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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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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案

第1篇: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案范文

省发改委:

为全面落实《*****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切实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创造优良人居环境,*****市政府制定印发了《*****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全域无垃圾专项治理方案(2017-2020)》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酒政办发〔2017〕378号)。方案确定了主要目标、实施范围、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明确在*****区、*****市开展先行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向全市推广实施。现将我市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如下:

一、垃圾分类进展情况

*****区政府制定并下发了《*****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办法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委托西北设计院编制《*****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即着手建设实施。项目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通过建设城市社区多功能垃圾分类收集站点、落实垃圾分类到户、建立垃圾分类物联网、实现垃圾分类工作智能化管理、建设“互联网+资源回收”系统,建成后垃圾分类制度落到实处。

*****市积极落实垃圾分类处理制度。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多种方式积极营造舆论氛围。促使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深入人心。在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先行示范,制定了内部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编制垃圾分类实施办法,构建*****市垃圾分类、餐厨处理集于一体的智慧环卫系统。主要建设内容分为四大模块。分别是前端保洁模块,主要购置含垃圾分类标识的垃圾回收装置;餐厨垃圾监管模块,主要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生活垃圾监管模块,主要建设生活垃圾中转、收运系统及购置运输车辆;垃圾分类及监管模块,主要针对宣传垃圾分类制度,垃圾分类处理奖惩措施进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目前,医疗废弃物、建筑固体废弃物及生活垃圾已实现了分类填埋和处理。智慧环卫系统可行性研究正处于编制阶段,该项目估算总投资6100万元。

*****市政府在党政机关率先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印发《*****市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酒管局发〔2018〕4号)和《*****市公共机构常见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细则》,建立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党政机构和公共机构率先垂范,形成良好的示范作用。垃圾分类工作在公共机构顺利推行。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居民垃圾分类投放意识薄弱。由于垃圾分类制度在我市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很多市民还不具备垃圾分类的自觉和意识。虽然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对垃圾分类常识进行了广泛普及,部分居民已经有了垃圾分类的概念,但对于如何分类、如何投放、分类意义等问题仍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由于缺乏相关的垃圾分类知识以及受长期以来垃圾袋装化生活习惯的影响,再加上垃圾收集设施的缺位或标识的混乱,公众垃圾分类投放的自觉性和执行力还不强。

二是建设完整的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难度大。长期以来,固定的垃圾处理体系已成型,垃圾分类制度下新的垃圾收运模式还不完善,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和运营服务积极性不高,仅靠政府投资难以健全垃圾分类运营体系,推进落实难度较大,致使垃圾分类体系链条较短,甚至无法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有机衔接。

三、整改措施

第2篇: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案范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以社区为着力点,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构建长效机制,推动习惯养成。加快推进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努力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倡导清洁、低碳、文明的生活方式,创造生态、循环、可持续发展的优良人居环境,为建设绿色美好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1.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管理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保障所需资金,加强部门属地联动,强化宣传、引导、监管职能,逐步形成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居民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良好氛围。

2.全程分类,循序渐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原则,发挥公共机构、示范街道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全域实施。统筹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居民等各方作用,强化社会共治。

3.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坚持城乡一体化,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结合我区实际,统筹布局各类垃圾中转、处理设施建设。鼓励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探索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的新机制、新模式。

4.法治保障,明确职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文件规定,压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责任人职责,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法治化、规范化。

(三)工作目标

全区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率先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2020年底,基本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基本建成平岗街道办事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全区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设施体系和工作体系。居民垃圾分类知晓率、参与率、准确率明显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2022年底,实施范围逐步拓展到史河街道办事处全域。2023年开始,同步实施其余4个乡镇街道的生活垃圾分类。到2025年底,实现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二、分类标准

(一)垃圾分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城市范围内生活垃圾分四类,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建筑(装潢)垃圾、大件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开,单独分流处理。

(二)分类方式:可分为“三分法”、“四分法”

1.“三分法”: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极少产生厨余垃圾(湿垃圾)的公共区域,生活垃圾按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三分法”分类。

2.“四分法”:单位、商业综合体、商业大街、车站、市场等公共区域,居民小区生活垃圾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四分法”分类。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1.推广使用清洁产品、用品。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在生产、流通环节减少产生垃圾。加大“限塑令”执行力度,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逐步减少塑料袋使用。积极推进宾馆、餐饮等服务行业减少提供一次性用品,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责任单位: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区发改委、区城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倡导绿色生活、办公。树立低碳生活、适度消费理念,在餐饮服务行业鼓励节约文明用餐,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量;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有效减少家庭餐余垃圾产生量。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使用有利于环保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文明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快递包装类管理。引导邮政快递企业和用户使用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的包装物和填充物。支持在邮政快递末端网点开展包装物料二次直接循环利用。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减少电商邮件快件二次包装。(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垃圾分类设施配备

1.设置分类收集容器。按照《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导则》要求,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分别使用蓝色、绿色、红色、橘黄色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必须印刷醒目标志。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公共机构、示范片区分类收集容器设置。2021底前,完成史河街道办事处辖区分类收集容器设置。2022年底,完成区全域分类收集容器设置。

(1)单位:有独立办公区或联合办公区的单位,根据区域大小,在室外出入口集中设置1-2套四分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楼道内可按需成对投放小型厨余垃圾(湿垃圾)和其他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有食堂的,在食品加工及就餐区域单独投放厨余垃圾(湿垃圾)收集容器。(责任单位:区直有关单位、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居民小区:小区按每300户集中设置1套四分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合理规划集中投放点。鼓励示范片区在有条件的小区设置智能回收垃圾箱。居民每户应配置家庭分类垃圾桶。(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各乡镇(街)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公共区域:无物业管理的商业大街按每500米1处集中设置1套四分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街道长度不足500米的按500米标准集中设置;有物业管理的商业大街纳入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统一管理。车站、市场、商业综合体等公共区域,按区域大小,按需集中设置“四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区域在主要入口处集中设置1-2套三分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文体旅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配备垃圾分类运输车辆。2020年8月底前,依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SZDB/Z152-2015)有关规定,相关收运单位配置分类运输车辆,满足垃圾分类运输需求。规范车辆分类运输标识,做到运输车辆密封性好、标识明显、节能环保。(责任单位: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设垃圾分类站点。选址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逐步实现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和大件垃圾规范化处理。(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生态环保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垃圾分类正确投放

1.普及垃圾分类知识。编制《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加强垃圾正确分类指导。有条件的单位、社区可以集中组织培训,深入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充分发挥村社基层组织作用,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入户宣讲,不断提高群众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正确率。(责任单位: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分类督导队伍。按照“谁管理、谁配备”原则,保证每个集中投放点配备一名督导员。督导员由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组织统一培训,培训考核通过后方能上岗。督导员负责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监督、服务和统计等工作,现场督导居民正确分类、正确投放,切实提高垃圾分类质量。(责任单位: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探索分类激励机制。各单位、社区可根据垃圾分类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积极探索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采用积分兑换等方式,奖励正确分类行为。(责任单位: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垃圾分类收运处理

1.可回收垃圾收运处理。可回收垃圾产生者可自行交售可回收物,或投放至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由投放点管理单位负责收运至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鼓励单位、社区委托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定时定点收运可回收垃圾。加快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两网融合”,整合再生资源回收市场,规范回收行为。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的扶持力度,制定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优惠和补贴政策,引导社会力量进入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市场。(责任单位: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有害垃圾收运处理。垃圾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由具备专业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送至综合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依托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立完善以餐饮企业、单位食堂、农贸市场、居民小区为主要收运对象的厨余垃圾收运体系,由市餐厨垃圾处理企业定时定点收运后集中处置。(责任单位: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其他垃圾收运处理。投放点收集的其他垃圾,由市场化保洁公司负责的,直接收运至处理末端(填埋场或垃圾焚烧厂)处理。非市场化保洁公司负责的,由各物管单位运送至垃圾中转站后,再由市场化保洁公司负责“二次转运”。鼓励单位、居民小区委托市场化保洁公司定时定点收运其他垃圾。(责任单位: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1.多渠道广泛宣传。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持续宣传垃圾分类意义,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案例。结合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宣传,入户发放垃圾分类手册、倡议书等宣传资料,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区融媒体中心、区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抓好学校学生教育。强化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与课堂教学内容有机结合,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三大平台,树立垃圾分类绿色理念,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形成“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的良性互动局面,促进文明习惯的养成。(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3.广泛开展志愿活动。积极鼓励和引导青少年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带头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让绿色、低碳、公益成为更多青少年的时尚追求。培育志愿者队伍,引导志愿者在本地、本单位就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区直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探索创新垃圾分类机制

积极探索垃圾分类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公司化操作,解决政府垃圾分类相关人员、资源短缺问题。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BOT、PPP等模式参与垃圾分类处置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科技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与指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总责。6月底前,平岗街道办事处要出台示范片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要牵头负责出台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其他乡镇(街)、经济开发区及相关区直单位要根据总体目标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同时,建立联络员和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要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方案,广泛开展专项宣传,形成有利于推进强制分类工作的舆论氛围。积极探索“社区+志愿者”等模式,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

(三)强化经费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社区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垃圾分类站点建设等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等。单位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分类垃圾袋采购等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3篇: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垃圾转运站;建设方案

中图分类号:R1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徐州市市区生活垃圾概况

徐州市位于江苏省的西北部,地处苏、鲁、豫、皖四省交界,为东部沿海与中部地带、长三角经济区与环渤海经济圈的结合部,素有“五省通衢”之称。2010年,徐州市市区人口180万,建成区面积108平方公里,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1200吨/日,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根据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预测,到2020年徐州市市区常住人口312万人,建成区面积300平方公里,结合徐州市影响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各种因素,预测徐州市区2020年总量约为3256吨/日。

二、徐州市市区生活垃圾清运现状

1、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系统现状

徐州市区各环卫部门的垃圾收集方式虽然随新、老城区和城、乡区位不同及作业条件各异而多样化,但主要是转运和直运两种收集方式。收集容器包括垃圾箱、垃圾池、垃圾桶、垃圾房及一些单位自备收集容器。

2、垃圾收运系统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徐州市垃圾收集与运输系统虽在不断完善,特别是近几年收运设施有了较快的发展,更新并增添了一批垃圾收集容器和专用车辆,但还存在较多薄弱环节,主要是:

(1)收集设施不足及质量低下。

(2)收运机械化程度偏低。

(3)尚未开展分类收集试点。

(4)垃圾收运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三、 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

1、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内容涵盖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和贾汪区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转运系统建设,包括垃圾收集桶、垃圾收集箱、垃圾收集车辆、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及相关附属建、构筑物的土建工程、电气、自控、给排水、消防、环保等工程,以及室外综合管网、绿化等。

本项目共计新建垃圾压缩转运站4座。

2、建设规模

转运站的建设规模为:鼓楼垃圾转运站200吨/日、云龙垃圾转运站250吨/日、泉山垃圾转运站350吨/日、贾汪垃圾转运站200吨/日。

徐州市区垃圾转运站总建设规模:1000吨/日。

四、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计方案

1、转运站服务范围的确定

在徐州市区采用设置4个垃圾转运站设计方案,即在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和贾汪区各设置一个垃圾压缩转运站。

2、转运站规模的确定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设计规模是指每日转运处理垃圾的能力,主要由该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区域的每日垃圾产生量决定,并且要考虑满足该站服务区域内垃圾产生量的年增长变化情况,以使该转运站在服务期限内能顺利完成生活垃圾的转运任务。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及可研报告,各转运站的设计规模为:鼓楼区垃圾转运站200吨/日、云龙区垃圾转运站250吨/日、泉山区垃圾转运站350吨/日、贾汪区转运站200吨/日。

3、转运站类型及工艺型式的确定

(1)转运站类型的确定

垃圾转运站的类型可以按照垃圾收集方式、收集车的类型、服务范围、处理规模、服务年限、道路交通条件等不同进行分类。按照处理规模可以将转运站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三大类或Ⅰ、Ⅱ、Ⅲ、Ⅳ、Ⅴ五小类,其中规模≤50t/d的属于小型Ⅴ类转运站,规模在50-150t/d的属于小型Ⅳ类转运站,规模在150-450t/d的属于中型Ⅲ类转运站,规模在450-1000t/d的属于大型Ⅱ类转运站,规模在1000-3000t/d的属于大型Ⅰ类转运站。

因此按照处理规模分类: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和贾汪区垃圾转运站均属于中型Ⅲ类转运站。

(2)转运站主体工艺设计

①压装设备工艺的确定

水平推入装箱式工艺在国内应用发展较快,目前国内根据压装机单台处理规模不同开发出最小为5吨/日,最大为200吨/日不同规格的成套设备,具体有翻斗式小型垃圾压缩机、带推料机构的压装设备、直接卸料的压装设备。

根据徐州生活垃圾的特点及各转运站规模,本工程推荐选用下推料工艺的压缩设备。

②垃圾转运站的工作原理

该转运站负责接收徐州市区的生活垃圾,用垃圾收集车送到垃圾转运站经检斤计量后并倒入卸料槽,卸料槽内垃圾到了一定容量时,压缩机推头自动将垃圾压入集装箱内,当垃圾集装箱垃圾量达到额定装载量时,通过称重仪及传感器向压缩机发出信号,压缩机停止装载,自动关闭垃圾集装箱门,满载的垃圾集装箱由拉臂车运至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4、转运站主体工艺设计

(1)工艺平面布置

工程采用的成套压装设备主要包括卸料槽、垃圾推料机、垃圾压缩机、液压动力装置、通风除臭系统、渗沥液收集系统、集中控制系统和车辆称重系统等组成。

(2) 转运站工艺流程

转运站工艺流程详见工艺流程框图。

图1 转运站工艺流程图

五、投资估算

徐州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投资估算见下表。

表1 徐州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投资估算表

单位:万元

合计 10817

六、结论、建议

第4篇: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案范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水平为目标,动员卫健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积极行动起来,实现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做到人人自觉分类投放垃圾,实现投放、收集、交运全面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二)工作原则

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广泛宣传动员,保障资金投入,强化广大干部职工示范带头作用,引导群众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提高群众认知度、参与度。

(三)工作目标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建立完善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设施配备、教育培训、工作运行与管理机制,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逐步细化,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群众知晓率、参与率,生活垃圾准确率持续提升。

(四)组织领导

区卫健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及各医疗卫健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卫健系统垃圾分类工作的总体研究、部署,统一领导全区卫健系统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卫健局爱促股。

由爱促股负责卫健系统垃圾分类工作的部署、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各医疗卫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二、分类要求

各医疗卫健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以“三分法”为基本要求,即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三类垃圾作为强制分类对象;单位有食堂的,必须对“餐厨垃圾”进行源头单独分类收集;医疗废弃物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要求处置,单独存放,单独管理,单独运输。建筑(装潢)垃圾、大件垃圾,原则上与生活垃圾分开,单独分流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达到基本分类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类。

三、分类方式

按照有害垃圾(红色容器)、餐厨垃圾(绿色容器)、可回收物(蓝色容器)、其他垃圾(灰色容器)进行设置。

(一)有害垃圾投放

垃圾产生单位按照便利、安全、快捷原则设置专门容器。单独储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容器并标识。

(二)餐厨垃圾投放

单位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蔬菜瓜果等易腐废弃物,对应投放餐厨垃圾容器。

(三)可回收物投放

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投放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

上述三类之外的生活垃圾投入到其他容器。

(五)医疗废弃物投放

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置标准单独存放、处置。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制订方案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根据省市区的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订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培训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根据《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及垃圾分类知识在本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培训工作。各单位培训指导广大干部职工明确垃圾分类的目的、意义,认识垃圾分类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普及垃圾分类怎么分、如何分。

(三)广泛宣传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宣传单或宣传折页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垃圾分类工作。坚持每月开展一次生活垃圾分类主题宣传活动,提升广大干部职工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培育全员参与的“行为自觉”,持续营造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明确分类标准,掌握正确分类投放方法,提高分类知晓率和投放正确率,引导广大干部职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养成勤俭节约、自觉分类、绿色环保的工作生活习惯。从源头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和减量,并将垃圾分类的文明习惯带进家庭、带入小区。

(四)配置设施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配置分类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容积可根据服务区域大小及人流量多少选择相应的规格和数量。公共区域垃圾收集器摆放在显著位置并张贴垃圾分类标识图。

1.每个办公室内配置不少于1个双桶式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其他垃圾)。

2.各楼层过道每间隔100m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不少于1组,医疗卫生机构各楼层过道尽头处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住院部各楼层设置至少1处餐厨垃圾收容器。

3.单位主要出入口、大厅、办公区域的每层楼梯处、电梯口等公共区域设置不少于1组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食堂、配餐间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数量按需配备。

5.室外道路边、每栋楼至少应配备一组含有害垃圾收容器的四分类组,有害垃圾收集点应设置在有人监管的区域。

(五)收集转运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清运时间根际实际需要确定。各医疗卫健单位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严格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时贮存、集中处理等,杜绝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情况发生。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垃圾分类工作将是政府目标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环保督察整改、文明单位创建、节能减排等各类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医疗卫健单位主要领导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筹划部署,建立责任分工,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各项任务分解到人,切实将垃圾分类工作做细做实做优。

(二)建立机制,规范管理

各医疗卫健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及管理制度,建立台帐,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做好工作信息收集。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月向爱促股报送垃圾分类工作信息。

(三)严格考评,确保实效

第5篇: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案范文

一、主要工作内容

(一)实施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补短板工程。截止目前已完成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县污水收集管网、县农村生活了垃圾收转运体系建设项目,正在建设县城区(更庆镇)垃圾处理厂改造工程项目、县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厂工程项目、县污水管网恢复重建工程、县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正在建设县镇污水处理设施,该项目已完成主体工程,正在开展设备安装,竹庆垃圾填埋厂正在建设;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省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2020-2022年)>项目申报的通知文件精神,启动了我县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三年推进方案的编制工作。

17年来,我县实施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3个(2个新建项目,1个改造提升项目),为县城区(更庆镇)垃圾处理厂改造工程项目、县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厂工程项目、县竹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厂工程项目;实施污水处理设施项目4个(2个污水处理设施项目,2个配套管网项目),为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县污水收集管网、县污水管网恢复重建工程、县镇污水处理设施;实施了110个村村级垃圾池建设,配套75村垃圾转运车辆及垃圾箱;通过广东援建资金,为阿须镇、竹庆镇购买大型垃圾运输车一辆;新建农村公厕115座。

(二)实施黑臭水体治理工程。持续推进全县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回头看,加快入河排污口污水乱排整治,防止污水直排,确保全县范围内不出现黑臭水体。

(三)大力实施污水垃圾三年行动。按照《州城镇污水、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已完成县城区(更庆镇)垃圾处理厂改造工程项目、县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厂,加快推进县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力度,提高我县污水、垃圾处理能力。

(四)加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县竹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厂,县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力度,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合理规划建设一批适度规模的乡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服务周边乡镇;规划建设乡镇污水处理厂,提高生活污水综合利用和处理能力。

(五)加快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推动老旧污水管网和河流排水管网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对接入河排污口工作,防止污水直排;完善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建设,对县城附近的村庄,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处理。对州级“百镇”附近的村庄,按照“户分类、村收集和转运、镇处理”的模式处理。对高山半高山和偏远、人烟稀少的村庄,采取低温热解等方式,实行就地分散处理。对相邻较近的村庄,建立相对集中的垃圾处理站,采取卫生填埋、低温热解等方式,实行就地联合处理。

(六)开展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根据我县污水处理厂实际位置情况,结合实际,计划将污泥转运至垃圾厂处理进行填埋处理,并制定污泥清运方案,确保污泥日产日清。

二、存在的问题

(一)、我县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多,资金量大,我县为深度贫困县,县财政资金缺乏,垃圾污水建设项目资金短缺,导致项目推进缓慢。

(二)、垃圾、污水处理运行维护需要专业人员,我县与之对应的专业人员少,存在困难。

(三)、根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将推行自动化检测,在线监测等相关配套实施的建设,但县财政财力有限,无法支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6篇: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坚持“大类粗分、干湿分离、方便操作”的原则,动员市民参与,先试点后推开,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化害为利,循环利用,节能减排,打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二、试点范围

四城区和三大开发区各选择2个规模达500户以上的居民生活小区作为试点,其中省直和平花园小区、天鹅湖畔小区分别作为瑶海区和蜀山区试点小区之一。

三、垃圾分类、收运、处理方法

(一)分类方法

城区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实行干湿分类收集,湿垃圾主要是指厨余垃圾,包括厨房加工剩余物、剩饭菜、瓜皮果核、菜根叶、鱼骨刺、骨头、蛋壳和过期食物等;干垃圾为其它垃圾,包括食品袋、保鲜膜、废弃瓶罐、废弃纸巾、厕纸和烟头等。

(二)收运、处理方法

1、在试点住宅小区各垃圾投放点摆放对应的两种颜色的垃圾分类收集240L标准桶,供居民投放,其中绿色标准桶收集湿垃圾,蓝色标准桶收集干垃圾,并张贴统一标识。

2、对住户投放的湿垃圾、干垃圾,小区物业公司负责收集到小区的垃圾收集点,城管部门负责分别进行清运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9月30日前)

1、各区选择试点小区,并对现状收集方式、收运单位、垃圾日产量等进行调研;

2、印发宣传材料,广泛开展宣传,形成舆论氛围,发动社会参与;

3、形成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城管局备案后实施;

4、配置分类收集容器。

(二)实施阶段(2012年9月30日至12月31日)

1、各区组织车辆,分类收运;

2、市城管局组织科研力量,对分类垃圾产量、成分进行分析;

3、组织志愿者入户宣传,并调查跟踪分类收集率等相关数据;

4、征求市民意见,完善分类收集方式。

(三)验收阶段(2012年12月31日前)

市城管局统一组织检查验收,评估试点成效,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规范实施。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和质量的基础工作,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区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到垃圾分类容器配置合理,分类标志符合标准,分类种类达到要求,配置专门的干湿垃圾收运车辆,建立垃圾分类投放、运输体制。

第7篇: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彻底解决城乡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城乡品位,全力打造卫生整洁、环境优美、健康和谐的城乡环境。

二、任务目标

加强乡镇(街道)、村两级环卫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输、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集中处理体系,实现全县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全方位覆盖、无缝隙对接、一体化管理”目标,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13日至3月31日)

各乡镇(街道)成立环卫管理所,指定专人负责,搞好调查摸底工作;确定纳入2012年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村(2012年必须达到60%,力争70%)名单,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适合自身实际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模式,并上报县城乡环卫一体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至9月30日)

4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结合实施方案,按标准(每200人配一名保洁员)组建保洁队伍,配齐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人员;与各村签订《生活垃圾清运处理合同》,积极组织村民清理“三大堆”(柴堆、粪堆、土堆),保持道路、庭院卫生整洁。

7月31日前,各乡镇(街道)按照标准配备保洁车辆及辅助工具、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每10-15户设置一个标准垃圾桶)及生活垃圾清运车辆(每150个垃圾桶配备一辆生活垃圾清运车),对生活垃圾收集点进行平台硬化,完成各项环卫基础工作和硬件设施配置,并投入使用,切实承担起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工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按有关要求建设移动压缩垃圾中转站,配备专用清运车辆。

9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村居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对“三大堆”和村内村居周边垃圾死角进行彻底清理,建立完善各项环卫常规性管理制度和奖励机制,出台配套的规章措施,实现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正常运转。

(三)自查整改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10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对照工作目标和验收标准,对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出的问题,分析原因,限期整改。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12月底前,由县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进行检查验收,确保纳入2012年度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村居全部达标,并定期检查考核,实现长效机制。力争2013年底,各乡镇(街道)城乡环卫一体化覆盖率达到100%,环卫管理机构运行正常,环卫设施达到标准要求。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乡镇(街道)要提高认识,积极开展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为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住建、财政、公安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方案,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靠上抓,明确专人具体抓,确保按期完成。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单位职责落实好相关责任,各乡镇(街道)作为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各辖区内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引导村民对垃圾进行分类存放,并将生活垃圾运送到县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

第8篇: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案范文

自2017年全省启动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在省、市开展农村环境“三大革命”之前,即安排部署了以“三清四拆”(清理沟渠汪塘、柴草秸秆、畜禽粪便;拆除旱厕、废弃畜禽圈舍、破危房屋院墙、私搭乱建)为主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充实了农村环境“三大革命”内涵。运用ppp运作模式,由江苏无锡金沙田公司实施市场化运作,建成“户分类、市场化保洁公司收集转运、县处理”的运行体系,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目前,我县村庄生活垃圾治理已进入常态化管理。

(二)具体做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洁公司的调度,制定了《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全覆盖、垃圾收集运输、清扫保洁质量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宗旨、规范考核程序、落实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清扫保洁扣分扣款制度,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全覆盖市场化运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和管理职能,确保垃圾清理做到日产日清。

为全面推进我县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拟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工作。按照“先行先试、循序渐进、社会参与”的原则,选择离城区较近且基础设施较好的泗城镇、草庙镇作为先行试点乡镇,积累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进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目前,我县正在制定完善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近期将上会讨论研究。

二、存在问题

农村危房改造方面

一是我县属皖北平原地区,土地承载力偏低,原有老旧房屋建设初期基础建设不够牢固,导致以前的危房整治后又出现裂缝现象。

二是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造成部分农户未能全面了解危改程序和先关政策,极大影响了危房改造顺利推进。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

一是保护卫生环境宣传引导不够到位,农村居民主动参与意识不强,垃圾污水乱丢乱倒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

二是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不够及时,垃圾治理存在死角死面,清理不够通透,特别是偏远村庄垃圾清理不够彻底。

四、下步打算

一是持续抓好农村破旧房屋整治工作,督促乡镇帮助农户加快整改进度。

二是继续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出问题做到立行立改,在保证工程安全质量前提下,确保农村所有4类对象居住安全。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微信等舆论平台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宣传,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群众思想认识和环境意识。

第9篇: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