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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预防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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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预防措施

第1篇:家庭暴力预防措施范文

【关键词】 家庭暴力,防治措施,社会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和睦安宁是社会稳定进步的基石。在我国,家庭暴力古已有之,只是这种暴力以“家庭”为庇护所,打着“家庭内政”的旗号,掩盖其血腥。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也给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家庭暴力不仅是全球性的问题,同样也是中国普遍而严重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造成了受害人生理上、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因此,如何遏止家庭暴力、制裁施暴者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概述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推残和压迫等方面的行为,其手段有殴打、捆绑、残害身体、凌辱人格、限制人身自由、遗弃以及待等。施暴者一般为家庭成年男子,受害者一般是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其中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最为普遍,也是最为严重。2001年,家庭暴力第一次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出现在新婚姻法中,但法律本身并未对家庭暴力的含义进行界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大体上可分为情感暴力,性暴力,躯体暴力和家庭冷暴力。以上情况若单独发生被称为单一家庭暴力;两种或两种以上暴力同时发生被称为综合暴力。

家庭暴力行为的具体特征如下:

第一,家庭暴力的性质具有非法性。对家庭成员进行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采取其他暴力手段,通常都是非法的。

第二,家庭暴力的方法具有多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方法五花八门,常见的有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残害的手段又有冻饿、火烫、刀划、砍肢、损害五官和性器官等等。

第三,家庭暴力的时间具有不特定性。家庭暴力包括经常性的暴力、持续性的暴力、长期的暴力,以及偶尔性的暴力,它们在时间上都具有不特定性。

第四,家庭暴力的危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家庭暴力危害后果尽管绝大多数表现为伤害,但显然也存在着比伤害更为严重的后果—致人死亡。伤害一般可分为轻微伤、轻伤或重伤,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两者兼有;死亡可能是故意伤害过失死亡,也可能是故意杀人。

家庭暴力的特征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质和法律责任的多样性,即民事责任、行政违法、刑事违法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只有制订《反家庭暴力法》,才能有效地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家庭中的弱者,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基基础。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近些年,家庭暴力的数量逐渐增长,它已成为人们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封建传统的思想根深蒂固。历史传统的“男尊女卑”、封建夫权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有所复苏和抬头,男女不平等观念在事实上仍然存在。贯穿数千年的历史,要求妇女“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将女性完全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并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父为妻纲”“三纲五常”的封建礼教。至今,依然崇尚男性对女性的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着当代中国的家庭。

第二,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在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与男子不完全平等。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标准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比自己各方面优秀的男性,而自己心甘情愿地默默奉献于家庭。

第三,残酷的现实是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方面原因。离婚的妇女在社会上依然遭受社会的歧视,尤其是带着小孩的单身妈妈,既当爹又当娘的角色冲突。毫不留情的事业竞争,使他们心里交瘁。这种残酷的现实使具有离婚年头的女性望而却步。生活节奏的加快带来的情感交流减少也是暴力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四,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的罪魁祸首。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现象是家庭暴力案件逐年增加的原因之一。丈夫在外寻欢作乐,丢下妻子和孩子,导致夫妻感情不断恶化,在离婚不成时,丈夫单独或与第三者共同对妻子进行人身伤害,甚至实施杀人犯罪。

第五,法治原因。一是立法上的缺失,目前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缺乏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措施,有些规定可操作性、针对性不强。二是执法力度不够,执法环节薄弱,相关保护法没有相应的执法保障机制。

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甚至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法制宣传和教育不够广泛和深入,法律援助力度不强。

第六,父母对子女的溺爱是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有许多家庭中的父母对子女过分地溺爱,孩子要什么就给什么,导致孩子目中无人、养成好吃懒做的坏习惯。当父母对其管教时就对父母顶嘴、谩骂,甚至实施严重的暴力。

三、现行法律在家庭暴力方面的缺陷

1、缺乏整体、系统性规范。现行法律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分散与各部门法中和一些地方性法规、行政文件中,《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却未对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问题作出统领性的规定。

2、制裁措施不利,执法效果不明显。对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一些人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不予处理。真正能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也很少。

3、欠缺预防措施。现行法律大多是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后,而且常常是在家庭暴力反复发生或者发生了较为严重的伤害或者损害后果之后,才赋予受害人请求救济的权利。对于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拒绝给与救助。200

4、救济手段单一,民事救济制度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家庭暴力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我国国情,即使能得到法院支持,也很难实际执行。

四、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几点措施

之所以在现行法律体制下,解决家庭暴力方面存在很多缺陷,所以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下面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第一,尽快制定《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法》,完善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制订了单项家庭暴力法,实践证明,家庭暴力立法时控制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我国已具备了制订《家庭暴力防制法》的条件。

第二,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含义与范围。现实中,家庭暴力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它不仅表现为对肉体的伤害,大多数情况下还表现为精神上的折磨和压抑;不仅有作为的手段,还有不作为的手段;不仅表现为肉体、精神的伤害,还表现为性暴力;不仅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更表现为持续性、不严重的暴力行为。

第三,提高司法救济力度。受虐妇女在没有司法机关的主动干预下,加之受社会舆论、传统文化、资源匮乏等种种因素的限制,自身难以完成证据收集任务,导致刑事自诉案件立案、认定、处罚“三难”。虽然离婚是摆脱暴力的一种有效办法,但对于我国女性而言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考虑方方面面的事情。

第四,应当树立男女平等法律意识。首先要大力开展尊重人权,保护个人权利的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女权意识和男女平等意识。其次是要全面提高女性的素质,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先决条件。

第五,应建立完备的社会支持系统。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应做以下努力:要建立社会求救系统,须设立妇女避难所,须建立妇女技能培训基地,还须重视家庭暴力案件的伤情鉴定,同时对“软暴力”问题,更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万不能的。因此,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家和万事兴”,有效制止家庭暴力,有利于构筑和谐社会。我们要全方位、多层次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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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家庭暴力预防措施范文

Abstract: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women's rights as human beings and should be enjoyed. In order to mak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 more specific and more standardized, in March, 2016, the State 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ed China's first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 This law makes a more detailed provision to protect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but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hould be synchronized with national development, in order to create a social environment conducive to women's all-round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compares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 in Anglo-American countries, Hongkong and Taiwan, analyzes the shortcomings of China's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further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关键词: 妇女权益;反家庭暴力法;研究综述

Key words: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review

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4-0221-03

0 引言

合国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次明确提出:“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当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和实施,这对于保护中国妇女的权益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我国妇女人权与法律发展更应当与国家发展同步,以营造更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发展的社会环境;国家制定新法时,应充分关注妇女的特殊需求。

1 国内外家庭暴力法中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研究综述

1.1 国外家庭暴力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研究综述

1.1.1 美国 在美国,妇女权利被认为是一种宪法权利,据有的学者解释,“妇女权利”一词实际上有以下三种含义:其一,指妇女应有与男人同样待遇的权利;其二,指妇女可以有与男人不同待遇,即受法律优待或保护的权利;其三,指美国所有公民都享有的,但由于生理而非法律上原因特别强烈影响妇女,或仅仅影响妇女的权利由于美国沿袭了英国的“拇指法则”,也就是说,允许丈夫用不超过拇指粗的棍棒惩戒妻子。由于这个法则,赋予了丈夫惩罚妻子的权力,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庭隐私,外界的介入是不被允许的。直到 19 世纪末期和 20 世纪初期,这个传统的法则才逐渐被废弃。1974 年建立起首批庇护所来帮助和保护受暴妇女,波士顿过渡之家于 1976 年成立。1978 年全美反对家庭暴力联盟也产生并发挥作用。美国国会于 1994 年通过了《针对妇女暴力法案》,这部法律的通过对于打击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在美国的法律保护体系中,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主要表现在:①联邦宪法层面被害人权利法;②民事保护令制度;③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强制逮捕和制度;④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经济上的赔偿制度,对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进行赔偿,这种赔偿既包括身体伤害的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⑤规定婚内罪;⑥家庭暴力专门法庭。美国一些地方法院纷纷设立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专门法庭,以便及时有效地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其中,美国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成立了12个家庭暴力法庭,专门法庭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

1.1.2 英国

英国对妇女权益的保护集中在家庭暴力法方面,表现为:《1976年家庭暴力与婚姻诉讼法》赋予民事法庭制止家庭暴力命令的权力,并授权警察未经法庭批准而径行逮捕违背禁令者的权力。“《1996年家庭法》第4章‘家庭住宅与家庭暴力’建立了一个相互紧密联系的制定法体系,合理化了较早的相关法律,赋予法庭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审判权及单独的救济体系”该法规定,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两种判令:其一是禁止令,禁止施暴者继续攻击或威胁受害人,或禁止施暴者与受害者有任何接触,如恐吓、骚扰或跟踪;其二是驱逐令,即将施暴者逐出家宅。该法还规定法院可赋予以上判令以逮捕权。

通过英国政府在家庭暴力防治立法方面的不懈努力,以及英国社会各个层面的联手协同抗争,经过40年左右的努力,家庭暴力得到了有效遏制,受害人得到了及时救济,对家庭暴力的举措和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在警察局成立了家庭暴力专职工作部门,专门为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提供支持”这不能不说得益于英国政府在家庭暴力立法防治方面全面的立法模式和体系及对家庭暴力立法的重视。显然,在英国立法者看来,家庭暴力立法是保护人权,尤其是妇女人权的方式之一。

1.1.3 南非

南非对于妇女权益的损害主要表现在暴力犯罪上,虽然南非的宪法明确规定了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但针对妇女权益的暴力现象并未减少。针对这一现象,从93年开始南非社会就展开了多方位的反对家庭暴力的运动促使了 1998 年《家庭暴力法》的通过,这部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实体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①不得对申请人以及他们的孩子进行威胁或辱骂;②禁止进入家暴中申请人的住所或者居所,甚至于申请人住所或居所中的某一部分;③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的工作单位;④不得与其它人一起对对家庭暴力的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另外,这部法律对于性暴力也给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其暴力对象的保护范围从法律所缔结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扩大到传统习俗或者宗教制度所缔结的婚姻关系。

1.2 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家庭暴力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研究综述

1.2.1 香港

香港最早对妇女权益在家暴中的保护是1986年制定的《家庭暴力条例》,这部法律最初主要是为了规制婚姻中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虐待。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该条例除进一步扩大了家庭暴力的保障范围外,还规定了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令,既可以强制不受对方的骚扰外,还可强制其进入申请人的住所。同时香港也承认性暴力,而且把婚姻存续期间或是同居期间的性暴力认定为婚内,依据1999年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118(1)条的规定可以对婚内处以终身监禁的刑罚。香港还为家暴中的妇女提供服务福利机构,香港约有370所志愿服务福利机构,主要的福利机构有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庇护中心等,主要服务对象是在家暴中的妇女。另外,香港对于警察在家暴中的重要责任也做了相关规定,规定警察不应交家暴视为家庭纠纷,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本身就处于强制令下的家暴施实人,更是可以立即逮捕施暴者。

1.2.2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对妇女的保护走在了前面。98年《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就已正式颁布,这是一部涵盖了民事、刑事实体和程序性法规的综合性法规。这部法律在第二部分就对民事保护令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除了规定了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令外,还规定了远离令、迁出令、治疗令、防治令等一系列保护受害人的规定。其次,规定了刑事司法干预机制。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罪,这就意味着施暴者若构成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则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再次,对家暴防治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家暴法同时对经常接触家暴受害人的医生、社区人员等设定了一定的法定义务,若上述人员发现可能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应当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告的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个义务,可以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最后,规定了预防与治疗部分。对加害人进行强制治疗或者辅助辅导是台湾家暴法的一大特色。第14条(10)规定的命相对人完成加害人处遇计划。这里的处遇计划指的就是对加害人实施之J知教育辅导、心理辅导、精神治疗等。

2 国内外家暴法中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比较

2.1 英美、南非家暴法中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比较

美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在世界上来看都处于领头军的位置,上至联邦政府下至各州的立法都形成了全面具体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体系。美国“第一次女权运动反映了立法缺乏保护妇女权益;第二次女权运动将美国反家庭暴力立法推向了,建立起一套相对成熟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制度。”

从前面综述部分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对家暴中妇女权益保护立法的优点主要表现为:第一,在立法模式上,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多分散于各个立法中。英国出台了多个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并取得很大成效。主要有“《1976年家庭暴力与婚姻诉讼法》、《1996年家庭法》、《1997年保护免受骚扰法》、《2003年害法》、《2004年家庭暴力与犯罪及受害人法》”从上可见,英国立法分散而集中。第二,在立法内容上,实践中其实大多数受害者希望的是及时制止暴力行为,对施暴者进行教导,使其以后改变暴力行为,不再施暴即可。在民事保护制度方面,英国、美国、南非国家都设置了方便快捷的保护令制度。第三,英美法系国家在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时,或者有专门的家事法院,或者有专门的社会服务机构。这样就使家庭暴力案件在恶化之前得到很好地关注,从而将发生恶性家庭暴力案件的风险降至最低程度,很好地体现了防治家庭暴力的理念――受害人最佳利益保护。第四,对家暴事件有限介入,有效庇护。一般而言,在家庭这个私密的领域,国家公权力是不允许介入的。但随着现代法治国家理念的深入,国家公权力也可有限度地介入家庭私域。发生这一转变的原因是:这些国家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家庭暴力是区别于普通暴力的特殊暴力形态,对受害人,尤其是女性受害人会造成非常严重的生理和心理伤害,若不加以有效地制止,极有可能引发严重的刑事案件。因此,英美国家通过形成完备的庇护所制度,如建立庇护所地址保密制度、入住者匿名制度及庇护所资金筹集制度等,就可以对受害人进行有效地安置。南非国家虽然未规定对家暴中的受害者应该提供庇护所,但法院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支付房租、偿还贷款等义务,也可以要求被告支付与原告有关的急救费用等。

2.2 香港、台湾地区家暴法中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比较

首先,台湾,香港地区针对妇女权益在建立了专门家庭暴力法的同时,还相继出台了配套实施法律,比如台湾地区专门针对家暴法制定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细则》,这些法规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司法中形成一套较完整的家暴防治网络。其次,对家暴中妇女范围的逐步扩大,台湾目前对家庭暴力中妇女的范围规定除了现任配偶还包括前配偶;现任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现任或曾为四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香港立法会更是对家庭中家暴成员范围延伸至同性同居者、前同性同居者及其子女。再次,台湾、香港两地区都在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民事保护令制度,虽然名称不同,内容基本都是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家暴施害人处以一定行为的禁止。相比台湾地区的规定更为全面,除了保护令还有迁出令、治疗令、远离令等。再次,“受虐妇女综合症”因素的考虑。“受虐妇女综合症”原本是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名词,后逐渐被运用到法律领域,用来指长期受到配偶或者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所表现出的一种特殊行为模式。台湾与香港家暴法中虽未明确将此列入法条,但是在司法运用中都会考虑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的实际情节。最后,台湾地区针对家庭暴力设立了刑事司法干预,规定了家庭暴力罪与违反保护令罪的刑事处罚。香港虽没有处理家庭暴力的专门刑事法律,但香港认同性暴力构成婚内,同样对于施暴人可以处终身监禁的刑罚。

2.3 我国家暴法中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特点

我国针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先后修改了《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义务教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法》等法律,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2001年国家立法机关对现行《婚姻法》做出全面修改。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保o妇女、儿童、老人等家庭中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前,中国法律中并没有“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婚姻法修正案除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一项原则外,还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裁判离婚的依据,修正案还设专章确立对被害人的救助措施,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2016年3月1日开始施实的反家庭暴力法更是将家暴中妇女权益的保护上升至一个新的高度。第一,反家暴法中第2条规定了家暴的种类,既明文列举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这两类,又使用“等”字加以概括,以涵盖其他形态的家庭暴力,从而避免出现立法缝隙。这对于当下出现的新的暴力形式给予了规制。第二,《反家庭暴力法》的另一大亮点是第二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充分体现了反家暴需以“防为主”的思想。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全面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明确了国家、社会团体、媒体、教育、医疗等机构在家庭暴力的预防方面的职责,把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责任扩充至全社会。第三,首次创设了强制报案制度,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反家暴法第四章设立专章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予以系统化的规定。既吸取了英美等国的成功经验,还具有中国特色。例如: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代为申请制度。除当事人可以申请保护令外,为了保护家暴中的其它原因无法自已申请的受害者,法律赋予其近亲属和相关机构代为申请的权利。

3 结论与启示

在家庭暴力法中进一步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是我国政府致力推动的目标。从建国以来我国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取得的进步有目共睹,未来的发展应将妇女发展同国家发展联系起来,全面推进妇女的发展。此与同时,对于家庭暴力中的妇女权益的保护应进一步的完善。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我国虽在家庭暴力中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对象范围,但未像香港地区一样将离婚和分手后遭受的暴力的对象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另外,对“受暴妇女综合症”未做考虑,在“受暴妇女综合症”没有为大多数人所熟知的时候,受害者发生家暴时以暴力的手段将施暴者杀死时没有当做正当防卫,而是按照故意杀人的行为来进行处理的。加拿大等国家“受虐妇女综合症”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虽未明确通过法条将此内容规定下来,但在司法适用中都对此因素予以考虑。因此,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建议考虑此种因素。最后,我国反家暴法中也可增加对于防治家暴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例如,对医护人员、警察、护工等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虽然我国新的反家暴法中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但未对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做进一步的规定,如果能弥补这一缺陷,将对家暴中的妇女权益的保护更加全面。总之,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从内容到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在修改旧法、制定新法时,应充分关注妇女的特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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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家庭暴力预防措施范文

关键词:犯罪心理;心理问题;产生;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6A-0053-01

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的现象越来越多,从云南大学的马加爵杀室友事件到浙江大学的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再到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刺杀公务员事件,不得不让我们对大学生的心理状况予以重视。

一、在校大学生的心理问题现状

(一)学习心理问题:表现为学习动机缺乏,学习疲劳,过度的学习焦虑,重度的考试焦虑等学习心理问题。

(二)人际关系问题:大学生的人际关系问题表现为嫉妒、自卑、自负等。云南大学的马加爵事件中,自卑心理就是悲剧的根源。

(三)网络成瘾问题:一些大学生整天沉溺与网络游戏和聊天,严重影响自己的生活和学习。更有甚者,造成了网络依赖性、网络孤独、网络焦虑、网络人格障碍等心理疾病。

(四)恋爱与性心理问题:大学生的恋爱既不同于成年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恋爱,也不同于中学生的早恋,介于两者之间,既有责任感,又有早恋的朦胧感,易产生恋爱心理问题,如失恋、爱情错觉、恋爱中的行为越轨、恋爱动机不端正等。

(五)就业和发展心理问题:大学生在就业方面面临着很大的心理压力和冲突,可能导致期望值过高、利己心理严重、“铁饭碗”情结、自卑自负等心理问题。

二、大学生犯罪心理的产生

导致在校大学生犯罪心理产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其中, 社会环境因素、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等客观因素和个人主观因素是导致在校大学生犯罪心理产生的主要因素。

(一)外界环境变化是大学生犯罪心理形成的客观原因

1.社会环境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在校大学生产生了追求享乐的心理,又因为收入悬殊,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一定程度上引起处于不同阶层的大学生的心理失衡,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享乐,少数大学生在特定因素的刺激下便会产生价值的失范而走向犯罪。其次,竞争的压力, 就业的压力,诱发了一些大学生的投机心理和冒险心理,把追求自己特殊利益的最大化当成惟一目标,因而不顾人格、不择手段,其至不借践踏国家的法律。另外网络对一些自制能力薄弱的大学生也产生着巨大的负面影响。

2.家庭因素

家庭教育作用对个人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现在的大学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父母包办的教养方式和过分宠爱使孩子缺乏独立的意识和自主的能力,有碍他们的社会化。另外,随着离婚率和“家庭暴力”现象的增加,残缺家庭中的大学生们过早的失去了父母的关爱,易于形成鲁莽凶暴、易于冲动、胆大妄为与不计后果等特点。一旦这些犯罪心理形成了,遇上了犯罪动机,就会发生暴力型犯罪,且多属于攻击。

3.学校因素

首先,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与时俱进,忽视了对心理素质的培养。其次,学校心理咨询机构的不健全, 使得很多学生的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疏导和解决。另外由于高校的不断扩招, 大学生缺乏足够的思想准备和认识分析能力, 必然产生失望与迷茫的情绪, 从而导致心理失衡。

(二)自身心理问题是大学生犯罪心理产生的主观原因

首先,大学生正处于青年时期,感情丰富,心理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具有很强的自尊心,心理脆弱,无法应对挫折,处于这样的状态,使他们陷入不安、苦恼、忧虑、矛盾的状态,一旦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缓解和调适, 就可能走向犯罪的道路。另外,大学生由于知识层次较高, 自我的内在体验比较丰富、细腻, 因而常常会因为一点小事就引发较大的情绪波动。

三、在校大学生犯罪心理的预防

(一)社会应采取的措施

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全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扩大就业,这是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心理产生的根本措施。

2.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净化社会环境。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素质。

3.完善立法,加强司法,依法行政,净化校园和社会环境,把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某些负面效应对大学生的渗透和影响减少到最低。

(二)学校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减少大学生的性,从思想根源上控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2.加强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教育,引导其树立积极、健康、向上的观念,促进其健康成长。

3.建立健全心理咨询机制,建立心理咨询站,经常开展心理讲座,心理电影展播等活动,要开通心理热线,方便接受同学的咨询。

(三)家庭应采取的措施

家长要给孩子营造一个积极健康、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经常与孩子沟通交流,把握其思想动态。在处理夫妻之间的问题的时候要多考虑孩子的想法,要多鼓励,少训斥,培养子女的自信心。不能溺爱子女,要多加教育、引导使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促进其健康快乐的成长。

(四)个人自身应采取的措施

1.要树立远大的理想,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坚持不懈,为实现自己的理想而奋斗。

2.要加强自己的自制能力,对社会上不好的思想要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学会自我控制,不该做的不去做,不受不良思想的腐蚀。

3.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要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要积极参加学校的各种集体活动或社会上的公益活动,树立集体意识,融入集团,融入社会,满足自己情感发展的需要。

结语: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黄金时代,是人生中最富于可塑性的时期。大学生,承载着祖国和人民的希望,但却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了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现象。这个不和谐的音符已经足以引起社会心理的不安与震荡,令人忧虑。因此,大学生犯罪心理的研究具备很强的现实意义。对大学生犯罪问题,我们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因素,多管齐下,为祖国的发展培养一支全面发展的、具有优秀综合素质的21世纪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1] 颜小冬《当代大学生犯罪问题研究》.人民检察出版社.2004

[2]《青少年犯罪心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

[3](日)山根清道著.陈宝玉译《犯罪心理学》.五洲出版社

第4篇:家庭暴力预防措施范文

    论文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犯罪原因 犯罪预防

    一、前言

    青少年犯罪,通常意义上是指14岁至18岁未成年人犯罪和18岁以上至25岁以下的青年人犯罪。目前,青少年犯罪作为与犯罪、有组织犯罪并驾齐驱的世界三大犯罪类型,成为各国刑事司法关注的重点。青少年犯罪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有逐年上升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青少年犯罪增长比例高达83%,1997年开始青少年犯罪率每年增长近10%。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盲目性。表现为行为人头脑简单,对其行为没有掌控力,缺乏深思熟虑的行为动机和目的,往往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这是由青少年生理发育和心理成长状况决定的。(2)突发性。青少年犯罪行为常常是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发和特定情景刺激下突然起意,或因一句话、一件小事发生口角,感情一时冲动,顿生犯罪念头并立即实施。(3)结伙性。未成年人崇尚黑社会帮派,称兄道弟。单独作案时又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所以促成团伙使犯罪易于得逞。据不完全统计,青少年犯罪中有70%左右是结成团伙实施的。(4)贪财性。由于外界社会因素的影响,城市的发展刺激着青少年未成型的价值观。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是属于贪图享乐、高消费型的犯罪。通过各种手段取得财物后,随即挥霍一空,满足其欲望。(5)犯罪低龄化。低龄阶段的青少年指的是14至18岁阶段。据统计,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年龄比五六十年代提前了2至3岁,一般是从10至12岁开始有劣迹,从13岁到15岁是违法的高峰年龄期;15岁到18岁是犯罪的高峰年龄期。(6)女性犯罪在全部青少年犯罪中的比例有上升趋势。目前,有研究表明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经呈现出暴力性、智能性、团伙性的趋势。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简析

    (一)青少年自身的因素

    从生理方面看,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生理发育明显,身高、体重迅速增长,生殖系统开始逐渐成熟,体态日益健壮或丰满。同时,作为心理器官的大脑生长发育更早更快,大脑神经活动的机能处于由开始的兴奋多于抑制逐渐转换到抑制多于兴奋的交替变换过程。青春期的体内能量代谢比起成年人来要大得多,这样的生理特点造就了青春期的青少年精力过剩、特别好动,乐于进行一些富有冒险性、挑战性的活动。

    从心理方面看,进入青春期的青少年逐渐产生独立意识,对周围的事物逐渐形成自己的见解,他们希望表现自己和受人尊重,希望自己决定自己,过那种独立的、不受管束的生活。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阅历,他们还不能完全的独立行事,还需要家长和老师的监护,这种冲突的存在可能促使某些青少年产生反感和愤懑。另外,青少年一般精力旺盛、逞能好胜、遇事积极、渴望表现,他们看问题往往只看到现象而不见本质。加上缺乏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的能力,这就容易使他们在表现自我的时候丧失理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疏导,可能放任这些青少年实施不法行为。

    (二)家庭因素

    美国犯罪学家洛伯和施多沙默尔曾作了个犯罪学的研究综述,他们区分了家庭功能的四个维度:忽略范式,研究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状况以及父母对孩子的监管情况;冲突范式,研究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彼此的拒斥情况;行为和态度偏离范式,研究父母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态度偏离情况;破裂范式,研究父母间冲突和父母的缺位情况。洛伯和施多沙默尔对现有研究所作的原分析的四个维度,都与青少年中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好斗行为以及其他的不良行为有关。社会化变量,比如父母看管的缺位、父母对孩子的拒斥以及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密切程度,对青少年的行为问题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预测力最强。中等强度预测力的是背景变量,包括父母间关系的状况以及父母的违法犯罪情况等。最小强度预测力的因素是缺少父母的管教、父母的健康状况以及父母的缺位。

    (三)学校因素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看,学校和家庭一样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化机构。美国的犯罪学家戈特弗雷德森和赫希认为和家庭相比,学校更有条件来实施社会控制。因为从整体上来说,老师可以同时监督许多孩子,更容易辨认出孩子的偏离和不良行为。学校更加强调秩序和纪律,因此学校会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去控制孩子的不良行为。而且,当孩子因不能自律而出现偏离行为时,学校有足够的权威和手段来实施惩罚。由此可见,学校在青少年犯罪控制问题上具有关键的作用。但由于升学的压力,素质教育改革成为了完全的形式主义,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随意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只重视学生的分数,形成了偏重“尖子生”,排斥“双差生”的局面。导致某些青少年厌学情绪严重,自暴自弃,甚至流入社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四)社会因素

    在20世纪初,意大利着名犯罪学家菲利便深刻地指出:“自然和社会环境,借助于行为人先天的遗传和后天获得的个性倾向,及其他偶然的刺激,必然决定一个时段,一个时期的犯罪在质和量上的程度。”当然也包括青少年。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价值观凸显,经济收入的差距扩大,由此人们的欲望就失去了禁锢,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了他们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的欲望。非主流文化和西方文化乘虚而入、网络媒体低俗文化的负面影响,这些人生观还没有成熟的青少年缺乏辨别能力,崇拜所谓的“英雄”,通过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盲目效仿。使得社会文化娱乐场所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三、青少年犯罪预防

    (一)家庭预防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摇篮,对一个人个性的形成,品格和各方面的修养都起重要作用,是防治青少年犯罪的关键环节。家庭预防可以采取一下措施:

    1.家长要以身作则,提高自身素质。父母是子女最初的榜样,家长的不文明行为,不良嗜好,违法犯罪行为,无疑是子女违法犯罪的诱因。在父母有犯罪记录的家庭中,对少年犯罪人的监督往往是不严格的、不恰当的或者很差的。在这样的家庭中进行的惩罚也往往容易是容易的、短期的、感觉迟钝的,也就是大声叫喊、殴打、无法实现的威胁。根据唐纳德·韦斯特和戴维·法林顿的研究,“少年犯罪进行代际传递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为人父母应当自尊、自律、学法、懂法、知法、守法,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加强自身修养,以免给子女造成心理上的畸形、生理上的反常和错误的认识。

    2.重视沟通,注重教育方式。父母应当重视同子女的思想沟通,倾听孩子的心声,掌握其感情脉搏,做孩子的良师益友一旦发现孩子的不健康思想和越轨行为,要及时指出,循循善诱。沟通时要注意方法,不可训斥、辱骂或是讽刺挖苦,更要禁止家庭暴力。要让孩子信任家长,愿意和家长成为朋友,分享秘密。使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亲密和谐。

    3.强化父母监督。根据自我控制理论的观点,社会控制和自我控制之间的联系并不会比父母监督子女的情况更直接。父母监督可以预防犯罪行为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训练孩子自己避免进行这些行为。犯罪学的一般理论提出了一种方法,可以将作为外部控制的监督和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区分开来。例如:犯罪在程度上不同于那些通过监控可以预防的行为;处于某一年龄阶段的儿童,可以受到比处在其他年龄阶段的儿童更密切的监督;对于女孩子的监督要比男孩子更密切等等。家长要关注监督与自我控制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表明,那些在年轻时很少被别人监督的人,在成年后有更强烈的实施犯罪的倾向。

    4.父母应当增强对子女越轨行为的认知和惩罚。显然父母是愿意让孩子接受社会化的。为了使父母对子女的监督发挥作用,作为监督者的父母必须对所发生的越轨行为有所认识。例如,父母应当对子女长时间看电视、不完成家庭作业、吸烟酗酒、不上学、打架斗殴行为等引起关注。在父母认识到子女的越轨行为后要做出有效果的惩罚,但实际上,一些父母的惩罚方式过于严苛,而另一些父母的方式则过于宽容。控制理论认为,人们对于某个人的不赞同是最有力的制裁。

    5.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在犯罪学中,像离婚人口的百分数、妇女作为家长的家庭的百分数等这样的家庭量度,往往是犯罪率的最有力的预测因素。一些研究直接比较了那些和生父母在一起生活的儿童与生活在“破裂家庭”或者重组家庭中的儿童,大多数的研究发现:完整家庭中的儿童犯罪率低。因为单亲家庭中的家长(通常是女性)必须用很多精力抚养和维持基本生活,而在双亲家庭中这些活动是夫妻双方互相分担的。而且,单身家长在从事这些活动时,缺乏心理支持和社会支持,导致她(或他)很少有时间对孩子进行监督和惩罚活动,而更有可能对孩子进行消极的、虐待性的接触。而在重组家庭中,继父母对继子女更可能没有感情,通常可能虐待或冷漠继子女。显然,对于重组家庭中的新的父母对子女产生感情的可能性要小于完整家庭中的生父母对子女产生感情的可能性。因此,和睦的夫妻关系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6.家长应当加强与学校之间的联系。学校与家庭相比更有利于孩子的社会化。然而研究表明,学校很难帮助学生增强自我控制,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学校缺乏家庭的合作和支持。家长加强与学校联系,是实现对子女监督以及子女越轨行为认识的一个重要渠道。因此,家长加强与学校的合作与交流,是实现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重要方式。

第5篇:家庭暴力预防措施范文

关键词:小组讨论法;社会医学;教学设计

社会医学是高等医药院校中医学及相关专业开设的一门主干课程,其所弘扬的现代医学模式,有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医学观、健康观,在整个医学教育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1]。为了改变传统教学方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习能力,使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学会运用各种学习形式与方法进行学习,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掌握本课程相关知识与技能,我们在课堂教学中采用了小组讨论法,效果良好。

1小组讨论法在社会医学教学中的应用目的

社会医学主要研究社会因素与人类健康和疾病之间的关系及规律,制定社会卫生措施,保护和增进人群身心健康与社会活动能力,提高生命质量,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小组讨论教学法有利于学生解决问题能力培养,有利于其自学技能的获得,有利于培养高素质人才教育目标的实现[2]。课堂教学中针对具体案例,模拟情景设定小组专项任务,组织学生讨论,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社会医学相关理论及研究方法,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1.1调动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学习效果

在传统的填鸭式教学中,学生学习被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学习积极性和效果。小组讨论法以学生为主,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热情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课堂气氛活跃,对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有促进作用[3]。

1.2强化学生学习体验,促进课堂知识内化

小组讨论法要求学生在课堂讨论前做好充分准备,比如阅读教材、查阅资料、撰写学习笔记,讨论过程及结果的形象生动性都强化了学生的学习体验;随着讨论的进行,教材上的知识悄然内化为学生自身的能力和技能,并使学生对理论知识有更清晰、更深刻的理解。

1.3促进学生综合能力培养

小组讨论法通过学生主动参与学习,不断提高其逻辑思维能力、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情绪控制和抗压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缩小个体差异,从而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4]。这些能力的提升对于学生毕业后尽快适应工作岗位大有裨益。

2小组讨论法在社会医学教学中的设计要点

2.1合理设置讨论小组

小组讨论法要求小组成员围绕主题尽可能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因此小组规模应适当,一般控制在10人左右。可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能力、特长、性别等分组。教师对学生缺乏基本了解时,可通过学生的自我评述或者参照从前的成绩进行初步分组,经过一定时间的了解后,再重新分组[5]。

2.2依据教学目标,选择恰当的讨论主题

虽然小组讨论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但并非所有教学内容都适用。应根据社会医学各章节教学目标,选取教学中的重点、难点及当前社会医学热点问题实施小组讨论法。教师应善于从习以为常的现实中挖掘新事物、捕捉新现象,让学生去讨论[6]。讨论主题要明确、具体,教师要指明讨论方向,并使学生认识到讨论的核心、价值所在。对一些容易理解或只需一般了解的内容,则以教师讲授为主,不安排讨论。例如在讲解健康危险因素时,选择案例“惠特妮•休斯顿之死”作为主题来讨论,学生经过热烈讨论,得出长期的心理问题、不良的行为生活方式(吸毒、酗酒等)、家庭暴力等健康危险因素导致了惠特妮的悲剧。通过讨论,学生对不良心理、社会因素对健康的危害有了进一步认识。又如,在调查问卷设计一节,教师预先给各组一份调查问卷,由各组学生对问卷的规范性、信度、效度进行讨论,从而有效提高其问卷设计、评价能力。

2.3设置明确的讨论目标

每场小组讨论都需要制定明确的学习目标,这些学习目标是学生必须完成的。好的小组讨论目标应该能促进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加强团队协作[7]。讨论目标应提前告知学生,以便其做好充分准备。如在慢性病防治一节,可选择糖尿病防治这个讨论主题,设置讨论目标,安排分组讨论:(1)糖尿病患者有哪些健康危险因素?(2)糖尿病有哪些社会危害?(3)糖尿病患者应如何做好自我管理?(4)分别制定糖尿病的三级预防措施。学生根据这些具体讨论目标做好课前准备,如查阅糖尿病危险因素、三级预防等方面的资料。

2.4认真做好总结

在小组讨论结束后,各组成员对本组成员的发言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汇报或在课堂上作公开发言。教师应对讨论的主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对各组讨论结果进行评价,包括分析步骤的恰当性、决策依据的充分性、结论推断的逻辑性、思维的创新性等。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安排小组成员互评打分,与教师对小组的评分相结合来评价小组讨论效果。

3小结

在社会医学教学中,通过基于小组分析、讨论的小组讨论法的应用,调动了学生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活动,从而有效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促进了理论知识的内化,锻炼了创造性思维。教师通过课后总结、反思,不断改进教学方法,达到教学相长,有利于其教学水平的提高。

作者:李志毅 单位:河南中医药大学

参考文献:

[1]卢祖洵,姜润生.社会医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

[2]苏维,郭明晶,李志鹏.小组讨论式教学方法与传统教学方法的比较[J].现代预防医学,2000,27(4):536-538.

[3]宗安民,李炽民,康惠生,等.关于医学生学习模式选择状况调查结果浅析[J].医学教育,1994,132(6):23-27.

[4]罗斌.高校无领导小组讨论教学法探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0(6):166-169.

第6篇:家庭暴力预防措施范文

关键词:网络成瘾;网络自身技术特征;个体因素;环境因素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互联网已经密切且深刻地融入到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之中,成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媒介和科技工具。然而,网络成瘾作为其独特的负面作用也已经日益严峻,深深地干扰着人们的正常生活,对青少年的危害尤为严重(雷雳,杨洋,2007),已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1.网络自身技术特征

Young根据网络自身特点提出网络具有匿名性、便利性和逃避性的ACE模型。网络空间的这些特性使上网者在网络空间中摆脱现实社会身份的制约,消弭了现实社会行为的各种限制和界限,使上网者随心所欲,行为及具弹性,达到前所未有的自由度,极大的满足了人们的面具心理。Kandell研究发现网络本身就存在导致成瘾的技术特点并归纳为简单性和便捷性、愈加普遍的经济性、竞争导致的多样性和社会期望的渗透性四方面。信息的快速复制和传递体现着网络的便利性,超脱地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极大满足人们内心的控制欲。网络本身的经济性使其普遍被人们接受并广泛应用。信息的多样性和新奇性极大引起了“定向反应”,吸引着人们的注意,身体渴望得到新的刺激,不自主做进一步探索,以获得更多信息来满足人类的求知欲本能,产生愉悦感。互联网最初的生产目的使其具有社会期望,在这种社会期望下的网络便捷性和经济性等优点则显得更加突出,渗透到各个阶层,各个年龄。正是网络的这些特征让网络使用者对网络痴迷不已,所以当网络接触后,就非常容易被其吸引,深陷其中。

2.网络成瘾者个体因素

2.1人格因素

人格在研究个体因素对网络成瘾的影响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雷雳等,2006)。张静和李强研究发现网络成瘾大学生的SCL-90的10项因子结果和艾森克人格E、N、P量表测验结果之间相关,网络成瘾者具有情绪易波动、自我控制水平低,人际敏感等人格特征。邓林园等研究表明,网络成瘾者明显的表现出自我控制和管理能力差,且对其日常行为无计划或计划性不强,其认知和行动常表现出很强的冲动性。网络成瘾者的大五人格因素在宜人性、公正性、开放性和有恒性方面不同于非网络成瘾者,他们情绪更易极端化,过于兴奋、忧虑或紧张,倾向追求新奇刺激的事物,更具攻击性和怀疑(张宏如,2003)。16PF中的多个人格因子都对网络成瘾具有重大预测意义,网络成瘾者具备某些特定的人格特质(Young,1998)。同时,孤独感与网络成瘾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密切关系(刘晓秋等,2014;刘连龙等,2009),网络成瘾者在社会孤独、人际孤独、自我孤独和发展孤独四个因子上均高于比非网络成瘾者,自我孤独对强迫性上网及戒断反应,发展孤独对网络成瘾耐受性均具有较高的预测性(王滨,2006)。Loytsker和Aiello也发现孤独感高、厌倦倾向严重、社交焦虑程度深及自我封闭水平高的个体更容易成为网络成瘾。网络成瘾者的人格中负性因子较多,使得其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都是负向取向的,其对生活的态度往往也是消极的,网络成瘾者自尊一般也较低(沈潘艳等,2013)。当网络成瘾者在现实生活遇挫,无法满足自己的需求时,所采取的策略大多都是逃避,将关注点转移到虚拟世界里,在那里以一种新的身份躲避现实世界的各种压力,获得在真实生活中所无法得到的成就感和满足感。

2.2次人格因素

2.2.1自我效能

Bandura最早提出自我效能概念,随后Hsu和Chiu提出网络领域的网络使用自我效能概念,即一个人相信有能力通过组织和执行网络活动来达到既定目标的信心。网络使用自我效能与网络使用时间相关,对网络使用行为有促进作用(Hong,2006),增加网络使用者的上网行为,使其更易形成网络成瘾。接下来,网络特定自我效能概念在网络使用自我效能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发现其对网络使用有着更好的正向预测能力。(罗椿鄣龋2010)。而后,网络控制自我效能有从网络特定自我效能中分出,与个体的自我控制水平有关,对网络成瘾有抑制作用,尤其对于网络游戏成瘾(欧阳益,2009)。此外,有研究也发现网络控制自我效能在网络使用和网络成瘾方面具有良好的负向预测性,网络控制效能水平高的的人能够根据自己需求使用网络,对其上网行为也能理性地控制,可以做到适可而止,而网络控制效能水平低的人则对自己的控制行为没有信心,放任自流。(罗椿鄣龋2010;梁晓燕等,2007)。还有研究发现,网络使用和网络自我效能之间的关系并非是单向的,它们相互促进,相互影响(梁晓燕等,2007),网络成瘾者因为能从网络使用获得自我效能的满足而更愿意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上网,而网络使用促使网络使用自我效能形成后,个体会对网络使用这种行为更加坚持,从而进入反复的恶性循环中。网络使用也会导致网络控制自我效能的降低,个体通过网络使用获得的满足的心理体验,使其认为网络吸引性很强而自感自我控制能力很弱,促进其上网行为。

2.2.2自我同一性

青少年时期由于由于身体的迅速发展与心理的成熟并不同步,青少年易沉浸于过去,对未来迷茫,出现同一感危机。内心充满冲突与不安的他们,努力寻找能将理想自我和现实自我统一整合的途径,网络通过虚拟的形式完美地将二者融和,成为最好的选择。然而,人格和心理还不健全的他们在虚拟空间中体会到现实世界中少有的成功体验后,若没有有效引导和督促很容易沉溺于网络。很多研究发现,同一性发展水平低的青少年较发展良好的青少年更容易形成网络依赖。邓伟等发现网络成瘾组自我同一性发展水平明显落后于非网络成瘾组,并且在自我投入、过去的危机和将来自我投入的愿望方面也是如此,其中现在的自我投入和将来自我投入的愿望与网络成瘾负相关,自我投入对网络成瘾具有良好的预测性(王娟等,2012)。Marcia认为自我同一性发展与网络成瘾相关,网络成瘾与同一性完成呈负相关,而与同一性延缓呈正相关(Ceyhan,2010)。Matsuba发现同一性延缓的个体较同一性早闭的个体有更多的网络成瘾症状,Huang发现网络依赖的个体表现出更多的同一性扩散和较少的同一性完成特征。

另外,心理需求也会对网络成瘾产生重要影响。心理需求现实满足对与心理需求网络满足之间正相关并与网络成瘾呈负相关,心理需求网络满足正向预测总体的网络成瘾行为(万晶晶等,2012)。还有,个体认知需要和情绪状态也会对其互联网使用产生明显的影响。Li和Browne研究表明,情绪对互联网使用的认知需要产生影响,认知需要在二者关系中起中介调节作用(Lin,2006)。

3.环境因素

3.1家庭因素

家庭作为人最早、最持久、影响最大的心理环境,对网络成瘾的影响巨大。家庭系统理论认为,家庭系统的功能发挥得好坏决定着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整个家庭系统的环境对孩子的发育和成长有着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会一直持续到青少年、成年甚至直至死亡(胡宁等,2009),家庭环境的不良会导致青少年消极情绪和消极应对方式,并进而造成相应的行为问题(Su,Simons,&Simons,2011),青少年长期处于不和谐的家庭环境中可能会导致网络成瘾(李毅等,2012;张海涛等,2011)。网络成瘾青少年的家庭功能也往往较非网络成瘾者差(程绍珍等,2007),甚至存在明显的功能失调(张惠敏等,2012)。父母教养方式的不当(张兰君,2003)、父母冲突(邓林园等,2012)、亲子关系恶劣(余祖伟等,2009)、家庭暴力(Park,Kim,2008)等因素都会对网络成瘾起正向影响。网络成瘾青少年的父母教育方式多为家长过度干涉,控制严格(Shek,2008;申子姣等,2012),对孩子总是予以否定评价,缺少支持和鼓励,打击其积极性(李涛,张君兰,2004),对孩子不甚关心,缺少有效的沟通和正确的情感表达(张惠敏等,2012;田秀菊,2011)。关于亲子关系对网络成瘾的研究发现,积极的亲子沟通和良好的亲子关系能有效减少青少年网络成瘾(Park,Kim,&Cho,2008),而频繁的亲子冲突则会增加青少年网络成瘾的可能性(余祖伟等,2009),并且父子关系和母子关系对青少年网络成瘾存在着不同的影响机制(邓林园等,2012)。家庭成员的亲密度和满意度会对青少年网络成瘾存有保护机制(周丽,2008),而消极的亲子依恋则可能增加青少年网络成瘾的倾向(楼高行,王慧君,2009)。父子依恋中的父子信任能有效负向预测青少年网络成瘾,母子依恋中的母子疏离(邓林园等,2013)和父子疏离(伍亚娜,2007)能有效正向预测青少年网络成瘾。有研究发现,家庭结构也会对网络成瘾产生影响,单亲母亲和随母亲重组家庭的子女更易形成网络成瘾和网络成瘾倾向(席震芳,张晓阳,2005),独生子女大学生与非独生子女大学生相比更易网络成瘾。(张志松,李福华,2011)

3.2人际因素

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大部分时间与同龄人在一起,又由于存有叛逆心理与家长交流更少,所以他们的行为会更多地受同伴的一举一动所影响,因此同伴影响是网络成瘾的重要预测变量(Beard,2005)。有研究发现同伴行为可直接预测网络成瘾,同伴态度则需以同伴压力为中介间接预测网络成瘾(张锦涛等,2012),感知到的同伴成瘾行为以及同伴对成瘾行为的态度对物质成瘾有较为一致的影响,也就是网络成瘾者所感知的同伴网络成瘾行为更多,同伴对网络成瘾行为的态度更为积极(刘璐等,2013)。青少年重视人际关系,良好的人际关系会促进其良好的发展,而人际关系差的个体则更多地体会到孤独感和不被接纳感,从而更可能会进入虚拟世界寻求接纳感、归属感和承认感(Kalkan,2012)。网络成瘾者多为社会支持少(王立皓,童辉杰,2003)这也是网络成瘾者即使家中有电脑也更喜欢去网吧的原因,网吧将原本属于个人的网络使用行为赋予社会意义,并为青少年形塑同辈群体间的社会认同提供了一条重要通道,让青少年能在网吧这一虚实交织的环境中交换资源、实现互动,体验被接纳、认同和获得归属等心理体验。

3.3社会因素

杨雷松提出文化传承断裂和传统权威瓦解是导致网络成瘾的社会因素。文化传承上断裂导致亲子之间鸿沟加大,青少年价值观与其父母、长辈、学校所灌输的价值观有很大差异,父辈在教育时就会出现很多分歧和矛盾,由此加深家庭代际冲突,导致青少年企图在虚拟中寻求沟通对象,获得支持和理解。传统权威瓦解,青少年在父辈中找寻不到榜样,没有可模仿的典范,往往就会蔑视传统,与传统权威理念产生激烈碰撞,在现实中被压抑的青少年就会不自觉地转向网络提供或自我设计的权威平台上寻求安慰,最终不可自拔。还有,他们扛起成年人责任感的时间推得太长,而进入社会适应时间很短,这种现象也就延迟了传统意义上的成年阶段,产生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延长的青年期”。青少年待在家中,依靠父母提供经济支持的时间变长,准备担当责任的时间延长,当“孩子”的时间也推长,而随着他们生理的成熟,社会的期望又会对他们提出各种要求。社会一方面将希望寄托于青少年,一方面又考虑其能力水平低而不提供机会,这样矛盾的社会环境也会激化青少年内心的矛盾,从而陷入网络世界中将自己的想象付诸于“实践”。

4.不足和展望

首先,青少年网络成瘾的研究对象较为集中,以往研究对象均为在校学生,而且多为高中生和初中生,对中职生研究较少,该年龄段的社会人士甚至并无研究。而该年龄段的中职生和社会人士中的网络成瘾者应该更具有代表性,其网络成瘾的人格特质和情绪特征都更为明显,更应对其做其的相关研究。其次,研究多针对于个体因素和环境因素中的同伴交际和家庭环境,而对社会因素研究较少,对家庭研究中的家庭结构(张志松,李福华,2011;席震芳,张晓阳,2005)研究缺少。再次,交互作用研究少,纵观研究多集中于各个因素单独对网络成瘾的影响,而较少考虑各因素间的交互作用,认知和情绪(Lin,2006),家庭教养方式(张惠敏等,2012;田秀菊,2011)都会网络成瘾产生影响,这方面的研究也有很多,然而缺少将个体因素和环境因素二者结合进行研究。还有,忽略了生活事件的影响,探讨何种生活事件易导致网络成瘾,可对针对这方面进行解决方案和预防措施研究,以有效减少网络成瘾者。最后,有些实验结果并未统一,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比如在感觉寻求与网络成瘾的相关研究中,研究者们对感觉寻求与网络成瘾是呈高等正相关、中等或者低等正相关还是负相关各执一词,并未达到共识(王洁等,2013)。由此可见,感觉寻求与网络成瘾之间的关系并无确切定论,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同样,在人际关系对网络成瘾影响中也存在分歧,有研究发现网络成瘾者存在人际关系拒绝和不现实的人际关系期待(Kalkan,2012)。而另一些研究者发现,网络成瘾者在同伴关系方面并不存在差异(徐夫真,张文新,2011)。为此,我们必须深入展开对青少年网络成瘾现象的研究。(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杨松雷.大学生网络成瘾原因及对策分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08(6)

[2]王立皓,童辉杰.网络成瘾与社会支持、交往焦虑、自我和谐的关系研究.健康心理杂志.2003,11(2):94-96

[3]程绍珍,杨明,师莹.高中生网络成瘾与家庭环境的关系研究.现代预防医学.2007,34(14),2644-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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