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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4-0107-02
科技的发展也导致了新型经济犯罪的发生,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影响了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惩治的不力是导致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刑事法未能有效的发挥其保障法的功能,未能有效遏制犯罪分子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侵害。
一、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含义与构成特征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以互联网为工具而实施的严重危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某项知识产权的载体仅仅存在于网络上,则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也包括以承载知识产权的网络为攻击目标的犯罪活动。从广义上讲,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既是工具犯又是对象犯,但更主要的是工具犯,在形式上属于传统犯罪的网络化。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因其调整的范围有所不同,具有区别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构成特征[1]:
1.客体特征。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侵犯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除此以外,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还侵犯了国家对网络的正常管理秩序。网络的发展要求国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网络活动,进而保护数据,便于人们进行正常的信息交流,以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国家通过制定有关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对网络活动的管理制度,违反这些规定必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网络上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网络的正常管理秩序。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对象是与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他人依法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关的科学技术及其他知识成果。
2.客观方面特征。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互联网侵犯其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除了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或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或使用该知识产权权利,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互联网上非法使用其权利的,如果行为的危害性具有严重性,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都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或情节犯。与非网络环境下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相比,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因其侵权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致使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掌握网络环境下“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参照有法律解释权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具有适用法律解释权的国家司法机关所作出的解释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审判中的实践进行具体分析处理。
3.主体特征。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其中单位包括网络服务商,这是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又一不同之处。
4.主观方面特征。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多数是由故意构成,只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由过失构成。对故意犯罪而言,尽管不能排除网络上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贪利型目的,但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同的是,许多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都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因此,“以营利为目的”不能成为该种犯罪的必要要件。
二、中国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缺陷
目前网络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承认和保护。中国现行的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手段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体现在目前中国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立法模式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我们应重视和完善中国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以适应当前打击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
中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采取的是集中型的立法模式,在这种立法模式下,维护法律的长期稳定性是必然的选择。但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特征就是世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相对僵化的立法模式对新情况的反映能力不足,容易造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变迁。
技术进步历来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作品创作、传播提供了更有利的工具,另一方面也为未经授权侵犯作者权利的复制和传播带来了便利。因而,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在给科技发展提供主要动力和坚强保护的同时,也必然不断地面临新技术带来的挑战。尤其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市场的全球自由化更是使得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例如,域名的刑事法律保护、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刑事法律保护、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确定以及刑事证据的取得等等。所以,应审时度势地对知识产权立法进行及时修改、完善。德国、法国等国结合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规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结合型模式,在维护刑法典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同时,能够兼顾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与补充,从而合理地组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反应,无疑更能适应网络时代对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要求[2]。
三、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1.附随型立法模式及其完善。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形势下,现行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条款中的某些规定逐渐显现出不合时宜和无能为力,刑法典的更新速度落后于技术进步的速度,不利于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切实保护。
为此应当在考虑刑法典稳定性的同时,使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规定适应社会变迁的步伐,重视采用特别刑法的形式规范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可以借鉴德、法等国结合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规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结合型模式,这样在维护刑法典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同时,又兼顾了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及时对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与补充,适应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要求。
在目前的立法实践中,中国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模式应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除在刑法典中以空白罪状、简单罪状的方式集中规定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罪以外,还可以通过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单行网络知识产权法规中与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罪有关的附属刑法规范的修订,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提高网络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创新性和及时性[3]。
不过我们也应看到,附随型立法模式虽然能够起到提示的作用,但这种附随型的刑法规范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和基础的,一旦刑法本身没有相应的条款,那么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附随型的刑法规范就会被束之高阁,无法具体适用[4]。
因此,采用附随型立法模式必须注意刑法典与各附随立法的衔接,由刑法典统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罪状及法定刑作出规定,而由附属刑法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即对于需要作为犯罪处理的,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结合模式的长处是,既顾及了刑法典集中统一规定的优点,又考虑到了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法定犯的特点,避免了单一立法模式的不足。当然,必须说明的是,中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中,通常没有如国外法律中有罪状及法定刑的规定,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刑法规范,但仍然应看做一种立法形式。因为刑法所有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实际上均必须以违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前提,这是由法定犯原理所决定的。就此而言,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等法定犯不可能仅有刑法规定,而没有行政法的相应规定,否则也就不成其为法定犯了。
2.专门性立法模式的可能性。在不突破现有刑法语言含义的范围之内,部分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是可以在现行的刑法框架内被惩治的。但是,时代在不断的发展,新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形态、尤其是网络犯罪形态还在不断的涌现,刑法注定面临着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否则便无法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无助于刑法正义理念的实现。
针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中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刑事法律予以规定, 目前的立法形式由于没有考虑到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殊性,并不能对网络知识产权给予充分的保护。在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中触及到了网络知识产权,但也只有一款提到了网络知识产权,这对于遏制日益猖獗的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无疑是力不从心的。
虽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集中立法模式有利于充分揭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性特征,便于综合比较分析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从而实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刑设置的系统化,增强刑法的威慑力,但是对网络知识产权个性的忽视可能会导致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放纵,实践中网络知识产权的新领域如域名、网络著作权的刑事法律保护等新情况、新问题在现行的刑罚框架内并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解决[5]。
为此,有必要考虑网络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形式的改革,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专门规范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别刑法,以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陶月娥.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J].辽宁警专学报,2005,(6):50.
[2]田宏杰.论中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J].中国法学,2003,(2):147.
[3]管瑞哲.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07,(4):31.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暴力;特征;心理因素;规避措施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139-01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利弊兼具。互联网既给我们带来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同时又带来了很多新的社会问题。网络暴力就是其中之一,并且引发了人们的大量关注和思考。
一、网络暴力的表现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仅一些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暴力现象开始肆虐网络,而且网络社会中所特有的暴力现象也逐渐出现。近年来,网络追杀、网络通缉、人肉搜索等暴力词汇充斥着网络世界。纵观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从“虐猫女”“铜须门”,到“最毒后妈”、“很黄很暴力”,再到堪称“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的“王菲事件”,直至“微博直播自杀”,网络暴力愈演愈烈,其造成的后果和产生的影响自然也远远超出了网络的范畴,甚至影响到现实社会生活。因网络舆论暴力而引起的网络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人们在感受网络舆论监督强大力量的同时,网民的道德审判、恶搞谩骂也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网络舆论也从原先的正义声讨转变成了对公民人权的践踏。有关专家己尖锐指出:网络暴力已经挑战传统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亟待用法律、文化和道德手段给予制裁。
二、网络暴力的特征
笔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以及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为或言论侵扰,致使其权利受损的行为。通过对网络暴力案例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网络暴力的几个重要特征:第一,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网民以情绪化的心态,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在道德的名义下不顾一切讨伐一些在他们看来不道德的行为。第二,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实施暴力。第三,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三、大学生涉入网络暴力事件的心理分析
大学生在博客、论坛、社交平台等网络社区上的极度活跃,决定了他们在网络暴力参与者当中也可能占有较高的比例。调查表明,有一定数量的大学生热衷于参与网络暴力活动,甚至明知网络暴力的某些行为触犯法律,依然乐此不疲。他们这一行动的背后其实有着深刻的心理因素。一是逆反性格,部分青年只看到社会问题的消极面,对社会前景感到悲观,从而产生强烈的剥夺感和逆反情绪。二是释压需求,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匿名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于零的放纵之地。三是狂欢欲望,部分大学生在学校主流文化处于被边缘化或被压制的状态时,就会产生在网络虚拟世界发泄不满、逃避现实、追求娱乐放松的心理诉求。四是从众心理,参与者更多的是怀着一种唯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从而丧失了自己的理性判断,人云亦云,跟风追击。五是理性缺失,青年大学生由于涉世不深,很容易情绪化和极端化,理性思考和自我控制减弱甚至消失,主动或被动的跟风追击,代之以无意识、非理性的语言暴力。六是成就动机,部分青年大学生在学校主流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便或多或少的产生存标新立异的心理,便寄希望于虚拟世界,希望在网络空间甚至现实世界得到重视。
四、大学生涉入网络暴力的规避措施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49亿人,网民总数继续位居世界第一,其中大学生占网民总数的比例很高。在博客、论坛、社交平台上大学生极为活跃,大学生网民中拥有博客的比例、BBS的应用普及率,特别是社交平台的应用普及率都居于所有群体的第一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为,时间上的闲暇、年轻人的好奇与好动的心理,以及互联网的无限可能是他们乐此不疲的重要动力。
关键词:大学生;互联网;个性;自我异化;逆反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6-0283-02
当前,我国互联网发展进入一个飞速崛起的阶段,互联网本身覆盖的领域已涉及人们生活工作各个方面,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另一方面,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也越来越强,需要依靠互联网完成各项工作,人们要获得高品质的生活,就要尝试去完善相关互联网的各个体系。自从我国1994年正式接入互联网以来,短短十几年的发展,让中国在世界互联网领域的地位由先前的跟随、参与,逐步走向现在的主导,中国在互联网各方面的力量都已处于世界前列。从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历程中让我们看到中国互联网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简到优的成就,也看到了我国互联网强大的发展潜力,但是,我国互联网发展带来的各种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包括各种文化差异、观念认同、意识形态等各方面的问题。作为互联网使用的最主要群体,也是受互联网影响最深的一个群体——高校大学生,互联网对于大学生本身,甚至将来整个社会都有重要的影响。
大学生个性研究属于心理学范畴[1],互联网对大学生个性影响实质上属于网络心理学研究领域,一方面因为大学生是一个普遍、典型的互联网使用群体,另一方面大学生处于一个从学校走向社会的转型时期,对外在环境影响处于一个非理性处理的时期,如何正确看待互联网对大学生的各种影响,对于大学生未来健康发展,对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大学生从高校校园中开始逐渐接触社会,个性基本成形,但在与外界环境的接触中,仍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或多或少给大学生个性的改变起到了催化作用。互联网作为大学生在此阶段接触较多的一种传媒互动客体,对大学生个性的影响有着极其微妙的作用,利则可以成就一个人,弊则亦可毁掉一个人。本文就互联网对大学生个性的一些负面影响作主要分析。从互联网对大学生个性影响的体现可以分以下几种类型,就这几种表现类型一一分析:
一、自我封闭型
根据互联网在对大学生个性施加影响的层面来讲,自我封闭型又可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大学生本人由于受非网络因素外界环境的变化的影响形成一种自我封闭的趋势,而互联网只是其遭遇各种挫折后的一个“庇护所”,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只会真正让大学生变得封闭起来[2],得不到与外界的沟通交流,这样的“庇护所”对大学生本人来说是不安全的。例如,一些家庭因素:父母离异、家人亡故等一些非正常的家庭突变,还有大学生失恋等一些社会交往中的感情问题。由于大学生处于一个对情感较为敏感的时期[3],在面对诸多的情感问题上常常会手足无措,不能妥善处理,同时,大学生自信心较强,在面对这些问题时经常会选择独自面对,这样大学生势必会让自己孤立封闭,不去主动与他人交流沟通,然而人的情绪是不可能在较长时间积累的,这种情况下“万能”的互联网正是一个孤立的个人最好的情绪发泄口。程序是无情绪的,大学生可以在互联网上围绕自己的当前情感需要接触各种信息,这些信息只能够被筛选,这样的过程有很大的随意性,大学生深陷其中,只会越来越封闭,长期如此,对其心理乃至生理健康都会造成很大的威胁。
二是,互联网本身就是引起大学生个性封闭的一个主要诱因。我们都知道,互联网是一个丰富多彩的虚拟世界,其中所包含的信息之全面、丰富,是任何媒介都不可比拟的。在第26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中显示[4],10—29岁年龄段网民数量占到整体网民数量的58%,学生网民占到整体网民的30.7%,同比增长了近2个百分点,网民年龄的年轻化,网龄的高龄化,从中学甚至是小学就开始接触互联网,到大学阶段人们接触互联网的时间少则三五年,多则可达十年以上,人们接触互联网的时间越来越长,这样经过长期与互联网的接触,一方面,会造成与周围亲友的疏远,另一方面,受互联网各种信息影响很大程度上会形成网络成瘾,大学生一旦网络成瘾,将严重影响其未来的发展。这时,互联网看似是大学生的“亲密伙伴”,但实质上互联网只会成为一个封闭着大学生的“牢笼”,成为禁锢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最终诱因。
二、自我中心型
弗洛伊德认为[5],自我的升华会使本能得到一种解脱,而互联网无疑是大学生自我升华的催化剂。互联网本身不具有选择性,它只是无意识地提供给社会成员各种丰富的信息,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自我满足层次是在不断提高的。大学生自尊心、自信心较强,面对丰富驳杂的互联网世界,大学生本身更倾向于按照自己的喜好来浏览自己喜欢的信息,长期如此,把这种自我满足的心理需求应用到以后生活、工作各个方面,逐渐形成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病态心理需求,甚至将这种心理需求上升至一种本能,这对大学生个人将来的人际交往、工作交流等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绊脚石。
这种现象还只是一种普遍的自我中心个性的表现,而真正实质上能对大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是自我中心的异化。网络虚拟世界看似是围绕大学生自身需求提供各种信息,但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陶醉并不能让自我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满足,甚者会让大学生丧失自我,对自己的行为不能进行理性的分析。一旦这种不良状态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不论是对大学生本人还是对周围的亲人朋友,甚至对于社会,都有可能造成极大的伤害。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性;入侵技术
中图分类号:TP39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18-0000-01
Computer Network Security and Intrusion Technology Study
Yu Qiang
(Jiamusi College,Jiamusi 154004,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level of quick upgrade,computer technology and network systems have been widely used in various industries in China,which not only brings convenience to daily life,but also to improve people's work efficiency and quality.However,as more and more open information network,computer network systems has also brought a number of security problems,hackers,viruses,Trojan horses,remote control,data interception have emerged,so that people gradually started to pay attention,attention to computer network security issues.In this paper,computer network security and intrusion brief analysis techniques to explore.
Keywords:Computer network system;Security;Invasive technology
一、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分析
(一)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制度。网络安全制度,是进行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其完善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实际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倘若网络管理人员对于系统的配置不当,或是网络应用的升级过于迟缓,将造成网络系统出现安全漏洞、用户口令的失效,而网络站点软件的随意下载、用户安全意识的薄弱、防护墙内部拨号服务器未设账号认证、个人账号的随意挪用与共用等行为都将埋下一定的安全隐患。网络安全制度不够完善,则难以对管理、操作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网络管理工作往往是随机的、应急的处理,无法有效控制隐患的产生。
(二)网络终端数据与主机。计算机网络系统,其是利用电缆将若干台主机与网络系统的终端机相连接,通过网络应用软件的管理而形成的一个能够发送、接收电子信息的传输系统。对于处于常规运行状态下的网络系统,其终端机与主机的内存、外存中带有大量的电子信息、数据,为确保用户的使用安全,如何防止不法分子的访问是至关重要的。目前,在对于用户的访问控制,主要通过复杂口令的设置与输入、音效与指纹的设置与识别、密钥与磁卡的设置与识别、以及用户特征识别系统的应用来实现。
(三)网络系统的数据。针对整个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通信,主要从网络数据通信合法性的确认、保证两个方面出发,从而采取相应的数据保护措施。根据数据防护的不同需求,具体的防护措施可分为:网络系统各个主机间的分散管理、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的管理、网络系统中交换机的分散管理。
(四)网络数据、信息的传输过程。随着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普及应用,网络信息、数据的传输范围已超出了局域网络的管辖区域,从而增加了传输过程的危险性。目前,对于网络数据、信息传输过程的安全防护,其主要通过传输内容的加密,使合法收信人以外的用户无法识别;将信息、数据传输的线路、设备设置在隐蔽区域,同时采用防止截取的传输方法;在传输网络中采用分组交换的方法,通过分组顺序的调换、传输路由的变更防止信息、数据的盗取。
二、计算机网络的入侵技术分析
(一)木马入侵技术。计算机木马,其是一种远程管理工具,并不具有破坏性与传染性。木马通常会潜伏在攻击目标的计算机中,能够对已启动的计算机进行侦听,在识别攻击目标所接收的数据后,还能对攻击目标执行特定操作。实质上,木马是一种利用端口进行通信的网络客户机使用、服务程序。为避免木马程序的服务器端被发现,通常需要进行隐藏处理。木马作为一个其他应用程序的线程,其将自身埋入其他应用程序的地址空间中,由此提高查杀的难度。
(二)DOS攻击技术。目前,拒绝服务攻击作为网络黑客较为常用的一种攻击方法,其主要是通过合法的服务请求,占用网络系统的更多服务资源,使合法用户难以得到网路系统的正常服务相应,由此造成主机、网络系统的瘫痪。近些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DOS攻击技术衍生出一种分布式拒绝服务的DDOS攻击技术。DDOS技术,其主要是利用更多的傀儡主机向网络系统发起进攻,从而创造超出DOS攻击的规模来侵害使用者。DOS攻击技术,根据其原理可分为暴力攻击模式、协议攻击模式两种。暴力攻击模式,是网络黑客使用大量正常的联机消耗被害目标的资源,黑客利用若干台主机向目标发起攻击,在单位时间内,如果黑客发出的网络流量超出网络系统的处理速度,就会消耗攻击目标的处理能力,最后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网络服务。协议攻击模式,是黑客利用网络系统执行上的bug、协议设计中的弱点,进行资源的消耗,例如UDPBomb或者flood、SYN和LAND攻击等。
(三)Worm入侵技术。蠕虫病毒,是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一种恶性病毒,其不仅具有普通病毒的破坏性、传播性、隐蔽性,同时还不需要通过文件寄生、能够使计算机网络系统拒绝服务。此外,蠕虫病毒还可与黑客技术相结合,从而形成更大的破坏力。在攻击的破坏性上,蠕虫病毒的破坏力远远超出普通病毒,随着网络系统的发展与普及,蠕虫病毒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覆盖、蔓延至整个网络,最后造成网络系统的瘫痪。实质上,蠕虫病毒是一个能够执行自动入侵过程的工具,在网络上的传播,主要是通过其自带的扫描功能模块进行主机漏洞的搜寻并发起攻击,待获取攻击目标的权限复制模块后,通过原有主机与新主机间的交互,最终将蠕虫病毒的程序复制到新的主机中并启动。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是一个综合性的课题,其不仅涉及到计算机计算、应用软件等专业性事项,同时也与使用者的日常维护、操作行为、管理方式有着紧密的关系。为确保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应结合多种的安全防护策略,采取不同的安全防护技术,构建完善的网络安全制度,从而才能进一步提高网络安全管理的水平、保证使用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龙芸菲.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措施探讨[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0,35
关键词:中国组织情境;职场隔离;冷暴力
职场暴力在国内外的职场呈现多种多样的形态,如职场暴力(Workplace Violence;Piquero,et al.,2013)、职场侵犯(Workplace Aggression;Hills & Joyce,2013)、职场隔离(Workplace Isolation;Marshall,et al.,2007;Mulki,et. al.,2008;Mulki & Jaramillo,2011)。职场暴力除了直接的人身攻击、侵犯、谩骂等直接伤害,还包括将精神上漠视、打压、冷漠、孤立、私下限制职业发展等“冷暴力”。据智联招聘2009的一项调查显示,“七成职场人士曾遭遇职场冷暴力”。英才网联与搜狐就业频道在2011年对3 100多人的调查显示,88%的职场人士遭遇过职场冷暴力。潇湘晨报的红网在2012年的调查显示,感知自己遭遇过职场冷暴力达到72.73%。第一调查网在2013年对2 059位职场人士的调查显示,“曾经遭遇过”冷暴力有834人(占总样本40.51%)、“正在遭遇”冷暴力有299人(占总样本14.52%)、“我或我的圈子‘冷暴力’别人的有137位(占总样本6.65%),职场冷暴力发生比例达到61.68%”。历年的“冷暴力”调查结果显示,职场冷暴力是我国职场暴力的主要形式。中国人最爱和谐而最怕冲突,因为冲突导致外在的争执或威胁与内隐的紧张(黄牙颍2007)。这导致中国企业中职场暴力更多以非外显冲突的“冷暴力”形式存在。中国人强调“以和为贵”。在遭遇职场冷暴力时,大多数人选择忍耐和退让,如智联招聘2009调查显示24.2%的人遭遇职场冷暴力后选择忍耐,而英才网联与搜狐就业频道在2011年的调查显示32%的人选择“忍耐并调整心态”。因此,本文针对中国组织情境下职场隔离的研究可能有一定的价值:(1)中国文化情境因素导致职场隔离存在普遍性,然而职场隔离的国内研究尚属空白,所以本研究对弥补国内职场隔离的研究缺口有一定的贡献;(2)基于中国文化情境因素,探讨了职场隔离的成因与对策,对于职场隔离的识别与管理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 职场隔离的定义与类型
1. 职场隔离的定义。职场隔离(Marshall et al.,2007)是指“描述员工感知的组织隔离和同事隔离的心理构念,缺乏同事和上司的支持,缺乏与团队成员的社会和情感互动的机会”。员工在工作场所不能获得相应的社会支持和指导,找不到归属感,进不了公司事务的圈子或者同事的非正式组织。除了工作事务的商业联系,员工与同事之间没有多少感情联系,员工很难获得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
本文将职场隔离界定为在职场中自身心理与性格因素引发排斥与同事和上司的人际互动,或者与公司或同事之间情感缺乏和机会缺乏的一种阻隔员工平等全面参与组织的社会活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1)本文认为职场隔离界定包括在职场中因为自身心理与性格因素引发阻隔,表现上市个体主动排斥与同事和上司的人际互动;(2)职场隔离的本质是与公司或同事之间情感缺乏和机会缺乏,表现在个体被同事及其人际关系网络多排斥,周围可能都是同事,不孤单但是很孤独,没有朋友和交流对象,另一方面,个体被公司的网络所排斥,无法接触核心任务、核心人员和核心技术;(3)职场隔离的后果是员工之间的不平等,具体可能是发展机会的不平等、薪酬待遇的不平等、晋升的不平等,等等;(4)本文探讨在职场中个体被动的职场隔离,被阻隔在情感与机会之外。
Mann等(2000)指出在虚拟办公室的员工因为缺乏非正式的互动、情感的联系、情感支持,更容易产生社会孤立的感觉。因为员工负责非核心业务,执行他们不太显眼的项目,可能感觉上司仅提供最小的反馈和给予微不足道的指导,所以感觉到职场隔离的员工倾向于认为他们的努力和业绩得不到认可,可能会觉得他们难以获得足够的职业支持,职业发展机会少比他们传统的办公室。这一结果进一步导致员工与他们的上司的心理疏离,从而进一步导致“远离视线与远离关注(Out of Sight and Out of Mind)”(Kurland & Bailey,1999)。
2. 职场隔离的类型。职场隔离可以划分为公司隔离与同事隔离两个维度(Marshall et al.,2007):(1)公司隔离是指在员工需要上司和公司提供支持时,被上司和公司孤立,缺乏获得必需的支持与援助,并且工作绩效与成果可能得不到公司的客观评价和承认,缺乏职业发展机会;(2)同事隔离是指在员工需要互动交流与友谊时,被同事孤立,无法进入团队或部门的人际关系网络,无法获得相应的支持与援助。Marshall等(2007)职场隔离实质上孤独感,是一种可获得性(Availability)的缺乏,主要有两种类型:社会隔离的孤独感与情感隔离的孤独感。社会隔离的孤独感是进不来公司和同事圈子,遭遇的社会排斥,无法获得支持、指导和帮助,而情感隔离的孤独感是无人分享情感与感受,无法在职场交到朋友,不被周围的人喜欢、无法建立亲密关系,如友情与同志感。
职场隔离还可以依据其他标准划分类型:(1)地理隔离与心理隔离,地理隔离是工作地点的在地理位置的分散导致的社会互动缺乏,而心理隔离是个体被群体孤立、阻隔,无法获得工作或情感上支持和协助,可能周围都是同事、但是都是比较熟悉的陌生人;(2)无意隔离与故意隔离,无意隔离是因为公司、主管和同事在主观上没有动机阻隔,但是因为信息技术、交流互动的缺乏而导致的职场隔离,而故意隔离成见与习俗、或因人为的划分圈内人与圈外人,公司、主管和同事在主观上进行的职场隔离。
3. 职场隔离的危害。对于个体而言,社会心理学研究发现亲密关系有利于促进个体健康状况和提升个体幸福感,而孤独隔离的人更容易体验到压力、焦虑、失眠等健康问题(迈尔斯,2006)。感觉到隔离的员工更容易在工作中体验到挫败感、无力感,看不到职业发展机会和未来,失去进取心,减低工作质量与工作绩效。其次,被隔离员工可能还存在消极归因而引发的“自我挫败的社会认知和社会行动的恶性循环”,如果在职场之外没有倾诉对象或亲密关系网络,很容易自杀等极端自虐和自残行为。再次,隔离感可能会在员工之间相互传染相互影响,导致群体性反生产行为。
对于公司而言,职场隔离会导致较低的工作绩效(Marshall et al.,2007;Mulki,2008;Mulki et al.,2011)。职场隔离会导致较低的工作满意度,并减少组织承诺(Kirkman et al.,2002;Wiesenfeld et al.,2001;Mulki,2008)。职场隔离会也可能导致对创新的压制,如福特一世在T型车取得极大成功,在其管理后期对于公司创新人员采取的嘲讽与打压方式,对于组织内部创新人员进行职场隔离。另外,职场隔离会也可能削弱团队或者群体协作。巴纳德(1938)指出企业实质上是一个协作社会系统,协作的效率与效能决定了企业的竞争力与业绩。很难想象,当我们把某些人隔离某些圈子之后,还希望全部人员之间有效协作。
对于社会而言,隔离感员工在遭遇冷暴力之后,常常以暴易暴,向更弱小的家人或者社会上的陌生人发泄暴力,引发家庭暴力或人际冲突等社会问题。例如,智联招聘调查显示,遭遇到职场冷暴力之后,22.4%的职场人士选择了“以冷制冷、以暴制暴”。因为智联招聘(2009)和英才网联与搜狐就业频道(2011)显示上司是对下属实施职场隔离的主要因素,因为上司拥有较多的资源和较高的地位,遭遇到职场隔离的下属以暴易暴时通常无法针对加害他们的上司,而会转向比他们更弱小的对象,比如转向他们的爱人或者孩子甚至社会上的陌生人发泄暴力,导致家庭暴力或人际冲突。
二、 职场隔离产生原因
基于职场隔离的类型分析,可能已经揭示了职场隔离产生的多种多样的成因。
1. 成见与习俗的影响,例如:因为成见与习俗导致女性职业生涯成长晋升到一定职位以后,就被迫停止晋升中的“天花板效应”。不论该她们多么优秀业绩多么突出,成见与习俗将她们在职场中隔离在一定级别职位之下。另外,如公务员招聘中从来没有开放给农民工,哪怕是与农民工利益紧密相关的公共事务岗位。
2. 圈内人与圈外人的分割,领导与下属的交换关系(LMX)理论(Graeo & Uhl-Bien,1995)支持,领导依据个人的偏好与价值标准以及利益关系来划定圈内人与圈外人,对于圈内人则提供更多资源与发展晋升机会,而圈外人进行职场隔离和发展限制、甚至机会剥夺。这种领导与下属的交换关系产生的原因不同与华人社会中传统文化元素导致的“差序格局”,但是实施的结果都是将领导划定圈外人进行职场隔离。
3. 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文化的影响。西方企业文化比较推崇独立性、竞争、个人奋斗,奋勇向前,更容易与同伴和同事发生疏远、疏离或隔离,例如美国企业更倾向强调个人奋斗与竞争,更偏向于任务导向;而集体主义文化更强调人与人之间和谐持续的互动交往,良好的人际关系,例如,日本企业更强调“家”文化,更偏向于关系导向,致力于培育企业与员工之间紧密联系。
4. 工作现场的分散,地理位置的分散,例如:销售人员必须走出办公室,工作场所更多是不固定的,依据客户的分布进行工作,特别在消费类产品销售中地理位置的分散性最严重。
5. 信息技术的发展,员工可以独自在家办公,也为职场隔离提供了物理基础。何晨(2011)指出,由于互联网所具有的个人主义文化特性,网络的使用带来的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连接节点的增加,更进一步促进了个体独立型自我构念的发展,减少了传统的社会交往,使得社会隔离的程度也在增加。
6. 个体的消极的归因风格也是产生之隔离的可能原因之一。迈尔斯(2006)就指出具有消极归因风格的人处于一个“自我挫败的社会认知和社会行动的恶性循环”。即消极的归因风格的员工更容易对与他人交往时留下的印象评价是负面的,而常常责备自己,但是又感到无能为力,这加深或强化了他与他人关系距离;这种消极归因的隔离感知反过来又继续拉大了个体与他人之间联系,而制约了个体与他人建立友谊和良好关系。
除了国外一般职场隔离的成因以外,我们认为中国文化传统中一些独特情境因素也滋生职场隔离的主要土壤。
(1)黄牙颍2007)指出,“中国人最根深蒂固的愿望乃是追求和谐,在《易经》中,‘冲突’是一种恶或不吉”。因此,在职场中即使有对立与对抗,中国人也常常不会采取可能导致冲突的公开正式面谈方式解决,而是进行无形的职场隔离进行精神虐待。无形的职场隔离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冷漠无情、精神上的漠视与打压、伤害员工的自尊、给别人穿“小鞋”等等心理折磨与精神虐待。
(2)华人社会中人际关系比较容易形成“差序格局”(,2005)。差序格局的人际关系就“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2005)。差序格局的人际关系本质上是以“己”为中心而形成越来越大的社会交往与社会互动的圈子,所以在职场上人们常常把周围的人区隔为“自己人”与“外人”,对于企业机会与资源分配偏向“自己人”,甚至常常将“外人”隔离在所有机会与资源之外。
(3)当今中国是依然是一个身份社会(陈刚,2005),很容易因为各种社会身份导致职场隔离。例如:临时工与正式工、编制内人员与编制外人员等。这类人为的依据社会身份进行人员分类容易产生基于身份的职场隔离,不利于唯才是举,选贤任能,而更可能以身份用人,同事之间的不信任与导致管理效率的降低。
三、 职场隔离的对策
职场隔离是一场“多输”的游戏,最后没有赢家,会极大地伤害了组织成员的合作与协作的积极性,会动摇组织效率与竞争力的基础。因为多元的职场隔离的成因与多层面的负面后果,所以本文从个体、组织、社会三个层面提出了综合治理对策。
对于个体而言,个体对于自身消极的归因风格内省与体察,积极调整突破人际交往的藩篱,主动友好积极融入组织内部的各种圈子,更好地形成良性的人际互动关系,可以一定程序减少职场隔离的侵害。
对于组织而言,存在非常多应对职场隔离的对策:(1)管理层可以建立开放包容的企业文化、公平公开公正的企业制度、门户开放的管理政策、多种途径的申诉制度等,提供公司上下级、同事之间良性的互动,尽可能的减少职场隔离的现象,或者当职场隔离发生以后,能够及时进行控制和疏导,建构各级同事之间良性的公平互动关系;(2)管理层可以通过人性化的雇佣关系制度、多渠道的沟通机制、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政策来提升员工的情感承诺,员工较高水平的情感承诺可以削弱职场隔离的负面影响;(3)管理层消除成见与社会隔离因素、减少办公室政治、对于恶意进行职场隔离造成精神虐待的行为要予以惩戒,以儆效尤;(4)应对工作现场的分散或在家办公等工作形式,公司可以利用信息技术的发展与远离公司的员工进行互动,如提供多种交流沟通平台与途径,如公司内部的网上社区、微信群、建立员工沟通互动的渠道、为员工提供个性化的情感关怀、等等。
对于社会而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现代化也比较重要。现代性意味着开放性,意味着对传统的批判性继承,以及更好地融入全球社会。当今中国正在从身份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随着中国社会工业化文明进程的发展,华人社会中人际关系中“差序格局”可能会逐渐式微,而代之以更平等的健康的职场关系。中国人对于冲突的传统观,也会逐渐发展到对事不对人的理性争辩上而最终形成良性的人际互动。
参考文献:
[1] Hills, D.& Joyce, C.A review of research on the prevalence, antecedents, consequences and prevention of workplace aggression in clinical medical practice.Aggression and Violent Behavior,2013,18(5):554-569.
[2] Kurland, N.B., & Bailey, D.E.Telework: The advantages and challenges of working here, there, anywhere, and anizational Dynamics,1999,(28):53-68.
[3] Mann, S.,Varey, R.& Button,W.An exploration of the emotional impact of tele-working via computer-mediated communication.Jo- urnal of Managerial Psychology,2000,(15):668-690.
[4] 陈刚.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19-24.
[5] 程苏.职场排斥与抑郁:自我概念清晰性的中介作用.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11,(4):423-425.
[6] .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
[7] 黄牙.华人人际和谐与冲突:本土化的理论与研究.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
[8] 迈尔斯.社会心理学.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
[9] 王艳子,罗瑾琏.组织自尊对员工创新行为的影响研究――基于知识共享的中介效应分析[J].华东经济管理,2011,(7).
[10] 李锐.职场排斥对员工职外绩效的影响:组织认同和工作投入的中介效应[J].管理科学,2010,(3).
[11] 闫茜莹.组织认同、组织自尊与情绪劳动的关系研究[J].人力资源管理,2011,(7).
[12] 李兴娜,凌文辁.组织自尊问题研究[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1,(8).
[13] 高英.心理资本对知识型员工工作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D].辽宁大学学位论文,2011.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号:71372184;71302107)。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一种可怕的现象打破了校园的宁静。因为一点小事,有的同学就对自己的同学大打出手,这是一种不正常现象。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反校园暴力观后感初二,供大家参考。
反校园暴力观后感初二1校园是求知者的乐园,是探索者的天地,那里充满了我们快乐的身影,洒满了我们成功的泪水,到处洋溢着我们欢乐的笑声。然而,校园暴力的出现,严重扰乱了校园的清净,危害了我们的健康,影响了我们的学习。
开学伊始,学校为了给我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让我们健康快乐地成长,在本周二的班会上,倡议各班开展“远离校园暴力,争做文明学生”的主题班会。
班会上,老师讲述了一个个校园暴力事件,同学们听得目瞪口呆,万万没有想到,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勒索敲诈、威逼利诱这样的事情会在校园里发生。大家你一言,我一语,诉说着对这些行为的不满与愤恨,并向老师保证,坚决不做这样的事,如果碰到类似的事情,及时告诉老师,大家齐心协力杜绝校园暴力。因为校园暴力影响了我们的学习与生活,更重要的是它危害了我们的身心健康。
这次班会让我深刻体会到,平安是家人和老师对我们最美好的祝愿,同时也让我深刻认识到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性。因此,我发出以下倡议:远离校园暴力,争做文明学生。
反校园暴力观后感初二2校园是教育人、培养人的地方,是我们读书、学习,健康成长的地方,校园应该是和谐的,安宁的。在和谐、安宁的校园里,我们常常可以感受到老师对学生的关心和爱护,常常可以感觉到同学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包容,互相谅解的浓厚氛围。
然而,我们也会时不时听到,或从电视、网络上看到在学校里也存在一种不好的现象——校园欺凌。有的同学总是出口成脏、恶语伤人,把脏话都变成了口头禅,殊不知这些表现都显得很没有素质、很没有教养。有些同学总是横行霸道,以大欺小,喜欢欺负弱小的同学,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校园欺凌事件的起因都是一点小事,有的甚至没有直接原因,通常是无意碰撞、出言不逊等等。校园欺凌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有的学生个人修养差、自控能力弱;比如,有的学生受一些影视作品的影响,模仿一些作品中的人和事。校园欺凌不仅造成同学身体的伤害,而且会给他们带来心理伤害,影响他们的学习和健康成长。
那么,作为一名初中生,我们每个同学应该怎样做才能远离校园欺凌,共建和谐校园呢?我们应该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自控能力,做一个文明的学生,说话不盛气凌人,不讲脏话、粗话,不给同学取“外号”。与其他同学发生矛盾时,要控制自己的情绪,管住自己的手脚,凡事要考虑后果。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尽量与同学集体外出,不要单独外出,身上也不要携带太多的钱或贵重物品。尤其是,当我们看到即将发生校园欺凌事件时,要及时报告家长老师、必要时报警,去阻止事件的继续发生。
让我们齐心协力,互相帮助,拒绝校园欺凌,共同创立一个和谐的校园。
反校园暴力观后感初二3最近几年来,校园暴力一直是市政府和教育局的重视对象。虽然教育局一直在尽力维护校园不良现象的发生,可还是有学生表示经常会看到校园暴力的发生。所谓的校园暴力,轻的只是口角挑衅,严重的会发展成打架、打群架等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良现象。
虽然校园暴力只是个别现象,但是依然要进行管制。随着新闻的播报和人们的口口相传,校园暴力看起来已经非常严重了。有些人怎么也想不通:为什么一些心智都没成熟的人,这些“正常学生”还会去做如此过分的事。新闻里播报的不单单是校园暴力多严重,还揭示了一种新的社会问题:青少年早熟。这种早熟不是指对异性的那种早熟,是指青少年过早接触到了本不应该出现在他们绿色健康的生活里的东西。
男孩子们从小时候开始就接触了血腥暴力的“穿越火线”“生化危机”等靠杀人和打怪通关的游戏。有的男生甚至为了那种第一人称射击游戏投入大把时间精力和钞票。甚至为了“传说级武器”去买所谓的“点卡”,我做过调查,在所有射击游戏中,所谓的“神器”都是论几百元的出售。更何况校园暴力的实施者一般都是学习不好,打架和体育不错的“坏孩子”,受欺负的一般是身体瘦弱,性格内向,体育不好的孩子。这种差异和从小血腥暴力的灌输也奠定了校园暴力的产生。
校园暴力的发起者如果是女生,一般也是学习不太好的,而且家里比较有钱,就会联合这几个“好姐妹”去欺负家境不好的女学生。还有一些女生纯粹是嫉妒别的女生衣服好看或太拔尖却没有抵抗能力。但是女生的校园暴力比较极端:要么是光讽刺几句,或故意孤立她。要么就直接上手扇耳光甚至会有拍等严重损坏被施暴者心理的残忍方式。那么女生又为什么会施暴呢?这是因为女生拥有表现欲。我们在一个案例里可以看到,宿舍里的五个女生对一人施暴却非要拖到阳台上去打,这是因为女生的表现欲是她们想要成为众人的焦点,想要别人知道她们多“厉害”。也就是说,女生施暴也有一部分是为了施暴给别人看。如果真的是这样,那“女生为什么会校园暴力”也就解开了。
为了学校的宁静和人心间的信任,我们要防治校园暴力的发生,使我们的生活变得健康、向上,时刻充满正能量!
反校园暴力观后感初二4校园,本该是我们快乐学习的净土,可是因为这几年校园暴力无情的侵入,这片净土遭到了大幅破坏。抽烟、喝酒、打架这类事情已经屡见不鲜,甚至还有学生触犯法律的底线。打人者不听劝阻,被打者忍气吞声,最后事情将会越来越严重。今天呢,我就和大家探讨一下如何远离校园暴力的灾难。
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欲远离校园暴力,应了解校园暴力。校园暴力又称校园欺凌,它是发生在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它多发生于中小学。
了解了校园暴力后,我们就要知道怎样与它抗衡了。鄙人浏览了一些过去的校园暴力事件后,发现了几个共同的问题点。其中一个就是被欺凌者忍气吞声,不告诉成年人——父母或老师。这个问题是很严重的,因为你不告诉别人,欺凌者就会认为你好欺负,以后会“多多照顾”你。有些被欺凌者是因为欺凌者的恐吓才不敢相告的。其实,欺凌者的恐吓并不能对你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如果你向成年人说了,他们会保护好你的。所以,如果被欺凌,一定不要忍气吞声。
还有一点就是欺凌者不知错。有一些欺凌者因为低年级时被欺凌,到高年级后就认为:别人欺负我,我为什么不能欺负别人?他们就抱着这样的心态欺凌别人,殊不知到最后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校园暴力似洪水猛兽,千万不可靠近。我们不要做被欺凌的羊,也不要做欺凌别人的狼。今天我们为拒绝校园暴力尽一份责,明天我们就会获得一个和谐的校园。
反校园暴力观后感初二5校园,是求知者的乐园,是探索者的天地。校园应该是我们健康快乐成长的地方,更应该是最美好、最阳光的地方。然而,近年来各地校园暴力事件却频频发生,群殴、羞辱等恶性举动令人瞠目结舌,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例如:张掖市山丹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放学途中6分多钟遭同学38次掌掴;邯郸26中女学生吴华被同校七八个女生多次暴打、折磨,被送进医院;广东开平的一位初二女生因为得罪了校园里拜把子的七姐妹,被掳到一家宾馆肆意殴打、凌辱,并将施虐过程录像,上传网络取乐等。
校园欺凌是一种校园暴力行为,这种行为的成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现在网络发达,几乎每人一部手机:QQ,微博,微信等媒体的发达,使同学们获取不良信息的渠道也非常多。加上影视片对欺凌、暴力场面的过度渲染,给部分学生的大脑种下了欺凌意识的种子。其次,有些家长由于自身的素质问题,对孩子采取不正确的教养方式,还有一些家长认为养育孩子是自己的事,教育孩子是学校的事,把孩子的教育问题完全推给学校,推卸自己的责任。再一个就是自身的问题。有些学生性格懦弱,逆来顺受,助长了欺凌者的嚣张气焰;青少年处于特殊的年龄阶段,年轻气盛,心理发展还不成熟,容易冲动。所以现在对青少年恰当的引导和疏通显得尤为重要。
我觉得,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是不能接受的,因为欺凌除了对“受伤者”造成伤害外,对“欺凌者”同样造成伤害。“欺凌者”长期欺负别人,会很自我中心,对同学缺少同情心等等,同时还会影响到学校的整体纪律和风气。
摘要:面对长期或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受虐妇女,询问其为什么不离开很不恰当,因为这一问题以一些不当的判断为基础。但受虐妇女容忍暴力、维持与施暴者的关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有其复杂的个体和社会方面的原因。
中图分类号:C913.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7)06-0019-05
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也是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世界性妇女问题之一。近年来,中国家庭暴力问题开始暴露出来且日益严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这意味着家庭暴力就发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或者生活周围。在一定程度上,这一问题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因为我们身边的亲戚、朋友或者邻居中可能有人正遭受着家庭暴力的侵害。与生活的密切相关性使人们对家庭暴力投去更多的注意,也使人们在看到、听到相应的事件时分外关心问题的解决,尤其是受害者的处境及其救助。生活中,人们总是同情弱者,希望能够帮助弱者,对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妇女也是这样。这是一个善良的目的,但事实是否如此呢?每当我们看到报端关于家庭暴力的报道,每当我们听到别人讲述家庭暴力的事件,想象这些妇女面临的命运,我们经常会很困惑的问别人或自己:“她为什么不离开?”事实上,提出这个问题的不仅仅是我们,还包括一些对受虐妇女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只不过问题变成了:“你为什么不离开?”问题貌似不同,但实质相同,都以受虐妇女为对象。讨论就从“她为什么不离开”开始。
一、“她为什么不离开?”――一个错误的问题
“她为什么不离开?”这似乎是―个极为自然、简单的问题。“她”是指那些长期或者多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因为对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人们更倾向于询问暴力发生的原因以及提供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法。只有长期或多次经历暴力的妇女,才会让人们产生这样的疑问。与此相应,“不离开”是指这些妇女仍然处于充满暴力的家庭关系之中,仍然经受着暴力的侵害。由此,问题可以转化为:在经历长期或者多次暴力之后,为什么这些妇女仍然处于充满暴力的家庭关系之中?认真分析可以发现,这个问题之所以让我们觉得困惑是因为有一些判断作为我们提问的基础。
1.离开,暴力就会结束
这是人们的普遍认识,否则就不会为受虐妇女的不离开而困惑。遗憾的是,这只是一个想当然的判断,而不是事实。这一判断忽视了妇女为了摆脱暴力所作的尝试及其带来的后果。有关调查显示,妇女在最初遭受暴力时感到愤怒和屈辱,她们积极地通过各种行动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其中包括提出离婚(28%)、回娘家居住(12%)等。这样的举动使她们暂时离开了施暴者,但其后果未必理想。如果离婚未成或者因为各种原因又被迫回到施暴者身边,她们面临的可能是更严重的暴力。而在现实中,有的施暴者甚至追到妇女的娘家继续暴行,有的妇女离婚以后仍不能摆脱前夫的暴行。在某地妇联的统计中,离婚后妇女受前夫暴力的占家庭暴力总数的19.5%。由此可见,真实的情况是:离开,暴力未必结束。
2.如果受虐妇女决定离开,就一定能够离开
社会对个人自由、独立的标榜,女权主义者为使妇女得到更大个人自由所作的努力及其取得的成绩,使人们渐渐产生了一个信念:个体是自己的主人,包括妇女。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人相信:每个人都可以决定自己的生活。而对于受虐妇女而言,只要她下定决心离开施暴者,她就能够离开。这是一个理想的状态,但现实却要残酷许多。几千年来,社会的主要资源一直为男性所占有。近百年来,妇女地位的提高使女性开始占有一部分社会资源,但与男性相比仍处于弱势地位。今天,即使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并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妇女离婚,都意味着孩子和住所的丧失,更不要论及其他社会地位较低的妇女了。现实中有很多制约妇女做出离开决定的因素,诸如:孩子、没有经济来源、住房,等等。由此可见,人们的判断完全忽视了妇女做出决定的前提,而仅仅关注决定本身及其实现。这是一个空中楼阁似的判断。
3.社会救助是能够获得的,并且是有效的
对于前文的论述,也许有人会提出质疑:即使受虐妇女资源缺乏,他们仍然可以向社会求助,而不用继续停留在这种关系中。这里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判断,即人们通常认为受虐妇女能够得到社会的有效救助。表面看来,妇女在遭受暴力后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寻求帮助,包括向亲人、朋友寻求非正式的社会支持和向妇联、公安机关、法院等机构寻求正式的社会支持,但问题的关键是受虐妇女是否从社会支持中得到了真正的救助以及救助是否有效。对于前者,笔者将在后文中详细论述。对于后者,有研究表明,在受虐妇女的经验中,求助无效占大多数(58%),这还不包括求助暂时有效的情形,而求助真正有效的只有6%。这些数字否认了这一判断的真实性。
前述的三个判断促使我们提出问题:她为什么不离开?建立在这三个判断基础上的这个问句并不是一个真正的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判断,其逻辑是:在离开暴力就会结束的情况下,真正的受虐妇女一定会离开。而问题中的妇女在通过个人力量或社会救助时能够离开却不离开,她们自身存在一定的问题,她们对自己的被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她们未必是真正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于是,提问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悄悄转化为私人之间的事情,同时归责于受虐妇女。行文至此,有人会说,这只是我们的无心之过。但对于受虐妇女,尤其是被询问“你为什么不离开?”者,这有些类似于一个钱包被盗的人去派出所报案,工作人员却问他:“你的钱包为什么会丢?”面对后者,报案者会愤怒,而旁观者也会对工作人员不满。而面对前者,人们却觉得这个问题是如此自然,询问的矛头直接指向了受虐妇女。面对问题,受虐妇女不由自主地反问自己:“我为什么不离开?”这实质上是迫使她们反思,反思是不是自己造成了自己的困境,而结果是使受虐妇女觉得社会责备的是自己。被责备的感觉会使一些妇女觉得委屈或者愤怒,也会使一些妇女去思考自己的过错,但不论如何都会使她们放弃向社会求助,或继续容忍暴力,或通过其他违法的方式结束暴力,这些都是人们不愿意接受的。
因此,“她为什么不离开?”这是一个错误的问题。
二、她为什么不离开?――一个复杂的现象
面对受虐妇女,询问其为什么不离开固然不恰当,但忽视这些妇女长期或者多次受虐的现实更不恰当。受虐妇女为什么要容忍暴力并维持和施暴者之间的关系呢?探讨她们不离开的原因有助于人们提出正确的问题,更有助于社会为她们提供适当的帮助。
目前,对受虐妇女为什么不离开的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社会制度层面的分析,主要集中
于性别制度,主张男女不平等是导致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导致受虐妇女不离开的制度因素。二是对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即寻找影响妇女做出离开决定的具体制约因素,主要有:恐惧、对孩子的责任、施暴者承诺改正、离开而产生的内疚、自尊心低、对施暴者的爱、对施暴者的经济依赖、等等。三是分析受虐妇女的心理,探讨其不离开的心理原因,影响较大的理论观点有“创伤情结”和“习得的无助感”,前者强调施暴者与受虐者之间权力的不平衡和暴力的间歇性,后者则关注妇女长期受虐却无法改变境况所产生的无助感。这三方面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受虐妇女的不离开做出了自己的解释,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这些研究或过于宏观(如一),对家庭暴力的防治难以提出具体的对策;或太过分散(如二),忽视了各种因素间的综合作用;或过于强调受虐妇女的消极一面(如三),仅对在家庭中占有资源较少的受虐妇女的不离开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实际上,受虐妇女成功摆脱暴力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受虐妇女决心摆脱暴力,二是社会支持妇女摆脱暴力,两者相互影响,缺一不可。现实生活中,正是由于这两个条件或其中之一的不成熟,导致了受虐妇女不离开的决定。这是一个社会与个人互动的过程。
(一)妇女决定离开
受虐妇女在摆脱家庭暴力的努力中,最坚决的表现形式是离婚。离婚结束了受虐妇女与施暴者之间的婚姻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可以结束受虐妇女的厄运。但离婚对许多受虐妇女是一个很难做出的决定,原因在于受虐者心里潜在的矛盾。这些矛盾无形中影响了她们的决定。
1.希望摆脱暴力与渴望保持关系之间的矛盾
尽管近些年来人们对离婚的态度越来越宽容,但婚姻的破裂对许多人仍是一种失败的象征。这导致许多受虐妇女将摆脱暴力与结束婚姻分离开来,她们希望在维持婚姻的前提下与暴力告别。对于占有社会资源较少的妇女,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婚姻对她们生活的影响是决定性的。这是因为:第一,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总是认为丈夫是家庭生活的主要支柱,受虐妇女依靠其丈夫生活。事实上,受虐妇女也常常默认这种观点,其结果是离婚直接与生存困境相联系。于是,在目前社会救助系统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维持婚姻以保障生存就变成了第一选择。这点在农村地区表现尤为突出。第二,每个人都渴望获得成就感,但占有社会资源较少的妇女很难在除了家庭之外的其他领域获得成就感。在这个意义上,婚姻的失败对她们而言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人生的失败,而离婚也意味着承认自己的失败。而对于占有社会资源较多的妇女,尤其是那些与其丈夫相比资源占有处于优势的妇女,她们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男强女弱的传统格局。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女性的资源优势会伤害坚信自己是一家之主的男性自尊。如果这些妇女也认可这种观点,那么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思考暴力发生原因的过程中,她们很容易将暴力归因于自己对传统格局的破坏与对丈夫男性权力的挑战,进而将自己的某些行为过错化,而将暴力合理化。这时,她们的第一选择不是离婚,而是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某些改变而结束配偶的暴力。另一方面,通常她们在人们的眼中是比较成功的女性,而成功的人往往更害怕失败,尤其是在社会仍然认可家庭对于女性的特殊重要性的今天,选择离婚对这些成功女性仍是一个艰难的决定。但对于长期或多次遭受暴力的妇女而言,在维持婚姻的前提下结束暴力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相反,她们越是渴望维持婚姻,越是希望婚姻成功,就越容易接受传统的社会观念,也越可能导致男性的暴力行为发生。
2希望摆脱暴力与渴望爱和关注之间的矛盾
虽然许多人很难接受将暴力与爱联系起来,但在现实生活中,把爱和暴力等同起来是早期儿童社会化的一部分。父母在对孩子进行体罚时,经常对孩子说诸如“我打你是因为我爱你”、“打你是为你好”之类的话,这不仅是在把暴力与爱联系起来,也是在不加解释和讨论的情况下给儿童灌输一种爱近似于被动接受的观点。儿童一旦认同这种观点,其影响将持续到他们成年以后,男性会将暴力作为一种表达爱与关注的方式,女性则会认可或被动的接受这种“特殊”的表达。这导致一些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往往相信丈夫爱的解释和改正的承诺。而妇女越是相信暴力与爱之间的联系,男性的暴力行为越会发生。这也是家庭暴力得以循环发生的一个原因。另一方面,爱与被爱是人的心理需要,再加上社会总是认为女性需要关心与照顾,尤其是男性的关爱,这导致女性对于爱尤其是异性之爱的渴望更多一些。但实际上,不同的女性得到男性关爱的可能性是不同的,而女性对自身吸引力的评价也是不同的。自我评价较低的女性往往觉得以自身的条件,即使离婚也很难找到一个更好的丈夫。这时她们会从日常生活中寻找丈夫关爱自己的点滴,并确信其真实性。她们会将忍受虐待看作自己付出的代价,因为她们知道自己可以过没有虐待的生活,但却不能过没有关爱的生活。这意味着,当对关爱的渴望超过对暴力的恐惧时,当害怕孤独甚于害怕暴力的伤害时,受虐妇女就倾向于容忍暴力并维持与施暴者的关系。暴力与爱之间的纠缠使结束暴力与获得关爱之间表现出一定矛盾。
以上是受虐妇女做出离开决定时心理上两个比较突出的冲突。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类似的冲突,例如:离开丈夫与离开家和孩子的矛盾。这些内在的心理冲突影响她们做出离开的决定。
(二)社会对决定离开的妇女的支持
由于妇女在社会资源占有上处于相对弱势,因此社会支持网络对妇女的支持与救助对受虐妇女做出并实现其离开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尽管社会同情受虐妇女,愿意为他们提供支持与救助,并设立了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但其实际发挥的作用与人们的理想相差很远。
1.社会对受虐妇女的有形支持
为促使受虐妇女做出离开的决定,社会必须使她们相信:离开施暴者后能够安全地生存,并保障妇女的信任能够变成现实。因此,对于缺乏必要社会资源的受虐妇女,社会应当为她们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但现实状况是受虐妇女很难获得需要的帮助。妇女在遭受暴力之后,通常首先选择向娘家、朋友等个人网络求助,但亲友能够为其提供的帮助是非常有限的,最常见的是提供短期住所,有时包括一定的经济支持。在许多情况下,躲避在亲友家并不能保障其安全,甚至会威胁到亲友的安全。因此,这只能是一个权宜之计。对于自认不宜再向亲友求助的妇女以及没有亲友可求助的妇女而言,她们只能向社会求助。而在中国大部分地区,目前并没有建立妇女庇护中心之类的福利机构,这直接导致这些妇女无处可去。这使得许多妇女由于无法获得必要的帮助而不得不返回或者继续停留在充满暴力的家庭关系之中。与此同时,在暴力持续的过程中,女性还可以选择向社区、妇联、公安机关等机构寻求支持,但由于社会救助体系的不完善,这些机构的介入都是暂时性的,结果往往是适得其反,使受虐妇女的处境更为
悲惨。对于离开暴力家庭的妇女,社会应当保障她们的安全,但如同前文提到的一些妇女在离婚后仍然受到前夫的暴力侵害。当她们发现离婚并没有事实上结束自己的厄运时,复婚或者和前夫共同生活以相对保障安全便会成为其选择。这表明,社会并没有为受虐妇女提供必要的、有效的有形支持。
2.社会对受虐妇女的精神支持
对受虐妇女而言,社会支持不仅意味着物质上的有形支持,还包括无形的精神支持。通常人们都会认为,社会总是同情受虐妇女,即使不能提供有效的物质支持,精神支持却是没有疑问的。但认真分析妇女求助时社会支持系统的反应,就会发现现实并不像人们想得那样,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倾向:其一,面对遭受暴力的妇女,人们经常询问一个问题:“他为什么打你?”这句话悄然将话题引到受虐妇女身上,其潜台词是:你做错了什么,他会打你?于是,暴力被模糊为夫妻双方的事情,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称为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问题的本质是,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不能容忍的,都是对女性尊严和权利的侵犯,这完全是施暴者单方的行为。而这样的问题却将家庭暴力的本质模糊化。类似的问题和话语还有:“两口子哪有不打架的”、“明知道他脾气躁,你干嘛和他吵”、“他在外面压力大,你要多理解他”,等等。其二,当受虐妇女表示离婚的想法时,常常会面对另外一些问题,例如:“你想过孩子没有?”、“离婚了,孩子怎么办?”、“为了孩子,你不能忍一忍吗?”表面上,这些问题并没有否定妇女的决定,但其真实含义却是劝说妇女继续留在暴力之中。因为中国的传统观念以及人们的普遍意识中,母亲总是忍辱负重、无私奉献的,一个负责的母亲总是甘愿为孩子而牺牲自己的。这很容易使受虐妇女产生一种认识,如果自己不顾孩子而离婚,周围的人会否定自己,而自己为孩子做出一些牺牲是应该也是值得的。这实际上是将妇女继续停留在暴力中的行为崇高化。其三,当受虐妇女觉得自己无论如何都不能摆脱时,当接受求助的对象认为自己对受虐者处境的改善无能为力时,就会出现将暴力命运化的倾向,对妇女的受虐作出诸如“都是你的命不好呀”、“女人就是这样的命呀”之类的解释。命运化是一种完全消极的想法,几乎完全否定了妇女摆脱暴力的可能性。而这几种倾向是人们在面对受虐妇女时不自觉的表露出来的。这表明,社会实际给予受虐妇女的精神支持与人们头脑中的认识相差很大,社会无形中在很多时候扮演了压制受虐妇女的角色。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受虐妇女离开充满暴力的家庭关系是其本人和社会互动的一个结果。如果受虐者内心的冲突导致其继续停留在暴力关系中,社会救助系统也无用武之地。但如果受虐者决定离开,但社会却否定或压制其离开的想法,或不能保障其生存与安全,妇女就会被迫放弃初衷而继续或返回暴力关系之中。另一方面,完善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和强而有力的社会精神支持也会有助于受虐妇女做出离开的决定。受虐妇女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对她为什么不离开具有相当的解释力。
三、恰当的问题与针对性措施
“她为什么不离开?”同样的表达,分别被作为一个问题询问与作为一种现象研究时,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如此之大。正是由于人们关注现象引发的问题更甚于关注现象本身,才导致了一种尴尬的局面:在家庭暴力防治和受虐妇女救助中,人们行为的目的与结果之间出现了相当的偏差。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类似的例子。例如,同样对于长期或多次受虐的妇女,人们询问:“你为什么容忍他的行为?”,问话暗含着受虐者容忍暴力的意思,但实际情况是她们没有其他选择,而反抗会使暴力升级。又如,人们习惯于将家庭暴力称作“夫妻间的事”,仿佛暴力和虐待发生在夫妻相互之间,而实际上家庭暴力是一个人针对另一个人的。这意味着,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和对受虐妇女的救助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展开:
1.学习倾听与询问恰当的问题
目前,在社会救助网络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现有社会支持系统的力量是一个现实的选择。作为受虐妇女求助的对象,不论是其亲友,还是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应当首先学会倾听与询问问题。倾听有助于了解受虐妇女的状况与处境,更重要的是认真倾听本身就是救助的一部分。在倾听的基础上,提出恰当的问题,例如:“我能为你做些什么?”“你需要我们做些什么?”等等,以使求助者感觉到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与此同时,应当尽量避免在没有了解有关情况时贸然发问,避免以某些不合理的判断为基础提出问题。这是一个相对容易实现的措施,但这是向受虐妇女提供救助的第一步。如果询问求助者“你为什么不离开”之类具有一定归责含义的问题,会使受虐妇女就此停止向社会求助。对于承担一定救助职责如居委会、妇联等机构的工作人员,这点尤为重要,因为她们的反应、态度与问题会被受虐妇女认为是政府的态度。因此,这些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提供工作手册,以提示她们怎样恰当应对求助的受虐妇女。
[关键词]高校辅导员 网络 思想政治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12-0238-01引言
当今社会,互联网已成为在校大学生生活必不可少的部分,它让大学生认识世界,启发他们的求知欲。但是,开放的互联网有利也有弊,它既释放着正能量,也释放着负能量。轰动一时的“马加爵案件”中,大学生马加爵本应该拥有美好的明天,但一直沉溺于网络暴力的他却无法自拔,最终走上了不归之路,这带给高校辅导员深深的思考。如何让大学生的网络生活变得精彩,这是摆在每个高校学生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是每个高校学生辅导员在网络时代所必须肩负的使命。
一、辅导员该如何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网络思想政治工作要立足于为学生服务,为学生的学习、工作、交流、生活服务,我们要坚持办好立体交叉的主流网络阵地,坚持掌握网上信息工作的主动权,坚持实质性地介入学生网络生活。但是,网络信息的广泛性使大学生“所思所想”更为广泛,对辅导员在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导地位提出了挑战;同时,网络改变了学生沟通交往的方式,使学生的“所思所想”更加隐蔽,增加了辅导员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再者,网络信息全球性的特点使学生的“所思所想”更为复杂了,也使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更加艰巨。因此,我认为我们高校辅导员必须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一)加强主导意识
新时期高校辅导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应讲究“渲染艺术”。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是稳定,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来教育引导广大青年学生,用科学的理想信念教育凝聚广大青年学生,用先进事物和先进人物教育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同时要及时了解掌握大学生的思想动向,抓住他们思想中的热点、难点和实际问题,正确引导,做好说服和教育工作,使思想政治工作有的放矢。
(二)加强校园网的建设
一切为了学生成长,关心学生的切身利益,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校园网的出现为青年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创造了较之以往更好的教育条件和生活条件,而版主的出现又反映了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意识的增强。抓好版主队伍建设,是辅导员加强和改进网络上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们要全面提高版主的综合素质,要正确反映学生合理正当的呼声和要求,并根据大学生的特点,区分层次,及时理顺他们的情绪,把做思想政治工作与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使校园网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
(三)加强对大学生网民的心理引导
当今信息时代,大学生对网络的依赖感越来越强,无论遇到什么事情都百度、搜搜。有些大学生甚至花大量的时间在网络世界中遨游、幻想,耽误学习、影响身体健康、导致心理疾病。其表现为现实生活中的人际交往能力差、情绪低落、生物钟紊乱、食欲不振等。对此,我们高校辅导员应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进行网络心理健康教育,对上网成瘾、有沟通障碍的大学生要积极引导,要有预见性和先见性,做到防范于未然,及时做好咨询、化解和治疗工作,使他们回归到正常群体之中。同时,我们也要加强校园网络管理,促进大学生合理、有节制地使用网络。
二、小结
引导大学生正确使用网络是高校辅导员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部分。辅导员想要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和影响力,就必须充分重视和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想要拓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阵地,就必须在校园网中抓好学生版主队伍的建设;想要加强网络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就必须真正地做到丰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形式与内容。
【参考文献】
[1]高雅静.辅导员网络教育方法的创新性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3月.
【关键词】人肉搜索 道德 隐私权
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使信息传播方式和内容都出现了巨大的改变,“人肉搜索”就是颠覆传统搜索引擎的一种巨大的力量。“人肉搜索”的核心特征是针对某个人或某件事,借助网络搜索引擎的平台,与人工搜索引擎相结合,找出最佳答案确定被搜索对象的真实情况并将其展示出来的一种搜索机制。
自2001年猫扑网的“陈自瑶事件”开始,“人肉搜索”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之中。关于“人肉搜索”的利弊在社会上和学术界都颇受争议,有人将其视为维护社会正义和舆论监督的有力手段,予以支持;有人则认为其是一种网络暴力,甚至有人大代表建议把它写进刑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2007年的王菲案再次将网络人肉搜索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人肉搜索”第一次被纳入司法程序,将被搜索人的身份信息公之于众后所引发的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尤其成为关注的焦点。
一、人肉搜索――基于道德的群体审判
人肉搜索,搜索的是什么?笔者将近几年发生的人肉搜索事件进行梳理之后发现,有80%以上的人肉搜索事件的发端都可以追溯到道德事件,而人肉搜索的整个过程,充斥着道德判断与话语诉求,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人肉搜索,实质上包含着一种基于道德的群体审判。
(一)中国法治传统中“德礼为本”的道德支撑
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贯穿于整个中国社会,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郭沫若说:“礼是由德的客观方面的节文所蜕化下来的,古代有德者的一切正当行为的方式汇集了下来,便成为后代的礼。”①这种由伦理道德所肯定的行为标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心理状态和思维方式。
道德本身是一种心灵契约,不具有强制力,只能靠社会舆论和自我约束来实现,有规约的道德评价,使得背德者的社会评价降低,以促使他归入主流的社会价值理念,这些都是社会自我的治疗过程,是促进社会凝聚发展的自然发展因素。然而,中国“出礼入刑”的法律传统给了“人肉搜索”一个深层的道德争议:在大众的眼中,这些违反道德的人应该被惩罚,而现今的法律又无法给予他们惩罚。于是,被披露的背德行为自然成为人们进行群体评判的样本。
(二)基于网络虚拟平台的道德审判
人们用内化于个人思想中的道德观念来对王菲的行为进行评判,这种标准是先验的、直观的,同时又是非理性的,而当这种非理性遇到网络平台这一言论的放大器时,其延伸的无序性与不可控往往难以预计。
网络媒体为“人肉搜索”提供了特殊的技术平台。网络匿名状态下身份的缺失使说话人隐去了各种文化身份,同时也隐去了现实社会中的压力团体,使他们不再是社会身份限制状态下的“社会人”。就像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刘德良教授所说:“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在客观上会使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可以在网络上不被发现和不被拘束”。网络使得每个网民都成为了审判官,不需要冒风险就可以满足自己的正义感。
在“人肉搜索”中,很多网民以道德审判者的角色来裁判他们所认为的不道德事件,使用各种道德话语构建起整个事件流程,在网络中体验到了不同身份带来的。由此,网络平台将人类的这些无序和非理性放大到极致,并逐渐演变成大规模群体性暴力,成为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不和谐音符。
二、网络隐私权保护中法治与道德的较量
一般来讲,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隐私价值观念往往与该社会的经济、文化、习俗、一般价值取向等密切相关,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同样也是一个由各国、各民族的文化、社会经济条件、习俗、价值观念等诸多因素所共同影响和决定的问题。②
(一)我国文化传统中隐私保护意识缺失
中国古代是家族本位的公法文化,在我国的人际关系结构及文化逻辑中,“公”对于“私”从很早开始就有着道德上无可置疑的优越性,由于个人从属于家族,法律对他们所要求的是尽其应尽的对家的义务,而不是享受更多的权利。个人之“私”最少正当性,对个人隐私的尊重以及对隐私权的制度性保护,在这里首先缺少文化上的资源。
在法制观念更新的现代社会,这些观念仍然留存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包含在这个社会的文化里面。在现实生活中,中国民众对隐私及隐私权保护的观念也尚未充分建立。由此,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以及在此文化中积累起来的人们的行为规范、行为模式和法律观仍然深刻地存在于中国社会中,规范着中国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影响着中国的现代国家制定的法律的实际运行及其有效性。③
(二)法治与道德夹缝中的隐私权保护
隐私权保护的发展演变,无时不受变动的社会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影响。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社会公德”在宪法和民法上都有所规定。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被作为一个基本原则来考量,这体现了我国立法对于社会传统道德价值观念的维护。在王菲案二审中,上诉方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北飞的候鸟”网站公布事实经过、批评违法行为,符合社会公众利益,未侵犯王菲的合法权益。这一诉求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它将社会公共利益放在对于社会个体审判官的地位,从而有意无意地扮演了社会法庭的角色。其次,在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上,我国一段时间以来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法,通过名誉权涵盖隐私权。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隐私权没有作为人格权之一种得到法律的正式确认。
就在王菲案宣判不久,2009年12月23日,《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隐私权第一次被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其中第三十六条对于网络侵权给予了明确的界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生活领域,人类需要的是具有社会普遍有效性的道德规范、道德理想或信念和道德责任。与之相对应,在私生活领域里,由于每一个人类个体所选择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之不同,他们各自所形成的个体道德也会相互见异,各显千秋。而这些众人相异的地方,正是隐私权落脚之处,道德规范不能成为侵犯个人权利的理由,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规范“人肉搜索”的法治化路径
放在公民言论自由的现代价值框架中进行评估,“人肉搜索”也可以看作是在伸张一种积极的公民自由观,具有一定的社会政治功能。这也就说明了为什么中国对“人肉搜索”的第一个地方立法《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一颁布便引起轩然大波,直到政府出面解释说舆论监督功能不会被禁止才平息。
但是“人肉搜索”这种手段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第一,“人肉搜索”的非理性违背了现代法治社会讲求的程序正义。远离了维护社会公正所需的理性和中立,很多人肉搜索的受害者在舆论的压力下失业或者失学,他们要为自己一时的错误付出一生的代价。其次,在“人肉搜索”所涉及到的种种不法或者不道德事件中,当事人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以及执行机关都应该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由于法律规范尚未完善,对于“人肉搜索”的规制仍然存在问题,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是避免网络暴力的治本之道。
(一)明确隐私权的定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个体观念逐渐强化,隐私权保护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目前隐私权入法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是法律对于网络侵权的规范还不够严密。从根本意义上讲,隐私权是绝对权,法律既然承认个人享有隐私权,实际上就意味着法律在该个人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乃至国家之间直接划出了一条界线,凡是属于界线之内的、与公共利益无涉的私人信息,原则上应由该个人自由支配,他人不得擅自刺探、公开、传播、利用,否则就是对该个人隐私利益的侵犯;反之,一旦超越了该界线,法律就不再给予其特殊的保护。④目前,这个界限尚未厘清。笔者认为,有必要出台《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细则,使本法的施行更加有效。
(二)理顺互联网侵权的立法架构
在网络时代,由于网络的无限扩散性,很多时候,就算是网站管理者将帖子删掉,信息可能已流转出去,这种不可控性使得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所承受的损失比传统侵权更大,所受到的影响也更严重。因此在责任追究上,立法应该更加严密,更能体现有效性。目前,《侵权责任法》中互联网专条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取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通知-删除”原则。这种照搬过于简略,仅仅只是对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对于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作为时的责任,而没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制。其次,网络侵权在责任认定和追究上与传统隐私权侵权相比也有很大的困难。目前,网络侵权证据的调取和固定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王菲案中,原告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前三次立案申请都被拒绝,理由就是网络中的一些语言找不到是谁说的。
在这里,首先要确立网络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任何规则都不能以妨碍互联网的发展作为前提,所以立法必须在网民、网络服务商、当事人各方之间进行利益的精细平衡,以达到对网络侵权行为规制的最佳效果。其次,对于“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要对“人肉搜索”涉及的侵权问题设置更加具体的法律基准和网络法律框架,合理界定“人肉搜索”侵权的责任空间,对“人肉搜索”的适用范围、搜索内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作出相应的合理规范,将网络社区置于可控的法律秩序之下,减少人肉搜索的负面功能,并使得“人肉搜索”的正向功能不会抵消。
舍勒认为,当代“价值的颠覆”一方面是表现为疯长的道德建构中的怨恨,另一方面则是我们对羞感的无可奈何的遗忘。⑤在互联网时代,我们每个人都既是信息的者,也是信息的接收者,如何实现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在道德与法治之间找到联结点,法律权利与社会整体需要在这样的互相调适中达致和谐。■
参考文献
①郭沫若:《青铜时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②刘德良,《隐私与隐私权问题研究》,《社会科学》,2003年第8期
③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53页
④刘德良,《隐私权与隐私权问题研究》,《社会科学》,2003年第8期
⑤[德]马克斯・舍勒:《价值的颠覆》,三联书店,1997年4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