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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家庭暴力 伦理道德 舆论监督
家庭暴力不仅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还直接或间接地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伤害和威胁,严重的家庭暴力还会对创建平安社区、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有必要描述家庭暴力现状和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源于调查访谈基础上的家庭暴力现状
本次调查总共随机发放了100份问卷,实收99份,有效问卷99份。其中性别分布:男生69.6%人,女生30.4%人;年龄分布:12岁45.5%,13岁48.5%,14岁6%;生源地分布:城镇63.6%,农村36.3%。学历分布:小学 4.5%,初中 31.3%,高中 40.9%,大学以上 22.7%。本次调查关于家庭暴力现状得出以下结论:
1、家庭暴力的现象较为普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未处于家庭暴力环境中的人数为43人,占总人数的43.4%;处于家庭暴力环境中的人数为56人,占总人数的56.6%,其中“有,而且次数很多”的人数为10,占总人数的10%。
2、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是躯干虐待、言语羞辱。
调查得知,“徒手或用工具打”、“言语羞辱”这两种形式仍然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但是一些非传统意义上的暴力形式所占比例也不容忽视,有14.3%的人曾经被父母“不予理睬”,有13.2%的人曾经被“限制与同伴交往”。这些冷暴力形式虽避免了子女的皮肉之苦,但对子女的人格发展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3、很多人对家庭暴力认识存在偏差。由于中国特殊的教育传统,家长对子女拳脚相加、恶语相向被认为是属于“教育”的一部分,许多人都不把它们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认为只有像媒体披露的一些极端案例才能算是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笔者认为,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来加以分析:
(一)宏观原因
1、传统伦理道德中 “男权”和“父权”文化的浸染。几千年小农经济的价值观念,传统的家长制还残存在部分人的头脑中。很多丈夫对妻、子的占有、支配意识很强,把妻儿视为私有财产。在家本位的价值取向下,成年男性是家庭的主宰。这就决定了男女之间、长幼之间在家庭地位方面的不平等性和非均衡性。
2、社会舆论监督不力和媒体导向错误。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庭私事,村(居)委会不问,司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媒体错误导向也是引发家庭暴力的因素之一。
3、反家庭暴力法规尚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虽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不是针对特定主体的规范且缺乏细致的规定,可操作性差。
(二)微观原因
1、父母婚姻关系的裂变。在调查中发现,暴力家庭中父母婚姻裂变的比率为10.7%,而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这一比率高达20%,而非暴力家庭中父母婚姻裂变的比率仅为7%。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婚姻关系的裂变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阴影。
2、家庭经济压力。在调查中发现,非暴力家庭的经济状况要明显好于暴力家庭。非暴力家庭中家庭月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人数为55.6%,而暴力家庭中家庭月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人数为69.6%,这一数值比非暴力家庭高出14个百分点,这说明暴力家庭承受着更大的经济压力。
3、夫妻之间经济收入的差距。在调查中,53.5%的非暴力家庭中的子女选择“家人之间收入基本持平”,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的子女选择这一选项的人数仅为20%。与之相对地,50%的暴力家庭子女选择了“父亲”这一选项,这一数值比非暴力家庭子女高出12.8个百分点。以上两组数据说明,家庭成员收入方面的差距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因素之一。
4、家庭成员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在“你的家庭成员之间经常开展友好沟通吗?”的调查中,暴力家庭的子女选择“经常开展友好沟通”的人数为19.6%,仅为非暴力家庭的1/3左右,而选择“几乎没有或沟通方式极不友好”的比率为21.4%,非暴力家庭子女这一选项比率为0%。通过对比以上两组数据,我们可以感受到暴力家庭和非暴力家庭在沟通方式上的巨大差异。
5、施暴者文化水平不高。在调查中发现,在经常处于暴力环境的家庭中,父亲文化水平在初中及初中以下的比率为67.7%,母亲为88.9%;在偶尔处于暴力环境的家庭中,父亲文化水平在初中及初中以下的比率为34.8%,母亲为32.6%;在未处于家庭暴力环境的家庭中,父亲文化水平在初中及初中以下的比率为25.9,母亲为30.2%。对比以上两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父母的文化水平与施暴频率是成反比的。
除了以上所总结的几点主要因素以外,家庭暴力还与子女的性别、年龄、生源地等方面有一定联系。此外,父母感情不深、自身性格缺陷、就业困难等微观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家庭暴力的起因。
参考文献:
[1] Kate standley:. Macmillan Press Ltd., 1997p.71
[2] 转引自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93-94页。
【关键词】妇女;家庭暴力;司法
伴随着经济转型,政治改革,文化碰撞,婚姻伦理关系失范家庭暴力事件日益增长,不仅侵害着妇女的身心健康,也冲击着家庭关系的稳定,更会影响到下一代健康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日益提高对家庭冷暴力的重视程度,构建以司法机制为核心,全社会联动参与的反家庭暴力平台势在必行。
一、家庭暴力的概况分析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家庭暴力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最高院还在《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指南》中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指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伤害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据妇联的调查显示,女性遭受的家庭暴力远比男性遭受的家庭暴力比列要高很多,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历史、文化、心理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家庭暴力的形成具有历史性
家庭暴力不是一个时代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几个世纪面临的难题,在封建时期,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的封建传统根深蒂固,男女之间的地位主次,荣誉高低,报酬多寡,权利先后往往不是根据个人能力强弱及社会贡献多少为判断标准,更大程度是以性别和身体强度来评判,妇女缺少法律上被赋予平等的权利,她们怀孕,分娩等生理过程,使得她们的精神削弱,体力降低,传统的男权主义与妇女的依附心理,是直接催生出家庭暴力的最合适的温床[1]。在家庭纠纷发生之时,男性面对妇女的反抗情绪及逆反行为,他们会认为自己的权威形象受到质疑,自身的中心地位受到挑战,“三重四德”的传统思想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影响着他们对妇女的态度和行为,通过经济控制及身心制裁以达到控制妻子、巩固自己家庭地位的目的,历史遗留的观念及传统形成了妇女逆来顺受的习惯,妇女在维权及救济方面往往无从下手,不知所措。
2.家庭暴力的实施具有隐秘性
家庭暴力多数发生在家庭内部,环境一般较为封闭,初期无法被观察,受暴妇女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想法在更大程度上选择了包容和沉默,她们自身法律修养的滞后及对司法救济途径的生疏也让她们寄望于男性自我反思,良心发现来改变施暴行为,家庭暴力在苗头性阶段没有被有效制止,施暴人较少会主动意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他们更不会受到教育及相关惩罚,把家庭暴力完全“家庭化”的现状使得司法干预,社会调解等第三方救济难以入手,受暴妇女在承受暴力的同时确是有口难言,心理压力进一步上升,引起心理异变。
3.家庭暴力的升级具有极速性
对于在男女平等的呼声中成长起来,当代女性有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意思,希望摆脱传统女性软弱的特质,但长期受到丈夫或者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呈现“受虐妇女综合征”特征,她们在经济上,生活上依赖男性,在长期挨打中变得沉默及无助,如果情人挑拨等外部因素刺激妇女的神经时,失去自我控制能力的妇女就会以牙还牙,采取极端的手段进行自救或者报复,在云南某女子监狱调查就显示,1.1%的女性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时是即时反抗的,多少人选择在其食物中投毒或施放安眠药,或趁对方熟睡,醉酒后用木棒、砍刀将对方杀害或重伤[2]。一场没有硝烟的家庭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争夺战争在暗流涌动,在权威与反权威、控制与反控制的博弈中,家庭暴力极速升级并严重化,妇女常常在家庭暴力当局中成为升级者和爆发者。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分析
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不仅直接体现在妇女受到的身体和精神伤害,更关系到个人的健康发展、家庭的和睦稳定、社会的和谐有序,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不容小觑。
1.违反法律法规。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本身是已经或将要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而遭受暴力的妇女精神上会感到折磨,长期生活在冷漠、紧张的气氛中,导致她们心情抑郁或精神上的崩溃,在找不到正当解决途径、积愤难消的情况下,选择杀人等非理性方式解脱,使得她们触犯法律,这恰恰没有帮助妇女摆脱家庭暴力对自己的伤害,事实上是把妇女推向深渊,在法律制裁下、心理阴影下度过余生。
2.破坏家庭稳定
长时间受到暴力侵害的家庭,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就会受到损伤、破坏,直接影响到家庭的正常生活,家庭中的儿童由于家庭关爱的缺失,会加剧问题儿童的孤僻、封闭行为,加重儿童的焦虑、恐惧、自卑等不良情绪,无知及无畏会使他们尝试使用暴力行为或破坏发泄感情,以至于他们的身心得不到健康的发展,变成问题少年,甚至可能敌视和报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影响社会稳定
家庭是社会中的最基本的组成元素,家庭的和谐稳定与否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家庭的不和睦促发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的形成,使得家庭得不到解决的矛盾通过社会行为表现出来,妇女报复及问题少年也提高了社会犯罪的几率,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家庭成员们,往往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会给社会的稳定带来冲击。
二、反家庭暴力的司法现状
反家庭暴力虽然在立法上已经实现了全国与地区并存共治的局面,在总则中也是被禁止的情形,是离婚的法定事由,离婚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但司法上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还不明显,司法面临的现状也令人反思。
(一)联动局面未能形成
全国妇联、、最高检、公安、民政、司法和卫生部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中已经将家庭暴力纳入了110警务工作之中,但是在实际事件处理过程中,警察接到报警案件后只进行了说明及劝解,当做一般的家庭纠纷来处置,公安司法机关在对待家庭暴力问题上未能引起足够重视,让家预工作失于软,流于宽,事实上家庭内冲突的作用与权力关系不应该被不适当地最小化,因为谁也不可能忘记它们在国家中的重要性,无论他对家庭的看法是多么的温和[3]。就被害人而言,许多家庭暴力问题受害者甚至不知家暴是一种违法行为,妇女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即使有些人知道家暴法,也不知具体如何应对[4],受害妇女自我防护意识的淡薄及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得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妇女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取得保障自身权利的希望落空。
(二)家暴理念存在分歧
对于“家庭暴力”的理念各不相同,各国各地区法律法规在家庭暴力主体及类型的界定有着差异,司法实践也存在区别。在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家庭暴力主体是家庭成员之间,没有涉及到前配偶,同居伴侣,前同居伴侣。研究表明暴力不仅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更常见于有或有过亲密关系的人之间,如离异夫妻之间,恋人或曾有过恋爱关系的两人之间,调查表明,恋人之间和离异夫妻之间暴力的频率和严重程度,远远超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频繁程度和严重程度[5],对于同同居女友实施暴力是否也能够来适用家庭暴力法去调整,虽然在实践之中也能基于各种侵害类型提供不同的法律救济,但统一的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无疑会对受害人提供更为便利及全面的保护。另外,家庭暴力类型上有精神暴力,身体暴力及性暴力等分类,就如其中的性暴力而言,法学界对“婚姻关系内强迫算不算犯罪”这观念有着分歧,在司法实务中使得类似案件判决大相径庭,如:1995年姚某诉白俊峰案及1999年上海青浦法院对婚内案审理判决[6]。为了给予司法实践思想指导和智力支持,就应对家庭暴力理念进行体系化的分析,了解各国家庭暴力之共性,为我国家庭暴力理念提供新思维。
(三)法律维权面临的挑战
法院作为一个中立裁判的机构,以审判为主要职能,原则上审判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会影响在诉讼过程中对妇女的人身、财产及精神保护,法院对于法律法规的适用,直接决定了审判结果,对受暴妇女影响极大。
1.人身保护令制度不够不完善
人身保护令的推及实行以来,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上取得了一定成效,维护了受害人的权利,保障了弱势处境的妇女,但人身保护令保护时间不长,在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中缺少临时应急性救济措施,妇女对其执行效果不信任,或基于害怕施暴者对其报复,或基于舆论影响,往往申请的数量较少,实际受惠者数量不多[7]。
2.证据制度不够不完善
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这使得在人证方面缺少证明,即使有亲友等知情人也会因为多种因素拒绝作证,受暴妇女遭遇到精神及性暴力时,其证据证明材料不仅收集困难,更可能会涉及到收集证据手段不当而被排除。
3.个人财产制度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承认了妇女的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也对受害人财产利益所作牺牲应加以照顾与补偿,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却得不到支持,理论上婚姻是基于家庭关系,经济独立和生存而组织的,不需要以离婚为前提出适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或补偿,保障已婚期间内的精神权利,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能引起施暴者的注意,也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维护,对于司法效果来说也更为温和,令人接受。
三、家庭暴力司法干预探究
基于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结构及社会现状,家庭暴力已经不再是个人私事,它关系到法律问题、人权问题、平等问题,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协调配合,综合治理,以司法机制基石,构建私力救助,公力救助,社会救助大联动格局才是唯一行之有效的办法。
(一)加强普法宣传,促进联动防治局面形成
防治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利,是全社会共同需要攻坚的课题,加大在各个领域内的普法宣传教育,促进思想进步,形成统一认知极为重要。实际上,执法机关不愿过多介入家庭暴力,导致受害者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使家暴惨剧愈演愈烈,对此加强公权部门的深度培训尤为关键,可以对公检法加强性别文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维护妇女权益意识,要求施暴者到社区指定地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让其反思改正,妇联搞好素质教育培训,鼓励女性特别是贫困妇女、流动妇女加强法律素养,掌握就业技能,提高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8]。公安机关在接到求助电话及求助妇女时候,首先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当家庭暴力构成犯罪或违反法院签发令时,公安机关可以拘捕施暴者提交公诉机关;各委员会,单位,社区可以营造反家庭暴力文化氛围,利用“三八”妇女节及“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举办社区活动,给予妇女充分心理支持,提升妇女法律维权意识。加强法治宣传,拓宽解决家庭暴力的途径,构建私力救济,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全面配合格局,促进妇女自主性救济与多方救济结合,形成联动防治机制,切实将家暴问题分析清,解决好,处理掉。
(二)发展家暴理念,完善案列指导制度
反家庭暴力理念经过多年来的学术研究及司法论证,家庭暴力应该去“家庭化”,它不再只是家庭内部事务,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可以扩大到事实婚姻家庭或至同居及同居家庭;对于实务中家庭暴力施暴类型案件判决不同的问题,可以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避免同类型案件因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法律理念不相同而出现判决大相径庭的局面[9]。
(三)健全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机制
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都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施暴者也要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这些法律规范都比较抽象,对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家庭暴力事件在法律适用上显得力不从心。因此,进一步完善、健全反家暴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使得反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1.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
通过立法明确人身保护令,赋予其明确法律地位,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尤其是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证据应说明,扩大裁定内容,增加迁出令、给付令,禁止令和财产等保护令种类[10],保护好整个诉讼阶段妇女的居住权、生命权,保障受害妇女享受到医院诊疗、心理治疗及避难场所等救助,保全在诉讼过程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为妇女提供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2.完善证据制度
家庭冷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人往往很难提出充足证据,要求原告负全部举证责任将使受害人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在证据采纳的司法实践中,注重对家庭暴力基础性证据的关注,日记,伤情照片,保证书,报警记录及专家对于“受虐妇女综合征”的证词等证据,对证据认定的态度应当适度灵活,对偷拍,诱导等获取的证据应全面看待分析,合理采纳接受,避免陷入机械法条主义的陷阱中。
3.完善财产制度
完善财产分割及补偿制度,建立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补偿机制,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施暴者而造成的身体及精神医疗费用由施暴者一方的个人财产承担,可以适当做出精神费等补偿性费用,对于妇女在家庭工作中贡献并导致其离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生活质量降低,在财产分割应受到照顾,肯定妇女的家务劳动,避免妇女离婚生活陷入困境。
在我国,系统全面的专门防治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全国性立法还没有出台,这使得公检法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时,欠缺统一的执法依据,私立救济、公力救济、社会救济联合协作协调度不高,对妇女相关保护措施难以落实,因此确立以司法机制为核心,通过全国性统一形成反家庭暴力法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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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龙曲珍,刘谦.多学科视野下的家庭暴力研究综述[J].现代妇女,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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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陈武文.浅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J].法制博览,2013(2):290.
关键词:家庭暴力社会关怀培育
近几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渐突出,成为学术界、理论界不断探讨的话题。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剧了婚姻的动荡,造成了家庭的危机,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问题,多数学者均倾向于通过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加强社会立法和对施暴者进行严厉惩处等方法加以解决,笔者认为上述方法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但仍是头痛医头的“堵”的方法,不是最终手段,要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关键是要把家庭放到社会的大背景中去,了解产生家庭暴力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原因并运用社会力量加以解决。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及其危害性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由婚姻、血缘、收养、或法律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以压制对方或以发泄敌对情绪为目的的直接或间接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仅指夫妻间的暴力,它是夫妻矛盾冲突激化的表现形式之一,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行为。从内容上看,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家庭成员之间身体接触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即精神暴力。从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以及各项研究来看,它具有以下特点:
1、普遍性和严重性。早在1999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市进行了一次入户抽样调查后,就得出结论说,有近三成(部分媒体报道为29.2%)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其中丈夫对妻子施暴的占了79.4%。2000年,江西省妇联也在全省做了一次问卷调查,得出的数据说,自1995年以来经历过家庭暴力的家庭占34.58%。另外,据全国妇联最近调查显示,我国30%的家庭存在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随着暴力手段的不断升级,导致家庭破裂,家庭成员伤残、自杀或他杀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近年来家庭暴力有不断蔓延的趋势。
2、主体的特殊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主体,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占绝大多数,由于一些男性的夫权思想、经济地位、生育观念等原因,致使他们在家庭生活中无端对妻子施以拳脚和蹂躏,在他们的暴力之下,许多妇女被剥夺了平等地位和人格尊严,承受着屈辱,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有的甚至命归黄泉。另一方面,从总体上看,文化程度较低的群体是家庭暴力的施暴主体,占家庭暴力73%,由于这部分人文化水平低,行为粗野,当家庭发生矛盾时,总是以武力解决。
3、隐蔽性和长期性。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特定的地点——家里,除了当事人外,常常不为人所知,而当事人又大多碍于情面,不愿“家丑外扬”,致使家庭暴力能公之于众的很少,仅占实际数量的10%。受害人常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同时,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往往连续加害,受害者多长期遭受侵害,有的则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4、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的家庭暴力形式多样,既有对家庭成员肉体的暴力,包括殴打、脚踢、烧烫等伤害身体的攻击行为;又有精神暴力,包括用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他人自尊和人格的语言或足以引起他人强烈不满的言语等等;还包括待,主要指刻意攻击他人的性器官,以胁迫或暴力方式强迫发生性接触、等行为。同时,家庭暴力在产生原因和危害等方面表现出空前的复杂性,其产生既有观念因素,又有经济、家庭结构等多方面的原因。
5、循环性和延伸性。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大致为:紧张状态阶段,即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暴力阶段,即紧张压抑爆发为对受害者的攻击;亲密阶段,即施暴者表示悔恨,使受害人满怀希望,但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简单重复。另外,家庭暴力呈延伸性,一方往往将对方的亲属作为泄愤对象,有的将插足家庭的第三者作为报复目标,把家庭纠纷的矛头指向他人。
6、解决手段的非理性。从掌握的情况看,发生家庭暴力后,绝大多数家庭成员选择非理性手段解决,他们要么忍气吞声、“家丑不外扬”,要么试图以暴力相报复。而有关部门则往往以“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为由,对家庭暴力不理不睬致使一些家庭暴力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有的甚至发展为恶性刑事案件。
从以上家庭暴力的特点可以推断出其危害性是相当大的,首先,它容易引起家庭成员尤其是受暴者心灵的扭曲、人格的变态。心理学研究表明,长期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家庭成员大多都性格内向、孤僻、软弱、心理压抑、缺少合作精神等,这对他们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其次,会导致家庭成员的逃避、恐惧感,使家庭对社会的调节作用和家庭的社会化功能遭到了削弱。因为家庭是个体最早接受教育的场所,它是社会化的最先执行者。家庭中的道德观念、语言习惯、兴趣爱好等都直接影响着每一位成员。已经有研究表明,在长期家庭暴力氛围中成长的孩子的暴力倾向普遍大于其他的孩子,而且,他们的情绪不稳、冷淡、缺乏同情心还有的倾向。最后,对社会暴力起着加剧、恶化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种,与其他社会暴力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会连带出“以暴治暴”以及其他社会暴力的产生。例如,在一些调查中显示出女性所犯的杀人重伤案件中,她们的丈夫是主要对象,这就说明犯有杀人或重伤罪的女性,其犯罪原因与所受的家庭暴力有很大的直接关系。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西方社会对家庭暴力的研究早于我国,因此在许多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家庭暴力的成因方面,有以个人为取向的理论,如个人病理模式论,认为施暴者有精神疾病或性格缺陷,如缺少自尊、不成熟、精神分裂症等,这导致他背离非暴力的行为规范①;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如暴力循环理论(亦称为“代际间的暴力传递”),认为生长在暴力家庭中的人,通过习得的行为,可将暴力直接传递给下一代,由此形成一个暴力不断再生的循环②。此外,一些社会学者在采纳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时,还指出暴力循环理论的一个变量,即一方面暴力行为是儿童时期在发生暴力的家庭里习得的,另一方面,社会上还存在一种“亚文化模式”,在这种环境下,诉诸暴力是作为更广泛的生活方式而习得的,如从邻里之间、从犯罪亚文化或团伙中或从诸如警察和军队这样的特定职业中习得的③;文化与社会结构论,如文化认可暴力论,即在许多层面,暴力是为文化所认可和鼓励的,甚至是一种深感荣耀的文化表述形式。这种文化就是大男子主义文化。持此理论者阐述说,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是社会以及家庭的传统父权模式的表现。“对妇女的暴力——是文化的各个方面所认可和允准的”④。由此可以看出,西方对家庭暴力的成因大致有个人——家庭——社会文化三个层面的解释范畴。同样,在我国,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有微观方面的个人、家庭因素,也有宏观方面的社会因素,而且两者不是孤立地起作用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这就使得家庭暴力更加复杂化。
1.微观分析
尽管每一起具体的家庭暴力都有其各不相同的具体原因,但细细分析,还是可以归纳出一些共同特点,找出一些共同的原因。
微观方面:家庭暴力的发生可以是有直接缘由的(应该说,多数家庭暴力都是有直接缘由的),也可以是无直接缘由的(如有的施暴者由于自身存在性格缺陷或患有某种精神病,完全或部分地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无直接缘由的情况多与精神、心理疾病有关,因此不予赘述。
在有直接缘由的家庭暴力中,这个缘由从发生的主体上说,可以是施暴者的原因,也可以是受害者的原因,还可以是双方的原因。从受害者方面的缘由说,受害者可能有过错(比如对配偶不忠诚,对上辈不孝敬,或者在家中没有履行自己的角色、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不尊重乃至羞辱对方,甚至先动手打了对方,等等),也可能是无过错但有缺点,比如心眼小、脾气不好、爱唠叨等,从而刺激了对方,触发暴力发生;也可能根本就是无过错,莫名其妙、无来由地便遭受对方的暴力侵害;从“双方共有”方面的缘由说,是指冲突双方都有责任。也就是说,双方都有过错、缺点,又不能相互原谅、包容和妥协,于是,摩擦变矛盾,矛盾不断激化,以致冲突升级,酿成暴力;再从施暴者方面的缘由说,其施暴可以是有原因或有借口的,也可以是毫无缘由的,比如纯粹就是恃强凌弱,或是上面说的施暴者有精神或心理疾病。
在有缘由的家庭暴力中,按缘由指向的对象可划分为三类:一是为谋求物质利益或以谋求物质利益为主(比如争房子、争财产等);二是为追求精神利益或以追求精神利益为主(比如喜新厌旧、见异思迁等);三是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利益兼而顾之(比如既要财产也要离婚)。具体性的缘由主要是在家庭事物、孩子教养及情感交流等方面的矛盾⑤。
2.宏观分析
(1)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不平等。
法国女权主义运动家、著名的文学家西蒙娜·波伏娃曾说过:“女人是造成的,而不是生成的”。“妇女们总是依附于男人,虽然不是他的奴隶。两种性别从未平等地分享这个世界。甚至今天,妇女的处境已经发生了改变,她们仍被严重地束缚着。在法律上女人的地位和男人相差很远,常常对她们非常不利,即使她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抽象的承认之后,长期持续的习俗也阻碍这些权利得到更多的实现”⑥。在这个意义上,她提出第二性的说法,认为男人是世界的主人,而女人则是从属于男人的,她们在社会地位上是排在男性的后边的。攻击性、支配和力量被看成是男性的特征,男性有权支配女性;在中男性总是扮演着侵犯者的角色,而温良、贤淑、妩媚则成为女性的象征。传统女性角色就是贤妻良母,其行为特征就是顺从,女孩从小就得养成顺从的习惯。现在,虽然强调男女地位的平等和女性自身的独立,但是在深层文化上人们仍然鼓励女性对传统角色的追求。因此,女性无论是在社会中还是在家庭中,都处于从属地位,相对男性而言,她们属于社会和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因而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男性则容易扮演施暴者的角色。这是传统的夫权思想及男女社会地位不平等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之一。
(2)公力救济的软弱性,使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者无法诉诸于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助长了施暴者的行为。
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大都是以“家务事”为由进行调解而不是处理。有的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诉讼。但按照目前的法律程序,第一次提起离婚的案件,若对方不同意离婚,法官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判决不准离婚,并且在半年之内无新的理由不准再行。这一方面使受害人对其失去信心,另一方面使施暴者因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有恃无恐,客观上助长了其暴力行为。
(3)社会冷漠、宽容与否的态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适宜土壤。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简单地看成是“家务事”,“两口子床头打架床尾和”、“孩子不打不成才”、“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方圆”等观念和心态,也影响着社会对于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导致了施暴者的为所欲为与胆大妄为。不少单位、居委会、邻里以及亲友们对家庭暴力也往往睁一眼闭一眼,很少认真过问。同时,虽然我国颁布了《婚姻法》以及有关的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但有了法律的规定并不等于实际的贯彻执行。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法律仍会存有漏洞。
三、培育社会关怀意识,解决家庭暴力
正因为家庭暴力的产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我们解决家庭暴力也应该多管齐下,有体系、有步骤地加以解决。目前,多数学者提出的解决措施主要有3个方面: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并严厉惩罚施暴者;建立家庭暴力的应急机制和救助机制;加强宣传,提高家庭成员的维权意识。笔者认为以上三个方面都是可行的,而且如果三个方面密切配合、相互作用,会十分有助于家庭暴力的解决。不过,最根本的,是要在全社会培育出社会关怀的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整套社会关怀的体系。正如西方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格林认为:“未来理想的社会是人人平等、相互尊重的社会,每个人都有思想和行动的自由,但又受到道德义务的指导和约束。”家庭暴力的解决需要制度、法律的保证,但更有赖于社会的平等、自由、尊重、包容等各种精神的支持,这便是一种关怀。是社会包容的心态与思维方式,换句话说,就是对不同于自身的他人的存在,他人的生活方式,他人的选择给予承认和尊重。它是自由社会的精神土壤。有了这样一种意识,每个社会公民、家庭成员的处世方式和思维习惯都会发生根本的改变,从利己到利他、从强权到理性、从暴力到尊重,社会因之能够良性运行,家庭也能够和谐美满。
首先,关怀表现为对生命存在的仁厚慈爱态度,它是生存自由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社会是由不同生命组成的,它既有老少、男女之分,也有健康、病弱之别;既有有权有势者,也有无财无权者。在有无数差别的社会里,每一个人的生命权与尊严都是一样的,理应受到保护与尊重,因此不应侍强凌弱。以平等的包容的心态去对待每一个人,是社会良好的品质。
其次,关怀的社会表现为对他人价值选择的尊重,不以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他人,从而使每个人拥有选择的自由。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其选择为何种角色的权力,不可强求一致。只许高尚不许平凡,只许完满不许缺憾是非现实的思维方式与心态,只能扼杀生命的真实与自由。
再次,关怀的社会还表现在对不同思想观点的容忍与尊重。这便是思想自由。社会不因他人思想与其自身相佐而剥夺他人思想的权力,也不应以自己的思想强加于他人。人们彼此尊重、相互理解。
最后,关怀的社会还表现在对犯错误者采取的宽容态度。一个宽容的社会,应允许别人犯错误,允许别人改正错误。每个人不应生活在害怕犯错误的恐惧中和无法改正错误的绝望中。人犯错误的权力,也与其他权力一样,不可剥夺,因此不应把犯错误视为大逆不道,更不应阻塞犯错误者改正错误的道路。
要培育社会的关怀意识,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1.构建统一的社会价值体系和道德规范。社会的一定文化价值背景对其成员和行为的认同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强调个人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的社会显然会比一个注重身份或出身价值的社会宽容度更大。因此应承认人的尊严和价值,人的人格、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生来就是平等且具有价值的。另外,将传统道德中尊老爱幼、相敬如宾等美德与现代意识诸如民主、平等有机结合起来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广泛宣传。
2.建立补偿性的社会规范,代替约束性的社会规范。因为约束性社会规范的性质偏重于对个人行为偏差的惩罚上,把任何威胁或违反集体良心的行为都视为违法、犯罪,这不利于人们的心理发展和关怀意识的培养。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个人意识代替了集体意识,社会规范的性质就应转变为偏重于对偏差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的赔偿上,帮助人们认识并改正错误,增强社会理解。
3.加强人们尤其是对下一代人的情感教育。历红曾将情感教育归纳为:爱憎情感的教育;幸福感、愉教育;理智感、道德感、美感教育;义务感、责任感、成就感教育;自尊心、自信心教育五个方面⑦。通过这些情感教育,能使人们富有爱心、责任心,心理更加健康,能积极、有效地面对各种问题,从而增强社会关怀感。
注释:
①R·Dobash.Withfriendslikethese,whoneedsenemies?[Z].PaperpresentedattheWorldCongressofSociology.Stockholm(Aug.1978)
②J·Renvoize.WebofViolence-AStudyofViolenceintheFamily[M].RoutLedgeandKeganPaul,London,1978
③GillHagueandEllenMailos.DomesticViolence[M].SagePublications,1996
④S·Schect.TheWomenandMaleViolence.TheVisionsandStruggleoftheBatteredWomen’sMovement[Z].Pluto,1982
⑤胡佩诚.200对夫妇家庭暴力调查[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6.4
⑥曹秀谦.关于家庭暴力的法治思考[J].政法学刊.2000.4.
⑦历红.情感教育探悉[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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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家庭暴力,防治措施,社会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和睦安宁是社会稳定进步的基石。在我国,家庭暴力古已有之,只是这种暴力以“家庭”为庇护所,打着“家庭内政”的旗号,掩盖其血腥。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也给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家庭暴力不仅是全球性的问题,同样也是中国普遍而严重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造成了受害人生理上、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因此,如何遏止家庭暴力、制裁施暴者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概述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推残和压迫等方面的行为,其手段有殴打、捆绑、残害身体、凌辱人格、限制人身自由、遗弃以及待等。施暴者一般为家庭成年男子,受害者一般是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其中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最为普遍,也是最为严重。2001年,家庭暴力第一次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出现在新婚姻法中,但法律本身并未对家庭暴力的含义进行界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大体上可分为情感暴力,性暴力,躯体暴力和家庭冷暴力。以上情况若单独发生被称为单一家庭暴力;两种或两种以上暴力同时发生被称为综合暴力。
家庭暴力行为的具体特征如下:
第一,家庭暴力的性质具有非法性。对家庭成员进行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采取其他暴力手段,通常都是非法的。
第二,家庭暴力的方法具有多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方法五花八门,常见的有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残害的手段又有冻饿、火烫、刀划、砍肢、损害五官和性器官等等。
第三,家庭暴力的时间具有不特定性。家庭暴力包括经常性的暴力、持续性的暴力、长期的暴力,以及偶尔性的暴力,它们在时间上都具有不特定性。
第四,家庭暴力的危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家庭暴力危害后果尽管绝大多数表现为伤害,但显然也存在着比伤害更为严重的后果—致人死亡。伤害一般可分为轻微伤、轻伤或重伤,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两者兼有;死亡可能是故意伤害过失死亡,也可能是故意杀人。
家庭暴力的特征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质和法律责任的多样性,即民事责任、行政违法、刑事违法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只有制订《反家庭暴力法》,才能有效地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家庭中的弱者,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基基础。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近些年,家庭暴力的数量逐渐增长,它已成为人们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封建传统的思想根深蒂固。历史传统的“男尊女卑”、封建夫权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有所复苏和抬头,男女不平等观念在事实上仍然存在。贯穿数千年的历史,要求妇女“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将女性完全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并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父为妻纲”“三纲五常”的封建礼教。至今,依然崇尚男性对女性的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着当代中国的家庭。
第二,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在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与男子不完全平等。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标准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比自己各方面优秀的男性,而自己心甘情愿地默默奉献于家庭。
第三,残酷的现实是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方面原因。离婚的妇女在社会上依然遭受社会的歧视,尤其是带着小孩的单身妈妈,既当爹又当娘的角色冲突。毫不留情的事业竞争,使他们心里交瘁。这种残酷的现实使具有离婚年头的女性望而却步。生活节奏的加快带来的情感交流减少也是暴力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四,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的罪魁祸首。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现象是家庭暴力案件逐年增加的原因之一。丈夫在外寻欢作乐,丢下妻子和孩子,导致夫妻感情不断恶化,在离婚不成时,丈夫单独或与第三者共同对妻子进行人身伤害,甚至实施杀人犯罪。
第五,法治原因。一是立法上的缺失,目前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缺乏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措施,有些规定可操作性、针对性不强。二是执法力度不够,执法环节薄弱,相关保护法没有相应的执法保障机制。
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甚至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法制宣传和教育不够广泛和深入,法律援助力度不强。
第六,父母对子女的溺爱是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有许多家庭中的父母对子女过分地溺爱,孩子要什么就给什么,导致孩子目中无人、养成好吃懒做的坏习惯。当父母对其管教时就对父母顶嘴、谩骂,甚至实施严重的暴力。
三、现行法律在家庭暴力方面的缺陷
1、缺乏整体、系统性规范。现行法律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分散与各部门法中和一些地方性法规、行政文件中,《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却未对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问题作出统领性的规定。
2、制裁措施不利,执法效果不明显。对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一些人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不予处理。真正能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也很少。
3、欠缺预防措施。现行法律大多是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后,而且常常是在家庭暴力反复发生或者发生了较为严重的伤害或者损害后果之后,才赋予受害人请求救济的权利。对于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拒绝给与救助。200
4、救济手段单一,民事救济制度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家庭暴力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我国国情,即使能得到法院支持,也很难实际执行。
四、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几点措施
之所以在现行法律体制下,解决家庭暴力方面存在很多缺陷,所以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下面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第一,尽快制定《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法》,完善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制订了单项家庭暴力法,实践证明,家庭暴力立法时控制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我国已具备了制订《家庭暴力防制法》的条件。
第二,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含义与范围。现实中,家庭暴力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它不仅表现为对肉体的伤害,大多数情况下还表现为精神上的折磨和压抑;不仅有作为的手段,还有不作为的手段;不仅表现为肉体、精神的伤害,还表现为性暴力;不仅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更表现为持续性、不严重的暴力行为。
第三,提高司法救济力度。受虐妇女在没有司法机关的主动干预下,加之受社会舆论、传统文化、资源匮乏等种种因素的限制,自身难以完成证据收集任务,导致刑事自诉案件立案、认定、处罚“三难”。虽然离婚是摆脱暴力的一种有效办法,但对于我国女性而言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考虑方方面面的事情。
第四,应当树立男女平等法律意识。首先要大力开展尊重人权,保护个人权利的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女权意识和男女平等意识。其次是要全面提高女性的素质,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先决条件。
第五,应建立完备的社会支持系统。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应做以下努力:要建立社会求救系统,须设立妇女避难所,须建立妇女技能培训基地,还须重视家庭暴力案件的伤情鉴定,同时对“软暴力”问题,更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万不能的。因此,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家和万事兴”,有效制止家庭暴力,有利于构筑和谐社会。我们要全方位、多层次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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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家庭暴力冷暴力性暴力社会援助
作者简介:孟瑶,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74
一、家庭暴力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所谓的家庭暴力,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在家庭组织内部,家庭成员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暴力行为。在这种暴力概念中,所谓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恐吓、辱骂等一系列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这种家庭组织内部,是基于血缘亲情、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之上的。家庭暴力会直接危害到受害人的身心健康,甚至会导致受害人的死亡。
2.特征:
(1)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违法性。它是在法律界定范圍之内的违法。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对于家庭矛盾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方式进行调节,而不能通过暴力的手段来解决,如此便是具有违法性。
(2)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性。家庭暴力行为如果是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且有明确的目的性,就属于故意性的范畴。
(3)家庭暴力也具有持久性。有过以此家庭暴力的实施,对于受害者来说,会造成长期性的心理恐惧,而对于施暴者来说,会形成持久性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出现的原因
1.历史因素。封建思想对于家庭暴力有着尤为深远的影响。在古代,对于女子,向来有“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的封建观念。然而如何去维持这种封建思想的延续性,很多是依靠具有一定的暴力行为来强制执行。
2.社会因素。家庭暴力受长期社会观念影响。一方面是人们意识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社会的规章制度所影响。很多人并没有认为自己在家庭成员中的武力行为已然形成了虐待,触犯了法律,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
3.经济因素。家庭暴力的存在发生,与社会及家庭的经济状况也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古至今,家庭成员中的主导地位一直都由掌握经济大权的人所占据。这也就间接使得没有独立经济的女性和孩子对于掌权者的过分依赖心理,以至于即使他们受到了一定的虐待也会隐而不报,如此更会使得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
4.个人因素。个人的文化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从施暴者方面来说,没有充足的道理去说服其家庭成员时会用武力来解决问题,如此便会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从受害人的方面来讲,因为其所受文化程度的限制,也就使得其对于法律的不甚了解,即使受到虐待也只会是一味的忍让,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利。
5.法律因素。当今社会对女性儿童的保护越来越强,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使得女性和儿童的权益没有得到完全的保护。对于那些遭遇家庭暴力而不敢发声求救的人群来说,应该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规来规制完善,如此,会更有利于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对女性的危害。家庭暴力往往会带来多方面的危害,对女性的危害尤其重大。家庭暴力对女性来说,带来的不仅是其身体所受的伤害,更为严重的是对其心理所带来的一系列创伤。这种心理创伤不仅是影响其一个人,而是会影响整个家庭。轻则是一个家庭的破裂,严重的,将会使得整个家庭,乃至整个后代都会成为社会安定的危害因素。
2.对儿童的危害。家庭暴力对儿童来说,其实是一种错误的行为。他对于青少年儿童来说,不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更残酷的是心理上的摧残,会让他们蒙上一层心理阴影,这种阴影会伴随其一生。长期遭受到家庭暴力,会使得儿童心理扭曲,会出现自残或者会伤害他人等一系列行为,这种情况,假若不加以制止,会严重危及到社会稳定。青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如果心理严重扭曲,将对国家未来的发展都会产生一定的危害,不利于社会与国家的发展。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认证
(一)家庭暴力性质的认定
1.家庭暴力的主体。由于《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内涵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有着不同的认识。家庭暴力作为家庭领域的一种社会现象,应是发生在夫妻之间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之中。这就决定了家庭暴力行为的主体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的。往往,家庭暴力的主体也就是施暴者,是在家庭成员中占有一定主导地位的。
2.家庭暴力的客体。相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主体来说,客体即是受害人。在家庭成员间,产生矛盾,采用武力或言语的虐待,有施暴方,那就必然会有受害者的出现。而往往在家庭成员中,充当受害者的一般是女性和儿童,因为缺乏一定的经济独立基础,使得他们对于家庭成员中的男性,也就是经济来源者有着一定的依赖性,如此也会形成受害者的软弱性格。
3.家庭暴力的危害程度。对于家庭成员来说,从小的方面考虑,家庭暴力会使得受害人的身心遭受摧残。对于成年人来说,也就是部分女性来说,可能会导致婚姻关系出现裂痕,对于儿童来说,会造成性格上的扭曲。但是,从大的方面来考虑,会使得精神崩溃,性格与行为都会出现相关程度上的改变,甚至会出现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
家庭中存在暴力现象其实是较为普遍的,但不是所有家庭中的打骂、争执行为都能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所谓的对于家庭暴力行为上的认定,是说施暴者对于受害者的一系列行为,会对受害者造成一系列身体上或者是精神上的伤害后果。尤其是在身体上,须是身体上的殴打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是经常性的殴打,会使得这种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三、现行立法对家庭暴力在规制方面的不足
(一)惩罚机制中的不足
虽说我国法律健全,但是介于法律与道德的边缘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对于现如今的家庭暴力来说,尽管法律法规严令禁制,但是仍然猖狂,其实有一部分是因为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的行管惩罚机制不足引起的。对于一些已經构成家庭暴力的家庭来说,或许是因为受害者的隐忍,使得相关法律保持一种“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心态,也就使得对于这种家庭暴力只是采取调节的状态,而无法使得施暴者受到法律制裁,仍然无法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对冷暴力和性暴力的规制的不足
所谓冷暴力,主要是表现在冷淡、轻视、漠不关心以至于使得他人在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不同程度上的伤害,属于一种精神虐待。而性暴力则是指施暴者故意或者是有计划、有目的的对受害人所进行的身体或语言上的冒犯。而对于冷暴力和性暴力中的这种语言上和一系列的心理暗示,在法律的规定中并不能做到明确的界定,如此,便会产生一些偏差,会造成受害者受到伤害而无法得到法律支援。
(三)保护措施的不足
对家庭暴力这一行为,要想有效的减少,就必须要对受害者人群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如此,才能有效的加强弱势人群的心理建设,减少对于家庭主导地位人群的过度依赖,不会造成其隐忍的性格,家庭暴力或许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所谓的保护措施,有司法上的保护,也有刑事上的保护。我国的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并且在追求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中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保护措施不足,对家庭暴力也就无法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
四、针对女性和儿童的家庭暴力的防治政策
(一)完善相关立法
1.加大惩罚力度。对女性和儿童的家庭暴力之所以如此猖狂,其主要原因是施暴者的无惧,他们认为没有什么能够制止他们的施暴行为,他们认为女性和儿童是处于弱势地位而且他们并不害怕相关的法律制度。只有让施暴者从心底里产生惧意,进而减少家庭暴力的产生。当然,对于相关的惩罚力度来说,就应适当的加大惩罚力度,并且惩罚一定要具体到个人。这种惩罚机制,不是仅仅进行口头上的批评教育,而是落实到相关的行政、刑事责任中,这种责任可以是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责任,也可以是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对施暴者形成有效的震慑,进而减少他们的施暴行为,从而会降低家庭暴力的行为的发生。
2.加强对冷暴力和性暴力的规制。随着家庭暴力行为的不断出现,人们对于这一行为的关注也就越来越多,家庭暴力俨然已经成为了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而冷暴力和性暴力作为家庭暴力行为中的两种表现形式,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因此,要想通过法律来对这种家庭暴力进行有效防止,首先就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对冷暴力和性暴力做出明确的规定。要明确这种心理和语言上的暗示信息,明确界定法律规定与道德界定之间的灰色地带的归属,使冷暴力和性暴力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意识。其次,司法机关要对这种制度进行真正有效地实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需要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互相监督。
(二)建立法律和社会援助机制
由于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施暴者本身的心理病因,也有受害者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既存在着社会认知不足的弊端,也有法律不健全所存在的隐患,当然也就存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所存在的不足因素。因此,在当前这种状况下,建立家庭暴力的法律和社会援助机制,让更为专业的司法援助者尽早的参与到家庭暴力案件中,是对受害者更有利的保护。因此,需要在目前的体制下,来进行一系列的查漏补缺。
(三)加强普法力度
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最为精巧的部分,如果其发生变动,那么在一定程度上会依赖于整体的社会意识。如果想要实现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目的,必须唤起全社会的重视。因此,要想解决家庭暴力,首先要做的就是通过诸多媒体来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进而唤起全社会的重视。一方面,通过宣传可以向社会公众传达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内部的问题,同时也是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也能够实现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来关注家庭暴力问题。
五、结语
家庭暴力伤害的不仅是家庭,更主要的是会危害社会大局的稳定。家国一体,家庭不和谐,社会也就会随之存在不安定因素,关系到国家的命运。因此,反家庭暴力问题应该得到有效解决,对于女性和儿童也应有效保护,如此,能够使得社会得到更加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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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玉凤.关注家庭暴力青少年的心理行为问题.中国校医.2006(3).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在我国却较为普遍存在着。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明显增多。据全国妇联统计,2004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又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多为男性。目前我国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笔者在此就其现状、成因及对策等,谈点肤浅的认识,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原因对策妇女权益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做出权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
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当家庭关系还没有破裂时往往具有私密性。“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又为这种私密性加上了一道防线。因此要对家庭暴力精确统计几乎是不可能的。下面以几个区域性的调查和妇联系统收集的资料进行说明。这些区域性调查中首先留下了“家丑不可外扬”的影子,在暴露家庭不和睦方面都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报喜多报忧少。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家庭暴力肯定比统计在纸上的多。有关调查统计: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了遵循概率抽样原则,采取整体抽样方法的大型婚姻质量调查。样本范围界定在北京市内8个区,发放2400份问卷,回收合格问卷2118份,有效率达88.25%。资料显示:夫打过妻的占21.3%;妻打过夫的占15.2%;吵架现象占81.8%。值得说明的是男女动武的质量有着量级不同的很大差异。妻给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给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质的区别。对这项调查的双变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认被妻子打过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认自己被夫打过的概率。这说明女性中有些人隐瞒了被丈夫打的事实。近几年来,上海市家庭暴力也呈上升趋势。1991年上海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当事人扬言或有一定行为的伤害、凶杀和自杀的达800多件。市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统计,1990年全市接待、受理家庭暴力事件3899件,其中发生在夫妻之间的2398件,占61.5%。从对向市妇联求救的348个受害妇女遭遇来看,她们中轻者被打得鼻青眼肿,身上多处肌肉挫伤;重者肾脏出血,耳膜穿孔,鼻梁骨折,肋骨断裂;还有个别的则是头皮拉掉,眼睛抠瞎或留下终身残疾。有一个被打妇女自己曾作过一个粗略统计,一年中被丈夫打过98次,其中有一星期内被丈夫用皮鞭抽打过3次的纪录。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有11.2%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打,这与14.6%的男性承认打过妻子大体一致。不过有44.9%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总有其自身原因。从中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为是受隐型观念支配的。全国妇联处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信件128900件,接待此类来访1600人次。在这些数字中,涉及家庭暴力方面的占三成左右。比起1994年增加了30多倍,尤其以山东、湖南、吉林、四川等地为甚。湖南各级妇联近年接待的中,状告丈夫虐待的占30%,有的地区高达50%。长沙市1993年1月至1995年10月,有登记的家庭暴力事件有1936件次,95%以上是丈夫殴打、虐待妻子。娄底地区两年来有20多名妇女惨死于家庭暴力,30多名被打成重伤,有的还落下终身残疾。双峰县去年调查的1421户家庭中,有82户发生了家庭暴力,其中8名妇女被杀或被迫自杀,7名重伤,13名轻伤。湖南每年约有2万个家庭解体,其中有1/4是因家庭暴力所致。中国妇女报何力记者在吉林省部分地区妇联采访时了解到,自1993年以来,在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占70%~80%,而其中属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达40%左右,农村个别地方达70%之多。这些采访记录,每一个家庭暴力案件都渗透着女性的血泪和,每一位来到妇联诉苦的女性都脸上尚泪心里流血。吉林黎树县北老壕乡的一名农妇,如今已当上了奶奶,却仍摆脱不了丈夫的打骂,结婚30年,挨打30载。马鞍山市妇联统计,1995年接待来访91件,家庭暴力41件,占总件数的45.1%。其中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暴力24件,占总数的58.5%;离婚诉讼期间的家庭暴力2件,占总数的4.8%;离婚后妇女受前夫暴力的8件,占总数的19.5%;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7件,占总数的17.1%。可见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受害者主要是妇女。
上述点滴统计资料反映了丈夫对妻子家庭暴力的片段概貌。下面一些典型案件也许能增加人们感性认识或视觉效果,它会使你不能不相信中国社会夫对妻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就在中国第一个国际家庭日(1994.5.5)到来前夕,重庆市李亿琴被丈夫张文勇割掉左耳和鼻子的事件震惊山城,轰动全国;北京顺义县贾艳荣被丈夫黄云明砍断双腿跟踺、挖掉双眼,给即将召开的’95世妇会一个不大不小的示威(1995.5.12);世妇会余波未逝,长沙市37岁的姚亿召被丈夫谭自忠从六楼阳台抛出当即摔死的“高楼抛妻”事件(1996.1.4)震惊中外,舆论哗然;重庆市姚蓉被丈夫杜世平长期虐待的事件披露(1996.1.24)给世妇会唱了一个反调。我们还不能忘记:北京女经理连华被丈夫毁容(1994.3.18);沈阳恶人张伟将妻子严重烧伤致残(1994.3.18);广东一税管员、先进工作者朱乔被丈夫廖某火烧致死(1994.4.13);北京姑娘仇芳被恋爱不成的刘洪启毁容(1994.5.2);江西宜丰县违反计划生育的卢润民虐妻熊秋兰致死(1994.5.2);湖北仙桃农民郑水才只因片言只语不对劲狠心烧妻杨仙娥致死(1995.1.5);河南泌阳县侯发随囚禁妻子吕贵云,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半年之久(1995.3.30);河南泌阳县农民曹炳建婚内不成对妻下毒手致使周桂菊次日身亡(1995.5.12)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更为突出,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据全国妇联统计,2004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又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绝大部分是丈夫对妻子施暴。并且家庭暴力的手段也越来越残忍,烟头烫,柴油烧,泼硫酸等等,以及由此引发的情杀、重伤害等恶性案件逐渐增多。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仅仅因为生理上的弱者吗?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其深层原因。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2.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
3.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中国有两句古话:一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二是“家丑不可外扬”。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一般家庭暴力持比较模糊、暧昧的态度;同时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丑’,不足为外人道。致使家庭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官家务事”,他们怕自己正儿八斤的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4.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5.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6.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结果:
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他们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可见,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和谐社会的重要威胁。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当前各国都关注的社会问题。
四、制定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
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我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
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同时更需要形成一个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们国家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约法在内的法律体系。既然家庭暴力法是这一法律体系的主体,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纲领性”和“综合性”;纲领性就是这部法律应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综合性就是要在内容上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组织法的内容;既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又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既有关于政府组织的规定,又有非政府组织的规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规定,又有协调性、独创性、保障性的规定;既有倡导性、宣言性的规定,又有义务性、强制性的规定。
2.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应当:1、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2、以宪法为根据,整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3、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3.明确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重要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1、采取组织措施,明确义务(责任)主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无疑是重要的,因为徒法不能自行,为了将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是必要的。同时明确相应的监督机构,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等。2、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当他(她)们遇有经济上困难的时候,应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诉讼,并减免费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实现。3、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要求在有关的课程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方面的内容,培养青少年树立健康、平等的性别观念。4、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将防止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特别是女性家庭成员(尤其是农村女性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5、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6、统计部门应将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纳入统计范围,建立家庭暴力统计数据系统,为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研究对策提供数据支持。7、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做好维护妇女家庭权益方面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专门的家庭保护中心,实施多方面、多层次的家庭保护计划,防止和处理各类家庭暴力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有关组织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专门研究,要对在反对家庭暴力的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
当然,在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是要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公安机关作为治安保卫机关,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侵犯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幸福,而且危害着社会的稳定,破坏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因此,作为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重要社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为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和措施,特别是要明确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刑事案件侦查权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必须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减少重伤、死亡、自杀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然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处理时,应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救治、消除隐患,减少损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施暴者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工作,给予被害人以关怀、同情、鼓励,使之有勇气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最终摆脱家庭暴力。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而与每个家庭联系最密切是派出所,派出所作为最基层的公安派出机构,遍布在各个社区。社区民警对辖区内的居民情况比较了解,深入基层也比较方便;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亦便于报案。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亦应明确要求社区民警作好以下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第一,利用下片走访之机,加强同管界居民的联系,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使居民能够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树立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应积极报警或寻求其他途径救助的新观念;第二,经常与社区的居委会取得联系,摸清管界内各家各户的情况,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把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三,对于家庭暴力比较突出的家庭,进行重点户的走访,找到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对施暴者讲清法律后果,使之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及时化解矛盾;第四,配合其他社会支持系统,为受害人提供多方帮助。
4.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
由于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这一方面有立法不够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1、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规定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2、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参加诉讼;3、增设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4、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在这方面我国已有成功的经验,如山西省大同市率先设立了专门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维权法庭;在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也成立了“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组”,由一名主诉检察官(女)和两名业务能力强、工作耐心细致的检察官组成,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女被害人案件和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案件的审查工作。该组坚持“专案专办、优先审查”的处理原则,将切实担负起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实践证明,如果在司法系统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如家事法院或专门审理家庭案件的审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5.明确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
社区作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在维护本社区居(村)民的合法权益、帮助有需要的人们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对婚姻家庭权益受侵犯的人们进行救助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作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北京市的社区建设,使之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赋予社区组织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能;要求社区设立相应的庇护机构,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的避难场所;设立咨询服务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医学、法律等方面的咨询辅导,同时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设立相应的投诉、导诉机构。
反家庭暴力法之所以将社会救助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给社会成员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角色转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单位不可能像从前一样对个人的事务包管一切,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加强社区建设,强化社区功能,充分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已势在必行。
6.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7.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强化法律责任
由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应是完善相应的救济措施;特别是有关救济途径(程序)方面的规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犯罪的新规定)、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其职责的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救助机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暴力案件鉴定机构的职责及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从轻、减轻处理原则;从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万不能的。因此,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所有的妇女应该勇敢的对家庭暴力说“不”。我们的社会应该是和谐美满的人间。
参考文献:
1.刘伯红。女性权利[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2.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3.参见中国人大新闻网2005年12月8日刊载,《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安宁》。
4.参见人民网,法界动态专栏2005年11月24日刊载,《我国重视家庭暴力防治,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如今,这种“家暴”, 同样存在于老年夫妇之间,和子女、孙子女之间,虽未必伤在肉体上,却更有杀伤力,让人痛不欲生……
生活案例
自卑让他始终抬不起头
“你怎么这么笨、这么无能啊!我命苦呵,我倒了十八辈子的霉,我怎么会摊上你这种丈夫。”没有棍棒的挥舞,但嘲讽、轻蔑的语言仍像一把把锋利的匕首刺进陈老汉的心灵,自卑早已尘封了他原本健康的心理。
据老人的邻居反映,陈老汉生性忠厚,胆小怕事,不善营生,早在40年前,其妻就对其十分不满,经常恶语相向。可怜的老人,因为长期生活在其妻的阴影下,具有严重的自卑心理,不敢与人交往,一直“离群索居”,在人前始终抬不起头来,人也变得越来越木讷,近期还出现痴呆倾向。
没人说话让他精神崩溃
年已六旬的李老汉,几年前因为偶然的一次荒唐事,成了家中“最不受欢迎的人”,从那时起,他的子女基本上不和他说话。
李老汉说:“我有两儿一女,妻子去世早,孩子们都成家立业了,那次,我在公园里玩,被人招呼到美容院洗头,结果发生了那种事……这事已经过去了两年,我也没有再犯过,可他们就是不理我,不愿意和我说话。每天他们下班回家,总是一副冷冰冰的样子。”李老汉还告诉记者,他有一个很可爱的孙女,有时很想去抱,可儿媳就像见了鬼,每当我接近孙女,赶紧把孩子抢过去。这种日子,让他十分难堪,精神崩溃,他真想自杀算了。
孙女嫌弃使她度日如年
张老太来到福州跟儿子一家生活,孙女是一个初中二年级的学生,由于与奶奶相处的时间很少,小孩对老人十分生分。老人不会说普通话,祖孙间无法正常交流。更由于孙女从小生活在城市里,娇生惯养,不懂得人情世故,更不懂对老人尊重。老人从农村带来的许多习惯,孙女就是看不惯她。见到奶奶,孙女从不打招呼,说老人吃饭时发出的声音怪,也不愿与她老人同桌吃饭……看着眼前的这位女孩,模样也俊俏,可老人压根儿就不认同是自己的亲孙女。老人也不敢把自己的想法告诉儿子和儿媳,生怕给他们添乱、增加负担,她只好把话憋闷在心里,每天度日如年。
成因分析
据一项社会调查表明:全国3亿多个家庭中,有1/3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冷暴力,其中,知识分子家庭约占40%。
史健生教授说,过去我们过于注重家庭躯体暴力,很少注意到冷暴力,其实冷暴力在现在这个社会中已经越来越普遍。一般的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文化层次不高、经济条件不如意的家庭里,而冷暴力却频频出现在有一定文化层次家庭。之所以这样,原因是:这些人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心理缺陷和心理障碍,自尊心强、不善于宣泄和表达,又爱面子,他们不愿意公开与家人吵架或冲突,因此“冷暴力”是他们常用的家暴工具。
同时,随着社会对家庭暴力愈加关注和防范,加上不少受害方对拳脚上的暴力有了很大的维权意识,而且,拳脚暴力,容易使对方身上留下伤痕,留下证据,弄不好还要吃官司。于是,具有持续性、隐蔽性的“冷暴力”便大行其道,大有猛长之势。“冷暴力”其实对人的伤害,远远超过行为暴力。老年人,于身体、心理和经济上的弱势,加上生性敏感,精神脆弱,现实上又不得不忍让、妥协。因此,“冷暴力”对他们的伤害比通常人更严重。
专家支招
为了预防和制止这样的家庭“冷暴力”,福建省老年学会的专家支了如下几招。
第一,家人或夫妻之间,双方如果当面不愿说话,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交流,可以留下字条或写封信、打电话,条件允许的话,还可以发短信、写邮件等,尽可能进行沟通交流,以达到相互理解和协调。
第二,沟通交流时,切忌一味指责对方,要多反省自己的不足;即使指出对方的缺点,也不宜过于直截了当,要有一定的艺术性,尽可能让其自我反省,促使其自身改变。
第三,如果能借助第三方,居中调停,也可减少矛盾。
第四,涉及到敏感话题,相互分歧很大,可以先暂时不说,让岁月来冲淡一切;也可先说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然后逐步地真诚地进行沟通。
第五,受侵害的一方,也未必一味忍气吞声、妥协退让,必要时,也要适当发泄,或向亲戚朋友求助,或诉诸于有关方面,寻求解决。施虐者一方,也要加强心理素养,纠正心理障碍,必要时,还要寻求心理医生的帮助。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各方面的进步,犯罪现象越来越频繁。如何有效控制犯罪,成为许多学者及相关部门重点研究的问题。文章拟在分析犯罪成因的基础上,寻找控制犯罪发生的有效途径。犯罪的成因大致有:社会环境和个人心理素质。其中社会环境包括社会经济环境、人文环境、家庭环境、社会地位、法律环境。笔者认为有效控制犯罪的方式有:一是针对前述的犯罪成因进行社会预防;二是在罪后做好法律制裁及保障工作。
[论文关键词]犯罪的成因 控制犯罪 罪前社会预防 罪后保障
进入21世纪以后,经济全球化浪潮不断冲击着社会各个方面,不仅带给人们是各种生活的便利及意识的进步,它同时加剧了社会贫富的两级分化,促使部分人的心理扭曲、观念异化,导致传统的犯罪率不断上升,而新的犯罪现象也不断滋生。
笔者认为,探讨控制犯罪的有效途径,可以从犯罪的成因入手,并进行探寻,寻找罪前预防犯罪及罪后及时制裁、对犯罪人进行特殊预防的良方。
一、 犯罪的成因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一种关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应当采取社会性预防对策的行为。只有认识到犯罪的成因,才能更好地对症下药,有效控制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客观地说,产生犯罪的源头不外于两方面:社会环境及个人心理素质。下面笔者就对这两个方面作一个详尽的说明。
(一) 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在本文中是一个外延宽泛的概念,意指社会成员生活中所接触到或者是需要面对的环境。每个社会成员的成长都与他所存在的社会密不可分,其意识观念及行为都是受一定社会环境影响(甚至是受其决定)的。社会环境又分经济环境、人文环境、家庭环境、社会地位、法律环境。
1.经济环境
贝卡利亚认为,犯罪的原因是由阶级社会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一定的生产方式引起的。经济环境(即物质生活条件)对犯罪的形成及影响至关重要。一个人的经济环境是指,他所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及其生成环境与由此形成的社会关系及生活圈。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关键的转型期,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调整与改革改变了我国的社会结构:其一,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半封闭的、静态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动态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变;其二,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这一转型期促使了我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如失业、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社会分层明显等,这些经济环境的变化都有可能加剧我国传统犯罪及新型犯罪的发生。
2.人文环境
本文中的人文环境,无意指向更专业的概念,而是指一个社会成员生存发展所接受的人文观念习惯等,诸如教育、习俗、个人生活环境的集体文化理念等等。大量事实证明,很多人的成长及观念的形成,与其生活的人文环境有很大的关系。而一个人观念好坏与否、主观意识的正确与否,又深刻影响着这个人的行为。
3.家庭环境
家庭是一个人最初的学校,从婴儿到成人,一般都由家长抚养教导成长;社会成员个人从小性格、处事方式等都是受家庭影响至深的。
当前,封建思想观念仍留存在大部分人的思想里,社会对家庭暴力也大都采取漠视的态度,丈夫打妻子、父母打子女等往往并不被认为是侵犯人权的行为;而应该保障人权、惩罚侵权者的行政机关及司法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却没有发挥自身的作用。社会从上而下的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漠视态度,导致了家庭伦理观念的扭曲,进而引起社会道德风尚的败坏,社会道德风尚的败坏又促使人们对伦理道德的更加无视,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家庭伦理的失范(如男尊女卑思想、婚外情;酗酒、嗜赌、吸毒等恶习;夫妻、婆媳之间在生活态度和价值观念上存在的矛盾与冲突;犯罪人存在着严重的心理问题、精神障碍、自卑;等等)都能引发一连串的家庭相残悲剧或者家庭成员一步步地迈向犯罪道理的悲剧。
4.社会地位
社会上每个成员都有其生存的位置,这种社会地位是由个人努力及社会相关方面认定组合形成的。有些人社会地位颇高,有些人平平庸庸。这些地位高低带来的利益大小可以影响人们的心理及行为。
社会地位影响着一个人的生活与心态。现在社会各阶层中,社会地位高的成员一般都能遵纪守法,部分人滥用权势;地位低的成员也一般能安分守己,但是部分成员(如有违法犯罪前科、好吃懒做的人员)自暴自弃;不仅“前科”人员容易再次犯罪,有些地位高但是人生观及价值观差的人员也容易走向犯罪。故此,社会地位对于人们是否守法或者违法甚至犯法是有很大影响的。
5.法律环境
法律的完善与否多多少少可以体现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一般人知法守法、部分人知法犯法、部分人不知法而犯法,这些现象的出现都需要引起社会相关部门及人士的重视及深思。一个法律没有完善、不被信仰的社会,很难保证社会生活等各方面能安然有序。一些人为了各自某些利益,罔顾法律或者钻法律漏洞,做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及控制预防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这是因为:良好的法律环境可以给社会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 个人心理素质
我国刑法传统的观点主张主客观相统一,对犯罪的现象也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前文探讨了客观方面的犯罪成因,现在进一步思考主观方面的犯罪成因。笔者以为,个人心理素质的强弱,极大程度地影响着他的所作所为。
一个人的心理及情绪经常会控制他的行为。而如果心理素质不过关、不够正面积极的话,这个人是特别容易走上极端道路的。张西林认为,理智与情感的失衡是引发激情犯罪行为的主要因素,其个人愤怒、嫉妒、恐俱等消极悄绪是在急剧且强烈的情况下产生的,很容易丧失理性控制,表现为冲动的行为,短时间内出现激情状态;但是对于所有激情犯罪来说存在有其共同之处的主要有以下特点:在心理和人格上都存在障碍或人格偏执、冲动,表现为心胸狭隘、自私、多疑,或长期处于一种压抑、抑郁、不满的心理状态下,以致在某种外界的刺激下,采取了不可控制的、残暴的手段。笔者曾经查阅了部分法院的刑事案卷,发现很多犯罪也是由于行为人心理素质较差,如自卑、暴躁、激情等引发的。故此,社会成员的心理素质关系到社会整体的文明水平,也影响着社会的犯罪率。
二、有效控制犯罪的途径之一:(罪前)社会预防
对犯罪进行社会预防是目前各国学者共同倡导的犯罪预防理论。所谓的社会预防,是指“由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参与的,旨在消除和削弱引起犯罪的社会性因素,有效防止和减少犯罪的各种活动及措施”。社会预防主要是针对犯罪的成因而设定的,故此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是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基础防线,是一种控制犯罪的极有效措施。笔者认为社会预防的具体措施有:
经济环境方面,应提高社会成员整体的工作薪资、改善工作环境、减轻工作压力、沟通工作伙伴关系等是提高个人社会经济环境质量的有效措施。
人文环境方面,由于其对个人的文化素质及正确理念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应该改善人文环境以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及法治文明的要求。
中国是一个受传统思想影响颇深的国度,但是传统思想有精华有糟粕,对于其中不符合现代法治文明社会要求的观念糟粕应该摒除,有关部门也应出力宣传文明理念,剔除不文明不健康的思想。另外应加强教育制度的健全。目前我国的社会人文环境受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传统思想中也掺杂了各种现代因素,好坏兼有。许多青少年为了追逐时尚,染上不良习气,造成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教育是一项很关键的、转败为胜的措施,对于生理和心理都未成熟的青少年来说尤其重要,应针对青少年的发展特点建立各种对应的学校或者学习班,开设各种兴趣学校或者心理素质培养班。总之,重视教育者,才能更有效减少犯罪的发生。
家庭环境方面,各个家庭成员及社区管理部门应联合起来,努力营造一个温馨、健康的家庭环境。家长们应尽心尽责,尽量使家庭完整、健康、明亮,避免单亲、暴力、犯罪等现象;社区管理部门应该发挥社区领导作用,该组织家庭进行各种科学、积极的活动,融洽社区内各个家庭之间的邻里关系,组织防范犯罪的演练。
社会地位方面,各人应端正态度,正视自己的社会地位,无论高低都该面对;应通过各自的努力工作来提高社会地位,不应贪求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各行各界及其他个人也应尊重他人所取得的社会地位,不强抢不妒忌,不排拒不拉拢;而社会相关部门对地位稍低的社会成员予以帮扶,致力于共同建设和谐的社会。
最后针对各人的心理素质强弱程度,笔者认为,社会(社区)应加强建立健全心理咨询及解决心理问题的渠道,及时为行为人排解心理障碍,减少因“一时想不开“、”一时激愤“等不良情绪引发的犯罪的几率。
三、有效控制犯罪的途径之二:法律保障及罪后保障
无论上文设想得多么完美,社会预防脱离了社会制度的健全完善、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那都是空谈。因此,要从根本上预防犯罪、遏制犯罪的源头,就必须注重健全各项社会制度;加强民主政治权力制度的完善;而在关乎社会百姓利益的项目上面,就必须严肃谨慎地安置和执行。
(一)法律保障
犯罪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社会制度及文明完善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实现社会整合,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重要措施。[11]笔者认为,法律对犯罪现象所起的预防作用可概括为:普法,对犯罪进行一般预防,事前预防犯罪的发生。适法,对犯罪的人依法进行制裁及教育,打击、惩罚犯罪,以免再次犯罪。修正法,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控制新的犯罪。
当然,法律是人制定出来的,出现纰漏或者管理不力的情况是难免的;有些人知法犯法,专钻法律漏洞,逃避法律制裁。此时相关部门则应作出努力,修改刑事法律中某部分对新生犯罪行为无法制裁的法律规范条文等,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法的体系。在执法的时候,应坚持“程序法定”的原则,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二)罪后保障
关键词:《紫色》;西丽;黑人女性
中图分类号:I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2-0136-02
《紫色》这部小说由艾丽斯?沃克所著。“在从边缘的边缘上异军突起的黑人女权主义文学阵营里,艾丽斯?沃克以她独特的爱的哲学及其对美国黑人女性生存状况的焦虑而独树一帜。她迄今为止的五部长篇以及大量的短篇小说无一不是以黑人妇女为中心,这本身在文坛上也是鲜见的。”(叶云山,1992)沃克认为:“作家是人民的代言人,但又是人民群众的一员。因为我是黑人,我是女人,我对事物的看法可以帮助人们明白哪些东西需要改变。”(爱丽斯?沃克,1988)
本书并未沿袭传统的写作方式,而是由主人公西丽一生的信件汇集而成。大部分的信件由西丽本人所写,小部分则出自她的妹妹内蒂之手。“《紫色》采用的是书信体的叙述模式。书信体小说是以书信的形式写成的小说,写信人用第一人称进行叙述,叙述内容的可信度一般是由写信人和收信人的关系所决定。采用书信体的形式不仅使《紫色》具有第一人称叙事和自传体的性质,而且赋予了叙述者西丽话语权,使叙述更具真实性。”(冯丽君,2001)“进入20世纪,与宏观的大千世界同样浩淼辽阔的微观心理世界进入现实主义作家的视野,文学把未知的的心理深度作为关注的对象,塑造个人意识折射出来的世界成了20世纪最具特色的发现之一。作家大包大揽和从旁提示的写法被小说人物的自白所替代;单一叙述人称代之以多人称、多视角的叙述手法;收尾一统的线性封闭结构被破坏。象征、梦幻、审美时空技巧的运用,现代主义有活力的部分的吸收,使20世纪现实主义的作品(特别是叙事作品)既显示出酷似生活本身的立体性,又显示出对生活本质的直观透视和变形把握的假定性,这就是所谓的后现代现实主义。”(王秋玲,2003)
整部小说以20世纪的美国作为时代背景。西丽是个不仅相貌平平而且没有受过教育的黑人女孩。当莎格?埃弗里一看到她,便开口讲道:“你怎么这么丑?”小说开篇时她是惟命是从的,举止投足间像极了奴隶。到了小说的最后,她展现出了自信和独立。莎格?埃弗里是一位非常美丽的歌手,她浑身散发自由的精神,好像不需要向任何人求助。西丽的丈夫却是一个非常残忍的人,他从未考虑过西丽内心的感受。他还经常殴打西丽并且对她施虐。但是在小说的结尾,他却发生了戏剧性的改变,最终他意识到自己真的不应该如此残暴地对待西丽。
在20世纪的美国,黑人受到白人的压迫、虐待,妇女更是深受迫害。“基于美国历史的复杂原因,与白人女性相比,黑人女性的社会经济处境无疑更加艰难困顿。她们除了遭受来自白人文化群体的种族歧视外,还承受着来自主流世界乃至黑人文化本身的性别压迫。”(龚云霞,2008)她们没有自由,并且无法自给自足。在当时的社会里,妇女被视为一种财产,这其实也是西丽一生饱受艰难和痛苦的原因。在艾丽斯・沃克的《紫色》一书中,性别歧视贯穿了始终。整部小说中,妇女深受男性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问题由来已久,几乎存在于各个社会形态。小说家们从来没有漠视过这一问题,家庭暴力是文学作品中一个极为重要的主题。小说《紫色》不仅让我们目睹了家庭暴力的这一现实,而且也在文中找到了其成因和妇女主义的解决途径”(杨宁宁,2010)。
在西丽很小的时候,其继父便对她实行。之后,她继父又把她卖给了一个并不爱她的先生。丈夫艾伯特对西丽进行言语辱骂和身体,他要求西丽操持所有家务并好好照顾他的孩子,假如西丽拒绝,她就会遭到惩罚。这些艰难的经历,让西丽失去了自信并且淡忘了该如何去爱一个人。从此,她的生活不再有阳光,陷入了完全的黑暗。然而这时,她遇见了莎格,莎格鼓励西丽去追求美好的生活。莎格不仅教西丽怎样笑,怎样玩乐,更让西丽学会了用全新的视角看待生活。而且,莎格还告诉西丽,如果自己不喜欢做的事情,就不要勉强,而要大声讲出来。从此,西丽不再害怕丈夫,她不再从事家务,而是离开家去做生意,“我并不是你的看门狗,是时候离开了,去寻找我的事业和天空。你那麻木的身躯将会是我走向成功的垫脚石”。这是西丽第一次为自己而活,充分说明了她再也不想过那样的生活。最终,她决定走出狭隘的圈子,去开创自己新的天空。她意识到妇女可以离开男性独挡一面,因为她们同样可以自食其力。
在《紫色》中,莎格是一位非常成功和有影响力的女性,她是一名有才华的蓝调歌手。然而,她强大的外表总是让读者误以为她做事果断。事实上,她经历了一番痛苦的挣扎、抉择,她还曾经爱上艾伯特先生。艾伯特先生始终未向自己的父亲坦白他与莎格的爱情,因为,艾伯特的父亲一直都很想让自己的儿子娶安妮・朱莉娅为妻。莎格原本应该忘记这段短暂的爱情,但她却没有。她想方设法去破坏他们的婚姻,但并未如愿,她希望艾伯特先生能回到自己的身边。在安妮・朱莉娅过世后,艾伯特先生又想与莎格重燃爱火,即使他已经和西丽结了婚。在此期间,莎格生了重病,因此,艾伯特先生安排莎格与他们住在一起。起初,莎格对西丽充满了不满和嫉妒,“她从头到脚打量我。然后发出一阵叫声。听起来好像死人的声音”。她说:“你真的很丑,甚至丑到我都无法相信自己的眼睛。”她一开始很憎恶西丽,但长久相处之后,西丽的善良和热情深深打动了她,于是,她们成为了朋友。在做朋友的时候,西丽感化着她,保护着她。她们用爱和关心彼此温暖,莎格最终走出了过去的阴影。她不再渴求艾伯特先生的怜悯,也不再害怕失去他的痛苦。她意识到艾伯特先生是一个无法全心全意爱一个人的人:“一旦你告诉我他经常殴打你并且不出去工作,我对他的感觉就变了。”莎格战胜了病魔,从而成为了一个健康、幸福的女性。
过去,妇女们一直梦想着获得自由、走向成功。然而,由于性别歧视,她们从未实现过这些幻想。但是,通过帮助他人和学会生活,她们可以克服一切障碍,摆脱隶属的地位,再也不用因为男性的存在,而感到身份低微,心情郁闷。无论是肉体还是感情,女性都能战胜。《紫色》为女性历经磨难走向成功获得认可与平等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她们靠近彼此,在实现最高目标的征途上前所未有地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