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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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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

第1篇: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范文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中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和考评体系。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将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责任目标,列入考评体系,各乡镇及有关单位要继续完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体系,将各项指标层层分解到基层,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四)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

1、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

2、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容量。进一步制定鼓励和扶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民营经济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推动第三产业,劳动密集型等各类所有制经济发展,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

3、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政策保障。

4、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开展有特色品牌的劳务输出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一)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银行要按不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规模及时发放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享受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退役军人证》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全额贴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给予*0%贴息。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三)实施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0”人员和年龄未到“40*0”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市级以上劳模、企业干部、单亲家庭、夫妻双下岗人员,现役军人配偶、烈士直系亲属、工伤致残人员、以及需就业家庭中“3*4*”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困难对象,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岗位补贴为300元/月,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原则上不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200*年底前核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按其实际缴纳额的2∕3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1、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

2、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建设统一的数据库,保证就业服务信息与失业保险信息的相互衔接。

3、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一般采取个人报销补贴方式。培训人员合格后可向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申领*0%培训补贴,另一半培训补贴待培训者在半年内实现就业后,凭本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再行申领。要积极主动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给予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把实现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把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作为考核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不断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将本人是否积极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努力求职寻找工作作为重要条件。探索建立鼓励上述人员积极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扶持其稳定就业。引导和帮助困难人员转变观念,消除单纯依赖救济的思想,通过就业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五、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促进就业的责任制

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强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同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职业技能鉴定费、高中级技师评审费、技师职业资格工本费、公共就业培训费、职业介绍费。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时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附本)、个体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工本费、家电行业管理费。

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在规定范围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卫生部门为下岗失业人员免收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督防疫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性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训练费。

民政部门为下岗失业人员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社区服务单位证书费。

技术监督部门为下岗失业人员免收代码证书费、产品质量鉴定费、计量器具维修服务费。

交通部门为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公路运输单证工本费。

公安部门为下岗失业人员免收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流动人口管理费,户口转移手续费按*0%收取。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落实政策和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城建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并免收经营场地费,搭棚摊点场地费。

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为下岗失业人员免收自有房屋土地出让金、租赁房屋土地使用金、土地登记管理费、房屋产权证书费。

环保部门为下岗失业人员免收饮食业排污费。

烟草部门为下岗失业人员免收烟草专卖许可证费(含临时许可证)。

商务部门为下岗失业人员免收饮食服务技术等级考核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