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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6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体系。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各街道(乡)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机制,强化目标考核管理。每年街道(乡)、村逐级签定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护措施、考核办法及奖惩兑现等内容,将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执行情况列为干部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基本农田监管制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切实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图、地块、村组和农户。由村民委员会向承包户送达基本农田保护监管通知书,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发动群众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日常工作。
(三)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四)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规划进行总量控制。坚持“三个不报批、一个从严”,即凡是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建设用地,一律不报批;凡是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一律不报批;凡是没有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一律不报批。从严审查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对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的,不予通过。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禁擅自修改和调整规划,严禁违规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扩大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规模。
二、认真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切实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一)加大基本农田建设的力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国土和财政部门要精打细算,使用好土地开发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专项资金,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耕地开垦费,杜绝挪用、浪费,保证所有资金全部用于耕地开发整理和地力建设,确保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二)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严格遵守对非农占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妥善安置失地农户,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今后凡没有征求被征地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征地方案,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核报批。
(三)严禁撂荒耕地。对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撂荒一年以上的、一般耕地两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要收回其承包经营权,依法追缴土地闲置费。
(四)实行耕地肥力保养制度。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激励耕种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增加对基本农田质量建设的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土地,防止土壤污染,逐步增强地力,提高耕地质量。对因掠夺性经营而造成地力下降者,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地力,逾期不恢复的,要收回其承包权,另行发包。
三、严肃执法,进一步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一)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2号)精神,坚决查处各类违法批地、违法管地和非法占地行为。对未批先占、批少占多、占而不建的,要采取强硬措施,该收回的收回、该罚款的罚款、该拆除的拆除,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达到原耕地质量。对征收、征用基本农田闲置一年以上、一般耕地两年以上的项目用地,要收回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擅自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挖沙、取土或堆放固体废弃物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土地管理部门要与纪检、公安、检察、法院等执纪执法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办案,对违法占地和严重浪费耕地的大案、要案,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内容提要: 目前我国的婚姻立法越来越多地将婚姻中的房屋界定为夫妻一方所有,其忽略了对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保护。鉴于婚姻住宅对婚姻当事人的重要意义,从呵护婚姻、稳定家庭的立法目的出发,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婚姻住宅及其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予以明确的法律保护,即赋予婚姻住宅非产权方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居住权、处分婚姻住宅的同意权。在离婚时,法院应当根据非产权方配偶对婚姻住宅的贡献,确定其对婚姻住宅经济价值的份额,在非产权方配偶无住房且比产权方更需要住房或者需要抚养子女时,将婚姻住宅判决由非产权方配偶使用。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前中国社会,由于房产的价值问题日益凸显,其往往成为夫妻离婚时的争议焦点。为统一司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明确以下两种情形中房屋产权属于夫妻一方所有:(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2)夫妻一方婚前订立合同购买并支付首付款和办理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对房屋产权归属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此外,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也不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虽然此处的房屋并非属于夫妻一方所有,但由于另一方同样没有所有权,故本文在此一并讨论)。这些规定使得我国婚姻法前所未有地突出了夫妻个人房屋所有权的地位,其对“同居共财”的传统婚姻观念造成了猛烈的冲击,同时也引发了巨大的社会争议。[1]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涉房条款规定有可商榷之处,但是只要有个人利益和房屋确权规则的存在,就总会有房屋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情形出现。夫妻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决定了婚姻法不可能将所有与婚姻有关的房屋都界定为夫妻共有。结合《婚姻法》及其前两部司法解释的涉房条款规定即会发现,虽然当前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但房屋被界定为夫妻一人所有的情形却是越来越多了。[2]由于这种情况的不可避免,由此产生的如下问题即应引起人们的关注:如夫妻一方将其享有产权的房屋作为婚姻住宅(即家庭住所)而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时,非产权方配偶对该住房是否享有权利或者享有何种权利?享有产权的一方配偶能否像对待一般所有物那样对婚姻住宅仅依自己一方的意思进行出售或抵押等处置?其是否可以将配偶赶出住房不允许其居住?事实上,这已经成为很多家庭所担忧的问题。 网络上出现的诸如“一夜之间,丈夫变房东,妻子变房客”、“无产权者离婚将会被扫地出门”等言论就充分反映了人们的困惑和焦虑。实践中出现的妻子因对住房无所有权而被赶出家门的事件[3]使得这种担忧不幸成为了现实。为了消除疑虑,一些地方出现了非产权方配偶要求在婚房产权证上加名的所谓“房产加名潮”。[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制定目的原本是想让家庭财产产权更加明晰化,结果却使得和谐的家庭关系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究其原因,欠缺对婚姻住宅之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保护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5]这与其他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夫妻共同居住的婚姻住宅予以特别保护,尤其对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予以特别规定的立法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反差。本文试图在考察两大法系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对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以期能够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纠正现行立法在适用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并促进我国婚姻法的完善。
二、婚姻住宅的法律界定及非产权方配偶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所谓婚姻住宅,在大陆法系也称为家庭住宅或婚姻住所,在英美法系则称为matrimonial home或family home,其中后者对其含义规定得更为明确。如苏格兰2006年《家庭法》第22条规定,婚姻住宅是指由配偶一方或双方提供的用来供家庭居住,或者已经成为家庭居所的房屋、房车、居住船或其他建筑。加拿大安大略省1990年的《家庭法》第18条规定,个人对其享有一定的利益,并通常被配偶双方作为家庭居所以共同居住的财产就是婚姻住宅。虽然上述表述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都表达出这样一个意思,即所谓婚姻住宅,就是作为唯一的或主要的家庭住所而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不动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一概念强调的是住宅的用途(即家庭住所)和其使用人(即配偶双方),至于该住宅的所有权人是谁则无关紧要。就此而言,婚姻住宅可以是夫妻一方所有,也可以是双方共有,还可以是一方或双方租赁的房屋等。虽然我国婚姻法上没有确立婚姻住宅或家庭住宅这一概念,但它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其含义与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亦无本质的区别。就此而言,上述对婚姻住宅的理解也同样可以适用于我国。
之所以要特别强调对婚姻住宅之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保护,主要基于如下理由。
其一,婚姻住宅之于婚姻家庭的特殊意义决定了法律应当对其“另眼相看”。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住宅是夫妻双方以及子女生活的基本场所,它不仅满足了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也是实现养老育幼职能的基本场所,同时还承载着人们对婚姻家庭的情感寄托。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其并非仅仅具有财产意义上的价值,而是与人的生存、安全密切相关,与其他财产相比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价值。[6]就此而言,法律有必要对婚姻住宅予以特殊的规定。
其二,从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很多家庭只拥有一套房子,在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时,任何一方都会基于所有权而享受应有的利益,包括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对房屋处置的决定权,以及在离婚时的分割请求权等。但在婚姻住宅属于一方所有的情形下,如果只重视房屋产权人一方的权利和自由,而忽略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话,则在前者擅自将婚姻住宅出售、抵押、租赁等时,或者在因感情破裂而以另一方配偶无所有权为由将其赶出家门时,作为非产权人的配偶往往会立即陷入无房居住的困境。由于受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在我国特别是在农村,多数家庭都是由男方提供婚姻住宅,这使得可能陷入上述困境的多数是女性。现行法律制度的设计,不可避免地使其在执行过程中陷入困境。[7]其结果是削弱了婚姻家庭本身具备的对家庭弱者特别是女性的保障功能,从而导致我国《婚姻法》一贯坚持和倡导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无法得以真正落实。
其三,即使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住宅属于一方所有,基于维系夫妻感情和家庭的考虑,产权方配偶一般也都会允许另一方在其中居住,但如果非产权方配偶对婚姻住宅的权利仅仅建立在另一方许可的基础上,则不仅使得其利益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且也有可能导致其为了有一个安身之所而忍受来自另一方的不当行为甚至是家庭暴力。就此而言,法律有必要对婚姻住宅之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予以明确的规定。
虽然对婚姻住宅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保护势必会对产权方配偶的财产权利和自由构成限制,但任何权利和自由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婚姻中的个人财产权利也同样如此。而从婚姻法的价值取向来看,个人自由在婚姻家庭领域不是也不应当是最重要的价值。虽然婚姻可以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但婚姻的伦理性决定了这种契约关系的突出特点是长期性、非计算性、全面合作、互相信赖和难以转让,美国学者麦克尼尔将这种契约称为“关系契约”。[8]这意味着理想的婚姻关系应当是一个长期合作、利他互惠的关系,这与以利己主义为基础的市场交易契约有着本质的不同。[9]婚姻的上述特质决定了婚姻法应当更多地鼓励夫妻间的合作互惠,并通过合理分配婚姻家庭利益来实现个人自由与正义的平衡,而不应当片面强调个人财产权利,更不应当在家庭领域推行所谓的私有财产神圣理念。尽管近些年来,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不断地受到市场经济的经济理性与成本理性观念的冲击,再加上个人自由与契约婚姻观念的嫁接,一些人的家庭生活观念日益功利化,家庭成员中“自我中心式个人主义”甚至“极端实用的个人主义”的观念更是不断滋生。但是,法律应当体现主流的价值观即以促成美好婚姻、充分呵护家庭为己任的价值观,而不能以片面强调个人自由的价值观为主要价值取向。就此而言,对婚姻住宅产权方配偶的权利予以适度限制,注重发挥婚姻法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功能并更好地保护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正当的。
三、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利益保护的比较法考察
正是由于婚姻住宅对于婚姻家庭的特殊意义,两大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对婚姻住宅予以了特别的保护,尤其是对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而各国对此种情形下配偶利益的保护也是相当宽泛的,不仅包括婚姻住宅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情形,同时也包括婚姻住宅系由夫妻一方承租的情形等。鉴于本文的主旨,以下只对前者的法律规定作一介绍和分析。
英美法系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都通过“婚姻住宅权”这一专门的制度对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予以特别的保护。如英国1967年的《婚姻住宅法案》、1996年的《家庭法案》,苏格兰2006年的《家庭法案》,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家庭法案》(2009年修正),爱尔兰1993年的《婚姻住宅法案》等均对这一制度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归纳起来,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非产权方配偶对婚姻住宅的居住权。如根据英国1996年的《家庭法案》第30条的规定,在一方配偶基于使用权、所有权、契约或法令的继续占有授权而享有居住权利的住宅中,另一方配偶虽无上述权利或授权,但如果其正占有住宅,则享有未获法院指令不被其配偶逐出住宅或部分住宅的权利。如果其未占有住宅,则享有经法院许可进入并占有该住宅的权利。鉴于婚姻住宅权是一项确定的法律权利,为了便于认定,有的立法规定了婚姻住宅的确定制度。例如,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家庭法案》第20(3)条规定,婚姻住宅应当在相应的地政机关予以登记。
二是非产权方配偶对他方处分婚姻住宅的同意权。如加拿大安大略省《家庭法案》第21(2)条规定,享有所有权的配偶只有经过另一方配偶的同意才能处分婚姻住宅,包括转让、抵押等。如果未经同意则交易行为无效,除非第三人能够证明其在交易时对婚姻住宅并不知情。在英国,根据1996年《家庭法案》第31条的规定,婚姻住宅权利在地政局进行同意公告的登记后,就可以对抗第三人,包括房屋的购买人和抵押权人等。
三是离婚时婚姻住宅的分割与分配。在英美法系,夫妻离婚时,婚姻住宅的分割与分配并不完全取决于何方拥有所有权。例如,在英国,所有权被区分为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title)。在一方对婚姻住宅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时,法院会基于另一方对婚姻住宅的贡献而认可其享有衡平法上的利益。而一旦确定非产权方配偶享有受益权,法官对于该利益的大小就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可以改变所有权的主体。[10]在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其家庭法则规定无论婚姻住宅属于谁所有,对于房屋的价值,配偶均享有平等的份额。即虽然房屋的所有权最终归属于一方配偶,但另一方仍可以得到房屋一半的价值。[11]而在决定婚姻住宅由哪一方予以居住或使用时,英美法系的法院更多地考虑双方的实际需要,一般而言,处于经济弱势者(一般是女性)特别是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通常具有优先权。[12]
与英美法系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并不存在所谓“婚姻住宅权”这样的概念,在法律上也并无关于婚姻住宅权的体系化的规定。但是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亲属法对于婚姻住宅以及非产权方配偶的权利也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关于婚姻住所的确定及非产权方配偶的居住权。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15条第2款规定,家庭住所应为夫妻一致同意选定的场所。该条并未对家庭住宅的所有权问题予以专门的规定,据此推断,无论家庭住宅的所有权属于何方配偶,他方都有居住的权利。《瑞士民法典》第162条、《澳门民法典》第1534条等也作了相似的规定。
二是关于非产权方配偶对他方处置婚姻住宅的同意权。如《法国民法典》第215条第3款规定,夫妻各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家庭住宅据以得到保障的权利,也不得处分住宅内配备的家具。《瑞士民法典》第169条、《澳门民法典》第1548条第2款以及第1549条也作了与上述内容相似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需要经过配偶同意的行为不仅包括转让、抵押,也包括出租、出借以及在婚姻住宅上设定其他物上或债上负担的行为。与上述国家不同的是,德国和意大利的民法典并没有对上述同意权予以专门的规定,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是通过对配偶权利的一般限制性规定予以保护的。[13]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65条规定,婚姻一方只有在征得婚姻另一方同意后方得承担处分其全部财产的义务,婚姻一方如果未经婚姻另一方同意而承担此种义务,则必须征得婚姻另一方同意方得履行此义务。而在司法实践中,配偶一方的处分行为涉及不动产交易的,只要配偶一方除了该不动产之外仅剩动产,或该不动产占其全部财产价值的十分之七以上的,就可以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365条的规定。[14]这使得非产权方配偶对于婚姻住宅的权利得以保护。至于这种权利能否对抗第三人,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均未作明确规定。但在法国,学者一般认为原则上第三人在未经配偶一方同意处理婚姻住宅的案件中并不受保护。[15]在德国,学者一般认为,《德国民法典》第1365条规定的是“绝对的出让禁止”,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或者根据公信力的取得。[16]但为防止配偶对同意保留的滥用,《德国民法典》赋予了家庭法院在特定情形下替代另一方配偶同意的权限。[17]
三是关于离婚时婚姻住宅的分配。与英美法系相同的是,在大陆法系,婚姻住宅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分配给非产权方配偶居住使用。如《法国民法典》第285条规定,在婚姻住宅属于一方所有时,在特定条件下(如另一方需要抚养子女等),法官可以判决将其租让给另一方配偶。《德国民法典》第1586a条第1款规定,考虑到在家庭生活中的子女的利益及配偶一方的生活状况,或者基于公平的考虑,法院会将婚姻住宅分配给更需要婚姻住宅的一方使用,配偶一方可以在离婚后要求另一方离开婚姻住宅,并要求作为所有权人的原配偶按照本地区的通常条件缔结租赁合同。此外,由于德国实行的法定财产制是剩余财产共同制,因此即使婚姻住宅属于一方所有,在离婚时另一方也可就房屋的增值利益分得一定的份额。
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关婚姻住宅及其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介绍,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婚姻住宅从其他夫妻共有财产或夫妻个人财产中分离出来而加以特别的规定。二是在婚姻住宅的所有权属于一人所有时,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均对非产权方配偶的居住权予以了规定,同时对所有权人对该住宅的处置自由予以了限制。三是在离婚的时候,即使婚姻住宅属于一方所有,法院考虑经济弱者(主要是女性)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会将该住宅的居住权分配给非产权方配偶,并会给予后者相应的财产份额。相比而言,英美法系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主要目的是实现一个更为公平的结果。四是各国及地区立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模式,有的国家和地区对婚姻住宅之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予以了直接的保护,如英美法系国家和法国、瑞士、澳门等;有的国家则予以了间接保护,如德国、意大利等。而就直接保护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系通过专门的“婚姻住宅权”制度提供体系化的保护,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是通过具体的条文提供保护;二是对婚姻住宅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有的国家对善意第三人予以了相对的保护,如英国规定登记的婚姻住宅权即可以对抗第三人;而有的国家则更倾向于保护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如法国、德国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对婚姻住宅的处分不适用登记的公信力制度。
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婚姻住宅及其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法之稳定婚姻家庭、保护家庭经济弱者以及子女利益的价值取向,值得我国借鉴。
四、我国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法律保护
如前所述,随着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作为家庭物质基础和生活场所的婚姻住宅被越来越多地界定为夫妻个人所有,而与此相关的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却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其过分注重对夫妻个人财产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而忽略了对婚姻家庭作为伦理共同体的特殊因素的考量,由此导致的弊端应当引起人们的充分重视。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有必要借鉴英国、法国等国家的规定,对于婚姻住宅及其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予以明确的规定,以纠正机械适用现行立法有可能导致的偏误。
(一)关于婚姻住宅的确定
鉴于婚姻住宅对于婚姻当事人的重要意义,我国的婚姻法应当将其区别于其他婚姻财产予以特别对待,并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在婚姻法中对婚姻住所的确定予以明确的规定,即规定婚姻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婚姻住所。而为了便于婚姻住宅的确定,可以借鉴加拿大的规定建立婚姻住宅的登记制度,即将婚姻住宅的情况登记在相应的不动产登记簿中。在目前情形下,法院可以根据婚姻当事人共同居住的事实确定婚姻住宅。
(二)婚姻住宅上非产权方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利益
在婚姻住宅属于一方所有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产权方配偶应当享有如下权利。
1.居住权。即非产权方配偶对婚姻住宅享有居住的权利。具体而言,在其已经在婚姻住宅内居住时,产权方无权将其赶出住宅。在其尚未人住时,则有权请求居住,法院对此应当予以支持。应当指出的是,配偶之所以能够享有此项权利,是由婚姻本身所具有的伦理特性所决定的。因此,此项权利系非产权方配偶基于配偶的身份当然取得,不需要经过法院的认定,更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许可。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目前我国婚姻法对此尚未予以明确的规定,但基于以下理由上述权利同样应当得到认可:其一,婚姻住宅是夫妻二人共同确定的,因此无论房屋系何人所有,在合意中都有允许另一方配偶居住的意思;其二,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而所谓扶养,在解释上不仅包括支付扶养费,也应当包括在配偶一方有能力时,须为对方提供相应的居住条件。
至于该权利的性质,虽然从内容上看其系对物行使的占有、使用的权利,颇类似于物权,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其物权性质予以明确的规定,基于物权法定原则,此项权利目前尚不能认定为物权,将其界定为配偶之间的兼具身份权与请求权性质的一种权利更为合适(但从保护家庭弱者的角度出发,今后有必要将该权利纳入物权的范畴)。[18]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此项权利目前不能被界定为物权,非产权方配偶仍然可以基于“占有”的事实而获得《物权法》上占有制度的保护。即在该房屋被侵占或遭受妨害时,其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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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意权。即房屋所有权人在处置婚姻住宅时,应当征得非产权方配偶的同意。此项权利主要是为了保护非产权方配偶的居住权而设,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需要经过同意的行为。赋予非产权方配偶同意权的目的主要在于使其居住的权利不受妨碍,因此,需要同意的行为不宜界定过窄。应当既包括转让、赠与等使所有权发生移转的行为,也包括在其上设定抵押等物上负担的行为,还包括出租、出借等债权行为。
第二,同意的形式与作出方式。同意应当采用明示的方式但不必一定是书面形式。同意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向配偶方作出,也可以向参与交易的第三人作出。
第三,未经同意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如果婚姻住宅的产权方未经另一方配偶的同意而擅自处置了婚姻住宅,则非产权方配偶有权向法院主张该行为无效。但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此项请求权应当有时间的限制。《法国民法典》第215条第3款将此时间界定为配偶知道此处置行为后的一年内或离婚后的一年内。此项规定值得我国借鉴。
第四,非产权方配偶利益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冲突及解决。上述制度设计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配偶利益与第三人利益的冲突。即当与产权方配偶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不了解前者的家庭情况或不知道交易未经另一方配偶同意时,该第三人能否受到保护?现行立法虽然未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但从立法价值取向上的确体现出保护善意第三人即保护交易安全的倾向。例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予以了明确的肯定。[19]以此推论,在夫妻一方处分属于个人的婚姻住宅时,当然更没有理由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笔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因为民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设计,而婚姻住宅的存在与否涉及到家庭安全,家庭安全也是一种需要法律保护的秩序,从某种意义上说其比交易安全更为重要。诚如日本学者所指出的,不动产上的利用利益,可分为资本的利用利益和生存的利用利益。资本利益所依据的是市场原理,生存利益利用的是生活原理,如果将生存利益按照资本逻辑的竞争规则处理,势必将造成社会弱者的生活处于困境。在资本的利用利益与生存的利用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优先保护生存利益。[20]因此,我国应当借鉴法国、德国的规定,优先保护另一方配偶的利益。上述理由和结论在婚姻住宅属于夫妻双方共有时也同样适用。
第五,配偶同意权的限制。为防止非产权方配偶滥用同意权,损害产权方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应当规定在特定情形下,针对婚姻住宅的交易被认为是有效的。这主要是指产权方与第三方的交易并不损害非产权方配偶的利益,而后者无充足理由拒绝的情形。例如,夫妻一方或双方尚拥有其他的房屋可以居住;因夫妻一方或双方无力承担婚姻住宅之上的债务(如银行贷款),需要出售房屋以偿还债务,且已另行安排了其他婚姻住宅等。
(三)关于离婚时一方享有产权的婚姻住宅的分割与分配
在婚姻住宅的分割上,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离婚时予以分割的只是夫妻的共有财产,个人财产并不参与分割。这意味着在夫妻离婚时,婚姻住宅之非产权方配偶不仅不能对另一方所有的住房主张所有权,也不能请求对该住宅的经济价值予以分割。此外,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该配偶还不能对该住宅的增值部分请求分割。[21]根据该司法解释,非产权方配偶可以请求另一方予以经济补偿仅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形中:一是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被确定为登记名义人所有时,非产权方配偶可以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要求另一方补偿;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且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被确定为登记名义人所有时,可以请求对方偿还自己的出资。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值得商榷。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即是完全沿袭了大陆法系“以归属界定利益”的绝对所有权观念,而忽视了这一理论在婚姻法领域适用的局限性。在大陆法系国家,所有权被明确表述为一种对物的完全支配权,其重要价值在于确定物本身的归属,并通过界定物的归属来界定利益的归属。但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虽然这种绝对所有权观念对于定分止争、分析既有的财产关系有着积极的作用,却并非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例如,在公司法人股产权、信托财产权等问题上,传统的所有权观念就会捉襟见肘,进而发生“所有权失灵”现象。[22]究其原因,乃在于传统所有权观念的适用有其特殊的语境,失去了这一语境,这一理论就很难发挥作用。[23]而在笔者看来,婚姻领域恰是该理论适用的例外之一。首先,传统所有权观念的目的在于解决物的归属,而婚姻强大的伦理性和公益性决定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实现家庭的扶养功能,而并非仅仅在于确定物的归属;其次,传统所有权观念的语境在于个人主义,而如前所述,婚姻法的目的则在于促进夫妻间的互惠、合作,稳定家庭关系;再次,传统所有权观念是建构在个人完全占有物的基础上的,而对于婚姻住宅而言,其由夫妻长期稳定地共同使用,房屋经济利益的保值增值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夫妻双方的投入和贡献。换言之,房屋经济利益的实现与增长并非依靠所有权人一人之力,而是双方通力合作的结果。就此而言,传统绝对所有权观念之下的“归属与利益一致”原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而基于婚姻住宅的特殊性,也不必强求用所有权理论来规范和解释,直接根据事实并基于公平的观念进行分析或许更为恰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离婚时婚姻住宅的分割,应当区分所有权与其上的经济利益(即房屋的评估价值)。所有权可以依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相关法律确定为夫妻一方所有,但其上的经济利益应当在二人之间公平分割。[24]非产权方配偶对婚姻住宅经济利益的贡献可以根据以下事实认定:参与房屋价金的支付、参与共同还贷、为婚姻住宅的保值增值作出实质性的贡献(例如,通过家务劳动、装修等提高了房屋的价值)等。值得说明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把非产权方配偶的参与共同还贷以及共同出资仅仅界定为一种“借贷”行为,这种理解不仅没有尊重既成的婚姻生活规律,有违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抹杀了婚姻作为伦理共同体的特性,否定了夫妻通力合作的价值,使得美好的婚姻沦落为冷冰冰的契约关系。相比之下,将非产权方配偶的贡献推定为其对房屋经济利益享有一定的份额更为公平和恰当。至于非产权方配偶对房屋经济价值所占份额的比例,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共同还贷在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家庭劳动等无形贡献对房屋保值增值的影响等因素确定。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由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只是因为政策的原因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该出资系对名义产权人的赠与的话,则虽然房屋的法律物权人是名义登记人,但夫妻双方作为事实物权人原则上应当享有房屋的全部经济利益。因此在离婚时,非产权方配偶应当得到房屋价值的一半。[25]但从作为名义产权人的一方父母那里享受到的福利,则应当予以相应的补偿。
在婚姻住宅的分配上,离婚时婚姻住宅原则上应当由所有权人居住使用,但非产权方能否请求继续居住?这个问题在我国婚姻法中也有所规定。例如,《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而所谓以住房提供帮助,则既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居住权。在司法实践中,请求住房帮助的一般有三种形式,即住房所有权、暂住权和无期限的居住权。[26]该制度固然有利于解决无住房者的困难,但在笔者看来,其尚不能给那些家庭弱者以充分的保护。因为该制度设计的基础是“帮助”,而能否提供帮助,在多长时间内提供帮助,取决于帮助方是否有帮助的能力,这就使得无房者能否继续使用婚姻住房具有或然性,其利益不能得到确定的保护。学者所作的一项调查发现,尽管在离婚诉讼中无房居住是当事人的首要困难,但法院判决直接以房屋形式予以经济帮助者甚少。如在北京市法院裁决准予经济帮助的63起离婚案件中,以住房所有权的形式提供帮助的只有1例,占1.6%;提供两年的住房居住帮助的有3例,占4.8%;提供住房无限期居住帮助的有4例,占6.4%。此外,还有一例判决提供住房至其有房或者再婚时止。[27]这说明在实践中,现行立法并未能解决无房居住者的住房困难。因此,如何在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保护家庭弱者的利益,仍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探讨的课题。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将一方所有的婚姻住宅分配给另一方居住使用的条件,其一是另一方存在住房及经济上的困难,且比所有权人更需要使用住宅;其二是另一方存在住房困难,且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在符合其中一项条件的情形下,法院有权将婚姻住宅的全部或部分判决给非产权方前配偶使用。但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此种判决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非所有权人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法院无权将婚姻住宅直接确权给居住权人;(2)非所有权人的居住应当设定一定期限。需要抚养子女的,一般至子女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为止。不需要抚养子女的,应当至其有住房、再婚,或有购买、租赁房屋的能力时止,但一般不超过10年;(3)在居住权人能够承受的前提下,可以允许所有权人向居住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所论者系针对婚姻住宅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情形,但在婚姻住宅系由夫妻一方承租的情形也同样适用。即非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同样具有居住权,承租方配偶在作出转租、解除租赁合同等行为时,也同样需要经过另一方配偶的同意。在离婚的时候,法官根据双方和子女的需要,可以在承租期内将租赁的房屋判决由非承租方的配偶使用,一经判决,非承租方配偶即取得承租人的地位。
五、结论
在家庭价值日益多元化的当下中国社会,婚姻法不仅是裁判的依据,同时也起着正确引导人们的婚姻观念及婚姻模式的作用。因此,无论个体对婚姻有着怎样的理解,婚姻法都应当坚持主流的价值取向。鉴于婚姻家庭是国家社会稳定的根本和基石,婚姻家庭的稳定就应当是婚姻法及其司法实践的首要任务。而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特别是有关婚姻房屋的制度设计却过分强调了个人的财产权利,忽略了对非产权方配偶利益的保护以及夫妻之间应负的义务,这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法律及司法实践应当充分注意到婚姻住宅之于婚姻家庭的特殊意义,尤其要对婚姻住宅之非产权方的利益予以特别的关注和保护,并同时对产权方配偶的权利予以适度的限制。具体而言:一方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赋予非产权方配偶对婚姻住宅的居住权,以及对产权方处分婚姻住宅的同意权;另一方面,在离婚时,法院应当根据非产权方对婚姻住宅的贡献确定其对婚姻住宅经济价值的份额。在非产权方配偶无住房且比产权方更需要住房或者需要抚养子女时,法院应当将婚姻住宅判决由非产权方配偶使用。
注释:
[1]参见国博慧编辑:《婚姻新法之博弈》,http://chinalawinfo-com/fzdt/SubjectContent.aspx? Code=436,2011年9月12日
[2]根据《婚姻法》及其前两部司法解释的规定,下述房屋也被认定为夫妻一方所有:(1)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2)夫妻一方婚后通过受赠、继承中明确的意思表示得到的房屋;(3)结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且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
[3]参见河北电视台2011年8月22日《午间视野》报道,http: //v. ifeng. com/news/society/201108/d0e934cc-dacd-4a31-9946 -f647a8b47685.shtml,2011年9月10日访问。
[4]参见《婚姻法新解释引发房产加名潮 谁动了谁的奶酪?》,http://book.qq.com/a/20110822/000040-2.htm,2011年9月10日访问。
[5]在当今中国社会,伴随着市场化对中国社会的全面渗透,家庭的观念与其根本价值逐渐被经济理性和消费文化所侵蚀,进而使得金钱与商业关系逐步融入夫妻家庭经济关系之中,夫妻之间的家庭经济关系已经渗入了理性化、商业化的意识。参见方乐:《法律实践如何面对“家庭”?》,《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4期;潘鸿雁:《国家与家庭的互构—河北翟城村调查》,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页。
[6]参见孙若军:《家庭共同生活居住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研究》,《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4期。
[7]参见陈惠馨:《法律与生命—一个女性主义法学者的观点》,《法官协会杂志》2004年第6卷第2期。
[8]参见[美]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2页。
[9]参见巫若枝:《三十年来中国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反思—兼论保持与发展婚姻法独立部门法传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4期。
[10]See C. M. V. Clarkson, Study on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 and the Property of Unmarried Couple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l Law, European Commission/Directorate General for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 JAI/A3/2001/03,pp.7-8.
[11]See The Ontario Family Law Act, section 19.
[12]英国的法院经常通过居住令的形式对女方以及子女的居住利益予以保护。如法庭可以“米舍令”(Mesher Order),根据该令状,女方与其未成年子女有权居住在原家庭住宅中直至子女们达到特定的年龄或完成全日制学业;法庭也可以“马顿令”(Martin Order),该令状允许无房居住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女方)在婚姻住宅里无期限居住,直至其死亡、再婚或者自愿放弃。See Frances Burton, Family law, Taylor& Francis, 2007, pp. 253-255.
[13]See Katharina Boele-Woelki, Matrimonial Property Law from a Comparative Law Perspective, Amsterdam, 2000, p. 21.
[14]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符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7页。
[15]同前注[3]。
[16]同前注[14]。
[17]《德国民法典》第1365条第2款规定,如果配偶一方欲缔结或已经缔结的某法律行为符合通常的财产管理规则,而另一方无充足理由仍拒绝同意,或者因疾病或不在场而无法作同意的意思表示并且若迟延会有遭到损害的危险,家庭法院也可以代替另一方配偶作出同意。
[18]一些学者对我国物权法应当规定居住权制度有过较为深入的论述,参见周珂、梁文婷:《新时期居住权制度研究》,《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3期;曾大鹏:《居住权制度价值的理论争议及其评析》,http:// civillaw. com. cn/Article/default. asp? id=34071,2011年9月15日访问。
[19]该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参见段匡:《日本的民法解释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4~285页。相似的观点参见陈苇:《婚姻家庭住房权的优先保护》,《法学》2010年第12期。
[21]该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2]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在其所著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一书中认为,在罗马法系各国中,所有权是指承认所有权人具有三种特权,即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这种分析尽管是传统的做法,但却惊人地肤浅,信托财产迫使人们懂得这一点……当大家明白了对所有权内容分析的全部不足之处后就有条件懂得信托财产。参见黎晓平:《司法活动与法制发展》,《清华法治论衡》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23]近代大陆法系的“绝对所有权”概念的语境是“物的分裂”和“个人主义”,其无法适用于团体共同占有和使用物的情形,以及无形物的拥有和流通的情形。参见梅夏英:《民法上“所有权”概念的两个隐喻及其解读—兼论当代财产权法律关系的构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24]事实上,我国婚姻法对该观点也是承认的。例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在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被确定为名义登记人所有时,非产权方配偶可以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要求另一方补偿。其中“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指的应当就是房屋的相应增值部分,这实际上是认可了房屋所有权与其上经济利益是可以属于不同主体的。只不过该司法解释没有将此精神贯穿始终。
[25]关于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与确定,参见孙宪忠、常鹏翱:《论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26]《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第3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请照顾好我们的眼睛演讲稿
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内容是:保护视力,从我做起,从小做起。
同学们,当我们抬起头注视着鲜艳的五星红旗冉冉升起时,你们有没有想过:是什么让我们看到了这激动人心的情景?对,是我们的眼睛!
当你牵着爸爸妈妈的手,漫步在林荫小路,观看两边绿草如茵,鲜花盛开时,当你坐在教室里读书、看黑板,看老师的眼睛索取知识时,你是否意识到你是幸运的呢?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拥有一双明亮的眼睛是一件多么幸福的事情。我们每个人小时候都拥有一双明亮的眼睛,拥有过夏夜繁星闪烁的天空。可是渐渐地,由于读写姿势不当,用眼过度,许多人的视力不断地下降,蓝天不再明净,繁星变得一片朦胧。有资料显示,我国眼睛不好的人数居然仅次于世界第一的日本,因此也被称为“中国眼”。我国的盲人达到了500万,占全世界盲人总数的18%;而且每年约有45万人失明,这意味着几乎每分钟就会出现一例新的盲人。我国的近视人数达到了1000万。保护视力刻不容缓,我呼吁:为了你能继续拥有一双明亮的眼睛,为了你能拥有更明净的天空,每一位同学都要把爱护眼睛、保护视力的信念牢记心中,都要把爱护眼睛的要求落实到自己的日常行为中。为此,我建议大家做到如下几点:
一、认真准确做好眼保健操,注意眼睛卫生。
二、养成良好的读书写字习惯,读写姿势要端正,背部要伸直,颈部保持直立,做到“三个一”,眼离书本一尺,手距笔尖一寸,胸离课桌一拳。
三、“三不”:不躺着看书,不在行进中看书,不在光线暗弱或过强的地方看书、写字。
四、看电视和操作电脑时,要保持一定用眼距离和坐姿的端正。
五、保证充足的睡眠。充足的睡眠是消除疲劳,恢复学习能力的重要原因,也是保持身体健康的主要因素。
六、多做户外运动,经常远眺,使眼睛得到休息,调节视力,解除疲劳。
七、不偏食,多吃奶制品、鱼蛋、肉等,少吃糖果和含糖高的食品,合理的安排我们的饮食结构,从饮食中获取充分的营养物质。多吃蔬菜,尤其是胡萝卜等含多种维生素的食品。
做到以上几点并不难,只要同学们自觉执行,只要老师们随时提醒,我相信,同学们一定会拥有一双更清澈、更明亮的眼睛,一定会拥有一片更广阔、更明净的天空!为了美好的明天让我们一起努力吧!
请照顾好我们的眼睛演讲稿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我今天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保护眼睛,预防近视。
当我们抬起头注视着鲜艳的五星红旗冉冉升起时,你们有没有想过:是什么让我们看到了这激动人心的情景?对,是我们的眼睛!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是我们人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从我们的眼睛里,别人能知道你在想什么,而我们能通过眼睛去看五彩缤纷的大千世界。拥有一双明亮的眼睛是一件多么幸福的事情。可是,环顾四周,患近视的同学越来越多了,为什么会这样呢?大部分同学是学习中用眼不当造成的。学习是我们学生的天职,每天繁忙的学业,令我们的眼睛几乎没有休息的时间,我们也没有很好地关注坐姿是否正确,看书做作业时眼睛是否离书本太近,我们忽略了偶尔有意识地观看远景,于是,我们的眼睛越来越疲劳,越来越走向近视或加深近视度数。
另外还有一些同学喜欢看电视或者用电脑,往往连续几个小时,造成用眼无节制,时间长了,自然就要付出患上近视、眼前模糊的代价。失去清晰的视力,我们就等于失去了80%的感觉,多么可怕!
为了你能继续拥有一双明亮的眼睛,为了你能拥有更明净的天空,为了你今后的生活工作更加美好,每一位同学都要把眼睛要求落实到自己日常行为中,为此我建议大家做到以下几点:
一、认真准确做好眼保健操,注意眼睛卫生。
二、养成良好的读书写字习惯。读写姿势要端正,背部要伸直,颈部保持直立。不正确的握笔姿势和不良的读书习惯要随时纠正。不躺着看书,不在行进中看书,不在光线暗弱或过强的地方看书、写字。
三、始终保持室内充足的光线,光线不足时要及时开灯。
四、保证充足的睡眠。充足的睡眠是消除疲劳,恢复学习能力的重要原因,也是保持身体健康的主要因素。
五、多做户外运动,经常远眺,使眼睛得到休息,调节视力,解除疲劳。
六、合理安排我们的饮食结构,不偏食。
常言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水滴石穿非一日之功,保护眼睛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贵在坚持,需要持之以恒,才能预防近视的发生及近视程度的加深。
婀娜多姿的山河,绚丽多彩的万物,一切的一切都需要眼睛来观察,同学们,让我们一起努力爱眼护眼,拥有一双明亮的眼睛。
请照顾好我们的眼睛演讲稿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当我们抬起头注视着鲜艳的五星红旗冉冉升起时,你们有没有想过:是什么让我们看到了这激动人心的情景?对,是我们的眼睛!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拥有一双明亮的眼睛是一件多么幸福的事情。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爱护我们的眼睛》。
同学们,你们平时繁忙的课业会让我们的眼睛很疲劳,再加上有些同学没有关注姿势,看书做作业时眼睛离书本太近,忽略了偶尔有意识地观看远景,我们的眼睛越来越疲劳,越来越走向近视或者加深近视度。老师小时候就是因为没有注意这些,所以戴上了近视眼镜,现在可以说深受其害。另外还有一些同学喜欢看电视或者用电脑,往往连续几个小时,造成用眼无节制,时间长了,自然就要付出患上近视、眼前模糊的代价。
有资料显示,我国有五百万盲人,七百万双眼低视力者,单眼低视力者高达四千万人,也就是平均每100个中国人就有三到四个近视眼。形形的眼病不仅严重危害了人们的身心健康,也阻碍了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要知道我们人类将近80%的感觉来源于我们双眼,失去清晰的视力,我们就等于失去了近80%的感觉,多么可怕!
所以,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我爱护眼睛了吗?预防近视,从下面做起吧:提醒大家做好三个要和三个不要:
三个要:
读书、写字姿势要端正,眼睛和书本的距离保持一尺;
连续看书一小时左右,要休息片刻,比如说看看我们校园、教室内的花草,或者向远处眺望一会儿;
注意合理饮食,注意营养、不挑食。因为我们的眼球发育也需要充分、全面的'营养,我们只要不挑食,都能吸取到眼球发育所需的养分。
还要记住三个不要:
不要在光线暗弱和直射阳光下看书、写字;
不要躺在床上和走路时或者在动荡的车厢内看书;
发光笔中装有光敏电阻,光线较弱时,能够发光照明;使用了LED灯泡,它耗费的电能仅为普通灯泡的十分之一,寿命却比普通灯泡长。发光笔不使用一次性纽扣电池作为电源,而使用了太阳能这种清洁的能源,能够反复为笔充电,既环保又节约能源。
[关键词]光控 保护视力 节能环保 发光笔
一、研究背景
我们在学校上课时,老师讲课过程中有时要用到投影仪,为了投影清楚,就拉上窗帘,并关灯。但是关灯后,教室里很暗,只有幻灯片的光亮,记笔记时光线不足,有损视力。因此我想到应该发明一种能够发光照明的笔,在放幻灯片时,能照亮笔记本,方便记笔记。经过反复思考,我决定用光敏电阻,使灯泡在光线较弱时自动亮起来照明。但是,发光就需要能源,如果只使用一次性电池,对环保不利。所以我用太阳能这种清洁的能源给电池重复充电,既节约了能源也保护了环境。
1 研究时间表(见表1)
2 研究地点
家中、学校、科技馆。
二、研究方案的实施
1 研究方案的总体步骤
(1)画出基本电路图。
(2)购买研究所需要的材料及工具。
(3)反复试验,制作发光笔。
(4)发放调查问卷征求同学使用发光笔的意见,找出需改进的地方。
(5)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反复思考,试验,改进,最后完成改进后的成品。
2 研究方案的具体步骤
(1)画出基本电路图
如图1所示。
(2)购买材料和工具
如太阳能板、LED小灯泡、笔、焊锡、电烙铁、电线等。
(3)制作
①取两段包有电线丝的电线,用钳子将电线上的塑料皮去掉,露出电线丝。
②用电烙铁将一段锡丝熔化,按图1所示的电路图完成整个电路的焊接,如图2所示。
③用纸卷成一个纸筒,用强力胶把焊接好的装置粘在纸筒内,并用橡皮筋固定在笔的侧面,如图3所示。
④使用发光笔,如图4所示。
(4)改进
做好发光笔以后我拿到班里请同学们试用,并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征求同学们的意见。同时发放调查问卷征求外校同学们的意见。
设计发放的调查问卷如下:
关于太阳能照明笔的调查问卷
在投影的使用过程中,为了投影清楚,我们会拉上窗帘,并关灯。但是。有时在观看投影的过程中又需要记笔记或动笔进行计算,教室内光线不足。
一、使用投影时,你认为是否有必要使用照明笔?
1 有必要 2 没必要 3 无所谓
二、用太阳能作为照明笔的充电能源,你认为合理吗?
1 合理 2 不合理 3 不清楚
三、如果有一款既能书写,又能照明的太阳能照明笔,你愿意使用它吗?
1 愿意 2 不愿意 3 不一定
四、你认为这支太阳能照明笔的光照亮度是否合适?
1 太亮 2 比较合适 3 太暗
五、你认为这支笔的合理价格是多少元?
六、这支笔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改进(见表2)?
经过收集整理调查问卷,同学们提出的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笔的样子不太美观,二是灯泡安装在笔体的外侧,握笔写字时,手会挡住灯泡发出的一部分光线。在纸上会留下阴影。
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我认识到:为了解决美观的问题,应将整个电线及灯泡都装入笔的内部;为了解决手挡灯泡发出的光线造成阴影的问题,就最好将LED灯泡安装在手握笔杆位置的下方。
我本来考虑制作一个小型的电磁装置,在不能用太阳能充电时,手摇发电为笔充电,也是既方便又环保的一个好方法。但考虑到如果在小小的笔杆中放人这个电磁装置,可能会占用笔杆很大的空间,使笔比较沉,比较粗,就又暂时放弃了这个想法。
在进一步的研究时,我想到应该在笔中加入一个光敏电阻,在书写时只要光线较弱。灯泡会自动发光照明。
根据我的这一设想,我设计了新的电路图,如图5所示。
我购买了一个小型的电压比较器,重新购买了原材料,把笔的内部掏空,将焊接好的装置放人笔内,笔的外侧只有小的充电插头及开关。在笔前端打一个小孔,使LED灯泡安装在孔内,最后完成了成品。如图6、图7所示。
三、研究成果描述
1 项目运用的科学原理
使用光敏电阻器,是利用半导体的光电效应制成的一种电阻值随入射光的强弱而改变的电阻器;入射光强,电阻减小,入射光弱,电阻增大。在黑暗环境里,它的电阻值很高,当受到光照时,电阻率变小,从而造成光敏电阻阻值下降。光照愈强,阻值愈低。入射光消失后,光敏电阻的阻值也就逐渐恢复原值。
2 项目的主要贡献
这一制作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1)使用这种发光笔能够保护我们的视力。在光线较暗时写字。安装在笔端的灯泡会自动照明,照亮书写的区域,增加了书写时的辅助光源。可防止视力在不知不觉中下降,减少无意中损害视力的几率。
(2)虽然市面上也有发光笔出售,但没有一种发光笔是使用光敏电阻测试光的强弱,也没有一种发光笔使用太阳能作为能源,一般使用的都是普通电池。
(3)我国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中规定,学校教室课桌面的照度标准值应为300LX,这也是绿色照明的标准。我购买了照度计。经过照度计的三次测量,照度分别为581LX、594LX、569LX,发光笔的照度均达到了300LX以上,符合绿色照明的标准。
人体必需脂肪酸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ω-3系列的α-亚麻酸,一种是ω-6系列的亚油酸。
α-亚麻酸(ω-3)是营养学明确规定的最重要的人体必需脂肪酸,被称为维系人类进化,增强身体健康的人体必需脂肪酸,是生命进化过程中最基本、最原始的物质。α-亚麻酸作为一种生命的核心物质,是构成人体组织细胞的重要成份之一,在人体内参与磷脂合成与代谢,转化为机体必须的生命活性因子DHA和EPA。当人体内α-亚麻酸不足时,前列腺素PGE1、PGE2、PGE3就不能合成,免疫、心脑血管、生殖、内分泌等就会出现异常,从而产生下列疾病:高血脂、高血压、高血糖、脂肪肝、癌症及肥胖症;降低人体的免疫功能,导致各种免疫性疾病的发生;血栓性疾病和脑中风;阻碍大脑神经的生长发育造成智力和记忆力低下,引发老年痴呆;阻碍视觉神经的生长发育,引发少年近视和老年性眼疾;免疫力下降、内分泌失调、生殖力降低、失眠、便秘、头发脱落、前列腺疾病,导致各种免疫性疾病的发生;儿童缺乏会导致发育迟缓、智力低下等;尤其是婴幼儿、青少年如果缺乏a-亚麻酸,就会严重影响其智力正常发育;中老年人缺乏会加速衰老过程,使人体提前衰老;还可出现脱皮,视觉障碍、神经性皮炎和器官功能衰退等症状,同时会引发各类过敏性疾病。当人们补充了足量的α-亚麻酸后,上述症状就会得到明显改善,甚至产生治疗作用以至于痊愈。这一点已经被国内外科学家所证实,并被世界营养学界所公认。
在临床医疗上,足量补充α-亚麻酸,可以产生如下疗效:
(1)降脂降压降粘、抑制血栓形成,预防和治疗冠心病、脑硬塞、脑中风、头疼头昏、动脉动硬化等心脑血管病。
(2)降低血糖,修复胰岛细胞,降低靶细胞对胰岛素的抵抗,治疗和预防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3)修复脑细胞、增强智力、保护视力、抵制衰老、防治脑萎缩、老年痴呆、脑中风后遗症、帕金森症和视力减退。
(4)抑制癌症的发生和转移。
此外足量补充α-亚麻酸在提高免疫力、治疗失眠、便秘、前列腺疾病、胃溃疡、抗炎、抑制过敏反应等方面均有明显的效果。
亚油酸(ω-6)同样是人体必需脂肪酸,也是维持生命的重要物质,它能在体内转化成γ-亚麻酸、DH-γ-亚麻酸(二十碳三烯酸)和花生四烯酸,然后合成前列腺素,其中前列腺素PG-II是抗血栓、治疗周围血管疾病、预防心肌梗死的有效成分,可降低血液中胆固醇含量。
现在很多上班族都开始注重养生了,一些新鲜词儿也随着成为了养生中的必须词汇。诸如大豆异黄酮、茄红素、儿茶素等成份被制成了小药片或小胶囊陈列在一些商场和药店的货架上。其实这些可以抗衰老又防癌的活力成份都存在于我们日常食用的食物中当,只要我们会搭配,保证每天的一定摄取量,推迟衰老就是件很容易的事。
蔬果缤纷亮丽的色彩不只是美,更代表它们含有丰富的抗氧化剂。除了已知的抗氧化剂维生素E、C与β胡萝卜素,植物性化学成分更是抗癌抗老的新宠儿,看看哪些食物含有这些好成分?
21世纪新的维他命
虽然植物性化学成分还未列入正式的营养素,但它抗癌的效果已让科学家雀跃不已。因为现代人饱受癌症、心脏病与各种文明病的折磨,如能在原有已知的营养素下,发现不同的抗氧化剂与用途,那将是人类最大的福音。
因此,西方人大胆预测,植物性化学成分应该是“21世纪新的维他命”,因为它将在防癌抗癌及预防慢性病上扮演重要角色。
抗氧食物大起底
针对现代人对食物的需要,《凤凰生活》杂志这次特别介绍了16种活力食物,有些是含有传统的抗氧化剂,如维生素E、C与β胡萝卜素,有些则是新发现的植物性化学成分。我们也提供了很多健康实用的小秘诀,是想让每个人都能聪明有效地利用这些食材。
就从今天起,把这些好食物端上桌,为自己与家人增添无限活力。
1.绿茶 活力成份:儿茶素
绿茶在制作过程中并不发酵,所以能保有最多的儿茶素(catechins),是一种多酚类的植物性化学成分。儿茶素能降低癌症的发生,也能缩小已成形的肿瘤,所以被认为具有防癌抗癌的效果。除了抗癌,绿茶也有降低胆固醇和预防高血压的功效。
健康的吃法:初生的绿茶所含的茶多酚较多,而晚生者较少,喝新鲜绿茶更健康。
2.苹果 活力成份:皮素
苹果含有丰富的皮素(quercetin),它是一种植物性化学成分,能对抗因自由基攻击所引起的心脏病或癌症。未削皮的苹果有更多的纤维,有助于消化与降低胆固醇。苹果所含的果糖与纤维,也比其他水果更能保持血糖稳定。
健康小食谱:把苹果切成薄片,用橄榄油稍微炒过,铺在烤盘上,再放上已炒熟的猪肉,淋上白葡萄酒,加一点点辣椒,烤10~15分钟,就是一道特殊的“苹果烤猪肉”。
2.甜椒 活力成份:维生素C和β胡萝卜素
甜椒含有丰富的维生素C和β胡萝卜素,而且愈红愈多。很少蔬菜能有这么多的β胡萝卜素,一颗甜椒可提供4毫克的β胡萝卜素,是每日建议量的30%。
β胡萝卜素是强而有力的抗氧化剂,能增强免疫力,对抗自由基的破坏,减少心脏病和癌症的发生。维生素C和β胡萝卜素的结合,能形成更强的防护网,对抗白内障,保护视力。
烹饪小秘诀:甜椒非常适合生吃,即使要炒食,也只要在起锅前放进去拌两下即可,免得破坏了维生素C。
4.绿花椰菜活力成份:萝卜硫素
绿花椰菜含有丰富的萝卜硫素(sulforophane),是一种能预防癌细胞生长的植物性化学成分。美国犹他大学医学院也发现,绿花椰菜含有大量的叶黄素(lutein),是保护视力重要的抗氧化剂。此外,凡是属于十字花科的蔬菜都含有丰富的叶酸、纤维、β胡萝卜素和维生素C,能预防心脏血管疾病。
烹饪小秘诀:绿花椰菜不适合生吃,因为容易引起胀气。但如果又想保留绿花椰菜最多的维生素C,就必须缩短加热的时间。
5.芒果活力成份:β胡萝卜素、蕃茄红素和黄体素
芒果含有大量的胡萝卜素类(carotenoids),目前比较为人所熟知的是β胡萝卜素、蕃茄红素和黄体素,而这些都是强而有力的抗氧化成分。此外,芒果丰富的纤维有助消化。其中大部份是可溶性纤维,它能降低胆固醇,保护心脏。
健康小食谱:芒果多半鲜食,若遇酸味可加点盐,即能中和酸味。
6.杏仁 活力成份:不饱和脂肪酸
杏仁是坚果类食物中的翘楚。它所含的脂肪几乎都是不饱和脂肪酸,所以不但不会造成身体的负担,反而能去除胆固醇,预防动脉硬化。此外,杏仁的维生素E含量也是坚果中最高的,E能强化细胞膜,抑制体内的氧化物质,帮助人体对抗高血压与心脏病。丰富的钙与镁,则能建造好骨本。杏仁不只香甜,还是个开心果,因为它丰富的B2与淤硷酸能适时地舒缓情绪。
健康的保存方法:带壳杏仁较能减缓氧化速度。
7.菇类活力成份:香菇票呤
菌菇类更有对抗疾病的能力,西方人普遍认为,亚洲品种的香菇与蘑菇效果最好。香菇含有一种香菇票呤物质(eritadenine),能防止胆固醇沉淀,预防及改善动脉硬化与高血压。实验室的研究也发现,人在食用香菇与蘑菇之后,免疫能力会增强,能预防与对抗癌症。
有益健康的吃法: B群是属于水溶性维生素,所以浸泡过的香菇水不要丢弃,浸泡过程中,香菇还会溶出许多胺基酸,有益人体,可煮汤。
8.芝麻 活力成份:芝麻准木质素
在古代遗迹中,埃及金字塔就有关于芝麻的记载,价值之高令人难以想象,因为一颗芝麻种子就可以换一头牛。日本奈良时代禁食肉类,芝麻等同于豆腐的地位。芝麻最珍贵的营养素是芝麻准木质素(sesame lignan),它也是一种植物性化学成分,能抑制胆固醇与脂肪,防止动脉硬化,并具有抗癌效果。此外,芝麻因含有丰富的蛋白质与不饱和脂肪酸,所以能保持血糖稳定。丰富的矿物质,如钙与镁有助于骨头,其他营养素则能美化肌肤,延缓老化,是极佳的美容圣品。
有益健康的吃法:芝麻连皮一起吃不容易消化,压碎后更有助于人体吸收。把磨碎的芝麻粉和蜂蜜一起搅拌,涂在面包上或放入沙拉酱里,就能得到芝麻百分之百的好处。
9.番茄 活力成份:茄红素
番茄最出名的抗氧化成分就是番茄红素(lycopene),它能保护细胞不受到伤害,也能修补已经受损的细胞,所以它具有防癌与抗癌的能力。哈佛大学在1995年一项大规模的研究发现,一星期吃10份以上番茄制品的男性,得前列腺癌的机会能降低35%。以色列的研究也发现,番茄红素能抑制乳癌、肺癌和子宫内癌细胞的成长。新鲜的番茄也含有其他的抗氧化剂,如β胡萝卜素、维生素C与E,能减缓老化与保护视力。
有益健康的吃法:烹煮时加一点脂肪(橄榄油最好),就能释放出更多的番茄红素,也更容易让人体吸收。
10.橄榄油 活力成份:单元不饱和脂肪酸
到目前为止,橄榄油是世界公认最健康的油品,因为它含有最多的单元不饱和脂肪酸,大概占了70%。它能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防止动脉硬化。橄榄油还含有多种植物性化学成分,可保护心脏免于自由基的伤害。除了保护心脏,橄榄油还能预防癌症,因为多酚加上丰富的维生素E,就形成一张强而有力的保护网,让癌细胞不容易侵入。
聪明的保存:开瓶后的橄榄油,放在冰箱或阴凉处,是保持橄榄油新鲜最好的方法。
11.芦笋 活力成份:叶酸
芦笋鲜嫩翠绿的茎干含有丰富的叶酸,是促进细胞再生的维生素B,五根芦笋大概就有110微克的叶酸,是每天需求量的20%。叶酸除了是孕妇必备的营养素,也能预防心脏病,还有抗癌的效果。此外,丰富的维生素E能够抗老。
健康小食谱:可将切碎的蒜片爆香,再炒鸡肉片与芦笋,可加点葱丝与油调味。这种组合对虚弱的身体最有帮助。
12.红葡萄柚 活力成份:柠檬素、帖烯类
葡萄柚除了含有丰富的维生素C,最新的研究显示,它也含有最热门的抗氧化成分──蕃茄红素和β胡萝卜素,而红肉与粉红果肉的成分又比白肉高。此外,柠檬素(limonene)和帖烯类(terpeenes)两种植物性化学成分,也被证实能抑制雌激素的致癌作用。葡萄柚低脂高纤,加上丰富的维生素C,是抗癌、预防心血管疾病与助消化的好水果。
有益健康的吃法:葡萄柚切片食用时,可淋上促进食物代谢的葡萄酒。
13.海菜 活力成份:β胡萝卜素和纳藻酸盐
海苔与海带(昆布)都是营养丰富的海中植物,海菜具有瓦解肿瘤的能力,科学家推测应该是β胡萝卜素和纳藻酸盐这两种成分。昆布中的镁与碘能控制血压,有益心脏,而丰富的钙质则能强化牙齿与骨头。根据估计,30克的海苔就有1500国际单位的维生素A,是一天需求量的30%。足够的维生素A不仅能建构免疫力,还能对抗夜盲症或眼睛老化(如黄斑退化),是保护视力的好帮手。
烹饪小秘诀:干燥海菜所拥有的营养价值全在表面,所以不要大力清洗,轻轻用水冲一下就好。昆布表面的白粉不是尘埃,而是一种木密醇的糖粉,营养价值高,熬汤也不可少。
14.甘蓝 活力成份:叶黄酸
美国塔夫兹大学老人营养研究中心发现,甘蓝的抗氧化物成分比其他蔬菜来得多,包括β胡萝卜素、维生素C与E。此外,丰富的叶酸有助于预防心脏疾病,钙与镁能增进好骨质,叶黄酸能对抗退化性黄斑性病变,保护眼睛的健康。
聪明清洗:最外层的甘蓝菜叶农药最多。所以最保险的方法是多剥掉几层才安全。
15.全谷类及豆类 活力成份:皂角甘、异黄酮和金雀异黄素
全谷及豆类是人体重要的营养宝库,如皂角甘(saponins),它能中和肠道中的致癌酵素,也能间接降低胆固醇的含量。美国肯德基大学的研究指出,每天吃一杯煮熟的豆子,三星期内就能降低20%的坏胆固醇。豆类中的异黄酮素(Isoflavones)和金雀异黄素(Genistein)都是强而有力的抗氧化剂,前者能降低女性得乳癌和子宫颈癌的风险,后者能抑制肿瘤继续生长,两者都具有防癌和抗癌的能力。
谷类中的植物固醇(phytosterols)也能阻碍胆固醇的吸收,减少心血管疾病。木质素(lignin)则能去除血中自由基,抑制胆固醇与癌细胞的增生。
健康的吃法:洗干净以后再泡,因为泡过的水含有丰富的维生素C,丢掉可惜。
16.各式莓类 活力成份:鞣花酸
小学生关于近视的调查报告一
一、问题的提出
最近,我们班里多了几副眼镜,又有几个同学加入了眼镜一族中。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同学近视了呢?我决定对同学们的近视情况调查一下。
二、调查的方法
⒈采访调查班里同学近视情况、人数及近视原因。
⒉上网浏览如何预防近视、注意用眼卫生。
⒊请教有经验的专业人士。
三、调查情况和资料整理
采访人数40人
近视情况轻微近视中度近视高度近视不近视
近视人数21人8人2人9人
所占比例52.5%20%5%22.5%
近视主要原因不注意看书的姿势。常看电视,玩电脑游戏长时间玩电脑游戏,看电视。非常注意用眼卫生。
四、结论
⒈班里的同学已经大部分都近视了,我们要找出近视原因。还要做到看书、电视电脑屏幕时保持良好的距离,否则会导致散光或近视度数加深。
⒉中度近视和高度近视的同学们的近视原因都是常看电视,玩电脑。看出电视和电脑对我们的视力有很大的毒害,我们要尽量的少看甚至不看它们,别让镜片越变越厚。
五、建议
⒈要养成看书写字的正确姿势,眼与书本之间应保持30厘米左右的距离。
⒉不要看字迹太小或模糊的书报,写字不要写得太小。
⒊教育儿童改正不合理的用眼习惯,如趴在桌上、歪头看书或写字,躺在床上看书,吃饭时看书,在强光下或暗
小学生关于近视的调查报告二
一.问题的提出: 我们现在才上小学,可我发现我们班戴眼镜的同学很多,有的同学甚至低于4.5,这也许给他们以后的生活,学习以及工作带来不便.所以,我想借用这次机会,去研究一下小学生的视力主要涉及哪几个因素.
二.调查方法: 1.查阅有关视力的原因的书籍,报刊,网站等,了解小学生视力下降的原因.
2.派发调查问卷,了解小学生视力下降的自身原因于人数. 3.通过多种途径,收集有关下降导致的结果.
三.调查情况和质料整理.
四.结论 根据资料与调查报告的统计表明,造成视力或视力下降的原因有: 1.做作业时的姿势姿势. 2.每天花在上网看电视的时间较多. 3.做眼操时不够认真. 4.看书姿势姿势. 所以,养成良好的用眼习惯是保护视力的重点,请不要让心灵的窗户受到伤害. 针
对没有养成良好用眼习惯的同学的建议:1.尽量不要在傍晚以后不开电灯看书或作业.2.做作业时要严格做到一拳一尺一寸的目标.3.晚上看电视或者使用电脑,尽量不要关灯,因为这是导致视力下降的一个重点.4.不要长时间坐电视.电脑前,更不要长时间玩游戏.5.每天回家自己叫口令,做一遍眼保健操.6.不要轻易去戴其它同学的眼镜,这样对自己没有好处,反到使自己的视力慢慢下降.
目前中国学生中小学近视率己达34.6%,高中生近视率已达70%,患者人数超过六千万,因近视到盲人数达三十万人.视力下降直接影响了我们的学习成绩.并对我们的心理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据卫生部.教育局联合调查,目前我国学生近视发生北接近60%,居世界第一位.
让我们从小就保持良好的用眼习惯,让心灵的窗户永远明亮.
由组长:张子旋组员季子恒.孙钧陶.谢骥超.胡一扬共同完成.
小学生关于近视的调查报告三
一、 问题的提出
上五年级了,班级里戴眼镜的同学越来越多,照这样的速度发展下去,眼镜将会在整个班级普及了。近视给同学们的学习生活带了许多不方便,洗脸刷牙,吃饭行走,眼镜如同人身上的一个器官,怎么也离不开它了。同学们的视力为什么会下降?是否和平时的学习生活习惯息息相关呢?
二、 调查方法
1 看书
2 上网找资料
三 调查情况和资料整理
具体内容
信息渠道 涉及方面
网络近视怎么形成及治疗 近视眼发生的原因分内因和外因。内因主要有遗传因素和发育因素。近视眼有一定遗传的倾向,高度近视更是如此。正常情况下,至青春期眼球可发育正常,如过度发育即形成近视,这种近视一般到20岁左右即停止发展。如进行性发展可变成高度近视或病理性近视。从事文字工作和近距离工作的人容易发生近视,尤其是青少年的眼球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调节能力很强,球壁的伸展性也比较大,用眼过度使睫状肌和眼外肌处于高度紧张状态是形成青少年近视的直接原因。因此重视视力卫生极为重要。包括注意改掉不良的用眼习惯,注意灯光照明,注意读书姿势,避免阅读时间过长,注意加强体育锻炼都能达到防治近视的作用。
书籍怎么样会近视大多数人都是平时不注意保护眼睛而导致近视的。研究结果表明,近视眼是人眼对当代环境的适应性改变,它的发生与发展与日益增加的近距离用眼活动的环境密切相关,与摄入营养成分的失衡密切相关。而不正确用眼,不注意用眼卫生(如看电视和上网过长等)是现代儿童近视大增的主因。
四 、 结论
1.遗传因素:根据大量的调查资料,比较一致的结论是高度近视和遗传有关,中度以下近视则存在较大的分歧。高度近视的遗传类型,多数调查资料的结论是常染色体隐性遗传。因此父代与子代可以不同时出现近视。遗传又往往受客观环境,即生活条件的影响使之变异,增加了遗传的复杂性。
2.环境因素:环境因素主要是近距离作业和不良的作业环境,这是最古老的学说,虽然至今仍存在一些争议,但是从大量国内外有关调查研究报告看,已公认遗传与环境是近视眼形成的主要原因,并指出环境条件是决定近视眼形成的客观因素。但是,在近距离阅读或近距离工作的影响下,为什么能产生近视?对此还没有一致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
(1)调节学说:绝大多数近视是在青少年时代出现,由于青少年眼的调节力特别强,对近距离工作学习有高度适应性,所以看近也不易疲劳。但是睫状肌长时间过度紧张,睫状肌会发生疲劳甚至痉挛而出现调节性近视,不及时消除持续发展则可成为不可逆转的真性近视。或通过其他途径影响到眼球轴的延长。
(2)辐辏学说:近距离工作使用调节时,也需要两眼同时内转的辐辏功能加强,由此可以导致眼肌对眼球加压,而引起眼球轴的延长。
(3)环境适应学说:幼儿时期眼球小,多数呈现远视,随着年龄增长眼球增大达到正视状态。在这一发育过程中近距离阅读过多,眼球为适应这种调节需要而成为近视。这一学说受到许多反对,但是在发育期可塑性很强, 对近视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已是共识。
其他学说不作介绍,需要再提一下的是诸如照明光线、阅读姿势、对比度、字小模糊、距离太近和阅读时间长等外部因素都能影响以上因素的作用。
3.营养体质学说:从一些资料分析到,微量元素镉、锶和锌等的缺乏和体质的薄弱也可影响到近视的发生,但是这些因素是通过什么途径影响近视则各有说法。
总之,从以上可以看出近视是有许多因素可以引起,既有外部因素,又有内部体质因素的相互影响,而非某单一因素而成。
小学生关于近视的调查报告四
关于同学近视情况的调查及其原因分析一
. 问题的提出这个星期的周一晨会上,卫生曹老师郑重地向我们宣布了一件事:2004年到2009年我校学生近视率直线上升。平均每个班一学期就增加一名近视学生,这是一个多么触目惊心的数据啊!大家听了这个消息都感到震惊,这是什么原因导致我们的视力下降这么快呢?好奇心促使我作了一次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二.调查方法 1.采访别人 2.统计三.调查情况和资料整理
表格一:人物 左眼视力 右眼视力 做作业或看书时的不良习惯 自己 4.4 4.5 喜欢在车上看书 沈心诣 4.8 4.7 看书时头低得很低 吴越韵 4.4 4.4 在光线暗的地方躺着看书,做作业时头低得很低。 柴涵琦 4.5 4.4 做作业时喜欢歪着头嘟着嘴 表格二:班级 全班人数 近视人数 近视人数占总人数百分比 长寿班(3)班 34人 16人 47% 素描班 35人 20人 57% 英语班 40人 20人 50% 四.结论 1.分析
学校爱国卫生工作计划1
一、指导思想
医务室以对
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健康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作为工作指导思想,为了更好地执行各项学校卫生、防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做好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健康教育,不断增强学生卫生知识,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依据校医岗位职责制定20--年医务室工作计划。
二、工作安排:
(一)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按照健康教育的要求,制定各种工作计划、制度,做到年初有工作计划、年末有工作总结。按规章制度办事,使工作更加规范、系统。
(二)青春期健康教育
青春期是少年儿童到成年的过渡时期,也是人一生发育的一个急剧转变和突飞勐进的时期。人的身体各器官的发育逐渐成熟也都在这个时期。青春期对于人类的意义重大,因此加强青春期的教育对于人的一生是很重要的。
1、组织学生学习青春期的卫生知识。
2、配合德育处在班主任工作者,利用班团会形式,使学生解决青春期一些困惑,端正同学之间的正确交往,认识同学中交往过密的不利现象。
(三)学生常见病及传染病的预防宣传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身体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
1、加强预防视力不良的教育
由于视力不良发病率很高,近几年有逐年增高的趋势,因此加强视力不良的教育很有必要。
(1)学校保证每天两次眼保健操时间。学校政教处组织值周队加强对眼保健操的检查工作,保证眼保健操的质量。
(2)校医加强对常规检查学生的培训,要求卫生员对班级眼保健操负责,做到穴位准确,手法适当,达到效果。校医对眼操不定时检查,到各班及时指导眼保健操确保眼操质量。
(3)保护视力,要求学生做到:两要和两不要。
(4)班级对前排座位有一定要求,第一排座位距离黑板要求两米远,定期进行座位轮换,写字时注意左侧采光。
2、加强对沙眼、龋齿、贫血、营养不良、肠道蠕虫病等进行相关的防治宣传教育,及时指导患有疾病的同学进行治疗。
3、继续落实对学生因病缺课的检测以及学生因病缺课网络直报工作。对传染病做到早期发现、及时隔离治疗,环境消毒,并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根据传染病的好发季节进行预防宣传,提高学生对预防传染病的认识和能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4、围绕各种卫生宣传日,出版报,发放各种宣传材料,普及艾滋病及预防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如爱牙日(9月20日)、世界艾滋病日(12月1日)等进行宣传,每次活动做好记录。
5、注意宣传材料的整理、积累、装订、备查。
(四)认真组织学生体检,落实“防近”工作。
建立学生健康状况登记卡和学生健康档案,并将体检结果反馈给学生和家长,对有病同学提出要求进行治疗,提高治疗率,减少患病率。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由学校医务室安排每学期进行期初、期末两次视力检查,对我校学生视力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并于期末将两次视力检查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学生视力检查情况及其原因,并向学校主管领导提出促进学生视力改善的建议。及时向领导汇报学生的健康情况。
(五)利用健康教材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建立卫生宣传基地。根据学生的特点收集宣传资料、图片,进行宣传,更好的达到宣传目的。
(六)学校健康教育活动,通过班团队的形式,提高学生对健康的认识。指导卫生员不定期的检查学生个人卫生,由于班主任与学生接触的最多,最了解学生的的健康行为习惯,应发挥班主任在学校健康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七)经常向领导提供有关学校卫生情况及改进措施,向领导汇报卫生经费使用情况及卫生器械情况。
(八)进行环境卫生、设备卫生、教学卫生、体育卫生、劳动卫生、饮食卫生和学生教师的个人卫生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九)处理好学生的常见疾病和外伤,掌握学生的病缺情况,有针对性地搞好预防工作,要和附近医疗单位建立关系,对急诊和转诊能及时进行处理,保证医治。
(十)保证医务室的整洁,保管和使用好卫生器械,卫生器械帐目清晰,完整、准确,经常检查器械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给予处理。
(十一)不断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为学生健康努力工作。
学校爱国卫生工作计划2 我校卫生室是学校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态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育卫生环境,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努力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的工作。本学期卫生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力争卫生工作取得新的进步。
一、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健康教育的重点是坚持向学生进行卫生健康和防病知识宣传,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健康教育以及培养良好健康的生活习惯为主要内容。继续利用卫生黑板报,卫生讲座及培训卫生骨干,声像教育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心理卫生,食品营养与食品卫生,意外伤害预防,疾病预防等卫生知识,增强学生的`卫生意识,切实加强学生常见病,多发病及传染病的预防工作,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加强学生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及传染病的预防,这学期重点对学生的近视,沙眼,龋齿,慢性病,肥胖,营养不良进行防治。协助市疾病控制中心做好学生的的预防接种工作。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对集体发病或不明原因的疾病要及时报告市疾控中心。
三、做好学生健康体检常规工作,建立完善学生健康档案,完成一年两次的学生视力健康检查工作。对体检中发现的疾病及时告知班主任和家长,使患病学生得到进一步诊断与治疗。同时做好检查情况的汇总统计工作,学生的形态,机能指标,营养状况的评价,近视率的统计,有关数据及时上报。
四、加强和重视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学校是一个学生聚集的特殊场所,学生一旦发生传染病容易造成爆发流行,直接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因此学校必须重视传染病的上报工作,一经发现传染病及疑似患者或不明原因的群体性发热,应及时报告当地医疗单位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做好隔离,治疗,消毒工作,做好密切接触者的预防工作。要求每班班主任负责本班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建立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以做好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每月对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统计。
五、进一步加强学习生活用饮用水和食堂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的要求,办好食堂工作人员的体检,对食堂卫生经常进行监督,检查,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肠道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各班配合的净水要保证饮用水质量。
六、认真做好学校卫生常规工作,认真做好本学期卫生保健的总结工作,认真参加保健老师例会及业务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提高学校卫生工作质量。
学校爱国卫生工作计划3 一、指导思想
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立足学生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培养,推动学生身体和心理素质的不断提高,加强对学生的健康状况监测,及时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促进学校卫生工作再上新台阶,创出新业绩。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1、切实加强学校卫生、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处理各种安全隐患,从源头上彻底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结合“创卫、创模”活动,切实加强以“除四害”为重要内容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扫除卫生死角,优化、美化校园育人环境。
3、以规范学校卫生常规工作为抓手,不断提高学校卫生工作质量,力争在学期末的学校卫生工作评比中再创区先进学校佳绩。
三、具体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创建卫生城市是我市每一位市民的责任和义务,学校上至领导,下到学生都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落实,尤其是要加强校园环境美化、绿化工作和食堂等重点场所的灭四害工作。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经常研究工作开展情况,分管校长深入各班检查学校各项卫生工作,学校利用相当一部分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2、开展健康教育课,加强健康检测,强化健康意识
(1)健康教育课纳入课表正常运行,应做到有计划有进度,备课、授课认真,资料收集完善。
(2)重视近视防治工作。所有教师都要做防近工作的有心人,在日常工作中要帮助学生掌握正确读写姿势,加强眼保健操的训练和指导,平时注意多检查,多督促。为切实保护学生视力,加强眼保健操的指导,努力降低学生近视发生率,学校将对旧教学楼增设黑板灯,提高室内桌面照度,并于十月份对一年级新生组织眼保健操比赛。
(3)利用校广播、电视、黑板报、画廊等多种宣传媒介开展卫生知识宣传、举办卫生知识专题讲座,每月至少两次。结合“爱牙日”等开展特色宣传。注重对学生身体、心理健康知识的辅导,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个人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努力达到知识知晓率95%以上,行为养成率90%以上,力争在“创卫、创模”及学校卫生工作评比中不失分。
(4)积极参与校三项流动红旗评比活动,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组织培训“卫生小卫士”,坚持每天检查评比各班各处环境卫生,教育学生养成不乱抛纸屑,见到杂物勤弯腰的好习惯。
一、 指导思想
以教育部下发的体育卫生工作条例为指导,坚持育人为本,根据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规律,运用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切实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他们身心全面和谐发展,为学生一生的幸福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使学生了解卫生健康的重要意义,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的卫生与教学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与治疗。
2、使学生了解一些卫生保健常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健能力。
3、开展学生卫生健康与咨询服务。
4、增进学生身心健康,不断提高其健康水平。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保证学生具有旺盛的精力、愉快的心情投入学习。
6、 促进儿童少年心理健康发展、预防心理卫生问题。
5、动员学生家长主动配合学校进行健康教育。
三、学校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年级
1、通过课堂内外的教育,向学生传授卫生科学知识,培养学生生活自理能力、个人清洁习惯,使他们自幼养成讲卫生、爱清洁、维护环境的良好品德。
2、培养学生有规律的生活作息制度,养成早睡早起、定时定量进食,既不偏食、挑食、也不过量进食。懂得环境污染对人体的危害,自觉地保护环境,并懂得预防接种的好处,自觉接受预防接种。
二年级
1、让学生观察自己身高、体重的变化,了解儿童期的正常生长发育,并注意生长发育期应注意的事项。知道保护眼睛、牙齿、耳朵、鼻子的重要。
2、认识到阳光、空气、水与身体健康的关系。
3、了解均衡饮食对身体发育的好处,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
三年级
1、培养学生独立生活的能力,学会自己的事情自己做,懂得并掌握保护视力、预防近视的方法。
2、教育学生交通安全知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3、了解自身的发育及运动对身体的好处,教导学生安全用电,并知道触电急救的方法及小外伤的处理。
四年级
1、使同学们熟记急救、火警、盗警电话号码,在遇到急救病人、车祸、火警等急救、意外事故时,懂得如何打电话。
2、培养学生独立思维的能力,知道人体需要的营养素,知道常见传染病及其预防。
3、懂得体育与健康常识:运动前后的注意事项;过量饮水也会中毒;玩与心理健康;学会调控自己的情绪。
五、六年级
1、使学生理解健康的概念,培养健康的意识行为,懂得预防食物中毒的方法。
2、让学生了解适时、适体的穿着有益健康,引导学生培养朴素、大方、适时的穿着风格。
3、使学生认识吸毒的危害,教育青少年千万不要因好奇去尝试吸毒。
4、让学生了解心理健康的概念和心理健康的标准使自己逐步具备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正确看待自己身上的生理和心理变化,培养独立思考能力,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控制自己的情绪,多参与集体活动,培养良好的兴趣,并懂得如何自我保护。
5、了解环境卫生的重要作用,懂得爱护环境卫生从我做起。
6、让学生了解学校健康促进的内容,并在行动上支持和参与学校健康促进活动。
四、工作重点
(一)加强健康教育。
1、认真上好健康教育课,做到有计划、有教师、有教材、有课时、有教案。
2、为学生提供心理、生理卫生知识教育服务。各年级开设心理健康讲座,培养少年儿童提高调控情绪的能力,形成坚强的意志品质,具有预防心理障碍和保持心理健康的能力,具有和谐的人际关系、良好的合作精神。
3、重视学生心理、生理健康教育,开展高年级学生青春期卫生讲座,并配合录像、挂图等,使讲座内容丰富多彩,通俗易懂。
4、提高预防疾病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让学生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了解流行性感冒、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等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
5、坚持每周"大扫除"制度,着力培养学生卫生习惯,做到常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不喝生水,不随地吐痰等,确保学生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
(二)着力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
1、在硬件上,校舍、采光、厕所、桌椅配置等均达到国家标准。在软件上,政策落实,制度到位,急救、防灾有预案,卫生服务优良,档案资料齐备,实行依法管理。
2、通过宣传教育,让全体师生懂得环境对身体健康的影响,避免在不利于身体健康的环境(如大雾、灰尘、噪声等)中进行体育活动等。
3、学生个人卫生做到头发整洁、无异味;指甲勤剪;面、耳、颈干净;衣服鞋帽整洁、无异味。教育师生逐步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注意合理的营养和饮食卫生,较为合理地安排作息时间,自觉做到不吸烟、不酗酒、远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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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搞好健康教育宣传橱窗,印发健康知识宣传资料,利用学校媒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厕所消毒等工作。
5、开展环境卫生评优活动。各班划分包干区。每天由专人检查,当日整改。打分结果公布。积极开展“讲卫生、增进健康”的知识竞赛活动。使我校的健康教育工作持之以恒、不断深入。
(三)做好预防工作。
1、做好常见病的防治工作,以取得好的效果。
2、加强学生视力保护工作。以“防近”为中心,定期检查学生的用眼卫生,及时掌握学生视力动态,努力提高眼保健操的质量,积极改善学校卫生条件和设备,保证教室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对近视新发病率及假性近视及时督促矫正,随堂纠正学生读写姿势(一尺一寸一拳),不疲劳用眼,按时下课,保证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学生每天在校时间不超过6小时。
3、做好传染病控制工作。积极配合疾病预防部门抓好传染病监测控制,落实好校园消毒、杀虫、灭鼠和注射相关疫苗等预防措施,严防传染病传入我校。如发生疑似传染病疫情,应立即向县疾控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及时调查处理。
4、认真监督学校饮水卫生及食品卫生,开展经常性的食品卫生检查以及对外购食品的索证工作,杜绝食品卫生事故发生。
五、具体防病措施
近视、沙眼、蛔虫、龋齿、营养不良、贫血等常见病的预防是学校卫生工作的中心任务,今年将继续督促患有近视眼、龋齿以及营养不良、贫血等疾病的学生尽早治疗和矫正。
1、近视:对4.8、4.9近视学生、督促他们做好眼保健操,纠正不良的读写姿势,不疲劳用眼,注意饮食,多食蔬菜、水果,减少肉及糖的摄入。对4.8以下的近视学生除注意以上几点外,还要及时督促到医院治疗。
2、龋齿、使用保健牙刷、氟化牙膏,注意刷牙方式,养成睡前刷牙习惯;少吃甜食,坚持氟化泡沫治疗,做好体检后恒牙龋齿修补的督促工作。
3、沙眼: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不与家人共用生活用品,一经诊断出患有沙眼,即督促学生到医院治疗。
4、肠道蠕虫:督促学生饭前便后洗手,注意饮食卫生,一经查出便为其进行驱虫治疗。
5、营养不良:建议家长调整饮食结构,荤素搭配,重视早餐,多参加体育锻炼。
6、贫血:铁是构成血红蛋白的重要成份,人体缺铁,可引起缺铁性贫血,而动物的肝脏、肾,瘦肉、血,以及蛋黄、豆类里均含有丰富的铁,因此经常督促患儿多摄入这方面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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