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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专项整治的领导,区政府成立整治规范城区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秩序领导小组(简称“整规办”,名单附后),由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区建设局局长、区城管办主任、区城管执法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环卫处、区公安分局、区交管所、区监察局、区和群众工作局、区目标办、交警一大队、交警四大队、区新闻办、市广电局工作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城管执法分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城管执法分局党总支副书记张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别从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分局、交警一大队、交警四大队、区交管所、市环卫处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
二、整治活动的范围、时间、内容
整治范围:城市规划区内。
整治期限:年3月1日—6月10日。
整治内容:(1)违反《市城区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的行为;(2)违反《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建筑工地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整治规范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驾驶人员、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等。
四、整治步骤及责任分解
(一)启动阶段(年3月1日—3月31日)
1.开展法规宣传。
区城管执法分局:采用设置流动宣传点、流动宣传车、印发材料等方式,宣传整治规范活动。确保每处建筑工地和渣土运输公司、从业人员了解整治规范工作。
区新闻办、市广电局工作部: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向广大市民广泛宣传整治规范活动的目的、意义、步骤、成效、典型案例,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2.统一业务培训。
区城管执法分局:组织抽调人员集中培训,提高参与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区建设局:组织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运输企业负责人、施工工地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学习《市城区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及《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筑工地管理相关规定。
3.开展“两走进”送法活动。
区城管执法分局:制作相关法律宣传手册,进工地、进企业进行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守法自觉性。
(二)集中治理(年4月1日—5月31日)
1.加强建筑工地及运输管理
区城管执法分局:(1)4月5日前,完成城区建筑垃圾专业化运输、处置公司组建的引导工作。(2)4月5日前,建立建筑工地与建筑垃圾处置公司台帐。一是建立辖区建筑工地管理台帐。主要是掌握建筑工地的地址、建设工程许可证办理情况、建设起止日期、建筑企业及法人代表(开发企业及法人代表)、签约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司及法人代表、《渣土处置许可证》办理情况、运输车辆及运输线路和垃圾倾倒地点等基本情况。二是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司管理台帐。主要是掌握各登记注册的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公司住址、法人代表、运输车辆数量及硬质全封闭情况、驾驶员情况、签约建筑公司、进场时间、渣土运输线路和倾倒地点等基本情况。(3)按规定做好《渣土运输处置许可证》办理前置审批。
区建设局:(1)严格按《市城区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规定审核发放《渣土运输处置许可证》。(2)4月5日前,与城区现有工地建筑方、渣土处置专业公司签订《文明施工运输责任书》。(3)全面推广电子监控。4月5日前,根据辖区建筑工地分布情况,在城区重要路段和主要建筑工地进出口通道设置电子眼,完成电子监控平台建设并投入使用。
2.加大检查执法力度
区整规办:(1)采取现场抽问、随机提问的办法,对建筑工地和渣土运输、处置公司及从业人员学习《办法》情况进行检查。(2)开展拉网式检查方式,逐一检查辖区建筑工地对《办法》的执行情况,建筑工地是否打围作业、是否设置沉砂池、是否硬化工地进出口、是否安排进出口保洁人员、检查运输车辆是否硬质材料全密闭及证、照办理情况等。(3)设置联合执法检查站点。4月5日前,在滨江大道故居、北干道市防疫站、市政新区财政局等处设置流动检查站,安排从相关部门抽调的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小分队24小时监控、查处。同时加大机动巡查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区建设局、区交管所:对建筑工地和渣土运输、处置公司实施计分管理,计分办法另行规定。
区和群众工作局:对专项整治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受理、妥善处理。
区公安分局:对整治活动中出现的堵桥堵路、冲击党委政府或其他暴力抗法行为迅速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街道办事处:收集掌握辖区建筑工地情况,安排人员对辖区建筑工地蹲点监控,对违规运输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整规办报告。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6月1日—6月10日)
将此项工作作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每月评分排位和年终综合排位的重要内容,区环治办负责督察考评。
(四)长效治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参与部门认真分析总结整治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组织保障措施
(一)严肃工作纪律。抽调人员必须在办公室领导下集中办公。原抽调单位要及时调整工作安排,确保抽调人员专职做好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日常管理,杜绝执法人员迟到、早退、无假外出等情况。
(二)加强协调配合。规范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秩序工作涉及城管、建设、交警、街道等多个单位和部门。各级各部门要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自身职能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关键词:建筑工地;临时用电;安全隐患;规范
中图分类号:TU7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2-0150-03
对近年来统计的建筑的资料进行分析和总结可以看出,以往建筑工地的施工现场发生的各种事故中,由临时用电而引发的触电事故很多,可以归为建筑工地的五大事故的类别之一。因此,实际工作中,应当对建筑工地临时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进行加强,并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防范,从而避免和减少建筑工地触电事故的发生。
1 建筑工地临时用电的隐患
1.1 电源进出线不规范
为了规范建筑工地临时用电,有关部门特地制定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实际情况中,安装现场检查情况来看,却总存在一些施工单位没有遵循《规范》的规则,将电源进出线由电箱下底部引出,却直接引出于电箱的侧面或顶部,这就加大了引发短路或触电事故的概率,同时当电箱内有灰尘等杂物落入时,电箱内漏电开关以及接触器等则不能正常运行;另外,施工单位没有对处理电源线进出电箱口处的绝缘防护,绝缘防护如果直接接触到于电箱金属边,也未设固定的卡子,则会进而使电源线受到了除自重外的拉力。
1.2 接地保护不规范
①由于施工现场采用TN-S系统,设置了一条专用保护零线(PE线),实际在正常情况下,PE线上都不会有电流通过,与其相连接的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始终可以形成完好的接地保护,此即为TN-S系统的一个突出优点。但实际中,一些建筑工地的专用保护零线(PE)引出点的引出方式存在错误,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保护接地,其引出点是分配电箱的重复接地线以及第一级漏电保护的负荷侧,这种引出方式存在着很严重的安全隐患,使得部分电气设备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进而会对整个建筑工地的临时用电安全产生严重的影响。
②电箱内专用保护零线连接没有采用螺母压接。
③埋设接地体时不规范,从而造成了接地保护的安全隐患。
1.3 电箱内接线不规范
《规范》中规定,总、分配电箱以及开关箱内都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总配电箱内,要按照“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分路漏电保护开关”的规则设置,分配电箱内,要按照“总隔离开关+分路漏电保护开关”设置,但实际中施工单位在总配电线内,经常仅装设一个总漏电保护开关,使其具备短路和过负荷保护功能;而在分配电箱内,总装设“总漏电保护开关+ 分路隔离开关”,这两种接线方式,如果负荷分支回路短路时,由于上级漏电开关的灵敏度较高,或是各线路保护整定时间和动作值不一致的情况,便会引发开关的越级跳闸,使总的停电面积扩大,进而对其他用电回路的正常稳定运行产生影响。
1.4 临时电源线搭接混乱
建筑工地实际施工时,往往会有一些施工机具有临时搭接电源短时工作的需求,而建筑工地的电工却经常会忽视这类临时负荷,寻求方便省事,没有按照规范的操作接线,进而造成了用电事故。在实际检查中,经常会发现将闸刀开关的胶木盖取下之后,将电源线挂在保险丝上这种现象,它一方面会使得闸刀开关的保险丝于空气,接触时容易造成触电事故;另一方面也使得电源搭接点容易氧化造成导线发热等。
2 隐患产生的原因
分析上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操作和接线存在的常见隐患,能够得出,引发安全隐患的问题,一方面决定于施工环境差、露天施工以及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不高等情况;而另一方面,则是由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的不正确观念和随意性的态度造成的。实际施工中,由于施工人员不良陋习的长期存在,根本上决定了隐患不能根治,最终酿成难以弥补的事故。因此。总体来讲,建筑工地临时用电的安全隐患是人、料、法、机、环等五方面在技术、管理、制度等层面不规范、不科学导致,主要原因总结如下。
2.1 工作随意凑合
分析建筑工地存在的常见隐患,随意性和凑合性十分突出。一些电工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所制定的技术规范以及措施去做,只在表面上保证电能使用,而没有分析内在的安全隐患;有些电工没有很好地掌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对《规范》的标准理解和掌握都不够,导致在具体操作和实施时发生违规的现象。
2.2 工作态度不端正
在以上的安全隐患中,可以发现实际操作过程,有许多工作人员和电工存在很多图省事、怕麻烦的心理和不好的习惯,这使得在具体操作时,会出现该查的不查,该用的不用,大意马虎,糊弄了事,因此会引发很多事故。
2.3 施工环境较差
实际中,施工现场环境较差,时常会发生现场临时用电设备损坏、电线以及电动工具等失灵或出现故障等的问题,如果施工单位为了贪便宜,没有及时维修更换,会导致已出现故障的设备带病运行对施工造成影响;另外一些施工单位还存在购置时价格便宜,质量比较差,运行时的安全得不到保证的产品和材料等。
2.4 制度不完善
建筑工地临时用电服务于工程施工,属于辅的临时工作,因而往往不被重视。实际中,存在有的建筑工地的技术管理制度不完善,另一些施工单位也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落实和执行管理制度以及新规范,这就造成没有建立有关责任制以及对电工检查、测试、维修、操作等方面的规定,并且对操作人员没有进行必要技术规范学习及考核,使得他们没能在安全用电方面有足够的知识储备。
3 临时用电隐患的防治措施
随着建筑施工技术的快速发展,设备的使用增多,再加上用电设备移动频繁、工作环境条件恶劣以及负荷变动大等的问题,触电事故时有发生。自2005年7月1日实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以来,制定了相关规定和条例,更进一步保障了临时用电的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但是,日常监督检查中,总会发现部分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部门等等对新标准还不能熟悉掌握,甚至会出现违反新标准中相关条文的规定的现象,擅自对临时用电进行违规使用。
3.1 施工组织设计方面
按照《规范》,安装、巡检、维修以及拆除等的用电工程,应当由电工亲自完成,临时用电施工单位的组织,编制内应当有相应资质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工作应由技术负责人审核,电工应持证上岗。建筑工地应严格执行“ 编制、审核、批准”的程序,对现场的临时施工情况经常作以检查,并且由相关部门验收用电内容的全面性、数据的完整准确性、并核实现场实际情况,督促临时用电方案落到实处。
3.2 用电管理制度方面
施工单位应当完善管理制度,电工操作属于特种作业,建筑单位应当认真制定管理人员的责任制,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落实到岗位人头。实际中,施工单位现场电工进行严格的技术资质审查,必须保证每个电工都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准其独立作业,并要考核获得了《维修安装电工证》,明确杜绝电工无证上岗操作。施工现场用电设备数量较多并且容量较大时,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3.3 现场督查制度方面
建筑工地实际工作时,应对施工现场督查管理制度进行强化,不要使督查工作只停留于形式。在实施督查过程中,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督部门,应对明显违反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即时制止,尤其是违反《规范》要求而违章操作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立即改正,必要时暂停其施工作业,等到所有安全隐患消除改正,并复查合格后,才可允许复工。
3.4 按规范正确使用电气设施
现场使用电气设施时,应严格按照《规范》操作。例如:总、分配电箱以及开关箱应设置隔离开关与电源隔离,电工应认真熟悉履行本工种的技术规范;遵循《规范》的规则,将电源进出线由电箱下底部引出,实际应杜绝违章操作;安装板必须采用金属板,其应与箱体作电气连接,也能使用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电箱与开关箱前方不能放置影响操作、维修的物体,应有可以保证2人同时工作的通道及空间,工作人员应加强值班检查,认真检查电气线路以及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及故障和隐患时及时予以排除。实际中,用电线路的敷设必须架空或埋地,禁止私拉乱接导线;架空线路应沿电杆,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移动灯具需采用36 V安全电压的双绕组型变压器行灯;自动断路器以及熔丝的额定电流要经准确计算后正确选取,与导线的载流量相匹配,防止过重负荷。
3.5 电焊防火安全管理方面
建筑工地主体结构施工时,电焊操作人员应该时刻注意工地上的风向,确认是否会落下火种的可能性,尤其是高层焊接量大的情况下,如果高层有电焊火花落下,场内易燃物多时,应增加看火人员,同时在焊火竖直下方,应当尽量清理易燃物,电焊火花的落点应该及时消除火种。电焊时线接头要紧锁,焊线保证良好绝缘,当其与脚手架或建筑物等接触时,应予以及时保护,以防止漏电引发的打火。同时还应防止现场由静电起火和工具碰撞引发的打火,确保用电过程的防火安全。
4 结 语
保证建筑工地临时用电安全十分重要,它是高速度、高质量施工必不可少的条件。如何采取措施加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的条款严格执行新标准,有效杜绝施工用电安全隐患,减少用电事故的发生,在保证施工安全中已成为了很重要的环节。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条例,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电工及安全监督人员都应认真实践,掌握并熟悉用电技术、规范及标准,避免违章用电现象发生,加强日常用电管理,真正意义上做到不断提高建筑工地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控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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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在建工程 消防安全 对策
【中图分类号】P4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2-0414-01
现在社会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给建筑行业带来了勃勃生机,无论是大、中、小城市,还是乡镇农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处处可见,一个个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展示着城市、乡村的美好蓝图,同时给消防工作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近年以来,全国接连发生了上海“11.5”建筑工地火灾、悦方商场建筑工地火灾和华远集团建筑工地火灾。建筑工地火灾多由工人违规焊接、乱丢烟头、施工材料防火性能差等原因造成。日常监督发现很多建筑工地虽然配有灭火设施,但由于缺乏水源等问题基本成了摆设。继“清剿火患”战役之后,丹江口市消防大队重点深入施工建筑工地,排查火灾隐患。下面就丹江口大队近期对施工工地实监督检查的结果谈几点心得。
一、当前建筑工地普遍存在的火灾隐患
一是建筑工地大量存放易燃、可燃物质。如各种木料、油漆、油料、沥青、架板、各种装饰材料、复合管材、焊接用的氢气瓶、氧气瓶、乙炔以及生活取暖用的燃料等。这些物质的存在,使建筑工地具备了燃烧产生的一个必备条件--可燃物。
二是使火灾发生具备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引火源。在建筑工地随处可见,建筑工地做饭、冬季取暖、进行电气焊切割、防水烤沥青、明火焰大量存在,加之图方便,临时乱接乱拉电气线路在建筑工地司空见惯,由此产生的线路短路、超负荷现象一旦遇到合适环境就会形成火灾。
三是建筑工地人员混杂,流动性强,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大多数建筑工地的人员来自农村,年龄大小不一,文化程度低,基本上没有经过消防知识培训,缺乏消防知识,安全意识差,不懂国家法律法规,技术单一,顾此失彼现象严重,这都是导致火灾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
四是许多建筑工地由于场地限制,人员住宿、建材存放以及食堂集中在一起,无明显分隔,甚至一些工地存在“三合一”现象,加之管理跟不上,人员素质跟不上,从员工到管理人员大都缺乏最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这就给火灾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二、在建工程易引发火灾的原因
1、电气线路过负荷、短路和接触电阻过大引起可燃、易燃材料起火。主要是施工人员随意乱拉临时用电线路,电器开关和配电箱电阻过大,电气线路线径与用电负荷不匹配,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电线接头处理不当而引发火灾。
2、电焊违章操作。在在建工程,许多地方都需要电焊作业,由于大多数电工没有专门培训,有的虽然经过培训,但施工中缺乏严格管理,违章作业现象相当普遍,加之在建工程平面管理混乱,各种可燃物品满地都是,这些可燃物品遇到灼热电焊熔渣即易引起火灾。
3、火种管理不严。工地上吸烟的同志相当普遍,这些人的防火意识大多不强,有的在危险气体场所吸烟,有的在可燃物品堆场吸烟,而且燃着的烟蒂到处乱仍,这些火种一旦遇到可燃物,极易引起火灾事故。另外,工地职工宿舍对蚊香、蜡烛等火种管理不善,也是引起工地火灾的原因之一。
4、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包括食堂做饭时,炉火从烟囱飞出落在可燃棚罩上引发火灾;做饭后炉火未处理好引发火灾;炉火烟囱长期烘烤可燃材料发生火灾。冬季工棚采暖,火炉铁皮烟囱烤燃附近可燃材料发生火灾。
5、照明用电混乱。施工现场尤其是夜间作业用电照明大多是临时性,电线布置分散,因此电源线敷设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照明灯具的固定也不稳定,离易燃可燃物较近,极易引起火灾事故。
6、可燃、易燃物多。由于施工现场存放和使用大量油毡、木材、油漆、塑料制品及其装饰装修材料,遇明火及电焊火花极易引起燃烧。
三、做好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对策
要解决这些问题,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就必须加强管理,平时要多下功夫,做好日常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制定落实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才能尽可能的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的概率。
1、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要签订安全责任合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有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2、施工单位要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岗前培训,定期开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因施工单位大多数员工是农民工凑合起来的,有时是临时召集来的,进出流动性大,他们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缺乏防火灭火自救知识,当地公安消防及安监、劳动部门要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3、建立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管理人、规范人、教育人,是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的有效方法。把好用火用电关,是免除基建工地发生火灾事故的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要对电焊作业、油漆熬制等危险作业实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凡未经动火审批和非专业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作业。
4、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应禁止吸烟,一旦发现有吸烟者,必须从严处理。并且在建的建筑物房间不准设置员工宿舍,施工单位除对施工现场配备安全员每天进行检查外,施工负责人应不定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检查督促;
5、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可燃物及建筑材料的管理。可燃物与明火点要保持一定的分隔距离,尤其是对生石灰用量大,而其火灾危险性又很容易被忽视,应设立单独库房分类存放。对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不准堆放在消防通道上。为防止火灾发生,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施,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6、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及安监等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违章行为,应当场或责令限期改正,经复查后仍未改正的火灾隐患,对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按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处理。
7、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生产生活用火的消防安全管理。如冬季工程养护及人员取暖使用火炉时,应保证火炉及铁制烟囱与可燃物有效保持足够间距等问题。
关键词: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对策
在建筑火灾中,建筑工地火灾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建筑工地的消防管理是一个被人们容易遗忘的角落,一旦发生火灾,就会迅速蔓延,形成大面积燃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的局面。2010年5月3日22时33分,中国铁路建设总公司第十九局在建隧道工程民工工棚(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榆林镇二道河村)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6人重伤、8人轻伤。11月15日14时许,上海静安区一幢高层住宅楼发生大火,导致58人遇难,70余人受伤。这些火灾均充分暴露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消防车通道不畅、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问题,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现状令人担忧。
1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现状分析
1.1 建筑工地建筑物耐火等级低
施工单位为节约资金,往往搭建一些简易建筑用于建筑工地工棚、仓库、食堂、宿舍等场所,建筑构件往往为木材、竹子、铁皮、石棉瓦、油毡等易燃可燃材料,一旦发生火灾,火灾蔓延速度快,毒烟毒气扩散快,容易导致人员窒息死亡。
1.2 简易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被占用
由于受场地面积的限制,建筑工地工棚、仓库、食堂、宿舍这些临时性易燃建筑大多毗连布置,连成一片,紧挨施工现场,有的施工单位干脆搭建一个大的临时建筑,集吃、住、用等功能为一体,造成了建筑物之间无防火间距或是防火间距不足,建筑物内可燃易燃物品过多,火灾负荷大的局面。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一味追求建筑工地的有效利用率,将大量钢筋、木材、水泥、沙子、石料等建筑原材料堆放在在施工工地,占用消防车通道,给火灾扑救造成极大不便。
1.3 易燃、可燃材料多,火灾蔓延速度快
在施工现场内,到处可见尼龙网、聚氨酯泡沫、油毡、木料、刨花、锯屑、碎木片、草袋等易燃可燃材料。有的施工现场仍然采用木制、竹制等可燃性的脚手架和易燃材料的安全防护物。特别是装修现场既堆放有大量的可燃性装修材料,又存放有油漆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猛烈燃烧,迅速蔓延。
1.4 临时的电气线路布线过多、过乱,用电负荷大
施工现场尤其是夜间作业用电照明大多是临时性,电线布置分散,电线穿过墙壁或其他可燃物时,未套上磁管或PVC阻燃套管加以隔离保护,电源线敷设不规范,随意性较大。加之,电源管理不善,照明灯具的固定也不稳定,离易燃可燃物较近,极易引起用电过载或者电线短路,从而引起火灾事故。
1.5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或不落实,消防安全意识差
施工单位未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未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教育培训,未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制定相应的灭火、疏散预案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演练,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管理混乱。施工单位许多工地电焊、电工等特种工操作人员缺乏专业培训,不少人是无证上岗,施工时操作不规范,用火用电现场不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设施,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灼热熔珠四处飞溅散落。上海“11.15”火灾事故就暴露出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引发大火后逃离现场;装修工程违法违规,层层多次分包;施工作业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落实;事故现场使用大量易燃材料;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等方面的问题。
1.6 火源、电源管理不善
一部分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为了方便,往往就在建筑工棚内烧火做饭,甚至烧木材取暖,使用大功率的电磁炉、热水器、电炉等电器用具和设备,并有酗酒和随意乱扔烟头等习惯,一旦疏忽大意,极易引起可燃物燃烧,酿成火灾事故。
1.7 未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由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很多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配置不符合要求,甚至许多工地未配备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2 加强和改进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的措施
2.1 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单位应使用具有资质证书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严禁无证上岗,并应经常对该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识等完好有效。
2.2 要建立联合监管机制
消防部门要与建设、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将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作为规划、施工许可证下发等前置审批的一个重要环节,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同时,要联合建设、安监、劳动部门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2.3 加大对建筑工地的监管力度,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部门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结束后,在抓好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的同时,要大胆履职,强化对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在建筑工地施工现场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施工工人是否掌握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是否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对于存在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2.4 加强电气设备管理
建筑工地电气设备虽多为临时性的,也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和修理,经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严禁将电线敷设在可燃物上,检查中发现可能引起短路打火、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必须立即进行整改维护。建筑工棚内应禁止使用大功率的电磁炉、热水器、电炉等电器用具和设备。1.5合理规划施工现场,减少易燃可燃建筑构件的使用
一是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防止火势蔓延;二是加强现场道路管理,保证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辆有足够的消防通道通行;三是易燃、可燃建筑构建、装修装饰物品仓库应单独设置或存放,并远离火源和人员住宿区;四是建筑施工工地应配置灭火器、消防水池、手台机动泵、砂池、火钩等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参考文献
[1]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手册。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一、2012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任务
1、全年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2、组织开展好22次检查:组织开展“月查周检日巡”,月查12次;半年度、年度大检查2次;大型施工机具专项检查2次;项目班子、监理班子安全行为专项检查6次。
二、2012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3个方面重点工作措施
(一)二个活动,三个大会推动建筑行业质量安全管理
1、5月“安全生产月”活动。10月份,组织开展建筑工地“百日安全”竞赛活动。
2、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术比武。
3、开好2012年建筑行业管理工作大会。
4、开好一个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暨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在线监测管理现场会,大力推进建筑工地在线监测工作。
5、组织召开农村拆迁安置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现场会,抓好农村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5个狠抓为手段,严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1、狠抓好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半年、年度检查及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月查周检日巡”及政府投资工程质量月查工作,做到警钟长鸣;
2、狠抓建设工程项目班子(施工、监理)到位检查,并强制推行政府投资项目指纹考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
3、狠抓大型施工机具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及实施检查,避免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4、狠抓工程监理质量管理,提高工程监理单位质量,强化监理企业的安全监理责任。
5、狠抓建筑工地在线检测,利用科技手段促安全生产。
(三)加强建筑行业自身建设,提升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1、每季开好建管线例会,分析问题,查找差距,明确目标,积极工作。
2、强化各职能部门的目标考核,2012年局里要与局建管科、质安监站、招标办、检测中心、执法中队等单位及负责人进行绩效考核,并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
3、强化作业管理服务质量,平时要加强对建筑行业的职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投诉处理、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和监督的水平和能力。
三、建立和完善建筑行业管理四个方面的安全保证体系
1、强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大型施工机具安全专项论证及实施制度。
2、完善民工学校的规范管理,通过此手段来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安全文化教育,采取正面教育和寓教于乐相结合的方式,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
一、指导思想
围绕城乡建筑工地,集中开展建筑工地环境卫生、施工运输、噪音扰民等方面集中整治,进一步促进建筑工地文明有序施工,着力改善城乡环境面貌,努力提升对外形象。
二、整治内容
(一)施工现场环境整治
责任单位:住建局
1、严格执行建筑工地及周围环境卫生施工单位负责制,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工地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地及周围的环境卫生负总责。由质监站负责与各施工单位签订责任书,同配合单位共同督促落实。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创建文明工地要求,完成隔离围墙、道路硬化等设施建设。工地临时围墙(围档)要牢固、安全、整洁,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进行装饰美化。
3、建设工程施工应在批准范围内进行,不得因施工造成毗邻单位、居民出入口障碍和交通阻塞。施工过程中要加强施工楼层防护,防止施工粉尘、高空坠落和抛撒物体。
4、施工场地内的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物料等必须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渣土应做到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即建筑垃圾填埋场)进行倾倒,不到指定地点倾倒的,严厉查处相关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放的建筑材料,应在场内选点集中存放,并有效遮盖,防止污染环境。生活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
5、施工现场进出道路要用三合料夯实铺面。杜绝出入车辆带泥行驶;同时要配备专人,对进出车辆封包、卫生等问题进行即时清扫和监管。
6、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彻底清理现场,及时平整场地,修复破损路面,拆除各种临时设施,确保环境干净整洁。
(二)施工运输整治
责任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交警大队
1、施工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到执法大队办理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等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方式、运输地点等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建管股不得开工放线。
2、由执法大队加强对各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部、建筑工地、施工单位运输建筑材料、垃圾、渣土及商砼运输罐装水泥车辆的监管。督促运输车辆按核定运力装载并采取封闭、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渣土飞扬、洒落、流溢。
(三)建筑施工噪音整治
责任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公安局、执法大队、质监站、安监站
施工单位要从严控制施工噪声污染,施工场地的强噪声设备应设置在远离居民的一侧,并采取隔离、封闭等措施降低噪声。中午12:00至14:00,夜间21:00至次日凌晨6:00禁止在医院、学校、机关、居民住宅区进行施工作业。确需夜间连续施工的,施工前必须向环保部门提出夜间施工申请,批准后报执法大队备案。
三、实施步骤
城乡建筑工地环境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25日—3月15日)。组织召开全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暨环境整治活动动员大会,进行全面安排部署。与各施工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督促引导施工单位积极参与整治活动,迅速掀起建筑工地环境整治活动的热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明确任务、靠实责任、抓紧落实,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16日—10月10日)。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查找问题,全面进行整治,对重点难点问题逐一制定整治措施,确定时限,挂号督办,销号落实。通过公开举报电话、设置意见箱、召开社会各界人士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的意见、建议,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采取跟踪督办、限时办结等方式,下功夫进行彻底解决。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1日—10月31日)。各成员单位对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建立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机制。召开城乡建筑工地环境整治活动总结会议,听取各单位工作汇报,对整治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量化排名,迎接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城乡建筑工地环境整治活动在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住建局副局长王来守任组长,公安局、环保局、交警大队、质监站、安监站、监管股、执法大队负责人以及县内5家建筑公司和13家房产开发企业经理为成员的城乡建筑工地环境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建筑工地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局,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和协调解决问题。
1.1目的
为了保护市区(以下简称本区)建筑工地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在发生建筑工地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施工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健全机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规范,职责明确。反应及时,措施可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程建筑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施工生产过程中各类突发建筑工地安全事故。
1.5分类分级
根据建筑工地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事故等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Ⅰ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Ⅱ级)事故:是指造成10人~30人死亡,或者50人~100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Ⅲ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10人死亡。或者10~50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Ⅳ级)事故:是指造成1人~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由区建设局副局长主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建设局局长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建设局、区委外宣办、区安监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电信局、区气象局、公安分局、技监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分局、药监分局、供电分局等
2.2应急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
制定本区应对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挥协调与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的应急联动行动;向应急领导小组、区政府和市应急办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收集分析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监控和预防工作;负责与上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工作,及时上报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协调和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应对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应急工作。
2.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建设局
负责收集分析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参与组织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行动。
区外宣办
负责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新闻和新闻报道工作。
区安监局
指导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组织建筑工地的定期检查;组织开展建筑工地安全施工宣传教育。
区交通局
负责保障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现场区域交通道路畅通,必要时可实行临时通管制措施;协调有关部门作好抢险救援车辆有序通行并协助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组织配合建筑工地安全事故抢险物资、器材的运输。
区卫生局
组织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治、救护,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区财政局
负责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及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区人事局
做好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有关工作。负责处置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奖惩工作。
区发改委
负责重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区监察局
监督检查处置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及工作效能等情况,依法追究对事故的防范、发生、处置有失职、渎职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区民政局
协调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中受灾施工人员及周围群众开展临时性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组织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中受伤人员保险理赔相关工作。
区电信局
负责协调相关通信部门保障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通讯畅通;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快速修复损坏的通讯设施,及时恢复通信畅通。
区气象局
提供雨情、水情等灾情预报;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的安排提供决策保障。
公安分局
负责组织本区建筑工地突发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查处工作;参与本区建筑工地突发事故的救援抢险行动。
技监分局
负责协调处置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突发事件。
质监分局
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工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工作;定期检查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环保分局
负责建筑施工工地及周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实时报告;组织污染源的排查,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物等有害物质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供电分局
负责协调相关电力部门保证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施,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药监分局
组织协调建筑工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收集、处理建筑工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信息,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建筑工地施工突发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主要途径有电视台、广播、各类公共显示屏、短信息、互联网、内部有线和无线通信手段等。
3.2预警级别
根据建筑工地施工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将事故预警信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来表示。
3.3预警和解除
预警信息由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Ⅳ级响应行动
一般(Ⅳ级)事故应急响应:本区范围内发生一般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首先报告建设局,并按照应急处置方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建设局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指派相关管理人员前往事发现场调查,并报告区应急办。建设局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分析研判,认为必要时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建议启动本预案。领导小组依据建设局报告的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决定启动本预案时,由建设局牵头,成立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4.1.2Ⅲ响应行动
较大(Ⅲ级)事故应急响应:本区或邻近区域发生较大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首先报告建设局,并按照应急处置方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建设局立即报告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上报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与此同时区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由建设局牵头,成立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参与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4.1.3Ⅱ级响应行动
重大(Ⅱ级)事故应急响应:本区或邻近区域发生重大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首先报告建设局,并按照应急处置方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建设局立即报告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上报市应急办和省应急办,请求启动省级相关应急预案。与此同时区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由建设局牵头,成立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参与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4.1.4Ⅰ级响应行动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应急响应:本区或邻近区域发生特别重大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首先报告建设局,并按照应急处置方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建设局立即报告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上报市应急办、省应急办及国务院应急办,请求启动国家级相关应急预案。与此同时区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由建设局牵头,成立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参与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4.2.3事发单位
(1)事发单位要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抢救受伤或被困的人员。
(2)事发单位要随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告区应急办和建设局。
4.3成立应急工作小组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组织成立以下应急工作小组:
4.3.1抢险救援组
由事发单位和建设局有关人员组成。依照专家组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抢险力量实施抢险救援。
4.3.2安全警戒组
由公安分局和区交通局等部门组成。组织人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4.3.3专家咨询组
由建设局邀请有关专家根据建筑工地事故现场情况对事故应急救援和防范次生灾害提出技术措施,制定抢险救援方案,为建筑工地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3.4信息组
由区委外宣办负责组织收集相关信息,按照指挥部指令,实事求是、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的原则以新闻会和听证会的形式对外信息。
4.3.5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局和120急救中心有关人员组成。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救援,迅速展开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送入就近医院进行治疗。
4.3.6事故调查组
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取证,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省市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4.3.7善后处理组
由财政局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确定伤亡人员的赔偿标准,确保伤亡人员得到及时赔付。协调事故单位通知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等项善后处置工作。
4.4安全防护
(1)抢救方案可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迅速调集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抢险及抢救伤员行动,并及时调查现场情况,如有施工人员失踪,立即判明方位,紧急安排技术专家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制定抢救方案,同时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问题,必要时请求武警、消防部门协助抢险,请公安部门配合,疏散围观人群,维持现场秩序。
(2)及时与市120急救中心和附近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3)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行动中,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4)在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5扩大应急
根据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事态发展,若事故严重程度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区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时,区应急办应立即向市应急办或邻近区县应急主管部门报告请求紧急支援。
4.6新闻
区委外宣办负责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新闻和新闻报道工作。
4.7应急结束
当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业已完成,伤员已得到妥善救治,事故现场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已经消除,由应急指挥部应急结束的指令。
5后期处置
5.1应急恢复
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完成后,由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单位人员进行建筑工地事故现场清理工作,撤除警戒装置和人员,为恢复生产和施工做好准备。
5.2善后处置
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物价局等单位会同事故单位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等事项。应尽快消除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伤人员及其亲属,维护本区社会秩序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5.3保险
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结束后,区财政局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受理受灾企业和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4调查总结
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行动结束后,由区安监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顾问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办。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结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结论性意见;事故处理结果或初步处理意见;事故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应对措施等内容。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本区应急通信网,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确保通信畅通。确保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应急队伍成员通讯畅通,确保与省、市应急办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通讯联络。
6.2资金保障
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要求按期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存储;必须按照要求提取安全专项措施费用;必须依法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保证救援资金和对伤亡人员的经济补偿。
6.3医疗保障
由区卫生局牵头,本区各主要医院配合,对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提供医疗救护的相关医疗人员、医疗设备、药品和医疗设备等。
6.4交通运输保障
由公安分局和区交通局负责救援队伍和疏散人员的运输工作,确保抢险队伍、车辆、器材及时到位。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区建设局、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应组织加强对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不断提高本区建筑施工人员的应急自救、互救能力。
区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制度。建设局应组织各成员单位通过桌面(模拟)演练、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等形式,及时发现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建设局负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或更新。
7.2奖励与责任
本区建筑工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关键词]物联网;智能终端;GIS定位;云平台
[DOI]10.13939/ki.zgsc.2015.46.095
1 引 言
本文主要研究:一是建设校园整体改造项目建设噪声自动化监管应用与示范工地;二是建设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噪声采集智能设备和大屏展示系统;三是建设面向公众和环保监管职能部门的云计算平台;四是建设基于GIS的实时展示平台,可以根据自动监测到的数据对建筑工地噪声监测点没有监测到的区域的声环境进行模拟,从而有助于减少设备数量。
2 自动化监管平台关键技术描述
第一,建立覆盖城区居民区建筑工地噪声自动化监管应用与示范,示范项目应用物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等,完成自动监管关键技术研究,实现环境噪声状态通过数据采样装置经过数据虚拟化管理中心传输到数据中心。经过数据分析、统计、频谱分析、存储、录音处理、气象参数等处理后传送到建设工地噪声自动监管指挥中心,并且在建筑工地实现噪声数据实时展示,供周边居民监督。第二,组建物联网前端智能设备是系统的传感采集器,主要由噪声数据采样装置、无线通信传输模块、嵌入式Web接入端口、无线视频装置等模块构成。前端智能设备在嵌入式计算机系统的控制下自动工作。第三,组建环保职能部门的监管云平台。云平台主要包括:数据通信监管系统、核心管理系统、数据交换平台。核心管理系统主要是由数据展示平台、监管平台、信息公众服务平台、标准数据接入平台组成。它是连接前端智能设备和数据处理中心的桥梁。数据处理中心主要是对前端智能噪声采集设备与数据处理中心的桥梁。数据中心主要具有对前端智能噪声采集设备的管理与控制;核心管理系统具有对所有采集到的噪声数据进行虚拟化管理的功能;数据交换平台根据云计算数据存储平台需求把数据保存到对应的数据处理中心。第四,建立统一的数据接入标准,例如,建筑公司噪声监测数据和统计信息除具有时间性和动态性外,还具有空间属性。适合采用地理信息系统进行表达。本系统具有强大的数据接口,管理部门指挥中心GIS系统可以通过统一的平台数据接入接口整合建筑工地噪声数据,动态直观地显示每个噪声监测点的数据情况。
作为信息公众服务系统的对外展示的重要媒体资源,噪声自动化监管平台采用了Android和HTML5技术实现,终端用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获取自己居住区域的建筑工地噪声数据。
3 自动化监管平台设计及实现
本文基于成熟的传感技术、云计算技术把工程管理的思想通过软件技术不断凝结在其应用系统中,让这些技术在噪声自动监管平台中得到真正的“落地”实现,从而弥补人力管理的不足,进一步完善管理手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对噪声实时监管,监测数据具有普遍性;二是节省人力物力,系统操作具有简便性;三是噪声监测点通过ZigBee 无线网络可以部署多个前端智能设备、采集到的数据通过嵌入式Web接入端口实现与Internet的无缝对接,噪声数据完成从感知层到网络层,再从网络层接入到互联网;四是平台安装简便,全天候工作,通过数据通信监管系统完成不间断噪声数据感知;五是结合标准数据接入平成与异构系统的协作;六是采用云计算平台构建能够实现应用业务的高可用性,且能够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包括服务器投资、电力、冷却系统及UPS等基础架构投资。该平台具有更好的敏捷性和弹性,以适应噪声监测点部署数量高速发展的需要。系统框架结构如图1所示。
研究试验方法采用:一是选择自主研发的工地噪声采集前端智能设备,连入系统测试平台先在实验室调试,与手持式噪声测试系统对比调试,完成后按规范安装到工程项目上做现场测试,在系统组成过程中,传感器、网络传输单元提供FDK的外购件,而采集主板与内部算法是自主设计完成;二是建筑工地监测点的噪声事件(根据设置好的触发条件和触发时间定义),进行噪声事件录音,形成声音数据文件;三是视频监测建筑工地噪声监测情况;四是建立展示大屏,在线显示建筑工地噪声情况;五是通过噪声数据虚拟化管理中心进行远程设置、数据和系统状态查询、数据下载和分析工作。
图1 系统框架结构
本文将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等,完成覆盖城区居民区建筑工地噪声自动监管关键技术研究,实现环境噪声状态,通过数据采样装置经过噪声数据虚拟化管理中心传输到数据中心。经过数据分析、统计、频谱分析、存储、录音处理、气象参数等处理后传送到数据展示平台、监管平台、信息公众服务平台。物联网前端智能设备选用性价比合适的噪声传感器,通个嵌入式系统对采集数据做实时分析,为了方便扩大采集面,噪声传感器必须做成无线分布式系统,可以对施工工程现场进行24小时全面监测。开发一套适合建筑工地的噪声自动监管平台,整个系统的物理结构如图2所示。
图2 系统物理结构
4 系统效益分析
4.1 社会效益
建筑工地环境噪声的监管是控制环境噪声和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工作基础,是城市考核规范的一项重要指标。为了准确、科学地掌握苏州市城区建筑工地环境噪声的现状、成因和变化趋势,根据《关于实施“说清环境质量、特殊污染物状况”行动计划的通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苏环监〔2006〕4号文),以及《苏州市“说清环境质量、特殊污染物状况”行动计划》(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苏环计字〔2006〕5号文)的要求,苏州市制订了《苏州市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方案》,明确了环境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本文的研发和实施将为环境监管单位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采用连续自动噪声监测仪器,对环境噪声的质量进行噪声采集、处理、分析,并产生报告。为建筑工地周边居民提供了24小时全覆盖的噪声监管保障。给居民创造一个安静又有发展的空间,同时企业又能对自己的噪声施工管理有一个科学的管理手段,增加企业的环境竞争力。
4.2 经济效益
噪声自动化监管系统安装在居民区建筑工地上对施工噪声实时监测,一旦工地施工过程中噪声参数超出监测系统设置范围,就会以监控预警的方式发出实时报警,管理人员可及时督促作业人员降低施工噪声,该系统解决了在传统监测方式中人力占用严重、可靠度不够高、实时性较差等缺点,可有效减少监测费用,保证数据的实时可靠,具有良好的经济性和实用性。
5 小 结
本文建立应用与示范工地,实现覆盖城区居民区建筑工地噪声自动化监管关键技术的研究,实现建筑工地噪声自动连续监测。旨在通过项目的完成与实施最终实现苏州市乃至全国范围内环境噪声的在线自动监测,将噪声污染源的状态利用物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无线网络技术有机结合而构成新型建筑工地环境噪声监管系统。
参考文献:
[1]王坤,高赞.基于VC++实现串口通信的方法[J].信息化研究,2010(10): 52-54.
[2]王春柱.基于CAN 总线的电机控制器监控系统[D].长春:吉林大学,2012.
[3]王彦民.Modbus/TCP 协议通信测试[J].信息技术,2012(11): 129-133.
关键词:建筑施工扰民 控制方法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为改善我区的声环境质量,减轻建筑施工对百姓的干扰,对建筑施工噪声要建立起有针对性的执法工作机制,保持对建筑工地的持续监管,依法行政,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沈阳市和平区位于城区市中心地带,楼宇经济占有很大比重,各大地产开发商云集。由于城市整体规划,“金廊”工程的建设和长白地区新城区的开发,使得辖区内的建筑工地较为集中。现根据工作实际,就建筑工地的环境管理、执法工作进行分析探讨。
一、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的问题及形成原因
1、昼夜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
建筑施工在6:00―22:00期间施工本属正常,但因建筑工地作业面积小,距离居民区较近,引起附近居民上访,这一类性质的环境应考虑建筑施工厂界限值与区城环境噪声标准,对施工单位加以限制。
2、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
不在6:00―22:00期间的建筑施工噪声引起百姓强烈不满,导致上访量过大,居民与施工方发生冲突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产生问题有二:一是属于建筑工艺要求,必需连续作业不能停工,但需环保部门审批允许在连续浇注时期为期较短的夜间施工;二是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施工方擅自进行夜间施工。这两种夜间施工对影响百姓来讲实质是一样,经审批建设项目的有一定时期限制,后者有不确定性。
3、夜间施工的客观主要原因
通过日常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辖区内的施工单位有30%没有开工许可证,因赶工期未经许可陆续开工,一边开工,一边补办手续。其它夜间施工单位没有夜间施工许可的,也占80%以上。过去,由于居民的环境权益不明显,对干扰自己生活的污染问题反映的不是很强烈,而现在人们的环境意识提高了,对生活环境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噪声扰民问题成为环境热线投诉的一大热点,特别是进入夏季,这方面的投诉明显上升。据我局科统计,噪声扰民占全年总量的60%左右,全年达到600余件,600余件中大部分是建筑施工噪声与三产噪声。施工单位在面临着巨大的环境管理压力,进行夜间施工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⑴甲方要求乙方工期时限
建设单位(甲方)在与施工方(乙方)签定合同时,要求施工方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期,一般时间较短,施工单位为了能够在合同期内保质(监理)保量(工期)完成任务,采取了增加工时来完成。
⑵限道限时运输
交通、环卫等部门对施工单位的道路限制与时间限制是施工方延时施工的又一个原因。白天有的道路是不允许罐车进主要市区的,只好改在夜间运送混凝土。
⑶北方气候原因
由于受地理、气候等因素影响,我市建筑工地最好的施工季节是每年的5-10月份,共5个月150天左右,除大风、扬尘、雨天外所剩最佳施工时间实在有限。
⑷建筑工期要求
遇有特殊工期如混凝土连续浇注阶段是不能停工的,停工将导致混凝土凝固,第二天再接着浇注,混凝土之间将“分层”导致建筑质量下降。
4、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的主观原因
一是施工方环境意识淡,只考虑自己的工期,不管周围百姓;二是相关部门把关不严,特别是建筑部门的主管单位,要求各施工单位不严,造成没办手续、没有向当地居民、公示情况下开工;三是环保部门虽有在审批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控制噪声污染,但一般情况下办手续的单位是甲方,而产生污染的是乙方,甲方对乙方不作太多的要求,如是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甲方才出面交涉;四是遮挡不够也是给环境带来强噪声的一个原因。施工方不规范作业,对楼群不做遮挡,强发声设备随意安放也将对环境带来污染。
二、建筑施工噪声的防控
环保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中一定要严把审批关,与建设单位签定除工期需要夜间施工之外的不在夜间施工的承诺书,具体提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审批和监督管理要求:凡涉及钻孔灌注桩、混凝土浇捣等必须延续到夜间作业的,根据夜间施工审批原则:应提早开工时间,压缩夜间施工时间,审批部门尽可能在审批夜间施工时做到以小时为单位;夜间时段内不允许新开桩基;凡影响同一噪声敏感点的多家工地申报夜间作业时,应协调在同一夜间时间段作业;同一工地不同施工队必须统一申请夜间作业时间,避免轮番夜间作业不间断扰民。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时应提供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根据情况设立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将高噪声设备与噪声敏感区隔开;合理设置高噪声施工操作位置,使其远离噪声敏感区;同时环保部门应主动与所在地的交巡警、渣土、建筑业管理等部门建立夜间施工管理协调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以便及时解决因施工造成的矛盾。交通部门在对夜间运混凝土限路的同时要通知环保部门限路详情,以便环保部门掌握各条道路的限路状况。
建立诚信制度体系,对多次不接受当地环保部门警告,甚至无视环保部门处罚的,有关建设部门每年对施工单位资质评定过程中环保部门要有发言权,对诚信记录不良者建议对其资质进行降级。另一项就是暂停企业所有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验收,并通知银行,让银行停止该企业所有银行信贷业务。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绿化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
建设单位办理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取得开工许可证,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同时,要向环保部门交纳可能违反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夜间强行施工的保证金。建立“保证金”制度后,可根据交款方的诚信记录与违法情节,扣除适当比例。对施工方要清除当地市场,不允许其再在本地区建筑施工作业。交通警察应及时制止夜间罐车驶入施工现场(特殊工期除外)。
为了能更好制约夜间施工问题,应该从源头解决。我们应该让混凝土提供商停止夜间供应混凝土。工地夜间噪声的主要来源就是在浇灌混凝土时振捣棒和罐车发生的声音。如果夜间停止供应混凝土,建设单位自然不能作业。
三、建筑施工噪声的日常监察及管理
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建筑工地的监管力度,对于夜间施工单位经多次告诫仍不能整改,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要执行处罚上限。在对屡教不改的施工单位除清除当地房地产市场外,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实行公众参与制度,群众监督,发现违法企业要及时上报到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夜间建设施工管理,严防超时施工噪声扰民。一是下发通知加强管理。向建筑施工单位下达加强内部管理,严防超时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强调加强内部管理,严防超时施工噪声扰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噪声扰民的危害性,从源头上制止噪声扰民。二是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建立专项整治施工现场监督值班制度,对辖区内施工单位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坚持24小时在岗在位;坚持监督投诉电话24小时开通;坚持做好记录,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坚持文明执法。三是严格查处机制。及时受理居民群众的投诉,接到投诉24小时内进行查处,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防止有些施工单位钻政策空隙,明明可以早结束夜间施工的,以为只要拿到夜间施工许可证就可以整夜连续施工,而不顾工艺上是否需要,环保部门一旦进行夜间审批一定要跟踪审批时限,防止超时限施工现象发生。
四、建筑工地的排污费征收
城市建筑工地基本上有四个阶段:土石方、打桩、结构、装修。不同的施工阶段有着不同的场界噪声限值――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中有详细的规定,我们在排污核定时需注意执行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根据上述规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单位作为直接的责任者,应当依法履行排污申报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而这四个阶段(土石方、打桩、结构、装修)的施工通常不是由同一个施工单位完成的,这就需要我们及时了解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开工情况。如建设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及时处罚。建设单位办理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取得开工许可证方可开工,但往往施工单位并不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及时申报。如果我们不及时的掌握情况,就会造成工期短的施工单位完工撤出(如土石方),排污费追缴困难。所以我们在依法征收建筑工地排污费时,如果做到“五及时”,即及时申报、及时核定、及时催缴、及时处罚、及时执行,建筑工地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将很容易开展。
在解决建筑工地的监察管理、噪声扰民、排污费征收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突破,提高了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对环境保护、创和谐社会的认识,同时也规范了环境监察人员的执法程序,提高了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近年来使我区的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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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艳桥,对推进“3×6+1”环境执法创新工作的探讨,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0,(1):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