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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逻辑思维方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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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逻辑思维方法

第1篇: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法律逻辑学   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 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2篇: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

爱因斯坦在回答施威策的信中,在讲到中国为什么没有近代科学技术而西方在这方面却层出不穷时指出:西方科学的发展是以两个伟大的成就为基础的,那就是:希腊哲学家发明的形式逻辑体系(在欧几里的几何中),以及(在文艺复兴时期)发现通过系统的实验有可能找出因果关系。在我看来,中国的贤哲没有走上这两步。”在这里,爱因斯坦把科学成就与哲学成就,特别是与哲学在研究方法上的成就紧密联系起来,认为西方科学得以发展的重要原因就是把西方哲学家发明的哲学研究方法成功地运用到了自然科学的研究中,并为科技工作者从事自然科学的研究提供了正确途径。而中国的哲学家没有做这类研究,也就谈不上将哲学与自然科学结合从而取得科技的巨大发展。由此表明,哲学与科技发展关系密切,在科技发展的历程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科技创新的关键是方法创新

人类文明史,就是一部人类创新活动的历史。创新活动贯穿于人类生产实践、社会斗争实践、科技实践之中,知识为体方法为魂,方法是创造一切的关键。对于科技创新来说,科学方法的创新是关键环节。因为科学方法能使科学研究更严密,从而使科技创新更有效地进行。巴甫洛夫曾深有体会地认为:“方法是最主要和最基本的东西”,“方法掌握着研究的命运”。科学方法是科技工作者认识客观事物的手段。这个认识手段在黑格尔看来“是主体方面的某个手段”,即主体在探索的认识中所拥有的能动的思维能力和思维方法。黑格尔又说:方法也就是工具”。因此,科技工作者掌握了优秀的科学研究方法就等于拥有了先进的科研工具,用这个工具去进行科技创新,定能促使科技创新的实现。因为任何方法都包含着对有关对象规律性的认识,它是根据这种规律而制定出来的用以进一步认识和改造现实,并从而获得一定成果的手段或工具。众所周知,在科技史上开普勒因善于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概括出了行星运动三大定律,而他的老师第谷因却使得真理从眼前溜掉。所以,通常情况下科技工作者们不仅非常注意科学研究的具体内容,而且非常重视科学研究的方法。法国数学家、物理学家、哲学家笛卡儿说:“我可以毫无踌躇地说,我觉得我有很大的幸运,从青年时代以来,就发现了某些途径,引导我作了一些思考,获得一些公理,我从这些思考和公理形成了一种方法,凭借这种方法,我觉得自己有了依靠,可以逐步增进我的知识,并且一点一点把它提高到我的平庸的才智和短促的生命所能容许达到的最高点。法国天文学家拉普拉斯说:认识一位天才的研究方法,对 于科学的进步,……并不比发现本身更少用处。科学研究的方法经常是极富兴趣的部分。”

科学方法是科技工作者所应掌握的一种创造性的复杂技能,但这种技能不是人们先天就有的,是人们通过学习不断总结经验而逐步地提高和发展的。对于一个科学家来说,他在科学研究中所运用的方法,大致有三个主要来源:一是从前辈或同行中学习得来;二是在科研实践中摸索、体会出来;三是在哲学方法论的指导下获得。哲学是科学研究相当重要的方法源泉之一。因此,学习哲学是科技工作者获得科技创新方法的一条必不可少的途径。作为科技工作者应重视对哲学的学习,因为:第一,哲学是最高层次的方法论,哲学研究的方法,如归纳法、演绎法、矛盾分析法等能为科学方法的创新提供最普遍的方法论指导;第二,哲学是主体的纯粹思维活动,是主体方面反思人类各种活动(包括科技活动)的重要手段,它总是超越关于经验对象的思考,超越既定的科学理论,做出新的科学发现或提供新的科学理论;第三,从科技史上看,大凡在科学活动中有创新举措的科技工作者都具有很高的哲学素养,都自觉地使用哲学的方法指导自己的工作;大凡有众多科技创新成果产生的年代,也都是人们在哲学观念(思维)转变的带动下使科学方法有重大突破的年代。20世纪的创新巨匠爱因斯坦,年轻时就曾如饥似渴地钻研过古希腊哲学家和近代笛卡尔、康德、马赫、彭加勒等人的哲学著作,并从中获得很多启发,他认为,哲学“是全部科学之母”。他讲:科学如果脱离了认识论一只要这是可以设想的一就成为粗俗的、混乱的东西。[1因此,一个国家、一个科技工作者要想有不断的科技创新成果产生,就必须重视对哲学的学习,不断改进科研方法:4]。

二、哲学为科技创新提供普遍有效的方法

哲学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它在给人提供世界是什么的同时也提出认识世界的方法应当是什么样的,即为人们提供认识世界的工具。古希腊哲学家、科学方法论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称自己的哲学为“工具论”,近代经验论哲学鼻祖弗朗西斯·培根也把他自己崭新的哲学叫做“新工具”。哲学的这一工具性突出地体现在它为科学技术发展提供了以下三种主要方法。

(一)哲学的逻辑思维为科技工作者提供了科学的归纳法和演绎法,为科技创新开辟了新思路

恩格斯说,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甚至连形式逻辑也首先是探寻新结果的方法,由已知进到未知的方法。形式逻辑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对人类思维的形式进行专门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的关于人类思维规则的学问。它揭示了正确的思维形式,让人们弄清了思维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达到认识的目的。逻辑思维方法是哲学研究中重要的也是最常用的方法。由于逻辑推理具有使人的思维更严密、严格、严谨的优点,被逐渐运用于自然科学研究中,并成为科技工作者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近代以来,随着西方科学研究的日益发展,通过逻辑论证获得科学知识的方法越来越受到极大关注,科技工作者们根据一定的科学事实和经验材料,遵循逻辑思维规律和思维规则,按照严格的逻辑程式进行科学思考、判断和推理,获得了极大的科研成就。特别是进一步系统化和程序化的逻辑论证方法一归纳法和演绎法的诞生和运用,为科学研究方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科技工作者开创了新的思路,迎来了科技创新史上的一次大丰收。

归纳法和演绎法是由两位著名的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和笛卡儿在建立科学知识体系时将具体的科学方法上升至哲学的高度进行提炼、研究提出来的。

归纳法是一种建立在对大量观察资料进行理智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由个别到特殊,由特殊到一般从而得出关于此类事物的规律性认识的科学研究方法。进一步系统化了的科学归纳法是培根在批判经院哲学和传统教条阻碍科学发展的前提下,从经验论的角度,进一步阐述科学试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强调必须建立一个合乎时代需要、能促进科学与生产发展的新哲学的思想指导下首先提出,后经赫舍尔、惠威尔等人完善和扩大的。比起以往自发的归纳法来,科学归纳法能根据对某类事物的典型对象及其属性之间必然联系的认识,推出该类所有对象中都具有某种属性的一般性结论,深刻揭示和显现事物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上升到自觉的、有计划的、有组织的层次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因此倍受科技工作者的青睐,是科学方法的创新。这一创新在物理学领域使科技工作者们发现了许多新定理、定律。例如:力学中的牛顿三定律,热学中气体的三定律,电学中的库仑定律、欧姆定律、焦耳一楞次定律,光学中的反射、折射定律,等等,都是归纳实验的结果。在生物学领域达尔文进化论的创立,也与他自觉地运用归纳法有直接关系。

而瑞典生物学家林耐由于忽视归纳法的运用,仅仅用分类方法分析问题,得出了物种不变的错误观点。恩格斯指出:从个别东西开始的一切推理形式都是实验上的和以经验为基础的东西。演绎法是从已知的某些一般原理、定理、公理或概念出发推出个别结论的思维方法,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它是笛卡儿在批判经院哲学和传统教条阻碍科学发展的前提下,从理性主义角度提出的必须把科学知识大厦及其每一组成部分都建立于“理性”的基础上的科学方法和思想。笛卡儿认为,从感觉经验中引申出来的认识不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运用归纳法只能得到或然性的、不确定的知识。

而近代科学中的力学和天文学已不满足于个别经验材料的搜集甚至也不满足于系统经验材料的初步整理,而是要求建立完整的、逻辑上自恰的科学理论体系。于是,笛卡儿借助数学建立了他的直观一演绎法。后经以伽利略、牛顿等为代表的科学家和以杰文斯为代表的哲学家的发展,又建立了假说一演绎法。演绎法的创立和使用,加强了科学研究的理性思维特征性,是科学方法的又一个创新。因为它可以在大前提的第一原理下通过一系列的间接论证得到“较远的推论”,它是发现的逻辑是发现真理的一种最有效的方法。演绎法使科技工作者从中受到很大启发,产生了许多科技创新成果。例如,狭义相对论的一系列重要结果,是爱因斯坦运用演绎法从两个基本原理得出的,一个是相对性原理,一个是光速不变原理。从这两个原理出发,推导出洛仑兹变换,进而演绎出物体在高速运动时,钟慢、尺缩、质增以及同时性的相对性等等。建立了与经典物理学的时空理论根本不同的现代物理学的时空理论即狭义相对论。又如,热力学的全部内容便是从热力学的三个定律出发,按照严格的逻辑推理而演绎出的一系列新结论。

其实,在实际的科学认识过程中,归纳法和演绎法是互为条件、互相渗透的,是不可绝对分开使用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5归纳法和演绎法都是哲学逻辑思维的基本方法,在被一些科技工作者自觉运用于科学研究之后,使科学活动一改过去工匠式的从经验中摸索着创造技艺和工具的应用状态,成为用逻辑探索自然界规律的理性活动;使科技工作者一改过去那种只着重于“做什么”的闭塞思路,发展为要研究“为什么做”和“怎样做”这种寻求科技创新规律的新的思维风尚。逻辑思维方法已成为必不可少的思维工具。

(二)哲学的辩证思维为科技工作者提供了辩证逻辑方法,使科技工作者沿着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正确道路在实践中认识真理、丰富真理

著名的俄国生理学家巴甫洛夫曾经说过: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着种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因此,我们头等重要的事情乃是制定研究法。

从整个科学以及各门具体科学的发展史来看,科学认识的进步和科技创新成果的获得是同科学研究方法的提高密切相关的。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单纯的归纳和演绎方法对于认识物质世界运动变化深层次的规律显得愈来愈不够用,科学已进入了需要用高于形式逻辑方法的方法去认识和揭示事物变化发展本质的阶段。此时哲学的辩证思维方法被引入到科学研究方法之中。由于辩证法是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看世界,因此用辩证的方法思考问题,把辩证的方法和逻辑的方法结合起来就能实现严密揭示一切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规律的认识目的。辩证逻辑方法给人们开辟了一种新的、但又符合自然规律的认识模式,成为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和实现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恩格斯说:“自然过程的辩证性质以不可抗拒的力量迫使人们不得不承认它,因而只有辩证法能够帮助自然科学战胜理论困难……”科学的辩证逻辑的方法是唯一的、最高度地适合于自然观的这一发展阶段的思维方法。

科学创新的实践,特别是近代以来的创新实践表明,许多重大的科技突破或科技创新都与科技工作者自觉地运用辩证逻辑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有密切关系。例如:哥本哈根学派的著名物理学家玻尔的“互补原理”就是在解决粒子波粒二象性统一的情况下,使用辩证的思维方法发明的。在1926年当哥本哈根学派的物理学家们为测不准关系所困扰的时候,玻尔指出,电子在原子中“轨道”的不确定并不是绝境,这只是对传统的质点运动轨道概念的否定。他认为,正是这种否定,反倒构成了原子能量唯一定义的必要条件。我们必须把否定本身看成是我们认识的真正进步。只要把粒子属性的两个方面看作是互相补充、彼此过渡的,就可以更全面地把握粒子的真实状态。“互补原理”的基本原则就是从共存的对立面中寻求二者的统一性。二象性是粒子两种对立的客观属性,即在某些观测仪器下,微观客体被描述为“微粒”,而在另一观测仪器下,它们又被描述为“波动”,这是粒子两种对立的客观属性,是客观事实。但这一事实在经典物理学的机械观点看来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同时属于一个事物的,是无法统一的。但是波尔运用了辩证的思维方法,即按照客观事物本身的辩证规律去认识客观事物,承认粒子的两种对立的客观属性,并从对立面的特殊性中全面地把握了事物的丰富内容,正确地揭示了微观客体的特殊本质。

玻尔所使用的辩证的逻辑方法,随着现代科学的迅速发展,被广泛应用于现代物理学、现代宇宙学、现代数学、系统科学等学科,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例如,1928年狄拉克根据它的新方程得出一个大胆的假说:“真空”不空,“真空”充满了电子。这一假设后被美国科学家安德森所证实。又如,日本现代核物理学家汤川秀树提出并证实的介子理论,为我们展示了质子和中子持续不断地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从而被紧紧地结合在一起的辩证本性。又如,彭加勒关于在数学中逻辑思维和直觉思维交互运用、相辅相成的思想,扎德提出的模糊数学,贝塔朗菲创立的系统学等等,无一不是借助辩证逻辑方法思考和研究得出的。

辩证逻辑方法的性质决定了辩证逻辑方法的作用:即揭示事物的对立方面,在对立面互补统一的关系中达到新的和谐一致,达到对事物的更完美的认识,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各门具体科学都应学会运用辩证逻辑方法,科技工作者也只有在辩证逻辑方法的引导下才能沿着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道路前进,才能取得更大的科技创新成果。

(三)哲学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方法引导科技工作者按照研究对象的本性确定与之相适应的方法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是唯物辩证法的灵魂,也是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中最具普遍意义的方法和最高的指导思想。任何一种科学方法都是在人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中,在考虑自己的行动方式时,始终要依据客观实际,依据目标和实际情况去选择和确定自己的研究方法。

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是科技工作者进行科学研究时所使用的科学方法应该按照研究对象的本性和研究的目的制定,不能随意制定。也就是说,不同的研究目的、不同的研究对象要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

如果要寻找研究对象的某种现象或证明某种假设,就应该进行实证性的研究,这种研究的主要方法是经验认识的方法。经验认识方法主要包括观察法和实验法。经验认识方法比较重实践、重系统经验,它能为科学研究、技术发明、理论发现、科技创新提供大量的、真实的感性材料和对认识对象纯化的、定向性的、典型性的研究成果。比如天文学是较为典型的实证科学,它主要靠观察天体的位置、分布、运动、结构等因素来开展研究,不能去人为干预和改变这些因素,故天文工作者较多地使用经验认识的方法,他们长年累月地进行天体观测所积累的天文资料成为天文学发展的源泉。

如果要确定研究对象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就应进行基础理论性的研究,这种研究的主要方法是理论思维的方法。因为基础研究力图提供一个概念体系,把相关事实纳入一个可以理解的框架中,并通过这个概念体系,把各种各样的观察材料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理论思维方法主要包括经验定律和理论原理,理论思维方法能从经验事实中归纳出经验定律,然后运用演绎的方法去解释或预测从经验定律中建立的某种假设原理。比如物理学中关于运动的基本定律和万有引力理论,就是将经验上千差万别的不同现象,如将自由落体、单摆、潮汐、月球、行星、慧星、双星、人造卫星的运动,显示为内在的一致性和规律性,显示为一个共同的基本机制的作用,由此可以对从苹果落地到卫星轨道等广泛的现象做出解释。基础科学就是用少量的原理法则对纷繁的自然现象做出统一的解释。

经验认识方法与理论思维方法也是相辅相成的,它们在科学研究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问题的关键在于科技工作者能否自觉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科技工作者只有学会根据不同的科研对象和在不同的科研阶段运用不同的科研方法,才能在科技创新中取得成就。简言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科技创新的又一内在方法。

第3篇: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

    哲学和科学具有矛盾两重性关系,全部问题都在于对这种关系做出辩证理解与界说。从一般或笼统的意义上说,即从哲学和科学的一般特征与联系上说,哲学当然也是科学的一个部类,也是作为“知识体系”的科学系统中的一个重要部门。然而,这种认识还属于一般认识,它只表明二者所具有的某种普遍的共同特征,而没有深入体现二者的不同本质及其区别。如果从哲学和科学的特定含义或不同的特殊本质来看,哲学和科学的确定区别就显示出来,哲学就不再是科学的一个部类。也就是说,哲学并不是实证性的科学系统即“实证科学”系统的一个部门,而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实证科学的具有思辨性与超验性特征的特殊的逻辑思维体系。在一般或笼统的意义上说,哲学也是科学,但在特定或严格的意义上说,哲学就不是科学。由于哲学和科学分别具有自身的特殊本质,二者之间也就具有确定的本质区别。由此,在严格的意义上,我们也只能说,哲学不是科学,哲学就是哲学,而科学也不是哲学,科学就是科学。当然,这样的界说又有“同义反复”之嫌。因此,我们又需考虑如何在界说二者关系时能把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一个既反映二者的一般联系又体现二者本质区别的界说。在这种“矛盾”的意义上,我们就只能“辩证”地说:“哲学既是一门科学,又不是一门科学。”在这里,“辩证思维”真正体现出一种“矛盾的两重性”,即体现出一种对矛盾双方的复杂关系及其具体含义进行全面性认识的特征。这种辩证综合的全面性认识在于:一方面,我们可以说“哲学就是科学”。在这里,“科学”的含义就是指“知识体系”而不是指“实证科学”。这一界说,主要是就“哲学”与作为“知识体系”的科学的一般关系而言。在这种一般性认识中,哲学作为一门“学科”还被包含在作为“知识体系”的“科学”之中,由此哲学也就成为“科学”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说“哲学又不是科学”。在这里,“科学”的含义就不再是指一般“知识体系”而是指“实证科学”。因此,这一界说主要是着眼于“哲学”与作为“实证科学”的“科学”的本质区别。在这一界说或认识中,哲学作为“思辨的”学科或学说已不再等同于“实证性”科学而被包含在“科学”之中,由此,哲学也就不再是“科学”的一部分。事实上,说“哲学既是科学又不是科学”,无非是说,哲学作为一门特殊的思辨的学科也被一般包含在“知识体系”中,因而哲学即是“科学”,但同时,哲学作为一门特殊的思辨的学科又与作为“实证科学”的“科学”具有本质区别,因而哲学又不是“科学”,而是超越于“科学”体系之上。显然,当我们说哲学“既是科学”时,这里的“科学”是指“知识体系”(可将作为“知识体系”的科学界定为“大科学”),而当我们说哲学“又不是科学”时,这里的“科学”则是指“实证科学”(也可将作为“实证科学”的科学界定为“小科学”)。由此,“哲学”就是一种“大科学”意义上的科学而并不是“小科学”意义上的科学。换言之,也只有在“科学”的广义即非严格意义上,哲学才可被视为一门科学,而在“科学”的狭义即严格意义上,哲学就不是科学或不应被视为一门科学。因此,“哲学既是科学又不是科学”的命题就包含着理性思维的辩证矛盾,并体现出“辩证逻辑”的本质特征。在这一命题中,第一个“科学”概念和第二个“科学”概念具有不同含义,前者是指非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即“知识体系”),而后者是指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即“实证科学”)。如果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命题或界说就有偷换概念之嫌,或者有违反“不矛盾律”、“同一律”之嫌。然而,若从辩证逻辑的角度来考察,上述命题就完全合理,并且也不违反逻辑思维的规律或理性推论的规则。显然,由于“科学”本身具有两重含义或意义,因而说科学是“知识体系”与说科学是“实证科学”就都没有错,也因此,在上述命题中同时引入“科学”的两重含义或意义而加以综合的辩证界说也就没有错,相反,这种界说或界定恰好能揭示概念的矛盾本性,从而体现出辩证思维的本质特征。在这里,如果固守“形式逻辑”的“非思辨”的形式化思维规则(如“同一律”、“不矛盾律”及“排中律”等),那就只能是在“哲学”自身的本质上界定哲学,从而只能得出“哲学就是哲学”的命题,这显然属于“同义反复”。此外,还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科学”的狭义上界定二者关系而得出“哲学不是科学”的命题,二是在“科学”的广义上界定二者关系而得出“哲学就是科学”的命题。然而,“哲学不是科学”或“哲学就是科学”的命题显然都有简单化的“片面界定”的缺陷,同时,两个命题也形成外在对立。由此,上述三种界定都没有真实地、全面地反映哲学和科学的辩证关系。因此,也只有提出“哲学既是科学又不是科学”的命题并加以辩证的解说,才能真实地、全面地揭示与把握二者关系。还应看到,在辩证逻辑的概念、判断与推理中,包含辩证矛盾不仅无法避免,而且还完全必要,矛盾的两重性思维也正是“思辨的”哲学思维亦即“辩证逻辑”的一种形式、一种方法、一种规则。上述“哲学既是科学又不是科学”(以及“哲学是一门特殊的思辨的科学”)的命题,也同样具有思维的确定性,不过这种确定性已扬弃了单纯的形式规定性而表现为具有真实内容的辩证的矛盾性。在这里,“辩证思维”或“思辨”已把一般和特殊、属和种、相同和相异、相对和绝对、广义和狭义等等事物的区别或矛盾揭示出来,从而也就在一般联系中深入揭示出研究对象的本质区别。事实上,也只有辩证逻辑的这种矛盾性思维才能真实地、全面地反映哲学和科学的真实关系,进而深入认识二者关系的历史演变。辩证思维所揭示的哲学和科学的“辩证关系”的“逻辑”也必然与二者关系“实际演进”的“历史”具有统一性。由此,在二者关系上体现的“逻辑”与“历史”的矛盾也就可望在辩证思维中达到统一。

    哲学只能是一门“思辨的科学”而不可能是一门实证科学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把哲学看做一门科学的意义仅是指哲学本身也构成一门学科亦即“思辨的科学”,因而也可被包括在科学的“知识体系”中。然而,哲学作为“思辨的科学”(亦即“思辨哲学”)仍与“实证科学”具有本质区别。从“科学”本身的角度来看,“科学”也呈现出两种形态:一种是在科学的严格意义上存在的“实证科学”,另一种是在科学与哲学关系上呈现的“思辨科学”。在这里,也应注意把“科学”的这两种形态区别开来,即把“科学”的严格意义(“实证科学”意义,这是科学的一种内在本质)与“科学”的非严格意义(“思辨科学”意义,这是科学与哲学的一种外在关联)区别开来。事实上,“思辨科学”概念中的“科学”也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而只是指非严格意义上的“科学”(亦即“哲学”本身)。因此,界定“哲学”是一门“思辨的科学”的最终意义也仍在于把握哲学的本质特征及其与科学的区别。因此,对哲学本性及其与科学区别的辩证认识就可深化为下述命题:“哲学只能是一门特殊的思辨的科学,而不可能是一门实证的科学。”这一命题主要包含下述含义:首先,“思辨”是哲学的本质特征或特殊本质,亦即是哲学(作为一个“种”概念)的特定本质。在这里,“科学”概念也是在一般广义上使用,即指一种“知识体系”,在此意义上,“科学”(作为一个“属”概念)就可包含“哲学”。因此,说哲学是一门特殊的“思辨的科学”,不过是说,“哲学”作为一门思辨的学科是可以被包括在广义的作为“知识体系”的科学系统中的。即使这样把哲学界定为一门“思辨的科学”,也并没有把“哲学”和严格意义的“科学”混同起来,“哲学”作为一门特殊的“思辨的科学”仍具有与一般狭义的“科学”亦即“实证科学”的本质区别。事实上,要把哲学与科学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开来,除了说“哲学是一门特殊的思辨的科学”之外,并没有别的方法。在西方哲学史上,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家也都把哲学视为一门特殊的从事概念推演的纯粹思辨性的科学或学科,而他们界定哲学的本意或要旨也正在于要把哲学同一切经验科学或实证科学区别开来。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最初的科学分类思想,其中哲学(他称为神学或第一哲学)就已具有研究“存在”的超验、思辨的特性,哲学作为“本体之学”或“形而上学”就已和数学、物理学等专门的科学区别开来。[2](P57、P222)康德则更明确地认定哲学应是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或一种“纯粹理性的思辨科学”[3](P168)。其后,黑格尔进一步把哲学界定为“思辨哲学”或“思辨的科学”而与具有认识的相对性与局限性的“实证科学”或“经验科学”[4](P9、P58)区别开来。依据这些哲学家对哲学本质的理解与界说,我们也完全可以把哲学界定为一门特殊的“思辨的科学”或“思辨哲学”。其次,“实证”是科学的本质特征并由此与哲学区别开来。诚然,科学活动也要运用一定的理性思维或逻辑推论,也要对经验材料进行一定的理论概括或总结,然而,科学研究的根本方法却并非思辨或纯粹的逻辑推论,而是必须依靠经验观察与实验,而科学的理性思维或推论也要以现实事物为对象,要以对现实世界的经验观察为基础。因此,科学也就总是具有一定的“对象性”、“经验性”,或者说,科学最终还是以经验观察为基础或依据,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经验性与实证性的基本特征。诚如黑格尔所说:“一切科学方法总是基于直接的事实,给予的材料,或权宜的假设。在这两种情形之下,都不能满足必然性的形式。所以,凡是志在弥补这种缺陷以达到真正必然性的知识的反思,就是思辨的思维,亦即真正的哲学思维。”[4](P48)由于哲学和科学在研究方法或认识方式上的特征恰好相反,因而二者在推进人类认识上也就具有“互异互补”的性质。再次,认识哲学与科学关系的要旨还在于把二者区别开来,而此种区别的本质又在于哲学具有“超科学性”。诚然,哲学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哲学的“科学性”也仅是哲学的一种属性,哲学还具有一定的“人学性”乃至“神学性”(历史上的哲学总具有与宗教的密切联系),然而,哲学的根本特性却并非“科学性”或“人学性”,或者说,哲学既非“科学”亦非“人学”,哲学就是哲学,哲学的根本特性是“思辨性”,哲学乃是一门特殊的从事理性思维与逻辑论证的思辨的学科。哲学的思辨性或其理性批判与反思的形上本质,构成了哲学的“超科学性”,并最终将自身与科学区别开来。

第4篇: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

关键词:《哲学笔记》;辩证法;“三者同一”

在全面地研究黑格尔的《逻辑学》、马克思的《资本论》以及深刻地分析了现实之后,列宁发展了马克思有关于辩证法的原理,在《哲学笔记》的《黑格尔辩证法(逻辑学)的纲要》中作出了一个天才的论断——逻辑学、辩证法、认识论三者同一。这是一个关于哲学的全局性论断,对于其内在含义理论界一直颇具争议,时至今日也是哲学史上一个较难的议题。

一、逻辑学、辩证法、认识论三者同一的内容

列宁三者同一的思想其内在含义是什么?理论界大致有三种看法:第一种,认为是三个东西,具有同一性;第二种,认为三者就是同一个东西;第三种,认为三者是同一个东西的三个方面。三者同一其内涵究竟是什么这要从列宁的思想中寻找答案。

“虽说马克思没有留下‘逻辑’(大写字母的),但他遗留下《资本论》的逻辑,应当充分地利用这种逻辑来解决当前问题。在《资本论》中,逻辑、辩证法和唯物主义认识论[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同一门科学.....”[1]357这是列宁关于三者同一思想的经典阐述。显然,马克思的《资本论》是列宁三者同一思想的直接来源。在列宁看来,《资本论》就是一本关于逻辑的书,其起始点就是最简单的商品,犹如黑格尔的《逻辑学》的起始点是“纯存在”一样,经过一系列的矛盾分析,马克思生动地描绘出一幅商品——货币——资本——利润的生动画卷。“《资本论》是资本的范畴体系,因而它是资本的逻辑学。”[2]83而从商品的认识,到货币、资本,再到对利润的认识,这符合人类认识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从不深刻到深刻的认识过程,因此,《资本论》中有关于资本的演化体系其实质就是资本的认识论。同时,从资本主义经济最基本的“细胞”——商品开始,经过一系列矛盾分析,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是如何从简单的商品生产发展成为资本,以及资本主义经济为何必然会产生内在矛盾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深刻地展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辩证规律,因此,《资本论》也是资本的辩证法。基于以上,列宁明确提出“在《资本论》中,逻辑、辩证法和唯物主义认识论[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同一门科学.....”[1]357

上述是从直接理论来源方面对列宁三者同一思想进行了分析,下面我们还要考察列宁的一些其他相关思想。首先,列宁认为在哲学中,辩证法就是一种认识论。其一,列宁肯定唯物辩证法是反映整个现实世界普遍规律的学说,“也就是说,唯物辩证法既是科学的、完整的世界观,又是科学的思维方法、认识的方法、和实践的方法。”[3]358其二,列宁认为辩证法实际是一种认识史的总结。的辩证法是科学的辩证法,它的形成离不开对以实践为基础的人类认识史的总结和批判,单纯对某一阶段的认识进行加工妄想得出一个科学的普遍规律的行为是形而上学辩证法。其三,列宁认为辩证法是人类认识固有的,认识论是关于认识形式的学说,形式的内容即是辩证法。“认识的辩证规律是现实本身的辩证规律的反映。”[3]358客观世界各种物质形态的运动和发展有着辩证规律,由此,认识的对象有着辩证的性质,而人的意识反映客观世界,人的认识也具有了辩证的性质,辩证法的规律体现在认识的过程中,即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其次,列宁认为在哲学中,辩证法就是一种逻辑学。(这里的逻辑指的是辩证逻辑而非形式逻辑,二者有着很大区别。)辩证逻辑研究辩证的思维形式、规律及其方法,以概念表达事物;而唯物辩证法实质是以概念范畴组织起来的学说。一方面,概念是解释事物本质的,逻辑以概念范畴表达事物;另一方面,概念、范畴都是逻辑思维的产物,因此,逻辑是辩证法的形式,逻辑的规律与辩证的规律是一致的。最后,列宁认为在哲学中,“逻辑学是关于认识的学说,是认识的理论。”[1]194从认识的过程来看,必须借助一系列逻辑分析,才能够去伪存真,达到對客观事物正确的认识,逻辑是认识的一个高级阶段。就辩证逻辑而言,逻辑从不是一个纯粹的思维的活动,总是与人类的认识活动相关,实际上,正是在人类认识史的研究中,才得以总结出辩证思维的规律。

综上,我们看到,列宁三者一致的思想,并没有否认三者的差异性,三者就研究范围、对象等都存有差异,三者并非完全等同。当然,三者完全是三个东西,只是具有同一性也不是列宁所要表达的。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倾向于三者是同一个东西的三个方面,三者统一于唯物辩证法的普遍规律。

二、逻辑学、辩证法、认识论的三者同一的重要意义

三者同一的思想是列宁《哲学笔记》中最有价值的论断之一,是对哲学发展的天才贡献,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三者同一是认识论的实质,为认识论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指导原则。三者同一的理论回答了该体系的研究对象、理论功能等等,为认识论的构思找到了根本方向以及途径。“是把认识论看作哲学的总体,还是用传统的‘纯粹认识论’来加以解释?”[2]95通过三者同一的论断我们能够找到答案。正是在此意义上,三者同一的论断为我们进一步研究认识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

其次,哲学体系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三种功能的统一,其根本原因在于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的三者同一。三者同一与三种功能的统一具有一致性。“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那种脱离认识论基础的本体论,脱离唯物论原则的辩证法,脱离辩证法规律的认识论,脱离认识论内容的逻辑。”[4]197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走向带有神秘色彩的唯心主义,才能避免走向诡辩论.....,才能建立全面的、科学的哲学。

最后,三者同一的思想突出了唯物辩证法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的功能,突出了辩证法的最高普遍性。“哲学要实现同一,就要找到客观世界、认识活动和逻辑思维的共同的规律性.....”[5]262辩证法揭示了这种共同的规律,适用于指导一切,由此,唯物辩证法具有最高的普遍性。

三、结语

第5篇: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

关键词:类概念、层级类概念

概念是认知科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它是解释我们意识中心智的术语,也是对反映人的知识和经验的信息结构进行解释的术语。概念不仅可以储存关于世界的信息,还可以充当概念系统的建构成分。它通过将信息归结到一个经过社会提炼的特定的范畴或类型中来促进主观经验的处理和加工。

对概念进行描写最好的接口是语言(Jackendoff,1993:16)。有学者认为,最简单的概念应该通过词来表征,有的则认为,简单的概念应该是在词汇成分分析中表现出来的语义特征或者标记。但最为重要的概念在语言中得到编码是个不争的事实。

在人类学和生物分类学研究中,通常用到界、门、纲、目、科、属、种等层级水平的分类。而认知心理学,则按照类别的抽象水平,将类别系统地区分为三个水平(Conceptual Hierarchies,又称类概念层级或层级类概念),即下位水平类概念(简称下位类概念)、基本水平类概念(简称基位类概念)、上位水平类概念(简称上位类概念)。早期的一些研究者(Margolis,1994)及层级分类的相关研究往往将概念和类别等同起来,统称为类概念(class concept)。基于这种由类概念构成的层级网络结构,人们不断地对事物进行着日常的分类、推理、问题解决、决策等高级认知活动。弄清个体对类概念层级关系的加工机制,对于进一步探讨各种高级认知活动的加工机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Rosch认为,基本水平类概念应满足两个条件:一,类别内的成员有较大相似性;二,类别间的样例有较大的差异性。将同一物体放在不同的类概念层级上进行描述,可以获得不同的意义。可见,当我们在不同类概念层级加工同一具体事物时,我们头脑中的信息在发生着不断地变化,与此同时,加工的正确性和速度以及大脑中相应的神经电活动和血氧激活情况可能都在随之变化。这种类型的研究有助于人类认识自己的内部世界,尤其认识到我们的大脑活动的规律。

已有研究从儿童发展心理学、神经心理学、认知心理学等角度突出了类概念在生活和心理学研究中的重要性。在儿童发展和语言进化与使用中,基本水平类概念起着重要作用。在神经心理学领域,类概念层级划分对解释语义失语症及聋哑人语言获得过程中基本水平概念的特殊地位有重要意义。

已有研究主要采用熟悉新颖性偏好范式、图画-词汇干扰实验范式(PWI)、启动范式、掩蔽范式、基于类别的推理任务、快速序列视觉呈现范式(RSVP)等。

不同层级的类概念间的差异,目前的研究结果并不一致。主要有一,基本水平类概念的优先加工,儿童最先形成基位类概念,且分类时更快;基位类概念在语言中也更具活力。二,在某些特定的任务和文化背景下,下位类概念也显得尤为重要,如典型性效应和专家效应等。针对这个问题,有研究者认为,进入水平类概念表征是层级类概念加工的切入点。三,上位水平类概念在某些任务中可能也存在一定的加工优势。上位水平类概念的学习并不比基本水平类概念晚,甚至可能早于基本水平类概念的学习。与类概念层级相关的脑电研究(ERP/EEG)表明,上位类概念的获得和加工可能比基位类概念更早。

理论模型有层次网络模型与激活扩散模型,联结主义模型与平行分布式加工。

类概念层级加工神经机制进展的研究主要有一,来自类别特异性损伤的证据。二,不同类概念信息的加工和储存对应不同的脑区(fMRI研究)。三,不同类概念层级的神经机制研究(EEG、ERP研究)上存在差异。

大量的研究表明,儿童最先掌握基本类概念,幼儿、甚至婴儿已能对基本水平的种类进行标准一致的分类,不同的研究结论不一。传统的概念发展研究以及Rosch等人的实验表明幼儿对上级类概念的分类能力尚较差,我国学者的研究得到类似的结果。一般说来,幼儿虽能对一类事物的共同特征进行概括,但概括的水平不高。抽象逻辑思维的形成就是从掌握概念开始的。抽象逻辑思维形成的关键期认为在5-6岁。这个阶段的儿童出现依靠概念、判断和推理等形式的思维,学会通过分析、综合、比较、抽象、概括来掌握各种概念和概念系统,而且要力求精确地掌握概念的内涵,把它和类似的概念区别开来。在中、高年级,儿童才逐步学会分出概念中主要的和非主要的东西、本质的和非本质的东西,学会掌握初步的科学定义,学会独立进行逻辑论证。小学儿童不但能掌握各种概念,而且能运用这些概念进行判断推理。国内外的有关研究都证明:小学阶段的儿童,已学会各种间接的比较复杂的推理,如类比推理、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等。初中生已有可能初步理解矛盾对立统一辩证思维规律,而高中生则基本上能掌握辩证思维规律,抽象逻辑思维逐步占优势。这表现在:①能通过假设演绎进行思维,即能摆脱具体事物的限制;②思维中有预计性;③思维形式化,即无意或有意地运用逻辑规律来解决问题;④思维活动中自我意识或自我监控,即不但能考虑如何解决问题,还能考虑自己的思维方法、过程;⑤思维的独创性在增长。这种理论型的抽象逻辑思维的发展,必然导致辩证逻辑思维的发展。为辩证逻辑思维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青少年期是儿童身心发展逐步趋于成熟的时期,到了青年初期,思维能力基本上接近于成人的水平。

类概念层级的相关研究,对语言获得有重要指导意义。对类概念层级间优势影响因素的探讨,可以促使成人有目的地引导学生获得不同层级水平的类概念。

参考文献

[1]陈安涛,王乃弋,李红,刘强,冯廷勇.(2006).类别归纳的时间过程和源定位一事件相关电位研究提供的电生理证据.以-理学掘38,815―823.

[2]李富洪,李红,陈安涛,冯廷勇,高雪梅,张仲明等.(2005).物体颜色与质地相似度对幼儿归纳推理的影响.心理学报.37,199-209.

第6篇: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

按照心理学的观点。“能力是顺利地完成某种活动的个性心理特征。”而智力是“在各个人身上经常地、稳定地表现出来的认知特点,就是认识能力或认知能力。”智力的核心是思维能力,而思维的核心形态是抽象逻辑思维(包括形式逻辑思维和辩证逻辑思维)。按照思维结构的发展阶段来看,抽象逻辑思维是发展的最后阶段,这个阶段又可分为初步逻辑思维,经验型逻辑思维和理论型逻辑思维(包括辩证思维)。显然,培养思维能力,特别是抽象逻辑思维能力是开发智力的关键。

在高中物理教学中以提高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特别是理论型逻辑思维能力,是需要也是可能的。

首先,高中生无论是升学还是就业,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开展,再学习乃至终身学习,更需要的是抽象逻辑思维。同时,高中物理是一门严密的、有着公理化逻辑体系的科学理论,对于高中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的要求,较初中物理有了一个很大的飞跃,这就是当前所谓初、高中物理“台阶问题”的实质。另外,从高中学生心理的年龄特征来看,从初二年级开始的抽象逻辑思维由经验型向理论型水平的转化,在高二年级将初步完成,这意味着他们思维趋向成熟,可塑性将变小。因此,在高中一、二年级不失时机地提高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以顺利地完成从经验型向理论型水平的转化是必需的。

其次,从生理上看学生在16岁时已能完成人脑总重量的96%的发育过程,有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在心理上,从初二开始了向理论型抽象逻辑思维水平的转化,也有了一定的思维能力的基础。同时,经过初中阶段的学习,他们在语言、文字、数学物理等各方面都有了必要的知识基础,为在高中着重提高抽象逻辑思维能力提供了可能。

广大教师的实践也证明:凡是抽象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学生,其他方面的能力都比较强。

因此,高中物理教改也应把提高学生担负逻辑思维能力放在首位。

高中物理教学如何提高学生的抽象逻辑思维能力呢?

就思维发展来说,学生“在活动中产生的新需要和原有思维结构之间的矛盾,这是思维活动的内因或内部矛盾,也就是思维发展的动力。”环境和教育只是学生思维发展的外因。作为中学生,其主导活动是学习。而学习是在教师指导下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掌握知识技能和行为规范的活动,是一种社会义务,从某种意义来说,还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它对学生思维发展起着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学习内容、学习动机和学习兴趣对思维发展的影响上,即学习内容的变化,学习动机的发展和学习兴趣的增进,直接推动着学生思维的发展。学生思维发展的过程包含着“量变”和“质变”两个方面。学生知识的领会和积累,技能的掌握是思维发展的“量变”过程;而在此基础上实现的智力或思维的比较明显的、稳定的发展,则是心理发展的“质变”。

教师的责任就是要以学习的难度为依据,安排适当教材,选好教法,以适合他们原有的心理水平并能引起他们的学习需要,成为积极思考和促使思维发展的内部矛盾。创造条件促进思维发展中的“量变”和“质变”过程。应该看到,这两个过程是紧密联系的,缺一不可的。教育并不能立刻直接地引起学生思维的发展,它必须以学生对知识的领会和掌握技能为中间环节。而智力、思维的发展又是在掌握和运用知识、技能的过程中才能完成的。没有这个“中介”,智力、思维是无法得到发展的。但是教师教学的着重点应是通过运用知识武装学生的头脑,同时给予他们方法,引导他们有的放矢地进行适当的练习,促进他们的思维或智力尽快地提高和发展,不断地发生“质”的变化。这也就是学生思维结构的“质变”过程或称“内化”过程。

具体到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智力,特别是思维能力这个问题上,我国一些心理学家经过研究与实践,提出了“培养思维品质是发展思维能力的突破点,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好途径”的观点,并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是因为智力是存在层次的,它是由人的思维的个性差异确定的,这种差异体现为个体思维品质,包括敏捷性、灵活性、深刻性、独创性、批判性五方面。它也是思维能力的表现形式。因而由此可确定思维能力的差异;思维品质的客观指标是容易确定的,使定量研究成为可能;研究思维品质的发展与培养,有利于克服传统教学的一些弊病,并对之实施改革;思维品质的发展水平是智力正常、超常或低常的标志。其中思维的深刻性,思维活动的抽象程度和逻辑水平,以及思维活动的广度、深度和难度――是一切思维品质的基础。

就思维结构来说,皮亚杰提出了“发生认识论”,强调“图式”概念。他的心理学思想中有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他认为“图式”即心理或思维结构,“图式”经过“同化”、“顺应”和“平衡”,构成新的“图式”,不断发展变化,不仅有量变,也有质变的思想是可取的。其中“同化”是图式的量的变化,“顺应”是图式的质的变化。

第7篇: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

在高中物理教学中以提高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特别是理论型逻辑思维能力,是需要也是可能的。

首先,高中生无论是升学还是就业,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开展,再学习乃至终身学习,更需要的是抽象逻辑思维。同时,高中物理是一门严密的、有着公理化逻辑体系的科学理论,对于高中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的要求,较初中物理有了一个很大的飞跃,这就是当前所谓初、高中物理“台阶问题”的实质。另外,从高中学生心理的年龄特征来看,从初二年级开始的抽象逻辑思维由经验型向理论型水平的转化,在高二年级将初步完成,这意味着他们思维趋向成熟,可塑性将变小。因此,在高中一、二年级不失时机地提高学生抽象逻辑思维能力,以顺利地完成从经验型向理论型水平的转化是必需的。

其次,从生理上看学生在16岁时已能完成人脑总重量的96%的发育过程,有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在心理上,从初二开始了向理论型抽象逻辑思维水平的转化,也有了一定的思维能力的基础。同时,经过初中阶段的学习,他们在语言、文字、数学物理等各方面都有了必要的知识基础,为在高中着重提高抽象逻辑思维能力提供了可能。

广大教师的实践也证明:凡是抽象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学生,其他方面的能力都比较强因此,高中物理教改也应把提高学生担负逻辑思维能力放在首位。

高中物理教学如何提高学生的抽象逻辑思维能力呢?

就思维发展来说,学生“在活动中产生的新需要和原有思维结构之间的矛盾,这是思维活动的内因或内部矛盾,也就是思维发展的动力。”环境和教育只是学生思维发展的外因。作为中学生,其主导活动是学习。而学习是在教师指导下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掌握知识技能和行为规范的活动,是一种社会义务,从某种意义来说,还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它对学生思维发展起着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学习内容、学习动机和学习兴趣对思维发展的影响上,即学习内容的变化,学习动机的发展和学习兴趣的增进,直接推动着学生思维的发展。学生思维发展的过程包含着“量变”和“质变”两个方面。学生知识的领会和积累,技能的掌握是思维发展的“量变”过程;而在此基础上实现的智力或思维的比较明显的、稳定的发展,则是心理发展的“质变”。教师的责任就是要以学习的难度为依据,安排适当教材,选好教法,以适合他们原有的心理水平并能引起他们的学习需要,成为积极思考和促使思维发展的内部矛盾。创造条件促进思维发展中的“量变”和“质变”过程。应该看到,这两个过程是紧密联系的,缺一不可的。教育并不能立刻直接地引起学生思维的发展,它必须以学生对知识的领会和掌握技能为中间环节。而智力、思维的发展又是在掌握和运用知识、技能的过程中才能完成的。没有这个“中介”,智力、思维是无法得到发展的。但是教师教学的着重点应是通过运用知识武装学生的头脑,同时给予他们方法,引导他们有的放矢地进行适当的练习,促进他们的思维或智力尽快地提高和发展,不断地发生“质”的变化。这也就是学生思维结构的“质变”过程或称“内化”过程。

具体到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智力,特别是思维能力这个问题上,我国一些心理学家经过研究与实践,提出了“培养思维品质是发展思维能力的突破点,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好途径”的观点,并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是因为智力是存在层次的,它是由人的思维的个性差异确定的,这种差异体现为个体思维品质,包括敏捷性、灵活性、深刻性、独创性、批判性五方面。它也是思维能力的表现形式。因而由此可确定思维能力的差异;思维品质的客观指标是容易确定的,使定量研究成为可能;研究思维品质的发展与培养,有利于克服传统教学的一些弊病,并对之实施改革;思维品质的发展水平是智力正常、超常或低常的标志。其中思维的深刻性,思维活动的抽象程度和逻辑水平,以及思维活动的广度、深度和难度――是一切思维品质的基础。

第8篇: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

数学作为研究现实世界空间数量和形式关系的基础科学,数和形是最基本的两大概念,也是整个数学发展进程中的两大基础.数和形在客观世界中也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华罗庚说:“数形结合百般好,隔裂分家万事休.”形象思维对应“形”,而抽象思维则对应“数”.两者都反映了数学的本质.数形结合的思想,即把两种思维完善地结合起来.其大致有两种途径:一是借助于数的精确性来阐述形的某些性质;二是借助于形的几何直观性来阐述数之间的某些关系.

本文主要通过“以数解形”和“用形解数”两个方面,借助“数形结合”的桥梁,探索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授学生以渔,充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努力让他们喜欢数学,爱上数学课,改变目前职校数学课堂的现状.

一、从形到数,揭示形中蕴涵的数的规律

图1是连接在一起的两个正方形,大正方形的边长是小正方形边长的两倍.问:若只许剪两刀,如何裁剪,使之能拼成一个新的大正方形?

形与数相比较,有着直观上的优势.学生相对于抽象思维,普遍更喜欢形象思维,对图形的记忆也总强于对文字、数式的记忆.教师应注意到学生思维方式上的这些特点,在讲授有关的数学知识时,尽可能数形结合、形数对照,使学生对所学内容更易于理解和记忆.而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同样应教给学生数形结合的思想方法,启发他们学会对一些数量关系作出“形”的解释,发掘其中“形”的因素,以增加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第9篇:辩证逻辑思维方法范文

关键词:巴泽尔产权 理论 特点

一、产权界定的基本性质

产权理论中产权界定的研究是最为关键的一项内容,现实生活中初始产权界定影响资源优化配置和产值的关键因素,其本身具有明显的相对性和渐进性。巴泽尔认为产权完全被界定的成本过高,一般体现的都是气相对性特质。

虽然巴泽尔的基本判断有悖于传统的产权理论常识,但是产权初始界定是产权交换的基础内容,是保证人们可以用不属于个人东西交换的基本。产权制度会在产权界定的各阶段存在,初始界定产权因费用较高导致其本身界定不够完善明细,要通过后续的运作过程进行交易得以实现。

二、产权界定的基本内容

第一,产权界定的力量。产权界定表面上是政府和法律的事,但巴泽尔却认为虽然法院和法律会起到重要的作用,私人间订立的合同才是起到实际作用的关键。法院一般以法律作为依据保证并支持私人合约,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诉讼进行裁决,订约人可以将自身的想法融入到新合同中。所以说,个人或者所有者所受的激励才是决定产权是否存在的根本

第二,产权界定的方式。大多数人认为产权界定的主要方式是政府和法律的力量,但巴泽尔确认为有多种方式能够实施产权界定。巴泽尔在汽油价格控制时期对汽油产权界定的理解方式较为深刻,他不同意汽油最高价格控制的影响是短暂的这一说法,汽油价格被管制的时间,加油站低价出售汽油,名以上收益下降,其部分汽油价值进入到公共领域,但是相应的汽油质量和服务质量就会相对下降。所以说,产权界定的方式除了政府法律的强制安排之外,也受非正式制度的影响。

第三,产权界定的难点。产权界定的难点在于界定过程中的成本话费,巴泽尔认为转让、获得和保护产权的相关成本是其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对产权界定的程度有限制作用,成本和产权界定清晰度成反比关系。信息成本对交易成本有重要影响,交易成本决定了高资本的资产不能被完整界定的特性。

第四,产权界定的原则。能够影响收入流的人对其个人行动负起责任,就可以确保所有权的可靠性。资产所有者因为商品的不同属性很有可能和他人共同所有同一资产的不同属性,巴泽尔以此提出“所有权最优配置的总原则,认为资产平均收入受影响大的角色应该获得更大的剩余份额。

三、促进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

巴泽尔研究产权理论深入研究了企业性质,这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内容。众多产权研究学者都对企业性质的交易费用解释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巴泽尔在研究过程中进一步研究企业组织性质内容,更加完善企业理论。巴泽尔提出企业因为共同财产和延留义务而必要存在,想要控制共同财产需要组织的积极配合,这也是企业存在的原因。

对于企业性质的理解,巴泽尔的看法和张五常基本相同,后者最先开始是从内部要素市场或者合同组合的角度对企业进行描述,其主要研究企业家人考核代替市场交易中考核可以节约交易费用。前者是从兑现延留义务的方面研究产权交易,分析企业内部交易代替市场交易的益处,对后者的观点给与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巴泽尔不断研究产权制度,逐渐确定合同对界定和交换产权的重要作用,并且提倡将产权研究向合同方面发展,提出合同研究是产权研究的关键要点。另外巴泽尔所确定的交易费用定义也对整个新古典经济学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除了基本的概括性之外,还保持了其独有的范围性,对交易费用经济学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

四、产权分析的方法特性

巴泽尔产权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性,首先就是重视产权经济关系分析,一般财产经济分析一般都重视分析产权形成的经济动因,巴泽尔却发现产权界定除了需要政府和法律的支持之外,更需要交易者及利益相关者通过合同进行操作。产权不只是法律运作的结果,更多的是利益相关人的相互作用。所以,巴泽尔提出只要经济运行就会存在私人产权的结论。

其次,展现辩证逻辑思维方式,很多著名产权理论研究学者都没能重视产权界定的中间状态,这种逻辑思维方法能够帮助构建概念和学科体系,对工作发展有积极意义。但是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形式逻辑就不能满足产权清晰界定的基本需要,只有通过辩证逻辑思维才能更为细致的研究这项内容。

最后,高度抽象丰富案例,众多产权研究学者因为使用逻辑演绎和实例描述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被称为抽象型和实例型,但是巴泽尔在研究产权的过程中有效地融合了这两种方法,通过大量的实力列举,融合较强的抽象能力,进一步总结出概念和命题,分析并展现最终的理论结果。

五、结论

巴泽尔产权理论以其新颖的思想观点和深刻的理论认识展现了新环境下产权理论的各种特性,另外通过对产权界定的基本内容进行分析总结出了其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所作出的积极贡献,最后根据产权分析的方法特性展现其内在思想和基本方法的有效应用,对整个相关领域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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