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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准则 合并报表 措施探讨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颁布了39项新会计准则,并要求上市公司在2007年1月1日起首先执行。本文对其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新合并报表准则)的重大变化进行探讨,并针对在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新合并报表准则的重要性及意义
新合并报表准则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营决策。根据1450家上市公司2006年报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对新会计准则的具体影响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认为按影响范围排序新合并报表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列第3位。新合并报表准则是首次以“准则”形式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管理的协调。实行新合并报表准则后,海外投资者和报表使用者将更容易读懂境内企业的财务报表,并且使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重编财务报表的成本大大减少。
二、新合并报表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
新准则的变化虽然不会影响公司的内在价值,但其改变会带来公司帐面价值的变化,势必对公司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现就新合并报表准则的一些变化及其影响阐述如下:
(一)合并范围变化
新合并报表准则第一章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即凡是母公司所能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在合并范围内。新准则删除了旧制度中规定的允许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规定。这一规则的变革,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使得一些企业不能再利用分离若干子公司、缩小持股比例、将经营状况不良的业务从合并范围中剔除的方法来粉饰企业集团整体业绩。
(二)对子公司资不抵债超额亏损处理不同
新准则允许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却仍能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所以存在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情况,新准则做了如下规定:
1、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少数股东权益也应当承担相应份额的亏损,即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2、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由母公司承担,即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该规定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母公司通过不合并超额亏损进行盈余操纵,只有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全部合并,才可抑制母公司将资不抵债的子公司作为粉饰报表“工具箱”的企图,如实反映企业集团经营业绩。
(三)合并程序差异
新旧准则均规定母子公司应当统一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若尚未统一,要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要求子公司按此规定另行编报财务报表。但当子公司与母公司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差异不大,并且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时,按照旧准则母公司可直接利用该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新准则对此例外予以取消,反映了新准则对合并报表编制的严谨性要求进一步提高。
(四)合并抵销程度加深
新准则规定要在抵消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报表产生的影响后编制合并报表,其中包括了股权投资、债权债务项目、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内部交易等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而旧准则只提及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股权投资、债权与债务项目、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存货、固定资产的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
(五)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异
新会计准则把少数股东权益列入所有者权益项。新合并报表准则要求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部分,并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中去,更能体现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
三、实际编制合并报表时涉及的问题及建议
理解新合并报表准则的变化及影响对我们现实编制合并报表工作有重要的作用,现针对在实际编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合并报表编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抵销
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母公司的账簿体系和单户报表中按成本法核算。而新合并报表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这就需要子公司必须向母公司提供所有进行调整所需要的权益变动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投资,不仅全面反映了母公司控制实质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且便于母子公司会计抵销处理。
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应编制的调整分录为:(1)若当期收到子公司现金股利,母公司须先还原回损益调整;(2)根据母公司应享有子公司当期实现净利润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投资收益”;(3)对于子公司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母公司根据应享或应承担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资本公积”。
应注意的是,对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母公司在确认应享有子公司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因此,母公司需要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设置备查簿,以记录其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编制合并报表做好准备工作。
(二)合并报表关于盈余公积的抵销
根据新合并报表准则,子公司个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提取盈余公积的金额将被全额抵销,在当期合并财务报表中不需再将已经抵销的提取盈余公积的金额调整回来。而按原有的合并报表方法,子公司当期计提盈余公积金作为整个企业集团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在合并中必须将已经抵销的子公司提取盈余公积中母公司拥有的部分调整回来,调整合并利润分配表中提取盈余公积的数额。
盈余公积的提取虽然不会改变留存收益总额,但对可供分配的未分配利润有影响。原来保留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的做法,使盈余公积在合并会计报表出现重复,即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盈余公积抵销得不彻底。因此,新合并报表准则更能准确地反映集团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期末未分配的利润情况。但简单的认为合并“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就等于母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金额是不合理的。如果母公司自身经营产生亏损,但加上对子公司投资收益后才使总的净利润变为正数,此时意味着母公司用子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中属于母公司的部分弥补自身经营的亏损,其所提取的盈余公积在数额上等于对子公司投资收益超过自身经营亏损的部分与提取盈余公积比例的乘积,必定小于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中母公司拥有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并利润分配表上只列示母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则所确定的可向母公司股东分配的利润将受到子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限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合并中只列示母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是不够的,真正制约母公司股东分配利润多少已不是母公司所提取的盈余公积,而是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中母公司所拥有的部分。当母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低于子公司提取的比例时,如果合并中只列示母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则由此确定的可向母公司股东分配的利润在实际分配时,就与子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要求产生冲突,因为母公司对投资子公司收益部分提取的盈余公积小于子公司对应提取的盈余公积。由上可见,合并中只列示母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的做法是在母公司自身经营正常获利且母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不低于子公司提取盈余公积比例的特定情况下才适用。
综上所述,合并会计报表上“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应列示以下两项之和:(1)母公司对不包括投资子公司收益在内的净利润部分应提取的盈余公积(当这部分净利润为负数时,该项按零计算);(2)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中母公司拥有的部分及母公司对投资子公司收益所提取的盈余公积较大者。
(三)合并范围内购销活动使用票据的抵销
新准则对合并会计报表的质量和精确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更深层次的剥去关联交易对合并报表带来的影响。在企业集团内,尤其是现代物流集团的供应链经营模式的情况下,难免出现母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往来业务交易,使用票据进行结算的情况。例如,A公司销售10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的货物给B公司,B公司开出3个月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A公司在月底前将票据贴现。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这两股现金流是不应抵销的,因为这两股现金流不是直接对流,而是通过了银行进行流转。从现金流方向看,是从银行流入A公司,然后再从B公司流向银行,而不是直接由B公司流向A公司。但由于引起现金流的交易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时,对内部购销已经抵销,因此如果这两股现金流在合并的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反映会缺乏支撑,使报表使用者困惑,并且有可能造成报表使用者的误解。假设放在经营性活动现金流的情况下,该A公司的经营现金净流量将增加1000万元,由于B公司未到期承兑,因此合并报表的经营现金净流量也将增加1000万元,但事实上这1000万元的现金来自银行贴现,并不是公司真正的经营销售货款。经营性活动是企业的主要活动,因此是引起现金流量变化最主要的原因,能够反映出企业的盈利质量,而由于信息不对称,上例的做法将会令报表使用者认为该集团经营性活动的现金流净流入增加了1000万元,掩盖了内部交易的事实,虚增了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入。这将严重影响报表使用者,尤其是在某些关键时点,对公司信贷实力、经营财务状况等情况的判断。因此,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这两股现金流调整为筹资性活动现金流量中反映,这种处理体现了借助内部交易向外部融资这一经济实质,而且能够遏制利用通过内部交易形成票据贴现款操纵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
综上所述,新合并报表准则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构成、合并范围的确定、会计政策的统一及内部抵销处理等方面与旧准则相比有了重大突破,对促使公司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着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于长春.《新旧会计准则差异实务导读》[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ISBN978-7-5005-9794-0
合并报表准则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采用成本法核算,所以要调整到权益法要求的结果需作三项调整处理:(1)调整确认应享有的子公司当期净损益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2)调整子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3)调整子公司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作调整分录(1)的原因在于成本法和权益法在会计核算上存在根本区别:在子公司实现净利润或亏损时,成本法下不需作任何处理,而权益法则要求母公司按持股比例调增或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且母公司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份额时,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因此需作调整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按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子公司净利润×母公司持股比例)”,“贷:投资收益(同前)”。
作调整分录(2)的原因在于成本法和权益法下对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的处理不同:成本法下,当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而权益法下的处理为借记“应收股利(银行存款)”,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要将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处理结果调整为权益法下的结果,就必须抵销原按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并同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需作调整分录: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作调整分录(3)的原因也在于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上的不同:在子公司发生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时,成本法下不需作任何处理,而权益法则要求母公司按持股比例调增或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相应调整资本公积的数额。因此必须通过编制调整分录: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以达到权益法的要求。
在连续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况下,应重新编制调整分录,并把“投资收益”对利润的影响通过“未分配利润――年初”项目加以反映。可将上述三个调整分录合并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资本公积
在连续编制合并报表的情况下,每个会计期间都应按以上思路编制调整分录,将当期及以前各期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以及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按权益法要求进行调整。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抵销处理
(一)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抵销 前已按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调整,以下分析时应按权益法思路处理。首先将母子公司平时各自的会计处理列示如下:
(1)母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初始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当子公司实现盈利时(子公司发生亏损时母公司应作相反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子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上述三个分录合并作分录(A)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
(2)子公司相应的处理:
接受母公司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股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溢价
盈利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将增加,提取盈余公积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分配现金股利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贷:应付股利
上述三个分录合并作分录(B)
借:银行存款等
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现金股利
贷:股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溢价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将分录(A)与分录(B)作比较可知:从企业集团角度看,银行存款一增一减,其总额并未增加;应收股利和应付股利属于内部债权债务,应相互抵销,如果股利已经支付则不需要再作抵销处理;除以上已抵销项目外,需要进一步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相抵销,以及将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利润分配相抵销。在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和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数额应当全额抵销;若两者不相等,其差额应计入“商誉”项目;在非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份额的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处理,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二)母公司内部投资收益等项目与子公司利润分配等项目的抵销 内部投资收益指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的收益,在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情况下,子公司本期净利润等于母公司本期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且该投资收益已计入母公司的净利润,相当于同一利润被两次确认,因此必须对母公司的内部投资收益予以抵销。在非全资子公司情况下,子公司净利润与母公司确认的投资收益不等,其差额作为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利润表中反映。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作为以前会计期间净利润的一部分同样也已经包含在母公司以前年度投资收益中,从而包括在母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中,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和本期净利润之和形成子公司可供分配利润,是利润分配的来源,子公司本期对利润的分配包括提取盈余公积、分配股利等,而期末未分配利润则是利润分配的结果。因此本期母公司的内部投资收益、本期少数股东损益同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之和,正好与本期子公司利润分配项目相抵销。
一、亏损弥补的比较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经营性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弥补期间为五年。二是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用以后年度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但应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日本企业发生亏损时,把净损失从损益帐户转入未处理损失帐户,有从上年度结转下来利润的,将本期净损失与结转利润相抵后的余额作为未处理损失。对当期未处理损失的弥补顺序依次为:损失填补积累用途未定积累特定用途积累利润准备金(相当于我国的盈余公积)资本准备金(相当于我国的资本公积)。如果还有未能填补时,作为结转损失处理,用以后的净利润或者从债权人处取得债务免除收益来填补。
从以上规定中,可看出两者的差异:
(1)日本企业发生亏损时,不能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进行弥补。这种处理主要是基于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体现税法的刚性。而我国则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尽量减轻亏损企业的负担,这种规定既使国家税法的刚性打了折扣,又为实务操作提供了弹性空间。笔者认为日本会计的处理更可取。
(2)日本允许用资本准备金弥补亏损,而我国则不可能。笔者认为,资本公积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转化而来的,从本质上讲属于投入资本的范畴,我国财务制度不允许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可取的,否则将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日本对临时巨额损失还作了特殊的规定:由于天灾等引起固定资产或企业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产发生巨额损失,从本期净利润或本期未分配利润中扣除本期的预定分配额后,不足弥补部分,经法律认可后,可作为递延资产处理。这种会计处理使企业遭受的临时巨额损失,不在报表中完全体现,并不符合会计原则。它主要是出于经济政策上的特殊考虑,使受到天灾等打击的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笔者认为这一做法还是值得借鉴的。我国会计制度对此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一般计入营业外支出,这会造成前后期利润的巨额波动。
二、净利润分配的比较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应遵循“积累优先、无盈余不分利”的原则。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按如下顺序进行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当年无可供分配的利润时,原则上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但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日本《商法》规定,利润分配的项目有股利、干部奖金(主要是给董事和监事的奖金)、利润准备金、任意积累。《商法》要求在资产流出企业的利润分配时,必须按拟分配利润总额的1/10以上计提利润准备金,直至其达到法定资本的1/4为止。还规定,利润分配时可流出企业的利润上限为从公司的净资产中扣除以下3个项目后的金额:(1)法定资本的金额;(2)资本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3)胖随本期的利润分配时必须计提的利润准备金的金额(该金额为可分配利润的1/10以上),即:
可分配利润额度=净资产-资本金-资本准备金-利润准备金-1/10可分配利润额度=10/11×[净资产-(资本金+资本准备金+利润准备金)]
这是企业以现金分红、干部奖金等形式可以流出企业分配利润的最高限额。若企业以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时,因为没有净资产流出企业,只要按干部奖金的1/10计提利润准备金即可。
除了以上原则性规定外,日本《商法》还特别规定,当企业的递延资产(成立费、开办费、实验研究费、开发费、新股发行费、公司债发行费等)超过已积累的资本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时,可流出企业的利润将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这时,可分配利润额度是下面两个式子中得出的数值中的较小值。
可分配利润额度=10/1l×[净资产-(资本金+资本准备金+利润准备金)]——A式
可分配利润额度=净资产-(资本金+开办费+实验研究费+开发费)——B式
举例说明如下(见资产负债表):
根据上述资料,M公司不存在递延资产,则:
可分配利润额度=10/11×(5,000-3,500-200-750)=500(万日元)
N公司存在递延资产,则:
可分配利润额度A=10/11×(5,000-3,500-150-800)=500(万日元)
可分配利润额度B=5,000-(3,500+200+500+400)=400(万日元)
由于B从以上两国净利润分配的比较,可看出两者的差异:
(1)中国会计中的盈余公积金与日本会计中的利润准备金性质相似,但提取比例、最高限额不同。日本《商法》规定,每个会计决算期分配现金股利时,必须按现金股利和干部奖金的1O%以上提取利润准备金,若不分配现金股利和干部奖金的就无需提取利润准备金;利润准备金只要达到资本金的25%可以不再提取。我国有关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当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只有当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方可不再提取。
关键词财务会计;人力资源会计;模式构建
一、知识经济时代构建权益型人力资源会计的意义
权益型人力资源会计理论的最积极的意义在于它为人力资源会计在实践中的应用铺平了理论道路,使人力资源会计最终具有了现实可行性。权益型人力资源会计充分体现了对人力资源的产权主体-人力资本的尊重,权益型人力资源会计确立了人力资本的地位,使人力资源的所有者具有与物质资本所有者同等的地位,按照人力资源所有者投入到企业中的人力资源价值确立他们应有的产权-人力资本,并相应的确立企业的资产数额。权益型人力资源会计模式与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和人力资源价值会计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一)充分体现了对价值创造的主体-人力资源所有者的尊重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物力资本只是为价值创造提供了基本物质条件,它并没有创造价值,而是在劳动者利用生产资料加工劳动对象的过程中转移到新的产品中去了。新增的价值完全是劳动创造的,在已有的分配方式下,劳动者只是获得了维持劳动力及其子女的生活资料,而大部分价值-剩余价值却被物力资本所有者占有了。在权益型人力资源会计的模式下,使价值的创造与价值分配统一起来。
(二)极大的鼓舞了劳动者的积极性
人力资源权益的确立使劳动者和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激励劳动者,使之能够充分发挥能力,发挥其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在为企业最大程度的创造价值的同时,减少企业的监督成本,使得企业最终价值最大化。
(三)优化了企业的资源配置
在现代社会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在推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掌握先进的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力资本已经成为比其他物质资本更重要的生产要素。在这种情况下,确立人力资源权益对于发挥人力资本的作用,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全面的人力资源权益观
全面的人力资源权益观是以所有的(生产型人力资源和特殊人力资源)人力资源权益得到充分尊重、肯定的为前提基础。企业的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稀缺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尊重是毫无争议的,但普通的人力资源的权益也应该得到确认,因为这类人力资源在价值创造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大量的价值是靠这部分人力资源最终创造出来的。而且,这类人力资源在总的人力资源结构中占有绝对的比重,这类人力资源权益是否能够得到确认最终关系到整体人力资本权益能否实现的问题。因此,笔者反对只对其中一部分人力资本进行计量的做法,因为这种做法从本质上讲是与人力资本权益相背离,在实践中也不能为全体人力资源所有者所接受。
三、权益型人力资源会计的计量
(一)计量属性
虽然人力资源会计在计量属性上具有一定的分歧,但笔者仍主张为货币性计量。首先,公认的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提供会计信息必须是货币性计量,要使人力资源会计被广泛接受,更好的融入现有的会计体系中来,就必须遵守现有的规则;其次,人力资源的价值如果依靠非货币性计量方式来体现,那么人力资本的权益就无法具体确认,人力资本的权益就无法得到物力资本所有者的认可,就更谈不上所谓的利润分配权了。再次,如果各个企业更多的采用非货币性计量,那么各个企业之间提供的信息就完全缺乏可比性,信息也就失去价值。当然,这里并不是否定非货币性计量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会计方面的计量,非货币性计量是很必要的,在企业的内部管理中更应该充分发挥非货币性计量的积极作用。
(二)计量方法
对于人力资源的计量,存在多种具体计量方法,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分为成本计量方法和价值计量方法,价值计量方法进一步分为个体价值计量和群体价值计量。对生产型人力资源采用成本计量方法;对领导者、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员采用价值计量的方法。对于生产型人力资源采用成本计量,首先生产型人力资源的价值客观上是比较低的,其成本近似于自身价值,而且该类型人力资源价值不确定性很低,采用“成本加成”的方法能直观准确的计量,这样就弥补了成本计量科学性较差的不足。而且,生产性人力资源所占比重较大,从成本效益原则来考虑,采用直接的成本计量方法可节约大量的计量成本。对于稀缺型人力资源采用价值计量方法,这类人力资源之所以在企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主要是因为他们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价值,他们的创造性恰恰是这类人力资源的价值所在,他们的价值要远远高于企业花费在他们身上的成本,若按照成本对此类人力资源进行计量,那么以这些数据对外提供的信息是不准确的,对人力资本权益的确认也被大大的低估。所以,要针对这类群体采用价值计量的方法。
四、权益型人力资源会计的权益确认
(一)对生产型人力资本的确认
对生产型人力资源采取群体价值计量的方法,按照整体来确认人力资本权益,使这部分权益如同共同基金一样,统一管理,然后再对应到每个具体的员工,确定它们每个人的应得权益份额。首先,生产型人力资源单位价值较小,单个生产型人力资本很容易别忽略,但作为价值创造的主体,这部分人力资源的权益是应该得到确认的。其次,生产型人力资源具有同质性,可以单纯的从数量上进行确认,在统一管理下,将共同的人力资本分解到各个具体的人力资源主体成为可能。再次,从激励与约束角度来分析,他们的生产活动是直接、可以观测的,因此可以通过一些简单、直接的办法(如计时、计件)进行考核。因此也没有必要对生产型的人力资源单独进行确认的必要性。
(二)对特殊人力资源的确认
对于企业家、管理者、高级技术人才这些十分稀缺的资源采用个体计量的确认方法。首先,是因为这些人力资源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具有明显的非同质性。其次,这部分人力资本在企业的权益中所占的比重较大,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需要这方面的详尽的、准确的信息,以便进行各自的决策。再次,因为这部分人力资源对企业创造价值影响巨大,所以,对于这些特殊的人力资源的主体,要进行约束和激励,需要特殊的管理。
五、权益型人力资源会计的科目设置
在进行人力资源权益会计核算时,可在现有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基础上,结合人力资源成本核算原理再增设如下账户:
(一)“人力资产”账户
该账户用来汇总核算企业所有资产化的人力资源原始投资成本,确定企业人力资源的投资总额。其借方登记人力资源的投资增加,包括外部投入价值以及企业本身所发生的人力资源的取得和开发成本;贷方登记人力资源的减少,即退出企业的人力资源投资额。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现有人力资源投资的历史成本。
(二)“人力资本”账户
该账户用来核算外部投入人力资源的资本来源。其贷方登记外部投入人力资源的投资额,诸如国家分配人员、企业招聘人员的“原始价值”;借方登记这些人力资源的减少额。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现有人力资源中,由外部所拥有的份额。
(三)“应付红利”账户
该账户用来核算企业税后利润中应分配给劳动者的份额。其贷方登记企业宣布的应分配给劳动者的企业利润;借方登记劳动者红利的实际支付额。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向劳动者支付的红利。
此外,在“资本公积”账户中,设置“人力资源所有者资本公积”和“物质资本所有者资本公积”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在“盈余公积-提取盈余公积”明细账户中,按“人力资源所有者盈余公积”、“物质资本所有者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在“利润分配”账户中,“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改设为“人力资源所有者未分配利润”和“物质资本所有者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六、权益型人力资源会计的帐务处理
在人力资源权益确立后,人力资源所有者也成为了企业的所有者,因此在核算企业的物质资本所有者权益时为了避免产生误解,应将“所有者”明确表示为“物质资本所有者”或简化为“股东”。
①当员工进入企业时,根据通过计量确认的人力资产,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人力资产
贷:人力资本
②当员工离开企业时,按该员工的有关明细账的余额,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人力资本
贷:人力资产
③资本公积增加时,按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在总资本中所占比例,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有关资产类科目
贷:资本公积--人力资源所有者资本公积
--物质资本所有者资本公积
资产评估减值时,作相反的分录。
④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金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人力资源所有者资本公积
--物质资本所有者资本公积
贷:实收资本
⑤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人力资源所有者盈余公积
--物质资本所有者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人力资源所有者盈余公积
--物质资本所有者盈余公积
⑥提取公益金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提取公益金
贷:盈余公积--公益金
⑦向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分配利润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应付人力资源所有者利润
--应付物质资本所有者利润
贷:应付利润--应付人力资源所有者利润
--应付物质资本所有者利润
⑧以现金支付利润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利润--应付人力资源所有者利润
--应付物质资本所有者利润
贷:现金
⑨企业发生亏损时,按劳动者应负担的亏损部分,用人力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盈余公积--人力资源所有者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人力资源所有者未分配利润
参考文献
[1] 张文贤.人力资源会计,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 徐国君.劳动者权益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3] 杜兴强.人力资源会计的确认、计量与报告,会计研究,2007.12.
【关键词】间接控股 合并财务报表 顺序合并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在间接控股结构下,母公司如何计算控制权比例,是采用加法还是乘法,以及采用什么顺序编制合并财务报,是采用一次合并法还是采用顺序合并法,中外会计准则均没有明文规定。不同的计算方法,有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予以明确以提高合并财务报表信息质量。
一、间接控股关系下控制权计算方法
间接控股是指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对于间接控股,会计实务中存在两种计算拥有表决权比例的方法,即“加法原则”和“乘法原则”。前者强调控制原则,把间接拥有子公司的子公司(或母公司的孙公司)表决权视为直接拥有的表决权,只要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50%以上的股权,就等于完全控制了被投资方全部资产和经营决策权,就应当采用完全合并法合并被投资方会计报表;而后者是所有权理论的体现,要求把对子公司的子公司的间接持股按比例换算为实际“拥有”的直接持股,并且只能按比例合并被投资方会计报表。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60%表决权,而B持有C公司60%的表决,如果根据加法原则,A通过B拥有了C公司60%的股权,从而完全控制了C公司全部资产和财务,A应将C纳入合并范围。但是,如果根据乘法原则,A只拥有C公司36的股权,不应当将丙纳入合并范围。
既然合并会计准则以实体理论为基础的。根据实体理论,母公司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孙公司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有权支配该子公司和孙公司的全部资产、统驭它们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分配决策,母公司应当将它们纳入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并且母公司应当采用完全合并法合并子公司会计报表。那么在间接控股情况下,可以推断应当适用加法原则,计算间接拥有的表决权比例。
二、间接腔股关系下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方法
在间接控股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自下而上,逐级合并的方法编制整个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即先编制子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再根据子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总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
例:假设A公司投资400万元持有B公司80%股权,B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B公司投资300万元持有C公司60%股权,C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假设2010年,B公司净利润50万元,提取了10%的盈余公积,分配了50%的利润;C公司2010年净利润40万元,提取了10%的盈余公积,分配了50%的利润。
(一)B对C的合并
1.首先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
(1)将净利润份额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
贷:投资收益 24
(2)把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全部冲减(即分配的利润)
借:投资收益12
贷:长期股权投资12
2.B对C的报表合并
B公司持有C公司60%的股权,由B公司合并C公司。B公司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312万元(300万元+12万元),少数股东权益为208万元(200万元+8万元),合并抵销分录为:
(1)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抵消。
借:股本――C公司 500
盈余公积―― (年初)0
(本年)4
未分配利润――(年末) 6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312
少数股东权益 208
(2)其次是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抵消。
由于母公司本期投资收益就是子公司本期净利润,母公司本期投资收益和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就是子公司本期全部可供分配的利润,构成了子公司对利润的分配(包括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和期末未分配利润。所以,需要抵消的母公司投资收益和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与子公司本期利润分配的各项目及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数额是相对应的,应将其相互抵消。
借:投资收益 24
少数股东损益 16
未分配利润――C公司(年初) 0
贷:提取盈余公积 4
对所有者的分配 20
未分配利润――C公司(年末) 16
(二)A对B的合并
B公司合并C后的股本500万元(B公司),盈余公积5万元(B公司),未分配利润16万元(B公司),少数股东权益208万元;合并净利润为50万元(90万元-40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万元,归属于C公司少数股东的净利润为16万元;合并本期提取盈余公积5万元(B公司)。
1.首先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
(1)将净利润份额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40
贷:投资收益 40
(2)把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全部冲减(即分配的利润)。
借:投资收益2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
2.A对B的合并报表
A公司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420万元(400万元+20万元),少数股东权益为105万元(100万元+5万元),合并抵销分录:
(1)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抵消。
借:股本――B公司 500
盈余公积――(年初)0
(本年) 5
未分配利润――(年末) 2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420
少数股东权益 105
(2)其次是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抵消。
借:投资收益 40
少数股东损益 10
未分配利润――C公司(年初) 0
贷:提取盈余公积 5
对所有者的分配 25
未分配利润――C公司(年末) 20
三、对我国合并会计准则的建议
(一)间接控股关系下的合并会计信息披露
在间接控股情况下,母公司对被控制对象的的控制力势必弱于直接控股关系,而且随着控制链的拉长,母公司对被控制对象的控制力将会越来越弱,因此,与加法原则计算出来的控制权比例会出现一定的差异,并且会影响会计信息使用人对合并会计信息的正确解读。因此,在间接控股关系情况下,建议在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控股关系的性质,以便将直接控股关系与间接控股关系区别开来,从而增强合并会计信息与投资者决策的相关性。
(二)多层控股关系下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顺序
在多层控股关系下,财务报表的合并方法有顺序分层合并和一次合并法之分。上文重点分析了分层合并法,其特点是先编制子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然后再逐级向上编制母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一次合并法的特点是直接编制母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与一次合并法相比,分层合并法能够提供多层次的会计信息,从而增加合并会计信息含量,而且分层合并法是以每一子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的,不需要额外增加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成本。所以,笔者建议我国合并会计准则应当明确多层控股关系下采用分层合并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提高合并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进而有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
[1]张维宾, 章丽娟.合并财务报表分步合并与一次合并的差异探析.财务与会计, 2010,10期.
1.关联交易。
(1)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间销售存货。
当期内部销售的存货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影响。若仅本期存在内部交易且内部交易的存货均向外部单位实现销售,合并抵消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收入;贷:主营业务成本。这种情况并不影响上述项目的相等关系。
当期内部销售的存货全部或部分实现对外销售的影响。若存在尚未实现对外销售的存货,我们会将该部分未对外销售存货包含的内部利润予以抵消。合并抵消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收入;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未实现内部利润金额)。例如,2004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A销售一批存货给纳入合并范围的另一家子公司B,A公司该批存货的成本为100万元,销售价格为120万元,期末B公司购入的该批存货均未实现对外销售,且上期不存在内部购销业务,那么在合并过程中针对该内部交易的抵消分录会导致合并财务报表的净利润及未分配利润比母公司报表的净利润及未分配利润小20万元。
未实现对外销售存货在下一会计期间处理的影响。续前例,若2004年度内部交易存货已售出,且2005年度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存货成本为200万元,销售价格为240万元,在期末均未售出。合并抵消分录为:借:年初未分配利润20万元;贷:主营业务成本20万元。借:主营业务收入240万元;贷:主营业务成本200万元,存货40万元。那么,2005年度第一笔分录导致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比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大20万元,但并未导致两表的未分配利润不等,而第二笔分录导致合并财务报表的净利润及未分配利润均比母公司报表的净利润及未分配利润小40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当期内部交易未实现的内部利润同时影响两表的净利润及未分配利润的相等关系,而上期未实现的内部交易利润若在本期仍未实现,则亦同时影响净利润及未分配利润的相等关系;若上期未实现的内部交易利润在本期已实现,则其仅导致净利润不等,未分配利润仍然是相等的。此外,若未实现对外销售的存货提取了跌价准备,则亦应考虑其对两表净利润及未分配利润的影响。
(2)关联方内部往来提取坏账准备。若期初不存在内部往来提取的坏账准备,本期内部往来提取坏账准备100万元,则抵消分录为:借:坏账准备100万元;贷:管理费用100万元。此分录导致合并财务报表的净利润及未分配利润比母公司净利润及未分配利润大100万元,该笔分录在下一会计期间为:借:坏账准备100万元;贷:年初未分配利润100万元。该笔分录在下期导致合并财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比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大100万元,两表的净利润则仍可相等,但在下期根据往来款的增减补提或冲回的坏账准备会同时导致两表净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不等。
(3)内部单位一方销售存货或固定资产,另一方购入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若销售方以高于成本价售出,则销售当期的抵消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收入;贷:主营业务成本,固定资产原价。该笔分录导致合并财务报表的净利润及未分配利润均比母公司报表的净利润及未分配利润小。销售期多计提折旧的冲回:借:累计折旧;贷:管理费用。该笔分录导致合并财务报表的净利润及未分配利润均比母公司报表的净利润及未分配利润大。以后期间的抵消分录(对原价的抵消及上期折旧的抵消)仅影响未分配利润而不影响净利润,且影响净额在逐年减少,以后期间的当期多提折旧的冲回仍同时影响净利润与未分配利润。若销售方以低于成本价售出,则影响的方式相同,但影响的方向相反。
2.盈余公积的反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盈余公积由单个企业按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提取。故在合并抵消中已抵消的子公司当期提取及按前期累计提取的盈余公积,以后还需要按母公司享有的比例补提回来。例如:借:年初未分配利润1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20万元;贷:盈余公积120万元。该笔分录导致合并财务报表的盈余公积比母公司报表的盈余公积大120万元,合并财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比母公司报表的未分配利润小120万元,未对两表净利润造成影响。
3.间接持股。若母公司持有子公司A的股权比例为80%,持有子公司B的股权比例为60%,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权比例为10%,则在合并过程中A公司需要对B公司进行模拟权益法核算。假设仅存在留存收益的模拟(即B公司从设立至今未有资本公积),若模拟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及前期收益在合并过程中被抵消,即作合并抵消分录时模拟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00万元;贷:投资收益20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80万元。然后作长期股权投资与权益和收益的抵消分录,则会导致合并财务报表的净利润比母公司报表的净利润大20万元,而合并财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比母公司报表的未分配利润大100万元。若A公司将模拟权益法分录纳入其报表,母公司按模拟后的报表对A公司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后,再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与权益和收益的抵消,则不会导致两表的净利润及未分配利润不等;或母公司按对B公司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比例(60%+80%×10%)确认为母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再进行抵消,也不会导致两表未分配利润及净利润的不等。上例仅考虑留存收益的模拟,若资本公积变动可比照其处理。
模拟权益法核算的分录无论是涉及损益还是资本公积,都是作为合并过程的抵消分录,这主要是站在单个企业的角度来进行考虑的。比如A公司对B公司持股仅为10%,应采用成本法核算,不应将模拟分录纳入A公司报表。模拟权益法分录若进入A公司报表或直接由母公司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并纳入其报表,这就主要是站在集团的角度进行考虑的。目前这两种方法均被采用,我们只需判断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正确与否、分析其采取的方法是否对两表相关项目的相等关系造成影响即可。
4.出现资不抵债子公司,合并过程中产生未确认投资损失。假设母公司新设全资子公司A实收资本为50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本期该子公司实现净利润-100万元,则母公司确认当期投资收益-50万元。在合并过程中,汇总报表将子公司A的-100万元利润包含进来,而抵消分录仅抵消了母公司-50万元的投资收益,另-50万元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下方的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中反映,这样导致合并财务报表的净利润比母公司报表净利润小50万元。但由于本年发生的未确认投资损失以正数作为加项反映,两表的未分配利润的相等关系不受影响。以后期间再发生亏损或以前年度亏损转回则会影响两表的净利润,当期亏损或前期亏损转回及各年累计亏损对两表的未分配利润的相等关系不造成影响。
5.合并范围的变更。由于合并范围变更,无论是新增户数还是减少户数,母公司仅将新增后或减少前子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按享有比例确认为投资收益,再在合并过程中予以抵消即可。因此,合并范围的变更不会对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报表中各项目的相等关系造成影响。即使在2006年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导致合并范围变化需调整期初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的,也不会对各项目的相等关系造成影响。此外,合并范围的变更也不会影响合并财务报表本年年初的未分配利润与上年年末的未分配利润的衔接。
【关键词】 非同一控制; 控股合并; 合并报表编制
2006年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首次区分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期末合并报表的编制一直是会计实务界的重点和难题。其原理见《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但由于没有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实务中会计处理难度很大。本文拟通过例证方式探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期末合并报表编制的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为“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具体实施提供参考。
例1:2009年1月1日,甲公司用银行存款3 300万元购入非关联方乙公司80%的股份并能控制乙公司。当日,乙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为6 800万元(其中股本3 000万元,资本公积为0,盈余公积80万元,未分配利润72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值为4 000万元,差额是乙公司一项管理用无形资产的公允值比账面值大200万元引起,该无形资产尚可使用5年,直线法摊销。甲、乙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一致,所得税税率均为25%,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
1.2009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44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44万元;宣告分派2008年现金股利100万元;因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增加资本公积30万元。
2009年,甲公司销售200件A产品给乙公司,每件售价5万元,成本3万元。当年,乙公司对外销售150件,每件售价6万元。12月31日,A产品每件可变现净值3.6万元。
2009年6月1日,乙公司销售一件B产品给甲公司,产品售价100万元,成本60万元,甲公司购入后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入账,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为0,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2.2010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54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54万元;宣告分派2009年现金股利110万元。
2010年,乙公司对外销售A产品30件,每件售价2.9万元。12月31日,A产品每件可变现净值2.8万元。
2009年末,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母公司,将乙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编制合并报表,处理程序如下:
(一)编制内部商品销售和固定资产交易的抵销分录
1.内部商品销售交易的抵销
(1)抵销期末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100万元[(5-3)×50]。
借:营业收入 1 000
贷:营业成本 900
存货 100
(2)抵销期末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70万元[(5-3.6)×50]。
期末,乙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了存货跌价准备70万元,但就甲、乙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而言,该存货并未发生减值,因此在合并报表层面,要抵销该减值准备金额。
借:存货――存货跌价准备 70
贷:资产减值损失 70
(3)确认相关所得税费用的影响金额。
1)甲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已将该内部商品销售损益纳入公司的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了所得税费用;但就甲、乙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而言,期末结存存货因未对外销售,其包含的内部销售损益没有实现,在合并报表层面不应纳入整个集团的应税所得。因此,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确认相关所得税费用的影响金额25万元(100×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所得税费用 25
2)在合并报表层面,存货跌价准备的抵销使原来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因此,确认相应所得税费用的影响金额17.5万元(70×25%)。
借:所得税费用 1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7.5
2.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抵销
(1)抵销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40万元(100-60)。
借:营业收入 100
贷:营业成本 60
固定资产――原价 40
(2)抵销固定资产当期多计提的折旧4万元[40/5/2]。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4
贷:管理费用 4
(3)确认该固定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9万元[(40-4)×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
贷:所得税费用 9
(二)编制对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调整分录
1.由于甲、乙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一致,无须调整。
2.以甲公司在购买日记录的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将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
借:无形资产 200
贷:资本公积 200
按照调整后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相关的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 40
贷: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40
需要注意的是,母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对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金额的调整,不确认应交所得税及所得税费用的影响金额。
3.按权益法调整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1)对乙公司当年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的调整
借:投资收益 8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
(2)对享有乙公司当年实现净损益份额的调整,包括:将净损益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扣除甲、乙公司内部交易未实现的销售损益。
调整后乙公司的净利润为334万元(440-40-100+70-40
+4),甲公司按持股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67.2万元[334×80%]。
借:长期股权投资 267.2
贷:投资收益 267.2
(3)对乙公司除净损益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调整,确认资本公积24万元(30×80%)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
贷:资本公积 24
(三)编制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分录
调整后乙公司期末所有者权益各项的金额分别为:股本 3 000万元,资本公积230万元(0+200+30),盈余公积124万元(80+44),未分配利润――年末910万元(720+334-44-100)。
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为3 511.2万元 (3 300-80+24+267.2),甲公司确认的商誉为100万元 (3 300-4 000×80%)]。
借:股本 3 000
资本公积 230
盈余公积 124
未分配利润――年末 910
商誉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 511.2
少数股东权益 852.8
(四)编制母公司投资收益与乙公司利润分配的抵销分录
借:投资收益 267.2
少数股东损益 66.8
未分配利润――年初 720
贷:提取盈余公积 44
对所有者的分配 100
未分配利润――年末 910
2010年,甲公司连续编制合并报表时,会计处理如下:
(一)编制内部商品销售和固定资产交易的抵销分录
1.内部商品销售交易的抵销
(1)抵销期初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100
贷:营业成本 100
借:存货――存货跌价准备 7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7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7.5
(2)前期购入的内部销售商品本年部分实现对外销售的抵销处理。
1)抵销内部销售商品本期外销时转走的存货跌价准备42万元[70×(30/50)]。
借:营业成本 42
贷:存货――存货跌价准备 42
2)确认前期内部销售商品本期实现外销时的所得税影响金额4.5万元[7.5×(30/50)]。
借:所得税费用 4.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5
(3)抵销本期期末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40万元[20×(5-3)]。
借:营业成本 40
贷:存货 40
此处无需调整所得税费用,因为前期发生的内部商品销售交易,在本期仍未实现对外销售,其期末存货中包含的内部销售损益的抵销,对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无影响。
(4)抵销期末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
1)本期末结存存货20件,乙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16万元[20×(3.6-2.8)];在合并报表层面,整个企业集团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4万元[20×(3-2.8)],因此应抵销存货跌价准备12万元[16-4]。
借:存货――存货跌价准备 12
贷:资产减值损失 12
2)确认抵销存货跌价准备的所得税影响金额3万元[12×25%]。
借:所得税费用 3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
2.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抵销
(1)抵销期初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40
贷:固定资产――原价 40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4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4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9
(2)抵销前期内部交易固定资产在本期多计提的折旧8万元[40/5]。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8
贷:管理费用 8
(3)确认该固定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2万元[8×25%]。
借:所得税费用 2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
(二)编制对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调整分录
1.以甲公司在购买日记录的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将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
借:无形资产 200
贷:资本公积 200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40
贷: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40
借:管理费用 40
贷: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40
2.按权益法调整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1)调整前期长期股权投资对本期的影响。
借:长期股权投资 187.2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187.2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
贷:资本公积 24
(2)对乙公司当年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的调整。
借:投资收益 88
贷:长期股权投资 88
(3)对享有乙公司当年实现净损益份额的调整。
调整后乙公司的净利润为538万元[540-40+30×(5-2)-42+12+8],甲公司按持股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30.4万元[538×80%]。
借:长期股权投资 430.4
贷:投资收益 430.4
(三)编制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分录
调整后乙公司期末所有者权益各项的金额分别为:股本 3 000万元,资本公积230万元,盈余公积178万元(124+54),未分配利润――年末1 284万元([910+538-54-110)。
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为3 853.6万元 (3 511.2-88+430.4)。
借:股本 3 000
资本公积 230
盈余公积 178
未分配利润――年末 1 284
商誉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 853.6
少数股东权益 938.4
(四)编制母公司投资收益与乙公司利润分配的抵销分录
借:投资收益 430.4
少数股东损益 107.6
未分配利润――年初 910
贷:提取盈余公积 54
对所有者的分配 100
未分配利润――年末 1 284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我国第三次修订通过的《公司法》于2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评估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其他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二、关于公益金余额处理问题
从20**年1月l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企业经批准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295号)及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87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财务处理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回购股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财务处理:
(一)公司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者转让之前,作为库存股管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但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导致的股份回购,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如均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的,库存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账面价值确认;如不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的,库存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公允价值确认。
库存股注销时,按照注销的股份数量减少相应股本,库存股成本高于对应股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低于对应股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金。
库存股转让时,转让收入高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金;低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二)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
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与股份回购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作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
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当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同时按回购支出数额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入资本公积金。
(三)库存股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其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备抵项目反映。
四、本通知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向我部反映。
一是股金分红比例超过规定。为了保持股本稳定,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凡当年盈余,但又有历年亏损的信用社,允许其在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前,按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50%,同时不超过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标准,向社员分配股金红利。该优惠政策,对信用社股金分红实行了双线控制:比率控制和总量控制。但许多信用社都超比例分红。
二是股金分红突破总额控制。据相关文件规定,2008年,信用社要按照减免税增提贷款损失准备或补亏、提取股金红利、弥补历年亏损、提取盈余公积等顺序进行利润分配。减免税包括营业税(2%)和所得税(25%)。股金红利继续按照不超过利润(扣除减免税以后)的50%,同时不超过两年期存款利率的标准提取。进行股金分红时,许多信用社将利润扣除减免税后的50%部分计入利润分配,超过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实际上突破了总量控制进行股金分红。
三是代扣股金分红个人所得税不足额。信用社进行股金分红时要代扣代缴个人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许多信用社按利息所得代扣了股金分红个人所得税,将税目、税率弄错,少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从2007年8月15日起利息税税率由先前20%调减为5%,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红利所得税率一直为20%,差别巨大,因此必须准确按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是股金分红会计核算不规范。进行股金分红时,信用社借记“利润分配――提取股金红利”,“其他应收款――股金分红缺口”,贷记“应付利润――应付股金红利”。会计处理不规范,不应挂其他应收款,理由如下:利润分配来源于累计盈利,无利不分,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用盈余公积发放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但盈余公积是从净利润中提取,属于留存收益,因此利润分配的唯一来源就是累计盈利。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来源。挂其他应收款属于潜亏,掩盖了亏损。挂其他应收款给人错觉,好像已确定政府要给予相当数额的分红补贴,违背了政府补助核算原则。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有三种形式: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分为两类,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风险防范金属于政府补助,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按本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信用社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确认和计量,计入“补贴收入”科目或“营业外收入”科目,而不能在股金分红时预先挂“其他应收款”科目,况且股金分红缺口申报风险防范金要层层申报、层层审核。挂其他应收款逃避了国家对利润分配的法律限制。为了对利润分配进行限制,公司法规定一要资本保全,不能用资本分取股利。二要企业积累,公司实现的净利弥补历年亏损后首先必须要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继续提取。虽然试点方案允许信用社在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前提取股金分红,但不能超额分配,必须积累资金。
第二,规范股金分红的建议。为支持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发展,消化历史包袱,国家给予扶持政策,减免税收、给予风险补贴,允许在没有累计盈利情况下分红。而农村信用社核算制度执行不严,有的为了实现盈余,少提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损失准备、折旧等虚盈实亏,同时又多提人员费用,造成利润反映不实,超额分红,因此必须加强对信用社财务监管,除要求提足拨备,做实利润,严格控制费用外,还要严格利润分配,规范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