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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理解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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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理解

第1篇: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个人理财产品;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安全权;求偿权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作为主要的理财途径之一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在市场上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青睐。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激增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但理财产品的无形性、专业性、高风险性等特点,使得消费者难以理解复杂的理财产品,且商业银行与消费者之间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并没有从根本上矫正商业银行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等状态,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机构与救济机制也乏陈可述。[1]

一、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范围界定

个人理财产品的购买者属于金融消费者,也属于我们日常生活消费者的范畴。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关于“生活消费需要”的界定使金融消费处于尴尬的地位。本人认为,作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应该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的范畴。因为金融消费是一种投资活动,是我们普通民众进行“虚拟消费”的一种形式,其虽然是无形的,但是所投资的资产以及所得的收益最终都是为生活消费而服务的,是一种间接地以生活消费目的所进行的投资行为。

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权利内容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业的重要部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个人理财业务更是普通民众进行个人理财的首选。一般而言。银行领域是人们最为熟悉的金融领域,在这一领域从事的活动自然是金融活动的范畴,那么在商业银行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中,购买个人理财产品或接受个人理财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自然也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消费者的安全权包括人身和财产和两个方面。相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个人理财业务中的消费者购买的是无形的理财产品,接受的是专业化的理财信息服务.通常不会受到人身侵害,而对资产的安全性较为看重。

(二)知情权

知情权即获取信息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和详细情况的权利。[2]个人理财产品和服务的专业性非常强,对于大多数没有专业金融知识的消费者而言,必须详细了解理财产品和服务的具体信息,才能做出正确的交易判断。与知情权相对应的商业银行的义务主要在于及时的信息公开。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商业银行在对消费者提供服务之前,需要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本身进行真实、详细、全面的介绍,让消费者全面了解服务和涉及的金融产品,以便于做出决策;第二是银行需要对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存在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进行全面的讲解,并要根据不同消费者的认知程度进行有区别的重点强调。

三、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现状并不乐观。首先,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足。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本身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其中有很多人本身没有经过对金融的专业学习或是深入了解。对其所购买的金融产品并不了解详细情况,所以经常遭受损失。

其次,金融立法不完善。目前为止,我国对金融消费者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依据仅仅依靠分布在各个成文法中的零散条文,没有充分考虑金融消费的特殊性。

第三,金融监管机构不健全。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是预防和解决金融消费问题,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却整体都呈现出监管不足的问题。

第四,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缺乏。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除了必要的监管制度不完善以外,金融机构本身的自律意识也不强,并不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法律建议

为使个人理财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我认为,国家应在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环节上,为个人理财消费者提供法律保护路径的选择,使消费者在接受个人理财服务之时有法可依、有理可循。个人理财消费者政策和立法方面,国家应当制定有关理财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保障理财消费者能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行政执法方面,金融监管部门作为政府部门,应组织和协调各监管机构对损害个人理财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损害行为加强监督,预防和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3]

五、结论

为了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把金融消费者纳入到消费者的范畴,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规范金融市场消费机制,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把法律制度和规范在阳光下运行,最大程度的保护金融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何颖.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原则[J.法学,2010年第2期,第30页.

第2篇: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理解范文

近年来,我国理财产品规模增长迅猛,银监会数据显示,2013年6月末,银行理财资金余额达到9.08万亿元。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理财产品在会计处理方面也存在不足,影响交易双方的财务数据和经营管理,需引起关注。结合相关规定,本文对理财产品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理财产品会计处理现状

目前我国暂未对理财产品会计出台专门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意见,2006年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也未提及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关会计处理散见于理财产品各类管理办法中,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逐项进行认定,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同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银监会8号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监管部门对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指导,但由于理财产品种类繁多、结构复杂,现行会计方法仍略显笼统,在募集资金核算、资金池理财产品账务处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探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财产品购买方的会计处理缺乏标准

现有理财产品会计的主要适用范围为发售方(即商业银行),而购买方(即企业)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在国内仍是空白,暂无相关规定。随着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部门开始逐渐关注此问题。如:证监会在《2012年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管报告》中指出,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选择购买理财产品,由于这些理财产品大多不保本,也没有确定的收益率,更没有公开活跃市场报价,因此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较为合适。证监会的意见对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但由于该意见出现在监管报告而非正式规章制度中,对企业尤其是非上市企业不具有约束力,此外,该意见仅适用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应用范围狭小。

从实际操作看,目前企业会计人员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时,主要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会计准则。但由于现行会计准则对此类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各家企业会计人员的理解存在偏差,会计处理方式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将所购买理财产品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等几种会计处理方式,至于何种方式较为科学,仍值得深入研究。

(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够明确

现有会计规定侧重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核算,未提及前期募集资金的会计处理,导致商业银行会计处理方式的多样化。目前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主要有以下四种会计处理方式:一是在“吸收存款”科目入账,存款压力较大的银行倾向于采取此种会计处理方式;二是计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科目,一些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对保本理财产品等进行会计处理时采取此种方式;三是在“其他负债”等负债科目反映,常见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对保本理财产品等的会计处理;四是纳入“个人理财基金”等表外科目核算,采取此种会计处理方式的银行较少。募集资金会计处理方式的多样化易引发监管套利,也影响商业银行财务数据的可比性。

(三)资金池理财产品会计核算较为困难

银监会8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但在资金池理财产品模式下,商业银行通过滚动发售不同期限的多支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将资金投入到同一个资金池进行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一一对应,所投资资产很难在各支理财产品之间进行明确拆分。因此,单支理财产品投资收益无法单独核算,所投资资产无法逐项认定,产品与投资对应困难。目前资金池理财产品缺乏明确具体的会计处理原则,给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带来一定挑战。

(四)分支机构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有待研究

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银行分支机构发售的理财产品一般来自其总行,也有一些银行分支机构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由总行或被银行负责。因此,银行分支机构很难逐项确定所募集的理财资金具体投向了哪些资产,无法根据监管要求按所投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分支机构会计处理方法差异较大,理财产品沦为部分分支机构调整账务和藏匿风险资产的工具,影响财务报表的质量和信息披露的公信力。

(五)其他问题

一是表内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认定标准有待统一和细化。二是表外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充分,会计核算方法不明确。三是受会计分类和估计技术的影响,理财产品计量方法较为混乱,有的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有的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则采取摊余成本计量。

三、会计处理中问题成因分析

(一)理财产品业务较为复杂

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理财产品种类不断增加。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保本理财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理财产品等多种类型,不同理财产品的交易机制和投资运作模式各不相同,部分理财产品甚至包含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复杂,对会计处理的要求较高,加之缺乏统一的会计处理标准、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理财产品在会计处理中出现问题在所难免。

(二)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影响

2006年我国制定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并采用了以原则为导向的制定理念。准则本身只对基于交易过程实质的基本性原则性处理方法进行了规定,企业在进行实际会计处理时,需要将交易性质与准则原则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综合判断确定处理方法。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对准则原则理解不同,不同企业对同一款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法可能存在不一致。

四、会计处理问题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一)影响企业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由于不同企业对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统一,同一会计科目中,有的企业包含理财产品,有的企业则未包含理财产品,导致资产负债表中部分资产和负债科目口径不一,不同企业财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影响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评判,并可能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

(二)增加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难度

近年来,受期限错配等影响,一些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紧张的局面。为应对考核要求,部分商业银行以高额预期收益率为卖点,选择发行跨月(季、年)末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一般在月(季、年)末申购,申购所募集资金在会计科目方面体现为银行的“存款”,增加了存款额,而到下月(季、年)初,理财产品成立,资金从银行的“存款”科目划转到其他表内科目或表外科目,存款额将会明显下滑。理财资金在表内外频繁大量迁移,加大了存款资金的波动,使存贷比等传统流动性监管指标失真,给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带来一定压力。

五、政策建议

(一)加强监管合作,统一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

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的多样化影响商业银行、一般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涉及面广。会计主管部门、银行主管部门、证券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可共同沟通协作,归纳整理相关案例及会计处理方法,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厘清理财产品、资金募集、发售、购买、投资等环节的边界,明确各环节会计处理原则和对应的会计科目,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或专家组意见、监管问题解答等方式统一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方法,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3篇: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理解范文

这也是银行非常乐于发行新产品的原因。

市面上常年涌动着几千只、几万只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海量产品和募集天量资金看着不费吹灰之力。一只产品从研发设计,到销售、运营、服务,到最后偿付,这些环节有什么故事?

到底是谁在设计这些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推出速度快,数量多,产品线丰富,但遗憾的是,其设计却广为遭人诟病。某股份制银行的资深产品经理接受采访介绍,目前,国内市场的产品,从来源上看,有三个渠道:

银行自行独立研发设计

这大多是一些“基本款”的产品,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很多金融工具并没有放开,这也就是为什么国内银行不擅长设计一些复杂的产品。拿股票型结构产品为例,它在保证固定收益(通过买债券)的情况下,买入一个看涨期权或其它类型期权,此类产品需大量用期权、远期合约等衍生金融工具,而国内此部分避险市场不发达,因此往往选择香港或国外的股票作挂钩的标的资产,因此设计也很薄弱。

与国际投行、大型金融集团合作研发设计

譬如,汇丰集团就是国内多家银行在理财产品这一块的合作伙伴,交行等银行的理财设计团队人员都有被派到汇丰实习和业务交流的经历,学习其产品开发流程。国际投行、大型金融集团由于发展年头长,且是混业经营,在该领域经验丰富,不足在于他们对中国客户消费习惯、消费心理和风险承受能力等的理解不够透彻,所以也愿意借助他力。

银行

产品可能是某国际投行、或信托公司设计的,银行实际是代销了这个产品,通过银行这个平台,投行或信托公司等资本方融到巨额资本进行资本运作,银行只要完成了产品的售卖,就可以有销售费用,托管费用等不菲的管理费。

2006年起,监管当局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限制,外资银行开始成为市场的“鲶鱼”,而鲶鱼效应也让理财产品市场显得动力十足。依托外资金融机构的研发优势和强大的海外市场,国内市场出现了与股票、股指、汇率、黄金、石油等重要资产挂钩的创新理财产品。

这4、5年以来,银行的理财产品线越来越丰富。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和成为理财产品的渠道这两种方式,整合了信托、券商、基金等金融资源,初步拥有投行的部分特点。但是产品数量增加,质量却并未相匹配地提高,同质化是一个原因。已有产品只要稍做改动,就能推出一支新的产品。同质化不仅包括投资渠道相同,还包括期限结构、风险特征、销售渠道、管理运作模式类似。

运营:到底有多少不规范?

银行理财产品中间涉及到了很多的环节。交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团队颇有代表性。按产品流程,工作人员主要分为三类,一类负责理财产品开发和管理,他们根据市场变化设计产品;一类负责产品运行管理,这一块涉及的人如营销、市场推广、账户处理、税务,以及投资方向、投资管理等,还有一类负责产品的风险监控和管理。而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可以辐射的业务也很广,可以有资产、负债、储蓄、贷款,可以交叉销售的,这些都已经超越了银行理财产品本身单一产品的范围。

理财产品设计上有风险,产品设计的不合理会带来产品运行失败。销售环节也有风险。这一环节的风险在于,产品和投资者之间的合适程度。从银行来说,是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从投资者角度来说是为自己寻找到合适的产品。

销售人员、客户经理本身对产品不理解,有些甚至是有意误导,银行作为产品推出方,在信息披露、产品说明、条款解释等方面做得不够。翻开产品的说明书,上来就说收益,还爱用“专业词汇”几乎是行业惯例。至于风险、收益的触动条件,绝口不提,更不用说产品的设计原理、收益公式解释了。

第4篇: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理解范文

6月29日,银监会就起草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这将是自2005年9月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两个规章文件以来,监管层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规范的又一重要规章。3个文件的基本动机都是要金融机构就个人理财业务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随着中国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各种理财工具逐步丰富,然归结起来无非分为实物理财和金融理财两大板块。实物理财包括房产、实体黄金、邮币卡画甚至之前的豆、姜、糖等,这种投资理财方式因投资标的相对简单而得到一些人的认可。金融理财包括股票、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型保险、期货以及信托等,这种投资方式需要一些基本的理财知识和技能。实物理财大多有一定的资金门槛,且流动性受限,因而难以具备大众化基础。金融理财因为创新速度的提升,根据流动性、风险性和收益性特征,可设计出适合不同客户需求的产品,因而具备“大众理财”的条件,事实上也为广大投资者所青睐。因为金融理财产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买者的鉴别能力就相应提出了要求,投资者在作理财行动之前,除了要把自我风险匹配作为先决因素外,也要思考一下自己的知识匹配问题。

普通投资者常有这样的抱怨:保险条款冗长而费解、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几乎全是专业词语的堆砌、基金募集条款晦涩难懂……金融产品因具有很强的逻辑对应关系,其严谨性决定了“大白话”描述确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懂得一些“行话”,在涉足前弄懂一些基本原理,掌握一些基础知识,同时有意识地多多浸染一些理财信息。

第5篇: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建议

近年来,由于国内股票市场持续低迷,国家对楼市调控力度不断加大,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长期处于低水平甚至负利率的状态,导致个人投资渠道十分狭窄。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应运而生,且发展迅速。据中国银监会统计,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已达到了4000余种。理财产品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应引起关注。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现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针对不同层次客户的金融需求,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具体来讲,就是商业银行根据客户需求及其资金收支变化状况,为其设计一系列个人财务规划和理财服务,协助客户实现财务目标和自身盈利目标,以达到资产保值增值目的的综合理财服务。

理财业务起源于美国及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并逐步成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第一个人民币理财产品是2004年9月光大银行推出的“阳光理财B计划”。在此后的七、八年间,商业银行的各类理财产品不断涌现,可谓名目繁多。2011年8月银监会颁布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该办法在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中将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三种。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需要客户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问题

1、对客户的风险提示不够,蕴含潜在风险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明确指出,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充分揭示风险,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但目前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普遍存在产品宣传材料及销售文本中风险揭示不足,过分地强调预期收益,却没有预期收益率的详细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存在一些误导性的陈述;有些商业银行宣传资料中虽有风险揭示,但对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不够,未明确提示可能存在本金损失等最严重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的情况。此外,还存在银行工作人员代客户填写风险揭示书的情况,客户未亲自填写风险揭示书,就可能不了解或者不能详细了解理财中的投资风险。由于风险揭示的不完整以及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投资者对理财产品不甚了解,更不清楚理财产品的结构设计,单纯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而盲目购买,形成了潜在的投资风险。

2、理财产品质量单一,市场定位存在缺失

目前商业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虽然数量众多、种类繁杂,但对产品开发和品牌重视程度有限,各家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互相模仿,实质上是大同小异,理财产品技术含量整体较低,营销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也基本一致。理财产品仅仅局限于与利率、汇率挂钩或者国债、央行票据等投资组合的几种产品。理财产品的目标客户基本上也是少数中、高端客户,即客户在银行的账户余额超过一定的金额才可获得该项服务。个人理财服务门槛过高(多数银行要求购买的最低起点为五万元人民币,有些产品的起点更是高达数百万元),大众化的个人理财服务明显不足,缺少满足中小客户需求的理财产品。由于产品同质化问题比较严重,导致有特定需求的客户不能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产品和服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

3、客户理财知识缺乏,理财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金融知识的缺乏及理财教育的滞后,商业银行的客户大多认同传统的存款类业务,对理财业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客户大多偏好具有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对风险程度相对比较高的产品则不敢涉足,导致现阶段理财市场需求多是一些低风险的简单理财产品。与此相反,由于商业银行在理财营销中,过分侧重于对收益的宣传,未严格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使得一些客户对风险与收益的认识存在误区,缺乏风险意识,片面追求高收益,导致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估计不足。

三、对策建议

1、加强对风险揭示的监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有关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的规定,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真实、准确、清晰的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揭示,确保客户能够全面了解、准确理解;同时,对已经销售的理财产品要密切关注,杜绝声誉风险发生。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监管,严格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文本进行审核,对文本未达到要求的机构,要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再准予发售该产品,促使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2、做好市场调研,推进理财产品创新

商业银行应从客户利益出发,不断研究市场变化的新情况,适时调整理财产品的品种结构。一是要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开发适用性产品。针对不同客户的需要,细分市场,为客户设计、量身定做富有特色的、能够满足客户独特需求的理财产品。二是要考虑客户操作的便捷性,利用先进的技术,为客户设计出更多的自助产品,使客户不用到银行网点,利用网上银行就可以自助选取、操作银行所提供的各类产品。三是适时调整市场定位,积极开发中小客户市场。中小客户市场是个人理财市场的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商业银行要积极研发、设计符合中小客户需要的理财产品,满足中小客户的理财需求,推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第6篇: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心理偏差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拥有高储蓄率的国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升温,拥有大量储蓄的中国居民意识到,银行的利率普遍要低于国内的通货膨胀率,仅仅把自身资金存放在银行只会令自己的财富越来越“缩水”,确保自身财富的保值以及增值可谓刻不容缓,这也反映出国内居民投资理财的大量需求。

而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从2011年起,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迅速发展,理财产品的发行速度在不断上升,所发行的产品种类愈来愈多,发行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而各家商业银行之间的理财产品差异小、相互模仿性高,造成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越发激烈的现象。对于银行来说,在激烈的理财市场当中获得顾客的青睐,从而使其发展成为忠诚顾客就变得更加重要了。

一、银行理财的概念与产品的分类

从目前国内学术界来看,有的研究者把银行中的个人贷款业务、个人结算业务、咨询服务以及理财服务定义为银行理财;也有的学者认为银行理财是商业银行中对个人居民财产进行保值以及增值的创新业务,也就是银行为个人居民所设定的理财服务、金融投资产品的统称。国内学者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定义比较少,多从对银行理财业务的角度来进行相关的具体研究。而银监会在2005年9月所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将商业银行中的理财业务定义为“银行为个人顾客所提供的专业化综合服务”。

从不同的方面来划分,理财产品有不同的分类。从币种方面来划分,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以及外币理财产品;从产品发行后,资金存续的期限方面来划分,可以分为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现有的银行理财产品存续期多为1年以内。从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方面来划分,可以概括性地分为外资银行理财产品和国内银行理财产品。从本金是否会发生亏损方面看,可以划分为保本理财产品与非保本理财产品。

二、投资者的心理偏差对产品选择的影响

行为金融学从非理性出发,通过研究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发现,投资者的主体决策并不总是以理性的角度出发进行判断以及决策,主体的情绪、心理、性格情感等主观因素在投资者进行金融投资时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现实当中,大部分投资者在分析已得的信息时,很容易发生认知误差,即在对信息进行分析理解时发生偏离,最终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所以,行为金融有助于我们分析顾客选择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决策。

通过多年的研究分析,国内外研究者认为投资者心理偏差有:

(一)模糊厌恶

杨秀平(2006)认为,人们往往会更偏爱于自己熟悉的事物,而在面对不熟悉的事物时往往缺乏安全感。所以,人们总会选择回避自己不熟悉的事情而更偏向于熟悉的事物。回归到投资者选择银行理财产品的角度,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由于羊群效应的存在,即所谓的跟风现象,大多数投资者往往会选择国内声誉较好的、自己比较熟悉的银行。例如,工、农、中、建等四大国有银行。这主要是因为国内投资者往往对外资银行、中小银行等银行缺乏了解,认为四大国有银行的理财产品更为安全,所以有的时候会出现投资者愿意把资金投入到收益率较低的四大国有银行理财产品,而放弃中小银行发行的同是保本且收益率较高的产品的现象。

(二)选择偏差

Tversky(1974)和Kahneman(1974)等研究者认为,投资者在处理信息的时候,由于认知容量有限,在短时间内无法处理所有信息,所以人们往往只会选择其中一部分事物认知并分析。也正因如此,被选中的认知对象往往在大环境中显得格外的突出,最终使投资者做出非理性的判断决策。而现在的理财市场当中,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越来越多,理财产品种类更是越来越丰富。面对花样繁多的各类理财产品,投资者往往缺乏专业的分析能力去判断每个产品的差异与好坏,往往会发现大部分投资者都更愿意投资自己曾经买过的或者熟悉的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而一家银行想要从其他银行争取到顾客,难度往往会增大。

(三)易得偏差

人们在获取信息时,总会认为脑中首先想到的事情发生的可能性会更高,而不容易想到的事情往往发生的可能性较低,投资者很容易发生易得偏差。在投资理财产品市场当中,投资者往往会寻找常见的投资行为作为参照物,最终导致跟风行为的出现。

虽然现实当中,投资者往往会因为各种偏差而做出非理性的决策,但是银行的理财客户经理也可以应用行为金融的理论,针对客户所出现的偏差制定策略,帮助客户发现自身的偏差并且提醒客户有可能出现的非理性决策,从而帮助客户制定理财计划。客户不仅会因理财成功感到满意,更会在心理上增加对银行的信任。

三、给商业银行营销理财产品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理财队伍的专业水平

理财人员的专业水平往往会影响到顾客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信任感。因此,银行应加大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的力度,使得理财队伍熟练掌握金融、法律、时事等各方面的知识,保持对经济信息的敏感性,提高自身的分析与判断能力。此外,理财人员应多了解顾客的基本信息与财务信息后,针对顾客的特定需求来为顾客提供合适的理财产品与理财建议,这对理财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大大提高。

(二)加大技术投入力度

通过加大技术投入,提高产品的安全性与收益率,从而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再者,通过促进技术创新,大力发展电子银行技术,通过占领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市场,为客户降低获取信息的时间与空间成本,从而为客户提供最便利的了解、购买产品的途径,提高银行的销售能力。

(三)加强品牌建设

国内大部分的商业银行在顾客心中已经拥有自己的品牌,但是不难发现,产品差异性的缺乏使得各家银行难以吸引目标客户。而银行需要建设自身独特的品牌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建设自身的品牌,银行可以通过公关、公益活动等途径在客户心中建立自身的形象,与顾客建立一个良好的关系,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传播,时刻向顾客传达产品的最新资讯,加深顾客对产品的印象与关注。再者,银行应增加理财业务的配套服务。例如,购买理财产品额外送礼品、老顾客购买手续费优惠等,提高顾客的忠诚度。

参考文献:

[1] 侯明.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趋势与发展对策[D].山东大学,2011.

第7篇: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 操作风险

2012年12月初,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爆发了理财产品兑付事件,随后工商银行浙江金华商城支行也陷入了前客户经理向客户私售理财产品的纠纷中,12月底又曝出建设银行吉林省白城市海明路支行误导投资者购买了东北证券3号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并出现严重亏损,这些事件充分暴露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操作风险方面的问题。为此,银监会在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中提出:“要严格监管理财产品设计、销售和资金投向,严禁未经授权销售产品,严禁销售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严禁误导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加强防范其操作风险势在必行。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操作风险分析

(一)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流于形式

银监会明令要求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前应对投资者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然而,客户风险评级大多流于形式。一方面,银行间日益激烈的竞争,导致理财经理的业绩压力过大,如果等待时间长或者流程过于复杂就可能导致客户流失,理财经理为挽留客户只好尽量简化流程;第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多采取书面评估方式,评估问卷的问题相对简单,客户几乎不用思考在很短时间即可完成,并且银行还强制要求客户抄录客户风险确认语句,客户往往被动抄写,并不一定真正理解评估问卷中各问题以及风险确认的真实含义。第三,在柜面执行评估过程中,银行人员对评估执行的力度相对不足,客户则在评估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这些都不能真实反映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后续理财产品销售埋下了安全隐患。

(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风险丛生

首先,在宣传推广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对于一些风险等级偏高的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里有大量专有名词、专业术语以及风险提示,理财经理没有进行说明或者没有详细说明,导致投资者未能准确了解产品信息,做出错误决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次,外部人员或者银行人员在理财产品销售上构成表见。银行网点的大堂里活跃着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驻点人员,他们身穿与银行职员相近或一样的服装,容易使人误认为是银行工作人员,听信其宣传,投资者购买了自认为是“理财产品”的保险或者是股票;另外,银行自己的理财经理,也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销售不属于该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如华夏银行理财产品兑付事件,这些外部人员或者银行人员的行为都构成表见,一旦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银行应为这种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理财产品收益率的计量的“黑匣子”

很多时候,投资者购买了银行的理财产品,究竟“财”理到了何处,不得而知。事实上,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和银行资产池是一一对应的,大多数银行的资产池都披着神秘的面纱,犹如飞机上的“黑匣子”,从未公开,投资者、第三方研究机构甚至监管层都难以准确把握其动向。一般说来,每家银行都有自己的资金池,先把短期产品募集的资金放入资金池,通过不断滚动发行来保证池子的容量,并有一个与之规模相匹配的资产池,以动态管理模式选择多项资产配置,使资金的募集和投放达到平衡。目前由于银监会没有出台相关法规来约束商业银行必须准确、具体f地披露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以及投资方向,那么商业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如何计量,我们也无从知晓。

二、对策及建议

(一)改进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流程

在客户评估方面,可以借鉴香港银行的先进经验。首先,香港银行在客户风险评估环节,风险控制人员是主导者。我们可以引入风控人员,将风险控制环节与销售环节妥善接轨、分离操作,减少理财经理为销售利益而对客户造成的不利影响;第二,加强信息记录和保存,除了书面评估之外,还可在评估过程以及后续业务推荐过程中对理财经理、投资者进行电话录音或视频监控,妥善管理录音(像)系统、保存录音(像)载体和定期抽样听取录音(像)内容。第三,调险评估问卷的设计内容,力求更为准确、详尽地揭示客户的风险承受程度。

(二)改进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流程

首先,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完善产品销售流程,销售人员应充分、清晰和准确地揭示不同理财产品的设计结构及投资风险,避免有意夸大或者过分渲染产品预期收益率,并且风险提示应在醒目位置、大字书写,确保客户对产品的风险有较为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其次,商业银行有义务对大堂里的工作人员做出明显区分,保险、证券公司人员应佩戴自己公司的胸牌,防止表见行为发生。并加大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继续培训的力度,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专业知识、产品性质和风险特性等多个方面。

(三)加大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力度

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来约束商业银行必须准确、具体地披露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以及投资方向,只有这样,商业银行才会及时、全面地详细、客观的产品投资报告,做好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的解释和说明工作,充分维护投资者的产品收益知情权。

参考文献

[1]赵平莉.香港银行业投资理财销售管理探析[J].银行家.2013(02).

[2]李东卫.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趋势、风险及对策[J].广西金融研究.2008(07).

第8篇: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 比较与趋势

金融行业的发展对未来经济进步具有引领作用,在接下来的金融产品的细分中,个人理财将是热门中的新星门类。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比较,主要就是分析各种类型的理财业务,对比其中的优劣,进而探讨出未来的发展前景。需要注意的是,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正是由于个人理财业务出现了问题导致了全球性的金融风暴,因此,研究全球性的个人理财对于重蹈金融危机的覆辙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国外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状况

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发达国家的理财产品有其固有的特点:理财产品丰富,国外的金融行业历史悠久,行业门类完善,理财产品细分明显,市场发育健全,具有大量的多层次的理财产品;服务的水平较高,发达国家个人理财因为发展水平较高,服务人员素质较好,市场供给充足,组织机构完善,专业化程度较高;技术水平先进,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把科技引入到理财业务成为其显著的特征,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方式,可以提升对客户信息的把握程度,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推出相应的理财套餐,为用户提供精准的服务,加上手机客户端的进步普及,对于个人理财的技术正日新月异;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快,随着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速,理财服务公司必须不断创造出更好的理财产品才能使企业长期立于不败之地,尤其是对客户长期的经营与研究,可以结合客户的需求快速的反应,研发出新的产品;企业营销手段先进,在长期的企业营销中,已经建立非常丰富和完善的营销网络和流程,为了提高营销的效度,其针对不同性质和层次的客户群体采取了相应的营销手段,建立了固定的客户群,这一特点m宜其产品的顺利推广,在长期的合作中,树立了积极健康的品牌形象。

二、国内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的特点

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金融领域,已经逐渐建立了完善的金融体系,每一门类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个人理财是其中的重要代表,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进步力量。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我们还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少对客户信息的深入研究。客户是企业一切活动的终极目的,客户的需求就是企业的方向,现有的理财公司对市场的分析不足,对客户信息的抓取力度和重视程度都远不如国外高,导致我国理财公司的产品都非常的粗糙,不能很好的满足市场的需求。尤其是一些作为我国金融行业支柱的国有商业银行,凭借着其垄断地位,不能再个人理财业务上深耕,浮皮潦草,导致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迟迟不能有突破性的进展。

2.产品单一、重复

在现有的产品结构中,充斥着大量的低层次的产品,产品之间模仿严重,创新性不强,国内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投资在银行外面的市场,这使得金融产品的发展严重制约。金融交易产品的同质化严重,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性能主要集中在传统的活动或现有的产品组合上,不仅选择少,而且缺乏创新。其次,对商业银行绩效进行检验,产品跟风很严重,缺乏创新能力,不利于行业良性竞争。

3.不注意提高产品的质量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往往缺乏有效的销售管理渠道,销售人员的个人理财产品只能获得有限的资格,对校正系统的培训、管理和跟踪评价是低层次的。公众无法真正理解有风险的金融产品,并因此产生心理预警,很难做一个理性的选择,市场环境也就发生了变化。

三、新形势下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发展前景

1.提升金融意识,优化金融市场。商业银行的金融理念是相当重要的,居民参与财务管理的热情与金融理念是分不开的,透明的金融市场秩序更有助于个人理财的发展。因此,商业银行应着眼长远,这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商业银行必须通过自己的有效手段,借助宣传以及各种媒体的力量,促进其产品的推广,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引导,接受客户对金融产品的要求标准。商业银行通过了解和熟悉当地客户,建立最早的组件,创新营销机制,建立客户与动态目标文件跟踪管理系统。最后,商业银行充分理解客户的需求,进行金融投资,建议结合客户实际创造适应国际需求的金融产品或产品组合。

2.加强金融产品的品牌管理。结合其财富管理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商业银行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销售品牌和品牌知名度。商业银行应当研究准确的市场定位。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充分了解居民个人实际需要的金融产品和市场预期。商业银行应整合内部资源,拓宽产品创新的领域,确定产品定位。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锁定目标客户群,为自己的发展创造机会。商业银行只有依靠品牌和优秀的财务管理,才能超越客户的期望点,创新产品和服务,提高客户意识和声誉,在激烈的竞争中迎来良好的产业前景。

3.进行员工培训,创新产品。个人金融服务是采用高度专业化的综合服务,不仅需要真正优秀的专业知识,还必须有一个较高的综合素质。商业银行需要大力培养人才,加强企业创新,新的培训要满足多样性和个性化的个人理财需求。加强培训现有的金融业务,提高他们的从业人员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创新是金融服务发展的不竭动力,必须加快金融企业的创新,加大研发投资服务,研发最适合的产品和服务来满足客户的需求。通过产品和服务影响个人金融服务的方向,提高技术含量,未来金融支持服务越来越依赖科技,金融专业系统集成软件服务的高层次的金融体系将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1]严群英.中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比较及借鉴[J].金融

经济,2015,(20):79-82.

第9篇: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理解范文

确有独特亮点

相较于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而言,互联网理财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获得投资者的青睐,除了网络快速传播的力量之外,其本身具备的亮点才是主要原因。

首先,超低的起点。余额宝、百度理财计划等互联网理财产品大多是1元起购,没有任何认购的门槛,可以最大程度的将投资者闲散的资金归集起来进行增值,而银行理财产品募集起点至少是5万元。其次,超强的流动性。无论是余额宝还是百度理财计划,都承诺7×24小时实时转出、实时到账,如同活期存款,存取自由,不受任何期限限制。而一般的银行理财产品封闭期都在35天以上不等,在此期间不能自由赎回,即使是某些流动性较强的银行理财产品也仅限于工作时间内即时赎回、实时到账,类似于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再次,超高的收益率。余额宝号称接近银行活期收益的14倍,去年年末的7天年化收益率一度超过6.5%,百度最近的一款理财产品收益率甚至超过8%。虽然在去年年末有些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也超过6%,但对于流动性相似的银行同类理财产品,其收益率一般也就在2%~3%左右。

剥开互联网理财的外壳

面对互联网理财的这些优势,我们不禁要质疑。质疑之一,为什么初入金融业的互联网能够做到以上这些,而长期浸于金融领域的银行理财却做不到呢?关键还是在于互联网理财的实质。拨开互联网理财的绚丽外壳,目前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实际上就是货币型基金。余额宝背后是天弘基金增利宝货币基金,百度理财背后是华夏基金支持的货币基金。对于货币型基金,监管部门并没有最低门槛的要求,1元即可起购,也没有期限限制,可以按照净值随时赎回。但是,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监管部门设置了5万元的最低门槛,也不允许银行发售7天、14天等超短期的理财产品。对于目前银行资金池类的理财产品,也是有各种限制。

质疑之二,为什么实际上就是货币型基金,却能够成为高吸引力的金融产品,如此大卖?究其原因,货币基金支持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确实做了一些“互联网式”的创新与改革。一方面是优化流动性,一般的货币型基金,其认购与赎回都是T+1或者T+2,特别是赎回,一般都要1~2天才能到账,而在互联网上销售的货币基金进一步优化了其流动性。另一方面是强化收益及其体验,不仅收益率较银行同类理财产品高,而且收益每日结算到账,极大改善了客户的收益体验,而且有些互联网理财如百度的某款产品还采用了利滚利的收益方式。另外,还有其更加便利的销售模式。支付宝内的资金通过简单的几个步骤就可以转进余额宝内,等同于购买基金。同时余额宝内资金可以实时用于网上购物、转账、信用卡还款、充话费,也可以转回到支付宝账户余额或银行卡,很好地结合了网上消费和支付等功能,真正的实现了随时随地理财,随时随地消费。在信息披露上,互联网理财也更加及时、到位。投资者登陆账户,就能实时看见收益情况,最大程度地满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让投资者能更直接地享受到投资的成就感和喜悦。

从互联网理财的创新中可以看到,有时创新就在末端的那一小步,就足以更贴近客户,把产品直接送到客户面前,让客户接受产品,同时赢得客户。

互联网理财对银行的冲击

虽然与目前体量庞大的银行理财相比,互联网理财的规模还很小,但这犹如在水缸里放进一条鲶鱼,仅仅一条,就足以搅动整个理财市场,对银行理财业务及其他各方面产生极大的冲击。

首先,对银行理财最直接的冲击是价格。由于互联网理财的出现,直接抬高了整个理财市场的资金价格。其次,是对银行渠道功能的替代。互联网理财使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找到了新的渠道合作商,部分替代了原来的银行渠道功能。这不仅仅大大减少了银行的渠道收入,更重要的是银行在金融领域尤其是理财市场的主渠道优势被大大削弱。由于百度、淘宝等互联网巨头的网络影响力不断加强,未来通过其网络渠道销售理财产品的优势会不断加强。再次,对银行真正的冲击是存款。目前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实际上是先银行一步实现了存款利率的市场化,而银行还受制于存款基准利率的限制。传统银行理财让存款从银行表内搬到表外,而互联网理财则是让存款流出了银行。最后,对银行最根本的冲击是客户。存款的搬家某种程度上也就意味着这些客户的彻底流失。这一点似乎更是触及到银行经营的根本。

银行的应对之策

受制于高度的监管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银行理财业务的拓展还有一定束缚。但是,面对互联网理财的威胁,银行也必须寻求变革,留住客户。

第一,从产品经营转向客户经营,转变银行理财业务的经营模式。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深刻体现了互联网贴近市场、贴近客户的经营理念和销售模式。客户在哪里,客户的钱在哪里,就在哪设计产品,销售产品。客户的钱在支付宝,那就在支付宝的基础上开发余额宝。而银行大多是等着客户上门来找产品。实际上,银行现在是在经营产品,而没有真正在经营客户。转型首先要深刻理解以客户为中心,要从过去简单地提品变为经营客户,要建立深耕客户、经营客户的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