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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的特点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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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的特点

第1篇:国际货物贸易的特点范文

一、国际运输服务贸易的概述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分为国际运输、国际旅游、国际金融等15类。国际运输服务贸易主要是指以国际运输服务为交易对象的贸易活动,是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物、旅客在空间上跨国境位移的运输服务,由另一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交易活动。

国际运输服务贸易按其所运输的对象不同,分为国际货物运输服务贸易和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贸易两大类。根据运输服务的方式不同,分为海上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服务等。但在以上各种方式中,海上货物运输服务是最主要的方式,占整个国际货物运输量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我国国际运输的特点及问题

(一)发展速度快,但规模小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货物贸易呈现出跳跃式增长。作为其衍生需求,我国运输服务贸易虽然起步晚,仍取得了显著成果。2005年,中国运输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438.7亿美元,2014年增长到1345亿美元,十年间年均增长13.26%,除2009年出现负增长外总体呈上升趋势。而世界运输服务年均增长仅为6.23%,我国发展速度远远领先于世界。我国运输服务贸易总额占世界市场的份额从2005年的3.5%上升到2014年的6.2%,同样稳步增长。但从总体上看,2014年世界为21537亿美元,我国仅占6.2%,远低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而2014年中国货物贸易总额达43030.4亿美元,世界占比12.2%,继续保持全球第一。可见我国运输服务贸易规模仍偏小,与我国货物贸易在世界中的地位极其不相符。

(二)占主导地位,但比重下降

作为传统服务项目,我国服务贸易收支主要集中于运输和旅游两项。2005年到2014年间运输服务出口额年均增长10.63%,占服务贸易总出口20%左右,成为仅次于旅游服务的第二大服务出口部门;进口额从284.5亿美元增长到962亿美元,年均增长14.5%,占服务贸易总进口30%左右。2005年至2011年间,运输服务进口超过旅游服务进口所占比重,成为我国最大的服务进口部门。运输服务的主导地位进一步巩固。但随着科技产业化,传统上以自然资源或劳动密集型为主的服务贸易正逐渐向资本或知识技术密集型主导的现代化服务贸易转变,通信、金融等新兴服务业因此得到发展,运输服务贸易所占比重则有小幅降低。但我国运输服务占服务贸易总额保持在25%左右,仍然是拉动我国服务贸易的主要动力。

(三)贸易结构失衡,逆差严重

我国运输服务贸易总额稳步增长、贸易规模持续扩大的同时,贸易结构却始终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导致常年高额逆差且持续增大的趋势。到2014年,我国运输服务贸易逆差规模达到了579亿美元的历史最高,年均增长18.03%,占服务贸易逆差额的36.2%,成为我国服务贸易总体逆差的最主要来源。2005年至2014年间,我国运输服务贸易进口所占份额远大于出口所占份额,进口的增长速度快于出口的增长速度,造成运输服务贸易逆差持续扩大的现状。这也说明我国的运输服务出口实力落后,国际竞争力不足,贸易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贸易主体规模小,产能不足

货物贸易的大幅增长必然带来运输服务需求的大幅上升,但我国的运输服务并未如货物贸易一样迅速发展起来。我国虽涌现出了中远、中海等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国际运输企业,但多数仓储、运输、货代等运输服务贸易主体普遍规模较小,功能单一。目前国内物流集中度低,综合运输体系缺乏,运输管理、技术和服务方式落后。恶性竞争又造成运输成本居高不下,进一步加剧了我国运输服务效率、供给能力低下的问题,制约我国运输服务业的发展。同时,我国海运市场开放程度已接近甚至超过部分发达国家。我国货物贸易发展引致的巨大需求吸引了全球各大运输企业,而运输服务市场的过度开放为其提供了直接参与竞争的机会。我国的运输服务业尚未发展成熟,竞争力较弱,跨国运输企业则利用自身规模优势形成垄断,抢占并控制运输市场,致使我国只能依靠海外运输企业来弥补运输服务的需求缺口。自由化的竞争市场,国内运输业产能不足,共同造成了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持续高额逆差。

三、改变我国国际运输现状的对策

(一)重视并加大对运输服务业的支持力度

国际运输服务贸易是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桥梁和纽带,对传统货物贸易的影响重大。加大支持力度不仅有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收支,更为我国开拓更广阔的贸易市场提供了便利。现阶段我国运输服务的发展速度远远不能满足国际货物贸易的运输需求,需求增幅明显高于供给的增长,对货物贸易的促进作用有待发挥。我们应当改变观念,重视运输服务业的发展。

(二)加强运输服务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由于起步较晚,我国运输服务业存在基础设施落后、分布不均衡、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严重影响到我国运作效率,使得国内承运能力不足。首先必须加强海运港口、航空港、陆路交通、物流中心以及电信网络基础等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其次要加强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等区域性物流组织的建设,完善运输服务生产要素。还应全面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建立起远洋、航空、公路及铁路的综合运输模式,积极开展多式联运和集中运输业务,增强运输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

第2篇:国际货物贸易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中国运输服务贸易 国际竞争力 贸易专业化系数 显性比较优势指数

随着世界贸易结构调整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运输服务贸易作为国际货物贸易的桥梁和纽带,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一、中国运输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进入21世纪,特别是加入WTO以来,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为我国与世界各国进行货物贸易提供了更为便利、平等的贸易条件和更广阔的市场空间,这些均带动了我国货物贸易的飞速发展,由此也带动了作为货物贸易派生需求的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表1详细罗列了从1997年-2010年我国货物贸易与运输服务贸易的基本情况。

数据来自中国商务部网站

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分析:

1.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从表1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1997年到2010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从3251.6亿美元增加到29086亿美元,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在货物贸易的带动下,运输服务贸易也取得了快速发展,1997年到2010年,我国运输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28.9亿美元增加到975亿美元。

2.货物贸易总额增长的同时其差额呈正向增长趋势,但与货物贸易相反,同一时期,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进出口额也在逐渐增加,但其差额却呈现反向增长趋势,且仍在扩大,这说明尽管我国运输服务贸易发展迅速,但整体竞争力还较弱,发展面临很大的压力和挑战。

3.同时,就世界角度而言,2009年世界运输服务贸易总额达到15305亿美元,而我国运输服务贸易总额仅占世界运输服务贸易总额的4.58%。居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中,美国的出口额居世界第一位,我国的排名是第八,显然与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差距仍然较大。

二、我国运输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指数测度

国际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标数目众多,本文采用国际市场占有率(MOR)、贸易竞争力指数(TC)、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显示性竞争优势指数(CA)来测度我国运输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大小。

1.国际市场占有率(Market Occupancy Ratio,MOR)

国际市场占有率是一国出口总额占世出口总额的比例,它反映一国出口的整体竞争力。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MORij 是i 国j 商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Xij是i 国j 商品的出口额;Xwj 是世界j 商品的出口总额。国际市场占有率越高,表明该国j 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越强;国际市场占有率越低,表明该国j 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越弱。

资料来源: 根据WTO Statistics Database有关数据计算而得

我国历年的市场占有率指标都是比较低的,虽然总体上呈现稳步上升趋势, 竞争力有所增强, 但仍然低于5%的水平, 显现出较低的趋势, 这与我国货物贸易快速增长的速度是极不相符的。

2.贸易竞争力指数(Trade Competitive PowerIndex,TC)

贸易竞争力指数是一国某种产品的净出口额与该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值,它是进行国际竞争力分析时常用的测度指标之一。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TCij 是i 国j 商品的贸易竞争力,Xij 是i 国j 商品的出口额,Mij 是i 国j 商品的进口额。这一指标同时将出口和进口纳入分析范围,若一国在某产品上具有国际竞争力,则它肯定是这种产品的净出口国,竞争力越强,净出口额就越大。TC 的取值介于- 1 和1 之间。若该指标为0,则为水平分工,说明该国运输服务贸易与国际水平相当,进出叉明显,进出口纯属与国际间进行品种互换。该指标越接近于1,说明该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越强。若该指标为1,则意味着该国运输服务只有出口而没有进口。该指标越接近- 1,说明该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越弱。若该指标为- 1,则表明该国运输服务只有进口而没有出口。

资料来源: 根据WTO Statistics Database有关数据计算而得

中国历年的TC指数都为负值, 始终为各个国家中最低, 说明中国一直都是运输服务贸易的净进口国, 出口竞争力很弱, 与世界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我国虽是运输服务贸易大国, 却不是强国,这同我国运输服务贸易始终逆差的情况也是一致的。但中国的TC 指数总体上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并越来越向0靠拢, 可知我国的运输服务贸易竞争力在稳步提升。

3.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ege Index,RCA)

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是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巴拉萨(Balassa,1965)提出的,可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某一产业的比较优势。它通过该产业在该国出口中所占的份额与世界贸易中该产业占世界贸易总额的份额之比来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RCAij 是i 国j 产业的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Xij 是i 国j 产业的出口额,Xi 是i 国所有商品的出口额;Xwj 是世界j 产业的出口总额,Xw 是世界所有商品的出口总额。这一指标剔除了国家总量波动和世界总量波动的影响,可以较好地反映某种产业的相对优势。一般认为,当RCA 指数大于2.5 时,说明该国在j 产业上具有极强的国际竞争力;当RCA指数介于1.25- 2.5 之间时,说明该国在j 产业上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当RCA 指数介于0.8- 1.25 之间时,说明该国在j 产业上具有中等的国际竞争力;当RCA 指数小于0.8 时,说明该国在j 产业上国际竞争力较弱。

资料来源: 根据WTO Statistics Database有关数据计算而得

RCA指数说明我国的运输服务贸易缺乏比较优势, 运输服务贸易的进口需求绝对大于出口需求。但RCA 指数从 1998 年到 2008 年基本是趋于上升的,表明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优势在不断改善。另外根据该指数评价效应标准,RCA 指数值域在(0,0.8)区间内,表明我国运输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较弱。因此需付出努力不断加强。

4.显示性竞争优势指数(Competitive Advantage,CA)

显示性竞争优势指数是由沃尔拉斯(Vollrath,1988)提出的,从出口的比较优势中减去该产业进口的比较优势,从而得到该国该产业的真正竞争优势。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CAij 是i 国j 产业的显示性竞争优势指数,Mij 是i 国j 产业的进口额,Mi 是i 国所有商品的进口额;Mwj 是世界j 产业的进口总额,Mw 是世界所有商品的进口总额。由于一个产业内可能既有出口又有进口,而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只考虑了一个产业出口所占的相对比例,而没有考虑该产业进口的影响。当国与国之间存在这种产业间贸易或产业内存在进出口贸易的情况下,如不考虑进口情况,可能得出一个错误结论。显示性竞争优势指数综合考虑了进口和出口情况,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只考虑出口的不足。CA 的值介于- 1 和1 之间。一般来说,如果一国的CAij>0,说明该国j 产业具有比较优势;如果一国的CAij

资料来源: 根据WTO Statistics Database有关数据计算而得

中国的CA 指数不仅历年均为负值, 而且在各年的数值都比较低, 同其它三个指数一样,说明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竞争优势弱、发展滞后。但是2000年以后其呈现直线上升的趋势, 说明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竞争力在逐渐增强。

三、影响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竞争力因素分析

根据波特的“钻石模型”,我们以运输服务贸易出口额(EXT)表示运输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并选取4个可以量化的指标:货物出口额(GOOD)、交通运输仓储邮电业生产总值(TGDP)、主要港口吞吐量(PORT)、运输服务贸易开放度(OPEN),利用计量经济学方法,通过对以上四个基本要素的定量研究找出导致我国运输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较弱的原因。

资料来源:运输服务业贸易出口额(EXT)来自中国商务部网站;货物出口额(GOOD)、交通运输仓储邮电业生产总值(TGDP)、主要港口吞吐量(PORT)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运输服务贸易开放度(OPEN)=运输服务贸易进出口总值/GDP。

以运输服务贸易出口额(EXT)为被解释变量Y,以货物出口额(GOOD)、交通运输仓储邮电业生产总值(TGDP)、主要港口吞吐量(PORT)和运输服务贸易开放度(OPEN)分别为解释变量X2、X3、X4、X5,建立计量经济模型:

lnY=β1+β2lnX2+β3lnX3+β4lnX4+β5lnX5+U

其中,βi(i=1,2,3,4,5)为模型的参数;U为随机扰动项,回归分析结果如下:

对模型进行统计意义的检验可知,模型对样本拟合的很好,F统计量显著,但T统计量并不显著,并且有些估计值的符号与预期相反,这表明可能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计算解释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如下表:

接下来对模型进行计量经济学意义的检验:

对模型进行White检验,由White检验可知,nR2=5.323004,本例中,辅助回归共有5个解释变量,所以自由度为9,给定显著水平α=0.05,查X2分布表,得临界值为11.0705,因为nR2=5.3230044

对模型进行DW检验,由表9可知,DW=1.414227,查DW统计表可知,DW落在Dl和Du之间的不能确定区域,DW检验不能通过,故对模型进行补救。如下表10:

消除自相关后回归方程为:

LnY=-4.0487+1.1730lnX2+0.3366lnX5

t=(-4.92890) (30.5504) (2.7338)

R2=0.9975 修正R2=0.9961 F=709.3999 DW=2.2049

这说明,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当货物出口额(GOOD)每增加1%,运输服务贸易出口额增加1.1730%;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当运输服务贸易开放度(OPEN)每增加1%,运输服务贸易出口额增加0.3366%。这说明货物出口额(GOOD)和运输服务贸易开放度(OPEN)是影响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竞争的主要因素,交通运输仓储邮电业生产总值(TGDP)和主要港口吞吐量(PORT)是影响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竞争的相对次要因素。具体说明如下:

1.货物贸易对运输服务贸易的带动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货物贸易的发展会对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目前,我国是货物贸易第二大国,但运输服务出口贸易居世界第五位,位于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之后,额度仅相当于排名第一位的欧盟的1/10左右,且逆差严重。

2.运输方式集中,港口建设尚不能满足国际和国内客货运不断增长的需要

由于我国海岸线曲折漫长为发展海洋运输提供了便利,再加上海洋运输运费低等特点,使海运业已占我国外贸运输业90%。虽然近些年港口发展建设较快,但重复建设现象严重,也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和合作局面,港口之间的恶性竞争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制约了运输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发挥。

3.运输服务贸易行业人才匮乏

当下,我国运输服务贸易正处于快速发展期,要想提升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减少贸易逆差,做大、做强国际运输企业,必须培养大量的各类各级专门人才。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人才结构已明显无法满足我国运输业现代化和长远的发展,对人才、设备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相关辅助产业发展滞后

如通信技术、餐饮、仓储邮电业等。其强有力的优势,形成了一个优势产业群或优势产业区域。但我国目前运输业相关及辅助产业与运输业同样发展滞后,这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制约,影响了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

四、发展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对策建议

1.货物贸易带动运输服务贸易

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证,货物贸易对运输服务贸易的推动作用毋庸置疑。所以,在继续积极发展货物贸易的同时,加大力度宣传、吸引、鼓励出口企业和外国进口企业选择我国的运输工具来承担运输任务以及提高服务质量。

2.兼顾其他运输方式的发展,实现全面推进海运强国战略

从实证分析得出,海洋运输方式是我国国际主要运输方式,我国主要港口吞吐量和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呈正向关系。所以,应优先发展海运事业。我国发展海运事业的关键是加大对大型港口的建设,把港口的未来发展定位为全球资源配置中的国际化枢纽港,形成面向全球化需要的组织自制化、生产自动化、全程、多层次、全方位个性化服务的生产网络。

3.政府应给予扶持和鼓励

在目前形势下,政府应首先充分认识到发展运输服务贸易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贸易大国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重视运输业的发展,加大扶持力度,如减少审批程序,拓宽融资渠道,为港口建设和大型船舶建设等一系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等。

4.打造一批精英企业

规模小、分散经营、个体竞争力弱是存在于我国很多行业的普遍问题,运输业也不例外,目前除了中运集团、中海集团名列全球十大集装箱班轮公司的第六、第七位以外,中国的其他运输企业在国际上竞争力很弱。所以,中国应以现存大中型骨干运输企业为龙头,通过联合、兼并、资产重组、结构优化的途径,强强联合,扩大规模,从而打造一批精英企业,带动行业的整体腾飞。

5.建立一支专门人才队伍

要想提升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减少贸易逆差,做大、做强国际运输企业,必须培养大量的各类各级专门人才。这需要政府的引导、企业的投入、社会的认知,只有各界达成共识,才会涌现出一批运输业的专门人才。有了这样一支队伍,中国运输业的竞争力提高才能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陈倩倩.我国运输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研究[D].北京:中央财经大学,2008.

[2]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

[3]中国商务部网站:http:///

[4]赵书华,徐畅.全球运输服务贸易10 强的运输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7.(10)

[5]孙江明,苏琴.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国际比较[J].国际贸易问题,2006.(4)

[6]刘源.我国运输贸易的逆差及国际竞争力浅析[J].中国经贸导刊,2009.

[7]应志强.基于“钻石模型”的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及其对策[J].时代经贸,2007.

[8]贾大山.我国运输服务贸易发展[J].水运管理,2006.(6)

[9]何慧龄.中国运输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09.

[10]张朝英.中国运输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浙江大学,2009.

[11]肖寒霜,张咏华.中国运输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研究,2009

第3篇:国际货物贸易的特点范文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是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一个古老的话题,虽经一百多年的理论争论和各国法律实践[1],仍未形成一致的对策,甚至同一国法院对之的态度也前后充满了矛盾和变化。

历史上,平行进口案件是比较少的,只是偶尔发生。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十年来国际货物贸易和技术货易的迅猛增长,因平行进口而引起的争议和诉讼大量出现,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纷纷采取对策应对平行进口商品。但我国或因处于低价位市场,或因进口配额与高关税存在且市场经济并不发达,平行进口问题并不明显,因平行进口而生的诉讼也较少见[2].然亚洲金融危机后,周边各国货币纷纷贬值币而人民币币值则基本稳定,故各国产品纷纷进入中国,由此也引起了平行进口问题,“水货力士”[3]便是一例。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尤其是在不久成为WTO缔约方后,中国将大幅度减让关税和消除贸易壁垒,国际货物与技术贸易必然会大幅度增长,因之而引起的平行进口纠纷也必将增多,因而本文欲分析一下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下文也简称为平行进口)问题。

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在于界定本文的讨论对象,分析形形的与商标权有关的国家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的恰当含义,以作为后文讨论的法律规制的对象;进而归纳出平行进口的特征,以明确平行进口与正常贸易、非法贸易的区分;最后,在平行进口的含义与特征的基础上,以出口国与进口国商标权人的关系基础为参照,列举平行进口可能表现的各种形式,以形象化本文的讨论对象。接着,本文将主要讨论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由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共同构成。第二部分是从实然的层面上,包括国家层面的立法、司法和国际层面的公约、协定,探讨平行进口的法律境遇。在本部分中,本文没有将各种态度进行分类讨论,而是列举各主要国家与主要条约的态度,一方面是为了突出其个性及背后的原因,同时也是因为特定国家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是难以准确的归为一类,同一类态度的国家之间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第三部分是从应然的层面上讨论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制方法。本部分从平行进口涉及到的价值关系入手,结合规制平行进口的考虑基点,提出对待与商标权有关的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规制态度与方法。最后为本文的结论。

一、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的界定

(一)平行进口的含义与特征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与“灰色市场”(Gray  Market)是常常作为同一含义使用的,即平行进口亦称作灰色市场,灰色市场也称作平行进口。但不论从字面意义上,还是从是具体使用上,它们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有人认为灰色产品(Gray  Goods)或灰色市场这一术语多用在美国,而欧共体内则多用平行进口这一术语[4].有的学者指出,最初未经授权进口真货被称为“灰色市场”或“灰色产品”,这种称谓将进口和销售灰色产品在法律上定性于被授权的销售和“黑市”之间,但从事灰色市场生意和赞同此类做法的学者反对这种定性,尤其反对“灰色市场商人”的提法,他们更愿意用“平行进口”、“平行进口产品”和“平行进口人”等提法[5].但是,平行进口所源自的理念是未经著作权人或商标权人许可的进口和销售与经授权的销售渠道“平行”发生[6],而灰色市场则被广泛地用来涵盖货物被合法地获得却被未经授权者售出的情形[7].因而灰色市场可以分为国内灰色市场和国际灰色市场,国际灰色市场又主要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为平行进口,即灰色进口人与经授权的进口人竞争;其二为进口本国生产者的境外分支机构的产品,即灰色进口商与国内生产者竞争[8].可见,平行进口一词主要在于表明当经授权的货物和未经授权的货物都被进口时存在着两个独立的进口路径。但其描述并不总是准确的。因为有时经授权的货物并不是进口的,而是国内生产的;甚至偶尔未经授权的货物也不是进口来的,如出口商依优惠的出口价格取得货物却转而在国内销售[9].尽管如此,法院和学者为试图缓解未经授权货物进口人在用语上的担忧,一般使用平行进口来描述[10].本文中也将使用平行进口一词,而不用灰色市场,但在含义上并不作严格、明确的区分。

尽管平行进口与灰色市场在含义上不作区分而视为一体,但学者及法院对平行进口含义的理解和界定并不一样,由此也一定程度导致了对平行进口情形判定及法律规制的分歧。最为宽泛的灰色市场概念是前面所述的包括国内灰色市场和国际灰色市场的大灰色市场,其共同特点是货物都是合法取得而经非授权商销售,并且这种非经授权的销售都是知识产权人所不希望看到的。但是,控制这两类灰色市场的方法,包括法律是明显不同的:国内灰色市场主要涉及垄断法与合同法,而国际灰色市场则涉及知识产权法、关税法、贸易法、竞争法等。再例如,国际灰色市场可以直接“规制”销售灰色货物商,而国内灰色市场则必须追及该货物的源头[11].因而,这种界定太过于宽泛而难谈相对统一的法律规制,一般不为大家所取,大家所讨论的主要是国际灰色市场问题,即讨论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交叉之处的平行进口。但在界定此平行进口时,虽然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如该产品在进口国存在有效的商标权人和该产品的进口未取得商标权的许可,但仍然存在分歧,主要表现在:

1.  平行进口是否以存在着平行的两个进口(即“双重进口”)为必要。有人认为平行进口是“在外国商标权人授权国内商标被许可人(以下简称商)使用其商标制造或经销其特定商品的情况下,其他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的国内经销商(以下简称非商)通过外国商标权人或第三人合法地进口外国商标权人或其授权厂商制造或销售的同牌名商品并在国内销售,从而形成商与非商在国内市场因商标正面竞争的现象”[12].这种定义的实质是认为平行进口存在双重进口,即被授权商的先行进口和非商的平行进口,也就是说被侵权人只能是有关的商标权被许可人。其实,这种意义上的平行进口只是一种典型的进口,并不能涵盖平行进口的全部外延。实际上,被授权的商所销售的产品并不总是进口的,可能是在本地生产的;而且,商标权的许可人也可能成为被侵权人[13],这种情况发生在国外的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被进口到许可人所在国时。如果非要理解为存在平行进口的话,我们不妨认为进口国的商标权人当然的拥有进口权,故他人的进口为与之平行的进口,但该理解并无现实意义。因而这种从字面上很狭窄地理解平行进口的做法并不多见,一般认为平行进口不以双重进口为必要,而是将它与灰色市场作同一含义研究。

2.  平行进口的产品的来源问题。平行进口的产品是真品,是未经授权的经销商通过合法的渠道购买的,这已达成共识。但是对平行进口产品来源仍有些分歧,涉及两个方面:其一,从地理意义上,该产品是否应是未授权经销商在进口国境外购买的;其二,从生产者角度,该产品是否包括进口国内商标权人自己制造的。

关于第一方面,虽然有人认为偶尔未经授权的货物也不是进口来的[14],但就笔者所接触的材料看,这本身也是种例外,学者的讨论中基本不涉及此问题,这在更大程度上应该是国内灰色市场或欺诈的问题,更何况本文所讨论的是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因而也认为从地理意义上,平行进口产品应当是未经授权的经销商在进口国境外购买而进口的货物。关于第二个方面,分歧是相当明显的。有的只将平行进口产品定位于进口国被授权人国家制造的产品,如认为平行进口是“由美国厂商制造的产品,出售给国外经销商以较低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而这些产品重新进口到美国,和经授权的美国经销商的产品进行竞争,从而迫使美国经销商降低销售价      格”[15].这种定位是相当狭窄的,也很不现实,因而甚至被许多人排斥在外而认为平行进口产品是外国制造的产品上带着本国有效的商标、专利、版权而未经授权的进口。这种含义为美国最高法院在K  Mart  Corp  v.  Cartier,  Inc.案[16]中所采用(用平行进口来指国外制造的,标有有效的美国商品的货物的未经授权的进口);而且,美国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在阐述“灰色市场货物”(Gray  Market  Goods)一词含义时也采此做法,认为是指标有美国有效商标的外国制造货物未经美国商标持有者的许可而进口[17].这种界定实际上将美国出口的货物又再次进口到美国的情形排除在平行进口之外了。至于原因,法院认为当一个美国生产者决定限制国内市场促销的努力而以低的足以使外国经销者在美国同美国生产者竞争的价格出口货物时,平行进口或灰色市场这些词语并不能恰当描述这种结果。这种界定并在1998年的Quality  King  Diatribes,  Inc.  v.  L‘anza  Research  Int’l,  Inc.[18]案件中得到维持。但是,本文认为,虽然此种情形比较难以理解或者说平行进口较不能准确描述其特征,但此种情形确实在发生着,其原因除了企业自身特殊意图(如开拓市场)外,也可能由市场自身形成。无论如何,这些产品再次被进口到国内时是商标权人所不希望的,其与平行进口的共同之处更多,因而本文讨论中将这种情况也包含在内。

3.  平行进口产品在出口国是否必须享有商标权。虽然有的人认为平行进口是“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第三者所进行的进口并销售该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19],或认为“商标权的平行进口是指同一商标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就同一商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同时享有商标权的情况下,某第三方或商标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将其在其中某一国合法使用该商标生产、制造或拥有的商品投放其中另一国的商业行为”[20],甚至比较模糊地说平行进口产品是从外国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21],但笔者所见的多数定义仅仅是指出该商标权在进口国受到保护,而不去限定其在出口国的状况,应该认为其包括平行进口产品在出口国不享有商标权的状况。对此,有的概念明确指出了这一点,认为平行进口是指“某一产品受到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进口商未经授权将权利人或经权利人许可在外国制造、销售的该产品,或者他人在该产品不受保护的国家生产的产品进口到该国的行为”[22],欧盟的一些判例也证明了这一点[23].另外,还应指出,平行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受商标权保护时,不仅包括与进口国是同一原始商标权人,也包括是不同于进口国原始商标权人的独立的商标权人。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此时产品由一国未经授权进口到另一国与典型平行进口的效果类似,利益都是有独立性,因而放在一起研究,有的学者称之为“相互独立知识产权基础上的平行进口”。

那么,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将本文所要讨论的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大致界定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国进口商在某商标权或商标使用权已受本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未经本国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将从国外合法购得的相同商标商品输入本国的行为。

由此可知,平行进口的主要特征有:

1.  从主体上看,平行进口的进口商不拥有在进口国对平行进口商品的商标权或其许可权。

2.  从行为上看,平行进口的进口行为未得到进口国商标权人(包括被许可人)的同意,但是,如果不考虑商标权许可问题,其进口行为是依法办理了海关清关手续的“正常”的进口贸易。

3.  从对象上看,(1)平行进口的商品上的商标在进口国具有商标权,受知识产权保护;(2)平行进口的商品在出口国并没有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也不是假冒伪劣商品,而是正宗的合法产品。

(二)平行进口的形式

有的学者为了研究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法律问题,而从中国的角度将此类商标法律问题分类两类:一是进口类,二是出口类[24].进口类是指“一国的非商从国外进口的产品是否侵犯了本国知识产权人(包括被许可人)的知识产权”,出口类是指“一国的出口商出口到国外市场的商品是否侵犯了该国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25].其实,这两类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一个企业来说有些现实意义,但出口类所涉及的实际上是进口国的进口类中的问题,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和国际法的属地原则,仍要由进口国来处理。因而,本文从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对此不作区分,而是实际上作为所谓进入国的角度考查平行进口的形式及态度。

综而观之,平行进口大致有如下情形:

1、在平行许可基础上的平行进口

原始商标权人分别在进口国和出口国授权本地进口商进口或本地制造商制造、销售商标商品的情况下,进口国无商标许可的第三方仍从出口国进口商标商品销售或使用。

2、在单方许可基础上的平行进口。

一国商标权人在另一国授权本地进口商进口或本地制造商制造、销售商标商品的情况下,其中一国的无商标权许可的第三方从另一国进口商标商品到本国销售或使用。

3、在相互独立商标权基础上的平行进口

在进口国和出口国分别存在相互完全独立(不存在授权关系或共同来自一个原始商标权人的授权)的商标权人的情况下,进口国未经授权的第三人进口商标商品到本国销售或使用。

4、单一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基础上的平行进口

商标商品被销售到不用商标法保护此商标的一个国家后,已经存在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的进口国的未经授权的第三人从该国进口商标商品到本国销售或使用。

二、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的法律境遇

(一)平行进口国家层面上的法律境遇

目前,关于平行进口的国际公约规定尚且不多,因而,遇到此类案件,必须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和国际法的地域性原则而由法院地国依据其国内法处理,故考察国家层面上平行进口的法律境遇显得相当重要。显然,一国的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也是随其历史的发展而变化的,明其变化甚是重要,故而本文不对各国依其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不同而分类考察,而是依国别对几个在国际贸易中占重要地位的国家分别考察,使其更具现实意义。

1.美国

美国法院判决的关于平行进口的最早的案件是1886年的Appolinaries  Co.  Ltd.  v.  Scherer案[26].在该案中,法院判决认为因平行进口产品是真品且合法标上商标,故不侵害商标权。在阐释中法院确立了“普遍主义”(Doctrine  of  Universality)原则,依此原则,商标仅仅被视为产品来源之标识,而不代表企业已建立的商誉或其他。因而可以说,早期的美国是允许平行进口的。然而,近40年后的与该案相似的A.  Bourjois  &  Co.  v.  Katzel(1923年)[27]案,则标志着美国司法和立法对平行进口态度的改变。在该案中,法院以“地域主义”(Doctrine  of  Territoriality)取代了“普遍主义”,认为商标的意义不仅仅在标示商品来源,也是商标所有人创立的商誉的体现,因而法院认定灰色产品的输入侵犯了Bourjois的商标权。

第4篇:国际货物贸易的特点范文

一、国际贸易发展的显著特点

1.国际贸易发展迅速。世界贸易走过20世纪九十年代前几年的疲软后,1994年开始出现强劲增长。随着世界生产量增长率的提高,世界货物出口量增速也相应提高。1990~2000年世界货物出口量年均增长率为6.4%,高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的增速。1995年世界贸易总额(含货物和服务)首次突破6万亿美元大关。随着全球经济状况的进一步改善,世界贸易量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率。2008年世界货物贸易量增长了9%,是同期世界经济增长率的两倍多,货物贸易额增长了2本论文由整理提供1%,达到8.88万亿美元;服务贸易额增长了16%,达到2.10万亿美元。

2.服务贸易、高科技产品与绿色产品贸易快速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十分迅速。世界服务贸易额从1985年的3,809亿美元增加到1995年的11,678亿美元,其年增长速度一直大大高于国际货物贸易。1996年,国际服务贸易总额达1.2万亿美元,已占全球贸易总额的1/5强。2008年国际服务贸易总额达到2.10万亿美元。

3.跨国公司的作用增强。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数目剧增,大型跨国公司日益全球化,并且开始结成新的战略联盟。这对于加剧国际分工的深化、促进国际市场的统一、推动世界市场的竞争、推动贸易自由化不断深化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4.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向纵深展开。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深入、科技的迅猛发展、跨国公司遍布全球和开放政策盛行,使国际分工向纵深发展,世界金融市场连成一片,全球和各国对外贸易系数不断提高,世界性经济传递加速,相互依存加深。但由于各国经济上的差异,经济部门和结构的不均衡发展,再加上冷战结束后世界多极化发展,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范围扩大,竞争手段日益多样化、科技化。

5.新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形成。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转,为今后的全球贸易提供了最基本的规则,并负责实施多边贸易协议,定期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统一处理贸易争端,加强与其他国际机构的合作。它不仅强化了关贸总协定原有的规则,管理协调的范围更加广泛,还建立了透明度更大的贸易争端调解机制,可以说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意味着世界贸易新格局的形成、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大发展、国际经济合作新时代的开始。

6.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在世界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下,出于相互合作、发展经济、提高谈判和竞争力的需要,80年代以来,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化趋势明显加强。1993年11月1日,欧洲联盟正式启动。1994年1月1日,美、加、墨参加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1994年12月10日,美洲34个国家在美国迈阿密举行美洲首脑会议达成协议,并签署了《原则宣言》。亚洲、太平洋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加深,区域合作已被提到议事日程。

二、发展可持续贸易的对策

1.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坚持可持续发展之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在我国开展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坚持以可持续贸易为发展战略,离不开政府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宏观导向作用。一是积极参加国际环境与贸易领域的活动,加强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我国应该充分发挥贸易大国的优势,在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坚决抵制绿色保护主义,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同主要贸易伙伴国的合作中,熟悉其环保立法和贸易政策,深入研究WTO相关的环保条款和规定,从而尽量避免绿色条款对出口的不利影响。在我国无端遭受绿色壁垒时,可以使用适当的法律与经济措施来保护自己。二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与贸易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管理。我国现行的贸易法中的环境法规,仍存在诸如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配套的监督机制缺失等一系列问题。为了适应全球性的绿色浪潮的需要,就要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加强立法,使我国的贸易环境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加大经贸活动中对国际环境和资源公约及环保标准的宣传力度,发挥全社会的舆论和监督作用,做到执法必严。三是结合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情,积极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贸易产品结构。必须及时改变传统的高资本投入、高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坚持可持续贸易发展战略,通过市场机制和技术进步来实现经济的高速增长。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社会、生态、经济效益为中心,通过开展贸易,大量引入国外先进要素,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建立合理的进出口商品结构。四是积极推行环境标志制度,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实现环境成本的内在化。超级秘书网

2.在可持续贸易的战略选择中,企业的责任与义务。一是大力推广绿色营销观念。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企业通过生产模式的转变和管理方式的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打破传统上对污染的末端治理方式的局限,加强源头控制和全过程控制。绿色营销是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下的新型营销观念,要求企业应该根据环境保护标准来选择生产所需的技术、原料、制造工艺、产品设计和包装工艺,以及用后废弃物处理等整个生产、销售、消费的过程。二是积极开发各种绿色产品。我国企业应该加大对新技术的研发投入,同时还要注意学习国外先进的环保经验,将环保思想融入到整个生产过程的方方面面,在绿色营销策略的指导下,开发出对环境无危害或危害极小,有利于资源再生和回收利用的各种绿色产品。三是认真借鉴学习国外相关行业的绿色经验。我国出口企业坚持贸易的可持续发展之路起步较晚。如果能够认真研究国外同行的绿色案例,积极学习绿色管理,大力引进绿色技术,无疑会使我国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企业少走很多弯路,从而以更少的代价,探索出一条适合自己的可持续贸易之路。四是加强激励机制,吸引绿色型人才加盟。一方面,绿色型人才熟悉国外的绿色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绿色型人才懂得如何进行绿色管理,开展绿色生产。因此,绿色型人才的引入,可以使我国出口企业成功避开国外的绿色壁垒,真正将发展可持续贸易的思想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第5篇:国际货物贸易的特点范文

一、引言

服务贸易是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领域,是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途径。我国的服务贸易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服务贸易促进体系。1982年我国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仅为44亿美元,而2012年已达到了4705.8亿美元,增幅达到106倍。根据世贸组织公布的2012年各国服务贸易新的排名,我国全球排名提升到第三位。其中,出口1910亿美元,同比增长4.5%;进口2805亿美元,同比增长17.8%;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为12.3%,超过世界服务进出口平均增幅10.3个百分点,占世界服务贸易总量的5.6%,同比提升了0.5个百分比1。

服务贸易被WOT纳入全球的贸易自由化体系之中,将商业存在作为服务贸易内容之一,发达国家对覆盖率的承诺为81%,而转型经济体则为66%2。伴随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各种发展因素也在变化,对我国服务贸易安全运行产生了极大影响。2011年起,全球经济面临新一轮危机,大部分主要经济体先行指数持续走低,为了转嫁经济发展的矛盾,保护主义贸易政策越演越烈,贸易救济措施与日俱增,中国的涉案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国际服务贸易的标的物具有无形性、消费和生产过程的同步性和不可储存性,国际服务贸易本身表现出难以监管的特性,而非关税壁垒的实施本身又具有灵活性和隐蔽性,在服务贸易这种特定领域尤为突出。特别是服务贸易涉及领域众多,包括银行、保险、电信、运输等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贸易救济措施的提出影响面更加广泛。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统计,服务贸易的壁垒有2000多种,可分产品移动壁垒、资本移动壁垒、人员移动壁垒和商业存在壁垒等四种形式。在壁垒众多的贸易环境中,贸易摩擦不可避免。截止2011年,世界各国的服务贸易摩擦案件共21起,大部分集中在分销服务、金融服务和通用服务这三个领域。涉及中国的有6起,其中4起由美国发起,并且全部以中国败诉而告终。

二、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及摩擦诱因分析

(一)国际比较总量小,市场份额较低

2012年我国服务贸易排名为世界第三,排位仅次于美国和德国,但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与发达国家比较而言,中国服务贸易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源于大国优势,我国的经济规模总量大但国民的整体收入水平不高,消费需求主要为实体标的物,对服务则显不足。目前我国经济更多依靠于工业增长的支撑,服务业很难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根据统计,我国2012年服务进出口总额为4705.8亿美元,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的5.6%,在我国的对外贸易总额中占比10.8%。相比而言,美国的服务贸易2012年出口和进口在世界服务贸易中占比分别达到14.13%和9.9%3。从增长率来看,我国服务贸易主要依靠进口拉动,2012年服务贸易进口增长率达到23%,远超过世界平均的9%,而出口增长率则为7%,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我国是人口大国,服务贸易的载体主要为自然人,如果按照人均计算的话,这个比值悬殊则远不止于此。

美国的服务贸易份额一直占据领先,1980年美国的服务贸易进出口就占世界服务贸易的14.6%4,2000年增长为18.5%,之后存在波动性下降趋势,直至2012年为12.07%。除此以外,世界其他国家的服务贸易占比均在10%以下。从发展趋势来看,中国具有较好的表现,但绝对份额仍较低。

(二)服务贸易仍倾向于传统行业,比例失衡

我国服务贸易仍然以劳动密集型的传统服务业为主,如2012年运输、旅游两项出口额合计达到我国服务贸易的58.8%,比上年增加2.2个百分点。而电影音像、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金融服务、通信服务等具有高端服务特定的领域则只有很少一点份额,有的甚至不足1%,2012年四项合计也仅为2.5%,而美国的金融服务单项在2009年就占8%。

从长期发展趋势来看,计算机和咨询服务的份额增长较快,分别从1997年的0.3%和1.4%增长为2012年的7.6%和17.6%,出口额增长率也保持较高水平的稳定发展,但绝对份额量仍很低,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比如软件运营服务(简称为SaaS),北美和西欧发展的较早,虽然近几年所占的比重呈下降的趋势,但仍拥有了全球SaaS营业收入的85%。

(三)服务贸易持续逆差,竞争力较弱

我国1997年服务贸易逆差为32.2亿美元,之后逐年递增,2012年逆差高达89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2.3%,创历史新高。美国是世界上最大服务贸易国,2012年实现服务贸易进出口超1万亿美元,顺差2080亿美元。在服务贸易出口前十名的国家和地区中,中国是少有的几个逆差国之一,并且位居逆差之首。中国服务贸易的最大顺差项目来源于咨询服务,其次为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建筑服务以及其他商业服务,通信和金融服务的顺差额仅为2%。其中,建筑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的顺差额较上年分别减少了27.9%和14.1%。逆差主要来源于运输服务、旅游服务、保险服务以及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我国在国际航运、先进技术等方面处于竞争劣势。

国际上衡量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指标有很多,其中贸易竞争优势指数(TC指数)是最常用的测度指标之一。该指数用出口和进口之差与出口和进口之和的比值来衡量,其取值范围为(-1,1),两个极端值分别出现于某项贸易完全进口没有出口或者完全依靠出口拉动。我国的TC指数在1992年-2012年间一直为负值,且出现逐年下降的趋势。根据历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额整理出以下分行业的TC指数统计表,同样能够看出,我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劣势主要体现在专有权利、保险服务、电影音像、运输服务以及旅游服务。其中以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最为明显,几乎达到了负向极值。需要提出的是旅游业的TC指数近两年出现了大幅滑坡,主要源于国际经济危机影响深远,入境旅游者数量下降,而国内的旅游需求特别是境外旅游需求却有明显提高,双向共同作用使我国旅游贸易竞争优势陡然下降。

(四)国内服务贸易相关法律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完善

我国目前缺乏针对服务贸易的立法,主要是以《对外贸易法》为基础。在《外贸法》的第四章中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确立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除此以外,特定服务部门也各自颁布了法规,如《人民银行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各立法部门大都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使服务贸易整体上存在立法不统一的状况,并且各项立法基本只针对“商业存在”,而忽视了GATS所规定的其余三种。而有些部门则存在立法的空白,如旅游、商业服务等,问题层出却无法可依,不利于行业发展,也无法适应GATS框架下对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要求。同时,我国的服务贸易部分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存在不一致性,很容易产生贸易纠纷,并招致贸易摩擦。

我国服务行业由商务部统一管理协调,但中央和地方之间对于服务贸易政策和规章存在差异性,不同部门之间的权利存在交叉,又很难协调,这样就导致管理成本增加,管理的有效性大打折扣,也容易产生行业垄断。

三、贸易摩擦对我国服务贸易安全发展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其一,在当今的服务贸易发展阶段中,知识和技术的软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其具有高创新性、高互动性以及高附加值等特点,成为发达国家服务贸易的主要发展方向。频繁的贸易摩擦也迫使我国必须要大力提高服务产业链的整体竞争力,提高服务贸易的技术含量,使之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比如我国长久以来在知识产权方面一直不够重视,我国对于服务商标的注册从1993年才开始,20年的历史发展,还没有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服务商标。侵权案件的屡屡发生,使我国政府和企业逐步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就明确提出要重视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应用,并作为我国服务贸易向高层次发展的有力支撑。2013年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京交会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及投诉台,并最终保证了知识产权“零投诉”。

其二,贸易摩擦也迫使我国服务贸易部门提高行业指导,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应对体系。通过涉华服务贸易摩擦案件的分析,不得不承认我国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存在很大缺口,国内行业法规也与国际惯例无法接轨。比如在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中,美方认为我方有16个法律文件不符合GATS的规定,并因此对其进行指控和审查,其中不乏国务院和有关部委所颁布的法律文件,涉及广电总局、文化部、商务部、信息产业部等7个部委。除了不规范的法律法规,我们同样认识到法规缺失的问题。服务贸易摩擦的频发迫使我国相关部门加强规范的管理及对各地服务贸易工作的指导。在以上案件发生之后,我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即于2009年11月了《关于下发音像(电子)出版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并计划在两年内对国内的音像业进行改革。又比如2012年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成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对文化产品的出口进行规范和制约,同时《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若干意见》的出台也能够帮助巩固行业发展的基础,促进整体竞争力的提高。这足以看到贸易摩擦带给我们的紧迫感,也促使我国相关部门加大改革力度,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来推动服务产业的规范发展。

其三,通过对贸易摩擦的积极应诉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扩大影响,帮助企业赢得更大市场。2012年,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因为怀疑HUAWEI(华为)和ZTE(中兴)危害了美国的“国家安全”而建议阻止其在美所开展的相关投资贸易活动,在此之前,美国政府也曾多次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止HUAWEI和ZTE进入美国市场。之后作为该案的延续,美国的专利经营公司(TPL)又对包括以上两家公司在内的中国通讯企业的芯片提出了专利侵权。经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的初步裁定,认为被诉中国企业并未违反美国337条款的规定,没有侵权行为。HUAWEI、ZTE则因此而扩大了国际影响力,在欧洲市场的开拓计划更加顺利,英国、法国等国家对中国的通信等企业表示出欢迎姿度。这个案例的成功也为那些受制于“美国贸易壁垒”的中国企业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

(二)负面影响

其一,我国很多服务贸易部门的发展尚不成熟,在努力自我发展的同时还要应对国外的贸易摩擦纠纷,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使企业应接不暇。为了达到国际较高的技术标准,企业不得不加大国外设备的进口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运营成本的提高增加了企业的发展瓶颈,削弱了其国际市场竞争力。这对于尚处于幼稚发展期的我国服务贸易行业来说极其不利,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甚至使我国某些服务贸易企业因无法达到较高的国际认证标准而被拒之门外。以运输业为例,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了一系列的管制标准,比如航空运输中航空器的噪音、航空器的操作、发动机排出物等,以及海运中对于船只污染、船只号码鉴定、海员的培训认证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我国运输企业因为很多技术标准无法达到而被拒之门外。

其二,丛生的贸易壁垒使我国的服务贸易产品范围随之减少,不仅阻碍了服务贸易的发展、损害了企业的实际利益,更拉大了服务贸易逆差,不利于我国服务贸易的收支平衡。比如在旅游行业,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东南亚地区都限制了外国投资的旅游企业所占股份,通常不允许控股;如若在印尼提供旅游咨询服务,则该公司必须注册为印尼的企业,并采用合资、联营等方式;新加坡对外国在新设立的旅行社不给予国民待遇,俄罗斯、欧盟在这方面也存在限制。在建筑行业问题也很突出,我国的企业曾参加阿富汗喀布尔-坎大哈公路等工程的修复项目的投标,就因为投标主体是国营企业而受到限制。再如,在 2007 年下半年,德国劳工局要求所有申请赴德工作的中国厨师,必须持有职业学校的毕业证书,这个新规定加大了通过获得签证到德国从事厨师职业的难度,也给我国“输德厨师”特别是湖南省的“输德厨师”国际服务品牌带来负面影响。

其三,贸易摩擦易于引起贸易纠纷和贸易战,减少整体社会福利。服务贸易壁垒较之货物贸易壁垒更加隐蔽,这也使局面愈发错综复杂,贸易报复行为随之发生,影响了各国的经济和政治关系。近几年来,对于不同国家的劳务签证、证书标准认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纠纷频频发生。如始于2007年4月的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虽然我国于2009年9月22日提起上诉,但世贸组织最终于2009年12月21日仍认定认为中国对进口电影、音乐和图书的限制存在违规行为。这个历时1年8个月的服务贸易案例成为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之后最大的一次失利,外国电影公司可以不通过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而直接向中国的电影院发行电影,这也严重影响了中美之间的贸易和政治关系。再比如,位于江苏省的华奇化工有限公司在2012年刚进入美国市场时,就被USITC以盗用商业机密为由发起337调查,该公司为此付出的应诉成本已超过1000万美元,同时也丧失了很多商机,企业声誉受到影响。

四、 中国服务贸易发展应对贸易摩擦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建立救济保护机制

我国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体系还处于杂乱无序的状态,要使之系统化,最重要的是解决统一性和整体性的问题。对于现有的法律,应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服务贸易产品的更新及时调整修改,同时应认真研究GATS相关规定以及国外关于服务贸易各方面的法律,促进有序竞争,使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做到有法可依,扩大政策的透明度,让服务贸易企业能够通过专门的渠道获得相关信息并等到帮助。在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的同时,更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增加企业的违规成本。面对国内外的激烈竞争,政府应加大监管的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惩罚,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督相结合,防微杜渐,打破诸侯割据的地方保护主义禁锢,净化市场环境,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兼顾地方政府的灵活性和积极性以及中央政府的权威性和全局性,形成良性竞争的发展格局。

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已经做出了多项服务贸易的开放承诺,面对外国强有力的竞争,国内的服务企业一时很难招架,必然导致弱者更弱。我国应建立梯度逐步开放的制度以及开放评估体系,系统评价开放收益及风险,同时建立相应的产业救济和保护机制,充分运用世贸组织的各项条款,减少目前被动应对壁垒的状况,修订并完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在相关产业受到损害时能够找到自我保护的合理方法和途径。

(二)优化服务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

现阶段,我国的服务贸易主要集中于满足消费需求,而生产业却十分欠缺,这也成为我国服务贸易巨额逆差的一个重要因素。劳动密集型产业一直是我国的优势产业,从资源禀赋角度考虑应大力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应竞争力的提升。目前资金和知识技术的比重不断增加,很多服务贸易的产业都减少了对劳动力禀赋的依赖,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原始的资源禀赋优势,也无法因此而获得竞争优势的提升。为了保证服务行业的高层次、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加快服务产业中资金和知识技术的梯度转移,同时加大服务业由消费向生产的转化力度,以此优化和提升服务产业结构,加强整体竞争力。

我国在传统服务行业中具有一定优势,在巩固原有优势并深入强化的前提下,也应该寻求新的增长点,比如通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金融等具备较高知识、技术含量的现代服务贸易,根据《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力争在2015年使其占比超过45%。我国也不乏具有中国特色的服务,比如中医药、文化艺术、体育等,应该通过多途径进行弘扬,顺应市场要求,扩大其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推动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协调发展

为了使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平衡发展,不仅要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弥补短板现象,更要使二者能够优势互补、共同促进,在彼此发展的过程中寻找利益增长点。我国的货物贸易虽然在总量上处于优势,但大多来源于低附加值、低利润点商品的出口,可以通过服务行业的发展来延伸产品出口的价值链,同时可以通过进口国外先进技术和专利,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技术含量,促进我国货物贸易出口结构的升级,摆脱目前“中国制造”的尴尬局面。

另外,充分利用我国在货物贸易方面的优势,扩大发展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服务业,比如在货物贸易的操作中运输、保险、金融等行业不可或缺。目前很多贸易公司都使用国外具有更高水平专业人员以及更完善系统服务的外国公司,在积极提高国内相关产业服务能力的同时也应通过一定政策倾斜来鼓励企业优先选择国内的服务企业。推动“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建设,以政策创新来带动多行业联动发展,促进商贸、金融、航运的大融合,提升服务型经济的发展水平。

(四)推进服务业集聚发展策略,提升整体竞争力

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与服务业集聚有着密切的联系。有研究表明,服务业的集聚以及效率的提高能够产生较为明显的空间溢出效应,在促进产业调整、规模经济、扩大就业等方面均有较大贡献。我国的服务业集聚具有明显的行业和地区差异,呈现多层分布的特征。例如,上海的服务业集聚区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城市的服务功能,并且具有示范作用,带动了周边的发展。各集聚区应该根据地域特点,依托行业内的大型龙头企业,集合优化资源,完善配套,提升城市形象,强化区域产业能力的同时增加整体竞争力,适时推出区域服务品牌,并逐步扩大品牌影响力和国际市场知名度,打造“中国服务”品牌,不断提升国际市场的开拓能力。

(五)加强劳动力培养,增加高端人力资源储备

我国具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但整体素质水平并不高,高素质的服务从业人员欠缺,呈现结构性失调。在服务贸易国际化、经济市场化的大背景下,“知识”的力量尤为突出,服务贸易的特点也决定了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及相应的人才是竞争的焦点。对于现有的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加大培养力度,并且使培训常规化、制度化,提高员工工作技能和服务水平;同时积极与高等院校进行合作,通过“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将潜在员工的培养成本外化,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有针对性的进行“订单式”培养,促进企业与高校之间的互利双赢。拓宽培训渠道,将国外先进的服务行业管理经验为我所用,合理引进海外人才,鼓励国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同时营造优良的竞争环境和企业文化,保持优质人力资源的相对稳定。

参考文献:

[1]黄建忠.服务贸易评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

[2]昝欣、李孟刚等.中国服务贸易安全与发展研究: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和贸易壁垒[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

[3]于立新.中国服务贸易研究报告[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12年.

第6篇:国际货物贸易的特点范文

1.知识产权保护的开放性趋势增强

在TRIPS等多种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规定,WTO的成员国要统一接受知识产权多边保护规则,这样就形成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统一规范性体制。在这种背景下,各发达国家纷纷修改和调整本国知识产权法,力求继续主导知识产权国际制度的走向。如2011年9月,奥巴马签署《美国发明法案》,表明新修订内容将陆续开始发挥作用。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我国相继制定并修改修订多次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而逐步形成开放性、国际化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2.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知识产权密集型的产品不断发展和最新科学技术的运用,知识产权的应用领域和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如技术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详尽并适用于特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等,保护期限较之以前延长。但是,将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保护水平的提升和提高也就形成了新型技术垄断。如我国近些年来3G移动通信标准、华为思科事件等,充分反映了国际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下的贸易保护壁垒。

3.知识产权审查国际化

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着诸多共同利益,以共同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商品模仿行为,因此它们更为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查国际化,以求得更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而带来的利益。专利审查的国际化和保护统一联盟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审查效率,降低了各国付出的成本。同时,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产生了冲击。

二、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不断提出

目前,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提出了振兴国内经济和提升国家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这主要是一国经济的发展中知识产权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如获得产业集群效应,扩大一国的贸易范围、形成一国的竞争优势等明显的战略优势。一些诸如美国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大国,为了继续保护和扩大本国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通过双边、多边等谈判等形式形成最适合本国当前发展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第7篇:国际货物贸易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国际货物贸易 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术语

一、风险转移及其意义

风险转移制度中的风险主要是指货物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这里的“风险”一般须符合两个基本特点:首先,这种损失并不是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的违约造成的,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此损失都无过失。其次,这种风险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具有不确定性;在商业贸易中的正常风险,如货物行情的涨跌等并不包括在内。

风险转移的关键是从何时起风险开始转移。各国的一般原则是风险在哪一方,就由该方承担此种损失。所以,在卖方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之前,如果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失,此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即使卖方已把货物托运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因此而免去其交付义务。反之,如果货物意外损失发生时风险已经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则货物因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不能以此拒绝承担其应负的负款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可见,风险转移密切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四章对风险转移问题的专门规定,以及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2000》)就13种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也可见其重要性。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时间即风险于何时起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理论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概有三种:

1.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为转移时间,罗马法和现代的瑞士债务法典(第185条)都采取这一原则。

2.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转移时间,英国货物买卖法和法国民法典体现了这一原则。

3.以交货时间为转移时间。美国、德国的法律、《公约》、《2000年通则》,以及我国《合同法》均采用了这一原则,即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公约》第四章对此做了专门规定。

三、国际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时间的影响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则风险转移的时间应按这些贸易术语的规定来确定,而不按公约的规定来确定。不同的贸易术语下,规定了不用的风险转移时间。在国际贸易中,最常采用的就是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根据《通则2000》的规定,这三种贸易术语下风险都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如果选择了CPT或者CIP时,则风险转移的时间为货交买方的时间。所以在贸易买卖中,合同中要注意贸易术语的正确使用,以规避己方的风险承担。

四、交货状态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货物划拨合同项下,即物的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重要前提。特定化货物,指物的划拨,是通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在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卖方对非特定物特定化可以采取的办法有:1.卖方可以在货物包装上打上标记,标明目的港和收货人、货物品名、产地等等;2.在提单上载明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物运到目的地时应通知某一买方;3.在货物为散货,同时所装运的货物又是为履行多个合同,或者卖方未采取以上两种办法的情况下,卖方就必须向买方发出一份具体指明货物情况的发货通知。

五、当事人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从交货时间起,风险转移于买方,这是国际惯例的一般规则。但是假若有违约行为的发生,则此规则不适用。所以违约行为对风险转移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和结果。

1.买方违约对风险的转移的影响。按照《公约》第六十九条规定,如果卖方已按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内接受货物,即使他没有实际占有货物,风险也自货交他处置时转移.《2000年通则》也做了相似的规定,如在CFR术语条件下,买方一旦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若买方未履行此义务,则风险提前至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转移。

2.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公约》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卖方违约,会对风险转移影响,买方可拒绝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同时,《公约》第七十条规定:“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对于此规定的理解,第一,该条款适用于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形;第二,按此规定,卖方根本违约不影响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风险转移规定;第三,卖方根本违约不损害买方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但对于买方采取的不同补救办法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却未提及。

根本违约在实践中表现为两种情形:一卖方不履行交付或者未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二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由于前种情形卖方未交付货物,风险当然有卖方承担。学界中有争议的是对于第二种情形风险是否转移。笔者认为,若买方出于经济和效率的考虑,接受了货物并采取了与之不相抵触的违约救济办法,则根本违约不影响风险转移;但买方因此种违约而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时,风险由卖方承担。因为风险划分的标准是货物是否完成交付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因此,原则上只要卖方完成交付,买方接受货物且将来也不撤消对货物的接受,则风险由买方承担。而在此之外,买方采取的各种不与接受货物相抵触的违约救济办法,则属于违约责任问题。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

第8篇:国际货物贸易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 国际服务贸易 合作教学 教改与创新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6.02.045

1 课程的定位与目标

全球服务贸易是不同国家间交换金融、旅游、运输等重要服务领域的一种贸易形式。基于世界经济发展迅猛,全球服务贸易超越货物贸易的背景下,“国际服务贸易”成为了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重要的新兴课程。过往的教学理论中,货物贸易的教材成主体,而“服务贸易”课程只是本专业货物理论的延伸,随着全球服务贸易发展的深入,“国际服务贸易”课程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将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国际服务贸易”课程设置是让学生系统掌握服务业发展与服务贸易相关理论、政策,以及目前全球服务贸易领域的问题,了解并熟悉国际服务贸易政策、措施的研究及其趋向,使学生能在社会的实践中合理应用。教学的目标是使学生具备有综合思辨能力,在服贸活动中合理地运用服务贸易的协定、规则来解决实际问题。

2 课程教学内容存在不足的地方

2.1 课程内容系统不够完整

“国际服务贸易”是新开设且时间较短的课程,内容认识较浅有待深化。如对服贸主要服务类的金融、保险、电信等如何应对贸易壁垒措施的案例涉及较少,热点话题如“服务外包”的形式和特点、发展趋势等在教学中则涉及较少且不够深入,部分教学内容还滞后于现实发展形势的需要。因此,学习上学生难以领会相关理论、法规知识对服务贸易的适用性,难以有效地将服务贸易与国际贸易有机结合并对此有综合性认知。

2.2 课程认知不足缺乏兴趣

“国际服务贸易”课程学时短,学分少,相比其他专业课要求较低。授教过程中,师生都有懈怠情绪,部分学生对新特点的概念认知模糊没有形成感性认识,产生“能学多少算多少、听不听都无所谓”的想法。比如在讲述服务贸易的理论与政策的过程中,部分学生未能认知其重要性,认为如果将来不从事服务业对外贸易的工作,学了没有用处,于是,学生对课程缺乏学习兴趣,课堂教学缺乏生机、沉闷乏味等现象,上课效率较低。

2.3 课程缺少系统的实践性

服务贸易是一门可实操性强的学科,与其他贸易类专业课相比“国际服务贸易”课程缺乏实践教学。如果在教学中,不断地灌输国际服务贸易基本知识、概念,缺乏相应实践性和模拟操作,学生易产生厌烦情绪。目前服务贸易开设的专业实验多是以商品贸易流程展开的沙盘教学,缺少服务贸易中法规运作及其相关流程操作的实训培养,以至于服务贸易行业缺乏专业实操性的人才。

3 课堂合作式教学方法的尝试

基于“国际服务贸易”课程教学部分内容存在未完善的方面,笔者探研并尝试一种课堂“合作式”的教学方法,其呈现为:

3.1 教学中注入与时俱进的元素

“国际服务贸易”作为一门新兴的重要学科,其授教的内容须与时俱进,跟随国际贸易时势的变化。为此教师应全球贸易活动变况,掌握相关理据和数据及时地调整教学内容,课堂中增添与讨论实际经济相关的知识点和关注热议点,如国际服务外包,货币、期货市场等。注入这些新知识量,与实际紧密结合,充实了课堂新机氛围,调动学生的兴趣和能动积极性。此外,在其他教学场合可加大推介该课程的重要性,让学生先入为主,认识到“国际服务贸易”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都是国际货物贸易的实效补充,以此增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2 运用合作模式学生自成主体

教学中,教师是指导学习的组织者,学生是主导学习的主体。由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等不同要素互动组合形成的模式是多种教学因素和思维理念碰撞融合的一种教学模式,可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让学生自觉地学习、合作地学习,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程度。

实施“国际服务贸易”课程教学中,笔者尝试采用“合作式”教学方法在教程中插入互动的教学辅助模式,见表1 。合作式教学方法:学习布置分组讨论共解疑问演讲例举总结改进等。这种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结合地施教是对现行“国际服务贸易”课程教学内容不足方面的改进和补充。

在国际服务贸易课程教学中,灵活开展一种教学辅助模式,首先是对不同章节的重要板块每月安排一次合作式的研讨会,学生会被分为不同的学习小组;其次在明确学习任务和合作规则之后,要求学生自行整理、归纳己掌握的知识,通过组内讨论和分享的形式,让学生自己去发现问题、分析解决问题。对于集中的个别难点,由教师进行集中讲解辅导。随后学习小组对归纳的知识进行课件制作和讨论,最后学生可在每月的研讨会上演讲汇报,教师对各小组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总结评价,推广好的做法,让学生受益。

3.3 “合作”教学模式的案例

“国际服务贸易”课堂中,单一灌输国际服务贸易理论知识,让学生易厌烦,产生负面情绪,影响教学质量。为了有效地改变这种负面状况,可开展合作式教学辅助模式,使学生主动、积极地参与到案例讨论的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充分挖掘学生自身特点、调动学生兴趣和能动性。

合作式教学辅助模式,教师需熟悉教材内容,并根据主要理论和知识点,针对性地从网络或书本中搜集和撰写案例,将主要观点与所设计“架构”紧密联系,并采用适当的议题来引导,学生从案例讨论中发现和应用所学知识。如教程中讲到“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这一章节时,可以用家乐福或者普华永道等跨国企业在中国成功经营的案例,让学生讨论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自由开放对国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教师在授课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前通知学生,使学生提前了解案件,并提供一些与案例相关的背景知识和查询相关案例背景的方法,可使学生通过网络获取相关同类案例成功与受挫的资料,结合讲授的理论知识、贸易规则,让学生更好地分析案例的细节、摸索出其成败的经验。实践告知;合作式教学辅助模式能培养学生对学习的自主能力,运用知识分析能力。

合作式教学辅助模式实施案例分析可以学习小组形式开展,根据学业基础、学习习惯和学习目标等差异,组成“组内异质,组间同质”的学生合作小组,并且实行“角色互换、轮流负责”的责任制度,体现学生的责任和能力。如在探讨某种国际服务贸易章节时,在学习小组中选择学生甲作为组长,而在探讨另一种国际服务贸易章节时,则换学生乙作组长领导组织讨论和学习。这样可避免“搭便车”现象,保证每个学生的积极参与和能力的展现。

此外,小组里案例分析中学生之间持有不同观点,特别是“热点”的问题可在课堂上大家讨论,把问题摆出,让师生和学生之间共同探讨,达到课内课外互动。如在讲授“服务跨国直接投资”的章节时,可运用“印度服务业在吸引外资”的案例,让学生通过印度的例子来认知对中国服务业FDI的启示,感受到印度的服务业吸引外资的措施,总结出实施跨国直接投资所实行的战略。又如讲授“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章节时,分别给出韩国和葡萄牙在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改革上两个成功与不成功的案例,让学生通过对两个案例比较,结合所学过的理论知识,讨论总结出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次序方面的经验。课程讲授中通过穿插案例的分析,让学生能更好地了解实例的来龙去脉,一方面可让学生对服务贸易的知识点有更深入的认知,另一方面把书本上的服务贸易知识向实践迁移,活学活用。

3.4 课堂改革创新获成效

笔者经过两届学生的课程教学,从步入到实施的实践中学生呈现较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主学习、辩证学习和应用学习的教学氛围得以空前体现,教改创新的成效表现为:第一,研究表达能力提高。合作式教学,学生研讨前须查阅大量资料,掌握第一手材料,并需领会课程的理论概念和知识运用,参与同组研讨,随后学生制作PPT演讲课件,观点要清晰而简练,语言表达能力得到提高。第二,分析思维得到锻炼。在合作式教学中,让学生通过自主地学研和思考,运用理论知识结合现实的经济社会,主动地训练分析思维。第三,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合作式教学,是学生以小组团队形式进行研讨,学生的相互支持与配合,是影响学习成效的关键。于是,学生们在团结协作积极地收集资料、制作课件、提纲准备、研讨计划、发言顺序等环节中,不仅体验到合作的优势与效果,而且培养了团队精神与合作能力。

4 结束语

在“国际服务贸易”的教学过程中,普遍存在系统不完整、认知不足、缺乏实用性等问题。笔者在“国际服务贸易”课堂教学改革中,尝试着一种创新型的合作式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成效,可为课堂教学创新改革的深入开展积累一些经验。

参考文献

[1] 梁瑞.与课内教学相融合的课外教学方法探究.中国电力教育,2011(27).

[2] 袁永友.独立学院国贸专业拓展服务贸易方向探讨.对外经贸,2011(12).

第9篇:国际货物贸易的特点范文

摘要:现在的服装外贸企业多以出口为主,业务性质虽为,会计核算上却以自营业务核算,即行内说的“假自营,真”. 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会计账面上所反映的企业的经济业务,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很多财务分析指标在这里是失去其真正意义。如存货,外贸企业通常是见票不见货的。本文就服装出口企业会计核算在制度运行,核算原则等问题进行浅析。

关键词 :服装出口企业;会计核算;问题浅析

2013 年下半年,我国服装外贸企业遭遇了诸多困难,2014 年上半年,形势似乎依旧不是很明朗。不过2014 年6 月,国家宏观政策层面方面,央行三年半来的首次降息,可谓意义重大。国家降息对服装外贸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不小的好处。企业的融资难、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不过,值得欣慰的是企业自身并没有坐等,而是利用会计核算、国家的优惠政策来自救,使企业在外贸这条路上长存。

一、服装出口外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

外贸会计核算,简单地讲就是应用于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对外贸业务的一种专业会计核算。服装出口外贸企业会计核算除了适应外贸会计核算的一套制度外,它也依然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会计基本假和一般原则、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等,其核算主要围绕着商品购进、储存、销售三个环节。“转内销”、出口退税会计核算是不同于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

二、服装出口企业会计核算原则

拥有出口经营权的服装外贸企业,在处理会计核算业务时经常涉及到出口商品的流转、外汇债权债务、银行结售汇以及出口退税等问题。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使服装行业会计核算的服务意识渗透进了企业各部门环节中,遵循着部门间的核算原则,使企业发展壮大。

1.服装出口价格的核算原则

要想替服装出口企业会计核算出口成衣的FOB/CFR/CIF的报价,会计人员必须了解出口服装的价格构成,熟悉各种贸易术语间价格的换算、掌握出口服装价格核算方法。服装出口的价格往往表现为单价,单价有计价货币、计量单位、贸易术语和单位价格金额四部分组成。在选用计价货币核算时会计核算人员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出口商品,尽量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核算

在实际业务中,具体选用哪种货币,是由买卖双方协商而定的,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大多使用美元作为计价货币,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有利于调拨和运用,还有助于在必要时转移汇价风险。

(2)企业出口商品争取使用“硬币”核算

在我国服装出口业务中,作为交易的当事人,在选择计价货币时,就必须考虑其未来的汇价走势,一般应争取用“硬币”作为计价货币,即币值比较稳定且趋势上浮的货币,这样可以在所收到的外汇数目不变的情况下,折算出人民币数目不变或有所增加。

(3)出口商品计量单位一致性核算

对服装而言,计量单位一般都用件、套、打等,计量单位应与合同数量条款中所有的计量单位一致,服装出口报关时也尽量使用合同中的计量单位,避免日后退税时还要货物的分割。

2.服装出口合同条款中的支付条款会计核算原则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收取货款是卖方的权利,支付货款是买方的义务。卖方希望安全收汇,及早收汇;买方希望延期付款,及早收货。因此,收汇条款是买卖双方洽谈的一项重要条款,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

我国对外贸易货款的收付,主要涉及支付工具、付款时间、地点及收付方式等问题,企业要完成以上任务,会计核算人员就必须了解如下知识:

(1)支付工具票据的选择

服装出口企业货款的收付可以使用货币或者票据。货币结算是极个别的,仅限于少量的购买,如预付定金、购买样品、少量赔款等。绝大多数的货款收付是通过票据进行的。国际货物中使用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尤以汇票为主。那么,这些票据包括哪些内容,会计人员如何掌握并加以使用就成了会计核算中的重要部分。会计人员不仅要知道各种票据的含义、种类,还要知道货物贸易中所采用的支付方式等。

(2)支付方式风险比较

目前我国服装出口企业所采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除此之外,还可以采用隐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和保理业务等。企业会计核算人员对不同结算方式的风险大小进行比较,从企业卖方的角度考虑,认为对收汇更有保障,就选择哪种结算方式。

(3)支付款项的确定受政策和国际贸易方式影响较大

拥有出口经营权的服装企业,不仅仅单纯的出口服装商品贸易,还可以选择来料加工,来样加工,进料加工等多种贸易方式,各种贸易方式又有相应的优惠政策,核算上也有差别。

3.服装出口企业销售收入和商品采购成本的核算原则

出口商品采购是外贸企业经营的起点,也是外贸企业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的主要环节。因此对外贸企业出口商品的采购成本的核算必须能够集中全面地反映其出口商品的采购情况。而企业利润是反映企业经营决策和考核企业进出口效益的一个重要指标,在现行的会计制度下,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入账金额统一以货物离岸价(FOB)为标准,即不论发票价格(成交价格)是哪种,都要以离岸价作为确认销售收入的基础;出口则以成交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作为收入。

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会计核算的原则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增强企业出口商品的竞争力,按着法规将商品中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企业,从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出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一种制度设计。但是根据我国国情,结合国内资源状况。按照出口企业的不同性质和出口货物的种类,制定了不同税收政策和退税率,出口企业依据自己企业的性质和出口的货物确认本企业适用的退税政策,然后根据出口企业的性质选择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目前实施的退税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先征后退”;一种是“免、抵、退”。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坚持服装外贸这条路,并在产品和客源上寻找突破点,或许是眼下外贸企业最应该思考的问题。此时,企业运用会计核算来合理避险更显得尤为重要。外贸企业只要在各个方面都做到万无一失,才能在不明朗的大环境中,找到些许光,照亮企业未来的路。

参考文献:

[1]张亚芬.国际贸易实务.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张芝萍.服装出口贸易学.中国纺织出版社,2012.

[3]马滕文.服装贸易实务.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

[4]新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影响.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