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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统筹;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长时期居于主导地位。长期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城市在政策的扶植下发展了起来,农村却长时期的停滞。城乡差距逐步拉大,城乡居民生活出现巨大反差,收入差距、生活环境差距、社会保障差距、受教育和民利差距等,这些差距的拉大不利于全面小康建设目标的实现,不利于社会的繁荣稳定。为了化解日益紧张的城乡关系,破解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难题,城乡统筹作为一种解法被提出来。
1 城乡统筹的概念
关于城乡统筹的渊源,我们可以追溯到早期的社会主义经典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批判的吸收了空想社会主义学者“和谐社会中是没有城乡差别和城乡对立的,城市不是农村的主宰,乡村也不是农村的附庸,二者是平等的”观点上设想未来的社会不是固化城乡的分裂,而是城乡在新的基础上的平衡、协调,即实现城乡融合。所谓的“城乡融合”,就是指“结合城市和乡村生活方式的有点而避免两者的偏颇和缺点”。
城市和农村作为人类生产生活的两类空间载体各具特色,分工不同,功能上也有差别。人口密度、自然景观、居住环境的差异,这些反映了城乡特色,也是区域多样性的体现。城乡统筹应当是在允许区域多样性的前提下,城乡之间的和谐发展,良性互动,城乡公平的分享公共资源,分享社会公共服务,是一种追求城乡之间,人际之间公平和谐的一种发展理念和政策导向。
2 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
我国传统体制下,实行的是城乡完全不同的保障模式,最为突出的特征是城乡分割和身份差别,城乡居民各自群体内部的平均主义和城乡群体之间的极不公平同时存在。这种隔离式的社会保障模式极不合理,却又是与当时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符合二元社会结构的要求。改革开放之后,经济转型,城市化的发展以及市场化的运作力度加强,我国的经济体制乃至社会结构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种大的经济社会背景之下,重新审视城乡社会保障结构成为一种必然。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含义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层次,即由哪一级来承担资金的筹集、管理并分配使用,如常见的省级统筹、国家统筹;二是指通盘考虑全国的社会保障问题,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个整体筹划,不再割裂单独进行。构建和谐社会,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终极目标。从现有条件来看,一步到位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很不现实,必须整体规划,分阶段进行。现阶段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的目标应是:基本上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规划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让城乡居民平等的享受社会保障。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城乡居民平等的享受社会保障,我们必须处理好以下两个个关系。首先,远期目标与近期规划。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最终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人人有保障。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必须分阶段实现,近期规划应是优先解决民生最为紧迫的问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特别是农民看病就医,困难救助等。其次,公平与效率。社会保障的筹划必须与国情相适应,保证人们的生活水平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居民获得保障待遇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强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进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让国民分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
3 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为推进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制度奠定了经济基础。近年来,快速工业化、城镇化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财力不断增强,对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的投入明显增加,解决一些需要财政拿钱的问题有了相对雄厚的财力支撑。
其次,坚持科学发展和民生工程为推进城乡医保一体化奠定了政治基础。党的十七大把“病有所医”列为民生问题的“五有”之一,要求“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第三,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我国还没有实行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医疗保障标准甚至在一个省内部也不统一;各地城市政府对医疗保障项目的待遇水平也不相同。
4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社会保障的最初设计者是将社会保障作为一种风险防范的措施,在一国内,是没有地域、性别和身份区分的。在我国,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作用下,社会保障也二元性明显,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障专注于城镇,而在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缺失,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主要依靠土地和家庭。我国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相对完善,因此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统筹的重点在农村。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是城乡政治统筹的要求。医疗保障是基本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其人权地位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也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现有医保制度将城乡居民分为三类人,即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规定城镇居民享受较高水平的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只能享受低水平合作医疗,忽视农民平等享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的国民地位,违背宪法精神。从维护宪法尊严的角度讲,需要构建更为公平、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是城乡经济统筹的保证。要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实现城乡的经济互动,实现人才、技术、资金的充分流通,资源的互补利用,必须有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作为后盾。构建更为公平、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保障具有纠正市场失灵、减少收入差距和促进社会正义的功能。可以说,构建城乡统筹、更为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没有农村社会保障这一风险防范的后盾,所谓的经济统筹很难实质的进行下去。
总之,城乡二元医疗保障制度与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不相适应,迫切需要改革。应从改进民生和提高政府治理水平、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改进收入分配状况、从促进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从促进全面建设小康和部分地区率先建设现代化、从保障人权和维护宪法尊严等高度来看待医疗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发展与建设:应尽快放弃以城乡身份决定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类型和福利待遇的做法和重城轻乡、挖农补工医疗保障制度设计理念,以公平而不是效率作为医疗保制度建O的首要价值追求,尽快整合医保资源,理顺管理体制,发挥医保制度在促进公平、改进民生、促进社会稳定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城乡统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姜作培.统筹城乡发展:主要矛盾和出路分析[J].理论前沿,2003(22).
【关键词】大学生;医疗保障
【中图分类号】R1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517(2009)08-0139-01
随着我国医疗保障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却处于真空地带,为逐步改善这一状况,并为各地在探索实施大学生医疗保障政策方面提供依据,对长沙市三所高校部分在校大学生进行了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对象及方法
1.1对象此次调查针对长沙市A、B、C三所高校在校学生。其中A校收回120份;B校收回80份;C校收回100份。问卷调查采用整群随机分层抽样方法,以专业分层,以班级为单位,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00 份,有效率为75%。其中男生200人,女生100人。
1.2方法采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进行调查。主要采取现场填写调查表的方法及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访谈。当场发放问卷、当场回收。问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月生活费支出、健康状况、医疗满意程度、对医疗保险的态度以及各校参保情况等。应用SPSS 1210 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2.1大学生经济状况见表1。
2.2大学生身体状况回收的问卷显示300人中276人选择身体状况很好,几乎不用去医院看病;平均每学期去校医院就诊的次数在2 次以下的比例为80%;96%的大学生医疗费用占总生活费支出的比例在10%以下。
2.3医疗满意程度见表2。
2.4对医疗保险的态度见表3。
2.5实际参保情况见表4。
3讨论
3.1高校医疗保障是条脆弱链条,一碰就断我国高校的医疗保障体制自建国初期一直延续至今,这套几乎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已经严重不能适应形势需要,大学生普通疾病治疗水平极低,大重病和意外伤害则无力保障。
3.2大学生也应纳入全民医保医疗保障体系的设计不应该让大学生游离于体系之外,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障是公费医疗制度与商业保险并行,学校补助为辅的运营模式。
3.3开展学校救助大学生是个青年群体,患病率低。在医疗保险方面,学校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积极引导。
3.4商业医疗保险尚需进一步完善商业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起付线、制定免责范围以及最高支付限额等维护其商业利益,使部分患重大疾病的学生报销金额有限;其次保险理赔手续繁琐、时间长,且保险金是事后支付,即“雨后送伞”。导致其在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关键词:医疗保障;统筹发展;衔接机制;筹资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052-02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但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医疗保障制度,呈现出嵌入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制度特征。因此,从党的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出发,建立健全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让全体社会成员同享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成果,并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意义十分重大。随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理论界和政策研究者对其给予密切的关注,尤其在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研究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本文根据现有的文献资料对当前学术界的研究动态做一个盘点、梳理以及总结,以期促进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研究的进一步深化。
一、理论研究
1.研究现状
城乡医疗保障统筹体系的建设,既是一项长期的战略规划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内容极为丰富,牵涉面也比较广。目前学界对于建立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面临的障碍方面,已经基本形成共识;而对于如何具体运作等问题,不少地区也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学者们的观点还有不小的分歧,理论研究还处于初探阶段。此外,对于政府责任、衔接时机、资金筹集、运营机制、管理体制等这些关键问题,目前大多只是解释清楚了概念,而并没有对内在机理进行阐述。没有对内在机理的深挖,则相关的建议就难说具有科学性,更难以将其作为政策选择的依据。需要指出的是,学者们还就模式和路径进行了探讨,如“医疗保险券”模式、渐进式三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及其三步走战略等,这些都为具体的实践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但涉及操作层面的研究则明显不足[1]。
2.衔接机制
在“制度―行为―绩效”的分析框架下研究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机制,可以发现: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嵌入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制度特征、城乡居民基于经济联结和社会资本的行为选择,需要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在筹资、管理、支付、服务和环境方面的统筹衔接和路径设计,以构建国民健康责任分担、健康管理参与和健康受益平等的绩效治理体系[2]。
3.筹资机制
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需要建立合理稳定的筹资机制和科学有效的偿付机制,以达到筹资公平、受益均等和健康平等的目标。然而,目前我国城乡医疗保障制度面临着筹资方式较单一、筹资结构不合理、筹资来源非持续、筹资水平缺乏动态增长等筹资风险,不符合筹资机制合作信任、公平分担、稳定持续的内在要求,迫切需要建立“多方筹资、合理分摊、财政补贴、动态增长”的筹资机制[3]。
二、实践探索
1.采取不同调研方法
在医疗保障统筹发展的实践探索过程中,各地因地制宜,采取了不同的调研方法:一是通过访谈方式了解当地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政策和运行状况;二是通过对各个地区的城乡参保居民进行问卷调查,进而考察参保居民对现有医疗保险的满意度以及参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意愿[4]。
2.着重实地调查分析
首先,成都的经验是:建立和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积极的财政投入,医保管理系统化,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医疗待遇差距[5]。
其次,从西安实地调研来看,医疗保障逐步覆盖城乡,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运行渐趋平稳。然而,由于人群特征的不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具有了差异性,进而对医疗保障制度的利益诉求各异,造成三项制度竞争日益凸显。这就需要从偿付机制着手,设计符合人群利益诉求的偿付平台,构建“公平、正义、共享”的受益平衡机制,统筹整合城乡医疗保障制度[6]。
最后,江苏省太仓市早在2007年就打破城乡户籍限制,将城镇和农村居民统一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在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道路上迈出重要一步。需要指出的是,太仓市之所以能够建立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是与其具有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分不开的。因此,太仓模式对于那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具有更大的借鉴意义。此外,尽管太仓市的医疗保障体系解决了城乡一体化的问题,但单独为失地农民建立医疗保险的做法仍是值得商榷。与其单独为某个群体开辟新制度,不如将其整合纳入现有制度[7]。
3.发现与结论
通过实地调研城乡居民对医疗保险的满意度、对医疗保障制度整合的态度及制度整合后的运行情况后,分析发现:第一,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呈现出以下规律:制度的统筹发展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尤其与城市化进程密切相关;当地政府的理念创新与积极的财政投入是制度统筹发展的需求动力与保障;参保居民的支持是制度统筹的群众基础;统一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以及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确保了制度统筹发展的顺利推进。第二,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整合产生了以下影响:消除了参保居民在这方面的身份差异,实现了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障的权利;医疗保障的相关管理体制得以理顺;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更加稳健;促进了劳动力合理流动。第三,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整合应注意以下问题:制度的整合不能使任何群体的利益受损;群众的缴费意愿也是需要考虑的一项因素[8]。
三、经验借鉴
尽管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多年,各项制度的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总体上还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任务依然艰巨。因此,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思考我国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1.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
针对医疗保障制度中存在的医疗保险费用支出过度膨胀、医疗资源浪费日益严重和医疗服务质量不断降低等问题,发达国家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增加税收和医疗保险费收入,如法国1991年起开征的“社会共同救济税”,一方面靠扩大税收征收范围,另一方面提高税率。第二,提高病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重,如英国自1979年起要求对配戴眼镜和牙科治疗实施自付费用。第三,加强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监管。为了控制药品的过度使用,荷兰规定治疗慢性病所使用的处方药品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药物量;葡萄牙则制定了只允许在住院时才能使用的2400种药物的清单;德国更是从2000年开始,根据法定医疗保险的要求建立了医药处方管理机构,制定了允许在医疗保险机构报销的药物目录,并规定凡是没有列在目录上的药物必须由患者本人支付费用;此外,为了降低医疗费用,美国兴起了由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日本实施了严格的第三方审查制度。第四,社会保险机构自己办医院。因形势所迫,南美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险机构采取自己设立医疗单位,为被保险人服务。如墨西哥就是把医疗服务和经费集中统一管理最彻底的国家,因此被国际称为“南美模式”[8]。
2.卫生体系的建设
加拿大与古巴的医疗卫生体系建设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方式,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对我国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尤其具有借鉴意义。首先,加拿大选择了适度发展的模式。加拿大的医疗保障制度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具有体系完善、项目齐全等特点,它不但特别注重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而且对相关机构进行科学严谨的管理[9]。其次,古巴选择了激进改革的模式。古巴的医疗卫生体系既是一个包含四个互促互制的子系统的繁杂系统,同时也是整个计划经济社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如此,古巴还是从思想上和政治上一次性突破了既得利益者的层层阻力对医疗卫生体制进行改革,并利用国家对资源的集中调动能力来保障旧体系打破之后新体系的迅速组建。可以说,古巴激进的医疗体制改革避免了渐进式改革不彻底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并使之无需在不停地修补中克服路径依赖的影响[10]。
3.医疗保险的筹资机制
从世界各国医疗保险的筹资主体来看,医疗保险筹资机制主要可分为:以英国为代表的以国家税收为筹资来源的“福利型模式”、以德国、韩国和我国台湾等为代表的“社会保险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保险模式”、以新加坡为代表的私人缴费为主的“储蓄模式”。然而,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同属于“社会保险模式”的德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在筹资机制上表现出:追求参保主体的筹资公平、发挥社会分担与互助作用、重视政府筹资补助等一些共同的特征和发展趋势。这为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持续的筹资机制提供了经验借鉴:一是在筹资机制的目标选择上,强调维护社会公平和健康权利;二是在筹资机制的契约治理上,重视筹资主体的分权制衡和多元参与,明确筹资主体的权益关系,构建筹资主体多元的治理体制;三是在筹资机制的绩效上,追求较低的医疗负担与较高的健康改善结果[11]。
四、政策建议
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的核心在于公平筹资和均等受益;统筹发展方向是分阶段、有步骤地化异趋同,最终实现构建城乡居民健康保障体系的目标;统筹发展的政策路径可从制度框架、筹资机制、统筹层次、经办资源、管理体制、转移接续等方面展开。有鉴于此,我国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措施:第一,在一个制度框架下建立多档次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第二,整合经办资源,构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信息管理系统;第三,改变部门分割管理,实现行政管理体制的统一化;第四,建立不同医保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机制,方便参保人员流动和选择;第五,提高统筹层次,发挥制度效应;第六,确定稳定的筹资机制和财政补贴机制[12]。
参考文献:
[1]梅丽萍,仇雨临.统筹城乡医疗保险研究综述[J].中国卫生经济,2009,(8).
[2]翟绍果,仇雨临.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机制研究[J].天府新论,2010,(1).
[3]仇雨临,翟绍果.完善全民医保筹资机制的理性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0,(5).
[4]仇雨临,郝佳.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的路径研究―基于东莞、太仓、成都和西安的实地调研[J].人口与经济,2011,(4).
[5]仇雨临,郝佳,龚文君.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模式与思考―以太仓、成都为例[J].湖北大学学报,2010,(3).
[6]翟绍果,仇雨临.西安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路径[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09,(12).
[7]郝佳,仇雨临,梅丽萍.太仓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措施与运行效果[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09,(12).
[8]仇雨临.国外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与改革[J].卫生经济研究,2002,(5).
[9]仇雨临.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1).
[10]刘潇,仇雨临.古巴医疗卫生体系再审视:运行机制与经验借鉴[J].拉丁美洲研究,2010,(6).
[关键词] 农民工 群体意识 组织化 医疗保障 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到外地打工,成为城市中不容忽视而且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农民工为城市的建设和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与城市无法分割,应当享有普通市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尤其是最基本的医疗保障。有2.1亿之多的农民工已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主力军,他们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农民工群体的基本特征
农民工作为城市中涌现的特殊社会群体,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1.流动性。大多数农民工既无相对稳定的住所也无稳定的职业,经常处于流动之中,从一个城市向另一个城市,从一个岗位向另一个岗位流动。
2.角色未定性。在二元社会结构的大背景下,农民工以农民的身份进入到城市,扮演城市工人的角色。这种职业与身份的不一致,直接导致了农民工虽然工作和居住在城市中,但在制度上却没有把他们视为城市的一员,也导致了他们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各种权利和保障。
3.组织化程度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一般都没有组织性,由于他们一般缺乏专业技能,主要从事短期的体力劳动。农民工求职的方式主要靠在建筑工地或在交通方便的路口蹲点,等待别人来挑选并雇佣他们。
4.权利意识淡薄。由于农民工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匮乏,权利意识淡薄,并不懂得用合同或组织的方式对自己权益受侵害进行提前预防。在一些低端行业,很多女民工根本不知道她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受劳动法保护,一旦怀孕就自动辞职。
5.狭隘功利性。由于受小农意识的影响,农民工缺乏长远眼光,更多关注自己的眼前利益和显示利益,而较少关注长远利益和潜在利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表现出狭隘的功利性热情,对涉及他人和集体利益的事务,则又显得较为冷漠。
农民工的上述特征,是小农意识在农民身上的自然表现。这些特征虽然有经济贫困和文化愚昧作为解释,但正是这些东西成了限制他们改善生存状态的主客观条件,也成了建立和推行涉及农民工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障碍。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已引起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的重视,并逐步出台了一些政策,但面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及其对工伤、医疗保险的迫切需求,这些政策的效果难如人意。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形成和建立缓慢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工医疗保障意识较低
农民工对长期艰苦的农村生活已经适应,虽然他们大多数从事高危行业,而且生产生活条件非常恶劣,但他们觉得自己年轻力壮,不会生什么大病,没有必要参加医疗保障制度,更不愿缴纳相关费用。主要原因是:第一,他们的维权意识低下,对自身的医疗保障权利认识不够;第二,对于参保后能享受到的权利认识不够,对医疗保障尚未建立起信任;第三,农民工收入比较低,除了基本生计之外没有能力缴纳昂贵的医疗保障费用;第四,部分用人单位社会责任缺失,对要求参保的农民工进行刁难甚至解雇,农民工为了能够养家糊口,只能放弃对医保的要求。
2.农民工组织意识淡漠,能力贫乏
农民工是一个身份特殊性的群体,他们在城市中生活,扮演着城市建设者和参与者的角色,但户籍却是农民。中国的医疗保障具有极强的单位组织性,这便意味着占相当大比例无组织依托的农村流动人口,还享受不到政府提供的制度内的医疗保障。
3.中国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设计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
由于中国实行农村和城市医疗保障双轨制,农民工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各种医疗保障待遇,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则规定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这就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由于农民工一般都在外地打工,如果参保,一旦患病就要在户籍地定点医院就医,显然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如果农民工不参保,则会影响到家庭中其他人员参保的可能性。再者,各地政府在制定针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政策时,往往以本地区情况为考虑重点,所制定的政策在筹资标准、付费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使各地的医疗保障政策无法对接。显然,这种地区性的政策无法满足农民工流动的需求。
4.农民工的医疗保障的法制不健全
医疗保障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种制度。当前农民工医疗保障立法的滞后、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民工医疗保障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问题,如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执法不严等。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系统的完整的面向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法律,这就使得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工作无法可依。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措施
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不仅关系到其权益的维护,而且对中国农村城市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随着经济所有制形式和劳动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发展,农民工群体日益壮大,不断分化为三大类:第一类长期在城市工作,有着相对稳定的职业、住所和收入来源。这部分人实际上已经是市民,除了没有城市户籍外,他们与城镇居民没有本质上的不同。第二类是农闲时候外出打工,农忙时节回家种地的农民工,也可以称为季节工。他们本质上还是农民,只是农闲时进城打工,打工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在农村的生活。第三类是占农民工大多数的流动打工者。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工作技能的提高,他们中的一部分会向第一类转变,另一部分则会回到农村成为第二类农民工,也就是季节工。而当前所实施的农民工医疗保障措施,几乎都是依据第一类农民工制定的,忽略了季节工和第三类流动打工者的存在,导致制度设计与现实严重脱节。
2008年10月14日,国家发改委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虽然其中提到要妥善解决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但没有详细而具体的实施措施。而且由于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和就业特点,在政策的推进过程中依然会存在很多问题,对此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
1.提高农民工医疗保障意识
农民工是医疗保障的客体,也是责任主体。他们对医疗保障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医疗保障的推行与实施效果。但因医疗保障目的的长远性与农民工普遍存在的传统、保守和急功近利的观念存在一定冲突,农民工并不重视自己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当务之急是要经由广泛宣传提高他们的保障意识,调动他们参与医疗保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作为城乡联结的载体,农民工正处于城市健康教育活动和农村健康教育活动的交叉点。在目前农民工全部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还无法充分实现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医院、医务工作者直接进入农民工密集区域,免费为农民工义诊,发放药品,传授基本医疗卫生知识,普及工伤自救和互救的有关技巧。以农民工集中区和流入地为重点,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和教育工作。针对农民工中存在的重大健康与疾病问题,以提高农民工基本健康标准为目标,强化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2.满足农民工医疗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由于农民工群体本身存在异质性,其需求也具多样性,应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城市化高度,制定多元化的医疗保险政策。除了改善农民工生活和工作环境之外,对那些有稳定住所、稳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的基本医疗保障范畴,给予同城镇职工相同的医疗待遇。对那些只在农闲时才外出打工、没有脱离农业生产,生活重心仍在农村的季节性农民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这样既可以使他们通过外出打工增加收入,又可以得到医疗保障,免除其后顾之忧。对于那些已经脱离了传统的土地保障范围,在城市工作、生活,但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相对稳定工作,流动性强、稳定性差的农民工,建立全国统一的“流动医保账户”作为一种较为合理的过渡性政策。这样即使农民工经常变换工作地点,也不必去所在城市医疗保险机构参保和退保。
3.强化农民工医疗保障的政府责任
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公益性和福利性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政府责任真正到位,才能保障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发展。首先,要从制度上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的问题,必须打破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改革户籍制度,实行居住地户口登记制,使他们能够在城市获得长期合法的居住权,给予农民工与市民平等的待遇;其次,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的组织领导体制。应成立全国城乡统筹就业的领导小组,总揽全局,统筹规划,组织重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协调解决各地区、各部门等方面的利益矛盾。各级政府要相应地成立城乡统筹就业领导机构,负责总体方案和各项政策的协调、制定与实施。再次,企业作为农民工群体的直接受益者,应承担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缴费责任,要意识到农民工医疗保障与劳动力资源之间的关系。当然,农民工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农民工医保制度通过农民工个体承担一定比例的参保费用,在农民工可承受的范围内,分担企业的经济负担。同时提高农民工的控费意识,有利于促进农民工医保制度的健康发展。
4.加快立法进程,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制度建设
在劳动法、老年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的基础上,针对中国处于城市化和市场化转型的实际,应加紧制定针对新的最大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医疗保险法律和法规,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的公平与公正。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资金的投入,明确资金的来源;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的权、责、利关系,明确中央和各地方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改善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依法管理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商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此来增加农民工抵御风险的能力。另外,还要设立相应的仲裁机构来解决医疗经费支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肩负劳动法规政策的检查监督职能,应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应及时查处纠正,予以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并在农民工权益受损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帮助农民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由于农民工自身的特殊性,在相关政策的实施中遇到许多障碍。农民工医保制度的顺利推行需要各方面的努力与相互配合,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争取医疗保障制度在农民工权益维护与保障,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中国城乡改革和发展中发挥更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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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medical reform for 3 years, the biggest network of national health care has been developed in a very short time. However, some problems remain unsolved: a large gap between the supply of social medical insurance and medical requirement of people, smaller range of responsibilities covered by social medical insurance, heavy burden of medical expenditure on people, the lag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reform, etc. 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 of people keeping health, we shoud establish a medical care system for all people enjoying the service on national average, achieve fairness in the society and ensure that each person has rights to maintain health.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basic financing level and essential medical service, the paper proposes to establish a system of raising medical insurance expenditure, which should conform to the developing situation in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adopt evaluation and concep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st effectiveness to define and select the basic medicine; build health care management system characterized by medical management and overall planning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medical market; through government and market playing their own roles, try to supplement commercial insurance into medical insurance.
关键词: 医疗保险;制度;对策
Key words: medical insurance;system;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7—0324—04
0 引言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一般指劳动者患病时,社会保险机构对其所需要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或报销,使劳动者恢复健康和劳动能力,尽快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公众面临的疾病和意外伤害等风险的社会保障子系统,一般由政府承办,政府会借助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强制实行以及进行组织管理。
我国自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多年的改革和探索,基本形成了“三纵三横”的医疗保障体系框架。“三纵”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横”即主体层、保底层和补充层。3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了绝大多数民众,构成主体层;城乡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制度对困难群公众给予帮助,构成保底层;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则满足公众更高的、多样化的医疗需求[1]。
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召开后,已有79个城市作为流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并计划在近几年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这是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建立合作医疗制度之后又一重大举措,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和社区医保是社区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一、城镇居民医疗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社区卫生服务模式社区卫生服务是随着现代医疗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卫生服务模式,在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的过程中
由于参保人员大多为老人、小孩、并轨转制企业的弱势群体、失业或无业人员,因此社区医疗服务便上升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眼下大多数社区卫生服务仍然不能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呈现处“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场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较多的患者对社区医疗服务能力缺乏信心。胜利街道居委会的xx主任告诉我们,居民们普遍认为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生医术不高,设备简陋,生怕在社区就诊“小病拖成大病,感冒治成肺炎”。尤其对全科医生持怀疑态度。
第二,社区医院的硬件水平堪忧。其中有不少用药遭到患者非议。园林街道人大社区卫生服务站孟大夫称,虽然现在社区医院的医疗药品范围放开了许多,但还是没法满足患者要求,好多就诊的大爷、大婶们都要两头跑:在大医院就诊、看完病、拿着针剂药品到社区医院点滴。有些疾病需要作CT、彩超、X光片的。社区医院不具备这些设备、患者只能先在大医院就诊。这也是大多数岁数比较大的患者怕麻烦不来社区医院看病的重要原因。
第三,调研还发现,现在社区医疗卫生的定位非常笼统,大多是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没有对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疾病治疗和疾病防止加以区别,没有细致考虑各地医疗资源现状,发挥作用不够、机械地按统一标准划分社区卫生机构。
(二)社区医保管理平台建设滞后
职工的医疗保险平台是单位,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网络则可以依赖社区。实际上,每一个街道、社区都已建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站;但是省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负责具体操作;社会保险部门又不能隔着锅台指导街道、社区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这一块业务,这样街道社区机构等于是聋子的耳朵——摆设。虽然,国家召开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也有规划。但是社会保险法规、医疗保障政策还不完善、需要细化,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障难以操作、街道社区无法律依据,对参加养老保险、登记缴费、审核、监察、责任的追究没有章程、缺乏措施、政策法律建设不健全,难以震慑和阻止违法行为、处罚乏力,难以维护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监察办案机构等等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的工作效益。街道社区医疗保障管理平台目前是硬件不硬、软件太软。
二、街道社区医疗保险工作的对策思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的推开,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迈向全民医保、完善目标关键性的一步。但勿庸讳言、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保险制度,加紧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专项行动,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构思、根据城镇居民的特点和医疗需求、以及街道社区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开展养老保险扩面的基础上,同步推进居民医疗保险扩面行动,避免城镇居民因大病造成的养老和健康风险,为城镇居民稳定构筑双保险机制。
(一)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基本原则
第一是低水平起步原则。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国情出发,根据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的大病医疗需求,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试行医疗费用统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医疗保险的受益面,确保医疗保险的长足发展。
第二是确保自愿原则。国务院决定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市、选定2—3个城市启动试点,明确确定地方进行试点的自愿性,充分尊重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城镇居民可自愿缴费、参加医疗保险,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和选择,政府作为后盾、建立财政辅助制度、引导和帮助居民参加医疗保险。
第三,属地化管理原则。明确国家、省、市、县的责任,国家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确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统筹层次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以有利于发挥现有管理体系的优势。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的工作职能,贴近基层、和谐社会,从长远考虑要积极探索适合城镇居民特点的医疗保险办法,大力实施“低费率、保大病”的政策,鼓励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进而社会保险,将城镇居民完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第四,统筹协调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基本政策、基本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保证城镇居民保险试点的顺利进行和医疗保障各类制度的协调推进。
(二)构筑预警、监管、处理三大网络体系
1.建立欠费监控预警网络体系。建立居民参保缴费监控预警体系,由街道(镇)、村、社区、劳动或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关对欠费居民实行直接监控,每月对辖区居民缴纳保费情况进排查,督促参保居民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
2.按经济情况对参保居民建立分类监管网络体系。对老、幼、转制、合并病残居民家庭的经济收入进行深入细致、客观的综合性等级排队评价;对经济收入比较稳定家庭居民的缴费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存在欠费的要限期补交、不按规定缴费的要降低其信用等级。
3.完善参保关系监察、争议调处网络体系。健全完善市、(县)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专兼职人员到位,实现定人、定岗、定责,条件好的可以聘请为社会保险联络员、成立街道(社区)调解组织,形成四级监控、争议调处网络,实行网络式管理,随时掌握辖区内的举报投诉、争议情况,维护参保居民合法权益,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及萌芽状态。对参保当事人及时、满意答复,确保不出现恶性有争议案件或群体性突发事件。
(三)建立执法、维权机制。
1.加强与工会、民政、工商、税务、公检法、银行等部门的互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特别是对恶意欠费群众,严重违反医疗保障法规的团体、机构,加大联合处罚力度,取消其信贷款、社保、民政,劳保优惠政策享受资格等,该强制执行的从速处理,该依法处理的决不手软,并在新闻媒体上、社区街道及时曝光,使一些违反医疗保障法规的机构或居民受到严重处罚。
2.建立突发性应急机制。专门编制医疗保障关系专项应急预案、有效应对因医疗保障关系、医患矛盾而引发的突发性,明确应急的工作组织体系、机构设置、人员分工预警机制、信息、应急保障等内容、全面提升事件处理的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3.完善医疗保障应急周转金机制。建立市、县、镇三级应急周转金制度,对短期内无法按正常途径解决医疗保险基金影响医疗保险声誉的,先由街道、社区专项资金垫付,当街道社区无力支付时,启动市、县级应急周转金,确保社会秩序持续稳定。
(四)强化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能力
1.全面推进基层平台建设。在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建设中,要有医疗保障工作责任,按照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服务建设,在村(社区)建立医疗保障服务站;梳理医疗保障工作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确保医疗保障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下延。
据有关人士透露,一份“医保扩面”的具体方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方案》已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草拟完成。根据现有规划,试点将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2008年总结试点经验、继续推广,预计到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当前看病到底为什么贵?主要原因是大多数人的医疗支出需要自己全部负担,政府没能为百姓分担一部分风险。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公布的数字:我国50.4%的城市居民和87.4%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仅占9.35%,人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支付金额337.89元;享受各种形式医疗保障的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我国人口众多,经济结构复杂,不可能实行全民统一类型的保险,比较科学的办法是建立起混合型的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农村居民和城镇职工的医保所缴经费和报销金额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将农村和城镇的医疗保险差距拉平,使更多的人享有不同形式的基本医疗保险,还需要很长的过程。
要真正实现全民医保,首先应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实行医保金全国统筹机制,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保障适度、广泛覆盖”的原则。其中,对贫困地区农民,国家应适当提高医保金拨付额度,保证他们能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水平医保服务;对无收入或低收入群体,应该实行四级财政共同出资,保证这一群体能看得上病。国家还应设立免费救助资金,救助患大病的贫困群体。对于少数连看病“门槛费”也拿不出来的贫困人口,医保应该取消现行的医疗费用报销制,代之以预付制。
据有关人士透露,一份“医保扩面”的具体方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方案》已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草拟完成。根据现有规划,试点将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2008年总结试点经验、继续推广,预计到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届时,医保制度将覆盖全国13亿人口,真正实现“全民医保”,包括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和学生儿童、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
【关键词】 国外;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启示
在中国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导致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产生,他们纷纷涌入城市从事工业劳动。对于这种身在城市从事非农工作却是农业户口的人称之为“农民工”。虽然农民工在城市从事着最脏最累的活,但是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使得农民参与城镇医保难度较大。再加上农民工本身流动性大,所以,其参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在其输入地与输出地的转移续接上难度加大。而国外在这一问题上有着成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
一、典型发达国家的城乡医保转移续接实践
1、德国的城乡一致医保及全国统一续接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1881年的《黄金诏书》是最早提出工人因患病、残疾等而出现了经济困难时应得到保障。1883年德国的《疾病保险法》规定,员工只要参加了医保就能得到相应的治疗无论其收入有多少,这样一来解决了农村劳动力因收入低而无法得到正常的医疗服务的问题。1972年还颁布了《农民医疗保险法》,规定了医疗服务机构有义务为农民及其家人提供医疗保险,政府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还为医疗保险提供津贴。德国是强制性的社会健康保险制度并且覆盖人群达到91%以上。德国农村人口流动大多数在小城镇间流动。
2、法国的专业分工医保及全国统一续接
法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早在1930年4月30日颁布了《社会保险法》规定,工薪人员只要工资达到一定水准就可以享受疾病医疗保险。1945年12月29日修订了《社会保险法》,制定了医疗保障制度的框架。1960年法国医疗保障体系覆盖了所有农业从业者。经过了50多年的修正与发展,至今已覆盖了全体国民。法国医疗保险体系是全国联网的联盟形式,确定了统一的医疗价格与医疗费用模式,很好的实现了城乡医疗保障的转移与续接。
3、日本的城乡差别医保及全国统一续接
1916年,日本出台了《工场法》,规定只要工厂规模达到15人以上,雇主就要为雇员承担疗养费。1922年颁布的《健康保险法》将雇员数额降至10人,确立了雇员为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1938年制定了《国民健康保险法》规定,农村居民在内的雇员可以自愿加入医疗保险。1959年1月日本政府颁布了新的《国民健康保险法》,明确规定,农村居民要加入医疗保险体系,医疗制度成为一种强制制度。20世纪50年代劳动力流动频繁,医保关系转移与续接问题突出。日本实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全国统一管理”的医保体系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而在流动人口转移的医保关系转移方面则实行“户籍随人走”的制度,人走哪就可以成为当地常住居民享受当地医疗福利。所以到哪里都有自己合法的医保关系,这样很好地解决了流动群体的医保关系转移续接。
二、城乡医保关系转移续接的内在规律性
以上几个国家的医保体系都是依据该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索的,根据目前医保关系的评价体系来看,法国可以说是这些国家里最为公平的医保体系。德国、日本也都已经消除了城乡间的差异。根据这几个国家医保关系的转移与续接可以发现一些内在规律性。
1、城乡医保关系转移续接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由图1可知,各国的医疗保险都发源于城市,都经历从城市雇工到非正规就业人员再到农业工人最终到农民这一覆盖过程。发展历程各国迥异,各国里从最初为工人建立社会保险到医保关系能顺利转移续接花费时间最久的国家就是德国,德国共花费了89年使医疗保险覆盖全民。由此可见医保关系从建立到转移续接需要经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
医保关系转移与续接应该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工业化程度密切相关。由图2可知按2004年美元现价计算人均GDP最低的是日本,最高的是德国,此时德、法、日这几个国家的城市化率已经超过了70%,属于城市化发展的后期阶段,经济高速增长阶段。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医疗保险的实践表明:医保关系的发展尤其是医保关系的转移与续接都是在工业化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尤其是在工业化发展的第三阶段或者是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转轨期,也就是工业反哺农业的时期。
2、城乡医保关系转移与续接中政府的角色
从国际发展的进程中看,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政府主导或者加大干预力度的方式,说明在医疗领域市场存在失灵的情况。医疗保险属于典型的社会公共品,农民工这类流动性强的群体的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社会保险的总规划中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德国、法国、日本都属于半官方自治管理体制,在政府直接管理模式中这种模式的国家虽然医疗保险系统和私人医疗保险系统并存,强制性医保与自愿性医保并存,但是政府都给予了相应的补偿,并且直接参与医疗保险实践中进行组织管理或委托民间组织执行国家的医疗政策。
3、加速城乡医保关系转移与续接立法是制度基础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既为社会之一员,就有权享受社会保障。《联合国人权公约》也规定:本盟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并不应排除在外。要保障这一群体的权力,必须通过制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予以这项权利规范化、具体化和制度化。德、法、日等国家的法律都对于企业、政府与个人对农民工医疗保障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并予以推行。日本《国民健康保险法》要求包括农民在内的所有国民必须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并对不参加者处以相应的罚款。通过这几个典型国家立法可知,医疗保障立法是农民工医疗保障转移续接的前提和基础。
4、农民工的流动性需要多元化多层次的医保体系
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所建立的医保体系更适应农民工的职业特点以及实际情况,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的特点。
从图3可见,日本、德国、法国实行的这种医疗保障体系,即分为法定医疗保险系统和私人医疗保险系统,并且法定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的,所以属于多元化、多层次的医保体系。居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恰恰适应了农民工的流动性强这一特点。
三、国外城乡医保关系转移续接对我国的启示
1、稳步推进、不能急于求成
各国都在建立起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后才建立起针对农业人口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而我国属于城乡二元医疗保障体系。虽然早在1951年初就建立了社会医疗保险,但中国城乡医保要实现顺利转移续接在短期内很难一蹴而就,我们应该认识当前所处阶段,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从实际出发。各地实际情况有差异,所以应该分区域、人群、步骤推进城乡医保制度的改革衔接。具体而言,发达地区可率先在现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障的范围,选择灵活的模式。中等经济水平地区在农村可以推行政府补助和农民负担相结合的双重筹资手段。为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医疗保障制度还应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上实现城乡间的衔接与转移,做到城乡并重、城乡统筹,建立起一个人人可及而有效的医疗保障制度。
2、强化政府责任
(1)立法责任。通过法律手段规定人人都能享受医疗保障,不仅可以扩充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而且可以更好地体现疾病在健康人群与非健康人群,高收入与低收入人群间的转移。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加快制定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续接法》,明确企业、政府、个人三方责任,推进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续接的制度保障。
(2)管理责任。我国医疗保障管理仍然处于无序状态,典型的问题就是部门设置随意性大,职能划分不清,职责关系重叠,这种状况难以达到组织目标。根据我国国情,应在管理模式上采用系统垂直型管理体制,这样,克服了多头管理的状态。那么,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设计与完善上必须考虑到如何实现与其他三种制度的衔接,形成开放式的医疗保险体系。
(3)提升政府财政的支付责任。财政是国民收入分配的总枢纽,医疗保障构成了财政分配的重要内容,因此政府应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将资金投入到公共资源配置上。在考虑到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的承担能力前提下,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相结合的模式。再者,我国面临人口老龄化问题,必须坚持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个人负担为主的原则,政府的财政支付比重应逐年提高。
3、建立多样化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根据我国实际,我们不可能将城市和农村人口全部纳入同一种保障制度,即使在农村也不可能实施同一种保障模式。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险可采取职域保险、部分地区地域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加快建立和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医疗保险之间的网络信息协调机制。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支持鼓励民营医院的发展满足和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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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镇化;医疗保险;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1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6-0034-03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早在1944年时期就已经开始,1979年卫生部在总结合作医疗经验的基础上,与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扶持下,到1980年,全国约有90%的行政村实行了合作医疗。[1]而目前,我国施行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模式主要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它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区别于以往的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在于它以县(市)为单位统筹,由政府组织,并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辽宁省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贯彻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制度,结合自身发展特点,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在城镇化过程中,顺利解决了部分农民的医疗保险问题。
一、辽宁省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现状
根据2012年人口抽样调查推算,辽宁省常住人口438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881.5万人,乡村人口1507.5万人[2]。在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健全保障城镇化过程中农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是必然趋势。辽宁省从2000年起启动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制度,为辽宁省城镇化发展中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险发挥重要作用。
从辽宁省居民医疗保险层面上看,当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本格局已经确定,三大医疗制度在城镇化发展中,制度分设、基金分立、体制分割并存的局面在解决城镇化发展中居民医疗保险问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随着辽宁省城镇化发展进程的推进,到2009年年底,全省已有97个涉农县(市、区)全面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县、乡、村全覆盖,参保农业人口达1968万人。除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外,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镇居住或务工,未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可以选择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辽宁省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医疗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层面,农民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建立,但保障范围有限
目前,辽宁省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在农村,大部分农民已经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由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户籍限制,制度设计以不同人群为覆盖对象,缺乏总体规划,导致在城镇化过程中,由于农民身份发生变化,户口已由农业户口转入非农业户口,原本在农民身份的时候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他们不能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较高,但由于身份转变后造成的限制,使得农民不能再参保费率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同时他们又无能力负担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迫使在城镇化发展中身份转变的这些农民放弃参保城镇医疗保险。
(二)政策层面,省政府、各市政府推出惠民政策,但实施执行难
在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辽宁省政府、各市政府为更好的保障城镇化中转变身份后的农民的医疗保险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出台了多重有利保障农民医疗制度的政策措施,但由于农民奉行“积谷防饥,小富即安”的观念,同时在城镇化过程中取得征地补偿款,使得“短视”的农民安于现状,更不愿意拿出部分资金参加政府推出的各种惠民的医疗保险政策,导致有好的政策出台后,在实施执行阶段遇到严重阻力,使得无法贯彻落实,农民的远期利益无法得到保障。[3]例如,在实地调研中发现,辽宁省阜新市政府根据《关于阜新市“城中村”改造被征地农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了相关参保政策,即城镇化过程中身份转变的农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办理参保手续,且在参保时,政府承担部分费用,但截至目前,仍有部分农民不愿意参保。
(三)法律法规层面,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
目前,辽宁城镇化发展类型属于政府主导下的城镇化。在城镇化过程中,政府政策先行,为了妥善解决农民在城镇化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政府积极出台配套的政策文件,但在政策推出之后,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时跟进和有效实施。导致在农民医疗保障制度方面,遇到问题,无法寻求法律救助,农民权益受到损害时,不能诉诸法律解决问题,致使农民为了维权,无奈之下选择上访等其他方式,这样既不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更给政府开展医保工作增加了较大的难度。同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制度的实施予以保障,在管理中,缺乏相应的管理规范,致使政府在对农民医疗保险进行管理中,无法可依,管理效率不高,管理难度较大。更由于没有法律保障下的政策实施过程中,一旦遇到问题,无法及时有效得到解决,也阻碍了政策的有效贯彻执行。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在医疗保障制度中的各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分别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生委等部门分块监管,既不利于政策之间的衔接,也增加了行政管理的成本。
三、完善辽宁省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对策
针对目前辽宁省城镇化过程中,在农民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调研的实际情况,对现存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合理统筹,打破身份限制,总体上扩大保障范围
城镇化发展客观上对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医疗保险制度具备更强的保障居民权益的能力。为了更好的保障城镇化发展中农民的权益,必须针对现有医疗保障体制进行合理统筹,现行的医疗保险多数实行县级统筹,抗风险能力较低,要将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一方面可以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险的信誉,另一方面,有利于参保人员的自由流动。[4]目前,城镇化发展使得更多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进入城镇居住或务工,这样的情况下,政府不仅要在生活上给予他们应有的扶持,更应在基本的医疗保险方面为他们提供保障。调研中,阜新市玉龙新城所在的细河区,为加快全域城镇化的发展,让农民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过程中得到实惠和保障,政府负责为转变身份后的农民缴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其个人不需缴纳参保费用,并按照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在达到缴费年限后,按规定比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5]如果可以在此政策基础上,取消身份上的限制,让身份转变后的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或者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更好的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费率相对较低,可以降低农民在参保上的费用和政府所要负担的参保费用。例如,沈阳市人社局在[2010]124号文件中规定,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对于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外地来沈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打零工的农民工也可以参加我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打破身份限制方面,沈阳市做出了表率。
(二)改变自愿选择参保的模式,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以居民自愿选择为基础,在制度设立之初是为了更好的推行政策实施。但正是由于自愿选择,导致遇到在城镇化发展中农民不愿参保的现象,医疗保障制度变得力不从心。通过调研发现,在各地的城镇化发展中,农民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之后,满足于眼前的利益,受农民长期担心受穷没钱的观念影响,农民在得到大笔补偿款后,哪怕是拿出一小部分来参保都不愿意,这样导致政府有再好的政策,实施起来也是阻力重重。[6]所以,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民权益,在参保模式上,可以变自愿为半强制的方式,在选择参保的险别上,农民依然有完全的自,在城镇中有单位的可以选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希望以后获得更好的保障可以选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缴纳较少费率的可以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在参保与否上,强制农民必须参保,这样,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农民身份发生变化的同时,要求农民在取得补偿款的同时,选择一种自认为最合适的参保方式,从而在解决身份变化的同时,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险问题,这样既可以使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又可以减轻政府政策推行的阻力。
(三)大力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有效保障农民权益
辽宁省在解决农民医疗保险制度上必须做到以法律形式保证实施,而不仅仅是以社会政策的形式来解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辽宁省各市政府应当重视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为医疗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法规,即提供相应立法和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体系。根据辽宁省实际情况和城镇化发展中遇到的农民医疗保险的问题,结合相关政策,以法制的形式使医疗保险权益得以充分实现,确立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同时建立相应法律法规对政府管理医疗保险进行监管,更好的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管理分工明确,管理有效,同时,在遇到医疗保险纠纷的时候可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时解决问题,使农民的权利得到充分有效保障。在辽宁省的医疗保险制度中,尚有部分问题甚至连政策都并无规定,这更是对法律法规及时出台的强烈要求,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民权益,完善相关立法和法律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农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做出过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也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不断贡献力量,如今,随着城镇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农民放弃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国家必须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尤其是大力解决农民医疗保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重视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民医疗保险制度,不仅仅对于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而且对于减少社会冲突和矛盾、为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安定的社会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周绿林,李绍华.医疗保险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89.
[2]辽宁省统计局.2012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押//liaoning.nen.com.cn/system/2013/02/21/010240835.shtml.
[3]许伟.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问题探析[J].卫生经济研究,2007,(6).
[4]李清宇,蔡秉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状况与法律缺憾初探――以甘肃省山丹县为例[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