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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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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

第1篇: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失业保险;就业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一、研究背景

当前,一个新增的就业群体――大学生的人数迅速增长。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失业保险可以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但《失业保险条例》中所指的失业人员只限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①而从未参加工作的大学生失业群体原则上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大学生的就业现状。我国于1999年开始高校大规模扩招,高等院校招生和在校生规模快速增加。②

随着大学生毕业数量的剧增,大学生失业数量也在不断提高。其中2008年大学生失业人数为167.7万,约占全国总失业人数(886万)的19%,2009年中国有611万大学毕业生,比2008年增加52万。大学毕业生毕业就失业的现象在2009年更加明显。如下表:

2001-2009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表(万人)

数据来源:根据历年教育部的统计资料整理

(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意义。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提高人力资本投资和积累在劳动力市场的回报率;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轻大学生的心理负担和压力,减缓现实境况对失业大学生理想的冲击,有利于大学生今后成为时代需要的尖端性人才,提高教育平均回报率;拓展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弥补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完善。

三、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资金的募集。大学生失业保险的费用必须在在校期间缴纳,而在校大学生无工资收入,故由其所承担的费用可由其家庭负担。家庭、学校、政府所承担的保险费的比率应权衡各方利益而定,在不给国家财政造成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国家尽量多承担,以体现其社会保障的功能。

(二)资格的确认。根据国内众多学者的研究结论,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参加大学生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保费;2.毕业后处于非自愿失业状态;3.毕业后三个月内没有找到工作,并在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失业登记。③

(三)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与保险期限。失业保险金的给付要符合大学毕业生的实际需求,大学生失业保险待遇应包括基本生活费用和职业培训费用。原则上应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加以确定。大学毕业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般应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③

(四)保险费定价。“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是我国社会保险的筹资原则。也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持续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也应该依此原则而行。

大学生失业保险保费收入总额=大学生失业保险金支出总额

四、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的功能。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就要把促进其就业放到一个十分突出的位置上,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落实。一方面可以在失业金的领取方面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和义务,并通过将救济金数额与失业时间挂钩促使失业者积极寻找就业机会。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对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的培训,拓宽就业渠道。④

(二)加强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加强立法工作,是保证该制度能够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通过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做出具体明确规定。此外,还应确切说明大学生在享受失业保险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保障该制度的合理与公平。

(三)规范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为避免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应建立每位大学生失业保险个人账户,把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④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五、结语

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只是对大学生失业给社会及自身所造成压力的一种短期的缓解和保障。要想真正解决大学生的供给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就业增长不匹配的问题,方法在于增加适合大学生的职位供给,如保持经济增长、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缩小地区差距,减少城乡户籍体制带来的大学生就业的限制;加大高等教育的改革力度,改善大学生的供给等根本性措施。⑤

注释:

①吕学静,等.现代社会保障概论[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3.

②曾艳.毕业,失业?――大学生失业现象探析[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04).

③吕志勇,冯希婷.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设计研究[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10(04).

④梁平,崔永鸿.刍议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J].新西部,2007(12).

⑤刘文婷,李.我国当前大学生失业形势和对策研究[J].今日南国,2009(02).

参考文献:

[1]吕学静,等.现代社会保障概论[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3.

[2]魏红.大学生失业社会保障的意义[J].网络财富,2009(07).

[3]易诗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之我见[J].中国劳动保障报,2010(06).

[4]吕志勇,冯希婷.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设计研究[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10(04).

第2篇: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摘 要 面对高校扩招及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失业已经成为当前大学毕业生面临的最大难题。在这种形势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缓和由失业而产生的社会隐患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大学生 失业保险 需求 供给

大学生失业已成为当前较普遍的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失业保险则是社会保障体系进步的有力体现。本文将对大学生当前的失业状况及失业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阐述,以平衡需求与供给的关系。

一、大学生失业的重要原因

1.高校不断扩招增加就业需求量

当前,我国人口总量与劳动就业人口的数量均处于最高峰,同时劳动就业人口数量仍在不断攀升。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拥有高等教育学历的毕业生人数不断增加,在我国城镇就业劳动力中已占三分之一。另外,由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结构不会产生大量的高校毕业生需求,毕业生数量不断增长,而经济增长又不能提供更多的岗位,造成就业需求和岗位需求的脱轨。

2.大学生缺乏基本工作能力

基本工作能力与良好的专业素养是所有岗位对大学生就业的基本要求,是用人单位挑选大学生就业的必须标准。但是一些大学生由于初次走向工作岗位,缺乏对工作的理解与热爱,甚至在工作中拈轻怕重、不肯吃苦,缺乏必备的职业素养与心理素质,需要很长时间来适应工作,缺乏基本的工作能力。

3.专业技能掌握不扎实

大学生经过系统的专业学习后应该能够较全面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理论与实践方法,并将其准确地应用于具体实践工作中,也就是专业技能。专业技能包括大学生的动手能力、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自主学习与自主创新能力等。可以说,专业技能是用人单位选择人才的关键。但是,当前一些大学生由于在大学阶段忽略了专业技能的学习,导致没有扎实的基本功,甚至连本专业最基本的常识都不能准确运用,难免在就业过程中遭遇难题。

二、大学生失业保险需求的意义

1.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协调发展

随着大学生失业率的提高,对社会构成的威胁也越来越大。如果这个群体的失业率达到一个顶值,社会稳定性必然难以保障。以当前的发展状况来看,失去旧的就业岗位的机会远远高于提供新的就业岗位的速度,虽然近年来我国经济一直稳定发展,但是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与需求的在岗人员,还是与大学生所需求的岗位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大学生失业并不是一时能解决的问题,并且可能长期存在。另外,如果原本思维活跃的大学生初步社会的关键时刻就受到接连打击,会对他们的就业积极性产生影响,甚至造成他们对家庭与社会的仇视,一旦失业大学生群体闹事,会给社会带来不可轻视的震荡,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协调发展。因此,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能够给大学生失业期间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以确保其基本生活,再加上专业训练等手段,为大学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就业信心。

2.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

从2006年起,我国已规定没有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对短期内无法就业且生活有困难的大学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但是根据失业登记的要求,其领取失业保障金的条件苛刻,且手续复杂。因此,建立并完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能够将大学生失业现象正式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内,并通过各种资金、信息等资源的整合,有效环节大学生的就业压力。

3.提高大学生的就业意识

当前很多失业大学生的生活费都是由家庭来承担,因此形成了心理上对家庭经济的依赖,不利于形成自立意识。随着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为失业大学生提供基本的生活来源,能够让大学生首先在经济上独立,不再依赖于家庭,并意识到即使在就业方面遇到问题,但是由于自己已经成年,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个体,不能再依赖他人。这种独立意识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大学生找工作的积极性。

三、优化大学生失业保险供给的途径

1.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失业保险的立法

通过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做出了更多明确规定,例如收缴失业保险费、处罚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等。这样才能对保险基金的承担方有一定约束力,避免各种因素造成的基金汇拢与运转障碍。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发放的认定、领取方式等都要有严格的规定,通过失业保险来保障失业大学生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失业大学生履行个人义务。另外,法律还应规定大学生就业单位的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在聘用大学生时,应对其失业保险贷款是否返还、是否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状况有所了解,以督促大学生落实法律相关规定及个人义务,否则用人单位也将处以罚金或其他形式的处罚。

2.推进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两个标准

大学生失业保险应以生活补助及促进再就业为两个标准。生活补助标准就是在大学生没有找到工作之前给予一定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生活补助时间应有一定的期限。促进再就业标准则是为大学生提供就业时的准备费用。如通讯费、交通费、培训费等。由于大学生的求职心切,一般在求职方面的开销较大,因此应适当提高其资金水平,以帮助毕业生就业。

3.发挥失业保险的再就业作用

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确立实质上是为了促进大学生的就业,因此失业保险既要为大学生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也要发挥其再就业的重要作用。再就业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失业毕业生的就业培训,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另外,对于认为自己专业不容易就业的大学生,还可向就业中心申请其他专业的培训资格,并由就业中心对其再学习进行安排,就业中心或者政府部门承担一定的培训费。

参考文献:

第3篇: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上,就业市场供需失衡的事例并非罕见。而当今大学毕业生面临的就业市场风险是前所未有的。如果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承受大学毕业生供大于求的状况,亦即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使得失业的大学生不至于影响社会安定,则市场的调节作用将是有效的。而目前的失业救济和失业保险制度都可以暂时解决他们的就业危机,但两类保障模式存在着差异性。文章从当前就业市场失衡的现状入手,论证了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优于失业救济的保障选择。

大学生就业问题已是全球性话题,G20英国伦敦峰会以倡导稳定、发展和就业为主题也说明了这一点。而在大学连续扩招的我国,就业问题更为突出。就业市场从2003年开始遭遇寒流,如今又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它的影响超出了人们的预期。毕业生人数每年以百万数递增,而实际就业人数却在以百万数削减,这股寒流愈演愈烈。尽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2009年研究生扩招5万、取消户籍限制以及对于去中小企业和非直辖市就业的毕业生给予许多优惠政策,但这些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本文对此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深层次的思考。

一、大学生就业市场失衡的因素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人才培养结构失衡

随着高校扩招,就业市场的供需关系从以往的供小于求到现在的非均衡状态,我们不难发现,市场的供大于求状态是就业市场失灵的决定性因素。然而,人才培养的结构性失衡是不容忽视的深层次因素。以就业率最低的法学专业为例,全国共有600多所院校开设法学专业,无论是石油大学还是医科大学都有法学专业,法学专业的重复设置使就业人数供过于求是必然的,其它专业莫不如此。在这样低水平的专业设置结构下,高校培养的人才必然不符合社会需求,社会急需的人才高校培养不出,而热门专业人才培养过剩。高校扩招本身就会导致学生素质下降,加之供大于求的状态,学生教育成本难以收回,教育投入必然不足,学生培养与市场需求必然脱节,学生普遍缺乏实践和创新能力。

(二)新《劳动合同法》对就业的短期冲击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加大了就业的紧张形势。它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例如对劳动者必须办理养老、医疗及失业等保险;这使企业承受的风险提高.用工成本增加。它的实施最终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利益,但在短期内企业会减少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企业在用工时既要考虑合法用工,又要稳定成本,因此,对毕业生的要求会愈来愈苛刻,招聘程序愈来愈严格。

(三)金融危机造成的负面效应

2008年金融风暴呼啸而来,席卷全球,使大学生就业问题变得更为严峻。据国家人事部统计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超过560万,加上近两年来沉积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480万,2009年需就业的大学生超过千万。这个消息对高校学生来说真是雪上加霜。全球金融危机实实在在地影响到我国大学生就业,特别是对外开放城市的企业以及一些沿海城市企业.这些企业过去是大学生就业的主要渠道,现在面临着减产、破产、转产等问题,而这又影响小的企业对金融危机进行未雨绸缪,一方面提高用工质量,另一方面减少用工和开支。目前,受影响较大的有航天、金融、房地产等专业。

(四)就业市场失衡的主观因素

目前,大学生就业市场失灵的另一个因素是大学生自身的就业理念。部分毕业生对择业的认知不够全面从而不能正确地自我定位,就业认知偏差导致就业决策偏差,就业期望值偏高,对实际就业环境不满意。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大学生作为一个享有高等教育的特殊群体,他们所拥有的知识、能力以及教育回报的要求决定了他们具有较高的人生期待,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都有一个自己拟定的就业期望值,而这个期望值普遍高于就业环境的实际水平。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更能说明这个问题,根据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大学生一旦在次劳动力市场上就业,就很难返回到主劳动力市场,所以他们宁愿选择在主劳动力市场上失业也不愿选择在次劳动力市场上就业。这种偏好不仅体现在工资收入上,还体现在就业环境、就业区域以及相关产业的选择上。

二、就业市场失衡选择优势社会保障的意义

社会保障是民生的安全阀,大学生首次进入劳动力市场,抵御风险的能力弱,社会保障具有更加特殊的意义。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密切关注这一群体的动态变化,根据可行性、可持续性和有效性的原则尽快建立符合这一群体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优势的社会保障不仅有利于保障生活、分散风险和弱化失业的负效应,还有利于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循环。

(一)减缓个人承受的心理负荷

目前,大学生就业市场失衡致使部分学生心态失衡,就业的受挫导致他们生理、心理及行为的巨大差异,失去自信心,出现就业焦虑、就业冷漠、就业幻想等。因此,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能缓解就业难的问题,保障失业大学生的基本生活,给大学生逐渐适应社会的机会,还有利于他们调整心态和平衡情绪,为重新认识自己和社会,实现真正的社会化创造必要条件。

(二)挖掘自己的潜能和提升竞争能力

与西方各国相比,我国独生子女大学生的自立意识普遍不强,对家庭和社会依赖较重。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的大学生,其主要生活来源均来自于家庭,这种经济上的依赖不利于其自立意识的形成。而适宜大学生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使大学生获得经济上的独立,加强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还可以激发他们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储备技能,挖掘潜能,提升个人适应就业市场的能力。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因素

大学生的就业危机,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影响到人们对教育投资的积极性,更为重要的是会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大学生失业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一定的失业率对社会发展是有利的,可以提高在业者的工作积极性,但如果它演变成一种社会风险,进而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就需要社会保障对其进行调节。如果一群思维活跃的知识青年在步入社会的关键时刻连续遭遇就业挫折,会引起他们对社会和政府的失望,当一个群体的失业率超过他们承受的临界点时,就容易引发社会的动荡。从目前来看,社会所能够提供的就业岗位远远小于大学生对就业岗位的需求。因此,必须完善适宜大学生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也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三、就业市场失衡的社会保障选择

社会保障是一个古老的课题,但如何针对大学生失业的确是一个新问题。面对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失衡,世界各国实行了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政策可分为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有些国家将这两类方式互相补充,构成大学生失业社会保障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究竟采取何种方式更适合当今大学生和社会状况,值得探析。

(一)大学生失业社会保障的价值取向和定位

为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保障最终达到社会公平的目标,我们应采取有效措施来降低失业风险。一般来说,应对失业风险的有效措施就是建立失业保障制度,但失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制度体系。就目前而言,我国失业保障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处于比较低的层次,覆盖面较低,调节功能极其有限。针对大学生这一社会群体,究竟是采取失业保险还是失业救助,是问题之所在。就我国而言,这两者的价值取向与定位不同,社会效果也不同。失业救济所倡导的理念是社会公平,针对的主要是社会弱势群体,例如加拿大等国采取的是失业救济,如果大学生始终未能找到工作,从失业之日起可以申请低保。目前我国也做出了将失业大学生或起薪工资水平低于城市低保线的应届毕业生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规定,为他们提供最低保障或临时救助。而失业保险强调的是社会效率,大学生也是社会群体的一部分,他们目前并非弱势群体,况且我国大学生的失业多数是结构性失业或自愿性失业,他们结合社会全部就业岗位和自身教育投入进行综合考虑,要求的回报相对较高。因此,我们必须探寻适合我国大学生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大学生纳入失业救济的差异性劣势

大学生适用的失业救助的政策,的确从理论上起到了保障大学生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作用,并且不要求大学生拥有缴费经历,其资金来源于国家和社会。但是,针对大学生失业或起薪水平过低的这种被动保障,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首先,失业大学生要享受失业救济,程序繁杂、条件苛刻,要求先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在登记后两次介绍职业不成功才会出具失业证明。然后由居委会上门调查、街道审核、张榜公布、民主评议、民政部门公示后才能申请成功。这种繁杂的申请程序极大地伤害了大学生的自尊心,有七成饱受求职挫折的大学生急需社会救助,但是为了自尊心,不愿在失业时获取失业救济。其次,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进行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并不能得到专项保障基金,基本的失业救济不能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因为低保政策较多地依赖于地方经济,尤其是来自农村而未能就业的大学生,失业救济金水平过于低下,他们难以享受地方经济为他们提供的救济平台,还增加了失落感,后悔上了大学,甚至影响他们今后的发展。再次.失业救济有可能豢养一批“寄生虫”,他们成为理所当然的享受者,不急于就业,继续等待高于自己实际能力的工作岗位。

(三)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的差异性优势

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与纳入失业救助相比,可以避免失业救助的弊端,有效地分散风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同时使他们在自尊心得到保证的前提下,积极储备技能,这更有利于他们今后的发展。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拓展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健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并有助于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是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的。目前的市场经济制度给社会带来巨大效应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失业保险制度应涉及所有劳动者,大学生也不例外。目前,没有实施失业保险的症结在于刚毕业的大学生没有工作,因没有收入来源无法先行缴费一年而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进而导致缺乏有效的保障平台。实际上,制约这一政策实施的关键在于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我国依然实施严格意义上的失业保险制度。笔者建议,学生作为社会个体,依然是缴费责任主体,同时和学校、国家三方共同缴纳。学生个人负担部分以专项贷款的方式缴纳,参照助学贷款方式,再建立一个有效的保障监督机制,大学生就业以后贷款金额陆续收回,从而形成良性循环,银行又可以重新贷款,专业银行只需垫支启动资金。学校缴纳的部分由学校的经营性收入支出,国家再拨出一部分专项基金。经费解决了,再加上严格的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和运用,如此产生的社会效益是不可估量的。

第4篇: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失业  保险  问题  建议

        0 引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1 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国务院了《国有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过窄,不能涵盖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 

        1.2 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越来越窄的的现象,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

        1.3 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影响失业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1.4 失业保险制度对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结构和比例,没做明确说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鉴于我国目前失业人员多、基金有限的情况下,目前过于偏重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

        1.5 《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常实施,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虽然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同时,失业保险制度所指定的监管机构,在分工和监管方面描述的比较笼统,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2 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2.1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2 从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考虑,是否也应统一建立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规定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按多少比例进入个人账户,多少比例进入统筹基金。明确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不仅要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还要根据缴费账户的多少来确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还可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政府根据各行各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的费率来征收。

        2.3 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首先,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其次,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同时,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再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

        2.4 建立失业保险信息监控网络系统。为了使基金真正体现社会保障功能,应尽快建立信息监控网络,实现失业保险的全方位监控。建议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公众团体代表组成的社会监督机构,负责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按期、定时公布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绝挪用、侵占基金现象的发生,还要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核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5 尽快出台与失业保险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完善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有法可依,为失业保险条例的有效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6 建立科学、完整的失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没有相关信息地收集,就没有科学地分析与预测。建立以失业人数、失业结构、失业再就业比例与结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数量与结构、失业保险金的增值与保值比例等指标为主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现状的真实反映。

        3 结论

        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牵动着整个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它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第5篇: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失业  保险  问题  建议

        0 引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1 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国务院了《国有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越来越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过窄,不能涵盖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覆盖面的大小,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状况,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我国的就业和失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国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总量规模巨大。 

        1.2 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越来越窄的的现象,导致收缴的失业保险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难以应付越来越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

        1.3 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统筹层次较低,影响失业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我国现阶段只有部分地区建立了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社会互济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发挥。

        1.4 失业保险制度对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结构和比例,没做明确说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鉴于我国目前失业人员多、基金有限的情况下,目前过于偏重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

        1.5 《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常实施,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虽然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进行解决,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同时,失业保险制度所指定的监管机构,在分工和监管方面描述的比较笼统,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使用、监管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2 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2.1 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结构和层次的不断发生变化,相对于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应针对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确保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顺利参保失业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拓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将这些人员尽快纳入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存量的同时,使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得以保障。

        2.2 从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考虑,是否也应统一建立起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账户。规定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按多少比例进入个人账户,多少比例进入统筹基金。明确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不仅要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还要根据缴费账户的多少来确定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还可采取根据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政府根据各行各业的情况,对失业率高的行业按高的费率来征收保险费,对失业率低的行业按相应的费率来征收。

        2.3 合理确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首先,将基金用于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和失业女职工生育补助金等方面进行合理分配;其次,运用一定的基金积极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包括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等,同时,通过发放一定的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鼓励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再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对于那些一毕业就失业的大学生,可考虑从社会责任和社会效益的角度,逐步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失业保险基金应该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

第6篇: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有效供给存在的不足

失业保险基金不合理结余原因在于制度内基金缴费有效供给群体的错位及其偏高的缴费率。

第一,参保人群与失业人群的错位。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城镇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政府的财政补贴和其他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构成。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大量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非国有企业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以及自谋职业的从业人员却被排斥在失业保险制度之外,而这些劳动者却是我国劳动力市场上面临失业风险最大的群体。在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框架下,2001年到2008年我国的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覆盖率一直维持在40%左右(表2),然而被制度覆盖的40%却是有稳定就业岗位的大部分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有学者指出,自1999年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后,每年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贡献”平均在200亿元左右,因为事业单位基本是不失业的群体,因而等于人为地给失业保险基金增加了一个隐形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郑秉文2010)与此同时,在“体制外”运行的非正规就业群体由于缴费时间短、领取失业资格限制、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障碍、缴费不能随身携带而不能受益,他们的缴费也沉淀下来形成基金结余的一部分。换言之,中国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基本是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缴费和非正规就业群体的缴费沉淀而成。

第二,制度内缴费率偏高。一般而言失业保险制度缴费率的确定应秉承“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以及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的情况下坚持公平性和适度性原则。国际劳动组织102号公约确定了失业保险筹集的三原则:一是雇员承担部分不应超过所需费用的一半,二是要避免收入者负担过重,三是要考虑本国的经济情况[2]。从表面上看,我国失业保险规定的缴费率(个人负担1%,企业负担2%)并没有违反国际劳动组织102号公约,但实际则相反。其理由主要有:我国劳动力价格长期较低,劳动者工资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较少;我国市场化经济改革以来,一大批下岗职工发放的是基本生活费,没有工资性收入;多数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老职工工资水平偏低,生产生活负担严重。除此之外,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理论上的模糊,认识上的偏差,带来了政策上的缺陷。例如一些省市为了简化缴费程序、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参照养老保险的缴费办法设定最低缴费基数,即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而这项政策的制定却忽视了对工资收入偏低的职工和没有工资收入的下岗职工的不利影响。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设定是为了使职工在退休后基本生活得以保障,缩小收入差距,彰显社会公平与正义,而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由于就业中断而失去收入来源的基本生活需要。已经失去收入来源的下岗职工本应享受到失业保险的待遇,实际上不但没有享受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反而还要缴费,这就大大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增加了企业的压力,降低了职工的生活水平。这种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严重违背了《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的精神,进一步拉大了收入的差距,有失于社会公平与正义,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有效需求的不足

失业保险基金不合理结余形成的另一方面原因在于需要保障主体的缺位、失业保障范围的狭窄、保障水平的低下、制度功能的发挥以及定位和社会经济发展不合拍。

第一,失业保险基金需求门槛偏高导致有效需求主体的缺位。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有着严格的门槛限制条件,大量失业者因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的资格而被排斥在失业保险制度之外。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2009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分别达到4.2%和4.3%,为近年来的高点,但年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却在大幅下降,仅占登记失业人员的25.5%,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逆势减少(表3)[3]。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和企业下岗职工为主体的“老失业群体”以及高校扩招带来的大学毕业生“新生失业群体”最应享受到失业保险制度的“眷顾”却因多种因素而被游离在失业保险制度之外。其一,缺乏稳定的劳动关系而被拒之失业保险制度之外。《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并且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而农民工由于从事的多是一些流动性大、工作期限短的职业,且一些用工单位为了降低人工成本,给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时往往少缴、托缴、甚至是不缴,客观导致了1.2亿农民工在失业后大部分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而被游离在失业保险制度之外。其二,失业保险基金跨省转移的渠道不畅通。由于我国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偏低,以及我国多年来实行的“分灶吃法”的财政体系,使失业保险基金跨省转移的渠道并不畅通,各转入地的地方政府对只转关系不转保费的失业人员并非“心甘情愿”,因此很多地方政府规定,劳动者应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失业者是非本地户籍的却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限制严格、待遇水平偏低、缺乏公平性和人性化。其一,失业保险给付是投保者在失业时所享有的权利,也是对平时缴费义务的一种补偿和回报。但是,我国失业保险给付水平偏低甚至接近社会救济水平。《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从目前水平看,我国失业保险水平通常为社会最低工资的60%~80%之间,而全国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比较低,以及近年来居高不下的CPI指数,使发到失业者手里的保险金更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保障失业者及家属的基本生活,在促进其再就业功能上的发挥更是微不足道。其二,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水平在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之间确定,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等额发放失业金。失业保险金的这种给付只与标准工资单项挂钩而不与失业保险的缴费水平挂钩的固定支付模式,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缴费积极性和失业保险的公平性,而且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出现托缴、欠缴和逃缴等行为,对效率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其三,失业保险资金支出限制严格,制度的功能定位主要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给付条件比较苛刻,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支出仅仅维持在“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上,资金支出的项目和范围非常有限,远远不能使失业保险金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化解失业保险基金供求矛盾的对策与建议

如上所述,我国目前失业保险巨额不合理结余基金主要问题在于失业保险基金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的错位、基金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的不对称。对于如何消化和吸收结余基金,不能笼统的通过降低缴费率和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来消化基金结余,对失业保险巨额基金结余的安排和使用应以其形成的历史背景及现实因素为前提,以失业保险制度的目标为根本,以“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为原则,通过优化制度、调整政策、制度创新,切实提高失业保险在促进再就业和保障功能来解决。

1.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以提高制度的“瞄准率”目前失业保险参保覆盖范围为城镇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与其家里劳动关系的劳动者[4]。覆盖范围还过于狭窄,我国应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失业保险制度。特别是将进城务工有雇主的的农民工群体和城镇有雇主的灵活就业群体以及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群体纳入失业保险体制内。失业保险应是能惠及所有劳动者的的一项基本保险制度,而不应视不同的劳动群体差别对待。将农民工和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之内,将受益对象重点“瞄准”在具有最大失业风险的农民工群体,减缓基金巨额不合理结余的压力,保障了失业农民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彰显了社会公平与正义,也更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理念。

2.建立失业保险费率弹性征缴模式失业保险应该按照“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我国经济周期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化来合理调整缴费率。逐步探索浮动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失业保险费弹性征缴模式,可以根据参保单位与职工的失业风险情况、用人单位稳定就业情况、用人单位新增就业情况、用人单位的经营情况来分别实施有差别的浮动费率。通过失业保险费率弹性征缴模式的运用,一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减少裁员和增加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积极性,从而达到预防失业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平衡基金结余。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多为地、市级统筹,统筹层次偏低,如中央政府规定一个费率幅度,各统筹地区在这一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具体的缴费率,超过这一幅度的,报中央政府批准。各地也可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缴费率。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各省基金结余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基金大量不合理结余的问题。

3.调整失业保险金待遇给付水平及给付条件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偏低和给付条件比较苛刻受到不少专家的诟病。一方面,我国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偏低。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通常为当地最低工资的60%~80%之间,据统计,2009年全国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为446元/月,不到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5]。为了保障失业者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建议我国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应适度提高。目前在许多国家将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定在失业者本人就业时工资的40%~60%之间已形成一种标准化趋势。我国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的调整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即参照失业者失业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其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对其最低和最高标准进行适当控制,实行差别待遇。这样可以带来三方面的有利影响。其一,提高了失业保险金给付的总体水平,更好地保障了失业者的生产生活;其二,更好地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对等原则,提高了劳动者缴费的积极性;其三,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原则,使社会各方更容易接受。另一方面,失业保险金待遇给付条件的高门槛限制了大批失业者享有的失业保障权益与福利。将农民合同制工“连续工作满一年”改为“累计工作满一年”,由此可以保障农民工群体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硬性规定进一步人性化,在尊重客观事实基础上判定失业者的失业及是否应享有失业保险的权益;逐步打破失业保险户籍地域限制,做好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第7篇: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 匹配效率低; 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C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1-0109-01

高校扩招,大批的大学毕业生失业,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给社会和家庭都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如何通过社会保障机制来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一、大学生就业匹配效率低的现状

1.1 就业率下降,失业人数增加

ザ十世纪末,我国实行了高校扩招政策,大学毕业生人数急增造成供给大大超出了前几年的数量,大学生就业日趋变难。2004年毕业人数为280万,初次就业率为73%,未就业人数为756万人。2005年毕业人数338万人,就业人数2454万人,未就业人数增加到926万人。2006年毕业人数共计413万人,就业人数仅2998万,失业1132万人,2007年毕业人数495万人,而就业率仅为725%,近1361万的大学毕业生未找到工作,2008年和2009年的毕业人数分别为559万人和610万人,而未就业人数也增加到了1677万人。

1.2 人员与岗位得不到优化配置

ビ捎诟叩冉逃学科和专业设置的偏差,许多毕业生在就业时无法找到与专业对口的岗位,此外,许多毕业生担心不能早点签约工作以后机会会更少,因此即使工作并不能充分发挥其专长时他们也急忙签约而没有再去寻找更适合自己的工作,从而使自己的人力资本存在浪费。

ネ时,一方面许多实力较强的企业选择在来年的3、4月份进行校园招聘,而此时大部分优秀的毕业生已经签订工作,企业也因未招聘到合适的人才而使得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而另一方面许多用人单位却将应聘者的学历作为硬性指标,造成人才浪费。例如某个职位是本科或者大专生完全能够胜任的却非研究生不要, 这不仅造成了人才浪费也不利于企业的自身发展。

1.3 就业的地区结构矛盾突出

ヒ环矫嫘矶嘌生毕业后选择留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造成竞争异常激烈而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很多西部地区需要大学生却不能引进充足的人才,虽然国家出台一系列的政策例如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但是愿意到西部去奉献的大学生还是很少。

二、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

2.1 信息稀缺且搜寻成本较高

ピ诰鸵凳谐≈校企业和毕业生掌握的信息各不相同,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状况,就要付出信息成本。用人单位要想了解大学毕业生的真实信息,则要付出很大的搜寻成本。而毕业生要完全了解企业的状况所付出的搜寻成本更是昂贵,因此当毕业生在初次选择岗位的时候并不会一一的进行选择,而是在出现某方面条件具有吸引力的工作时就确定自己的工作。

2.2 企业招聘中的诸多限制

テ笠涤萌顺6杂ζ刚叩淖ㄒ到行限制与求职者的需求形成错位。如在招聘行政人员时限定应聘者必须为管理专业学生。这无形中将其他专业学生排除在就业的大门之外。企业在招聘过程中首先看重专业,忽略求职者的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使得一些能力较强更加适合企业所需岗位的人才得不到录用。

2.3 个人行为带来的外部性

ジ鋈诵形是指大学生在搜寻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资源配置能力, 提高就业的能力。如果一个大学生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不断积累与总结经验,提高了自己的搜寻技能,他就可能对其他人产生挤出效应,使得其他人更加难以找到工作。

三、从社保的角度寻求解决措施

3.1 完善大学生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

ァ豆赜谇惺底龊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2006年9月1日起未找到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但失业登记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符合三个标准。未就业应届毕业生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因此对失业大学生来说此政策并没有太大作用。

ノ了真正解除大学生的后顾之忧,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可借鉴国外做法:在大学生中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将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纳入大学生失业保险系统。由财政拨款和大学生在校期间交纳失业保险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于那些毕业后不能及时就业的大学生,可先到劳动就业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在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持下,一方面由社保机构为其提供生活保障金,另一方面将一部分失业津贴作为职业培训津贴,专门提供给那些积极参加培训的大学生。这项制度不仅对未能及时就业的大学生提供了一段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时间,还能促使其调整知识结构,提高技能。

3.2 救济金发放适度

ピ谥贫ù笱生就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应该考虑适度原则。就业保障水平不适度,会对经济、社会和大学生自身都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如果大学生就业保障水平过低,将不能实现大学生就业保障应有的功能,无法保障失业大学生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如果救济金高于参加工作所获得的收入则会形成“养懒汉”的现象。让接受失业救济的学生在居住地或求职地相关部门领取失业救助金,可以消除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带来的救助金保障最低、生活的目标无法完全实现的问题。

3.3 改革社会保障水平的不公平

ド缁岜O帐怯煞律明文规定的,任何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种社会保险,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导致社会保险存在地区和行业的差别。

ヒ环矫嬖诒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或者沿海城市,有一系列优于中西部地区社会保险政策的出台,毕业生考虑到以后的买房以及养老医疗等问题都倾心于这些城市。另一方面大部分学生毕业还是选择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很小一部分人选择中小企业,其原因在于,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有着较高的福利。大学生已经在心里把进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当成较佳的出路,从而造成现在考公务员热,非国企不进的现象。

ザ这进一步加剧了毕业生就业选择的不平衡。因此,国家需要的统筹安排和规划,淡化单位的社会福利保障功能。政府可以通过一系列政策来改变他们的成本―收益状况,引导他们在国家需要的领域就业。

3.4 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系统, 降低搜寻成本

ツ壳靶矶喔咝S凶约旱谋弦瞪就业信息网,但是各高校之间往往由于存在就业率竞争而不对外开放信息,最后使得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可以在全省甚至全国范围内由社保机构统一建立一个高校毕业生信息系统,加快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传递,以降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搜寻成本,同时,失业保险完全可以借助于这个网络全面地提供大学生失业者和职位空缺的信息, 从而实现劳动力在不同行业和地区之间自由、自愿流动。

ゴ笱П弦瞪要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除了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扶持之外,最重要的是自己要勤于实践,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同时,高校应结合市场需求开设专业。只有各方协作,才能达到共赢的局面。

おげ慰嘉南祝

[1]艾 军,黄志荣.大学生就业新形势分析及指导对策[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3月.

第8篇: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就业;现状;对策研究

众所周知,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解决就业问题是一个极其困难,需要长期加以重视和解决的难题。而我国政府近些年对就业问题的关注也提到了方面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当前仍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

一、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将长期并存

据有关部门统计:“十一五”期间我国城乡每年新增劳动力2,000万人,城镇每年新增1,000万人,加上需要再就业的下的需求看,随着国民经济增长而带来的就业岗位每年仅有800~900万个,加上补充自然减员,共计安排就业1,200万人左右,仍有半数人员面临失业的风险。而在农村,虽然乡镇企业和进城务工转移了2亿人,但由于土地容纳的农业劳动力有限,农村富余劳动力仍有1亿人以上。从总体上看,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将进入一个平稳渗出的状态,城乡劳动力同时供大于求的态势将在相当一个时期内存在。

二、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

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主要是政府兴办,由于一些人力、物力的条件限制,其功能并未得到有效发挥。而与此同时,一些非法中介机构乘虚而入,虚假招工信息、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屡见不鲜;另外,一些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等原因而歧视甚至剥夺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比如,在一些地区,某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没有正规的劳动合同,只有一句口头协议了事。工人干完了活,却拿不全甚至拿不到该有的工钱,而法律对这种非正式的口头约定无法实施有效保护。由此,只有严格规范用工合同,明确界定劳资双方的权责,才能真正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进而增强劳动者对外出务工的信心,促进劳动力资源的正常合理流动。

三、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还不成熟

自从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们对培训工作的重视不足,培训的体系还不健全,政府补助的资金少、培训人员比例偏低、手段相对落后,使得劳动力供求无法有效对接,就业市场始终不温不火,这也是造成就业供求矛盾的重要因素之一。例如,目前不少的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而企业又缺乏所需人才,这是教育培训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的体现,这便要求我们对人才的培养教育要有前瞻性、计划性。对产业结构升级中可能短缺的工种提前做出预测,提早制定培养计划,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变被动为主动。再者,要重视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尤其是具有实际操作经验的短缺型人才的培养。为此,企业内部也要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另外,我国还存在一定的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全消化,部分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需要再就业的问题,对于这些大龄的无特殊专业技能人员的培训和安置问题,政府要承担应尽

(一)借鉴国际经验,加强法制建设

早在20世纪九十年代,世界上已有68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英国于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被认为是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的起源,后来一些国家纷纷效仿其做法,逐渐成为世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流。为适应经济转型和市场转轨,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我国于1998年1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之后随着条件日益成熟,2007年8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指明了促进就业的方针和相应的一些就业制度和部门责任。《就业促进法》的施行有利于建立一个就业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政府明确所履行的职责和社会各方面参与就业促进工作。未来随着法制环境的改善和相应配套政策的实践,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必将更加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体系的建立也将走向更加规范化的道路。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劳动行,促进就业工作

由于就业问题的重要性,政府应当承担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的主要责任,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政府首先应积极发展经济,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抓紧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和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其次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农民工培训和职业技术教育,以解决部分劳动力因缺乏技术而无法就业的问题;针对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教育部门和各院校应重视岗位需求的调查,根据社会需求调整招生规模和专业比例,鼓励大学生参与加入志愿者工作岗位和下基层工作;在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同时,要注重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为科技人才提供就业岗位。作为具体负责就业工作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一方面要大力开展宣传普及工作,制定好配套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培养造就一批知法、懂法、善于执法的干部队伍;另一方面要对人力资源市场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加快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查处机制。

(三)转变观念,动员社会各级力量,大力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创业是最积极、最主动的就业。给钱给物,不如给一个创业环境、创业条件。这就要求政府把重要职责,努力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提供就业服务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激发更多的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从就业者来说,也应当从实际出发,转变就业观念,降低就业期望值。不能眼睛只盯着机关、外企、高收入单位和轻闲的工作,自主创业、弹性就业、到农村和基层工作,都是可以考虑的选择。以后如遇到合适的机会,依然可以进行调动、竞聘和再就业,以取得更理想的工作岗位。

(四)强化就业援助,帮助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第9篇: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分析

从1986年颁布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到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善,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失业保险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失业社会保险是对遭受失业风险,暂时丧失工资收入的失业者设计的,因而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主要应是劳动者。由于条件限制,我国最初的失业保险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这就忽视了对非国有企业职工的保障。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的提高,我国在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中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这就使得更多的劳动者能够参加失业保险,保障自己的权利,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未将乡镇企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乡镇企业职工以农民职工为主,人员众多,数量很大,在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并不是每一个农民都有足够土地耕种的情况下,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缓解了这一困境。但乡镇企业经营状况极不稳定,一旦这部分农民职工失去工作,而又暂无其它谋生渠道,又将产生众多失业人员。不但使这部分农民生活难以维持,还会给社会造成不稳定。此外,还有一批非农民职工在乡镇企业工作,由于乡镇企业不参加失业保险,使这部分人群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

二是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也未纳入保险范围。目前,我国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数目越来越多,而按照《条例》规定,却未将这部分雇员纳入保障范围,只是在附则中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纳入失业保险。有的省份在制定本地相关规定时,未将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纳入范围。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本身就流动频繁,失业现象时有发生,如不参加保险, 则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如何加强立法至关重要。

三是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完整的失业保险待遇。目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了许多具有农业户口的合同制工人。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保费,原则上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但目前用人单位在缴费时,工资总额中已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因此《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的补助。而从各地实施情况看,一次性补助标准都不是很高。这样规定显然有失公平,无论是城镇户口还是农业户口工人,都是为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应享受同样的失业保险待遇。可考虑农业合同制工人个人也适当缴费,而失业后享受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是“职工”范围法律界定不明。目前许多企业为了逃避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职工为“临时工”,拒绝为其办理失业保险。而实际上国家对临时工的相关问题早有定论:“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但在条例中对职工的界定不明,使得一些企业钻漏洞,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

五是新增失业群体。目前《失业保险条例》中所指的失业人员只限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而在现实中,尚有一类人群是从未参加工作的劳动力,其中又有一个颇为引人注目的群体———大学生失业群体。这部分人群没尽缴费义务,原则上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但据一些国家的做法,对不能立刻找到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作特殊规定,给他们发放失业津贴。我国是否可借鉴类似做法:对其基本生活先做一定保障,帮助其就业,待其正式工作后,再支付相应保费。当然这种做法会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而且对当事人的诚信也很难认定。

六是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巨大,这其中一部分人进入城镇工作,而大部分仍留在农村,基本上处于失业状态,但目前却并未纳入失业保险。

七是即使是《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参保,但到目前为止参加保险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其他性质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参保率不高。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条例》中对缴费基数及比率作了相应规定,但缴费基数并不规范。《条例》中规定:“应参保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费”。而对工资总额时间界定不明,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平摊到本年各个月份作为基数,还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各地目前做法并不统一。

而且在基金筹集中,欠费现象比较严重,分析其原因:一是一些企业经营不善甚至无力付薪,更不用说缴纳失业保险费了;二是有些效益的企业主观上不愿缴费,觉得本企业职工失业不多,如果缴费,是在背别人的包袱;三是强制性不够。对某些企业拒不参保,拖欠保费的现象,相关机构更无有效措施解决,导致应收未收,基金筹集困难。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尽管各国都规定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但并非参加失业保险的人都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于失业保险制度担负着促进就业的责任,因此各国对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都很严格,中国也不例外。《条例》中规定,失业人员要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此条件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特性。但在现实中,某些用人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参保或拖欠保费,缴费期限不足一年,那么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呢?有的省份规定:“用人单位拖欠保费的,职工失业后,按累计实际缴费年限发放待遇,所欠保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清缴。”但仍然未明确说明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使缴费期限不足一年应如何处理。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非本人意愿”一般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等。但其中规定并不明确,如职工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影响正常工作,危害他人利益而被开除也能享受失业保险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对“非本人意愿失业”应详加规定。

(三)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如果超过这一期限,算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权利,以前所累计的缴费年限在下次失业时不再计算”。此条规定过于苛刻,如果失业人员发生一些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60日内(有些省份规定为30日)办理申领手续,却因此不能享受相应待遇,显然其今后生活难以保障。可否条件放宽,减额发放保险金或保留其以前所累计的缴费年限在下次失业时计算。

四、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我国对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项目规定较为详细,除了按累计缴费年限的长短领取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外,还规定了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其它待遇,如:医疗补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和抚恤补贴,以及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等,但这一规定尚不完善。由于失业保险制度作用不仅在于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更重要的是承担了促进就业的这一重任。因此,应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提供更多措施。目前有些地区已经采取了相应方法,如对选择求职的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应在60日内提供可供选择的岗位2次。但这对促进就业来讲却并不全面。可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一些做法,比如台湾法规定给予失业者创业补助、提前就业奖励以及给雇佣失业工人企业奖励。此外,可适当对一些特殊困难的失业者如伤病失业者,老年失业者以及孕妇失业者等特殊的弱者给予额外失业补助。

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我国规定应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样既可以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又可促进其再就业。从各地执行情况看,有的省份一般标准都在最低工资70%-80%之间,有的省规定为当地低保金的120%,但此项规定并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公平效率的原则。一些失业人员在职时工资收入较高,自然比低工资收入的劳动者缴费要多,而在失业时,却只能领取相同的金额,这显然并不合理。因此可适当考虑以个人失业前收入的一定比例发放,例如国际劳工公约规定失业保险金不低于原工资的50%;同时可以规定一个最高限额,以避免以前高收入者的失业金仍然很高,丧失劳动积极性。此外,有些失业人员家庭经济不好,负担重,可借鉴少数国家的做法,适当调高失业保险金,以保障其实际生活水平。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并不同于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它主要是对那些暂时失去工作的人群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因此,给付并非无期限的。我国针对累计缴费年限的不同而制订了不同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这样的规定既鼓励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积极性,又能促使失业人员尽快寻找新的工作。但由于失业严重程度经常进行变化,而且不同年龄段的失业人员寻找工作的机会并不均等,因此,可考虑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随失业率高低做调整,并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失业人员规定不同的领取期限。

五、失业保险待遇的停领规定

由于失业保险主要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及促进其就业,因此,当失业人员的一些情况发生变动时,就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了。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以下情形:重新就业,不过《条例》并未明确解释重新就业的内涵。如果失业人员只是暂时打零工算不算重新就业呢,而且如果重新就业人员不及时通报就业情况,相关机构很难知道实际情况,会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但当这类人群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不能立刻找到工作,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待遇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相关机构介绍的工作,何为“正当理由”,并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实际操作很困难,可以借鉴国际劳工组织44号公约提出的参照标准:提供的职业与失业者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相适应,必要时考虑年龄等。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省、自治区可以集中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但仍有的市并未实行市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而且各省的省级调剂金比例大不相同。因此,应努力提高统筹层次。

七、有关数据统计不准确

失业保险是针对失业人员提供保障措施,因此失业人员的数量关系到失业保险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因此,失业率这一统计指标能否准确和及时极为重要,但我国失业率却不能完全反映我国失业情况。我国失业率指的是城镇登记失业率,那些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工及农村无活可干的劳动者并未统计在内;而且也并非全部城镇失业人员都会到相关机构去进行失业登记。根据这样统计出来的失业率制定政策必然影响失业保险的实施效果。

参考文献:

[1] 熊敏鹏等 《社会保障学》[m]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