“受庇护工程”,以收容长期失业、技艺差、低能或残疾人。为了使失业保险制度和再就业工程紧密结合,在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上,应当实行递减制。因为失业保险支付水平过高,不仅带来资金的压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失业者的依赖行为,递减制可以激励失业者更加努力地寻找新工作。
5.完善有关失业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配套条件。失业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以系统工程的观念和方法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统筹设计,努力为其创造一个有效的运行条件。
(1)体制上的衔接。在宏观上必须建立和健全对失业的宏观调控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服务;在微观上要加大深化企业改革的力度,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效益,增加就业岗位,以控制失业队伍的扩大,推动和促进再就业。
关键词:最低工资 影响因素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合理确立最低工资标准是最低工资制度在经济调控和社会保障方面发挥有效作用的关键。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最低工资应该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一是维持劳动者简单再生产和自身生存的必须生活资料费用;二是延续劳动者后代所需要的生活资料费用;三是一定的教育培训费用;四是一定的改善生活的费用。由此,制定最低工资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基本生活需要的费用。最低工资标准必须能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所以生活费用是最低工资标准的直接影响因素。领取最低工资的劳动者的生活费用增加,最低工资必然相应提高。
经济发展水平与劳动生产率。生产决定分配,也是确定最低工资水平的现实基础,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最低工资水平的高低和增长速度的快慢,最终都要受到各地区或各时期经济发展、劳动生产率水平及其增长速度的制约。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与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会普遍改善,不仅消费量增加,而且消费的内容也将不断丰富。因此,领取最低工资的职工的生活水平也应提高。
就业水平。最低工资除了要满足劳动者本人生活需要,还要维持其家庭的生活所需,其赡养后代的费用与赡养人口系数的大小有密切关系。在人口总量和人口政策一定的情况下,它直接取决于就业水平,即就业水平越高,瞻养人口系数就越低,最低工资延续职工后代的费用相应地也越低。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最低工资还必须考虑其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关系,即最低工资要按合理的比例低于本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国际上最低工资一般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40-60%,这样可以保证最低工资的劳动者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化。为保持最低工资实际购买能力,名义最低工资水平必须随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化而调整。考虑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必须有利于改善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因此,最低工资的增长速度应快于居民生活费用价格的上涨幅度。
失业率。从确定最低工资的伊始,经济学家就将失业率的变化与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联系起来,认为最低工资的提高会使企业减少劳动力,从而造成失业加剧;反之,则降低失业率。
基于以上的分析,部分学者认为最低工资只会加剧失业,对于整个社会来讲是有损害的。早期最低工资的失业效应模型的实证分析也表明,通常最低工资增加10%,会减少年轻人就业率1%-3%。然而,最近的对最低工资的失业效应的研究结果显示,最低工资似乎并不会减低就业。愈来愈多的研究结论显示,最低工资的增加并不会降低年轻人的就业率。也有部分学者对于最低工资变动对年轻人就业的负效应的研究方法的稳健性提出质疑。有些学者的研究结论显示:最低工资的提高并不总是意味着失业率的提高,事实上,最低工资的提高是在稳定就业的同时提高了工人的工资。一些学者也认为,最低工资的上升会使企业间出现正的就业替代效应,最低工资对失业的影响长期效应大于短期效应。总之,目前理论界对最低工资与失业率的关系问题上还未取得一致的结论。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除以上几个因素外,确定最低工资时还应该考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全日制职工单位替员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员工所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和小时最低工资随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增加而相应提高。
最低生活保障线,失业保险金。在确定最低工资水平时,应考虑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水平的高低及其变化。最低工资应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和失业保险金,三者应相互衔接,互相协调,这样才能发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综合效应。
除以上因素外,制定最低工资时还应考虑本地区的企业支付能力。最低工资最终由企业支付,所以在初始确定最低工资水平时应作适当调整,从而与企业的支付能力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