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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亦称“都市里的村庄”,它是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由于城市建设急剧扩张与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的矛盾所造成的,是我国大中城市中新生的特有现象。如其名称所示,它仍然实行农村管理体制,在国家治理范畴上属于农村地域,但是与一般农村地域不同的是,它被城市形态及地域包围着,成为城市中的乡村孤岛。
城中村改造是指对城市中仍实行农村管理体制的村庄进行城市化改造,建立起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即在原城中村农民居住的地域建立起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替代原来的村民委员会,对本地域实行城市管理体制。当然,城中村改造不仅仅是一个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主要还涉及到经济组织从集体经济向股份制经济转变,村庄集体所有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变,居民从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和股民身份转变等方面。当然,这些改变并不意味着城中村改造的完成,只能说,这些改造预示着城中村改造的开端,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而且,后续问题的解决与否以及解决得如何,可能直接制约着城中村改造的进程及彻底性,直接决定着城中村改造的成功与否。
一、管理机构:从村委会到居委会
城乡二元社会体制自建国后已经经历了50多年的历史变迁,至今仍然没有发生结构性的变革。今天的城中村虽然已经高度城市化了,但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的依然是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即村民自治,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它包括三个与管理体制和治理相关的内容:(1)自治的主体是农村居民,更确切地说应该是户籍在本村的农民。这对普遍意义上的村庄而言是一种常态,但对城中村来说则有点片面了。城中村因其地域区位和经济实力优势,一般都以二三产业为主,吸引了超过村庄户籍人口数倍甚至十倍于村庄户籍人口数的流动农民工,他们虽然“工作于斯生活于斯”,但他们的融入主要是“资本雇佣劳动”意义上的,他们仍然没有参与本地域公共生活的权利。(2)自治的地域范围是农村社区。不过对城中村而言,这一农村社区则有新的含义。国家城市建设征用了农村社区的集体土地,城中村也就形象地演变为地域上的“插花地带”,集体所有地域与国有地域“犬牙交错”,因而城中村的自治就不是强地域原则意义上的,也不能实现一般意义上的本地域村民的自治,充其量是户口在本村的村民自治。(3)自治的内容是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即村务。这对城中村而言则更为片面了。城中村自治组织所进行的公共事业仅与其地域上的一小部分人密切相关,其从事公共事务的内容也只与这一小部分人紧密相关。本地域上绝大多数从业人口不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不直接从村域公共机构那里获得免费的公共福利和服务。
因此,从城中村的管理体制来看,公共治理和服务组织已经能适应其自身的发展和需要了,必须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在城中村地域建立属地意义上的城市管理组织——街道办事处下属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近划归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城中村地域进行城市化管理。相应地,这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建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替代原地域上的村民委员会,由其对本地域进行按地域分区管理。这是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最大的不同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立标志着,城中村区域已经改造成为城市管理区域,开始接受城市化的治理体制和规则,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对本地域的居民实行城市化管理,使城市社区管理开始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作为社区居委会的上级政府也赢得了管理社会的主动权,为城市社区的统一规划管理降低了管理成本。(2)按地域范围重新划分和确立治理区域和范围,增容城市管理的相关内容。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原属同一个村庄的村民由于城中村改造而划归不同的居民委员会管理的情况;并且,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相较于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而言也有很大的不同,如实施新城发展规划、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道路和公共设施等基础建设,等等。(3)改革户籍制度,将农村居民户口改为城市居民户口,并统一进入社区自治的主体范围。它不仅使原属农民的劳动群众正式成为城市的居民,而且还直接参与本地域的公共生活,与城里人一同选举自己的当家人和管理者。他们成为社区自治的主人。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虽然建立居民委员会简单易行,但村改居任务的完成难度则相当大。主要原因是,仅仅通过一个自上而下设立的组织机构用来取代与资源及体制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地域管理形态很难;且从现实情况来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制的地域基础仍然沿袭着农村管理体制时期的地域。虽然建立了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虽然农民身份已经变成了市民或居民,但他们的生活区域仍然是农村时代的,他们的交往对象也主要局限于原来的熟人社会。这是历史原因使然,同时也是村改居过程中不得不重视的一个方面。如果改造不彻底的话,改造之后的区域仍然会在城市社会中形成一个自我封闭的小社会,仍然成为城市社会管理的死角,并由此形成一种新型的贫民社会形态。要解决地域因素在改造过程中的消极影响,方法也是简单易行的,那就是,真正按照地域管理的原则,在城市规划的基础上,重新划分居民区范围,尽可能地分割原来的村庄地域范围,将一个村庄分解为几个居民区域,从地域上破解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地域或历史因素。
另外一个问题是,城中村改造为城市社区后,是否应当将外来人口纳入到管理内容之中?答案是肯定的。在原村民委员会管理体制下,外来人口一般都是被排除在村庄治理、公共参与、资源分配的范围之外。而在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下,外来人口管理就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这不仅可以反映出社区特征从农村封闭性向城市开放性转变,而且还反映出区域的城市形态。
二、经济组织:从集体经济到股份制经济
城中村在未改造之前的经济组织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集团公司形式,仍然隶属于村民委员会管理,对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群众负责。第二种形式是进行了改造但只有一个集合式股东的股份制公司。其特点是,在村庄组织框架之外建立股份制公司,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与占有权发生了分离。第三种形式在第二种形式上更向现代股份制公司迈进了一步,即曾经进行过股份分割或是增量扩股过程的股份制公司。其特点有三个:一是在公司股东结构中存在着小股东,可以是本村人也可以不是本村人;二是公司在董事会中一般设有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监督公司的资产运营、规范运作和红利分配;三是利益分配在集体式股东与小股东之间进行区分,小股东依据其所有股票直接获得体现其生存和社会保障权利的收益,集体式股东获得的红利主要用于村庄公共管理和公共产品提供。这三种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依据市场开放程度和地域差异呈现出一种阶梯式分布的格局:第三种形式主要集中于南部和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第二种形式主要集中于中部城市边缘地带,而第一种形式则相应地推延到中西部刚刚开始城市化的城郊村庄。
虽然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在不同的地区表现出不同的现代化程度,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其形成的根源和演进的路径都是集体土地所有制,也就是我们常言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我们知道,我国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更是政治和社会结构意义上的。集体土地作为一项财产,其不仅承担了经营和保值增值的经济功能,还承担了社会保障功能。
虽然城中村的经济组织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其财产权利结构都沿袭同一的结构性制度规定。城中村经过几十年的变迁,虽然已经失去了地域强制性意义上的社区属性,但政治结构、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规定仍然使得这一财产权利结构得以延续下来。现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按地域重新划分管理性社区,就是使地域上的分离成为一种事实;并且,由于现在城中村改造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不再仅仅源于原来的农村地域划分,而是一般遵循“规划先行”和“便于管理”的原则,这会导致农民集体的分散,并通过一种全新的城市化管理体制将农民个体与其原先归属的农民集体割裂开来。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土地产权;房屋拆迁
一、城中村改造问题的提出
(一)基本概念
广义而言,城中村是指农村的土地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发展区内,且农业用地很少或没有,居民也基本上属于非农化的村落;狭义而言,城中村特指那些农地与居民早已非农化,村庄也已经转制为城市建设,只是习惯上仍称为村的社区部落。本文指涉的城中村包含上述两层意思。居民职业结构与生存方式的主要指标已完成向城市社区的转型,但在基本素质上仍缺乏城市社区的内涵特征。
城中村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薄弱、建设混乱、环境恶劣、治安复杂等问题,影响了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和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提升,为此,城中村常被形容为城市健康躯体上的“毒瘤”。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城市规划,扩充城市的区域空间,将城郊的农村纳入统一管理,这是城中村改造的最直接原因。改造城中村,使其摆脱自身发展的恶性循环并与周边城市环境衔接,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深圳城中村的历史、现状、特点和改造目标、难点
早在1992年,深圳特区内的罗湖、福田、南山区便进行了城市化改造,173个自然村的4万农民改变身份成为“城里人”;11年后的2003年,深圳开始了第二次城市化,截止到2004年底,宝安、龙岗两区的27万农民也全部“洗脚上田”,变成城市居民。深圳成为全国第一个没有农村的城市。
2005年11月9日,《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纲要(2005—2010)》正式出台。在纲要中,未来5年改造的目标是:特区内城中村的拆除重建规模达到总量的20%,特区外拆除重建规模达到总量的5%,5年城中村改造控制的总量为拆除建筑面积1150万平方米,重建建筑面积2590万平方米,综合整治建筑面积3370万平方米,推动特区内外一体化建设。改造中会出现5大难点:一是改造规模庞大,任务艰巨;二是拆迁补偿难,法律规定不完善;三是违建改造矛盾突出;四是产权和租赁期限模糊,难理清;五是部分房屋产权人联系难。
二、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法律缺陷
(一)城中村土地的产权障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城市所有土地的产权归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郊土地的产权归集体所有,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国家可以征用作为农民生产资料的农用地,但难以征用作为农民生活资料的宅基地。城中村改造的最根本障碍就在于这种二元土地制度。
(二)城中村土地流转举步维艰
在那些土地没有完全国有化的城中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的流转非常困难。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中村产业结构和农民就业结构发生变化,许多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随时会有失业的风险。集体土地负担着经济与保障的双重职能,如果难以流转,大量的土地资源,或利用率低下,或由于抛荒而浪费,同时劳动力也得不到有效配置。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征用制度的缺陷
加快城市化进程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土地所有形式的改变,由此产生土地征用问题。在我国,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存在诸如土地征用权滥用、征地补偿范围过窄、标准过低、征用程序不严格不民主等一系列问题,这无不与土地征用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土地征用管理不当有关。
(四)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盲点
城中村改造中最复杂、最关键的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及相应补偿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独立完整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国家级大法。拆迁是在城市规划区内还是城市规划区外,其法律意义是不同的。比较棘手的问题是,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活动,是适用《拆迁条例》还是适用《土管法》的规定存在争议。适用的法律不同,补偿标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会不同。
(五)城中村违法建筑拆除的困境
违法建筑的原因很多,但最关键的两个因素是产权不清和利益驱动。违法建筑往往处于城中村内经济繁华的枢纽地带,投资少、经济效益好,村民、投资者以及基层单位、公职人员通过违法建筑牟取了经济利益,甚至形成了利益同盟,对制止违法建筑形成巨大的阻力。另一方面,违法建筑的产权混乱,如果承认违法建筑的产权,则鼓励了违法行为,引发新的抢建风;不承认产权,考虑到法律依据不足及违法行为的普遍性,对已经存在的违法建筑难以强制拆除,令改造无所适从。政府的这种两难境地也为违法建筑的迅速膨胀培养了土壤。到2000年,深圳市各种违法建筑达1.21亿平方米,占全市建筑总面积的1/3多。
(六)深圳市龙岗区旧改模式和法律盲点
在过去的4—5年里,深圳市龙岗区旧城改造的速度可称得上摧枯拉朽、势不可挡,尤其是单体项目的改造规模超过深圳其他几个行政区。但龙岗旧改模式在操作推广时也遇到法律盲点。《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推进城中村改造仅限于旧村改造,而龙岗区旧改则包括旧城镇、旧村及旧工业园三个层面,城中村改造多为综合整治(穿衣戴帽)与局部相连,涉及的大多是公共利益,比如安全隐患、水电配套等,需要政府投资,而旧城镇与旧工业园改造则涉及私人利益,改造后多为经营性项目。另外,旧改的拆迁补偿法律规定,也很难在短时间在全市范围统一各方的利益均衡,《暂行规定》的指导标准,也仅仅针对合法且有明晰产权的城中村住宅。
三、城中村改造中民商事法律问题的解决与司法实务
(一)城中村改造的核心是土地产权问题
在现行的土地法律制度框架下,要真正实现农村的城市化,就要使农村的土地能够在市场上合法地自由流通,实现流通的唯一办法就是改变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使其彻底国有化。消除改造的产权障碍,一般只有通过土地征用才能实现,但此种方式将使大多数地方政府陷入不可自拔的财政压力。笔者通过认真研究现行法律制度后认为,实行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使村集体通过盘活土地资产获得改造所需资金,使政府能够统一、有效地利用土地,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1.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是指集体经济比较发达、整体建设水平较高的城市周边地区或城市内部的村镇在城市化过程中,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由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并实现撤村改居的过渡为前提,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将原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整体性、一次性地转归为国家所有,并基本不改变原有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归属,即国有土地派生出的使用权仍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公司)享有。
转制是在现有制度体制下顺应城市化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相对于法律制度的超前。因为其间涉及重大的财产权属变更和利益关系协调问题,《土管条例》第2条第(5)项规定应当说是国有化转制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2.征用制度与国有化转制的比较。虽然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与征用最终都是通过政府行政命令、政府公告的方式来实现的,实现方式上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比较而言,两者仍有较大的区别:一方面,征用是以实现具体的建设项目为目的,以特定的建设用地为特定对象而分片、分期进行的,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具有整体性、一次性的特点,更多的是从城市整体规划的角度考虑,对具体改造形式和对象,政府并不要求具体的目标;另一方面,征用后的土地用途可能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也将转归建设单位享有,而集体土地转归国有时,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者。
3.国有化转制的步骤。研究近些年广州市和深圳市龙岗区、宝安区的城市化过程,改制范围内的农村已经基本实现了三个转变:一是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一次性转为城市居民;二是撤销原村委建制,以城市社区居委会取而代之;三是将原由村委会管理的集体经济实体转制为由集体法人股东持股的股份制企业。这样,农村土地房产也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实现两个转变,即农转非和撤农转居;第二步是以政府令的形式,将列入转制范围的集体土地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第三步是按转制后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配套规定,对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对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房产在缴纳相应的税费后,允许其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选择
1.法律适用。近年来,全国一些省市陆续出台的有关拆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可以找到涉及城中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内容。归纳起来,基本采用以下三种补偿安置办法的其一或组合:一是“参照法”,即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补偿;二是“征地法”,即先将土地变性质征用,再依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三是“协商法”,即由拆迁主体和被拆迁主体相互商量决定补偿。
一般认为,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并给予安置补偿的,是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处理的,应使用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范。但笔者持不同看法,借鉴广州、深圳等地的做法,将上述后两种办法组合使用,其中“征地法”应改成以“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为前提。理由如下:(1)城中村改造的土地问题不能与一般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完全等同,土地征用制度是目前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唯一系统化制度,而国家对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只有框架性规定。相比之下,转制的适用范围更狭窄一些,必须符合《土管条例》第2条的规定。(2)补偿程度有差别。在土地征用时,《土管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但对城中村中以房屋为主的农民私有财产拆迁补偿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甚至没有房屋的概念,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中。该法第47条第4款规定,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样转授权力,结果会导致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和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截然分开,政府需要支付两部分费用。而集体土地转归国有时,原则上具有无补偿性。由于集体土地的国有化转制不是为具体建设项目而发生,没有具体建设单位置于其间,即没有补偿费用的承担者,并且集体土地在国有化后由原使用者继续使用,农村集体及其成员一般不会因此得到特别补偿。
“城中村”具有农村和城市双重特征,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历史产物。是客观上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包围农村”和主观上我国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及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所形成的。由于城市中的人口急速增加,大量的廉价房屋出租使得“城中村”的居民获利匪浅。于是“城中村”村民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争相盖房,一座座“炮楼式”的建筑拔地而起。而城中村改造的过程更是村民、政府、开发商三方博弈的结果,其过程纷繁复杂,不能一拆了之。
一、城中村概述
(一)“城中村”概念
所谓“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
(二)“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
“城中村”是城市的一块“夹缝地”,这种独特的地位和现象,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人口杂乱,“城中村” 由村民、市民和流动人口混合构成。流动人口成为主要犯罪群体,治安形势严峻;城市规划滞后,违法违章建筑相当集中,“一线天”、“握手楼”、“贴面楼” 风景独特。房屋密度高、采光通风条件差,村民居住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卫生条件太差。各种管线杂乱无章,排水排污不畅,垃圾成灾。街巷狭窄、拥挤,存在严重消防隐患;土地使用存在诸多问题,宅基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相互交织,非法出租、转让、倒卖,管理混乱等。“城中村”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也阻碍城市化进程,制约着城市的发展,已成为困扰许多城市发展的“痼疾”。
二、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
城中村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现象,给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空间,但是,城中村改造中面临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法建设成风,加大了拆迁改造的难度
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及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建设快速推进,土地房屋也随之大大升值,村集体组织和村民受利益的驱动,纷纷加建、抢建房屋。拆迁范围内一些村民一旦得到拆迁的信息,一夜之间两层甚至多层房屋拔地而起,水井、苗木等各类地面附属物也随之密集出现,城中村内的个人和小产权开发等违法建设现象十分普遍。管理部门执法不严、疏于管理、“以罚代法”,致使违法建设愈演愈烈,呈蔓延态势,这大大加重了城中村改造的难度。
(二)部分村(居)民对拆迁的期望过高
一是对补偿标准要求过高,往往以周边发达地区拆迁补偿价格为标准和参照,高估自己的房屋价值,当拆迁补偿低于自己的期望时,就认为房产机构评估价低、拆迁补偿费少,对拆迁工作不配合、不支持;二是对拆迁改造的种种期盼远高于优惠的让利于民的政策规定,当村(居)民的期盼同制订的优惠政策发生碰撞时,他们会认为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然后采取各种办法阻碍拆迁工作的开展;三是在坚持政策和原则的前提下,有些村(居)民因其居住面积小,家庭收入低,获取的房屋拆迁补偿少,家庭承受能力低而在支付购买安置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也认为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进而拒绝拆迁。
(三)村(居)民对入住安置小区不感兴趣
一是他们的出租房屋为其获得了高额租金,这是城市拆迁改造中被拆迁人极不愿意拆迁的关键所在。当其眼前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得不到期望的补偿时,他们就拒不配合、阻挠施工、集体上访。
(四)拆迁过渡时间较长
由于先拆后建,致使被拆迁人居住条件较为艰苦。同时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无法正常经商、外出务工,导致其收入下降。这些都是影响拆迁改造的一个因素,更是容易引起上访的一个原因。
(五)安置小区建设缓慢,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不力
安置小区规划及用地审批的协调落实,对区级部门和单位来讲难度较大,在拆迁时,难以回答安置和搬入的时间,容易让被拆迁人产生疑惑而影响拆迁。在拆迁完后,迟迟看不到安置规划和征收安置地后又容易引起被拆迁人上访。
三、解决城中村改造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城中村改造过程是政府、村民、开发商三方利益博弈的过程,村民渴望环境的改善却担心他们的收益得不到保护,开发商担心高昂的开发成本会吞噬正常的收益,政府要谋求城市的长效机制和可持续发展,又不得对村民、开发商的利益做出一定的让步。所以对城中村改造需要多费一点心思,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制定科学的政策思路和建设规划。
(一)加大政策和法制的宣传力度
一是要充分考虑到拆迁工作直接关乎广大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在制订完善拆迁补偿政策时应广泛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并多层次全方位的利用媒体等形式宣传拆迁安置政策,让被征收房屋拆迁人了解其内容,理解其合理性;二是要加大对“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依法拆迁、和谐拆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与被拆迁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民心,家喻户晓,使被拆迁人在突发性事件中能识大体顾大局;三是参与拆迁的工作人员要熟悉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提高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建设方案的科学性
政府要提高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建设方案的科学性,不搞“一刀切”,有序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程。深入研究不同城中村的位置、特点和问题,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城中村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改造策略,以多种改造模式对城中村进行改造。
(三)要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规范拆迁程序
对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要提前做好前期调查、入户测量和房产确权等基础工作,并建立档案。对即将改造的城中村,要将总体安置方案和分户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并广泛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应采取先建房后拆迁的程序安排,这样有利于消除被征收拆迁人的疑虑,节约拆迁安置过渡的成本,加快安置进度。同时,要提前加强安置区域的交通道路、社会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增强公共配套服务,让搬迁户感受到搬迁地段随城市面貌的进一步改善,也有较大的增值空间。
(四)保障城中村村(居)民的合法权益,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
政府在政策思路上要以人为本,保障城中村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要对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并把集体资产优先用于解决村居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上。加快落实原村民的“市民待遇”,对医疗、教育、就业、保险、计生、户口管理等体制逐一盘点,并采取适宜方案尽快将村民纳入到“市民体制”。
(五)加强对城中村建房的监督和管理
目前,城中村内违法违建户较多,城中村的村(居)民在宅基地抢盖、加盖的现象较为突出,对违建和抢建、加建房屋的拆迁赔与不赔的问题,在具体工作上难以把握,赔偿了违建、抢建之风会越演越烈,也有违背政策之嫌;不赔偿拆迁工作难以开展,甚至上访。这就要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建房的监督和管理,夯实管理工作责任,打消村(居)民套取拆迁补偿资金的念头,做到补偿公平、群众不受损失,同时也能为拆迁改造创造有利的条件。
(1.贵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2.贵州大学 国际教育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摘要:随着贵州工业化进程的发展,贵州城镇化进程的步伐也随之加快。在城镇化进程中,城中村给城市发展带来了双面影响:它能够缓解住房、就业等社会压力,有利于城镇化的稳步发展;但它的“脏乱差”现象也给城市发展、城市生活质量等带来负面影响。文章针对城中村存在价值及其改造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关于城中村改造的几点思考意见。
关键词 :城镇化建设;城中村;价值;改造
中图分类号:F 320.3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4.390X(2015)01.0011.05
收稿日期:2014.08.21修回日期:2014.09.22网络出版时间:2015.01.0713:06
作者简介:鄢小青(1984—),女,四川阆中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共组织与公共经济研究。
*通信作者:张成霞(1963—),女,贵州贵阳人,博士,主要从事教育管理、高等教育国际化研究。
网络出版地址:http://cnki.net/kcms/detail/53.1044.S.20150107.1306.003.html
Research on the Existing Values and Reconstruction Problems of
Urban Villages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in Guizhou
YAN Xiaoqing1,YANG Longyu1,ZHANG Chengxia2,SU Ru1,LIU Weiwan1
(1.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550025,China;
2.School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550025,China)
Abstract:With the industrialization process of Guizhou, the pace of urbanization process is also accelerated.
In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the urban village is like a“double?edged sword”, which has double effects on city development: on the one hand, it can relief the social pressure such as housing, employment, which is conducive to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on the other hand, poor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and untidiness caused by which will hinder the city development, and bring the bad effect on the quality of city life. Aiming at the double effects of city villag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a few comments.
Keywords: urbanization; urban villages; value; reconstruction
当前随着贵州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入驻贵州的企业越来越多。企业的入驻可带来大量的工人,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有利于该地区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因此工业化是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1]。贵州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工作思路,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从而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在“工业强省”战略的推进下,农村与城市的经济交往与融合日益密切,人员交往日趋紧密。破解贵州的“三农”难题成为政府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要真正解决好贵州的“三农”问题,必须坚持以工带农、以工促农,加快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城镇化建设对解决贵州省“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促进贵州省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的农村城镇化建设主要是以集中居住人口和盖房子为主要侧重点,对于如何提高农民生活品质方面的考虑非常欠缺。在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下,城中村是许多城市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出现的一种普遍现象。在城市向农村扩张的过程中遇到村庄的时候,因为各种问题的存在,政府部门和开发商一般愿意采用避开农村的做法,尽量去避免各种各样阻碍城市空间扩展的不利因素[2]。于是在城市中心和市郊就涌现出了大量的“城中村”。这些被遗留下来的区域成了在管理体制、居民身份、土地制度与社区传统文化仍未加以转变的特殊社区类型。目前城中村的存在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成为政府、城中村村民以及学术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而棘手的问题,并且这一问题已经演变成全国性的所有城市发展都要面临的一项非常重大的难题。
一、城中村概述
(一)城中村的概念
城中村,从其字面意义上来说是城市中的村落,是被城市包围的村庄,是在快速城镇化的过程中政府急功近利式的空间拓展政策的产物。关于城中村的概念,学术界并没有分歧,但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做了定义,如产权角度、社会关系角度、经营制度角度以及土地、户籍角度等;也有学者从广义和狭义上对城中村做了定义。从狭义方面来讲,城中村是指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特殊居民区。从广义方面来讲,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3]。
一般来说,城中村主要具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已经撤村建居,土地基本全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第二种是已经撤村建居,但是土地并未全部被征用,农民还有一小部分的土地,农民转为居民。第三种是已经列入了城市的框架范围,但是仍然为行政村和农民。在“工业强省”战略背景下,贵州省农村城镇化速度加快,涌现出的城中村也越来越多,三种主要情况在贵州省都有出现。
(二)城中村的形成原因
城中村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社会现象,是在快速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一种新的城市化问题。在早期的城市化发展进程中,政府为了规避土地补偿、村民安置方面支付的巨额经济和社会成本,直接获取农民的耕地,故意绕过城中村以达到降低开发成本,如此城镇化建设得到快速的发展,然而城中村却越来越多。
农村城镇化急功近利式的发展是城中村形成的客观原因。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加快了农村城镇化进程。在农村城镇化进程的过程中,农民的耕地被征用了,而当地的农民却仍然留在原居住地,并且保有部分宅基地可供他们建房居住。村落被城市包围,形成了城中村。另一方面,目前租金收益是城中村存在的经济根源。城市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很多的就业和创业机会,吸引了大批外来打工者,但城市配套设施建设缺乏或是供应不足,使外来打工的中低收入者有工作可做,却无房屋可居住。城中村恰好为这些人提供了价格相对便宜的出租屋,本地村民通过出租屋获得很大的收益。村民们在巨大的利益诱惑和驱动下会想尽一切办法,比如违章加建、扩建、改建,去不断追求房屋租金的最大化,最终就形成被城市包围的农村景观,形成了特有的城中村问题。
城乡土地“二元”结构是形成城中村的最根本的原因,即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与城市的土地国家所有[4]。可见城中村问题的核心就是土地问题,城中村问题的形成、发展甚至问题的解决都集中在土地这一点上[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属集体所有。城中村在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之内的时候,他们的土地就保留了集体所有制,所以农民原则上享有土地的使用、占有和收益权。同时我国的相关政策还规定了行政村享有土地非农使用的初审权。因此城中村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土地的非农使用地价昂贵,很多城中村都利用其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区位优势积聚了大量的财富,村民和村集体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村民会极力抢占空间建房,以便在城中村的改造到来之前获得更大的收益,并在城中村改造时获取更多的国家补偿。
二、城中村存在价值
有的学者或一些地方政府认为城中村是“社会毒瘤”[6],会给城市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但随着对城中村认识的加深,城中村存在的合理性被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因此,城中村给城市带来的影响应该是双面性的,应该客观公正的认识和评价城中村的存在。
(一)城中村舒缓了激增的外来人口与紧张的城市住房之间的矛盾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大量的外来人口被吸引并涌入较好的城镇就业或者创业,但是商品房的居住成本较高,同时廉租房数量较少,难以获得租房资格,并且廉租房所在位置大多比较偏僻,交通不便;城中村恰恰相反,交通一般比较方便,租金也只比廉租房稍高,生活设施也比较齐全,虽然不及商品房,但和很多农村房子相比,算是很理想的住所了,所以外来人口大多数很青睐城中村的住房。城中村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廉租房”的作用[7],是廉租房的辅助。同时部分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毕业后,通常无力承担租金较高的商品房,很多大学生毕业后都选择居住在交通方便、租金较低的城中村,尤其是紧邻高校的城中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中一般从事脏、累工作者较多,他们工资较低,多数属于生活在城市边缘的人,因此一般也喜欢选择租金较便宜的城中村生活,城中村成了大学毕业生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安身之所”,也成为了他们与城市生活近距离接触的第一站。以贵阳市花溪区新朝阳村为例,在贵阳市租住一间房屋需要600~1200元,而在花溪区新朝阳村租住一间房屋需要100~300元就可以解决居住问题。因此城中村对于高校毕业生和进城务工人员来说,有助于他们融入城市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他们的住房需求,有利于实现住房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城中村出租房是城中村村民的生活保障
在中国大多数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当他们的耕地被城市征用,城中村的村民基本上都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这让城中村的村民脱离了第一产业,但他们不能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因为他们大部分文化素质较低,少部分人只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并且大多数人都只具有初中甚至小学文化程度,还不具备任何专业技术,因此他们很难融入城市的社会分工当中去。城中村出租房的出现使他们找到了获取收入的途径,同时部分居民也靠着优越的地理位置做生意,这就使得城中村村民的生活有了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2],出租屋经济就成为城中村居民生活保障的来源。
(三)城中村让城市生活方式更加多元化
城市生活具有复杂的社会分层、社会分工以及职业结构的特点。城市生活的人际关系也由最简单的血缘地缘关系向复杂的业缘关系转化,社会流动性很大,个人地位和角色变化也较快,生活质量和消费水平高,消费方式多种多样,空闲时间多,个人社会化程度高。城市生活节奏较快,紧张压迫感强,文化生活绚丽多姿。这种生活方式从社会的发展历程与现状来看,依旧存在诸多的弊端和问题。而城中村那种城乡交融的“血缘地缘联系紧密、低消费、慢节奏和高可入性”[9]的生活方式让城市生活多元化的同时,对城市生活也是一个有益补充。比如近几年全国的很多地方夏天的高温天气时间长,而贵阳以“爽爽的贵阳,避暑的圣地”而闻名遐迩,吸引了很多夏天炎热地方的老人、小孩到此避暑。美丽的花溪是人们避暑的首选。许多避暑的人结伴选择居住在花溪新朝阳村这一座城中村里,新朝阳村有短期房出租,房租相对便宜,同时这里也有大量的小旅馆,价格也比酒店低很多,因此新朝阳村是来贵阳花溪避暑的理想居住点。
(四)城中村里有诸多的创业机会
房租便宜,交通便利,城中村里的人际关系已有业缘关系的出现,但是还保留着一定的血缘地缘关系,同时很多的城中村邻近工业园区,或是连接着高校,因此吸引外来务工人员和毕业大学生们来此居住。城中村里房屋密集,因而居住的人员多,同时他们本身就是大量的消费群体。这里饭店、超市、发廊、酒吧、休闲吧、游戏厅、旅馆等比比皆是且应有尽有,大多生意红火,这给许多想创业的人们提供了商机,并且相对于其他商品房区的门面房租也低许多,因此创业门槛也随之降低。
三、城中村存在的主要问题
城中村有其存在的社会价值,但也不可忽略它给城市发展、城市生活质量等带来的阻碍和坏的影响。大多数学者从经济、社会、文化、景观、环境等多个领域对城中村的弊病进行了概括,本文主要对城中村存在的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列举。
(一)人口密度较大,社会秩序紊乱
由于在空间上多与工厂、高校相邻,出租屋90%都是租给外来务工人员和高校学生。在房屋结构上多为单间或者一室一厅,屋内设施简单,房屋租赁价格远远低于周边的商品房,因此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和高校学生,出租屋常年供不应求。流动人口大,暂住人口多,外来人口大大多于原住人口,人口密度大。
城中村房屋大多为第一层商用,从第二层开始出租居住。饭店、酒吧、网吧、游戏厅、精武馆、小旅馆、发廊等一个接着一个,极大地增加了出入人员的复杂性,同时城中村没有物业和保安,房屋建筑的防盗设施也不足,偷盗事件时常发生。
(二)建筑密度过大,布局混乱
村民建造房屋时,只考虑个人出租利益最大化,尽最大可能地占用土地面积,随意搭建增建房屋,因此城中村建筑楼高而密,再加上监督管理措施缺位,整个村落的房屋建筑形状各异、空间布局混乱、高矮不齐。“室内现代化,室外脏乱差” [6]是城中村形象的写照。此外,比如贵阳花溪新朝阳村曾经两个传言让城中村的面貌几度改变,一是传言高校和工业园区要占用该村土地扩建校园和工业园区,村民们就平面扩建或者向高空加高;随后又听说五年后有房开商要开发此处,村民们又开始忙碌起来了,只要能够修的地方都会种上房子。如今低的房子在4~5层,高的有7~8层,建筑密度也非常大,村子里只有一条2~3m的通道通向外界。走在村庄里,眼前呈现的全是钢筋水泥,整个村子看不到一棵大树,一个草坪,“一线天”、“握手楼”[5]是村子里的建筑现象。这些房屋的通风性、采光性远不能达到健康标准,在这里也就没有惬意的生活环境。同时村内的居住环境和建筑群落与旁边小区和城镇很不协调,从而影响了城镇的整体面貌。
(三)市政设施缺乏,公共服务设施欠缺,环境卫生条件脏乱差
城中村村民为了出租牟利,村内的建筑密度非常高,间距小。以新朝阳村为例,村子仅有一条2~3m的狭窄道路通向外界,同时路边的小摊林立,根本不能满足消防、急救、环卫车辆的通行,同时,水、电管线混乱,整个村庄更是没有一所公厕。此外,公共服务也非常欠缺,文、体、医、卫设施缺失。虽然该村建了一个垃圾站,请了一对夫妇打扫道路卫生,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的缺失,排水排污、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不足,洗衣店、发廊、饭店等的生活污水就会随意排到路上,个别村民将固体废弃物随意堆放在路边,使周围环境恶气熏天、苍蝇满天飞,严重影响了居住环境。
四、对城中村改造的几点思考
随着贵州省工业强省战略的顺利实施,城市经济发展及城市规模扩大,人们对城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中村改造大势所趋。目前已经有了很多成功的城中村改造经验可以借鉴,但是也要因地制宜,不能完全照搬照套。
首先,“住房、出租房配套”安置。城中村人口密度大,房屋租金是当地居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后村民的这些租金收入来源就会全部失去。如果一次性补偿不能够达到居民的收入的时候,城中村的居民们对拆迁就会有很大的抵触情绪。住房问题、租金问题和生活问题是城中村居民最为关心的拆迁后的三大问题[2]。因此可以实行“住房、出租房配套”的解决方案。也就是在拆迁后的规划用地中安排相当的土地用于建设村民的出租房,按照村民原有的出租房面积补给村民,村民具有出租房的产权。把村民杂乱无序的自建自租房变成整齐划一的整建整租房,在统一的规划下不但可以让村民原来的租金收益不减少,而且还能够腾出有大量的土地进行有序的城市规划。村民的持续收入得到保障的同时,也能够妥善地处理好村民的住房问题。
其次,“住房就业配套”安置。未来的生活状态是城中村村民最关心的问题,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就需要充分考虑改造后村民的后续生活保障问题。解决了村中居民的住房和就业问题,也就解决了村民们的后顾之忧,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减少了政府在城中村补偿方面的费用。对城中村进行改造后的新社区会涉及物业用人、社区维护、商铺经营等方面的用人,就可以首先考虑城中村里的原著居民的就业问题,使他们脱离农业生产、租金收入后仍旧能够有稳定的收入,同时也有利于城中村居民真正实现市民化[6]。
再次,政府要引导帮助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对城中村进行拆迁改造仅仅是村民向市民转化的开始,要让城中村的村民从根本上实现从村民到市民的转变却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要让城中村的村民市民化,仅仅将村民户口转变为城市户口,让村民的身份在形式上转变为市民是远远不够的。政府需要有所作为,帮助村民进行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文化技能水平,进而提高其工作竞争能力,让村民逐步有一个稳定而体面的工作。只有居民的素质逐步有了很大提高,物质生活状态有了真正改变,道德水准、知识素养等各方面都有明显改变,才能够让村民逐渐真正的市民化[9]。
城中村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快速城市化发展的产物。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用对错来对城中村进行评价,更不能单纯地把城中村看作是“社会毒瘤”,必须将其摘除。城中村更像是一把“双刃剑”,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处理得当,可以给城市的发展带来正能量,帮助加速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也可使城市生活更加丰富多彩,达到双赢的局面;处理不当,则会事倍功半,阻碍城镇化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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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规划;旧城改造;水乡城镇
Abstrac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the urban renewal in the urban construction occupied a very important position, but in the process of operation, the problem and one-sided places also many, aiming at these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methods.
Keywords: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Old city reconstruction; Watery town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潮和经济杠杆规律的双重作用下,城市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而其中旧城改造更是一枝独秀。由于旧城改造可以改变城市面貌。提高人民生活居住水平,挖掘城市用地潜力等多方面的因素,使其在20世纪末中国的城市建设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旧城改造的头虽好,但在其运作过程中,问题和偏颇之处也存在不少。
一、旧城改造的问题和现状
1.1重视城市再开发
忽视旧城原有设施的修复和保护旧城改造是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土地利用集约化的重要途径。是激发城市生机与活力的重要手段,是集开发、修复、保护于一体的综合性城市建设。但在我国的旧城改造项目中普遍采取片区整体拆迁重新建设的操作模式。诚然,采取此种方法对于提高城市的基础设施水平及改变地区的整体风格有很大的优势,但采取这种模式的同时也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和历史文化古迹遭到破坏等。有时这种方式也会造成旧城中可以修复、利用的城市设施弃之不顾,转而投入大量的资金予以拆除重建。
1.2忽视改造后新城的园林绿化问题
由于旧城通常位于城市的心腹地带,随着城市范围的扩张,这些地区成了寸土寸金的黄金地带,造成地价飞涨,旧城改造成本大幅增加。成本增加直接意味着开发商的利润减少,甚至意味着有负债的风险。于是旧城改造项目的实施者不愿意大量资金和人力投入在费力不讨好的园林绿化上,这样就造成新城建成后的园林绿化率急剧降低,改建成一个“大杂院”。
1.3盲目追求都市化景观,忽视城市的特色建设
我国国土面积广大,不同的城市存在于不同的地理位置,有不同的气候,不同的自然景观。同时我国又是一个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不同的城市也具有不同的人文、历史风貌。综合这一切,我国的每个城市都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但现在的旧城改造都一致的去追求高楼林立,车水马龙的城市景观,造成“千城一面”的情况,毁灭了城市独特文化的流传。甚至有人认为高楼大厦就是现代化城市的代表符号,却不知现代信息技术时代已经使摩天厦失去了高度优势,人们更多的开始追求风格迥异的城市建筑风格。旧城改造使城市人口密度越改越密,交通越改越拥挤,城市的标志性建筑特征不明显,整个城市没有任何特色。引起了城市地区人口和产业的过度集中,工业废物,生活垃圾,汽车尾气排放量的增加,城市绿地的急剧减少,导致了城市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此外,城市建筑,特别是住宅高层化不但给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变,而且对城市地震、火灾、城市热岛效应等灾害的预防工作造成了潜在的隐患,城市居住环境的安全性令人担忧。
1.4在旧城改造中不能合理地综合利用土地
旧城改造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极易带来高强度的开发,而忽略了规划区内的历史文化和传统内涵。由于在旧城改造中采取片区拆迁,全部重建的模式,开发商拆住宅后仍建住宅,拆商业后仍建商业的方式屡见不鲜,这就造成对土地的无法综合规划、评估,造成土地使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低谷”现象。旧城改造中应强调城市功能的完善,增加公共配套,以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二、解决旧城改造存在问题的建议与方法
(1)找到适当的“平衡点”切入,使旧城改造既达到改变城市环境,改善人民居住条件的目的,又解决了开发建设中“经济利益”与“环境改造”之问的巨大矛盾。
(2)旧城改造的风格应与城市规划相统一、相协调。政府土地出让时应将旧城改造后的风格、基调进行统一的规划,并对开发商提出对建筑风格及建筑用途的要求。同时开发商在进行旧城改造之前应进行城市设计,将初步设计在规划确定和城市建设风格相统一后才能进一步进行旧城改造。彻底杜绝“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工程。
(3)以旧治旧,不搞大拆大建。不搞全推倒重建,而是在旧房基础上拆旧建新,同时充分利用旧有条件,旧有设施,旧有环境为新住宅服务,使旧城改造变成花钱少,办事多,见效快的利国利民工程。对于旧城中可以修复的近现代建筑、城
市基础设施应进行维修翻新后继续使用,减少资源的浪费。需要重点研究旧城区域拆除与保护的问题,以科学的规划指导旧城改造中哪些区域该拆除,哪些区域该保留,哪些建筑该改造,哪些建筑该修缮。只有明确了拆除与保护的关系,旧城改造工作才能有的放矢,解决改造中的诸多问题和矛盾。还要防止有些地方在旧城改造中,将医院、学校等社会配套设施全部搬出旧城区,形成纯住宅区的做法,要力求做到城市功能的完整配套。此外。旧城改造还应当在规划中注重对城市环境的综合治理,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4)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速战速决,分期分批综合改造。中小城市改造的规模宜小不宜大,要根据现实的国情国力及地方财力物力,在小区规划统一指导下,搞小批量小规模,短平快的改造。借助人民群众、各单位、各部门及社会力量,只要有计划按比例优质、高速发展,就会集腋成裘、由小变大,片片相联。
(5)在旧城改造中对历史文化遗存应当进行合理保护和有效适度开发,发挥出城市文化的强大积聚效应,展现城市文化的独特魅力。因为旧城中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是城市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是一个城市区别于其他城市和地区独一无二的品牌形象,对于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水乡城镇建设发展
随着外向型工业发展的冲击,水乡城镇的性质有了质飞跃,由传统的农业镇发展为工业镇。生产方式从简单的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城镇建筑从低矮的单家独户或连排式楼房向多层、高层建筑发展,居住方式由传统的前塘后院、舟楫往来、十多户人家夹岸而居的乡村生活向城市型的居住小区邻里关系转变。这种现代城市型物质和文明的地域扩散,与水乡文化特色发生猛烈碰撞,其中城市化过程引起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的改变,关系到水乡邻里传统的延续、居民住宅建设模式探讨的现实问题,矛盾较为尖锐。另外,由于工业发展短期显性利益的驱使,工业用地不断扩展,许多河流被填埋、淤堵,或者水质受到污染,环境恶劣,导致水网纵横、舟楫往来的景象一去不复返。以河流为载体的节日活动和饮食特色也因水体的变化而日渐被弱化,浓厚的水乡生活氛围被削飘成为雷同的工业增长基地。
街坊(社区)是水乡城镇的主要物质形态要素,它与河流、街道一起构成小城镇形态的基本意象。因此,居住社区的建设要传承水乡文化特色,应从物质空间形态着手,重构居住区水乡格局和肌理。在环境设计上,突出内外依水而建,并将天然河渠引进居住区,营造夹岸而居的水乡氛围;在建筑形态上,以曲线型联排住宅为主,配以椭圆形点式小高层,形成流动、贯通的水体形态,水环境与河道布局赋予居住区形态构成、空间品质不同的特色,塑造水乡居住区物质形态的外在表现。针对城市化引起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的变化,进而引起居民心理环境和精神观念的改变,水乡社区邻里关系的重建尤为重要。通过设社区管理机构、设置文化活动站、滨水绿地等交流场所,强调人们活动的户外场地设计,强化居民的邻里交往空间。此外,对传统文化给予较大的发展空间,每个居住区配设一所曲艺社,配备较为齐全的乐器和座椅,安排曲艺社的表演、培训活动,为广大爱好者提供公共的服务场所,营造水乡文化氛围。
关键词:工程造价控制改进方法
前言:以前,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一直在项目的实施阶段,而实践证明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程度都有很大的差异。据统计,投资决策和初步设计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程度最大,其次为技术设计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对投资的影响,而过去所倚重的施工阶段对投资的影响只有10%左右。由此可见,工程建设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关键阶段,工艺、流程、方案一经确定,竣工结算阶段严格审核,工程造价基本上确定了。
1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
1.1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目前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通常由建设单位提出的投资估算,内容相当简单,只是项目工作内容的简单罗列,往往造成漏项。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预算单位编制工程造价估算,该投资估算经审批后将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但由于本阶段以经济分析和方案为主,工程量不明确,所以设计院在本阶段的投资估算,准确性较差;建设单位通常不是投资估算和造价控制的内行,对工艺流程和方案缺乏认真细致的研究;有的建设单位为了所报项目能尽快获得批准,要求设计单位在投资估算时有意低估,搞“钓鱼工程”,也增加了估算的不确定性。
1.2投资决策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同时
(1)在投资决策阶段详实准确地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
要做好项目的投资预测,需要很多资料,如工程所在地的水电路状况、地质情况、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供货来源等资料采集以及现有已建类似工程的资料,对于做经济评价的项目还要收集更多资料。造价人员要对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认真分析,保证投资预测、经济分析的准确。
(2)认真做好市场研究,是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的关键
市场研究就是指对拟建项目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可能性分析。包括国内外市场在项目计算期内对拟建产品的需求状况、类似项目的建设情况、国家对该产业的政策和今后发展趋势等。要做好市场研究,工程造价人员就需要掌握大量的统计数据和信息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3)做好方案优化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
据国内统计资料表明,项目前期方案优化过程中节约投资的可能性为80%左右,所以,要真正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就应该把工作重点放在前期工作上,在完成市场研究以后,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遵循“效益至上”的原则,进行多个方案比选。这就要求设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经济意识,克服重技术、轻经济、设计保守浪费的倾向;工程造价人员更应具备专业知识,了解设计意图,熟悉施工工艺技术方案,与设计人员密切配合,用动态分析方法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在降低工程造价上下功夫。通过方案优化,使工艺流程尽量简单,设备选型更加合理,从而节约造价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投标报价及评标阶段的造价控制
在评标阶段,甲方委托咨询公司相关单位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特别是对商务标书的审查不能只看报价的高低,更主要的是要看报价范围有无漏项、项目是否齐全、工程量计算是否差异过大、计算是否合理、材料单价是否合理。要做到以上这些也不很容易就办到的,是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的。要做到自己心中先有个底数,特别是主要的工程量、子项的列项、材料单价信息、总造价的额度等。只有做到清楚了解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基本数据的底数,才能做到知己知彼,在评标和合同谈判中沉着应对,化被动为主动。
另外,审查投标文件和评标时还应具备识破投标单位在投标中惯用的一些手法的能力,常见的有以下种:
(1)巧立名目,高套定额
其主要方法有:①把定额中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综合单价中的内容单独列项。例如:挖土方己按工程量套用定额计价,有的施工单位又把挖掘机台班单独列项计算。②把费率中包含的内容另外列项计算,例如:综合费率中已包含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有的又把雨季抽水费另计;③利用定额单价的换算抬高项目单价。
(2)提高计费标准,扩大取费范围。
(3)投标时间比较紧,工程量一般都是根据图纸采用一定的方法测算出来的,而不是一尺一寸的详细计算出来的。如果甲方提供的清单工程量少算或漏算而实际设计图纸中工程量比其大,在投标预算中会刻意提高项目投标单价。反之,投标方就会压低投标单价,以期在获取更大的利益。如土方工程中如果施工地质条件不好,甲方提供清单中土方量不大就可以采取提高单价的办法,这样对总造价影响不大,结算时土方量增大时就可以获得更多利润。
(4)有些投标人不计成本报价,中标后或与建设单位扯皮,或通过贿赂买通建设方,或通过变更施工图追加投资、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等方式获取暴利。
(5)施工单位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目前采用不平衡报价法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能够早日结账收款的开办费、土方、基础等项目的单价定高一点,有利于资金周转,对后期的抹灰、油漆、电气等项目的单价降低一点。②估计到以后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其单价提高,而对工程量可能会减少的项目单价降低一些。③图纸中不明确或有错误的,估计今后会修改的项目,单价报高一些,对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的单价报的低一些,这样有利于今后索赔。④没有工程量只填单价的项目,其单价报高一些,这样做既不影响投标报价,以后发生时又可多获利。⑤对于暂定数额(或工程),分析今后做的可能性大的,价格定高一些;估计不一定做的,价格定低一些。⑥零星用工(计日工作),一般会稍高于工程单价中的工资单价,因为它不属于总包单价的范围,发生时实报实销,到时也可多获利。
(6)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
对于这种工程,施工单位一般会抱着这样一种心态,认为通过谈判确定合同价款的,建设单位不管你的报价是否合理也会狠砍价。于是就瞎编乱造高报价,结果就是建设单位人员经过艰苦谈判谈下来的造价,施工单位还是有很大的利润空间的。
3竣工结算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做好施工阶段投资控制中各有关方面资料的归集整理工作,为顺利进行竣工结算准备完善条件。施工期工程造价控制属于过程控制的范围,此期间各环节控制点的工程计量、签证、变更及索赔的核定在竣工结算时需重新归集汇总。除此之外,可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合同约定内容在工程竣工后均会以货币形式体现。处理好施工过程中各类费用的归集和整理,对于工程竣工结算同样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1竣工结算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目前存在问题
现阶段,在竣工结算阶段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普遍存在冒算多算、高套定额单价、高套取费标准等提高工程造价的现象,工程变更签证中增加部分施工单位也会想尽办法提高单价,而对于取消或者减少的子母施工单位就少计或者干脆在结算书中不体现,等待建设单位审核人员去发现。众多调查资料表明,对施工单位的结算审查核减率一般在15%~25%左右。
3.2竣工结算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改进建议
在竣工阶段,按有关规定编制竣工结算,计算确定整个项目从筹建到全部竣工的实际费用。同时要注重资料归集和整理,要由专人对资料进行收集和归档,特别是变更签证对于取消项目的资料要妥善收集。
较先进的结算方法是在结算中按照国际惯例,采用调值公式,即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双方商定的调整因素,同时明确哪几种物价可以波动,且波动到什么程度才同意调整。一般控制在合同价的正负5%左右,在该范围内变动时由承包方自己承担:在5%~20%之间,由承包方负责10%,发包方负责90%;超过20%以上时应另签合同条款。这样可以充分发挥承包方的积极性,使之最大限度地在施工中节约材料,降低成本,控制工程造价。
4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法制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要依法管理,尤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要明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更加必须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因此,要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制、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建筑法》为核心的建筑法律体系,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走向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法制轨道;要继续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招投标法、施工合同法、质量管理法等法规制度;同时法制建设要结合实际,便于操作,对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要有相应的约束机制。
现在我国的造价控制管理还是静态滞后的,不利于动态的控制投资,这就要求造价管理人员规范、系统地做好造价资料的积累,以适应造价工作新的要求,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提高企业竞争能力。而且工程造价投资控制涉及到工程建设的诸多方面,它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每个环节紧密相连,控制工程造价不仅是领导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而且是每一位工程建设参与者份内之事。提高造价人员的素质,提高技术经济分析论证能力,提高设计产品的经济性能,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中图分类号:TU723.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合理控制项目工程造价是指在项目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中,依靠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实际的工程计价,合理的确定投资、设计、施工、竣工和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电力项目工程的成本是指项目招投标、设计、决策、施工阶段,通过一些科学措施把电力项目工程建设造价控制在其批准的费用限额内,并及时纠正各种偏差,促进电力项目工程能够在财力、物力和人力的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保证企业获得良好的社会和投资效益。
1、电力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电力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整个电力工程的生产过程中,从工程决策阶段开始一直到工程施工阶段结束为止,因此造价管理是一个多阶段、动态管理过程。1.1 电力工程设计阶段是造价管理一个非常重要的管理阶段。设计阶段既是控制电力工程造价最有效的阶段,也是最难以控制的阶段。首先,设计是一项创造性的劳动,建筑物既是物质产品,也是精神产品,其设计质量受到设计者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设计者的技术水平、知识结构、经验、爱好习惯、风格等都对设计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其次,设计质量的好坏很难用一个尺度去度量。尽管如此,设计成果的优劣还是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即是否满足了功能要求,是否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造价。
1.2 电力工程招投标最大的特点是遵守《招标投标法》,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让各个投标单位站在同一标准下,通过各自的投标报价、工程的施工方案以及企业的综合实力获得工程的施工权利。因此,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特点就是竞争,招标单位在众多的投标单位中选择具有价格优势、企业综合实力强的队伍中标。但是,由于电力工程本身专业性质较强,电力工程的施工企业均为电力行业内部施工企业,因此在电力工程招投标阶段存在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缺乏公平竞争的机制,使得工程招标流于形式,令人遗憾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明招暗定、条子工程、领导工程等不公平竞争现象。
1.3 施工阶段是电力工程实体实施阶段,也是工程建设中花钱最多阶段。施工阶段的特点是可控周期长,控制面广、费用支付划分点多,造价是动态控制。在这个阶段,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围绕着合同开展工程建设工作,在合同范围内明确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索赔界限和内容。由于电力工程施工条件复杂,影响因素较多,工程变更难以避免。工程变更既有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如建设单位要求对设计的修改、工程的缩短等; 也有监理和设计单位造成的工程变更,如监理对施工顺序提出改变、设计对设计图纸的改变等; 也有承包单位造成的工程变更; 还有自然因素造成的工程变更。
2、改善电力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的对策
2.1明确决策,合理确定电力工程建设规模和成本在电力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对建设工程造价和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投资决策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阶段。在前期工作中,项目法人要深入细致地搞好调查工作,充分考虑工程项目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情况,加大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进行多个厂址建设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建设方案。
2.2加强对项目设计阶段的控制合理进行工程设计项目一经决策,设计就成了工程建设和控制造价的关键。设计质量和功能是否能满足使用要求,不仅关系到建设项目一次性投资多少,而且影响到建成后的使用效益。先进的技术、合理的设计不仅能使项目建设缩短工期、节省现时投资,而且能降低今后的生产成本、经营费用,提高长远效益。设计方案优化可采用价值工程分析法,在满足功能或尽量提高功能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成本。
2.3严格控制工程实施,依法进行严密控制(1)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 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首先要加强开工前的准备工作,项目法人应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选择适当的工程开工时机,以利于建设资金的合理安排和工程的顺利进行。工程开工时,建设项目法人及开工报告已经批准、项目已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设场地“四通一平”工作已完成、图纸已会审并进行了设计交底。在签订执行合同时,要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工程项目造价影响的变动因素进行详细而周到的约定,对设计变更和索赔的结算处理有明确的说明,避免合同执行中出现纠纷,结算时出现麻烦。(2)加强设计变更的审查。一个庞大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往往不可避免,但应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尽量降低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设计变更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或其他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反之越大。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初期,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设计变更, 要先算账后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3)加强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管理,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在电力建设工程造价中,设备、材料占很大的比例,为了有效地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要加强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对于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要加强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材料价格信息、市场供求动态,货比三家,择优选择;做好主机和大型辅机设备的招投标工作并严格执行供货合同。对于工程材料也要按工程进度有计划地购买,以缩短材料储备时间和对资金的占用时间,减少建设期间由于筹措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2.4推行项目法人制,加强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责、权、利统一的项目法人从工程前期到后期进行全过程管理。在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过程中,应选拔高素质的项目经理,并建立一个强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这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
结束语综上所述,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一般比较巨大,对工程的造价控制影响因素很多,这样很多影响因素使得项目工程已经成为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必须做好控制电力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各个方面,才能真正有效保证投资双方的经济相应。
参考文献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 R123 文献标识码: A
为了进一步改善胶州湾的水污染现状,恢复其生态环境,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下文(青政函字[2008]38 号、【2009】第101 号)要求,青岛市大部分污水处理厂已进行了一级A升级改造工作,通过青岛市某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前对出水水质达标设计应对及改造后近几年的运行情况,通过个人的关注,谈一点自己的看法及心得。该厂设计规模17万吨/天,升级改造前二级出水稳定达标,水量夏季超设计负荷,冬季在设计负荷80%以上,全年基本满负荷运行,夏季部分出水指标达到了一级A标准,该厂改造在原厂进行,不增加额外用地,存在用地少,改造难度大等问题。
一、二级出水水质与一级A标准的差距
根据国家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二级排放标准与一级A标准对出水水质主要参数要求如表1所示:
表1二级排放标准与一级A标准出水水质主要参数对比
项目 二级出水标准 一级A出水标准 升级提升倍数(二级/一级A)
COD5 100 50 2
BOD 30 10 3
SS 30 10 3
氨氮 25(30) 5(8) 5
总磷 3 0.5 6
总氮 未做要求 15
粪大肠杆菌 104 103 10
单位:mg/L
由上表可以看出,一级A标准与二级标准相比,对出水要求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比如总磷提高6倍,氨氮提高5倍,另外一级A出水标准特别增加了对总氮出水指标的要求,对污水厂升级改造带来较大难度,特别是青岛各污水处理厂占地有限,改造基本上在原有场地进行,生化反应池占地基本无增加可能。
下表2为青岛某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前的部分化验数据,数据主要采集了2009年9、10月份夏季的检测数据(冬季进出水数据更高),从表上可以看出,BOD、氨氮基本能达到一级A标准,COD、SS接近一级A标准,而总磷、总氮存在较大差距,改造的方向应向此方面倾斜。
表2某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前进出水水质
项目 夏季进出水指标(9、10月份) 冬季进出水指标(1、2月份)
进水指标 出水指标 进水指标 出水指标
COD5 950 38 1067.5 56
BOD 434 7 490.3 8.5
SS 947 10 754 11
氨氮 37 1.4 44.2 4.4
总磷 16.5 1.9 16.6 2.2
总氮 82 30 89 38
单位:mg/L
二、改造前保证出水指标的各项对策
(一)COD, BOD, SS满足一级A的对策
COD, BOD作为有机质,需要在生物处理段去除。该污水处理厂的生物段停留时间较长,在曝气充分的条件下,能够满足对COD, BOD去除的需要。出水中携带的悬浮物是造成COD, BOD超标的主要因素,我们做过现场小试实验,将二沉池出水进行过滤,去除悬浮物,COD小于40mg/L, BOD小于5mg/L, COD之所以较高,是因为出水中有不可降解的溶解性COD存在,这部分是不可去除的,但已经满足要求了。因此在目前的二级出水中增加过滤工序就可以较好解决COD, BOD, SS可能出现的不达标问题,目一前最常规的砂滤池、滤布滤池等即可。
(二)氨氮满足一级A的对策
在此之所以提氨氮的去除,是因为虽然在绝大部分时间内氨氮稳定在5 mg/L以内,但由于硝化系统的不稳定性,当前的工艺还不能确保氨氮稳定达标,主要是在受有毒物质及进水高负荷的冲击下,硝化系统易出现波动,且氨氮出水指标恶化很快,恢复却缓慢,特别在冬季低温条件下更容易发生。因该厂汇水流域化工工厂加多,该厂每年都会遇到2~3次类似情况,通常采取的措施是降水量,但在环保执法日益严格的今天,容易引发一些问题。提高生物系统的稳定性成为必需的,通常的做法是提高生物池活性污泥量和水力停留时间,受池容限制,水力停留时间不可能延长,只有提高生物池活性污泥量。该厂通过与青岛理工大学科研人员进行合作,对该工艺曾做过研究,对该工艺的应用也做过一些调查,它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即反应效率高、抗冲击负荷能力强,下表3、表4是采用复合工艺的反应器(填充填料30%)小试模拟工况参数及实验情况:
表3小试阶段填料填充比30%条件下各工况参数
工艺参数 工况1 工况2 工况3 工况4
UO(mg/1) 3-4 1.5-2 1.5-2 2.5-3
水温(℃) 21-23 20-22 14-16 13-15
曝气区水力停留时间(h) 8 8 8 8
沉淀区水力停留时间(h) 5 5 5 5
非曝气区水力停留时间(h) 3 3 3 3
悬浮污泥浓度(mg/1) 3480 3760 3600 3650
沉降比(%) 40 42 53 56
污泥指数 115 112 147 153
生物膜厚度(u m) 50-220 50-230 50-220 50-220
生物膜量(mg/1) 2550 2590 2470 2450
总生物量(mg/1) 6030 6350 6070 6100
悬浮污泥泥龄(d) 12 12 12 12
有机负荷KgCOD/ ( m3. d) 2.01 2.47 2.10 2.15
表4小试试验结果
工艺参数 工况1 工况2 工况3 工况4
CODcr平均值
(mg/l) 进水 670 823 700 716
出水 57 70 67 70
去除率(%) 91.5 91.5 90.4 90.2
BOD5平均值
(mg/l) 进水 312 356 340 322
出水 12 13 19 16
去除率(%) 96.2 96.4 94.4 95.0
氨氮平均值
(mg/l) 进水 52.1 47.2 60.2 53.5
出水 4.5 4.7 25.4 12.8
去除率(%) 91.4 90.0 57.8 76.1
三氮平均值
(mg/l) 进水 52.2 47.3 60.2 53.5
出水 16.4 8.1 25.7 15.2
去除率(%) 68.6 82.9 57.3 71.6
硝酸盐平均值
(mg/l) 进水 0.1 0.1 0 0
出水 10.9 2.7 0.2 2.1
亚硝酸盐平均值
(mg/l) 进水 0 0 0 0
出水 1.0 0.7 0. 1 0.3
总磷平均值
(mg/l) 进水 6.5 4.8 10.1 4.4
出水 0.8 1.3 1.2 0.4
去除率(%) 87.7 72.9 88.1 90.9
实验是在该厂进行,进水取自一期初沉池,复合反应器好氧区最短的水力停留时间3小时,氨氮去除率接近80%,好氧区最长的水力停留时间6小时,氨氮去除率超过90%,而同期该厂好氧区水力停留时间为12小时,可见增加悬浮填料后,反应效率大大提高。投加填料是很好的选择,但应做好工艺设计,防止堵塞、不流化等问题发生,当时青岛某环境公司开放出一种填料及拦截系统,运行效果较好,该填料在拦截筛网上通过反冲洗气体冲洗,沿填料筛网上移,自动清洗拦截筛网,且该填料表面积大,微生物附着量多,填料样式见下图:
图一SPR-1型悬浮填料
(三)总磷满足一级A的对策
单纯通过生物处理,在进水碳源充足的情况下,去除率最高可达90%以上,出水总磷甚至可能低于1 mg/L ,但不稳定,特别是在进水COD较低、且优先满足脱氮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按工艺流程中化学药剂投加点的不同,化学沉淀除磷工艺可分为前置沉淀、同步沉淀和后置沉淀三种类型。前置沉淀的药剂投加点是初沉池前,形成的沉淀物与初沉污泥一起排除;同步沉淀的药剂投加点设在生物池中、生物池出水端或在二沉池的进水处,形成的沉淀物与剩余污泥一起排除;后置沉淀的药剂投加点设在二沉池之后的混合池中,形成的沉淀物通过另设的固液分离装置进行分离。在初沉池加药会减少碳源,不利于后续脱氮;该厂曾经在生物池曝气段加药进行实验,效果较好,但是实验时间较短,因此是否对生化系统产生不利影响尚未得到验证。
(四)总氮去除对策
总氮的去除是一级A升级改造中难度最大的,下表5为2009年9, 10月份总氮去除检测结果(在二级出水条件下检测的数据)。
表5总氮去除统计表
检测项目 均值 备注
进水总氮(mg/l) 82
出水总氮(mg/l) 30
去除率 63%
出水硝酸盐(mg/l) 15
从上表可以看出,出水总氮距离一级A要求相差15mg/l左右。总氮中包括硝态氮和有机氮,从该厂出水总氮的构成看,有机氮超过10mg/l,对这部分氮的去除,必须在生物段完成,通过强化生物处理,将有机氮分解成氨氮,在经过硝化转化成硝态氮。采用在生物池投加填料的方式能够强化硝化是毋庸置疑的。
(五)粪大肠杆菌消毒对策
为了保证一级A升级改造工程出水粪大肠杆菌消毒达标,需要对升级改造后的出水进行消毒处理,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消毒有多种方式,液氯消毒、紫外线消毒、次氯酸钠消毒等,因液氯属重大危化品、紫外线消毒效果不稳定等,该厂拟用次氯酸钠进行消毒,对此该厂与青岛理工大学研究人员对二级出水进行了研究,采用静态烧杯试验的方式,向装有等量该水样的烧杯中投加不同剂量的NaClO消毒液,搅拌均匀,静置反应30min后采用微过量的硫代硫酸钠终止反应,对处理水样进行测试。试验原水取自污水处理厂二级出水,该污水处理厂二级出水主要水质指标如下表6:
表6 试验原水水质
水质指标 变化范围 水质指标 变化范围
NH4+-N(mg/L) 0.30~1.00 粪大肠菌群(个/L) 1.3×105~2.4×106
TP(mg/L) 0.17~1.30 UV254(1/cm) 0.2033~0.2533
色度(度) 19.90~24.70 UV203(1/cm) 1.1325~1.2285
SS(mg/L) 8.00~13.00 DOC(mg/L) 8.35~11.22
试验中,使用不同浓度的次氯酸钠经过30min作用后对二级出水粪大肠菌群的灭活效果实验数据见下表7:
表7不同浓度的次氯酸钠消毒效果试验结果
次氯酸钠投加量 0(mg/L) 2(mg/L) 3(mg/L) 4(mg/L) 5(mg/L) 10(mg/L)
粪大肠菌群数
(个/L) 2400000 1700 1300 200 <20 <20
1600000 1300 1100 130 <20 <20
540000 1100 700 90 <20 <20
920000 1300 8900 <20 <20 <20
130000 900 400 <20 <20 <20
1900000 1300 800 200 <20 <20
1300000 1300 1100 80 <20 <20
90000 400 <20 <20 <20 <20
890000 1100 400 <20 <20 <20
实验表明:向二级出水中投加次氯酸钠后,粪大肠菌群数明显锐减,且当次氯酸钠投加量在2mg/L以上时,粪大肠菌去除率均在99%以上。
三、改造具体工艺
1、选择了强化污水二级生物处理工艺方案――(UCT 或改良A2/O)+ 移动床生物膜(MBBR)工艺。在不增加生物池容量的条件下,对该厂4座生物池进行了改造,重点为脱氮:在好氧区末端附近增加MBBR填料区,填料采用前述所列的移动式悬浮填料,具体改造示意图见图2:
图2一、二期生物池MBBR区改造示意图(左为一期生物池)
为了保证生物池脱氮,在生物池添加碳源,生物反硝化过程需要提供足够数量的有机物(碳源),即有一定的碳氮比才能使反硝化反应顺利完成。前面已经分析本工程进水碳源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足,对于进水碳氮比较低的污水,碳源的不足将影响系统反硝化的进行程度,使出水总氮超,因此该厂建设了投加甲醇的加药间,在碳源不足的条件下向生物池添加碳源。
2、选择了液态三滤化铁混凝剂化学去除总磷工艺方案:为了保证出水总磷稳定达标,结合该厂实验及设计院设计,该厂建设了三氯化铁加药间,投加点在生物池出水点及新建的混凝池中,通过机械搅拌,配套建设了斜管沉淀池辅助沉降,根据设计院计算,该厂污水经过生物处理后,污水中的剩余磷约为4mg/l,为保证出水达标最大投加量为45mg/l(商品)。
3、选择了钻石型滤布滤池过滤工艺:钻石滤布滤池以其滤布断面为菱形而得其名,专门为大规模污水处理设计。滤布介质过滤器是一个连续从水流中去除微粒的完整系童。当污水通过进水渠通过滤布时,过滤开始。每个池里都有专门的菱形滤布。污水从滤布经过时,污水中的微粒就被滤布挡在了滤布的外表面,形成微粒层。滤后水在经过滤布内部和出水渠直接排出。该厂建设了4座与水量配套的滤布滤池。
4、采用次氯酸钠消毒工艺:该厂设计采用了添加液态次氯酸钠消毒方式,在滤站出水口添加,该方式进药方便,管理方便、安全。
四、改造后实际运行情况
该厂在2011年上半年开始试运行,同年通过了环保验收,下面表7、表8为2012年-2013年进出水水质情况表
表72012年进出水质统计表
项目名称 进水均值(mg/l) 出水均值(mg/l) 去除率(%)
COD 697 25 99.1
BOD 346 4 98.8
SS 630 6 99.1
氨氮 36.29 1.12 96.91
总磷 12.39 0.18 98.55
总氮 59.55 18.41 69.08
粪大肠杆菌 出水达标率100%
表8 2013年进出水质统计表
项目名称 进水均值(mg/l) 出水均值(mg/l) 去除率(%)
COD 832 27 96.73
BOD 378 3 99.14
SS 747.4 6 99.19
氨氮 35.03 2.57 92.66
总磷 13.72 0.16 98.83
总氮 64.29 17.94 72.1
粪大肠杆菌 出水达标率100%
由上表可以看出,该污水厂改造完成后运行中整体良好,出水水质除总氮外稳定达标,去除率超过90%以上,特别是BOD、SS、总磷,去除率超过98%,达到了设计预期,总氮去除率2013年也达到了70%以上,总氮去除率低的主要原因是生物池碳源不足造成,因水价未包含碳源费用,该厂未能添加外加碳源,预计添加碳源后达标率将达到设计值。
五、结论
1、实际运行表明,COD, BOD, SS一级A解决方案与实际相符,深度处理中增加过滤工艺保证了出水达标率;
2、氨氮去除采用复合工艺能保证出水达标率:该工艺充分挖潜,在不增加池容条件下,通过添加悬浮填料增加微生物总量,合适的填料及合理的拦截筛网清洗系统能够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3、TP去除必须靠化学除磷来解决,但用药量很大,投加成本较高;
4、对总氮的去除是最难的,在挖潜的同时需要外加碳源来增加总氮的达标率;
5、出水消毒采用次氯酸钠达标率很高,该方案实际操作中相对安全,但成本偏高。
参考文献:
1、孙自杰. 废水处理理论与设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2、C.P.Leslie Grady.Jr,Glen T.Daigger,Henry C.Lim. 张锡辉 刘勇弟译. 废水生物处理.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
关键词:城中村;规划管理;思考
“城中村”,顾名思义,即城市中的村庄。目前学术界对“城中村”含义的界定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人们对“城中村”的定义也往往停留在具体描述的层面上。我们认为“城中村”是指那些已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城市范围之内,土地集体所有,行政上设立村民委员会且隶属于乡镇,居民为农业户口且在习惯上仍称为“村”的社区聚落。“城中村”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让地方政府挠头不已,正是这些隐匿于摩天高楼背后大片低矮、混乱的村落,深刻影响着一个城市的发展进程。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是一个密切关联的完整系统,日益加快的城市化进程,迫切要求城市规划管理者加强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指导,这是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要实现城市的发展与繁荣,必须正确处理城中村的规划管理,以长远的、高品位的规划来体现整个城市建设的高规格,进而推进城市化进程向更高层次迈进。对此,笔者针对当前城中村规划管理问题,从三方面论述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中村规划管理。
1 城中村规划管理的现状
城中村问题是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是我国城乡二元化的管理体制对基于集体土地产权和集体经济属性的城中村地区,在户籍、土地、规划、建设、融资、就业、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城中村的弊病主要体现在:外来人口将租赁房屋作为解决居住问题主要方式,高度集中于城中村,人口密度过高;城中村建筑密度过大,布局混乱,有的城中村建筑密度达到70%以上,甚至达到90%;城中村暂住人口过多、构成复杂,社会治安混乱;城中村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欠缺,环境卫生堪忧,且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等等问题。
而以上诸多问题的产生,正是由于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时期,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一方面是由于户籍制度、城市住房制度等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城市规划问题导致了城中村问题的产生。如: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不完善、不衔接造成城中村建设无据可依;城乡发展缺乏统筹安排,未考虑外来人口的居住需求;城市政府为节省开发建设成本,只征用农用地,绕开现有农村居民点;城乡二元化分割造成城中村规划管理缺位、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
城中村改造应结合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科学制定各村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实现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全覆盖;按照“一步规划到位,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要求分步开展,使各项建设有据可依,不要让今天的规划成为明天发展的障碍,更不能让“今天建,明天拆”的现象发生;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按照“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一张蓝图绘到底”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控制,严禁一切违章行为发生。此外,城中村改造后其城市管理体制应在现有城市管理方式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全程加强新型社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 城中村规划管理的原则与模式
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是实现城市规划目标的过程,是对城市建设活动的组织和控制。要想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规划蓝图能否实现,关键是规划管理。但是在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同时,城中村的规划管理面临以上诸多严峻问题,及时解决城中村规划管理的重要问题,一定要明确城中村改造的原则和模式。
要充分认识快速城市化进程中老城区更新和危破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规划先行、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经济平衡,多轮驱动、点面并进,妥善安置、借改造惠,造福市民、改善环境、优化功能的思路,切实改善城中村的人居环境。科学、合理、有序、快速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需遵循六个方面原则: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实行市、区、村联动,探索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多元化整治改造模式;2、规划统筹,配套建设。着力解决城乡二元割裂问题,深化“城中村”社会公共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城乡和谐发展;3、村民为本,多方共赢。着力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4、吸引资金,多元筹措。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敢破善立,着力推进制度、机制和方法创新;5、依法安置,合理补偿。紧紧围绕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通过整治改造带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功能转型;6、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要注重方案的可操作性,着力强调工作的实效性。
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模式包括两方面:一是城中村整治。除少量市政公用设施外,基本不涉及建筑的新建,通过多种手段改善城中村的居住环境,包括: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建筑外观改善、公共空间改善、市政公用设施改善、公共配套设施改善和道路交通设施改善。解决安全隐患和市政基础设施不足问题是城中村整治的首要工作。二是城中村改造。通过建筑物的拆除和新建等手段彻底改造城中村的建筑形态和居住环境,原则上改造必须满足城市规划和建设标准,改造后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且城中村空间形态基本上和城市一般社区相同。城中村改造通过改变物质空间形态的方式促进城中村社会组织形态等各方面的彻底改变,达到城中村与城市全面融合的目标。
3 加强城中村改造规划的对策
3.1 将城中村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城中村改造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专题内容之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的现状、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产权属性和范围、整治或改造需求及可行性,对建成区和城中村地区的建设做到统一规划管理,妥善安排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时序和规模,合理安排待改造城中村的安置场所和回迁住房建设。
3.2 明确城中村改造相关需求内容。出台城中村调查的要求,明确调查的具体内容,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及计划的编制技术规范:具体包括:城中村现状、问题及成因、村民改造的意愿、运作模式、资金筹集、拆迁补偿、改造方式、建筑功能和空间结构、改造后的用地结构、实施时序安排、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和配套政策建议等。同时,需要规范城中村改造计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流程。
3.3 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城市政府应对城中村项目的实施条件和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开发机构的资质做出具体规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可逐步推行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机构;要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合同管理,严格追究违约责任;监察部门对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环节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国家、集体和村民的利益;加强规划监督力度,对纳入改造计划和范围内的城中村,按城乡规划建设统一管理的要求,实现城中村建设活动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核管理、建设项目的有证跟踪管理和违法项目的惩罚管理。
3.4 实施城中村地区的动态监测。将城中村地区纳入动态监测,即时了解城中村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其变化趋势,掌握城中村空间发展变化的状态,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建设行为,避免新的违法建设活动进一步恶化城中村问题。
当然,城中村的社会学属性决定了城市规划的技术手段只是解决城中村问题的方法之一,而城市规划以外的政策、策略和措施也要一并同时考虑,解决好城中村的户籍管理、土地和房产市场管理、失业养老社会保障等问题。
4 结束语
有序发展的城市化必须受到城市规划的合理引导,所以要解决城市发展中的城中村问题,使城中村集体用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应以统一的城市规划体系为基础,对各个城中村的改造进行专门规划,对城中村用地的功能、界限、建筑物的风貌等重新明确划分,以使城中村改造在城市规划建设得到落实,使城中村与周边地区达到协调,最后融入城市的内涵中去,真正实现城市的一元化、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苏延莉.西安城中村改造出现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科技信息,2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