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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的看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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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的看法

第1篇: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家庭暴力;心理治疗干预;女性;心理健康

近年来,被称为“沉默的文化”的家庭暴力问题,渐为国内外学者所关注。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对方身体、精神和性的行为。其手段有殴打、侮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自由以及待,也包括经济上的虐待和冷落。[1]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的危害大众心理健康的社会问题,也是最为广泛的并且得到公认的对人权践踏的社会问题。一系列研究表明:在北美、南美、欧洲、亚洲、非洲、澳大利亚,家庭暴力发生率都很高。尽管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父母和孩子、兄弟姐妹之间、妻子对丈夫施暴,或者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施暴,但大多数家庭暴力是由男性配偶向女性配偶施暴。本文拟就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治疗干预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家庭暴力对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会导致女性受害者在医学、行为和心理三方面出现不良后果。

医学方面的后果包括死亡及肉体创伤(如淤血、撕伤、咬伤、烧伤、刺伤、骨折、牙、头,眼等部位受伤)。犯可导致性疾病的传播、非计划怀孕、尿路感染、不孕、生殖器创伤以及长期的骨盆疼痛。

家庭暴力还会引发受害者许多行为障碍,如药物滥用、侵犯行为、行为上被动依赖、自杀企图、障碍等等。[2,3]家庭暴力受害者也可能出现一系列与压力有关的心理症状,如:背痛、头痛、高警觉(hyper-alertness)、睡眠障碍等等。[2,3]

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心理后果会随家庭暴力的类型、持续时间、家庭暴力的严重性以及受害者处在家庭暴力过程的各个阶段、女性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以及女性受害者的社会支持系统等不同而有所差异。[4]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最初反应是震惊、否认、麻木、退缩。女性受害者可能会为她们的安全受到威胁而感到恐惧,为将来可能的伤害事件感到担忧或者试图对家庭暴力进行反击。在家庭暴力发生的最初阶段,受害者经常会回想起被施暴的场面,会做噩梦,而这些症状要在以后的几个星期才可能消失。长期的心理后果包括广泛的精神症状,比如:创伤后的压力障碍、长期抑郁等。这些受害者将会在人际信任和建立亲密人际关系方面存在障碍。受害者经常会感到愤怒、无助、绝望,还会经常表现出与具体情境无关的焦虑,包括恐怖性焦虑和回避性焦虑。受害者由于感到恐惧、耻辱、内疚而经常将自己进行社会性隔离,这样以来又会进一步引发她们的抑郁情绪,会产生一种广泛范围的失控感、低自尊以及自我谴责。[2]有关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的调查表明:18%的患者报告有被虐待的历史[5],这些病人的自杀行为、药物滥用、临界性个(borderlinepersonalitydisorder)的比例比较高。有虐待史的患者住院治疗的时间更长,他们更可能以自毁的方式进行自我攻击。[6]创伤后压力障碍或许是对许多被虐待者最准确的心理诊断,84%的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符合创伤后压力障碍的心理诊断标准。[7]一些受害者表现出以下症状:精神麻木、反复体验所遭受的创伤、强烈的精神压力、持续的高唤醒状态以及对有关创伤事件的回避。[8]家庭暴力受害者经常会产生无助、绝望以及弥散性的不适感等不良心理症状。[9,10]

二、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文化标准可能引发对女性的家庭暴力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妇女一直被认为是她们丈夫的财产并且家庭暴力经常得到社会认可。例如,19世纪的英格兰法律规定丈夫可以拿直径不超过大拇指粗的棍子殴打妻子,这项规定导致了一种常见的英文表达:“拇指统治(ruleofthumb)”。男性的性别所有权以及有关统治和控制的论点是许多家庭暴力的基础。[11]一项对14个不同社会研究的综述表明,妻子遭到丈夫的体罚在这些社会里都能得到许可,并且其中有些社会甚至认为对妻子的体罚是必须的,家庭暴力的实际发生率以及严重程度在这些社会里是极不相同的。[12]那些较少发生家庭暴力的文化中,法律规定男性不允许超过某种所允许的界限对待妇女,在这些社会里,政府为试图逃避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避难所,人们有一种体面对待妇女的名誉感。[13]

在中国,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国21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施暴者九成是男性。[14]

(二)与女性自身心理有关

过去的心理学理论通常指责家庭暴力受害者,这些理论认为这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行为是激惹性的,他们嘲弄自己的丈夫,过于争辩、懒惰或者潜意识里渴望做一个受虐者。这一看法使得人们忽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以及对这些受害妇女产生误解。[13]

也有学者指出,女性的懦弱使施暴者有恃无恐。有些妇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思想观念陈旧,深受“嫁鸡随鸡”、“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束缚,从未想到反抗,也不愿对外人说,只是默默地祈祷丈夫能回心转意,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有些妇女因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恐惧施暴者事后报复,在执法机关对施暴者依法论处时不愿或不敢指证,甚至为丈夫“说情”。因此,女性的懦弱也是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15]

(三)与施暴者个性特征、行为和早期经历有关

临床资料表明许多男性施暴者的心理特征为:较强的占有欲、心理不独立、有不安全感、冲动以及低自尊。药物滥用与家庭暴力有关[16],滥用药物会降低施暴者对其攻击行为的控制或者使施暴者对自己的施暴理由合理化,从而使得他们对自己的施暴行为不负完全的责任。虽然家庭暴力与滥用药物有关,但是药物滥用并不能充分解释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模式理论(themodellingtheory)假定男性经常对女性施暴源自男性童年时期所目睹的家庭暴力场景。[13]在童年期目睹家庭暴力的男性更可能在成年以后对其配偶施暴。[17]加拿大的一项研究表明其公公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遭受其丈夫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是其公公没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可能性的三倍。[8]目睹父亲暴力行为的男性学会了用暴力解决与配偶之间的冲突,而女性则倾向于在成年之后变的更加被动。许多有关家庭暴力研究的综述表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者都在童年目睹过父母之间所发生的家庭暴力。[17]几乎40%的女性受害者报告说他们的孩子曾目睹过她们遭受家庭暴力的场面,因此减少这种可能会引发跨代遗传的对女性所实施的家庭暴力是十分重要的。另外还有研究者认为,攻击自己妻子的丈夫在幼年时多数曾是受虐儿童。研究发现,家庭暴力男性躯体施暴者较对照组有更多的低教育水平者;更多的嗜烟者,且每天抽烟量大;且他们的躯体化、人际关系敏感、抑郁、敌对、偏执分值显著高于对照组。[18]

三、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预防

(一)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

许多研究表明心理治疗对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十分有益的。这些治疗方法包括:心理动力学治疗方法[19]、认知行为疗法[20]催眠疗法[21]、药物疗法[22]以及自助组织疗法。尽管这些疗法的理论倾向或技术不同,但是它们都遵循以下原则:

1.治疗者应当常规性地、主动地、全面地询问家庭暴力受害者过去曾遭受的暴力伤害以及解决方法。

2.治疗者应当知道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创伤后压力障碍的表现。

3.治疗者必须能够理解和解释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且他们还能提高受害人的自我认知能力和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

4.治疗者应当向受害人提供心理支持环境直到受害人建立起自我支持功能为止。

5.治疗者不应当只让受害人精神宣泄而不对受害人的防御机制和内心冲突进行探索和解释。

6.治疗者应当探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中所出现的创伤性人际关系的个人看法。

7.在诊断、治疗中必须谨慎地尊重受害人的自。[4]

有时,在治疗过程中,治疗者会出现强烈的反移情现象,比如,治疗者感到很气愤、出现侵入性好奇(intrusivecuriosity)、勃然大怒、或者以受害人自居等等。有些治疗者或许会强迫受害人报道她们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或者与施暴者对抗。我们必须尊重受害人的意愿,除非司法需要,否则我们不能随意报道受害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不然会让受害人对心理治疗这个职业失去信任。频繁地报道家庭暴力会将受害妇女置于更危险的境地,使她们遭受更多伤害。有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者仍然维持着自己的婚姻关系就会变的不耐烦,但是治疗者应当明白摆脱这样的婚姻关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而其他一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人如此抑郁感到十分担忧,于是他们就擅自作出一些不明智的决定,比如对这些受害人进行抗抑郁药物治疗或住院治疗。尽管在治疗过程中这些治疗措施有时是需要的,但治疗者擅自决定治疗方案实际上侵犯了受害者的自,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治疗者和受害人共同决定治疗方案。[23]如果将家庭暴力事件报告给警察,在司法诉讼中,治疗者的角色会变的复杂起来,治疗者不仅仅要作为专家证人而且还要以一个精神病医生的角度提供证据,一定要避免将治疗者职业角色弄混乱,以免使这个职业出现信任危机。

(二)家庭暴力的预防

因为家庭暴力根源于社会对妇女的歧视态度,因此社会学者应当首先认清这些社会问题并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政策的制订和教育当中,通过个人的努力减少社会对妇女的歧视。在治疗中,心理治疗者要尊重这些女性受害者,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社会工作者提出引发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的原因,反对歧视妇女,虐待妇女是不允许的等观点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要及早发现家庭暴力事件,鉴于许多精神疾病都与家庭暴力有关,因此在治疗精神病患者的时候,询问患者是否曾遭受过家庭暴力应当是常规诊断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培训精神病医生识别家庭暴力受害者所出现的医疗和情绪方面的症状是十分必要的。及时、有效、安全、支持、接纳的家庭暴力干预措施将会得到受害人的认可。在社区机构内设置有效的家庭暴力干预中心将有利于对家庭暴力进行及时的干预。精神病医生也可凭借自己的心理健康的专业知识而作为社区心理健康顾问,以此作为社区的一种重要的资源来为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

最后通过使用个人、家庭和团体心理治疗可以有效地缓解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长期不良影响。精神病医生在家庭暴力的预防、识别、治疗方面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并且通过个人或者团体心理治疗方法,治疗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的特殊治疗计划也可以有效控制虐待者的暴力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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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CAMPBELLJC.Wife-battering:culturalcontextsversuswesternsocialscience[M]//COUNTSDA,BROWNJK,CAMPBELLJC,eds.Sanctionsandsanctuary:culturalperspectivesonthebeating.Bolder:WestviewPress,1992:229-249.

[14]夫权观念诱发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BE/OL].[2004-03-08].新华网.

[15]范德章.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和对策[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5,22(4):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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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赵幸福,张亚林,李龙飞,等.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心理健康状况[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7,15(11):543-544.

[19]CATHERALLDR.Aggressionandprojectiveidentificationintreatmentofvictims[J].Psychotherapy,1991,28:145-149.

[20]PITMANRK,ATTMANB,GREENWALKE,etal.Psychiatriccomplicationduringfloodingtherapyforposttraumaticstressdisorder[J].JClinPsychiatry,1991,52:17-20.

[21]SPIEGELD.Trauma,dissociativeandhypnosis[M]//KLUFTRP,ed.Incest-relatedsyndromesofadultpsychopathology,Washington:AmericanPsychiatricPress,1990:247-261.

第2篇: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当我们谈及妇女进步与妇女问题时,总是无法回避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即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的界定目前仍是学术界争议的问题。学者们普遍倾向于从主体、内容、对象等角度对其作概括性解释:将家庭暴力的主体限定在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在家庭暴力的内容及对象上,包括了身体、性及精神三方面。而国外学者从家庭暴力的适用角度出发,对家庭暴力的主体界定与国内学者不同,他们重共同生活之实,不以有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使家庭暴力"中的"家庭"更像是场所,指发生于"家"这一特定场所的暴力事件。所以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异性婚与同性婚,现有的两性关系与曾与曾经有过的两性关系等都包括于其中。但我国通用的定义是: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故意地利用力量、言辞或其他方式对他方进行身体和精神方面的伤害或虐待,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中西方学者认识上的差别主要在于对"家庭"的理解上,中国采取的是狭义的或传统的理解解释,而西方的理解是广义的、较为"前卫"的。评判如何理解更恰当、更适合我国情况,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两个问题:

1,保护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与维护家庭和睦的平衡。家庭暴力属于侵犯人身权的范畴,只是该暴力行为发生于家庭内部。一方面,它是对与自己有法定关系的人进行的人身伤害,而且受侵害者往往是家庭成员中的"弱者",如妇女、老人、儿童等,他们与施暴者间往往有扶养、赡养、互相照顾等法定关系。这样看来,施暴者既实施了侵权行为又违反了其他法定义务,是一种"数罪"行为。应该说比一般人身伤害行为危害性大。但另一方面,若对施暴者施以较重的惩罚,往往会使家庭陷入困境,这也是一部分受害者不愿看到的。因此从维护家庭稳定的目的出发,司法部门普遍倾向于将对施暴者的权交给受害都,由其决定是否追究施暴者的责任。如《刑法》中,虐待才为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与维护家庭和睦二进的平衡成了自理家庭暴力问题的"瓶颈"。也是家庭暴力的重要特征。

为了家庭和睦,将追究权交予受害者,丧失的将可能性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因为受害者往往是家庭成员中的"弱者",他们在经济上、生活上受制于施暴者,只好忍受或不敢反抗侵害者的侵害。再加上我国对规范家庭成员行为的法律并无可操作的惩治条款,等于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家庭暴力行为,无视公民人身权这一宪法基本权利。为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将追权和惩罚权分离,进行惩罚时,考虑到其行为的特殊性,可以在充分听取受害人意见的基础上,依法灵活决定对施暴者的惩罚。这样处理既能对施暴者产生威慑力,而且一旦其受到法律追究也不会再将怨气发到受害者身上。

2,婚姻关系与非婚姻关系的平衡。,现在我国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因此讨论家庭暴力时,学者们把范围仅限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内部。但实际情况是,同居关系已越来越普遍,"试婚"甚至是青年人中的.时尚,未婚先孕先育已是严重的问题,这些是否应该全部或部分被纳入讨论的范畴?

我们将家庭暴力区别于一般的侵犯人身权行为是基于这一行为的特殊性,从而给予受害者特殊保护。而同居或试婚虽然缺少法律上的程序,但事实上已经具有婚姻关系的本质内涵,如共同生活、抚养、性生活甚至抚育后代等等。应该说,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他们不选择婚姻方式而共同生活时,就应承担A,4497能由此产生的后果。但行为人决定同居时,往往不曾有诸如怀孕等的打算。因此,若发生暴力这样的情况,是按双方间无婚姻家庭关系的一般人身权侵害事件处罚,还是作为具有婚姻容许关系的"家庭暴力"事件来处置,便取决于立法者的选择。笔者认为选择后者更好些,因为这些只有婚姻关系才会产生的后果不是一时可以解决的,如孩子一出生,双方便始终是其父母,对其肯定共同的抚育、监护职责,需要双方长期地互相配合才能解决。不将这些行为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明显不利。

(二)家庭暴力的范围。

1、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如丈夫殴打、谩骂妻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或摧残妻子性器官等。

2、父母对子女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子女对应赡养的老人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间的暴力行为。有亲密关系的男女间的暴力行为。如同居关系、恋人关系等,也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3,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

1;身体虐待: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配偶。精神虐待: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如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

2,待: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照片或录像;

3,经济虐待: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二、家庭暴力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尽管中西方在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方面分歧很大,但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问题中最严重、最引人瞩目的现象这一点的看法上,中西方是一致的。如联合国2000年纽约妇女特别大会的文件指出,家庭暴力,尤其是对妻子的攻击,可能是针对妇女的最普遍的暴力行为。通过对许多国家普通暴力事件的大范围的、可信赖的研究结盟表明:有20%的妇女受到过与其共同居住的男性的伤害。''''可以说无论是何种社会、经济、文化、种族及宗教背景,妻子均有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就像潜藏在妇女身边随时可能引爆的炸弹,对妇女权益构成巨大的威胁。在我们关注家庭暴力的普遍现象时,有几个特殊问题值得引起我们的思考。

(一)受虐妇女是否为"弱势群体"。

1,施虐者与受虐者的文化程度问题。从暴力冲突的特定因素中,妇女表现为弱势群体,比如生理上决定了力量的差异,家庭中的资源配置以及经济地位等等。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受虐妇女不是弱势群体,因为"弱势群体"就一般意义上来讲,是指社会中的弱者,在我国现阶段,一部分劳动者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权益维护、竞争能力等方面处于某种困难与不利的境地,成为社会所关注的弱势群体。但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不分年龄、职业、知识层次,高收入、高学历的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2003年,在北京市延庆县红枫热线的咨询统计中,受暴者40%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10人研究生学历。她们中有59%在职,其中包括公务员、职员、医护人员、教育研究和文化工作者、商业和服务人员,她们有经济实力,并不依赖于丈夫,但仍然避免不了挨打的命运。陕西省妇女天空会的田茁对此表示:"经济的独立并不能代表感情的独立,外界的和自己的传统压力也许在一些妇女看来比暴力更可怕,只能说提高妇女素质是消除家庭暴力的可能因素之一。"同时施暴者也与学历关系不大。据北京高婚姻家庭研究会在1994年4月对该市已婚人中口的抽样调查(共抽取2118人)表明,家庭暴力现象并不限于文化程度低的夫妻,在文化程度高的家庭中也时有发生。广州市妇联的问卷调查结盟显示:施暴丈夫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1.7%,其中有大学生、博士,甚至还有大学教授。

2;受虐妇女的庇护问题。如果家庭矛盾激化,双方决裂、一方提出上诉,而法院的判决还没下达的两三个月,受虐妇女的庇护就成问题。因为这段时间,妇女的权益最容易遭受侵害,集中体现在缺乏人身安全感和精神上的受虐。特别是经济能力低下的农村妇女更是如此。两人已经撕破脸皮,而女方又没有地方可搬,不得不依然和男方居住在一起.,这就有可能给受虐妇女精神带来巨大的摧残。因此,有必要呼吁社会各界伸出援助之手,建立妇女庇护所,使受虐妇女们有

一个安全的避风港。

(二)值得关注的"冷暴力"现象。

所谓"冷暴力"主要指精神施暴。从来自各方面的调查看,在家庭暴力,"冷暴力"所占的比例并不在少数。据北京红枫妇女忙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统计,在100名拨打红枫妇女热线求助的妇女中,经常遭受语言暴力的就有19人次;36人次同时遭受语言与肢体暴力的双重伤害,还有一些人忍受着不许进屋、不许吃饭和限制人身自由等折磨。.对于受害一方来说,在受到"冷暴力"侵犯时所承受的痛苦,决不亚于人体虐待。这种"冷暴力"包括对家庭不投入感情,对另一方不闻不问或进行,"心灵施暴",经常在家里威胁、恫吓、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挖苦、奚落、嘲笑;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行动自由,阻止与他人来往.以此发泄情绪等。这些精神伤害往往使受害者正常的工作生活难以进行。

"冷暴力"案件在家庭暴力的投诉中有逐渐上升的趋势。随着近年来反家暴的宣传,明目张胆地殴打妻子会受到指责和管制,因此许多人采用了精神伤害这种更加隐蔽的手段,如侮辱、冷落、言语刺激等。

目前社会上对家庭"冷暴力".的认识存在极大的偏差。很多人信为,限制妻子社会交往、耻笑妻子的缺陷弱点等精神层面的虐待并不算是家庭暴力。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家庭暴力损害及影响的社会性。

从鲁涤、张凤芹的《丈夫施暴致伤妇女101例鉴定分析一兼论家庭暴力的法医学鉴定》一文中,我们得到自古以来986年至1997年7月共有1658名女性到北京市法院做法医学临床鉴定,因家庭暴力致伤者170例(占10.25%),其中101例为丈夫施暴致伤。对这101个案例的统计分析表明,其中重伤7例(6%),轻伤50例(42%),轻微伤44例(37%)。损伤致残者13例(11%),致容貌受损或损伤程度偏重,轻伤以上的损害占63%。可见,家庭暴力对妇女造成的身体与心理上的伤害已不是单纯个人的事情,它严重侵犯了妇女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这仅是容许暴力的社会性结盟的一个方面。在其他方面家庭暴力还导致家庭破裂,婚姻解体,经济纠纷,孩子无人抚养、教育,老人无人赡养等许多的社会问题。

三、透析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经济因素。

自从人类社会进入商品经济时代以后,特别是近代工业革命的迅猛发展,人们为获得"效益最大化"提高劳动生产率,在生产领域出现了分工协作,而这种分工协作方式也潜移默化地影响了家庭,在家、庭成员也有分工协作的最佳配合方式。在我国的一般家庭中,表现为典型的"男主外,女主内"、"男耕女织"的生产生活方式。特别是当今社会,男权主义仍然盛行,在大多数家庭中丈夫的收入往往是主要的经济来源,当男性自身经济状况不佳,难以支付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时,他们很容易烦燥,并以殴打妻子作为发泄方式。此外,当庭这种经济来源模式改变时,即当女方的收入大于男方、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时,许多丈夫难以接受这种"错位",也很容易发生家庭暴力。这种情况在既古老而又日新月异的今日中国很常见。因此,经济因素是导致家庭暴力的最直接原因。

(二)传统心理因素。

在男女两性的差异中,最大的和最不可改变的事实是女性的人口再生产能力。生儿育女是女性的本能,女性生育子女并抚养后代,由此导致了性别上的劳动分工。妇女被束缚于家庭之中,当社会低估家庭领域的时候,4自然也就忽视妇女家务劳动的社会意义,进而在家庭中强化了丈夫的支配与妻子的依附关系,逐渐使男女在政治和经济上分别处在统治和从属的地位。

我国受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很深,男尊女卑思想更是源远流长。"三从四德"、"夫为妻纲"的夫权思想,是统治者的首选和对妇女基本的伦理要求。虽然社会不支持暴力,但作为管教妻子的手段和形式,社会和法律却给予了极大的容忍。传统的文化和思想在人们心里根深蒂固,使如今大多数妇女在面对暴力时,不得不更多地选择忍辱负重和委曲求全。所以尽管妇女解放已提出多年,但男女平等在许多地方仍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

即使在近代欧洲启蒙思想家提出"人生而平等"的口号时,妇女;被排除在外的。自由平等只适用于具有"理性沙人之间,而不适用于男女之间,只适用于公共生活领域,而不适用于家庭私人领域。如1840年的《法国民法典》,一方面确立了天赋人权的原则,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妇女不能享有同男性一样的平等权利,规定"夫应保护妻,妻应顺从其夫"的条文。妇女享有人身权有质的发展那是现代的事了。

(三)行为学因素。

以行为学观点看,家庭生活本身便能产生导致家庭暴力的紧张状态。核心家庭内部夫妻彼此花费着大量时间,形成密切的联系,其结结果是由于彼此的熟知,而使得双方间不再像陌生朋友那样克制、礼让,常为一些小事争执不休,引发暴力。而且,双方彼此花费越多,兴趣和活动的重叠部分就越大。这反过来会成为产生利益冲突的主导因素而引起争论。家庭内部的紧张状态再与家庭外部的压力相结合,相互攻击的可能性就更大。当然,造成家庭暴力的生物学、生态学的因素,也值得研究这一问题的学者们关注。家庭犹如一个生态系统,家庭成员是栖息其中相互作用的群体。当一方习惯上的空间或常用的资源常.常被无所顾忌的其他成员占用时,经常会导致紧张,家庭暴力很容易出现。

四、司法中的困惑

家庭是把"双刃剑",因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当我们选择"家庭"这种模式来组织社会时,我们也就同时选择了它所固有的诸多负面因素。从上述因素分析中,我们看到了解决家庭暴力的难度。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要有全社会广泛的参与,如妇联调解、执法部门、社区干预、民间组织、媒体舆论等途径。虽然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制不失为一种最有效的途径,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着一定的困惑。

法律作为人类理性认识的结晶,是调整人们固有行为的一种有效强制手段。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治安处罚条例》等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丝规定,但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和制裁的条款,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使得此类案件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操作。具体表现如下:-

〔一〕受虐妇,女的因素。

我国《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害案件及虐待案件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但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者往往有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担心,或是有惧怕施暴者报复的顾虑,不愿"告诉",使对妇女的维权成为难题。

(二)执法者的认识因素。

《刑法》规定只有达到轻伤、重伤或致死才够得上暴力犯罪,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条例》第2条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的损伤。从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问题中难有作为的个案中看,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一些执法人员的观念还没有发生变化,他们还是认为这是家庭私事,不属于社会治安问题,或者干脆信为不该管。

(三)法院支持因素。

第3篇: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如果一定要用一个词来形容李阳的话,最贴切的恐怕还是“疯狂”二字。这是因为其所开创的“疯狂英语”,而且“疯狂”的印记确已烙上了他的身心。这些推断,源于他事后接受记者的采访过程――他仍然沉浸在鼓动说教的当中,并把自身的堕落也当做打破神话的例证而自得,全然不察其实自己是最需要检讨的人。

李阳家暴事件的成因或许是复杂的。这可能与他的成长环境有关,包括从小打架的经历,也与其父母长期失和的家庭氛围有关。李阳是中外组合家庭,妻子是美国人,两人之前也都有过婚姻经历,这中间难免夹杂了中美的文化差异,与之前不幸婚姻留下的不良投射。此外,还有更直接的原因,比如个性之间的差异,加之李阳一心扑在事业上,对家庭不够重视。

这些都是李阳家暴事件的成因,其中的任何一项都是诱因,假如不能很好地控制情绪,长期积累下来就有可能导致家庭暴力事件的出现。这些原因都是李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为何发生家暴时的自我剖析。从这个角度来说,李阳其实也是一个受害者,因为其承受了来自多方面的压力与波折,选择了错误的发泄方式。

但是家庭暴力事件首先是应该被谴责的,不管有着怎样看似合理的理由和借口,都无法改变家暴本身的恶劣性质。尤其对李阳来说,作为全国知名的英语教师,其示范作用就更为明显了。当然,这也是李阳家暴事件能迅速引发媒体关注的原因所在。之前娱乐圈也曾发生过知名艺人的家暴事件,但关注度远不如此次高,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后者是被视作私事来看待的。

李阳的家暴事件显然超出了个人私事的范畴,尤其是在其刚开始避而不谈而后又放出惊人之语,家暴事件似乎已经只是声讨李阳的一个触发点。李阳在家暴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本就已经不够光彩了,可根据李阳与记者的几次访谈记录来看,他似乎并未真正看到这点,反而认为是妻子破坏了自己的形象,而且不难察觉其道歉也欠缺诚意。

这还是一个全国知名的英语教师应对家暴事件的态度,中间多少也掺杂了爱惜自身羽毛的因素。如果这事发生在普通人身上,少了媒体的聚焦与网友的围观,抛却了聚焦的压力之后会表现得怎样,实在让人不容乐观。或许这也正是家暴问题在中国遭遇的最大尴尬,外人不知该以怎样的身份看待,当事人又多半觉得与外人无关。

第4篇: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制必要性现实意义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情形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或其它地区立法却甚至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地区《民法典》第1056条也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早在19世纪即登上人类的立法舞台,是因为该制度体现了惩罚、保护与补偿的功效。我国新婚姻法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确立这项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以下简称《婚姻法》)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的(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就如何适用损害赔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上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物质、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

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意义

我国新的《婚姻法》修正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于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离婚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制度。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引起人们关注,是因为该制度体现了惩罚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功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合同关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违反合同要受到惩罚的实质

合同,又名契约或协议。我国对合同的传统定义,是从法理关系的角度进行阐述,如表示为设立、变更、终止某种关系的表述,并最终定位为“一种协议”。婚姻实质上是男女双方的一种民事约定,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它是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同。这项特殊的合同由国家行政机关管理、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体现了夫妻双方的自愿,它保证夫妻双方享有各自所应该享有的婚姻权利,同时要求各自履行应尽的婚姻义务。婚姻合同所包涵的婚姻权利与婚姻义务也主要由婚姻法所赋予的,它是婚姻的核心之所在。

合同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我们因此可以认为,一方面婚姻意味着权利;另一方面婚姻权利是靠婚姻义务的履行来实现的,所以婚姻也意味着义务,或者说意味着责任。从这个方面说,配偶双方在享受婚姻这个特殊的合同形式所带来的权利时,必须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等义务。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如重婚、虐待、遗弃、同居等,必然会导致对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害,而这种损害即使当事人双方离婚也无法得到平息和补救,但若是不对过错方进行适度的惩罚、对无过错方进行适度的补偿,就会助长过错方侵害的气焰,对无过错方造成更大的不公平。所以只有通过赔偿的方式才能使无过错方得到财产补偿和精神慰藉。这也从另一方面充分说明了婚姻的本质就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或者说,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实是在履行一种合同违约责任,是合同一方不能完全履行婚姻义务而致使对方婚姻权利受损失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法律支持婚姻中的过错方必须履行法定赔偿义务的精神

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不论是因为何种目的而走到一起,一旦确立了婚姻关系,就是确立了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行为,这种行为是严格依照婚姻法规定相关规定进行的,并经国家行政机关明确予以确认。例如:现行的《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义务;第4条规定了配偶双方必须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等义务。当一方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如虐待、遗弃、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必然会导致无过错方人身或精神损害,而这种损害已经不能通过离婚得到补救,或者说即使是离婚也会在无过错一方的身心留下难以抹去的伤痛。所以,只有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才能使无过错方得到财产补偿和精神慰藉。显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体现了法律中支持无过错方得到补偿、过错方要受到惩罚的精神。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效弥补了道德手段的不足,是对现有法律的有益补充

千百年来,这样一个儒家思想根深蒂固的国家,将道德教化和王法典刑作为治理国家的两种利器,它们互为表里,互相补充。因此,对婚姻中出现的问题,要么运用道德手段说服,要么运用刑法制裁。即使在社会中,在城市中由于接收外来事物较多,相对较多的人比较能够接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但不能否认的是仍有一部分人在无过错而又受到伤害时选择忍气吞声;在广大,这个现象更加严重,绝大部分农民认为家庭的纠纷只能依靠德高望重的长者出面训斥教育、家庭成员自身的道德约束、公众舆论对过错方进行谴责来控制,认为是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不宜惊动官府;部分农村基层干部也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乐得不插手这种处理起来往往较为棘手事情,这反映出道德在约束婚姻过错方时的苍白无力。

从现实来看,道德在约束婚姻过错方时的苍白无力,因为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有时候可以说是收效甚微。有些损害婚姻家庭关系的现象,如: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遗弃,婚外恋,包二奶、或、一方不顾另一方基本生活需求挥霍家庭共有财产、一方隐瞒另一方吸毒等呈愈来愈多的趋势。单靠刑事制裁也不行。首先是现行刑法只设有虐待罪、遗弃罪,而没有规定家庭暴力罪;其次多数家庭暴力由于损害轻微,达不到伤害罪的量刑标准,甚至有时当司法介入时,无过错的受害方抱着“反正还要一起过日子”的心理,反而多方为过错方开脱;三是刑法对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有严格的界定,且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不宜放宽重婚罪构成条件,任意扩大重婚罪的适用范围,使得较轻微的侵害行为受到较严厉的制裁,从而使法律有失公允。但现实生活中,许多包二奶的行为并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对尚未达到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没有构成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虐待、婚外恋、包二奶等行为,从法律上强制过错方的对自己的侵害对象无过错方予以经济赔偿,能弥补现行刑法失之过重及其道德功能失之过轻之不足,达到了过错方受到制裁,无过错方得到抚慰的目的。

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赋予了婚姻审判的法律依据。

婚姻审判实践中,在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前,遇到的无过错方的损害,由于没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依据,通常无过错方得到了同情、过错方受到了谴责,而无法得到实质的经济赔偿。而受侵害的无过错方的损害不但有精神上的,还有物质上的。例如:过错方虐待、遗弃无过错方,对其实施打骂等家庭暴力,会造成无过错方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过错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包二奶、、等不忠诚行为也会使无过错方受到精神打击,心灵留下难以愈合的伤痛。这些侵害因为于法无据而无法得到经济赔偿。另外,修改前的婚姻法仅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因此一些当事人就会想要钻法律的空子,故意夸大对方的过错或极力掩饰自己的过错,实现多得财产的目的,这也会使离婚诉讼充满了指责、敌对和怨恨的气氛。特别恶劣的是,有的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之前或过程中擅自变卖、转移和隐匿本应是夫妻共有的财产,有时使用销毁证据的手段导致无过错方受到财产和人身的双重损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这都给审判实践带来了不少困惑与麻烦。许多离婚案件虽然以婚姻关系终止结束,仍然会留下的一系列无法通过审判手段消除的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赋予了婚姻审判的法律依据,使得这些问题得到迎刃而解。

5、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给了弱势一方摆脱不幸婚姻的动力和保障

“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同”。这说明了幸福的婚姻是双方尽力履行各自义务,以使对方享受到对等的权利,从而使双方都能够感到满意。这就是说,不论结婚双方地位、财富、知识差别多大,一旦缔结了婚姻这个特殊形式的“契约”,双方就要忠实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从而使婚姻关系得到巩固。但是,如果这个“契约”不能够使双方得到想要的东西,甚至使得一方受到婚姻外衣掩盖下的欺凌,无过错方就能够行使解除这个婚姻的并取得赔偿以弥补自己受到的伤害的权利。因为婚姻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义务;又因为婚姻是一种合约形式,在对方严重违约的情形下,守约方有解除合约的自由。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新的《婚姻法》生效之前,相当多遭遇婚姻不幸的人不愿离婚,即使已经身心俱疲,依然要继续忍受,为什么他们不选择离婚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觉得离婚后生活将更加没有保障,甚至将会陷于困顿。由此,离开不幸婚姻受到了无形的手的干预,婚姻自由原则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也违反了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后,就可以使无过错方根据受侵害的程度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这样就消除了当事人为解除婚姻这个特殊形式“契约”带来的许多顾虑,从而给了弱势一方摆脱不幸婚姻的动力和保障,使他们冲出无形的牢笼,去寻找想要的幸福。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在形式上范围上包括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方式。新的《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适用于主要是针对导致离婚、发生于婚姻中的侵害行为而言,在实质上它涵盖了所有因侵害而导致离婚的范围,不会因为离婚的方式不同而不同。所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既可适用于协议离婚,也可适用于诉讼离婚,其效力不因形式而改变。

诉讼离婚是经过司法程序裁决的,其侵害的性质、侵害的程度、造成的后果、适用的法律、赔偿的多少都要由法庭做出裁决,其执行也是具有强制性的,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基本理念。协议离婚主要强调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只要双方认为能够接受这个结果就行了,损害赔偿的方式、赔偿的数额均可由双方商定,达成一致,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诉讼离婚主要是借助司法手段,所以,如果双方不能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则法院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判。

离婚损害赔偿尽管是一个离婚的法律后果,它与离婚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我国《婚姻法》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内容中设置的这项制度,说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就是说不一定所有的离婚案件都会遇到损害赔偿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并未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侵害方则可以对无过错方不予赔偿。这一点在司法解释第39条第3款有明确的意思体现。

所以,离婚赔偿制度不仅包含诉讼离婚,也包含协议离婚;不仅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赔偿诉求是可以实施,也可以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未提出赔偿诉求而不实施。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方式

我国规定的对伤害的赔偿情形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在司法实践中,同样依据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的离婚赔偿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物质损害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在婚姻存续过程中,可以认为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未经合法配偶的同意,一方由于重婚、同居等行为使另一方遭受的物质损失。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可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依据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订立协议: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为适应、、家庭关系的需要,在第十三条的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系夫妻双方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使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在新得以正式确立(从上看,我国的首次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则是始自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而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处理意见》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使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有了较为明确的表述和较高的法律地位。

在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的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作为已经生效的法律规范,我们可以从这一条文中参悟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具体适用。由于这样的原因,在有该财产协议的情况下,重婚方或同居方将其自身的财产赠给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无过错方当然无权对该部分赠与财产主张权利。但是,如果该赠与行为到《婚姻法》第20条所规定的“夫妻间互相抚养义务”的履行时,无过错方仍可以要求过错配偶方赔偿因其不履行抚养义务而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物质损失。

过去因为没有精神赔偿这方面的直接法律规定,遭遇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没有要求过错方对自己赔偿的法律依据,赔偿就无从谈起。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陆续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根据这一解释的有关规定,无过错方因其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可以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分割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确定对重婚、包二奶、同居等情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离婚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其构成要件也应当符合侵权责任的特点,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五点:

1、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不仅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在行为上也有过错的事实;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因为如果不离婚,就无法依据离婚损害赔偿制主张赔偿。如果对于导致离婚双方均无过错,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2、受害人无过错。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必须没有主观过错。如果受害人对导致离婚也有过错,甚至是双方婚姻走向终结的始作俑者,那么,该方当事人就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已经是违法行为了。如《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第20条规定了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等,如果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则明显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义务,已经具备了违法的性质。

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包括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的事实,否则就是于法无据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离婚是这一结果的表现,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侵害方的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另一方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离婚的根本原因。如果过错方对另一方的损害不至于导致离婚,则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范畴;如果过错一方的过错与婚姻破裂无关,也不能构成此要件。

在审判实践中,必须同时以上五个构成要件才能依法判决离婚损害赔偿。

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以下4种:

1、重婚。何谓重婚?我国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款第258条已做出了如下规定:“有配偶而再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以重婚罪论处。”此处的结婚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虽然现行《婚姻法》已放弃了“事实婚姻”的提法,但司法解释第5条对此仍作了具体认定。即:在1994年2月1日前,有配偶而与他人发生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发生事实婚姻的,也应构成重婚。因此第46条所指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再结婚,而并不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因为在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的情况下,若该明知方原本未婚,那么由于重婚的一说本身就是无效的,无效婚姻不为国家法律认可,当然不会涉及离婚问题,从而也不会有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发生;或明知对方有合法配偶,那么该无过错的合法配偶只能依据“有配偶而再结婚”的重婚情节要求明知方根据第46条的规定给予离婚损害赔偿。因而第46条所指的重婚应仅限于有配偶而再结婚这一情况。由于重婚将一方有法定配偶的事实成为虚设,使原来法定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这本身就是对法律规定的践踏。同时,它又使无过错一方陷入精神痛苦。因此,因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司法解释第2条中将同居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从上述规定来看,认定同居的充分条件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故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的“情人关系”、“艳遇”、“”、等都不应属于司法解释所指的“同居”范畴。而且从现实来看,“情人关系”、“艳遇”、“”、等对婚姻关系的损害也往往是致命的,它导致另一方陷入极大的精神苦恼,破坏了婚姻的稳固性。

3、实施家庭暴力。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升级以至于产生严重后果的报道经常见诸于报端,是影响婚姻稳定的一大突出问题。婚姻法从完善立法以惩治家庭暴力着手,多层次、多角度对家庭暴力作了限制,但家庭暴力事件在许多导致离婚的原因中仍然是重要原因之一。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凡是夫妻一方有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为什么法律不仅仅规定为“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呢?因为家庭关系是复杂的,夫妻各自都有自己的血缘亲属,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违背了另一方的意志,也严重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因而这种行为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法律对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有严格的规定:

1、只能在离婚时行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下两种赔偿请求:一是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离婚而单独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的;二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将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离婚当事人。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离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做出选择行使赔偿请求权,或者选择放弃行使赔偿请求权,人民法院不会在当事人未提出诉求的情况下判决某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八、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待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以来,对进一步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起了积极作用,但还有以下一些地方等待完善。

1、关于赔偿的权利主体。有的人认为,离婚案件中配偶双方均可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因为离婚当事人可以自由行使诉求权。同样,离婚案件中很少存在绝对过错,如果配偶双方均有过错,可按过失相抵原则处理。也有人认为,只有无过错配偶方才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事实上,在婚姻关系中绝对的无过错几乎没有,无非是过错的大小、情节的轻重有别而已,而且也不是所有的过错都能导致离婚。对“过错”的理解应该是这样的:首先,它不仅仅是一种主观过错,在非主观情况下,由于过失造成严重影响婚姻关系的行为也算是“过错”,亦即是一种行为过错;其次,它是直接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过错。也就是只有行为人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才能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那么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的“情人关系”、“艳遇”、“”、等行为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过错”行为,受侵害方能不能成为请求赔偿的主体?

2、赔偿的义务主体。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有“过错”的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为承担赔偿义务主体,实践中没有争议,但第三人是否可以成为赔偿义务主体?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不是婚姻的主体,但是在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中又占据了重要的位置,能不能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3、关于请求赔偿的途径和时效

请求赔偿的途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没有明确的规定,“解释”也未做出解释。关于时效问题,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会给判案的把握带来难度。

1、《十三届四中全会汇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法国民法典》

5、地区《民法典》

第5篇: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社会工作;国内研究;综述

2011-2012年国内关于社会工作的相关研究十分丰富。为了提高综述研究的科学性,笔者对这些文献进行了遴选,以2011-2012年度人大复印资料数据库“社会工作”专题中收录的文章为主,适当补充其他有代表性的文献,共筛选出230余篇有一定代表性的社会工作研究文献,在此基础上进行文献综述研究。

一、社会福利理论与政策研究

发展型社会政策方面,主要是政策理念的介绍和对我国社会福利政策的借鉴意义。钱宁、陈立周介绍了当展型社会政策研究的新进展。[1]关信平探讨了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工作发展的路径选择。[2]包容性社会政策方面‘向德平探讨了包容性理念对中国社会政策体系的借鉴意义提出未来中国社会政策的建构要追求公平正义、注重协调发展、强调权利保障、重视能力建设。

对贫困救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救助的制度安排与发展方向、贫困救助制度实施的效果与问题等方面。在制度安排上,唐钧提出建立低保标准与物价水平的联动机制。[3]在救助实践方面,王增文、邓大松对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效应进行了经验分析。[4]对灾害救助的研究,主要对近年来灾害救助政策和社会工作介入实践进行了反思。花菊香运用社会质量理论检验救灾行动、评估汶川灾后救助政策,[5]张和清提出了持守社区为本的灾害社会工作实践等三种灾害社会工作的发展策略。[6]

二、社会管理与社会工作研究

近年来,社会管理领域中社会工作的相关研究主要是关于社会工作服务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和实践探讨,也关注社会工作与社会福利体制创新问题。

(一)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工作

王思斌分析了社会工作的制度性协同和功能性协同两种协同作用,阐明了整体性协同的视角以及社会工作发挥协同作用的条件。王克强分析了社会工作在预防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功能,论证了社会工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专业优势与积极作用;杨海清、陈木森的研究则在分析广州社会管理服务,对社会管理服务改革进行了反思。[7]

(二)社会福利体制与社会工作

社会福利体制构建研究侧重讨论社会福利指导思想、社会福利改革方向等问题。潘屹认为目前中国社会福利体系处于一个再结构的阶段;李迎生、张志远则从农村社会政策发展的角度对当前社会福利体制进行了反思。

关于社会工作在福利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发挥的研究,主要关注如何更好地发挥社会工作的作用、社会工作如何有效嵌入现有体制等问题。柳拯结合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对现代社会工作理论与制度建设进行了深入思考,从理论层面进一步回答了社会工作在现代性社会制度中的地位与作用问题。

三、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研究

学术界关于社会工作理论的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通过对西方相关社会工作理论的解读和诠释,以期为本土的社会工作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二是通过社会工作的实践探索检验相关理论的适用性,进行本土化理论和实践模式的建构。姚进忠从社会建构论的角度对对社会工作发展转向进行了探讨[8]。郭伟和等关于“青红社工”的行动研究,对证据为本的社会工作实践模式进行了反思,提出要把理论研究嵌入反思行动的实践过程,实现理论和实践的反思对话。[9]

社会工作的方法与技巧研究注重探讨在实务应用领域如何运用不同的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解决实际问题。赵一红从社会系统论的视角讨论了社区工作中三大传统方法的整合运用问题;[10]陈红莉讨论了叙事治疗在团体工作中运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实践建议。

四、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研究

在教育理念方面,当前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本土社会工作教育理念创新的探索。翁雪、郑广怀对台湾社会工作教育发展进行了解读;[12]杨敏认为要从根本上确立起专业化职业化的体面意志和尊严意识。[13]

古学斌从社会工作教育三重能力建设的目标出发,主张让学生在鲜活的实践中内化价值;[14]马良提出建立“实习、教学和研究”三位一体的社会工作实习基地;[15]张敏杰则针对国内实习督导力量不足的现状,阐释了学校和机构联合督导的实习教育方法。[16]

为社工队伍的建设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亦是关注重点,王峰针对当前社工建设的外部环境,对社会工作体制建设提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探索社会工作管理体制的有效形式的几点建议[17];李博指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队伍建设,必须要做好组织协调、抓好宣传、完善政策以及督促落实这几方面工作。[18]

五、社会工作专业实务研究

当前学术界关于社会工作专业实务的研究,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群体出发,针对不同群体的具体特点和问题,提出不同的见解和看法。

当前我国关于老人服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居家养老模式及体系建设方面,也有很多学者将研究重心落脚于农村养老问题。陈友华对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19]滕珊珊对农村养老中的“合作主义模式”进行了探讨;[20]徐小霞对于在农村养老服务中,社会工作介入的可行性与介入策略展开了讨论。[21]

妇女社会工作实务研究的热点,主要集中在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干预和介入。张广良、武婉娴从专业社工的角度出发,指出社工在引导人们反对家庭暴力中要注重增进反暴力系统意识、对于暴力“零容忍”和归因、解决的宏观结构三方面意识。[22]

在建设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方面,谈志林在借鉴西方发展经验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又存在区域不平衡的国情和社会福利价值取向的新趋势下,讨论了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当前的发展模式与路径选择。[23]

社会工作实务研究在关注不同群体的同时,在服务平台上也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这些平台包括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和企业等。

马良以浙江省某区为例考察了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于基层政府治理的相关实践经验;[24]在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实务研究上,主要是社会工作如何介入农村社区发展实践经验的总结。钱宁、田金娜对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社区自组织问题的探讨;[25]陈涛等关于震后社区生计项目实践与发展性社会工作的探索等。[26]何辉分析了当前流行的企业社会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提出社工机构要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计划;[27]郑广怀、刘焱对新员工社会工作干预策略进行了研究。

参考文献:

[1]钱宁、陈立周:《当展型社会政策研究的新进展及其理论贡献》,《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4期

[2]关信平:《发展社会福利与社会工作:中国的对策》,《中国社会工作》2011年第11期

[3]唐钧:《“十一五”以来社会救助发展的回顾及展望》,《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4]王增文、邓大松:《倾向度匹配、救助依赖与瞄准机制――基于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效应的经验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12年第2期

[5]花菊香:《灾害社会救助中保障、凝聚、包容与增能之整合路径》,《社会科学》2010年第12期

[6]张和清:《灾难的社会根源与灾害社会工作》,《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

[7]杨海清、陈木森《广州:社会工作创新社会管理服务改革》,《中国社会工作》2011年第19期

[8]姚进忠:《以人为本:社会工作的社会建构转向》,《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9]郭伟和、徐明心、陈涛:《社会工作实践模式:从“证据为本”到反思性对话实践――基于“青红社工”案例的行动研究》,《思想战线》2012年第3期

[10]赵一红:《基于社会系统论的视角:社会工作三大方法的整合运用――以社区工作模式为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2年第3期

[11]陈红莉:《叙事治疗在团体工作中的运用与思考》,《社会科学家》2011年第1期

[12]翁雪、郑广怀:《批判、自主与多元――台湾社会工作教育的发展及其对大陆的启示》,《开放时代》2011年第6期

[13]杨敏:《社会工作发展与我国高等教育的理念转变和制度创新――专业化职业化大背景下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一点思考》,《学习与实践》2010年第10期

[14]古学斌《三重能力建设与社会工作教育》,《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1年第7期

[15]马良:《构建“实习、教学、研究”三位一体的社会工作实习基地研究》,《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1年第7期

[16]张敏杰:《联合督导在社会工作实习中的应用》,《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1年第7期

[17]王峰:《为社工队伍建设创造更好的体制环境》,《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18]李博:《充分发挥只能作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中国社会工作》,2012年第7期

[19]陈友华:《居家养老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中国社会工作》,2012年第10期

[20]滕珊珊:《农村养老“合作主义模式”的探讨――基于“孝在远方”情境下的分析》,《人民论坛》2011年第11期

[21]徐小霞:《介入与嵌入:社会工作在农村养老中的现实困境和策略研究》,《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22]张广良、武婉娴:《反家庭暴力:如何走出困境》,《中国社会工作》,2012年第4期

[23]谈志林:《我国残疾人社会福利的发展模式与路径选择》,《残疾人研究》2011年第1期

[24]马良:《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于基层政府治理――以浙江省N H区的实证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25]钱宁、田金娜:《农村社区建设中的自组织与社会工作的介入》,《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10期

第6篇: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摘要:作者认为,要建设和谐家庭,首先要从理性上认识家庭与社会的关系,要明确家庭和谐的根本在于家庭关系和谐。本文针对建设和谐家庭所面对的新问题、新挑战,着重阐释如何在个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统一中建设和谐家庭。

中图分类号:D669.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7)02-0009-05

要建设和谐家庭,首先要从理性上认识家庭与社会的关系,要明确家庭和谐的根本在于家庭关系和谐。本文针对建设和谐家庭所面对的新问题、新挑战,着重阐释如何在个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统一中建设和谐家庭。

一、建设平等和谐家庭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恩格斯说:“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来性质。”[1](p78)恩格斯所说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对家庭与社会关系的确切生动的比喻。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和谐社会离不开建设和谐家庭,建设和谐家庭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宁曾经指出,家庭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换句话说,家庭是社会的窗口,家庭是个小社会。在这点上,也许文学家比社会学家还敏感犀利,许多文学家都是通过写一个家庭来反映社会。通过家庭关系和结构的变化反映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变化,特别是通过家庭中性别关系、权力结构的变化反映社会性别规范的变化和社会性别关系结构的变化。曹雪芹的《红楼梦》写的是“荣国府”、“宁国府”两个家庭的兴衰,其实是在写社会,是通过对清朝末年两个家庭兴衰荣辱的描写,反映了封建社会的衰败。巴金写的《家、春、秋》、的《雷雨》也都是通过家庭审视社会。老舍先生的《四世同堂》则是通过描写祁老太爷一家四代人的命运,反映了1937年到1945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深重苦难和中中国社会不同阶层人们的命运与分化。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有一部电视连续剧《渴望》,不仅影响了整个中国,而且轰动了整个北美华人社会。它也是通过对婚姻和家庭的描写,反映了中国人在社会转型初期,告别过去走向未来时的兴奋、彷徨的复杂心情。

法国人类学家C・利瓦伊・斯特劳在谈到家庭与社会的关系时说:家庭是个体与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连接的纽带,它通过契约性的婚姻关系对社会关系加以规定和限制;禁忌似乎确立了在每个家庭之间而不是在家庭内部进行婚姻交换的模式;夫妻之间的劳动分工是相互依赖的基础,正如男女间的婚姻促进了家庭群体之间的相互连结一样,相互间的义务是连接两性之间、家庭之间以及血缘群体和更广泛的社会系统之间的桥梁,在一个特定社会中,这恰恰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因素。[2]美国社会学家古德认为:在绝大多数部落社会,亲属关系模式是整个社会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此相反,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家庭只是整个社会结构的一小部分。不过,家庭在这种社会中也仍处于关键地位,因为它可以有效地将个人与其他社会机构如教会、国家或经济机构联系起来。假如没有这个看来原始的社会结构所做出的贡献,现代社会就会崩溃,尽管它有复杂而先进的技术和训练有素的科层组织、阶级制度。古德说,家庭在社会上处于中心地位。表明这种地位最重要的是,在家庭内部,儿童就开始社会化以适应社会的需要,而不是仅仅为了自身的需要。一个社会的需要,例如,公平公正地生产和分配商品,保护弱势群体等等,如果得不到满足,这个社会就无法生存下去。只有动员个人来满足这些需要,社会才能继续运转,而家庭正是进行这种动员的基地。而且,家庭成员还要参加非正式的社会控制的过程。早期的社会化,一般发生在家庭之中,在社会控制体系中,家庭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作为个人和社会的联系纽带,和谐家庭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设和谐家庭的关键是促使家庭关系平等和谐

和谐家庭有深刻的内涵,其测量指标也有很多方面。一个家庭是否是和谐家庭,关键是家庭关系是否平等和谐。

社会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建设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使社会关系和谐。按照的观点,社会是人们相互交往的产物,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说:“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3](p320)马克思认为,没有人们的交往,便没有社会,而人们的交往首先是在生产中开始的。他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的过程。”[4](p82)“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特征的社会。”[5](p363)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的本质就是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生产关系和以生产关系为中心扩展开来的其他关系,是各种形式人际关系的总和。社会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和谐社会也就是要有平等和谐社会关系的社会。有没有平等和谐的社会关系是衡量是否是和谐社会的根本标志。社会关系是具体的,也是抽象的,既包含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状态,也包含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2005年5月20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指出,要“准确把握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该文认为,“我们党所要构建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基本特征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6个基本特征中,除第六个特征是指人与自然的关系外,其余的5个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关系,是和谐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准则和理想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快速和巨大的变迁,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特别是社会关系失调问题。同样在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许多家庭问题,也有家庭关系的紧张与失调。比如近年来中国社会的家庭关系变得不稳定了,离婚率大大升高了。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本世纪初二十多年时间里,中国的离婚率在不同地区都大幅度上升,大约在5―10倍。在上海、天津等发达地区,城市市区的离婚率已经接近前苏联的水平(3:1),有的已经超美国(2:1)。[4](p154)和离婚率升高相关的现象,如“第三者插足”、“婚外情”、“婚外恋”、“未婚同居”、“婚外”等也大量出现,“重婚”、“包二奶”、“纳妾”、“拐卖妇女儿童”等与家庭关系不平等、不和谐相关的现象屡见不鲜。以至在我们编著新的《新华词典》时,不得不把“包二奶”等词汇收入其中,因为它已经是需要人们知道的不能回避的社会现象。家庭与婚姻关系的不

平等、不和谐现象还有很多,诸如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在一些家庭中还有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不扶养配偶等,特别是女性老年人、女婴、女童等弱势女性群体生存状况令人担忧。2001年我们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的第三部《婚姻法》。该《婚姻法》在以前的基础上增加新的一章(第5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在谈到家庭暴力等行为时,规定受到攻击和迫害的一方可以向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报告,这些机构有参与调解和救援的法律责任。这说明目前在中国的家庭中,家庭暴力已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或者说已经到达一定程度,以致我们不能不用法律手段来解决。

自古以来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已经体会到,家庭关系和谐是家庭生活幸福的主要指标和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一个家庭中既有物质生活,也有精神生活,它们都是和谐家庭的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精神生活比物质生活更为重要。而家庭关系是家庭精神生活的组成部分。《红楼梦》中贾府的物质生活可谓优越,可说是荣华富贵,然而,在大观园中到处都是封建剥削阶级的空虚、腐朽、荒、堕落,人与人之间勾心斗角,尔虞我诈。正如林黛玉哀叹的那样,“一年三百六十日,风刀霜剑严相逼”。生活在这样的家庭中的贾宝玉、林黛玉虽然有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但没有真正的幸福,就连他们纯真的爱情也被封建主义残酷扼杀了。相反的,家庭虽然贫困,但精神高尚,关系和谐,却能给人以幸福。

协调家庭关系和协调社会关系有共同的规律,但家庭关系有其特殊性,认识这种特殊性对于搞好和谐家庭建设是十分重要的。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在协调家庭关系时,一些非正式制度或社会规范常常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说明家庭虽小,关系复杂,这是因为家庭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发生的根据不同。任何一种社会关系都有其内在的根据,根据不同,联系的方式不同,构成了不同的关系。比如邻里关系,以居住地临近为根据,而同学关系以在一起共同学习为根据,同事关系以共同的职业为根据,都是外在的联系,而家庭关系是以婚姻血缘关系为根据,是内在的联系,这种内在的联系决定了家庭成员间有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全面的合作与互动,如物质生产、分配、消费、日常生活、生育子女、赡养老人、交往、情感交流、休闲娱乐,以及宗教、政治等功能,是十分全面的。家庭成员的交往和联系方式在很多方面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是社会关系中最深刻、最隐蔽的关系。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更由于家庭承担着其他社会组织和团体所没有的社会功能,因此社会对家庭关系的规范化要求很高,对家庭关系实行严格的社会控制。以中国2001年颁布的新《婚姻法》为例,该法共6章51条,对家庭中的主要关系的行为和准则都做了严格的规定,这在其他社会关系中是没有的。家庭关系中表现了日常生活中的个人行为,却被要求有很高的社会化标准和程度,这本身就是矛盾,再加上家庭成员中的一些行为和互动是其他社会关系中没有的,协调好家庭关系并不容易,特别是在社会剧烈变化和转型的今天,协调家庭关系面临诸多新的问题和困难。

三、建设平等和谐家庭面对的问题和挑战

从家庭的本质出发,在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之间不仅有物质关系,还有更多的情感关系。特别是现代社会,情感问题被越来越多的家庭所注重,家庭正在由义务型向情感型转变。另外,在家庭生活中,不仅包含个人的利益和需求,还有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家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今天由于人们更讲求个性,讲求个人的利益和选择,家庭正在受更多的个人因素困扰。协调家庭关系,建设和谐家庭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

1.现代家庭正在由义务型向情感型转变

传统家庭是义务型的,现代家庭是情感型的。家庭正在由义务型向情感型转变。

家庭的这种变化,使得夫妻关系成为家庭关系的中心,夫妻之间的情感(爱情)成为家庭中的最为敏感的问题。著名社会学家在谈到这个关系和转变时说:“夫妇关系的片面化的方式各地各时可以有不同。最主要的是两种:一是把事务上的合作减少,使夫妇偏重感情的协调;一是把情感方面的要求撇开一下,偏重于经济上的,事业上的合作。这种偏重的方向,初无高下之别;重要的是要看生活的环境如何。”“若比较这两种偏重的方向,似乎又有前后之别。……换一句话说,若是一个生产技术很简单,生活程度很低,男女在经济上所费的劳力和时间若需要很多的话,这种社会里时常是走上偏重夫妇间事务上的合作,而压低夫妇间感情上的满足,再换一句话说,夫妇之间可以偏重感情生活的发挥,必须在一个生活程度较高的社会,其中各种设施可以减轻他们抚育的责任以及经济上的劳作。我们比较中国传统的夫妇生活和现代西洋都市里的夫妇生活就可以明白上面所说的话了。”[7](p52-53)中国传统的夫妇和家庭是把柴米油盐放在首位,偏重于事务上的合作,是因为生活程度很低。今天不同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很多家庭进入了小康。家庭中的“各种设施可以减轻他们抚育的责任以及经济上的劳作”。在这种情境中,自然许多家庭都会把情感放到首位,夫妻之间有无爱情,家庭成员间有无感情,是否情投意合,有无共同语言,心理上能否交融等,成为家庭中头等重要的事情。现代家庭把爱情和情感放在判断家庭是否幸福的首位,是社会的进步,是家庭生活质量提高的表现。然而相对于义务型家庭而言,在情感型家庭中协调家庭关系更难。对夫妇而言,在家务中合作,比较具体,看得见,摸得着,有可操作性,容易形成合力。可要协调感情,产生和保持爱情,就比较困难了。爱情(感情)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虚有虚无性,为协调家庭关系出了新难题。

2.在个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矛盾统一中协调家庭关系

今天强调婚姻中的个性,强调个人对婚姻的感受与选择,是困扰婚姻家庭的又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和强调情感问题是互相关联的。 婚姻是个人行为。任何一桩婚姻都不是抽象的,而是个人行为的具体表现。一个人要不要结婚,和谁结婚,什么时间结婚,都是和当事人相关的,没有当事人的参与,婚姻关系不能产生,婚姻行为不能实现。在传统的婚姻模式中,由于强调个人服从他人,服从社会,婚姻的社会性表现得很明显,比如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之说,个人的婚姻由父母决定,由媒妁撮合,父母媒妁代表社会干预和监督婚姻,本人没有决定权。即便如此,在任何一桩婚姻成为事实时,没有本人的到场与配合,婚姻也是不能实现的。现代社会更是如此,强调婚姻的自主性、自由性,当事人决定自己的婚姻,别人不得干预和代包。这个基本准则已经被法律所确定。以来,前后制定和颁布了三部《婚姻法》,都强调了“婚

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有结婚自由,还有离婚自由。特别要指出的是,由于现代人对婚姻中感情因素的注重,强调婚姻要以爱情为基础,现达国家都将离婚的理由确定为“感情破裂”,这是对个人权力和愿望的充分尊重,也是婚姻是个人行为的集中体现。因为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当事人才能判断,才能决定,社会是难以干预的。

婚姻是个人行为,也是社会行为。美国社会学家布利兹坦说:“所有的家庭组织,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出现,它们的重要意义在于:家庭,对于绝大多数成员来讲,是包罗万象,提供各类便利的社会组织;家庭,无论大小,是成员社交与私人生活的稳定的中心。家庭成员常常聚会,这是其他群体成员所不及的。个体最为关心的福利与财富的分配,信息的交流,只有在家庭中才有可能。人们总是以家庭为出发点,随即向其他组织靠拢。家庭组织为成员的这一步骤准备了一切”。“所有的家庭组织对社会的贡献具体表现为:向社会输送人口,传播社会习俗,向从属社会单位输送青年,分配商品与调节公共设施,在重要领域调解青年和老人、男子和妇女间的关系。为了达到上述目标,家庭组织必须保持同非家庭组织的联系。”[8](p165-166)从社会学家对家庭功能的各种议论中,我们可以充分理解婚姻是社会行为,认识婚姻家庭的社会性。先生从婚姻家庭功能的最根本处道出了婚姻的社会性。他说:“婚姻是社会关系上发生的。从婚姻里结成的夫妇关系是从亲子关系上发生的。这种说法也许和我们通常的看法不同,因为在我们的文化里,时常会使人觉得夫妇关系是两性关系,婚姻是确定两性关系和个人开始性生活的仪式。可是在很多民族中,两性关系并不以婚姻始也并不限于夫妇之间,而同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夫妇之外的性生活无论如何自由,并不会引起婚姻关系的混乱。这使我们觉得婚姻关系和两性关系并没有绝对的联系,因之,我们似乎不应把限制两性关系视作婚姻的基本意义。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之所以受限制还是因为要维持和保证对儿女的长期抚育作用,有必要防止发生破坏婚姻稳定性的因素。”[7](p29)费先生这段经典的话深刻地阐述了婚姻的社会性。从简单的逻辑上说,先有夫妇关系,后有亲子关系,即先结婚,后生育,前者是因,后者是果。然而,社会学家的观点是相反的,说夫妇关系(婚姻关系)是从亲子关系上发生的,是因为生育的需要,才有婚姻,才有婚姻的根据和婚姻的基本意义。换句话说,在婚姻中,是社会行为引发了个人行为,而不是相反,婚姻的本质在于婚姻的社会性。古德也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这个问题,他说:社会对私生子看得比婚前还要严重,即使后者也被看作是不合适的。任何社会对于谁同谁结婚都是有所控制的,也有一些规定用来反对随心所欲的生育态度。换句话说,社会对婚姻所采取的控制主要不是由于担心人们的,而是由于担心人们生孩子。”[9](p1)行为是个人行为,生孩子是社会行为,后者重于前者,社会性是婚姻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从人类社会两种社会生产角度阐述了婚姻家庭功能的社会性。“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的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须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10](p2)婚姻家庭承担着人类社会第二大部类生产的任务,这是婚姻家庭功能社会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婚姻社会性的集中体现。

第7篇: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一、关注亚文化,走近学生心灵

语文教材蕴含着体现当今社会的思想观念、政治准则和道德规范的因子,必然要以一种特殊的手段传播社会主流文化,有着不可避免的滞后性和服务于主流文化的性质。处理好学生亚文化与主流文化的任务就落在了我们身上。

我便开始转变角色,站在学生的角度来关注亚文化。听学生偶像们的歌,看偶像剧、读偶像书,在这过程中,我不得不承认,随着社会传播媒介的发展,教师作为唯一文化传播者的地位被动摇了,学生在感受时代精神、吸纳信息文化方面的嗅觉更为灵敏,视野更为开阔。

课后,我与学生一起探讨、交流,一起哼唱歌曲,一起奉献出他们关注的书目,我自己就带着《我与女巫有个约会》《今夜无人入睡》《魔鬼妈妈》《五三班的坏小子》之类的书放在班级图书角里。很快,他们就来跟我谈论了,我真切地感受到我们之间的话题变多了,他们非常愿意亲近我,亚文化成为我们交流的纽带,让我一步步走近了学生。

二、欣赏亚文化,引导学生辨析

学生亚文化的出现有其固有的社会背景、文化基础,不能因为亚文化与主流文化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就拒绝、贬低亚文化,甚至认为学生的素质低下。这样看待亚文化,无形之中就降低了学生对主流文化的兴趣,增强了学生对亚文化的过度关注。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教师的引导作用不可忽视。

于是我就抓住学生的兴趣所在,组织大家搜集周杰伦的资料,进行了综合实践活动“走近周杰伦”,学生交流起对他的了解来滔滔不绝,我们唱他的歌,谈他的为人,而我则重点引导学生关注他歌里的健康积极的东西,像反对家庭暴力的《爸,我回来了》《不要再这样打我妈妈》,反对吸毒的《懦夫》,主张环保的《梯田》。并且在一次演唱会上他还翻唱了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很有意义的《蜗牛》,这些都是体现着周杰伦内在的健康向上,学生对此个个兴趣盎然。

接着我又出示了《南京晨报》的一则报道,因为有人说没听过他的歌,“小天王”周杰伦居然气得脱下袜子,并在袜子上签名写着:“这个袜子有点臭,配你的嘴刚好。”我组织大家就这件事对周杰伦发表看法,很明显,大家并没有因为一味的迷恋而忘却为人之本,客观地进行评价,目光也由怀疑、失望,变成一种谴责。

通过这节课,孩子们懂得了理智地、客观地、一分为二地看待人与事,对周杰伦的看法自然由崇拜变成了欣赏与批判。亚文化也成了培养学生正确、科学的价值观的一种媒介,成为主流文化的另一个人海口。

三、分析亚文化,鼓励学生自主

引导学生客观地对待亚文化,并不意味着我们要试图轻易地改变学生的亚文化,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学生的亚文化是可以改变的。毕竟学生的亚文化本身就不是系统的,它能占据学生的思想,说明它其中所包括的新事物、新思维、新理念对学生的发展存在着一定的积极意义。我们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为学生所用,为主流文化的渗透开发资源。

苏教版第八册的习作三是引导学生发现生活中的内容,于是,我们就教材中的提示“为什么现在的动画片变得胡编乱造”,生成了许多有关亚文化的话题:“我们为什么爱追星”“动画片原来有模式”“明星是否‘星光灿烂’”等,学生自主地调查、分析,懂得了如何分析亚文化,有理有据地站在更高的角度审视亚文化,这对学生有效地接纳亚文化起到了很好的启发和指导作用。

四、开发亚文化,指导学生运用

教师应树立大语文观,在了解学生亚文化,并初步分析、审视亚文化后,应集合学校、家长的力量,给学生创造语文实践活动的条件,因为主流文化的传播,单纯依靠课堂是完成不了的,要充分开发亚文化资源,利用其中的有利因素,就能促进语文教育目的的实现。

因此,我们有效地开发了学生的亚文化,这些文化出现在学生的摘抄本上。出现在简报上,出现在个人文集上,这些文化中有了理智的分析,有了语文应用能力的体现,有了新的眼光、新的思维。

第8篇: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情绪障碍绘画心理 治疗综述

【中图分类号】R39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0)08-0030-02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起,绘画被作为内部心理状态的视觉表征来研究。人们逐渐接受了这种观点,绘画不但反映内部心理现实,而且表现绘画者的主体经验。随之“投射性绘画”的术语开始出现,绘画投射测验也应运而生。中外著名的心理学家及艺术家将绘画应用在心理治疗中,在绘画过程中,人们可以进一步理清自己的思路,把无形的东西有形的表现出来,它是一种新兴的绘画艺术治疗方式。鉴于中国在绘画心理治疗方面的研究与应用尚属起步阶段,本文通过国内外绘画治疗应用的案例,说明绘画心理治疗在处理情绪障碍等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为绘画治疗在我国临床工作的应用提供线索和依据。

一、绘画心理治疗在“情绪冲突”方面的应用

1.1996年Reese对16 例年龄5~12岁具有情绪和行为困扰的儿童进行绘画心理治疗,报告了绘画心理治疗在情绪冲突的表达方面所做的研究,探讨了绘画治疗作为情绪表达方式的特点与机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2.Carolan研究了5名有情绪困扰的青春期少年使用绘画表达自我形象,结果发现绘画有助于揭示青少年的情感和价值判断。

3.陈侃对初、高中生共285名作为进行绘画测验的被试。在“情绪状态”模式中,可见抑郁的情绪可以通过笔触来表现,房子、树、人绘画测验用于抑郁倾向的心理诊断具有应用的可操作性的科学性,绘画心理测验可见已达到较高水平。

4.Buck巴克1948年对一个不回答任何问题的9岁女孩面谈时,利用绘画的方式他才可以与女孩交流,并轻松的回答了问题。

二、绘画治疗在“处置创伤性情感”及“家庭困惑”方面的应用

1.Sing通过绘画让经历家庭暴力的儿童表达和沟通他们的情感和创伤,达到了治愈的目的,从而研究了绘画在创伤治疗方面的作用。

2.Logies则应用绘画鼓励儿童对父母离婚所导致的创伤性情感加以释放,引导儿童更好地集中在认知和社会发展上,从而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3.Backos应用绘画心理治疗较好地处理了被女性的创伤体验,使她们对身体自我意象和自我满意度得到了提高。

4.Wiliams和Taylor曾对遭受身害的监狱女犯人实施绘画心理干预,结果发现干预提升了她们的自尊和自信,改变了她们对生活的态度,并提高了创造力。

5.Mcintyre对9~12岁家庭中亲人丧失的儿童实施绘画干预。他发现,如果不进行干预,罪恶感和孤独感对儿童的一生是毁灭性的,绘画心理治疗提供了亲人丧失后的一种平衡绘画,对丧亲的心理干预具有重要作用。

6.Cameron和Gaiiaghe分别对老年人由于老龄所致的丧失进行了研究和绘画心理干预,处理因顽疾和即将死亡所带来的无法回避的绝望感,使得他们能够平静地接受生活中的丧失。

三、绘画心理干预在“促进自我的完善与社交技能”中的应用

1.Conn对1例20岁具有抑郁、自杀和贪食行为症状的青年应用自发性绘画和投射绘画的治疗方法,鼓励患者审视自我,通过自我探索促进其情感的成长和应对方式由消极向积极转变,使其自我形象得到改变。

2.Aagon应用绘画疗法帮助住院青少年处理他们内心的冲突,修正内心扭曲的自我感,促进同一性形成可以使他们安心住院并配合医生治愈疾病。

3.Rabin对3例有食欲缺乏障碍和3例肥胖症的妇女实施绘画心理干预,结果5例的自我概念有明显的提高。

4.Strazisar对有学习障碍的儿童实施个体和团体的绘画干预,发现干预中儿童与同伴通过互动,发展社交技巧,最终提高自尊。

5.Conway对无家可归的妇女实施绘画干预,结果发现绘画可以促进她们自尊、自我意识的提升。

6.Kanareff进行了共38期两周一次的团体绘画心理干预,提高了4例孤独症儿童的社交技能。

7.Hammond则对两名具有情绪管理问题的学生进行个体和团体的绘画心理治疗,发现绘画有助于增强他们的自我意识,改善情绪管理技巧和社会化技能,从而导致他们获得持久的友谊和社会支持。

8.Larew通过18次团体绘画干预老年人的社交技巧,结果发现艺术材料和方案刺激了老年人的社会化过程。

9.尚晓丽和周颖萍是人际交往团体辅导小组的志愿者。对存在人际交往障碍的学生进行绘画游戏,加强讨论和交流构建一种全新的人际关系,最终有效缓解成员的不良情绪,改善不良行为和促进人格发展。利用了艺术和团体的力量,对于有发展危机、性格问题和人际交往问题的大学生来说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四、绘画治疗对“精神障碍病人”的应用

1.绘画心理治疗师贾明在1989年对17例住院精神病人开展治疗,经20次绘画技能训练,作业明显得到提高,并用BPRS 量表前后对照,反映精神症状有所缓解。

2.我国在1990年9月~1991年7月对38例精神分裂症在药物治疗的同时配合绘画疗法,结果表明:实验组患者较之对照组在改善意志缺乏,愉缺乏方面有很好的疗效。

3.李仁鸿等人对2001年3月~2002年10月的283名TC之家康复者的333幅作品,从心理治疗的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绘画治疗过程中交流顺畅,了解戒毒者心理状况,促进心理治疗的作用。绘画治疗是一种整合的心理治疗方式,可作为海洛因依赖者戒毒康复综合治疗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为治疗师提供一种了解戒毒者内心世界的新途径,也是心理康复治疗中一个值得关注和具有实际意义的治疗方式。

4.孟沛欣对86名精神分裂症住院患者被随机分配到干预组或对照组。干预组被试接受团体绘画艺术干预活动,对照组从事其他康复活动。结果发现,干预组被试阳性与阴性症状量表总分低于对照组被试,大体评定量表分数高于对照组被试,自我概念总分高于对照组被试,生活质量问卷的躯体功能、心理功能和社会功能维度高于对照组被试。团体绘画艺术干预可以缓解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精神症状,促进患者自我概念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5.闫俊、崔玉华于2002年10月在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的集体心理治疗小组中进行,入组条件为病情处于稳定状态,存在心理问题,个人有心理治疗要求。成员组为男性4例,女1例,治疗。强迫3例,恶劣心境1例,精神分裂症1例。文化程度范围为大专以上。患者在治疗后都谈到它的新颖,易理解。作为心理治疗的一种辅助形式,绘画治疗具有其独特之处。

五、结 论

通过上述大量中外心理绘画治疗的案例可以说明绘画治疗是一种可行的心理治疗方式。它有很多优势,主要是以分析心理及心理学中的心理投射为基础,它是一种心理防御机制,它起到的作用是减轻焦锐的压力及保卫自我以维持内在的人格结构,所使用的绘画形式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自由绘画。在这种技术中,患者有很大的自由度表现其最渴望表现的内心世界,治疗师可考察出患者最主要的情结、被压抑最深的情绪、最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第二类是规定了内容的绘画。最著名的是Buck 创造的HTP,即用A4纸画出家、树、人,以此来判定患者的智能、人格整合程度、对家庭、亲情的态度和看法及对待自我成长的看法,并通过绘画后的自由联想了解患者的心理,是以语言联想完成为契机。第三类介于二者之间。给出一定的刺激,但并不规定以什么内容作画,主要是对未完成的绘画进行添补,治疗师最终的分析也不是根据患者的绘画内容,而是根据患者在给定的图画上做了什么性质的改动。绘画投射出的信息是丰富的、开放的,这是其他治疗技术望尘莫及的。此外,对绘画作品的解释应该谨慎。一是要由专业人员来解释;二是患者本人的解读很重要,绘画疗法的优势除了其展示信息的丰富外,它还不受患者年龄、绘画水平的限制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单个患者治疗,也可以进行集体治疗。

参考文献

1 魏 源.国外绘画心理治疗的应用性研究回顾.中国临床康复,2004(27)

2 陈 侃、徐光兴.抑郁倾向的绘画诊断研究.[J]心理科学,2008(3):722~724

3 吉沅洪编著.树木――人格投射测试(实用临床心理学书系)[M].重庆:重庆出版集团,2007

4 尚晓丽、周颖萍.绘画疗法在大学生人际交往团体辅导中的应用与思考.[J]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08.6

5 李仁鸿、罗俊明、吕明春.绘画治疗在海洛因依赖者心理康复中的临床应用.[J]中国药物依赖性杂志,2004(2):124~126

6 闫 俊、崔玉华.一次集体绘画治疗尝试.[J].中国临床康复,2003(30)

第9篇: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命教育;生物课堂;生命价值

近年来, 我们经常可以见到有关青少年自杀或杀死他人的报道,这种对自己生命的轻视和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与残忍不能不引起我们教育工作者的深思。作为生物教师应该努力创设情境,帮助学生去感悟、体味生命之真的教育。下面我就谈一谈在生物教学中进行生命教育的一些实践与感悟。

一、做热爱生命的教师,用自身魅力感染学生

实施生命教育的前提是教师自身应具有正确的生命观和生命教育的理念。毕业多年,一直牢记温师院的校训“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在教学工作中充分尊重每一位学生,拥有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与生死观,不断充实与生命教育相关的理论知识,多层次提高自己的各项技能。努力通过自身的人格魅力使学生充分地感受生命的活力和生命的喜悦。而且应本着赤子之心,甘愿与学生一起分享自己对生命的情感和体会,实践证明,一个愿意跟学生分享自己对生命的感悟和生活情怀的老师能充分的感染学生,受到学生的喜爱。尽可能的去热爱学生、关怀学生、欣赏学生,挖掘每一位学生的长处,帮助每一位学生张扬个性,耐心引导学生走向生物的殿堂,体验生命的美妙。

二、帮助学生正确地认识自己, 引导学生尊严地、负责地生活

受到中国传统教育的影响,特别是生于农村的高中生,缺乏自主性和想法,对这样的群体而言生命教育更为重要和迫切。生命教育不是对学生的消极约束, 而是人的自主实现, 是人格的形成和完善。创设宽松的思想氛围, 让学生自己为未来的人生进行设计、让学生拥有充分的飞翔空间。生命教育中要引导学生接纳自己, 就是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定位, 认识自己生命的独一无二性,拒绝和自己对立;有做人的尊严、做人的骄傲、做人的乐趣。

生命的价值在于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一个学生如果做事不负责任, 不认真学习, 就无法对未来负责, 不珍爱生命, 就无法对家庭和社负责, 生命的价值也必将失去。在校期间,不仅仅要教会学生知识,知识是会遗忘的;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习惯,培养学生的规则常识,拥有健全的人格,这些将会是伴随和影响学生一生。加强学生的日常行为的规则意识教育, 让学生明确哪些行为是对的, 哪些行为是错的, 强化行为的动机冲突。反复训练日常行为, 养成自觉自控行为的习惯。

三、充分利用生物教材构建和谐融洽的生物课堂

生物知识是跟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用好生物教材,充分跟我们的生活相联系,不仅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生物知识的兴趣,还能通过对生物知识的学习体会生命的价值。

比如在学习完绿色植物光合作用的意义时,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制造的有机物,是动物和人类的食物来源,释放的氧气供人类呼吸利用。学生就会明白,没有植物就没有人类,从而进行热爱大自然的教育。在学习“人的生殖”时,通过受精作用、胚胎发育过程的学习,让学生明白特定的卵细胞跟特定的相遇都是一个奇迹,一个受精卵还要经过细胞分裂、分化、组织器官系统的形成,从一个小小的受精卵到一个可爱婴儿的娩出要经过280 天左右的时间。在这近10 个月的胚胎发育中母亲和胎儿之间通过胎盘进行物质交换,怀孕中的母亲负担着母子二人的营养供应,还负担着二人代谢废物的排出。所以,一个生命的诞生是个奇迹,每个生命都是独一无二的存在。

在学习传染病知识的时候,比如较为熟悉的乙肝,艾滋病,通过一些传染病传播途径的学习,教育学生在生活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避免传染病的发生;还要积极锻炼身体,增强抗病能力,只有拥有健康的身体才能更好的实现自我生命的价值。

生物课堂应是和谐融洽的,富有生命力的、和谐融洽的生物课堂才是生命价值的所在。对于学生而言,生物课堂是其探究知识、开发智慧与养育人性的殿堂;就教师而言,生物课堂是其生命价值、人生意义得以充分体现的场所。教师不是居高临下的权威,不是课堂的主宰,而是课堂的指导者、组织者。在课堂上,师生之间虽有角色的分工,但他们人格上平等,彼此尊重;虽有组织纪律,但没有等级界限的约束,学生可以充分表达自己对学习的意见、对教师的看法;教师公平、公正、平等对待、评价和激励每一个学生。课堂是师生互动、心灵对话的舞台,“大家有不同意见吗?”“你的回答很有启发性”……用这种平等的语气,尊重学生的语言拉近师生的距离,激发学生主动参与、积极思考的热情,从而使师生的生命价值在课堂中生辉。

四、重视生物实验, 领悟生命教育

在生物教学中, 我尽可能地创造各种条件, 组织学生去研究活的生物以及它的生存环境。尽可能的利用学生现有的生态资源,比如引导学生观察学校池塘中的荷花的开放与关闭、白玉兰的开花特点等。在实验研究中要教育学生爱护生物、珍惜生物材料、保护生物的生存环境。让学生明白自然界中的生物是平等的, 由此领悟到生命的神圣,懂得善待一切生灵。

开展探究实验, 体验生命教育在生物教学中, 我经常从学生熟悉和感兴趣的事情出发, 引导学生对周围的环境现象及各种环境问题展开探究。植树节, 我组织学生参加植树活动, 要求学生每人栽好管好一棵树, 经常去给这棵树浇水, 每周观察一次它的生长变化, 并将生长变化情况记录下来。生命教育溢于其中。

五、加强学科之间渗透,开展各种活动,使生命教育更加丰富、培养正确的生死观和生命观

用正确的生命观和价值观,正确对待轻视生命的自残、自虐、自杀行为等心理障碍现象。现代社会节奏快、压力大,一些身心方面的疾患,如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疾症威胁着人类的健康。身边的校园自杀、家庭暴力等现象时有发生,要充分利用这些素材,从生物学角度加以分析,提出珍视生命的重要性。要树立正确的生命观,对生死现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尤如一粒种子撒入地下后,在适宜的条件下,经过发芽、长株、开花到成熟结果的发展过程,逐渐由生变死。这粒种子虽死了,却换来了一大批种子的新生。人的生命历程也是如此,从童年、少年、壮年到老年,最后到死亡。“落花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生物是代代相传,可以从学校池塘的荷花出发,让学生体会生命时刻都处在由生变死,由死变生的矛盾运动之中,所以要用正确的态度看待生命,正确地认识生与死,使生命存在的价值真正得到体现。

总之,在生物教学中,恰当地利用教学资源引导学生自觉地进行自我心灵的养育,激发生命活力,养成宽广的人文胸怀,并以此润泽人际关系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生命才能和谐共生,这才是教育教学所追求的真正价值。生物教学是与生命教育理念最接近的中学基础学科,因此在生物教学中渗透生命理念是理所当然,也是十分具有可行性因素的。因此,每一位生物教师都要不断充实与生命教育相关的理论知识,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将生命教育融入于教学中。

参考文献:

[1]高琪,张锐.生命教育的途径[J].贵州教育,2005.4

[2]潘灵犀.生物教学中渗透生命教育的实践和思考[J]. 吉林教育,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