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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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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

第1篇: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范文

一、引言

股票指数期货是指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1982年美国堪萨斯农产品期货交易所率先推出价值线指数期货,其后国际股指期货市场不断完善和发展,目前股指期货市场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最为活跃的组成部分。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如形式多样的各类造假、虚报、恶意圈钱、高管出逃等等。通过归纳,不难发现这些上市公司出现的问题大部分都是在公司治理机制上,或是公司的治理机制不健全、董事会虚置,或是企业管理过分集权、组织控制不足等。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作为证券市场主体的上市公司,必然也受到其影响。股指期货的推出将直接或间接地对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完善,提高上市公司素质。

二、股指期货推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运行的关键,公司治理状况已经成为衡量一个企业核心竞争力高低的重要标志,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的资本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才刚刚起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仍存在许多问题,制约了这种治理结构的高效运行。股指期货推出后将对公司治理产生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指期货有助于发展机构投资者,促进股权结构多元化。股指期货推出有助于加速转变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奠定公司治理股权结构基础。我国的公有制结构决定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国有“一股独大”以及股权分置占2/3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可流通,而在仅占1/3的流通股投资者中,个人投资者占绝大多数,机构投资者力量弱小。股权集中固然可以减少或者消除委托-问题。但大股东常常将上市公司的资源从小股东手中转移到自己控制的企业中去,出现控股股东掠夺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市场约束形同虚设。股指期货推出后,将会促使投资对象由个人向机构的转变,受到机构投资的冲击,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必将产生变化,从而打好公司治理股权结构基础。

首先,股指期货的推出有利于培养和壮大机构投资者。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持有市值占流通市值的比例还不到40%,远远低于世界上成熟的证券市场。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使大量的个人投资者由于资金原因无法参与股指期货,转向投资于基金。同时,也为大资金提供了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工具,将吸引大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交易理论和国际经验证明,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发展壮大离不开相应的指数期货或期权的套利或对冲操作,以回避风险和完善产品功能。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的ETF基金正方兴未艾,迫切需要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的配合与对冲。股指期货的推出无疑将极大地促进交易所交易基金、指数基金等创新型基金以及QFII的发展。

其次,机构投资者的壮大促进公司股权结构转变,为建立有效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奠定所有权基础。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将使我国市场趋于成熟,投资行为变得更为理性。而且这些机构投资者比一般个人股东更有激励也有能力去关心自己所投资的企业的经营状况。它们能够广泛收集企业经营信息,能够更积极地参与股东大会,当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和其他治理活动时,他们有能力对企业领导层做出必要的调整,这种个人投资者向机构投资者的转变,扩大了机构投资者加盟证券市场的比例,无疑有利于形成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会逐步改变资本市场的产权基础,带来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的重大变化。

(二)股指期货促进价值投资,有助于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激励机制的设计上缺乏一整套将经营者的利益与公司效益紧密相连,特别是公司长期发展紧密联系的制度安排。从而不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激发经营者的创新意识,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委托人与人二者利益的一致性和不利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从宏观上讲,造成激励机制难以实施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不能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从而使股票价格失真,出现价格与公司业绩脱钩的现象,从根本上限制了激励机制的实施。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只有做多机制,没有做空机制的相对冲,使得所有股票价格都出现了走势趋同的现象。主要表现为,股票同涨共跌的现象明显,绩优股和绩差股的价格差距不明显,股价不能反映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失真的市场信号难以评价经理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公司价值。股指期货的推出,有利于这一局面的改观,其价格发现以及套期保值的功能,将促使市场价格回归合理区间,推动价值投资理念的发展。在推出股指期货后,引入了做空机制,空头可以在行情持续上涨时不断地卖空,客观上加强了卖盘的力度,从而对平抑股市、消除泡沫产生积极作用。同时,开办股指期货交易能够大量聚集各种信息,有利于提高股市的透明度,使股价更好地反映公司价值。这样,在价值投资的理念下,股价必然受到公司长期业绩以及盈利能力的影响,而不是短期的人为影响。股价反映业绩,必然促使经理人以长期业绩为目标,而不是只注重短期利益。

(三)股指期货增强市场有效性,构造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只有有效率的市场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市场机制,引发市场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公司治理需市场竞争、激励约束等机制全面完善,才能使有效的公司治理落到实处。首先,市场竞争是激励经营者投入的先决条件。产权利润激励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刺激经营者加倍努力与增加投入,增进企业绩效;其次,市场竞争有助于法人治理结构的改善。

市场竞争使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过程,也就是企业内部各行为主体权责利关系明确界定的过程。因此,市场竞争是促进产权不断明晰的推动器。要改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基本力量是引入竞争,即通过外部竞争机制,优化外部治理结构方能实现。归根结底,企业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有赖于在企业外部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靠行政力量内生的,而没有外部治理机构的压力,没有充分的信息指标,必然的结果是处于政府过多干预和内部人控制失控的二难境地。竞争机制的缺乏,归根到底是我国证券市场缺乏效率导致的。股指期货的推出,将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有效性,为公司治理构造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

股指期货的推出将增强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首先是提高信息表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市场信息能否快速而准确地影响证券价格依赖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推出股指期货后,形成综合反映各种供求因素的合理价格,其价格具有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能较准确地反映未来整个股票市场价格的总体水平,对现货市场的价格走势具有指导意义。一旦有新的信息影响投资者对市场的预期,会首先在股指期货市场上反映出来,并且快速传递到股票现货市场。因此,股指期货的推出能提高信息表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其次是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增强市场流动性。与现货市场相比,股指期货的交易成本很低,并且具有较高的杠杆比率,投资者只需交纳少量的保证金即可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同时,由于股指期货具有做多、做空的双向机制,无论是熊市还是牛市都能吸引投资者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大大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减少了市场摩擦。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可拓宽股市资金来源,促进长线机构投资者扩大入市资金比例,满足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提高股市的社会参与程度,增加股市的流动性,从而促进股市的持久活跃。可见,在股指期货推出后会使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从而为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2篇: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上市公司治理;国际趋同

中图分类号:F2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2)04-0083-06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比较公司治理研究的兴起,治理模式的趋同和存异逐步成为该领域的一个焦点。部分学者认为,由于全球化进程导致国际资本的跨国流动,以股东利益至上理念为核心的安格鲁-萨克斯(Anglo- Saxon)模式极好地契合了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与其他治理模式的竞争中胜出,从而成为公司治理的标杆。甚至有学者指出,这种趋势的发展将导致公司法“历史的终结”[1]。尽管这些观点引起了许多学者的质疑,如Aguilera 和Jackson与Clarke指出,由于各国商业制度的差异性,公司治理趋同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各国公司治理制度仍将保持分化的局面[2-3]。Joer等则认为基本没有证据表明股东价值最大化已经取代其他治理模式而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全球公司治理并不存在趋同现象[4]。但21世纪以来,为适应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资本市场发展一体化的进展,以及在包括世界银行、OECD和ECGI(欧洲公司治理机构)等国际机构的推动下,各国政府均着力采取措施改造或修缮本国的法律体系,使其朝向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方向发展,并导致公司治理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趋同。本文结合这个背景,在对公司治理的两大模式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讨论公司治理趋同的主要表现,期望能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改善提供参考。

一、公司治理的两大模式

理论界对公司治理模式归纳较多,如Franks和Mayer[5]提出的内部人和外部人治理体系、Coffee[6]提出的分散型和集中型股权结构治理体系以及Roderic等[7]提出的自由市场和共同治理模型等。从不同学者阐述的内容来看,这些区分的内涵和指向大同小异,其中,“外部人”、“股权分散型”或“自由市场”治理模式均对应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治理模式,秉承股东利益至上的基本理念;而“内部人”模式、“股权集中型”和“共同治理型”则主要对应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治理模式,秉承利益平衡和相关者共同治理。

1.股东利益至上与外部人治理模式

外部人治理模式又称为市场治理模式,在世界范围内,遵循外部人治理模式最为典型的是英国和美国。该种模式遵循的基本理念是股东利益至上,依赖竞争性的市场对公司加以治理。通常来说,外部人治理模式的主要特征包括:(1)股权资本居于主导地位。奉行外部人治理模式的国家通常禁止或限制银行持有公司股份,在金融业领域实行分业经营,从而在法律上排除了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能性。在持股结构上,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管理者实际掌控公司,个人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且数目众多,既无能力也无兴趣实际参与公司内部治理。(2)公司法确认股东利益至上。公司被认为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体”,在公司的参与者中,包括公司经理、雇员、供应商、顾客、债权人和股东等,除股东之外,其他参与者的利益都能通过正式契约得到保护,并且各利益主体根据合同获取利益。由于股东是唯一没有受到正式契约保护的主体,他们只拥有剩余索取权,因而公司法保护股东利益不受侵犯。(3)依赖发达的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约束公司高管的行为,促使其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行事,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是外部人治理模式的核心机制。控制权市场主要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取得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实现对公司的资产重组和公司股东及管理层的更换;而发达的经理人市场则是对上市公司经理人实施外部监督的另一个重要机制,公司经理人基于被替代的可能性和将来寻找更好职位的激励,必须为维护或提高自己的声誉而努力工作,以提高自己任内的业绩。(4)证券法倾向于对中小股东利益提供较为完备的保护,依靠完备的信息披露、独立董事和责任追究制度来保护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外部人利益。为维护现有投资者的利益和吸引潜在投资者,美国和英国的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为投资者提供及时、详尽和准确的信息,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决策失误。同时,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在英美国家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他们不仅是董事会的重要构成部分,而且在监督内部董事行为、公司决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外部治理模式作用的发挥还依赖于发达的股东诉讼。以美国为例,一旦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侵害外部股东利益的情形,股东可以通过直接或派生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并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这种严格的执法机制对于上市公司形成了强有力的威慑,也是维护外部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和最可靠的机制。

2.利益相关者与内部人治理模式

内部人治理模式比较典型的是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关系型或共同治理模式,此外,以韩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家族治理模式和以转型国家为代表的内部人控制模式也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

日德模式在基本理念上摒弃股东利益至上原则,强调利益相关者治理。其主要特征在于:(1)间接融资居于主导地位,银行或产业资本在公司融资和治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至关重要,银企交叉持股,产业交叉持股。以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为例,首先,德国的法律对银行持股完全没有限制,银行可以从事商业银行到投资银行在内的广泛金融服务,而且可以无限量地持有任何一家非金融企业的股份。其次,全能银行既是公司各类贷款的唯一提供者,也是公司的大股东,它可以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渠道获取公司信息,通过直接指派或撤换高层管理人员、行使表决权以及中小股东投票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治理。(2)股权相对集中,内部人与上市公司维持着长期而稳定的关系,资本市场和外部投资者对公司治理影响不大,证券法对信息披露要求并不严格,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3)劳动者利益明确受到法律保护,不仅体现在公司治理组织结构的设置上,而且在公司各类活动包括日常运作、兼并和破产等环节对职工利益也提供了强有力保护。例如,日本和德国的公司法均有职工和股东以相同的比例进入董事会的规定。尽管日本商法规定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但在现实中,职工是相比于股东更重要的成员,雇主不会轻易解雇员工,员工也不会轻易离开公司,必要时宁愿减少对股东的分红,也会优先保证雇佣劳动者。(4)在治理模式上采用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存的双层制,尽管不同国家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程序和职责权限存在差异,但总体上,监事会主要代表职工利益,行使监督权;董事会由执行董事构成,行使经营管理权,二者相互独立。

家族治理模式是一种特殊的内部人治理模式,以韩国、意大利和中国香港为代表,并广泛存在于许多东南亚国家、美国和欧洲国家。我国近年来家族企业发展迅猛,上市公司中该类企业也呈逐步增加之势。其主要特征包括:(1)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家族成员拥有绝对占优股份,因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同样,在实际经营中家族成员占据着关键岗位。(2)经营多元化,资产负债率高。以韩国为例,1995年最大的5家财阀平均拥有40家子公司,涉及30多个产业领域;1998年韩国财阀平均资产负债率达到331%,远高于同期美国159%和日本173%的水平。(3)通过股权金字塔或横向持股等方式,达到以少量资金事实上控制上市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目的。金字塔股权结构由于实际控制人的隐蔽性和无需大量直接投入资金就可以控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显得更加激烈,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经理层进行利益输送,进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4)忽视对包括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在内外部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职业经理人市场发展滞后,他们缺乏良好的职业前途,不过是家族实现利益的工具。由于不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问题,家族型企业可以避免外部治理模式中成本高、监督困难等问题,同时,由于奉行家庭式管理,家族企业在凝聚力、稳定性培养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而且具备决策迅速等优点。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类企业在全世界广泛存在,但其固有的任人唯亲、透明度低和外部监督缺乏等弱点,导致这类公司在治理结构本身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产生大量对外部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内部人控制模式由日本学者青木昌彦[8]首先提出,主要是针对前苏联各国、东欧、中国等由计划经济步入市场经济的转型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从前的国有企业的经历或工人在企业公司化的过程中获得相当大一部分控制权的现象。尽管内部人不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公司法律上的所有者,然而却拥有该企业事实上的控制权,这种现实与制度的缺陷造成法人治理结构的失衡,并导致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所有者缺位,而在这种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严重不匹配的情况下,内部人往往利用所拥有的控制权侵占国有资产[9]。针对内部人控制现象,青木昌彦认为应该采取博采众长的方法来发展公司治理,同时发展资本市场和银行业,其中的关键是应建立一种对企业监控的特殊外部机制,构造一个基于银行的相机治理机制来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并通过引入股权等激励机制,来扩大内部人与所有人利益的一致性。

总而言之,上述两类模式对于公司治理的出发点、外部环境等均存在重大差异,表1对上述两种模式依靠主要治理机制的区别进行了简单归纳。

二、经济全球化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进程、美国经济的一枝独秀和日本、德国经济的日趋衰落,以自由市场为核心的外部治理模式逐渐占据上风,成为公司治理的典范,并导致公司治理模式的全球趋同。不过,正如Nestor(2003)指出的,尽管在英美模式和采取的制度被各国政府和公司视为进行公司治理改革的标准范式,但由于英美国家的治理模式本身也存在缺陷,公司治理趋同并不是简单单向地遵从英美模式,相反,在很多方面,欧洲大陆和其他地区一些治理制度也被融入到了英美公司治理的改革之中,进而导致在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上出现相互融合、相互靠拢的局面。

1.国际直接投资与跨国并购

资本的跨国流动和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的进程(包含发展中国家寻求经济发展的努力)。主要的经济因素国际直接投资(FDI)资金国际流动的日益频繁。在资金供给方面,美国和英国金融机构在全世界范围内寻找投资机会,在供给方面,日趋紧张的国际竞争和不断更新的信息技术导致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东欧社会主义阵营和前苏联的解体带来经济领域的巨变、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印度对外国资本的逐步开放,都导致了对投资的大量需求。这种格局导致的一个必然结果是,资金提供者需要这些国家遵循股东价值理念,为其提供高额的回报来弥补投资风险。治理模式的趋同降低了投资者的监督成本和信息成本,提高其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国际产品市场的一体化和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为了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跨国公司纷纷采用并购的方式进行重新组合和战略调整。在并购目的上,也逐步由消灭竞争对手转向谋求双赢。这种转变促使许多国家对跨国并购持积极态度,放松对外资并购的管制。跨国并购活动逐渐弱化了各国公司治理的差别,推动了全球公司治理模式的趋同化,而这种发展趋势反过来也便利了跨国并购活动的开展。一方面,跨国公司通过并购形成的海外子公司的筹资和投资活动必须适应东道国的金融操作流程和公司治理规范才能获得成功。尤其是具有不同治理模式的公司之间进行的跨国并购和交叉持股,更需要做好双方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的整合工作。另一方面,随着跨国并购的发展,许多国家引进外资的方式已由新建投资为主演变为吸收并购投资为主。

2.股权投资与外国投资者的兴起

资本国际流动的另外一条途径是股权投资的全球化和外国投资者的逐步兴起。其中主要的推动力量包括,首先,以美国和英国为主的金融机构特别是组合投资基金规模日渐扩大,单一市场已经无法满足其投资需要,因而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寻找投资机会;其次,不同国家证券市场表现出现较大差异,包括中国、印度、巴西乃至越南等在内的国家证券市场发展迅猛,表现普遍超出传统发达国家,能为投资者提供更高的回报率,因而引起了机构投资者的广泛关注;最后,资本市场逐渐放松管制。即便在货币无法实现自由兑换、资本市场未完全开放的国家或地区,也通过允许设立QFII或QDII等方式允许外资进入本国市场或本国资金投资于外国市场。

在资金流向上,股权投资并非单一地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也大量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以及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因而导致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上大量股份为外国投资者所持有。根据FESE(Federation of European Securities Exchanges)的统计资料,在2007年,欧洲证券市场上,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达到了37%,超过了其他所有单个投资者类型持有股份的比例。其中,以英国为例,1963年海外投资者持有其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仅为7%,在1993年上升到了16.3%,而到2006年,该比例则进一步攀升到了40%。

这种改变对上市公司治理模式的趋同有直接影响。首先,股权投资的首要条件是投资目的地开放资本市场或开辟特定的投资渠道,需要当地法律明确允许和保护资金进出的畅通和安全;其次,股权投资的增加客观上需要对股东权利的重视和保护,由于以组合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其投资金额大、选股严格,其出具的研究报告或评级报告客观上对上市公司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可以作为市场研究和评判上市公司的标准,进而间接促使上市公司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最后,当外国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程度时,必定有派出代言人直接的需要。这三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造成了对股东权利的普遍重视和公司治理在一定程度上的趋同。

3.资本市场发展与境外上市

经济全球化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世界各国或地区资本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其他国家公司到主要证券交易所(特别是纽约和伦敦)上市逐步成为影响治理模式形成和改变的一个主要因素。从20世纪末期以来,追求境外上市的公司日渐增多。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统计,从1990年以来,在NYSE注册上市的国际公司迅速增长。在1992―1998年间,外国上市公司增长了3倍,达到了361家;截止2005年年底,453家外国公司在NYSE 上市,其中包括195家欧洲公司(英国62家,荷兰29家,德国17家)。同样,自1993年以来,境外上市引起了我国企业的高度关注,成功实行境外上市公司的数量也不断增加。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数据,截止2008年底我国共计有232家企业实现境外上市,融资总金额达到了1 122.46亿美元。其中,2005和2006年实现了井喷,境外上市公司数为24和34家,融资金额则分别达到了206和393.48亿美元。我国境外上市的数据来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省略/pub/newsite/gjb/jwss/)。在上市目的地上,除香港外,美国、英国和新加坡等国的证券交易所也成为我国企业选择上市的主要场所。

这种发展趋势对于公司治理的国际趋同有深刻影响。首先,境外上市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必须遵守上市地公司治理和证券交易的基本规则,追求境外上市意味着公司需要按照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改造自身治理结构,主动与上市地的法律规则捆绑在一起,受这些规则的约束;其次,通常来说,境外上市的企业通常会选择比本国流动性更强、公司治理水平更高和投资者利益保护更为周全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欲获得上市地投资者的信任从而达到顺利筹资的目的,必须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保护投资者权益;最后,为维持公司的市场形象、提高公司质量,境外上市的公司必须更加重视对外国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这些客观上推动了以股东价值为核心公司治理制度的扩散和公司治理模式的国际趋同。

4.国际机构的推动作用

国际机构的迅猛发展是对公司治理趋同产生重要影响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其中最典型的属于以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SOCO)等为代表的世界性国际机构和以经合组织(OECD)、欧洲公司治理机构(ECGI)和亚洲公司治理协会(ACGA)为代表的区域性国际机构。这些机构的存在和发展为各国展开公司治理研究和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它们的成果往往会成为各国展开公司治理改革的标杆和主要依据。以OECD为例,从1999年以来,其推出的各个版本《OECD公司治理准则》均为广大经合组织成员国和其他非成员国政府所广泛接受,成为它们评估和改进本国治理公司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的重要依据。而以ECGI和ACGA为代表的国际机构除了推进地区性公司治理合作之外,推出了公司治理指标,对区域内国家或地区以及上市公司治理情况进行衡量和比较分析,为各国或地方政府了解和改进本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供了直接依据。

三、治理趋同的主要表现

结合前述对两类治理模式特点的分析和经济全球化对公司治理的影响,21世纪以来公司治理的趋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股东权利的重视

历史上,遵循不同治理模式的国家对公司的理解和界定存在较大差异,例如,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盎格鲁-撒克逊传统中,将公司理解为股东和公司管理层之间的一种合约或信任关系,而在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则将公司视为有独立意志的法人团体。不过,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这种差异的重要性越来越小。各国在修改相关法律的过程中,都明显注意到如何吸引更多的投资是改善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导向,发展一个有活力的资本市场是吸引投资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因素。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股东利益得到了格外的重视,如何处理股东与其他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因而成为公司治理关注的第一要点。根据OECD的表述以及Hannsman和Kraakman(2004)[1]的归纳,在这两个问题上公司治理趋同的主要特征归结为:(1)股东对公司拥有最终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2)公司经理对股东利益负责,负有管理公司的职责。(3)公司其他参与者,包括债权人、雇员、供应商和消费者不直接参与公司治理,其权利由其他合约或管制措施保护。(4)保护非控股股东的利益免受控股股东剥夺。(5)公开交易公司股东的利益由其持有股份的市场价值来衡量。

2.董事会结构与独立董事的作用

改善董事会结构、增加董事会中股东代表是公司治理改革中的另外一个重要内容,其中,以独立董事的建立和完善为代表。该制度从1976年美国证监会以法令形式做出要求以来,得到了很多国家的认可。除去美国对独立董事的强制性规定外(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独立董事至少占据董事会1/2的席位),其他国家也对独立董事的性质、作用和在董事会中的比重进行了立法规定。例如,韩国证券法规定,一般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需要至少有1/4的独立董事(金融机构则需要1/2),马来西亚和新加坡要求1/3的独立董事;我国在2001年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在2003年起所有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在实践中,尽管包括德国在内的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对独立董事没有数量上的强制规定,但资料显示,这些国家董事会中,超过25%的席位为股东代表。经合组织(OECO)1999年对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显示,各国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英国34%,法国29%,美国62%,德国为19%。2009年Heidrick做出的一项调查则表明这种趋势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在13个欧洲国家中该项调查涵盖的国家包括德国、法国、西班牙、奥地利、意大利、比利时、葡萄牙、瑞士、瑞典、芬兰、荷兰、丹麦和英国。各国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比例分别为:葡萄牙,22%;奥地利,28%;德国,30%;西班牙,30%丹麦,32%;比利时,40%;法国,42%;意大利,45%;瑞典,45%;瑞士,63%;芬兰,68%;荷兰,79%;英国,86%。资料来源:省略.,董事会平均规模为11.8,超过45%的席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英国所占比重最高,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比重为86%;葡萄牙最低,也占到了22%。

3.机构投资者作用逐步加强

20世纪末期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证券市场上,一个显著的变化是机构投资者的不断发展壮大并逐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以英国为例,在1963年,上市公司54%的股份为个人投资者所持有,但在1993年,该比例迅速下降到17.7%,在2004年底,个人投资者持股比重进一步下降到了14.1%。与此同时,1993年英国以养老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61.4%的股份,2004年尽管由于海外投资者大量增加的缘故,英国国内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大幅降低至38.1%,但仍远大于个人投资者的持股比例[4]。同样,在美国,以养老基金、投资基金和保险公司为主体的机构投资者持有证券的比重从1980年的37.2%增加到了2006年的66.3%。

在机构投资者功能发挥上,机构投资者也逐步从消极股东向积极干预者转变。传统上,与个人投资者类似,在以股权分散为基本特征的英美治理模式中,机构投资者并没有激励在其持有股票公司中扮演积极的治理角色,在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或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它们倾向于在市场上出售持有股票的方式来保护自身利益。不过,随着以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投资基金为代表机构投资者的资金规模逐步增大,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也日渐增多。在这个背景下,它们不再仅局限于用脚投票,而越来越多地采用主动沟通、加强与公司的接触、干预公司治理等方式直接参与公司治理。同时,公司也越来越重视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倾向于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维持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

4.会计准则、信息披露和外部审计监管趋同

公司治理趋同的另一个方面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全球化趋同,其中最为显著的是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为核心而推进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的国际趋同。该项准则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73―2000年间1973年,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墨西哥、荷兰、英国、爱尔兰以及美国的国家会计师团体,组建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从2001年以来,全世界已经有100多个经济体要求直接采用或同意按照IFRSs的标准修改本国的会计制度。2002年,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标准理事会(FASB)签订合作备忘录,致力于逐步消除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AAP)与IFRSs之间的差异。自2005年以来,中国建成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质性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新旧转换和有效实施,处于亚洲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前列。经过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2007年内全面应用于所有上市公司。2008年,日本会计准则理事会与IASB也达成合作备忘录,确定在2011年实现日本公认会计准则与IFRSs的实质性趋同。2007年底发端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建立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努力得到了20国集团峰会、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的极力推动,从而将会计准则的趋同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0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表路线图,要求绝大部分大型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在2014年前由GAAP过渡到IFRSs。同时,各行业前20强在内的上市公司将在2010年起按IFRS编制财务报表。

四、结论与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改革的借鉴意义

本文结合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背景,通过对外部人和内部人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其经济全球化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得出的主要结论包括:(1)历史上,由于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模式不同,其公司治理模式在基本发展理念、股东结构、市场资金来源主要渠道、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等方面均存在重大差异。(2)随着全球经济交流的深入,不同模式也存在相互借鉴、相互靠拢而呈现出一定范围内的趋同现象。在对股东权利保护、外部董事作用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以及会计准则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趋同性。

这些结论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进一步改革而言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20世纪90年代初期建立证券市场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在基本指导思想上,总体借鉴以英美外部人治理理念,在立法上,先后引入了英美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金融分业经营、独立董事和保荐人等与市场模式相适应的基础性制度,试图通过建立发达的证券市场为公司融资提供便利并达到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这种市场化改革得到了市场的逐步认可,我国两个证券交易所市场整体规模不断扩大,流动性不断增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数量不断增多。不过来自国际比较的结论表明,我国证券市场上投机性强,上市公司治理整体质量仍有待进一步提高。为建立一个发达、健康的证券市场和规范的公司治理,需要借鉴上市公司治理的国际经验,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为证券市场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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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范文

在当今发达的经济体系中,存在着两种基本的公司治理机制。一种是“基于市场的”英美模式,其特征是:股权高度分散,并且存在相当活跃的公司控制(或接管)市场;另一种是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基于关系的”体制,其特征是:存在主银行,并且公司间相互持股(以及明显的缺乏接管市场)。由于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公司治理已成为国际性的热门话题,因此,研究和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治理经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基于市场的”英美模式

“基于市场的”英美模式是一种以“股东加竞争性资本市场”的外部控制模式。英美模式主要是按英美法系的基本要求订立公司法的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股权高度分散。在英美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是高度分散的。在美国,公众参与股市交易的程度相当高,约有51%的美国家庭持有股票。但近年来,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股市中来,其持股比重已超过个人股东。机构持股者中退休基金的规模最大;信托机构次之。从原则上讲,机构本身不拥有股权,股权应属于最终所有人――信托收益人,但由于最终所有人通过信托关系授权机构行使股权,因此,机构投资者支配的资本大都是属于私人委托者的,以机构代表所有者即股东的身份进行证券投资。

(二)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治理目标。由于企业融资结构是以股权资本为主,其公司治理就必须遵循“股东至上”逻辑,以股东控制为主,债权人一般不参与公司治理。这是因为英美法律禁止银行持有公司股份,银行对公司治理的参与主要表现为通过相机治理机制来运行,即当公司破产时可以接管公司,将债权转为股权,从而由银行对公司进行整顿;当公司经营好转时银行则及时退出,无法好转时才进入破产程序。

(三)健全的董事会制度。英美公司重视独立董事的作用,纽约证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引入非执行独立董事。以独立董事为主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工作。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关系,出于中立地位,不受公司左右,能够客观、公正地维护股东权益。目前,美国绝大多数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同时,董事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代表董事会执行不同的功能。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既可充分照顾所有股东的利益,又会对经理层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为公司正确决策提供制度保证。

(四)企业控制权市场活跃,外部控制机制高度发达。英美国家资本市场高度发达,股票流动性高,公司治理表现为由外部控制来实现。在美国,股票市场聚集于股票价格。股票价格不仅反映今天的收益,还反映市场对上市公司未来收益的期望。股东投资公司的股票,希望获得理想的回报。股东的投资回报来自公司的股息和红利分配,在证券市场上股价升值中获得的资本增值收益。投资回报的多少和所有者权益是评价经理业绩的重要指标,当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公司业绩下滑时,股东就会选择“用脚投票”,在资本市场上出售股票走人。当股东大量抛售股票,公司的股价就会下跌,导致公司价值贬值,这就为资本市场上的战略投资者提供了低成本接管购并的机会。一旦公司被接管购并,原有公司的经营战略就会重新调整,管理不善的状况就会得以矫正。在接管购并重组过程中,对于原有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中的不称职成员来说,就面临着被解聘的危险。因此,经营者就必须尽职尽责,通过提高公司业绩来回报股东,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

(五)采取“股票期权制”的激励机制,力图实现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结合。在英美国家,由于股权过于分散,股权结构相对不稳定,使股东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控力度大为降低,而企业管理者拥有信息的优势,容易产生与所有者目标不一致的行为,这些行为很可能会侵害所有者的利益。为了有效约束管理层的行为,尽可能地使管理者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结合起来,激励管理者努力为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英美国家的股东们设计了“股票期权制”的激励机制。股票期权设计的创意之一是将企业提供的内部激励外部化与市场化,激励大小取决于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与期权行权价格的差额。这样,就把经理个人利益与企业发展捆绑起来,促使经理只有把公司经营管理好才能获取个人的最大利益。

(六)英美国家公司治理模式框架。英美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框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首席执行官三者构成。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大多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董事长一般由外部董事兼任,既是决策机构,又承担监督功能,首席执行官依附于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英美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单设监事会,其监督功能由董事会下的内部审计委员会承担,内部审计委员会全部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值得一提的是,英美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主要是借助于证券市场而设计的激励股票期权制和恶意收购接管约束机制。

二、“基于关系的”德日模式

“基于关系的”德日模式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股权加债权共同治理的银行导向型”内部控制模式,其主要特点在于金融机构的全面参与和普遍存在的公司交叉控股,一般侧重于公司的内部治理,较少依赖证券市场“用脚投票”的外部治理机制。虽然德日都属于“银行导向型”的内部治理模式,但两国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又存在一些差异。德日模式的特征主要是:

(一)广泛的法人之间交叉持股。法人和银行是股份公司最大的股东,股权集中程度较高。德国是全能银行的典型,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包括各种期限和种类的存贷款、各种证券买卖以及信托保险等一切金融服务,银行持有公司股票的10%以上,并且掌握着股票的权;而日本银行则实行主银行制度,企业与银行之间形成了长期、稳定、综合的交易关系,与企业形成这种关系的银行就是主力银行,银行持有公司股票高达20%左右。

(二)以债权人及利益相关者作为公司治理的目标。由于企业融资结构以股权加债权相结合和以间接融资为主,其公司治理就必须遵循“利益相关者”逻辑,形成了股权与债权共同控制公司。

(三)以大量非契约的方式来维持长期商业关系。德日两国企业依靠大量的非契约的保护措施来防止利己主义的危害,以促进建立和维持长期的商业关系。由于能建立起牢固和持久的商业伙伴关系,企业更乐意投资于专用性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来降低风险。

(四)广泛的信息共享起监督作用。在日本,主银行握有客户公司的股票,同时主银行、供应商和客户之间频繁地进行经理层互换,形成一张信息共享网络,减少了隐瞒信息的数量,缩小了秘密行动发生的范围,实际上起到了监督作用。而德国情况也基本类似。德国公司中的外部董事通常来自于其他大公司的经理层和有重要利益关系银行的经理层,能代表利益相关者进行监督。

(五)外部治理机制较弱,银行有选择的内部干预较强。德日银行作为企业的大股东,以持有公司的股票直接参与公司内部治理。以日本为例,主银行会在必要时为了纠正问题,直接地、正式地干预公司的事务。但这些干预不限于银行,只是银行较多地实施而已。可以看出,德日银行通过债权和股权共同参与公司内部治理,由此形成了银行导向型的公司治理模式。

(六)采取经营者年薪制和年功序列制的激励机制。经理的报酬设计主要是年薪而非股票和股票期权制。以日本为例,主要是通过年功序列制度的刺激实现对经理人员的有效刺激。所谓年功序列制,是指经理人员的报酬主要是工资和奖金,奖励的金额与经理人员的贡献挂钩,公司经营业绩越显著,经理人员的报酬就越高。这种激励制度还包括职务晋升、终身雇佣和荣誉称号等精神性激励为主,不是短期利润增长和股价上扬,而是更着重于结合公司的长期目标绩效。

(七)德日国家公司治理模式框架。德日公司治理结构虽然都属于债权加股权的共同治理型,但德国雇员在很大程度上参与公司治理。这样,德日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德国的治理结构为特殊的“双层董事会”制度,即监督董事会和管理董事会,其中监事会的地位高于管理董事会,监督董事会主要代表股东利益监督管理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并不直接参加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其职能相当于美国公司的董事会;管理董事会由监督董事会招聘组成且具体负责日常经营活动,其职能相当于美国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而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则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独立监察人所组成。实际上,股东大会在日本是名存实亡的,真正发挥决策作用的是由经营者专家组成的内部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公司内部,不设外部独立董事,共同治理在日本已演变成了由经营者和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三、两种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一)英美模式的优缺点

1.优点:公司控制权市场十分活跃,对经营管理者的行为起到了重要的激励作用;与业绩紧密关联的股票期权制的报酬机制对管理者行为有着很强的约束机制,能对业绩不良的经营者产生持续的替代威胁。这种模式不仅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利益,而且有利于以最具生产性方式分配稀缺性资源。

2.缺点:易导致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且过分担心来自市场的威胁,缺乏内部直接监督约束,经营者追求企业规模的过度扩张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由于股权过于分散,股权结构就会变得不稳定。一般股东不可能联合起来对公司实施有效的影响,使股东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控力度大为降低,形成弱股东强管理层的现象。

(二)德日模式的优缺点

1.优点:大规模相互持股和股权高度集中有利于公司关注长期投资;公司内部管理人员流动的独特性使董事会对管理层具有很强的监督约束作用;股权和债权参与机制有利于稳定银企关系,使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避免资源的浪费。

2.缺点:市场治理机制的薄弱,缺乏活跃的控制权市场,无法使某些问题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证券市场对公司筹资以及监控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很有限,企业负债率高,较容易形成冗员、不相关业务投资过度、生产力过剩和现金余额管理不善等。

四、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

分析比较美、英、德、日公司治理可以看出,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

(一)依托和控制机制不同。英美治理主要依托证券市场,借助证券市场“用脚投票”来实行外部治理。而德日则主要借助和依托银行,直接进入企业“用手投票”进行控制。

(二)由于融资结构基础不同,从而形成了美英股东型与德日股权加债权的共同治理型这两种不同的治理结构。

(三)由于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同,美英国家借助证券市场而设计的股票期权作为激励机制,而收购接管则是作为对经理人员的约束机制。而在德日国家对公司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大多表现为自我激励与自我约束,公司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主要体现为年薪和企业的实际绩效。

第4篇: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 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结构; 内部治理; 外部治理

中国证券市场在建市之初,为了消除人们对搞股份制和股票交易就是搞私有化的担心,机械规定了国有股和法人股暂不上市流通,于是,就产生了上市公司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的股权结构。非流通股股东拥有对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却不享有所持股份的流通股权;流通股东享有股份流通权,却无公司的控制权,造成了两者之间利益来源的不一致和所持股份价格的差异。长期以来,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使得上市公司治理无力,造成了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基础的缺失,同时抑制了外部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之后又出台了大量配套政策,两批试点完成之后,股权分置改革陆续在上市公司中推开。股权分置改革通过改革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性质,以实现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给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外部治理机制的恢复提供了契机。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因素的优化分析

(一)股权分置改革使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趋于合理、股东行为趋于理性,股权结构是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

国外对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的研究始于伯利和米思斯,他们认为,股权过于分散将导致经营者相对无约束地去追逐自己的利益,损害股东的利益。德姆塞茨等认为股权结构是一个内生变量,反映了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因此,公司绩效与股权结构之间不应该存在一种固定的关系。我国由于存在股权分置的制度缺陷,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畸形、股东行为的扭曲。股权分置改革前,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比例高达60%以上,虽然有了一定的股权集中度,但是不能上市流通;而社会公众股不足40%,并且各类股票有着不同的市场定价,其流通性和转让程序等方面具有很大差异,使股东之间丧失了忠诚感。国内关于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治理效率的研究。孙永祥、黄祖辉发现托宾Q与第一大股东占总股本比例之间呈倒U形关系;陈小悦、徐晓东就股权性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没有发现国家股、法人股比例与公司业绩之间存在显著相关关系。因此,股权分置导致的股权集中度并没有带来较高的上市公司治理绩效。流通股股东资产增值依靠每股业绩的提升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进而促进股票价格的上涨,而非流通股股东资产增值则与市场走势和股票价格涨跌基本无关,只与高溢价融资有关,从而形成了中国特有的两类不同股东的非理。股权分置改革将逐步解决60%的不能上市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问题,中国资本市场将迎来一个全流通的时代。股权分置改革通过支付对价使得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而支付对价又以送股为主,加上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并购重组的活跃,使得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得到彻底改善,形成上市公司多股制衡的股权结构。股权分置改革将改变上市公司扭曲的股权结构,形成共同的利益基础。两类股东行为都以公司业绩的提升作为逻辑起点,有利于股东间的监督制衡;有利于建立真正相互制衡、规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也有利于解决目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缺乏制衡、干预上市公司经营、侵犯上市公司进而侵犯小股东利益的问题。股权分置改革后,由于形成了共同的利益基础,大股东和中小股东都以上市公司业绩为行为出发点,将抛弃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中小股东疯狂投机的扭曲行为。

(二)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提高董事会效率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中心组成部分,对现代企业制度而言,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发挥及其与公司治理中其他组成部分如经理等的互助,是公司制度得以较好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在我国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导致了上市公司董事会不“懂事”,监事会“监不到事”。董事会与监事会均由股东大会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中执行董事大都由控股的非流通股股东或受非流通股股东控制的经营层担任,他们的决策直接反映了非流通股股东的意志;至于外部非执行董事,他们大都由控股的非流通股股东或经营层任命,他们的决策也间接反映了非流通股股东的意志。由此,董事会丧失了独立性,整个董事会成了花瓶。监事会成员也大都来源于股东与员工,基本上由控股股东提名,其独立性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只有监督别人而自己不承担重要决策的责任,对董事会没有直接任命和授权的关系,所谓监事也只是流于形式。股权分置改革后,由于股权可以自由流动,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送股、缩股支付对价,将使大股东持股比例下降,同时法人、机构投资者以及境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逐渐介入及持股比例的提高,会使一股独大格局有所改变,形成多个大股东的制衡局面,从而通过改善股权结构,形成一个合理的董事会格局,通过实施期权激励,使得监事会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从内部增加对大股东的牵制和对经理层的监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三)股权分置改革中实行经营者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组契约的联结,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未来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存在,缔结的契约总是不完全的,当不完全的契约作用于企业的权利划分时,控制权配置问题就出现了。现代契约理论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最有效率的契约安排方式是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对应。在股份制公司中,股东向经营层授予管理决策权时,意味着将部分控制权也一并授予了经营层,当一部分控制权配置给经营层后,公司治理中出现了经营层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代价追求私利所导致的问题。我国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股份公司也以国有企业为主,所有者缺位现象严重。国有股东代表得不到激励和监督的收益,从而无激励和监督的动机,所以国有股比例过高,必然导致公司中的“内部人控制”。国有公司经理缺乏竞争机制,不利于权争夺机制及敌意收购机制作用的发挥。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这种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又被再一次的放大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治理受非市场因素的影响很大,无法形成有效的经理人员选拔和管理机制,势必导致公司治理低效率。因此,激励和约束经营者是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应用的核心内容。国内外对这方面的研究得出两点解决建议:一是通过产权设置和组织内部财务、行政等方式形成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二是通过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法律制度形成外部激励约束机制。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优化分析

公司外部治理因素主要包括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和产品市场。受股权分置改革直接影响的是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扭曲了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股权分置改革后除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所有股份外,基本可以自由流通,这样的制度安排无疑会使交易成本降低,使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面临来自资本市场被接管、兼并、收购的危险,从而从外部增加对管理层的压力和监督,恢复了来自外部资本市场的治理机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恢复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

股权分置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内部人控制、集体非理性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发生,使得证券市场很难形成良好的预期机制,使得我国证券市场成为一个严重的噪声交易市场,从而使得股票价格严重脱离公司基本面,偏离其内在价值。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许多连年亏损、实际已经濒临破产的ST、PT公司,其股票价格曾被炒得居高不下。显而易见,股票价格对其内在价值存在严重偏离。像经常说的发行价、交易价、总市值及市盈率等这些基于总股本流动性相同基础上的概念,在我国股权分置的环境下给人们传递着失真的信息。比如发行价:说某公司每股发行价为6元,这个6元只能指新募集的可流通是每股6元,且是在非流通股不能同时或延时流通的前提下。6元包含了投资者为获得流动性付出的流动性溢价,并非是公司总股本基础上的每股价格为6元。总市值的概念也是一样的,在混淆股权分置条件下流通股价格与非流通股的价格,由于资产的异质性而出现了根本差异。在成熟的市场上,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主要取决于股票定价机制,只要股票定价机制是市场化的,反映了投资者的需要,则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就完全发挥出来了。股权分置的解决,使得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区别不复存在,所有股票都是流通股,从而股票的定价只是针对单一的流通股的定价,在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下,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能够发挥出来。股权分置改革增强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公司经营绩效将反映在股价上,经营良好的公司,股价会上涨,反之则下跌。股价上涨或下跌反映了公司价值的变化,强化了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促使管理层经营好公司。

(二)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恢复控制权市场的并购重组机制

公司控制权市场是不同的利益主体通过各种手段获得具有公司控制权地位的股权或委托表决权,以获得对公司的控制而相互竞争的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是资本市场高度发展和完善的一个必然结果。虽然通过公司内部的权之争也能获得公司的控制权,但并购和重组一直是世界范围内获取公司控制权最为流行的方式。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状态下,以国有股份为主的非流通股转让市场是一个参与者有限的协议定价市场,股权流动性非常有限,交易机制不透明,价格发现不充分,大部分非流通股权难以成为有效的并购支付手段,上市公司的并购往往依赖非经济手段,不利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金融手段进行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等资本运营。股权分置改革后,兼并收购功能将显著加强,控制权市场治理机制开始生效,一方面促使大股东和管理层在被收购的市场压力下不断加强经营,提升业绩;另一方面有利于公司利用股权并购机制作出有益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制度安排和金融创新。股权分置改革后,基金、券商、银行及海外战略投资者可能会进入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在数量上将大为增长。股权分置改革极大解放了我国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激发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热情。在消除了股权分置的顽疾后,绩优公司就可以轻装上阵,通过并购重组,强强联合、做大做强;而绩差公司如果不进行重组并购,结局就只能是被并购、被淘汰出局。因此,股权分置改革将会带来我国上市公司新的一轮并购重组热潮,将会带来整个资本市场价格体系和价值体系的重构。同时,后股权分置时代的并购重组在质量上也将得到极大提高。

(三)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形成上市公司市场化监督机制

从监督模式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的是以政府监督为主、自律监督为辅的模式。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存在,控股的非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其最终所有者应该是政府,政府应该处于监督的主体地位,然而政府作为国有的企业所有者在企业中是虚位的,从而使监督主体被虚置。我国上市公司监督制度的设计是比较合理的,只是缺乏了最基本的监督主体因素,从而出现了监督无力的结果。上市公司的自律监督以公司内部的股东、董事会和经营层的分权制衡为主,然而在股权分置下主监督体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辅助监督也只能流于形式,从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问题、道德风险以及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系列治理问题。股权分置改革后,由于所有股东的利益趋向一致,股权流动性将显著加强,股东所持股份价值将主要体现在股票市值上,原先的非流通股股东同样能够从股价的涨跌中获益或受损。这样,在证券市场运行规范的情况下,当某一个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实际价值,或者经营业绩不佳时,就有可能退市或引发并购,公司原有的董事会与经理管理层将会面临较大的市场压力,甚至有可能被置换,从而达到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和制衡,促使上市公司改善和健全运行机制,形成市场化的监督。而股权分置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使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更加透明化,资本的流动性也得到提升,必将极大地加强市场的定价功能,促使在二级市场上实现大规模并购变得更有可能。而这些变化又进一步促进了各上市公司不断改善公司治理效率,提高公司的业绩水平。

三、后股权分置时代促进上市公司治理优化的对策建议

股权分置改革完善了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激活了外部治理机制,从而使上市公司治理得到优化。但是,股权分置改革并不能解决一切,还是会给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带来一些新的问题。随着我国步入后股权分置时代,非流通股的逐步上市流通势必造成股票市场的扩容,带来资金需求的压力。股市全流通的到来势必导致股权高度分散,“内部人控制”现象将更加突出。因此,在后股权分置时代仍要把上市公司治理问题放在首位。

(一)发展和壮大机构投资者,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资金循环体系,为股东的积极治理创造条件

首先,鼓励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保险基金入市,增加证券市场资金的供给主体和数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后,2/3的非流通股将逐渐实现流通,市场上的资金会更加短缺。所以,在继续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上,要加快保险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补充养老基金、银行基金、QFII、市场平准基金等各类合规资金入市的步伐。其次,要大力培育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挥其在聚集资金、金融中介、创新金融工具等方面的作用。最后,积极打通证券、银行和保险业的资金流通渠道。

(二)完善董事会制度,加强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

后股权分置时代“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的情况下,完善董事会最为核心的是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首先,控制好独立董事的来源。应大力培育具有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的独立董事阶层,独立董事的来源应体现出独立董事的社会化、市场化和职业化特征。在现阶段,曾在大公司任职多年的高管人员,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金融中介机构中的资深管理人员等,都可以成为独立董事的来源。其次,完善独立董事薪酬制度。借鉴国际经验,上市公司应根据独立董事付出劳动量的多少来确定薪酬的多少,适当赠与股票期权作为薪酬的一部分,促进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最后,明确独立董事应承担的责任及法律后果。

(三)完善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环境,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

重视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并付诸于强有力的实施,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只有在一个交易者的利益得到合法保护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有秩序、高效率的交易活动,形成有效率的所有权结构,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首先,建立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有效的沟通机制,从而有利于规范证券市场的运作、实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约束、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缓解监管机构的压力。其次,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实施合理有效的股权激励

我国上市公司的经理层尽管多数是由董事会任命的,但在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里,董事、经理一般都由政府委任,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没有制衡关系,公司治理机制有缺陷。而非市场选择下的经理人一般总体素质不高,这也是上市公司经营效率偏低的原因之一。更重要的是,缺乏来自职业经理人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对经理层未能形成有效的约束。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转变监管模式

股权分置改革后,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得中小股东仍然处于不利状态。股改前股权集中度较高的企业仍然存在大股东控制权过高的情况,大股东和管理层对公司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特别是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大股东也将更为关注二级市场的股价情况,更有动力去推高股价获取收益,如果利用其控制权与二级市场配合炒作,仍然可能出现证券市场发展不规范时期的恶性事件,此时对中小股东的损害可能就更大。加强信息披露的规范和严格、加强对非公允关联交易的监管等措施,以保证不同的股东拥有充分的信息获得和决策权力,能用“以手投票”或者“以脚投票”来反映对公司治理的认同程度。

【参考文献】

[1] 孙永祥,黄祖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绩效[J].经济研究,1999(12).

[2] 陈小悦,徐晓东.股权结构、企业绩效与投资者利益保护[J].经济研究,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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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 孙永祥.所有权、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机制[J].经济研究,2001(1).

[6] 李维安.公司治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7] 席酉民,赵增耀.公司治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第5篇: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3-0062-02

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是改善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规范投资者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基本政策。据统计, 2001年6月,沪指创高2 245点时,机构投资者为31.33万户;到2006年刷新这一高点时,增长至35.03万户。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QFII等的陆续入市,促成机构投资者A 股账户数增长迅猛。2001年高点时,基金全年发行份额仅137.5亿;而到2006年高点时,基金全年发行份额高达3 360.9亿。此外,自2003年以来,批准进入A股市场的QFII总数已达50多家,总额度突破90亿美元。可见,机构投资者正在日益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主导力量。

一、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

1.从中国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来看,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机构投资者在挑选投资公司时会对公司经理人经营有促进作用,在投资之后会通过干预公司管理的方式控制内部人行为,同时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选择行为对内部人控制也起到威慑作用,这几方面的力量可以很好地遏制“内部人控制”。

2.从机构投资者自身来讲,参与公司治理是其自身投资策略选择的需要

根据Albert O. Hirschman 的“退出和呼吁”理论,当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时,该公司的机构投资者由于持有大量股票,故很难像个人投资者那样通过抛售股票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这样作为公司股东的利益与作为证券投资者的利益是一致的,这种利益的一致性产生了公司治理的必要性。从长远来看,机构投资者更适宜采取长期投资策略,监督企业的运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积极作用, 从而使其收益要远好于事后“用脚投票”的被动治理。

3.政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赋予了机构投资者所享有的合法权利,还规定了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等,从而为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为证券投资基金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奠定了制度基础。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明确提出,要鼓励并支持机构投资者发挥公司治理作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开展更为机构参与公司治理注入了一些活力。与此同时,中国证券市场也开始出现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案例。其中以“胜利股权之争”案,“天歌科技”案和中兴通讯增发H股事件中机构投资者的表现最为引人注目,显示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潜力。

但中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并未得到充分体现,长期以来,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我国机构投资者普遍采用被动投资策略,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不强,只通过基本分析及财务状况来选择投资对象,一旦对目标不满时便采取抛售股票的方式来“用脚投票”;或通过联手坐庄的炒作方式赚取低买高卖的差价,漠视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甚至形成负面作用。总的来说,目前中国机构投资者在促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方面所起的作用还很有限。

三、中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制约因素分析

1.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不利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中国证券市场存在众所周知的缺陷:一是股权结构不合理。非流通国有股“一股独大”,导致企业目标政治化或形成内部人控制。二是中国对机构投资者的业务活动设施和活动范围等法律规范不够详尽和完善,使得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时存在很大的制约。三是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四是信息披露的实际质量难以保证,信息的透明度低。

2.机构投资者自身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

机构投资者中的内部人,追求的是经营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完全可能与某个股票的拥有者达成某种协议,通过损害机构投资者或基金持有者的利益来捞取私人的好处。此外,如果机构投资者本身组成分散而且利益代表者虚位, 那么它就会聘请外部经理人来管理,这样就变成了人监督人。机构投资者内部的这种委托关系使其经理人员的行为取向并不一定符合机构投资者的利益,这样,在行使股东权时,他们就可能会从自身利益考虑,与被监督的经营者保持一种暧昧的合作关系而怠于行使监督权。

3.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存在利益纠缠以及搭便车的问题

很多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的经营监督所花费的成本可能要远远大于因此而获得的利益,与此相比,出卖所持股份而轻松获利对他们更有诱惑力。此外,机构投资者为减少投资风险,往往采取的是多元化和资产组合的投资方式,同时购买许多家公司的少量股票。因而单独依靠某个机构投资者的单独行动,实施有效监督的成本十分高昂,这样每一个机构投资者都会存有一种侥幸心理,希望通过其他投资者的监督行为使自己获益,从而使得监督公司往往不会成为他们的主动行为,减弱了监督的作用,造成了“搭便车”的现象。

四、推动中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措施

1.加强监管

要转变监管模式,通过建立问责制,让中介机构承担保证发行者和交易者遵守法规的责任,充分发挥市场中介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政府作为特殊的市场参与者,应把主要精力放在为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的市场参与者提供行为准则,避免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同时还可以尝试指导建立机构投资者的自律性组织,并以法律形式确认这些组织的地位。

2.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完善机构投资者自身的法律制度。要积极完善机构投资者内部法律制度,使得机构投资者内部组织结构合理,以解决机构投资参与公司治理中监督者的监督问题。其次,完善股东提案制度。新《公司法》对股东提案制度有很大改善,但没有考虑到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因素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再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虽然有初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的规定,但披露信息的内容却缺乏详细性,对于一些关乎公司发展的重要事项应该强制性地要求披露。

3.培育典型,以点带面

一方面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加证券市场的公信力,培养一批公司治理效果好的上市公司作为典型,以强化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意愿和能力。另一方面,政府积极培育一批资金力量雄厚、投资理念先进、自身结构较好的机构投资者,引导他们参与公司治理。并以此为契机,在证券市场上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促进其他上市公司和机构投资者积极进行改革,参与公司治理。同时,要逐步开放资本市场,吸引更多优质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给中国资本市场带来增量资金和成熟的投资理念,从而推动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水平的进步。

4.引导机构投资者由“短视”到“放长线”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仍以短期投资者为主,短期业绩的压力让基金成为助长股票市场大涨大跌的力量,而股票市场的大幅波动又会助长基金的投机性。因此,要调整机构投资者的结构,鼓励以养老基金、保险资金为代表的长期机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从而促进整个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发展。同时采取限制资产流动性,延长机构持股时间的方法使机构投资者放远眼光。对机构投资者的资产实施一定的流动性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延长其持股时间,持股时间越长,机构投资者与公司的长远利益联系得越紧密。

参考文献:

[1] 宋冬林,张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纵横,2002, (5):17-20.

[2] 唐正清,顾慈阳.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理论分析、经验总结与对策建议[J].江淮论坛,2005,(3):37-39.

Impels Our Country Institutional Investor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Positively

CHEN Jia-di

(Business Schoo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01,China)

第6篇: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范文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投资者法人化、机构化已成为国际证券市场的一个发展趋势,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占流通市值的70%以上。我国的机构投资者起步较晚,但最近十几年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保险基金、社保基金、QFII等多种机构投资者共同发展的格局。前证监会主席在2010年底称我国各类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已占A股流通市值的70%左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的统计年鉴,一般法人和专业机构在上证A股持股市值合计占比超过了80%。可见,机构投资者已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上市公司影响越来越大。国内外学者的研究都表明,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多地发挥积极股东的作用,采取“用手投票”的策略,即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通过改善公司的业绩以获取长期投资收益。Opler和Sokobin(1995)的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改革将导致上市公司长期经营绩效的提高。Bertrand(2001)认为,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高,一般能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并发挥作用。王奇波(2006)认为机构投资者的较高比例持股可以形成制衡的股权结构,从而降低大股东掏空行为,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绩效。研究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参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能为政府大力发展机构的政策提供建议。本文将在余下部分分析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机理、途径和影响因素。

一、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

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梳理,本文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资本的逐利本质

资本的本质属性就是逐利,这是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根本原因。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其作为股票市场投资主体之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广大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证券市场,其是所持资本的代言人,具备逐利本质属性。能否实现实际投资人财富的保值增值是衡量其存在价值和意义的标尺,其资本逐利属性使其力图通过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来改善公司绩效,以实现自身资本的保值增值。

(二)监督的成本效益

个人投资者持股比例低,倾向于认为自己的那一票无足轻重,对公司各种决策的最终结果没有任何影响,且作为公司外部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的环境中,要想获取内部资料并监督管理层的成本太高,因此个人投资者没有足够的动力和能力行使其积极股东的权利,其只能采取“用脚投票”的投资策略,从而出现“搭便车”的问题。与个人投资者不同的是,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高,在转换投资对象时需要承担更高的转换成本,巨大的沉淀成本促使其有强烈的意愿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提高公司的绩效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另外,相对于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具有资金优势、信息优势等,其获取公司内部信息并对管理层进行监督的成本要相对较低,而获得收益相对较高。总结来说,机构投资者巨大的沉淀成本、较高的转换成本、较低的监督成本和较高的监督收益,是其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动因。

(三)社会责任

首先,多数机构投资者作为社会大众资本的受托管理人,有责任让真正的投资人的财富保值增值,这也是多数机构投资者存在的最重要的原因,而要想委托人的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受托人机构投资者就要投资于质地较好的公司,且有动机监督管理层,以实现长期的投资收益;另外,我国的机构投资者自出现以来,就承担着改变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结构、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的责任,这既是政府对机构投资者的期望,也是要求,机构投资者要实现政府倡导的“价值投资”、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目标,就需走价值投资之路,扮演积极股东的角色参与到上市公司的治理中。

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机理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机理是指机构投资者通过何种机制参与并改善上市公司治理,起到监督、制约公司内部人的作用。

(一)影响公司经营决策和战略

机构投资者持有较高的股份,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中具有一定的表决权,对改善公司治理有积极作用。例如,机构投资者自身拥有一定的表决权,还能征集其他中小股东的委托投票权,可以参与选举董事和提名独立董事,使得董事会中具有一定比例的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以对大股东形成制衡。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拥有一定的表决权,就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投资行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对公司内部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另外,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在监督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各项战略决策,如多元化战略、投资方案和股利政策等方面能产生积极影响。

(二)对管理层进行监督

即使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足以使其在股东大会的决议中有重大影响,也不能选举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人员进驻董事会,但作为股东,其有权利知悉公司的所有重大经营决策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并查阅公司的资料。以机构投资者的专业能力、信息收集分析能力,其能有效发挥积极股东的作用,对大股东和管理人的寻租行为起到威慑、监督的作用,从而降低公司内部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

(三)资本市场的股价机制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对公司股价的观察和预期,采取有利于自己的投资行为,包括买入、增持、抛售等,这是一种被动消极的参与方式。如果机构投资者在短期内大量抛售公司股票,会导致股价的大幅下跌,引起其他中小股东的不满和监管机构的注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管理层起到警示作用。

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

(一)非正式影响

非正式影响主要是指与管理层的私下沟通,即针对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公司经营战略、解决管理方面问题等提出建议。这是成本最低、但可能收效明显的参与方式。在被投资公司的治理效应或经营业绩状况不佳时,机构投资者首先会向管理层阐明立场和提出意见,如果能达成预期目标则不必采取其它方式,如果未达成预期目标则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以行使表决权,提出解决方案,维护自身的利益,并能引起其他股东的注意。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交股东提案方式相比,与管理层私下沟通的成本较低,且效率较高,并降低公司股价的波动。

(二)提交临时提案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有权提交临时提案。这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的常见的方式。例如,当机构投资者是被投资公司所处行业的专家,或对某一领域具有专长,且对公司的经营战略、投资决策等有专家意见,能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提高公司绩效,机构投资者可以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表达意见。再比如,当机构投资者发现部分董事为获得私人收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时,也可以提交临时提案要求股东大会重组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权益。

(三)征集委托投票权

很多中小股东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出席股东大会,往往会放弃投票权,而公司法规定,股东可基于委托投票制度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通常情况下,在一些试图影响公司决策或试图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股东之间会展开投票权的争夺。因此,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向中小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方式获得较高的表决权,以在股东大会中形成有利于广大中小股东的决议,包括投资决策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等。在我国的股票市场,除了大股东外,其它股东持股比例很低,即使参与投票也难以产生作用,机构投资者作为持股比例相对较高的公司外部人,可以其自身的优势,通过取得不参加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委托投票权,可以在对投票权的争夺中处于有利地位,直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以实现预期的目标。

(四)提起法律诉讼

法律诉讼是一种成本最高、使用频率较低、监督效果很好的积极行动。由于法律诉讼会引起媒体的关注,可能会导致公司股价的剧烈波动,因此只有在与高管协商无果、在股东大会中表决权较低没有产生实际影响或其它原因导致无法制约管理层行为时,机构投资者才会采用提起法律诉讼这一方式。

四、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影响因素

(一)利益关系

Brickley(1988)根据机构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是否存在商业关系将机构投资者划分为两种类型:压力敏感型和压力抵制型。压力抵制型机构投资者与被投资公司不存在或预期不存在商业关系,独立性较高,能基于期望获取长期收益而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压力敏感型机构投资者,由于与被投资公司存在或预期存在商业关系,如银行向公司提供商业贷款等服务、保险公司向公司提供各类保险服务、投资公司提供企业融资、财务顾问等服务,独立性较低,通常不能对公司形成有效的监督。

(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策略

Bushee(1998)根据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将机构投资者分为三类:短暂型、准指数型和专注型。短暂型机构投资者采取“低买高卖”的投资策略,以获取短期收益为目的;准指数型机构投资者通过构建一个稳定的投资组合,不轻易变动投资对象,以期获得市场平均收益;专注型机构投资者信奉价值投资,长期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以获取长期收益。短暂型和准指数型机构投资者没有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专注型机构投资者为了获取长期收益的目标,具有参与公司治理的强烈意愿。

第7篇: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范文

国外机构投资者最早见于18世纪初英国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20世纪以后英国开始出现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投资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美国家的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非银行性机构投资者获得了巨大发展,在资本市场上的持股比例不断上升。与势单力薄的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已经具备了监督公司经营者和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机构投资者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大的持股额,对于股东大会能否形成合法的决议、在职经营者能否继续留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机构投资者多由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经营,自身具有完善的内部机制和较强的公司治理能力,并由此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更有能力将监督成本和干预成本内部化,从而克服集体行动上的困境。

尽管机构投资者有着不监控的种种理由和摇摆性,但现实的变化还是让机构投资者积极投身到了公司治理中去。这是一种积极的变化,也是一种必然的变化。因为立足于长远利益,机构投资者作为公司所有者的利益与作为证券投资者的利益是一致的(毕竟最终是上市公司的业绩决定着这些机构投资者的业绩),两者的目标很自然地就会融为一体。这种利益上的一致性和目标的相符性就是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激励和动力。从历史演变过程来看,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领域是逐步扩大的,最后渗透到公司治理的各个方面。国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主要有:第一,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权利;第二,公开批评;第三,鼓动董事会解雇绩劣经营者;第四,定期沟通制度;第五,发表公司治理声明。总体而言,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是积极的。这种积极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司管理层权力的滥用。机构投资者作为一种重要的制衡力量,是对公司“内部人控制”的一种控制;其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绩效;再次,推动了公司治理运动的发展。当然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比如,机构投资者在与所投资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经常会与被监督的经营者保持一种暧昧的合作关系,有时甚至会和公司经理合谋,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所以不能把机构投资者 参与公司治理的效果盲目扩大、绝对化。理性的态度应该是:积极倡导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而不期望让其“控制”公司,让人们在股东大会空壳化的今天听到机构的声音,让公司经营者感受到另一种重要的制衡力量,让机构投资者在参与中发掘出公司新的投资价值。

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反映了其市场的成熟程度。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体,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三类企业等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机构投资者格局。在机构投资者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证券市场也开始出现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案例。其中以“胜利股权之争”案和“天歌科技”案中机构投资者的表现最为引人注目。但当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与国外成熟市场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多为被动参与,短期参与;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多为零星参与,尚未形成规模;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多为表层参与,无论在深度上和广度上都不能和国外成熟市场相提并论;我国机构投资者从整体上看参与公司治理意识薄弱,其重要性在业界尚未形成共识;我国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的市场环境、法制环境和自身条件等方面与国外机构投资者还存在较大差距。

从总体上看我国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普遍态度冷淡,其主要原因有:中国证券市场明显由“交易者”主宰,通过坐庄或者联合坐庄等形式来操纵股价,利用股价的涨跌在交易中获利成为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的行为特征;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业绩缺乏稳定性,本身缺乏长期投资价值;上市公司自身的股权结构限制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除此之外,我国机构投资者自身的发展和内部机制的不完善也在客观上制约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在现阶段我国机构投资者如何参与公司治理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领域里,我国机构投资者目前应该关注的重点是上市公司的投票权问题、董事会结构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从事某些关联交易和进行担保的问题、中小股东保护问题、信息披露问题、资产重组问题、公司收购中的反收购措施的正当性问题,以及股东、董事、经理层及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第二,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对象选择上,重点放在对两类公司的治理上:一类是流通股份额较大的上市公司;第二类是一些绩差却有潜质可挖的上市公司。第三,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上,应该主要通过股东大会这种正式途径来参与公司治理。

我国应从以下方面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市场环境和配套制度加以完善: 逐步解决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和流通股比例过低的问题,实现股权结构的合理化和全流通,这是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目前遇到的最大的障碍;放宽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限制,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有严格限制,比如对基金的两个10%的限制;完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市场环境;机构投资者能否积极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还取决于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规范发展和不断完善。

第8篇: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国际比较;启示

在实践中,各国公司根据各自的股权结构特点、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市场结构等因素,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主要有美英模式和德日模式两种。

一、美英和德日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主要融资方式决定股权结构,从而形成两种不同的治理结构

在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中,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有两种:直接融资方式和间接融资方式。主要融资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公司制企业不同的股权结构,从而形成了不同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

以美国为代表的美英法系的国家,绝大多数企业主要是以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在美国由股东持股的股份公司数额占公司总数的95%以上,资本市场成为美国经济最重要的融资来源。1970年前,银行为美国经济提供了大约80%的资金比重,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这一比重则降至20%左右。直接融资的筹资方式使公司的股权相对分散,据资料表明1996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股东人数在100万左右,其中5个最大的投资者拥有该公司9%的股份,其他50%多的股份由分散的中小股东拥有。股份公司股权的分散,使掌握专门知识和具有管理才能的少数经营者成为支配资本和处置企业财产的权力中心,是企业真正的“权威”。在此情况下,广大中小股东主要依靠股票市场“用脚投票”(即公司股价的波动)机制及其竞争性的职业经理市场所产生的压力等外部治理机制来规范核心管理层的非利润最大化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综上所述,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制企业由于其直接融资方式决定了公司的股权相对分散,而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决定了其股东型(市场主导型)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在以德、日为代表的欧陆法系的国家中,绝大多数企业主要是以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在采用德日模式的公司中,银行作为债权人既为公司提供贷款,又是公司的股东,银行兼债权人和股东身份于一身。间接融资的筹资方式使企业的股权结构相对集中,法人和银行是股份公司最大的股东。其中,德国是全能银行的典型。德国的企业虽然采用了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但通过发行股票方式募集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做法在德国并不普遍,也并没有形成象英美一样高度发达的证券市场。德国对银行的管制较为宽松,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使得银行可以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包括发放贷款、直接参与企业投资和提供证券中介服务等业务。大公司倾向于向银行借贷资金,发行的股票则要由银行认购,这样就形成了一种银行主导的企业模式。与德国不同,日本实行主银行制度,企业与银行之间形成了长期、稳定、综合的交易关系,与企业形成这种关系的银行作为主力银行,持有公司股票高达20%左右。从以上比较分析可见,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决定了德日法系国家的公司制企业采取不同于美英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由于股权相对集中且相对稳定,证券市场的波动对经理层造成的压力相对弱化,即外部市场治理机制较弱,主要采用内部控制即“用手投票”机制。德日银行对公司治理的参与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作为债权人通过向企业提供短、中、长期贷款而形成对公司财务压力,并及时进行相机治理。二是银行作为企业的大股东,以持有公司的股票直接参与公司内部治理。由此可知,德日银行通过债权和股权共同参与公司内部治理,由此形成了股权加债权共同治理型(银行导向型)的公司治理模式。

(二)两种公司治理模式的治理目标存在差异

美英模式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治理目标。由于企业融资结构以股权资本为主,其公司治理就必须遵循“股东至上”逻辑,以股东控制为主,债权人一般不参与公司治理。这是因为美英法律禁止银行持有公司股份,银行对公司治理的参与主要表现为通过相机治理机制来运行,即当公司破产时可以接管公司,将债权转为股权,从而由银行对公司进行整顿。当公司经营好转时银行则及时退出,无法好转时才进入破产程序。

德日模式以债权人及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治理目标。由于企业融资结构以股权加债权相结合和以间接融资为主,其公司治理就必须遵循“利益相关者”逻辑,形成了股权与债权共同控制公司。

(三)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同

与证券市场“用脚投票”的外部约束机制相适应,美英公司为激励经营者努力为股东创造利润,也借助于证券市场的作用。由于股票价格的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理人员的经营绩效,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股票期权制度作为对公司高级经理的激励机制在美国得到广泛推行。股票期权制是指公司董事会与职业经理签定合同,授予经理在未来基本时间段(一般为3-5年)内以约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的选择权,经理人员获得的收益为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股票期权制度将经理人员的报酬与公司的市场价值相联系有利于协调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经理人员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并延长了经理人的时间界限,为职业经理创造公司的长期价值提供了动力。据统计,在美国《财富》500强公司中,有90%以上推行股票期权制度;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推行股票期权的也同样在90%以上。据估计,美国企业高层经理人员在2001年接受的酬金中有60%来自股票期权。

与美英公司的高酬金激励不同,德日公司采取的是经营者年薪制和年功序列制的激励机制。经理的报酬设计主要是年薪而非股票和股票期权制。以日本为例,主要是通过年功序列制度的刺激实现对经理人员的有效刺激。所谓年功序列制,是指经理人员的报酬主要是工资和奖金,奖励的金额与经理人员的贡献挂钩,公司经营业绩越显著,经理人员的报酬就越高。这种激励制度还包括职务晋升、终身雇佣、荣誉称号等精神性激励为主,不是短期利润增长和股价上扬,而是更着重于结合公司的长期目标绩效。

(四)两种公司治理模式的框架不同

美英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框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首席执行官3者构成。其中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大多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董事长一般由外部董事兼任,既是决策机构,又承担监督功能,首席执行官依附于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美英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单设监事会,其监督功能由董事会下的内部审计委员会承担,内部审计委员会全部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

德日公司治理结构虽然都属于债权加股权的共同治理型,但德国雇员在很大程度上参与公司治理。由此,德、日两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德国的治理结构为特殊的“双层董事会”制度,即监督董事会和管理董事会,其中监督董事会的地位高于管理董事会,监督董事会主要代表股东利益监督管理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并不直接参加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其职能相当于美国公司的董事会;管理董事会由监督董事会招聘组成且具体负责日常经营活动,其职能相当于美国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而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则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独立监察人所组成。实际上,股东大会在日本是名存实亡,真正发挥决策作用的是由经营者专家组成的内部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公司内部,不设外部独立董事,共同治理在日本已演变成了由经营者和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五)两种公司治理模式的利弊分析

综上所述英美模式的利弊可以概括为:其优点是证券市场“用脚投票”约束机制以及竞争性职业经理人市场竞争压力的存在,能对业绩不良的经营者产生持续的替代威胁。这种模式不仅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配稀缺性资源。但这种模式的不足是由于过分担心来自市场的威胁,在内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易导致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为了克服弊端,美英公司的治理也开始借鉴德日模式,注重“用手投票”的监控作用。

德日模式的利弊可以概括为:其优点是银行直接“用手投票”的控制机制可以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将矛盾内部化。缺点是:无法使某些问题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证券市场不发达,企业外部筹资条件不利,企业负债率高等。为了克服这些弊端,德日公司治理也开始借鉴美英治理模式,注重“用脚投票”的作用。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

我国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大多数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国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且流通股比例相对偏低,机构投资者极不发达。在此情况下,公司虽然建立了治理结构,但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决定了这种治理结构是低效甚至无效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我国公司的监事会严重弱化,形同虚设。二是我国公司的董事会衍变为一个具有权力等级结构的正三角形,董事长成为权力金字塔的塔尖。三是公司相关利益人的权益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三、问题的解决

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比较,对于探索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具有一定启示作用。现结合我国公司治理现状,就如何解决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适合我国现有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浅析如下:

(一)改善股权结构

我们应该模仿德、日改善股权结构,分散股权,但适度集中,少数大股东分享控制权;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结构组织形式也主要类似于德、日的双层管理体制,因此更应构筑一个与“上层建筑”相适应的股权结构基础。

(二)改革内部组织结构

一是改变现有董事会监事会权力并行的做法,提升监事会的地位,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要求董事会同时对股东和监事会负责。二是引入英美国家公司治理中的独立董事制度。从制度上提供独立于经营者的立法支撑,使独立董事成为全体股东利益的保护神。防止公司经营管理层操纵或隐瞒董事会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为董事会提供有利于股份公司全面健康发展的客观、公正的决策依据。三是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

(三)建立有效的债权人治理机制

根据德日公司银行导向型治理模式运行的实践,结合我国公司制企业主要靠间接融资这一现状,为了保证债权人(银行)的合法利益,债权人应该和股东一样,在公司治理上有权对公司进行监督,并在非常情况下(如破产清算时)拥有控制权。

(四)大力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

根据融资方式决定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决定相应的公司治理模式这一现实,我国应建立一整套有利于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环境,其中大力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是其重要环节,其可以实现企业股权主体多元化、股权结构分散化,使广大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股票市场“用脚投票”的外部治理机制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宁向东.公司治理理论[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2、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战略与实施[M].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

第9篇: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公司没理;结构;发展

中图分类号: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9-0041-02

1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关于公司的组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企业改制后的组织机构一般由股东会、董事会(包括经理)、监事会组成。股东会由出资者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和公司职工组成,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由此可见,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总体框架上已初具规模。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管理层、学术界和实业界对公司治理的认识达到了高度的一致,并为推动公司治理的发展付出了巨大努力。在研究、引进国外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过程中,我们己经积累了相当多的理论知识,但是在如何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符合我国经济建设需要的公司治理原则上,仍有一定欠缺。

1.1 股权结构不合理

所谓股权结构实际上就是指公司的所有者结构,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股权结构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公司拥有一个绝对控股股东,该股东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股权结构如何形成,一方面取决于发起股东是如何对公司产权结构进行设计的,另一方面又受到国内证券市场发达程度的限制。在我国,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股份制企业在股权的流动性以及股权结构的合理化方面存在很大的缺陷。具体来讲,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权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一是流通股的比重非常低,绝大部分股份不能上市流通;二是非流通股过于集中,导致“一股独大”;三是流通股过于分散,机构投资者比重过小;四是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通常为一家控股公司,而不是自然人。

1.2 对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弱

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利益几乎是各国证券市场的通病,但是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表现得尤为突出。这跟我国的小股东构成有很大关系。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就是股市上的中小散户,其主要构成是一般居民,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层次比较低的居民,缺乏投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这些中小股东又以股票投机为主要目的,除了套牢者,持股时间都很短。这种状况造成了上市公司没有相对固定的小股东群体,自然也缺乏共同保护意识和进行自我保护的组织机制。

在我国对中小股东保护较弱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股权集中程度过高,即国有股一股独大是问题的核心。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必然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从而产生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弊端。这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是从激励上看,在这种股权结构下,董事会往往被国家股的代表所控制,而国有股控制权不明确使得国有股权容易形成虚置;并且这些处于“独大”地位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很多人并不能够自觉地维护公司利益,更谈不上维护小股东的利益了。二是从监督上看,国有股独大,使得股东价值“弱化”。“一股独大”带来的只能是大股东所代表的经理人员的利益的最大化,而非众多分散的中小股东的权益最大化,小股东利益受到倾轧,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以致造假、不分配、肆意侵吞上市公司资产等漠视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比比皆是,不胜枚举。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不正常的关联交易,如强制上市公司为控股母公司担保,私分上市公司财产,抽逃上市公司资金等等,大肆掏空上市公司,中饱私囊或满足小集体的利益,猴王、郑百文等公司就是典型代表。国有股“一股独大”及其在公司治理上带来的恶果极大地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助长了不当的投机气氛,也加大了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

1.3 激励机制不健全

在建立激励机制方面,我国公司作了不少探索。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公司管理者的激励机制还很不完善。概括起来,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领取报酬的管理人员所占比例偏小,“零报酬”现象较多,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单位与被控股公司双重任职。

(2)激励形式单一,报酬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较好发挥激励作用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年薪制、股权制、职务消费货币化。除了年薪制己在很多省市逐步试点、推广外,其余激励形式使用得较少。而其他一些激励手段,如退休金计划、医疗保险、职务补贴等,又只作为劳保来看待,“平均主义”更为严重,没有使其真正成为激励手段。

(3)激励力度不够大。我国试行国企经营者激励机制最开始是年薪制的试点,调查的几个城市在年薪制的试行办法中均明确规定经营者年薪收入为职工平均工资的若干倍数,执行中以3一5倍居多,此规定限制了经营者年薪收入的总体水平。

(4)企业之间差距小。从各地区年薪制的政策规定上看,经营者年薪收入与企业规模大小、效益好坏、行业状况的相关性较小,“大经理”与“小经理”的年薪收入相差无几,“大锅饭”问题仍然存在。

1.4 法律自我实施机制尚不健全

尽管中国公司治理的法律与监管环境已经有了明显改善,但法律与监管架构远未成熟,主要表现为: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使投资者在遭遇证券侵权后难以运用民事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证券侵权行为的处置过程中,往往以行政手段代替法律约束,大大地限制了投资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行之有效的集体诉讼(亦称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方式尚未引入到中国法律条文和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实践中,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将显著增加。

2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策

2.1 进一步完善股权结构

我国的股权结构比较特殊,与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大相径庭。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企改制而成,近1400家上市公司中,80%一90%是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尚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比重高达40%,有些甚至高达80%以上。所以说,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股权是过度集中的,公司一般都有控股股东。而在我国所谓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与美国公众公司中的内部人控制涵义是不同的。在我国一股独天下的“内部人控制”实质上是控股股东的控制。国外公司治理的经验证明,有什么样的产权结构就有什么样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要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求我们必须改变产权结构。而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来讲,当务之急就是要逐步改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产权结构。“‘一股独大’的局面不改变,再好的治理结构设计也无济于事”。公司治理结构要适应一国的产权结构,反过来,产权制度也应该通过自身的完善,为创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条件。

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日益积极的作用,这己成为了一种国际趋势。因此,我们应该在立法上鼓励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使其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这也有利于改善我国目前的这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

2.2 建立股份评估及补偿权制度

股份评估及补偿权制度最早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特拉华州,此后逐渐被美国其他绝大多数州及“标准公司法”所采纳,日本、加拿大、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也不同程度地采纳了这一制度。股份评估及补偿权制度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

股份评估及补偿权制度是在对少数股东的保护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之间、多数股东的整体利益与少数股东的个别利益、公司的长远利益与部分股东的现实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和协调。而我国现行公司法恰恰缺乏这种对于不同利益、不同团体和个人的细微的平衡和协调机制,因此,借鉴和引入股份评估及补偿权制度对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有助于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对小投资者、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是很不充分的,仅仅有《公司法》第111条规定,在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请求法院制止,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相应的司法程序保障,造成该法律条款在实际适用时没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在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在公司重组、资产置换等交易中侵害少数股东、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十分普遍。在公司法中引入股份评估及补偿权制度,给予少数股东在受到多数股东排挤时一条得以退出并获得公司补偿的途径,这不仅有利于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而且是对多数股东滥用优势地位的一种有力制约。

2.3 完善资本市场

完善的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的改善,在内可以优化其资本结构,促进董事会构成的有效化,在外可以给企业带来资本市场特有的竞争压力,因此必须通过培育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来改进企业的治理。针对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以尽快培育出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

2.3.1 资本市场的深化

资本市场深化,就是随着资本市场制度环境的发展变化,市场的范围不断拓宽,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结构不断细化,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作用增强这一系列因素的总和。资本市场深化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规模扩大,具体表现为资本市场资产总值占GDP的比例增加,市场的范围迅速扩展;二是结构的延伸,表现为市场结构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而细化,新的工具、新的市场不断地被开拓,市场周转速度加快;三是机制增强,市场机制在证券市场运作、管理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

2.3.2 融资形式的多样化

我国资本市场在基础设施与市场体系建设、法规制度和监管体系建设、市场规模与投资者结构优化等多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发展很快,但很不规范,需要大量的工作规范市场才能取得投资者的信任。资本市场规模扩大的根本就是要从市场供给的能力和有效性方面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融资需求,根据市场发展的内在规律减少不合理的准入限制,丰富融资工具,降低融资成本,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形成选择机制、淘汰机制、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完善、规范的制度体系,按市场规则淘汰经营失败或不规范的上市公司,保证资本市场价格的合理性,通过价值决定和信号显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

2.3.3 准确定位政府与资本市场的关系

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成熟,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度造成的。所以,明确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将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监管和市场效率的效用。

2.3.4 完善激励机制

我国企业的激励机制还不健全,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在前文中己有所提及。因此,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尽快采取措施,以完善激励机制。下面仅在激励形式方面提出几点建议。我们目前在激励形式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形式单一,因此建议积极采用以下几种具体激励方式,如:

(l)职务消费货币化激励。职务消费货币化是近几年为更好地激励经营者而提出的。在我国现阶段,职务消费一般包括良好的办公条件,配备专车、专职秘书,出国、出差待遇,好的医疗条件和保险,娱乐性消费权力等。

(2)养老及医疗保险制度。要提高企业经营者的保险待遇,并应不低于政府公务员的水平,确保老有所养,一方面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一方面激励其在位时更加努力工作,并鞭策其他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