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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知识总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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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知识总结

第1篇:法医学知识总结范文

关键词:法医学;研究生;教学团队;实验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14-0267-02

法医学是一门利用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1],它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司法机关侦查、审判工作提供科学证据,是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门学科。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国家对法医鉴定工作的日益重视,现在很多政法院校和医学院校在研究生培养阶段设置了法医学专业,为法医学事业培养中高级人才。政法院校的法医学学生有系统、深厚的法学知识功底,但因缺少医学背景,医学实验操作相对薄弱[2]。与之相比,医学院校在医学知识、实验条件、实验设施方面更为专业,法医学实验教学更有优势。

法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实验教学在法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中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实验教学可以促进学生对法医学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和运用,帮助学生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转化为直接的实验技能,通过一系列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最终将知识和技能转化为观察分析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从而培养出具有高水平专业知识、熟练操作技术、富有创新精神的符合21世纪时代需要的法医学人才。

一、法医学实验教学现状和存在问题

近几年,伴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扩张,研究生数量不断增加,而导师数量远不及研究生增长的速度,从而出现了一名导师带教多名研究生的现象。由于导师时间、精力有限,对带教的研究生往往不能进行个别化指导。面对人数众多的学生,在实验教学上通常采用与本科阶段实验教学类似的模式。先由实验教师讲授与本次实验内容有关的基本理论知识、实验原理、实验目的、操作步骤,教师示范操作或组织学生观看与实验内容有关的实验录像,然后学生按照教师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操作步骤完成实验。这种由教师主控的实验教学方法具有教学效率高、成本低、通用性强等优点,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研究生教育规模扩大化的趋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以教师为中心,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在实验教学中教师以讲授、灌输、演示为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学生往往只是被动接受学习,为了完成实验任务而机械性地参与实验,对于实验原理、方法、步骤及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没有进行认真思考、仔细观察、比较、分析和总结。以教师为中心、由教师主导的教学不利于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和创新意识的培养,影响了实验教学质量。

2.实验内容以验证性、演示性实验为主,缺乏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目前的法医学实验主要以参观大体标本、观察病理切片、进行血痕检验等验证性、演示性实验为主,实验内容多是为了验证法医学基本知识和理论。然而法医学实验教学的目的不仅仅是验证和巩固理论知识、学习基本实验操作技术,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养成科学的思维,学习科学的研究方法,能够准确、客观地提出发现问题、分析判断问题和处理解决问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缺乏不利于学生创新意识及综合能力的培养。

3.较为重视医学实验,忽视社会实践环节[3]。医学院校的法医学实验教学通常是在实验室里进行,以医学实验为主,较少组织学生参与法学社会实践。法医学是沟通法学与医学两个学科的桥梁学科,学生不仅要掌握与医学相关的实验技能,还要有通过医学现象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学生参与法学社会实践,将所学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运用到实践中,并通过实践检验所学知识和技能。

二、法医学专业研究生实验教学改革

1.更新教育观念,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改变以往以教师为主导,由教师控制信息传递的教学理念,将注入式教学逐步转变为启发式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加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注重师生间的讨论交流,教师更多担当组织者、引导者角色,遇到问题不是直接告诉学生解决的办法,而是教会学生如何搜集、查阅资料,通过学生们自己思考、观察、比较、分析而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4]。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以此来激发学生对学习兴趣和热情,逐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能力。

2.组建教学团队。首先选拔一名法医学专业教学团队负责人,必须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娴熟的教学技巧,然后整合整合解剖学、形态学、机能学、生物化学、物理学等学科教师组建教学团队来开展教学,教学团队组建方式也可采取校内跨学科教师联合、校内与校外教师联合、国内与国外教师联合等,团队一定要注重老中青教师结合,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完善中青年教师的培训与培养机制。集多位教师集体智慧,充分发挥团队优势,努力打造一支结构合理、层次丰富、凝聚力强的教师梯队。改变以往由一名教师讲授全部章节的传统,实现由教学团队来完成整个教学过程,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和培养[5]。

3.开展CBL、PBL等实验教学法。开展案例式教学(CBL教学法)、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PBL教学法)是当前高等教育教学方法改革的潮流和趋势。在法医学实验教学中,教师可以事先根据实验内容选择与之相关的典型案例,并提出一系列问题,让学生们在上课前搜集,查阅资料,预习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验操作方法,并在小组内就问题展开讨论。上课时,由学生结合搜集查阅的资料和对问题的思考对案例进行分析,小组内可以就分析中的错误和疑点展开讨论,然后教师将各方观点进行汇总,并进一步提出问题指导学生进行更深入的探讨,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6]。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学生对实验内容的原理和操作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在观察实验标本、切片,完成实验任务操作时可以将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相结合,带着问题和思考充分参与到实验过程。最后由教师指导学生对该案例和本次实验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整理和总结。这种以案例为引导、以问题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由教师进行指导的互动式、讨论式教学方法,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医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逻辑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知识应用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使法医学实验教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尸体解剖,通过观察大体标本在观察掌握各种组织器官的正常形态结构和损伤病变时的病理形态结构的基础上,直接参与尸体解剖,找到并认真仔细观察损伤和病变部位,判断可能的死亡原因,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在形态病理学实验、物证检验、毒物分析、动物实验等实验项目中设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让学生充分参与实验设计、实验准备和实验过程,如让学生参与病理组织切片的制作过程,学会对病理组织的取材、固定和脱水、透明、浸蜡、包埋、石蜡切片和染色的方法[7],以此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科学思维和创新精神,为今后参与科研和工作实践打下良好的基础。

5.拓展校外社会实践,早期接触案件[8]。社会实践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主要途径。法医学是沟通医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法医学的研究,其根本基于司法鉴定实践,学生在学校学习的法医学知识和技能最终是为了运用到司法鉴定实践中,为案件服务的。除在实验室进行实验教学外,还要创造机会组织学生参与到司法鉴定实践活动中,深入到司法部门或者民间的法医鉴定中心、政法院校的模拟法庭,接触真实、典型案例,与法医鉴定专家现场沟通交流,实地观摩尸体解剖、物证检验、活体损伤检验等真实鉴定活动,学习鉴定报告的制作、书写,熟悉法医工作的程序和过程,增强对所学专业的感性和理性认识,将所学医学理论和法学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分析判断案件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张益鹄.法医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2]周鑫.法医学实验教学内容规划和教学模式思考[J].科教文汇,2012,(07):137,148.

[3]郭娟宁.新形势下法医学专业实践技能培养模式的探讨[J].西北医学教育,2009,17(3):467-468.

[4]Zhang Lixia,Gu Yun,Cai Heng.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Conflicting between Clinical Practice and Taking Test of Postgraduate Of Medical Undergraduates[J].重庆医学,2014,43(25):3393-3396.

[5]倪艳波,张立霞,金昌洙.医学院校研究生导师团队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J].高校医学教学研究(电子版),2014,4(1):54-57.

[6]张妍霞,张立霞,倪艳波,栾希英.基础医学教育阶段医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J].高校医学教学研究(电子版),2013,3(4):10-12.

第2篇:法医学知识总结范文

论文关键词 法医病理 医疗纠纷 鉴定标准

一、当前法医参与医疗纠纷鉴定的情况

鉴定是指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客体本质特性的识别和判定。涉及人身死、伤、病、残和生理状态、个体认定及其他医学问题,属法医学专门性问题,经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查、识别与判定,为法医学鉴定。法医学涉及两个学科,顾名思义为法学和医学,法医学鉴定要求在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再进行医学检查和判定。在诉讼和一些执法活动中,司法或执法人员能力上无法解决的科学技术方面的专门性问题就要求进行法医学鉴定。同时,在非诉讼的活动中,如各种人身伤害事故,医疗纠纷和事故中的鉴定,保险理赔中的人身伤害程度和等级问题都涉及法医学鉴定的内容,应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法医病理学鉴定是法医鉴定的重要内容,在法医学鉴定中起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各种纠纷和矛盾层出不穷,法医病理鉴定的利用率大大提高,但随之而来的也是不断增加的法医病理学鉴定纠纷,使得其鉴定工作者也面临更多的挑战。随着医疗纠纷成为了近几年的热门问题,涉及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也是不断地被批判被指责,鉴定工作者稍有不慎就容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作为法医学鉴定重要方法之一的法医病理学鉴定常常是作为鉴定结论的重要依据,但是不可否认,由于鉴定者的技术限制、人员素质、学术冲突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和推断有时不够准确,多次鉴定或重复鉴定的结论常有差异。

法医病理学鉴定毕竟只是在病理表面进行查验和判定,对于临床病学没有相当的知识和经验,对于医疗器械问题、医疗用药不当等外在物质性的条件是否合格标准更是无法准确判断,而这些对于一起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发生都是很重要的一个考察口。因此,如果完全由仅有法医来判断一起医疗中涉及纠纷的医务人员是否尽到自己的义务职责,是否在医疗事故中存在过失,由此判定医疗纠纷事故的责任方这会让大众觉得法医不过专业不够全面,对结论也会充满质疑。所以,在当前的医疗鉴定过程中,法医鉴定者也是为了避免自己的技术不够全面,在鉴定过程中常和和医学临床专家经常一起鉴定,共同商讨,双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在专业技术的结合后再来分析医疗机构的治疗在程序上、治疗中和各种医疗仪器上是否存在明显瑕疵。

二、法医参与医疗纠纷鉴定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人员素质和技术方法问题

如上所述,法医鉴定者参加医疗技术鉴定,会给鉴定带来新鲜血液,融入其充分的法学和医学知识,发挥鉴定者的双重技术职能。法医鉴定客观上对鉴定者要求很高,我国对司法鉴定者要求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职业资格、职称、以及符合一定的学历和实务要求,可见,我国的规定对司法鉴定者的“入门门槛”不高,对学历和实务工作方面的要求不够具体,更不方便进行实质性审查。而法医学之所以不同于医学,因为其具有法学的一定知识,可是我国的法医鉴定者在此方面相对薄弱,其专业资格和职称也甚少在法学一方面有所体现,所以,对于法医鉴定者,笔者认为为了和其将来要从事的工作相适应,其要具备医学和法学的双重职称才能进行相应工作。而从我国现有情况来看,由于各地发展不一,具体的任职资格也有所不同。申请人进行学历和实务情况的造假、专业资格不具备,相关业务水平不高的申请人,轻而易举的直接申请登记为司法鉴定人。这样就给以后的鉴定纠纷埋下了巨大风险。

同时,在法医学鉴定中,鉴定方法多种多样,这丰富了鉴定的种类,也扩大了鉴定的范围,但是正是由于鉴定方法的多样化,由于鉴定人员技术水平的不同,鉴定手法的不同,很容易造成几次鉴定就有几个鉴定结论的荒唐结果,给司法判定带来更多的不便。

(二)鉴定程序不规范

遇有医疗纠纷,伤病员及其家属可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的要求,当病员、家属和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争议时,则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要求进行鉴定。法医学机构受理医疗纠纷或事故后,要充分具体的实现要求鉴定人一方的知情同意,知情同意在医疗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医疗中是指医患双方达成对治疗手段方法、治疗时间和可能医疗责任的一致意见。虽然司法鉴定中也有司法鉴定协议书,但是对于法医鉴定中会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沟通时不可或缺的,只有向对方说明相关情况,说明鉴定可能达到的目的和可能发生的结果,得到当事人或委托方的理解,同时要对学术前沿有充分的认识,要向当事人或委托方作细致的说明,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鉴定纠纷的发生。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

立法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我国目前对法医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立法规定尚没有明确,这没有为我国法医司法鉴定作出一个法律上的认可和规范,这很大程度上牵制了法医司法鉴定的发展。对法医鉴定工作者的鉴定启动程序,鉴定者与相关当事人的规避制度,对不同结论的采信要求都没有严格的统一规范,这些都必须在以后的司法鉴定的立法过程中做出明确的立法规范。从而更好的从制度上推进司法鉴定历程。

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司法鉴定人自身原因和技术限制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人资质做出了规定,但是如上所述,由于我国的国情和制度不健全,目前还没有形成对司法鉴定人员统一的资格考评制度和审核制度,导致司法鉴定队伍混乱,这也是导致鉴定者的水平和层次也高低不一一个重要因素,不同鉴定人员进行的鉴定结论五花八门也是情理之中了。部分法医鉴定者不重视案情了解,简单的认为只要把技术性东西完成就能满足鉴定的需要。尸表和解剖不够细致、全面,鉴定程序存在瑕疵,而在鉴定书的写作不规范,论证及分析不全面、结论的得出也粗糙。同时,正如上文所述,司法鉴定方法的多种性,使用不同的技术方法或仪器就会有不同的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本来就是个“精细的学科”,常常会“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由于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技术还不够完备,对于有些问题,通过司法鉴定还不能得出相对准确的结论,不符合当事人的期待,容易造成司法鉴定纠纷。

(二)检验对象客观的原因

科学技发展的速度令人惊讶,但是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考技术解决,技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能完全适应社会现实。在现实实践中,涉及鉴定的各方通常都对司法鉴定抱着过高的期望,他们想要对以此来完全判定事故责任。但是,不如当事人所想,科学的鉴定不是万能的,仅仅就死亡原因而言,即使是国内再高明的法医病理学家,通过尸体检验也能完全明确案件的死亡原因。至于死亡时间推断、致伤工具确定、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关系的确定等问题,不可能仅仅通过一个小小的司法鉴定就得出所有结论,否则鉴定机构就可以承揽公安机关的所有职责了,由此可见司法鉴定只是一个辅助的判断手段,并不是终极结果。

(三)请求鉴定的当事人的逐利性

此处的逐利性是指请求鉴定的当事人一定要达到自己所期待的鉴定结果。鉴定结论出来后,鉴定人拿到一份与自己利益不相符的鉴定结论时,可以申请任何一个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大有一副“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态势。结果就很容易造成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混乱局面,有的鉴定结论甚至完全相反。这大大浪费了司法鉴定资源,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以后的法庭审判中,面对如此五花八门的结论,法官将难以采信,导致案件更加复杂。而且鉴定结论只是而且只能对一方有利,因此,很有可能将会引发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从而对司法鉴定提出质疑以泄不满,引发纠纷。

四、完善法医参与司法鉴定的对策

(一)提高鉴定水平,恪守职业道德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需要较高的司法鉴定技术和专业水平,司法鉴定人员自身的素质不过关、技术水平不过硬,始终是鉴定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国家要尽快完善对司法鉴定工作者统一的考评和审核制度,同时司法鉴定工作者也一定要提高自身的技术素质,作为一名合格的鉴定工作者,必须具备全面完善的知识体系、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不断学习新技术和新知识,走在学术前沿的同时更要注重实践经验的累积。除此之外,鉴定者还要熟悉相关而当法律法规,其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要比一般的医学者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法医鉴定工作者必须认识到其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鉴定一旦错误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工作中必须“公平、公正、客观、求实”,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事,从案件的整体性出发,有的放矢,最大程度的减少或避免失误。

(二)统一技术规范,规范鉴定程序

法医学鉴定方法技术多样,建立统一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势在必行,应该明确每种鉴定方法技术的操作规范和流程,明确法医鉴定的程序和规范要求。应当在法医鉴定行业内建立统一有效的鉴定准则,统一鉴定的检查方法和鉴定时间的选择,对鉴定材料的可采性进行明确的说明和解释,同时要完善现有法律,实行“两鉴终鉴制”的鉴定制度,建立初级鉴定机构和二次鉴定机构的两级鉴定机构。在鉴定程序方面严格规范,在申请鉴定的主体要求和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会避免过多地当事人不停的申请鉴定,造成鉴定技术的浪费和结果的多重化。其次要完善规范鉴定前知情同意的协议书的签订,这样鉴定才有了一个透明的规范的开始。最后在二级鉴定的启动方面也要做出详尽的规定,在初级鉴定明确不符合相关要求时,符合条件的主体才能提出进行二次鉴定。

(三)实行鉴定公开,减少双方误解

第3篇:法医学知识总结范文

基础医学从解剖学中脱胎,通过不断发展,衍生出病理学、生理学等学科。并促进了药理学与法医学的发展。在各类医学科目中,具有主干的地位和纽带的作用。随着基础医学的不断发展,临床医学也得到了更多的理论支持和指导。因此,文章即针对临床医学专业中,基础医学课程的教学进行分析。

一、临床医学专业基础医学教学的几点不足

1.缺乏系统的知识体系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专业的划分也逐渐细化。基础医学,在当前已经被细分为生物学、胚胎学、解剖学、寄生虫学等诸多学科。不仅使学生需要学习和掌握的知识内容增加,同时,也增加了教学工作的难度。而临床医学与基础医学两者,也随着科目的不断细化,而逐渐分离。教学实践表明,这种细化划分的方式,虽然能在某一科目领域,深化教学效果。但在总体上,不利于学生构建出完整的知识体系,从这方面讲,这种教学法,略显得不偿失。

同时,由于科目的过细划分,导致课程内容在不同科目的教学中,出现大量重复现象。不仅浪费了较多学习时间与精力,同时还因内容简略,导致学生难以透彻理解。

2.缺乏具有临床经验的理论课教师

综合性大学中,通常开设有各类医学专业。但这些专业与临床医学专业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同,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培养目标不同。临床医学,其教学目的旨在培养医生,这是其他医学相关专业,如生物化学、生理学等所不能替代的。

所以,该专业教学的教师,应在临床和基础医学上,均有一定程度的掌握和研究。而最为理想的情况,就是选用在职医生,作为基础医学教师进行授课。然而,受到各种因素条件的限制,导致当前各院校,还不具备这种条件。从而造成讲授医学基础课程的教师,虽然在医学院毕业,但多数不具有在职医生的身份。如此一来,无法更进一步加深临床医学与基础医学之间的联系。并且,还影响和限制了科研和教学的思路。

3.缺少创新的教学方式

临床上所面对的患者疾病种类繁多,病情变化较快,医生平日里所掌握和储备的医学知识,未必能完全覆盖临床上各种变数。因此,在实际治疗当中,还会对医生的应变能力、问题处理能力等,提出诸多挑战。传统教学方法,由于学生的主体地位不能完全凸显,所以依旧没摆脱灌输式教学的影子,无法充分提高和挖掘学生的应变能力。

二、加强临床医学专业基础医学教学效果的策略

1.完善基础医学知识体系

在实际教学中,需要对课程内容,以及教学结构进行改革。从而建立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基础医学知识体系,使学生能够系统的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在这一方面,可以参考浙江大学的改革方法。该校医学院,通过组合药理学、病理学、生理学,以及解剖学、胚胎学和病例生理学六门学科,并加以集成后,成为单独的基础理论课。该课程的理论结构,与讲授方式,按照人体器官,作为脉络。遵循“宏观向微观递进、形态向功能递进、先阐述正常功能,再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先讲述疾病原因,而后再分析药物用法”的原则。改革之后,减少了85个学时,教材减少了155.4万字。从而精简并优化课程和教学结构,提高教学效率。

此外,为了打通基础理论与临床操作之间的壁垒。美国密歇根大学也曾做过尝试,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该校医学院,通过开设“妇女健康和解剖学”一课,将产科医学与解剖医学相结合,使教学效率明显提升。

2.加深与临床医学的联系

为了加深临床医学,与基础医学之间的联系,可采用提早让学生接触临床、接触病人的方法。而加强外科手术学,以及局部解剖学等学科,在整体教学中的比重,也可以锻炼学生的手术操作能力。

局部解剖学的掌握程度,在外科医生的职业素质中极为重要。只有对基础医学进行深入学习,并熟练掌握。才能在日后手术过程中,防止和减少各种手术并发症以及损伤等情况的出现。而外科手术学,则是对手术过程中,各种方法和技巧进行总结。并通过系统化和理论化的方式,向学生进行讲授的一门学科。

北大医学院,则将这两门课程,加以组合。对各类疾病的手术治疗方法,向学生们提早介绍。在授课过程中,并不局限在课本内,而采取邀请专家讲座的形式,由该领域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为学生进行讲解。加深学生记忆,改善课堂氛围,刺激学生学习兴趣好主动性

3.PBL教学模式

PBL教学方式,强调在教学过程中,以问题作为主导。将相关知识通过问题引出,并加以串联。首先提出问题,而后针对问题,并结合之前所学知识,建立假设。由学生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和他人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最后在针对问题予以解决。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不仅加深了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对问题处理方法的记忆程度。同时,还提升了学生搜集资料,处理问题的能力,使其在将来的临床治疗中,面对各种疾病时,都有着较强的处理和应变能力。

此外,还应针对课程内容,采取研究性教学方法。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在研究过程中,带动学生思路。而学生间,则进行分组,并采取团结协作的方式,培养学生在处理医学问题时的沟通交流、团结协作能力。使临床学科与基础学科之间的交叉程度大大加深,从多方面,提升学生能力。

第4篇:法医学知识总结范文

关键词:自然辩证法医学辩证法生命质量辩证思维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及医学模式的转变与疾病谱的改变,医学的目的不仅纠正和改善病人的病理生理等方面的变化,而且要求清除病人的心理障碍,提高病人的生命质量。随着人们对生命本质的认识的深入,鉴于慢性病尤其癌症的难治愈和不易延长寿命的特点,生命质量研究逐渐成为国际性研究的热点,癌症等慢性病的生命质量研究已成为现代医学领域生命质量研究的主流。

一内因与外因的辩证统一关系

辩证法是医学与哲学相结合的产物,是医理和哲理的统一,是医学和哲学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贯通的“桥梁学科”。它研究医学发展的一般规律,是在总结医学科学的基础上,探讨医学发展和医学科学工作者理论思维活动以及在正常和异常条件下人体生命过程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是人们认识、诊治、预防疾病和维护人体健康的科学方法论;是把医学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来认识的医学科学观。医学辩证法是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研究医学发展规律和有关哲学问题。

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依据,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任何疾病的发生都是有原因的,没有原因的疾病是不存在的。疾病的原因同样包括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外因通常指来自外界环境中的各种致病因素,如生物性、理化性和心理性因素等,外因在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内因即机体的内在因素,一般指机体对致病因素的易感性和防御功能等医学。

诊治疾病,根据“四诊合参”所收集到的有关疾病的症状,精神心理状态及声息、气味、舌象、脉象等变化,以及局部肿块、全身形态改变等体征,进行分析归纳、综合判断,在辨证过程中重点收集病人各方面的功能性改变,以及病人所主述的临床症状,其疗效也是通过证的变化来描述的。中医辨证是一个观察和判断的动态过程,而辨证论治则是一个在动态监测生命质量变化的基础上,随时调整治疗方案的过程。这些观点与生命质量有着相近或相同之处,其实质和内涵是基本一致的。中医诊治的过程即是病人的生存质量逐步提高的过程。

二整体观念与生命质量的关系

医学认为,人体的五脏六腑、四肢百骸通过经络气血的联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人与外在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即所谓的“人以天地之气生,四时之法成”,是指社会地位、人际关系和经济因素等都可以影响人体的健康和疾病的发展。中医在治疗疾病前较多考虑了自然界、社会、情志对人的影响,在治疗的同时,重在调整和改善人体脏腑经络气血功能活动,强调阴阳平衡、天人相应、形神合一、不治已病治未病等整体观。生存质量作为一个多维的概念,包括了身体状态,心理、社会的良好状态,健康感觉,以及与疾病或治疗有关的症状。这种强调患者自身对生活经历的良好状态的主观感受,以及对自身社会角色的认可及被社会的认可,即中医所说的良好的协调整体状态。可以说生存质量是从宏观、整体水平来评价健康的。

三量变与质变的辩证统一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量变是一种渐进的、不显著的变化,是事物在数量上的增减;质变是事物根本性的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的形态向另一种质的形态的飞跃。量变是质变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结果,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在于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的界限。外周血显微镜下白细胞分类计数,须注意各种细胞的生理性和病理性变化,例如中性粒细胞的数量受到年龄、生理周期、运动及情绪等因素的影响,可出现暂时性或一过性的生理性增多,这种变化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若中性粒细胞数量呈现渐进性增加的趋势,并且超出一定的度(临界值),往往提示机体发生“质变”,如感染、炎症、组织损伤以及恶性肿瘤等。事实上临床检验项目中许多实验指标都要受到生理性因素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患者的分析前质量控制(如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控制饮食和药物、采集标本时的和采集时间等),同时要注重疾病相关实验指标的连续性监测,仅仅一次随机检验在多数情况下并不能提供足够的或有效的信息,而动态观察则可为临床诊断、鉴别诊断、疗效观察以及预后判断提供重要依据。所以在医学检验实验教学中指导学生利用量变质变的辩证统一观点来认识疾病的发展过程,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四客观的新评价系统

传统的健康评价是客体评价,非主体;而在新的医学模式下,人们更加注意个人的亲身体验。生命质量评价的应用,使健康测量发生了从物质到精神,从客观到主观的转变。随着研究的深入,临床医学在医学体系中所占比重将逐渐下降,康复医学、保健医学等以保健预防为目的新兴医学将受到重视。在临床工作中,病人在医疗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必须得到尊重;内科治疗中要重视整体性和病人参与选择;外科治疗中一定要从生命质量角度来决定是否采用手术以及采用何种方案;护理工作中要体现以病人为中心,对病人身心实施有计划的、系统的、全方位的护理模式即整体护理,这已成为护理学发展的新趋势;药物的开发和应用首先应考虑对生命质量的影响。

客体评价系统存在于环境之中。人类社会同样与自然界密不可分,可见新的医学模式同时强调生物、心理、社会因素,这无疑是系统论的体现,也是更加全面地认识人的体现,同时反映了医学知识结构的一个巨大进步。在医疗管理中,生命质量评价将作为疗效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病人参与医疗管理机会将越来越多。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决策制定工作中,卫生资源的利用与配置将优先考虑生命质量的问题;加强对卫生资源投资效益的评价如质量调整生存年的应用;更多的关注预防医学和社区医疗;卫生立法与政策制定必须重视生命质量的因素。

五生命质量研究各要素彼此联系的关系

现代医学模式,包括生物、心理、社会3个方面。生物、心理、社会3者作为要素组成现代医学模式系统。3者之间有着特定的联系。它们既不是平行并列关系,也不是简单的主从关系。生物、心理、社会3因素在疾病发生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同的。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只是导致机体健康或疾病的原因和中介。在生命质量研究体系中,我们要根据病人的各种情况来进行审核评价,从生物、心里、社会三方面入手,这三个方面是彼此联系的,不可分科。这也是自然辩证法在生命质量研究中的运用。