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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的原因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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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的原因

第1篇:城中村改造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城中村;城市;经济发展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原来的城郊村变成了城中村,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很多城中村迫切要求改变现状,改善人居环境,以城中村改造为契机,整合城市资源,已经成为很多城市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的一种模式。

一、城中村改造的出现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城市人口日趋膨胀,随着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很多城市迅速向外扩张,扩大城市规模,建设新区。城市在发展的过程中多是跳过城市边缘区的村庄,在建设城市新区,这符合城市发展的一般规律,因为城市边缘区村庄由于土地价格偏高,而且由于村庄搬迁补偿等问题的存在,很多城市都是选择在村庄以外的地区发展,在新城形成一定的规模,具有一定的城市功能后,原来的城市边缘区就会成为城中村,城中村在景观、功能上都是与城市不协调的区域,在城市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城中村的城中村改造就会被提上日程。

二、城中村改造的可行性分析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城中村是必然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中村的城中村改造也将是必然的。

1.城中村在景观、功能上都是与城市不协调的区域。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城中村村民成为了城市的特殊组成部分,这些城中村村民已经慢慢融入了城市的生活习惯中,享受着城市发展带来的物质文明,与城市居民有区别的仅仅是身份和居住环境。城中村基础设施条件落后,基本上不能承担城市功能,在景观上与城市面貌极不和谐,突现出强烈的城乡二元结构,成为城市发展中的“瘤”,为了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和谐发展,对城中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发展必然的趋势。

2.经济发展,条件成熟。

进行城中村改造,没有强大资金的支持,只能是纸上谈兵,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财富的积累,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村民财富的增加,城中村的改造就会有财富作为后盾。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城中村的改造就会是顺其自然的事情,否则在条件不成熟、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进行城中村改造,其结果只能是差强人意、半途而废,激发社会矛盾。

3.村民要求进行改造的愿望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中村的村民在意识、行为上已经成为了城市人,已经具备了城市人所具备的素质,但是在身份上还是村民,在居住环境上与城市居民存在明显差距,这就使得很多村民想改善居住环境,改善周边基础设施条件,过上真正的城市人的生活,所以这部分人是愿意进行城中村改造的,也是村庄改造的动力。

三、城中村改造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城中村由于其历史原因的复杂性和区位条件的特殊性,在进行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优势条件和劣势条件同时存在。城中村由于基础设施条件差,建筑结构密集、混乱等原因,在拆除新建时会有很大的困难,而且由于其在城市区域内,拆除成本会很高,但同样如果改建好,由于其明显的区位优势,开发商就会获得很大的利润,村民在拆迁的过程中会获得高额的土地补偿金,这些补偿金可以用来发展村集体经济或用于村民养老、教育、医疗、就业等各项社会保障,以改善村民的生活待遇。同时为了改善城市面貌,加快城市经济发展,当地政府也会大力支持进行城中村改造,会出台各种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村庄进行城中村改造。

进行城中村改造可为村民、为城市带来很多的益处。一是可以改变原来与城市极不和谐的村庄现状,改善城市面貌,提高城市化水平;二是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进行统筹规划,在房屋改造、道路建设、地下管线铺设等方面按照城市建设的需要进行有计划的建设,避免了今天建一点,明天修一点的建设模式,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重复建设;三是可以改善村庄的人居环境,使村庄人居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使得他们成为真正的市民;四是在满足村民自己用房的同时,也可以将剩余住房出售,此时政府可以采用宏观调控的方式,按照农民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模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销售,以解决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紧张的情况;五是通过城中村改造,村集体可以获得部分土地出让资金用于村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

四、城中村改造的实行

1.规划先行的原则

城中村改造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高起点、该标准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在规划中,尽可能最大限度的满足村民的意愿。

2.加大宣传力度,耐心说服群众。

在进行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多多少少会有一部分人不愿意进行拆迁,这些人或者是安于现状,对现在的居住环境有着深厚的感情,不愿意改变,或者是对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不满意。所以在进行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宣传到位,向村民说明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从大局出发,对村民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这是一个在城中村改造中最艰苦的工作。有好多的拆迁改造往往会因为一个、两个人的阻止而多年不得实施,对这些人除了进行耐心的说服外,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但不可粗暴拆迁,野蛮拆迁,避免引发社会矛盾。

3.制定周详的拆迁安置方案

在进行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必须制定周详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尽最大可能的满足村民的愿望,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拆迁安置补偿法律、法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率先同意拆迁的城中村进行奖励。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必须采取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安置时可采取发放租房补贴或建设临时安置用房的办法进行安置,让村民自己选择。

4.在进行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与市有关部门协调,争取财政支持,争取减免有些行政收费,尽最大可能降低成本,这样在最终销售时,村民可获得最大利益。

第2篇:城中村改造的原因范文

近年来,宁海县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社会发展迅猛,突出表现在城市框架不断拉大,但是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而把城区周边部分村落及其农用地一起纳入城市用地范围,城市规模不断扩张,在建成区内被城市包围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个个“都市里的村庄”,即“城中村”应运而生,由于这些村庄户籍制度、土地结构、社会管理等城乡结构壁垒还没有得到有效突破,整体发展没有同宁海县的城市建设同步推进。因此,这些“城中村”与城区之间在规划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福利保障、人文环境等方面产生强烈的反差,与城市的发展极不协调和相称,已严重影响到城市整体形象的提升,城市实力的提升,城市竞争力的提升。因此,在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推进“城中村”改造是一个现实的课题。本文通过分析宁海县城中村的基本现状,城中村改造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城中村改造的对策和措施。

一、“城中村”基本现状

1999年,宁海县重新修编了《宁海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城规划建成区面积从15平方公里扩大到30平方公里,规划控制区从30平方公里扩大到90平方公里。2001年初,根据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城关、梅林、桥头胡“三镇合一”,城区整体效应逐步形成。2003年10月,宁海县政府以城市化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适时开展了城关镇“撤镇建街”工作,进一步拓展了城市区域,构建起了中等城市的规划框架。到2008年底为止,县城实际建成区面积已扩展到26.2平方公里,规划控制区面积已扩大到93平方公里,城市化水平达到了50.6%。从理论上来说,跃龙、桃源、梅林、桥头胡四个街道涉及土地征用的村都属于“城中村”的范畴,经过2006年进行的新一轮的村庄布点规划,对行政村和自然村进行了重新圈定,又经过了一轮又一轮的撤村建居,现县城市规划区内共有行政村56个,自然村75个,约有农民34600个。撤村建居后组建的经济合作组织41个,涉及原行政村34个,自然村42个,从某种意义中这些村落仍属未改造的“城中村”。

近期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跃龙街道和桃源街道所辖范围的“城中村”基本情况作一分析,属于城乡结合部,有的是城区的“插花村”。特别是桃源街道作为新一轮城市建设的主阵地、主战场,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就尤其显得重要,已成为城市化推进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城中村”不加快改造,势必严重影响到城市建设,阻碍宁海县的城市推进速度和发展。近年来,随着县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经济开发区的扩容,这些“城中村”中土地或多或少已被征用,老城区中的“城中村”已列入老城区旧城改造项目之中,汪家、前后张、华山、桥下潘、唐安李、竹口三大村等村的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已在实施,城市入口处村庄改造已列入计划。因此,今后三至五年内“城中村”改造的计划已基本排定,并且正在有序地推进。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

加快“城中村”改造是城市进程中不可绕过的一道门槛,而且势在必行,迫在眉睫,实施“城中村”改造,是实施经营城市战略、运营城市土地资本的必然选择,只有通过“城中村”改造,有效整合利用好土地资本,积累建设资金,走以城建城之路,是城市中心再发展的方向和必由之路。但城中村处于城乡结合部,经济利益、历史遗留问题等矛盾与问题突出,这些村的干部与群众一方面想改变自身的居住、生活环境,另一方面也想利用所处的地理位置优势争取多得利益。当前宁海县的城中村改造总的原则让利于民,补偿安置标准在全宁波市为最高,安置小区的位置就近就优,安置面积远远超过全市的标准。在操作当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仍然突出,整体的城中村改造进度仍然缓慢,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拆迁与征地的问题

拆迁建筑物须对所依附的土地先予征收,这是法律所规定,这不存在征与拆的矛盾。此处征地是指拆迁范围之外的属村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的征收。站在不同的利益角度,政府与村民均有不同的要求。村民的观点:政府如要征收村集体土地(即使是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政府就必须要对该村实施城中村改造,因为实施城中村改造政府需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或帮助编制村庄规划,否则依靠村级组织自身难以实现。政府观点: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村(社),必须对其所有集体土地统一打包征收,否则在改造之后再征收,难度加大,要价会更高。这时政府与村的利益需求是统一的。这种情况还是最为理想的状态,现实是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牵涉到许多的历史遗留问题、村级班子的矛盾等因素,阻力仍比较大。征与拆的相互条件互为制约,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对城市化进程起到积极作用,但总体上又会产生对全县的城中村改造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度较为不利影响。

2、城中村改造模式问题

宁海县县当前城中村改造模式有:第一种为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改造(即自主改造);第二种为县城市拆迁办公室为主实施的城中村改造(即政府主导改造)。自主改造起步早,占的比重大;政府主导改造起步晚,已改造的村仅有汪家、前后张三村,且尚在扫尾阶段,2010年比重虽有提高,计划有华山、唐安李、杨家、下洋吴、桥下潘等5村,但进展不快。两种模式各有弊端:

自主改造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改造后的标准不高,基本上以落地排屋为主,小区的配套设施不完善,村民将多余的集体宅基地流向市场,宅基地管理混乱,出现新的城中村;二是规划部门管理到位,村庄规划审批前,村级组织向征地部门、规划部门争取扩大人均用地规模,往往超过限定标准。规划审批后,房屋建设管理往往缺位;三是村经济组织资金运作难;四是遇到不配合的拆迁户,强制难。

政府主导改造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拆迁人员力量不足,目前主要是城市拆迁办的20余人;二是当政府主导改造时,村(社)干部出于自身利益和集体利益出发,易漫天要价,阻力较大,造成政府主导改造推进速度明显迟缓;三是当前在操作的城市拆迁办为主、街道配合的政府改造模式,虽然在城中村改造运作机制中队两者的职责均已明确,但实际操作中责任不明,拆迁办、街道、村(社)三者关系难处理,拆迁办既安又拆往往事倍功半,效率低下。

3、预征地的问题

城中村改造必须涉及到预征地。当前土地征收方式基本上是先预征后报批。宁海县在2009年前通过经济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等单位共预征大量土地,而实际报批的仅是其中一部分,尚有大量的预征土地因农用地不能调整或因土地用地指标限制等原因不能报批。有的预征土地因村班子换届村民代表以及撤村建居等原因手续需要重新补办。在手续补办过程中,又会出现因土地征收价格的调整、村班子矛盾等原因,难以补办到位,相当于重新又一次征收。

对预征地的处置方式,宁海县国土局经调研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但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操作难度相当大。存在预征已建,整个地块部分未批已建,部分已批或已批未建等多种情况,特别是2009年1月土地征收价调整后,之前预征的土地存在多种情况而难以处理。2010-2012年征收的近5000亩,基本上属与城中村改造相结合的整村土地打包征收。这些土地有的属农用地,近年也不能悉数报批。而且每次面临村级班子换届,又会积累产生新的历史问题。

三、对策及措施

1、加强领导。城中村改造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必须着重解决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是一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和谐,影响面大,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全县上下必须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城中村”改造的领导。首要的是健全县、街道分级管理体制,加强建设,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职能建设,按事权与财政相统一的要求,为推进“城中村”改造提供体制保证和公共财政支撑。建议成立县“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涉及“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建设、国土、规划、公安、城管、农林、民政、劳动、卫生、教育等为主要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要实行例会制,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措施,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城中村”改造工作计划和方案,督促、检查有关街道和成员单位的工作。城中村改造工作小组要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建设局(拆迁办)办公,人员以拆迁办工作人员为主,并适当地从相关部门抽调一定的力量,主要职责是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和改造规划,拟定“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审查“城中村”改造方案,负责城中村改造的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督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指导督促考核各街道“城中村”改造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及时化解矛盾,确保工作有序进行和社会稳定;各相关街道要相应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实行分级管理,层层抓好宣传雪动和组织落实。将“城中村”改造作为打硬仗,列入县、街道年度年终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落实考核措施。

2、科学规划。改造城中村实质上是整个城市的连结或延伸,必须要有科学性和整体性。因此,规划时既要注重“城中村”的实际,又要放眼长远,高起点,高标准,保证“城中村”要与周边城市地区各项设施和用地的自然接应,成为城市高品位建筑的延伸,保证城市建设的整体性,促进“城中村”与城市的全面融合、发展。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因地制宜的方针,把“城中村”小区建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小区。

3、理顺机制。城中村改造是一个系统工程,征地、拆迁、安全等涉及方方面面问题,必须理顺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环环紧扣,层层落实,形成强大的合力,集中力量处理和解决好城中村改造的各种矛盾,才能确保“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改造模式上以政府主导改造为主,自主改造为辅,对多村混居的拆迁区块和政府项目用地需整村搬迁的以政府主导改造,根据工作量大小,对量大、范围广的拆迁区块要成立指挥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运作机制上,必须建立一个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国土局、建设局(城市拆迁办公室)、规划局等单位组成的总协调机构,负责制订征地与拆迁计划,各相关街道切实抓好落实,严格按计划实施,强化计划管理。城市拆迁办公室对全县的城中村改造负起管理、考核、业绩指导等职责;国土局对土地征收的计划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拆迁工作列为街道办事处首要考核目标。用地单位将征地与拆迁所需资金划主拆迁办或国土局,由拆迁办和国土局根据工作进度划付给所在街道。

4、结合土地征收的数量,给予村集体适当的政策倾斜。2004年以前存在村留地,之后取消代之以留地货币化,两者利益差距极大。当前凡涉及土地征收必与村庄改造捆绑,就是因为这一原因,2004年以前这类问题基本上不存在。村实物留地取消已有6周年,是宁海县的一项征地重大变革,不可能再恢复,但针对实际存在的情况,有两种方式可采取:一是留地货币化价格调整;二是以其它方式给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留地。但两种方式也均有一定的难度,毕竟留地货币化实行已有一段时间,之前的问题难解决,为了整体工作这个问题必须摆上议事议程,重点研究。

5、城中村改造政策的完善。当前在操作的政府主导改造的城中村改造办法安置方式,标准是延续原汪家、前后张模式并适当结合部分自主改造村的标准,目前,已在实施的有华山村,在实际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安置标准较为复杂,安置上的不平衡等均有存在。在宁海县城中村改造政策出台后,周边兄弟县市出台的安置标准有值得借鉴之处。今后,可在保障普遍拆迁户安置标准上,适当减少安置面积,保障安置标准要易于理解和操作。同时通过由政府承担的失业农民养老保险、安置套房价格的再优惠等方式让拆迁户切实感受拆迁带来的利益。社区商铺严格控制,保证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和适当的村集体收益,其余一概不予考虑,这可避免村与村之间相互攀比,造成规划部门难操作现象,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

第3篇:城中村改造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城中村;城市;研究

一、前言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城中村问题研究发展工作,为城中村问题研究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是现在城中村问题研究面临的迫在眉睫、函需解决的头等课题。

二、城中村的内涵

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城中村内涵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总的来看,主要有以下角度认识。李培林(2002)从亲缘关系出发,认为城中村实际上就是一种由血缘、亲缘和宗缘等社会关系网络联结的“大家庭”。

赵过渡等(2003)从职业结构的角度,认为城中村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发展区内农业用地已经很少或没有,居民职业结构与生存方式的主要指标上已完成向城市社区的转变,但在基本素质上仍缺乏城市社区的内涵特征的村落[2]。

张金望等(2005)从居住形态和社会形态对城中村进行定义,认为城中村是急剧城市化过程中原农村居住区域、人员和社会关系等就地保留下来,没有有机参与新的城市经济分工和产业布局,仍然以土地及土地附着物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初级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社区。

谭媛媛等(2005)从文化角度,认为城中村是指在城市中主要以传统情感维系为纽带、以初级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社区,包括城市周边原农村居住区域和进城务工人员聚居区。

综合来讲,笔者认为城中村是指:在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随着城市建成区面积的不断扩张,广大近郊农村耕地被征用同时被纳入到城市建成区内,由于受到城市化的影响,出现谋生手段多元化、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文化的多元化、物质设施的现代化,但仍以土地为主要经济来源、以初级关系为纽带、以农村管理方式为主、本土文化仍有顽强的生命力,从而形成的不同于传统农村和现代城市的特殊区域。

三、对城中村的成因研究

城中村的成因大致可以归纳为社会、政策、经济、文化四方面。

1、社会原因。城市化进程可以看成城中村产生的直接原因。为降低成本和避免处理相关的社会管理问题,城市在征地中有意避开城中村,另一方面,城市扩张时只偏重于占用城郊农村土地资源,而不将村镇人口、社区纳入城市管理序列,搞得城不像城,村不像村(谢志岿,2003)。

2、政策原因。城中村的形成焦点在土地,原因在规划管理,症结在体制(张建明,2003)。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成为“城中村”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李培林,2004)。

3、经济原因。城中村村民主要的经济来源是征地补偿费、集体分红、出租收人以及小规模商业、餐饮业等,经济收入对土地和物业的依赖很大。城中村开发改造的成本高,地方城市政府现行政策的“趋利性”也是导致城中村产生的原因。权力腐败,加重了城中村中房屋的乱建、土地的滥占,使改造城中村的难度加大,也加速了许多村庄的“城中村化”(侍克善,2005)。

4、文化原因。长期形成的小农意识使其在住宅建设开发中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期效益,存在着短期行为和趋利心态,进而促成了“城中村”的形成和长期存在(林燕,2008)。

四、“城中村”问题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未来的研究趋势

1、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一)较多关注“城中村”改造研究,对“城中村”管理的研究较少。本文认为“城中村”问题将是一个长期困扰城市建设发展的问题。期望通过各种类型的改造一劳永逸的解决“城中村”问题的设想是忽略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西方发达国家经过上百年的尝试尚未能彻底消除“贫民窟”问题,客观上说明了“城中村”问题的解决将旷日持久。而既然“城中村”将长期与城市共存,“如何管理`城中村'”就将是摆在城市管理者面前的首要难题。

(二)研究以定性为主,定量研究较少。目前国内对“城中村”问题的研究大多还停留在从“现象到文字”的定性研究阶段。虽然定性研究在“城中村”问题研究的初期可以在短时间内利用较少的资源为“城中村”问题的界定及治理、改造提供方向,但是要对“城中村”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必须将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简单的定性研究可能会使问题停留在表面甚至得到错误的结论。

2、未来的研究趋势

(一)构建“城中村”更新、改造的新模式。要进行合理、有效的“城中村”更新、改造,单靠简单的政府行政命令是行不通的。在“城中村”的更新、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民间资本”结合市场进行有效的改造。以笔者亲身实践体会,河南省对于“城中村”开发,采取了税费减免及容积率、建设密度、绿地率等建设指标调控的方式,通过政策杠杆引导市场资源投入城中村改造的模式;同时安阳市殷都区在进行城市建设中,曾积极探索以村民小组及社区为基本单体,政府引导的“自发性城中村改造”模式。这些都是对于“城中村”问题的有效尝试。

(二)研究科学、有效的“城中村”居民的社会福利及保障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贫困人口社会福利及保障制度,是当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在解决城市贫困区域居民问题时所采取的主要方式。同时,构建福利化国家也是未来国家形态的主要发展方向。从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人口数量大、各地发展不均衡、城乡二元化等特点决定了我国不可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福利及保障模式,因此,构建适合于我国“城中村”区域居民的社会福利及保障制度将成为我国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五、城中村研究评述及展望

1、在理论支撑方面,需建立明确和多样的理论体系

城中村研究长期集中在几个特定领域进行,如基于现象本身的描述、特点归纳以及形成机制研究等,重复性工作较多,理论性一直不被学术界肯定。事实上,作为我国快速城市化进程的特殊产物,不管城中村是否具有阶段性、偶然性及合理性,都对城市空间结构及其承载的社会经济环境产生了重要影响,应该成为城市空间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通过城市地理学、城市规划和经济学理论将城中村问题纳入规范的理论体系中,基于理论分析解释城中村问题和预测城中村未来发展趋势。

2、在研究内容方面,应选择更深层次的议题

城中村问题是涵盖多学科的复杂社会空间现象,但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命题选择过于集中:受&城中村改造,主流思想影响,国内学者过于关注城中村问题及解决路径,对其客观性和正面认识不足,国外学者虽做出了补充,但影响力有限;现有研究强调制度因素对城中村产生的作用,对市场驱动分析较少,基于城市阶层分化和居住分异的社会空间研究少;无论是探讨城中村现象问题,还是改造模式,普遍存在就城中村论城中村的研究思维,较少将其视为城市有机整体的一部分,从城市产业结构、劳动力分布、居住分异的规律和特征为切入点;城中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流动人口研究长期被忽视。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所提到的城中村问题研究的研究工作,希望可以对城中村问题研究发展提供参考价值。随着城中村问题研究的不断开展,对城中村问题研究的研究工作也将成为解决城市发展及演变的重要课题之一。

参考文献

[1]仝德,冯长春. 国内外城中村研究进展及展望[J]. 人文地理.2009(06):29-35.

第4篇:城中村改造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 城中村改造;社会保障;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

“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高速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它是指在城市里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经营体制的农村社区。”伴随中国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城中村改造成为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政府改造模式、村集体改造模式和开发商改造模式。其中政府改造模式是我国大多数城市进行城中村改造时的首选模式,下文将以政府改造模式为例阐述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困境,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存在的困境

(一)城中村改造缺乏国家宏观政策的支持。

我国在城中村改造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十分缺乏和落后,只有《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进行规范。而在实际的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地方政府违规和违法操作,且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进而引发一系列暴力拆迁和抗拆等社会现象。

(二)城中村改造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性不足。

城中村的改造,要坚持科学、合理的规划。而我国大多数城市进行城中村改造时往往存在总体规划的编制力度不足的现象,其发展和规划缺乏科学性和前瞻性。此外,在实际改造过程中,存在有形改造与无形改造失衡的状况,很难将城中村的改造与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的整体发展相结合,因而造成城中村改造后的可持续发展性不足。

(三)城中村改造土地征用难。

城中村改造需要对土地进行征用,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对征用土地进行拆迁及安置补偿。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是依据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而不考虑土地的区位价值,即以农业经营方式和投入为参照制定补偿标准,这给地理位置优越、寸土寸金的城中村土地带来了征地补偿标准的差异,致使实际补偿的不合理,最终造成了土地征用的困难。

(四)城中村改造资金缺乏。

城中村改造工作本身复杂、艰巨和持续时间较长,其改造涉及到征地、拆迁、安置、建设及环境整治等各个环节。对政府来说,单就征地、拆迁等补偿方面,就是一笔巨额的财政支出,而后续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还需要更多资金,因此资金问题已成为“城中村”改造的瓶颈,并严重制约着城中村改造的进程。

(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远落后城中村改造步伐。

城中村改造的“四个转变”之一就是要变农民为城市居民,市民化也就意味着由身份的转变而带来的传统权利的丧失和新的权利的取得,他们需要的并不是简单的市民身份认证,而是市民身份背后的权益保障,特别是直接关系到他们生存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但受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影响,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相当困难。尤其在涉及城中村村民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缺乏实质性规定,没有真正建立起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可持续发展的城中村改造之路

对城中村进行改造意义重大如何更好地发挥城中村改造的作用,突破改造中的现实困境,关键就在于走城中村改造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我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快出台指导城中村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建议国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界人士尤其是城中村村民的意见后尽快出台关于城中村改造问题的宏观指导性文件,地方政府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国家的宏观指导性文件指导下制定出相应的法规文件。特别是在涉及土地所有权转让、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方面要制定出确实可行的方案。以规范政府的不合理行为,保障村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村集体资产、村民个人财产不受损害。

(二)合理、科学的改造规划先行。

首先,城中村的改造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编制规划时,应在充分听取他们合理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村的改造规划。其次,改造规划要有前瞻性和科学性,城中村改造的最终目的是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因我国城市化进程处于一种加速发展的状态,如果城中村的改造规划不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势必会造成与城市的不兼容,最终导致改造的失败。最后,城中村改造规划应秉承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兼顾有形改造与无形改造,避免城中村的再生。

(三)加强城中村改造的公众参与。

政府模式的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政府应该尽快转变观念,要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主体性地位, 积极引入公众参与机制, 认真听取群众意见, 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如:加强村民参与,建立政府与村民的双向沟通机制;合理的引导开发商参与,合理引入开发商的资金以推动城中村改造进程;加强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发挥其在社会公共事业管理中的作用。非政府组织能使社会自己组织起来,生产一定社区内的公众所需要的产品或提供所需要的服务,及时回应社会多元化的需求,从而缓解社会不同群体对政府不同需求的压力,使政府专心于提供纯公共产品。

(四)建立与城中村村民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由于村民失去了土地,且村民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虽然失地后的村民得到了相应的补偿,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他们融入城市。因此,政府在城中村改造时要坚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并行,要及时在村民中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村民的就业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并优先享受就业培训、就业指导等待遇。

城中村的存在,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也给城市的发展带来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因此,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已成为推进我国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并积极借鉴国外城中村改造的成功经验,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参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实现城中村改造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

[1] 吴建中.浅议城中村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造措施[J].山西建筑. 2007(5)

[2] 李志生.关于城中村改造的问题[J] . 城市建设. 2002(5)

[3] 邵任薇.城中村改造中的政府角色扮演:安排者、监管者和协调者[J].城市社会. 2010(12)

[4] 王永昌.城乡一体化发展: 城中村改造的必由之路[J].求是. 2007 (20)

[5] 陈小燕,董 冬.城中村改造中的问题及对策[J].衡水学院学报. 2011(2)

[6] 王子新.城中村的改造及可持续发展研究[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2004(4)

[7] 吴小建.城中村改造中公众参与的困境及消解[J].江西行政学院报. 2011(1)

第5篇:城中村改造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城中村常见类型预防措施

通俗而言,“城中村”是指由于无城镇规划、或城市规划缺乏前瞻性、或决策失当,造成村庄或已经拆迁了的村庄被建城区包围而形成的“城中村” 。

一、“城中村”产生的常见类型

所谓“城中村”现象,表现为“村庄”和“农户”散布于城市之中,这些“村庄”依然沿袭着乡村建制或者农村管理体制,“村民” 依然保留着农民生活习惯或者农业生产方式。

“城中村”现象从形成时间上划分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老城中村”现象。在城市发展的早期,土地被征用以后,建制撤销,农民转为居民,但村庄依旧或农房仍在,成为“老城中村”。

二是“新城中村”现象。这一部分“城中村”形成的时间相对较迟,农户住房分布在城区周边。由于城市发展征用了大量的土地,将村庄包围,成为“新城中村”。

三是“准城中村”现象。这一部分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由于城市发展的需要,目前正在征地待建的地方,存在着大量的村庄和农户。随着城市的发展成为新的“城中村”。

二、城中村存在的常见消防安全隐患

“城中村” 现象的存在,对推进城市化建设和管理带来不少问题。

一是城中村缺乏总体规划,多数城中村没有消火栓,建筑也没有消防贮水池或专用消防水池。

二是由于城中村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道路十分狭窄,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握手楼” 、“亲嘴楼”多,通道不畅通,消防车无法进入,发生火灾后难于控制。

三是消防管网缺失,水压达不到要求。

四是逃生口缺失。很多房东住顶楼,通往阳台的门上了锁,事故下被困人员难于快速上到顶楼平台。

五是建筑物耐火等级低,内部装修多用可燃材料,“四多一差”情况尤为严重:发廊、食街、商铺、出租屋多,电线乱拉乱接多。

六是消防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居住在老建筑的一些居民大多为老年或外来租赁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差。

七是诱发火灾的因素多。电线乱拉乱接、接头松动等现象严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用电设备增多,造成电线超负荷现象严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和贪图便宜心里的影响,致使不合格的电器设备大量使用,这些都是造成火灾的重要原因。

八是消防组织网络不健全。由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警力有限,城中村存在漏管失控现象。各社区居委会消防组织建设、消防制度不健全,消防工作不落实,或虽有组织但落实不到位,责任不明确。

纵观城中村的消防现状,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隐患最大,设施最少,扑救最难。

三、“城中村”问题的源头预防和日常监督管理对策

由于“城中村”的形成是一个历史的渐进过程,目前只有在城市发展中加以注意,超前规划,同时加强改造和加强管理,才能改变现状,才能防止新的“城中村”出现。对此,谈几点对策。

一是发挥党委政府参谋助手作用,加强宏观上的调控。规划是龙头,是灵魂,决定着城市基础设施格局。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城中村”,我们必须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指导思想上,确立改造“老城中村”,改善“新城中村”, 控制“准城中村”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上,围绕城市规划,逐步拆除“城中农房” ,彻底清理“城中农地” ,达到“城中农房”居民化;工作措施上,以防止新的“城中村”出现为重点,做到改造、改善、控制三结合,在“老城中村”的改造方面,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与旧城改造、建设居民新区结合进行;在“新城中村”改善方面,以提高城市品位为目标,与“村庄”硬化道路建设、美化环境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结合进行;在“准城中村”的控制方面,要将村庄规划与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体系,通过城乡统筹进行发展控制,避免新的城中村的出现。

二是健全组织网络,加强防火值班巡逻制度。建立相关的防火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城中村”值班巡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同时,消防部门要加大对派出所干警和联防队员的消防业务培训,尤其是灭火技能的培训,使其了解、掌握相关防火、灭火基础知识以及相关消防器材的使用,建立健全群众性消防组织,切实提高义务消防组织的火灾预防能力和初起火灾的控制能力。

三是加强消防宣传工作力度,大力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预防、控制火灾事故,首先取决于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强弱。可结合“五进”宣传,构筑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网络,形成社会化、群众化、专业化的宣传模式,采取灵活性、知识性、趣味性相统一的宣传手段,用一些通俗易懂、典型的火灾案例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进行消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提高消防安全知识覆盖面,真正使消防安全知识走进千家万户,做到老幼皆知。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消防站对外开放、举办消防知识讲座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让广大群众了解初起火灾控制、火场逃生自救、消防报警、消防器材使用的方法,亲身体验消防生活,从而加深对消防工作的理解,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6篇:城中村改造的原因范文

(深圳供电局罗湖分局,深圳 518020)

摘要: 随着城市的迅猛发展,大量外来人口迁入各地城中村,导致城中村用电负荷暴增,残旧的城中村电网以及各种违法用电行为使得城中村用电陷入频繁停电的困局。该文通过对城中村用电现状的描述,分析造成用电困局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破解城中村用电困局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 : 城中村;用电困局;措施

中图分类号:V2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3-0046-02

作者简介:陈泰霖(1988-),男,广东普宁人,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从事配电管理工作。

0 引言

近些年,随着各地城中村建设的迅猛发展,用电需求不断增加,城中村台区的用电负荷急剧增长,在用电高峰期间,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网等相关供电设备严重过负荷运行。如何破解城中村用电困局俨然已成为供电系统的一道难题,而其中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的城中村用电难题尤为严重。

1 城中村用电负荷现状

目前,广深两地的城中村普遍存在人口密度大、用电密度大的现象,城中村内电力设备及线路老化严重,且供电线路以架空线居多。电话线、网线、有线电视线等各种线路缠绕在电线上,像蜘蛛网一样盘踞在头顶的现象屡见不鲜,用电安全隐患较大。由于用电负荷连年增长,城中村配网更新改造跟不上用电规模增长,从而造成迎风度夏时期屡有停电现象发生。

2 造成城中村用电困局的几个原因

2.1 外来人口剧增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迅猛扩张,一线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口急剧增加,城区内高昂的房屋租赁价格及较高的物价水平使城中村成为生活成本的价格洼地。因此,大量外来人口涌入,分散在城区各处的城中村,随着租户越来越多,城中村人口密度急剧增长,并导致用电量的快速增长。

2.2 大功率电器使用率提高 目前居民收入年增长率远超电价增长率,电价占我国居民收入比重下降趋势明显。因此,夏季城中村居民对空调的使用率大大提升,由供电局负荷监测系统监测数据可知,迎风度夏时期,每晚十点至凌晨一点是用电负荷最高的时间段,因为这段时间是大部分居民进入睡眠的时间,而炎热的天气及高温使空调成为降暑首选,到夜间随着温度逐渐下降,用电负荷也随之下降。这一用电规律在四年一度的世界杯比赛期间更是得到最佳证实,由于世界杯比赛大多于凌晨进行,因此比赛期间的用电负荷高峰时间段通常会延长至凌晨四点。除了空调,电热棒、电热水壶等大功率电器广泛使用也加重了用电高峰期间的用电负荷。

2.3 城中村违建现象严重 城中村村民的违建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村民违法将房屋分割成若干小屋,形成隔板房,通过增加租户增加租赁收入,这种隔板房存在极大用电安全隐患,屋主私自改造房屋用电线路,租户也大多漠视用电规范私搭乱接,往往容易使线路烧毁引起火灾。二是村民在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不断加建房屋或者违法加盖楼层,挤占原本就不大的公共空间,加剧安全隐患。同时,为了提高房子租金,高层小楼宇还会加装电梯。因此,这两种违建现象都会使城中村人口密度增大,用电密度加大,从而大大增加用电负荷。

2.4 偷电现象严重 城中村楼宇密集,除了主干道稍微宽敞,大部分楼宇之间间隔较小,甚至形成握手楼,且由于城中村电力线路以架空线居多,许多沿墙架设的线路经过居民窗户前,部分用户为节省电费,通过私拉乱接获取电力供应,造成严重偷电,从而导致配电设施在用电高峰期严重过载、频繁停电。以深圳罗湖区湖贝村为例,该片区存在大量“三小”用户(小工厂、小作坊、小商铺)。众多耗电量惊人的小作坊、小工厂隐藏在居民楼中,挤占普通居民的用电资源,且海鲜市场、商铺成群,握手楼大量存在,架空线路凌乱,私搭乱接现象普遍存在,是偷电事件泛滥的重灾区,近年来新增的变压器几乎全部过载。

2.5 新增变压器无地可建 由于违建造成城中村用地紧张,许多原本的供电走廊已不复存在,且城中村地产为村民带来巨大收益,因此村委会大多不愿意向供电局提供新的变压器及配电房用地,从而造成新增变压器无地可建的尴尬局面。新增变压器找不到安身之所,不少经过反复勘察选定的地点,临到施工时,又会因村民认为变压器与房屋距离过近、噪音及辐射较大等缘由遭到阻挠。为了遵循配电变压器使用规范,城中村变压器最大容量一般不可超过1250kVA,供电范围也不宜过大,种种原因都造成城中村配电变压器总容量供应受限。

2.6 箱式变压器的局限性 目前为了在城中村中节省用地,供电局为城中村新增的变压器多采用箱式变压器,箱式变压器即是将传统变压器集中设计在箱式壳体中,具有体积小、占地面积小、重量轻、低噪声、低损耗等优点。但是箱式变压器也有其缺点,一是其负荷开关浸在油里,油被电弧碳化、分解,产生乙炔等有害气体,使其性能下降,从而容易发生低压负荷开关跳闸。二是由于箱式变压器长期处于太阳的直晒下,影响塑壳断路器的散热,使得断路器不能正常开断负载及短路电流,容易引发高压侧故障。在炎热的夏季,箱式变压器这两个缺点就更是被放大,因而在同等情况下,所能承受的负荷比室内变压器要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城中村用电难的问题。

3 破解城中村用电困局的几点建议

3.1 实行“公改专”及用户自筹资金建设台区 所谓“公改专”,是指将公用变压器台区中 “报小用大”的非居民用户用电,通过用户自己投资设置专用变压器供电的形式,避免与居民生活争电用。用户自筹资金建设台区则是针对城中村地区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用户,实际用电负荷未达到专用变压器供电标准的,通过用户自筹资金联合建设台区的措施,将其用电负荷迁移出原公用配电变压器。在政府对于城中村违章建筑用电政策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该方案可以作为折中办法缓解城中村用电难问题。

3.2 限制违章建筑的用电负荷 解决违章建筑用电问题主要需要以下几方面: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明确违章建筑用电的相关政策,供电局应积极配合政府对违章建筑进行断电。其次,供电局应组织人员不定期巡查违章建筑的用电情况,对私拉乱接、转供电等非法现象,一经发现坚决拆除;第三,加强用户报装资料的审核,凡“三证一书”(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全的用电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对于新增违建房屋及进行隔板房改造的业主所申请的新增报装用电坚决不能批复,对已接受申请但未送电的建筑施工用电用户进行摸底排查,如有“三证一书”不全等违法情况的一律停止办理相关业务。

3.3 利用城中村改造项目解决变压器用地问题 长期以来,城中村的建设都存在着无序性、盲目性等特点,而这也直接影响到城中村配电网络的改造与重建,电网建设及电力设备安置都存在着征地难这一老问题。为了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进城市化进程,近年来各地政府普遍推动各种模式的城中村改造计划,供电企业应利用好这一契机,与地方政府通力合作,通过城中村改造项目解决变压器用地问题。

3.4 调整变压器分布结构 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增加变压器用地的同时,供电企业也应积极调整城中村变压器分布结构,依照城中村土地及周边环境实际情况,在不影响供电可靠性及用电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在城中村外围新增变压器,结合原本处于村内负荷中心的原有变压器,形成“以中心辐射为主、外围补充为辅”供电网格化模式,这样也可以有效减少因土地问题而与村委产生的摩擦,为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便捷。

3.5 坚决打击偷漏电行为 打击偷漏电行为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供电局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改造项目中对老化的电力设备进行改造,并对电网进行重新规划,将架空线路改为地下电缆直埋敷设,增加用电安全性,尽量减少沿房屋墙壁架设的架空线路,尤其是表前线路应加装套管,增加偷电难度,从源头上杜绝偷电行为;二是加大用电检查力度,联合政府进行用电检查,供电企业没有执法权,能做的工作有限,但还是应该继续加大反偷查漏工作力度,对私拉乱接、转供电等非法现象,一经发现坚决拆除。

4 结束语

城中村电网改造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造一个城中村的电网容易,但要改造所有城中村的电网并非易事,其中所牵涉到的建设维修资金问题、产权问题、协调问题等等都是解决城中村用电难题的关键。要彻底解决城中村用电难问题,还需要在政策上进行研究,明确对历史遗留及新增违章建筑的供电政策,以便供电局能够根据城中村实际用电需求,合理安排电网建设投资以及用户用电负荷接入,保障民生用电。城中村用电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与电力系统改革结合起来,明确用电执法的主体及权责,使用电、供电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中村的用电困局。

参考文献:

[1]李刚.南方电网公司破解城中村用电困局[N].南方电网报,2012-11-24.

[2]吕楠芳.城中村用电困局难破[N].羊城晚报,2014-02-28.

第7篇:城中村改造的原因范文

城中村从字面理解即为“城市中的乡村”,其实这种理解大致上是不错的,只不过这里的“村”并非我们普遍意义上理解的村,许多学者对其进行过理论上的定义。比如,李钊(2001)认为城中村就是在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城市将一些距新旧城区较近的村庄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内,这些村庄就是城中村;李培林(2002)认为城中村是指那些位于城市和村落之间的混合社区;李诚(2005)认为,城中村不仅是空间概念,更是社会经济概念,它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所保留的社会结构、经济生活、人员身份、管理方式等方面依然传承农业社会的农村聚落点。笔者认为,“村”包括以上学者提出的集中情况,主要是广义上代指那些严重滞后于城区发展步伐的区域,既包括基础设施、交通等硬件方面,也包括社会治安、教育文化等软件方面,还包括人的思想观念、文化素质等人文方面。

从实际情况来看,城中村确实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城中村的人员结构复杂,社区管理混乱;建设布局混乱,土地利用效率低;基础设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

一、城中村改造的国内外研究

(一)国外研究情况

由前所述,城中村是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的独特现象,在国外并没有与其内涵相同的城市功能区。但是国外与内城相关的如贫民窟、灰色地带等区域与城中村有着诸多相似之处,国外学者称之为自住型居住区(Self-help Housing)。与城中村相似,19世纪前后西方城市化过程中的贫民窟发展迅猛,产生了如贫穷、污染、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早期的西方学者多数支持对其进行清除。20世纪40年代左右,西方各国开展著名的“城市更新”运动,其主要内容就包含了对贫民窟的清理,并提出“消灭贫民窟”的口号,当时具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纽约、芝加哥以及英国的曼彻斯特等城市。这种思想持续影响着世界城市化理念的后续发展,上世纪70年代的印度孟买甚至对贫民窟进行过强制清理行动,数以千计的贫民窟居民被驱逐。之后,随着研究和实践的不断深入,国外学者也相继提出了以政府主导,多主体参与的贫民窟改造模式。例如,韩国在上世纪80年代曾引入“联合重建计划”;巴西的累西腓于1987年在城市社区的参与下,第一次把“非正式的或不合法的贫民窟”正式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同意提供各种服务和基础设施,设立一个“土地占有合法化委员会”,委员会由多个利益相关方组成。[1]此外,不得不提的是在国外贫民窟改造中,社会组织的参与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综上可见,无论是国内的城中村问题还是国外的贫民窟问题,其研究都有着从排斥型的感性认识到包容型的理性认识的过渡,从以城市发展为本到以人为本的过渡。

(二)国内研究情况

我国学者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对城中村问题开始关注,早期的研究从城乡边缘带问题开始,主要观点对城中村的评价偏向负面,认为其是城市发展的“毒瘤”,必须铲除。[2]但是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城中村在其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也逐渐被许多学者认识到,例如提供廉价住宅等方面的作用(李培林,2002),学术界开始尝试城中村存续前提下的转型研究。吴明伟等对流动人口聚居区进行了中西方比较,从优化流动人口居住空间的角度探讨城中村发展问题;黄怡从城市社会分层和居住隔离产生机制的角度阐述了城市外来人口的居住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城中村发展演变的规律;张京祥等将城中村纳入我国城市空间结构转型重构过程中的阶段性空间现象,提出城中村是社会结构变迁的结果,在我国二元规制环境中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冯健、刘玉则在我国城市内部空间结构模式提炼中加入了城中村要素,指出其是我国城市功能地域日趋多样化和差异化的体现。至此,对城中村的研究开始纳入较规范的城市地理学研究范畴。[3]

李培林(2002)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广州市“城中村”的调查发现:村落的终结并不仅仅在于生活的改善,也不仅仅是非农化和工业化的问题,甚至也不单纯是变更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问题,而在于它最终要伴随产权的重新界定和社会关系网络的重组;陈鹏(2004)认为是“不仅要改变城中村的物质面貌,更要改变原有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模式”;周杰、阳建强(2004)认为城中村改造最终要实现五个转变:城中村的村民转变为城市市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性质转变为国家所有,管理体制由村委会转变为居委会,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体制转变为城市股份制经济实体,物质形态由城市村转变为城市社区;李立勋(2005)认为城中村的根本发展取向是走向真正的城市化,即从农村向城市转变、从村民向市民转变、从农村管理向城市管理转变,这种转变包括物质形态经济结构与组织、社区结构与管理、生活方式、人口素质等各个基本方面,是一个综合的社会转变过程;[4]闫小培、魏立华、周锐波(2004)等学者提出了城中村改造的新思路:构建“政府―村民―开发商”的利益均衡机制;刘军民、黄惠(2005)在西安城中村问题及改造探讨中,提出走政府、村集体、开发商三位一体的道路;廖俊平等(2005)提出将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的合作模式与城中村改造工程相结合。

二、我国城中村改造基本模式及实际困难

(一)我国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模式

从学者们大量的研究成果和各地政府的实践中,我们可以大致总结出我国采取的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模式。主要由三种:

1.模式一:重建模式

从空间角度,以改造基础设施为主,利用针对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改革等手段,试图推进政府主导下的全面整改。可以说这种模式的出发点是“造”而非“改”,主张推倒重建,城中建城,属于自上而下的外力推动型改造模式。

2.模式二:配套模式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政府通过配套公共设施服务、文化教育、廉价大型居住区等进行逐步改造。这种模式是针对城中村的形成并非仅仅是因为经济落后造成的,更主要的是由于其中居民包括大量外来流动人口,整体思想观念落后,管理难度大。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是推动“形”的改造而不注重“质”的提升,则会造成政府与村集体利益发生冲突,产生矛盾,进而导致主体对改造的主观排斥。

3.模式三:综合模式

从社会与空间相结合的新视角,引入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即政府部门与企业的合作模式与城中村改造相结合,提出将利益各方整合起来形成多元共治的格局。这种模式是在社会治理的基础上,逐步对基础设施加以改造,但往往由于相关利益方的矛盾并没有根本解决,在实际操作中,涉及政府、开发商、业主、居民等多方利益,协调起来面临诸多困难。

(二)我国城中村改造的实践困境

各地政府在城中村改造的实践过程中,采取的基本模式大致为上述三种,而实际遇到的困难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类似的。

1.思想观念障碍

主要是居民往往对动迁到异地生活环境不适应,或者动迁后生活成本提高等生活保障问题产生诸多忧虑。同时,相关管理部门在思想观念上往往与居民处于对立面上,在一定程度也阻碍着城中村改造的进行。

2.改造成本巨大

城中村改造主要成本费用包括集体土地改国有土地的评估、征地补偿、变更费用,整条村改造或外迁建农民公寓成本费用、农民自用房屋变更为居民商品房屋的变更费用、集体经济组织改为法人公司的变更和资产评估费用、改造后的原公共开支(如道路维修、排水、供水、供电、环卫、治安、教育、计生、五保户福利、征兵)等,完全对城中村改造重建往往会涉及上千万乃至上亿的资金。特别对近年新建部分建筑质量较好的城中村,拆迁改造不仅提高了成本,而且往往会造成资源浪费,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科学评估,慎重行事。

3.利益主体协调难度大

土地级差地租收益、集体所有土地改国有土地市场化行为所带来的巨额收益、用集体土地和宅基地建的商用和自用房屋等问题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如何相互协调、达到较好的平衡需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目前,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政府,责任焦点也是政府,由于缺乏社会参与,缺乏第三方参与,对利益的评估、监督机制没有确立起来,城中村改造的透明化和公平性往往受到老百姓的质疑。

4.政策法规的死角仍然较多

城中村改造往往涉及户籍制度、土地利用制度、财政体制、投融资体制、城市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政策法规,但各条线的政策法规往往只涉及各自的条线,相互交织在一起时,往往无法完全覆盖城中村改造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城中村情况复杂,在具体操作中产生矛盾时,有时缺乏具体的操作依据。

5.“人”的问题突出

新型城镇化实质是人的城镇化过程,城中村中集中涉及外来人口居住问题、村民的就业安置问题、居民的思想观念问题等。城中村的改造不能只重形式不求实质,许多城市的城中村改造之后,虽然变成了城市景观,但居民依然是居住在城市里的“村民”思想观念,文化水平仍然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所以在城中村改造的后续工作中如何加强对村民的思想转变和文化教育,使他们顺利完成由村民到市民的转变也显得尤为重要。[5]造成这方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长期以来,城中村作为城市的“补丁”,被排除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之外,城中村居民与城区居民的沟通交流存在较大障碍,城市居民对城中村居民产生诸多不理解。由于缺乏长期的沟通理解,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往往也容易形成不理解。

三、城中村改造的民生需求满足

城市化工业化下的经济增长未能拉动“村民”的全面生活改善需求,而土地的城市化又使得城镇化的战略路径出现公共品的非均等化覆盖,导致现阶段城中村地区陷入两难矛盾的改造困境里。因此,建立城中村改造的长效机制,不能是政府单方面的推动,还要介入社会力量,且应该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村民集体的意愿进行城中村的改造。唯此,才能使改造惠及民生,让城市化进程中的这部分地区人口获得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提高生活质量。

(一)以“以人为本”的观念为支撑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及各方利益,协调起来非常困难,但关键的一点就是要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如果带着这种观念,就可以在国家政策方针下,从城中村实际出发,从居民的利益出发,研究评估城中村中有效的资源要素,研究哪些可以保留、哪些可以优化提升、哪些必须改造重建。国外城中村改造经历了住房供应和清除贫民窟场地和服务贫民窟的升级改造使用权保障等阶段,实质上是走过了只注重改造重建到“以人为本”改造重建的过程。其过程中,根本的一点就是“以人为本”,考虑低收入阶层的利益诉求,这在我国城中村改造中是最缺乏的要素。

(二)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为目标

城中村改造的主要目的是发挥城中村土地的效率,产出更高的利益,因此,要科学合理地核算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土地成本中不仅仅涉及经济利益,还有诸多社会利益,需要统筹考虑,只有诸多成本与利益达到一定的平衡,才能推进城中村改造。例如,上海九星村通过城中村改造建立了九星市场,当地居民通过城中村改造得到了更大利益。在改造初期,居民反对声大大高于支持声,村委会通过做工作,克服了巨大困难。动迁改造后,建立的九星市场土地利用率大幅提高,使居民真正得到了利益。

(三)以社会参与为依托

要提高社会参与的力度,增加企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高校、研究机构等第三方介入城中村改造。在参与模式方面,力争形成官产学研资相结合的城中村治理体系,即构建政府部门、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资本平台等各方共同参与平台,建立服务、管理、评估、监督、投融资等综合性的公共平台。把社会力量融入政府管理和服务机制中,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社会参与的力度和可持续性。社会参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经济行为的参与。企业、中介组织等产业参与城中村改造,对城中村改造的利益分成,同时,接受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督,做到经济的透明化。二是社会行为的产业。重点是发挥高校、研究机构、周边社区、党员干部等的作用,与城中村居民进行思想沟通,从人文方面长期关心城中村居民,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四)以解决两个“二元结构”为核心

城中村中人口的“二元结构”与空间的“二元结构”并存。人口“二元结构”主要表现为外来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由于文化差异产生的结构差异;空间“二元结构”主要表现为城中村与城区之间基础设施落后,文化落后,人口素质较低等方面的差异。解决两个“二元结构”问题,主要有两种路径:一是加快流动人口同质化。对于村居民以外来流动人口为主的城中村来说,进行同质化的改造无疑是比较有效率的方式。外来居民主体往往思想观念多样,可塑性较强,有融入城市生活的意愿,因此可以进行类似城市发展的同质化改造。二是选择性地保持空间差异化。国外城中村改造经验表明,某些特殊区域在某种程度上对城镇化的进程有着不容忽视的促进作用。城市中心需要社会服务,往往也需要一定的低成本社区满足这些需求。特别对大型或者特大型城市来说,保留部分城中村的形式是有必要的,关键的问题是要对城中村进行优化改造,形成居住成本低、适宜居住、环境整洁、管理水平高等特点的城中村,与其他城区形成经济、社会、空间、文化等的协调和互补。对优化整治城中村的选择涉及城市和城区的发展定位,以及城中村在未来城市发展中的作用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因地制宜,对不同条件下的城中村进行不同的改造定位,真正形成城中村的空间优化。

四、结语

城中村是发展中的问题,必然需要通过发展来解决。这里套用总理的一个比喻,城中村就像是一种城市病,这里所讲的基本改造模式也好,平台改造模式也罢,均属于打针吃药的范畴,只不过是快速治标的西药还是缓慢治本的中药之分。至于其根源问题,则可能涉及到对我国整个城镇化途径的思考。如何能让城市肌体更加健康而不容易生病?这需要更多的学者同仁们在更广视角下进行新的研究、新的探索。

参考文献:

[1]董丽晶.国外城市贫民窟改造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青海科技,2014(3).

[2]敬东.“城市里的乡村”研究报告――经济发达地区城市中心区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对策[J].规划研究,1999(9).

[3]仝德,冯长春.国内外城中村研究进展及展望[J].人文地理,1999(6).

第8篇:城中村改造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 城市化贫民窟城中村流动人口

一、城中村与贫民窟

贫民窟又称贫民区,对应的英文为slum或squatter。联合国人类居住规划署定义的slum是“以低标准和贫穷为基本特征的高密度人口聚居区”,可见贫民窟的基本特征是:①高密度人口聚居,②低标准的居住环境,③人口贫困。

对照slum的定义,南昌市的城中村可视为贫民窟。①城中村是一种低标准的高密度聚居区。②永人村的居住者大部分都是无收入的在校大学生和大量低收入民工等流动人口。③城中村是我国城市管理的死角,各色人等混杂,治安问题和环境问题非常突出,具有脏乱差的典型特征。

笔者从永人村的情况中了解到城中村的几个主要问题:①吸纳了大量的流动人口,事实上70%-80%的居住人口都是流动人口;②是一种低成本住区,因为这些流动人口中主要是无收入的在校大学生和低收入民工,他们无法支付城市生活的高昂成本(尤其是居住成本)。

二、19世纪前后西方的贫民窟问题

1、贫民窟现象的产生

18世纪中后期,工业革命导致西方国家的劳动力迅速从农业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突如其来的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城市使各国城市住房短缺严重,加之种种因素的共同作用,贫民窟在城市迅速蔓延。美国的贫民窟多产生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且与郊区化联系紧密。这一时期美国的贫民窟规模巨大。

2 清除贫民窟的措施

19世纪中期西方各国开始针对贫民窟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住房问题,采取措施清除贫民窟,这些措施主要有四类。

(1)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来限制新增贫民窟或引导贫民窟改造。

(2)政府通过市场运作引导开发商建设廉价住房,进而达到减少贫民窟的目的。

(3)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廉租的公共住房。

(4)社会团体的合作和参与。19世纪50年代以后,伦敦出现了一些旨在改善住房的团体,如“首都改善勤劳阶级住房协会”、“改善工业住房公司”等。这些团体声称要为工人建造廉价的住房,与当代许多国家的住宅合作运动有类似之处,但由于社会历史条件限制,它们在当时起到的实际作用有限。

以上措施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最显著的表现就是社会底层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提升,贫民窟的蔓延受到了控制,但不足之处也相当明显。

(1)贫民窟现象不是一个简单的住房问题,而是城市化进程中集合多种矛盾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因此单纯从改善居住条件入手无法根除贫民窟。

(2)虽然政府通过立法控制贫民窟的蔓延,但执法不严使相关法令如同虚设。

(3)部分立法和建设忽视社会问题、违背市场规律,适得其反。

(4)公共住房租金相对较高,只能分流贫民窟中经济状况较好的人群,对多数低收入流动人口缺乏实质的意义。

此外,学术界对城市空间的认识也间接推动了对贫民窟的清除。美国在1893年以芝加哥举办世博会为契机,发起了以唯美主义为特征的城市美化运动,试图通过创造一种城市物质空间的形象和秩序来创造或改进社会秩序,恢复城市中由于工业化而失去的视觉美与和谐生活。

三、我国的城中村问题

1、城中村现象的产生

国外没有城中村是因为“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种特殊的地域现象,是在特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政策背景下形成的非完全城市化的产物”。一般认为城中村现象在我国产生的特定背景有:①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的迅速发展与扩张;②制度障碍与管理缺位;③外来人口的涌入及其居住选择;④农民素质和利益驱动。

结合上述特定背景,国内城中村产生的过程大致为:20世纪90年代,各城市采用“只占地,不管人”的城市化政策,即在征用城郊乡村集体土地时,没有通过人口城市化把村民吸纳进城市,而是留下一定比例的集体土地供其发展第二、三产业自谋出路。在这种制度下,村民延续农民身份和农村管理体制,成为被城区包围的“失地农民”,大量城中村藉此产生。在城乡二元体制制约下,城市的管理政策与规划标准无法在城中村贯彻,加之监督制度和法规不完善,致使城中村的建设管理出现真空。与此同时,以进城农民为主的大量流动人口涌入珠三角,造成对廉价住房的广泛需求。为获取更多的租金收入,城中村村民对集体土地进行了无规划、超负荷的无序开发,并且蔚然成风,脏乱差成为城中村的典型特征。

由于城中村数量多,且改造所需资金极为巨大,因而给城市全方位地带来了空间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成为当代中国“都市病”的病症之一。

2 城中村改造的措施

当前,国内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措施有三:①政府直接投资改造城中村;②通过市场运作,借助房地产项目改造城中村;③通过城中村人口城市化、村集体经济股份化、变革村民身份与经济方式间接推动城中村改造。

与19世纪西方贫民窟的清除措施相比,国内城中村改造的措施比较单一:①立法欠缺,目前国内尚无专门针对城中村的立法,在具体实践中以珠三角为代表的不少城市过于强调“一村一策”,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②虽然政府直接投资改造城中村的案例屡见不鲜,但很多城市公共住房建设不足;③社会团体的参与和合作欠缺,目前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社会团体主要是地产公司和村集体股份公司,几乎没有非盈利发展商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四、启示

在城中村改造所涉及的社会问题中,流动人口问题无疑是关键的。进城农民是我国廉价劳动力的主要来源,他们为经济增长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却只消耗了最少的城市资源。城中村节省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所以“空间问题只是城中村问题的‘冰山一角’”,更重要的是城中村相当集约地解决了大量人口的生活问题,从而降低了城市的营商成本,且“构建了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城中村作为一种低成本住区既是进城流动人口在现阶段所能承受的主要居住选择,也是当前唯一能够容纳如此多流动人口的城市住区――如果说城中村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那么就在于此。

第9篇:城中村改造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城中村;城市化;农民

城市化是近几年刺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强大动力,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周边的村落逐渐被划入城市的版图中,形成“城中村”。这些村落虽然在区域上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其中的居民并没有被纳入到城市的政治、社会管理体系中,也没有被纳入到城市的福利与公共产品分配体系中。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城中村”的发展,进而影响到城市的现代化进程。

一、“城中村”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寄生型、外生式”的经济增长方式成为“城中村”经济方面的主要问题

“城中村”纳入城市体系是以丧失部分或全部土地为代价的,留给居民的仅有宅基地。土地的丧失使得居民的收入来源发生了根本转变。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的日益短缺,地价的上涨提高了“城中村”居民将剩余土地保持农用的机会成本。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剩余土地开始转向非农产业,进而经济结构也逐渐发生转变。目前,绝大多数“城中村”的集体经济以第三产业尤其是纯土地出租、物业租赁为主业,经济收入依赖于出租屋租金和政府或开发商征地补偿金,为典型的“寄生型外生式经济”。同时,村集体通过征地补偿金建立起一批集体出租物业,利用村留发展用地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收取土地租金,这些为村民提供了大量的村集体分红,使得村民可以从中获取丰厚的收入及医疗、养老保障等,这样的经济形态导致了村民“寄生型”的生存状态和心理动态,脱离了生产发展的正常轨道。

(二)“城中村”居民物质文化生活贫乏,村民自身的发展问题突出

由于历史原因,“城中村”的村民文化素质普遍不高,与现代市民的生活相差更远。但由于“城中村”一般地理位置比较优越,与闹市区仅一墙之隔,很多村民有高额房租收入,致富容易,导致村民物质文化生产活动相当落后。一方面,相对富裕的生活使很多居民习惯于不劳而获,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租金食利阶层;另一方面,与城市居民相比,“城中村”居民在城市就业竞争中处于明显弱势,村民的发展面临许多困难。

(三)“城中村”居民在社保、就业、教育等诸多方面遭遇差别待遇

从理论上讲,城市化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城中村”居民的生产、就业、教育提供了更加优良的条件,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虽然“城中村”在地理区域上纳入了城市范围,但居民在社保、就业、教育等诸多方面依然被排除在城市范围之外。土地的丧失使“城中村”居民失去了基本的生产资料,而农民转变为市民后,自身素质偏低,劳动技能单一,限制了村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同时,在就业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存在的城乡差别使“城中村”居民难以获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待遇;加之在“等、靠、要”思想的影响下,大多数“城中村”居民不愿从事劳动强度大、收入又不高的工作,只好依赖村里股份分红和出租房屋的收入来维持生活,成为“食利”阶层。

此外,“城中村”还普遍存在着规划混乱,市政配套设施和基础建设严重缺乏,环境卫生恶劣,社会治安复杂等问题,使“城中村”难以真正融入城市,严重影响到整个城市的现代化进程,而这些问题是由诸多社会深层次矛盾导致的。

二、引发“城中村”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失地人口增多与土地资源短缺的矛盾是造成“城中村”诸多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的进程加速发展,我国的城市数目从1978年的320个发展到现在的662个。城市建成区面积也由3.6万平方公里扩大到9万多平方公里。城市的快速发展,需要通过征用周边农村的耕地获得扩展的空间,于是城市周边越来越多的农村逐渐被纳入到城市中,形成了为数众多的“城中村”和“都市村庄”。“城中村”的融入使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由于这部分新增人口是以失去土地为代价而成为城市人口,因此,城市社会保障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可是由于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缺乏,使得“城中村”的居民难以真正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城市人,难以获得平等的社会保障、教育、就业等基本的社会权利;更重要的是,城市化过程中土地成为相对稀缺的资源,而“城中村”居民仍保留着农村传统的宅基地和一部分村集体土地,地价的上涨使居民得到了以建房出租或土地出租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机会。很多居民安于现状,不思劳作,使自身的发展和“城中村”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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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差别化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性矛盾是影响“城中村”发展的直接原因

城乡二元体制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为了适应推进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而实行的一系列城乡差别政策。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传统城乡二元体制的缺陷在“城中村”发展中的制约作用越来越突出。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城中村”居民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和标准,造成部分居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城乡二元的土地管理制度使农民凭借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将土地出租出售获得补偿收入,或由于地价升值、出租房市场繁荣而将宅基地建设后出租获得租金,成为“食利”阶层,直接导致了“城中村”经济增长的外生性;城乡二元的行政管理制度使“城中村”仍然保留着农村行政建制,由村委会进行管理,这种行政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导致村集体利益与城市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此外,在社会保障、教育、就业等多方面的差别待遇,形成了“城中村”居民和城市人口之间发展机会的不均等,其结果造成了“城中村”居民纳入城市范围后,由于文化水平低、缺乏竞争能力而难以进入城市经济生产体系,直接制约着“城中村”的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

三、解决“城中村”发展中深层次矛盾的思路与对策

因此,解决“城中村”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既是促进“城中村”农村人口长期发展、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城乡融合、加快城市发展的必然

选择。

(一)强化规划引导,创新改造模式,推进“城中村”物质形态的城市化

将“城中村”完全纳入城市发展的轨道,首先要实现“城中村”物质形态的城市化,根据“城中村”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改造模式。在城市发展规划中,应在立足长远、统筹考虑的基础上,高标准、高起点地制定“城中村”发展的合理布局。既要打破原来的行政村区域界限,搞好“城中村”与城市周边环境和设施的衔接,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率和基础设施的共享率,又要坚持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充分发挥土地和资本等资源市场运作的效率,强化开发商的建设主体作用,同时给予居民合理的补偿和安置,确保村民、开发商、政府三方利益的共同实现。一些地区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如广州市政府提出城中村改造资金筹措“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以村集体和村民个人出资为主,市、区两级财政视情况,对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及建设事业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给予适当支持;珠海市的旧城改造则通过“拆迁—建设—补偿—回迁”的模式进行。推进“城中村”物质形态城市化,促进城中村与城市融为一体,从而达到改善居民生活,提升城市竞争力的目的。

(二)消除城乡差别,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城中村”社会管理形态的城市化

“城中村”社会管理形态的城市化是实现“城中村”转型发展的重要内容,推进“城中村”社会管理形态的城市化,就是对“城中村”的社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推动其村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变,并运用城市社区的管理体制对城中村进行管理。通过社区和居委会行使行政管理权,健全管理机构,转变管理职能,使其纳入城市统一管理的体系。同时,为失去土地保障的“城中村”居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是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保障的内容应包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确定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引导村民在土地补偿中拿出部分资金,购买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贴一点,政府从经营土地收益中拿出一点;对于部分生活确实困难的居民,可由民政部门给予其必要的最低生活保障。现在浙江、江苏、四川、江西等很多省份通过土地换保障的方式解决了“城中村”居民的养老问题,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通过逐步缩小“城中村”与城市在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差距,实现城乡一体化,最终使“城中村”完全纳入城市发展的轨道。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整体素质,实现“城中村”完全城市化

实现“城中村”的城市化,就是要通过教育、培训,用先进的城市文化塑造村民的思想观念,使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与城市文明完全融合。通过教育指导,逐步改变部分农民的依赖思想,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知识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居民的就业能力。同时,政府应为居民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进行自主创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必要的信息支持。通过“城中村”居民的就业与创业,增强其自我保障、自我发展的能力,使“城中村”居民完全融入城市经济生产和社会分工中,逐步实现“城中村”居民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城市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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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陆伟芳.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改造思考[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