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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男轻女后果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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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重男轻女后果范文

论文摘要: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家庭暴力都是一个严重新问题。它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为了更好了解潮汕地区家庭暴力情况的目前状况和原因,寻找解决该新问题的策略,在参考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自制家庭暴力情况调查问卷,并将调查收集的数据运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结果显示摘要:1.精神虐待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形式。2.男女双方所承受暴力差异很大。3.城市的家庭暴力现象和农村的差别不大。这主要是由于重男轻女的观念、城市和农村联系紧密、人们对精神虐待的忽视和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等造成的。因此,为了在潮汕地区消除家庭暴力,我们可以从观念和法律两方面着手,从根本上消除这种现象。

关键词:家庭暴力目前状况原因策略

1.引言

“不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家庭暴力都是一个严重新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现象”【1。我国有关法律文献将“家庭暴力”定义为摘要:“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它不利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

而潮汕地区位于广东省的东部。由于其独特的经济、历史和文化环境,该地区的家庭暴力情况会呈现自己的特征。但是,综观各种文献,探究家庭暴力资料很多。但是,它们大都把探究的对象放在全国上,很少涉及地方。探究潮汕地区家庭暴力情况的资料基本没有。而此次探究便是探究潮汕地区家庭暴力的目前状况和原因,并提出解决该新问题的策略。这既有利于丰富家庭暴力的相关探究理论,也有利于为人们解决该新问题提供参考,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

2.探究方法

2.1问卷

根据刑法、婚姻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的探究文献,自编家庭暴力调查问卷。

在潮汕地区发放问卷,问卷在市区发放300张,在农村发放300张,一共600张。回收问卷570张,回收率为95%。

2.2统计分析

收集调查数据,运用SPSS12.0进行统计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运用因素分析和独立样本T检验。

3.结果

3.1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形式是精神虐待。

表1未旋转和旋转后各因素的特征根及方差贡献率

主成分

未旋转的因子载荷的平方和

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的平方和

特征根

方差贡献率(%)

累积方差贡献率(%)

特征根

方差贡献率(%)

累积方差贡献率(%)

1

1.684

36.317

36.217

1.408

31.266

31.266

2

1.020

24.300

60.517

1.114

25.997

57.263

3

0.854

21.330

81.847

1.036

24.584

81.847

根据各因子包含的信息,将因子1命名为“精神虐待”;将因子2命名为“躯体虐待”;将因子3命名为“经济侵犯”。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精神虐待”这个因子在旋转后的方差贡献率为31.266%。可见,精神虐待是潮汕地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3.2男女双方所承受暴力差异很大。

表2.男女双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异性检验

因素

T

P

精神虐待

9.291±1.602

8.422±2.502

3.056

0.000

躯体虐待

6.712±1.382

6.083±1.680

2.933

0.001

经济侵犯

5.005±1.535

3.833±1.271

1.512

0.018

在表2中,精神虐待(P=0.000)、躯体虐待(P=0.001)和经济侵犯(P=0.018)这三个因子的P值均小于0.05。二者的差异性显著。可见,潮汕地区男女双方所承受的家庭暴力具有显著性的差异。

3.3城市的家庭暴力现象和农村的差别不大。

表3.城市和农村家庭暴力显现差异性检验

因素

城市

农村

T

P

精神虐待

8.752±2.321

8.711±2.212

0.033

0.974

躯体虐待

6.002±1.652

6.865±1.354

-1.163

0.261

经济侵犯

4.082±1.243

4.572±1.813

-0.699

0.494

在表3中,三个因子精神虐待(P=0.974)、躯体虐待(P=0.261)和经济侵犯(P=0.494)的P值都大于0.05。城市和农村二者的差异性不大。因此,城市和农村的家庭暴力现象的差别不大。

综述所述,潮汕地区的家庭暴力目前状况呈现一下几个特征摘要:1.精神虐待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形式。2.男女双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异很大。3.城市的家庭暴力现象和农村的差别不大。

4.讨论

笔者认为潮汕地区的家庭暴力之所以呈现以上几个特征,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原因造成的。

4.1对精神虐待的忽视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认为家庭暴力只是表现为对躯体的伤害。因此,人们会比较注重家庭中的躯体伤害事件,而对精神伤害的关注会表较少。这是因为“由于精神暴力很难被外人直接发现,当事人自己也难以表达所遭受的精神伤害,所以这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对家人的伤害更加隐蔽。”【2另外,中国的传统文化在潮汕地区有很好的保存。传统文化中保护身体的观念也深深影响了潮汕人,使他们在侵犯时更多选择了精神,而不是躯体。这些导致了精神虐待缺乏足够的制约机制,成为潮汕地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4.2重男轻女的观念

“潮汕地区自古封闭,三面环山,一面向海。”【3靠山吃山,靠海吃海,或者闯荡海外谋生,便是潮汕人的出路。而出海、上山这些高危性劳作自然难以由女人胜任,而只有由男人来承担。因此,自古以来男人便成为了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除此之外,他们深受传统观念,非凡是三纲五常的的影响。这就导致了潮汕地区的男权主义极为严重。而女性在面对不公平时又选择了逆来顺受。所以,重男轻女的现在在潮汕地区较为普遍。这就造成了男女双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异很大。

4.3城乡联系紧密

三面环山,一面向海的地理位置,一方面造成了潮汕人和粤北的客家人和珠三角地区广府人联系较少,另一方面使得潮汕人之间联系较多。在潮汕地区,城市和农村在文化和生活习惯上相互影响,相互联系。他们在家庭观念上也极为相近,差异性不大。因此,城市的家庭暴力现象和农村的差别不大。

5.策略

5.1改变观念

为了保护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利益,消除家庭暴力的现象,需要改变人们一些错误的观念。

一方面,我们需要改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传统观念。在上文中,我们知道精神虐待之所以成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一般只是关注躯体虐待,而忽视精神虐待。因此,人们应该全面熟悉家庭暴力,全面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另一方面,我们需要改变人们重男轻女的观点,提倡男女平等。不仅男性要熟悉到这一点,女性更要意识到这点的重要性。面对家庭暴力,女性不应该选择逆来顺受,而是要善于保护自己的权益。5.2完善相关法律

《刑法》、《婚姻法》等法律都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和限制。但是,其中的条文大多只是和躯体虐待相关,对精神虐待和经济侵犯的限制较少。因此,相关部门可以完善相关的法律,对公民的合法权利进行全面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张亚林.论家庭暴力[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14(5)摘要:385

第2篇:重男轻女后果范文

——题记

从婴儿“哇哇”落地到哺育成人,父母们付出了多少心血与汗水,编织了多少个日日夜夜;从上幼儿园到大学,老师为了学生呕心沥血,默默奉献着光和热,燃烧了自己,照亮了他人。他们为我们付出了许多许多,他们应当得到爱的回报,理应受到我们的孝敬。

回忆起我小时候常常生病,身体很差。那时,妈妈经常上夜班,家中只剩下爷爷、奶奶和爸爸来照顾我。由于重男轻女的关系,那时爷爷奶奶并不怎么疼我。

人们都说父爱如山,母爱如水,爸爸对子女的爱是严肃的,不轻易表露出来。是的,记得那时我还小,不懂事,总以为世上只有妈妈对我最好,而爸爸是不关心疼爱我的,和爷爷奶奶一样,也是重男轻女。直到发生了那一件事后,我才真正的明白父爱如山的意义。

严冬中的一天,寒风呼啸,外面下起了倾盆大雨。到了深夜,家家户户已经灯火黑暗,周围静悄悄一片,只听见“滴答滴答”的雨声。这时,却还有一户人家的灯火亮着,那便是我家。

那晚,我发高烧了,妈妈去了上夜班,爸爸则在一旁忙个不停,一会儿给我换毛巾,一会儿又给我倒水拿药,急得团团转。偏偏我的烧就是不退,还越烧越严重,爸爸也就“越帮越忙”了。

“不行不行!一定要送去医院了。”爸爸焦虑不安地说。奶奶却不满地说:“小小的病,送什么医院啊?”爸爸苦口婆心地说:“哎哟,妈,她是我的女儿,您的孙女啊!孩子再不去医院,后果就严重了!”奶奶听后,沉默不语,黑着脸走回了房间。爸爸便抱起我飞跑地开车去了。

外面的天气很冷,寒风像头失去理性的野马在奔腾怒吼,雨水调皮地落在爸爸和我身上。爸爸把整件雨衣都套在我身上,雨水溅湿了他的衣服,仿佛在他身上快活地跳着舞。朦胧中,我看见爸爸的脸,是那么的憔悴,那么的不安,那是我第一次看见爸爸那么紧张的神情,眉头紧锁,一言不发,目光透露出担心和怜爱……

第3篇:重男轻女后果范文

关键词:遗弃婴儿 弃婴遗弃罪

一、遗弃婴儿行为概述。

(一)遗弃婴儿行为的概念。

我国法律一般将六周岁以下的儿童区分为婴儿和幼儿:不满一周岁的称为婴儿,本文这里专讲的就是不满一周岁的儿童。

实施遗弃婴儿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孩子的父母。在实践中,除了父母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成为遗弃婴儿的主体。至于遗弃婴儿的原因则非常多样。如被遗弃的幼儿多存在某种生理缺陷或患有不治之症,幼儿为女童,甚至是因为幼儿父母不愿承担抚育责任。

(二)遗弃婴儿行为现状。

据民政部调查统计:近几年儿童在福利院的人数每年以44%速度增加。大体比例是:被遗弃的占总数的90%,其余的占10%。

在弃婴中,90%以上是残疾儿童。根据这项调查我们可以得知我国目前的弃婴存在逐年上升的趋势。

二、遗弃婴儿行为高发的原因及其危害。

引起弃婴行为高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思想、社会等因素都会造成这一现象的出现,并且给社会带来了一列严重的危害。

(一)遗弃婴儿行为出现的原因。

1.重男轻女思想。

这是导致弃婴现象出现的思想原因。重男轻女思想在中国一直延续了几千年,直到现在的文明社会重男轻女的思想也没有消灭,这种思想在人们的脑海中已经是根深蒂固。这种思想尤其在偏远的农村地区居多所以说封建的传统思想是导致弃婴事件的一个思想原因。

2.社会经济因素。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水平和人们的生活质量都在不断地提高,消费水平也在不断地攀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现在仍然面临许多的社会问题:物价水平的升高、贫富程度的加剧和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十分严重。导致许多困难家庭的婴儿在得重病之后没钱给孩子治病,他们有心无力只能选择放弃孩子。

3.法律原因。

一方面对于弃婴的行为,很多人都不认为这是犯罪。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很不健全,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国立法中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弃婴罪,对于遗弃婴儿行为的处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导致很多案件无法可依。

(二)遗弃婴儿行为带来的危害。

1.侵害婴儿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所以新生婴儿从出生起就享有自己的权利,遗弃行为就是对他们权利的侵害,是对其人身权、生存权等的侵害。

2.贩卖婴儿现象严重弃婴现象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同时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近几年来全国各地都出现贩卖弃婴的案件,甚者有些人买来这些遗弃的婴儿作为职业的乞讨者,把他们作为挣钱的工具。

三、遗弃婴儿行为的法律性质。

对于遗弃弃婴的行为如何进行法律定性呢?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事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为成员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从本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保护未成年子女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这里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实施了遗弃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做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婴儿其本身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没有参与遗弃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作为其法定人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笔者认为对于一些行为人实施了遗弃行为,但是如果是行为人迫不得已而为之而且行为人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不应该适用刑法。因为其危害后果不大,只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三)构成犯罪。

1.构成遗弃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说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的人,才可能成为遗弃罪的主体。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和被遗弃婴儿具有法律上的抚养关系且遗弃情节恶劣就应按照遗弃罪进行处罚。

2.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犯罪。其构成要件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次,行为人实施的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最后危害结果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遗弃婴儿的行为是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如果将婴儿遗弃在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方,如人烟稀少的山野、树林,其主观上有将婴儿置于死地的意图,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也要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其本身实施的行为对于婴儿来讲具有人身危险性,在这种情形下婴儿很难存活。

四、防治遗弃婴儿行为的措施。

弃婴现象的出现不是一种偶然的事件,它是社会问题集中的反映,解决这一问题不能简单的从一个面入手,而应该从综合角度去考虑,全方面的解决问题。

(一)加强教育,改变传统封建思想。

封建的传统思想是导致弃婴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很多人的脑中还根深蒂固。这说明我国的教育工作还不够彻底,我们必须大力发展教育,宣传科学思想,尤其是对在边远山区人民的教育,清除封建思想对他们的侵害,宣传男女平等的思想,从思想上解决弃婴事件出现的可能。

(二)社会政策和保障方面。

一方面严格计划生育政策,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要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加强社会救济,促进医疗公共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对社会福利机构加大扶持力度,福利机构能更好的发挥其功能。但是我们也必须看清事实只依靠社会救济和福利机构是不能够从根源上解决弃婴事件发生。

(三)加大刑法惩治力度。

1.完善遗弃犯罪立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这条规定解释可以看出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如果构成弃婴罪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另一方面构成遗弃罪主体必须具有抚养的义务。对于遗弃罪的规定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如果把犯罪后果和情节恶劣作为认定遗弃罪的标准不利于保护婴儿的合法权利。

第二,在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对于遗弃罪的主体往往是负有抚养义务的人,这往往把犯罪的主体和对象限制在家庭成员之间,这也不利于对婴儿合法权利的保护以及先关救济。

2.加强司法追究力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弃婴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国往往惩罚力度较低,执行力度不够,对遗弃婴儿责任较轻的往往过于忽视,这就放纵了这一现象。对于弃婴行为仅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已经无法杜绝这一行为,必须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加大惩罚力度。

第4篇:重男轻女后果范文

分娩对人类来说是一件重大应激事件,尤其对初产妇更容易出现复杂的心理变化,对分娩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如何对分娩期产妇实施系统的整体护理,尤其是对不同的产妇进行心理护理,给助产人员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2000年以来,我院为支持和促进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及新生儿窒息率,提高产科护理工作质量,加强了对产妇的心理护理,取得了良好效果,现就几点体会总结如下。

1 产妇不良心理状态原因

分娩是孕妇在妊娠期间最高兴、也是最痛苦的经历,生产顺利,则皆大欢喜,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此时,孕妇的心理状态很复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 由于受新闻媒体,特别是电视广告中所谓无痛分娩的误导,个别产妇误以为分娩是一件轻松愉快的事,一旦分娩时出现疼痛,则极不配合,影响产程进展。

1.2 当今社会,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 出现了所谓的留守人员。而留守人员中大部分为妇女和儿童,许多妇女分娩时丈夫不在身边,再如婆媳关系不和,则更感觉孤独无助、恐惧、焦虑,甚至愤怒,致使产程进展缓慢。

1.3 目前,人们越来越注重优生优育,每对夫妇都希望自己能生一个聪明健康的孩子,怕生畸形儿,尤其是第一胎生过畸形儿的产妇恐惧心理尤为严重,将会导致产程延长。

1.4 由于受重男轻女等传统观念的影响,部分产妇怕一旦生了女孩,自己在家的地位大跌,在社会上被人瞧不起、抬不起头,因此产妇精神压力很大,影响产程进展。

1.5 尽管产前检查及产前宣教已普及,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产妇对临产知识知之甚少,临产前较为紧张。有的因胎位不正,怕孩子生不出来;有的高龄产妇,怕自己年龄大不能顺利分娩。大部分产妇临产前寝食不安、精神烦躁;临产时腹部疼痛,大喊大叫,不听医生劝导,影响产程进展。

2 产妇心理护理措施

针对上述产妇心理变化,采取如下护理措施。2.1 进行宣教:对新入院产妇均进行分娩知识宣教,使产妇能正确认识分娩过程,从而与医务人员配合,共同战胜分娩过程中的种种困难。

2.2 鼓励产妇休息和进食:嘱产妇在未进入正式产程前,注意休息,。对已进入产程,产妇及婴儿无异常者,告知各自的大约分娩时间,以消除其紧张和急切盼望分娩的心理。夜间如宫缩不紧,宫口小于3cm者尽量安静入睡。鼓励产妇进高热量、高维生素和易消化食物,使机体储备足够的能量和良好的产力,为进入第二产程做好准备。

2.3 在产程中正确指导产妇以缩短产程:告诉产妇分娩是正常的生理现象,激发她们将做母亲的喜悦心情和自豪感,让亲属陪伴在床边。工作人员勤巡视,多交谈,分散注意力,消除和减少紧张情绪。在宫缩时嘱其正确用力,宫缩间歇安静休息,缩短产程。

2.4 营造温馨舒适的产房环境:影响产妇分娩疼痛的因素很多,但产房内部的环境是影响产妇对宫缩阵痛反应的因素之一。将待产室布置整洁、舒适,使室温保持在25℃~26℃,待产室的墙壁可贴一些产妇产后喜得贵子、母子相拥的画面等,助产士用温柔的话语与产妇交谈,使她们分散注意力,减轻宫缩引起的疼痛,缩短产程,顺利分娩。

2.5 胎儿娩出后,应恭贺产妇:婴儿娩出后,

无论性别如何,都应恭贺产妇,如婴儿无异常应与产妇见面,实行“三贴”。对个别重男轻女的产妇或家属,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解除思想负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使他们了解生男生女都一样,尤其鼓励产妇要解放思想,自尊自爱,这样才能使产后出血减少、子宫复旧良好。由于产时体力消耗,产后产妇会精疲力尽,此时应让产妇充分休息和进餐,同时严密观察宫缩、阴道出血及全身情况。

总之,心理护理能消除产妇焦虑、恐惧心理,保持乐观心态。分娩是一种自然的生理现象,能否顺利完成分娩,不仅取决于产力、产道及胎儿,也与产妇的精神状态密切相关[1]。应用心理护理,可为产妇解除不必要的顾虑和担心,让产妇在最佳心态下顺利度过分娩关,能显著缩短产程,降低剖宫产率,降低新生儿窒息及产后出血。参考文献

第5篇:重男轻女后果范文

[关键词] 男女比例失调;原因;后果;解决办法

网上流传着这样一个笑话:上海三所大学。复旦女生比例大,同济适中,交大最小,一女生在街上走,复旦男生见了,说“Justso-so”就走了,同济的仔细看了半天,叹道“美女啊!而交大的远远的看了就惊叫道“哇塞!是个女的!”这个笑话说明了经济学的一个规律:供需决定市场。15年后的中国,也许就会成为另一个交大,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大龄。剩女”们愁嫁的时代即将过去,我们将要迎来的是“超男”的时代。

出于自然选择的结果,正常的出生婴儿性别比通常都是男性略高于女性,恒定值为102~107,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世界各国出生婴儿性别比是基本一致的,一般在102~107的范围内,即每出生100个女婴时,男婴出生数为102~107个。由于男婴死亡率略高于女婴,这样到婚龄期时男女性别比例就基本持平,

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8.47,出生性别结构开始失衡,之后。一直快速持续上升,2000年平均值为116.86,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除和新疆外,都高出正常范围,2004年达到历史最高纪录121.20,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出生性别结构失衡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估算,到2020年大陆将有5000万“多余男性”,这意味着平均五个男性中将有一个找不到配偶。将有数千万的男子无妻可娶,成为传统意义上的“光棍”。

一、女少男多,我们将面临什么

1.婚姻挤压,人口比例失衡首先带来的是婚姻挤压问题。再过15到20年,一部分大龄男青年由于找不到对象。只能到下一年龄段的女青年中找,如此循环下去。“老夫少妻”将不再是个别现象,而年轻男性与年长男性之间争夺配偶发生的人口冲突就会随着人口的失衡而进一步加剧。

2.社会犯罪现象增加,男女比例失街还容易滋生各种社会犯罪现象,家庭和社会不稳定风险系数会不断增大。想象一个女性稀缺的社会吧:男人们凑在一起总是危险的,容易让人想到打架斗殴和杀人放火。而为了争夺女性发生的犯罪行为则更多地与性有关:买卖婚姻、拐卖妇女、性犯罪。

3.养老保障问臆,我国目前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鉴于目前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实际,未来几十年过低的老年性别比将会升高。在当前农村以家庭赡养为主的养老保障体制下,将造成大量终身未婚者没有子女养老的情况,这无疑增加了整个国家社会保障问题的复杂性,

无疑。看似单纯的人口发展放慢的性别比升高。却增加了一系列破坏社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更值得注意的是。最后不能结婚的人群往往属于贫困阶层。也就是说,婚姻挤压的后果主要是由穷人来承担。不难想象,对于一个由无财产、无家庭牵挂的人所组成的庞大的弱势群体来说,焦虑与失落使他们沮丧而不安,缺乏安全感和归宿感,导致他们往往更具有倾向,这也是严重威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潜在因素。

二、男女性别比失衡的原因

1.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是儒家道德为主的传统文化,儒家道德一个很重要的特色就是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这些思想的作祟下,再加上目前的政策只允许生一个子女,因此很多人都想生个儿子来传宗接代,所以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男女性别比例的可持续发展,

2.男女社会地位不平等,由于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和法律保障制度不完善,以及某些制度缺陷的影响,中国社会中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仍然普遍存在,经济收入不平等、职业地位不如男性、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平等以及家庭地位的不平等等等这些诸多男女不平等现象,最终导致了人们在生育取向上重男轻女的倾向,造成性别比失衡、威胁人口安全的严重后果,

3.社会保障制度发晨落后,政府对家窿小型化所产生的家庭养老经济资源短缺问题认识不足,全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发展滞后,特别是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缺失,无法满足群众养老方面的经济利益需求,此外,除了制度、文化、观念、劳动安全性等保障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偏远农村和山区的生产条件差、经济发展落后。家庭主要劳动力和养老保障还要依靠男孩,因此在农村滋生偏好男孩伦理观念的社会土壤无法根绝。

4.社会管理因素。社会管理因素主要是指出生婴儿的漏报、瞒报。漏报是由于计划生育及有关部门在管理上由于人力、经费不足或管理方法不善引起的,被漏报的既有男婴,也有女婴,但瞒报则是由于生育政策作用于妇女、家庭生育意愿引起的,瞒报主要是女婴。

三、调整男女比例失衡的对策

通过剖析男女比例失衡的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思路:一要开展宣传教育,树立新时代的男女平等观,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生育观。二要高度重视,将出生性别比升高问题纳入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监管和跟踪服务。三要协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计生、卫生、工商、户籍管理等部门通协合作,依法行政,杜绝胎儿性别鉴定事件的发生。四要对不同胎次出生性别比升高作出具体分析,找出治本的方略。五要加强研究,借鉴国际社会可供借鉴的经验,促使出生性别比降低。具体措施如下:

1.利益导向。利益导向就是提高女童、女孩、女性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让生女孩的家庭感觉到和生男孩没有多大区别,甚至优越于生男孩子的政策措施。

2.加强立法,用法律手段平衡出生性别比。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需要宣传、计生、教育、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卫生、统计、药监、妇联等各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特别是需要各部门共同协调出台有利于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政策和法规。

3.稳定社会,加快经济发展。社会的稳定才能有助于孩子的成长,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而社会经济的发展才能促使生存环境的改善。所以国家必须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转变思路、调整政策,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可持续人口发展观为指导,这样才能更有效的改善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现状。

4.开展关爱女子运动,从各方面提高妇女地位。2003年3月,国家人口计委下发了《关于开展“关爱女子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旨在改变群众生育观念的“关爱女孩行动”已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目前国家已在多个地区进行了试点。由国家计生委牵头开展的这项工作就是试图努力为女孩们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以逐步扭转男女失衡的局面。

5.强化宣传教育。通过报纸、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大众传媒及各种宣传渠道,广泛深入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和国家、省有关禁止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法规,教育人们(尤其是育龄妇女)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生育行为、自觉维护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平衡。

6.加强政府的监督和管理。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使用B超机的单位和操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与监督,严格监管流引产药物的销售和使用。特别是应该建立信用制度,监管机构应对医疗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建立终身信用制度,将其与评优、评先和晋升等挂钩,增大因违法、违规而承担的信用损失成本:依靠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加强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渠道,改变只惩罚不奖励或只奖励不惩罚的做法,实行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机制。

7.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所以要重视这一点,最主要的是由于现在的农村,老年人的保障还是由子女提供的。有些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进入老年后无人赡养;有些家庭因子女意外伤亡生活陷入困境,因此便有了养儿防老的思想。如果在农村加强社会福利,那么那些想靠儿养老的育龄夫妇也就不会太在意子女的多寡,也就不会去追求多儿少女了。

第6篇:重男轻女后果范文

江苏省中医院整形美容科主任黄金龙教授正着手研究“江苏美女标准”,试图找出江苏美女美的“规律”。据了解,此项研究已经过三维测量,定了100多个美丽标准,甚至精确到鼻子的角度。黄金龙教授是整形美容界人士,现在的医学水平的确可以对人的面貌进行“改造”,但从医学的角度来说,面貌改造主要是对一些事故造成的面貌伤害和先天性面貌缺陷来进行的;再有,一些爱美人士希望自己的美能够“更上一层楼”,这也是可以的。但如果人为地制造这样的“美女标准”,必将大大刺激一些女士向“标准”看齐,这样的整形,是我们应该提倡的吗?人的面貌千差万别,人的心态更是“神鬼莫测”,俗话说“情人眼里出西施”,有人钟情林黛玉,有人喜欢凤辣子,有人爱上潘金莲。在这些人的心中,她们都是美的,而且美得倾心,要说“标准”,这就是“标准”,也正是这种千差万别,才造就了我们这个世界的丰富多彩。换句话说,如果有一天,满大街跑的都是“章子怡”、“刘德华”,人都“标准”了,可我们的内心世界还像今天一样丰富多彩吗?美女还能成为如今社会上的一道风景吗?(朱少华)

“倒插门”能解决男女比例失调吗?

男女比例失调问题,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专家热心提倡 “倒插门”,也就是男的嫁到女方去。但 “倒插门”果真能行吗?实际上,提出这种建议的专家,还是在迎合“养儿防老”的这种落后思想。一句话说白了,为什么要“倒插门”?还是让那些生了闺女的父母有一个安慰:女婿也是儿子了,还“嫁”进了咱们家门,后半生有靠了!实际上这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做法。绝大多数的城市居民和一部分的农村家庭,已经打破了那种大家族式的居住方式,儿女结婚后基本单住,何来“入赘”?而且,我们的社会更应该提倡双方父母都一样,又何必厚此薄彼呢?真不知道专家都生活在什么样的年代里。希望专家在提出建议的时候,也要考虑一下我们社会提倡的方向。最根本地解决人们重男轻女思想的办法,还是要从根本上完善社会养老和保险制度,让老人更多地依靠社会。当父母的没有了生存的压力,那“生男生女都一样”的口号才会深入人心。夫妻在没有选择心理的自然状态下怀孕,那生男生女的比例,恐怕是不会偏差太多的吧!(罗沐)

删除 “4”字就是顺从民意了吗?

海口市日前宣布,车管部门将删除所有带“4”的小车牌照,据说是为了顺从民意、消除忌讳。其实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并不排斥“4”字,比如,我们现在还经常说的“四世同堂”、 “四海升平”等都是描述美好的事物,给人以愉悦的印象。而且,无论从生活到经济到政治处处离不开“4”。“4”字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此重要而不可或缺的数字,很多人竟然又如此讨厌它、舍弃它,唯恐避之不及,甚至政府部门要带头消灭它,稍稍一想,也实在可笑。其实人人都知道,车牌是否含有“4”,和车主人的平安幸福没有丝毫的关联。遵纪守法、谨慎开车,车牌号码全是“4”也其乐融融、人身安全;违反交通法规、老子天下第一,车牌号码全是“6”和“8”也是小命呜呼、无济于事。海口警方把时间和精力都花在捉摸车牌上实在不值,甚至可笑。费尽心思多想想如何能让司机遵纪守法、照章驾驶、谨慎慢行、不出事故,似乎比与一个小小的数字过不去要来的直接、切实。你说呢?对了,小轿车的轮子好像也是4个,要不然,为了图个吉利、讨个喜彩,再加上一个,或者去掉一个,怎么样?呵呵。自欺欺人,终究还是自欺欺人。(和光同尘)

第7篇:重男轻女后果范文

关键词:性别差异 留守儿童 措施

一、留守儿童问题的提出

许多研究表明:远离父母的留守生活严重影响着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和健全人格的形成和发展。近年,社会各界也把大量的目光和注意力对准了这群特殊的儿童以及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事情,特别是关于他们的负面消息不时见于各种媒体。而且我们在对媒体报道稍加留意后发现,对于留守男孩于留守女孩问题的相关报道中,其内容、角度往往存在明显的差别。关于留守男孩的报道大多是游荡、迷恋网络以及暴力犯罪,而留守女孩遭受害是最为普遍问题。2005年底,安徽肥东县完成了一项对留守儿童问题的调查。调查显示:该县有22.7万人出外务工,3.75万留守儿童。在2005年1-8月,该县公安检察机关共逮捕233个犯罪嫌疑人,其中18岁以下的占27个,留守儿童有24个。而留守女童由于生理和心理的特点,很容易受到伤害,特别是性伤害。公安部最近的一项统计也表明,农村留守女童容易成为犯的对象。留守女童在我国的数量很多,媒体报道发现留守女孩遭到害的可能还只是冰山一角。

留守儿童问题的差别主要表现在:①留守男孩存在更多的品德问题以及行为不良现象,而留守女孩的心理健康问题更严重。②留守男女童在父母离家后性格和学习方面的变化差别较大,留守男孩受到的影响远大于留守女孩。③在青春期,留守男孩受社会影响更大,而留守女孩更依恋父母和同伴。④留守女孩更容易遭受到害以及其他伤害,而留守男孩更可能成为各种伤害中的伤害他人者。⑤家庭劳动分配不公,受教育程度期望有别。在存在明显的性别偏好的农村地区,人们通常在家庭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以牺牲女孩利益为代价,把更多的机会和资源留给男孩。留守儿童的性别特征在很多研究、调查中研究者都发现留守女童多于留守男孩。这是因为农村流动父母具有重男轻女的倾向,在有选择地决定哪个孩子留在老家时,他们更倾向于把女孩子留在老家,而把男孩带到城市来,带在自己身边。

二、留守儿童问题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和家庭对男女儿童不同的性别角色期待,以及留守儿童家庭不同的教育理念和教养方式导致不同的问题

家庭是儿童社会化最重要的场所。有关临床的研究表明,在亲密度和适应性方面表现出极端特征的家庭,尤其是亲密度极度匮乏、家庭角色混乱、规则不一致的家庭,特别容易出现家庭成员出走或身心疾病、子女行为出轨等不良现象。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正是典型的“家庭亲密度缺乏”的家庭,大部分家庭长期缺乏父亲角色。留守儿童和他们的父母通常是通过电话、信件来联系,这样的交流方式就决定了他们的交流不能够达到一定的频率。而且沟通也多局限于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很少有非常深入的话题交流。处于成长期的孩子,长期与父母分离,在寄养的环境中长大,与父母无法进行良好的亲子沟通,缺乏家庭温暖和有效的教育监督,这对留守儿童的自尊、同一性以及道德推理能力的发展是明显不利的。同时,我国农村家庭在子女的教养方面,明显存在不一致。那就是普遍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对留守在家的男孩和女孩,父母及代养人往往采取不同的教育理念和教养方式。对男孩:物质上尽量满足、学习上要求较高、相对的期望也更高。对女孩;物质上尽量满足、对其学习和其他方面的要求不高,通常是能读多少算多少的。留守男孩的监护人特别是祖父母往往对他们溺爱,忽视了道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与此相反,大部分留守女童则受到了冷落和忽视。

(二)男女的两性自然差异是留守儿童问题差别的原因之一

我们提倡男女平等,但男女的生理性别差异和社会性别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研究表明,男女两性无论在大脑结构还是心理气质及许多方面都存在明显不同。社会对两性的期望以及父母的养育方式不同则构成了男女两性的社会性别差异。男孩崇拜力量、冒险、独立,并且倾向于在自己的小团体中处于有利的位置。对于青春期的男孩没有一帮铁哥们会让他们感到没有“面子”。研究者发现男生和女生和父母沟通的内容不尽相同,在一些敏感性话题和交友、兴趣等方面的个人话题上,男孩尽量更加倾向于避免与父母交流。而女孩更善于表达情感,无论什么话题都比男孩更善于向父母袒露。远离父母的留守儿童也表现出这个特点,女孩仍然依恋父母,会更加主动地寻求父母及其他亲属、老师的帮助。而男孩更喜欢通过同伴交往以及上网等,向网络、社会寻求支持、友谊。在他们尚未形成鲜明的是非观的时候,由于缺乏父辈的示范指导,很容易因不良的同伴交往导致品德问题,不良的同伴交往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一些留守男孩偏离了正常的人生发展轨道。

由于社会对男性特质中独立性的强化作用,男孩似乎比女孩在独立发展方面经历的冲突和痛苦多些。留守女孩虽然想念父母却较少抱怨,对父母更多的是理解,也更加适应远离父母的生活。但孤独的生活以及父母的忽视很容易对其心理产生创伤、感到压抑、郁闷。而留守男孩对父母的远离相对抱有较多的抱怨及负向情绪。一些从父母那里得到较多物质满足的男孩表现出缺乏责任和自信,过度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倾向导致学习下降、精神空虚甚至与父母、社会对抗等。对于青春期的男女来说,性是既神秘又充满魅力的。男孩经常一起讨论异性、关注自己的性特征及的有关问题,而女孩更加关注自身的性心理方面的问题。这也是在一些害案件中表现出来的。

(三)学校教育和社会支持系统的缺失

美国学者Michael Gurian认为:一个健康孩子的成长需要小家庭(抚养孩子的父母及祖父母辈)、大家庭(包括亲属、朋友、保姆、老师、监护人)、第三家庭(包括媒体、政府、其他机构组织及有影响的社区人物在内的文化和社区)三种家庭的协调作用。在留守孩子问题的产生中,我们的学校、农村社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部分的农村学校及社区没有主动肩负起监管留守孩子和为他们提供更多支持的任务,留守孩子的闲暇时间以及他们的娱乐活动没有得到关注和引导。大部分时候,“大家庭”或“第三家庭”的成人世界把看护留守孩子看作是一种负担。从学校教育来看,课程设置与儿童身心发展不相适应。由于家庭生活的不完整,留守儿童在心理发展上存在更多的困惑与问题,他们需要学校给予更多的帮助与疏导,需要通过教师、通过集体的温暖弥补亲子关系缺失对其人格健全发展形成的消极影响。但由于教育理念、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多方面的制约,我们农村学校很少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并配备专门的心理教师。碰到孩子在学校里犯了错误,我们的学校要歧视或开除他们、社区的人都警告自己的孩子不要和他们一起玩,任由他们自生自灭。

在关于男女的性别教育方面我们的农村学校也存在问题,很多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学习目标、教学计划时过于严格,并没有考虑到儿童的年龄特点和心理发展水平,特别是忽视男女儿童的性别差异,用传统的“听话”、“乖巧”、遵守纪律来要求生理发育不完全、自制力差、活泼好动的孩子。在这种条件下,女孩更容易适应学校的规章制度,而大部分男孩难以适应严格的学校纪律,难以成为老师眼中的“好孩子”。学校、老师对遵守纪律、“听话”的女孩的赞扬和鼓励无形中强化了女孩的某种性格特点,而男孩由于受到了更多的批评,学校生活在他们心中就是受约束、不快乐、无所适从的地方。这种偏激的思想严重地影响了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从而导致了学业不良的情况。在以学习成绩论英雄的学校中,他们成为了不受老师、学校甚至是同伴不喜欢的人。在初中时期辍学的学生大部分是男生,原因多是厌学甚至是被学校开除,他们在离开学校的日子里就很容易沾上社会上一些不良习惯。

三、针对男女留守儿童应采取有所区别的教育措施

留守儿童的大量产生和存在.是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就业、教育、保障等体制的产物。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是每个儿童的基木权利和健康成长的基木条件。由于经济原因,现在数以千万计的年轻父母在外出打工时,不得不做出与自己的孩子相分离的决定,并将孩子交给年迈的父母或者其他亲属照管,这是迫不得己的选择。要从根木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必须从户籍制度以及其他相关体制的改革入手,消除留守儿童产生的条件,这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治木之策。

(一)在学校创建平等的氛围,真正实现教育公平

在农村地区仍然存在明显的重男轻女的现象。这对处于身心发展重要阶段的女孩来说,心理的影响肯定是长期的、消极的。她们会形成非常消极的自我概念、低自尊、自卑等心理困惑。对于男孩来说,他们往往由于调皮、违反纪律、学习成绩差,被班级边缘化,邻居甚至也不让自己的小孩和他一起玩。为了让留守儿童在一个快乐、单纯的环境下成长,老师需要在教学过程中做到公平,平等对待男女生、学习好以及学习差的学生。细致了解不同家庭背景、不同性格学生的特点,给予学生平等尊严而有区别的教育,在尊重所以学生自尊的情况下真正做到因材施教,使留守儿童受到有尊严的教育。

(二)学校、社区和家庭必须重视给留守儿童健康的同伴群体、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

留守儿童特别是男孩需要同伴、也需要得到同伴的接纳、承认。因此我们的学校、社区和家庭应该通过组织健康的群体活动满足他们这种需要,并在帮助他们寻找健康偶像的过程中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在健康同伴群体中活动,可以避免留守男孩受到不良同伴及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减少留守儿童的孤独感和犯罪率。这可以通过当地的学校团委组织青年志愿者与留守儿童进行交流及对其进行辅导等形式来完成。

(三)有区别的对留守儿童进行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青春期是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生理上已经发育的相对比较成熟,性意识也开始萌动了。而心理上他们则处于一个矛盾的阶段:既想独立然而又离不开成人人的照顾。因此在青春期的学校教育不仅是知识的传播,更要注重个性化问题的辅导。对留守女孩特别要进行科学的性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护、反对害、性骚扰等方面的问题。教导她们要尊重、爱惜自己的生命。对留守男孩则应帮助他们了解男性生理特点的同时,注重进行性道德教育,教导他们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明确自己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四)建立农村社区儿童少年教育和监护体系

少年儿童的教育历来是家庭、学校与社会共同的责任。但是,就我国当前教育的现状来看,社会对少年儿童发展提供有效帮助的机构太少,尤其在我们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基层很少或没有相关的少年儿童的社区教育组织,使得农村少年儿童的教育与成长发展在社区教育这一块尚处于真空之中。因此,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健全各自的教育功能,相互合作,促使孩子健康成长。

农村建立社区教育和监护体系,可以考虑由基层学区和共青团牵头,联合妇联、工会、村委会、学校,共同构建农村少年儿童健康发展的教育和监护体系。这些社区机构可由离退休教师、青年志愿者等人员构成。这对于保护农村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生活态度,培育他们形成健康人格,提高其综合素质,沟通学校与家庭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这是家庭、学校之外的另一种与孩子们互动的关系,同时也起到了一种沟通家庭、学校与孩子们之间关系的桥梁作用。

(五)在学校教育中增设相关课程

我们在为所有儿童提供良好的知识教育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尤其是对生活在特殊状态下的儿童,我们更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增加对父母不在身边的孩子的关怀。我国学校应试的倾向仍然十分严重,健康教育和心理教育等在广大的中小学校依然很薄弱。我们呼吁所有学校要开设针对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心理课程,引导儿童走过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学校要专设心理教育教师,他们和其他任课教师一起共同对儿童的显性和隐性的心理压力进行疏导。帮助儿童健康、和谐发展。如果把学校的健康教育和心理教育搞好了,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群体也可以受益,得到必要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易进.心理咨询与治疗中的家庭理论.心理学动态1997.6.1-5

[2]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114页

[3]杨晓莉,邹泓.青少年亲子沟通的研究.心理与行为研究.2005.1

第8篇:重男轻女后果范文

【关键词】精神卫生 精神病人 肇事肇祸 临床特征

我院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于2008年1月开始收治南昌地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这类病人主要是指在社会上流浪并出现肇事肇祸行为,由公安部门强制送来我院住院者。2010年1月—2011年7月我院共收治这类病人246例,现对他们的临床特征分析报告如下。

1 对象和方法

1.1对象:我院收治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246例作为研究组;与之相匹配随机抽取同期在我院住院的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246例作为对照组。

1.2方法:使用一般人口学资料、自编临床特征调查表、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1]分别对两组病人进行调查。

所有资料输入电脑,以SPSS10.0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一般资料:研究组女性140例、无业142例;对照组女性102例、无业65例。两组比较有非常显著的差异。见表1:

表1 两组一般人口学资料比较

2.3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从表3可以看出,研究组中BPRS总分、思维障碍、兴奋冲动、敌对猜疑等因子与对照组比较有显著性差异。

表3 两组BPRS评分比较(X±s)

2.4肇事肇祸类型:246例肇事肇祸患者中凶杀38例,伤害125例,盗窃抢劫19例,性犯罪59例,其他5例。凶杀、伤害、性犯罪等重性违法犯罪行为所占比例较高,达90%。

3 讨论

本资料显示,南昌地区由公安部门送入我院住院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大致临床特征为:(1)女性比例大;(2)无业者多;(3)病程长且伴有躯体疾病;(4)既往有精神病史而精神病复发者居多;(5)精神分裂症为主;(6)脏、臭、流浪居多;(7)BPRS总分以及思维障碍、兴奋冲动、敌对猜疑等因子分较高。与其他省市对流浪精神病人的研究大致相似[2,3]。由于中国长期的传统价值观念,重男轻女现象依然存在,女性社会地位低,特别是女性精神病人,容易遭家庭遗弃,导致在社会流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其行为主要表现为伤人、抢劫、毁物。本组研究病例,病史均较长,多大于2年以上,既往有精神病史而精神病复发,且长期在外流浪,常常出现外伤,皮肤伤口感染以及严重营养不良等情况,还多伴有其他躯体疾病。本资料还显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违法行为以恶性犯罪为多,尤其是凶杀、伤害、性犯罪,呈突发性冲动,作案手段残忍,对被害者造成极大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

参 考 文 献

[1] 汪向东.心理卫生评定量表手册.中国心理学卫生杂志,1999:263-267.

第9篇:重男轻女后果范文

关键词:非法 鉴定性别 入罪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B超等影像医学的开展和普及,我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走高,并且越来越严重。1990年以后,婴儿出生性别比继续升高,已经高达117以上,大大超出正常值106,而且迄今未见有下降的趋势,人口出生性别比的严重失衡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以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情况为基准,中国0岁-15岁之间的男性总人口与同年龄段的女性总人口相比,大约多出1883万人。2010年后,这些人群开始逐渐进入婚龄,男女婚龄人口的比例失衡问题将会凸显:农村成年男性中的某些困难人群会遭遇严重的“娶妻难”,买卖婚姻现象会加剧,婚外会增多,家庭稳定性也会受到冲击,并可能产生男性劳动力就业积压、老龄化问题加剧和社会保障负担加重等社会经济问题,社会不安定因素也会因此增加。违法使用B超或其它方法进行产前性别鉴别及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是推动出生人口性别比上升最主要的因素,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导致目前男女比例失调的罪魁祸首。效几十年来,经过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利用行政执法手段打击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收效甚微,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甚至到了愈演愈烈的地步,可以说已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危及中华民族的存亡,只有增设“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才能有效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民族的长治久安。

1.增设“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必要性

(1)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导致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严重失调的直接因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谓出生婴儿性别比,是指每出生百名女婴相对的出生男婴数,它是衡量男女两性人口是否均衡的重要标志。例如,如果某年的出生性别比为105,则表明在该年出生总人口中,每出生100名女婴相对应的男婴出生数为105。1955年10月,联合国在其出版的《用于总体估计的基本数据质量鉴定方法》(手册II)(Methods of Alppraisal of Quality of Basic Data for Population Estimates,Manual II)认为:“出生性别比偏向于男性。一般来说,每出生100名女婴,其男婴出生数置于102~107之间。”从此,出生性别比值下限不低于102、上限不超过107的值域一直被国际社会公认为通常理论值,其他值域则被视为异常。我国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不仅已经严重背离国际公认的标准,而且有继续升高的迹象。从全国的平均值域看,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08.5,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时上升到111.3,而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则已达到116.9,超出国际公认的正常范围约10个百分点。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看,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表明,全国只有和新疆属于正常范围,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超出正常范围,其中最高的海南和广东,分别达到135.6和130.3。出生婴儿性别比长期偏高必然造成婚姻年龄段男女两性人口的比例失调。出生婴儿性别比越高,婚姻年龄段的男性人口就越“富余”,从而出现男性婚姻竞争加剧,不仅会导致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现象的多发,影响家庭稳定,而且也会危害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孕期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导致相当数量的女性胎儿被人为终止妊娠,是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的直接原因之一。在我国,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养子防老”的传统观念很难在短期内消除。正因如此,孕期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许多孕妇或自愿或被迫在孕期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对女性胎儿终此妊娠,从而人为造成了出生婴儿性别比的严重失调。

(2)增设“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是严密刑事法网的现实需要。

早在1986年9月19日,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就曾经联合转发了北京市计生委、卫生局《关于不得任意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通知》;1989年5月,卫生部又专门下发了《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别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1993年4月15日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再次下发了《关于重申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通知》。在短短的六、七年间,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连续下发了三个通知,足见当时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这种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根据打击犯罪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3年11月12日出台了《关于依法严惩破坏计划生育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无业人员、个体行医人员等结伙……擅自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多个胎儿引产,破坏计划生育工作,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有效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犯罪行为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不仅如此,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严禁胎儿性别鉴定。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但随着97刑法的修订施行,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再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显然已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修订刑法又没有相应的条文可资适用,因此,尽管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再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但由于97刑法在立法上的疏漏或歧义,实践中引发了对此类行为罪与非罪的激烈争论。

有人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这种行为可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但毋庸置疑,这种做法有二大缺陷:第一,鉴定胎儿性别是否属于“行医”?对“行医”的通常理解,是对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而根据1994年9月1日施行的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显然,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一种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无关的活动,因此,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认定为“非法行医”难免有些牵强附会。第二,即便鉴定胎儿性别属于“行医”,由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仅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因此,对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则无法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事实上,许多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是由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生实施的,有关主管部门的通知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如,1989年5月9日卫生部在《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中指出:“医生利用医疗技术进行这方面工作,严重违背医学道德”。1993年4月15日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申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通知》主要也是针对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生的,指出“个别单位对胎儿性别进行预测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因此,即便将鉴定胎儿性别纳入“行医”的范围,按照现行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仍将有相当一部分非法鉴定胎儿的行为得不到刑事追究。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现行刑法对此类行为又缺乏有效的调整,因此有必要增设专门的罪名。

2.“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概念和特征

笔者认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它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特征:

(1)“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论其是否具有医生执业资格,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考虑到实践中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人主要是自然人,有关医疗保健单位以单位的名义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的情形极其罕见,因此,本罪可不规定单位犯罪。

(2)“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

第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相对于“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而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因此,除“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外,其他任何形式的胎儿性别鉴定均属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中规定了严格的程序:(1)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必须是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其他任何机构不得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更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2)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时,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笔者认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之所以严格规范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程序,其目的正是为了防止某些医疗保健人员假借医学需要之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第三,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能以犯罪论处。单纯的鉴定胎儿性别并没有多大的的社会危害性,如,一医生为孕妇鉴定了胎儿性别,但该孕妇毫无“重男轻女”的思想,只是想预先知道胎儿的性别,而且在知道胎儿性别是女性后也没有人工终止妊娠,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没有产生实质的社会危害,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以犯罪论处。然而,鉴定胎儿性别一旦与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相结合,就必然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之所以大大高于国际公认的正常范围,直接原因之一就是在鉴定胎儿性别后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正如1989年5月9日卫生部在《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中所指出的:“我国某些地区重男轻女的封建习俗仍十分严重,许多孕妇求助于医疗技术鉴别胎儿性别,致使大量女性胎儿被人工流产,造成男女比例失调”。因此,判断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主要应当结合事后孕妇是否进行了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加以认定。根据我国当前出生婴儿性别比男高女低的实际情况,本罪的的“情节严重”主要指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后导致女性胎儿被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对导致多名女性胎儿被人工终止妊娠的,可作为本罪的特别严重情节。

(3)“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前所述,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的危害后果通常通过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表现出来,因此,本罪的故意内容可分二个层次。第一,行为人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鉴定行为是违法的仍刻意为之;第二,行为人对孕妇事后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心理态度则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4)“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鉴于构成本罪主体的主要是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以及非法行医人员,因此,可以将本罪归入现行刑法“危害社会公共卫生罪”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