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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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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知识

第1篇: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范文

我国食品产业链发展不平衡随着食品产业的工业化、市场化,食品市场呈快速集中趋势,而作为食品原料来源的农业仍处于分散经营状态,造成分散的小农经济与现代食品工业对接失衡。换言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下游环节集中度和规模化程度较高,管理水平和可控性也较高,而农资、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产品流通领域等上游环节则处于无序竞争状态,可控性较差。可见,上游小农经济与下游食品工业化发展不平衡,食品产业链缺乏稳定性、协调性,上、下游产业链有效衔接不足,原料提供、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服务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是造成食品产业链安全源头失控的潜在风险。此外,产业链源头落后的分散经营方式,难以形成完整可追溯的产业链,食品质量从源头上得不到有效保障。

食品信息不对称食品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选择食品取决于消费者所能获得的食品质量信息充分与否。充分、准确的食品质量信息可以使消费者作出正确的消费决策,消费信息的不足与错误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决策质量。随着食品科技的发展,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于食品产业,消费者难以掌握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全部信息,难以通过传统方法来评估食品质量和风险。消费者无论在消费前还是消费后短期内都很难辨识和感知食品的质量是否安全,消费者购买某类食品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食品属于信用品。[16]食品产业链中,原料供应、生产加工、流通储存、分销零售各环节不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这将导致食品市场决策与交易主体的防御成本增加、食品市场的效率下降、劣币驱逐良币等不利后果。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食品产业链变得越来越长,控制产业链安全的难度也随之加大,许多生产企业不清楚自己最终产品中所有成分的来龙去脉,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经营者对问题来源一无所知,这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潜在风险。

食品产业流通环节过多、经营成本高,由于物流和销售等中间环节成本的增加与高额的进场费,再加上食品流通环节税收政策调控不足,流通中的成本有时甚至高于食品本身的生产成本。食品制造企业的利润被流通环节的经营者挤压,食品制造企业又对初级农产品生产者的利润挤压。利润分配格局扭曲使成本一再转嫁,引发食品安全恶性事件,最终由社会来买单。如在“三聚氰胺”事件中,一方面,奶站、奶农与奶业之间仅是买卖关系而非利益共同体,奶企、奶站和奶农之间没有做到价值共享。奶企没有将利润与奶站和奶农分享,奶站和奶农缺乏保证原料奶质量的动力;另一方面,奶企为了应对业内的激烈竞争,不断压缩成本,为维持利润将成本转嫁给奶站和奶农,根本不考虑奶站的收购成本和奶农的养牛成本,结果导致了一些收奶站和奶农的不法添加,使产品质量追溯无法进行。可见,只关注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竞争,而忽视其合作和价值共享,最终将导致产业链及其个体的价值都无法实现。因此,产业链要持续健康发展,上下游必须具有合作的意愿,共享价值链带来的利润,否则,一些从事低附加值环节的经营者就没有动力为其下游经营者提供高质量的产品,进而导致下游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无法保障,最终价值难以实现。可见,忽视上下游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和价值共享,最终将导致产业链利益分配失衡,影响食品安全和产业链持续健康发展。

农民和消费者是食品产业链中的弱者产业链上游的种植、养殖和下游的市场终端消费是食品安全控制的薄弱环节。产业链上游的农民和终端的消费者,是食品产业链中的弱者。一方面,在食品工业化的生产方式下,从农田到餐桌,经过种养、初级加工、生产制造、仓储运输、分销零售等环节的漫长过程。食品生产经营的多环节和多要素,徒增了消费者的信息劣势。在农民和消费者之间有无数看不见的手在操作,农资商、农副产品的收购商、食品加工商、储藏运输商、批发零售商、专家失职、监管失职等,都使得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历程充满了不安全感。另一方面,在市场化的食品供应体系中,食品产业的利润被中间商盘剥,农民的耕作收入不断被挤压,农民从中获利甚微。如即便在美国,农民从消费者的食物消费中所获得的收入还不到食物消费价值的5%。这将造成难以维护产业链上游种养者的权益和难以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并存的双重困境。食品产业规模化程度不高,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食品工业总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是衡量一个国家食品工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2010年我国食品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值为0.88:1,这一标准远低于发达国家3:1左右的水平。食品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兼并重组力度不够,大中型企业偏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低,“小、散、低”的格局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小、微型企业和小作坊仍然占全行业的93%。[17]可见,缺乏科学的产业结构和经营模式同样是我国食品产业链安全面临的深层次问题。

作者:王辉霞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系

第2篇: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范文

[关键词]地沟油 食品安全 法律监管

一、 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高度物质享受的追求也越发凸显,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空前增强。然而近年来,我国屡屡发生“地沟油”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不仅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消费者对监管机构不信任和不满随之明显;严重影响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稳定,而且给相关行业带来难以估量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食品无小事,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因此,对食品安全进行全面的、彻底的、有效的法律监管刻不容缓,公众渴求的监管时代应该提前到来。

二、 从“地沟油”事件中看现有食品法律监管机制

(1)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缺乏系统性、协调性

尽管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监管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框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虽然数目众多,也几乎涵盖了食品链的所有环节,但由于制定部门的级别不同、制定时间不同,导致整个食品安全法律冲突现象严重、体系缺乏统一协调性,笔者认为难以有效形成系统合力,此外《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以来,施行时间短暂,缺乏系统完善,由于执法部门的执法惯性,对新法适用难以策应。

(2)检验检测标准滞后

一方面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制定的时间早,已无法适应食品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大部分行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都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而随着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过早的食品质量标准已不能涵盖新型的化学制剂,一些有毒有害食品可以顺畅地流入市场。如“地沟油”事件发生后,地沟油的检测方法确迟迟未出台。

另一方面国内食品的标准普遍低于国际标准。我国出口食品的安全标准一般严于国内食品的安全标准,截止到2010 年统计中国出口食品合格率始终保持在99%以上,基本与国际接轨。但国内的食品安全现状却不容乐观,因而在制定严格的出口食品质量标准和许可证制度的同时,还必须制定与国际市场相统一的内销产品质量标准与之相符。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构想

(1)调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安全行政管理机构为确保食品安全,对食品的生产、流通、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的法律制度。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合理分工、行业协会的作用发挥、全民食品安全教育等三方面来完善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最终建立一个科学的风险评价和食品安全评价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各负其责,各监管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能够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2)健全严格的问责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即对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时的考察制度,对不执行或乱执行的结果承担各种责任的追究制度。包括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内容、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等几部分。

合理配置责任形式。《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违法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形式,总体上偏重了政府处罚的行政责任,以民事责任手段强化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的规定偏少,而对刑事责任则只笼统地规定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因而,须对责任形式进行合理配置,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3)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优化检测体系

系统完善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不仅是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更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行为的指引。在我国,一种食品通常会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四项标准,而四项标准通常又差距较大。对这些标准应进一步进行整合、改进,统一食品质量检验标准,从检验程序、检验方式等多个方面来优化整个检测体系,从而保障健康的消费市场。

参考文献:

[1]戚建刚.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之转型[J].法学研究,2011

[2]张奇志,邓欢英.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对策措施[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6

第3篇: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范文

关键词:食品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056-0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关系到每个社会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然而食品安全问题却不断凸现。三鹿婴幼儿奶粉、“染色馒头”、“瘦肉精”、“激素门”、“小龙虾”等食品安全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以法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是我国目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1.成立权威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要进一步理顺体制,成立权威的食品监管机构,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权威性,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把分散在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都纳入这个新成立的监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监督、统一管理。该监管机构的职能包括: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的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对食品在市场上流通的监管;对消费环节的监管,包括餐饮业、食堂等的卫生条件和环境;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以及对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后处理等。

2.完善食品安全检测制度。废除食品安全检测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制度,由综合的、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统一监管。即把分散在农业部、质监部、卫生部等的食品安全检测职能都纳入这个综合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杜绝多个检测检验机构并存导致重复检测、交叉检测,造成现有资源浪费、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加强各检测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相互协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数据库,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天候、全方位监测食品安全状况。另外,还可以在这个综合机构定期召开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交流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共享信息,促进机构中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协作。

3.提高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工作人员是整个组织的核心,要大力提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其思想、业务和作风的基础性建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做到公正执法、合理执法、文明执法。充实监管工作人员力量,对新人进行严格考核,并严肃纪律,加强管理。同时培养工作人员的消费者保护意识,时刻以维护广大公民的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充分认识消费者长期所处的弱势地位,切实履行保障公民健康安全的职责。

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我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这种监管模式出现很多问题,需要从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1.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责任。当前,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较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裁。解决这一问题,要在完善立法和理顺体制的前提下,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把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机关的职权,统一视为责任,以责任制约权力,强化行政执法责任。

2.对相关管理人员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对当事人查处以外,应该对于相关的食品监督执法部门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使那些没有认真履行执法责任的失职人员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立这样的制度,目的在于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也是因其行政不作为或是渎职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保证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积极负责地行使其法律责任,从而切实管理好食品市场的安全。

3.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食品经销实体,如食品的生产制造者、食品加工设备供应商、食品的各级销售商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规定的不是很明晰,有的在具体责任上还有一些漏洞。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律上建立统一的责任制度,遏制非法经营,明确食品经销实体的责任,填补法律责任上的漏洞,杜绝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生,从而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

三、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是一项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和国际接轨,缩短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标准的差距,必将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内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内容应进一步完善,主要包括: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明确社会各阶层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对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和信用体系等。在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基础上要制定各种单行法规对基本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这些方面包括:标准化、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使用、检疫分级、质量监督检查、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与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此外,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鼓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

环视国外的立法现状,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保障食品安全的立法一般多采用“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基础,多层次立法,多法并行”的立法模式。日本有处于核心地位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辅之以《家禽传染病预防法》、《饲料安全法》、《牛肉生产履历法》、《食品卫生法》、《禽类处理法》、《牲畜屠宰场法》等12部法律,从而形成了注重控制源头污染、加强事前监管、覆盖可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各领域的法律体系。因此,我国应以《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契机,建立一套以《食品安全法》为统领的、以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完整法律体系。

2.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立法。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实施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通过立法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体系混乱的问题。对已经滞后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补充和完善,对一些涉及食品监管的旧法进行废止和修改。通过完善已有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法规相补充配合的多层次、专门、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冲突,确保法制的统一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3.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能有效地保护食品安全,也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体现。提高生产者违法成本的措施主要有:(1)加重对破坏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直至死刑,同时还要改变以往对同一问题惩罚力度差别过大的问题,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充分体现立法力度和法律的威慑力。(2)实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打破了我国以往伤害后才进行处理的惯例,发现有批量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可能会对大众造成伤害时,企业就有义务进行召回。(3)对被欺骗的消费者进行赔偿。这种赔偿不仅包括不合格食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有形损失,还必须包括对不合格食品潜在危害的赔偿。

四、健全食品安全标准

1.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应根据我国目前现有的食品标准不统一、水平不高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组织制定和完善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标准统一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加大对各部门统一并入食品安全机构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投入,特别是从人力、财力等各方面予以支持,尽快废除原有的一些不合理、重复制定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将食品安全标准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予以统一,使得企业能够有法可依,避免其无所适从。

2.进一步完善食品监督的抽查检验程序。制定统一的食品监督抽检程序,明确食品检测应委托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下设的职能部门,执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并明确这个食品安全检测职能部门食品安全信息,改变当前地方执法机构随意食品安全信息的状况,确保公众得到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建议尽快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统一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认证和监管规范,由统一、权威机构对所有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检测能力进行专业的评估和监管,确保检测机构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此外,应确保执法机关充足的检测经费,严禁其借检测乱收费。

3.适时修改食品安全标准。随着食品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市场需求的多样化,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旧的标准会逐渐显示出它的不适应性,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比如在日本,食品标准每隔五年要修订一次。在标准的修改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其是否能适应食品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还要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外有关国家、区域组织已有的食品标准;不仅要考虑我国的国情,也要注意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食品技术;不仅要规范制定标准的组织,而且要进行标准定稿前的二次评审,即初审和终审。使食品安全标准,与时俱进,跟得上国际步伐,填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空白。

五、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1.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可溯源性。食品生产的市场化、信息化、规模化是食品生产可溯源性的基础。食品生产企业采取市场化、信息化的企业生产方式,淘汰落后的小作坊生产模式,实现企业规模化生产,完整的信息管理过程,这是食品安全生产可溯源性的条件。政府要提高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促进食品行业的规模化经营。此外,政府要积极开展对原料产地生产环节的信息收集和记录。

2.完善食品召回制度。解决目前食品召回法规不统一的办法是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同时加大资源共享,统一职能部门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实现食品召回的及时有效,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国家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在食品召回中,不仅要将缺陷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同时也要将食品召回相关事项告知有关各方,以确保食品召回及时有效地进行。

3.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功能。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如电视、网络、报刊的大范围普及,舆论监督以其传播速度快,时效性高,范围广的优势,对食品安全进行间接地监管,能取得和法律法规监管相同甚至超出法律法规监管的效果。正因其是一种特殊的监督管理方式,所以才能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从而弥补了法律法规监管的不足,相得益彰。应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功能,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的部门、人员及当事人进行彻底曝光。

参考文献:

1.梁太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1)

2.龚恒超.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法制的反思和构建[J].政法学刊,2009.24(6)

3.张舒.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N].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9,12(1)

4.李荀.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10.6

5.李静.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08.6

6.蒋抒博.食品安全管制的经济分析.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6.4

第4篇: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范文

一、健全管理体制,夯实“责任墙”。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区委区政府专题研究细化分解部门监管责任、镇街领导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列出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任务。建立了区、镇(街)、村三级负责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和体系,出台了畜产品生产全程控制、产地检测准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了“齐抓共管、层层落实、主动作为”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创新监管平台,织密“防护网”。将全区动物养殖场、兽药GMP企业、饲料企业、屠宰企业等监管对象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目录库和质量安全应急管理系统,建成畜牧兽医服务“110”云服务平台、生猪产品质量溯源系统和兽药饲料安全生产电子监控系统,对动物防疫检疫、无害化处理、养殖环境监管等实行数字化管理,实现“养殖―屠宰―加工―交易”的全程溯源、全程监控、全程服务、全程公开,大大提升了监管效能和应急处置水平。

三、落实防检机制,打好“主动仗”。为从源头防范控制畜禽疫病风险,我们建立了“以监促防、以检计酬、网格管理、采检分离、采血补偿、风险评估、分片出证、不达标问责”的防疫检疫监管考核模式,对辖区散养监测单元、规模化养殖场采集血样,免疫抗体水平高于国家规定标准。在全区设立21个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和2个检疫省级道口,在畜禽屠宰场派驻官方兽医,严把动物检疫检验关口。今年以来共检疫生猪126万头,检疫畜禽产品1.7万吨,检疫率100%。经常性开展以打击“瘦肉精、三聚氰胺”等为重点的专项行动,抽检合格率和案件查处率达100%。

第5篇: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范文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细化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第21条规定:“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做出说明”。

实践中对食品中有关原料是否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的认定存在较多的问题。第一,按照国家现有食品安全标准,有的食品中鉴定不出有毒有害成分。第二,经鉴定,虽能鉴定出有关物质,但难以认定其为有毒有害物质。第三,有的食品已经售出,无法追回进行鉴定取证。第四,鉴定机构只对检测出来的物质负责,但对其是否有毒有害需要其他机构来认定。

解释第21条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食品原料的认定问题。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认定食品原料是否对人体造成损害。它赋予检验报告证据资格,并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既解决了鉴定类证据的资格问题,又能贯彻刑诉法修改的最新成果,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第一,食品市场日新月异,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标准相对滞后,很难适应变化的食品市场。专家处于某一领域的前沿,在一定程度上能紧跟食品市场变化的步伐,在法律法规空白的情况下能够准确的认定食品的安全问题。其实质是以一种动态的食品安全标准来适用变化的食品市场。第二,该条规定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强化专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实体上,有一些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此却是空白的情况下,它规定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程序上,法官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要求专家出庭作证,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后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解释第21条规定对指导司法实践的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该条过于粗略,在适用过程中也会暴露一些问题。第一,没有对专家做出具体界定,出现结合专家意见难的问题。专家所处地域、研究方法等不同,可能导致各个专家对食品原料是否对人体造成损害有不同的意见。东部地区、西部地区专家对食品原料是否对人体造成损害的认定相左时,定罪量刑时应结合哪个地区专家的意见。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专家对食品原料是否对人体造成损害的认定相左时,定罪量刑时应结合哪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的意见。第二,基层地区特别是一些僻远地方审理食品安全的案件,出现专家出庭难的问题。专家大都分布在各大中型城市特别是东部城市,基层地区几乎没有专家。基层地区审理食品安全的案件,需要专家出庭作证,法庭不能随时安排专家出庭。法庭得通知距离较远地区的专家出庭。专家证人的补偿费用相当高。专家来基层后又得安排人员的接送、安排吃住等,期间可谓烦琐复杂。有些法院图方便、省事往往以“没有必要”为由拒绝向专家发现出庭作证通知。若法院向专家发出出庭作证通知时,专家可能会基于其专业对通知进行判断,认为没有出庭必要加之距离较远,专家可能拒绝出庭。第三,制约裁判权,出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监督难的问题。“必要”是解释第21条赋予法官就专家是否出庭作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要求专家出庭由法院一方单独决定,其结果是诉权不能有效的制约裁判权。没有对“必要”的情形作出规定,规定哪些情况下应当安排专家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都认为专家应当出庭作证遭法院拒绝后又应当采取何种救济途径。

适用解释第21条,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将出现的问题。第一,从制定本解释的原意出发,解决专家意见不同的问题。本解释是基于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而做出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统一规定,结合是否对人体是否造成损害的专家意见应坚持“从有”原则。如一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专家意见,一份对人体不造成损害的专家意见,应结合对人体造成损害的专家意见。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统规定,结合对人体造成损害大小的专家意见时应坚持采用“犯罪地”的专家意见。即采用犯罪地所在省、自治区、自辖市的专家意见。第二,应当对法官就专家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做出限定。笔者认为出现以下情形时,专家应当作庭作证。其一,专家意见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即专家意见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项,如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判处死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具有关键影响,而并非一些细枝末节的事实。其二,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有均有异议的。第三,完善救济途径。要求专家出庭作证,控方、辩方可以在庭前听证会议中提出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若专家不出庭作证可能侵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致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可以在上诉时作为上诉理由一并提出。若公诉机关要求专家出庭作证,法庭予以拒绝,检察机关可以为此为由做出抗诉。

第6篇: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网购食品

1 我国食品安全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概况

世界卫生组织于1996年给出了“食品安全”的定义:“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对人的健康造成损害的一种担保。”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的含义有以下共识:

1.食品安全属于综合概念。食品安全涉及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多方面内容。2.食品安全属于社会概念。食品安全是社会治理方面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度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其治理的要求有所不同。3.食品安全是一个政治性概念。食品安全是一国政府职责的体现,并且关乎公民的切身利益。4.食品安全更是一个法律性概念。从上世纪80年代起,部分国家开始以食品安全综合立法逐步替代卫生、营养和质量的立法。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指涉及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我国政府颁布施行了一系列有关保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奠定了基础。《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2015年4月24日,新《食品安全法》通过审议,并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2 新《食品安全法》的不足

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显示了国家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与旧法相比较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新《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不对接

由于新《食品安全法》刚刚颁布实施不久,在许多方面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来得及与之相衔接,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与其他法律法规对接。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与旧法比较,该条调整了罚款额度,但在确定罚款具体数额上留有过大的裁量空间,这样会很容易导致罚款不明确不公平、不公正现象。

(二)监管机构和人员存在问题

首先,食品安全监管权不稳定。在制定《食品安全法》之前的时期,食品安全管理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指导,从《食品安全法》起草以来,食品安全的管理职权又移转给了国家质检总局,新《食品安全法》由国家食药监总局主导,职权又转移给了食药监总局。多次主导权的移转导致了监管权的不稳定性,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其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分配不明。在2003年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成立了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负责保障食品药品的安全,对食品药品的安全进行监督和协调,其职能是全局性的。但在实际的工作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有一部分被其他部门分割出去,在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就不能起到总领和指导的作用,导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矛盾和重复。

第三,从事监管工作人员的能力参差不齐。监督管理工作往往涉及法律法规的运用,很多时候涉及执法处罚的问题。这就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执法素质。但在实际当中,部分工作人员通常执法素质执法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在实际的执法监督过程中难以做到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

(三)政府职权干涉市场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还是依靠政府的职能,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传统的监管模式下政府职权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不适当。以往的模式下对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采用不同手段履行监管职责时难以把握监管的度,导致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超过必要的限度。2.监管的方式缺乏必要性。市场化的今天,在一部分食品行业或部分情况下,市场有自律的能力和积极性,这时就没有必要介入政府的职能来督促监管。3.监管不平衡。当前监管机构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时,部分情况下只是为了完成既定的任务目标,严格监管只集中在特定的一段时期,其他时间监管的力度就会小很多。同时存在监管不公平情况,使得行政相对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3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一)确保新《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的对接

在新《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一段时间之后,应当及时调整其他法律法规与新《食品安全法》的对接问题,明确罚款的确定标准,以及其他行政处罚的标准。其他法规、条例有关食品安全、食品质量标准的都应与新《食品安全法》相衔接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理顺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形成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二)改革监管机构与提高人员素质

首先,在新《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稳定食品安全监管权的主体,形成高效便捷的食品安全监管职权,这样才能够统一指导,制定有效的政策方针。

其次,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权分配。通过制定部门规章与新《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权,细分各自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各自负责相互协调。根据实际的必要性,回收拆分给其他部门的职权,形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的专业性和集中性。

第三,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根据工作强化培训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合理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避免过度干涉

必须明确市场与行政的界限,改变以往陈旧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首先,应当适当监管。对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定具体的标准来执行,使得执法和监管人员能使度把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其次,要有必要才监管。对于部分行业和情况,可以交给市场来自律。第三,要做到平衡监管。在任何使其都应按照标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而不是一味的为完成上级的任务。同时,保障相对人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监管力度,杜绝权力寻租。

参考文献

[1]涂永前.食品安全的国际规制与法律保障[J].中国法学,2013(4):135-148.

[2]戚建刚.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之转型[J].法学研究,2011(1):33-49.

[3]隋洪明.论食品安全风险预防法律制度的构建[J].法学研究,2013(3):56-64.

[4]张志勋.系统论视角下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研究[J].法学论坛,2015(1):99-105.

第7篇: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范文

二是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食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按照××市工商局《____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努力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集中开展了乳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节日性食品专项执法检查和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了销售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市场尤其是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三是认真落实在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中推行“一票通”台帐制度。根据省局总体部署,结合××实际,市局制定了《在全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中全面推行“一票通”台帐实施方案》,积极引导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全面推行“一票通”台帐。目前,对全市范围内___户食品批发户全面完成了“一票通”台帐推行工作,发放“一票通”台帐_____本。并在流通领域十大类重点商品经营者中逐渐推广使用。同时,加强对“一票通”台帐的规范建立情况的检查;对不认真执行“一票通”台帐的食品经营户加大处罚力度。

四是“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工作稳步推进。按照省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全市工商系统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把一批管理规范、诚信经营、食品合格率高、“一票通”台帐和自律制度建全、经营环境店容店貌符合卫生标准、社会声誉良好、发挥典型引导作用的食品经营户推荐市局。经过经营户自己申请,工商所核查,县工商局审核公示,市工商局批准的创建程序,评选出了___户食品经营户为全市流通环节第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店”。

第8篇: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形式和内容,全面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提高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保障全县食品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初步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多方位宣传教育网络体系,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得到普及,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明显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制观念显著增强,宣传报道进一步规范,相关信息更加公开,形成全民关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三、基本内容

——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重大决策部署。

——广泛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等活动取得的成效,曝光食品违法典型案件。

——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常识的普及宣传,倡导科学、合理、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大力宣传重视食品质量安全,讲求企业信誉的典型,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宣传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基地建设的成果,宣传优质食品、优质品牌,提高我县食品信誉,增强公众食品消费信心。

四、主要措施

(一)完善工作体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把食品安全宣传纳入工作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村(居)委会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宣传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倡导科学、健康的食品安全消费观念,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大力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忽视食品安全,制售伪劣食品的行为。食品安全领导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研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宣传计划和重大活动方案,组织协调全县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

开展食品安全“进农村”活动,采用张贴版面、举办公益讲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食品安全常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活动,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和谐社区、安全社区的建设。开展食品安全“进学校”活动,将食品安全教育列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和健康课程教学内容,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发挥“一带四”的作用。行业协会、团体、专业性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组织要利用各自的优势和特长,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传授科普知识,帮助群众掌握识别伪劣的常识,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创新工作方式

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形成以举报投诉、来信来访、舆论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公众参与制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宣传。建立食品安全网站,通过互联网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监管部门与公众间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推进食品安全新闻会制度,统一重要食品安全信息。通过食品安全简报、内部参考资料等,及时向各级领导通报全县食品安全的状况及变化趋势。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树立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氛围。

(四)加强教育培训

坚持食品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定期举办各类讲座和培训,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使依法经营、规范生产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高度重视对广大农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深入到田间地头,大力宣传“无公害蔬菜”行动,向农民传授农业种植、养殖的安全知识,使农民自觉维护食品源头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乡镇、各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科学组织,周密部署

各乡镇、各部门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配合,讲求实效,认真组织实施各自职责范围内宣传教育活动,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总负责,层层分解任务,建立起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要落实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和具体负责人员,保证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9篇: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全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宣传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安全生产》为主线,坚持“三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三面向”(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职工),开展内容新颖、形式多样、社会广泛参与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媒体宣传,强化“红线”意识,普及安全意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在全社会营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注重实效和实际,与我单位各个科室、站所安全文化建设相结合。

二、活动主题

《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

三、组织领导

我单位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局长担任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担任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各个科室、站所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实施相关安全活动。

四、活动时间

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6月1日至15日为开展安全生产“大讲堂”活动;6月16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6月17日至29日为开展安全体验和应急演练活动。

五、活动形式和内容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6月1至15日)组织农机手观看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录像或图片,通过“以案说法”、“专家说法”、“驾驶员亲历”谈体会的方式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通过事故模拟教育培训展览,使农机手在感观上得到警示教育,认识到违章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机手和农机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及安全意识,组织在城区的格萨尔广场进行“依法保护草原建设生态文明”草原普法集中宣传,播放草原法律法规录音带,向过往干群发送草原宣传资料,现场提供草原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并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宣传草原法规法律。进行乡下草原普法宣传,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标语,在全县范围内巡回宣传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