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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个人信用具体的数据记录和统一的、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这就提高了消费信贷经营成本,导致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加及其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单调,造成消费贷款用途异化。这需要政府或中央银行牵头组织,建立完善的个人基本账户系统,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信用评级系统和网上查询系统等个人信用管理体系。需要采取的配套措施是:加大社会公众个人信用意识的理念教育;完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利于信用制度推广的环境体系。
近年来,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的消费观念也逐步改变,个人信用活动成为信用关系中最具潜力的一部分。它在刺激消费需求、引导资金流向以及提高我国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个人信用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指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规范发展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一、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发展的现状
1.缺乏个人信用具体的数据记录
个人信用是通过具体数据的记录来描述的,没有信用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我国以前一直把重点主要是集中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上,而缺乏专门机构来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数据收集,个人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只有自身的资产凭证,不足以充当资信证明。各类金融机构、商家及有关企业缺少对个人信用记录的记载,即使是发生信用关系较多的商业银行,虽然能够提供消费者个人信贷的数额、期限、还款记录等方面的数据,然而这些数据缺少规范、连续的记载,而且各家商业银行记载的数据没有有效的信息共享,为此造成个人信用记录的持续的缺失。
2.缺乏个人信用体系有效的体制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个人的资产还不能真实透明。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分散在居委会、派出所、就职单位、银行等部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信贷担保法规没有针对个人信用的相关规定,都可能使个人信用行为隐藏着法律和道德风险,影响个人信用活动的发展。
3缺乏统一的、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各商业银行提供消费信贷,进行信用评估时所采取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很不统一,难以形成整个社会对个人信用的完整判断。另外一些中介机构虽然数量扩张快,但由于共享不到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建有信息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对消费信贷的影响
1.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提高了消费信贷经营成本
对银行来讲,银行间为贷款各自为战,分别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对借款人来讲,由于银行无法高效准确地获得个人信用信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为保证其信贷资产的安全性,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繁琐的贷款手续、苛刻的贷款条件和评估、保险、公证等高昂的收费,以及为完成繁琐手续而投入的精力、财力和时间,使借款人的负担大大增加。
2.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加
由于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个人身份证和户籍不具备经济担保性质,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不能提供以往信用记录,因此银行无法获得准确的借款人个人资信信息。另外,个人收入的不透明性也隐含着消费贷款的道德风险,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尚未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甚至有部分借款人蓄意欺诈,骗取贷款,或到期拒不履约,使银行遭受了较大的损失。
3.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单调
目前,我国银行消费贷款的品种仅限于住房、汽车、助学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方面,其他如个人债务重组贷款和个人信用额度等信贷产品发展力度不够,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各阶层对消费信贷的多样化需求。
4.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造成消费贷款用途异化
银行办理的相当比例消费贷款,实际投向了生产或经营,尤为突出的是汽车消费贷款,部分贷款户用消费贷款购买了运输货车和运营客车。还有住房贷款户,有的是假借住房贷款之名行生产经营流动性资金短缺之所需,相当高比例的消费贷款已异化为生产经营贷款。这一现象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更为突出。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已逐渐成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障碍。在我国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今天,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建立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策略
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调控能力和动用资源的能力较大,而且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均衡,人们对信用经济和信用消费的认知度、依赖度相差很大,所以,需要政府或中央银行牵头组织,才能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
1.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系统
首先应建立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完善的存款实名制应做到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存款时存款人必须使用自己身份证的姓名;二是存款人在各银行的所有存款能通过统一的计算机网络实时汇总反映。除了个人存款账户外,还要把有价证券及其他各种派生金融工具也纳入实名制,并规定凡是未进行实名确认的金融资产均不能提取。其次,逐步扩张个人存款账户的范围,在涵盖个人工资账户的基础上,将养老金账户、社会福利基金账户、个人所得税账户等其他银行账户纳入个人存款账户。再次,以现有的较为完善的个人身份证制度为基础,对个人存款账户进行编码,建立起个人基本账户编码制度。
2.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个人基本账户建立以后,应由中央银行牵头,联合各银行和民政部门、公安司法部门,将个人基本人身信息、个人社会活动特别记录和个人基本账户信息归并整理,建成网上个人信用信息综合数据库系统,从而实现全社会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具体应包括四大类个人信息: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
3.建立个人信用评级系统
信用评级具体应由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依据科学的信用评级标准,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个人信用进行全面了解、征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信用度进行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或文字形式来表达。个人信用评级在我国是一项尚不成熟的工作,评价指标选取的适当与否关系到信用评级的客观公正与否。而作为个人信用评级结果的“个人信用等级”是自然人的价值和声誉的体现,直接关系到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契约能力,所以个人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应科学按照统计指标的构建原则来确定。
4.建立个人信用网上查询系统
建立个人评级体系的根本目的是应用个人信用评级结果,为放贷等信用活动提供便利。因此要在个人信用联合征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构造个人信用等级的网上查询系统。查询系统的建立,既可以降低商业银行获取个人信用等级的成本,又可以提高放贷效率,扩NS"-A.信贷规模。
四、构建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配套措施
1.加大社会公众个人信用意识的理念教育
诚信教育要从基础抓起,从小学生甚至学龄前儿童抓起。同时要增强社会公众对自己信用等级的关注度,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完善个人的信用历史记录,在相同的成本下最大限度发挥信用评级的效用。一方面可促使公众重视自己的社会行为,自觉地保持良好的信用,有助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公众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既可以方便征信机构对信用历史记录的查询,又有利于征信系统质量的提高,及早发现评级失误,提高服务公众的能力。
2.完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信用立法建设、规范个人信用市场。拥有信用数据的相关部t-J~u何开放相关信用信息,如何保障当事人的隐私,维护企业商业秘密,都需要法律界定。应该通过法律形式对哪些个人和企业信息可以进入全国征信系统、哪些信息不能进入以及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作好明确界定。特别是对政务公开信息和国家秘密的界定,对企业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的界定,对消费者公开信息和个人隐私的界定。同时,还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现有的信用中介、评级公司等征信企业的经营行为,以促进其发展。
关键词:个人信用 管理体系 消费信贷
近年来,随着人们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的消费观念也逐步改变,个人信用活动成为信用关系中最具潜力的一部分。它在刺激消费需求、引导资金流向以及提高我国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个人信用是指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指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健康、规范发展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一、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发展的现状
1.缺乏个人信用具体的数据记录
个人信用是通过具体数据的记录来描述的,没有信用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我国以前一直把重点主要是集中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上,而缺乏专门机构来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数据收集,个人能提供的信用文件只有自身的资产凭证,不足以充当资信证明。各类金融机构、商家及有关企业缺少对个人信用记录的记载,即使是发生信用关系较多的商业银行,虽然能够提供消费者个人信贷的数额、期限、还款记录等方面的数据,然而这些数据缺少规范、连续的记载,而且各家商业银行记载的数据没有有效的信息共享,为此造成个人信用记录的持续的缺失。
2.缺乏个人信用体系有效的体制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个人的资产还不能真实透明。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分散在居委会、派出所、就职单位、银行等部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信贷担保法规没有针对个人信用的相关规定,都可能使个人信用行为隐藏着法律和道德风险,影响个人信用活动的发展。
3缺乏统一的、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各商业银行提供消费信贷,进行信用评估时所采取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很不统一,难以形成整个社会对个人信用的完整判断。另外一些中介机构虽然数量扩张快,但由于共享不到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建有信息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对消费信贷的影响
1.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提高了消费信贷经营成本
对银行来讲,银行间为贷款各自为战,分别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对借款人来讲,由于银行无法高效准确地获得个人信用信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为保证其信贷资产的安全性,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繁琐的贷款手续、苛刻的贷款条件和评估、保险、公证等高昂的收费,以及为完成繁琐手续而投入的精力、财力和时间,使借款人的负担大大增加。
2.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加
由于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个人身份证和户籍不具备经济担保性质,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不能提供以往信用记录,因此银行无法获得准确的借款人个人资信信息。另外,个人收入的不透明性也隐含着消费贷款的道德风险,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尚未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甚至有部分借款人蓄意欺诈,骗取贷款,或到期拒不履约,使银行遭受了较大的损失。
3.个人信用制度缺失导致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服务单调
目前,我国银行消费贷款的品种仅限于住房、汽车、助学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方面,其他如个人债务重组贷款和个人信用额度等信贷产品发展力度不够,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各阶层对消费信贷的多样化需求。
4.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造成消费贷款用途异化
银行办理的相当比例消费贷款,实际投向了生产或经营,尤为突出的是汽车消费贷款,部分贷款户用消费贷款购买了运输货车和运营客车。还有住房贷款户,有的是假借住房贷款之名行生产经营流动性资金短缺之所需,相当高比例的消费贷款已异化为生产经营贷款。这一现象尤其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更为突出。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已逐渐成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障碍。在我国消费信贷快速发展的今天,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建立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策略
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政府调控能力和动用资源的能力较大,而且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均衡,人们对信用经济和信用消费的认知度、依赖度相差很大,所以,需要政府或中央银行牵头组织,才能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
1.建立个人基本账户系统
首先应建立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完善的存款实名制应做到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存款时存款人必须使用自己身份证的姓名;二是存款人在各银行的所有存款能通过统一的计算机网络实时汇总反映。除了个人存款账户外,还要把有价证券及其他各种派生金融工具也纳入实名制,并规定凡是未进行实名确认的金融资产均不能提取。其次,逐步扩张个人存款账户的范围,在涵盖个人工资账户的基础上,将养老金账户、社会福利基金账户、个人所得税账户等其他银行账户纳入个人存款账户。再次,以现有的较为完善的个人身份证制度为基础,对个人存款账户进行编码,建立起个人基本账户编码制度。
2.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个人基本账户建立以后,应由中央银行牵头,联合各银行和民政部门、公安司法部门,将个人基本人身信息、个人社会活动特别记录和个人基本账户信息归并整理,建成网上个人信用信息综合数据库系统,从而实现全社会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具体应包括四大类个人信息: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
[关键词]陌生人社会;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信息动态更新机制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7-0115-03
当今社会正从传统熟人社会向现代陌生人社会过渡。在传统熟人社会中,人们的各种经济和社会交往主要在由血缘、亲缘、邻里、乡亲、同党、宗派等关系组成的熟人圈中进行,人们彼此之间比较熟悉,对于个人信用状况一般相互了解,因而无须建立专门的个人征信体系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全方位管理。而现代社会由于交换的普遍性,社会分工越来越专业化、纵深化,人们的经济活动打破了传统狭小的血缘、亲缘、地缘范围,呈现出跨地域、跨行业,甚至跨国界的特色,已从“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传统社会发展到“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相互提防的现代社会。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经济社会交往中所面对的大部分是陌生人,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借助专门的个人征信体系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来了解、判断乃至作出相关经济活动的抉择。
一、个人信用与个人全面征信体系建设
个人信用是指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与他人、企业(或单位)和国家相关部门等各种经济活动中诚实无欺、遵守承诺的品质和行为。人们可以通过个人信用记录即个人信用信息判断一个人的信用状况。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身份信用信息,包括两部分的信息,即个人身份信用的非经济内容部分和个人身份信用的经济内容部分。个人身份信用的非经济内容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住址、居所、健康状况等,它与经济利益不直接相关,但在签订经济合同、调解经济纠纷时必不可少。个人身份信用的经济内容包括个人收入、财产、学历、职业、职称、工作单位等,它是银行贷款、商家赊销考虑的重点内容。二是个人负债信用,它是指个人与他人、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在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信用记录,它包括资金借贷信用信息,即个人在贷款中形成的对银行等金融部门的负债信用信息和因发生直接借贷关系而形成对其他自然人的负债信用记录;税款上缴信用信息,即个人在工作或经营中应按时足额上缴税款而形成的对国家税收机关的负债信用信息;资费清偿信用信息,即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因享受相关服务而形成的对公用事业的负债信用信息;商品赊欠信用信息,即个人因赊销商品或分期付款而形成的对商业企业的负债信用信息。三是个人人事信用,它是指个人工作劳动过程(或生产)中形成的是否努力工作,是否遵守与用工单位达成的劳动工作合同而形成的相关信用记录,它包括个人供职用人单位在工作劳动过程所作的业绩表彰、违纪处分、能力评估等信用。四是个人社会信用,它是指个人作为社会人应遵守社会行为规则而形成的相关记录,它包括个人处理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公共关系三个方面的信用信息,主要是在家庭中是否尊老爱幼,邻里同事关系是否和谐融洽,是否遵守公共安全规则等方面的相关记录。
要想全面利用个人信用信息,必须建立全面的个人征信体系,即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全方位的收集并进行即时更新,把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用信息、负债信用信息、人事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按一定原则进行收集、整理并存储,形成包括由文字、图像、声音及其他各种方式和载体的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并通过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动态更新、定期纠错、随时查询,达到个人信用信息有效使用的目的。
二、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业务部主导,截至2010年12月底,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共计约7.2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约2.2亿人。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严格意义的个人全面征信体系,个人信用信息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个人信用信息分散零乱,没能形成全面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个人身份信用信息主要分散于公安、街道、供职单位、医院等部门,个人负债信用信息主要分散于银行、保险、工商、税务、公用事业收费单位、提供消费产品和服务的商家等,个人人事信用信息分散于供职单位、国家人事部门等,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则分散于社区、街道、公检法系统、教育考试部门。个人信用除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正在进行个人负债类的个人信用信息收集与管理工作外,另外三类个人信用信息即使在同一信息类别内也是各自为政,如个人健康信息在医院,在公安部门提供的身份信息中就没有个人健康的相关信息。四大信用信息没有信息共享机制,即使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也不能提供个人全面的信用信息,这样的个人信用报告是难以全面体现个人信用状况。
2.个人信用信息更新不及时,缺乏动态更新机制
个人信用中的居住地址、收入状况、职业职称、健康状况等是不断变动的,特别是收入、职业职称变动对未来还债具有重大意义,而目前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难以看到最新的相关信息。个人相关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各种税费、赊销欠款等)没能及时偿还而被记录为不良信用记录,但最终偿还债务后如何更新原先的不良信用记录,目前尚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由于个人不重视信息记录,不经常查看,有时处理部门因技术问题而错误地进行了不良信用记录,待办理相关业务却被告知有不良信用记录而不予办理,影响了相关业务的办理效率。
3.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相关立法和配套政策严重滞后
对于个人信用信息中的强制征集管理、自愿征集管理和相关部门如何行使职权等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些方面规定模糊不清。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强制征集管理和自愿征集管理属于个人隐私内容保护问题。个人信用信息档案中的信息数据,绝大多数是公民的私人信息,而且这些隐私内容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如果被他人非法使用,可能会对相关个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而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权保护明显处于空白状态,没有明确规定本人有权对其信息享有查询、更正、封锁、删除等权力,个人信息知情权、参与权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加剧了信用信息管理中动态更新的难度。而个人征信体系相关部门对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权限规定模糊或缺失,使得相关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更新、利用缺乏法律依据,在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时相关部门不配合,四大个人信用信息不能形成统一全面的个人信用档案。
4.个人信用信息相关征信部门缺乏配合
按目前实际做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银行、保险、电信、税务工商等方面采集个人负债信用信息时,只是简单复制,而没有进行严格核实,而且银行等部门把客户相关的信用信息记录在案也不会向客户告知,客户平时也不太关注自己的信用信息,结果可能造成信息失真。如2007年10年四川省绵阳市市民李治江信用卡因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而被冻结,结果冻结事件被当作一个不良信用记录而被记录在案,直到他本人在2008年3月通过信息异议报告,将这一错误信用信息更正,在此期间他数次申请信用卡而无果。如果他本人没有主动去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查询,这一“不良信用记录”会一直记录在他的信用档案中。由此可见,涉及征集个人信用信息的相关各方要相互配合,形成正确、及时和有效的个人信用信息,以促进经济活动的开展。
三、构建个人全面征信体系的对策
1.提升个人征信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及职权,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有效整合
分散的个人信用信息难以形成全面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库。目前我国个人征信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下属的个人业务部负责,受其法律地位和行政级别限制难以全方位展开工作。为方便个人信用信息的全面征信工作,应组建国务院直属的副部级专门机构,业务上可归口人民银行指导,各地应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各地相关部门和企业一旦有个人信用信息形成,首先自身要进行详细记录,然后定期报送当地个人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存档,但如果是失信记录,可在提醒当事人前提下立即移交存档。各地个人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首先应认真核实信用信息原件,然后把相关信用信息放在网上供相关个人查询异议,最后生成具有权威和证明效力的个人信用信息档案。当个人需要运用个人信用档案时可向个人信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个人信用管理部门出示该人截至目前的详细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2.建立以举报核销纠错内容为中心的动态信息更新机制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个人要参与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活动,其社会经济信用信息会不断丰富、变更,因而个人信用信息应保持适时更新。为保持个人信用信息的动态更新,可以设计一套个人信用信息的举报核销纠错机制——即他人或相关企业对其经济活动相对方的个人的失信行为在其生成时可进行举报,也就是在经济活动中,只要某人有失信行为,其利益受损方可向个人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举报其失信行为。但反过来,受举报的某人只要在特定的时间内改正了自己的不诚信行为,应在核实后将记录销毁。另外,个人还应对其信用信息随时查询,发现有不实记录,应定期通过异议报告进行纠错,使个人信用信息基本上保持与个人经济社会活动同步。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个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政策的配套支持。目前应制定和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应尽快制定《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个人信用信息中很多都属于隐密保护内容,对于个人信息的强制征集管理和志愿征集管理要在立法时进行厘清和规范。二是应制定专门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法》,个人信用信息涉及到众多企业、部门,因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这些企业、部门之间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报送移交以及个人信用信息的建档管理和申请使用等需做出明确规定。三是为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动态更新,即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举报、核销、纠错等也应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加以规范。
4.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强化各相关部门工作配合
要广泛提高个人和相关企业、部门参加个人全面征信体系工作的认识,提升包括银行、工商、医院、商户、社区、公用事业收费单位、劳动、公检法诸部门在个人全面征信体系建设工作方面的积极性,对于个人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相关信用信息要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及时移送给当地的个人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特别是个人在本单位生成的失信行为记录,不能进行简单的认定,在进行失信认定时,一定要同当事人进行沟通,对其失信行为进行书面告知并给出对方可以补救的缓冲时间,在失信方在规定的缓冲补救时间内仍无果的情况下,可认定为失信并予以记录,并连同相关的失信行为的原件进行存档封存,其失信行为信息立即上传当地个人信息主管部门。个人应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一方面在收到可能失信行为书面通知时,要同通知发出方协商解决失信纠纷;另一方面,要经常上网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对于错误的信用信息要注意随时更正,对于客观存在的失信行为要积极采取措施补救。
[参考文献]
[1]董建军.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的几点启示[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9):33-35.
关键词:会计人员;信息;管理机构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6-0082-02
随着信息技术和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股东等希望能够共享会计人员的信息。目前,我国还不存在一个统一的信息管理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会计人员信息,所以,建立一个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是保障企业稳步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现行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会计人员的信用信息缺乏
在西方发达国家,通过社会信用制度的确立,形成了全社会的信用文化,信用成为整个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通行证。美国的企业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较大的企业中都有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为有效防范风险,企业一般不愿与没有资信记录的客户打交道。但是我国信用信息的获取存在一定困难,主要是由于会计人员信用的各项评价指标没有统一的规范,对会计人员诚信度评价指标没有统一的定义,个人贷款的付款状况、个人担保、质押等信用状况;会计人员在工作中的信用状况,如:提供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评价、业绩评价。一般在信用评价体系中,没有统一的标准来建立各项评价指标。因为没有具体的评价指标,则相应的评价方法也无法使用,所以,造成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获取比较困难。社会缺乏统一的评价机构也是造成会计人员信息难以取得的一个重要因素。
2.会计人员的信息无法集中管理
对会计人员的基本信息的获取应该是比较容易的,如姓名,性别,年龄等。但是,会计人员的基础信息一般存放于其所在企业,由于相关管理部门间信息不能互通,造成信息孤岛现象。而会计人员其他信息的管理在各个部门自成体系,如会计人员资格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缺乏信息的共享和制约,削弱了管理的总体效能。
3.会计信息共享的保障措施落后
首先,虽然各个企业已基本实现用计算机处理企业的各项事务,但是,企业会计人员的信息管理专用硬件与软件并没有引起各单位管理人员的重视。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行为被认为是企业内部的事情,而不愿意增加企业费用,对会计人员的信息进行专门管理,以便于社会共享会计人员的所有信息。其次,会计人员信息的管理软件缺乏。目前,多数会计人员的信息只是各个单位间以文档或表格的形式进行相互传递。还没有正式的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的通用化软件,所以,各个单位对会计人员信息的收集范围、衡量标准等都无统一标准,造成会计人员信息不完整。最后,信息管理人员缺乏,在领导不重视、相关教育不完善的情况下,信息管理人员得不到技能培训。
二、构建完善的会计人员信息共享体系
1.构建会计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方法
(1)设立标准的评价指标,建立会计人员的信用评分体系。会计人员个人信用评分是一种建立数学模型,并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统计、计算及量化分析的方法。通常,在个人信用状况方面,它通过对个人经济还款能力的综合评判和以往信用记录量化分析,以预测未来有关信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个人信用评分是以一个分数来反映个人信用状况,一般界定为分数越高,提示该人的风险越低,或信用越好。
(2)多渠道采集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建立一套完整的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加工的技术标准,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效率,为信用信息共享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从大多数国家来看,可以由相关行业协会出面协调各大征信公司共同制订征信行业的信息采集技术标准、信用报告的标准文本等一系列行业技术标准。这样不仅有利于征信公司的技术进步,更重要的是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便于社会各方面为其提供来源丰富的信用信息。
2.建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中心
建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机构的目的是要逐步建立起一个能够共享会计信息的平台,使会计人员的相关管理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会计人员的相关信息,从而有效保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为行业自律、行业监管服务,激励会计人员自我完善,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和社会经济活动规范化的运作。构建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原则。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图像技术、存储技术等突飞猛进的发展,使得信用信息处理的电子化程度不断提高,大量化的信息处理成为可能。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的开放性、便捷性特点,改变了传统的通信系统,成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交流的新型工具。通过网络,使分布于不同地理空间、拥有不同信息及信息处理状态的各个计算机之间实现了海量信息的高速传递。
(2)政府带头原则。制订会计政策和规范机构或社团,肩负着规范和引导会计人员和系统研制开发人员的责任。政府和权威机构为其创造条件,进行必要的引导与干预是非常重要的。
(3)规范化原则。在制度制定伊始,应考虑会计人员信息在社会范围内交流的需要,力求制度中的名词、代码、元素、表式做到精确、规范、统一,以利于社会范围内的信息交换。如各行业同一性质的会计人员编码力求一致,同名报表格式力求一致。对数据的输入、输出提出必要规范,规定必须提供标准格式的、符合社会规范要求的、光磁介质的对外会计人员信息。
(4)前瞻性原则。在软件开发方面,应注意保持软件产品的前瞻性。公开部分文件结构与数据标准,积极将产品从自闭型软件向兼容型、开放型软件过渡。在其功能设计上,应包括必要的按用户要求格式导入数据的功能、网络共享和远程通讯功能、二次开发和可与第三方产品作兼容性组合等功能。
(5)公开性原则。树立会计信息为管理服务、为相关权益者为服务、为社会服务的理念。
3.建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制度
(1)制定会计人员注册登记制度。规定注册登记的条件、申请的程序和手续、申请材料的要求等。
(2)制定会计人员年检制度。规定年检的时间、内容及达标要求,对不同职务(职称)的会计人员在年检内容上可提出不同的要求,还要规定对年检未通过的政策等。
(3)制定违法违纪会计人员处罚办法。处罚等级可分为继续参加业务知识学习、警告、暂停从业和取消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等。
(4)制定维护会计人员权益办法。为会计人员提供就职服务,向会员及社会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等。
4.会计人员信息共享系统的具体实施
(1)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中心作为政府授权行使对本地区会计人员信息实施管理的机构,所有持证会计人员不分行业和所有制,应按就业单位税务登记属地向本地区会计人员管理中心登记注册,实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社会化管理。
(2)所有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进入信息系统。这项工作可分两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是将原会计人员信息库翻版成会计人员管理中心的信息库;第二阶段是将漏登的会计证持证人员及以后的新增人员,在向中心申请注册时,输入信息库。
(3)利用信息库对进入中心的会计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为此,需作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信息内容完整。会计人员注册信息采用IC卡,内容包括姓名、会员号、身份证、工作变化情况、继续教育情况、奖惩情况等。二是信息记录及时。年检时,会计人员需填写情况登记表,对变动情况作特别说明。三是信息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跨区、县、省调动,需办理转会或重新登记。
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后,相关部门采用统一软件、统一联网,实现了会计人员的实时处理与集中管理。整个系统应保障运行稳定可靠,业务处理顺畅,信息准确及时,并不断升级。升级后的新系统能够有效保证业务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走向规范、统一、高效,实现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统一管理。并加强对系统的防护工作,避免信息的丢失。可用方法有很多,但防火墙技术是其中重点,各联网终端应配备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Study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ccountant Information Sharing System
GENG Wen-li
(College of Economy Administration, North-east Forest University, Harbin 150080, China)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对象应该是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较强的人群,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商业银行不可能完全知道贷款申请人的全部信息,这就需要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虽然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主要涵盖了个人银行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等,但许多重要信用信息如个人交税记录、个人房产信息等都没有纳入进来,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依然很单薄。因此,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必须做到以下四点:
1、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个人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利用银行的计算机联网技术,包括银行、房地产、证券、保险、商业、医疗、交通等方面的数据,并且分阶段的把个人信用档案汇集存档。
2、建立科学严谨的信用数据评价体系。该信用数据评价体系应该是以政府部门为主、一个多层次的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估制度,它将使政府、个人信用调查机构与银行实现系统资源的共享。
3、建立个人信用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对该体系的设置,在使居民的不良信用行为在银行的监控机制上表现外,这种负面信用记录还会对个人求职、提薪和信用消费等方面都首先不利的影响。
4、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需要有与之配套的惩戒措施。通过对不良信用行为的惩罚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定的震慑力,并且设定恶性信用记录的保留时间,达到制约违约人以后经济活动的目的。
2、加强信贷管理,做好风险预测
1、加强贷前审查,审查个人信贷的真实性。
要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具有贷款资格、条件,是否存在开发商假借个人名义套贷;要重点审查借款人的信息的可靠性,是否存在“假按揭”和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情况;要重点审查借款人的负债情况,是否存在他行贷款或者抵押物重复抵押的状况;要重点核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是否存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合伙骗贷的现象。
2、加强贷中检查,检查个人信贷管理制度是否?栏裰葱小?
要确保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严格按照贷款流程,认真填写核对贷款信息,确保贷款资料档案齐全,杜绝信息不全,流程缺失;要确保贷款审批环节,保证审批人的审批资格,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程序办理,杜绝一切投机状况;要确保各岗位的有效性,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对不相容岗位进行有效分离,杜绝内部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
3、加强贷后管理,关注个人信贷的资金用途和流向。
要重点关注贷后管理情况,审查信贷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用途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挪用、或违规流入股市和房地产行业的情况。商业银行必须密切监督企业尽快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并以此作为判断开发企业诚信和贷款安全性的重要因素。
3、 建立住房贷款风险转移机制
银行风险转移机制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得以建立。
一是借款人所购房屋的财产保险。一旦借款人所购的房屋因某些不可预料的因素发生损坏影响其价值变化的,银行可优先受偿。
二是购房人的人寿保险。将购房抵押贷款与人寿保险相结合,它要求购房人购买相应年限和金额的人寿保险作为借贷的担保。可避免银行债权因购房人中途死亡、残疾以致丧失还款能力而出现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三是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信用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前者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后者是指义务人按权利人的要求或者主动向保险人投保,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保险费用的分担,银行的一部分风险可向保险行业转移,这无疑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个人房贷的监管力度
一是针对在房地产资金筹集、融资、接待各环节的经营行为中出现的问题,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确定房地产信贷的法律地位。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围绕住房贷款的各个环节,包括信用管理、抵押登记、抵押评估、抵押市场管理等进行研究,制定出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提高其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建立健全有关房地产信贷的法律法规,如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管理法”、“个人购房抵押贷款管理法”、“住房贷款保险法”、“违反房地产信贷管理处罚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明确规定开发商及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使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法规规范房地产贷款行为,认真履行还款职责,建立良好的银企与个人客户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三是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对于提供假资料、假资信骗取贷款的开发商或个人,应立即停止贷款,并追讨已贷款项。同时,通过法律手段,尽快挽回损失,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从我国金融领域信用体系的发展来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社会信用的法律支持环境的营造、信用数据库建立与开放是当前我国金融系统信用体系建设的三个基本问题。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框架
(一)管理框架的建设思路
根据国际上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在信用体系建设初期,应当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的刚性作用,随着信用体系的成熟可以逐渐过渡为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社会化信用体系的主体。根据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实际,信用体系建设初期应当将体系建立和营运分离开来,首先由政府部门管理,待信用体系运行成熟后,再采用市场化运作,转交独立的中介公司进行企业化管理。其原因是:
第一,从效益角度来看,在信用体系建设初期,通常在信用体系建设的5年内,信用体系的建立成本与服务收益反差大,入不敷出,一般处于亏损状态,显然由企业来承担建立成本很不现实。
第二,从征信数据征集能力来看,在信用体系建立的初期,只有政府凭借行政行为,才能征集、建立起基本的信用信息的数据库,而企业性质的中介公司很难做到。
第三,从信用消费意识来看,作为信用消费主体的企业和银行领域,当前普遍消费意识不强,信用消费需求不足。只有依靠政府强化信用管理,才能推动人们信用消费意识的增强。
第四,从信用体系成熟的周期来看,在自发状态下,信用体系建立到发展成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通常需要150年的时间,而在当前日趋激烈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中,社会信用体系快速建立与成熟,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来推动。
(二)层级框架的发展思路
要按照全国统一协调的原则,建立信用体系的层级组织结构,自上而下的层次组织应当是:全国社会信用领导组织机构、信用建设的政府主管部门和银行领域层面、征信中心、征信中介公司、信用消费企业和个人等五个层面。
(三)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第一,统一原则,即达到规划统一、信用编码统一以及技术标准的统一,以达到整体推进的目标;第二,主旨多元原则,即信用体系建设要综合考虑其道德价值、经济价值和政治价值;第三,整体与局部协调的原则,即要兼顾整体结构与具体细节,运作体制与操作程序的关系;第四,解决当前问题与长远问题的原则;第五,效率性与公正性结合的原则;第六,以法来统一规范信用建设行为的原则。
二、社会信用的法律支持环境的营造
信用虽然属于道德范畴,但是作为市场经济基础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依靠法律来保障其正常、健康发展。根据国外信用体系成熟国家的经验,通常情况下应用于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及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等,只有具备了完整、规范社会法律体系为保障,营造了良好的信用管理的法律环境,才能使政府、企业、银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的信用定位和活动得到顺利发展。当前我国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存在很多方面的缺失问题,必须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有:
(一)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法律
这是用于规范个人和企业信用资料等征信信息的法律,它对于界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程序,防止征信数据的部门垄断,而导致信用信息公开不当、使用错位,最终形成信用管理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促进信用信息标准化方面的法律
征集信息数据库标准化是实现信息评价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应当按照国际通行的数据库统一编码及相关标准,出台相关法律规定。
(三)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法规
包括对咨询机构、评估机构、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等信用中介机构管理,以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社会资信评估机构和风险投资公司等企业税收管理方面。
(四)加强信用行为的监督与惩治方面的法律
包括对诉讼审判的效率、审判结果和行政执法内容的执行保障方面,以及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违法违约侵犯他人权益者依法惩处方面等。
三、信用数据库建立与开放
征信体系中的数据库建立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应当在信用法律范围内,进行企业及其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并提供有效的信用评价服务等。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信用信息的建立与开放分3个层次推进:
(一)建立全国性的信用信息征集与管理的决策领导机构
负责组织协调国家的信用信息建设,制定信用征集的标准、业务发展模式和工作指标体系和工作管理办法,研究确定信用记录及其公布的制度,积极探索市场经济变化中的信用信息管理与协调机制。
(二)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基础进行全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企业的经营状况、资本实力、产品质量、品牌及企业完税、年检、法人行为、债务纠纷等信息,都属于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范围,这些信息征集首先应以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为基础,用企业登记号码作为信用信息的编码统一,以其具有的企业户口数据库为信息征集的基础平台,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年检系统、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现有系统的优势,以此为基础整合银行、技监、税务、海关、保险、公安、法院及相关社团单位的企业信用数据,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起多信息的企业信用数据库,进而推进社会的企业信用信息建设。
(三)以国家金融机构基础进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救济权是征信领域消费者一种重要权利。当金融消费者在其个人信息受到非法收集、利用、传播、公开时,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这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也是征信立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大方面[2]。通过赋予金融消费者救济权,可以达到借助个人信息数据主体对信息数据管理者信息公开和征信服务进行监督的目的。
一、我国征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个人征信系统上线运行以来,已逐渐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并在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至2011年底,个人征信系统已采集全国80525.3万人、26152万个信贷账户的信息,开通查询用户达到19.8万个,年累计查询次数达24146.4万次,本人信用报告累计查询217万次,同比增长超过70%。在个人征信系统快速发展的同时,围绕征信过程中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作为征信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与合法使用。先后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促进了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二是稳步提升征信数据质量,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打好基础。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努力推动和征信系统各接入机构的积极配合下,通过采取升级接口程序、加强数据报送监控、认真开展征信数据质量监测和量化评分工作等手段,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稳步提升,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奠定基础。三是积极处理征信异议和投诉,切实维护信息主体权益。为切实维护信息主体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采取了多项工作措施,包括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和业务交流;细化了异议处理职责;异议处理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等。目前,异议处理效率得到了明显改善。2011年,全国性商业银行异议回复和解决天数缩短至8天以内,异议回复率达到100%,解决率达到99.5%。虽然近年来个人征信系统取得长足发展,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围绕征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不错的成绩,但征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仍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现有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适配性较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对消费者各项权利予以了界定和保护,但其诸多条款难以适用于金融领域,甚至连金融消费者概念也并未在该法律中涉及;《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了保护,但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的运行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目标并不明确,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鲜有条款直接涉及,或只作原则规定,操作性不强;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规章或文件法律层级较低,且大多是向金融机构下发的,并不为社会公众所广泛知晓。《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银行监管征信业的权利和义务,也对商业银行作为征信信息的主要报送者和使用者的相关责任作了规定,但是《征信业管理条例》仍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予以完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二)信用信息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不高是造成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就目前征信系统采集的信贷信息而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机构本身存在数据质量问题。目前,个人征信系统主要通过金融机构采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只有金融机构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征信机构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才能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真实有效性,然而,金融机构部分信用信息质量存在问题,如信用主体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报送数据不及时,导致信用报告不能真实客观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从而使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二是征信系统信贷数据不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已成为个人融资的重要渠道,目前,人民银行也在认真研究和推进各类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以使征信系统信用信息更为完整,从而全面反映个人信用,但是,这需要一个过程,当前阶段,仍然面临着因信息不完整而不能完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尴尬,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三是由于技术性原因导致数据错误。一方面是金融机构及征信机构对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产生的记录尚无有效手段进行科学识别与分析;另一方面是接口程序升级时,与征信系统衔接出现问题而导致数据批量错误等。
(三)部分基层机构对征信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存在违规行为。接入征信系统的总部机构普遍能够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的规章要求,制定比较完善的征信管理内控制度,但在一些基层机构执行不到位。如对征信系统反馈回来的错误信息不及时纠改,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不经信息主体授权,一次授权多次查询,设置查询“公共用户”,用户口令密码管理不严格,变更用户不报备,检查制度不落实等,对金融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
(四)征信系统信息防错纠错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个人征信仍停留在“单方记录”阶段,即只由征信机构单方形成,尤其是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很多都是个人无意甚至银行(或征信机构)出错而造成的,金融消费者个人难以及时发现并提出异议,《征信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有告知义务,但并不要求告知到消费者,且告知的及时性和效果难以保证,影响个人经济活动,甚至导致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二是在个人征信信息仍然按月报送更新的情况下,异议处理环节多,程序复杂、耗时长,且修改权限集中于征信中心总部,不利于错误信息及时改正。三是投诉受理机制不健全。目前,银行与信用信息主体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投诉受理的内容、范围、处理流程、方式尚无明确的规定,银行应对信用信息主体的投诉流于形式。四是缺少便利的救济渠道。当金融消费者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认为信息报送部门或运用部门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缺乏成本较低,又比较有效的行政救济渠道,金融机构本身没有比较规范的投诉管理部门,信息主体要么被动的放弃维权,要么诉诸法律,其救济成本大大提高。
(五)使用信用报告存在偏面性。信用报告是对信息主体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综合反映。偿债能力主要通过信息主体经营收入情况、管理水平、负债总额反映,偿还意愿主要通过历史信用记录反映。实践中,商业银行不将偿还意愿和偿债能力综合考虑,而只是以客户逾期的次数和时间作为信贷审查的决定条件,尤其是对逾期原因不进行认真的分析,如对贷款逾期和欠信用卡年费、贷款逾期1天和30天均同样对待,只要违约次数达到标准就“一刀切”地拒绝与其交易,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信息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容易形成社会公众与征信系统的对立。
二、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征信法律法规体系,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一是要加快立法进程,完善配套保护措施。建议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予以专门立法。借鉴美、英等发达国家经验,尽快制定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金融消费者权利和义务,为加大对“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在《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规则,明确监管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征信活动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3],科学设置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后的救济渠道与适用程序,切实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各项权益的保护。二是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法规建设,加强政策可操作性。如应加快制定出台《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暂行规定》,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禁止个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目的;在新出台金融法律法规或修订《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时,在法律条文中进一步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念和范围,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可操作性。
(二)加强数据质量建设,夯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础。一是商业银行应从重视征信数据,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完善相关制度和业务规程。同时,加大培训力度,逐步提高征信业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减少录入性错误和操作失误,并建立数据质量责任人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数据质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二是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数据的核对和检查工作,充分发挥两端数据核对和数据质量量化考评在保证数据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应要求数据错误机构对其发生的错误原因进行分析并形成整改报告,必要时进行专项核查,加大处罚力度,以减少数据错误发生率。三是应尽快研究制定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接入征信系统方案,充实完善个人信息内容,确保系统内容能全面综合反映个人信用状况。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征信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征信业管理机关,要运用现场、非现场检查手段监督相关机构在征信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情况,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在目前征信系统建设与应用仍处初期阶段的情况下,应特别注意将行政执法检查与日常数据核查、异议处理监测、调查研究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及早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加以解决,防止产生大的法律风险隐患。
(四)建立完善的防错纠错制度。一是严格执行不良信息报送事先告知制度,并要求商业银行尽最大努力告知到消费者,以便错误信息在事前能够得以纠正,同时发挥征信系统对信息主体信用行为的警示作用。二是实现异议处理权限下放,提高异议处理工作效率。可以将部分异议处理权限下放,尤其是对异议涉及机构在分中心辖内的情况,可由分中心处理,跨分中心的异议由征信中心处理,可以有效减少处理层次,缩短处理流程,从而提高异议处理效率。
(五)规范信用报告解读与应用,合理评判消费者信用状况。建议尽快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出台解读与使用信用报告的工作指引,引导信用报告使用者制定合理的政策,用好信用报告。
关键字: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经营模式;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09)11-0000-01
一、我国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国内商业银行逐步将个人金融业务作为主要经营战略之一,呈现出多元化的市场格局。
首先,以经营战略的高度关注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个人金融业务客户群体庞大,因此业务拓展的空前潜力巨大,国内各大商业银行对现阶段低发展水平的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有着无限的期望。建设银行将其作为银行总体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之一;工商银行将其作为未来重要的利润增长点;各大股份制银行,如招商、民生银行也都将个人金融业务作为今后经营发展的重点。
第二,通过各种方式创新个人金融业务产品。
目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在对个人金融产品业务创新上纷纷选择,个人理财业务、贵宾理财业务、消费品信贷以及信用卡作为推广发展的重点模式。在部门设置上,各大商业银行都成立了信用卡部,通过信用卡的发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营销平台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大型综合消费贷款。
第三,以产品、服务为先导积极竞争挖掘优质高端客户。
农行、工行、中行等国有银行和招商等股份制银行纷纷推出了金融超市、理财产品、基金超市等个人金融产品,并且都从产品设计和推广规模上下了一番工夫,这些都表明其力图通过产品和服务抢占高端客户的决心和实力。
二、国内个人金融业务发展存在的客观问题
第
一、个人金融业务规模小,服务范围狭窄
我国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整体服务覆盖面较为狭窄,没有形成应有的规模效应,直接导致了市场占有率低。例如,我国目前平均城镇家庭个人消费贷款金额为2857元,只能满足2.79%城镇普通家庭对个人消费贷款的需要。从总体上看,我国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余额不到4000亿元,占银行贷款余额比重仅为2.5%。
第
二、个人金融产品少,可选择性低,产品层次低,不能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要
从世界范围内成熟的商业银行的运行来看,国外的中间银行业务十分发达,业务种类达到百种以上。对比来看,我国个人中间业务品种只有几十种,并且大都集中在信用卡、结算和业务等低收益的传统品种上。由于对于市场缺乏整体把握能力,很多“金融创新”推出的新的个人金融系列产品,并不能体现其个性化、特色化服务的宗旨与原则。对于收益较大、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担保等个人业务处于规避风险等原因,基本上没有涉足。
第
三、个人金融业务监管不到位,信息通畅性差
由于配套措施和管理制度的改革跟不上业务创新和发展的速度,折射出的最大问题是对个人金融业务监管的技术手段较为简单。一方面,对客户来讲金融服务的质量不高,与银行承诺的便捷、高效、人性化的金融服务有一定差距。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领域遇到的困境是利润的增长幅度远远低于业务量的增长幅度,主营的个人金融业务收益水平普遍偏低。
另外,对个人金融业务的的基础性工作建设不足,截止到目前尚未建立联网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个人信用情况在银行间无法共享,极大的影响了商业银行在审批个人贷款时作出真实准确的判断。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个人金融业务的建议
第一,改变经营理念,强化营销效用,扩大客户源
由于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种类和范围同质化得程度较高,这就要求高水平的营销手段必须在争夺客户的战争中发挥重大作用,最终达到把客户吸引到自己营业网点办理业务的目的。从银行未来发展的长期战略来看,个人业务将是未来各大商业银行争夺的重点。在营销方式上应该充分考虑产品之前的关联性,如以网上银行强大的功能为基础,带动其他电子金融产品的配套营销。在产品推广中要打好基础,选择适用范围广、经营成本低,使用方面的产品作为媒介把现有个人金融业务有机的整合。另外,应当适度加强营销的主动性,做好大堂经理的先期营销、个人业务顾问的后续营销和经办柜员的辅助营销三者的配合工作,让主动营销成为银行员工的习惯。
第
二、进行有效的市场细分和定位,强化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
商业银行要在实施有效的市场细分和定位的基础上,对不同层次的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针对个人金融业务开展的市场营销和品牌塑造也是非常关键的。重视个人金融业务的市场营销和品牌塑造是推动和发展个人金融业务的重中之重。各商业银行要针对个人金融业务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大众消费心理,利用各种形式主动加强宣传和营销,从而使得消费者真正理解个人金融业务,并且享受到优质服务所带来的福利改善。
第
三、建立和完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优质服务
个人金融业务面向的是数量众多的个人客户,必须准确、全面地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经常性地与客户保持联系,否则不但会使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面临一定风险,而且还有可能导致已有客户资源的流失。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要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人才,通过客户经理制等具体形式,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
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风险防范意识。由于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缺失,给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尤其是个人信贷的开展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可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由政府牵头,多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成立信用报告机构,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联网查询,从而为银行选择优质目标客户,减少消费信贷风险提供可靠的社会保证。
参考文献:
[1]陈宇.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警示[J].中国经贸导刊.2009.(14).
[2]张武平.略论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创新[J].金融经济(宁夏).2005.(03).
关键词:征信业;隐私保护;信息共享;立法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雪10-0027-03
一、征信立法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国际比较
当今国际上,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保护方面大致可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平衡保护立法模式和以欧洲大陆为代表的严格保护立法模式。美国认为牺牲一些隐私是融入并享受信息经济应付出的代价,平衡考虑了征信机构发展和个人权利保护两方面因素。欧洲大陆认为在充分保护隐私权的基础上才能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欧盟的数据保护法令只是设定了隐私保护的最低基本标准,并不阻止单个的欧盟国家对征信机构的活动实行更严格的限制。
在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美欧也有许多共性,多数国家均是通过对征信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严格把关来实现隐私权保护的,具体体现在对征信范围、征信方法、信息的使用目的和公开范围、个人商业信用信息共享的限制等规定中。
(一)个人信息征集范围的立法比较
1.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信用信息可以分为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正面信息主要包括:提供贷款的日期、数量、到期日、担保、抵押类型、还款历史记录等等。正面信息可以在防止过度负债、提高信用报告预测能力等方面发挥很大作用。各国对正面信息是否在征信范围内有不同的法律规定。美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允许个人征信局收集有关消费者行为的正、负面信息。在部分欧洲国家,如比利时和法国,金融机构只提供负面信息,在东南亚、澳大利亚、韩国、香港等地,个人征信局也只允许收集有关消费者信用的负面信息。
负面信息的披露可以使征信业发挥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但是负面信息不应永远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人人都应该有改过自新、重建信誉和社会地位的机会。因此大多数国家对信用报告中历史数据的年限都做了限制性规定。如美国1971年颁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第605节规定,禁止征信机构向信用报告使用者提供10年以上的破产信息,7年以上的任何民事诉讼、民事判决、被捕记录、缴纳欠税滞纳金记录、被追收或被冲销坏账负面记录(刑事犯罪记录不受7年时限的限制)。
2.敏感信息。国际上普遍认为应当特别保护个人敏感信息,保护的手段有禁止或限制采集及禁止披露个人敏感信息。欧盟法令规定,除非当事人明确同意,不得披露有关种族、民族、政治观点、宗教或哲学信仰、健康或性取向等个人信息。美国虽然允许采集个人敏感信息,但规定这些信息不得用于信贷决策,同时也禁止在个人信用报告中披露个人的敏感信息。拉美国家对敏感信息也做出了特别的法律规定。如阿根廷规定,为法定公共安全的目的或出于统计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在不透露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情况下,才可以采集、分析个人敏感信息。
(二)个人信息采集方式的立法比较
为了尊重征信的数据主体的隐私权,大多数国家规定:除个别情况外,原则上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事先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同意原则可以分为“明确同意”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
“明确同意”一般是指征信机构在采集消费者的信用信息时必须获得数据主体的书面授权,这样做显然会增加数据采集的成本,并带来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因此,除了法国等少数国家以外,其他国家大多采用“知情同意”原则,即信息收集者在收集信息时,无须取得消费者同意,但会不断地向当事人通报有关他们的信息的主要用途和次要用途,使当事人有机会对其数据的使用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果当事人在知情后的合理期限内没有反应,则视为同意。如美国的个人信用局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不需要取得消费者的同意,大多数授信机构也会将消费者的不良记录主动提供给信用局。在英国,其《数据保护法》只对敏感数据需要“明确表示同意”,而对一般数据只需简单同意,不要求获得事先的书面授权。
(三)个人信息使用限制的立法比较
在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上,多数国家都确立了“严格目的限制原则”。如英国《数据保护法》规定:只有为特定的合法的目的,才能持有个人数据,使用或透露个人数据的方式不能与持有数据的目的相冲突。但“严格目的限制原则”只是一个必要条件,征信机构合法提供信用报告或信用数据还必须经过“主体授权”,即取得数据主体的书面同意,这是各个国家比较通行的做法。
欧盟的《数据保护法令》规定,个人数据的使用仅限于合法的目的,需得到数据主体的明确同意,甚至有些欧盟各成员国的某些规定更加严格。在法国,不仅每次将个人数据录入数据库时必须经本人书面同意,而且每次信用报告时必须再次取得本人的书面授权,这不仅增加了征信机构采集成本,也严重阻碍了该国的私营征信局的发展。
美国倾向于通过提高消费者信息的透明度来减少银行体系的风险,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只要符合“许可目的”的人,如债权人、保险商、雇主和房东,即可购买信用报告,即隐含了可能会出现没有数据所有者明确允许的情况。宽松的信息数据保护环境极大促进了美国征信业的发展。
(四)启示
1.各国隐私保护立法的多样性,对征信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立法上对隐私给予充分、适度的考虑既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间接地服务于经济效率。过度的隐私保护则会限制数据采集和传播,增加信息采集和分析工作的成本,降低征信业的效率。
2.正确认识并处理好隐私保护与信息对称的关系,对于征信体系建设至关重要。虽然信息对称与隐私权的保护之间有不可避免的矛盾和冲突,但通过周密、完善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以协调两者的关系,在尊重和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前提下,使征信业得到快速、健康、持续的发展。因此,征信立法应力争在个人信用信息公开和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两者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3.建立适度的失信惩戒机制。目前,我国征信系统中对负面信息的保留时限,以及贷款偿还后不良记录是否删除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征信系统需设置适当的存储记录时限,使系统对失信行为的“宽恕”空间恰到好处,即在约束借款人的同时又给他们提供纠偏的“第二次机会”。从国际经验看,征信系统对负面信息保存时限太短会影响征信系统的价值,降低征信系统促进按时还款的作用。较长时间的保留消费者信用历史,有助于加强“信用文化”的建设,增强偿还意愿。尤其是我国在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相对弱、执法不得力的情况下,对借款人的纪律约束的必要性就比其他国家显得更为迫切,在制度设计上建议我国征信系统的负面记录保留时限相对长一些,以促进大众信用意识的尽快提高。
二、我国个人征信中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立法现状
近几年我国征信业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但现行立法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公民隐私保护意识尚淡薄,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全面保护。当前,信用报告查询、异议处理纠纷日益增多,征信诉讼案件频出,已经暴露出了立法滞后问题的严峻形势。我国发生了多起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办理贷款的案件,身份证件被冒用已经成为我国征信活动中身份盗窃案件的主要形式之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08年对6家全国性商业银行的调查,因信用报告不准确引发的诉讼案件从2005年开始逐渐增加,2005年至2008年发生的118讼案件中,涉嫌身份伪冒、办理虚假贷款或信用卡的案例占36%,是引讼的第一大原因。引发这类侵权事件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我国的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缺失及监管存在漏洞。
(一)现行相关法律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秘密权不受侵犯;《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一些行政性法律法规从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程序等角度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规定。对于商业、技术秘密的保护,《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规定。但总体看,多数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涉及隐私保护的内容还不完善、不具体,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
(二)征信立法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1.征信法规。2002年我国启动了《征信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经过几年艰难探索,目前《征信管理条例》已经列入了2009年国务院立法工作安排中的一档项目,有望出台。但是目前在我国,个人征信数据的采集和应用、界定个人信用数据的开放与保护个人隐私的关系等方面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地方性征信法规。部分地方出台了地方性征信法规,例如,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和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是国内两部最早以政府令形式的规定个人信用征信的政府规章,在一定范围内为个人征信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3.部门规章。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3号令,是目前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管理较为权威的一部行业规章,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报送、查询、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如第十三条规定,除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但3号令属于部门规章,缺乏普遍的约束力。
三、几点建议
(一)加快征信立法,在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前提下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
一是要明确政府机构信息公开的办法,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为征信机构能够公平、方便地使用政府的信息资源创造制度保障;二是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内容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制订出相关的保护措施。三是出台征信行业的管理规定,对征信机构,特别是个人征信机构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
(二)正确处理隐私权保护与信息共享的关系
在处理隐私保护与信息共享的关系上,建议遵循三个原则:1、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涉及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就要区别对待,以后者为先。2、权利协调原则。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进行适当协调。通过较小范围内公开隐私,满足知情权的需要。3、人格尊严原则。涉及某些个人隐私时以不伤害其人格尊严为目的。建议我国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本国实际,设计详细而周密的个人信息公开和隐私权保护制度。
(三)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信用信息采集和披露制度
我国征信业尚出于初级发展阶段,社会信用环境欠佳,征信机构信息来源渠道不畅,服务成本高,生存发展困难。为给予征信机构更为宽松的发展空间,降低采集、披露信息的成本,扶持民族征信机构做大做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议在信息的采集,除个别情况外,采用“知情同意”原则,信息披露方面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对数据的使用权根据是否具有“许可目的”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