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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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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

第1篇: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

申请领取或换发《失业证》的程序:

(一)填写《申请表》。

(二)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换证只需提供《手册》,但《手册》填写的内容必须完整且清楚)。

(三)提供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四)经审核录入电脑后打印《失业证》,贴上持证人照片后加盖发证单位公章和照片骑缝钢印。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 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失业证》。《失业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首先是确定身份。失业人员要取得原工作单位发给的能证明其失业的证明材料。对因履行劳动合同或辞退、除名、开除等发生争议的,应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书等。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其次是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还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的手续一般要求是:

(一)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二)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三)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证办理流程

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

3、《失业证》年审只须带上面提到的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

第2篇: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

垦利县劳动就业办公室赵爱民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预示着社会生产力水平正在实现着跨越式飞跃。“数字社会”“数字经济”“数字军事”“数字政府”等一系列崭新概念应运而生,标志着以往一直作为基础学科的数字科学正在发挥着巨大的潜能。标志着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史继工业革命以来规模最大影响力最深远的一次产业革命。在这场意义深远的革命中,作为失业保险工作重要体现的信息统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实现失业保险统计事务电子化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WTO的临近,政府管理体制的创新迫在眉睫,要求政府职能尽快地转移到搞好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环境、提供公共服务上来。小平同志讲过:管理就是服务。“服务式”的管理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通用的政府管理模式。电子政务将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正是“服务式”管理模式的具体体现。

统计政务是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管理的组成内容,它包括统计工作人员的资格认定、统计调查单位登记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涉外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等,统计政务电子化是电子政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实现形式上,统计调查情况登记备案可以纳入一个电子政务总流程,而被服务单位的申请项目的审批备案可以通过网络审批报批。

电子政务就是在现代网络环境下,运用计算机通信技术,构建一个政府办公平台,使用户只要持有一台电脑,即可在任何方便的时间和方便的地点获得失业保险的信息和服务。这种减少环节、提高实效、方便用户的政府对社会办公系统是对传统办公模式的根本变革。

企业办理一项审批事项曾经历了由多点多次式(即企业要多次光顾多个衙门,才可获取多种批准证书)到多次一点式(即企业要多次光顾一个大厅可以获取多种批准证书)。而未来网络登记和审批模式则达到一次一点式(即政府各部门的登记审批以及备案手续均在网上进行,只需一次光顾一个大厅即可获取所有审批证件)。网络登记和审批模式至少可以实现四个方面的目标:一是规范政府行为,促使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网上审批和登记内容必须是具有法律依据或政府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此之外企业将不予办理报批;二是有利于增加政府行政透明度,做到政务公开,利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有效监督,促进政府部门的勤政廉政建设;三是减少服务对象申报程序中的重复工作量,避免技术性差错;四是可以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总之,这种政务办公模式将促进政府由单一管理型向服务管理型转变,促进政府真正成为廉洁高效的政府;同时也促使企业和生产经营者通过依法办理登记报批,对政府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二、实现失业保险信息统计电子政务的必要条件

实现登记审批网络化要具备五个前提条件:一是要确定一个合理明确的网络办公总策划方案,界定总协调的职能,形成省市县失业保险办公“一盘棋”的格局;二是要有电子政务的统一标准,例如:统一的缴费企业(单位)编码(即企业(单位)身份号)、统一的登记注册类型、统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等等,避免用户在使用公共信息中由于标准不统一而造成的混乱;三是要有一个科学的、可以实现服务管理职能的程序和方便企业操作的电子政务办公流程。例如:垦利县筹集资金200余万元,建成了使用面积1800平方米,集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失业保险申缴领发、劳动保障事务、信息等职能为一体的服务大厅。实现了证件办理、培训申报、技能鉴定、政策咨询、用工审批、劳动合同鉴证等各项手续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实现了劳动就业信息大容量汇集、广范围覆盖。就业再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程度显著提高。四是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系统。网络安全一直是困扰电子政务的难点问题之一,包括建立网络防毒、安全认证、信息资源分级分层使用的安全体系,这些在技术上都应得到解决。五是要统一电子操作系统,要编制一个科学统一的流程软件。而以上五个方面都是建立在一个有机的工作整体的基础上,其工作出发点统一在服务基层,依法行政上。

三、建立失业保险统计工作流程电子化制度

统计数据采集实现由以统计报表、软磁盘为主转变为以网络传输为主。加强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基层企业的计算机网络化水平,加强统计信息网络安全建设,市县内各个层面的业务部门之间,与限额以上企业(单位)应具备网络快速传递的硬件和设施水平;实现下一级和上一级部门之间的规范的统计制度、统计培训、电子程序的网络传递;实现基层企业(单位)统计数据信息的网上直报。最大限度地减少统计报送环节,解决基层统计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

统计数据处理应用程序由专业各自开发转变为集中统一研制。统一数据处理操作平台、应用软件、文件格式;统一实行统计“一套表”制度,统一单位属性标识代码、统计指标代码;统一数据处理和审核程序;实现准确、高效、方便的数据处理模式。统计信息资料的开发利用由传统单一模式转变为现代多元模式。笔者认为,失业保险统计信息可以形成8个系统15个数据库:一是统计法律法规系统(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二是统计调查单位管理系统(统计法人单位数据库、统计产业活动单位数据库)三是地理信息系统(统计调查单位地理分布数据库、人口地理分布数据库);四是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系统(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库、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库、基础统计指标及指标解释数据库、派生指标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数据库、统计标准数据库、统计调查方法数据库)、五是专项统计调查信息系统(国民经济各行业统计调查数据库);六是统计质量评估系统(统计指标数据逻辑关系库、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库);七是统计分析系统(统计分析模型应用软件);八是统计新闻系统。

2005年垦利县又投入30万元信息网络建设资金,配备计算机14台,文印、票据、本式、彩色、复式等型号打印机10台,复印机1台,传真机2台,5平方米LDE电子显示屏一块,实现了县乡局域联网、省市县网上直报。建立起劳动用工信息互通、共享,方便、快捷、可靠、实用的信息传递系统。

第3篇: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

失业人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对其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障是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在多项措施中,最直接有效的措施就是获得失业保险,但是我国的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基金统筹层次较低,运行机制不够成熟。因此,我国需要完善和创新失业保险制度,完善立法,通过扩大覆盖率和提升基金统筹等方式以梳理与创新其运行机制,加强其促进就业的功能,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推动失业保险事业的新发展。

一、我国近年来失业与失业保险的数据分析

1.近年来城镇失业人数与失业率较为稳定

近年来,虽然我国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及欧债危机的影响,出口受到负面冲击,但是在投资增长及扩大内需的作用下,我国城镇失业人数较为稳定,失业率也稳定在4%到4.3%之间(见图1)。这为失业保险的顺利运行营造了宽松的环境。

2.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有明显增长

2000年年末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突破1亿人,2006年达1.12亿,2008年达1.24亿,2010年达1.34亿,2011年末上升为1.43亿人,比上年末增加941万人。其中,2011年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39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01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197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2万人。全年共为64.4万名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了一次性生活补助。近10年来,我国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数有明显增长,但是覆盖率仍然偏低。

3.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累计结余不断增长

从2003-2010年,我国失业保险受益人数持续下降,从741.6万人下降到431.6万人,随着基金收入与支出的逐年上升,且收入增长更快,失业保险金的累积结余额越来越多,这与“现收现付,略有结余”的原则相违背[1]。由图2可见,2005年的累计结余为519亿元,2008年达1300.7亿元。2011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923亿元,比上年增长42.1%,支出433亿元,比上年增长2.2%,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高达2240亿元,如何合理使用该基金成为值得深入思考的话题。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之欠缺

1.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保险金标准较低并缺乏合理的调整机制

目前的失业保险主要针对于城镇的企事业单位,城镇的一个人数巨大的弱势群体农民工获得失业保险的比例很低,以及部分私营企业也没有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而他们恰恰是最容易失业,最需要获得失业保险的群体。至于更为广大的农村,失地失业的农民更加未列入失业保险的对象。2011年我国城镇就业人数35914万人,而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仅为14317万人,只占城镇就业人数的39.86%,大部分的劳动者还没有纳入这个体系。同时失业保险给付水平很低,以失业保险金与职工平均工资之比表示失业保险的替代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该比率分别为55%和45%左右,而我国的替代率极低,为20%左右[1]。失业保险金缺乏合理的调整机制,没有充分考虑到物价与失业率的变化。而实际上,物价影响到失业人员的生活成本与生活质量,而失业率影响到再就业的难易程度,也就是影响到失业的时间长短。

2. 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较低

有少数地方尚未实现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多数地区尚未实现省级统筹。尚未实行省级统筹的区域内基金收支和结余不平衡问题较为明显,不利于失业保险的平稳运行,也不利于保险基金的集中投资以不断增值。

3.缺乏成熟的监测与预警制度

在不少基金统筹区域内监测工作覆盖面较窄,监测企业户数有限,并且没有及时地增减调整。没有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定期通报、上报与汇总分析制度。在国家层面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仅就来源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数据季度就业形势报告,缺乏原因与对策分析。失业预警与对异常数据的跟踪分析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从而不利于失业保险的调整与功能发挥。

4.失业人员患病期间难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收入急剧减少,甚至没有获得失业保险的情况下,如果患病就是雪上加霜了。因此,失业人员在患病期间不但应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而且应该获得大额医疗保险,以支付因大病、重病产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其自身难以承受的医疗费用。

5.主动失业的道德风险

如果失业保险期过长,待遇过高就可能诱发主动失业,或者失业后不愿意积极再就业。另外,如果终身没有失业,失业保险金最终也不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的话,同样可能诱发主动失业的道德风险。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5到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仅以缴费时间定领取保险金期限未尽合理。

6.部分经办机构办事合规性和效率欠佳

据国家审计署2012年的第34号关于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的公告,部分地区扩大范围支出或违规运营失业保险基金9215.40万元。其中:用于基层经办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6162.88万元,用于平衡县级财政预算2016.74万元,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等535.78万元,委托理财500万元。8个省本级、85个市本级和153个县的经办机构审核不够严格,向91864名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人员发放待遇8893.80万元。部分地区失业保险尚未全程信息化操作,因此效率欠佳。有些大型企业每月人员变动、工资变化较大而耽误了正常申报的时效,参保单位劳资人员办理申报手续的往返次数较多,极不方便。因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是重要任务之一。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之路径

1. 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创新设计保险金标准的调整机制

立法部门需要在充分反映各方面利益诉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与税务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翔实地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并研究出台新条例的相关配套政策与细则。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重点为弱势人群包括农民工、非公经济组织及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等。在此基础上,考虑在某些失地严重,消费水平偏高的农村地区试点失业保险。国家指导试点地区规范失业保险的对象范围、支出项目和基金管理,妥善处理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的关系,分账管理两项资金,提高试点成效以积累实践经验。

借鉴2009年开始的改革较为成功的智利的经验,考虑到失业率较高的情况下重新就业更为困难,要花更多时间,智利失业保险规定:在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如果每月失业率均高于最近4年平均失业率1%,那么在失业金给付期结束之后,可以延长2个月,这2个月中发放的失业金约为失业前工资的25%[2]。因此,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主要应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当地物价水平变动等情况而确定,逐步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及调整机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2011年,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月人均水平达到614元,增长24%。虽然增加幅度较高,但是考虑到物价,特别是食品类物价上涨带来的压力,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依然十分有限。在今后10年逐步把失业保险的替代率提高到50%的水平,以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质量。

2. 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我国需要积极推动县级统筹地区实行市级统筹,实行市级统筹地区继续巩固完善,逐步向省级统筹推进。尚未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解决区域内基金收支和结余不平衡问题。实行市级统筹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统一参保范围、参保对象、保险金标准等。全市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实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基金统收统支,其他地区也要统一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使用办法,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度和使用基金;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在2011年底全国基本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基础上,探索各统筹中心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在注重安全性的前提下,通过债券投资、协议存款、购买保值型的证券投资基金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3. 建立失业动态监测与预警制度

各地社会保障部门要稳步推进失业情况的动态监测。在基金统筹区域内扩大监测工作覆盖面,增加监测企业户数。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定期通报制度,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和完善监测方法和数据上报及汇总分析系统。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需要每月对各地上报的监测数据进行全国性汇总分析,形成动态监测报告,并根据季度就业形势分析的结果,对于异常的监测数据进行较长时间的跟踪分析。

该部门还需要指导相关省市制定并实施失业预警试点方案。就业数据是反映就业发展状况的信息窗和晴雨表,是适当调整失业保险的重要依据,也是完善预警方案的前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了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建立了失业预警制度,及时了解经济形势对就业、失业的影响,把握就业形势变化,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的政策措施,这显然有利于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不仅将规模以上、本地区支柱产业代表、易受经济形势、国家政策影响的企业纳入进来,还结合浙江省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等制度的推进,将监测范围扩大到尽可能多的企业。

4.保障失业人员患病期间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收入锐减的情况下,能否获得医疗保险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各省市社保机构应设计和落实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确保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武汉人社局、财政局2012年初联合出台政策,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按照单位缴费率8%与个人缴费率2%之和10%确定,缴费基数暂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今后缴费基数的调整将参考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数额和职工医保缴费水平而定。另外,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每月7元,失业保险金人员因此获得大额医疗保险的保障。

5.减少主动失业的道德风险,促进再就业

失业保险需防止期限过长,待遇过高,如果终身没有失业,失业保险金最终应该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参保人员,以免诱发主动失业的道德风险。我国不应仅以缴费时间定领取保险金期限,劳动者年龄、教育水平、再就业确有困难的以及经济不景气等因素也应一并考虑,可考虑对就业难的失业人员在原有基础上延长6个月,采用随时间推移失业保险金累积递减的方式,以促进就业。还可以借鉴智利失业保险近年来的经验,将失业保险账户与养老金账户结合起来加以设计与运行,规定在参保人员退休时,失业保险账户基金可以转入养老金账户[2],从而减少道德风险,促进再就业,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退休收入。

由图3可见,近5年来,每年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都在500万以上,有小幅的稳定增长,但是由图1 可见,失业率保持基本稳定,失业人员数量略有增加。为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各社保部门须总结试点经验,建立健全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和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争取在财政补贴、再就业税收优惠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政策的合力下,适当扩大比例将失业保险金用于就业补贴、创业资助、职业技能培训与服务等项目,从而发挥失业保险在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可供借鉴的有美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经验:给予求职补助,失业工人需要到外地求职发生的食宿和交通费的90%可获补助,上限为每人1250美元;参加职业培训者可额外增加26周的津贴[1]。

6. 加强失业保险基础建设

第4篇: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

一、多措并举促进就业创业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坚持把稳就业放在首位。1-5月城镇新增就业3329人,完成市下达任务4600人的72.4%,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59人,城镇登记失业率2.9%,认定就业困难援助对象20人次,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217份3245万元;新开发公益性岗位360个,完成市下达任务300个的120%,开发公益岗位安排4391名贫困劳动者就业;安置25名就业困难人员上岗,接收26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网上招聘,利用公共招聘网招聘信息,共为81家企业招聘岗位6153个;帮助企业复工,优先重点企业用工信息,有针对性送岗上门,满足重点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131家企业返岗员工12232名,开展点对点服务,联系江苏、浙江等省籍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组织包车送务工人员返岗,发车154辆,返岗复工2423人,对接服务的返乡务工人员自行返岗13.72万人次。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审核拨付105家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225.92万元,兑现8家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134.59万元;发放失业金1318人次171.2万元,发放失业人员临时价格补贴5.87万元。

二、扎实推进技能提升行动

积极做好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培训,1-5月开展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1877人次,完成年度任务1200人的156.4%,开展贫困劳动者技能脱贫培训988人次,完成市下达任务500人的199.6%,完成新技工系统培养60人(市下达任务219人,因招生节点未到,招生进度较慢)。

三、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实施社保惠民提升行动,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1-5月完成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32188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17449人,参加医疗保险36069人,参加失业保险28006人,参加工伤保险40227人。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29455万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费10490万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10630万元,医疗保险费7396万元,失业保险费614万元,工伤保险费325万元),另征收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3309万元。执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截止5月底,为企业养老保险减负2500万元,工伤保险减负130万元、失业保险减负77万元;对疫情期间企业全额缴纳社保费用的按政策予以退还,共对240家缴费单位退还养老保险费283万元,失业保险费9.6万元,工伤保险费9.7万元。

扩大工伤保险参保面,从四月起对2019年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六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率费上浮二档至基准费率的150%,深入153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扶贫车间宣传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已有34家小微企业171人和20个扶贫车间362人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受理工伤认定29例,其中死亡2例,不予认定1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任务提前完成。出台2020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任务分解及管理考核办法,部署城乡居保缴费,适时进行督查,截止五月底,参保缴费人数达50.33万人,完成市下达年度任务的101.6%。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个机制”政策,制定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方案,缴费补贴标准按省定标准同步提高,从2020年1月起,基础养老金标准由110元提高到115元,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元,对年满65周岁以上高龄人员每月加发5元至25元高龄基础养老金。

有序推进部分退役士兵养老、医疗保险补缴费工作,配合退役军人事务局完成1535名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数据核查和录入工作,已进入补缴费程序。

积极推进社保卡制发和拓展社保卡应用,截止5月底完成制发卡15561张,新采集制卡人员信息17356人,补换卡5091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使用社保卡领待的有8451人,持卡领待率80%;企业退休人员使用社保卡领待的有4795人,持卡领待率23%;使用社保卡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有5920人,持卡缴费2039人。

开展社保基金专项督查检查,严格防控社保基金风险。对各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基金风险防控督查检查,发现的风险点下发督办单,限期整改。完善基金内控管理制度和经办业务规程及操作流程,明确经办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督。积极开展疑点信息数据比对,通过公安、民政部门提供相关数据详细比对养老保险领待人员数据,筛查出冒领养老保险待遇人员26人(机关事业3人,企业23人),已全部停发待遇并采取不同方式通知当事人亲属办理退缴手续。

四、大力促进城镇居民增收

从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就业创业、落实托底保障、扶持企业发展等方面,推进城镇居民增收。受肺炎疫情影响,今年第一季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52元,同比增长0.8%,环比下降8.0个百分点。建机制方面,建立了城镇居民增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增收工作中出现的重难点问题,制定重点群体增收激励计划和相关措施,定期对首席统计员、辅调员及记账户开展培训,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将城镇居民增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预发机关事业工作人员一次性工作奖励2.28亿元,发放失业金1318人次171.2万元,发放临时价格补贴776.7万元(其中失业人员临时价格补贴5.87万元);落实社保费减免政策,对因疫情影响的企业减免社保费2707万元。

五、积极育才引才用才聚才

1-5月,评审确定656名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初级任职资格,办理1163名事业人员岗位聘任,办理526名事业人员岗位续聘,办理762名事业人员岗位内晋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学习达到90学时。推荐2人参加2020年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选拔,推荐3家企业申报第11批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审核审批8200人次调整乡镇补贴,协助县卫健委审核医疗卫生防疫人员一次性慰问补助33人次及防疫临时性补助133人次。为应急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7人。审核139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9年年度考核备案9030人次。疫情防控期间上报市委、市政府及时性表彰先进个人1名,由县委县政府及时性表彰2个集体,8名个人。受理6个事业单位股级干部任免备案7人次,开展企业新录用员工培训1877人次,完成新技工系统培训60人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免费培训三期113人次。

六、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5月受理欠薪投诉226起,涉及6800名劳动者欠薪8300万元,归集170家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727.88万元(其中保函三家2532.12万元),退还220家单位保证金2932.21万元,对15家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移送公安部门涉嫌犯罪案件3起,劳动用工备案3630人次,顺利通过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督查组对我县2019年度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地考核,联合住建、水利部门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活动,并督促在建项目落实“一项目一册”规范化管理,发放《条例》及规范化管理手册300余份。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34件,处理结案19件,按期结案率100%(其中裁决结案7件、调解结案12件),调解率63%。受理各类案件191件(省网转办21件,市长热线165件,百姓畅言3件,网上咨询2件)。密切关注群体动态,特别针对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和退役军人群体做好政策解答和安抚维稳,开发53个公益性岗位安置部分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其诉求基本解决。

七、巩固强化人社扶贫成果

通过培训提升贫困劳动者就业技能,开展稻虾共养、农作物种植等工种技能脱贫培训,共培训988名贫困劳动者,完成市下达任务的199.6%;加强扶贫公益岗位整改,分别建立就业扶贫公益岗位4398人台帐,生态护林员扶贫公益岗位460人台帐,光伏扶贫公益岗位1932人台帐,共安置贫困劳动者6790人次;梳理涉及311名贫困劳动者六种类型问题清单,通过分片包保督查现场交办乡镇,限期整改,已完成211名贫困劳动者的信息修改,清退100名超龄、多岗位就业等不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者,公益岗位整改任务已经完成;加强扶贫车间动态管理,疫情防控期间落实各项政策,扶持扶贫车间复工复产,至3月底有21家扶贫车间157名贫困劳动者返岗复工,拨付复工复产补助7.75万元。22家扶贫车间带动就业964人,其中贫困劳动者217人,带贫比22.5%;落实就业帮扶各类补助政策,拨付第一季度4391名贫困劳务者公益性岗位补贴372.96万元、1998名贫困劳动者居家就业补贴158.67万元、就业扶贫车间贫困劳动者就业补贴16.77万元,3980人外出务工人员交通补贴199万元,扶贫车间及合作社等101家经济实体吸纳贫困劳动者稳定就业一次性奖补30.12万元,1家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48人9.6万元。

及时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代缴保费和发放待遇,截止5月底,代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71994人、低保对象5095人、重度残疾人3673人、计生特扶对象285人、特困人员24人,代缴资金1641.8万元,领取居保待遇贫困人口70709人,实现应代缴尽代缴、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切实做好结对帮扶工作,推进结对“双包”工作机制,扶贫工作队员驻朱郢村帮扶,帮扶责任人每月走访贫困户,帮助贫困户谋划发展产业、参加就业技能脱贫培训,提升就业技能,巩固朱郢村“出列”脱贫成果,防止脱贫户因病、因疫返贫。

第5篇: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

为推动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具体落实各项任务和工作要求,保证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现将《试点城市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评估标准提出当地具体的达标要求和量化指标,指导各试点城市制订2000年达标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对全国100个试点城市的评估实行城市自评、省级检查和部级抽查评审相结合。各试点城市应根据评估标准、各地试点方案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逐项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检查,写出检查报告。上述工作应于2001年3月底完成。有关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2000年第一季度试点进展情况报告时,应包括本地达标的具体要求、试点城市制订达标计划的情况、目前达标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附件:试点城市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评估标准

一、基础建设

1.劳动力市场建设、管理、服务各项工作有专门机构负责,人员落实,职能明确,工作协调。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向街道延伸,市内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方便群众的服务网络。

2.劳动力市场建设费按规定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运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渠道,并建立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效果好。

3.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有固定的对外服务场所,内部功能区域设置经济合理,场地面积和场内设施满足实际需要,使用效率较高。

4.建立了工作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区(县)以上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工作人员已全部接受过业务和计算机基础知识培训,掌握本职业务的有关政策,符合本岗位的要求;就业服务骨干工作人员已接受或正在接受职业指导员(师)职业资格培训。

二、信息网络建设

1.建成市内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即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信息网),达到部《城市新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初级)验收标准》(劳社规划司发〔1999〕16号)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劳动力供求信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管理信息、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保险金发放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实现市内联网。

2.已建立用人单位空岗调查和报告制度、职业供求信息收集、上网和制度,设立了专职信息员,网上职业需求信息量大,更新及时,本市企业一年以上用工的有效信息上网率达到60%以上。

3.按照部有关要求进行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季度分析,公开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季度分析报告,按时准确地向省、部监测中心传报网上信息。按照部有关要求进行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调查,并公开有关信息。

三、市场管理

1.制定了统一、完备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并能认真贯彻执行。

2.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对要求就业而未取得相应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制人员,以及申请从事国家规定持证上岗职业(工种),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推荐其参加职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后再予办理求职登记和介绍就业。

3.严格职业中介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市场清理整顿制度化、经常化,非法职业中介明显减少,劳动力市场秩序良好。

4.对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有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检查措施;按要求悬挂和宣传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有一定知名度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5.建立了劳动力市场管理监督保证体系,设立并公布了举报电话,能够认真处理群众投诉,对违规行为查处及时,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

1.根据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试行)》(劳社培就司发〔1999〕36号),制定了就业管理、失业管理、职业介绍、推荐培训、劳动事务等就业服务的相关制度和统一的具体工作流程,已在全市执行,做到各项业务相互衔接,有效配合,方便服务对象。

2.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得到加强,较好地实行了新的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建立了规范的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程序,申领和发放失业保险金手续便捷,管理和服务工作效率较高,并能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和上报相关信息。

3.对下岗职工和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免费实行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中的困难群体免费实行专门服务;上述各服务项目有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服务有成效。

4.设立了专门培训项目,为自愿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参加培训人数和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一定标准。

5.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密切配合,主动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取得一定实效。

6.在主要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综合场所设立了职业指导区,对职业指导工作有具体要求,有专人负责和实际进行职业指导服务。

五、工作协调机制

1.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管理制度,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有信息通报的固定渠道和方式,在试点期间及时总结推广了一些有效经验。

第6篇: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

一、优化流程,做好基础业务管理工作

(一)学习并理顺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险政策,及时通知,做好在职工中的宣传及政策解读工作。为最大程度方便一线职工了解和办理社保业务,将社保政策与办理流程制作成电子版业务指南,如《职工医保就医与报销办理指南》《社保卡服务指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办理指南》《工伤申报流程》等资料下发到各二级单位,获得职工一致好评。

(二)积极配合公司ERP信息系统架设,提高了工作效率,统一了工作平台,确保快速准确的完成工作业务。自2019年初开始,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多次与信息计量部、山信软件公司交流,为ERP信息系统架构提出合理需求,配合提供系统开发的思路,完成子模块建设、基础数据的采集、系统分步测试等一系列工作。

(三)结合实际,做好特殊工种界定工作,为职工退休、退养条件管理奠定基础。根据公司现有工种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等情况,对照国家特殊岗位工种名录,参照济钢、莱钢现行政策,制定公司特殊工种名录初稿,报日照市社保局审核,现已全面完成《##单位特殊工种名录》制定工作。

(四)做好稳岗补贴申报,充分利用政策维护公司利益。依据日照市关于《关于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精神,根据公司2018年度缴纳失业保险实际情况,结合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不减员、稳定就业岗位为山东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做出的积极的贡献,按照山东省关于稳岗补贴有关规定,积极申请补贴。经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我公司稳岗补贴,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专项使用此类补贴,确保稳定就业岗位。

(五)落实服务职工的宗旨,完成社保基数转换及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制定。根据统计的201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日照市2018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日照市人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及时完成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转换工作。同时在2019年完成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办法的实施降低了职工医疗负担,提高了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二、“互联网+”办公,不断创新服务模式

(一)优质服务“不见面”,改革创新“码上办”。根据市人社局加大社会保障卡系统建设力度等有关规定及政策,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充分落实社保业务“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2019年初以来,在社保卡的办理、领取、使用等方面实现“互联网+”模式,职工信息全部通过网络上传,原申领社会保障卡的“申请、领取、激活”模式改为在合作银行现场办理,现场激活,职工只需一次“跑腿”即可办好。同时,面向广发职工宣传“日照人社”手机APP、“日照人社”微信公众号、自助服务一体机等渠道查询、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卡业务,极大程度上方便了办理相关业务的职工。

(二)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始终以“热情、周到、和气、文明”为服务宗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近两年,公司新进员工人数众多,且进厂报到集中,保险的转移、立户及缴费工作任务重,涉及济南、莱芜、日照、淄博等多个地市的社保转移工作,要求需在一定时限内办理社保转移工作,为保证员工社保的正常缴费,频繁多次的与多地市的社保部门联系,不等不靠,主动完成各项社保转移等工作。2019年全年共完成318名职工社保立户,为新进人员办理职工社保卡,转移1200多名职工的参保信息及医保账户资金,有力的保障了员工权益。

(三)广泛利用宣传载体,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山东省、日照市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要求,完成制定##单位《工伤预防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伤保险政策和安全生产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同时2019年在公司微信公众号推送工伤预防知识,开展政策咨询互动活动7场;利用电子屏、班车车载电子屏等方式,滚动播放工伤预防宣传标语,播放工伤预防宣传片、公益广告、专题片等。通过活动的开展,在全公司范围内营造了全员支持、广泛参与的工伤预防氛围。

三、立足自身求发展,巾帼岗位建功

(一)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积极参与“文明窗口”建设,以窗口建设为契机,大大提升了服务管理水平。从初始的微笑服务、便捷服务,发展到现在的规范服务程序,提高队伍素质,实施优质服务,使“文明窗口”创建工作常抓常新,留下了不断在创新中发展的坚实足迹。

第7篇: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人事保险;工作流程

人事保险即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它既是人事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又是各项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随着企业基础管理模式的深刻变革,人作为一项资源变得越来越重要。以人力测评、绩效评估和薪资激制度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只有对人力资源管理进行新的定位,才能真正使人力资源管理成为整个企业管理的轴心。

一、参与社会保险的原则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剧,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保险支付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在现有的养老保障制度框架内,明确定位养老保障体系,迎接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

办理人事保险是依据当地社会保险办理中心的有关政策,只要是已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再结合本单位职工一个月的工资总额,每个月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为其办理增减、申报缴费以及保险享用的综合性业务。以下对人力资源管理的人事保险工作流程进行分类介绍。凡是与用人单位或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按照合同的有效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参与社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失业、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时,给劳动者本人或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类。

(一)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单位或者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并由原单位或者企业或个人自理社会保险费用的,应与原单位或者企业签订聘任合同以及出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二)与原用人单位或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已参保的,要补齐欠缴保险费用后才能转至新用人单位或企业的参保地。

(三)对于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原又未参与社会保险的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参保之日开始办理。

三、每月正常缴费

(一)申报要求

用人单位或企业在获得社会保险费登记的批准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以下就相关规定进行介绍。

1.缴费比例:社会保险费用基数是由用人单位或企业上个月的实际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上个月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组成的。其中若职工的月工资低于本市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就按照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以一定的比例进行缴纳;若超过本市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就按照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以一定的比例缴纳。由于每个地方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缴费项目和比例有所不同,用人单位或企业需按照《工资、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来筹划工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或企业发放工资时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总额以一定的比例代缴。

2.申报、缴费时间:在每月5日以前,用人单位或企业应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参与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缴纳相关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和批准后,用人单位或企业于每月10日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缴纳足额的社会保险费。每月的11日至13日是催缴期,用人单位或企业若逾期没有缴纳或者缴纳为足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了依法催缴欠费数额外,还应按日收缴从11日起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3.申报材料:参与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或企业如没有人员增减或者在办理完人员增减手续后,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企业还应提供本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本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盘表,其中社会保险申报表一次三份,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即时审核。

(二)申报流程

对于用人单位,在成立、变更、消注的情况下,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手续。

1.参保登记

对于缴费单位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之内,按照注册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障登记,其分支机构也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缴费单位,根据所属地管理原则单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必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及其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件、资料,如实填写社会保障登记表。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过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障登记表进行审查,建立参保单位登记档案,确定该单位劳动保障正好,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已通过审核的缴费单位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确定该单位的参保险种及时间,通过对缴费单位参保职工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2.变更登记

当缴费单位遇到下述变更时情况,必须依法向原社会保障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以及邮政编码;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和联系电话);

(4)单位类型(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事业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银行或银行账号;

(8)参加社会保险险种。

缴费单位应当字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30日之内,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携带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对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进行审核,更改相应材料,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重新打印发放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注销登记

当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时,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

缴费单位应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提供工商局注销证书或行政注销通知书、法院裁定破产单位破产等情况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其复印件、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终止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和批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核实以上材料后,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参保单位在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后,封存单位参保信息,并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人员增减办事程序

人员增减:依据社会保险关系由劳动关系决定的原则,用人单位在或企业在建立、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时,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人员增减手续。

(一)人员增加申办材料

1.需办理增员手续时,用人单位或企业需提供与新增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方才办理;

2.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打印的增员表,复印件一式一份,增员表一式两份;增员办理手续随着每月的申报缴纳一起进行;

3.参与社会保险的人员在两单位或企业之间进行调动,若没有与原单位或企业办理减员手续的,在新单位或企业是不能办理增员手续的;

4.对于异地转入的人员,在办理保险基金转移之前应先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和转入正常的缴费。

(二)人员减少申报材料

参与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或企业在办理减员手续时,应提供减员表和按减员原因提供被减人员的相关资料。

1.正堂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在办理减员时需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2.提前退休:由于病退、特殊工种退休以及享受伤残体恤金的人员在办理减员手续时,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提前退休审批表;

3.其他情况减员:对于与原单位或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对于死亡人员,应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

人员增减手续的办理时间应以合同开始或终止时间为准,对于减员要在缴纳本单位或企业当月的足够的社会保险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在下个月申报前予以减员。

五、缴费方式

参与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或企业的缴费方式可以是支票、信用卡等,征缴部门在确认缴费后给予发票,用人单位或企业凭发票到本单位或企业的财务部门报销。

六、保险享用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等的原则,缴纳足额的费用就应该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这就根据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规定来执行各项保险的享用。

七、结束语

人事保险工作是一项规范且有必要的工作,它关系到用人单位或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所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好人事保险工作,保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企业之间关系呈良性发展,进而发挥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在整个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贾俊玲.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J].中外法学,1999,(1).

[2]王怡.从企业保障制到社会保障制的思考[J].当代经济研究,2000,(11).

[3]张秀川.知识管理时代的人力资源管理[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6).

第8篇: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形势的意见》精神,保持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确保就业形势基本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强化领导责任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受金融危机影响,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任务十分繁重。为此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继续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三)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四)进一步深化创业促就业工作。扎实推进全民创业、家庭创业和自主创业,结合新形势的要求,不断完善支持创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五)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失业变化情况。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六)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完善考核体系,夯实工作责任,依法加强对街道、部门的考核、检查和监督,确保促进就业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

(七)继续发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和扩大就业的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延续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年底。

(八)继续实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九)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大力支持创业带就业。要在政策范围内不断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改善创业环境,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将个人小额担保额度由3-5万元提高至3-8万元,贷款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将贷款额度由1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进一步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十)全面落实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覆盖范围,将享受社保补贴年龄从“4050”下延至“3848”,补贴额度由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的2/3,调整为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全额。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十一)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社会保险协管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监察协管员、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协管员等岗位。二是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街、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四是由市政府或其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报经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十二)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各街道、各部门要把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要多渠道、多种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使有就业需求的居民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十三)引导、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可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性裁员。对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同时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对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关闭破产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拍卖等形式安置职工和自行消化富余人员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形势的意见》的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相应数额的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安置补贴。

对暂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交社会保险费,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将困难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调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20%;将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十四)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区财政根据就业工作目标,在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资金年度累计节余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年就业资金收入总额的20%。

三、加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十五)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和“民生工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备先进、服务规范的区、街、社区人力资源有形市场;规范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保障和劳动维权“一站式”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

(十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区、街、社区联网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网络,实现“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全区联网、信息共享”目标,为求职者提供快捷的就业信息服务,减少求职者的就业成本。

(十七)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其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八)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十九)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制度。加大政府购买培训的力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并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形势的意见》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和鉴定费用。

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首次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十)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切实解决问题。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第9篇: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税务征缴

Abstract:China’ssocialinsurancesystemisbeingperfecteddaybyday,buttherearestillsomeproblems,thisarticleanalyzed,andmadeanumberofpossiblemeasures.

Keywords:socialsecurity;socialsecurity;taxcollection

前言

从建立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支付一直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这种既定“政策”,又管“钱”的管理体制,在当时曾起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以前多年形成的社会保险费收缴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实施,我县开始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不仅改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更重要的是基本建立起了“税务征收、财政监管、社保发放”的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新体制,同时,为今后开征社会保障税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等重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做了前期准备、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税务征收的积极作用

(一)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实行税务征收以后,能够利用税务部门长期从事税收工作,比较全面地掌握企业分布、财务活动及生产经营等方面情况,有效地将新增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之内,较快地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实施后两个月新增参保单位650家,目前全县单位参保覆盖面达到100%。

(二)有利于提高征缴率。实行税务征收以后,税务部门能够借助原先征收税收的管理网络和管理机构,依据齐全的企业基础数据资料、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工资水平等情况的充分了解,实行点对点、面对面地征收社会保险费。我县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率从实施前的96%提高到99%,不仅保证有效筹措社会保险基金,而且也保护了职工个人应得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税务部门征收以后,实现了社会保险费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由税务部门承担,收入上缴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的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的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与社会保险费的收入不再有直接关系,使社会保险费收、支、管、用运行过程有序化和规范化,从而在机制上保证了基金的规范、安全运转。

(四)有利于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征收,是当前社会保险费收缴管理的现实选择。由税务部门征收,更能体现在征收中的专业性和系统性,社会保障部门从原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收缴任务中分离出来,不再负责社会保险费的收缴任务,消除了收缴的压力,能够集中精力搞好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执行,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二、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与以前社会保障部门征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关系、公平合理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

(一)多头管理、权责失调。社会保险费征收包括单位缴费额和个人缴费额,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流程涉及到的环节较多,单位申报、参保缴费登记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个人缴费基数及缴费额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税务部门代收;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分别予以核定;税务部门只承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催缴工作,缴费的逾期、拖欠、处罚、缓缴的审批分散在这些不同部门,部门从自身管理角度出发,多头建立数据库,导致对账难和记账难,征收环节的多头化,使权责严重脱节,加之部门间协调服务难以完全实现,导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效率不高,割裂了本应由一个部门独立承担的征收功能。

(二)企业申报缴费基数质量有待提高。现行政策规定,应以企业支付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计算提取社会保费。工资总额应该包括职工的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经常性奖金和其他工资。有些单位为了少缴社会保险费,只以职工的基本工资来申报,或者故意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虽然年终会算清缴,一旦查到也没有处罚规定,只须补缴社会保险费,致使在征管过程中漏缴、少缴的情况难以有效遏制,严重阻碍公平、合理征缴社会保险费。

(三)各险种征缴基数不统一。目前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控制线都不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控制线是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分别是当地职工平均工资100%或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从而使各险种征缴保险费时要分别计算,分别开单征缴。

(四)社会保障部门“收入过渡户”没有全部取消。财政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颁发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实行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设“收入过渡户”。但多数地区仍旧设立“收入过渡户”,特别是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量大繁杂,地税部门不愿接收,只得有社会保障部门设立“收入过渡户”收缴,有悖于财务规定,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的运行环节及在途时间,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是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不够明确,税务部门征缴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征缴流程不够科学,征缴基数多头管理,征缴手段现代化程度不高,可见完善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工作显得较为迫切,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税务部门征收主体地位。国家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真正赋予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力,使税务部门能够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运用于征收的全过程,包括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和人数的核定,欠缴的处罚等;同时,也要明确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与税收责任同等重要,增加税务部门的收费意识和压力,力争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二)统一各险种的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将过去企业上报工资总额改为企业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各险种缴费基数最低控制线统一为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费合征,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申报结算、统一一个比例、统一一张票据,内部各险种实行分账管理。

(三)理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流程。征收社会保险费不仅要征收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应征收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应管理整个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过程。为此社会保险登记、单位、职工缴费申报、到帐记账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地方税务部门结合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共同建立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基础数据库,通过网上每月采集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以此作为征缴个人所得税、单位和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以此促进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的共同足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