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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视力的意义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保护视力的意义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保护视力的意义

第1篇:保护视力的意义范文

论文关键词 家庭暴力 妇女权益 法律救济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呈不断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的最新调查数据显示,在全国2.7亿家庭中,有8100万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在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90%是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解体。大量的家庭暴力事件不但导致受害者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家庭解体,更严重危及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重要一环就是促进亿万家庭的稳定和谐。本文试就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危害及预防与对策进行研究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

西方国家的一些学者对家庭暴力界定比较宽泛,认为“家庭暴力涵盖了对身体的暴力、性暴力以及语言上、心理上的暴力等诸多内容,甚至将已离婚的前夫前妻之间,同居伴侣和原同居伴侣之间,同性恋者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列入家庭暴力”。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家庭生活的传统显示,国外学者的观点不免过于宽泛。而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发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可见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只限定为一种作为的方式,即殴打、捆绑等伤害到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的行为。

近年来,笔者对所在地区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心理暴力及不作为的暴力和性暴力占家庭暴力的比例越来愈大。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将家庭暴力界定为作为的身体暴力形式,远远跟不上家庭暴力的演化,严重存在立法的滞后,也导致了司法实践过程中的诸多不便。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究其本质而言,是指行为人(男性公民或者女性公民)基于家庭关系内部的经济上、知识上、体能上以及精神上的“综合优势”地位,为了实现对家庭及其成员的控制而针对家庭其他成员身体或者精神实施的暴力伤害及折磨。本文所要讨论的家庭暴力仅指针对女性公民的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行为的社会危害

(一)家庭暴力违背社会责任原则

社会责任原则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都对家庭负有道德责任。而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任性、自私、心胸狭隘,自制能力差,任意的虐待、遗弃、伤害受害者,从而恶化家庭环境,有损于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也有可能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据调查,上海某区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诉讼的比例从1975年的28%上升至1995年的44%。上升速度之快,令人咋舌。而在离异的近两千个无锡家庭中,因家庭暴力而诱发的占到50%以上。

(二)诱发犯罪率上升,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家庭暴力行为会诱发犯罪率的上升,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此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导致青少年的犯罪率上升。由于受到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感染,孩子们从小就会产生强烈的统治欲望,在成家之后采取暴力的可能性也会上升。据对无锡市171名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调查显示,有44%的未成年人从小就是受虐者,从小就缺少照顾和温暖。第二,家庭暴力会间接地导致女性暴力犯罪率的上升。多数妇女在受到暴力伤害后会产生报复心理。有的纠集自己父母家的家庭成员,对施暴的男性报复;有的还出现雇人行凶报复的情况,酿成的血案也不在少数。据对辽宁省女性犯罪的情况调查,50%以上的女性犯罪是因为她们受到了家庭暴力的伤害,犯严重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女性罪犯中有80%是在家庭暴力的环境下走上犯罪道路的。

三、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行为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立法,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我国目前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从解决对策上讲,最优的选择是制定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确立对家庭暴力防治处罚的一系列措施和机制,建立一套独特的家庭暴力诉讼程序,让受害者能方便、快捷的利用司法程序救济自己的权力。次优的选择,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构建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体系,特别是要完善《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施暴方的处罚力度。

(二)设置专门家庭暴力调解机构同时成立“庇护所”

1.尝试在政府机构设置中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调解中心。对于大多数的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而言,其实她们并不想直接走进法院去起诉离婚,也不想自己的丈夫入狱,只是希望自己的家庭生活回归平静幸福。所以,可以在居委会和村委会中设置专门的家庭暴力调解中心,通过专业人士或村中的老者的劝说,让施暴者从法律和道德方面了解继续施暴的后果,分析由于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可能性以及因此带来的法律后果。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施暴者起到警示作用。

2.在社区等基层组织中设立“妇女庇护所”。在此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据资料显示,70年代的伦敦就首创了“妇女庇护所”,之后荷兰、瑞典、加拿大、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出现了类似的庇护所。而在我国香港也有两家被称为“和谐之家”和“惠安中心”的妇女庇护所。妇女庇护所的宗旨是为受害妇女提供所需的支持与帮助,帮助受害妇女获得力量、自信和其他的社会资源,使得她们不再继续受到伤害和暴力威胁。当然,尽管这些机构只能提供给受害妇女应急救助而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但是有地方可以暂时栖身,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伤痛和绝望,增加妇女的选择。

(三)促进女性人格独立,建立女性就业保障机制

女性的自立是应对家庭性别歧视的最好办法,也是女性摆脱家庭暴力的终极办法,但是自立需以自强为基础,在提高女性自立能力方面我们应该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保障女性受教育的权力。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思想理念根深蒂固,要想让女性独立,必须提高他们受教育的程度,因此笔者建议在适当的时机重点推进女子教育专门体系的建设,并分阶段给予女子教育事业以优先于男子教育的政策优惠。从而在全社会倡导关怀女子教育的良好风尚,促进“女人也是传后人”的政策观念成为全体国民的共同行动,以便迅速提升女子教育与培训的层次与水平,尽快缩短女子素质水平与男子素质水平的巨大落差。

2.建立健全女性就业保障机制。一方面我们要为女性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机会,禁止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保证女性在就业选择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对女性就业和创业等方面提供优惠和帮扶,比如,女性在开办实体企业时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的税费减免政策等等,从而实现女性的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

第2篇:保护视力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自我保护意识 自护能力 幼儿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快速发展以及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幼儿意外伤害事故日益增多,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也明确提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

如何采用安全措施,防范各种事故的发生已成为当前要研究的刻不容缓的重要课题。儿童意外事故发生率的高低与幼儿园、家庭的教育方式有密切的关系。在应试教育影响下,成人只重视对孩子的“知识”教育,认为孩子只要学习好,其他方面的知识学不学都无所谓。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在3~6岁儿童中有近一半的孩子有一定的安全意识,有一成多的孩子安全意识极其薄弱,对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危险缺少应有的防范知识,不知道躲避风险。所以,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护能力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我们在幼儿园尝试开展以幼儿生活和体验为主要内容和形式的健康教育,树立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幼儿的自护能力。

一、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幼儿活泼好动,好奇心强,什么都想去看一看、摸一摸,但由于他们年龄小,动作的灵敏性和协调性差,又缺乏生活经验,因此,日常活动及户外游戏中很容易发生一些事故。为保证孩子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让幼儿学会生存、善于发现、学会学习、勇于探险、掌握解决问题的技能和避免危险的方法,尤其是为了树立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我认为,应从以下几项工作做起,把安全教育渗透到生活之中。

1.丰富幼儿的生活知识

培养、训练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例如,幼儿养成吃饭前、喝水前摸一摸、吹一吹的习惯,从冰箱中拿出的东西闻一闻的习惯,可以避免烫嘴、烫手、误食东西;走路和跑步时靠右边行,可以大大减少与同伴碰撞或被来往车辆碰撞的机率,鞋带系得牢可避免跌倒、摔伤;吃鱼时,把刺挑干净可免受咽刺之痛;吃饭时,不嘻笑打闹可避免气管进异物,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常常遇到的问题,家庭和幼儿园应相互配合,反复强调,持之以恒,使幼儿建立起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而起到自我保护的作用。教会幼儿认识一些安全标志,如防火、防电、防毒标志等;此外,还应教育幼儿不吃陌生人的东西,不随便跟陌生人走,外出玩耍要告诉大人等。

2.引导孩子加强身体锻炼

平时,应尽量让孩子多到户外活动,组织幼儿进行体育锻炼,如跑步、拍球、跳绳等,可根据不同体质的孩子安排其锻炼内容,增强孩子的体质。提高孩子的动作协调能力,是加强孩子自我保护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

3.培养和提高孩子的灵活性能力

让孩子知道自己身体部位的名称,哪里不舒服,应及时告诉大人;鼻子流血了,知道仰头或用卫生纸堵住鼻孔;知道天气冷暖并能增减衣物;能够有区别的对待陌生人和熟悉的人等。孩子掌握了这些基本的应变能力,就会遇事不慌,从容应付。

总之,保证孩子的健康和安全是家长与教师的职责,家长应与幼儿园紧密合作,共同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而使幼儿拥有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

其实,不仅仅是家长,幼儿的安全是所有的幼儿教育工作者,所有幼儿园所,乃至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但是我们认为,关心幼儿安全的不应仅仅是成人,还有幼儿自己,要让幼儿知道危险的存在,培养他们自身的安全意识。那么,如何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幼儿的安全意识呢?

1.集中教育,正面引导

常常听到家长抱怨:“这孩子一点记性也没有,不让他爬高,会摔的,就是记不住,这不,摔了吧!”其实,这不能完全怪孩子。幼儿的记忆力和理解力还处于发展阶段,对他们仅仅进行说教不行,孩子听后很快就忘,很难留下深刻的印象。那么,将安全知识作为活动主题对幼儿进行集中教育就是必不可少的了。

鉴于幼儿时期的认知具有直观行动和具体形象的特点,集中教育活动可通过各种形式和多种渠道进行。如:向幼儿展示有关安全知识的图片、音像资料;请消防员给幼儿丰富火的危害及防火救火知识;开讨论会;教师综合讲解,等等。让幼儿在多种感官作用下,吸取安全知识,留下深刻印象。

2.运用有效的“危险后果”教育法

我们经常认为,孩子年龄小,阅历浅,什么也不懂。在教育他们时避开一切反面事物,生怕造成负面影响。特别是家长,生怕孩子受到伤害。每次送孩子只是反复叮嘱,不能干这个不能干那个,不能吃这个不能吃那个。老师也是如此,孩子一有出格的行为就非常担心。但是,简单说教并不能引起孩子的足够重视,而且反复叮嘱还会引起孩子的厌恶。此外,孩子整天关在教室或家里,对外面的世界一无所知,一旦放出他们就像久困的鸟儿出笼一般,什么都想去尝试,这样一来谁能保证不出危险呢?

以上这些都是很消极的做法,我们应适时适当地将“危险后果”告诉幼儿,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来教育幼儿,让幼儿从不同侧面了解事物的本质。当然,让幼儿了解的危险后果应有选择,注意适可而止,更不能吓唬幼儿,造成负面影响。只有这样,才能让幼儿真正学会如何去思考和分析事物,如何去面对这个大千世界。

3.让孩子学会自我保护

如今的幼儿多是独生子女,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几个大人照看这一个宝贝,家长和老师保护孩子,不能保护一生一世,所以按现代教育观念,应当引导幼儿正确认识世界,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这就需要做好以下两点:

(1)合理磨砺。在幼儿园里,孩子因滑倒而摔伤的例子随处可见,其实这些孩子在摔倒时,只要用手撑一下地,受到的伤害就会小得多。因此,应该给孩子留一些小小的磨砺机会,让孩子在经受磨砺中长大,在经受磨砺中积累必要的生活经验,这样在遇到必须去独自面对的问题时,他们才能避免受到伤害。

(2)合理引导。现代安全教育应该是集知识性、实用性于一体的全面教育。除了让幼儿了解一些必要的安全知识外,还可以引导他们进行一些“实战训练”。例如,幼儿在了解火的用途和危害后,可以开展一些自救演习。像学习拨打119,学习简单应急措施(用床单塞门缝,用湿毛巾捂嘴巴)等。

第3篇:保护视力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保护意识、保护方法、保护技术、技术人员培养

1、引言

笔者初步统计了1978年自《城市规划汇刊》创刊至2004年,近三十年的《城市规划学刊》所刊登的文章中涉及历史遗产保护方面的文章数量。

1980s末,中国的历史遗产保护意识觉醒,保护规划实践也举步维艰的逐步展开。新世纪,中国几乎所有大中城市都将面临旧城区改建的重任,中国的城市规划以往忽视而至今再也不能忽视的现实正是旧城区的保护、复苏和改建。在积极的方面我们应当看到,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不论我们现在所进行的遗产保护规划是否方法正确且贯彻确凿,至少我们已经普遍具有了历史遗产保护的一般观念。

然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虽然已经觉醒,由于我们目前所关注的是上层建筑的认识问题,而对于具体技术的问题相对忽视。因而对于历史街区而言,保护修缮资金的介入往往意味着历史环境的面目全非。我们在不断呼吁“原真性”这一意识的同时,所需要的关注应当更多。

2、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实践

上海是中国历史遗产保护的先行者,划定了十二块历史文化风貌区进行保护规划。笔者对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的衡山路地块进行了五年时间的跟踪调查。

2.1、保护实践

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原属法租界范围,衡山路地块依托法租界的主要发展轴――霞飞路(现淮海路)而发展成形。其主要街道格局至1928年前后已经基本形成,从而也在大的方面决定了街区的空间肌理。

笔者分别于2004年9月和2010年12月对上海新村进行调查。第一次调查发现部分住宅的一层立面被白色涂料粉刷,有的居民甚至用玻璃和合金重新对住宅入口进行完全改造,大面积的落地玻璃代替了原有的木格扇小窗。改造后的住宅看上去更像是仿造新式里弄修建的现代旅馆,与里弄的整体格调和特征格格不入。第二次调查时,新村内正进行着轰轰烈烈的大改大建,每幢住宅外都搭设了脚手架,粉刷工人忙着帮这些近代建筑“改头换面”。

2.2、保护思考

如果说2004年的修缮工作只是居民的个体行为,缺乏正确引导,所以导致了历史建筑立面的第一次局部破坏;那么当前大规模的立面整修显然是有政府保护资金的介入,它对于历史建筑立面的破坏是全面彻底的。其后的经济因素不容忽视。如果政府不出面进行整体的维修保护,居民自发的改建行为势所难免。而居民的个体行为往往不符合历史遗产保护的一般方法要求,因此会招致一片质疑和反对。政府面对压力,尤其在划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不得不采取一定措施。保护资金的不足是问题的本源之一,它助长了经济成本低廉的“粉刷式”修缮模式。

3、国外经验简介

3.1、日本经验

日本对于历史遗产进行保护时,从不否认需要进行修缮甚至改造的必要性。但他们不是对保护对象进行简单模仿,也不是采取轻率的态度对其进行整修。他们一直致力于研究使对象不至于达到完全破坏状态的技术准备、使保护对象空间重新获得适用价值的技术以及维持保护对象物理性状态的技术。

 保护的宗旨

提出不能简单化的引入设备机械的问题,应该尽可能的以发挥保护对象固有材料的性能、以创造环境的目的为宗旨。

 修理前的历史调查

在着手修理之前,需要正确掌握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须调查建筑基础、骨架、墙壁、屋顶、门窗装修等各部分破损程度,决定需要何种程度修理。每次改建都应以某种形式在原有建筑上留有痕迹。

 传统技术的保护和技术人员的培养

传统技术保存问题对于历史遗产保护同样重要,具体措施包括传统建筑材料的确保、文物建筑修理事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以及设计管理技术人员的培养三个方面。

各大学建筑系或高等学校专业的毕业生,平均每年要接受20周的培养训练。到第二年才开始派到现场工地协助主人技术员工作,负责绘图实测、照相以及各种工程技术的处理,然后每年以骨干研修的形式,去各工地参观若干天,学习各代的建筑特征和工程技术内容。具有若干年经验以后,每两年两周集中于东京进行主人技术者的训练,经过考试才能取得这种资格。

3.2、法国经验

法国的历史遗产保护工作走在国际前列。除了正确的保护理念之外,专门技术人员的培养成为保护工作的硬件支持。

法国夏乐学校专司培养遗产保护专家。已有建筑师文凭的毕业生,在此接受两年的遗产保护专业培训。夏乐学校每年平均颁发60个文凭,大多数毕业生为自由职业者,另一部分毕业生必须再接受进一步的培训并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成为历史建筑主任建筑师或者法国国家建筑与城市规划师。任何一个历史遗产保护项目都必须至少配有一名历史建筑主任建筑师,而接受过培训的自由职业者则在其指导下进行遗产保护的具体工作(包括技术处理的细节)。

4、结语

“历史遗产保护”的主要动机,不在于景观的冻结、固定化,或对已失去的过去景观的复原,而是对由于种种原因将可能被抹杀的对象,使它在今后的历史中生存下去,注入坚强延续下去的生命力,为此尽可能考虑在不损伤其本质特性的情况下,考虑赋予新的社会功能。我们已经认识到这才是我们实施保护的真正目标所在。这样的认识固然需要进一步推广和深化,而另一方面,技术支撑也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第4篇:保护视力的意义范文

    其次,投保人应当对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投保人事先对保单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投保,是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最常见的原因,往往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目前国内新出现了与传统寿险产品有很大差异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连结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投资帐户设立了哪些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这些投资组合的历史业绩和面临的市场风险,以便确定自己的投资选择,投保人还应了解每年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次数,保险公司公布投资业绩的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将保费在普通帐户和投资帐户之间分配的比例。对于分红产品,投保人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分红方式、分红比例等。投保人如对保险人的解释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机构咨询,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三,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这些内容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填写,则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注意不要让其他人代替自己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了代签名行为,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否则可能造成保单无效。

第5篇:保护视力的意义范文

论文关键词 胎儿 立法例 案例

对于胎儿法律地位的探讨和研究,在很久以前既是一个令众多学者都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各国的立法也都不尽相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作为母体一部分的胎儿尚未出生,尚不足以成为一个完整的自然人,自然不能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来考量其在民法中的权益。但是,每个自然人都要经历母体受孕到其出生的过程,如果胎儿在其孕育过程中受到损害以致其出生后畸形或疾病,或者在其孕育过程中其父母受到人身伤害以致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父亲死亡导致其抚养权受到侵害,在这种消况下,如果胎儿出生后不能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显然有违公平且与法理不符。对此,不仅要求对其未来出生后的权益进行保护,也要考虑到胎儿现实利益的保护。对于胎儿来说,不能以其是否出生或其出生的时间这一纯粹偶然性因素来质疑其应得到的权利和收到的保护。

一、胎儿利益保护的外域法律理论

世界各国法律对于胎儿权益保护方面均有规定,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立法例:

(一)总括的保护主义(概括主义)

只要涉及到胎儿利益的,不管是否已经出生,都视其已经出生,已经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瑞士民法典》第31条规定就充分体现了这类原则,不管婴儿是否出生,只要涉及到他的利益,就认可他的民事资格,就保障他的权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亦有同类观点。

(二)个别的保护主义(个别规定主义)

即以无民事权利能力为一般,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为特殊。很多国家均采用此立法例。从《法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胎儿已经孕育就必须考虑他的利益,就应该保障其权利。但是有一个前提,婴儿出生必须是活体,才可致使该权益发生法律效力。

(三)绝对主义

即认为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则。胎儿不是民事主体,自然就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其利益不能获得法律的有力保障。我国《民法通则》即采用此立法模式。

上述三种立法例,就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来说,总括的保护主义最为有利,而个别的保护主义次之,尤以绝对主义对胎儿的保护最差。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目前立法所奉行的绝对主义的立法模式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殊为不利。

二、我国目前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而言,《民法通则》并未规定胎儿利益的保障问题,但从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及结束来看,胎儿不能成为民事主体,自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这在上述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体例介绍中已经提到。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胎儿尚未出生,就不具有任何民事权利。可见,出生才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界点。法律上的出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胎儿须由母体完全脱离,仅仅部分脱离还不能谓之出生。同时,如果身体已脱出,虽脐带仍与母体联络,此类情况下也应当认定其已经出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脱离母体是前提条件,但独立呼吸则是必要条件,如果脱离出来的是一个死亡的婴儿,即使已经脱离也无法获得民事权利能力。此时,又碰到一个问题,如何认定独立呼吸。独立呼吸不以哭泣为要件,必须实实在在的存在呼吸,即使这呼吸是瞬间的,也得给予该婴儿民事资格,保障其合法权益。这一解释被我国学者广为接受,成为通说。但是由此可见,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胎儿的利益在一般情况并未受到保护。这里只有一个例外,就是在继承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下简称《继承法》)第28条中规定胎儿有保留份额的权利,但是必须以其顺利出生为必要条件。这条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胎儿享有民事资格,已没有规定胎儿享有继承权。这与德、法等国的民法典的规定颇有不同。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与总括的保护主义将胎儿视为已经出生而有民事权利能力,以及个别的保护主义于若干特别情形视胎儿有权利能力,均不相同。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民法既不采用概括主义,也未实行个别规定主义,而是认为胎儿的根本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背景下,胎儿在继承方面的利益保护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但是胎儿其他方面的利益保护确实是一个大问题。比如胎儿受到不法侵害时,胎儿并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那么对于胎儿损害的赔偿从何谈起呢?又比如若是某人实施一行为伤害一母亲,导致胎儿畸形,则胎儿生下后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呢?

如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胎儿在尚未出生之前受到伤害,胎儿出生后也不能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此时由胎儿变成婴儿也不能独立要求加害方承担侵害责任。这无疑与社会的普遍道德观相矛盾,人为地造成情、理、法之间的冲突。很多人从情感上认为,目前的立法不符合人民的价值观,以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虽然认为我国现行的胎儿保护主义不符合常理,但是学者对于适用其他原则仍有不同的声音。有人担忧,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并不完善,如果直接赋予胎儿以民事权利能力,将会产生许多需要立刻解决的问题。如“胎儿能够独立请求加害方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政策限制而导致的流产是否应该保障其权利”等等。对于胎儿未来利益不是靠法律铭文规定就能解决的,还需考虑是否具备其权利能力。反之,如果赋予胎儿以权利能力,则流产无异于杀人,这个与计划生育政策有着极大的冲突。”同时,也有人持不同意见,如果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就不能让受害胎儿获得公平的保障,这样的事件已经不止一次的发生,如果再不考虑胎儿就是在有违公平原则。“我们再反而观之外国,学者尚且认为个别保护主义对胎儿保护不力,主张采取改变,采用概括的保护主义,由此而知《民法通则》所采用的绝对主义已经不合时宜,需要立即改变。因此,如果我国创立民法典时,就应该采用总括的保护主义,以强化对胎儿的保护,顺乎人情民意。”但是胎儿利益保护的根本是从法理上认可胎儿的民事权利主体身份,也就需要进行学理上的探讨。

在学理上,我国只认可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样来看,胎儿由于没有出生,谈不上是拥有民事权利。但是人的出生,必然要经过母体孕育的阶段,也就是胎儿的阶段。对此来说,胎儿可也称为是“准”民事权利的拥有者,但是这也取决于胎儿出生后是否是死体。但是对于总括意义上的权利保护来说,不能以是否出生和出生后是否是死体来否定人的权利。

在我国,也应确立对胎儿健康法益的民法保护。无论胎儿是因合法婚姻关系而受孕,还是因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性行为而受孕,均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这是因为,胎儿合法婚姻关系受孕或因合法婚姻关系外的男女性行为受孕,就胎儿而言,均享有合法的健康法益,还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是一致的。当胎儿成功受孕时,其即享有健康法益。自成功受孕时起,胎儿即享有健康法益。对胎儿健康法益的侵害,表现为胎儿怀于腹之中时,外力作用于母体,致胎儿身体功能的完善性受损害,既可以是致其外伤,也可以是致其内伤,还可以是致其患某种疾病。当力作用于母体,致胎儿外伤,或致内部器官损伤,因而致胎儿功能损害。皆为对胎儿健康法益的侵害。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案例分析

司法实践中,胎儿受到侵害而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方赔偿的案例屡见不鲜。但由于立法不足,使得法院都是自行摸索,自行揣摩。这样就造成了同案不同判。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法院也要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四川希旅游乐城公司驾驶员胡永红驾驶小货车,将正在该处横穿公路的叶文君撞死。叶之妻黄学琼在叶死亡时,已怀孕8个月,并于当年12月生一女婴,取名黄卫。两母子最终将乐城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黄雪琼母子的诉求,判令希旅公司包括被扶养人生活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判决后,乐城公司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审查,认为胎儿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事故发生时尚在母体中尚未出生的胎儿能否以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的地位主张损害赔偿。有意见认为,胎儿并未脱离母体,亦未独立呼吸,所以不是法院上真正的人,所以不应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其不应该被当做被扶养人来索偿生活费。但两审法院并不这么认为。虽然法院的判决是顺应了民意,也走在了法律的前沿,但乐城公司的答辩意见不能不成为我们思考的重点,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为什么还要支持呢,法院不能考虑民意而忽视了法律。

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例子,已经怀有6个多月身孕的裴红霞,散步时被钱明伟驾驶摩托车撞倒。由于撞击迫使裴红霞早产,虽然顺利出生,但是由于不足月,导致婴儿体质差。为改善婴儿体质,裴红霞寻遍医生治疗,为此支付了大额的医疗费用,同时,为了照顾好婴儿,只能交由医院进行护理。因为受经济压力,裴红霞及刚出生33天的小佩颖便一纸诉状将驾驶员钱明伟告上了法庭,要求索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早产与撞击有着因果关系。但在碰撞发生时吴佩颖尚未脱离母体,也没有独立呼吸,所以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所以不能成为侵权追偿的主体。而孩子的父母不是直接受害者,不是适格的当事人,不能要求肇事者赔偿损失。基于上述理由,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6篇:保护视力的意义范文

我们__国土资源系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精神要求,在全省率先建立起“土地换社保”机制,确保7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质量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20__-20__年来,全市累计农用地转征收13.45万亩,其中农用地7.02万亩,涉及被征地农民81376人,其中基本生活保障安置79079人,货币安置1854人,其他安置443人,征地补偿安置总费用43.04亿元,其中基本生活保障安置费33.28亿元,货币安置费用468万元,其他安置费用886万元。

一、理论探讨

对于农民是否应该以“土地”来换取“社保”,有很多争论。有人认为,社保是农民应当享有的“国民待遇”,这是财政应当承担的责任,农民无须以土地来进行交换,他们担心,“土地换社保”是对农民的一种剥夺。这种观点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未免显得过于敏感,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或者说羊毛总是出在羊身上,城市居民的社保也需自掏腰包,同样的,农村居民的社保,固然要有各级政府予以补助,但仍需以个人和集体缴费为主,在集体?­济发展不太好的地区,农民个人缴费就要占到大头。农民收入水平低,没有能力或意愿缴纳社保,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难以筹集,在这种情况下,将农民出让土地的部分收入作为社保基金,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有效办法,不能说是歧视或剥夺。

“土地换社保”不但有利于完善社保体系,而且可以使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压力减小。土地是农民的就业场所和生活保障,农民出让土地意味着失业和失去生活保障,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土地流转受到很多限制,农民不能自由买卖土地,只能通过征用的方式将土地卖给国家。一旦社保取代土地成为农民的生活保障,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降低,土地流转制度就可以变得更为宽松。

二、政策制定

征地制度改革及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早在20__年,__市政府就出台了《__市__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锡政办发〔20__〕343号),在全省率先建立起“土地换社保”机制。

20__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后,我市按照省政府有关土地征用和补偿的精神指导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__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锡政发〔20__〕103号),在?­有343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扩大了“土地换社侏”机制的覆盖面,提高了补偿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了一整套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办法,从根本上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三、政策落实

一是建立征地补偿预存款制度。全市各地在提高了补偿标准的同时,切实加大土地补偿资金的征收力度,确保了土地补偿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尽管补偿标准和补偿形式有所不同,各地都能按照当时政策执行到位,没有发生新的拖欠。我市在核定用地面积、确定用地位置,认真测算地块价格,向用地单位提前一次性收取每亩10万元的土地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的基础上,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今年出台的《关于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通知》,规定征地报批前必须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每亩城区及滨湖、新区12万元,?­阴市、锡山、惠山区10万元,宜兴市8万元,多退少补,确保了征地保障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全市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纪律,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审核拨付资金。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是多渠道筹措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从20__年开始我市滨湖、

惠山区及三城区对从全额上缴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专项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基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弥补被张费用不足部分,不分地类每亩收缴8万元(20__年起调整为10万元),有效保证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落实到位。有的?­济效益好的乡镇,还通过发放老年社员生活补助金的方式,提高老年社员的养老生活水平,除可从社保资金中领取每月330元养老金外,还可领取每月170-250元的生活补。

三是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专户。我市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了认真调研,抓住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分配这些核心环节,制定下发了《__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锡财社〔20__〕17号),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历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在移交批准的安置人员名单时,按劳动和社保部门核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费用、就业培训和人员管理所需费用,一次性足额解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补偿费用按程序核拨,征地补偿费中归个人的及时下发给个人,属社会统筹的划到社保专户,应付给集体?­济组织的付给集体?­济组织。其中,集体留成部分,基本采取“村有镇管”方式,明确规定补偿费需?­过村集体?­济组织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建立了规范的台帐资料,使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情况都一目了然。

四是结合项目差别,进一步保障重点。由于重点工程与其他工程项目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存在着差异,给新文件的实施带来一定矛盾,为既确保重点工程建设,又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失,我市规定重点工程征收集体土地,不分地区差别和土地用途,统一按6万元/亩补偿(不合青苗补偿费和上缴规费),同时考虑到与?­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征收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仍按9万元/亩;对于人员的安置按征收1亩土地安置1.5个人计算,每人进入社侏的安置费用暂时为3.5万元(根据社保费用的提高而作相应调整);村民小组撤消建制后的人员安置费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费用全部纳入土地出让地块成本,在收缴的土地出让金(文秘站:)中由政府托底统筹解

决。?­初步测算市政道桥等重点工程用地征收集体土地政府需实际支付各类补偿费用和上缴规费平均能够达到12万元/亩。

第7篇:保护视力的意义范文

【关键字】:历史遗迹;蔚州古城;景观格局;建筑

【引言】:信息、交通、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促成了全球经济文化方面的世界性日益增强,“既是人类一大进步,又起了某种微妙的破坏作用,它不仅破坏了传统的文化,而且正对创造了过去伟大文明的文化资源起着销蚀作用。”保护历史遗迹势在必行。历史文化名城,代表着一方辉煌灿烂的历史文化历史遗迹的保护与发展是文化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是历史脉络的世代延续。

1、古城概况

蔚县古称“蔚州”又称萝川,曾为“燕云十六州”之一,位于河北省西北部,东临京津,南接保定,西倚大同,北枕张家口,现在所说的蔚州古城具体是指蔚县县城老城区,是河北省的历史文化名城。

2、蔚州古城资源与价值分析

蔚州古城是河北省的历史文化名城,占据着重要的地理位置,它蕴含着大量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丰富的内涵。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已然成为一种可以被持续利用的资源,既体现了城市的形象,促进城市经济、文化发展,也符合现代人的精神需求,因此成为了城市现代化建设需要重点考虑和规划的部分。蔚州古城的历史文化资源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2.1物质文化资源

蔚州从代王城发展到今天的蔚州古城,已经有1400多年的历史, 北面是地位最高的玉皇阁,现存的城墙只有西、北两段,总长约2200米,城楼也只剩下了南边的万山楼和北边的玉皇阁两座,蔚州城内的历史遗迹除了玉皇阁、南安寺塔、万山楼之外还有众多的庙宇楼阁以及民居建筑,光绪版的蔚州城池图庙宇共15座;民国时期的《蔚州城街巷形势详图》中庙宇楼阁增加了很多,共计35座。

2.2非物质文化资源

蔚州古城不仅物质文化丰富多彩,几千年的历史文化更是造就了蔚县深厚的文化底蕴,流传下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丰富的民间文化、工艺、小吃印证了蔚州古城的历史沉淀。

3、蔚州古城的传承与保护

3.1历史遗迹传承与保护的内容

历史遗迹的传承与保护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历史遗迹主体的保护,第二历史遗迹周边环境的保护。目前为止对于历史遗迹的保护研究还是仅仅局限于历史遗址主体的保护,对于其周边环境的保护相对滞后。19世纪颁布的《威尼斯》以及2005年颁布的《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保护的西安宣言》都强调了遗迹环境对遗迹对象保护的重要性及保护遗迹环境的重大意义。

3.2历史遗迹传承与保护的原则

3.2.1整体性原则

历史遗迹保护与传承的整体性包括历史遗迹本身、其周边一定的空间范围以及历史遗迹所存在的城市。历史遗迹的构建一定从宏观角度出发,对于空间场所的限定一般以遗迹周边形成院落或有一定次序性的程序,其限定的空间对于历史遗迹带给人的直观感受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历史遗迹最重要的宏观性就是空间层面的宏观性。同时,在历史遗迹的传承与保护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处理好社会、经济、文化与历史遗迹之间的关系,同时将这些要素进行整合以促进历史遗迹的发展。

历史遗迹的传承与保护面临错综复杂的问题,我们必须以宏观的眼光来处理历史遗迹与这些问题的矛盾,宏观的调控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此才能将历史遗迹的传统魅力在现代社会绽放光彩。

3.2.2客观性原则

历史客观存在即原始的、非复制的,即历史遗迹的原真性,“关于原真性的奈良会议”是国际上专家针对文化遗产原真性的研究,并对其进行了扩充。历史遗迹的鞒杏氡;ね样要遵循这一原则。

蔚州古城传承与保护的客观性包括传统景观文化的客观性、景观材料的客观性、本土文化的客观性。历史遗迹的传承与保护不仅仅是历史遗迹本身而言,它是建立在本土的风俗文化、精神信仰之中的,它是这种地域传统文化以及精神寄托的载体,因此历史遗迹的传承与保护需要有其自身的文化色彩。

3.2.3文化传承性原则

历史遗迹环境景观分为原生环境未被破坏和被破坏两种类型,历史遗迹极其周围环境会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的积累时代信息,保存完好的历史遗迹经过时间的变迁会积累大量的历史信息,我们在进行历史遗迹传承与保护过程当中应该对这些历史信息采取尊重保护的态度,并且对原始信息以及后来人工的手段加以区分,从而使得后人可以明确历史遗迹所表达的历史信息,解读历史遗迹的精神与历史文化,从而来重现历史遗迹景观环境,使现代人通过景观环境来解读历史遗迹的内涵。

3.2.4艺术审美原则

艺术审美原则是指利用有限的资源创造无限的情感意境的原则。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包含艺术的方方面面,无论是哪种形式,都十分注重美学的研究,美学是涵盖了人们内心关于美的认知与意境的表达,时间、地点、场景、心境等任何一种因素发生变化都会引起美的表达的变化,美具有一种无限的力量,因此,在历史遗迹传承与保护的过程中要特别重视艺术性原则。

3.3历史遗迹传承与保护的建议

蔚州古城历史遗留了大量的历史遗迹,因此如何发展复兴历史遗迹是当代蔚州的主要问题,蔚州城内散落的各个古迹如何将它们联系起来打造成为一个整体的文化生态网格是蔚州历史文化名城构建的唯一出路,目前蔚州古城采取的“有机保护”、“一城、两山、三堡、四区、五朵金花、六大服务体系”针对蔚州古城自身问题,站在整个古城的角度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历史遗迹的一体式发展,相互促进、相互依托。

4、结语

蔚州古城的保护与发展是文化与经济的有机结合,做好这项工作需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文化资源的利用切忌目光短浅,只顾眼前有限的经济利益,而忽略了长远的根本利益和影响,或者盲目无限地开发和利用。

只有认真保护不可再生的民族资源,合理消费,把损耗降到最低限度,历史的脉络方能世代延续。只有在强调物质环境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同时,在精神品质上追寻地域文化的历史沉淀,才能真正实现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鄂西传统民居聚落影响因素分析[D].华中农业大学.2008

第8篇:保护视力的意义范文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水利水电设计中各环节的环境保护有明确的规定,并且伴随着设计环节的完善,对于环境保护应该更加明确其重要性。此外,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时重视环境保护能够提高施工单位在业内的综合竞争力,能够促进该行业的发展,使其能够更完善的服务于业主。同时,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初期,能够从环境、资源、绿色低碳的角度出发来进行设计,这样不仅符合考核机构的要求,还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设计所需时间。最后,它还有利于大幅度提高设计成果的实际效益,能够提高该设计成果的使用周期。

2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新趋势分析

在当代社会中,水电工程的设计应该以环境保护作为设计理念,要从环境、资源、绿色低碳的角度来进行水利水电的设计、策划和施工,并且相应的策划机构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原则来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设计,使得我国传统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向现代化、可持续发展、环保的方向发展。并且,在设计过程中,为了更加突出环保理念,需要其他的相关专业来作为辅助,如建筑、机电、施工等专业,使得这些专业和环保之间能够有效的联系在一起,并能够充分发挥各专业的优势,使得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过程中能够实现环境保护。

3强化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中的环保理念

3.1强化环保理念

为了提高水利水电的设计水平,就需要在设计中融入环保理念,并且相关的策划部门在进行策划设计时要深化环保理念,将环境保护作为设计、策划和实施的指挥棒。首先,相关的设计部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责人要深入强化环保理念,在进行工程设计时,要严格实现环境保护的相关措施。其次,水利水电工程策划的专业人员要有环保意识,只有这些设计的骨干工作者能够重视环保,才能够确保环境保护的落实和其实效性。最后,设计部门和工程负责人要重视其他相关专业的介入,在调整各专业的效能中融入环境保护的理念和内涵,并且环境保护直接影响到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的实效性。

3.2重视环保,提高设计产品的水平

设计是水利水电工程的核心,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并且提升工程的设计水平必须依靠环保的设计。在工程的设计过程中,要符合时代和人们对于工程项目的要求和规定,这样有利于促进维护机构和策划机构间的合作。

3.2.1项目建议书阶段

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基本上要明确该工程的开发是否有巨大的环境制约因素,然后依据所分析的因素,来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为工程的立项提供了相应的环境依据。

3.2.2可行性研究阶段

在此阶段,可以依据环保评定将相关的环保报表为参考,来掌握该项目对于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且将工程设计机构和评定机构的契合作为主要任务,对于那些没有进行环境评定的项目进行环境评定。

3.2.3初步设计阶段

环保策略的设计和投资预算是环保设计的核心,该阶段大概描述了环保策略的整体分布情况和对文件的评定和审定意见。在该阶段中,对于影响环境的评定不再进行实施,但是依旧会依旧相关的审核意见和工程的设计调整的要求,对于评定结果再进行核实和评定。

3.2.4技术施工阶段

该阶段是在初设评定和审核的建议的基础上,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设中,设计部门和施工单位一起落实环保设计方案和投资方案。

3.3避绕环保敏感区域

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时,设计人员要能够辨识并规避环保敏感区域,甚至缩短工程初期的时间,来开拓业主的受益面,有利于工程的顺利进行,从而提升工作效能。

3.4与环保规划相协调

目前,在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过程中,人们对于上一层次的设计协调的探究十分重视,但却忽略了在环保层面上的统一协调的探究。因此,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过程中,要经过不同层面概括性的探究比较,更完善的落实环保理念,并且在设计过程中融入可持续发展观,从而将工程效益和环境保护有效的融为一体。

3.5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贯彻环保理念

在工程的设计、策划和施工的过程中,要始终贯彻环保理念。首先要增强环境保护专业和其他专业之间的沟通,如机电专业、建筑专业、施工专业和规划专业等。此外,要增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评定单位、技术审核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这样才能够统一设计单位和其他单位之间的环保工作重心,降低项目的设计时间,从而优化调整工程的设计,并落实环保的实际措施。

4结语

第9篇:保护视力的意义范文

1.知识目标:知道增强自我保护的方法。

2.能力目标:培养基本的道德判断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体验自我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的意识;树立正确的道德观。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问:前面,我们学过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受到哪几种保护啊?(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

问: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看这个案例中,哪一句话体现了哪一种保护。(屏幕呈现案例)

问:晓斌最后的下场是什么?晓斌不是受到这么多的“保护”吗?为什么还落得如此下场?

问:看来,我们仅有的这四种保护够不够啊?

问:还需要什么保护啊?(自我保护)

二、讲授新课

问: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去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呢?我们先来看几张图片,从这些图片中,我们能不能得到点什么启示。

探究活动一:增强自我保护之防止误入歧途

图片1:“三缺一,凑够手”

问:图片上你看到什么?打麻将对他有什么影响?

问:图片上的同学知道这些危害吗?他明辨是非吗?

(提示:学生若回答该同学知道这些危害,不过不能怪他,是大人叫他打的,那么就问:大人叫是大人的错,这位同学他自身有没有错呢?他有没有抵制住诱惑呢?学生没这么回答,教师也要引出。)

图片2:“敲诈”

问:图片上你看到什么?敲诈是一种什么行为?

问:是美德还是丑行?他明辨是与非、美与丑、善与恶吗?

(提示:若学生回答不能怪小黑,是他“大哥”唆使的,那么就引导学生回答“大哥”这样做是大哥的错,是违法行为,小黑自身有没有错呢?他有没有做到依法自律呢?学生没这么回答,教师也要引出。)

问:通过以上分析,哪个同学能回答我们一开始提的那个问题——怎样增强自我保护?

教师小结:(屏幕呈现,学生齐读)一、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注意培养自己对真与假、是与非、美与丑的分析和辨别能力。二、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诱惑。

情境体验:一个周末的晚上,你表哥(社会青年)生日,请你去营业性舞厅跳舞、喝酒庆祝他的生日。你怎么办?(提示:请几个学生谈去还是不去以及理由)

教师语(过渡):上面我们讲的增强自我保护主要是从自己不走违法犯罪道路,自己不毁害自己这个方面来讲的,但是,如果别人侵犯了我们,我们该怎样做才能保护好自己呢?我们来看几张图片。

探究活动二:增强自我保护之遇到险境时

图片3:一人在家,陌生人来敲门:“大侄子,不认识我了,我是你二舅呀!快开门!”

问:如果换成你,你该怎么办呢?

教师小结:要保护自己,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提高警惕,这是避免受到侵害的重要前提。

交流探讨:我们对社会生活的哪些方面要提高警惕?(学生讨论发言,教师归纳总结)

教师语(过渡):刚才我们讲的是为了避免受侵害,我们首先要提高警惕,那么如果侵害真的发生了,我们又该怎样应对才能保护好自己呢?

图片4:一女同学正在被人敲诈。

观点碰撞:

问:遇到敲诈时我们该怎么办?下面有三个同学的做法,你同意谁的?(屏幕呈现)

小花:遇到敲诈,乖乖给钱,人身安全最重要。

小兵:遇上敲诈,要态度强硬,坚决不给。

小强:碰到敲诈,要灵活点,可以先给他钱,事后叫几个“哥们儿”想“办法”,找到那个敲诈者把钱“要”回来。

步骤:1.给学生几分钟时间安静思考。2.叫同意小花的学生举手,并请一个学生作为代表说明同意的理由。3.叫不同意小花的学生举手,并请一代表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小兵、小强的做法也按同样步骤让学生讨论。)

问:既然这三种做法都不妥,那么你觉得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教师小结:用智慧保护自己。

教师语(过渡):生活中有很多事有时光凭警觉和智慧是解决不了的,那么又该怎么办呢?请看案例,从这个案例中能不能得到一些启示?(屏幕呈现案例和问题)

教师小结: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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