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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化经营中的信用风险成因
国际化经营中的信用风险是指企业在国际化经营活动中,向客户提供商业信用后,由于一些始料不及的原因而导致受信客户不能按期、按量地归还货款所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企业国际化经营的信用风险成因就应该是导致贸易收益不确定的各种潜在影响因素的总称。这些成因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客户履约出现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分析,国际化经营活动中,国际化经营信用风险主要产生于以下两个方面:
1.国外客户履约能力出现问
由于客户企业经营不善或财务状况恶化造成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此类客户往往处于破产的边缘,负债多、产品积压滞销、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它们往往没有能力还款,履约能力出现问题。
2.国外客户履约意愿出现问题
有的企业起初就没有还款意愿,以种种借口恶意拖欠合作方货款,逃避债务、逃避责任。这种人为欺诈所导致的信用风险行为危害很大。欺诈的目标可能是定金、预付货款、货物和保险金等。这种恶意欺诈行为占中国国际化经营企业应收账款的60%以上。由此可见,对客户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至关重要。
(二)国际化经营企业自身原因
1.国际化经营企业急功近利的冒进心态
中国企业在扩大销售方面存在贪大而忽视求稳的冒进心态,片面追求贸易量,忽视信用管理,盲目追求销售额的增加,而忽视贸易信用风险。
2.国际化经营企业内部分工不明,缺少独立的信用控制机构
一个信用管理体系应该设有独立于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信用控制部门。据商务部调查,中国国际化经营企业中只有11%建立了信用监管体系,其中又有93%是具有外资背景的跨国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则微乎其微。而中国的国际化经营企业又缺乏专门的信用控制部门。虽然个别国际化企业拥有简单的信用控制措施,如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但是这些措施看起来过于简单,也基本上由销售管理部门负责。但销售部门极有可能为了完成销售目标而忽视对卖方的资信调查,缺少对客户全面、真实、详尽的企业资信调查和信用评级,放松销售的信用管理,容易给企业带来风险。
3.国际化经营企业信用管理人才和信用管理知识严重缺乏
对中国的国际化经营企业来讲,掌握信用管理、国际贸易、金融、信息、财务、管理、法律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同时实践能力和工作经历也出色的信用管理人才严重缺乏。
4.国际化经营企业资信调查流于形式
资信调查不彻底,一劳永逸是企业的通病。企业常常忽视对企业资信的动态管理,忽视老客户的信用管理。据统计,80%的企业拖欠是由老客户造成的。杭州某家仪器公司曾和美国一商愉快合作,可今年以来连续发生应收款项无法回收的情况。该公司委托国外商账公司调查后才发现,这家美国商是典型的“皮包公司”。该公司只能注销几十万美元的损失,从此以后中断和美国商的合作关系。
5.国际化经营企业缺乏科学的信用管理制度
在信用销售方面,中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仍然处在凭经验办事的阶段,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信用风险防范制度。企业对信用风险缺乏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信用风险管理。
6.国际化经营企业为节约费用而不愿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先进的信用管理工具
很多企业为节省费用而不愿意利用信用保险、保理、信用风险管理咨询和服务等先进的信用管理工具,一旦出现风险损失巨大。
(三)国际化经营企业外部环境方面的原因
1.国际化经营企业间的恶性竞争
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结算方式也成为颇具竞争力的贸易条件。当前中国一些国际化经营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目光短浅,一旦某个行业有利可图便蜂拥而上,企业之间大打价格战,恶性竞争。一些企业在价格无回旋余地的情况下,冒险采用D/A、D/P或接受软条款信用证,甚至降低商品质量,导致风险急剧增加。
2.政企不分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鼓励企业经营创利方面不实事求是和量力而行,只以贸易量、创汇额作为评估企业领导的业绩指标,并以此为政府政绩的依据。例如,与长虹案有关的APEX公司的所有人季龙粉就是华人,季龙粉对中国国情比较清楚,他们了解国内企业好大喜功的冒进心理,也熟悉国有企业监管者缺位的现实,结果导致长虹公司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3.信用风险管理整体水平不高
从政府、社会到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普遍淡薄,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政府和整个社会对企业缺乏政策保障和有效支持。有关调查结果显示,企业普遍感到信用风险管理虽然需要,但苦于所知不多无从下手,产生畏难情绪,缺乏有效的信用管理制度。
4.信用管理服务行业发展缓慢
相比而言,中国目前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和信用产品,但它们不仅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尚未起到信用风险的防范、监督、控制作用。
5.海外追债成本高
根据中国现有法律,只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才能负责追债,而国内律师资格没有得到国际认
可,因此必须委托外国律师负责追债。这种情况下,内地企业追债成本大幅增加。
6.社会征信系统建设不足,而且未能实现资源共享
社会征信系统建设不足导致信用信息的市场化程度不够,信用信息特别是涉外经济活动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利用非常不规范,企业缺乏企业信息获取和检索的途径。
7.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罚机制
政府在风险管理上尚未形成有效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惩罚力度小、标准宽,所涉及的法律寥寥无几,既不能提高国外失信者的成本,对不法客商起到威慑作用,也不能强化国际化经营企业的信用监管意识,无法为风险防范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8.信用管理教育落后,全社会信用管理人才严重缺乏
在与各国经贸往来中,信用风险一直未引起国人足够的重视,信用风险规避方面的教育几近空白,全社会懂国际惯例和相关知识的国际贸易信用管理人才严重缺乏。
(四)国家风险
由于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活动绝大多数在他国展开,所以除却与一般企业相同的信用风险来源之外,另一个重要来源就是他国国家风险。国家风险可以按照引起风险事件的性质分为政治风险、政策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环境风险。
二、信用风险管理现状的实证分析
(一)数据的收集和处理
2011年3月,我们课题组在已经开展国际化经营活动的中国企业中随机抽取了174家企业,并通过信函调查的方式,对这174家企业2010年的信用风险管理状况进行了调查。在抽取调查对象时,我们充分考虑了企业的规模、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和企业的所有制(国有还是民营)等因素。因此,我们的调查结果是具有代表意义的。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际化经营企业2007年的数据来自新华信公司调研报告。我们还将2007年的数据与2010年的数据进行了纵向比较,探讨了国际化经营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现状的变化趋势。
本文运用Manarat、Perirat、Agerat、Credrat、Discount
和Guanrat这六个指标来表征国际化经营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本文实证分析的思路是:首先对相关数据进行简单的统计处理,然后根据统计处理所得的数据(平均值和标准差)分析国际化经营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二)统计分析
根据表1中的数据,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Manamt、Agerat和Credrat这三个指标的平均值分别为0.507、0.619和0.617,它们都大于0.5,说明国际化经营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并不是想象中那么差。按照这个管理现状推断,国际化经营企业应该可以有效地控制信用风险,然而现实中信用风险却比较大,这是为什么呢?笔者试图从以下几点解释:
(1)虽然信用职能设置比较完善,但是否真正得到实施。信用管理职能实施需要财务、销售和信用风险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如果它们的关系不协调,那么信用管理职能就很难实施,至少实施效果要大打折扣。
一、农资企业融资现状
农资产品常年生产、季节性消费的特点决定了农资行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的行业,然而,由于先天性不足以及自身行业的特性,我国农资企业目前处于生产、流通资本严重匮乏的境况。对于农资企业,每一种融资渠道(利润留存;信贷资金;资本市场融资;政策性项目资金)在目前环境下均不能很好地满足其融资需求。
农资企业融资现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资企业底子薄、利润率偏低,单靠自身积累很难获得充足的发展资金;第二,由于行业特性,农资企业融资还是主要依赖传统融资机构,特别是银行资金,很难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来获得资金,融资渠道较为狭窄。目前在主板市场,农药化肥领域的上市企业只有31家,而生物制药、机械、有色金属等行业的上市企业分别有128家、97家、52家,无论从整个行业的容量还是行业的规模型企业数量上看,农资行业的上市企业都偏少。大多数企业还是通过银行贷款进行融资;第三,农资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较大,企业即使能获得贷款,成本较高且期限较短;第四,获得国家和地方政策性项目资金要有申报审批的严格限制。
二、农资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一)农资企业自身缺陷 在农资行业,我们可以发现,传统农资企业在经营、资产、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其一,企业负债率高,资本结构不合理,盈利水平低,自身财务指标不达标。许多农资企业在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依旧保持着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高负债率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率高,说明资本结构中所有者权益小,企业自身实力弱,过多依赖向银行借款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农资企业基本上都是微利企业,而且资金周转周期较其他行业长。总体来说,农资企业受自身经营规模限制,各种经济效益指标,其他方面的竞争力包括企业形象、社会责任、环保意识、可持续发展能力等与银行授信体系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企业难以取得银行的信任而获得信贷支持。
其二,企业信用等级低、资信相对较差,企业抵押担保能力不强。由于其可抵押、可质押资产有限,在目前融资担保系统缺位的情况下,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在实际操作中,农资流通行业拥有的场地和城市商业用地相比,抵押价值相去甚远,其储备物资也多为生产资料,这是银行不愿意提供服务的主要原因。仓储资产对于大型国营农资流通企业尚有一定的可靠性,但相对更多民营企业来说,由于份额并不巨大,规模也有限,又没有产业政策,其获得贷款的几率就更低了。
其三,在现代企业管理体制建设方面,农资企业做得还不够。即使是本行业的龙头企业,与其他有些行业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毕竟有些行业的企业从一开始就采取现代化企业管理体制,而农资行业内的许多企业是从计划经济改制过来的。企业财务管理基础较差、内部管理不规范、缺少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资企业取得金融支持的信誉和形象。
(二)金融机构方面因素 金融机构方面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其一,国家金融政策没有引导金融作为服务业,真正做到工业反哺农业――为农业产业融资。目前,银行更多的是把关注点放在城市工业化上,对农业领域,特别是农资行业了解程度不够。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向主要是基础产业、基础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因为对其放贷风险相对较小,安全可靠,利润丰厚。而农村经营商业并不是一个高利润的产业,而且其成本高,资金积压严重,管理上也很难控制,这无形中增加了还贷风险,银行债权的安全性较难保障,银行监察难度大,这些因素使银行相当谨慎。
其二,信息不对称使银行难以对农资企业融资。银行机构出于自身利益,必然要考虑信贷的收益、成本和风险等因素。一方面,由于我国央行准备金利率、同业存款利率偏高和利率浮动幅度又偏低,金融机构向农资企业发放零散贷款的利率收益相对较低;另一方面,由于农资企业缺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及完整的企业信用记录系统,金融机构要支付较高信息费用、实施监督和保护债权费用,加大了金融机构向农资企业贷款的成本;此外,银行风险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日益强化,而相应的激励机制却未得到根本改善,使基层金融部门产生“恐贷”心理。
其三,各商业银行普遍实行集权式的信贷管理模式,企业要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要通过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银行信贷普遍存在操作流程长、环节多,手续繁杂的问题,企业最终能获得贷款,成本代价也较高。目前企业融资成本一般包括:贷款利息,包括基本利息和浮动部分,浮动幅度一般在20%以上;抵押物登记评估费用;担保费用一般年费率在2-3%;风险保证金利息,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在放款时,以预留利息名义扣除部分贷款本金,企业实际得到的贷款只有本金的80%,以1年期贷款为例,实际支付的利息在9%左右,高出银行贷款率。
(三)直接融资渠道的障碍 农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证券融资的方式有直接上市、兼并收购等,但在证券市场上受到门槛较高,上市成本较高等一些条件的限制。有条件上市的企业主要还是技术产品成熟、具备一定规模、管理经验丰富、盈利能力强的企业。目前来说,更多农资企业直接上市融资仍将会有一个过程。
除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外,能吸引的资金就是民间资本。民间信贷已经大量存在于农资行业,但目前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保护。民间资金市场不能健全发育,主要与整个社会目前的信用、环境有关。
三、农资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积极营造宽松的农资经营与融资政策环境 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政府部门加大政策引导力度,为农资企业经营及融资提供宽松的环境。国家政策积极扶持农资龙头企业,以促进国内农资企业向“大农资”形式发展,包括农化服务、多元化经营等。为了培育大型的集团,扶持商业网络,就特别需要在资金方面提供政策上的支持。
其二,及早研究制定相关农村信贷服务法规和政策,解决农资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农村信贷服务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为农业产业融资问题的解决提供支持,才能真正做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
其三,设立农资企业发展基金。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农资企业发展基金,由政策性农业金融机构用于农资企业贷款,并且该比例随着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二)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 随着创业板的开通,我国资本市场正面临一个大发展时期,目前是发展资本市场难得的历史机遇,这也为农资企业上市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相对于主板市场较高的要求,创业板对企业规模指标的要求明显要低,为那些规模不是很大但成长性很好的企业提供了良好的资本平台。
(三)创新金融机构管理理念 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信贷管理的创新。银行与农资企业间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商业银行改变以往思路,适当调整信贷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以企业规模、性质作为支持与否的条件,积极为农资企业营造宽松的贷款环境,支持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
其二,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为了解决农资企业普遍缺乏抵押担保的问题,应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没有良好的信用文化和健康的信用环境,农资企业融资很难顺利开展。针对目前社会信用淡薄的问题,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尽快建立完善农资企业信用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监督社会化。
(四)发挥民间资本的潜力 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在一定程度上逐步放开民间信贷的有关问题。民间资本充裕,如能发挥民间资本的潜力,这将在缓解农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农资民营企业的一条重要融资渠道。同时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使其向健康方向发展。
(五)提升农资企业自身竞争力 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努力提升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发展规模经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加快资金周转,以较小资金流量推动企业有效运转,从根本上降低融资需求。首先,建立程序化的资金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针对许多农资企业资金流转不很畅通的问题,建立程序化的资金管理流程,明确企业资金管理各个环节的重要节点,同时加强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以利于将整个资金管理流程落实到每一个细节,加快资金周转。其次,防止企业过度负债,合理调整资本结构。如果农资企业依靠借贷维持生计,过度依赖负债支撑企业,一旦发生债务危机,就会危及到企业的生存。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举债,并将债务控制在其安全值内,规避由资金风险引起的财务危机。第三,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建立准确高效的成本费用控制体系,建立严格的成本费用预决算和审批制度,遵循经济效益的原则,防止铺张浪费。节约了开支,实际上就是创造了利润。
其二,提高农资企业信用度。企业要融资,就要适应银行的评估要求,这就要求企业发展壮大,提高自身信用等级,切实做到有借有还、按期还贷,杜绝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借贷过程中,企业的信用即贷款偿还能力是银行首先考虑的因素,只有信用好、效益好、偿贷能力强的企业,银行才会给予支持。因此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基础,有利于农资企业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也是解决贷款难的有效途径。
其三,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按照现代企业管理体制对农资企业进行管理,特别要规范财务管理,增强企业信息的透明度。提供全面、准确的财务和经营信息是赢得金融机构信任,顺利融资的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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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会荪、李汉铃、冯兴元:《我国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与对策》,《中国软科学》2005年第1期。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抵押,物流企业,风险防范
一、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特征
供应链金融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对供应链企业进行融资过程当中,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影响,使供应链金融产品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差,或者资产不能收回从而遭受风险和损失的可能性。很多风险因素都影响着供应链金融的正常运作,了解并识别这些可能产生的风险因素,对商业银行来说非常重要。
1.自然环境风险
主要表现在地震、火灾、意外的战争以及其他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对企业造成的损失等,这些损失影响到供应链的某个节点企业,就可能影响到整个供应链的稳定,使供应链中企业资金运动受阻或中断,生产经营过程遭受损失,既定的经营目标、财务目标无法实现,进而使商业银行蒙受巨大损失。
2.政策风险
当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时,往往会对供应链的资金筹集、投资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使供应链的经营风险增加。例如,当产业结构调整时,国家往往会出台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一些产业进行鼓励,为企业投资指明方向;或者对一些产业进行限制,使供应链企业原有的投资面临着遭受损失的风险。
3.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使企业无法按原定计划销售产品而给商业银行带来的还款风险,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预测失误;二是出现新的替代品,从而导致企业销售计划落空,资金链条断裂。
4.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信用缺失是国内商业银行贷款营销中的主要难题。主要原因在于中小企业管理不规范、技术力量薄弱、资产规模小、缺乏对自身信用的管理和资信不足等问题;信用缺失成为制约商业银行面向中小企业发展信贷业务的重要“瓶颈”之一。
5.法律风险
供应链金融业务是一项业务创新,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业务模式多样,相对于传统业务其标准化程度较低。在信用捆绑、货物监管、资产处置、交易文本的确定等诸多方面涉及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现有法律很难完全覆盖,这也会给供应链金融业务带来法律风险,法律环境的变化将诱发供应链经营风险,从而危及商业银行。
6.企业文化差异的风险
供应链一般由众多企业构成,这些不同的企业在经营理念、企业制度、员工职业素养和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性导致对相同问题的不同看法,并采取不一致的工作方法,从而可能造成供应链的混乱。
7.信息传递风险
由于每个企业都是独立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实体,供应链实质上是一种未签订协议的、松散的企业联盟,当供应链规模日益扩大、结构日趋复杂时,供应链上发生错误信息的机会也随之增多。信息传递延迟将导致上下游企业之间沟通不充分,对产品的生产以及客户的需求在理解上出现分歧,不能真正满足市场的需要。这种情况将可能给商业银行传递一种不正确或有偏差的信息,影响商业银行的判断,从而带来风险。
8.行为风险
即不管用意多么良好,供应链金融在办理过程中会因为无意中犯错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较危险和较难于注意到的是商业银行员工出于好心而犯的错误。行为风险是商业银行在办理供应链金融业务时管理人员所面临的核心管理问题。
二、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两大难点
难点之一:操作风险。银行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通过物流和资金流的封闭控制,可将借款人自身信用状况与信贷资金安全进行有效隔离,但会显著增加银行风险管理链条,诸多风险控制细节使其操作复杂性远高于传统授信业务。根据调查导致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风险的原因可大致归纳成人为、流程和外部事件三大因素。
1.人为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
例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自有的棕榈油存货质押,在某行开立数百万美元国际信用证,银行委托某物流仓储企业对质物实施现场监管,但银行在一次实地巡库中发现,监管方在未接到银行放货指令的情况下,违规将质物全部出库,使银行债权悬空,形成资金损失;某石化企业集团以燃料油、组分油等能源产品质押,累计在某行开立1亿多元银行承兑汇票,由于企业资金链断裂,银行不得不将质物进行拍卖,但在拍卖前的资产评估中意外发现质物已被企业故意注水,价值大幅下降,难以覆盖全部授信敞口。上述两起风险事件均是由于第三方物流仓储公司现场监管人员渎职或与借款人联手欺诈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操作风险,银行对物流仓储机构准入审查不严、巡核库工作流于形式也是导致风险的重要原因。
2.流程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
例如某行在对某汽车经销商不良贷款追索中发现,根据本行质物库存台帐,其为企业开立的5张银行承兑汇票,汽车制造厂商尚未履行发货义务,遂发函要求汽车制造厂商承担退款责任,但该厂商表示,银行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车辆大部分已被该汽车经销商提取,根本不存在退款问题。由于银行与厂商签订的三方协议存在重大缺陷,对如何认定厂商完整履行发货责任没有任何明确约定,给银行债务追偿带来很大难度。银行在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中,必须杜绝各类合同、协议和操作流程设计中的明显漏洞,并应严格按照既定流程办理业务,否则会给内外部欺诈留下可乘之机。
3.外部事件因素导致的操作风险
例如某行为某汽车经销商发放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以企业自有的100余辆库存车辆进行质押。某日,该行突然接到合作仓储监管方的报告,该汽车经销商的社会债权人将该行大部分质物哄抢一空,银行虽立刻派人到现场处置,但仅控制车辆5辆,其余质物去向不明。外部突发事件是供应链金融业务中需特别关注的风险,银行应确保监管仓库和场地的安全设施到位,还应购买足额商业保险防范质物因如火灾、盗抢等外部事件造成的损失。
难点之二:法律风险。2007年《物权法》对动产担保做出诸多制度安排,如明确动产抵押效力、明确动产抵押登记原则、引入动产浮动抵押以及丰富权利质押内容等,对银行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具有重大意义,但受困于一些法律“瓶颈”,银行在业务操作中依然面临较大法律风险,限制了该业务的快速发展。
1.动产浮动抵质押制度亟待完善
首先,动产“特定化”在供应链金融业务实践中是一个重大难题,用作浮动抵质押的动产大多属于种类物,如原油、钢材、有色金属、棉花、粮食等大宗货物,同类货物彼此间具有完全可替代性,银行在进行浮动抵质押操作中,无须编制抵质押物详细清单,仅以重量、体积等对抵押物进行形式控制,在进行债权追索时,如何对质物与非质物进行严格区分,只能视银行监管严密程度而定。其次,目前各地还未广泛办理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工作。如果银行无法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一旦借款人将已抵押的动产再次与善意第三人进行交易,银行将无法行使对抵押物的优先权。另外,在已办理登记的工商部门也不接受银行进行的查询,债权人无法了解抵押物权属状况,也无从了解自己是否享有优先权,可能产生重复抵押风险。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物权法》已明确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法律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仍存在一定缺陷,管理机构对登记内容撰写没有规范性要求,不“确切”的登记内容将造成债权银行无法顺利确权,存在重复登记可能性,进而影响担保效力。另外,在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还存在诸如应收账款债权的实现途径、质权生效条件、登记优先顺位关系等一些有待法律解释及明确的方面。
三、我国供应链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国内集团企业的资金管理职能没有得到重视和明确
由于国家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支持,集团资金的专业化配置管理缺乏相应专业人才的打理,很多企业甚至搞不清资金管理部门和投资部门的区别,以至于资金的风险性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对于很多集团性金融方案没有相关的市场敏感或合理化管理制度,给集团性企业带来很多资金链上的危险。国内曾经倒下的几个大公司多多少少与资金管理粗放化有关。
2.信用环境复杂
国际上贸易还有国际信用证,国内的贸易反倒不能使用国内信用证,国内贸易很多的使用票据结算,曾经的票据满天飞使得人民银行一度对此措施严厉。但现在国内信用证的管理规范是97年公布的,10年没有过更新,各个银行间的人民币信用证缺乏可实行的模式通开通兑。
3.物流环境的复杂和混乱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物流发展水平还普遍落后。首先,由于生产性企业自营物流以及联合物流的情况长期居于主体地位,致使物流企业的规模一般偏小,技术落后,自动化、信息化、系统化程度低,运输和仓储的规范缺乏标准,流通中的物权很难得到相应保证,于是银行很难做到对流程进行控制,使得风险管理无法得到无缝连接,等等。
在实际操作中,国内的银行通常会将核心企业的信用放大10%-20%,用以对供应链上的企业进行更大的授信支持来开发业务。但现实的问题是,如果这家大企业用10家银行,每家银行都对他们进行类似授信支持的话,无形间这个核心企业的信用被扩大了100%-200%,企业是否能够应付如此巨大的信用增长?银行又如何监管如此巨大的增长风险?信息化程度还不够高的中国如何对海量的贸易单据进行审查和真实性评判?金融风险和道德风险交织在一起如何防范如何规避?因此,关键问题是要建立健全全国性的信用管理体制并完善交易环节的金融工具标准化制定工作。
四、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虽然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一个特殊领域,但其框架应当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框架保持兼容,并适应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的要求。
1.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理必须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相兼容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在资本、人力资源、风险管理能力和其他各种资源允许的范围内,在银行自身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稳妥地管理已经承担的风险,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得到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的最大化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管理必须与上述目标和原则相兼容,同时应着重评估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对供应链金融与其他业务的投入的边际收益(经风险调整后)进行对比,以决定是否推行该项业务。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推行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所谓“投入”应考虑公共平台的建设投入在具体业务中的分摊;二是由于供应链金融中不同产品的风险管理成本特征差别很大,应在推出具体产品之前,预先评估风险管理的成本和风险管理收益之间的对比关系。
2.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应满足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
“全面风险管理”有两方面的含义:首先,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应在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范畴内,与其他公司业务、零售业务等纳入到统一的管理体系中,依据各类业务的相关性,对全部资产组合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其次,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应对供应链融资中面临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不同类型的风险通盘考虑,确保供应链金融业务中所有的风险状况及反馈结果都应有相应部门负责和管理;对所有风险管理的政策及规定都应提出准确和标准的文件;所有的风险应通过定性或定量的方法进行测算。风险管理部门应独立于业务体系,并适应业务体系的结构。风险管理部门应在业务体系的各个层次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和评审体系,实现垂直的风险管理。
3.商业银行要审慎选择合作对象
商业银行要先选择生产经营稳定、与银行合作程度较高的产业链群,比如钢铁、汽车、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产业链,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同时商业银行也要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协助核心企业评估供应链成员企业,对各潜在供应链企业进行严格筛选,对已存在的不合规成员要及时予以淘汰,保证企业供应链及供应链金融的和谐发展。商业银行要大力加强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包括供应链本身的风险,以及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各自的风险。同时要密切关注整个供应链的运行情况,不仅要分析外部经济环境的状况,更要了解和知悉内部供应链的薄弱点,建立一套评价体系,使得商业银行能够及时有效的获取供应链信息,确保供应链良好有效的运行,还要对核心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获得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中小企业进行跟踪评价,实施信用管理。
4.商业银行与物流企业应信息共享
现代的信誉联盟理论为破解企业合作中的风险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信誉联盟是指上下游企业之间信誉连接体系,其核心是厂商信誉的共建和共享。信誉联盟主要包括:①以厂商的价值链和供应链为基础,建立相对稳定的关联企业体系;②关联企业内部的非市场化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通过信息共享消除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③通过显性契约(合同)和隐形契约(信誉联盟和企业文化)建立大、中小企业之间的激励相容机制和信誉联盟。信誉联盟理论要求金融企业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改变以往常规融资业务审查方式,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不同:一是由企业整体额度风险控制转化为单笔授信和贸易短流程的风险判断和控制;二是将贷前风险控制延伸到融资风险操作环节及单据的控制和判断;三是主体准入为基础的风险控制理念转变为基于流程控制或在把握主体的同时控制资金流、物流的风险控制理念。
5.加强对客户资信质押货物的监管
根据服务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和物流企业都应有针对性地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和监管程序,杜绝因内部管理漏洞和不规范而产生的风险。具体地说,商业银行要不断完善内部操作管理规范,防范运营操作风险;物流企业要不断提高仓库管理水平和仓管信息化水平,并制订完善的办理质物入库、发货的风险控制方案,加强对质物的监管能力。商业银行要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降低法律风险。因为供应链金融业务涉及多方主体,质物的所有权在各主体间进行流动,很可能产生所有权纠纷;加之该业务开展时间较短,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可以遵循,也没有行业性指导文件可以依据,因此,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各方主体应尽可能地完善相关的法律合同文本,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将法律风险降低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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