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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研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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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研究

第1篇:渔业研究范文

[论文摘要]渔业反补贴是持续性事项,是对渔业补贴的对抗措施,旨在抵消补贴对渔业贸易正常流动造成的扭曲效果。国际社会尚未对渔业补贴新规则达成一致,对渔业反补贴仍然沿用传统的SCM协议既定的规则。我国渔产品出口遭遇反补贴调查将成必然,为此,我们要作好理论调研、加强预警并积极应诉。

一、国际渔业反补贴:定义与性质

补贴是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政策性措施,由于补贴对一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人为地降低,增强了该国企业的生产能力并对国际贸易造成不正当的扭曲效应。为此,WTO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第一次在一百五十多个WTO成员之间统一了补贴的定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原来由各个成员政府根据本国法律实施的反补贴程序也得到了高度的统一。根据该SCM协议,反补贴是指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等过程中接受来自其本国政府或公共机构的直接或间接的财政捐献(协议中使用的是“financial contribution ”一词),并对进口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的,进口国政府可对该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采取价格承诺、征收反补贴税等反补贴措施。

从性质上判断,渔业反补贴税是在海关环节征收的税种,可以起到削减进口能力的阻遏作用。其主要目的是抵销国外政府对其渔业出口企业的补贴,避免国外渔产品制造商或出口商享有不公平竞争利益,对本国渔产业产生不利影响。渔业反补贴是一个程序性事项。目前WTO各个成员谈判的是渔业补贴的实体部分,也即:哪些补贴应被禁止?哪些补贴应被允许?哪些补贴应视其损害后果而予以削减?至于渔业反补贴的程序规则,WTO各个成员认为渔业反补贴在程序事项上完全可以沿用既有的规则(SCM协议)的规定。

二、国际渔业反补贴:现状与问题

渔业是人类最古老的生产行业之一,也是人类经济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人类对渔业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而造船和捕捞技术的进步也使这一需求不断得到满足。然而,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环境保护,还与贸易、发展、社会甚至文化等各个方面紧密相关。

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自己的职责和需要,从不同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其结果表明,渔业补贴与渔业的过度开发存在着密切联系。1999年,一些成员国便向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递交了有关渔业补贴问题的提案,之后有关该议题的争论就未曾休止。2001年,《多哈宣言》更是明确地将渔业补贴列入了规则谈判议程,成立了专门小组负责渔业补贴新纪律的谈判。一系列渔业补贴的新纪律正在不断孕育之中。

渔业反补贴是个全球性课题。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渔业补贴是政府行为,渔业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

第二,渔业反补贴的涉及面极为广泛、持续时间长。

第三,渔业反补贴措施适用的连锁效应特别大。在WTO成员政府渔业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渔业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对渔业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美国修改反补贴税法后将之适用于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欧盟等其他WTO成员业已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渔产品。

三、中国遭遇渔产品反补贴:出路与对策

(一)渔业反补贴调查理论研究

我国入世后,在渔产品对外贸易壁垒日益森严,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的增长。在非渔产品反补贴对中国开始适用国内调查程序以后,加拿大、美国甚至欧盟更加强化可对华反补贴措施。可以预见的是,我国贸易伙伴必将在渔产品贸易中对华实施反补贴措施。

我们要积极应对渔业反补贴调查及其对华渔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必须加强对渔业反补贴调查的研究,不断深化认识,做到从容应对。目前我们对WTO成员的渔业反补贴调查的关注很不够,基础性的数据不完整,研究缺乏全面性、前瞻性,往往是实际工作中出现问题在前,主动的应对性研究在后,不能适应我国渔业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和对华渔业反补贴案可能增多的现实。我国需要密切关注主要贸易伙伴特别是美国等发达国家运用渔业反补贴调查的动向,对它们的进口制度、体系的信息进行系统收集、分析,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详细而科学的评估和分析。加强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和积累,从案件发生的萌芽、正式发生、最后结束、事后引起的连锁影响等多方面跟踪分析,积累典型案例,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二)渔业反补贴调查预警机制

渔业反补贴目前套用的是传统反补贴程序制度。将来谈判达成的新渔业反补贴机制也不会对之作太大的修补。企业是渔产品出口的主体,数量众多,很多渔业企业在国外设立了分支机构,信息来源广、反馈及时。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机构,拥有独特的地位和丰富的资源,可以通过我国驻外机构以及使领馆的商贸机构、海关等组织收集各国反补贴调查的信息。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身为民间服务机构的优势,加强与国外同行的联系,掌握国外同类商品的销售与价格信息。虽然我国行业协会目前面临美国对之提起的反垄断之诉。但是作为行业组织,其在渔业反补贴中的作用仍然是不可低估的。若能协调好各方的优势,建立起“三位一体”的预警机制,将使我国渔业出口产品遭遇不必要的反补贴调查的困扰。

(三)积极应对国际渔业反补贴调查

补贴的存在与否,需要证据的支持。由于补贴是政府行为,因此,方要成功举证是相当困难的。因此,渔业反补贴调查是一项艰苦细致的程序性事务,必须取得相关数据才可以据之判断是否存在渔业补贴。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方调查机构的渔业反补贴调查,而不是一味地回避或放弃自己在程序上所享有的权利。渔业反补贴的技术性要求高,证据必须确凿,程序也很复杂。渔业补贴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要触及它国国内法和涉及大量的政府间的交涉,被调查对象国政府提供给该国生产商的补贴的详细资料很难获得,同时还要考虑到自身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所以,国外对华实施渔业反补贴调查并非意味着中国的渔业补贴已经成为既定的事实。我国主管部门应当迅速行动起来,组织一支集WTO规则人才、经贸人才和会计人才为一体的精干的应诉队伍,采取主动配合的姿态。我国完全可以通过积极配合的方式,实现无补贴事实的裁决结果。

参考文献

[1]Francis T.Christy Jr.,the Death Rattle of Open Access and the Advent of Property Rights Regimes in Fisheries.Marine Resource Economics,Vol.11,Page 287

第2篇:渔业研究范文

目前,我国研究渔业经济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水平的文献主要集中在渔业经济发展的评价指标及方法应用两方面。(1)在(海洋)渔业经济发展水平评价的基础研究上,沈佳强(2010)从哲学角度探讨了区域渔业循环经济发展评价体系,并在对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等子系统层面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基础上,构建了区域渔业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模型;周井娟(2008)选择3个一级指标(渔业生产能力、渔民生活状况、渔村生态环境)、8个二级指标及29个三级指标构建成沿海渔业现代化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并基于层次分析法建立渔业现代化评价模型,但该方法操作较为繁琐,不易应用;高强(2011)建立现代渔业综合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涵盖了8个方面的一级指标(渔业投入产出水平、渔业产业化水平等)及32项二级指标,并探讨层次分析法、因子分析法、熵值法三种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2)在(海洋)渔业经济发展水平评价实证研究方面,潘庆广(2011)主要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山东省蓝色经济区海洋渔业的发展进行评价,结果表明,青岛海洋渔业的发展要远超其他六市,并在此基础上分别对各沿海城市提出海洋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对策;鹿丽等(2011)以獐子岛渔业集团为研究对象,构建涵盖获利能力、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5个一级指标和15个二级指标的渔业企业核心竞争力指标体系,并用主成分分析法在对大连市渔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行分析评价基础上,提出注重创新、实施人才战略等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对策与建议;邵桂兰等(2011)构建20项山东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指标以及海洋生产力、海洋科技和海洋生态环境3个子系统,并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指标数据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山东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总体呈上升趋势。从现有文献看,我国学者对渔业经济方面研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的研究较多,单独研究宏观渔业经济的少;二是对渔业经济评价指标基础理论研究多,实证研究少;三是对渔业经济发展定性研究多,定量研究少。本文旨在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在定性研究基础上对我国29个省市区的渔业经济竞争力水平进行定量研究,试图对各省市区的渔业经济发展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期我国渔业产业在经济、社会和生态方面长久、平稳、协调发展。

二、研究方法及评价指标

(一)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对我国29个省市自治区(、青海和港澳台地区除外)渔业经济的发展进行实证分析。主成分分析法的思想是降维,即在损失原有数据较少信息的前提下将多个指标转化为几个综合性指标,这些综合性指标即为原有指标的主成分。每个主成分都是原指标变量的线性组合,且各个主成分之间两两线性不相关(时立文,2012)。

(二)评价指标及数据来源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并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构建16个渔业经济竞争力水平评价指标,包括X1—单位水域面积机动渔船总动力(万千瓦/公顷)、X2—渔港数量(个)、X3—渔业经济增加值占全国渔业经济增加值比重(%)、X4—渔业经济增加值占地区GDP比重(%)、X5—渔民人均纯收入(万元)、X6—单位水面水产品产量(吨/公顷)、X7—渔民家庭恩格尔系数(%)、X8—劳均渔业增加值(万元/人)、X9—水产加工比例(%)、X10—水产品出口比例(%)、X11—养殖产量占总产量比重(%)、X12—规模以上水产加工企业数量(个)、X13—渔业从业人员比重(%)、X14—渔业技术推广人员比重(%)、X15—未受灾养殖面积比重(%)、X16—非污染原因造成的水产品经济损失比重(%)。指标数据主要依据《2013中国渔业统计年鉴》《2013中国统计年鉴》以及《2013中国海洋统计年鉴》整理而成。

三、评价分析

(一)数据处理及主成分提取

为消除数量级和量纲不同带来的影响,在分析之前首先对16个指标用公式进行标准化处理。其中,Xi为指标变量实际值,Xˉ为该组指标数据的平均值,S为标准差。根据Kaiser和Bartlett检验,KMO的值<0.5,Bartlett's检验显著性>0.05时不适合因子分析,因此在因子分析前要对各指标数据进行KMO和Bartlett's球形检验。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KMO检验统计量的值为0.728,说明进行因子分析的效果尚可;Bartlett's球形检验的显著性概率值为0.000<0.05,所以拒绝原假设,认为各指标变量之间独立,表示这些指标适合做因子分析。利用SPSS19.0软件,将16个统计指标建立相关矩阵,根据特征值>1,累计贡献率大于80%的原则得到该相关矩阵特征值,并得到各主成分的方差贡献率和累计方差贡献率,如表2所示。从所得的特征值相关矩阵可知,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主成分的累计方差贡献率已达到81.879%,说明提取前四个主成分可以解释原有变量81.879%的信息,已经能够比较客观地表示29个省市区的渔业经济发展综合水平。为清楚表示每个主成分的指标,将其进行正交方差最大旋转,得到旋转后的因子载荷阵,如表3所示。由表3可知,第一主成分F1的方差贡献率为52.006%,所表示的指标因子最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主成分。具体而言,其与指标X1、X2、X3、X4、X5、X6、X8、X9、X10、X11、X12、X13密切相关,主要解释了渔业投入与产出因素、渔业经济结构因素对渔业经济发展的影响,故命名为渔业经济效益因子。第一主成分F1除与指标X11相关系数为负值外,其他均为正值,说明渔业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会阻碍渔业经济发展,进一步表明渔业投入产出子系统与渔业经济结构子系统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因此,应重视渔业投入对渔业经济的带动作用,同时应注意合理调整渔业经济结构;第二主成分F2拥有全部信息量的12.563%,充分表明在指标X15、X16上载荷量绝对值较大,主要解释了渔业环境污染因素对渔业经济竞争力的影响,故命名为渔业生态环境因子,表明由水体污染造成的渔业生态环境破坏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渔业经济的发展;第三主成分F3在指标X14上因子载荷量绝对值较大,且与渔业技术推广人员比重有较强的正相关性,说明渔业技术投入能够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故因子命名为渔业技术投入因子;第四主成分F4主要与指标X7有关,是一个表征渔民生活状况的因子,故命名为渔业社会效益因子。通过以上分析,基本通过各主成分反映渔业经济竞争实力。表4是各因子的得分系数。根据因子得分系数计算出29个省市区渔业经济发展各指标的分数,并进一步得到四个主成分与每个指标对应的系数,分别表示如下:F1=0.085X1+0.108X2+0.104X3+0.099X4+0.075X5+0.090X6+0.022X7+0.105X8+0.113X9+0.0890X10-0.092X11+0.099X12+0.090X13-0.066X14+0.005X15-0.083X16F2=0.364X1-0.070X2-0.272X3+0.026X4+0.258X5+0.067X6+0.190X7+0.091X8-0.103X9+0.094X10-0.340X11-0.200X12-0.134X13+0.068X14+0.141X15-0.249X16F3=-0.084X1+0.044X2+0.108X3-0.092X4-0.046X5-0.144X6-0.150X7+0.128X8+0.134X9+0.151X10+0.033X11+0.210X12-0.255X13+0.437X14+0.451X15+0.114X16F4=0.147X1-0.120X2-0.126X3+0.311X4-0.265X5+0.194X6-0.425X7-0.116X8-0.123X9+0.057X10+0.044X11-0.243X12+0.257X13+0.207X14+0.372X15-0.165X16此后,依据各主成分方差贡献率占四个主成分累计方差贡献率的比重作为权重,计算各省市区渔业经济竞争力综合得分:F=0.635F1+0.153F2+0.120F3+0.092F4

(二)基于主成分的各省市区渔业经济竞争力水平分析评价

从综合模型得出的各省市区渔业经济竞争力水平F的得分与排名,如表5所示。按照本研究采用的数据处理方法,依据渔业经济竞争力水平综合得分进行分类,综合得分在0.30以上的为渔业经济竞争力较强区域,介于[-0.30~0.30]区间的为渔业经济竞争力一般区域,得分在-0.30以下的为渔业经济竞争力较弱区域。三类区域划分如表6所示。从表5可知,福建省是我国渔业经济竞争力水平最高的省份,海南位居次席,山东排名第三,排名最后的是河南省。该表明显反映出我国渔业经济竞争力地区结构发展极不平衡,总体表现为东部沿海城市渔业经济发展良好,但中西部内陆地区渔业经济发展落后。具体分析如下。

1.渔业经济竞争力水平较强的区域

(1)福建、山东、广东和江苏省虽然综合排名靠前,但是在渔业生态环境因子中得分较低,说明这些省市在进行渔业生产活动过程中受环境污染以及自然状况如台风、洪涝、病害等的影响较为严重。上述省市在渔业经济发展方面需要加快污染水域的改造进程、加强病虫害防治以及渔业基础设施建设。(2)海南和广西除渔业技术投入因子外其他各个因子的排名均靠前,说明这两省渔业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是技术投入问题。广东和浙江省在渔业技术投入方面的得分也较低,说明这两个省份在渔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应着重增加渔业技术方面的投入,如增加技术推广人员的数量、做好渔民的技术培训工作以及加大科研经费的支持力度。(3)山东、浙江、辽宁、上海、江苏等在渔业社会效益因子中的排名靠后,说明渔民不能充分享受渔业经济发展带来的益处。

2.渔业经济竞争力水平一般的区域

(1)吉林、北京、内蒙古和黑龙江在渔业经济效益因子中的排名低于综合排名,说明这些省区应提高渔业的经济投入,经济、技术及生产环境得到保障,渔业产出将会得到提高。(2)湖北和江西两省在渔业生态环境因子和渔业技术投入因子中的排名靠后,而在其他两因子中的排名尚可,说明虽然这两省份的渔业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但由于没有良好的渔业生产环境,加之渔业推广人员和经费的缺乏,导致这两省的综合渔业经济竞争力水平一般。(3)河北在渔业技术投入及渔业社会效益两因子中的表现拉低了它们的综合水平,说明虽然渔业具备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经济效益,但由于技术投入不足,渔民仍不能从高效益的渔业经济中获益;渔民得不到应有利益,渔业技术就难以推广,进而影响渔业经济发展,并陷入一种恶性循环。(4)天津的渔业生态环境因子得分较高,但其他因子得分均不高,说明生产环境在渔业生产中首先得到保障,但技术推广不利及经济投入的不足使得该市渔业经济和社会效益较低。

3.渔业经济竞争力水平较弱区域

(1)山西省虽然在渔业经济效益因子和社会因子中排名靠后,但在其他因子中的表现良好,说明该省良好的渔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技术投入并没有带来较高的渔业经济和社会效益,这可能与资源环境没有得到充分、高效利用以及渔业产业结构不合理有关。(2)甘肃省在渔业技术投入因子和渔业社会效益因子中得分较高,但由于渔业经济投入的不足、没有良好的生产环境,导致该省渔业经济竞争力水平低下。(3)排名最后的河南省虽然靠近东部沿海地区,区位优势较大,但在渔业经济各方面因子表现均不佳,这与河南是一个农业大省、地方政府重视传统农业而忽略渔业发展不无关系。其他在渔业经济竞争力评价中综合排名在中后位、且在四个因子中得分均不高的省市区,如安徽、宁夏、重庆、贵州、陕西、湖南及云南等应从渔业投入效益方面、渔业社会效益方面、渔业技术投入以及渔业生态保护方面给予渔业经济应有地重视。

四、提升各省市渔业经济竞争力的对策

(一)调整渔业经济结构,促进渔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众多中西部内陆省份渔业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应该着力调整渔业经济结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养殖与捕捞结构、养殖品种结构以及渔业产业结构等,并促进渔业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式增长向集约化转变,协调好速度增长和效益提高的关系(王世表等,2006)。另外,我国也应加大水产品对外贸易力度,针对加工出口企业,应给予政策扶持,如贷款贴息、提高水产品出口退税率等。同时,企业也应进一步提高精深加工的水产品质量,丰富出口水产品品种。

(二)相关省市要加大对渔业技术和科研投入

海南、浙江、广东和广西等省市区应尤为重视对渔业的技术投入。一是注重渔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增加渔业技术人员在渔业从业人员中的比重;二是增加渔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经费,整合渔业科研院所的技术力量,加强高新技术科研和推广工作;三是注重渔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渔业新技术的应用,提升水产品的科技含量;四是对渔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与推广、渔民培训等给予一定补贴或奖励。

(三)加强渔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渔业资源和环境保护

第3篇:渔业研究范文

[论文摘要] 本文从《物权法》《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分析了现行渔业权流转立法的不足,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渔业权流转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物权法》已将渔业权界定为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建立一套完善的渔业权流转法律制度是我国渔业生产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就现阶段来看,无论在立法上,还是理论研究上,我国的渔业权流转法律制度均处在初创阶段。

从现行法的规定看,我国《物权法》没有渔业权流转的相关内容,《渔业法》也明确禁止捕捞权的转让,对养殖权的转让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物权法》《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渔业权流转法律制度,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渔业权流转的必要性

大陆法系已形成了规范的渔业权流转制度,比如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渔业法对渔业权的流转方式、操作程序及限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来看,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的渔业法律对渔业权流转有不同的规定,但其立法宗旨是限制渔业权的自由流转,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主管机关审批渔业权可以流转,渔业权一般不能转让和抵押。究其原因,这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传统物权法,注重产权明晰,重视保障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安全性。

相反,英美法系国家并不存在渔业权的概念,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是其优化配置渔业资源的一种重要手段,但这种制度并不是自发地、盲目地形成的,各国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政府监督和法律规章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在保证财产安全的前提下,更加强调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财产使用的便捷性,因此,在这些国家,渔民所拥有的配额可以自由有偿地进行流转。政府部门一般不直接参与和干涉个体配额的流转,渔民之间的配额流转完全由当事人双方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自愿进行,由市场进行调节。于是,多数配额由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渔民流转到了生产力水平较高的渔民。

反观我国,《渔业法》设立的捕捞许可证等制度,兼顾着保护渔业资源和保障渔民权利的双重使命,但实施效果并没有达到立法的初衷和要求。因此,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建立一套完善的渔业权流转制度。如果法律放开对渔业权流转的限制,将会有效避免现行立法的种种弊端,带来以下明显的好处:首先,有利于促进我国渔业生产发展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权的自由流转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构建一套完整的渔业权流转法律制度,对于促进渔民转产转业,促进渔业生产规模化经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进而推动我国渔业生产积极健康地向前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渔业权人在对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中会进行自我约束。受本身经济利益的驱使,他们会十分珍惜渔业资源,总是精打细算地利用渔业资源,以便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其次,有利于保护渔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事渔业生产往往是一项投资较大的经营行为,如果不允许渔业权的流转,尤其是不允许渔业权转让,则事实上意味着投资于渔业生产没有建立一种合理的退出机制,使投资人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最终会打击其从事渔业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渔业生产的发展。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可以促进生产力水平低下甚至连年亏本的渔民适时地退出渔业生产经营领域。第三,有利于发挥渔业权的经济效用。渔业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属于民事权利,渔业资源所有权的生命力应该在于使渔业资源在产权主体之间不停滞地向最有利于实现其价值的方向流动。因此,建立完善的渔业权流转制度,允许权利人对之进行自由处分,可以发挥渔业权的最大经济效用,使其财产性彰显。

二、我国渔业权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渔业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但渔业权流转制度在立法上仍存在如下问题:

1.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本质是不同的,但《物权法》《渔业法》等对二者的法律属性均未做合理区分。笔者认为,渔民取得养殖权是通过行政确认的方式,它属于普通用益物权;而捕捞权只有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才可获得,因此它属于特许用益物权。相应地,养殖权的流转应当按照《物权法》的基本规则,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而捕捞权的性质比较复杂,其流转具有特殊性。本文讨论的渔业权流转主要是指捕捞权的流转。

2.由《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以及《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只是通过行政许可,赋予了特定主体从事捕捞的权利,同时规定渔民可以通过行政确认取得从事渔业养殖的权利。但纵观我国的现行立法,均没有明确这两项权利属于渔业权,学界对渔业权权属关系的认识也不一致。

3.《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编”规定了“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律首次明确渔业养殖权和捕捞权为用益物权,说明渔业权具有用益物权的一般特征,如具有可转让性。但是,《物权法》有关渔业权的规定十分原则、笼统和抽象。尤其是作为渔业权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渔业权流转制度,《物权法》并未涉及,使得该法对行为人的指导作用丧失,这不能不说是此次立法的一大遗憾。

4.现行《渔业法》明确规定不允许捕捞许可证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这与渔业权属于用益物权的基本前提出现了冲突。

立法不健全在实践中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一是我国目前实施的许可证制度及捕捞限额制度比较混乱,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我国近海水域的渔业资源近年来在数量上不断减少,质量也逐年下降,渔业资源枯竭已成了无法逆转的现实。二是在捕捞许可证不得转让的条件下,如果渔民获得的捕捞许可证上的捕捞限额与其个体捕捞能力不匹配,可能会导致违法现象的产生。三是从渔民生计角度看,当一部分生产力水平较高的渔民无法通过渔业权流转取得与其生计需求相适应的捕捞配额时,那些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渔民因为不能转让其配额而无法转产转业,只好迫不得已地在近海水域从事零星捕捞,低水平地维持生计。

三、我国渔业权流转立法建议

在我国现阶段,鉴于国家保护渔业资源的需要,允许渔业权完全自由有偿的流转是不符合实际的,但现行法中绝对禁止转让显然也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当有条件地允许渔业权的流转。通过考察大陆法系渔业权流转和英美法系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的设计,可以看出,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渔业权自由流转的限制较多,规定过于僵化;而英美法系国家对此问题的态度则是非常灵活的。日本对于渔业权流转的限制过多,不利于发挥渔业资源最大的经济价值,因此我国不宜过多地移植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而应借鉴英美法系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逐步放开对渔业权流转的限制。完善我国渔业权流转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

1.明确渔业权流转立法的主要目标。《物权法》承认渔业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用益物权,表达了这样一层意思:一则渔业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具有典型用益物权的一般特征;二则渔业权与一般的用益物权相比又有其特殊性,即渔业权中的捕捞权必须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才能取得。在这里,渔业权包含了双重属性,一是它属于民事权利和财产权,二是国家出于保护资源的目的对渔业权进行行政监管。因此,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应当兼顾保护渔业资源和发挥渔业资源的最大利用效率两个目标。如何在这二者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避免顾此失彼,是渔业权流转立法时应当注意的。

2.确立渔业权流转立法的原则。(1)保护渔民的渔业权,通过流转促进其价值的实现。《物权法》和《渔业法》规定,渔民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正是要通过一种合法的方式使渔民根据自身的情况自由选择扩大渔业生产规模或转产转业,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2)处理好与行政监管的关系。目前,我国渔业资源的管理体制依然是政府为主导的行政监管模式,渔业权流转制度建立后,无论是进行渔业权的初始分配,还是渔业权的流转,都应当协调好与政府行政监管的关系,即明确界定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的关系。(3)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已经形成了健全的渔业权流转制度,英美法系国家也在实践中实施着成熟的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我国应当同时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优点,尤其是英美法系的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不断完善我国渔业权流转的制度设计。

3.规定渔业权的可流转性。在渔业资源日益短缺的严峻形势下,我国的渔业资源管理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但目前单纯依靠行政监管措施保护渔业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面临很大的困难。如今,《物权法》已经将渔业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特殊类型看待,赋予其可转让性,这与《渔业法》强调的捕捞许可证的不可转让性事实上形成了矛盾。因此,应当以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物权法》为基础,完善渔业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基本制度,修订现行的渔业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在立法层面上明确界定渔业权的含义。笔者认为,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行政许可、合同约定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在一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另一方面,要设计出渔业权流转的具体操作规则,包括流转的条件、流转的形式、流转的程序以及政府职能等。最终,对渔业资源保护实行市场化操作,使渔业资源得到持续、有效的利用。

4.确定渔业权流转的形式。日本渔业法规定,渔业权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可以进行转让和抵押,但渔业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出租。英美法系认为渔民所拥有的配额可以自由地出卖、出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转让。笔者认为,为了发挥渔业权最大的经济效用,满足人们各种交易的需求,我国渔业权流转的形式也应当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广泛,可以包括抵押、继承、租赁、出售、交换、赠与及作价出资入股等多种方式。

5.设立渔业权流转的条件。在渔业权流转之前,首先要明确的就是流转的条件,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渔业权都可以流转,只有具备了一定条件的流转才具有合法性。笔者认为,渔业权流转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渔业权。这是渔业权流转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渔业权流转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渔业权流转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渔业权流转合同不能成立,流转方对受让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2)除因继承而发生渔业权流转的情况外,流转方与受让方应就渔业权的流转达成协议,并应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6.规范渔业权流转的程序。规范的渔业权流转程序对于保障渔业权顺利流转、保护渔业资源和维护渔民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渔业权流转程序中会涉及到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渔民双方进行渔业权流转,首先应当在自愿的条件下签订渔业权流转合同,就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同时合同还不应违反法律保护渔业资源的强行性规定。二是因渔业权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交易行为,政府不应过多地干涉。虽然渔业权流转不必像取得初始渔业权那样经行政机关许可,但是为了实现国家保护渔业资源的目标,同时保障受让人的知情权,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流转双方当事人所签的合同有到行政机关登记的必要。

7.界定渔业权流转中的政府角色。在渔业权流转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值得思考。在现行的渔业资源管理体制下,渔民必须经过行政许可才能取得渔业权,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发挥了主导作用。渔业权流转制度建立以后,政府的角色应当及时转换,职责范围应当进行明确。

渔业权的流转主要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进行。在此过程中,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提供服务功能要实现分离,政府的角色应当仅仅限定在管理范畴之内,而由其他第三方(如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政府应当制订相应的规则,促进渔业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和规范。另外,鉴于渔业资源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以及稀缺性,政府还应在渔业资源保护及优化配置方面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功能。

四、渔业权初始分配问题的初步探讨

初始渔业权的确定是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必须在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的初期加以解决。渔业权清晰了,渔业权主体明确了,渔业权的流转才有可能规范化。建立现代渔业权制度,渔业权清晰是基础性的条件。渔业权清晰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渔业资源所有权属于谁是清晰的;二是在所有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在渔业资源产权的实现过程中,渔业资源使用权人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划分是清晰的。目前,我国的渔业资源管理正处在从捕捞许可制度向渔业权制度过渡的阶段,捕捞许可制度以行政管理为主,渔民要从事捕捞必须有行政机关的许可,从事养殖也要向有权机关申请并经行政确认,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初始渔业权界定。因此,初始渔业权的界定成为我国建立渔业权流转制度的第一步。

在日本,要想取得渔业权,从事渔业经营必须依照《渔业法》的规定,具备一定的经营资格,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取得渔业权的优先顺序,即渔业人或渔业从业人有优先取得定置渔业权和区划渔业权的权利。在我国,渔业经营者没有土地这种重要的不动产作为其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财产,能从事一定的养殖或捕捞对他们来说就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在确定初始渔业权分配时,充分考虑渔民从事渔业的历史传统、渔民家庭人口多少、维持生计对养殖捕捞的依赖程度、养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的需要等因素。

参考文献:

1.孙宪忠:《中国渔业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第4篇:渔业研究范文

关键词 都市型;现代渔业;郑州市

都市型现代渔业是以现代工业进行装备、以现代科技进行改造、以现代管理机制进行经营管理、以社会化服务体系进行服务,高度商业化、产业化,依托于都市、服务于都市的地处都市及其周边地区的现代综合渔业[1]。郑州市是河南省省会,有700多万人口,人均GDP达到3 300多美元,具备了发展都市型现代渔业的条件。郑州市渔业发展历史悠久,郑州黄河鲤鱼因其“肉质细嫩、营养丰富、口感上佳”[2],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处于向都市型现代渔业加速转型时期。笔者在实地调研与部门交流的基础上,分析了郑州市渔业发展的现状与优势条件,指出了郑州市都市型现代渔业的发展思路、建设内容、区域布局及保障措施。

1发展基础与优势条件

1.1发展基础1.1.1以池塘养殖为主渔业产业经济发展较快。2008年,全市水产养殖面积约0.867万hm2,产量达12.95万t,产值达14.0亿元,分别比2005年增长20.4%、21.5%和79.5%,养殖面积和产值分别位列全省第7、2位。池塘养殖是主要养殖方式,养殖面积占总养殖面积的75.5%。全市有8个渔业乡、17个渔业村、5 436个渔业户,渔业人口2.5万人,渔民人均纯收入8 450元,渔业已成为最具生机和活力的农业产业之一[3]。

1.1.2依托资源优势的沿黄渔业优势产业带基本形成。沿黄区域宜渔土地、水资源丰富,渔业已成为当地重要的支柱产业。目前,沿黄中牟县、荥阳、巩义、金水和惠济5县(市、区)的养殖面积达0.682万hm2,占全市的78.5%;产量达12.60万t,占全市的97.0%;产值达12.5亿元,占全市的85.7%;该区黄河鲤鱼产量占总产量的66.0%,品牌与规模优势逐步确立。

1.1.3“产-加-销-游”一体化产业链条初具规模。全市现有2个省级水产苗种基地,养殖面积约0.867万hm2,另有52家专业水产饲料厂、1家水产品加工厂、2家农业部定点水产品交易市场及98个一定规模的休闲渔业基地。水产品除供应郑州市需求外,还通过物流体系销往全国10个省、市(自治区),已成为我国中西部地区最大的水产品集散地。

1.1.4以科技为支撑的保障体系初步完善。全市有1个省级、1个市级水产科学研究院所、50多个水产病害防治网点、5个市(县)级水产技术推广站、1个渔业科技示范县、50多科技示范户。共有专业水产技术人员100余人,年培训渔民2 000多人次,水库银鱼移植、池塘生态养殖、饲料研发和黄河鲤鱼选育等技术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1.1.5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养殖规模小、生产方式落后;组织化程度低、品牌不强;公共财政投入不足、支撑体系不健全;资源环境制约日益明显,质量安全存在隐患;精深加工和休闲渔业发展滞后,龙头企业尚需培育。

1.2优势与潜力分析

1.2.1资源状况。郑州市沿黄河东西长125 km,水资源丰富,适宜养殖的黄河滩地超过4.000万hm2,开发利用面积尚不足1/6。此外,郑州市有14座大中型水库,水面面积超过0.200万hm2。品种资源方面,黄河鲤鱼闻名天下,已建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黄河鳖、雁鸣湖大闸蟹和白沙湖胖头鱼等也有一定的知名度。

1.2.2市场需求。郑州市拥有700多万人口,是一个巨大的渔产品消费市场。目前,发达国家和我国发达地区,年人均消费水产品达到30.0 kg,日韩超过60.0 kg[4],而2008年郑州市自产的水产品人均只有13.5 kg,全部自销尚不能满足供应;而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渔业的休闲垂钓、旅游观光和教育展示功能需求将越来越强烈,目前这部分功能的开发还很滞后。

1.2.3支撑条件。郑州市是河南省省会,位居中原,铁路、公路和航空四通八达,区位条件十分优越,农产品流通业较为发达,是我国中西部最大的水产品集散地;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众多,水产品知名专家云集,科技优势突出;经济发展迅速,已经具备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和支持水产业发展的强大基础。

2发展思路

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以科学技术应用创新为支撑,按照区域化布局、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的原则,建设环境友好型、科技密集型、加工增值型、资源节约型和旅游文化型多功能现代渔业,充分发挥郑州市的资源、市场和区位优势,优先发展健康养殖、精深加工和观光休闲渔业三大产业;以黄河鲤鱼为重点,多品种并举,加快建设沿黄现代渔业带,适度发展库区水面增殖和网箱养殖;支持、引导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渔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建设,构建农工贸、产加销一体化的渔业产业体系,努力实现产业集聚;加快渔业观景、休闲、度假和垂钓功能开发,建设以休闲渔业走廊、休闲度假区、生态旅游区和体验游乐区为主题的观光休闲渔业;加强科技支撑,推进良种繁育、资源养护、疾病防控、技术推广、市场流通、质量安全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全面保障水产品质量,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

3主要建设内容与区域布局 3.1建设内容3.1.1健康养殖基地。在黄河滩区新建和改建标准化池塘,建成规模化的渔业养殖基地;推广健康研制理念、养殖方式和生产管理技术,加强培训,积极引导渔民严格按照无公害操作规范进行标准化生产,逐步改善养殖生态环境,实现渔业生产稳产、高产;在大中型水库,以大水面增殖为主,适度控制网箱发展规模,发展名优品种,扩大滤食性鱼类养殖比例。

3.1.2现代渔业科技示范园区。依托资源优势,在沿黄区域建设现代渔业科技示范园区,引进现代渔业品种与技术,购置现代渔业设备,使其具备水产品养殖、苗种繁育、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现代渔业示范及水生动植物博览(展示)等多种功能。科技示范园内全部实行标准化生产,实行生产纪录、包装标识、产品认证和产品准出制,建成全市水产养殖的示范窗口和新科技推广的试验基地。

3.1.3渔业精深加工业。大力培育和扶持渔业龙头企业,提高渔业产品的加工能力与加工水平,建设一批与之配套的出口水产品原料鱼养殖基地。通过资金、政策等多种扶持措施,外联内引,重点调动三全、思念等知名企业的积极性,新建精深加工项目,延长产业链条,增加产品附加值,使这些龙头企业承担行业领头羊、示范引导和主力军的重任。

3.1.4七大支撑体系。建设以市级水产苗种中心和县级水产良种场主体的良种繁育体系;以黄河郑州段黄河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黄河鱼类增殖放流站为主体的资源养护体系;由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区域站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点组成的疾病防控体系;由市级和沿黄各县(区级)水产技术推广站试验基地(站)组成的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新建、升级改造现有水产品批发市场为主要内容的流通体系建设;在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和示范园区建设以自检室为主体的质量安全体系。

3.1.5休闲渔业。休闲渔业的发展要布局合理,与资源、环境统一发展,既要考虑市场需求,又要为城镇增加新的景观。

结合郑州实际,重点发展以垂钓、休闲为主题的休闲渔业走廊、休闲度假区、以黄河滩区风光为特色的生态旅游区、大中型水库垂钓及以水上游乐为特色的体验游乐区,在技术和资金优势明显的养殖单位,建设科普展示型休闲渔业区;要通过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档次,升级服务手段,完善服务设施,使休闲渔业朝着特色化、精品化和舒适化的方向发展。

3.2区域布局渔业产业建设呈现“一带、多点”分布格局。

3.2.1一带。是指沿黄渔业产业带,包括中牟县、荥阳、巩义、金水和惠济区5县(市),东西长125 km,南北宽10 km。

主要建设标准化健康养殖基地、现代渔业科技示范园、重点龙头企业、疾病防控、市场流通、质量安全和技术推广体系;良种繁育体系布局在惠济区、荥阳市和中牟县,资源养护体系布局在巩义至中牟段。休闲渔业建设包括以惠济、金水沿黄河大堤两侧“渔家乐”为特色的休闲渔业走廊,以中牟雁鸣湖为特色的休闲度假区,以荥阳市王村镇黄河滩区风光为特色的生态旅游区。

3.2.2多点。是分布在7市(区)的14座水库,分布在二七区、中原区、荥阳市、巩义市、登封市、新密市和新郑市。重点建设大中型水库大水面增殖和网箱养殖、疾病防控体系、质量安全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休闲观光建设包括以大中型水库垂钓、水上游乐为特色的体验游乐区。

4保障措施

4.1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增加渔业投入要在积极争取国家渔业资源监测、增殖放流和水生野生保护等方面实行资金支持,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财政投资渠道,发挥国家投资的示范性、引导性和调控作用;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投资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都市型现代渔业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同时,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引导民间资本、商业资本和外国资本等增加资金投入,形成多元化和利益共享的投资新机制。

4.2加强技术培训,注重舆论宣传针对当前郑州市水产业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整体素质较低的现状,行业相关主管部门要以先进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术鉴定培训为手段,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科技素质和依法经营意识,为郑州市都市型现代渔业的发展提供科技保障[5]。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加大对郑州黄河鲤鱼品牌宣传力度,举办郑州黄河鲤鱼节、黄河鲤鱼烹饪大赛和郑州沿黄生态游等活动,培育郑州黄河鲤鱼旅游文化精品园区,将品牌推向全国。

4.3加强领导,落实惠渔政策要成立由农业、财政、发改委、国土、规划、科技、水利、河务、旅游和文化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郑州市渔业发展领导组,制定相关政策,明确责任目标,确保相关规划、政策实施。继续推进和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制定落实石油价格改革渔业用油补贴、渔机补贴、水产良种补贴、标准池塘改造补贴、村级水产防疫员补贴和水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等;积极争取国家财政对渔业保险的补贴政策,对渔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渔民技术员的扶持政策;支持鼓励龙头和渔(农)户通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进行产业化联结。

第5篇:渔业研究范文

关键词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江苏常州

中图分类号 S9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2-0261-02

Study on Assessment of Enhancement Effect of Fishery Stock in Changzhou City

SU Zhi-feng 1 WU Jian-min 1 LIU Wei-yang 1 HE Jin-jun 2 XU Jun-hua 3

(1 Changzhou Fisheries Law Enforcement Office,Changzhou Jiangsu 213002; 2 Changzhou Fisheries Extension; 3 Changdang Lake Management Committee Office of Jintan and Liyang)

Abstract This paper made the economic,ecological and social benefits assessment of releasing 46.58 million tail different specifications species in Changzhou different waters during 2012―2013.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recapture amount was 19 097.03 tons,the increment of resources was 16 557.956 0 tons,fishing output 2 269.995 tons of nitrogen,793.204 tons of phosphorus,2 287.60 tons of carbon sequestration,consume 210 753.8 tons of blue-green algae,and fishing in the waters of yield increase of 152 tons. Comprehensive benefits reached 369.676 7 million Yuan,which accounted for 79.22% of incremental benefit resources.The rate of return on investment was 205.38 times. By research and analysis,this paper put forward resource increases benefits,conversion benefits and growth benefits as quantitative indicators for assessment of enhancement effect.

Key words fishery stock;enhancement;effect assessment;Changzhou Jiangsu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恢复渔业资源、修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常州市渔业主管部门在历年承担农业部长江濒危/淡水经济物种增殖放流项目基础上,还扩展实施了湖泊、河塘以及网围养殖和池塘循环水养殖净化区的生态放流。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效果,该文从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3个层面对2012―2013年增殖放流效果进行了评估研究。

1 材料与方法

1.1 放流物种

2012―2013年分别在长江、湖河(天目湖、上黄湿地、城市河道)、池塘/网围(长荡湖网围养殖和循环水养殖净化区)放流鲢鳙鱼、胭脂鱼、长吻、翘嘴、黄尾鲴、泥鳅、螺蛳、河蚌等不同规格物种4 658万尾(表1)。

1.2 调查方式

通过采样调查、水质监测、社会调查等,对放流物种增殖效果进行调查统计。

1.3 评估方法

综合放流效果统计量评估法[1]、理论推算法[2]、鱼骨层析法[3]和黑箱方法[4],结合常州增殖放流情况和调查资料,以量化指标为主建立评价体系指标,包括以回捕量、回捕收入和增殖放流投资回报率为主的预期经济效益,以放流资源增量、氮磷输出、藻类消耗和碳汇输出为主的生态服务价值,以公众参与、媒体报道、带动放鱼、渔业增产、渔民增收为主的社会效益价值。

第6篇:渔业研究范文

【关键词】渔业资源法 制度体系 理论 研究

纵观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制度的发展史,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分水岭,该法颁布以前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在推行中有很多特点,如以往的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主要是以控制投入为主的渔业管理模式,之后则逐渐演变为以控制渔种可持续生产为主的管理模式。在此期间国际主要渔业组织机构积极推广,国际社会也出台了系列全球性或区域性公约配合该制度的实施。因此可以说,国际海洋渔业法律制度主要控制产出,是在总可捕量控制的基础上实施。

一、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理论制度体系

(1)明确控制产出为主的生物保护目标。公约在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中明文规定: 沿海国要严格控制海域生物可捕数量,而对公海生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公约规定“制定公海生物资源可捕量和相关保护措施时,各国要根据真实可靠的科学数据,结合国家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经济水平等因素,让捕捞的鱼种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公约明确制定了在不同海域里根据各种生物资源的最大可持续生产量开展渔业管理保护的总目标,给各国推行配额管理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2)制定不同海域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公约中根据不同海域制定相关的保护管理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沿海国享有独立海域权,如内水、领海和群岛等独立区域具有充分保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沿海国可以决定其领海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开展科学适度的鱼类资源利用的计划;第三,如公海这样的公共海域的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上,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进行渔业资源捕捞,但同时也有义务共同保护管理公海生物资源。总体而言,公约在渔业资源管理保护的总方针指导下,制定的法律规章均注重对渔业资源最大可持续生产量的管理控制。

(3)规定各缔约国的国际协作义务。公约从国际社会整体局势出发,明文规定各缔约国在独立领海范围和公海内都有义务开展海洋生物资源协作保护管理。如公约中规定了缔约国在总可捕量制度实施中,各区域和全球性渔业组织机构,都有义务共同开展国际间的协作保护,比如国民可以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缔约国,就有义务及时提供和交换相关的科学情报、捕鱼总量和渔业捕捞力量统计,以及协作保护鱼类种群资料。海洋渔业资源国际间的协作保护义务有利于实现总可捕量制度在法律上的大范围推广。

二、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理论及制度的特点

(1) 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表现形式各异。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的基本构架中有很多原则性的条文,缺乏具体的法律实施条款,再加上专属经济区制度的限制,公海中的渔业资源压力加剧了渔业资源的稀缺。在此情况下,《遵守协定》、《种群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系列具有国际约束力的公约和双边协定相继出台,展开对国家领海之外的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尤其是在因利益纷争而不妥协的资源环境和人权等现代国际法的范畴内,形式多样的国际法规将起到很好的协调作用,系列公约规范的出台和逐步推广也体现了当代渔业国际法律在法源上的新趋势。

(2)区域渔业机构促进国际协作原则的推行。上文提到了国际渔业资源保护法中所强调的国际间的协作原则,很多区域渔业组织机构在单、双边公约的要求下,通过强化渔业资源种群的科学估量并测定总可捕量的措施,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等方式来为法律落实提供有力支持,在协作基础上有效保护了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根据国际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国际协作原则的指导,以各区域渔业组织机构为主导的生物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大范围推广标志着以往公海渔业制度的结束,也体现了新的公海法律制度中的主要原则。

(3)海洋执法标准呈现细化量化特征。渔业资源种群的群体特性的生物特性决定了可持续发展路线,所以一定要增强对非法捕捞的监督惩治力度。近几年国际渔业组织机构针对区域间的资源保护的协作监督执法取得了一定效果。例如太平洋渔业委员会颁布了系列监督和检查的程序,当遇到以下情形可以实施检查权: 未获得许可授权捕捞;未根据委员会的报告规定,记录捕捞量和与捕捞量相关的数据信息,或故意隐瞒误报捕捞量以及有关捕捞量的信息,在休渔区域和休渔期间非法捕捞;未遵守委员会制定的保护管理规则捕捞;未按照公约明文规定的捕捞限度捕捞;使用规定之外的渔具捕捞;未标明渔船的标识、身份和注册信息;未积极配合调查,故意隐藏销毁证据;不积极配合登检或阻止抗拒、威胁干扰派遣的检查员执法;有意损坏船舶监测系统干扰工作等,还有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违反现象。

(4)国际渔业资源法制度未来的主要趋势是渔业责任制和生态管理。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人类也逐渐提高了对海洋生态资源的了解。国际社会达成了加强协作、缓解危机的共识,在尊重生态自然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监管惩罚力度来解决当前的资源问题。多项国际文件的颁布制定了生态管理和渔业资源法,也明确了渔船国在公海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及义务。通过推行包含渔船监测系统在内的多种方式来进行科学捕捞,避免出现违法、隐瞒捕捞和无管制的捕捞行为,国际渔业资源法制度未来的主要趋势将是渔业责任制和生态管理。

综上所述,由当前的国际大局来看,在协调各个成员国共同遵守义务的方面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而且越来越严重的渔业资源危机要求人类和时间比赛,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使人类的需求不会超过海洋资源的最大限度,让匮乏的海洋渔业资源能休养生息并做到可持续利用。只有合理控制人类对海洋渔业资源无限制的开发需求,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社会和海洋渔业资源健康持久发展的总目标,这也是全人类都应该共同遵守的义务。

参考文献:

[1]孙海文.渔业配额制度的起源、特点及展望[J].自然资源学报,2010,(03).

第7篇:渔业研究范文

大新县位于广西的西南部,东距首府南宁143km,东南与崇左市相连,南靠龙州县,西南与越南接壤,西北有靖西相邻,北天等县,交通四通八达,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全县有地下泉水108处,这些地下水冬暖夏凉,常年水温在18℃~20℃之间,这些资源有利于发展冷水鱼类养殖,也有利于热带鱼类的安全越冬。全县有11条河流,43条支流,总长453km,河流水面积229hm2,总水面3533hm2。2005年养殖面积为1843hm2,其中:池塘1139hm2,山塘水库616hm2,河沟58hm2,其他养殖30hm2,网箱养殖450箱,共10520m2。养殖产量8029,t其中池塘养殖5510,t山塘水库养殖1898,t河沟108,t网箱养殖581;t渔业产值4817·4万元,占农业总量的5%,占农民人均收入150元。大新县于1985年成立了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全县14个乡(镇)也相继成立了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现有水产技术人员12人,其中具有工程师职称3人,助理工程师职称9人。

2目前渔业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2·1技术基础薄弱

自水产技术体系建立以来,得到了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取得了稻田养鱼、池塘养鱼、山塘水库养鱼、江河网箱养鱼等科技成果,但由于技术推广的资金投入少及乡(镇)水产技术推广站实行改制,实行了自收自支的政策后,水产养殖技术推广已有名无实,以致水产养殖群体的科技素质低下,采用新技术养殖名优新品种及渔业综合开发、规格化、产业化、标准化的养殖意识相对淡薄、滞后。

2·2产业化结构不合理

由于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应用程度较低和渔业投入资金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密集型渔业的发展。在养殖品种结构方面,常规、价值相对较低品种占绝大多数,价值较高品种如罗非鱼、大口鲶等优新品种发展不起来或发展缓慢,在养殖措施方面,渔业综合开发能力低,如鱼鸭套养、休闲渔业等养殖户屈指可数。

2·3资源开发和利用率低

目前池塘等养殖水面80%以上以承包方式发包给个人。据了解,大部分承包者都只是投放鱼种,没有进一步开展技术管理,产量和经济效益不是很高。随着经济的展,用电量的增大,电力部门陆续在利江河、黑水河上建成了响水、那岸、上利、格强、逐克等电站,由此形成了好几个可以发展水产养殖的库区,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多年来都没有得到开发利用。目前仅在利江河(电力公司水坝)段、恩城河局部村屯以及明仕河的少数村屯利用河段进行网箱养鱼,其他的水域库区还没有开发利用,这对一个有着229hm2江河水面可养殖资源的县来说,现在的利用率确实偏低。总体而言,大新县水产养殖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发展的速度缓慢,规模化、产业化的程度及养殖水域的利用率还很低。

3加快渔业发展的几点思路

针对上述现状,为发展大新县渔业生产,实现渔业经济的根本转变,以大新县“十一五”计划为目标来发展本县渔业经济,使之成为农民增收的强项,应从以下几点来考虑:

3·1强化科技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水产服务网络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渔业生产是否能有较大的发展,关键在于是否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先进技术的应用程度,使之能迅速转变为生产力。从大新县的情况来看,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

(1)加强水产技术推广网络的建设,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优化内部运行机制,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稳定技术队伍。

(2)逐步完善水产苗种管理和检验、检疫手段,确保鱼苗种的健康及杜绝病害的蔓延。

(3)建立渔业服务组织。侧重在桃城、雷平、恩城等乡镇,鼓励引导发展渔业生产服务公司和渔业协会等渔民合作经济组织,为渔业生产提供信息、技术、购销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新的层次上实行规模经营,提高整体效益。

(4)建立信息网络体系。随着农村的经济发展,互联网已逐渐走入农村富裕家庭,信息现代化在各行各业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已被认同。为此,要尽快组织建立专门的信息机构,及时准确地为渔业生产提供信息。

3·2调整养殖模式,品种向多元化、优质化方向发展要瞄准市场,适应消费需要。从主养品种上、规格上进行调整,合理布局,制定出适宜本地的最佳放养模式。因地制宜,积极推行鱼鸭、鱼鳖、鱼龟等多品种混养模式,使当家鱼类和特种水产品协调发展,并且采取轮捕轮放技术,使水产品均衡供应市场,可避免淡季过淡,旺季过旺,产生水产品过分集中的现象,以利于加速资金周转,缓减养殖资金难的问题,这样不但有利于提高销售价格,还能控制养殖对象的合理密度,减轻浮头、疾病的发生,从而减少死亡,节约饲料、提高产量。

3·3发挥资源区位优势,大力发展可形成产业化的养殖品种广西续北海之后,又在南宁建设了罗非鱼加工厂,其生产的罗非鱼片主要销往欧盟、美国等地。自治区人民政府为了大力发罗非鱼养殖,于2005年出台了《广西罗非鱼产业化发展扶持暂行方案》。我县距南宁只有143km,距崇左市也只是一个小时的车程,交通十分便利,水资源丰富,大新理应把罗非鱼做强做大,把罗非鱼养殖形成规模化、产业化。一是水资源丰富的乡(镇)要把大力发展大水面规模养殖罗非鱼和网箱养殖罗非鱼提上议事日程,把它列入建设新农村的一个亮点来抓。二是多渠道筹措资金,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集体、个人等以联营或股份合作形式参与罗非鱼产业化的生产,以此形成规模经营。三是利用现有水库库区发展地方名、优、特、新产品养殖。

3·4搭旅游之车,大力发展休闲渔业,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随着“德天瀑布”、“明仕田园风光”的知名度的提高,到我县旅游的外地游客逐年增多,如何让游客留连忘返,看到一个青山绿水的世外桃源?我们应以发展休闲渔业来做为旅游的一个新亮点,以休闲渔业来发展生态旅游,“以渔促旅,以旅带渔”,以此来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第8篇:渔业研究范文

关键词国际法海洋渔业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陈麟,北京隆安(贵阳)律师事务所,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68

2020年10月10日,马来西亚海事执法机构(MMEA)在柔佛附近水域扣押6艘渔船,逮捕船上的60名中国渔民。马来西亚海事执法局称,该案件正处在调查过程中,并称违反马来西亚法律规定的中国船员将面临高额罚金及监禁的处罚。海洋渔业所包含的渔民、渔船、捕捞行为、捕捞权及海洋生态环境的管理和养护等要素在发展中面临的保护问题显得至关重要。如不能完善相关制度加以合理有序的保护,必然会阻碍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海洋渔业的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海洋渔业国内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海洋渔业国内立法现状。我国海洋渔业国内立法中比较明确的是围绕海洋渔业涉及的法律关系的调整。关于海洋渔业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虽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其第一章之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明确可知:海洋渔业是指捕捞和养殖海洋渔类及其他海洋经济动植物以获得水产品的生产活动。一般来说,海洋渔业因离海岸的远近不同,可分为近海、外海、远洋渔业。显然,针对海洋渔业的种类也作出了划分。

总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主要内容根据调整客体的不同大体分为四个部分: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的增值和保护、法律责任。其中大部分内容主要围绕海洋渔业的行政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措施、监管客体以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2.我国海洋渔业国内立法存在的问题。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虽然规定对海洋渔业在我国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监管,但是缺少对涉外海洋渔业的相关规定,导致执法力度差。例如:若发生他国海事执法局扣留我国渔船、渔民的事件,国内立法缺少专门的应对措施、司法程序。同时,我国海洋渔业国内立法也缺少对新领域的探索,与海洋渔业发展的新领域切合度较差,笼统且可操作性差。

(二)我国参与的海洋渔业国际公约及存在的问题

1.国际法上没有关于海洋渔业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我国因此容易在立法上陷入难以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的基础法律地位的盲区。我国陆续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多个关于发展海洋渔业的国际公约和协定,上述公约及多边协定中确立了渔业法律框架。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a)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中针对各海洋区域中的海洋资源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与之相对应的我国国内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对渔业中的养殖业、捕捞业的监管部门、渔业的增值保护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缺乏对于海洋渔业在各海洋区域发展的规制制度。在国际法中没有关于海洋渔业资源的所有权制度的情况下,我国陷入因国内法无法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的基础法律地位而导致不可避免的渔业纠纷。

2.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洋渔业的规定与实践互相矛盾。目前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海洋渔业发展的理论在实践中存在分歧,有待通过进一步实践弥补条约法的不足。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专属经济区若存在剩余渔业资源,沿海国在没有捕捞全部可捕量的情况下,应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捞的剩余部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强调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对沿海国剩余渔业资源的开发权利;然而,实践中沿海国往往基于本国的利益考虑,不仅有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且会依据本国的自由裁量权设置规则,在该规则项下制定一系列的保全措施以保证规则的有效实施,这些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登临、检查、逮捕等,同时配置了一整套的司法程序,甚至对于违规进行海洋渔业作业的渔船、渔民建立了严格的惩罚机制[1]。例如,马来西亚《渔业法》和1952年《商船条例》规定,违反马来西亚法律规定的船员有可能面临最高60万林吉特或最高两年监禁,或两者兼施的处罚,而针对船长的处罚金额更高,达到600万林吉特。综上所述,实践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强调的捕捞剩余量之间存在矛盾,有待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弥补条约的不完善之处。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难以应对海洋渔业不断出现的新领域,在新兴领域问题上争议较大。在海洋资源的开发中不断出现新的领域,对持续发展海洋渔业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国际海洋渔业的法律制度难免在应对新的发展领域时存在缺失、滞后,甚至在新兴领域问题上一直处于争议之中。例如,20世纪70年代,人们开始发现“区域”上存在海洋生物资源。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内的定居物,也就是大量有研究和利用价值的微生物资源,由于没有达到一定的捕捞数量,无法形成渔业活动,但是未来的发展前景无可估量,所以有讨论的必要性。目前针对“区域”内的定居物,存在两种分歧的观点:一种是发达国家主张适用公海制度,该主张明显定性“定居物”的法律属性为共有物;一种是发展中国家主张“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观点,根据此观点从而必然引发《海洋法公约》的修法问题,涉及到由哪个组织代“人类”进行管理、是否成立新的组织或扩大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职能、收益分配问题等。显然,适用哪一种观点创新制度,有待进一步的实践最终得出合理结论。

二、如何完善我国海洋渔业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我国应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探讨国际海洋渔业法律制度,加强我国海洋渔业国内立法

我国应该在全面适应新的国际海洋秩序的基础上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國际海洋秩序,制定完善的渔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在一些周边国家与我国的海洋划界和权益争夺问题上,加强国际外交、积极参与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事务和与多边谈判,推进渔业合作,进一步明确划界、主权归属问题以及各海洋区域中的海洋资源的基础法律地位,避免给渔民开展海洋渔业活动的具体可控区域造成混淆,最终导致不可逆的渔业纠纷。[2]同时,我国需积极参与到国际海洋渔业事务中,与大范围内的世界各国积极探讨各自的权利、义务、惩罚机制、司法程序等,达成多边协议,特别着重改进争端解决机制。在此基础上,加强保护我国海洋渔业发展的国内立法。

(二)全面考量海洋渔业的涉外因素,改善我国渔业立法不完备、笼统的状况

在此所谈及到的海洋渔业发展中包含涉外因素也要全面考量,涉外因素包括主体、法律关系及客体的涉外,而其中涵盖渔业捕捞、渔业生产、渔政护渔、渔政合作等不同的方面,因此海洋渔业的保护问题的法律制度需要针对不同的因素,在结合不同方面的发展所触及到的问题都制定具体和详细的规定。在出现渔业摩擦和渔业纠纷的事前、事中,可以防范和减少渔业摩擦、力避冲突升级。

(三)加大政府监管、执法力度,制定和完善在对外海洋渔业监管、维权、执法管理和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

1.加强政府对内监管、执法管理国内立法。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的力度,同时提高渔民海洋作业的准入门槛,加强对渔业生产和渔民的法制教育,规范渔民的海洋捕捞活动,继续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查处违规渔业、捕捞违禁鱼类、过度捕捞等行为,完善海洋渔业“黑名单”,坚决打击“IUU”,对于违法进入他国敏感海域和管辖海域的作业渔民加大惩罚的力度,将违法作业的行为在国内予以遏制。[3]

2.制定和完善政府对外维权、应急处置国内立法。完善渔政巡航方式,在对外海洋渔业监管、维权、执法管理和应急处置方面完善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海洋渔业作业的开展有时可能会触及到他国海上利益的发展而应当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明确驻外使馆的应急措施、处理后续事宜的具体工作;同时,整合海上执法力量,加强渔政和海警能力建设,对内形成相关部门和省区的联动机制,以便控制事态。

(四)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渔业实践中,探索海洋渔业新领域的法律制度,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

我国海洋权益摩擦日益凸显,而海洋渔业发展涉及多方面、多因素,总体而言错综复杂,而我国的海洋渔业制度尚不完善,海上维权和执法管理能力相对薄弱。与其他国家深入探讨妥善开展周边渔业协定的谈判与执行,做好渔业水域管理,参与到渔业管理事务中,积极加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兴领域,同时不断积累经验,为完善我国海洋渔业制度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不断积累经验,达到实践与理论的有机统一,以实现对海洋渔业问题的制度保护。

第9篇:渔业研究范文

论文关键词:休闲渔业旅游,市场需求,实证研究

 

一、休闲渔业旅游的概念与发展趋势

1、休闲渔业旅游的概念

中国近几十年以来,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城市进程化的加快,人们对于休闲渔业旅游的需求十分迫切,目前海洋型休闲旅游的相关研究比较多,但是,对于湖泊型和水库型休闲渔业旅游的相关概念及特点定义目前尚属空白。

本研究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休闲渔业旅游(包括海洋型、湖泊型、水库型)的概念:

休闲渔业旅游是以海洋、湖泊、水库等自身资源为依托,结合市场需求把旅游资源和渔业进行配置优化,使餐饮、娱乐、休闲度假等行业与渔业结合起来, 把垂钓、潜水、赛艇、攀岩、休闲观光、水族观赏等多种休闲渔业旅游产品进行组合,完全涵盖吃、住、行、娱各块内容,全面提升旅游品质,实现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一种新型的旅游方式。

2、浙江省休闲渔业旅游的发展趋势

上世纪七十年代,日本、美国等国家兴起了休闲渔业旅游。在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休闲渔业旅游在某些沿海地区逐渐出现,如:浙江、广东、福建等。

经过多年发展,休闲渔业旅游作为一种休闲旅游产品,逐步受到越来越多游客的关注。以千岛湖、象山为代表的休闲渔业旅游目的地为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以及当地的经济增长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特别是浙江省分别在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发文确定了杭州白马湖休闲渔业基地、象山县北黄金海岸休闲渔业基地、三门蛇蟠度假村等多家单位为省级休闲渔业旅游示范基地,带动了浙江省各地市开展休闲渔业旅游的热情。

3、休闲渔业旅游研究的国内外发展趋势

国外休闲渔业旅游注重市场研究,对游客进行细分研究。就研究方法而言,描述性的定性分析越来越少,较多地进行实证研究,通过面对面访谈、邮件调查等方法获得资料,运用大量的定量方法,如因子分析和聚类分析等。而国内研究与国外研究恰好相反,国内研究对某些问题(如休闲渔业的发展机制、经营管理等)涉及较少旅游论文,深度不够,习惯于描述性的单一研究方法,侧重于理论上的论证和阐述,实际案例研究较少。针对上述不足,休闲渔业旅游研究要进一步深入。

本研究针对浙江省广泛的湖泊型、水库型、海洋型休闲渔业旅游的市场需求和供给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旅游需求-供给分析是以定量分析为主的方法体系,通过旅游需求-供给研究,可以提高旅游目的地的服务水平与供给能力,使需求与供给达到平衡,最大可能地提高游客对休闲渔业旅游的满意度。我们对来浙江进行湖泊型、水库型、海洋型休闲渔业旅游的居民进行人口特征、旅游偏好、出游方式、满意度等相关性因素统计分析,提出对休闲渔业度假旅游项目新建或改造的相关建议。此外,用LOGISTIC分析方法,将近一年休闲渔业旅游参与情况作为因变量,得到了重要的回归方程,这对政府根据休闲渔业旅游目标市场制定有针对性的营销计划和降低营销成本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休闲渔业旅游市场需求实证研究

本次研究于2009年5月一10月,以湖州太湖、杭州西湖、淳安千岛湖、象山黄金海岸、舟山、新安江水库、赋石水库的游客为调查对象。七处市场需求调查问卷各发放150份,共回收问卷965份,有效问卷859份。以渔业旅游从业人员为对象发放140份市场供给问卷,共回收95份,有效卷91份。

(一)若干描述性实证研究结果

(1)消费者人口特征描述性实证结果

从年龄阶段来看, 24%的游客是未婚的单身男女,有37.2%的游客是夫妻两人带着未成年的孩子来进行休闲渔业旅游,应该说大龄的未婚男女和年轻的父母更有机会相携出游。

从职业来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32.5%,企业职工25.7%,教师13.5%,个体工商户9.6%,学生占7.9%。通常“蓝领”需要安静的休息休闲;而 “白领”则更需要运动,象潜水、赛艇、攀岩等极限运动。

从受教育程度来看,休闲渔业旅游的游客大部分的学历都在高中以上,占到了总调查人数的98.2%。高学历的人一般收入也较高,会产生主动希望对外部世界多了解,多看看的旅游需求,目的性较强。

从月收入来看,其中52.8%的游客月收入在501-2000元之间,28.6的游客月收入在2001-5000元之间,4.9%的游客月收入少于500元,这部分游客主要是学生,通常节假日、黄金周或寒暑假,他们会和家长一起出游。

(2) 休闲渔业旅游消费特征总结

表1 休闲渔业旅游消费特征一览表

 

基本情况

类别

人数(人)

百分比(%)

选择合适时间进行休闲渔业旅游

周末

161

18.8

节假日

206

24

寒暑假

217

25.2

带薪假期

180

21

其他

95

11

休闲渔业旅游时间总计

1天

275

31.9

2天

211

24.6

3天

196

22.7

4-6天

119

13.7

一周

34

4.0

一周至二周

17

2.0

二周至半个月

27

3.1

休闲渔业旅游支出

 

 

1000元以下

275

32

1001-3000元

357

41.6

3001-5000元

172

20

5001-10000元

44

5.1

10000以上

11

1.3

支出最多的项目是

 

 

185

21.5

153

17.8

107

12.4

152

17.7

88

10.2

景点门票

163

19

其他

11

1.3

旅游同伴是

亲朋好友

540

84.5

旅行社团友

79

9.2

商务业务伙伴

123

14.3

其他

17

2

休闲渔业旅游方式

散客旅游团

96

11.2

单位组织

173

20.1

自驾出游

201

35.2

公共交通出游

210

24.4

公务旅游

43

5

其他

35

4.1

旅游频率

一年1次

210

24.5

一年2-3次

465

54.1

一年4-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