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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影响因素
1.市场因素
我国内部企业产能迅速增加,同一行业产品存在同质化、低端化的情况。同时大部分企业无法及时掌握国外市场信息,造成市场需求预测出现偏差,进而盲目追求产能,在国内市场需求减弱的情况下,国外竞争力不足,出现低价恶性竞争的情况,影响到企业效益。企业没有正确预估国际市场需求,并未做好市场调研与分析,造成国家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2.企业因素
部分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不重视新型技术研发,资金投入力度不足,新型技术引进与加工装置改造方面落后,系统集成能力较弱,缺少高端技术人才,使得自身产品在市场上竞争力不足。
3.贸易环境
国际贸易面临着诸多不确定因素,如欧美的反倾销调查、提高环保标准、提高质量标准、政策变化、贸易保护等,直接对产品价格产生影响,造成产品成本增加,加之国内市场需求减弱,使得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不断降低,不利于市场效益增加。
二、提高国际贸易中市场竞争力的措施
1.明确营销目标,精准定位客户群体
国际贸易市场上企业主要面对国外客户,难以满足客户的具体需求。这就需要企业做好市场调查工作,结合目标区域客户需求设计自身产品,满足目标客户的需求,也要考虑市场变化与潜在需求。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企业国际贸易上采取一种无差别的营销方式,使得产品销售精准性不足。通过对目标市场分层设计,满足不同层次患者需求。通过细化分类目标市场与客户,实现优化资产,准确定位市场的目的。
同时,国际贸易企业要重视市场调研与分析工作,精准定位目标客户。整个营销过程中,企业要考虑不同区域、不同国家客户的差异性,提高企业产品资源与市场的匹配度,节约生产成本。利用这种方式可以最大程度满足消费者的差异需求,实现分层处理客户群体的目的,甚至还可以挖掘更多潜在客户,市场营销时选择不同的营销方式,提高国际贸易中国内企业的竞争力。
2.借助信息技术,提高宣传的覆盖面
新媒体代表之一就是微博,商家或个人等通过微博平台开展营销活动,将平台作为展开营销的平台,这种营销方式面对所有平台使用者,企业也可以在平台上树立起企业品牌形象。截止2018年,微博用户规模已超过3亿,各大汽车厂家也可以进行微博营销,新浪车企已经超过150家,其中宝马、奔驰及丰田车企做的最为出色,通过微博平台新品,总可以吸引大量粉丝的眼球,引发大家评论热潮。
如,“宝马微博悬疑大片来袭”中,可以在微博平台上掀起讨论热潮,吸引大量宝马汽车粉丝的传播,并借助地面活动将这股热潮推向高峰。微博平台上每天都有不同的商家推送产品信息,而且这种推送已经打破广告限制,还包括诸多的知识分享、养护建议等,吸引大量用户的关注,同时还不定期举办相关促销活动,消费者可以直接在互联网上的下单,与实体店相比价格更为优惠、购买也较为便利。
3.创新产品技术,增加产品市场占有率
近些年国际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使得我国国贸企业面临着巨大竞争压力。同时我国不断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影响到我国产品出口贸易,造成企业出口成本增加,尤其是我国内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限制高耗能企业产品出口,引导企业从低技术含量产品向高产品附加值转换。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贸易类企业可以发挥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的优势,及时发现国内外先进生产技术与装置,推动企业快速升级转型,及时引入先进生产技术、设备装置,奠定企业技术与产品创新的基础,尽可能缩短产品与国外产品的差距,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推动我国贸易类企业长远发展。此外,国际贸易类企业要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创新工作模式与方法,选择合适的营销策略,到传统模式的限制,大幅度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关键词: 电子商务;服务贸易;影响
引言
电子商务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的战略性新型产业之一,它的飞速发展提高了服务贸易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增加了通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金融、文化、咨询等智力密集、技术密集的高档服务贸易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进而推动了我国服务贸易的整体发展。
一、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应用评估体系构建
(一)评估指标体系设计
本指标体系用来评价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在服务贸易中的应用效果。指标的选取依据主要是研究了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参考了中国城市电子商务影响力报告、中国互联网研究与发展中心(CII)提出的电子商务指数得出。体系包括互联网基础设施、政策环境、电子商务交易、电子商务应用、服务贸易发展共五个层面的影响因子。
表1-1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应用评估体系
(二)数据采集与评价赋值方式
指标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公布的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第21次-第30次)、商务部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中国B2B研究中心的《1997-2009中国电子商务十二年调查报告》、中国报告网的《2011-2015年中国到户配送行业市场供需预测及未来发展趋势报告》、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公开的《年度财务报表》(2008年、2010年等),以及艾瑞网的《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年度监测报告》(2009-2010、2010-2011、2011-2012)、《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报告》(2008-2009、2009-2010、2010-2011)、《中国中小企业B2B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报告》、《中国网络购物行业年度监测报告》、《中国在线旅游行业年度监测报告》、《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中国网络购物物流配送研究报告》等披露的相关数据。
本研究指标起始年份定于2007年,因为自2008年起,进出口国际贸易、国内行业贸易、商品流通贸易开始加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进入多样化发展阶段。阿里巴巴在2007年下半年开始建立阿里速卖通,开拓海外B2B、B2C贸易市场。2008年,以敦煌网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小额外贸平台开始崭露头角。在中国B2B电子商务格局中,阿里巴巴几乎占据了近50%的市场份额,余下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也都被环球资源网、慧聪网、敦煌网、金银岛、我的钢铁网、中国制造网等新兴电子商务企业瓜分。
本研究以2007年的分析数据为基期数据,逐年将三级数据换算成相对数,再计算出三级指标相对数的加权平均数作为二级指标,根据二级指标各自的权数,加权后作为一级指标的指数。
二、我国电子商务在服务贸易应用中的效果评估
研究发现,电子商务在国际交易市场上的应用指数从2007年至今增长了10倍,并且增长速度越来越快,带动国际贸易以较之前更大的幅度上升。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各项指数都在快速增长,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总额突破8万亿元,达到80164亿元,比上年增长32.4%,电子商务对服务贸易的拉动效果可以在具体省市贸易发展中得到体现,浙江省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以速卖通为代表的众多电子商务外贸平台的综合竞争力一直是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地区的佼佼者,这些外贸平台在国际市场上的营收规模每年稳步增长,仅阿里巴巴一家在2012年就达到了约38亿元,有力的拉动了浙江省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增长,浙江省2011年服务贸易进出口达到238.8亿美元,并始终保持在我国各省市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前五名。
这种情况说明了国际贸易对电子商务服务的需求在不断增长,在我国服务贸易结构转型的重要时期,电子商务在推动服务贸易发展,尤其是新兴、高档服务贸易的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电子商务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分析
(一)电子商务促进服务贸易进出口结构变化
一方面,电子商务加快了旅游、运输等传统服务贸易的发展。旅游贸易一直是我国服务贸易的支柱,在高效的互联网技术和先进电子资讯手段得到广泛应用的大背景下,在线旅游贸易的发展潜力不断增大,以携程网、艺龙旅行网为代表的多家旅游网站是旅游贸易的新兴的生力军。相比传统旅游企业,在线旅游企业可以最大限度的将各种旅游资源结合起来,消费者通过链接和搜索引擎能找到更加多样化的信息,迎合了旅游贸易中越来越多的个性化需求,同时通过网上预订和银行电子结算系统降低经济成本,使贸易双方都得到益处。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提高新兴高档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水平,成为新兴高档服务贸易的创新发展新取向。根据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原始数据,可以计算发现,自2007年国际电子商务迅速发展以来,金融、广告、咨询等多种新兴服务贸易的贸易竞争优势指数稳步上升,行业竞争力不断增大,金融贸易的贸易竞争优势指数2011年首次突破负值达到0.067, 广告贸易于2012年达到0.263的高指数水平,咨询贸易也达到0.251,竞争力水平比07年增长八倍。电子商务新模式的应用显著地加快了我国新兴服务贸易在世界市场上的发展速度,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资本最密集的中央商务区,2003年上半年,率先尝试新的国际金融贸易中心的创新模式,以电子商务、电子金融为技术基础,利用电子货币的媒介,打造我国首个电子化国际商务中心区(E-CBD),吸引了超过1500亿元的投资浪潮,为金融贸易创造了更大的市场空间。
(二)电子商务使外贸企业虚拟化程度加深,提高了开展国际贸易的效益和效率
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基于互联网的国际商业有助于开发新的服务贸易形式,比如教育服务网上教学、技术管理咨询服务、网上医疗服务等。同时,电子商务作为传统交易手段的辅助工具,企业通过互联网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和网络营销,节约了传统营销调研产生的驻外机构的人工成本和集团内部的通信费用,真正实现了信息的跨国传递和共享。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电子商务有利于他们发挥产品的竞争优势,提高了他们在国际市场上与大型企业竞争的可能性。通过直接与消费者的互动,使得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更加贴近市场的个性化需求,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小规模生产的灵活性,抓住更多的贸易机会。
(三)电子商务促使服务贸易的运作手段发生巨大变革
电子商务促使服务贸易实现完全无形化。电子商务网上银行的应用解决了传统的信用证支付手段对买家带来的安全隐患,金融、娱乐、教育、咨询等服务产品可以通过计算机直接传输到客户终端。由此可见,相比于有形贸易,电子化的服务贸易优势更加明显,电子商务成为服务贸易的主要手段是大势所趋。
电子商务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政府部门对服务贸易的网络监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服务贸易的完全无形化,必然使得一国的海关、税务部门依靠常规手段的监管更加困难,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日益突出。在跨境电子商务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通关、税收征管等方面,我国政府都还缺乏统一的标准,出台的法规政策不完善且执行力度不强。针对以上问题,政府应当对电子商务给服务贸易带来的潜在隐患引起重视,加强法律监管,积极适应服务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和新环境。
四、结语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一方面促进服务贸易方式创新的深化,推动我国服务贸易结构转型,另一方面也加大了政府对服务贸易的监管难度。但纵观国际商务发展态势,电子商务与服务贸易的紧密结合是必然的发展趋势。我们应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应用,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对经济增长的倍增作用,将电子商务作为发展服务贸易的主要手段,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实力。
参考文献:
[1] 赵春雨,金晔.对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发展趋势的思考.[J].北方经贸.2006(04)
关键词 互联网时代 市场营销 创新策略
网络的迅速发展带动了经济市场的快速发展,然而在此环境当中,市场营销也同样面临严峻的挑战。新经济时代的到来,消费的需求也开始从单纯数量转变成了质量消费,移动互联网恰恰能够满足这种个性经济。也正是这种多样化并且个性化的消费需求,使得市场被细分,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因此,为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自身个性化的需求,企业必须要不断更新营销方式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市场营销战略。
一、互联网时代市场营销现状分析
互联网时代不断满足人们对于购物的新要求,同时也为市场营销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只有客观的分析市场营销的现状,并结合自身新特点才能制定出合适的、先进的创新策略,促进市场营销的快速转型和发展。
(一)市场营销的范围不断扩大
市场营销随着互联网大军的不断壮大而逐渐扩大范围,克服了传统市场营销的缺点。减少了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性,网络时代可以满足消费者24小时购物的需求,消费者在家就可以买到来自世界各地,各国家的产品,网购也走进了越来越多的人家,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群渐渐喜欢并且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和实惠。市场营销范围的不断扩大有效地刺激了国民消费。
(二)支付与交易手段多种多样
传统的市场营销的交易手段一般为现金支付、银行卡、信用卡支付等,随着网络经济的大行其道,支付宝、微信以及智能手机上的支付手段等一系列安全系数高、支付便捷性的在线支付手段不断涌现,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企业网络营销的开展,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方便,网络平台的推出为支付与交易方式拓宽了道路,多种多样的支付方式起到促进消费的作用。
(三)市场营销日趋国际化
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奠定了市场营销向国际化发展的基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推动商品走出国门,企业想要享受丰富的国际资源就必须走进国际的大环境中,积极参与国家间商品交易,收获国际贸易带来的巨大收益,以推动企业的深化改革,打开国际贸易市场,是互联网时代企业发展的大势所趋。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实行国际贸易活动的全面依序接轨,大踏步进入国际市场。企业着重考虑如何解决市场营销的国际化战略和本土化营销间的矛盾,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与措施。
二、营销策略的创新策略
针对当下互联网时代的市场营销现状,笔者进行深刻透彻的分析,认为市场营销的创新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通过对网络技术的充分利用,找到更好地实施市场营销策略的新颖途径,使得市场营销活动变得更加高效与便捷。
(一)提高市场营销优越性
互联网时代的市场营销以网络为基础,网络的方便和快捷已经就是最大的优势。第一,注重消费者的价值。传统的营销方式只注重“卖出商品”注重当下销售量,现代互联网的影响下,更在意培养长期的合作,企业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注重消费者的价值和口碑。因此,购物软件中给予消费者更多的发声机会,消费者对于商品质量,物流速度以及商家服务的评价都是重视消费者价值的表现。第二,互联网时代的市场营销以互动性为优势。商家重视与消费者的互动,多方位的交流可以照顾到更多消费者的个性化和差异,促进合作;频繁的市场调研收集大量数据,分析市场动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不断的自我批评与改进中找到最合适的营销策略,使设计出的产品更多地融入收集到的信息内容,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另外与其企业间相互竞争以至于两败俱伤,倒不如资源共享,共同进步达到互利共赢的和谐局面,双赢是理想的结局。互联网给予我们更多相互联系的机会,互动是最大的优势,企业应将互动优势最大化。
(二)市场营销机制同步性
营销机制同步性即协调性经营,及企业针对自身的均衡供给不同时间、不同季节等的非均衡需求不协调的现象,采取灵活可行的办法设法调节需求与供给的矛盾,使二者达到相对协调和同步的行销方式。其中也包括营销参与机制的同步性。市场营销的主体是消费者,应让主体积极参与到整个活动重来。第一,营销的基本态度是倾听消费者的声音,然后消费者才能听到你的声音,也就是顾客至上;第二,从消费者的利益和角度出发,学会发声,与消费者进行有效沟通;第三,要在互联网发声,联系消费者一起发声,消费者是最好的宣传力和代言人;最后,就可以“润物细无声”,打造良好的口碑,一切“名望”的产生都源于消费者的内心。外力影响消费者的内心的力量不容小觑。
(三)营销方式的多样性
互联网时代下,各种各样的营销方式层出不穷,丰富多样的营销手段不仅可以吸引消费者的目光,更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当下最受欢迎也是效果最佳的方式是体验式营销,顾名思义,就是站在消费者的感官、情感、思考等方面,重新定义、实际营销的思考方式,消费者是企业与市场的重要枢纽,整个消费过程的主体是消费者,本着“顾客至上”的服务理念。另外,积极借助网络平台进行营销活动,其本质是一种商业信息的运行,并主要通过网络方法来实现的营销设计与操作,使得营销活动更加数字化。网络营销可以借助于微信公众号、百度、微博等软件来开展市场营销,首先,微信是涉及年龄范围最广的社交软件利用公众号来推送产品信息获得更多关注度;其次,微博深受年轻人的青睐,提高知名度;电子邮件平台不但可以产品信息,而且可以实时收集用户信息,及时调整价格策略、产品策略。并提供丰富多彩的营销信息。通过直观地分析用户数据,消费者更加立体化的了解商品,使互联网时代的新型产物成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有效沟通的桥梁。
三、结语
思维的创新是营销策略的创新的起点。科学技术是社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人力资本是企业最为核心的资源,企业互联网时代给市场营销的挑战会愈演愈烈,带给消费者更多样更便捷的体验。互联网时代更是需要我们对营销进行外部开拓和内部管理进行各种创新,在原有基础上对营销的运作和管理的技巧进行不断升级,只有这样才能跟随时代的潮流,在信息时代占有一席之地,在国际舞台占有一席之地,乘着发达的互联网这一阵东风,勇敢地起航!
(作者单位为杭州中赢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彭P(1981―),男,浙江杭州人,研究生,杭州中赢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研究方向:企业资源计划管理。]
参考文献
[1] 张云凌.移动互联网时代市场营销策略转变研究[J].商业经济研究,2016(04):55-56.
[作者简介]樊文静(1982-),女,河南周口人,讲师,研究方向:服务经济、服务贸易、跨境电子商务。
[基金项目]浙江树人大学省级基地招标项目(项目编号:2013ZB06)。
2012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易额为23万亿元,同比增长32%,远高于传统进出易额62%的增长率。因此,在传统贸易模式受阻、大批中小企业面临发展瓶颈的内忧外患形势下,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改变对外贸易发展模式将是我国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重要路径之一,研究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及其对我国产业发展、对外贸易模式转型的影响机制,对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意义重大。
一、相关研究综述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
跨境电子商务的说法由来已久,但近几年来兴起的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意义上的“外贸电商”又有所区别。传统外贸电商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示商品信息,然后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真正的交易和支付环节并不在线上完成,如阿里巴巴B2B、Made in China、Tradekey、环球资源等。而再次引起重视的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跨境电商平台不只是用于展示商品信息,而是支持买卖双方直接通过平台达成交易并完成支付环节,跨境电子商务由信息展示时代迈向了在线交易时代。
结合Terzia(2011)、来有为(2014)等人的研究,我们认为,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应该是: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和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的一种新兴国际贸易形式。跨境电子商务的具体模式包括B2B、B2C、C2C三种。
(二)电子商务对跨境贸易的影响
Mann、Eckert、Knight(2000)对电子商务全球化战略进行了展望,认为电子商务正在改变企业和消费者创造、消费、购买商品的方式,因此,政府应制定和完善通信、金融、税务、隐私以及贸易领域的政策来适应这种趋势;杨兆(2002)分析了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认为电子商务会通过促进国际分工深化、更新国际贸易交易手段、改变国际贸易成本结构、重组全球贸易条件、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等途径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杨坚争、段元萍(2008)指出,电子商务为国际贸易创造了一种新的市场环境,海关业务流程也因此产生了重大变化;VanHoose(2003)用国际贸易的绝对优势和比较优势理论研究了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关系,并指出,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有利于解释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行业内贸易;胡军(2003)则从电子商务和区域自由贸易区的角度来分析电子商务对提高国际贸易优势的影响,他以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经济结构调整和重组、新兴行业产生和要素禀赋新要求五个方面为分析框架,来具体探讨促进区域电子商务的具体发展方式。
Freunda、Weinhold(2004)实证分析了互联网对贸易的影响,结果发现,在1995年和1996年,互联网对贸易几乎无影响和影响微弱,而1997―1999年,这种影响变得非常显著,且互联网对贸易的影响在贫困国家大于富裕国家;Terzia(2011)的研究也认为,跨境电子商务会给所有国家带来收益,短期内,这种收益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但长期来看,发展中国家的受益程度更大;赵志田、杨坚争(2012)选取中国2003―2010年面板数据,建立了进口、出口与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等相关影响因素之间的动态面板计量模型,分别从进口和出口两个层面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认为:从趋势来看,电子商务对进出口贸易产生的一系列积极作用开始体现,并且其影响趋势正在加快和增强。
(三)跨境电子商务对传统贸易模式的影响
跨境电子商务是融合了国际贸易和电子商务两种业态的新型跨境交易模式,目前社会科学领域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其发展现状及相关的物流、结汇、退税、通关模式等方面,而且这些文献主要是一些报道型文章,理论研究较少。吴哲等(2013)认为,在当前复杂严峻的外贸形势下,传统的外贸模式制约着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过度依赖传统销售、买家需求封闭、订单周期长、汇率风险高、利润空间低等问题长期存在,而跨境电子商务这种跨越时空的交易方式将彻底颠覆传统的贸易模式,重塑中小企业贸易价值链。刘娟(2012)分析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主要问题,认为通关仍是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最大壁垒,同时,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发展仍显滞后,跨境支付中的信用问题凸显。温?B、王健(2013)也提出,跨境电商给政府监管带来了挑战,具体包括海关通关、外汇监管、税费征收、消费者权益保护、统计问题等。刘嘉?F(2012)重点探讨了出境B2C按照普通货物以一般贸易模式办理报关出境的法律依据,并引入特殊监管区域,构建了基本符合当前法律法规、以海关监管相关价值管理为导向、符合平衡各方利益要求的海关监管模式。
综上,虽然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贸易模式正蓬勃发展,但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仍然较少,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研究跨境电子商务对贸易模式转型的影响机制,并对理论分析结果进行相应的实证检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时间较短,我们无法利用统计数据对理论分析结果进行检验,这里主要运用当前传统外贸企业转型跨境电商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探索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模式转型中的障碍和问题。
二、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贸易模式影响的机理分析
跨境电子商务缩短了产品从工厂到国外消费者手中的距离,并将极大地改变我国对外贸易的模式,本文主要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分析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模式转型的具体机制和路径。
(一)宏观层面的作用机理
宏观层面上,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导致贸易主体的结构发生变化。跨境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平结了生产厂商和国外消费者,其B2B、B2B2C、B2C模式都在不同程度上缩短了传统贸易方式下“生产厂商―国内出口商―国外进口商―国外批发商―国外零售商―国外消费者”的贸易链,这降低了大量传统贸易中间商的地位,部分贸易中介组织将消亡,贸易主体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发展机遇,由于其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都较为灵活,能够根据客户需求变化及时做出调整,迎合了全球范围内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因此,对外贸易主体中的中小企业比重将有大幅提升。另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拓展了外贸企业的国际营销渠道,扩大了对外贸易市场范围。传统贸易模式的市场推广渠道是有限的,且以一定的地域存在为前提条件,而跨境电子商务突破了这种时空限制,通过各种互联网媒介和电商平台推广产品或服务信息,形成了以互联网为中心的全球统一市场,扩大了一国对外贸易的市场范围,并进一步优化了全球资源配置。
(二)中观层面的作用机理
从生产方式和价值链等中观层面看,跨境电子商务使得贸易产品更加多样化,从而促进了出口企业弹性生产方式的发展;同时,跨境电子商务改变了微笑曲线的走向,有助于我国企业向价值链两端攀升。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属于高频率、小额订单为主的贸易模式,要求出口企业能够适应多样化且变动频繁的市场需求,这对固有的大批量、流水线生产方式提出了挑战。为了避免市场需求带来的风险,企业必须降低自身的转置成本,这要求企业改变其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实施灵活多变的弹性生产方式。模块化生产方式是典型的弹性生产方式,并将成为跨境电商时代外贸企业生产方式的主要选择,该生产方式通过将整个生产流程设计成具有不同用途或不同性能可互换选用的模块,更好地应对产品生产的不确定性和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另外,根据价值链理论,我国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对外贸易模式中,制造业厂商所主导的生产、装配环节处于“微笑曲线”的底部,是利润比重最低的部分,大部分利润被跨国公司主导的研发设计和营销售后环节攫取。而在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模式中,厂商可以直接通过电商平台对接国外消费者,绕过了商的销售环节,拉平了微笑曲线的后端部分。同时,由于厂商直接面对消费者,能够及时把握消费者需求变化,并完全可以通过消费者需求变化对产品的研发设计进行调整,从而掌握价值链前端的研发设计环节,将自己原创或通过模仿创新的产品直接推向国际消费者。因此,跨境电子商务改变了微笑曲线的走向,消除了暴利产生的土壤,重构了对外贸易价值链。
(三)微观层面的作用机理
从成本和风险的微观层面看,跨境电子商务降低了对外贸易的综合成本,包括市场调研成本、促销成本、信息传输成本、成本、售后服务成本等,不可避免的是,跨境电子商务虚拟化的特征增加了企业对外贸易的风险。跨境电子商务B2B模式中,买家直接在网站上详细的采购需求,供应商可以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主动报价并进行交易的前期磋商和各种资料传输,这种“无纸化”的操作降低了传统外贸企业的纸张、行文、打印、纠错等方面的开销。同时,跨境电子商务的零售或小额批发(B2C)模式比重会越来越高,厂商和消费者直接接触省略了中间的出口商、进口商等中介环节,大大降低了成本,且售后服务环节也相应简化。但是,由于买卖双方通过虚拟化的平台进行洽谈和磋商,缺少规范和标准化的契约,这增加了交易过程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商品的质量风险、支付的信用风险也将大大增加。同时,由于欺诈性网站和黑客的存在,交易过程的技术风险也相应增加。上述风险都将成为跨境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过程中亟须解决的问题,见图1。
三、传统外贸企业转型跨境电子商务的成功模式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数据有限,我们无法通过数据对理论分析内容进行验证,本文仅通过对和旺电器、好尔康科技、环宇集团等企业的案例,分析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做跨境电商时遇到的各种问题和企业转型成功的经验,为其他传统外贸企业提供借鉴。
(一)东莞市和旺电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和旺电器有限公司是电器零配件的专业加工生产厂商,拥有完整、科学的研发和质量管理体系,公司的技术团队完成了近千款各类五金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其产品80%用于出口,客户遍布全球20多个国家和地区。随着国际市场萎缩和国内成本的持续上升,传统贸易的利润空间日趋微薄。2013年,和旺电器开始涉足跨境电商的B2C业务,为了避免与原有B2B业务形成竞争,公司选择了珠三角的优势产业――电子产品进入跨境电商行业。和旺电器转型中的经验可以总结为:
第一,B2B与B2C相结合的差异化运营模式。和旺电器是以为世界500强企业做五金配件供应的B2B业务起家,通过邮件、展会等传统手段进行客户培育,其B2C业务则选择了消费电子等成品,将企业全球申请的“HLC”品牌作为B2C产品线的主要品牌,通过构建自有品牌开拓海外市场。需要强调的是,在B2C业务上,和旺电器给自己的定位是其他制造业企业的“海外B2C事业部”,即通过其电商团队,将这些企业的产品重新设计、包装并销售给国外消费者。
第二,结合跨境电子商务运营需要进行人才结构的调整。传统外贸需求的人才主要是符合大买家要求的前端生产和工程研发人员,以及实现长期沟通和关系维护的后端营销人员;而跨境电商B2C则需要研发设计人员能够及时洞察消费市场趋势的变化,营销人员要熟悉电商平台的营销方式且具有更强的服务意识以提供更好的客户体验,这要求传统外贸企业调整其原有人才结构。和旺电器从2008年起就开始有意识地减少自身生产制造的规模,大力打造自身采购和营销团队的竞争力,向制造服务型公司转型,因此,这也保证其能够适应B2B和B2C平衡进行的发展模式。
第三,转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要向价值链高端“延伸”。与传统加工贸易不同,跨境电商B2C业务中,要求卖家更贴近市场,能够及时响应买家需求,因此,这要求企业向价值链后端的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环节延伸。和旺电器通过原有B2B的海外office建立了海外仓,在当地发货,这解决了跨境物流的时效性和可靠性,大大提升了消费者体验,客户满意度大幅提升。
(二)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好尔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要经营电子产品、LED灯、电子烟的研发销售和技术进出口,其中,LED灯有专门的供应商厂家提品,电子烟有自己的生产线。2012年3月,公司开始经营电子烟的跨境电商业务,仅仅一年时间,公司销售额就突破了千万元。好尔康科技的经验表明,传统外贸企业转型跨境电商的关键点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跨境电商产品要瞄准细分市场。传统外贸企业想转型做跨境电商,首先要确定卖什么产品,也就是业内所说的选品。对于刚开始做跨境电商的企业,前期不需要追求大而全,重点是要做精一款产品,保证质量并合理定价;同时,不同的电商平台在品类和质量方面都有一定的定位,企业选择合适的产品之后还要找准适合自己产品销售的平台。
第二,企业要有互联网思维,利用平台数据实现精准营销。传统外贸企业如果仅仅将产品从线下搬到线上进行销售,结果很可能是无人问津,这也是大部分传统贸易厂商转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在跨境电商业务中,分析买家的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至关重要。好尔康科技专门招聘了两位数据分析员,这两位数据分析员专职分析各大平台的客户数据,企业根据数据分析结果进行营销策划和广告投放,效果显著。
第三,电商人才至关重要。传统外贸企业想要做好跨境电商,需要本土电商环境的改善,只有形成良好的电商发展氛围,才能吸引跨境电商人才进入,以帮助传统外贸企业更好地转型,深圳、杭州等城市跨境电商发展较快的原因主要在于其浓厚的电商环境和充足的电商人才。
(三)杭州环宇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环宇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有着20多年经营历史的外贸企业,公司规模较大,其下属工厂有大约2000人,公司在美、英、德等国有稳定的合作伙伴。近几年来,海外经济环境的变化给公司经营带来了巨大影响,产品价格下跌,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同时,订单数量也越来越少,企业经营日趋艰难。2009年,环宇集团单独成立了“杭州环宇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专门在国内电商平台开拓线上渠道。2012年10月,随着全国各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成功案例的增多,环宇开始将跨境电子商务初步规划为未来的战略重点。环宇集团转型跨境电子商务的经验可以总结为:
第一,提高企业的品牌意识。国内某大型电商平台经常被人诟病的便是仿冒、伪劣产品较多,但事实上,这种情况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跨境电商经营中,品牌意识淡薄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形象,并将受到严重的惩罚。因此,在涉足跨境电商业务时,环宇集团建立了自主婴童用品品牌,以期在拥有严格商标法的国际市场上能够长期生存。
第二,解决企业报关费用偏高的问题。跨境B2C报关费用较高,这制约了国内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国内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中最畅销的产品依然是纺织服装类产品,其本身利润很低,而每次报关费用都与产品售价差不多,这制约了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宇集团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是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通过园区的规模化优势降低企业的通关成本。
第三,解决国际物流配送问题,提高客户体验。跨境电商货物要从国内厂家直接运送到国外消费者手中,整个物流成本较高、速度较慢,势必影响到客户体验。环宇集团利用海外仓进行货物储备,接到订单后选用当地快递发货,并及时响应售后服务需求,提高了用户体验。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关键词:337条款;301条款;反倾销;司法诉讼;本质辨析
中图分类号:F75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07)06-0035-08
一、美国“337条款”法律渊源
“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最早见于《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而得名。白此以后,美国历次贸易立法不断对该条款加以修正与发展。对确定现行“337条款”的实体架构与程序运作影响最大的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42条和《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美国法典》第19编的修订。
《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42条以“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为题规定: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其人将货物进口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限制、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将货物进口美国、或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在这4项权利方面已经存在或有尚在建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做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据此,“337条款”所涉及的“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做法,二是一般不公平贸易做法。从“337条款”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的争议都是涉及知识产权案件(如专利侵权),或是涉及较为广义的信息产权或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益。而非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由于与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所惩治的托拉斯行为相关,诉讼案寥寥无几。这就使得“337条款”在实现保护国内产业目的的同时,凸显了其重点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功能。
在知识产权方面,如果进口商或承销商向美国进口,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的产品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设计方案权,而该产品在美国又有同样的企业在生产和制造,或这方面的企业正在筹建中,即构成触犯“337条款”的行为。在确定美国是否有同样的产业这一问题上,可以考虑有关企业是否在厂房和设备方面作了重要投资,是否雇佣了大量的劳动力或筹措了大量的资金,或在知识产权开发方面有了实质性的投资(包括研发费用或授权许可费用)。确定该产品是否侵犯了美国的专利则显得较容易,只要方能找出美国的专利注册号及相关材料便足以提讼,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而确定该产品是否触犯了美国的著作权则显得较难,人必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和侵权事实。因此这方面的案子较少。同样,在商标、半导体芯片模板方面的案子也较少,主要的案子都集中在专利方面。
在一般不公平贸易(非知识产权)方面,违反“337条款”的行为指不公平的竞争方法和不公平的进口和销售行为,其所威胁或该威胁的后果是毁灭或实际上损害美国的同类工业,或阻止美国同类工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美国的商业和贸易。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或不公平的进口行为包罗万象,可以是欺骗性的进口行为,可以是行贿行为,可以是限制商业竞争行为。也可以包括“张冠李戴”(冒名替人做卖买)的行为和原产地做假行为。甚至还包括不公平地模仿美国国内产品上的一些显著特性,并且这种仿冒有可能误导消费者。盗用商业秘密也可以提起“337条款”诉讼。这些“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或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还必须构成了一种威胁,它所威胁的或该威胁的后果是毁灭或实际上损害美国的同类工业。判断此后果存在的重要标准是看是否由于这种不公平的进口行为导致美国同类工业的销售下降和利润损失、进口数量、市场份额的减少、低价销售、雇员的减少、本国市场的饱和、成本增加而又无法提价、市场需求导向、公平进口的事实以及本国的替代产品皆可作为考虑因素。
如何确定美国是否有相同工业的标准是很宽松的。可以说,只要在美国有相同的经营活动便可以证明有相同的工业存在。作为生产系统中的一个环节,如使用美国的土地、人力和资本占了重要部分,则此种生产活动便构成了美国有相同工业的存在。相应地,如果在美国设计玩具,拿到香港生产,再出口到美国,并在美国验货,则不能认为此生产制造活动是属于美国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外国制造的产品提供服务(销售、修理、测试),如果其服务增值约50%,也可以认为美国有此类工业存在。甚至美国境内销售网络也可能被认为美国有此类工业存在。就阻止美国同类工业的建设而言,则强调要求美国同类工业已具备条件开始生产,才符合条件。仅仅是市场调研、产品开发还不足以构成触犯“337条款”的前提。
二、美国“337条款”的特点之一:与“301条款”的比较
“337条款”实质上是一种以国内法的方式实现对外国货物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干涉的手段,与人们耳熟能详的“301条款”一起构成了美国对外贸易报复手段的“两支大棒”。它们都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在中美贸易中,美国政府一时挥舞“301条款”大棒,一时又扬言动用“337条款”进行制裁。在方式的选择上,20世纪90年代大多采用“301条款”对中国进行报复,到了21世纪,又频频动用“337条款”对中国企业进行调查。相对于“337条款”,我国企业可能更熟悉“301条款”,虽然两者都与知识产权有关,但却存在很大不同。
1 保护对象不同 “301条款”包括“一般301”、“特别301”和“超级301”3种。其中,只有“特别301条款”是明确地以保护知识产权为主旨,最初指的是经过修改的《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中的第182条,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3条中对其作了增补。该条款的正式名称是“确定那些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足够保护的国家”。“特别301条款”是保障美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有效的保护,保障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平而有效地进入外国市场。凡是在这两方面有问题的国家,美国可以将其确定为“重点外国”。一旦被确定为“重点外国”,美国便会对其发起调查。通过磋商和贸易制裁等手段迫使其改变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市场准入方面有问题的法律、政策和做法。而“337条款”主要
是美国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进行调查的立法,它的保护对象主要限于保护美国厂商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不在贸易过程中受到侵犯。
2 作用机制不同 “特别301条款”主要是由政府授权贸易代表与有关国家进行谈判,要求政府改变不利于美国的不公平做法,如果谈判未能达成合意,便采取报复性制裁措施,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扩大贸易市场,保护美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的利益,通过谈判、制裁等手段迫使其他国家改变其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准入有问题的法律、政策和做法。可以说,“特别301条款”关注的是美国厂商在国外市场的利益,针对的是外国境内存在的知识产权侵害问题,是打开国外市场的手段之一,是一种进攻性武器,主要针对的是外国政府部门。而“337条款”的目的是要限制外国产品进人美国市场,以避免外国产品对本国产品造成冲击。因此,“337条款”关注的是美国本土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直接针对外国企业采取制裁措施,以此阻碍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如果一个外国企业被裁定违法,它的企业和产品将被排除出美国市场。因此,“337条款”是美国用来限制和阻止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重要手段,是一种防守性武器。
3 调查程序的启动方式不同 “301条款”是积极保护方式,美国可以在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主动发起调查程序,要求与贸易伙伴进行磋商,而“337条款”一般都是应美国或外国的受害人的申请才启动,重点在于流通环节,提供的是消极保护。此外,一般来说,在“301条款”得以实施之前,要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及论证,包括实情调查、与有关行业的国内商人及外国政府交换意见等。但是,申请“337条款”立案较为容易,程序也非常短,一般在一年之内即可结束,实质性程序仅9个月。方有备而来,但应诉方却猝不及防。应诉方须在有限时间内,准备几乎是生产经营的所有材料。譬如,一个专利所涉产品若有10年生产周期,那么,这10年的产品生产、销售等所有历史资料都要提供。这足够牵制应诉方的大量财力精力。而且,如果有必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可在立案90天内做出阻止被指控进口货物进入美国市场的临时性进口禁令。
4 制裁的形式不同 在“特别301条款”中规定,如果有关外国确实没有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或确实否定了公平的知识产权市场准入,而且在调查期间没有实质性改进,则美国必须采取制裁。制裁措施包括终止贸易优惠条件、征收关税和施加进口限制等。如1995年中美第二次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确认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准入方面,中国的某些法律、政策和做法是不合理的和歧视性的,已经对美国的商业造成了负担和限制,适当的回应措施是对来自中国的某些产品按价加收100%的关税。这一次所确定的报复性关税价值1.8亿美元,是美国政府历年来采取的最大规模的贸易报复。而在“337条款”中规定,如果一个企业被裁定违反“337条款”,美国须按规定采取相关救济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专门针对被认定的侵权企业或个人发出的有限排除令,为防止规避有限排除令或在侵权产品来源难以确定时发出的普遍排除令。此外,贸易委员会还可视具体情形停止令和没收令。“337条款”是美国阻止外国产品进入市场的一种手段,其杀伤力是非常大的。“特别301条款”的制裁措施只是取消优惠和增加关税,而企业如果违反“337条款”被调查,依据普遍排除令,该产品有可能被永久排除出美国市场。
三、美国“337条款”的特点之二:与反倾销的比较
“337条款”与反倾销具有同样的进口限制作用,但是,对于美国国内企业来说,在能够利用“337条款”调查的情况下,“337条款”调查程序通常比反倾销程序对申诉方更为有利(参见表1)。
1 申请立案更加容易 反倾销诉讼的整个程序由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共同负责,反倾销调查的判定依据一是进口产品是否以低于正常价格销售,二是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而在“337条款”调查中,仅有国际贸易委员会单一机构负责,且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并不作为判定违法的依据,控方只要能证明进口产品有违法或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并且美国国内确实有相关产业即可申请国际贸易委员会立案,对竞争对手起到牵制和限制作用。这样,对美国企业来说,提起“337条款”调查的门槛比较低,申请立案更为容易,更能达到限制竞争对手的目的。另外,“337条款”可选择调查时机,受指控的侵权进口产品并不需要获得显著的市场渗透及占有率,甚至在出口潜力大的产品尚未形成出口规模前就进行封杀,仅需一次进口即可。与此相反,一个反倾销案件需要显著的市场渗透并对美国的制造业造成整体损害方可立案,换句话说,反倾销只能在实际出口达到一定规模后才能进行调查。
2 被诉方更难应诉 对应诉企业来讲,由于“337条款”调查涉及的内容在技术上比较专业,应对起来更为复杂,负担十分繁重,比反倾销应诉的难度更大。而且,“337条款”调查实际上是一个控辩双方“质证的过程”,交锋越激烈,程序就越复杂,律师费用越难以事前估计。反倾销调查的听证会一般只有1至2天,而关于“337条款”调查的听证会一般会持续14至20天。而且这类案件往往拖延时间较长,通常会持续一年以上,异地应诉难度很大。因此,案件的应诉费用非常昂贵,通常为反倾销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从现有的中国案例来看,应诉费几乎都达到百万美元以上,单个企业往往难以承受,直接导致几乎没有中国企业会在“337条款”调查中出庭抗辩。此外,由于遭遇“337条款”调查的中国企业大多未在美国申请专利。如果中国企业在美国遭受该条款调查,中国政府几乎无法为企业提供帮助。因为美国依据的是其国内法律,不像贸易纠纷可以通过双边谈判加以解决。
3 裁决后果更为严重 针对违反“337条款”行为的补救措施是完全将违规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而反倾销案件中针对倾销行为的补救措施是提高关税,提高关税通常可以被外国生产商吸收或逃避。而且,由于签发“普遍禁止进口令”的可能性存在,在某些情形下,“337条款”对企业的影响,可能不限于被列入投诉书的企业,对整个行业可能会有影响。此外,与反倾销征税5年一个周期不同,“337条款”的排除令和停止令的有效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时甚至是“永久排斥令”。虽然被裁定违反“337条款”的当事方可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认为自己已经不再违反,要求撤销相关限令,但是,举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再有,如果被告在“337条款”调查时缺席,美方行政法官可以根据原告单方面的证据做出缺席判决,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下达禁止性的指令。1996年“多功能便携工具案”就是一例,由于所有中国被告企业均未出庭应诉而被判自动败诉,结果只好把这一市场拱手相让。由此,美国公司和其他国家的公司都认为,几乎没有外国企业会在“337条款”中进行抗辩。于是,近年来,美国国内企业纷纷高举“337条款”,并且理直气壮地申请“普遍排除令”,使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正在成为“337条款”的牺牲品。
四、美国“337条款”的特点之三:与联邦法院司法诉讼的比较
在外国商品涉及侵害美国专利权的案件中,美国国内企业可以选择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或联邦地方法院(即“双重管辖”问题),但是,通常美国国内企业会选择“337条款”,而不会选择法院司法救济的途径。因为,与司法救济相比,“337条款”证据要求更低,时间更紧,力度更大。
第一,在“337条款”调查中,对于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只需证明在美国有有效可执行的知识产权存在,以及有关的美国产业存在或正在筹建,而无需证明被诉人的侵权行为对美国产业造成伤害的事实。但司法诉讼则必须证明这种损害事实,因此,“337条款”可以提供比司法诉讼更便利的救济措施。
第二,在“337条款”调查中,被告在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诉讼程序中不得提起反诉,但在联邦地方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则可以提起反诉。1995年,美国法律承认了“337条款”诉讼案中的被告有反诉权,但反诉仍需由地区法院审理,其程序要求是:被告提出一份将反诉移交地区法院审理的申请。此后,反诉便完全独立于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诉讼程序而在地区法院依民事程序进行。
第三,在“337条款”调查中,美国国内企业可以享有充裕的时间准备,而外国被诉企业则被限制必须在收到诉状副本后20天内提出详细答辩理由,留给被告准备的时间非常有限。此外,“337条款”要求调查程序必须在12个月内完成,如果案情非常复杂,则可延长至18个月内完成;但是,多年来国际贸易委员会及其行政法官对“337条款”讼案的快速处理已成惯例。一般地,整个“337条款”调查在12~15个月内结案,个别案件的审理可能会拖得长一些。而美国法院程序冗长,专利侵权案件的平均历程是31个月,因此,“337条款”可使救济效率大大提高,是一种更快速的救济措施。
第四,在“337条款”调查中,调查所指向的是侵权进口产品而并非答辩的进口商或外国生产商。因此,调查机构不必顾虑答辩方是否在该机构的属人管辖权之内。而属人管辖权问题通常是在美国法院对外国侵权人提讼时的一个关键的、使案件久拖不决的因素。此外,“337条款”项下的申诉方无需向答辩方送达申诉书。因为“337条款”项下的维权补救措施是针对侵权产品而非海外侵权者的排除令,侵权人是否根据海牙公约或类似的司法程序获得正式送达并不重要。再者,国际贸易委员会是一个负责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免遭不公平竞争的行政机构。因此,在“337条款”调查案中,虽然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是一个“中立”的裁决机构,但它却有着与生俱来的保护美国专利持有者的倾向。
五、美国“337条款”的本质辨析
“337条款”自1930年诞生以来,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批评和非议。虽然肇始之初其旨在防止不正当贸易,营造公平竞争秩序,但历经发展,其早已超越了其本来意义上的运用,与“301条款”等系列措施共同形成美国对外贸易中恃强凌弱的攻防利器。“337条款”与国际通行规则的矛盾,深刻地反映了美国在国际贸易中一味突出本国和J益,独断专行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337条款”本质上是美国从“自由贸易政策”向“保护贸易政策”转换的具体体现,其单边贸易制裁措施的属性不仅扰乱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而且严重伤害了其他国家的利益,引起了国家间的利益冲突。
1 “337条款”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矛盾 按照“337条款”的规定,外国企业涉嫌侵犯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被侵犯企业可以选择进行“337条款”调查或进行司法诉讼,而美国企业涉嫌侵犯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则只能通过司法诉讼寻求解决。虽然“337条款”在1994年修改后,被诉方不必面临在“337条款”和法院同时面对两场诉讼的不利局面,但美国企业不会面对“337条款”调查,非美国涉嫌侵权企业遭受“337条款”调查的差别仍未改变,考虑到“337条款”和法院在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程序、时限、救济措施的实施等方面存在着的明显差异,这种差别使得非美国企业不能享受到国民待遇。此外,如果外国企业被认定已经侵犯了美国公司的知识产权,美国就可以禁止涉案国家所有类似产品对美出口或销售,但这样的方式并不适用于美国国内企业,也就是说普遍排除令方式并不适用于美国国内企业。因此,在外国生产而进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比美国生产的侵权产品要受到更为苛刻的待遇。1981年和1988年加拿大和欧共体曾经就“337条款”向GATT提出,两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GATT相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上。加拿大和欧共体认为,“337条款”造成了对外国人的歧视性待遇,违反了GATTl947第3条的规定。尽管美国迫于各国压力对“337条款”做了修改,但只是最低限度或是象征性的,并没有对进口货物与美国国内生产的货物在知识产权领域提供同等保护,对进口货物仍保留着歧视性。也正因为如此它并不符合GATTl994第20条“一般例外”的要求,即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2 “337条款”与TRIPs协议的矛盾 根据美国司法实践,“337条款”管辖的范围包括:专利权侵权,普通法和注册商标侵权、版权侵权、冒充或蒙混、盗用商业秘密、盗用商业印象、虚假原产地或来源地、虚假广告、说明或标记、平行进口、商标功能淡化以及契约关系的侵权干扰或商业侵权行为等等。而TRIPs协议的管辖范围仅仅限于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中的类(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经披露信息专用权以及契约许可中的反竞争行为的控制)。显然,“337条款”保护对象远远超出了TRIPs协议的范围。此外,“337条款”还偏离了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TRIPs协议在第一部分第7条中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目标是“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而促进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但是,“337条款”强调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而忽视知识产权的社会公益性特点,因而侵权救济方法的采用对比于侵权活动来说要严厉得多,甚至可以说带有极强的惩罚性(如停止令或普遍禁止令)。最后,“337条款”的实施程序带有很强的不合理性。比如,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自动发起“337条款”调查,在临时措施的使用上,可以根据申诉人的请求临时禁止令。TRIPs协议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实施”第50条(第三节)规定,“临时措施的执行者应是司法机构,程序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而不能由机关自动发起”。显然,国际贸易委员会并非不是协议允许的采取临时措施的机构。
3 “337条款”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矛盾 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第3条的规定看,337条款不具有合法性。因为WTO成员曾在第3条“总则”中声明,成员之间的争议解决要受WTO多边法律体系的制约。据此,《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具有排他的法律效力,成员之间的争议应该只能根据该规则与程序解决。如果成员不遵守争端解决程序,采取任何单边主义措施(包括单方面的报复行动或报复威胁)都是违反WTO义务的。事实上,其他国家都不愿意受制于他国国内法的单方限制,更倾向于在双边磋商和多边纠纷解决架构内解决争议。此外,美国采用单方面贸易措施的依据已经不能成立。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GATT下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已有所弱化。新的程序规则适应了国际贸易争端的现实,补充了“交叉报复”机制,增强了报复措施的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实施“337条款”的理由已不存在。然而,乌拉圭一揽子协议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后,美国继续应用“337条款”,不难发现,美国是为了在新的竞争时代强化本国的贸易政策,以“公平贸易”之名行“保护贸易”之实。而“337条款”以美国利益为衡量基点,以美国国力为依托,程序更为简便、灵活,效果更为显著,因此更能实现其自我保护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